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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

发布时间:2020-03-01 20:14: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罗海燕要求与余志明离婚的诉状报告

原告罗海燕 ,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宜章县岩泉镇老开发区。 电话:13975752257

被告余志明,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宜章县关溪乡余家村。 电话:15074189158

诉 讼 请 求

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一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具体见清单)。

事 实 与 理 由

原、被告在2006年4月19日在宜章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8月31日生一男,取名余博程。

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好,为了让原、被告婚后生活过得幸福,双方父母出资为原、被告在栗源镇开办了一家家电商行,经营一段时间后,被告开始沉迷于吃喝玩乐,原告于2006年12月怀孕后,身体状况不佳,身形日益笨拙,而被告却经常夜不归宿,导致生意疏于打理,逐渐由盈利转为亏损。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有了婚外情,另外还因赌博欠下了巨额高利贷,家电商行由于后期资金周转不灵,欠下原告父母5万3千元货款未付,最终不堪重负,经营的家电商行倒闭,原告被告失去生活来源。2007年底,原告父母体恤原、被告

生活艰难,背负欠债压力过大,同意借2万给被告清还部分外界债务。2009年9月由被告补签了一张7万3千元的借据,作为凭证。2008年5月,被告的婚外情曝光,本来拮据的生活,欠债的压力,现在又遭遇感情的背叛,巨大的打击使原告提出了离婚,但无奈幼儿尚小,正处哺乳阶段,被告家人竭力阻拦,且被告认错态度较好,考虑到家庭破碎对孩子的影响,哺乳期间夫妻亦不能离婚,原谅了被告。但2009年期间,被告对原告关心甚少,原告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多次发现被告对曾经的第三者念念不忘,至此,原告心灰意冷,于2009年12月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及被告家人多次到原告父母处求情,并由被告写下了诚心悔改的保证书一份,原告父母考虑到离婚对原告及外孙的损害,在思想上开导原告以大局为重,回归家庭,期盼被告真心悔改,两人能好好生活,离婚再次搁浅。2010年10月,被告出资5万,向原告父母借资1万元,共6万元与被告的叔叔共同购买一台华菱之星前四后八货运汽车,车牌号为赣CB1331,每月大概有3-4万元的收益。买车初期,因资金周转问题,以原告的名义在宜章县东风信用社贷款3万元。2010年8月在宜章县城龙隐奥林匹亚小区购买了一套136平米的电梯房,首付93600元,户名登记为原、被告双方姓名,2011年3月开始支付银行按揭,每月1280元。2011年7月,原告在暑假期间,安排装修新房,原告出资两万元,被告出资一万元用于装修前期的启动资金。但是2011年7月30日,原告发现被告给一名叫刘兰芳的女性发了多条暧昧短信,至此,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感情完全破裂,离婚势在必行。

原告认为:被告的多次出轨行径及对家庭不负责任的态度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今原告为解除痛苦,特向贵司法所提请诉状,请贵所司法人员对此事合理调解,不胜感激。

相关证件与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原件。

2、原、被告结婚证原件。

3、财产及债务证据:购房合同原件、手机录音、贷款凭证、借据。

4、出轨证据:手机短信、通信详单、照片、保证书。

此致

岩泉镇司法所

起诉人:罗海燕 201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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