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休假管理制度
为规范请休假管理,有序组织工作,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请假
除法定假期外,员工请、休假应提前填写《请休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1天以内由部门主管批准,1-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超过3天由总经理批准。不足半天以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以1天计算。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假期已满未准续假仍不到岗、或捏造请假理由、伪造假条等,视为旷工。
第二条 事假
员工因处理私事需要占用工作时间而请假,称为事假。事假2天以内,扣发请假日基本工资,超过2天另外扣发当月岗位工资。
第三条 病假
员工因病需要休养或医治而请假,称为病假。请病假须持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或病假条,否则按事假处理。因急病不能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时应电话通知所在部门主管及考勤人员,并于收假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病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的70%和工龄工资,超过7天只发基本工资的50%和工龄工资,超过3天另外扣发当月岗位工资。
第四条 婚假
员工本人结婚,持《结婚证》可请7天婚假,婚假期间扣发当月岗位工资。
第五条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去世,可请3天丧假,丧假期间扣发当月岗位工资。
第六条 产假
怀孕6个月以上的女员工,凭医院有效证明,可向直属上级提出工作调整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分娩期给予3个月产假,产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的80%和工龄工资。男员工配偶分娩期,可给予该员工一周产假(含公休日),产假期间扣发当月岗位工资。
第七条 年假
工龄满两年的正式员工可享受带薪年假5天,以后工龄每增加一年年假增加1天,最高不超过10天,工龄计算以每年12月31日为准。申请休年假的员工必须提前2周以上提出申请,并安排好休假期间的工作交接,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年假期间不发当月岗位工资。年假必须于当年一次性休完,不得分开或累积。当年未休完年假,可于年底按本人基本工资的日工资标准予以计薪,随工资发给本人。
第八条 续假
以上各类请、休假假期已满需要延期的,应于假期结束前向直属上级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延期部分按事假处理。收假返回公司后应及时补办续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