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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5 21:03:41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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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品 安 全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温家宝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

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

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

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

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七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九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后,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十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五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五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依据职责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

(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第五十八条 进口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章 附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六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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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推荐第3篇:食品安全法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情况的报告 渭南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参阅文件(3) 2011-06-21 09:46

市人大常委会:

现将《食品安全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如下: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得到明显增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全市食品安全呈现不断好转趋势。

一、食品产业基本情况

全市现有食品生产加工获证企业310家,证照齐全登记在册的食品小作坊470户,其中食品包材企业9家,食品添加剂企业1家;食品经营企业 7603户;餐饮服务企业4500余家;畜禽屠宰企业64家,其中17家通过了省级星级认证;存栏奶牛10.5万头,存栏奶羊52.9万只,奶站251个,其中牛奶站181个(全部为机械化挤奶站),羊奶站70个,月产鲜奶2.9万吨;发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园61个,面积150万亩;无公害基地55个,面积37.6万亩;绿色食品企业12家,绿色食品基地86.8万亩;有机水果认证1万亩;健康水产养殖面积4.5万亩,年产量约1.65万吨。

二、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工作情况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是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而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着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努力改善民生,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的坚定决心。为确保这部与公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法律在我市顺利实施,市政府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

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多次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贯彻《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去年人代会期间召开了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会议,徐新荣市长听取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情况汇报,要求各级各部门一把手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把食品安全放在更加优先、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常务副市长和分管秘书长多次深入食品安全第一线检查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突出问题。一是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每年年初市政府都与各县市区、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季度安排专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县级政府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属地管理,逐层签订目标责任,明确责任人,努力做到职责、人员、措施三到位。二是强化督查指导。2009年以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带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了8次督查,了解食品安全总体情况,分析问题症结,查找问题根源,提出工作措施,收到了良好效果。三是充实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力量。去年6月份调整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调整后的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两名副市长任副主任,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22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四是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将市卫生局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设立渭南市食品监督所,受委托履行有关餐饮业、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五是进一步明确了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确定了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饭桌、农家乐、农村家宴、放心早餐等的监管部门,实现了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和无缝衔接。

(二)强化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2009年7月,市政府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编印了《农村食品安全》、《学校食品安全》、《社区食品安全》宣传册,向社会免费发放;在《渭南日报》刊登了市、县、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表,公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把宣传《食品安全法》和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整顿结合起来,同宣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新职能结合起来,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参与行风热线、开展知识竞赛、现场咨询、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地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派干部接受中省食品安全学习10次,专门聘请省级食品专家和市法制办领导进行了集中授课。市商务局组织39名监管人员参加了省级肉品品质培训,取得了资格证书。市质监局对全市300余家获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进行了统一培训考试。工商部门培训食品经营户8246家,从业人员1.7万人,培训率达到100%。市教育局在学校开展了食品安全知识讲座,进一步提高了学生的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富平县突出抓好农村食品安全宣传,先后制作了《农村家宴常识》、《食品安全10个公益广告》等电视片,在富平电视台播放,得到了群众好评。大荔县工商局对食品经营户开展上门培训,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内容,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通过宣传,增强了企业的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深入人心。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以来全市在宣传活动中共悬挂张贴横幅标语1800余条,接待群众咨询1.5万余次,发放宣传资料2.5万余份,编写信息报道500余条。

(三)突出重点,食品安全整顿成效显著。为确保《食品安全法》在我市顺利实施,强化各部门工作职责,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2009年以来围绕9项重点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了专项整顿。

1.食品添加剂整顿。各级各部门及时制定了《食品添加剂整顿方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五批,扩大了监督检查的食品品种。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要求,开展了酱油、蜂蜜、食用油、固体饮料、馒头等添加剂市场清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以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无证生产经营、超限量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和在食品中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从严从重处罚。

2.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一是全面开展农资打假行动。2009年、2010年分别开展了农药执法年和种子执法年活动。截止去年年底,检查农资生产经营企业80家次,各类门店3500余个,查获问题农资17吨,货值60.5万元,查处涉农违法行为754件,立案查处51件;对全市85户获证种子企业进行了集中清理,注销生产经营许可证37个;取缔无证饲料生产企业4家。二是加大农产品抽检力度。2010年抽取生鲜乳120批次,经检测全部合格;抽检饲料样品140个,合格率98%以上;抽检果菜样品1500个,合格率97%以上。三是加强农产品监测体系建设。去年向国家申报了富平、华县、蒲城3个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建设项目,目前,富平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项目已经完成,华县、蒲城两个项目的部分资金已经到位,项目正在实施之中。

3.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质监部门根据全市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状况和产品风险高低,将企业分为四类,一类企业(乳制品、肉制品、酒类和“蛋奶工程”定点生产企业)为重点监控对象,每月最少检查一次,其他三类企业按季度、年度进行检查,优化了执法力量的分配。制定了《食品相关产品购销索证管理规定》和《食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办法》,规范了企业的台帐制作和委托行为。两年来共巡查企业3000余次,发现处理各类问题5000多个,约谈重点企业20多家,下达整改意见书百份,暂扣生产许可证17个,注销生产许可证21个,吊销许可证1个。查处食品案件300余起,查扣不法食品及原料23吨,货值100余万元。抽检各类食品1420批次,合格率96%以上。

4.食品流通环节整顿。工商部门开展各类食品市场专项整治31次,检查食品经营户4.3万家次,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1280个次,取缔无证照食品经营户425家,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304起。利用食品快速检测仪器检测食用油、酱油、油炸食品、固体饮料、干菜、奶粉等33个品种380批次,送检18个品种200批次,合格率为92%。创建县级食品安全示范店538户。

5.餐饮消费环节整顿。市、县两级卫生部门采取卫生监督人员包联监管对象的方法,对全市餐饮服务单位的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食品量化分级管理、食品采购索证索票以及使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等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有效规范了各项制度建设。目前,市级直管的24家餐饮单位已全部建立了原料进货索证登记制度,台账建立率达100%,使用定点屠宰肉达100%,量化分级实施率达100%。职能移交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活动和食品安全百日提升活动,督促企业不断提升餐饮服务业的硬件设施、食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6.畜禽屠宰整顿。一是不断完善生猪屠宰厂的各项管理制度,先后制定了厂长岗位责任制、肉品品质检验员岗位职责、卫生安全、台账登记、无害化处理、缺陷产品召回等各项管理制度。二是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先后对2000余头有问题的生猪进行了焚毁、深埋、化制等处理。查办了富平县董南生猪屠宰厂加工销售问题生猪产品案,吊销了该厂的屠宰资格。对临渭区固市屠宰厂违规屠宰生猪、澄城县韦庄屠宰厂未经批准擅自迁址、富平县城区屠宰厂未经批准改建扩建等违法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三是按时完成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审核换证工作,对全市64个屠宰厂进行了现场审核,经报市政府同意,对30个屠宰厂、17个小屠宰厂进行了换证,对1个屠宰厂、16个小屠宰厂责令整改。

7.保健食品整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点开展了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执法检查。查处利用公益讲座、健康诊所等方式夸大保健食品功能案件20起,移交市工商局违法广告29起。开展了减肥类产品的专项检查,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抽取减肥类、降糖类保健食品35个批次。 8.乳制品整顿。去年2月份集中开展了问题乳粉彻查专项行动;4至12月份开展了问题乳粉彻查专项行动“回头望”、集中清查清缴专项行动。在《渭南电视台》和《渭南日报》发布了清查问题乳品通告,公布举报电话、奖励措施,动员各方力量参与乳品清缴行动。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先后查处了临渭区乐康乳业乳粉三聚氰胺超标案和富平县赛阳乳业涉嫌问题乳粉案,对蒲城县樊庆军窝藏的15.75吨不合格乳粉进行了销毁。市质监局对全市11家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了重新审查,目前通过4家,淘汰3家,处于整改阶段4家。

9.地沟油整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加强了对食用油的购销检查。截至去年10月份,共查处不合格食用油600公斤,捣毁地沟油生产窝点两个。同时,进一步规范了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和收运管理。

(四)防控结合,强化食品安全应急处理能力建设。

市、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均成立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2009年6月,市政府及时修订完善了《渭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其《操作手册》,在《渭南日报》公布了“渭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完善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等制度,组建了专家库和应急队伍,配备了应急设施,应急覆盖面达到100%。组织全市在华县开展了四级食品安全事故演习演练,进一步提高了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应急实战能力和指挥协调能力。2009年8月,澄城县赵庄镇19名村民发生食物中毒后,市、县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反应迅速,处置及时,有效控制了事态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存在问题

(一)食品行业生产力水平较低。目前我市食品行业整体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较低,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经营方式在整个食品行业中所占比重不高,农户分散经营,小作坊、小企业众多。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现有的1300余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不足10人的小企业、小作坊约占七成。在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小型集贸市场、个体食品摊贩仍是食品流通的主要方式,小餐馆在餐饮行业占有较大比重。这些领域已成为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加工窝点、集散地和食物中毒高发地,给食品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二)食品安全配套法规规章滞后。《食品安全法》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由省级人大立法规定,而我省地方法规至今尚未出台,致使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职责仍不十分清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保健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而国务院监管条例尚未出台,基层执法依据缺失。

(三)食品安全薄弱环节依然存在。《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两年以上,但由于我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大多规模较小,企业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程度偏低,虽然有关监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真正实施起来难度极大。社会弱势群体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活动较多,档次低、规模小,监管相当困难。

(四)食品安全监管力量需进一步加强。食品市场不但主体众多,品种繁杂,而且制假售假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更趋隐蔽,对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重大,监管任务繁重,但执法力量不强、技术人员短缺、监管经费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食品检验支撑体系还未建立,卫生、质监、农业部门的检验机构随着食品监督抽检任务的不断加大,检验保障能力已显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大投入。

四、下一步工作设想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针对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我市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一)加快食品产业升级改造。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富平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为带动,支持每个县建设一个规模较大的农业示范园。以一村一品为载体,促进设施瓜菜、畜牧养殖和有机林果等主导产业快速发展。采取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小额信贷、互助合作等方式,大力发展龙头产业,进一步优化食品产业机构。

(二)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围绕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食品安全整顿重点内容,坚持治理整顿与产业振兴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整合食品安全技术资源,加强检测能力建设。完善应急体系建设,增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监管人员能力素质,加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真正使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落到实处。积极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不断强化企业的诚信意识和第一责任人意识。

(四)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的判别能力。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强化信息发布的引导和教育作用,构建企业、政府和消费者互动的良性保障机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努力。请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继续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为渭南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做出不懈努力!

国防生

推荐第4篇:《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适应条款 (2011-06-07 20:35:10)转载▼标签: 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教育 分类: 卫生监督

经查阅《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汇集出了“《食品安全法》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适用说明”,以备在卫生监督工作中依法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使用,本人热诚欢迎转载、复制。

1、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河豚鱼可牵强归入此项)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案

违法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违反食品索证管理规定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

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5、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清理库存食品案

违法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6、违反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7、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第四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8、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要求进行处置、报告或毁灭证据案

违法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9、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要求处理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0、未按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1、未按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

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2、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3、未按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案

违法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处罚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4、未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案

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附:

消毒后的餐具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毒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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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还应当遵守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依照本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臵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六条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消费者购买合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标签、标识的食品。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公益宣传。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第九条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聘请卫生、农业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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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版《食品安全法》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 C)起实施。

A.2015年1月1日

B.2015年6月1日

C.2015年10月1日

D.2015年12月31日

2、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 D)。 A.刑满三年可以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 B.刑满五年可以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 C.刑满十年可以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 D.终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

3、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自处分之日起(C )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A.三年内

B.五年内

C.十年内

D.终生

4、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责令其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D )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A.5-10万

B.10万

C.50万

D.10-50万

5、被吊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人代表、直接主管责任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B )内不得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

A.三年内

B.五年内

C.十年内

D.终生

6、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 D)保险。

A.食品安全责任

B.食品生产

C.财产损失

D.以上三种

7、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对食品入网经营者进行(C ),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其许可证。

A.注册审核

B.税务登记审核

C.实名制登记

D.资质审核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B )不得以收取费用或其他牟利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A.行业组织

B.消费者组织

C.广告商

D.经销商

9、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安装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 )依法处罚。

A.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工商部门

D.质量监督部门

10、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B)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A.一万以下

B.一万到五万

C.五万

D.十万

11、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必须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应当持有( C)。

A.操作证

B.上岗证

C.健康证

D.从业资格证

12、患有那类疾病的人员不得参见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作业。(D )

A.心脏病

B.高血压

C.高血脂

D.痢疾、伤寒

13、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我国家(B )部门备案。

A.卫生部

B.出入境检验检疫

C.质量检测

D.工商管理

14、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哪个部门(B)?

A.卫生部

B.国务院

C.质量检测

D.工商管理

15、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 C )的赔偿金。 A.一倍

B.五倍

C.十倍

D.二十倍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5分,共15分)

1、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A.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B.事故调查处理 C.风险监测 D.风险评估

2、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 )等民事责任。

A.承担消除影响 B.恢复名誉 C.赔偿损失 D.赔礼道歉

3、下列哪些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应当禁止生产经营:( ) A.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B.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C.规定范围内、未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D.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对地方特色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3、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可以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

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5、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

6、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7、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8、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10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9、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四、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5分)

1、预包装食品概念:

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2、用于食品的清洗剂和消毒剂指的是:

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3、食源性疾病定义:

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五、问答题(本题20分)

1、哪些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到五万的罚款?

(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推荐第7篇:食品安全法

.事件名称:双汇瘦肉精事件 爆发时间:2011年3月15日 爆发源:瘦肉精

具体事件:2011年3•15特别行动中,央视曝光了双汇“瘦肉精”养猪一事。瘦肉精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使肉品提早上市、降低成本。但瘦肉精有着较强的毒性,长期使用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诱发恶性肿瘤。

2.事件名称:雨润烤鸭问题肉 爆发时间:2011年5月19日 爆发源:病变淋巴和脓包

具体事件:2011年5月19日,合肥雨润火腿被疑掺过期肉;7月2日,渭南市政府公布调查结果,“问题肉”中确有病变淋巴和脓包;8月3日,雨润“老北京烤鸭”被检出菌落总数实测值达到标准值的13倍。

3.事件名称:“塑化剂”**:多行业被波及 爆发时间:2011年5月24日 爆发源:邻苯二甲酸二酯(DEHP) 具体事件:2011年5月24日,台湾地区有关方面向国家质检总局通报,发现台湾“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制售的食品添加剂“起云剂”含有化学成分邻苯二甲酸二酯(DEHP),该“起云剂”已用于部分饮料等产品的生产加工。

4.事件名称:进口奶粉死虫活虫 爆发时间:2011年10月 爆发源:死虫、活虫

具体事件:2011年10月,青岛一消费者在美素奶粉中发现活虫,经销商却要求消费者证明活虫国籍才能赔偿。11月,西安一消费者称在雅培奶粉中发现甲虫,雅培回应未开封奶粉出现固体异物块或小虫的几率为零。 5.事件名称:全聚德违规肉 爆发时间:2011年7月18日 爆发源:“无证驴肉”

具体事件:2011年7月18日,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曝光上半年14家违法企业名单,其中,全聚德、亿客隆、华联超市、东兴楼等知名企业上榜。方庄全聚德店因“无证驴肉”被处罚款1000元。 6.事件名称:立顿铁观音稀土超标 爆发时间:2011年11月9日 爆发源:稀土

具体事件:2011年11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抽查结果显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立顿”铁观音稀土超标3倍多。稀土对人体健康的作用好坏取决于其浓度的高低,过量摄入将对人体造成危害。 7.事件名称:速冻食品病菌门 爆发时间:2011年10月19日 爆发源:金黄色葡萄球菌

具体事件:2011年10月19日“思念”三鲜水饺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11月7日,三全白菜猪肉水饺也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11月17日,湾仔码头上汤小云吞也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三大冷冻食品品牌陷“细菌门”。

8.事件名称:可口可乐中毒 爆发时间:2011年11月28日 爆发源:农药残留

具体事件:2011年11月28日,长春市民饮用可口可乐美汁源草莓味果粒奶优中毒1死1昏迷。可口可乐公司三次声明称,国家权威检测部门对产品留样检测显示,所有指标合格。。 9.事件名称:牛肉膏事件:猪肉变的牛肉 爆发时间:2011年4月 爆发源:添加剂超量

具体事件:2011年4月,合肥、南京等多地的一些熟食店、面馆为牟利而用牛肉膏将猪肉变牛肉。专家指出,食品添加剂在一定安全剂量内食用,并无危害,但若违规超量和长期食用,则对人体有危害,甚至可能致癌。

10.事件名称:京津翼地沟油机械化规模生产 爆发时间:2011年6月底 爆发源:地沟油

具体事件:2011年6月底,“新华视点”初步揭开了京津冀“地沟油”产业链的黑幕。调查发现天津、河北甚至北京都存在“地沟油”加工窝点,其加工工艺科技含量高,产业链庞大并以小包装的形式进入超市。

11.事件名称:浙江检出20万克“问题血燕” 爆发时间:2011年8月 爆发源:亚硝酸盐

具体事件:2011年8月,浙工商在流通领域食品质量例行抽检中发现,血燕中亚硝酸盐的含量严重超标350倍之多,这些血燕产品多从广东、厦门等地进入,主要源自马来西亚等国家。 12.事件名称:染色馒头:食入多量危害健康 爆发时间:2011年4月初 爆发源:香精,色素

具体事件:2011年4月初,有媒体 爆出在上海市浦东区的一些华联超市和联华超市的主食专柜都在销售同一个公司生产的三种馒头,高庄馒头、玉米馒头和黑米馒头。这些馒头都 是回收馒头中加香精和色素加工而成。

13.事件名称:沈阳查获25吨“毒豆芽” 爆发时间:2011年4月

爆发源:亚硝酸钠、尿素、恩诺沙星、6-苄基腺嘌呤激素

具体事件:2011年4月,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端掉6个黄豆芽黑加工点,查获掺入非食品添加剂豆芽25余吨,据了解,这些豆芽中被检测出亚硝酸钠、尿素、恩诺沙星、6-苄基腺嘌呤激素等有害物质。

14.事件名称:北京惊现美容猪蹄 爆发时间:2011年10月17日 爆发源:火碱、双氧水

具体事件:10月17日,通州工商分局联合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查扣八里桥市场肉类交易厅部分在售猪蹄,并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据了解,八里桥市场有部分商户使用火碱、双氧水等化工原料泡制猪蹄。

15.事件名称:内部员工爆到期产品回炉黑幕 爆发时间:2011年4月12日 爆发源:回炉面包

具体事件:2011年4月12日,广州甜心客面包店内部员工爆料称他工作的地方将过期产品回炉继续销售,“再生面包”在厂里是公开的秘密。面包回炉再造已有3年历史,而公司迄今未接到过吃面包导致食物中毒的投诉。

16.事件名称:南京查处鸭血黑作坊 爆发时间:2011年12月 爆发源:膨大剂

具体事件:12月,据有关媒体的报道,在南京六合大厂丁家山路上,藏匿着一处黑作坊非法生产鸭血。仅三四斤原料,加入添加剂后即可生产多达20斤的鸭血,“膨大”近5倍。 相关评论

17.事件名称:重庆查处5个制销潲水油窝点 爆发时间:2011年5月5日 爆发源:潲水油

具体事件: 5日16时许,根据举报群众提供的线索及区公安局前期摸排走访的情况,南川局公安局刑侦、经侦、派出所共计30余警力,会同相关部门执法人员赶赴当地大观镇、河图乡一举端掉5个制售潲水油窝点,共查获潲水油56桶约2吨,扣押正在运送潲水油的货车一辆。 18.事件名称:东莞地下作坊日销上万黑粽 爆发时间:2011年5月19日 爆发源:黑作坊

具体事件:5月19日上午,髙埗镇综合执法部门的巡逻人员发现这个地下作坊,查获了6000多个待售的粽子。“按道理被查封后,不敢再开的,哪知后面几天还是天天出货,而且是量越来越大”,有居民说。据称,被查处的第二天,地下作坊就复工了,相关部门只好再一次进行查处。 19.事件名称:广东中山出现毒“红薯粉” 爆发时间:2011年4月23日 爆发源:墨汁、石蜡

具体事件:2011年4月23日中山市质监局根据市民投诉捣毁了一大型“墨汁石蜡红薯粉”生产工厂,昨日稽查人员联合警方抓捕工厂老板罗某父子。截至昨日共在金叶市场查获265袋问题粉丝。 20.事件名称:香精包子 爆发时间:2011年9月15日 爆发源:香精

具体事件: 2011年9月15日北京查封多家打着“蒸功夫”旗号添加香精的包子铺。据了解,这些包子铺并不是北京蒸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绝大部分都是一些安徽安庆老乡经营的假“蒸功夫”。他们非法使用香精,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蒸功夫方面表示,他们早就想打假了,一直屡劝未果! 21.事件名称:暗访市场带淋巴“血脖肉” 爆发时间:2011年5月17日 爆发源:血脖肉

具体事件: 一些市民喜欢在路边的小摊上买包子当早餐吃,可谁会想到这种肉包子的馅料有可能是未剔淋巴的“血脖肉”呢?近日,有读者向本报报料,西安不少生肉市场上,“血脖肉”正在热销。 22.事件名称:肯德基炸薯条油7天一换 爆发时间:2011年8月17日 爆发源:炸薯条

具体事件:肯德基内部员工称,肯德基炸制薯条的油是7天换一次,炸鸡用油是4到5天换一次。“盛油的机器只有到了深夜才停,一整天不停地炸。炸薯条的油到后来都变黑了,炸鸡的油最后是土黄色的。”这位员工说,每天晚上,都会有工作人员把这些油中的油渣滤掉,第二天继续使用。 23.事件名称:俏江南南京店陷“回锅油” 爆发时间:2011年9月19日 爆发源:回锅油

具体事件:地沟油问题格外引人关注。“俏江南”南京店也卷入了地沟油**。该店大堂经理称,“水煮鱼的油都是给员工自己用了。”

24.事件名称:山西老陈醋95%为醋精勾兑 爆发时间:2011年8月8日 爆发源:醋精

具体事件:有媒体称,全国每年消费330万吨左右的食醋,其中90%左右为勾兑醋。当记者就这一传言向业内人士求证时,山西醋产业协会副会长王建忠透露了更惊人的消息:市场上销售的真正意义上的山西老陈醋不足5%,也就是说,消费者平常喝的基本都是醋精勾兑的。 25.“阜阳奶粉”事件

2004年4月前,大量营养素含量低下的劣质婴儿奶粉从郑州、合肥、蚌埠和阜阳批发市场流入阜阳农村销售点。安徽阜阳市发生189例婴儿患轻中度营养不良、12例婴儿死亡的恶性事件。 在阜阳个别市场及商家销售劣质奶粉行为披露后,阜阳政府组织工商、卫生、质检、公安等部门开展专项整顿。

经调查,40个生产厂家中有7家标称的企业不存在,2家企业协议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厂名厂址,2家企业已被注销。

从阜阳奶粉事件看,奶粉等食品监管环节存在脱节现象,比如负责食品安全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县级政府没有分支机构。在农村地区,市场准入门槛低,市场经济自我制约能力弱,食品行业的注册程序、信息发布马虎,都给监管造成难度。 26.“苏丹红”事件

2005年3月2日与3月3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化妆品检测中心对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03年7月7日”的“美味源”牌金唛桂林辣椒酱进行检测时,首次发现“苏丹红一号”。

从3月5日开始,“苏丹红”用于食品的情况不断被广东、云南、上海、浙江、福建、四川等地的工商、质检部门检出。

而同年2月,英国食品标准局责令各大超市和商店下架召回359个被疑含有致癌色素“苏丹红一号”的品牌食品。

实际上,早在1996年,我国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中就明令禁止使用苏丹红。但由于缺少检测技术和统一安全标准,无法解决宏观的评估问题。 27.“孔雀石绿”事件

2005年6月30日,《河南商报》发表一篇题为《食品安全再拉警报 孔雀石绿毒浸鲜鱼》的报道,用于水产品养殖、可导致人体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化学制剂——孔雀石绿被发现污染水产品。 而同年6月5日,英国食品标准局在英国一家知名的超市连锁店出售的鲑鱼体内发现名为“孔雀石绿”的成分。

事实上,早在该年3月,重庆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水产检疫队就曾在渝中区西三街水产交易市场查获600多只含有致癌药物孔雀石绿的甲鱼。

2002年我国已将孔雀石绿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但是,仍有渔民在防治水霉病等病害中使用“孔雀石绿”,个别运输商用“孔雀石绿”对运输水体消毒。

业内人士表示,“孔雀石绿”事件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是针对类似于“苏丹红”和“孔雀石绿”等危险品的市场监管问题。

7月7日,农业部下发《关于组织查处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兽医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28.PVC保鲜膜事件

2005年10月13日,《第一财经日报》以《全球禁用日韩致癌保鲜膜转道中国》为题报道称,聚氯乙烯(PVC)保鲜膜含有致癌物质,有害物质随食物进入人体后,对人体有致癌作用。我国一些超市的生鲜产品,如蔬菜、水果及熟食包装大量采用PVC保鲜膜,LG、三菱、三荣这3大品牌占据了国内市场近80%的份额,它们主要是来自日本和韩国的产品。

早在1992年,欧洲就禁止使用PVC作为食品包装材料,日本也在2000年禁止使用PVC作为食品包装物。世界包装组织理事会发布的资料表明,美国、日本、新加坡、韩国和欧洲各国已全面禁止使用PVC包装材料。而我国尚未禁止生产PVC保鲜膜,对食品级聚氯乙烯成品的国家标准是1988年由卫生部颁布的,以致依据该标准,日韩等企业的PVC保鲜膜仍然是合格产品。 29.禽流感疫情

2005年上半年,青海境内的候鸟群出现禽流感案例。10月份以后,内蒙古、安徽、湖南、湖北、辽宁、新疆等地都出现疫情。

10月13日,卫生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卫生部农业部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要求对禽流感地区的家禽进行大规模扑杀,实行严格的隔离措施,同时实施广泛的疫苗注射等措施。 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切实做好市场防控禽流感工作,防止禽流感通过市场交易传播。

11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又召开市场防控禽流感指挥部会议,讨论并修改《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加大对活禽市场的监管力度。 30.苏丹红鸭蛋事件

2006年11月12日,由河北某禽蛋加工厂生产的一些“红心咸鸭蛋”在北京被查出含有苏丹红IV号。14日,北京食品办又检出六种咸鸭蛋含苏丹红,大连等地也陆续发现含苏丹红的“红心”咸鸭蛋。 经调查,这些自称野生鸭下的“红心”鸭蛋,是在鸭饲料中掺了苏丹红,才出现“红心”。

“红心”蛋问题出现在农产品[12.31 -0.08% 股吧 研报]生产源头——鸭子的饲养上。“红心”鸭蛋的出现暴露出农户的经营问题,同时蛋制品缺少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而相关质检部门对“红心”蛋等农副产品质量抽检出现漏洞,生产管理缺位。而《食品卫生法》不能覆盖食品产销全过程,留下诸多的执法空隙。

2006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召开《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蛋安全要求》、《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蛋产地环境要求》国家标准审定会,首部蛋制品国家标准出台。

同时,北京食品办考虑制定蛋制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必须提供有效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才能上市。

31.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

2008年9月10日,陕甘宁等地出现多个婴儿患肾结石病例,疑为食用问题奶粉所致。11日,卫生部证实,经调查,高度怀疑三鹿集团旗下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同日,三鹿集团承认奶粉受污染,全部召回8月6日以前产品。

早在2008年3月,已有消费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的质量问题,直到9月才作为问题开始处理。预警机制的失灵,是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重大问题之一。针对这一漏洞,《食品安全法》强调相关部门之间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强化举报与检验、风险评估、召回等制度之间的无缝对接。

“三鹿问题奶粉”是在原奶收购过程中添加了三聚氰胺所致。但长期以来,作为原奶收购环节的奶站一直是监管盲区。针对这一现象,《食品安全法》强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管”。 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撤销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乳粉、乳粉、灭菌奶免检产品资格和名牌产品称号;9月18日,宣布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有关专家认为,此次奶粉事件暴露出国内的蛋白质检验标准有缺陷。此外,我国食品相关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4级构成。食品安全标准有交叉,又有空白,有的同一产品有几个标准,不易执行。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9月20日,伊利、蒙牛、光明等21家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负责人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质量安全承诺书,集体对社会郑重承诺,将承担起责任、严格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推荐第8篇:食品安全法

以下主体对食品中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是?(B)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食品生产经营者 C.食品检验机构 D.食品行业协会

下列属于国家强制性要求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是?(B)

A.食品出厂检验记录 B.进货查验 C.进货查验记录 D.食品销售记录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当依法(D)。

A.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B.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C.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

D.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以下关于标签表述不正确的是?(D)

A.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B.标签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C.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D.标签应当突出表明功效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有关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说法,正确的是?(D) A.如尚未变质可正常销售 B.如尚未变质可进行必要的加工处理后继续销售 C.可进行必要的加工处理后继续销售 D.按照有关规定在特定区域保持,并进行登记后按相关规定予以清理

多选题

1、根据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的规定和要求,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BC)

A.经领导批准,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可缩小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的规定距离

B.必须有专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C.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用水卫生标准 D.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2、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下列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是?(ABCD)

A.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B.在缺碘地区生产经营不含碘的食品

C.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D.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

3、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哪些相关材料?(ACD) A.是否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使用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B.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 C.是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D.是否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ACD)

A.中药饮片 B.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C.中成药 D.中药材

5、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ABD) A.《食品安全法》 B.《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C.《药品管理法》 D.《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6、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ABC) A.《食品安全法》 B.《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C.《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D.《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7、以下哪些属于国家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强制性要求?(ABD)

A.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B.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C.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D.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8、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下列哪些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ACD)

A.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 B.患有高血压疾病的人员

C.患有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 D.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的人员

9、下列属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是?(ABC)

A.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B.原料检验、半产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C.运输和交付控制 D.销售渠道控制

10、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与报告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C)

A.如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B.如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C.如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D.如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继续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直至潜在风险消除

12、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BC)

A.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B.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C.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并不得收取费用 D.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调查的情况收取一定的费用

13、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下列哪些内容?(ABD)

A.食品名称、规格、数量

B.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C.食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 D.食品的保质期

14、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检验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D) A.企业生产的食品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该标准

B.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C.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有生产企业的检验员依照自己的经验进行检验,认为合格后即可出厂或销售

D.如生产企业已经制定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可以依照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15、下列属于国家强制性要求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是?(BCD) A.食品出厂检验记录 B.进货查验 C.进货查验记录 D.食品销售记录

16、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以下哪些内容?(ABD) A.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B.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C.食用方法、注意事项

D.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17、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下列哪些内容?(ABCD) A.食品的名称 B.食品保质期

C.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D.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18、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该制度包括的内容有?(ABCD)

A.保持相关检验记录凭证

B.查验出厂产品的安全状况

C.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物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D.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

19、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该制度包括的内容有?(BCD)

A.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物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B.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C.保持相关凭证

D.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0、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AC) A.对入网食品经营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B.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都要提供许可证并审查其许可证

C.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视情节决定是否继续提供网络平台交易服务

21、因下列哪种情况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BCD)

A.食品保质期 B.食品标签 C.食品说明书 D.食品标志

22、民生超市发现其经营的某品牌的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该采取的措施包括?(ABCD)

A.立即停止经营该品牌饼干 B.通知该品牌饼干生产商和消费者

C.如由于超市自身原因导致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即召回 D.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23、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以下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CD) A.重新加工 B.重新包装 C.无害化处理 D.销毁

24、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下列哪种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AC)

A.婴幼儿辅助食品 B.牛奶 C.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D.豆浆

25、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哪些内容?(ACD)

A.名称 B.生产许可证编号 C.保质期 D.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6、对于转基因食品,下列表述错误的是?(BC)

A.国家强制性要求生产经营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显著标示

B.国家鼓励但不强制性要求生产经营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显著标示 C.转基因食品无须进行特别标示

D.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定进行显著标示

27、以下属于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的内容的是?(ACD) A.生产许可证编号B.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C.成分或者配料表 D.贮存条件

28、根据有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CD)

A.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都应当有标签 B.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C.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其内容应当真实,不得夸大,不得涉及任何功能

D.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以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为准

29、以下食品经营者的哪些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BC) A.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要求销售食品

B.如食品标签标示的注意事项与常识和惯例不符,按照常识和惯例销售食品 C.当食品标签标示的注意事项与自己的经验不符,按照自己的经验销售食品 D.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说明销售食品

30、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属于食品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是?(ABC) A.虚假内容

B.涉及疾病预防功能的内容 C.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 D.主要营养成分和含量

31、食品生产经营除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哪些要求?(ABC) A.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B.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价格、包装、贮存等场所 C.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实施 D.具有专职的食品安全转移技术人员

32、A县B食品公司是依法成立的食品生产企业,主要从事肉类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某月,B公司为客户加工皮肚4000个(规格为250g/个),客户收货后发现存在异味,随即退货。经检验,该皮肚甲醛含量超标,原因是新购进的真空塑料包装袋不合格,对皮肚造成了污染。B食品公司有哪些违法行为?(AC)

A.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B.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C.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D.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33、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BC)

A.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B.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C.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D.国家强制性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34、根据有关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D)

A.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食品的工作

B.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C.从事接触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D.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35、下列不属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是? (BD)

A.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环节控制 B.原料生产控制

C.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D.销售渠道控制

36、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与报告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C)

A.如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B.如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C.如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D.如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继续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直至潜在风险消除

37、可能无法提供合格证明,但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食品生产者可以采购的是?(AD) A.五谷杂粮 B.食品相关产品 C.食品添加剂 D.食品原料

37、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以下哪些内容?(AB)

A.检验合格证号 B.销售日期 C.食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 D.售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8、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下列哪些食品?(AB)

A.变质食品 B.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C.滞销食品 D.以上都是

39、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ABCD) A.立即停止经营活动

B.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C.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及消费者的情况 D.召回因其自身原因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0、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其标签应当标明下列哪些事项?(ACD) A.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B.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C.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D.保质期

41、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

)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AB) A.外包装

B.容器

C.运输工具 D.标签

下列如无法提供合格证明,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的是?(BD)

A.食用农产品 B.食品相关产品 C.食品原料 D.食品添加剂

判断题

1、直接入口的食品可不用小包装但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2、食品加工过程中成品与半成品可以混合存放。(×)

3、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可在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加工处理后重新销售。(×)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根据《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5、有些物质具有双重属性,既可以作为食品,也可以作为中药材,这些物质在加入食品中时,应被视为加入中药材。(×)

6、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7、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8、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9、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1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为确保监督抽查考核工作顺利进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有关规定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收取必要的费用。(×)

1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实行健康年度检查制度。(√)

1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以及销售渠道控制等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当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4、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持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持期限,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三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

15、食品的出厂检验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进行,如生产企业已制定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可以按照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16、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必要的加工处理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可再次销售。(×)

17、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持相关凭证。(×)

18、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19、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说明书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20、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可以载明本产品特有的对某种疾病的预防功能。(×)

21、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22、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现食品标签标示的注意事项要求与自己的经验不符时,可按自己的经验销售食品。(×)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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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要把学习、

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

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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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3日】 【来源:政策法规司】 【字号:大 中 小】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目 录

总则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经营 一般规定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特殊食品 食品检验 食品进出口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六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八十六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第九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适用本法有关食品检验的规定。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第九十五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一百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一百零四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一百零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一百零七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一百一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一百一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第一百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商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11篇:食品安全法填空题

食品安全法填空题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 )、( )和(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 )、( )、( )实施监督管理。

3、国家( )和( )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 )和( ),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 )和( )。

4、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 )、( )以及( )进行监测。

5、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 )、( )和( )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 )、( )、( )、( )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7、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 )、( )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8、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 )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 )和( )。

( )是( )、( )和对( )的科学依据。

9、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 )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 ),并告知消费者( )。

10、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 )、( ),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 )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11、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 )为宗旨,做到( )、( )。

12、食品安全标准是( )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 )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14、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1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 )、( )、( )和( )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 )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17、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 ),参照相关的( )和( ),并广泛听取( )和( )的意见。

18、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19、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20、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 )、( )、( )。

2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 )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 )和( )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22、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 )或者(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4、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 )要求,实施( )与( )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25、对通过( )、( )与( )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 ),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26、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 )、( )、( )等( )的人员,以及患有( )、( )或者( )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 )的工作。

27、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 )后方可参加工作。

28、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 )和(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 );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9、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 )、( )、( )及( )、( )等内容。

30、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 ),查验出厂食品的( )和( ),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 )、( )、( )及( )、( )等内容。

31、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32、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 )和( )。

33、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 ),如实记录食品的( )、( )、( )、( )、( )、( )及( )、( )等内容。

3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 )查验( )和( ),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35、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 ),定期检查( ),及时清理( )或者( )的食品。

36、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臵标明食品的( )、( )、( )、( )及( )等内容。

37、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 )管理的规定执行。

38、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 )且经过( )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 )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 )和( ),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 )、( )、( )的标准进行修订。

39、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 )、( )、( )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 )和其他( )的物质。

40、食品添加剂应当有( )、( )和(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 )、( ),并在标签上载明“( )”字样。

41、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 )、( )的内容,不得涉及( )、( )。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 )。

42、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 )、说明书应当( )、( ),( )。

43、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 )的,不得上市销售。

44、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 )、警( )或者( )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45、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 )又是( )的物质。

46、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 )、( )或者( ),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 )、( ),内容必须( ),应当载明( )、( )、( )或者( )及其( )等;产品的( )和( )必须与标签、说明书( )。

47、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 )。

48、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 ),应当( ),( )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49、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 )、( )、( )等措施,并将( )和( )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50、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或者( )。

51、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 )后,方可从事(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2、食品检验机构的( )和(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53、食品检验由( )的( )进行。

54、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 )和( )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 )的检验报告。

55、食品检验实行( )与( )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 )。

56、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 )。

57、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 )或者( )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 )的样品,不收取( )和( )。

5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 )、( )、( ),不得( )有关证据。

59、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 )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 )调查。

60、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 )和( )的监督管理部门、( )、( )情况。

61、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 )和( )。监督检查记录经( )和( )签字后归档。

6

2、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 )档案,记录( )、( )、( )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 )。

6

3、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 )行为,不得给予( )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 )移送。

6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 )、( )、(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填空题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 )和( )的共享。

2、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 )和( )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 )的有关( )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4、医疗机构发现其接受的病人属于( )、( ),或者( )、( )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其有关疾病信息。

5、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确定的( )。

6、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 )和( )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 )、( ),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 )和( )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 )。

7、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 )、( )、( )或者( )。采集样品,应当按照( )。

8、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 )及其(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 )。

9、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 )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 )、( )、( )、( )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并将起草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 ),( )意见。

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 )和( )等内容。

1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 ),并应当根据( )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还应当( )、( )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 ),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

12、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 )。

13、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 ),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 )后,(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 )、核查( )、检验( );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14、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 )。

15、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 ),不符合食品( )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的,应当立即( )。

16.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 ),学习食品安全( )、( )、( )、( )和( ),并建立( )。

17、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 )和( )。

18、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 )、( )、( )、( )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 )、( )或者( )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19、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建立( )、( )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纪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

20、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 )和( ),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 )进行( )。

21、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 )、( )、( )、( )、( )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 ),保证食品安全。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

22、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 )、( )、( )、( )、( )、( )及( )、( )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 )。

23、食品生产者对被召回的食品应当进行( )或者( ),防止其在此流入市场。对因( )、( )或者( )不符合食品安全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切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24、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 )。

25、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于出监机构不得为( )。

26、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标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 )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 )承担。

27、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 )、(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 )和( )、( )、( )。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28、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核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 )措施,饼子事故发生之时起(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9、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 )、( )的原则,( )、( )查清事故( )和( ),认定( ),( )措施。

30、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 )协调下( )、( ),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31、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 )和( )。

32、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 )和( ),不得( )。

3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 )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 ),应当包含( )的内容。对专供( )、( )、( )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 )和( )等,由( )列支。

3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 )和( )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 )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

36、相关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 )、( )、( );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 )、( ),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3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人员给予( )、( )、( )或者( )的处分。

38、县级以上相关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人员给予( )或者( )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或者( )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 )。

名词解释

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2、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3、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4、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5、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6、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7、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8、食物中毒:指使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9、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10、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12篇:食品安全法竞赛题

1.《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时间是:

A.2009年2月28日 B.2009年6月1日

C.2009年5月1日 D.2009年7月1日

2.制定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前提是:

A.保证食品安全B.保障食品生产者利益

C.保护食品正常出口D.严惩违法行为

3.《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含义是:

A.在商店里出售的,可供吸食的物品

B.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C.历史上,人类曾经食用过的所有动物或植物种类

D.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4.下面关于食品安全的表述,正确的是:

A.经过高温灭菌过程,食品中不含有任何细菌

B.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身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C.原料天然,食品中不含有任何人工合成物质

D.虽然过了保质期,但外观、口感正常

5.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是:

A.卫生行政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对餐饮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是:

A.卫生行政部门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下面哪项权利不是《食品安全法》赋予组织和个人的?

A.举报权 B.知情权C.名誉权 D.建议权

8.哪个部门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委员会D.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9.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机构是:

A.新闻媒体B.社会团体C.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D.街道办事处

10.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A.共同责任 B.相关责任C.连带责任 D.赔偿责任

11.国家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主要是通过建立:

A.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B.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C.食品抽检制度D.食品风险预警制度

12.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是:

A.卫生行政部门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且:

A.提醒消费者谨慎食用 B.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

C.当场销毁相关食品D.立即拘留相关责任人

14.统一公布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门是:

A.国务院办公厅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C.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D.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15.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是:

A.鼓励性标准 B.引导性标准

C.强制性标准 D.自愿性标准

16.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部门是: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

C.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

17.公众查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可以:

A.付费查阅B.免费查阅C.付费查阅,但应予优惠

D.付费查阅,但收费价格可协商

18.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

A.行业标准 B.企业标准C.特殊标准 D.卫生标准

19.食品企业标准在本企业内部适用,受理其备案的部门是:

A.省级质量监督部门B.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D.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0.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下列做法哪项不正确:

A.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B.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C.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可以没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D.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21.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下做法中不正确的是:

A.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B.立即停止生产

C.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D.不用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22.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下做法中不正确的是:

A.立即停止经营B.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C.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D.自行处理后,继续销售

23.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情节严重的:

A.没收违法所得B.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C.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D.吊销许可证

24.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赔偿金,其金额为价款的:

A.三倍 B.五倍C.十倍 D.十五倍

25.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是县级及其以上地方:

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B.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D.商务部市场流通管理机关

26.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其许可申请人应该是该企业的:

A.投资人 B.管理者C.经营者 D.发起人

27.食品经营者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之前,要依法取得:

A.《卫生许可证》B.《食品流通许可证》

C.《生产安全许可证》D.《进出口许可证》

28.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

A.一年 B.二年C.三年 D.四年

29.《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

A.正本有法律效力,副本没有法律效力B.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正本、副本都没有法律效力D.正本的法律效力大于副本的法律效力

30.食品经营者改变食品流通许可事项:

A.必要时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B.向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

C.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D.无须申请变更

3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A.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B.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C.需要取得餐饮许可D.需要同时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许可

32.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A.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B.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C.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D.需要同时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33.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

A.可以使用同一份《食品流通许可证》B.应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C.从事相同业务,则无须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D.如在同一城市,则无须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34.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多长时间,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A.七日

B.十五日C.三十日 D.六十日

3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多长时间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A.六个月内 B.一年内C.三年内 D.五年内

36.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年限是:

A.二年 B.三年C.四年 D.五年

37.下列食品中,哪些属禁止生产经营的:

A.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B.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C.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D.以上都是

3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进行健康检查的周期是: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二年 D.每三年

39.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将某种食品添加剂列入可以使用的范围:

A.在国外已经使用B.在我国有长期的使用史

C.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D.有助于增加食品的色、香、味

40.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A.食品安全企业标准B.食品安全信用记录

C.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D.食品安全标准

41.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可以添加:

A.药品

B.任何中药

C.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D.少数西药

42.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其目录由哪个部门制定、公布?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B.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国务院办公厅D.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

43.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

A.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B.生产批号、保质期

C.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D.以上都是

44.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

A.先行使用,要求供货方补交合格证明文件B.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C.根据以往经验判断是否可以使用D.依照专家意见处理

45.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46.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A.一年 B.二年C.三年 D.四年

47.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以下关于标签表述不正确的是:

A.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B.标签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C.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D.标签应该突出表明功效

48.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

A.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B.保质期

C.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D.以上都是

49.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

A.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B.成分或者配料表

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D.以上都是

50.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与普通食品标签相比,其标签特殊要求是标明:

A.保质期B.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C.产品名称D.产品标准

51.对于声称具有保健作用的食品,以下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内容真实,载明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B.说明书可以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C.产品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D.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52.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情节严重的:

A.没收违法所得B.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C.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D.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3.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情节严重的:

A.没收违法所得B.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C.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D.吊销许可证

54.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应该:

A.全部销毁B.低价贱卖

C.经杀菌处理后继续销售D.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并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55.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情节严重的:

A.没收违法所得B.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C.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D.吊销许可证

56.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情节严重的:

A.没收违法所得B.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C.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D.吊销许可证

57.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应:

A.给予警告B.处一千元以下罚款C.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D.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58.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

A.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B.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C.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以上全对

59.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应依照什么规定给予处罚?

A.《广告法》B.《食品安全法C.《消费者权益保护法》D.《产品质量法》

60.以下关于食品广告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B.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C.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D.可以含有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

61.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被处以什么处分?

A.罚款 B.警告C.记大过、降级或撤职 D.开除

62.食品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

A.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B.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C.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D.五万元以上罚款

63.下列关于食品检验内容表述,错误的是:

A.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C.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D.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抽样检验,应当向企业收取检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6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可以对食品实施免检?

A.可以B.不可以C.只有免检食品可以 D.特殊情况下可以

65.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

A.行政复议 B.复检C.自检 D.仲裁

66.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

A.由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B.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 C.由举报产品的消费者承担D.由初检检验机构承担

67.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

A.向企业索要样品B.购买样品

C.要求消费者提供样品,并向监管部门支付检验费用D.向企业收取检验成本费

68.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有关部门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依法给予:

A.警告或记过

B.记大过或降职 C.撤职或开除

D.降级或留用察看

69.对食品检验负责的是:

A.食品检验机构B.检验人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

70.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并根据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的时限是自收到检验结果后的:

A.三个工作日内 B.五个工作日内C.十个工作日内 D.十五个工作日内

71.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

A.委托中介机构进行B.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C.委托仲裁机构进行D.委托企业进行

7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

A.可以作为执法依据B.不得作为执法依据C.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后,可以作为执法依据D.经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后,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73.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食品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复检机构由:

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B.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C.初检机构指定D.仲裁机构决定

74.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几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A.二年 B.三C.五年 D.十年

75.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应:

A.通报批评B.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C.处以罚款D.警告

76.进口商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77.出口食品由哪一部门进行监督、抽检?

A.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C.卫生行政部门D.海关

78.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

A.出口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B.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C.美国食品安全标准 D.第三国食品安全标准

79.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部门是:

A.卫生部B.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国务院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80.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故责任调查负责部门是:

A.国务院办公厅B.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负责 C.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81.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通报: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B.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 C.省级政府部门D.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82.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报告所在地县级:

A.卫生行政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C.质量监督部门 D.农业行政部门

83.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做出调整的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B.国务院C.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84.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哪些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A.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B.责令停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C.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D.所有以上这些信息

85.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除了做到准确及时、客观,还应该:

A.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B.注明有关食品的产地

C.公布有关食品的销售范围D.说明有关食品的检测方法

86.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

A.许可证照颁发记录B.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C.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况D.以上都包括

87.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A.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B.处以罚款C.吊销许可证 D.吊销营业执照

88.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监督检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

A.保存一个月 B.保存三个月C.保存五年 D.符合档案管理规定

89.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

A.责令纠正 B.撤销相关许可C.吊销执照 D.责令暂停经营

9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情节严重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其:

A.给予警告B.吊销许可证C.责令停止经营D.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9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不包括:

A.现场检查B.抽样检验C.拘留违法经营者D.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92.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当:

A.处以罚款 B.实施拘留C.移送检察机关 D.移送公安机关

93.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

A.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B.不同监管部门协商后共同处罚

C.不同监管部门可以分别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D.卫生部门具有优先处罚权

94.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

A.降级 B.撤职C.引咎辞职 D.开除

95.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拒不改正的:

A.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B.吊销营业执照C.书面警告D.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96.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

A.给予警告B.处以五千元罚款C.责令其停止经营D.吊销许可证

97.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

A.书面警告B.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C.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D.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98.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拒不改正的:

A.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B.处以一万元至两万元罚款

C.吊销营业执照D.处以货款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99.食品经营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

A.免予处罚 B.从轻或减轻处罚C.责令改正 D.给予书面警告

100.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应当:

A.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B.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先缴纳罚款、罚金D.先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1.有权利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A.国家公职人员B.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C.任何组织和个人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由 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

A.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卫生行政部门C.质量认证部门 3.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能否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A.能B.不能C.只有省一级地方政府能

4.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部门制定。A.卫生行政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B.质量监督部门 C.检疫检验部门

5.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A.卫生行政部门B.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行业协会 6.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是否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A.需要B.特殊情况可以不要C.不需 7.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来制定。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C.各地质量监督部门

8.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机构依法实施跟踪调查。

A.行政卫生机构B.认证机构C.工商部门

9.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A.一年半B.三年C.二年

10.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实施免检。

A.可以B.不可以?C.只有免检食品可以

11.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A.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B.工商管理机构C.外贸机构

1.C 2.A 3.B 4.A 5.A 6.C 7.A 8.B 9.C 10.B 11.A

二、判断题

1.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对)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可以对食品实施免检。错)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

4.《食品安全法》施行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之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一律无效(错)

5.名人明星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

第13篇:食品安全法解读

起草专家揭幕制定详情(图)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11-21 发表评论>>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就该草案的制定,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参与起草的专家,请看——

●强化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制度 修改食品卫生法,还是制定食品安全法?曾经,这是个引起很多争论的话题。 如今,随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食品安全法草案”消息公布,方向已定。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法草案自然牵动着公众神经,吸引着人们的眼球。 那么,食品安全法到底应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这部新法能对目前食品安全状况形成法律保障吗?

在法律起草的过程中,全国许多在食品安全领域有名的专家学者都参与其中。他们对食品安全的观点,也许可以让公众对食品安全法有更高的期待。

问题一:责任不清 对策: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

据统计,我国现有约45万食品生产者、288.5万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低门槛”的现实状况,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准的参差不齐,带来了巨大的监管难题,造成了食品安全问题管不胜管、防不胜防的尴尬。

既参加过现行食品卫生法的起草工作、又参与了食品安全法起草工作的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顾问方有宗教授认为,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让政府监管部门替我们把食品安全的关,希望监管部门能时时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能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而把食品生产经营者置于被动地位。

统计数字显示,我国现有45万食品生产者、288.5万食品经营者。显然,让监管部门以“人盯人”的方式来保障食品安全不现实。

世界各国实践表明,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

方有宗表示,我们都忽视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这个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或者说,混淆了政府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保证食品安全上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

为此,食品安全法草案强化了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清晰区分了两者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

据了解,为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第一责任人,草案确立一系列法律制度,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食品标签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等,以此引导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

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并非弱化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责任。 为确保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草案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草案还建立了以责任制为基础,分工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监管权力的同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问题二:说法不一 对策:风险评估 科学决策

“红心鸭蛋”事件让社会“闻蛋色变”,“有毒咖啡”事件使人们对咖啡避而远之„„近两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为缺乏及时权威的声音,各种说法相互矛盾,老百姓往往无所适从。

“食品是有标准的,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都是不合格的食品,但绝不等同于有毒食品。笼统地把不合格的食品称为有毒食品又夸大了食品安全的风险程度。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当前国际上公认的办法是建立风险分析和评估的框架体系。”陈君石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在他看来,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各种说法不一的情况出现,与我国缺乏一种风险评估机制有很大关系。

陈君石介绍说,所谓的风险评估,就是评估某种食品的食源性危害,了解其对消费者健康发生危害的可能性,它是一个纯科学家的行为。

风险评估可以告诉人们,对于某种食物每人每天吃多少是安全的。以“红心鸭蛋”为例,科学家的任务,就是要知道苏丹红是个什么东西,人吃进去多少是安全的,然后实验分析“红心鸭蛋”中苏丹红的含量是多少,吃了多少这样的红心鸭蛋才会造成危害。最后得出结论:一个普通人要每天吃2000个这样的红心鸭蛋才会造成危害。这就是一个风险评估的过程。

陈君石认为,风险评估过程应该由科学家独立完成,不受任何因素影响。科学评估的结果,应该是放之四海而皆准。风险评估的作用,就是为制定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没有前面的风险评估工作,政策的制定就是“拍脑袋”决策。

令人欣慰的是,食品安全法草案也明确提出,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制度,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

在陈君石看来,目前我国在风险评估方面最大的问题,是没有独立的、政府认定的、有权威的风险评估机构,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当一个食品安全问题暴发时,10个专家可能会有8个意见,再加上政府未必能第一时间出来澄清,消费者当然就无所适从。”

“建立这样一个机构,我认为是迫在眉睫。另外,如果我国设立食品安全相关的风险评估机构,其身份应该是一个国家级的,而不是部门性的。”陈君石表示。

问题三:标准混乱 对策:安全标准以人为本

食品卫生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农药残留标准、部门地方标准„„目前,我国涉及到食品安全领域的标准繁多,标准之间交叉、重复的现象十分普遍,混乱无序。

“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标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疾病、保障健康。食品安全法必须对标准问题有所明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张志强说。 据了解,依据科学研究结果,提出各种食源性健康危害物质在食品中的限量要求以及为保证食品符合限量要求而必须遵守的生产加工条件,这便是所谓的食品安全标准。张志强介绍,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也必须以“风险评估”结果为科学依据,不能随心所欲,漫无边际。

食品安全标准主要有以下三大类:1.食源性健康危害物质的限量标准;2.食品生产卫生规范;3.食品中各种致病物质及其他相关成分的检验方法标准。

三大标准中,限量标准是食品安全标准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标准。

而卫生规范是食品安全标准中最具控制意义的标准,因为它是对食品生产加工条件、方法以及卫生管理措施等相关的行为所做的规定,因此它又称为行为标准,它真正实现了过程控制的管理理念。可以说,只要符合卫生规范,食源性健康危害物质的含量就不会超过限量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标准的意义则主要在于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卫生规范及其他控制措施的情况及其效果进行鉴定与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依据。

“标准的制定,不能‘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必须遵循一些最基本的原则。”张志强认为,首先必须以人为本,而不是把追求经济利益作为首要目标。其次,必须明确食品安全标准的所有内容均是针对食品中的健康危害因素而制定,而不涉及食品中与健康无直接关系的其他质量要素,这也符合市场经济模式下政府应有的职能定位。再者,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必须要满足我国公共卫生管理的总体需要,必须要与我国的公共卫生政策协调一致。(石国胜)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7年10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

会议指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中央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始终将其摆在重要位置,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总体上不断改善。会议认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必须有严格的法制作保障。在现行食品卫生法基础上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对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一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统一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做到及时、客观、准确。二是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相关制度,防患于未然。三是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查验记录制度、标签制度、索票索证制度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加强食品进出口质量管理。进口到我国境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强制性要求,并经出入境检验合格。五是健全食品安全监督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监管权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六是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法获得赔偿。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14篇:33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二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中华人民

20152015年4月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六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5篇:食品安全法知识

一、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

1、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3、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度。(√)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可以对食品实施免检。(×)

5、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7、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8、《食品安全法》施行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之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一律无效。(×)

9、名人、明星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能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只能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1、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12、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可以向消费者推荐优质食品。(×)

13、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疾病的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14、《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自行作废。(×)

15、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二、单项选择题

1、制定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前提是(B)。

A、保障食品生产B、保证食品安全

C、保护食品经营D、严惩违法行为

2、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C)的规定。

A、《食品安全法》B、《产品质量法》

C、《农产品质量安全法》D、《商检法》。

3、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B)的有关规定。

A、《产品质量法》B、《食品安全法》

C、《农产品质量安全法》D、《商检法》。

4、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A)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A、应当;B、不应当;C、可以;D、不可以。

5、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由(B)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B、质量监督部门

C、卫生行政部门D、农业行政部门

6、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由(A)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B、卫生行政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由(D)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B、卫生行政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下列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进行检测的说法错误的是(B)

A、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B、可以向经营者无偿抽样检验的样品和收取检验费用

C、对食品的委托检验应当委托法定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D、当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复检

9、下列关于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不正确的是(C)

A、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B、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C、只需要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其他的不需要

D、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10、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C)

A、明星代言B、产品标准代号

C、疾病预防、治疗功能D、制作成份

11、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记录制度,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B)。

A.1年B.2年C.3年D.4年

12、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B)。

A.1年B.2年C.3年D.4年

1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除应当标明《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一款内容外,还应当标明(C)。

A、用法用量B、功能主治

C、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D、适用范围

14.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D)。

A、增白剂B、中药材C、化合剂D、药品

15、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C)规定。

A、国家认监委B、国家质检总局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D、国家工商行政部门

16、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D)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四年B、每三年C、每两年D、每年

17、(B)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A、食品安全风险方案B、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C、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D、食品安全风险计划

三、多项选择题

1、以下哪些事项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ABCD)

A、食品的生产经营B、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C、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D、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以下内容(ABCD)

A、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B、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C、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D、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3、下面哪些是《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ABCD)

A、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B、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C、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D、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B)制定、公布,(D)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A、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C、国家质检总局D、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

5、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B)和(D)制定。

A、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C、国家质检总局D、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

6、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一般包括哪些方面的专家?(ABCD)

A、医学B、农业C、食品D、营养

7、下列哪些标准可以作为食品生产的标准?()

A、国家标准B、地方标准C、企业标准D、严于国家标准的标准

8、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进行修订。

A、品种B、成份C、使用范围D、用量标准。

9、《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生产经营食品

A、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B、食品卫生标准C、食品质量标准D、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

10、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

A、食品生产许可B、食品流通许可C、工商注册D、税务登记

11、食品添加剂应当(),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A、在技术上确有必要B、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C、检测实验室的检验D、经营企业管理规范认证

12、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

A、立即停止生产B、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C、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D、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13、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A、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B、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

C、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D、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二、单项选择题

1B 2C 3B 4A 5B 6A 7D 8B 9C 10C 11B 12B 13C 14D 15C 16D 17B

三、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ABCD 4BD 5BD 6ABCD 7ABCD 8ACD 9ABCD 10AB 11AB 12ABCD 13ABCD

食品安全法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根据( C )制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 C ),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A、整合执法队伍 B、建立健全以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工作机制

C、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D、成立统一食品检验机构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 C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2016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2016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

A、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B、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

C、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D、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要求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 C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A:申请人要求 B:各级政府要求 C、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5、下列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B )

A、《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C、《河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6、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 A )。

A、餐饮服务场所 B、私人住宅 C、家庭餐桌

7、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A)后,办理工商登记。

A、食品生产许可 B、食品流通许可 C、餐饮服务许可 D、工商登记

8、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B )。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9、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C );有发生潜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016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默认。

A、注销相关许可 B、加强质量抽查频次 C、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1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C )。

A、学籍管理制度 B、固定培训机构 C、培训档案

1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 A )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A、甲型 B、乙型 C、丙型 D、丁型

12、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 A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A、可以继续销售 B、不得继续销售 C、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决定

13、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B)2016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2016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

A、需说明结论B、最终检验结论C、供执法机构参考结论D、自行选择结论

14、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 C )承担;复检结论表明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A、食品生产经营者 B、检验机构 C、抽样检验的部门

1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B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A、24小时内 B、2小时内 C、12小时内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B )。

A、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B、餐饮消费环节监督管理C、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D、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17、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B )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悠易互通

A、每半年B、每年C、每二年D、每三年

18、食品检验实行( D )负责制。

A、食品检验机构B、检验人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

19、( A )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016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默认。

A、任何组织或个人B、只有食品生产经营者C、仅消费者 D、只有食品企业从业人员

20、( B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A、国家级 B、省级 C、市级 D、县级

2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A )。

A、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B、减少检查频次C、吊销许可证D、吊销营业执照

22、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D )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23、食品安全标准是( B )的标准。

A、自愿性B、强制性C、科学性D、民主性

24、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 C )的赔偿金。

A、三倍 B、五倍C、十倍 D、十五倍

25、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订、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是( C )。

A、技术监督部门 B、食品安全委员会C、卫生行政部门 D、食品科研机构

26、食品安全法规定,( A )对当地食品安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016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2016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D、各级技术监督部门

27、国家建立( A ),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A、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B、食品安全监督制度C、食品安全抽检制度D、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28、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 B )为依据。

A、国外食品安全标准B、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C、监督检查结果 D、抽样检验结果

29、食品企业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 C )。

A、矿泉水标准要求B、纯净水标准要求C、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D、蒸馏水标准要求

30、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C )。

A、可继续销售 B、可降价销售 C、不能销售 D、可作处理食品销售

3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B )。

A、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B、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先缴纳罚款、罚金 D、先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32、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C )2016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默认。

A、本级人民政府报告B、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C、卫生行政部门通报D、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D )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A、国务院B、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C、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34、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的标准是(C )。

A、对婴幼儿无害 B、对成人无害C、对人体安全、无害 D、对环境无害

35、苯甲酸属于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如某生产厂家也获得了苯甲酸的生产许可证,那么该厂生产的苯甲酸可以在( C )。

A、所有食品品种中使用 B、限定的食品品种中任意使用

C、限定的食品品种中按限量使用 D、所有食品品种中按标准规定的最低限量使用

3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 C )报告。

A、县级质量监督部门B、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县级卫生行政部门D、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7、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 B )统一公布2016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2016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

A、国务院办公厅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C、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D、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38、《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自( C )起施行。

A、2009年12月1日 B.2010年3月10日 C.2010年6月1日

39、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应依照( A )的规定给予处罚

A、《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0、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前,必须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获得(A )。

A、食品生产许可 B、食品流通许可C、餐饮服务许可 D、食品卫生许可

41、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原料时,除需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外,还应查验(A)

A、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B、健康证明C、培训证明 D、法人授权委托书

42、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必须经( C )后方可出厂销售。

A、监督检验合格 B、委托检验合格C、出厂检验合格 D、强制检验合格

43、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标准由( A )确定和修订。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B、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C、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4、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A )2016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默认。

A、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B、出口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C、美国食品安全标准 D、双方约定的标准

45、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 C )。

A、抽检 B、检查 C、免检 D、监督

1、购买食品时,应选购包装上有以下哪些内容的食品 ( D )

A、生产日期 B、生产厂家 C、QS标志 D、以上都是

2、以下哪位做法是正确的 ( C )

A、小明食用校园周边流动摊贩上购买的肉串

B、小红直接食用未经清洗的苹果

C、小丽放学回到家后先洗手再吃饼干

3、哪种食品我们学生不宜常吃 ( D )

A、油炸类食品B、膨化食品C、烧烤类食品D、以上都是

4、下面哪种食品是有毒食品(),不宜食用 ( D )

A、发芽的土豆B、未彻底煮熟的四季豆C、发霉的花生D、以上都是

5、下列防范食品污染采取的错误措施是

(B )

A.饮用洁净的水,把水烧开了再喝B.吃饭前可以不先洗手,饭后洗也可以

C.菜刀、菜板用前都应清洗干净

6、以下哪种食品是国家明令禁止食用的 ( A )

A.割香螺 B.鲫鱼 C.鲳鱼

7、以下哪种烹调方式容易产生致癌物质 ( C )

A.蒸 B.煮 C.油炸

8、下面哪种说法正确 ( A )

A、穿了“衣服”(有包装)的食品比裸露的食品更安全

B、粉丝越白越好

C、香肠颜色越红越好

9、为什么不能过度喝饮料 (D )

A、多喝饮料会产生饱腹感,妨碍正常食欲B、有的饮料用了人工合成的甜味 剂、香精、色素、碳酸水等,多喝对身体没好处C、饮料含有一定的热量,多喝可能导致身体发胖D、以上都是

10、科学选购水果蔬菜,以下做法正确的是 ( A )

A、选购时令盛产的水果蔬菜B、选购反季水果蔬菜C、整年选购一种特定的水果蔬菜

11、为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化管理,我国制定()。( B )

A.食品卫生法

B.食品安全法

C.食品质量法

12、在下列产品的标识上,哪种产品必须注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C )

A.学习文具B.五金制品C.食品

13、消费者因食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 ( C )

A.只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B.只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C.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14、长期使用铝制品作为食品容器会引发下列哪种疾病( A )

A.老年痴呆症

B.甲状腺肿大

C.肠胃疾病

15、水垢对人体的危害非常的大,对于保温瓶或陶瓷器皿,以下除去其上的水垢的方法正确的是? ( A )

A.可用加入适量醋的水浸泡,使它慢慢溶解掉

B.可用加入适量小苏打的水浸泡,使它慢慢溶解掉

C.可用盐水浸泡,使它慢慢溶解掉

16、下列调味品与患高血压有关的是? ( B )

A.胡椒面 B.食盐 C.味精

17、儿童不宜经常食用哪种食品? ( C )

A.五谷杂粮 B.坚果类的零食 C.各种保健品

18、下列烹调方法能更好地保存鱼肉中的营养成分的是( B )

A.红烧 B.清蒸 C.油煎

19、在食物加工、烹调过程中,以下四种营养素相比较,最容易损失的( A )

A.维生素

B.蛋白质

C.矿物质

D.脂肪

20、青春发育期的女孩应常吃何种食物以增加碘的摄入 ( C )

A.牛奶

B.瘦肉

C.海产品

D.蔬菜

21、促进儿童少年发育最积极的因素是

( B )

A.遗传

B.营养和体育锻炼

C.生活制度

D.疾病

22、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的内容是什么? ( D )

A.保质期

B.生产日期

C.详细的厂址及企业名称

D.以上都必须具有

23、正确使用冰箱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下列关于使用冰箱的说法,错误的是 ( C )

A.不要将冰箱塞满,将冰箱塞得过满会导致冰箱内温度不均

B.不要食用在冰箱里放置较久的食品

C.建议在食用食品时才将其从冰箱中取出,不需要加热可以直接食用

D.至少每3个月将整个冰箱进行清洁消毒。在清理过程中,将食品放在恒温袋里,不要把已经化了的食品重新放入冰箱

24、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D )

A.绿色食品就是绿颜色的食品 B.天然的食品都是绿色食品

C.野生的食品就是绿色食品

D.绿色食品是经过专门机构认证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食品

25、下列哪类食物含钙最丰富: ( D )

A.米饭 B.水果 C.蔬菜 D.牛奶和豆类

五、判断题

1.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是指在农作物上使用同一农药两次间隔的最少时间。(×) 2农药经营者为了降低运输、包装等成本,可以从农药生产企业购进大包装农药,散装卖给农民。(×)

3经营者在销售农药时,向购买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是其法定的义务(√)

4.执行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时,用于检测的试剂盒必须经农业部备案。

5.奶畜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产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

6.使用农药残留速测仪可对西红柿、大白菜、甘蓝、芹菜、黄瓜、韭菜、西葫芦进行检测。(×)

7.使用农药残留速测仪可检测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四类农药残毒。(×)

8.处理重金属检测样品,样品粉碎前应去掉样品表面污物并用蒸馏水清洗,然后擦干表面多余水分。(×)

9处理重金属检测样品,样品粉碎前应去掉样品表面污物并用蒸馏水清洗,然后擦干表面多余水分。 (×)

10.气相色谱仪火焰光度检测器使用时,应在气化室和柱温箱温度达到设定值后点火。(×)

11.使用酶抑制法进行农药残留速测,只适用于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12.使用酶抑制法进行农药残留速测,只适用于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13.用于监控的样品关键是要选择稳定、均匀的样品。(√)

14.基地抽样原则上应抽取待上市的产品。(√)

15.处理重金属检测样品,样品粉碎前应去掉样品表面污物并用蒸馏水清洗,然后擦干表面多余水分。(×)

16.配制体积比为1+1的甲醇-水溶液,是将500 mL甲醇加入1000 mL容量瓶中,加水定容至刻度。(×)

17.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必须使用高纯氩气。(×)

18,.0.5mg/L的农药标准溶液在冷藏条件下保存,可长期使用。(×)

19.分析某样品中蛋白质含量,称取鲜样10.2 g,结果表示为x=12.43 %。 (×)

20.精密度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多次测定值之间相互接近的程度。(√)

一、选择题:(每题3分,共9分)

1、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

A、道德谴责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2、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 )。

A、生产许可 B、食品流通许可 C、餐饮服务许可。

3、( )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A、卫生部 B、质检总局 C、国务院

二、填充题(每空3分,共36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 和 。

3、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年。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年。

4、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 倍的赔偿金。

5、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中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将处以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6、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

7、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 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三、判断题(每题5分,共55分)

1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

2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

3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 4 只要生产的产品质量好,无需在产品的外包装上贴标签。( )

5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

6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

7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 8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

9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所规定义务,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10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11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参考答案】:

一、选择

1、C

2、A

3、C

二、填空

1、6 1

2、身体健康 生命安全

3、2 2

4、2000 20000

5、5 10

6、健康检查 健康证明

三、判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试卷B

一、填空

1、6 1

2、身体健康 生命安全

3、2 2

4、10

5、2000 20000

6、免检

7、5 10

二、选择

1、C

2、A

3、C

三、判断

1、√

2、√

3、√

4、

10、√

11、√

5、√

6、√

7、

8、√

9、× × √

第16篇: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

范文一:

1、国家重视、体察民心

2、考虑全面、内容详细

3、体制健全、分工明确

4、条款细致、执法严明

5、告之清楚、鼓励自律

6、责任到人、兼顾八面

7、事故处理、规范严谨

8、处罚有力、释义详尽

另外,对《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个人工作体会是:这一条规定在严惩到监管或认证部门失职、渎职人员的同时,不排除会严惩到工作积极肯干、做事认真负责的好人。其他食品安全事故这里不讨论,就拿食物中毒来说,每年全国要发生多少起?这里仅看看卫生部通报的2008年第二季度全国食物中毒就有97起,而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是在夏秋季,也就是说在第三季度。因此,像食物中毒这样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了,很多情况并非是监管部门或人员失职、渎职,但深究起来也可能靠得上。最后我的结论是:大政方针是好的,只是在食物中毒这方面没有失职、渎职的界定标准。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可能根据第七十五条或事故的大小,一定要追查监管责任时伤害到好人。《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出台,预计未来2-3年内各相关职责部门及人员会受到不度的追查到责任。

范文二: xx年,xx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盛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不断强化监管措施,保障了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了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现将一年来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3月23日,我县召开了xx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对xx年食品安全工作作了全面安排部署,并与8个乡(镇)政府、10家成员单位签定了《xx县xx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将工作目标细化到各成员单位、乡镇,会上对xx年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各乡镇与村委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监管部门与食品经营户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整合了监管资源,增强了监管合力。

二、加强宣传,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

(一)积极参加第三届全国食品安全知识竞赛。为进一步推进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科学消费意识,县食药安委办公室积极组织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参加第三届全国食品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全县共有89个机关单位、84个食品企业(经营户)参赛,参赛人数1077人,其中机关796人,食品企业225人,社会公众56人,参加网络答题641人,答题卡答题346人。此次活动中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荣获全国第三届食品安全知识竞赛组织奖。

(二)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为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发了《关于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各成员单位、各乡镇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提高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各职能部门组织食品企业负责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使企业自觉增强守法意识、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

(三)做好信息的收集和编发、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为及时反映食品安全市场信息,充分展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编发食品安全信息46期(市食安办采用20篇),其中食品安全监管信息27期(市食安办采用13篇),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动态信息14期(市食安办采用7篇),上报食品安全整顿动态信息5期。

为防范和减少野生蕈、亚硝酸盐、毒鼠强及高毒农药、食用草乌、农村红白喜事等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时发布了4期食品安全消费警示。

(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和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开辟宣传专栏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提高了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社会监督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了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珍视健康的良好氛围。各乡镇及各成员单位在县城中心城区、乡镇市场开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12600份,受理群众咨询5600余人,倡导健康向上的消费和消费维权文化。

范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对规范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等方面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为广大老百姓所关注。但此部法律中也有部分不足之处,我提出来供广大网友讨论。

一、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既然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就应该尽快出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该制度应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单位所具备的资质、评估专家应具备的专业素质及相关考核办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内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程序、不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处理办法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管理办法等。

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应该比药品管理更加严格,药品是人生病时才使用的,食品却是所有人每天都食用的,一旦发生问题必定是群体事件,后果可想而知。我们不妨看一看历史上药品不良事件的一些例证。

认识药物不良反应方面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20世纪世界医药领域有着重大的发明:阿司匹林、磺酰胺、青霉素、胰岛素、避孕药为代表的药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他们在人类的医疗保健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人们在认识药物不良反应方面也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1、在1933年投入市场的减肥药二硝基酚,引起了白内障。

2、1935年生物学家格哈特·多马克发现了磺酰胺具有抑菌作用,1937年在美国田纳西洲有一位药剂师配制了酊剂,结果引起了300多人急性肾功能衰竭,107人死亡。究其原因系甜味剂二甘醇在体内被氧化成草酸所致。为此,美国于1938年修改了《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

3、上个世纪50年代末期,原联邦德国格伦南苏制药厂生产了一种声称治疗妊娠反应的镇静药物thalidomide(又称为反应停、沙利度胺、肽咪哌啶酮),在该药物出售的6年中,先后在联邦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拉丁美洲以及非洲等28个国家,发现畸形胎儿12000多个,患儿无四肢或短肢、肢间有蹼、心脏畸形等先天性异常,身体呈现海豹状,目前世界上尚有四千多这样的人存活。这起事件说明:对药理及其毒副作用的实验与审核不严格而导致发生的事故。

4、1955年在日本使用治疗阿米巴痢疾的药物氯碘喹啉而导致一万多人瘫痪、失明,500多人死亡,该药物对脊髓和视神经系统损伤极大。

倘若食品生产企业擅自将未经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物质加入到食品中,万一其存在致癌、致残、或致细胞突变当中的某种的副作用,必将造成群体发病的重大问题,切不可轻视啊!

二、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此条存在不足之处是: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的安全风险评估应该是在食品与食品添加剂允许上市之前进行。而不应该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后,已经造成不良后果时才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食品与食品添加剂允许上市之前进行就应该首先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这样才有利于及时对食品进行质量监控。不能在出现问题后才想到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若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也可以上市,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风险。若只允许有国家标准,则全国某种食品就一个检测标准;若允许有地方标准,则一种食品在全国就会有30多个标准;若允许有企业标准,则一种食品在全国就会有成百上千个标准;不同的标准之间出现质量纠纷的事情就会在所难免。这条法律为食品监管的混乱无序奠定了法律基矗

四、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中应该规定更加详细的卫生要求,个别关键加工工段应该对病源微生物及菌落数、空气洁净级别有一定的要求;对人员的卫生、容器具的清洁方式、工作服的清洁方式、清洁水平、清洁工具的区域划分及使用方式、垃圾的转运和处理等做出具体规定。对食品生产车间的布局、人员与物料的流动方式、包装材料的品质与检测、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室、产品检验员的要求等做出具体规定。

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应该补充:患有人畜共患病者、皮肤并性病患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感冒期间暂时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避免鼻涕、喷嚏等进入到食品当中。

六、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应该补充:承担连带责任的还应该包括新闻媒体和广告审查者。否则,新闻媒体可以肆无忌惮地进行虚假广告的传播,特别是夸大其辞得到保健食品广告,他们逃避责任是不应该的;广告审查者承担连带责任会促使其更加严格谨慎地对待自己的工作,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起应有的责任。

七、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应该有严格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要求,如转基因大豆加工的豆油需要标注。但使用转基因豆粕加工的饲料饲喂家畜后,生产的畜产品的安全性又当如何呢?我们是否也该研究一下呢?我不是政协委员,所以,只能够在这里和大家交流一下体会,不妥之处,请各位高手指教。

八、应规定食品中添加剂的种类、使用范围及其在食品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例如发达国家不允许在面粉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溴酸钾等增白剂、增剂,因为这些物质具有强氧化性,它可以加速氧化人体组织细胞,促进其的老化,尤其是加速动脉血管等老化的速度。而我国则允许添加这些东西,不明白真相的老百姓以为馒头越白越好,可怜啊!同志们,清醒清醒吧!让我们大家共同抵制雪白的馒头,我们只要纯天然的产品。

第17篇:食品安全法自查报告

食品安全法自查报告

绥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自查情况的汇报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根据《关于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的通知》(黑人大〔XX〕46号)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方案》要求,我市就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工作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实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把实施食品安全法纳入重要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XX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我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把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强化责任落实,努力改进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主要领导多次在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听取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制度、办法,真正做到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全覆盖、监管责任全覆盖;加强协调沟通,加强信息通报,实现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与其他监管环节之间的无缝衔接;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加大督办检查和综合执法的力度,把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严肃查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为规范食品行业、推动全市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尽职尽责。分管副市长和部门领导经常深入一线检查指导《食品安全法》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效推动了《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促进了我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强化学习培训,开展普法宣传,大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为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和宣传,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我市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举办培训班、开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做到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为实施《食品安全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一是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二是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掌握了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三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积极推进地方机构改革,认真做好过渡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前,地方食品安全机构改革正在进行,为保证改革期间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我市进一步理顺和明确了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保证了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和监管工作统

一、协调、高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我市机构改革工作尚未完成前,各级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继续按原有职责分工做好餐饮消费环节、食堂等行政许可和卫生监管工作,保证了各项工作统

一、协调、有序和平稳过渡。各级质监和工商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做好本地区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的监管和许可工作,有效防止了监管空白的发生。

(四)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我市充分利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结合《食品安全法》的学习贯彻,制定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将整顿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将责任落实到各个环节、各个部门、各个阶段,明确了工作内容、目标、时限。工商部门开展了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清查工作,摸清了食品经营者基本情况,全市共有食品经营主体12,690户;开展了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共检查食品40个种类,共收缴不合格食品700公斤,立案查处12件,收缴罚款5万多元;落实了索证索票和购销台帐制度,实现了城市和县城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市场和专业门店建立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质监部门以落实《食品安全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大了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力度,确定了十类食品生产企业为重点企业,由辖区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监管,共同承担食品企业“双重监管”责任。建立了风险食品抽查监测监管制度,采取多种途径解决了应由地方财政列支的买样和检验费用,保证了监督抽查和监测工作的有序进行。深入开展了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遏制了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建立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对良好食品安全信用的生产企业给予支持和奖励,对具有不良信用的,增加检查频次,确保安全信用制度有序运行。卫生部门深入开展了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确保了群众饮食安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从总体上看,我市在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过程中,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在依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食品卫生安全状况得到了有效改善,但严格对照标准要求,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宣传教育不够深入细致。经常性宣传教育不够,宣传形式单一,宣传力度不大,社会舆论氛围不浓。一些地方满足于面上的宣传,不注重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个性化的宣传教育,不愿做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普法的广度和深度还有待于加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一些群众缺少食品安全知识,购买生活食品时,很少考虑食品是否安全,只问价格多少不问品质如何,存在安全隐患。

(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自律行为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由于食品行业点多面广,特别是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小作坊数量较多,普遍存在业主更换频繁、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等问题,给食品安全日常监督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有些单位为应付检查基本能达到规范要求,但检查过后,卫生脏乱差又回潮反弹,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巩固。

(三)食品检验检测经费不足。由于《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目前,各部门普遍存在检验检测经费不足的情况,无法适应日渐繁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

三、下步打算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今后,我市将进一步加大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力度,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解决好卫生监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加强食品卫生的长效管理,使人民群众能吃上放心的食品。着力推进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按照《食品安全法》确定的“政府负总责任、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一步加强各部门沟通和相互协作,加快食品监管体制机构改革速度,理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职责,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确保监管工作统

一、协调、有效。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二)进一步抓好日常监管。一是强化种植、养殖源头治理。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确保初级农产品食用安全。二是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对已经获证的企业加强证后监管,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和质检人员的技术优势,提高监管效能。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无证照生产经营、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以及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对制假窝点坚决取缔。三是抓好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秩序整治。集中执法力量,严厉打击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全面开展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清查活动,全面了解和掌握食品经营者基本情况,实施分类监管。巩固提高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工作成果,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四是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制度,力争城乡所有食品经营主体和经营场所都要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制度。加大对食品消费环节的整治力度。进一步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严格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准入。深入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促进企业诚信建设,不断提高自身卫生信誉度等级,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切实加强餐饮单位食品索证的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提高食品索证与台帐登记的符合率。五是加大畜禽屠宰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管力度。切实加强肉品市场整治工作,对肉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取缔无证经营,查处伪劣肉品。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净化饲料、兽药及动物产品销售市场,杜绝有害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保证动物产品的食用卫生安全。

(三)进一步强化专项整治。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建,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一是突出重点区域。以农村、城乡结合部、校园周边、各类批发市场等为重点,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二是突出重点环节。以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四个环节为整治重点,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三是突出重点时段。组织开展“元旦”和“春节”等重要节日专项整治,确保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四是突出重点品种。以米面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水产品、奶制品等高风险食品为重点品种,通过专项整治活动,使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确保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要时段食品质量合格率有明显提高。同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联防联动,群防群治,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取缔一批无证生产经营食品企业,始终保持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确立的各项制度,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保障力度,不断加强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着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切实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继续加大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群众性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利用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开展法制、科普宣传,让食品安全知识进入千家万户,增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自觉抵制不安全的食品,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要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业务培训和社会公德教育,促进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形成全社会都能重视、关心、参与食品卫生工作的良好局面。通过宣传和培训,努力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守法意识,鼓励守法生产经营。

绥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XX年10月19日

主题词:人大工作

食品

执法检查

抄送: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第18篇:食品安全法题目

《食品安全法》相关练习习题

一、判断题(共20题,每题1分)

1、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2、进口的有包装的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3、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4、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5、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6、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7、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8、回收食品只要能保证微生物合格和各项指标合格可以作为食品原料进行生产。()

9、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可以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0、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11、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12、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13、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14、食品微生物检测中所说的无菌,是指没有活的微生物存在。( )

15、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所规定义务,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6、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17、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18、大多数病原菌生长的最适宜温度为37℃。()

19、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20、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外,还应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二、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分)

1.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2.《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是( )。 A、食品安全调研报告 B、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C、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D、食品安全国际标准 3.《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实行( )负责制。 A、食品检验机构 B、检验人

C、质量监督部门 D、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

4.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 )制定企业标准。 A、可以 B、不可以 C、应当 D、视情况而定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时起( )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A、2小时 B、6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6、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 )。 A、生产许可 B、流通许可 C、餐饮服务许可 D、卫生许可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分别自( )起施行。 A、2009年6月1日 2009年7月20日 B、2009年6月1日 2009年8月1日 C、2009年7月1日 2009年7月20日 D、2009年7月1日 2009年9月1日

8、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 )。 A、出口国食品安全标准 B、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C、国际食品安全标准 D、合同约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9、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A、2 B、3 C、4 D、5

10、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 )倍的赔偿金。

A、2 B、5 C、10 D、20

11、国务院( )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A、商务 B、工商行政 C、卫生行政 D、质量监督

1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 )部门备案。 A、出入境检验检疫 B、工业和信息化 C、工商行政 D、卫生行政

13、《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生产领域监督管理部门为( )。 A、质量监督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卫生行政部门

14、违法《食品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并处( )罚款。

A、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B、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C、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D、50000元以上

15、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 )。 A、保健功能 B、口感内容 C、包装内容 D、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6、( )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A、食品生产者 B、各级政府 C、监管部门 D、食品销售者

17、《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 )。 A、免费索要样品 B、购买抽取的样品 C、随意抽取 D、仅收取检验费

18、食品检测中作为食品被粪便污染的指标是( )。

A、细菌总数 B、大肠菌群 C、枯草杆菌 D、酵母菌

19、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 )。 A、缴纳罚款、罚金 B、民事赔偿责任 C、随其意愿 D、按金额大小确定

20、实验时,不小心将浓硫酸洒在皮肤上,应该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 A、马上用水冲洗 B、去医院 C、用干净布或卫生纸将硫酸粘下后,再迅速用大量凉水冲 D、其它

三、多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

1、《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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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食品安全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推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再上新台阶。

一、充分认识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大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我国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决定和部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依据和法制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对于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依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不断改善,食用农产品总体上是安全放心的,但与消费者不断提高的要求相比,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的任务还很艰巨。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庞大、经营分散、环节很多;质量标准体系建设起步较晚,风险评估和检验检测能力有待提升;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需要健全,执法监管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针对存在的问题,《食品安全法》按照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规范了食品标准制定和食品检验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从根本上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

农业部门是《食品安全法》确定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一,承担着从农产品生产环节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责任。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出台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坚决贯彻《食品安全法》,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确保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认真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的精神

食品安全法是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业执法的一部重要法律。各级农业部门要以《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力度。要把两部法律的学习列入干部培训计划,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两部法律。要采取多种形式把法律条文和精神宣传到村、到户、到人,进一步增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广大农民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为法律的贯彻实施打牢基础。在学习宣传中,要着重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充分认识全程全面监管的新理念。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淡薄,监管工作职责不清、协调不够,存在监管漏洞等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全程全面监管,生产经营者负首责、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参与和监督”的监管理念,对加强和改善食品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农业部门要按照上述监管理念的要求,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认真做好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引导生产经营者形成重质量、重信誉、重自律的意识,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促进形成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二要准确把握农业部门执法职责。《食品安全法》明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优先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农业部门的执法监管职责。农业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全面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依法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三要认真领会《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食品安全法》在标准制定、信息公布两方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制度作了必要调整,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公布,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等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农业行政等其他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农业部门要全面把握《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将认识统一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上来,认真做好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与衔接。

三、切实加强法律执行工作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认真执行、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是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工作的认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扎扎实实推进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一要加快完善配套制度。《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一些制度规定和原则要求,需要出台或修订相关配套制度予以落实。农业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抓紧清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提出修订、废止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建议。要针对部分行政法规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实际,认真配合立法机关加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进程,抓紧出台《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将法律的规定进一步落到实处。

二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针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仍然比较突出的实际,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部署,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深入开展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持对制售假劣、违禁农业投入品行为的高压态势,从源头上控制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农业生产领域。加强农产品生产监管,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同时,还要创新农业执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以农业综合执法为重点的农业执法体制改革,着力完善农业执法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检验检测机构与执法机构间的联动机制,加强农业执法装备建设,强化执法队伍管理,不断提高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三要加强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不断加强完善法律执行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要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认真研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技术问题,把握规律性、增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充分的理论储备和技术保障。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评估和研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执法、完善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四、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关键还是要从生产抓起。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低、标准化生产难度大是影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原因之一。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加强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同时,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这是《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明确要求,也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治本之策。

一要切实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指导和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归根结底要靠以农民群众为主体的农业生产者来保证。只有将安全控制措施内化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针对当前农民群众中存在的质量安全意识不强、标准化生产技术欠缺等问题,要在继续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同时,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力度,制定农民群众看得懂、会使用的农产品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将科学施肥、合理用药的知识和技术交到农民群众手中。

二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有效载体,有利于将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通过组织化催生规模化,通过规模化促进标准化。

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标准化生产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切实加强对它们的指导、支持和服务,督促其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为农民提供有针对性的生产技术服务。

三要积极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农产品品牌是农业标准化、产业化的重要标志。积极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利于增强农产品生产者的荣誉感、责任感,并通过市场激励机制提高其从事标准化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近年来,农业部门在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5万多个,对推进农业标准化、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今后,要继续把农业品牌化和农业标准化结合起来,在严格准入条件的基础上积极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在促进农民增收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农产品。

五、切实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食品安全法》强调各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并从相互通报信息、会同处理问题等方面提出了原则要求。农业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快建立完善与其他监管部门在风险监测和评估、标准制定、食品检验、信息发布和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机制,努力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的无缝衔接。对农业部门牵头的事项,要在认真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工作方案、规程并严格落实;对农业部门参与的事项,要按照牵头部门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并积极主动提出工作建议。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等食品安全信息,吸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相关农业投入品的评审委员会,建立卫生、农业部门间农兽药残留相关标准制定工作机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整合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及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暨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会议于5月13日在兰州召开。会议回顾了2008年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效,总结了推动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分析了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提出了推进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本次会议经农业部批准、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召开。农业部总经济师张玉香到会并做了重要讲话。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徐肖君、甘肃省领导到会致辞。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主任陈生斗做了题为《扎实推进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工作努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工作报告。

张总经济师在讲话中指出,无公害农产品定位明确,其主要任务是解决农产品的生产无害化和消费的基本安全问题。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从源头入手,推行标准化生产,实现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和产品安全。张玉香强调,无公害农产品事业要大力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要继续深入实施。重点要深化和拓展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要在标准制定、例行监测、专项整治、产品认证的基础上,狠抓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和推广,进一步发挥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带动功能、市场准入功能和质量追溯功能。

张玉香指出,无公害农产品发展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抓好无公害农产品事业仍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和过程,加快发展和扩大总量规模是无公害农产品工作的主线和主基调,当前的工作重点是加快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进程,以“菜篮子”和“米袋子”为抓手,突出抓好重点产业、规模基地的整体认定和认证,要和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一村一品”、农业产业化等项目紧密结合起来,积极争取财政、发改等部门的支持,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标志推广、执法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力争通过8—10年的时间,使我国的食用农产品无公害生产面积从目前的30%提高到70%以上。

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张玉香指出,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要在资源保护、产业升级、品质提升、品牌树立和促进农民增收方面狠下功夫,为农业区域经济发展和优势地域品牌培育提供支撑。重点是要在科学规范鉴评的基础上,把历史悠久、品质优良、影响力大的品种和产品先行加以登记保护,为区域特色农业和区位优势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源支持、品种支持、技术支持、品牌支持和市场竞争优势支持。

陈生斗主任通报了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最新进展和主要成效。一是无公害农产品总量规模持续扩大。截至2008年底,全国有效获证无公害农产品达41249个,获证单位18952个,产品实物总量2.2亿吨,占食用农产品商品量的25%左右。全国共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44915个。其中种植业产地29871个,面积3905.51万公顷,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30%。二是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全面启动。2008年在制度建设、产品登记、体系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登记工作已经步入了规范化和常态化的推进轨道。已评审通过和公示六批共153个产品,其中133个产品已获得农业部审批颁证,地域保护面积167.5万公顷,年产量180.4万吨。三是获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在2008年部里开展的“助奥行动无公害农产品监管专项检查”活动中,抽检产品合格率为99.2%。分布在27个省份的299个获证无公害奶产品三聚氰胺检测全部合格。四是支撑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全国共委托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176家,产地环境检测机构154家。2008年全国共培训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师资120人,培训内检人员4256人。

陈生斗指出,随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的不断深入,数量规模的快速增长,无公害农产品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带动农业标准化和规模化发展、推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特别是在促进农民增收和引导健康消费方面的示范带动功能作用日益显现。

陈生斗回顾总结了近年来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事业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宝贵经验和采取的有力措施:一是坚持政府推动,实施区域整体环评;二是创新机制,一体化推进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三是因地制宜,积极争取扶持政策;四是强化立法,拓展职能,坚持依法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事业持续发展。

会议明确了2009年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总体要求,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认证与监管并举”,在稳步扩大总量规模的同时,要将严格把好质量关贯穿到无公害农产品工作的全过程,确保获证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品牌公信力。2009年要着力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基地建设和申请主体培育,扩大总量规模;二是加强认证审核和证后监管,提升质量安全水平;三是推行市场准入和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发挥功能作用;四是加强体系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能力素质;五是深化改革创新,探索工作推进机制;六是强化宣传和技术服务,提升品牌公信力。

月3日,农业部部长孙政才应邀在中共中央党校作专题报告,系统阐述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有关问题。孙政才指出,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是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出发,针对新世纪农业农村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新任务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顺应世界农业发展普遍规律、立足国情的必然选择,是统筹城乡发展、协调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未来较长时间内统领我国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异常严峻,农业农村经济也遭遇日益明显的冲击,越是困难的时候越要重视农业。农业部门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部署,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进一步强化惠农政策,加大工作力度,千方百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不断开创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出应有贡献。

孙政才的报告分四个部分,分别阐述了国外发展农业现代化的主要做法和经验、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探索、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总体思路、当前值得关注和研究的几个问题。

在介绍国外发展农业现代化的主要做法和经验时,报告指出,农业现代化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其内涵和标准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等不断更新和演进。农业现代化就是要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生产资料和管理方法来改造传统农业,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包括人地关系、经济实力、工业化程度等等,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方式、道路、时间也不尽相同。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因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条件不同,在起步时期出现了不同的技术路线选择,起步阶段技术路线不同,最后基本上是趋同的。发展中农业大国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做法各有特色,值得引以为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土地制度问题。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农民未取得稳定的就业和收入保障之前,保留农民的土地权利,让农民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有助于防止无地农民集中城市,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纵观世界各国农业现代化历程,尽管背景不同、特色各异,但仍有许多共同特点可循,有许多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比如:始终坚持农业的特殊地位,立足国情选择发展模式,高度重视农业科技进步,不断加强农业物质装备建设,大力发展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体系,越来越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注重拓展农业功能、强调可持续发展。世界各国的农业现代化实践也告诉我们,发展中人口大国农业现代化,必须妥善处理好土地问题和农民转移问题;全球化条件下进行农业现代化的人多地少大国,必须处理好农业开放和保护的关系,特别需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在回顾我国对农业现代化的探索时,报告指出,长期以来,我们党和政府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和积极的探索。回顾从建国前夕的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以来几十年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我们党对农业现代化的理论认识在不断深化,实践经验在不断丰富,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取得了重要进展。比如,农业基础设施不断加强,农业现代要素投入水平明显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农业生产结构优化升级,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稳步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快速推进,农业组织化程度逐步提高。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农业农村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可以简单总结为5个历史性变化。一是农产品供给形势发生历史性变化,主要农产品产量和人均占有量大幅提高,依靠自己力量稳定解决了13亿人的吃饭问题。我国粮食、油料、蔬菜、水果、肉类、禽蛋和水产品等产量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二是农村经济结构发生历史性变化。农林牧渔全面发展,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农村二三产业不断壮大,农村经济结构由以农业为主转变为农业与非农产业协调发展。三是农村体制机制发生历史性变化。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产品市场全面放开,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初步形成。四是农民生活水平发生历史性变化。农民收入从长期停滞不前到持续较快增长,农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并向全面小康迈进。五是农村面貌发生历史性变化。农村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社会事业加速发展,农民素质显著提高,农村社会保持稳定和谐。这些重大成就和显著进展,归根结底在于我们党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基础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坚持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从而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极大地改善了广大农民物质文化生活,并为整个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连续出台了6个中央1号文件,基本形成了新时期“三农”政策体系、制度框架和长效机制,这一系列重大政策举措,从城乡工农协调发展的角度深化了对农业现代化的认识,加快了农业现代化步伐,粮食连续五年增产,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正处于历史最好时期之一。认真总结这几年的发展,可以说,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呈现新局面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伟大胜利。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农业依然是国民经济最薄弱的环节,农村依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大的难点,农民依然是最需要关心和支持的群体。我们必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改造传统农业,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实现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有力支撑。

在阐述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总体思路时,报告指出,我国推进农业现代化,不仅要顺应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规律,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借鉴与我国发展条件相近的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又要从国情出发,走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推进方式和模式。总体来说,就是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农业发展阶段,遵循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一般规律,以保障农产品供给、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物质装备、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以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产业化经营、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保障,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农民的主体作用、政府的支持保护作用,全面提高农业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将传统农业逐步发展成农工贸紧密衔接、产加销融为一体的现代产业,推进我国农业又好又快发展,进入世界农业发展的先进行列。

报告着重从四个方面阐述了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总体思路。首先,要立足国情,科学把握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基本要求。在实践中要着眼于国情特色,突出工作着力点,明确具体措施要求,科学把握七个方面:一是从我国人多地少、农业资源紧缺的实际出发,必须始终坚持立足国内生产实现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基本自给的方针,切实保护资源,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着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二是从我国农户规模小、经营分散的实际出发,必须始终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动摇,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要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不断满足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三是从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低、生产方式较为粗放的实际出发,必须加快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全面提高农业物质装备水平,大力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着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不断提高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质量。四是从我国农业比较效益低的实际出发,必须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稳定完善强化强农惠农政策,建立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调动各级政府重农抓粮和广大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努力构建支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五是从我国破解城乡二元体制任务艰巨的实际出发,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快改革步伐,努力形成城乡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劳动就业和社会管理一体化新格局。六是从我国农产品市场与国际市场融合日益加深的实际出发,必须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保障国内产业和供给安全,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七是从我国农村地域广、农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积极探索建设现代农业的多元模式。不搞一刀切,不搞齐步走。可以说,这七个方面,既有生产力方面的特色,又有生产关系方面的特色。其次,要深化改革,积极完善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体制保障。重点是围绕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建立健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的长效机制,抓好改革创新和制度建设工作。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要进一步深化农业管理体制改革,要加快建立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第三,强化基础,扎实推进农业现代化重点工作。主要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第四,统筹兼顾,坚持正确的政策取向。关键是要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要采取的政策取向是“稳定制度、强化责任、保护资源,补贴农民、投入农业、奖补大县,理顺价格、提升科技、健全法制”。

在分析当前值得关注和研究的几个问题时,报告指出,现阶段,我国正处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快转变、农村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加速转型的关键时期,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产品有效供给、农民持续增收面临着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坚持不懈加以解决。报告就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结合农业农村经济工作实际,重点深入分析了八个方面的问题,分别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问题、农民持续增收问题、农民工就业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问题、农业科技进步问题、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问题和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问题。

报告最后简要介绍了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形势。孙政才指出,2008年,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胜来自国际国内、自然界和市场等多方面的严峻挑战,实现了持续稳定发展,取得了极为难得的好成绩,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亮点,为国家成功办好大事、妥善处置难事,有效应对金融危机、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作出了重大贡献。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扩散蔓延,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集中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农产品价格下行压力加大,一些农产品市场萎缩,二是农民工就业困难,三是优势农产品出口受阻,四是乡镇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困难加大,五是农民增收难度加大。这些困难和不利因素相互作用、相互迭加,加上上年基数较高,使得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面临的形势异常复杂,任务十分繁重,难度明显加大。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粮食连续5年增产、农业农村经济形势好的时候,切不可放松农业;在全力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任务繁重的时候,切不可忽视农业,必须明确,越是困难的时候越要重视农业。在充分估计困难与挑战的同时,要看到农业农村发展还有许多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政策和投入力度加大等。今年,中央连续第6年发出指导农业农村工作的1号文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了投入力度。农村改革30年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较快发展,也为有效应对各种挑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南方早稻生产开局良好,北方夏粮形势好转、赢得了抗灾夺丰收的主动权,春耕备播进展顺利,农业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农业部门将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和压力,努力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好形势,力争今年的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有一个好收成,力争农民收入持续增长。

9月4日—5日,农业部副部长高鸿宾到北京市、河北省调研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他深入田间地头,考察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查看批发市场,督查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落实情况。高鸿宾强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大,背负千钧,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抓好农产品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监控和市场准入,各类农产品生产企业、行业协会要切实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让老百姓吃得更安全、更放心。

“一定要把好批发市场这最后一关!”

“全国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是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目标中第一个“100%”的要求,也是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首个“硬指标”。9月4日,高鸿宾在考察北京新发地批发市场时强调,批发市场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最后一道关,作用至关重要,一定要抓好市场准入和抽查监测,替老百姓把好这最后关卡。

新发地是北京市交易规模最大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交易量在全国同类市场中名列首位,是北京市名副其实的“大菜篮子”、“大果盘子”。新发地批发市场董事长、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会长张玉玺介绍说,为切实把好质量关,新发地制定了严格的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的车辆实行严格的系统登记,同时在交易厅内设置先进的检测设备对各类产品进行快速检测,并保留具体数据,确保从新发地出去的农产品都是安全的、放心的、可靠的。

考察中,高鸿宾对身为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会长的张玉玺提出了殷切希望。他说,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要通过自身的公信力和号召力,加强行业自律,这是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号召的具体体现,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需求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内在需要。

“有了这个追溯标识,老百姓多放心啊!”

在北京市朝阳区水产科技园,高鸿宾详细了解了科技园水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特别是养殖过程中的饲料使用和产品追溯等。园区经理张文介绍说,园区产品已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可追溯体系,打上了北京市农业局统一监制的‘水产品质量追溯标识’。

“怎么证明这个产品是你们生产的?”高鸿宾问。

“通过农业局的食用农产品追溯系统就能确认。您看,在追溯标识上有三种查询方式,利用网站、电话和短信都能认定产品是这儿生产的。”张文解释说。

“哦?那我得试试。”高鸿宾马上拿出手机拨打了查询电话010-95155555,并按照电话提示输入了产品追溯码。当听到产品确认信息时,高鸿宾高兴地说:“要力争我们所有的农产品都打上这样的标识,老百姓有了这个东西多放心啊!”

张文坦城地说,开始确实不太理解追溯体系的作用,觉得工作量大、成本高,但把带追溯标识的产品投入市场后,不仅价格卖得好,销售量也大了。

随后,高鸿宾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格林万德农业有限公司考察蔬菜安全生产情况。他仔细询问了蔬菜生产加工、农药残毒快速检测等情况,并查看了生产纪录。当得知该公司生产基地全部按照无公害蔬菜国家标准执行时,高鸿宾对工作人员说,一定要搞好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坚决不让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入市场。

据悉,农业部正大力推广农产品追溯制度,已在8个省市试点推行,重点是要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做好农产品生产各个环节的记录,进入流通的农产品要有包装和标签等。

“保障质量安全是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第一责任。”

9月5日,高鸿宾分别到河北廊坊农标普瑞纳(廊坊)饲料有限公司和中牧连锁(廊坊)饲料兽药经营点等地考察。

“今天的饲料是明天的食品”是农标普瑞纳公司的核心理念。该公司隶属于世界500强美国嘉吉公司,在饲料行业中享有很高声誉。在加工车间,高鸿宾重点询问了饲料产品的安全及卫生控制情况。公司政府事务及业务发展总监黄菊辉说,普瑞纳严格遵循行业最高标准,在生产中牢牢抓住原料把关、添加剂使用和生产加工控制三个关键点。例如,对每批原料都要进行检测分析,然后将相关数据输入全球联网数据库,确保原料的质量安全。

在中牧连锁(廊坊)饲料兽药经营点,高鸿宾认真翻阅了购销台账等经营记录。他指出,连锁经营、统一配送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十分重要,各地要大力推进。

高鸿宾强调,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直接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保障质量安全是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第一责任。抓农产品质量安全要以源头治理为重点,严把农业投入品关,落实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农药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的规定。

据了解,投入品检查是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之一。近期,农业部将以禁用兽药为重点,开展兽药专项检查;以“蛋白精”等违禁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饲料专项检查;以禁用农药为重点,开展农药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农药行为。

针对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专项工作,高鸿宾指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是一场特殊战役。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更要注重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建章立制,与日常基础性工作结合,不断满足人民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日益增长的需求。

9月4日,农业部已会同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等6部委联合展开行动,组成5个督查组,分赴吉林、重庆、河南、广东、陕西等5省市,督查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农业部总经济师、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司长张玉香一同考察

从整体上看,中国的饲料质量安全水平是有保证的。非法添加违禁药物的现象逐年下降。饲料中违禁药物的检出率为0.64%,同比下降0.11个百分点。商品饲料中瘦肉精检出率已连续5年为0,当然小的饲料厂确实存在一定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严管。2008年9月20日开展的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共对36932批次的饲料原料和产品进行了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达到98.25%。[04-08 15:37]

[高鸿宾]农业部在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方面主要做了五项工作:一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在国务院1999年颁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后,制定并发布了《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饲料卫生标准》,为促进饲料行业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了全面、具体的法律依据。二是设立各项饲料行政许可,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行为。通过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实行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制度,企业的生产条件、人员状况、质量管理得到很大提高。三是饲料质检体系建设得到明显加强。[04-08 15:39]

[高鸿宾]四是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测。2008年,全年共完成抽样检测样品24888批次,检查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店、户)15118个,重点对湖南、河南等地区生猪养殖重点地区的养殖场(户)进行了瘦肉精和莱克多巴胺拉网式监测。五是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全国累计出动专项整治执法人员37万人次,检查饲料生产企业3.6万家(次)、经营店11.8万家(次)、养殖场2万个(次),查处违法违规饲料生产企业413个、经营店706个、养殖场户323个,取缔无证生产饲料的黑窝点256个,查封、销毁、无害化处理问题饲料6931.84吨,44起涉嫌犯罪的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04-08 15:42]

[网友 yiyi7911]前不久广州又发生了瘦肉精中毒事件,为什么这么多部门就管不好一个瘦肉精?农业部采取了哪些措施来防范这类事件的发生?[04-08 15:44]

[高鸿宾]瘦肉精,学名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种用于治疗支气管哮喘的人用药。因其对动物具有促生长、增加瘦肉率等作用,一些唯利是图的商贩将其用于生猪养殖,对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广州市发生瘦肉精中毒事件后,农业部迅速组成调查组赶赴广东、湖南两地协调督导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同时要求各地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和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管工作。近期又派出6个督导组赴湖南、河南等12个省就饲料和养殖环节监管进行督导。[04-08 15:45]

[高鸿宾]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农业部门将加大力度,切实加强饲料等投入品和生猪养殖的监管。一是把好饲料生产关,取缔 “三无”饲料企业,加强对饲料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全程监管,严防瘦肉精流入饲料生产环节。二是把好生猪养殖关,指导养殖场(户)落实质量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养殖环节使用投入品记录制度,依法查处在养殖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的不法行为。[04-08 15:48]

[高鸿宾]三是把好养殖环节监测关,扩大监测覆盖面,增加抽检频率,提高监测水平,在重点生猪主产区进行拉网式监测。四是推动生猪主销区和主产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共同监管的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执法联动和举报奖励制度,提高畜牧兽医基层队伍执法水平,实行溯源监管。五是加大曝光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案件,如实公布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查处结果。六是加强与卫生、商务、公安、食药、工信等部门的配合,分段管理,各负其责,无缝对接,把好每一个环节,形成打击瘦肉精的合力。[04-08 15:48] 日,农业部召开奶站整顿和饲料整治视频会,总结前一阶段奶站整顿和饲料整治工作,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农业部副部长高鸿宾在会上指出,各级农业和畜牧兽医部门要对当前奶站监管和饲料安全形势有全方位的清醒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巩固深化专项整治成果,全力以赴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生鲜乳和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加快构建生鲜乳和饲料质量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全面提高生鲜乳和饲料质量安全水平。

高鸿宾说,9月21日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农业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在全国开展了奶站清理整顿和饲料专项整治工作。目前,各项工作都取得显著成效。

第一,奶站清理整顿实现了三项任务。一是生鲜乳质量明显提升,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据对北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河南等6个奶业主产省份生鲜牛乳的质量检测结果,所抽检的660批样品三聚氰胺含量全部符合卫生部等5部门公告规定的临时管理限量标准。所检样品总体质量安全状况良好。二是奶站登记工作顺利完成,所有奶站100%纳入监管范围。三是规范行为,建章立制。按照国务院颁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制定了《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生鲜乳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制定《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第二,奶农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对内蒙古、河北、辽宁、山西、山东、河南6省区发放奶农临时救助补贴资金3亿元。同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扶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奶站标准化改造、奶牛良种场建设和生鲜乳质量监测及监测体系建设等政策措施,推动中央奶业扶持政策的出台。北京、河北、内蒙古等14个省(区、市)相继出台奶业扶持和奶农救助政策,据不完全统计,各地财政已投入近8亿元,帮助奶农和乳制品加工企业渡过难关。第三,饲料专项整治完成各项任务。截至目前,全国累计出动饲料专项整治和执法人员36.93万人次,检查饲料企业、养殖场(户)25.04万个,取缔非法生产蛋白饲料的黑窝点238个,立案调查违法企业和养殖场(户)278个,查获没收、封存和销毁不合格产品3682.19吨,向公安机关移交违法案件27起。共对2.27万批次饲料样品进行了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为97.61%,比去年下半年提高7.91个百分点。

高鸿宾强调,在充分肯定奶站整顿和饲料整治各项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生鲜乳和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

各级农业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关键环节监督管理,保障生鲜乳和饲料质量安全。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确保领导到位、指挥靠前、保障有力、抓出成效。各地要抓紧将监管工作和责任细化分解,逐一落实。二要全面开展饲料质量安全排查。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深入开展饲料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饲料企业,保护遵纪守法企业的健康发展。三要加强奶牛疫病防控工作。重点加强奶牛口蹄疫、结核和布病的防控力度。抓好检疫监督,加强奶牛调运的检疫监管。强化疫情监测和报告。四要构建生鲜乳和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要尽快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加强建立生鲜乳和饲料质量追溯体系,加强生鲜乳和饲料等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尽快健全检测和执法队伍。五要强化协作配合。各级农业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密切与卫生、工商、质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形成强有力的沟通协调机制。搞好联合执法、跨区行动,认真查处跨区域、跨部门的大案要案。六要加强舆论和信息工作。建立统

一、科学、权威、高效的生鲜乳和饲料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要正面引导舆论,坚决制止各种不实炒作。各地要依法及时曝光各类在生鲜乳和饲料中掺杂使假违法行为,积极引导质量合格乳制品的消费,增强消费者信心。 4月1日,农业部在湖南长沙召开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工作座谈会。农业部副部长高鸿宾在讲话时强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农民增收、政府公信力和国家的整体形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就是保民生,抓民心,必须要有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决容不得半点掺杂使假和违规乱来。

高鸿宾指出,今年是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第一年,要从长远入手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通过长效机制的建立,依法管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维护好广大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高鸿宾说,我国从2001年“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启动实施以来,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幅度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建设取得重要成果,安全优质品牌农产品尤其是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总量规模迅速扩大,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大幅度提升,农产品的质量可靠,公众可以放心食用和消费。

高鸿宾强调,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和管理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措施,是事关广大老百姓健康的民心事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认证与监管并举”,积极稳妥发展,不断扩大覆盖面,提高品牌影响力;要从源头入手,加强检测监管,实施全程控制,对不合格的予以强制取缔;要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培养一批懂管理、会审查、善监督、能服务的人才队伍;要努力提供服务,加强对农民培训,引导农民进行标准化生产,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全面提升奠定坚实基础,提供强有力保障。

人民网北京4月8电

4月8日下午,农业部副部长高鸿宾在接受“大力发展畜牧业、做好动物疫病防控、促进农民增收”访谈时称,从增加农民收入角度看,发展畜牧业是非常有潜力的一个产业,农业部在畜牧业生产监测方面主要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将采取重要举措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高鸿宾谈到,畜牧业一直是农业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比上年实际增长8%。其中来自畜牧业的纯收入398元,比上年增长18.6%,在农村家庭经营纯收入中增幅是最大的。从增加农民收入角度看,发展畜牧业还是非常有潜力的一个产业。

从当前畜牧业发展形势看,畜产品价格下行压力较大,生猪、奶牛养殖效益有所下滑,但这些困难和问题是暂时的。比如3月份的数据,仔猪19.62元/公斤,活猪是11.27元/公斤,猪肉是18.82/公斤,同比下降幅度都挺大。仔猪下降45.7%,活猪下降了33.3%,猪肉下降了26.7%。但从长远角度看,还是有利可图的,还是有潜力的产业。

高鸿宾介绍说,针对当前主要畜禽产品价格下跌的情况,农业部在畜牧业生产监测方面主要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预警工作;二是强化数据分析和形势研判。 三是加强监测预警信息的发布。

高鸿宾认为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对于提高畜禽的良种化水平,改善畜禽生产功能非常重要。农业部对此也采取了重要措施: 一是加强畜禽良种场建设;二是组织实施好生猪和奶牛良种补贴政策;三是指导各地畜牧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种畜禽市场,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假冒伪劣种畜禽的行为,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针对猪价一直下跌、生猪生产过度下跌状况,农业部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这对于避免生猪生产大起大落、保障猪肉产品有效供应和稳定农民养殖收益,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同时,在谈到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问题时,高鸿宾称目前是我国奶业监管最严格时期 消费者应该有信心。去年三鹿事件之后,农业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农业部从去年11月至今在全国开展了4次大范围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对30个省一季度的质量监测,抽检2259个生鲜乳收购站、1114个运输车,抽查的三聚氰胺抽样检测全部合格,生鲜乳质量安全状况良好。

高鸿宾还介绍说我国不断加强防控禽流感,近期不会暴发大规模疫情;农业部将开展新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试用工作,切实加强饲料等投入品和生猪养殖监管打击\"瘦肉精\"。( 农业部副部长高鸿宾今天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情况时表示,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要100%纳入监管范围是个不能含糊的硬指标。目前全国省会城市和地级市的676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当中,已经纳入农业部门监测的有479个,占71%,比开展专项整治之前提高了15个百分点。还有29%年底要全部纳入。

高鸿宾强调,农业部门要努力在年底之前扩大监管范围,做到100%。所谓监管,就是这些农产品批发企业要全面地建立各项制度,包括管理的责任制度、检测制度、台账和记录制度、产品质量报告制度。最重要的是要全程监管,建立一个农产品全程监管的追溯制度。

据悉,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19日下午在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举行“百家农产品批发市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倡议活动”,向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所有会员及全国所有农产品批发市场从业人员发出倡议:积极响应国家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部署,自觉投身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批发“闸门”,保证人民群众农产品消费安全。高鸿宾在活动中强调,在规章制度建设方面,每个农产品批发市场都要做到“四有”。

高鸿宾说,农产品批发市场一头连着生产,一头连着消费,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个关键环节,地位非常突出,责任十分重大。批发市场必须把企业自身发展目标与所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统一起来,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长期性、根本性的制度建设。每个市场都要做到四有,即要有管理责任制度、检测制度、经营台账记录制度、不合格农产品报告制度。

30日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视频会议上获悉,农业部要求各级农业部门深入总结奥运食品安全保障经验,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创新方式方法,落实各级责任,全面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农业部部长孙政才强调,各级农业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实现了供奥农产品数量充足、品种丰富、品质优良、安全可靠,圆满完成了奥运会、残奥会食品安全的有关保障工作。其中的经验、做法值得借鉴:监管责任全面落实,监管水平明显提升,源头治理坚决果断,检验检测及时有效,尤为可喜的是,形成了一些管长远的制度,农业标准化实施步伐进一步加快。

孙政才强调,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一手抓农业生产发展,一手抓农产品质量安全,千方百计确保农产品总量平衡、结构平衡、质量提升。近期着重抓好五方面工作:

一要全面清查隐患,加强风险评估,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二要加强体系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严格实施全程监管。以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重点,围绕农产品从“农田到市场”全过程链条,突出农兽药残留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加强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全程监管。

三要加快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强认证监管和技术研究。推进质量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农产品认证体系和科技支撑体系建设,提高标准的针对性、实用性、配套性和科学性。

四要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加快农业标准化实施进程。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重点,将实施农业标准化与农业产业化项目、标准化示范县建设项目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紧密结合,加快标准推广应用,提高标准化种养比重。

五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部署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大。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自2001年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以来,各级农业部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狠抓农产品产地环境净化、生产过程控制和市场准入管理等,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测、认证体系建设,积极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200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入到全面依法实施监管的新阶段。

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总体上是安全放心的。但是去年以来,个别地区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以及例行监测结果表明,与城乡居民日益提高的消费需求相比,与技术性壁垒日益加剧的国际贸易形势相比,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深化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确保国家食物安全的必然要求。民以食为天,确保国家食物安全,是我们农业部门的根本任务。保证食物安全,既要数量上安全,确保粮食等农副产品充足供应;又要质量上安全,确保食用农产品优质放心,安全可靠。数量是基础,质量是保障,两者缺一不可。随着消费者生活水平的提高、质量安全意识的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会越来越高。只有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才能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消除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利因素。我们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必然要求。农产品生产和消费,一头连着消费者,一头连着生产者。如果农产品质量安全缺乏保障,不仅会损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会危及农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影响农民增收。一些地方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严重影响某个产业发展的教训非常深刻。产品质量是产业发展的生命,切实加强质量监管,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紧迫任务和重要途径。

———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提高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开拓国内、国际市场,质量安全是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根本保证。在国内、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中,我们既要发挥我国农产品生产成本价格低的优势,又要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打造质量、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只有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才能将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资源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将产品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

———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落实农业部门监管职责的必然要求。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农业部门肩负着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任务。我们要以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契机,认真依法履行职责,积极转变职能,深入研究新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提升。

做好新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我们进一步创新理念,开拓思路。要着重强化“三个结合”:一是加强监管与推动自律相结合。一方面要切实依法行政,加强监管;另一方面要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生产经营者自觉自律。二是强化农业部门职责与加强部门间协作相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涉及多环节、多领域、多部门,既要切实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各级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来强化,在农业部门内部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同时又要主动与公安、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等部门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三是加强部门职能和落实地方政府责任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农业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又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属地管理责任,逐级落实到各级地方政府的工作中去。

二、突出重点,依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以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根本,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科学把握形势,认真总结经验,探索发展规律,进一步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以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行动”为抓手,逐步建立管理、服务、监督、处罚、应急为一体的监管工作格局,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监管水平,让老百姓吃上健康营养、质量安全的放心农产品。

(一)抓好全程管理,强化重点环节。要强化生产源头管理。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评价和监控,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推行产地编码制度。切实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这一点十分重要。

加强生产过程监管。在重点地区、重点品种和加工企业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突出抓好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的创建工作,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试点。推行产地准出制度。启动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制度,推动生产记录和企业自检制度建设。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农产品销售企业要加强检验工作,禁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积极推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抓好产品认证和标识管理,严格执行转基因食品、液态奶等农产品标识制度,启动无公害农产品强制性认证试点。指导农产品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经营记录。发挥农产品批发市场责任主体作用,落实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报告制度,推进农产品生产者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批发市场开展产销对接活动。

(二)抓好综合服务,提高主体素质。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等技术培训,提供信息、市场、管理等综合服务,提升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守法意识和质量观念,让农民知道什么能用、什么不能用。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为契机,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切实提高农业和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以此将分散的农户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范畴,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充分发挥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支持他们深入基层开展培训和指导,提高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

(三)抓好监督监测,消除质量隐患。实行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测相结合,进一步强化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测,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的监测。监测范围重点是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超级市场等场所;监测品种重点是蔬菜、畜产品和水产品等鲜活农产品,禁用限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以及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的结果要依法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派驻质量抽检员,开展抽查检测,监督指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检测制度,向农业部门报告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发现并清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四)抓好案件查处,加大执法力度。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加强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公开曝光一批违法单位和个人。开展农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和其他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开展农业生产用药执法检查,检查农产品生产记录和自检制度落实情况,对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和其他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开展农产品执法检查,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要坚决查封、扣押,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抓好应急处置,建立应急机制。要把建立应急机制作为提高农业行政部门应急管理能力的一件大事来抓。按照“应急与预防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应急预案,细化操作手册,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各地农业部门要尽快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和有关农产品安全的不实之词,一定要快速反应,有效处置,坚决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三、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措施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求紧迫,任务艰巨。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全面落实各项措施。

一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地方农业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统筹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切实承担起法定监管职能。抓紧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和行政追究制度,明确各相关机构及领导的责任,落实监管任务和监管重点。

二要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后,农业部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农产品包装标识、农产品产地环境和农业标准化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并陆续印发实施。近期,我部又相继发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方案、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等文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颁布地方配套法规和制度,健全管理制度。

三要健全机制,增强合力。农业部门内部各系统必须加强合作,形成权责统

一、运行高效的工作体制和机制。要充分调动农业行政、执法、检测、科研、教育、技术推广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安排,形成合力。要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整合现有资源,加快构建技术服务网络、检验检测网络和行政执法网络,形成全方位监管的工作体系。要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努力形成部门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部门间相互支持,合力监管的工作局面。

四要加大投入,保障运行。近年来,各地政府根据本地情况,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但与工作需要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积极争取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现有经费,也要优化资金使用结构,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要深入宣传,加强引导。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等新闻媒介的作用,采取人们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形式,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倡导安全生产,放心消费,引导农业系统乃至全社会形成全力推进质量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依法履行监测信息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发布。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的成效,正确引导舆论,增强群众消费信心。

春节即将来临,农业部已经派出督导组赴各地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地要迅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确保节日期间农产品消费安全,让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月13-14日,全国畜牧站长工作会议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农业部副部长高鸿宾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农业部畜牧业司副司长王宗礼、兽医局副局长张弘、草原监理中心副主任刘连贵、中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副主任李明出席会议。全国畜牧总站站长谷继承作了工作报告,党委书记何新天作了总结讲话。福建省农业厅党组书记檀云坤到会致辞。全国畜牧总站副站长郑友民、沙玉圣、叶长冮和福建省农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林少雄等出席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畜牧、草原、饲料、奶业技术推广部门负责人,有关新闻媒体,共140多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的主题是“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强建设,促进发展。”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畜牧兽医专业会议精神,总结2008年畜牧业技术支撑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面临的形势,部署2009年工作。

会议指出,2008年是我国畜牧业成功应对严峻挑战,在困境中实现发展的极不平凡的一年。各级畜牧部门有效应对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四川汶川大地震、三鹿奶粉事件、全球金融危机等影响,保证了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肉、蛋、奶总产量分别比上年增长了6%、4%和8.5%。各级畜牧技术支撑机构在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了参谋助手和技术支撑作用,为促进畜牧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高鸿宾副部长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畜牧业技术支撑体系在过去一年中取得的突出成绩,特别是在应对罕见的自然灾害和行业突发事件中做出的重要贡献,再次强调了畜牧业技术支撑体系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分析了体系面临的新形势,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他指出,畜牧技术支撑机构是畜牧业技术推广的主渠道、主力军;是落实国家各项畜牧业扶持政策的重要抓手;是行政部门的得力助手参谋和重大应急事件的快速反应部队。在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关心、支持下,畜牧业技术支撑体系在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提高,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高鸿宾副部长强调,目前我国畜牧业正处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畜牧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正发生着深刻变化,畜产品生产市场波动进一步加剧,供给敏感性进一步增强,质量安全风险进一步加大,人们消费需求水平进一步提高。各级畜牧技术支撑机构要站在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建设现代畜牧业的高度,强化责任,充分发挥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依托作用。

高鸿宾副部长最后提出,当前畜牧业发展机遇十分难得,挑战空前巨大,压力前所未有,各级畜牧技术支撑机构要下大力气抓好自身建设,勇于创新,提高本领,转变作风,形成合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技术精湛、作风优良、团结进取的高素质技术支撑队伍。

谷继承站长全面总结了2008年畜牧技术支撑工作,分析了新时期体系面临的发展机遇,部署了2009年重点任务。他指出,2008年是畜牧业技术支撑体系经受严峻考验的一年,经过各级畜牧技术支撑机构的共同努力,在应对重大和突发事件、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做好技术支撑与服务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他强调,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洗礼,畜牧业技术支撑体系为畜牧业实现跨越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当前站在新的历史起点,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一是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为体系指明了发展方向;二是建设现代畜牧业进一步为体系拓展了发展空间;三是创新农业科技机制进一步为体系注入发展活力;四是加强条件能力建设进一步为体系夯实发展基础。他提出,2009年畜牧技术支撑机构要充分认清形势,把握发展机遇,全力以赴工作,为畜牧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撑与服务。一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配合完成2009年畜牧业发展的五项重点任务。二要立足本职,扎实工作。切实做好技术推广、资源保护、良种繁育、质量标准、信息服务、技能培训、灾害防治等七项工作。三要深化改革,理顺体制。增强改革信心,明确改革思路,加快改革步伐。四要创新机制,提高活力。逐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畜牧技术支撑与服务的水平。五要提高能力,树立形象。加强队伍、作风、条件和应急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职能,树立良好形象。

何新天书记总结了会议取得的成果,对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他强调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认真落实会议做出的各项工作部署,要进一步理清畜牧业技术支撑体系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明确目标任务,紧紧抓住体系面临的难得发展机遇,正确分析判断面临的新形势,勇于应对各种挑战和困难,坚定信心,扎实工作,全面完成好畜牧业技术支撑体系今年的各项重点工作任务,为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从2008年12月29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畜牧兽医专业会议上,农业部畜牧业司司长王智才说,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推进“十一五”规划顺

利实施的关键一年,畜牧业发展任务十分艰巨。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现代畜牧业发展道路,不断提升畜牧业对农牧民增收的贡献率,切实落实各项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畜牧业平稳健康发展。

农业部畜牧业司司长王智才做畜牧业年度工作报告

王智才指出,2009年畜牧业的主要任务是: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加快现代畜牧业建设步伐;推广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加强奶站规范化建设和管理;重点查处在饲料中添加与使用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的行为,巩固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实施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加强草原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统计监测分析预警工作,保障生猪和蛋鸡生产稳定发展。

基本目标是:优化畜种和畜群结构,保障肉蛋奶等主要畜产品有效供应能力稳步提高;标准化规模养殖比重增加3-5个百分点,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生鲜乳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达100%,饲料质量安全检测总体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草原围栏面积和人工种草面积各新增1亿亩,草原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

重点工作是:

(一) 抓住规模养殖这个关键,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

要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支持规模化饲养的要求,抓规模、出效益、促发展。落实好生猪、蛋鸡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强化技术服务和养殖生产培训,提高科学饲养水平,支持适度规模和生态养殖模式发展,逐步使适度规模养殖成为养殖的主体。各地要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要求,在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积极协调讲畜牧养殖用地纳入总体规划。以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加大畜禽粪污治理投入力度,实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畜禽养殖档案建立和管理,抓紧督促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要加快推进优势畜产品区域建设,加快建立一批优势生产基地县,实现规模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一定要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发挥稳定主产区生产、保障供应的重要作用。

(二)

抓住良种建设这个根本,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和效益。畜禽良种是畜牧业发展的根基,是畜牧业生产能力的基础保障。要稳步推进《中国奶牛群体遗传改良计划》的实施,制定并启动全国生猪品种改良计划,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的改良计划,结合生猪、奶牛良种补贴项目,推动畜禽品种改良。利用畜禽繁育体系建设等项目,着力扶持代次高、规模大、运行好的种畜禽场的建设和改造,支持龙头企业加快繁育推广优良品种,提高畜禽良种质量和供应能力;加快生产性能测定站、种公猪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实施奶牛、生猪性能测定,为品种选育奠定基础;加强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探索企业积极参与的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的新型模式,提高优良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利用效率。要加大畜牧法及配套法规的执法力度,规范种禽场审批,整顿种畜禽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种畜禽管理数据库,开展优良种畜登记工作,逐步实现种畜数据信息网络化管理;各地要尽快发布省级畜禽资源保护名录,摸清资源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基本状况,严格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口审批。

(三)

抓住奶站建设和管理这个重要任务,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纲要》,是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法律武器,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的责任在地方,监管在基层,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高度重视,形成合力,切实把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实处。要合理规划奶站布局,严格奶站市场准入,建立健全奶站监管系统,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工作,巩固一批,提高一批,淘汰一批,建设一批,加快奶站标准化建设进程。要全面开展生鲜乳生产和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控,加强对奶站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监测,建立生鲜乳质量安全举报投诉工作机制,依法严肃查处生产和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的养殖场和奶站,并及时以通报。要加强对奶牛养殖的指导,大力推广《奶牛场卫生规范》,普及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加大对标准化示范户、专业大户、奶业合作社的技术服务,增强科技示范带动能力,推进生鲜乳收购合同的普及应用。

(四) 抓住专项整治这个有效途径,确保饲料质量安全。

明年将迎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条例修正案有望颁布施行,各级畜牧和饲料管理部门要以保安全、促发展为总要求,积极开展“保障饲料安全,推进健康养殖”为主题的饲料执法年活动,强化执法监管,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各省级饲料管理和饲料质检机构要扩大检测覆盖面,增加检测频率,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加强对饲料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要以蛋白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检测为重点,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饲料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和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例行监测,要将自配饲料和养殖环节的饲料产品纳入监测,跟踪监管,严把畜产品安全第一关。要对各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逐一分析、排查污染因素,分析安全隐患,进一步健全饲料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采取针对措施,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要尽快完成饲料中三聚氰胺限量标准的制定,为打击非法添加行为提供技术支持和科学依据。

(五)

抓住生态文明建设这个重要契机,加大草原保护建设力度。要以完善和落实政策引导草原保护建设,加快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规范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全面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推进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落实;启动草原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多渠道筹集草原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建立健全草原生态补偿机制。要以重大生态工程项目支撑草原保护建设,争取启动《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的草原重大生态工程项目。继续实施好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草原治理和西南岩溶地区草地治理等工程项目建设,加强草原鼠虫害等生物灾害的防治,加大禁牧休牧轮力度,推行草畜平衡,逐步恢复草原生态植被,提升草原生态功能。要以生态演替发展规律指导草原保护建设,进一步加强对草原生态系统内在规律的研究,处理好草原全面保护、重点建设与合理利用的关系,把握好牧区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的关系,协调好农牧民生产生活与草原生态保护的关系;进一步加强防灾减灾、监理监测和信息宣传等基础性工作。要以法律法规保障草原保护建设,加强普法宣传,做好草原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牧民群众依法保护利用草原的意识;新修订的《草原防火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地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做好草原防火工作;要加大草原执法监管力度,着力解决草原承包经营权纠纷问题,严厉打击开垦草原、乱采滥挖等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曝光大案要案,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

(六)

抓住监测预警这个新型平台,加强畜牧业生产形势分析。监测分析预警工作是谋划发展、落实政策、调控生产的基本前提。各地要在目前工作开展的基础上,进一步重视支持,改善条件,改进方法,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农业部已从今年10月份开始,按照《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要求,每月向国务院报送生猪和能繁母猪存栏数,这是一项十分重要、十分艰巨的任务。各地要明确责任主体,按照农业部“百场(厂)千村万户”监测计划的要求,在工作中及时反馈信息、发现问题、交流情况,要科学合理地调整监测村布局,适当增加布点数量,提高数据的准确性。要继续抓好生猪主产省份专项跟踪调查,加强实地调研督导,结合生猪检疫数、屠宰数、种苗生产供应数、饲料生产企业销售量等数据,对监测结果进行检验和印证,提高监测数据的实效性和准确性。要继续加强统计员队伍建设,强化技能培训,提高县级统计员和村级信息采集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加偏远农村监测点信息员的补贴,充分调动一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壮大基层畜牧业统计监测队伍。

5月18日,2009年饲料质量安全执法年中期总结会在成都举行。农业部畜牧业司王宗礼副司长、中国饲料工业协会沙玉圣副秘书长、农业部畜牧业司饲料处王晓红处长、全国各省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和相关事业单位负责人共50余人出席了会议。

会议首先对近期开展的蛋白质饲料原料督导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一是指出了目前在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饲料相关条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基层监管不到位、日常监管记录不健全、监管尺度不合理等问题。二是指出了饲料生产企业发现的问题。主要存在产品标签标识不规范、生产和实验室的记录不健全、企业自检能力不足、产品留样的数量和保存时间不能满足控制品质和溯源的要求等问题。所以在蛋白质原料企业最终产品的检验上还需要严加监管。三是分析了目前在饲料安全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由于目前饲料原料来源广、品种繁杂、生产经营使用混乱,必须从规范原料使用入手,加强日常监管,并将重点产品纳入许可管理。四是通报了在监督检查中总体指标考核比较好的和不合格的蛋白质饲料原料获证生产企业。

四川、江苏、湖南、河北、甘肃等省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负责人做了发言,分别介绍了各省饲料执法年的进展情况,采取的措施、好的做法、存在的困难及建议。

王宗礼副司长传达了高鸿宾副部长关于加强饲料监管的批示,结合2008年饲料行业取得的成绩,深入分析了当前饲料行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他指出,目前整个畜牧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一是金融危机对畜牧业的影响很严重。二是畜产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畜牧业的发展。三是重大动物疫病层出不穷,给畜牧业的发展带来不确定因素。目前生猪生产的形势十分严峻,猪粮比价已经跌破了6:1,全国范围内生猪养殖已经出现了大面积的亏损。奶牛养殖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奶牛养殖户也举步维艰,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尚未完全恢复,三聚氰胺事件的影响难以彻底消除。在畜牧业不景气的情况下,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而在饲料中掺假造假的情况就极易发生,饲料安全出问题的可能性在增大,希望大家一定不要掉以轻心,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到目前为止,饲料执法年行动只能说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王宗礼副司长指出,目前饲料行业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一是企业自身管理存在漏洞,主要表现在饲料原料把关不严、实验室检测水平低、标识标签不规范等。二是行业信息渠道不畅,获取信息不够及时。三是要加强日常监管。评价一个单位的工作,不能因为出了事件、问题,就对他们的工作全盘否定。要看出了问题后,能否积极应对,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地处理整个事件。这一两年,河北、辽宁、湖南等省份在饲料安全也确实出现一些问题,但是他们都能积极、主动地妥善处理,将损失降到最小。对他们的工作应给予肯定。四是注重宣传实效。饲料执法年的宣传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针对饲料执法年进行宣传,我们现在要做什么,怎么做的、做的结果跟去年比怎么样;另一方面以饲料执法年为契机,对违法事件进行公开处理和曝光。

最后,王宗礼副司长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他强调,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按照饲料执法年总体部署,继续做好做实各项工作。一是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加大监管力度,要加大对饲料原料特别是蛋白原料和反刍动物瘦肉精的监管工作;二是各省管理部门一定要加强督导检查;三是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四是利用饲料执法年的契机,加强饲料安全监管队伍的建设工作。五是要及时沟通信息,信息报送一定要及时。王宗礼副司长指出,从去年年底到现在,我们从条例的修改以及一些配套办法做了大量的工作,组织企业代表召开了座谈会,就如何提高行业门槛进行了探讨。在这个过程中,要依法办事,循序渐进,正确引导。我们重点要从以下几方面做:一要完善制度;二要加大饲料企业的整合力度;三要在严格审核监管方面加大力度;四要提高饲料安全生产水平。

2月23-24日,农业部畜牧业司在北京举办了全国畜牧法执法培训班。培训班总结了畜牧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交流了各地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剖析了当前畜牧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下一步贯彻实施畜牧法进行了部署。

畜牧法颁布实施以来,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是畜牧法宣传贯彻持续深入。各级畜牧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贯彻畜牧法,畜牧主管部门的广大干部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畜牧生产经营者自觉遵法守法意识明显增强,畜牧业依法治牧进程稳步推进。二是畜牧业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国务院颁布了《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利用审批办法》,农业部出台了《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等法规规章,一些地方省份也出台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等配套法规。三是畜牧业执法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按照农业执法“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各地不断强化畜牧法执法工作,不符合生产要求的种畜禽企业和不合格奶站被依法取缔,违法违规生产企业受到查处。四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明显增强。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地积极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一些省份出台了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办法。五是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迈出坚实步伐。农业部制定下发了《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2006-2010)年》,成立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保护区、保种场,加大了对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的支持力度。六是畜牧业发展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近两年来,国务院先后下发一系列促进畜牧业发展的文件,2008年中央用于扶持畜牧业的投资达130多亿元,畜牧业在农业农村经济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

培训班重点讲授了畜牧法执法问题,梳理了畜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法定职责,进一步明确各级畜牧部门必须依法履行的职责;剖析了畜牧执法中存在监督管理弱于促进发展、事后管理弱于事前管理、基层执法弱于省部执法等突出问题;强调了从增强意识、转换机制、抓住重点环节、保证公平公正等方面,深入开展畜牧法执法工作。

下一步,贯彻实施畜牧法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属于行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必须在2009年5月底前全部出台;配合立法机关制定的规章,要积极促动出台。二要大力推进畜牧法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要求,各地要尽快将畜牧法执法纳入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体系,确保各项法定职责得到全面履行。三要扎实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继续做好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后续工作,完成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的摸底调查工作,加强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经营执法专项检查。四要切实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对养殖场(小区)备案、养殖档案管理和畜禽标识管理进行检查,重点加强饲料等养殖生产投入品,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查处生鲜乳中添加任何物质的违法行为。五要继续巩固和加大畜牧业发展政策资金支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强各项畜牧业扶持政策的宣传,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加大各项政策的督促检查力度。不平凡的一年不一般的付出 不寻常的成绩

——畜牧业成为2008年农业农村经济的突出亮点

从2008年12月29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畜牧兽医专业会议上获悉,2008年,畜牧兽医工作克服重重困难,取得显著成绩,有力保障了城乡居民“菜篮子”产品供应,为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做出了重要贡献。预计全年肉蛋奶产量分别为7275万吨、2630万吨和3940万吨,比2007年分别增长6.0%、4.0%和8.5%,畜牧业产值有望突破1.7万亿元,约占农业总产值比重的34%。重大动物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与前几年相比,2008年我国重大动物疫病流行强度明显减弱,发病频次大幅降低,发病范围显著缩小,总体疫情控制在近年来最低水平,有力保障了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农业部副部长高鸿宾指出,2008年,畜牧兽医工作经历了一系列重大和突发事件的严峻考验,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农业和畜牧兽医部门沉着应对,迎难而上,奋力工作,打赢了一场又一场硬仗,强化了行业凝聚力,树立了行业良好形象。年初,奋力抗击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迅速恢复灾区畜牧业生产;年中,经受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严峻考验,成功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推进助奥安全保障行动,奥运期间全国无重大动物疫情和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供奥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力保障;9月份以来,全力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有效化解奶业和家禽业发展危机。总观全年,生猪生产快速恢复和稳定发展,畜牧业生产数量、质量和效益同步提升,全年平均养殖效益达到历史较好水平,工业饲料产量较快增长,草原保护建设稳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参与国际兽医事物能力显著增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不断强化,兽药行业监管和兽药残留监控力度进一步加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显著提升,重大动物疫情总体平稳。畜牧兽医工作成效非常显著,成为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突出亮点。

农业部副部长高鸿宾做重要讲话

高鸿宾说,我国畜牧业正处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畜牧业发展内外部环境复杂多变,社会关注度提高,供给敏感性增强,市场波动性加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风险加大。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国内经济发展困难增加,畜牧业发展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保增长、促增收难度加大,畜牧业平稳健康发展将面临严峻挑战。2009年,动物疫情形势依然复杂严峻,畜产品价格下行压力较大,奶业整顿和振兴任务艰巨,动物产品和饲料质量安全监管难度加大,草原保护建设与利用的矛盾仍然突出,相对落后的畜牧业生产方式与建设现代畜牧业的根本要求还不适应,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仍存在不少制约因素。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现代畜牧业发展道路,切实落实各项扶持畜牧业发展和加强动物疫病防控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畜牧业平稳健康发展,努力实现主要畜产品有效供应能力稳步提高、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进一步提高、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重大动物疫情稳中有降、草原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的目标。

高鸿宾强调,2009年,要集中力量抓好6项重点工作。一是确保畜产品有效供给。主产区重点抓政策落实、抓效益提升、保护基础生产能力、促进生产平稳增长;销区要做好产销衔接、努力挖掘生产潜力,确保大中城市“菜篮子”畜产品供应。二是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把春秋集中免疫和日常补免有机结合,以中小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畜禽流通环节为关键,以边境防控为突出环节,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兽医工作机制,强化兽医队伍建设,加强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监控,加快兽医科技进步,全面参与国际兽医事务,提升动物疫病防控综合能力。三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专项整治力度,要按照“全程监管、重点监控、及时处置”的原则,采取坚决有力的综合措施,把各项工作提升到新高度。四是强化奶站监管。深入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继续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合理规划奶站布局,加大对标准化奶站建设的扶持力度,规范奶站管理,确保生鲜乳收购秩序有明显改善。五是加大草原保护建设力度。按照“保护是根本、建设是关键、利用要科学、补偿要到位”的原则,逐步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继续实施好退牧还草等重大工程项目,推广应用配套生产技术,实施草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通过典型带动、逐步推广,实现连片治理、全面改善。六是强化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创新体制机制,合理调配力量,加强整合,探索建立职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执法体制机制;按照执法和服务并重原则,提高畜牧兽医执法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20篇:食品安全法汇报

焉耆县第三中学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

工 作 汇 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县三中对调研组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就三中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情况向调研组的各位领导作一简要汇报,希望能够得到领导们更多的关注和更好的建议。

一、学校基本情况

为缩小自治县城乡义务教育差距,优化教育资源,促进自治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09年8月,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 将焉耆县四十里城子镇、包尔海乡、查汗采开乡中心学校初中部整体并入原永宁镇中心学校,成立了焉耆县第三中学。2012年2月,又将七个星镇中心学校初中部合并到县三中,学校布局调整初步完成。

焉耆县三中为一所民汉合一的九年一贯寄宿制学校(含一所幼儿园、一个教学点)。学校占地98亩,基础设施齐全,建有15129平方米的教学楼及综合实验楼,8700平方米的学生公寓,1514平方米的学生餐厅,500平方米的水冲式厕所,400米标准塑胶运动场、8个篮球场等;学校物理、化学、生物、科学实验室,图书、美术、音乐、舞蹈室等均按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学校建有语音室、心理咨询室和5个微机教室,拥有计算机 222台。

1 除九号渠村教学点外,校本部中小学50个教学班均安装了“班班通”。学校建成了颇具特色的以感恩励志教育为主题的德育教育基地和校园文化景观区。

学校现有教职员工323人,其中:汉语言教师164人,维语言教师159人。在校学生数1973人(其中汉族446人,回族684人,维族827人,其他民族16人)。教学班级56个,其中小学29班级(汉语教学班15个,双语教学班14个),初中27个班级(汉语教学班18个,双语教学班5个,维语教学班4个)。寄宿学生947人(其中小学152人,初中795人)。

二、食品安全法贯彻落实情况

我校现有食堂1个(内设小卖部),学校食堂对外承包,宿管中心负责对学校食堂的监督和管理。我校高度重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四年来未发生一例食品安全事故。

(一)完善制度,规范食品管理。

学校积极健全食品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并完善《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制度》、《食堂卫生安全制度》、《县三中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县三中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县三中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县三中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县三中食品试尝、留样制度》等规章制度,使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不留盲点和死角,积极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

(二)防患于未然,不定期开展自查自纠。

1、学校召开专门工作会议,设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

2 品安全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校长负责食品安全的日常自查工作,并将各项安全自查责任落实到人,进一步明确各级安全组织和责任人的职责,真正做到校长亲自抓,分管校长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保证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落到实处。

2、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使全体教职工充分认识学校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并作出硬性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一旦出了问题,将严格按照领导责任、分管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等进行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3、在周一国旗下讲话,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其中,要求师生“防患于未然”。

4、学校突出食品安全宣传工作。通过各班出专栏、办黑板报等宣传食品安全常识,利用广播、集会等方式大力深化其重要性。

5、学校坚持食品安全排查台帐制,做到自查自纠落到实处。

6、加强学生饮食、饮水安全工作。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管理制度》;严格坚持相关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食堂、小卖部卫生许可证制度;严格操作食堂、小卖部货源质量准入和索票、索证制度。

7、学校宿管中心定期检查食堂卫生,全体教职工进行监督,并设置有专人负责管理,有效防止食品中毒等安全事故发生。

8、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和检查。首先,由德育牵头,对学生个人卫生进行检查;其次,学校加强学生购买食品的严格

3 管理,严禁学生外出购买不卫生食品,并定期督察学生的表现,拒绝不卫生食品进入校园。

9、学校持之以恒地执行卫生24小时保洁,每天3小扫,每周一次大扫除制度,定期对食堂、小卖部等场所进行消毒,有效保证校园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10、严把食品采购关,坚持定点采购食品。坚持食品采购索证制度,不购变质食物和野生菌、豆角等有中毒可能性的食物。

11、食品储存和餐具消毒工具、食品加工工具齐全,餐具做到餐餐消毒,厨房餐桌及地面每天定时进行清理。培养师生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注重每日晨午检制度。

三、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们在食堂管理和食品卫生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我们注意到,仍有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大家共同去思考、去实践、去解决。

1、学校周边环境不容乐观。目前县三中周边为学生提供烧烤、餐饮的小店比较多,另外流动的小商小贩,食品卫生令人担忧,但学校没有检查处罚的权限;

2、学校食堂饭菜质量有待进一步改善,这一点学校师生和家长反映较为强烈。

四、整改措施

1、加强食堂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食品卫生问题的发生 校领导及食堂负责人每天深入食堂,检查食品卫生、饭菜质

4 量、碗筷消毒、采购索证、食品留样、记录台账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食堂承包人沟通,限期整改。

2、添置消毒设备,做好器具消毒工作

为保证器具卫生,今年4月学校又为食堂购买了2台消毒柜(原有2台)及6张不锈钢案板,要求食堂承包人必须做到“一日三餐碗筷消毒”,确保学生吃得安全,吃得卫生。

3、增加饭菜花样,提高学生伙食质量

从今年五月份起,学校督促食堂重新制定了新的食谱,增加了饭菜花样,如:拉条子、粉汤等。提高了学生伙食质量和饭菜种类,同时学校加大了对师生的调查,从目前情况看,师生满意度大幅度提高。

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学校食堂的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切实履行学校对食堂的监管责任,确保学生吃的安全、营养,让家长放心。

焉耆县第三中学 二0一三年九月

食品安全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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