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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请示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07 12:00:50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由政府成立参股和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方针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支持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配合宏观经济调控的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征:经营目标是为了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国家预算拨款;资金的运用以发放中长期贷款为主;贷款的重点是政府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由政府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项目。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种类:(1)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门为政府经济开发和发展提供的中长期贷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作用--主要是配合政府实施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加快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的建设促进经济落后区域经济振兴。(2)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指以经营农业或与农业有关的信贷业务来贯彻政府支持农业发展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作用--为农业提供资金支持服务于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3)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指以经营与进出口有关的信贷业务以推动国家进出口贸易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作用--主要是通过融通资金提供融资条件提供咨询服务和经办对外援助服务于政府的对外政策。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1)一般职能:是指其所具有的与一般金融机构类似的或相同的职能即金融机构的金融中介职能。(2)特有的职能:倡导性职能--政策性金融机构以直接的资金投放或间接地吸引商业性金融机构从事符合政府意图的放款来发挥其首倡引导的功能;选择性职能--政策性金融机构对融资领域或部门的资金支持是有选择性的即选择政府政策支持但市场机制作用有失灵的领域或部门;补充性职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活动可以补充完善以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的职能。服务性职能--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企业或政府提供金融与非金融服务的职能。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政府预算拨款供给资本金;借款;发行债券;吸收存款;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基金;职工住房公积金。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贷款;投资;担保。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外部关系:政府的关系--依附型、相对独立性、中间型;业务往来对象的关系--信贷关系、投资关系;与中央银行的关系--中央银行通过再贴现再贷款或专项基金向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来源、人事互相参与、个别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政策性银行有哪些特征?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投资建立,按照国家宏观政策要求在限定的业务领域从事信贷融资业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业务经营目标是支持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配合宏观经济调控。 由于政策性银行由政府投资设立、并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向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因此在经营活动中表现出如下特点:(1)不以盈利为经营目标。政策性银行业务出发点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而不是微观效益。(2)资金运用有特定的业务领域和对象。这些领域或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现实意义,或是国民经济薄弱环节,或对社会稳定、经济均衡协调发展有重要作用。 (3)不以吸收存款作为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预算拨款、发行债券集资或中央银行再贷款。(4)资金运用以发放长期贷款为主,贷款利率比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5)不设立分支机构。政策性银行的具体业务操作通常由商业银行代理.目的是降低营运成本。

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有何不同?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投资设立的、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向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与商业银行以营利为目的相比,他们的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根据具体分工的不同服务于特定的领域。

推荐第2篇:政策性总结

姚洋认为2016可能是经济调整最困难的一年

近日,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姚洋在“学习型中国论坛”上发表演讲,本文根据演讲内容整理。

展望明年,恐怕也不会太好。我想现在经济下行,恐怕是三种原因叠加起来造成的:

第一,经济危机之后,世界整个经济在收缩。世界贸易实际是在收缩的。中国也在跟着收缩,因为中国现在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国。如果世界的贸易在收缩,中国的贸易也在收缩。这样造成了中国经济一个巨大的(转变)。我们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间,外贸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是1/3,现在这1/3基本上没有了,开始变成负的了。这是我们经济减速的一个重要的外部因素。

第二,从内部来说,国家经济发展到今天,也面临一个结构转型。我们的工业化进行了二三十年,到2010年、2012年的时候,基本上达到了顶峰。经济学上的一条规律,当你工业化发展到顶峰之后,财力物力就会向着比较低的生产力部门转移。我们工业部门是生产力最高的部门,但是我们现在看到大量的人力物力在转向服务业,服务业的劳动价值没有工业高,这样也会使得我们经济增长减速。

第三,最重要的一个,就是经济周期本身的规律,没有一个国家可以避免这个经济周期,只不过你的经济波动是可以大一点、小一点,中国的经济波动应该来说还是蛮剧烈的。从1992年邓小平南巡开始,我们基本上经历了四次大的周期,两次上升、两次下降。第一次上升是1992-1997年,我们的经济上升非常非常快。1997-2003年我们的经济处于下行,而且是一个空缩的状态。如果大家有记忆的话,那一段时间也是我们国家经济非常非常困难的时期。2004-2012年这段时间,是我们经济飞速发展的时间,是有史以来我们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几年,得益于外部条件改善,得益于我们工业化往上冲。所以在那个时候,我们有一句话就是“即使是猪站在风口上也会飞起来”,因为那时候风大,所以大家都飞得非常高。但是从2012年之后,我们整个经济开始下行,导火索当然是欧洲的危机,传染到全世界。现在看来,唯一还有一点亮点的地方就是美国经济,这也是为什么美元在升,所有国家的货币相比美元都在贬,中国也不例外,会跟着贬。但是我们这个贬值,会不会贬过7呢?我觉得不太可能,如果真有这样贬值的危机,央行肯定是要干预,尤其是一个心理的关口。

过去的周期基本上是大口径,算起来是每七年一个周期,这样算从2012年开始,我们下次的这个周期才刚刚开始。所以2016年大家要准备过一个苦日子,可能会是这一轮经济调整最困难的一年。

这一年会发生什么事呢?

我想第一,会有很多企业会被并购掉,会被重组掉,还有一些企业可能不得已宣布破产。

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传递出来的消息,明年也是一个重要的调整之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五大任务: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

前面三个任务实际上对我们来说都不是利好的消息,首先“去产能”,我们这些过剩产能的行业,比如说钢铁、水泥、煤炭都要去产能,与此相关的一些行业也要跟着收缩产能,国家已经确定了这样一个目标。去产能的力度到底有多大?从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传递的精神来看,可能这个力度会非常大,大家要做好这个心理准备。

第二是去库存,我们一线的房子在暴涨,特别是深圳房价暴涨,这事说明现在投资机会少了。大家有钱,中国人还是有钱,你要投资要到少数地方。深圳是被投资者看到是“价值洼地”,冲上去了。但在广大二三四线城市库存量是非常非常大的,要消化起来是极端的困难。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来要加快农民进城,希望农民把多余库存消化掉。

我个人更建议政府发债,政府把这些过剩房子收起来。现在这是绝佳的机会,开发商已经意识到明年日子非常难过,政府把房子拿去,打六折你开发商卖不卖,很多开发商愿意尽快的套现。有这些房源之后怎么办?可以分给这些进城的农民,李克强总理说要解决三个一亿人的住房问题,已经进城的一亿人,还有棚户区改造的一亿人,还有新进城一亿人的住房问题,这是一个绝佳的机会。 第三个方面去杠杆,去杠杆不是说要把我们的M2降下来,M2降下来是不太可能,除非你央行大规模的收缩。去杠杆的意思就是要把我们在经济里面说白了就是三角债清理,任务非常艰巨,也会对我们企业产生很大的影响,大家要有心理准备。

利好消息就是后面两句话,降成本,会有一些结构性的减税。这次特别提出来要在我们的传统领域要进行减税,甚至要减增值税,这是一个利好消息。尽管具体的政策没有出来,但是方向已经确定。

最后一个补短板,就是要把我们的一些供给侧的短板给补上。有些传统的供给还不够,我们要补齐短板。

另外一个利好消息就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来要适度扩大财政赤字,这个是从来没有提出过来的。因为我们国家一直把财政赤字不超过GDP的2%作为一个关口。明年有可能会突破,突破是个利好消息,意味着政府会以更大的力度来促进投资,特别是地方政府的投资,对经济会是一个很大的利好消息。

再一个利好消息就是股市,上海的战略新兴板明年一定会开,新三板的转板规则可能会出来,对大家都是个利好消息。我希望注册制改革能够尽快的推出,否则又会像今年一样,本来是很好的一头慢牛最后变成一头疯牛,只有让市场变得更加深厚之后,才能让股市变成一头慢牛。

这种情况下,明年我们企业应该做什么?

在寒冬里面,做企业的第一要务是什么呢?保持你的现金流,你不要让你的现金流断掉,投资一定要谨慎,哪怕是明年的股市再出现很大的上升苗头,我也希望大家一定要保证自己的现金流。特别是中小企业,千万不要以为股市的钱好赚,我也赚一把。有现金有血才不会倒下。

第二步就是练内功,经济总是会回稳的。经济周期明年是最关键的一年,也是最底部的,经济可能会逐步回升,到了2017年是我们要开“十九大”。通常我们的政治周期,当你要开党代会的时候,经济都会往上走。 预期到2017年,我们的经济要开始回暖。在回暖的时候如果大家没有准备好,就不可能赶上下一波风。就是练好内功,让我们的企业在下一阵风到来的时候,也站在风口上,那我们的事业就可以持续下去。

推荐第3篇:政策性退税

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

一、文件依据

1.《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

8.《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186号)

9.《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94]财商字第278号)

10.《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7]25号)

二、申报材料

(一)退税申请文件原件。包括:

1.申报人的正式申请退税文件;

2.初审部门初审结果的文件,即初审部门出具的加盖印章的《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退税、退库核批承办单》。

(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

1.申报人应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不得汇总填列)并加盖公章。其中:“缴款书编号”一栏要求填列一般缴款书或汇总缴款书的编号;“应退税额”一栏要求填列申请退税金额。

2.由各市财政局负责初审的,各市财政局要对申报人的退税申请写明意见(包括是否同意退税及税款所属时间和退税金额)并加盖印章。

(三)完税凭证复印件。

1.申报人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提供缴款书复印件。要求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逐票加盖印章或提供税票汇总清单并加盖印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申报人采取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的,除提供完税证和汇总缴款书复印件外,要求填写《申报人采取完税证、税务机关使用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证明》(见附件),并加盖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印章和税款所入国家金库的印章。

3.申报人申请退税年度有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或被税务机关查补一般增值税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复印件。若不存在此种情况,则无需提供相应证明。

(四)《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是由负责稽查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申报人申请退税年度一般增值税应缴、实缴、欠缴(或多缴)以及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有关情况的正式稽查文书,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税务机关印章。若该年度未进行稽查,由申报人写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五)由各市财政局负责初审的,提供由初审部门填列并盖章的《退税企业基本情况表》。

(六)申报人申请退税所属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复印件,并加盖申报人的公章。

(七)申报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八)需要证明产权关系的申报人,要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九)申报人遇有投资新设、股权结构调整、更名、分立、改制、注销等事项,要求提供相关工商登记变更、产权构成及其变更等法定证明文书的复印件。上述事项须报主管部门同意的,要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十)退税受理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为方便整理装订,以上资料请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三、工作程序

(一)初审。对于石家庄市的退税企业,由专员办直接进行初审;省会城市以外的退税企业,由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初审。一般采取申报资料送达审核的方式;专员办视情况可对申报人进行就地审核,并事前告知申报人。审核完毕后向申报人说明核减退税金额的理由。

(二)复审和审批。专员办承办处接到初审部门报来的退税资料后,按照处内职责分工进行复审。承办处主要负责人对退税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办分管领导审签意见,经办主要领导审批后退税。

(三)办理批复手续。审批完成后,石家庄市退税审批事项,由专员办办理并出具相关材料;其他市的退税审批事项,由各市财政局接到专员办批复文件后办理。

批复的相关材料由专员办或各市财政局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委托申报人负责送达当地人民银行国库。人民银行各级国库收到相关批复资料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退库事项要及时、足额办理,对不合规的退库事项应及时退还审批单位或送达人。

(四)资料返回。各市财政局对已办理完退库手续的《收入退还书》第五联,石家庄市退税企业对已办理完退库手续的《收入退还书》第

一、五联,于30日内报送专员办。逾期不报的,各市财政局应向专员办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且未予纠正的,将按责任停止办理该市或该企业的退税审批业务。

四、职能部门

推荐第4篇:政策性保险

农业保险

——我国基础农业的新保障

众所周知,“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的基本性问题,农业更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堪称基础中的基础,而现行我国政府推行的农业保险试点,使得农业的基础性地位得到更好保障。

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代替直接补贴对我国农业实施合理有效的保护,减轻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冲击,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农业保险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2007年国家财政开始拨出10亿元专项补贴资金,通过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对我国六省区五大类粮食作物保险予以补贴,积极为农业安全生产提供保障。这项措施有力地改变了农险经营的外部环境,农业保险由此出现了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全国农业保险当年实现保费收入51.8亿。2008年,国家稳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加大了对粮食、油料、生猪、奶牛生产的各项政策扶持,支持发展主要粮食作物政策性保险。分析近年来农业政策情况,可以发现,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持续加大支农惠农力度,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长期国策,而农业保险作为其中的组成部分,正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时机。

从课堂老师的讲解中我们了解到,农业保险按农业种类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按危险性质分为自农业保险、然灾害损失保险、病虫害损失保险、疾病死亡保险、意外事故损失保险;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基本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和一切险;按赔付办法可分为种植业损失险和收获险。

农业保险与农村保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以地域命名,是指在农村范围内举办的各种保险的总称,除含农业保险外,还包括乡镇企业、农业生产者的其他各种财产、人身保险。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农作物栽培(农业)、营造森林(林业)、畜禽饲养(畜牧业)、水产养殖、捕捞(渔业)以农村中附属于农业生产活动的副业。

中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农产品保险,生猪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耕牛保险,山羊保险,养鱼保险,养鹿、养鸭、养鸡等保险,对虾、蚌珍珠等保险,家禽综合保险,水稻、油菜、蔬菜保险,稻麦场、森林火灾保险,烤烟种植、西瓜雹灾、香梨收获、小麦冻害、棉花种植、棉田地膜覆盖雹灾等保险,苹果、鸭梨、烤烟保险等等。

中央政府一直以来都很很重视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已经在全国各地区全面起步。但总体看,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农业产值的

3.2‰,覆盖面积仅占我国耕地面积的1/4,发展模式还不成熟,对农业生产的保障能力还是相对有限。

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经营模式还是将业务委托给商业性保险公司来做,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这种运作模式仍处于试点阶段,相对比较粗放。再加上中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农业生产情况差异大,政策性农业保险

经营模式在发展过程中需要继续完善。由政府成立非营利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统一进行农业保险的产品设计、管理和经营,建立政府主导和管理、市场化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模式。

对重点农产品进行统保。例如,全国范围内对小麦、水稻、棉花、生猪、奶牛等战略性农产品资源进行统保,各级地方政府可在烤烟、林木、茶叶、蔬菜、水产养殖等优势特色产业上开展统保试点。农业保险的需求是双向的。从政府方面来讲,政府需要一种更好的途径来解决受灾农户因灾返贫的现象,而政策性农业保险就是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法,保险公司帮助政府设计风险评估和理赔机制并管理风险基金,提供管理资源。这种方式比政府直接对农户直接补贴更加科学。从保险公司方面来讲,当前中国的财产保险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城市市场的的盈利空间被大幅压缩,在加大创新力度的同时,发现新的市场是每个公司面临的课题,随着国家对“三农”的投入,农村保险消费能力正在逐步得到培育和壮大,因此,加大对农村市场的研究和投入,引起了各家保险公司的重视。在当前情势下双方都出于主动的地位,积极性高,更能促进此工作的顺利实施。

为了给农业生产提供更好的风险保障,从而给政策性农险长期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要有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2、坚持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方式不动摇;

3、政策性农险的核心是政府统一组织投保、收费和大灾兜底,保险公司帮助设计风险评估和理赔机制并管理风险基金;

4、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做到政策性农险有法可依;

5、各级应该加强宣传力度,使农业保险的惠农支农政策家喻户晓,以下促上;

6、农业保险和农村保险共同发展。农村对保险的需求空间很大,而且还会逐年增加,农业保险的网络可以为广大农村提供商业保险供给,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保险需求,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7、协调各职能部门关系,建立相应的机构组织,保证农业保险的顺利实施;

8、其次各级财政部门应该对下拨的财政资金最好进行省级直接预拨,省级公司统一结算,保证资金流向明确,足额及时,保证操作依法合规;

9、长期坚持农作物生长期保险和成本保险的策略;养殖业保险以大牲畜、集约化养殖保险为主。但不能足额承保,需给投保人留有较大的自留额,同时要实行一定比例的绝对免赔率;

在农业保险发展的过程中,立法的迫切性逐渐增大。许多代表委员指出,现在,国家还未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也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组织推动方式、准备金积累等方面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

尽管中国农业法、保险法对农业保险有原则性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应尽快列入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使农业保险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发展。

农业保险,关乎国家的粮食安全。目前这项工作正在“试点”之中。面对国际粮价大幅上涨和国内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这样一个严峻形势,农业保险必须尽快“推而广之”。

农业保险,是国家粮食安全的保护伞。当下的农业生产,仍然要在很大程度上还是靠天吃饭。而有了农业保险,农民朋友,特别是那些种粮大户,便有了“东山再起”的信心和后劲。。

因风险和成本原因,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水平较高,单靠农民难以独立负担这块支出。因此,国家出台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由各级财政和农户共同负担保费。“但从实际经营情况来看,基层政府的财政补贴资金往往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核算和偿付能力,也影响了基层保险机构的积极性。”任建国代表介绍,2008年,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财政补贴未到位资金为10.48亿元,约占当年保费的十分之一。

对于这个问题,民建中央高度关注,提出应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首先,逐步把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提高到占当年农业增加值的一定水平,以后逐年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其次,落实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责任,发达省份的农业保险补贴可由各省财政负担,落后省份和农业大省的农业保险补贴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一直以来,抗灾救灾、安抚灾民、重建家园的费用主要由国家和地方农业保险民政部门负担,也有一少部分来自群众和企业的捐赠。这种模式不仅让国家投出了大量的财力,而且不利于健全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的形成。有关专家指出,应尽快建立农业保险机制、成立农业保险公司,更多地用社会的力量来化解农业风险。

据统计,自然灾害每年给中国造成1000亿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受害人口2亿多人次,其中农民是最大的受害者,以往救灾主要靠民政救济、中央财政的应急机制和社会捐助,农业保险无疑可使农民得到更多的补偿和保障。

七大因素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1、农民收入水平太低。

2、传统农业比重太大,农业经济组织化程度低。

3、国家支持力度小,没有相应的一系列政策。

4、农业保险法律缺位。

5、农业保险宣传不到位。

6、保险覆盖面小,保险水平低也是一个问题。

7、农业保险的人才太少也是制约农业保险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农业保险是防范农业生产风险、化解农业灾害损失、创造良好农业生产环境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完善财政宏观调控措施的重要手段。深刻认识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对推动农业保险工作健康稳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农业保险是减轻农业灾害损失、稳定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市场供应的重要举措。发展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加以保护和支持势在必行。

农业保险是完善政府职能,进一步提升服务“三农”水平的重要手段。农业保险将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对接,有利于促进财政工作从管钱向建机制的方向转变,从侧重理顺上下级财政关系向注重经济发展、服务农业的方向转变。

农业保险是创新救灾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途径。赔款的及时兑现,减少了投保农民的受灾损失,对防止农民灾后返贫、因灾致贫起到了重要作用。

农业保险是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能力的重要措施。因此,将开展农业保险与国家直接救助有效结合,逐步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防范和分散作用,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农业风险管理体制。开展农业保险可以提高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农民的偿付能力,从而改善农户信用环境,使农民更容易获得信贷支持。

农业保险发展的好与坏直接影响着我国农业未来的好与坏,解决农业保险试点不足的问题刻不容缓,希望国家和政府可以尽快的解决其中的困难,做到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的问题,从而造福于广大的农民,是我国发展的更加稳定,人民更加的幸福。

安徽财经大学

《政策性保险》

学院:金融学院 班级:10级保险2班 姓名:汪玉

学号:2010260087

推荐第5篇:政策性担保公司

[摘要] 信用担保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存在着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因此,通过积极创新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形式,扩大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外部监管体系;健全再担保制度,完善风险分散机制等措施,来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更好地发挥信用担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中经评论·北京)提供信用担保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种手段,为此,各国政府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府都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作为一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社会经济政策。初具规模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对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能力和解决其信贷缺口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大部分的担保机构资本金较小,抗风险能力弱,担保规模不够用,再加上现有信用制度尚不健全,担保机构已无法满足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所面临的风险问题,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建立完善的中小信用担保制度,对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和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信用担保的涵义及其功能

(一)信用担保的涵义

信用担保,也称信用保证,是指由专门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制度化的保证。信用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中介活动,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交易活动对信用和社会性风险管理的客观要求。信用担保的涵义包含三个要点:一是由专门机构提供的担保,而不是一般法人、自然人提供的担保;二是这种担保是制度化的担保,即指它是在一定的政策、法律、制度、规则框架安排体系之中的,是一种标准化、规范化的业务;三是面向社会提供的担保,不是对内部关联机构或雇员提供的担保。

(二)信用担保的功能

信用担保实际上是一种专业担保,专业担保具有经济杠杆的属性。当专业担保为政府利用时,就成为贯彻特定经济政策的工具。经济杠杆的属性是信用担保最重要的属性,它能够引导社会资源、生产要素的流向,对社会资源、生产要素的动态过程或者说是对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等提供保障。

这种属性直接由信用担保的放大功能体现。放大倍数是担保机构所提供的担保额与其承担担保风险的担保资金或资产的比例。一般来说,担保放大比例越高,其对社会做的贡献越大。同时,担保放大比例越大,担保机构所要承担的风险就越大,这就需要担保机构具备更高的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刘新来,2003)。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不是一个简单的常数,而是随着担保机构各方面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担保放大倍数并不是越大越好。在担保机构社会贡献率、担保机构风险承受能力、债权人、债务人认可度之间存在着一个平衡点。过高或过低地确定担保放大比例,都会对担保机构的经营和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现状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通过政府财政出资(或以其为主要出资人),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基金),为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专门化的信用保证,它是信用担保机构以一定的财产(或资金)为基础约定的保证债务的履行和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各种手段和措施。其基本职能是通过信用保证的方式,为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为中小企业贷款难和金融机构惧贷解决后顾之忧。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现状

从1992年开始,我国确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资源配置由计划转向市场,企业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国家信用逐步从一般经济活动领域退出。信用担保已经成为法律所规定的经济政策的制度化措施。尤其是近几年,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推动下,以财政资金来源为支撑,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在全国普遍设立(李敏,200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毋庸置疑。但由于多种原因,制约了其本身的进一步发展,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规模较小、出资分散、风险较大。地方政府按县区设立担保基金,决定了担保机构的小规模和大数量。有的基金只有几百万,大部分企业互助基金规模较小,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截至2006年底,全国已设立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3366家,累计担保总额8051亿元,机构数量还在加速扩张,机构数量如此超常、无序地增长。其背后必然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2、担保品种贫乏,担保功能薄弱,期限集中于短期。担保品种基本上局限于流动资金,鲜有设备、技术改造之类的长期贷款担保。累计担保责任金额仅为可运用担保资金总额的

2.5倍,没有起到应有的放大作用。目前我国多数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是3个月至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数额不超过200万元。国际上,多数国家都对中小企业的长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所以担保期限较长,一般都在2年以上。最长的是美国,其担保期限长达17年,担保品种也很丰富,包括创业贷款、票据贴现、科技开发贷款、设备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等。

3、政府不适当地干预和政策的不连续。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在各级政府的直接支持下建立的,如果政府行为得不到制约,政府就可能会以出资人身份不适当地干预担保业务活动,信用担保就会重蹈政府干预贷款的覆辙,出现各种形式的指令陆担保。虽然政府提出要减少行政干预,实行公司化运作,但是领导说了算、领导定项目造成呆坏账的现象还广泛存在(廖艳群,2007)。另外,信用担保机构又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尤其是资金上的支持。如果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发生调整,或者减少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注入,担保机构就难以为存。

4、信用担保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莅。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现时间不长,没有一套现成的可供借鉴的模式,只好参考国外的经验并结合国情自己摸索。目前,内部管理问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内部管理不规范、不科学,大部分尚未建立起现代企业治理机制。从业人员素质低,专业人才匮乏。人才匮乏是困扰担保机构发展的普遍问题。由于担保机构扩张很快,但担保专业人员增长很慢,担保业务运作与开发显现出了人才不足状况。担保机构的担保品种设计和开发、担保风险的控制都需要专业技术、专家队伍和经验来实现。如工程履约担保,为控制风险,需要按工程进度和开发商的履约信誉分阶段担保,动态地对担保阶段内的风险因素作出预测,重新审视担保条款等。

三、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策略

(一)积极创新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形式,扩大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

一是自上而下创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国家级信用担保机构重点对科技含量高、风险大、对国民经济有较大影响的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支持,而地方性担保机构则对本辖区内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二是不断创新担保机构的设立形式,如政府独资、政府控股和会员制等。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外部监管体系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银行等部门组成担保监督委员会,对担保机构进行监督。担保机构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应采取公司制的形式,对目前一时尚难采用公司制的担保机构,应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各级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一律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实行市场化运作。各级政府不得指令具体担保行为,不能干预具体项目的决策,不得操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具体业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与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依照法律、法规对担保机构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建立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形成行业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督管理、政策扶持,还需要担保业协作和自律。协会要依据中小企业担保的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监督担保机构依法运作。通过培训、信息融通、信用评估、研讨交流等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通过行业自律,逐步规范业务操作、行业协作、交流信息,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三)健全再担保制度,完善风险分散机制

1、逐步建立全国和省级的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有效地分散担保风险。同时,再担保机构还可以进行再担保,即再担保机构将已承保风险通过再担保的方式向全国性再担保公司再次转保出去,这样通过多层次转保,使担保机构最后承担的风险被最大限度地转移。

2、建立政府补偿机制,保证担保机构有稳定的补充资金。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规模不能太小,不能过于分散,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抵御风险(梅强、谭中明,2002)。政府部门应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只要贷款担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担保机构规范操作,不存在人情担保,那么政府担保补偿金支出越大,企业获得的银行有效贷款就越大,对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有利。

3、建立贷款银行、受保企业与担保机构的共担风险机制。防止银行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查,要通过合理的担保比例来增强银行的贷款责任。因此,除了确定适当的担保比例,在贷款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之间合理分担风险外,信用担保机构还应定期审查贷款银行的担保贷款业绩。同时,还要强化中小企业的风险责任,如强制要求中小企业主要管理者以个人财产提供反担保品,以此来约束主要管理者的经营行为。

4、开展联合担保,分散担保风险。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某些担保额度偏大或异地项目开展联合担保,可以分散部分风险,并有利于对项目的监管,增进了机构间交流,实现了共同发展。

(四)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决策程序

担保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的领导体制与决策程序,注意控制担保决策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要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建立一套科学的规章和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内部组织机构之间要建立相互制衡机制,同时具有良好的外部约束和相互牵制机制。目前应强调按经济规律自主决策,项目选择上应杜绝行政命令担保和人情担保,担保对象要体现扶优扶强,不搞扶贫济困。要重点防范道德风险,要建立监事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并保持其权限的独立性。要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加强信息反馈系统的建设。

(五)规范担保基金的运用,实现资本金的保值增值

规范担保基金的运用,实现担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是政府有关部门,也是每一个法人化管理和市场运作的担保机构共同面对的问题。与其让担保机构私下到资本市场上运作资本金,还不如明确规定允许担保机构按照合理投资组合,在保证其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资本金的保值增值。

除此之外,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队伍。担保风险的高发性与不确定性,势必要求担保机构管理层和员工应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管理层人员应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经验,对担保风险和经营环境应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同时,要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并具备财务、管理、法律、投资等专业知识与从业经验的员工队伍。

四、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建设的建议

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的建设,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未来几年,在各级政府的推动下,以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担保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估和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信用担保制度建设将会加快,社会公众的信任度和信息可信度将会得到提高,满足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需求的信用服务市场将逐步建立。

(一)明确政府担保基金的扶持重点

要明确享受担保的中小企业的规范和性质。享受担保的中小企业范围不能过宽,政府担保基金的主要对象是没有业绩的创业企业,抵押品不足、但有前途的企业,或者是能够正常经营但有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现状,现阶段政府担保基金应重点扶持解决就业、技术进步和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或项目。因为各地中小企业发展不平衡,各地方政府可能在中央政府确定的大原则下,因地制宜地确定担保重点。

(二)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利用现代信息处理和通讯技术,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使决策管理层能够及时了解、掌握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以及本单位的各种会计、统计数据和其他经营管理信息,从而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各项决策和业务经营活动建立在充分的信息支持基础之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做到信息来源广泛、处理迅速、传递快捷、反馈及时,特别应注意信息的预测功能,适时调整业务经营方针和发展策略。

(三)加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从事融资活动。同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又不同于一般的保险业。为了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国家应明确授权一个政府部门管理和监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是对担保机构的资格、担保机制、担保程序、收费标准等进行规范和管理。

五、结语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之一是融资难,而融资难的最大障碍是信用担保难。因此,可以认为,信用担保作为联系银行与中小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必将成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突破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它在理论上还不成熟,实践上刚刚起步,深入研究和探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制度、业务规范等问题,对于推动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推荐第6篇:政策性银行信贷指引

政策性银行信贷指引

一、简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国有农业政策性银行,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株洲市分行属于二级分行(地级分行),下辖株洲县支行、醴陵市支行、攸县支行、茶陵县支行和市分行营业部。

二、贷款操作流程及要求

1、企业申请贷款主要流程图

2、企业申请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1)粮食收购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以及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2)有权部门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地方粮食(油脂)加工骨干企业及知名品牌确认文件的复印件,以及证明企业及个人经营管理能力的各种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3)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固定资产产权证书复印件,属非国有控股的多种所有制粮食经营企业,同时还应提交出资人员中管理人员的私有财产产权证书复印件;经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应要提交评估结果的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底及上报资料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受理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主要信贷品种及条件

(一)中央储备粮贷款。是指用于解决从事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执行中央储备量储存计划和轮换计划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1、贷款对象:

(1)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

(2)中谷粮油集团所属从事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企业(视同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

(3)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并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从事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企业;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直接承储中央储备粮的其他企业。

2、贷款种类和用途

借款人经营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包括中央储备粮贷款和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

(1)中央储备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中央储备粮储存计划的资金需要;

(2)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轮换中央储备粮的资金需要。具体包括:借款人“先购后销”轮换中央储备粮的价款需要;借款人先销后购轮换中央储备粮,在销售货款未回笼情况下轮入中央储备粮的价款需要;垫付借款人必要的轮换费用(包括购进、销售、出口等费用);借款人在增储计划下达前准备粮源的资金需要。

3、贷款条件。应持有中储粮总公司的分公司或联络处与农发行省级分行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中谷集团所属企业应提供中谷中央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储粮总公司文件下达的计划文件)。代储企业还应符合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代储资格的有关要求,并持有与中储粮总公司或中储粮分公司签订的代储合同。

4、贷款期限。中央储备粮贷款期限一律按一年期确定,并可多次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为一年。

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中央储备粮轮换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并可多次办理展期,但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

5、业务优势。中央储备粮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中央储备粮贷款和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均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对借款人“先销后购”轮出中央储备粮的回笼销售货款可以不收回相应的中央储备粮贷款,由借款人直接用于轮入粮食。在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到期前,对借款人轮出中央储备粮的回笼销售货款可以不收回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由借款人继续周转用于轮入粮食。

(二)地方储备粮贷款。是指为支持粮食企业经营地方储备粮而发放的贷款。

1、贷款对象。从事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

2、贷款种类和用途。借款人经营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包括地方储备粮贷款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

(1)地方储备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地方储备粮计划的资金需要;

(2)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先购后销”轮换储备粮和“先销后购”轮换储备粮货款未回笼时轮入粮食的价款需要,以及垫付借款人必要的轮换费用的资金需要。

3、贷款条件:

(1)具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承储资格;

(2)达到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

(3)持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农发行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

(4)持有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价差亏损等各项补贴的文件或相关依据。

4、贷款期限。地方储备粮贷款原则上按一年期限确定。地方储备粮贷款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

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

5、业务优势。地方储备粮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于地方储备粮利费和价差亏损实行据实补贴的或具有规定比例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地方储备粮贷款和地方储备粮销售应收补贴占用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三)粮食调控贷款。是指为支持企业开展粮食调控业务而发放的收购资金贷款。粮食调控业务就在国家粮食储备业务以外,企业从事政府委托的粮食政策性购销业务。

1、贷款对象。凡是通过招标或指定等方式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调控业务的企业,均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企业原则上是接受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委托。企业接受地市级(含)以下人民政府委托从事粮食调控业务,所需资金需要农发行支持的,应事先经农发行省级分行同意。

2、贷款用途:

(1)政府为解决农民“卖粮难”,或为掌握粮源,增强调控能力,委托借款人按政策规定直接从收购市场收购粮食的资金需要;

(2)政府为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委托借款人从国内市场调入或从国际市场进口粮食的资金需要;

(3)政府为完成救灾粮、军粮供应等特定政策性任务,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资金需要;

(4)政府委托借款人承担其他粮食政策性调控任务的资金需要。

3、贷款条件:

(1)具备农发行确认的贷款资格;

(2)具有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文件或相关的调控粮食购销计划,并落实购进粮食的贷款利息、企业相关费用及销售价差补贴资金来源;

(3)借款人已承借的粮食调控贷款的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位,或落实了补贴资金的到位计划及相关措施。

4、贷款期限。粮食调控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政府调控粮食购销计划和粮食经营周期确定,一般为一年。符合条件的可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

5、业务优势。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含展期)的,执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四)粮食流转贷款。是指为解决企业根据市场行情直接从粮食收购市场收购粮食和从异地调入(含进口)粮食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1、贷款对象:

凡在农发行开户的自主从事粮食收购、调销、进口业务的各类粮食购销企业均属农发行粮食流转贷款对象,包括: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农垦系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购销企业;

(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粮食经营资格的各类所有制粮食购销企业。

2、贷款种类和用途。粮食流转贷款按用途可划分为粮食收购贷款和粮食调销贷款。

(1)粮食收购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食市场收购粮食的合理资金需要;

(2)粮食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其他粮食经营企业购入粮食以及粮食副产品的合理资金需要。

3、贷款条件:

(1)信用等级达到规定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

(2)具有与申请贷款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包括在粮食经营过程中能够做到“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或者能够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的,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等;

(3)已借贷款的本息按期偿付,未能按期偿付的,已落实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无违约行为发生。

4、贷款期限。粮食流转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粮食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农发行的资金筹措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5、业务优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相关利率。利率浮动按总行相关规定执行。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

对资信状况较好,能确保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或者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的借款人,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对资信状况良好、信用等级高的借款人,允许其将回笼货款继续用于粮食收购或调入等经营活动,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周转使用。

(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是指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的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粮棉油生产、流通、加工、转化等合理资金需要的贷款。

1、贷款对象。在农发行开户的,经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以粮棉油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为主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贷款种类和用途: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按实际用途可分为收购贷款、调销贷款、其他流动资金贷款、基建技改贷款。

(1)收购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棉油市场收购粮棉油商品的流动资金需要;

(2)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粮棉油经营企业调入(含进口)粮棉油商品的流动资金需要;

(3)其他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与粮棉油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过程相关的必需的其他短期流动资金需要;

(4)基建技改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粮棉油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性质的资金需要。主要包括:为支持借款人基本建设、生产基地建设、技术改造等发放的贷款。

3、贷款条件:

(1)符合政府宏观调控政策。需要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申请基建技改贷款的,其项目还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建设规划要求和农发行的信贷政策;

(2)依法合规经营,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3)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借款人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申请基建技改贷款,以既有法人作为项目借款人的,必须有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20%的自有资金。属于政府承诺还本付息或贴息的,应持有政府的相关文件。以拟建项目专门组建的项目法人为借款人的,项目法人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承诺以项目资产作为农发行贷款的担保;

(4)已借贷款履约良好。无不良贷款,或已落实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

4、贷款期限。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短期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8年。

5、业务优势。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利率。贷款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对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的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利率可以按规定下浮。

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或者落实了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六)其他粮食企业贷款。其他粮食企业贷款是指向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外的粮食经营企业发放的,解决企业根据市场行情直接从粮食购销市场收购粮食和从异地调入(含进口)粮食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其他粮食企业贷款的对象具体包括粮食批发市场及粮食批发交易企业,粮食储运、物流企业,以及其他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

其他粮食企业贷款的条件: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建立合规的财务和统计制度,按要求及时向农发行提供真实的粮食经营财务和统计相关资料。

(七)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粮食合同收购贷款,是指向粮食企业发放的,专门用于粮食企业为履行收购合同,预付给种粮农户部分生产性资金所需的贷款。

1、贷款对象。凡从事粮食合同或定单收购业务的粮食购销企业

(含储备)、粮食加工企业、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子经营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均可作为农发行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的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

2、贷款用途。粮食合同收购贷款是用于借款人为获得比较稳定

的粮源,依据收购合同或收购定单预付一定资金给种粮农户进行生产的合理资金需要。

3、贷款条件:

(1)企业信用等级达到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

(2)经营效益好,且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收购资金;

(3)与种粮农户签订具有合法有效的收购合同(定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收购的粮食定价合理;

(4)诚实守信,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过去两年内或新建企业成立以来无挤占挪用农发行贷款行为。

对具备上述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借款人贷款支持:

(1)预付给种粮农户的资金中,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超过30%以上;

(2)借款人预收了一定比例的粮食销售合同定金;

(3)粮食生产大户参加了自然灾害保险。

4、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粮食合同收购贷款到期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展期。

5、业务优势。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收购合同约定的预付数额之内,或粮食收购价款总额的20%之内,最高不得超过30%。

(八)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是指为解决粮食经营企业在仓储设施建设过程中自有资金不足而发放的中长期贷款。

1、贷款对象:

(1)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直属库;

(2)粮食购销企业;

(3)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骨干企业;

(4)粮食批发市场及粮食物流企业;

(5)从事粮食经营和交易的其他粮食企业。

2、贷款用途。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专门用于借款人从事粮食仓储

及市场设施购建的资金需要,主要包括:

(1)粮食仓储设施购建与维修;

(2)粮食烘干设备的购建;

(3)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

(4)粮食运输专用工具购置及专用交通设施建设;

(5)车站、港口粮食专用货场建设等;

(6)其他专门用于粮食储运和流通的基础设施建设。

3、贷款条件:

(1)借款人为实施政府粮食宏观调控任务的仓储设施项目,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承诺对贷款本息予以全额归还的。其中,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申请仓储设施项目贷款的,应由中储粮总公司或分公司出具全额归还贷款本息的承诺;地方粮食储备企业申请仓储设施项目贷款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全额归还贷款本息的承诺;

(2)借款人自主经营需要贷款建设的仓储设施项目,信用等级(农发行评定或相当于)应达到A级(含A级)以上、资产负债率在80%(含80%)以下、参与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比例在20%(含20%)以上;

(3)借款人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承借仓储设施贷款本息偿付正常或落实了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

(4)贷款项目布局合理、预期效益良好,规模适度。

4、贷款期限。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最长不超过8年。仓储设施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其中,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

5、业务优势。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

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承诺或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包括分公司)保证按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九)粮食加工企业贷款。是指依据国家政策,为以粮食主要原料,通过加工转化方式,实现粮食转化增值的企业自主购进粮食所需资金,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其他流动资金所提供的贷款。

1、贷款对象。在农发行开户,以粮食为主要原材料的加工企业,

包括粮食初加工企业和粮食精深加工企业。

2、贷款种类和用途。粮食加工企业贷款按其使用性质可以分为加工企业粮食收购贷款、加工企业粮食调销贷款和加工企业其他流动资金贷款三种:

(1)加工企业粮食收购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食市场收购粮食的流动资金需要;

(2)加工企业粮食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粮食经营企业购入(含进口)粮食的流动资金需要;

(3)加工企业其他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与加工转化粮食相关的其他原材料、费用支出等所必需的其他流动资金需要。

3、贷款条件:

(1)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督;

(2)具有与申请贷款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经农发行信用等级评定达到A级(含)以上;

(3)依法合规经营,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4)已借贷款履约情况良好,无不良贷款,或已落实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

4、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

5、业务优势。贷款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对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的粮油加工企业,贷款利率可按规定下浮。

对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或者信用状况良好、贷款风险较低,或者落实了相应的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十)储备棉贷款。是指为配合国家对棉花市场的宏观调控,对符合棉花贷款条件的企业从事中央或地方储备棉收储、轮换、移库等业务发放的贷款。

1、贷款对象。经国务院批准从事中央储备棉经营管理的棉花企业和经地方政府批准从事地方储备棉经营管理的棉花企业。

2、贷款种类和用途:

(1)中央储备棉贷款:用于解决棉花企业从事中央储备棉收储轮换、移库等业务的资金需要,贷款发放不能高于财政部核定的成本;

(2)地方储备棉贷款:用于解决棉花企业从事地方储备棉收储、轮换、移库等业务的资金需要。

3、贷款条件:

(1)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2)具有中央或地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农发行总行或省级分行联合下达(核复)的中央或地方储备棉收储、轮换、移库计划文件;

(3)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中央储备棉入储要优先使用直属库。

4、贷款期限。一般情况下,储备棉贷款期限按一年期确定,同时,储备棉贷款可办理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

5、贷款利率。储备棉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含展期后达到一年以上)的,一律执行一年期贷款利率。

6、贷款方式:

(1)中央储备棉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2)地方储备棉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十一)棉花良种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从事棉花良种繁育、经营等业务发放的贷款。

1、贷款对象。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从事棉花良种生产、经营

资质的企业。

2、贷款种类和用途:

(1)棉花良种繁育贷款。用于解决涉棉企业在棉花良种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后生产繁育过程中的合理资金需要;

(2)棉花良种经营贷款。用于解决涉棉企业收购、调销、加工等经营良种的合理资金需要。

3、贷款条件:

(1)应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

(2)生产加工经营的棉花良种必须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具有相关证明材料,并符合国家《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达到可在国家区域或省(区)推广的品质要求;

(3)原则上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确因特殊原因,也可开立一般存款帐户或专用存款帐户;

(4)信用等级达到规定标准;

(5)担保贷款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6)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

4、贷款期限。棉花良种繁育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棉花良种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

5、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6、贷款方式。棉花良种贷款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状况及不同贷款种类采取担保或信用贷款。

(十二)储备糖、肉、化肥和羊毛储存贷款

储备糖(肉、化肥)贷款是指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充实中央及地方食糖(肉、化肥)储备,向中央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承储企业发放的贷款。

羊毛储存贷款,是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人民银行和我行联合下达的部分羊毛储存计划,由我行向承储企业以规定的收储价格为标准发放的贷款,满足企业的购进成本和费用需求。

烟叶储备贷款,是指在国家规定的计划内,根据市场价格向承储企业提供的收储资金。

1、贷款对象:

(1)储备糖(肉、化肥)贷款的发放对象是从事食糖(肉、化肥)收储、轮换、竞卖、移库、进(出)口等业务的企业,主要包括:中央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代储单位或承储企业;受中央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委托管理储备的业务操作单位;

(2)羊毛储存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从事羊毛收储、轮换、竞卖、移库、进(出)口等业务的企业;

(3)烟叶储备贷款发放的对象是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从事烟叶收储、轮换、竞卖、移库、进(出)口等业务的企业。

2、贷款种类和用途:

(1)中央储备糖(肉、化肥)贷款:用于解决承储企业进行中央储备糖(肉、化肥)收储、轮换、竞卖、移库、进(出)口等业务所需资金,包括价款和相关费用垫付;

(2)地方储备糖(肉、化肥)贷款:用于解决承储企业进行地方储备糖(肉、化肥)收储、轮换、竞卖、移库、进(出)口等业务合理资金需要;

(3)羊毛储存贷款用于解决承储企业进行羊毛收储、轮换、竞卖、移库、进(出)口等业务所需资金;

(4)烟叶储备贷款用于解决承储企业进行烟叶收储、轮换、竞卖、移库、进(出)口等业务所需资金。

3、贷款条件:

(1)借款人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烟叶储备贷款要求近一年在农发行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含)以上。中央储备糖贷款不作此要求;

(2)借款人要提供中央或地方相关部门下达的糖(肉、化肥、羊毛、烟叶)储备计划,执行农发行信贷管理规定;

(3)借款人要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会计、统计等政策法规,并按要求及时向农发行提供糖(肉、化肥、羊毛、烟叶)储备商品进(出)口、收储、出库和财务、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4)化肥储备实行专项管理,化肥储备库存与企业自身经营的同类商品库存有效分开,仓储条件符合规定,确保化肥储备的安全,并按规定参加财产保险。烟叶储备贷款仓储条件须符合规定,对烟叶储备过程中可能遭受意外风险的,须按要求参加财产保险;

(5)借款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金额10%的自有资金参与糖(肉、化肥、羊毛、烟叶)储备,但对于中央储备糖不作此要求。

4、贷款期限:

(1)储备原糖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储备成品糖期限一般为2年;

(2)储备冻肉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活体储备贷款期限一般为4至6个月;

(3)羊毛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原则上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

(4)储备化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原则上不得展期。

5、贷款利率。储备糖(肉、化肥、羊毛、烟叶)贷款执行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

6、贷款方式。储备糖(肉、化肥、羊毛、烟叶)贷款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采用担保贷款或信用贷款的方式。

(十三)商品棉贷款业务。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从事棉花预购、收购、调销等业务发放的贷款。

1、贷款对象:

(1)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具有从事棉花收购、加工、调销经营等业务发放的贷款;

(2)供销社棉花企业(含供销社控股的棉花企业);

(3)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企业;

(4)改制后延续或承担农发行贷款债务的棉花企业;

(5)国有农场所属的棉花企业;

(6)收购加工一体的棉纺企业;

(7)其他棉花购销企业;

(8)国务院确定的其他企业。

2、贷款种类和用途:

(1)预购贷款。用于解决涉棉企业为履行收购订单而预付给棉花生产者的生产性资金需求;

(2)收购贷款。用于解决涉棉企业收购加工棉花或进行深加工的合理资金需求,包括收购价款和用于收购的必要费用;

(3)调销贷款。用于解决涉棉企业调入棉花或进行深加工、棉花出口、配合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和储备需要的棉花进口的合理资金需求。

3、贷款条件:

(1)原则上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确因特殊原因,也可开立一般存款帐户或专用存款帐户;

(2)信用等级达到规定标准;

(3)担保贷款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4)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

4、贷款期限。预购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收购贷款、调销贷款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

5、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6、贷款方式。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状况及不同贷款种类采取担保贷款或信用贷款方式。

(十四)棉花企业技术设备改造贷款。是指为推进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支持棉花企业进行加工设备的改造更新、加工技术的升级、购置棉花加工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发放的贷款。

1、贷款对象。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具有从事棉花收购、加工、调销等经营资质的企业。目前,农发行该项贷款的对象仅限于在农发行具有贷款资格的企业。

2、贷款种类和用途。用于解决棉花企业加工设备更新、加工技术升级、棉花加工设备及其辅助设备购置的资金需求。

3、贷款条件:

(1)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2)原则上要求借款人近两年连续盈利,如果其中一年有亏损,必须在第二年弥补到位或有切实可行的弥补措施;

(3)借款人要有不低于30%的自有资金;

(4)借款人的年皮棉加工能力要在5000吨以上;

(5)借款人必须到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生产厂家采购机器设备;

(6)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4、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的实际情况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按1-4年掌握。

5、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利率政策和农发行有关规定执行。

6、贷款方式。采取担保贷款方式。

推荐第7篇:中山政策性规划

印发《关于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区)规划管理所、城管办,各有关单位:

经中山市法制局审查,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原于2011年5月16日制发的《关于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意见》(中规通[2011]16号)予以废止。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

的意见

为规范建筑物使用功能变更的规划管理,结合城市规划要求,对我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变更提出以下规划意见:

一、建筑物使用功能变更应当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为依据,且变更后的建筑物使用功能须与其土地性质一致。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定为以下用地的,其上面的建筑物不允许改变使用功能: 1.C公共设施用地中的下列用地: C1行政办公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 C2商业金融业用地(C26市场用地) C3文化娱乐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C35影剧院用地) C4体育用地 C5医疗卫生用地 C6教育科研用地 C7文物古迹用地 C9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2.T对外交通用地 3.S道路广场用地 4.U市政公共设施用地

三、准许建筑物转功能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划条件:

1.建筑物实际使用功能应与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用地性质(或兼容用地性质)相符,凡建筑及用地与现行规划有矛盾的,则不予办理。2.拟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应为除上述第二条中规定的情况之外的,且用地已按城市用地分类中允许建筑物转功能的类别办理了相应的国土使用权证。 3.拟转功能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技术规范及《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要求,如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及建筑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等。 4.关于住宅建筑转商业:已开通15-30米规划道路两侧的住宅建筑,若其与规划无矛盾的,同意将底层(单车房除外)所占分摊用地转为商业用地,底层建筑(单车房除外)转为商业用途。拟转功能的建筑必须按照《物权法》要求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办理。申请转功能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5.中心城区临中山路、博爱路、环市路、105过境线、兴中道、景观路、长江路、城桂路等交通主干道和景观道路、小区内部道路两侧的非商业性建筑、已审批控规的村民宅基地均不能转商业功能,在上述路段规划商业中心除外。6.对我市利用已有物业开办旅业进行规划审批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不属于工业厂区内的物业;申请开办旅业部分的房产使用性质必须为商业。

对拟利用物业的停车要求是:临24米以下道路(含24米)建筑面积少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须配建停车位不少于3个;临24米以下道路(含24米)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少于2000平方米的须配建停车位不少于6个(不可用摩托车位折算);临24米以上道路或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须按《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要求配建停车位。

四、违法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推荐第8篇:政策性农业保险

桐城市新渡镇杨树店村的旁边就是长江的重要支流大沙河。09年7月一场大洪水大沙河河堤决口。村里的早稻全部被淹,五千多亩地损失严重,但是那一年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行,农民们或多或少都获得了一定的补偿。桐城市新渡镇杨树店村村支书汪嘉陵对记者说。

詹三阳是安庆市走阳县人,如今他在杨树店村承包了六千多亩地用来种植粮食,他告诉记者,他从92年开始保底,自从国家有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每年他都参保,他给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他说自己每年两季的水稻小麦种植保费只要两万多块钱,11年受到寒潮的影响,粮食减产,但是国元保险公司赔付了他二十多万元,对于参保詹三阳说。

采访中桐城市新渡镇财政分局副局长叶局长告诉记者。如今子他们新渡镇不仅像詹三阳这样的种粮大户有了参保的意识,普通农户也意识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说起政策性农业保险要从2007年开始说起,当时中央为了降低农民种粮风险,把农业保险列入公共财政范围而如今政策性农业保险已经从当初的吉林?四川等省覆盖到了很多产量省。我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就几乎覆盖了所有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冻灾、旱灾、病虫鼠害和养殖业重大灾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等。险种的覆盖范围也在逐步的扩大,不仅包括种植业还有养殖业和特色农险,记者在桐城市新渡镇杨树店村采访时,养猪大户陈光辉就告诉记者,通过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他养猪的心理负担就减轻了不少。

政策性农业保险降低了农民风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农业保险方面的问题,也欢迎您收听今天下午四点的《理财柜台》节目。

推荐第9篇: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

1、什么是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投保人支付少额保费、政府补贴大部分保费,把被保险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制定安排。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政府补贴力度大、惠及人口多的特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利于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稳定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培育农民市场意识与风险意见,促进“三农”和农村金融发展。

2、政策性农业保险保什么?

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具体包括:⑴重大病害。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等。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疫、牛结核病等。⑵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⑶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特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⑷强制捕杀。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捕杀时,经办保险机构应赔偿投保户保险金额与政府支付捕杀补贴的差额部分。

推荐第10篇:政策性担保公司

基于政策性的定位,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普遍坚持较低的收费标准,一般为2%以下。业界普遍认为,这一收费标准不是按风险定价的水平,难以覆盖担保公司面临的代偿风险,担保公司极难盈利。 这样的收费水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但也扭曲了价格信号,使得担保行业的投资回报达不到社会的平均投资回报,难以吸引民营资本进入。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求如此强劲,担保行业却不能盈利?怪哉! 首要原因在于担保行业因为长期缺乏监管,行业信誉度低,难获银行认可,担保放大倍数很低(民营担保公司一般仅能放大3到5倍);但另一面,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长期不实行市场化定价,民营担保公司的收费水平也受到制约。

目前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已经收紧,即便能够再发放一些贷款,也要求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而在财政担保被叫停,地方人大出具的承诺函也被宣告无效之后,政策性担保公司成为地方政府控制的最现成的担保工具。

当地某国有银行分行人士表示,最初,当地县(市)政府不仅愿意让财政担保,还愿意让人大出具承诺函,但该行考察当地财政收支状况后认为风险仍然太大,当地政府的各种债务已经显著超出了其财政偿还能力,所以不愿意给与银行贷款。但后来,当地政府找到前述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银行认为这相当于省级政府对县(市)级政府的债务提供

信用背书,才同意贷款。

银行认为风险大,但担保公司另有想法。

该省级融资平台的董事长认为,贷款是用于征地拆迁,土地转手就可高价卖出,还款来源有保障。即便县(市)政府的城投公司还不上贷款,由担保公司代偿,县(市)政府最后也不敢不还担保公司,因为担保公司是省级政府融资平台下属的,“下级政府不敢和上级政府叫板”。

“银行认为风险大,我们有自己独特的风险判断和控制手段,因此就敢担保。”这位董事长认为,政策性担保公司并非只能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担保,是为地方经济发展撬动银行资金,并没有背离财政设立政策性担保公司的初衷。

尽管政策性担保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法人,但实际上运用了政府信用,构成地方财政的或有负债,其为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担保,放大了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

第11篇:农业政策性银行信贷文化建设

当今世界,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社会化和网络时代的巨大冲击,企业文化正以崭新的面貌,强劲的动力在全球出现,扎根于世界各国500强企业之中,企业文化对企业的巨大推动作用已被社会所公认.可以预言中国进入wto后,金融企业将面临经济全球化的严峻挑战,未来金融市场的竞争会更加激烈,企业文化将成为我国金融企业管理的主流和驱动力.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完善,在深化农发行金融体制改革的今天,农业政策银行以其独立法人的身份进入市场,成为"政策性、安全性、保本性"的特殊金融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如何融入农业政策性金融企业文化,发挥农发行工会在创建企业文化的优势与作用,在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要进一步加强农发行企业文化建设。

在十六大,江泽民同志向大会报告十个部分中重申: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中国共产党建党82周年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各级党委按照中共中央的通知,在全党全国人民中《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在神州大地引起强烈反响。因此,农业政策性银行在学习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将把“企业文化和两个文明建设”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在新世纪新阶段如何创建“农业发展银行企业文化”、加强农业政策性银行企业文化建设,使农业发展银行在粮食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立于不败之地,这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深刻认识在农发行创建企业文化的内涵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胡锦涛同志在建党82周年大会上强调:“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本目的就是要推动全党更好地带领人民群众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农业发展银行在学习贯彻“三个代表”中,必须使全体员工保持与时俱进的的精神状态,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新境界;把发展作为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重要任务,不断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添新的力量: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深化改革中、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不

断为党的肌体注入新的活力。“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从中国的发展史上足以证明:没有新文化运动,就不可能有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就不可能有中国共产党和新中国;就没有对真理标准的讨论;就没有解放思想和现在的改革开放;也就没有我们党和国家兴旺发达的今天。江泽民同志正是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高屋建瓴,把我们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与“代表先进生产力和代表人民根本利益”提高到理论与实践的高度来认识,充分肯定了先进文化的战略地位。

先进文化是农发行在深化改革中的动力和泉源。在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加强农发行企业文化建设,这是目前乃至今后农发行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要强化农发行企业文化建设,必须要弄清其企业文化的内涵;企业文化是整个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企业长期在生产经营实践中形成被全体员工普遍认同遵从的思想观念,具有自身特色的经营宗旨、精神风貌、价值标准、规章制度、行为准则、企业精神、思维方式和工作作风的总和。它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是企业独特的内涵、素质和风格,是企业灵魂和持久动力,它是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结晶。企业文化的基础是一种“管理文化”、“行为科学”和“管理科学”。企业文化理论的提出,是企业管理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必然产物。

从企业文化发展史上看:从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20年代,企业文化是以“泰勒制”为代表的“计时、计件”管理理论时期,当时人们关注的只是企业的“组织制度”和“物质技术要素”:二十世纪20年代到60年代末,企业文化是以“人际关系学说为基础的行为科学理论时期”;二十世纪60年代以后企业管理进入了“系统理论时期”;人们开始注意企业的系统性、生态性、社会性,企业从单纯重视“物质因素和经济利益”到重视“人的因素和精神价值”,重视文化氛围。在此期间“企业文化理论”在美国应运而生,并在日本得到成功的实践。美国专家提出的“企业文化管理理论”从两个方面强调:一是在企业内部,要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员工的归属感、使命感;二是在企业外部,强调企业对社会的适应性、社会对企业的认同程度和信誉程度,以最终达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总体发展目标。二十世纪80年代初企业文化作为一种“管理科学理论”很快风靡发达国家,二十一世纪初企业文化正以崭新的面貌、强劲的动力在全球出现,并扎根于世界各国500强企业之中。企业文化

对企业的巨大

第12篇: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2009 年是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第三个年头,该项工作在 XX 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的共同努力下,以及基层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有力地促进我市农业生产和发展,特别是对震后灾区人民恢复生产发 挥了积极的作用。 2009 年我市承保了水稻、油菜、能繁母猪和育肥猪四个农险品种, 共有18 个镇乡21 万农户参保,收取保险费(含财政补贴)841.66 万 元,其中农户缴费 188.68 万元,占总保费的 22%;中、省、市三级 财政补贴652.98 万元,占总保费的78%;全年赔款支出700.88 万元, 赔付率达到 83%。与以往年度比较,2007 年,收取保费 900 万元, 其中农户缴费 239 万元,各级财政补贴 661 万元;2008 年收取保费 1270 万元,其中农户缴费142 万元,各级财政补助1127 万元,后来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灾区受灾农户缴纳的保险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 担,农户得到极大的实惠。根据三年数据对比分析,保险数量两头均 衡,中间起伏较大,说明农户尝到了农业保险的甜头,但又由于地震 的因素,影响了下一年度的投保能力。现就我市 2009 年政策性农业 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建立了完整而且强有力的工作机构 我市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挂帅,成立了以农办、财政局、农业局、畜 牧局、人保财险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为保证农业保险顺利实施,全 市21 个镇乡还建立了相应的农业保险推广站,组建了农险代办队伍, 聘请了乡镇农业中心种殖业技术骨干和畜牧站养殖业技术骨干为乡 级推广员,村组干部分工协助,进行农业保险的业务拓展和现场查勘 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农险专项惠民政策进村入户。政策性农业 保险品种较多,覆盖面广,受益范围宽,政策性强,让广大农民朋友 及时了解、认识、接受这项富民惠民的政策,必须切实做好宣传工作。 今年我们积极与广播电视台联系,制作农险专题节目,考虑到农民朋 友收看习惯,在合适的电视频道和时段滚动播出;同时结合抽样调查 问卷的形式,深入到农村千家万户,摸清农村基层情况,从险种宣传, 动员投保,到现场赔付,深入细致地宣传与报道政策性农业保险知识, 使全市农民真正体会到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稳定农民收入、分担农 业风险的惠农政策。

(三)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措施,保证保费收缴和赔付方便及时。我们按照被保险农作物的栽种面积和生猪存栏量,确定当年承保面, 结合各个镇乡实际情况,落实保险品种的承保目标,承保签单方式实 行“相对集中”原则,即以整乡、村为单位整体集中投保和承保,禁 止接受成数投保、比例投保。细化保单签订程序和手续,在保费的收 取上,财保绵竹支公司到各镇乡现场核实清单收取保费。在查勘理赔 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灾害事故涉及面广,发生频繁,如何及时查勘、准确理赔是搞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关键。我们制定了全市的灾害理 赔具体实施细则。在灾害理赔上,赔付与保费收取、与保险时段、与 实地查勘的损失情况挂钩,做到灾害事件真实,灾害损失准确,查勘 理赔及时。市、县二级公司都建立了赔案复查制度,进行抽查和自查。 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同时对于所有的赔付案件进行公示和举报制度。

第13篇:政策性农业保险1

课题

4、政策性农业保险

案例、定义、属性、类型(分类)、开展情况(全国及广西)、国内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开展的问题及对策(红色字体的是找不到的,你们去保险公司问问吧)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定义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开展的由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的特定农作物、特定养殖品种的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财政对农民保费实行补贴,农民在受灾后即可获得保险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是我国继取消农业税、实施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后的又一项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

案例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新近审结了北京市一例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纠纷,原告顺义区一村委会起诉被告某保险公司顺义支公司。

原告村委会诉称:2008年7月,村委会与保险公司签订510.5亩政策性玉米保险,每亩有效保险金额400元。保险合同签订后,原告村村民种植的玉米遭到了暴风雨的侵害,农民损失严重。保险公司两次来村进行查勘定损工作,查勘定损结果是20%到95%不等,共计实际受灾亩数为145.2亩,保险公司应赔偿保险金额5 .8万余元。2008年12月,保险公司赔偿1 .4万余元,尚欠4.3万余元,经多次催要未果。

而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应赔偿保险金额5.8万余元是以我公司承保时每亩赔偿的最高限额400元乘以实际受损面积计算出来的,但必须符合《玉米种植保险条款》,全部绝产为八级以上大风造成玉米茎秆后倒伏、暴雨造成洪涝后浸泡3天以上的地块,造成保险玉米全部毁坏,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按照每亩保险金额的100%计算赔偿。而二次自然灾害并未导致原告玉米全部绝产。原告的种植农户对受损玉米仍能继续生长的事实和按照保额25%的比例赔偿是认可的,并领取了保险赔偿金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保险公司在出险后对受损情况进行了现场查勘定损。根据现场查勘定损的情况确认承保玉米的损失程度为25%,保险公司据此赔付保险金1.4万余元,涉诉被保险玉米的种植农户在现场查勘记录表按手印后取走了上述保险赔偿金。

法院认为,村委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受损玉米发生了全部绝产的情形,所以村委会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全部绝产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从总体来说,由于各级政府在政策上的大力支持,农业保险保持了较快发展势头。目前,农业保险的承保险种明显增多,覆盖领域不断拓宽,功能作用逐步发挥,处于一个发展较快的阶段。

2008年,中央财政大幅度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支持,保费补贴经费预算由2007年的21.5亿元增加到60.5亿元,对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由25%提高到35%,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已由2007年的6个省区扩展至16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截至2008年底,农业保险实现签单保费110.7亿元,同比增长112.5%,承包各类农作物5.32亿亩,约占全

国耕地面积的25%,参保农户达9000万户次,为农民提供了2397.4亿元风险保障。2009年1至11月,全国农业保险签单保费129.8亿元,同比增长23.2%。

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为种植面广且对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包括:玉米、水稻、小麦等油料作物和其他农作物,补贴范围已经覆盖全国主要粮棉油产区。在养殖业保险补贴方面,保险标的为饲养量大且对保障人民生活、增加农户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品种,包括:能繁母猪、奶牛和其他养殖品种。2008年在此基础上努力开展家禽、淡水养殖和地方特色农业等领域的保险服务。根据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了林木、烟叶、葡萄等特色险种,进一步拓展了农业保险的服务领域。例如北京市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新增了豆类、柿子、大桃等险种,承保险种已达到16个,全年实现保费收入2.495亿元,惠及农户16.4万户,已覆盖全市主要农业资源30%。(这一段如果觉得太多了不要也行)

广西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广西是水灾、风灾、冰雹、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同时也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省区,农业人口占比高达82%,农业总收入约占GDP的25%左右。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开办农业保险以来,广西农业保险经历了迅速上升、规模萎缩、逐步回升几个发展阶段。在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推动下,广西政策性农业保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8年全区实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3亿元,为上年的4.7倍;赔款支出1.2亿元,是上年的近23倍。

根据广西农业和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2008年9月广西在扶绥、陆川、浦北、资源分别确定甘蔗、水稻、蕉类、柑桔四个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自治区财政拿出500万元,市、县财政配套200万元,余下部分由农民承担。

当前广西农业保险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农业保险稳步推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险覆盖面较窄。

二是发展不平衡。

三是保险市场体系不健全。

四是保险体制不完善。

广西今后发展农业保险应把握好几个重点:

一、要遵循政府引导、农户自愿、市场运作、共同负担、部门配合、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

二、抓好农业保险服务体系的切入点。

三、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加大自治区和市两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分

担比例,尽量取消基层县市的财政补贴分担部分,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四、要探索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

目前我国农业风险保障机制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农业保险公司经营亏损、导致业务萎缩,承包面积下降。

2.财政救助和紧急贷款缺少稳定性和风险共担机制。

3.其他与农业有关的风险保障制度发育不足,作用微弱。

对策

1、在适当进行保费补贴的同时,采取强制性、区域性投保措施,以保证必要的参与率。

2、对保险公司经营补贴要兼顾政策需要和效率,建立责任制约机制。

3、积极发挥基层保险机构和财政机关的作用,充分掌握保险对象的有关信息,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效率。

国内保险公司:

一、专业农业保险公司

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3月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设立的首家专业农保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国元农业保险公司

二、含有农业保险的其它保险公司:

新疆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即现在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的商业保险公司

部分省市和地区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部分省市和地区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例如:义乌市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法国安盟保险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是专业经营的保险公司。还有很多财险公司都兼业经营农业保险。

第14篇: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案

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案

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被中国保监会确立为保险业“两会”的重点建议和提案。保监会将进一步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推动农业保险发展。主要在五个方面着力:一是积极推动农业保险立法工作,二是进一步争取各级财政税收政策支持,特别是农业保险所得税优惠政策;三是加强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公司参与农业再保险安排,完成农业巨灾风险课题研究。据了解,目前保监会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转移机制研究课题,已完成初稿;四是推动建立农业保险单独立账、独立核算体系;五是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公司的调研,进一步推动林业保险和奶牛保险试点。 陈绍基主席一行参观、了解了云浮市开展农房保险、生猪保险的情况,同时听取了云浮市委市政府、罗定市政府负责同志关于辖区内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验汇报,对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这为全省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供了多项启示,并对我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提出了宝贵的意见:陈绍基指出,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和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虽然有序开展,但与全国其他兄弟省、市比较,仍有较大差距,政策性农业保险措施缺失,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不明朗,长期以来由于对农业保险宣传工作不到位,因此农民对参加农业保险没有积极性。同时,我省尚未建立起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巨灾风险基金、以险养险机制以及政府与保险经营者的风险共担机制,经营风险不能得到有效化解,给保险机构的经营造成了较大困难,应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项工作。

近日据提案主办单位广东省委农办程文章处长向记者透露,《广东省农业(农村)保险公司筹备方案》已经完成,将向省政府报送《关于组建广东省农业保险公司的请示》,争取尽快成立广东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编辑:方方)

2007年以来,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引导下,保险业以服务“三农”改革发展为宗旨,积极发展农业保险,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覆盖面和渗透度显著提升,保险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得到有效发挥,实现了强农惠农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增强了农民抗风险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确保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稳定,促进了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粮食安全战略的落实,三年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鼓励各地对特色农业进行保费补贴。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完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推动农业保险更好更快发展,进一步发挥保险强农惠农功能作用,我提议:

一是扩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地区和补贴比例。中央一号文件将稳粮保供给作为2010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基本思路,要求努力确保粮食生产不滑坡。为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功能作用,鼓励和保障农民对农业生产的投入,稳定我国粮食生产和供给,应将所有产粮大县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实力和财政承担能力,实行有所差别的保费补贴比例,对于中西部经济欠发

达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70%;对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50%。

二是取消市县财政保费补贴配套要求。农业大县具有较强的保险需求,但同时经济欠发达,相对贫困,财政预算资金十分紧张,承担相应的保费补贴存在一定困难,客观上造成了部分市县财政不能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的突出问题。有的基层政府为减轻自身财政配套负担,限定农险业务品种和承保面,形成当地农民有愿望、有需求,而保险公司无法承保的矛盾,影响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建议取消市县财政保费补贴配套要求,提高基层政府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

三是增加对区域性特色农业的保费补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2010年农业农村工作要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特色农业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具有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高等特点,对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加快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和保障各地特色农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央财政应考虑对地方特色农业提供保费补贴支持,减轻地方财政配套和农业企业、农户的缴费负担。目前,可选择一些对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支柱作用,且开办历史较长,具有一定保费规模的险种,如海南的橡胶树保险、陕西和山东的苹果保险、云南的烤烟保险、广西的甘蔗保险等进行试点,逐步推广特色农作物保险业务,为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增收做出贡献。

四是加大对森林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由30%提高至50%,降低基层财政和林农的保费承担比例,提高林农参加森林保险和基层财政开办森林保险的积极性;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地区增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的辽宁、浙江、云南、河北、湖北、安徽、重庆等省(市);针对公益林的特殊属性,在补贴政策上应区分公益林和商品林,对公益林实行财政100%补贴保费

五是优化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流程。为规范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流转效率,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规定,从制度上对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流程和拨付时点进行规范。在拨付流程上,由于农业保险采取的是财政保费补贴与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试点模式,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不同于财政强农惠农转移支付资金,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应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与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分公司结算与拨付,不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下拨至市县财政,以减少划拨链条,缩短划拨周期,提高资金安全。在拨付时点上,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按季结算划拨方式,并且第四季度的补贴资金应提前下拨,以减轻保险经办机构赔款垫付和应收催收的巨大压力。

第15篇: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汇报

八公山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汇报

八区农险办

(2012年8月)

为认真抓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这项民生工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八公山区积极稳妥推进这一利国利民惠及千家万户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我局前一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完成情况汇报如下:

一、任务完成情况

截止2012年8月7日,完成小麦参保面积10782.62亩、水稻保险参保面积1873.51亩,并于到8月3日前,将八公山区受灾小麦理赔资金340668.71元已通过“一折通”全部发放到农户手中,切实保障农民利益。能繁母猪保险正在宣传发动。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工作做法

1、政府积极引导,广泛宣传,提高农民风险意识。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为了发展好农业保险,关键要在政府的政策框架下,统筹政府、保险公司与农民的利益,发挥好政府的引导作用。随着政策性农业政策的出台,财政补贴等手段的推行,农民可以实现低投保、高保障,切实保证惠农利民。然而,农民思想守旧、风险意识淡薄,使得国家的惠民政策在实施环节上困难重

重。我区根据实际情况,在宣传动员上狠下功夫,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各村通过组织宣讲会、动员会等措施,进一步引导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增强群众的风险意识和市场意识,让更多的群众自愿、积极参保,进一步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参保率。让农民群众享受到惠农政策,增强抗灾害能力,减轻灾害损失,保障经济收入。

2、加强领导协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粮食安全关系到社会安定团结,实施好农业保险政策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有力保证。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组,建立系统完整的工作机制,形成了“由分管领导抓政策、联村干部抓实施、村委干部抓落实”的层层责任制。区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形成政策合力和工作合力,确保任务的完成。

三、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在看到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也必须充分认识到当前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基层服务网络不健全。保险经办机构基层网络建设、队伍建设与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业务办理质量难以保证。二是履行职责缺位与越位并存。保险公司作为农业保险经办主体,基层力量不足、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由于客观原因面积少、保户多,宣传不到位。三是具体业务办理不规范。保险公司由于受条件限制在理赔方面查勘、定损、理赔不够严谨。这

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农业保险工作质量的提高,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在以后的工作中,应拓展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细化任务分配准则,制定更具执行力的保险任务;加强政企交流与合作,密切联系与监督保险机构出险、理赔等中间环节,全心合意为农民谋实惠。

第16篇: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

时间:2010-09-13 14:1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0〕1号)精神,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0〕1号)精神,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服务“三农”,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效提高农户参保率,确保损失赔付兑现率,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逐步建立起常态化的、持续长效的农业保险保护制度,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和保险业特点,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推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三、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农户投保率、政策到位率和理赔兑现率,实现“尽可能减轻农民保费负担”、“尽可能减少农民因灾损失”的目标要求,推动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又好又快发展。

四、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选择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和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品种,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10年试点品种为: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大豆、能繁母猪、奶牛。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试点品种范围内自主确定本地试点品种;同时,鼓励各地根据我省农业产业政策、当地农业生产特色以及本地财力状况,自主选择上述品种以外的其他种养品种开展保险试点。

(二)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补贴险种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其中:种植业保险金额按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等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养殖业保险金额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试点地区自行提高保险金额水平而增加的补贴,由当地自行负担。

试点期间各品种保险费率,根据我省相关品种的多年平均损失率,并参照其他试点省份的费率水平确定。(责任编辑:admin)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2)

时间:2010-09-13 14:1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以后年度的试点品种、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按照我省报备中国保监会的保险产品有关规定执行。 (四)保险模式。种植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经营风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共担。养殖业保险采用保险

以后年度的试点品种、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按照我省报备中国保监会的保险产品有关规定执行。

(四)保险模式。种植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经营风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

共担。养殖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试点地区。在17个市和省农垦集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六)经办机构。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为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各市从中选择保险机构承办本市农业保险业务。

(七)保险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8〕457号),对种植业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作、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种植业保险经营费用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建立种植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及时足额上划巨灾调剂资金;积极运用再保险等手段,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的监督检查,保障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八)保险赔付责任。发生灾害赔付时,各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保险金额,及时足额赔付。发生超赔时,以市为单位核算,由各市与保险经办机构自行确定赔付责任。如市发生整体绝收,专题报省政府研究。

五、保费补贴筹集和管理

(一)保费补贴筹集。县(含县级市、县改区,下同)保费补贴比例为: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10%、种植场(户)承担2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40%。省辖市保费补贴比例为: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0%、市及市辖区财政补贴20%、种植场(户)承担2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及市辖区财政补贴9%、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1%、市及市辖区财政补贴9%、养殖场(户)承担40%。

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农户特别是“五保户”、特困户的保费补贴比例,减轻农户保费负担。鼓励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替农户承担一部分保费。市、县保费补贴不到位的,中央和省财政不予补贴。

(二)保费补贴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8〕456号)规定,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决算制度,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时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拨付应匹配的保费补贴资金;在年终清算的基础上,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决算;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编辑:admin)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3)

时间:2010-09-13 14:1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妥善解决好农险办的人员、经费等问题,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要进一步明晰和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妥善解决好农险办的人员、经费等问题,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要进一步明晰和落实部门分工负责制,建立和完善农险办统一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试点工作机制;要加强地方政府与经办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配合,合力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要在充分掌握本地实情的基础上,合理预计承保数量,认真编排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步骤,抓好组织落实。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政府、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层政府、部门的宣传,增强其做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利用大众传媒,认真做好面上宣传,营造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保险经办机构应着重采取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册)等形式,开展向农户面对面的宣传,激发广大农户的投保意愿。要坚持农户投保自愿原则,充分发挥种养大户、龙头企

业、农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农户自愿参与农业保险。各地不得采取下指标、分任务、搞摊派,通过施加行政压力来增加承保数量。要严禁以各种方式欺瞒、误导或者强制农户投保,也不得采取代垫保费、代扣补贴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方式,片面地追求承保率而使农业保险政策走样。

(三)创新工作机制。要适应政策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形势的迫切要求,尽快探索建立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政府分工明确、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协同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进程。保险经办机构要承担起市场主体责任,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农业保险;根据农业保险特点和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基层保险服务网络;要牢记农业保险宗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政策规定,扎实做好承保展业、防灾减损、查勘理赔等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加强监督检查。省农险办对各试点单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试点单位应成立农业保险试点督导工作组,对所辖县(区)、乡(镇)试点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密切跟踪试点进程,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第17篇: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论文

[内容提要] 本文探讨了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问题。政策性银行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新出现的一种新型法人,具备我国法律关于法人成立的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并不能囊括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因为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既不是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也不是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入世”后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和公法人私法人的划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我国政策性银行设立的目的、宗旨及国外的实践来看,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具有充分的根据。理论界对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的认识存在偏差,应予纠正。

一、引言

所谓政策性银行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1 政策性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是国家干预、协调经济的产物。 2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有政策性银行,其种类较为全面,并构成较为完整的政策性银行体系,如日本著名的“二行九库”体系,包括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开发银行、日本国民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韩国设有韩国开发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韩国中小企业银行、韩国住宅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法国设有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法国对外贸易银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法国国家信贷银行、中小企业设备信贷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美国设有美国进出口银行、联邦住房信贷银行体系等政策性银行。这些政策性银行在各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构成各国金融体系两翼中的一部分。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其他文件,我国也于1994年相继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3月17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11月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1994年7月1日)三家政策性银行。迄今,我国政策性银行设立、运作已近八年,但人们对于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性质问题却并不明确。笔者认为,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试图对此问题加以探讨,以促进我国法人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是独立法人

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立体资格的组织。国外的政策性银行立法一般均确认政策性银行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例如,《韩国产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韩国产业银行为法人;《韩国住宅银行法》第2条规定,韩国住宅银行为法人;《韩国进出口银行法》第2条规定,韩国进出口银行为法人;《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韩国中小企业银行为法人。《日本输出入银行法》、《日本开发银行法》、《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等关于“二行九库”的立法也均确认这些政策性银行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决定》的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均为独立法人。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第2条也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独立法人。但《决定》、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及《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却对国家开发银行是否为独立法人均未予明确规定。

3笔者认为,国家开发银行也是独立法人。理由如下:

(一)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已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国家开发银行是依据《决定》、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国家开发银行章程》成立的,也即是依法成立的;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部核拨,因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国家开发银行有自己的法定名称,有较为健全的组织机构,如行长、副行长、行长会议、监事会及若干职能部门;有固定的场所,其总部设于北京,并在全国设有若干分行;在业务运营当中,国家开发银行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见,国家开发银行具备法人的各项条件。

(二)、同一年成立、而资产规模、业务量、业务范围、影响力等都要比国家开发银行小得多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都是独立法人,4 国家开发银行就没有理由不能成为独立法人;

(三)、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在内的政策性银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符合建立政策性银行的初衷,有利于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有利于政策性银行加强经营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 本经营,责权利统一,建立风险责任机制;

(四)、从国务院有关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精神来看,国家开发银行事实上是被作为独立法人来对待的,如:国家开发银行制定有自己的《章程》;有国家核拨的注册资本金;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正部级单位)等等。

总之,我国的三家政策性银行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当属无疑。

但是,仅仅明确了政策性银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还不够,我们还必须进一步明确其应属于何种性质的法人。

三、我国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

5(一) 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并不能囊括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两大类。笔者认为,这种分类并不能将我国的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包括进去。这是因为:

1、政策性银行不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中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经济利益是其重要的法律特征。6 而政策性银行区别于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主要特征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依归;7 它具有一定的独立经济利益,也要加强经济核算,争取保本微利,但它并不象商业性金融机构那样非常强调自己的独立经济利益。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政策性银行为企业法人,那么它们就与商业银行毫无二致,其设立与运作也必须适用《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而这显然是有违《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8 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因而,我国的政策性银 行不是企业法人。有人认为,我国政策性银行是国有企业法人,并没有充足的理由。9

2、政策性银行不是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它们是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的组织。10 从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特征来看,政策性银行和机关法人是一样的;但机关法人另外具有的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依法享有、行使国家赋予的公权力的特征却是政策性银行所根本不具备的。虽然政策性银行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工具,但政策性银行本身并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不是国家机关。因此,政策性银行不是机关法人。

3、政策性银行不是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包括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教育、文艺等事业的法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这些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属于辅助性质。11 在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点上,政策性银行与事业单位法人是一致的;但如前所述,事业单位法人的活动仅限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社会公益事业,虽与商品经济活动不能截然分开,但并不是主要的经济活动参与者。而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活动则主要包括农业发展、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支持、进出口贸易促进等我国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重要领域,是为专门贯彻、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而开展活动的,以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已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可见,政策性银行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有人认为,政策性银行是根据政府宏观决策和法规行事,注重实现政府的政策意图和社会效益,因而政策性银行应属于公益法人,而且独出心裁地称为“公益(事业)法人”,12 意在指其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免有些牵强附会,又?钊朔呀狻?br>另外,我国民法中尚有社会团体法人。很明显,政策性银行同样不属于社会团体法人,这勿庸笔者赘言。

既然政策性银行这类法人不能归入到我国民法对法人的任一分类中,那么政策性银行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法人呢?

(二) 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

1、关于公法人的含义

公法人是与私法人相对的概念,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是大陆法系的一种主要的法人分类,是法人分类的高度抽象,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但主张区分公法人与私法人者对如何进行区分并无统一标准,而是存在多种学说:

(1) 目的说。即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以私人

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2) 设立依据说。即依公法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依私法而设立

的法人为私法人。

(3) 设立者说。即由国家或公共团体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由私人

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4) 法律关系说。即对国家有特别利害关系并受国家特别保护的法

人为公法人,反之则为私法人。

(5) 权力说。即凡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为公法人,

反之则为私法人。

(6) 一般社会观念说。即依当时的社会观念认为是公法人者即为公

法人,认为是私法人者则为似法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笔者认为,上述学说都只从某一方面而不是完整地描述了区分的标准。笔者主张应采目的说与设立者说,即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其余诸说的缺点或是涵盖不周延易导致以偏盖全,或是因确定性差而不足采信。

公私法人的划分是建立在公私法划分的基础上的,是西方学者把法律

分为公私法的产物。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由于摒弃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故不承认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分。我国法学理论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将我国一切法律均视为公法 ,而否认有私法之存在。这一理论产生于、也适应了以前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的要求。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后,这种理论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基于市场经济本身的性质,在当前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有学者主张,区分公法与私法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力主应区分公法与私法。13 笔者同意这一主张,并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便存在公法人和私法人划分的重要价值和意义。我国已有学者肯定这种划分的法律意义。14

2、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的理由

既然我国法律体系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而我国现行民法对法人的分

类又不能涵盖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型法人,笔者认为,不妨从公法人与私法人划分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政策性银行应属于公法人,其理由如下:

(1)、政策性银行的目的和宗旨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应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服务于公共目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政策性金融业务与逐利的经营性业务常常是矛盾的,也就是说,政策性业务是非营利的或低盈利的。比如,一国落后地区的开发,对该国经济平衡发展、社会安定与进步有很大意义。然而,在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若以营利为指向,则相对缺乏的资金不仅不会流向落后地区,而且会出现从落后地区漏出,流向资金盈利率较高的经济发达地区。在此情况下,对商业性金融机构而言,追逐营利的理性行为与宏观经济发展目标是相悖的。这样,只有由政府创设的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服从宏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要求,才能向落后地区输送资金,对于由此而产生的亏损,由政府给予补贴,或担保其债务。但这并非意味着政策性银行忽视经营活动的收益,就必然发生亏损。

(2)、政策性银行由国家设立或控制。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不同,政策性银行绝大多数是由政府直接出全资或部分出资创立,如日本“二行九库”、韩国的政策性银行、美国进出口银行、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均是由国家出全资创立的;或是由国家作保证而设立。而不论政策性银行如何设立,它们都是以国家作为后盾,其组织与活动由国家控制和掌握,并与国家、政府保持极其密切的联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的需要,并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和意图服务。

(3)、一些同属于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如日本、法国,其政策性银行立法中均规定政策性银行为公法人。

有学者认为,政策性银行属于公益(事业)法人;15 事实上,公益法人属于社团法人之一种,而社团法人又属于私法人之一种,因而,这些学者实际上是主张政策性银行属于私法人的一种。笔者认为,这是缺乏充分根据的,因而也是不能成立的。

笔者认为,只要承认公私法划分在中国的有效性,政策性银行是公法人这一命题便告成立。

注释:

1、参见白钦先、曲昭光著:《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比较》,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第27页。

2、参见张长利:《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99年,第4页。

3、不过从《决定》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国家开发银行组建文件的精神中可隐约看出,国家开发银行事实上是被作为法人对待的。

4、如从注册资本金来说,国家开发银行为500亿元人民币,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200亿元人民币,中国进出口银行为33.80亿元人民币。

5、同注2,第

14、15页。

6、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2年版,第17

1、172页。

7、同注1,第

27、28页。

8、参见《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定义及其他条款的规定。

9、徐孟洲主编:《中国金融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3页;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8页;刘廷焕、徐孟洲:《中国金融法律制度》,中信出版社1997年版,第82页。《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提到,国家开发银行要办理工商登记;依笔者理解,这实际上是在把国家开发银行作为企业对待,因为在我国,只有企业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

10、同注6,第178页。

11、同注6,第179页;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99页。

12、徐孟洲主编:《中国金融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7页;但在该书中还有一个观点,即政策性银行为企业法人,见该书第83页;郑人玮;《日本政策性金融法初探》,载《日本研究》1998年第1期;但在该文中,作者的观点与日本政策性银行均为公法人的法律事实是不相符的。石少侠主编:《经济法概论》(成人高等教育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

13、王家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载司法部法制宣传司编:《中共中央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纪实》,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14、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3页。笔者认为,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将会出现更多的、旧的法人分类方法所不能包容的新型法人,如存款保险公司、公证机构等等,只能以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分类方法来划分。

15、同注12。

第18篇:政策性税收筹划理论思考

政策性税收筹划是指特大型企业集团在不违背税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与国家政府中的税务、财政等部门进行协商,试图改变现有对企业或行业不适用的税收制度,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理财方法。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这种筹划实质上是一种税收制度筹划的创新活动。政策性税收筹划是一种新的更有效率的税收制度来改进、替代另一种税收制度的过程。这一基本论断是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透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基本依据。

政策性税收筹划起点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为税收博弈的参与人对现行税制不满意状态,从供求关系看,是指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种状态。政策性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对税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

从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现为税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对新的税收制度需求的产生先于该制度实际供给的形成,从而造成税收制度有效供给的不足。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税收政策实施中的统一性与行业执行特殊性的矛盾。因为现有的国家层面上的税法与各种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全国“一盘棋”的考虑,强调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但从现实的情况看,由于国民经济中各行各业存在巨大差异,使形式上公平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结果上的不平等,压抑了行业生产的积极性,势必会影响到该经济主体的利益,导致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失去同其他同类企业竞争的公平性,从而导致效率损失。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着现行税制安排的净收益小于可供选择税制安排的净收益,而基于行业特殊性的对原有税法与税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进,正体现了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由于这种改进符合公平与合理的税收原则,国家的利益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因为行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将大幅度增加,形成税收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导致新的潜在制度需求,从而构成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起点。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税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潜在收益的存在,而这种潜在收益在现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取的。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潜在收益。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轨迹就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这一逻辑路径的主要思想是,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出发点,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给以满足税收制度需求,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

需要指出的是,在税收制度创新过程中,参与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不同。政府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税制设计和政策选择。同时,特大型企业集团作为税收制度的需求者,有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动机。反映双方利益最大化税收制度的均衡既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供给,也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需求,而是由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然而,由于国家追求税收政策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的目标导向和信息的不完备性,国家追求潜在收益的积极性相对微弱,相比之下,处于市场竞争的企业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对这种潜在收益的追求要强烈和持久。因此,税收制度主体是企业,而国家只不过是名义的税收制度的供给者而已。

政策性税收筹划反映了特大型企业集团对更合理的税收制度的需求,承认了上述特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形成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即这些大型企业集团不是被动地接受国家既有的税收制度,作为市场竞争和国民经济建设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它还是我国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从近年来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的石油、钢铁、电力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创新中发挥了主体性作用。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

由于政策性税收筹划是对国家税法制度的筹划,它要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与一般性税收筹划相比,政策性税收筹划要艰难得多。根据上述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如下:

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企业首先要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准确把握税收理论的前沿和税收制度演进的规律。国家税收政策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取向,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只有准确把握税制完善的方向,才能为政策性税收筹划营建成功平台。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国家税收制度的设计均是从全局和宏观角度出发,而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却是具体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锐地发现并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的税收政策对行业生产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

提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筹划,不能将政策性税收筹划片面地理解为向国家“要政策”,政策性税收筹划要遵循“有理”的原则。我国石油企业在进行石油增值税筹划时就提出石油全生产过程理论作为其筹划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形成税制改革的基本意见。企业要向国家税务机关如实地反映情况,强调现有的税收制度由于对行业生产的不适应性,最终会损害国家利益,从而提出兼顾企业和国家双方利益格局的税收制度改革方向。

形成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作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在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形成既体现国家利益,又反映行业特殊性的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完成。

与一般性的技术层面上的税收筹划不同,政策性税收筹划是高层次的筹划,它是在对自身生产特点和产业特征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其实质是国家税制的改革与创新。显然,这一特征决定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使用范围。一般而言,政策性税收筹划只适应于我国特大型企业集团,这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税收制度博弈的实力。企业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不但可以提高自身竞争力,而且可以丰富我国税收筹划的理论。

摘要:政策性税收筹划是我国的经济生活中的新生事物,与一般性技术层面的税收筹划不同,本文所说的政策性税收筹划特指针对我国特大型企业集团的一种国家税收政策层面上的税收筹划。从国内研究看,由于目前我国关于税收筹划的研究主要停留在技术层面上,对这种特殊的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分析,总的来说,还没有引起关注。但从实践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某些大型企业集团在政策性税收筹划实践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绩效。基于此,本文在论述中将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工具,重点对政策性筹划的内涵进行初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和技术路径。

关键词:政策性;税收筹划;政策性税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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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M].商务印书馆,1991

6.菲尼。制度安排的需求与供给[M].商务印书馆,2001 (来源:《商业时代》)

第19篇: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2012-201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2012-2012 年度临沧市政策性甘蔗保 险试点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农惠农和服务“三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险业改革发展文件的实施意见》精神,大力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积极开办具有地方特色的区域性农业保险产品,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2012 年,省财政厅、农业厅、保监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决定在我市云县和凤庆县开办云南省政策性甘蔗保险试点工作。我市根据上级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确保了甘蔗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一、基本情况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下达 2012 年 (云财农〔200甘蔗保险保费补贴省级财政承担资金的通知》8〕217 号)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沧市 2012 年甘蔗保 (临政复〔2012〕19 号)文件精神,20险试点方案的批复》08 年 12 月 9 日,在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和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和企业领导的共同见证下,签订了《云南临沧政策性甘蔗保险保险单》。此次政策性甘蔗保险共承保云县、凤庆两县所有种植的甘蔗 28 万亩,承保面涉及两县 9 个乡镇 1 个农场(爱华监狱),涉及农户 19856 户,包括凤庆糖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营盘、甘化、幸福三座糖厂,保险期限自 2012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止;总保险金额 21000 万元,每亩保险金额 750 元;总保

险费 714 万元,每亩保险费 25.5 元,保费资金 714 万元由省、市、县财政,凤庆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农户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 45(322 ;市级财政承担 5(35.6 万元)万元) ;县级财政承担 10 ;凤庆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20(合计 142.(71.4 万元) ,种植户承担 20(142.8 万元)8 万元) 。每亩保险费 25.5元,由省级财政补贴 11.48 元/亩,市级财政补贴 1.27 元/亩,县级财政补贴 2.55 元/亩,凤庆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1 元/亩,种植户承担 5.1 元/亩。这是云南省政策性甘蔗保险第一单,也是结合我省实际推出的地方特色的农业保险产品。该单的正式签订,标志着云南省地方性农业保险工作全面启动,也标志着临沧市政府和人保财险公司的政企合作又迈上了新的台阶。 2012--2012 年榨季,两县 3 座糖厂的榨季结束,共承保种植户 19856 户,承保面积 28 万亩。据统计 2012/2012 年榨季共入榨甘蔗 92.8 万吨,比上个榨季增产 3.86 万吨,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受灾户 7632 户,其中,风灾倒伏 6406 户,倒伏蔗 224586 吨,受灾损失约 528 2万元,占受灾总损失的 81.23(正常年景,无“土黄雨”年份,倒伏蔗数量一般在 15 万吨左右,2012 年 10 月份,云县、凤庆蔗区集中持续降雨过程长、风大,且种植的部分品种易 ;火灾 1068 户,火灾甘蔗 4877倒伏等,致使倒伏蔗数量大)吨霜冻灾害 100 户,霜冻蔗 372 吨旱灾 58

户,干旱不出苗 290 亩;2012/2012 年度政策性甘蔗保险试点区域共应支付赔款总额为 650 万元。综合费用率为 11,综合费用支出78.54 万元(包括支付县农业局、乡镇、村委会和糖厂农务 ,科工作经费 28 万元)所有成本支出已超出总保费 714 万元。 保费汇交上,省财政安排 322 万元,市财政配套 35.6万元,县财政配套 71.4 万元已足额到位,种植户承担 142.8万元已委托糖厂在支付蔗款时代收,目前已基本了解完毕。

二、我们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组织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央 1 号文件精神,大力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积极开办具有地方特色的区域性农业保险产品,2007 年省财政厅、农业厅和保监局深入临沧的云县和耿马进行政策性甘蔗保险的可行性调研,听取了当地相关部门的汇报,并深入到种植户家中调查了解情况,掌握了第一手资料,为 2012年在我市的云县和凤庆县开办政策性甘蔗种植保险奠定了基础。同时,财政厅和农业厅联合下发了《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 2012 年甘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3、(云财农函〔2012〕38 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征求 2012 年甘蔗保险试点方案意见的通知》(云财农〔2012〕131 号)及《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2 年甘蔗保险保费补贴省级财政承担资金的通知》(云财农〔2012〕217 号)等相关文件,对我市开办政策性甘蔗保险试点工作起到了决

定性作用。 为加强对甘蔗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市农业局、人保财险临沧市分公司、凤庆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市气象局和市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甘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甘蔗保险试点工作,同时,在云县和凤庆县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确保甘蔗保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领导小组召开甘蔗保险试点工作专题会议 4 次,召开协调会议 5 次。 为确保蔗农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后,灾害损失得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理,并及时得到保险赔偿,及时成立了由人保财险临沧市分公司、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甘蔗技术推广站和凤糖集团有关领导为成员的临沧市甘蔗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工作领导小组,市级查勘定损理赔小组由 7 人组成,具体为:市财政局 1 人,市农业局 2 人,凤糖集团 2 人,市保险公司 2 人,负责同一次灾害受灾面积在 100亩以上甘蔗灾害损失的查勘定损确认工作,要求在 3 个工作 4 10日内到达现场开展查勘和定损工作, 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并要求涉及甘蔗保险的两县也成立相应的县级查勘定损理赔领导小组,负责同一次灾害受灾面积在 100 亩以下面积灾害的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要求在 2 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开展查勘和定损工作,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负有及时处理和解决在查勘定损理赔

方面出现的各种问题的职责。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规范操作办法 为确保临沧市的政策性甘蔗保险试点甘蔗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我们深入到甘蔗种植区进行风险情况调查,认真调查了解甘蔗在生长期和成熟期所存在的风险,分析形成的原因,以及面对这些风险糖业企业和农户采取的防范措施,及时上报了《关于临沧市开办政策性甘蔗保险的风险评估报告》,做好前期的一些准备工作。经过省市相关部门的努力争取,省财政厅、农业厅和保监局最终确定在我市辖内的云县、凤庆县开办政策性甘蔗保险试点工作,为此,人保财险临沧市分公司及时草拟了《临沧市 2012 年甘蔗保险试点方案》初稿,市政府牵头召开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人保财险临沧市分公司、糖业集团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企业参加的《试点方案》专题讨论会议,并征求各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多次的修改和完善,最终定稿,并以市财政局临财农发〔2012〕66 号文件《临沧市财政局关于上 5报临沧市 2012 年甘蔗保险试点方案的请示》上报临沧市政府,临沧市政府以临政复〔2012〕19 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沧市 2012 年甘蔗保险试点方案的批复》同意所上报的临沧市 2012 年甘蔗保险试点方案,同时要求市财政局和农业局尽快将试点方案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厅,积极争取省上批准实施。临沧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按照市政府的批复要求,又以临财农联发〔2012〕71 号文

将《关于上报临沧市 2012年甘蔗保险试点方案的请示》上报省财政厅和农业厅,同时,临沧市政府又以临政发〔2012〕71 号文《临沧市人民政府请求在临沧市开展甘蔗保险试点工作的请示》上报省人民政府,云南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以云财农〔2012〕217 号联合发文,同意我市上报的甘蔗保险试点方案,并下达省级财政承担的甘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322 万元。为我市的政策性甘蔗保险试点工作得以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 为使《临沧市 2012 年甘蔗保险试点方案》更具有可操作性,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又将批准实施的方案进行细化,制定出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即《云县、凤庆县甘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承保方式、保费的汇交、工作经费的分配、赔偿的处理等相关事项,具体指导实施工作,从而进一步确保了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明确各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6 为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密切配合,我们细化和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拟定甘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落实市、县财政配套的保费资金,督促糖业企业和农户按时缴纳保费资金,监督检查保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财务收支核算。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和沟通工作。 ——市农业局牵头负责拟定甘蔗灾害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甘蔗保险操作管理规章制度、甘蔗保险试点宣传工作方案。指导县级农业部门核实保险标

的,并督促县级农业部门作为投保人办理投保事项。 ——人保财险临沧分公司负责牵头拟定甘蔗保险定损办法和理赔办法,严格界定保险责任。按要求做好保费资金管理使用,办理保险手续,按商定的定损办法和理赔办法牵头召集查勘定损工作组及时定损理赔,对测算到户的理赔金额必须在村委会公告公示,公示期为 7 天,无异议后,分批次兑现到种植户,接受群众监督。并负责甘蔗保险业务经营成果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凤庆糖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根据种植户的损失报告,进行实地初查,并书面报告县级理赔领导小组;开榨后,负责对火灾、霜冻蔗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组织优先入榨;负责丈量核实种植户的甘蔗种植面积;按时交纳糖业企业应承担的保费,并受委托代扣种植户应交纳的保费。 7

(四)广泛宣传,为开展政策性甘蔗保险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为认真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的支农惠农政策,使所有参保的蔗农充分认识和了解此次政策性甘蔗保险的目的和意义,切实做好蔗农的思想工作。我们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2012 年 12 月 9 日,我们邀请了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金融办、省保监局、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市县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出席了《云南临沧政策性甘蔗保险试点保险单签字仪式》,并邀请临沧市电视台、临沧日报、云南日报驻临记者站等多家新闻媒体,通过多种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和报道。结合临沧的实际,我们还通过凤糖集团

在各村委会、行政村聘请的甘蔗辅导员进行到户宣传,印制政策性甘蔗保险种植保险宣传材料 2 万余份,送到蔗农家中,做到户均 1份。同时,通过公司的营业场所、农村保险营销服务部、95518专线服务平台等,积极做好保险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受到了蔗农的一致好评。

(五)实行统一投保,着力于快捷方便的理赔服务 云县人民政府指定云县农业局,凤庆县人民政府指定凤庆县糖办作为全县政策性甘蔗保险统保投保人。负责收集、整理种植户分户清单后,按照保险投保手续要求,填具投保单并加盖公章后交县支公司,县支公司为全县甘蔗投保出具统一保单,在特别约定中注明种植户为受益人,并附种植户 8分户清单,从而使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减少。人保财险临沧分公司及云县支公司、凤庆支公司按制定的定损办法和理赔办法牵头召集查勘定损工作组及时查勘定损和理赔,对理算到户的理赔金额均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公示 7 天以后无异议的,分批次兑现到种植户。

(六)建立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化解巨灾风险能力 农业保险最核心的是如何化解巨灾风险。按照多方筹集、滚动发展、逐年积累、以丰补歉的原则,建立“甘蔗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用于补贴大灾之年的巨灾赔款。巨灾风险准备金正常年份,只增加不使用,一旦出现非正常年景的特大自然灾害,及时启动巨灾风险准备金支付巨灾赔款。

三、取得的成效 2012 年度,开展试点工作的两县共承保种植户 19856

户,承保面积 28 万亩,参保率为 100,支付保险赔款 650 万元,使受灾的蔗农及时得到了保险赔款,受灾蔗农也从保险中尝到了甜头,同时,进一步稳固了我市支柱产业糖业的原料生产基地,实施政策性甘蔗保险试点工作是服务“三农”,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降低蔗农损失的具体体现。通过此次试点工作让我们摸索出了政企合作、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新路子,发挥了中央、地方、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等各方面的积极性,改变了单

一、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逐步建立完善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 9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实现了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保险公司得发展。

(一)宣传发动深入细致,农民参保意识增强 县、乡和保险公司及糖业集团公司,将实施方案采取多种宣传方式,使广大农民群众明白保险范围、内容、责任及赔偿办法,并通过快捷的理赔服务,让农民切实感受到保险机制带来的好处,达到既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又增强了农民的保险意识。

(二)政策性甘蔗保险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各职能部门配合得力 通过 2012 年度政策性甘蔗保险试点,对实施方案进行不断的总结完善,运作机制更为成熟,形成了“政府引导、政策支持、部门配合、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运作机制,为扩大政策性甘蔗保险奠定了基础。

(三)减轻了灾害损失,稳定了农民收入 2012 年度政策性甘蔗保险试点,农民获得保险

赔款近650万元,减轻了灾害损失。农民算了一笔账:现在新种一亩甘蔗物化成本约 700--850 元,要是因灾绝收了,每亩可得到保险赔偿 600 元,自己承担的损失只是少部分。增强了农业抗风险能力,解除了农民发展种植甘蔗的后顾之忧,农民敢于投入发展甘蔗生产。有了保险,农民种地才踏实。交费少、赔偿快,广大农民真心实意地欢迎政策性甘蔗保险。 10

(四)承保理赔程序和资金监管进一步强化 首先是强化承保环节和合规性监管,按照实施方案,在承保面积、保费结算、承保政策执行情况、数据统计等方面进行全程跟踪,定期不定期对保险公司理赔资料完整性、案卷整理、台帐装订、理赔金额和理赔政策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确保赔付的合理性、科学性、充足性以及惠农政策的落实;其次是严格保费补贴资金监管,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专门科室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跟踪检查。

四、总结经验积极扩大试点面积。2012--2010 年度的政策性甘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和省保监局批复同意实施,在巩固云县和凤庆县原有面积 28 万亩的基础上,又新增了永德县永德糖业集团榨区 24 万亩,2012 年度临沧市的政策性甘蔗保险试点面积扩大到 52 万亩,目前,我们正在积极组织实施。 11 2012-2012 年度临沧市政策性能繁母猪 保险工作总结 我市的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抓畜牧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紧扣“三个核心指标”以保

护养猪业的健康发展,稳定市场肉食品供应;以抓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确保边疆繁荣稳定。围绕生猪产业发展,用足用好国家能繁母猪保险政策,巩固长效机制,稳步推进“保险机构+畜牧部门+财政部门+养殖户”的能繁母猪保险模式,促进全市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 2012-2012 年度,我市参保能繁母猪 31.854 万头,签单保费 1639.536 万元(国家和省补贴 1113.948 万元、地方补 ,参保率 100%。贴 143.34 万元、农户交费 382.248 万元) 2012-2012 年度保期内,截止目前全市辖内共死亡能繁母猪 12080 头,死亡率为 4,养殖户已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为 1208 万元,对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增强农民群众发展养殖的信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能繁母猪补贴及保险执行的标准 一能繁母猪饲养补贴 我市的能繁母猪补贴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2007 年,按 50 元/头的标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2012 年按 100 元/头的标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2012 年,我市共补贴能繁母 (国家及省补助资金猪 31.854 万头,资金 2338.38 万元, 122019.44 万元、地方配套资金 318.54 万元)。 二能繁母猪保险补贴 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为 1000 元/头,保险费为 60 元/头。我市的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实行分级承担的原则,分别由 省、中央、地方政府和养殖户共同承担,即中央财政补贴 50省财政补贴 22.5、地方财政补贴 7.

5、

养殖场(户)交纳20,具体保险费执行的标准为:中央财政补贴 30 元/头、省财政补贴 13.5 元/头、地方财政补贴 4.5 元/头,养殖户交纳 12 元/头。

二、能繁母猪补贴及保险工作实施情况 我市 2012-2012 年度能繁母猪补贴及保险工作,做到了部门协作,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管理科学规范,服务到位,能繁母猪补贴及时足额的发放到养殖农户手中,普遍受到群众的好评。 一制度建设情况 由市级起草,通过征求各县区农业、财政和保险各单位意见并经市农业、财政部门和保险公司多次讨论,制定出台了《临沧市 2012 年度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临农发[2012]174 号,各县区也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县级保险实施方案;市、县(区)农业、财政部门和保险公司协作、基层人员培训、总结报表报送等制度完善、规范、科学。 二日常管理情况 实行能繁母猪补贴及保险工作月报管理,由专人负责收集并按时将参加保险的能繁母猪数量、参保母猪死亡数量、理赔金额等进行统计,并准确、及时的上报市农业、财政部 13门和保险公司;由市农业、财政和保险三家组织人员,不定期的进村入户进行督促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对参保能繁母猪死亡数量,以村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有效防范了风险。 三资金及保单管理情况 市、县(区)设立了能繁母猪补贴和保险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定期拨付的方式。2012-2012 年度,国家、省、市配套的能繁母猪补贴经费分三次下达各

县区,有条件的地方以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发放给养殖农户,没有条件的地方,由县级财政下拨给乡镇财政所,由乡镇组织人员到各村办发放给养殖农户。养殖农户承担的能繁母猪保险保费,由各乡镇畜牧兽医站代为收取后,上缴县区保险支公司,由保险支公司统一将保费上缴市级保险分公司,同时以养殖大户、村或养殖协会为单位出具保单;县区财政承担的保险补贴由当地财政一次性划拨到专项账户,再由市级保险公司一次性将地方配套和农户上缴的保费统一上缴到省级专户中。经自检自查,我市不存在挪用、乱用能繁母猪补贴及保险专项经费的情况。

三、能繁母猪补贴及保险工作的经验及成效 一领导高度重视,部门密切配合,有效保障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市市、县(区)政府高度重视生猪产业发展,并把扶持生猪产业发展的能繁母猪补贴和能繁母猪保险等工作措施落实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来抓。市、县(区)财政、农业部门和保险公司积极汇报,政府分管领导亲自召开会议,就 14各项政策措施进行讨论和研究并作出部署,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同时,为做好能繁殖母猪补贴和保险工作,市、县(区)分别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由办公室定期用“月报、季报、年报”的形式通报工作进度、经验、问题,财政、农业(畜牧)部门和保险公司信息互通,紧密协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结合实际,创新机制,促进了工作取

得实效 我市创新性的提出“保险机构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养殖户”的保险模式。为积极探索能繁母猪补贴发放和保险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在市财政、农业部门和保险公司的统一安排下,各县(区)认真组织开展能繁母猪养殖调查摸底工作,做到县、乡、村能繁母猪存栏底数清楚、户主明确、档案完整,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可靠;由各县(区)严格按调查数据将能繁母猪补贴及时准确的发放到农户手中,并通过宣传动员,向广大养殖户收取 12 元/头的保费,确保了能繁母猪补贴和保险率双双达到 100%,为农户养猪树立了信心,推动了全市生猪产业的稳定发展。 三落实责任,奖罚分明,保障工作的科学、规范、有序开展 我市的能繁母猪补贴发放、保险费收取、保险死亡鉴定和理赔工作主要是依托乡镇、村级畜牧兽医单位和人员来开展,为此,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公司密切配合,由市农业局与中国人保财险临沧市分公司签订全市能繁母猪保险协议,由各县(区)畜牧兽医站与县(区)人保财险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按照参保能繁母猪 6.6 元/ 15头,将防疫工作经费统一划拔给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同时,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努力把辖区内能繁母猪的死亡率控制在 3以内,且每降低 0.1 个百分点,由保险.

第20篇:盈江政策性甘蔗保险

盈江县2017-2018年政策性甘蔗保险

理赔操作办法

为加强政策性甘蔗保险管理、查勘、定损、理赔工作,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盈江县2017-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盈江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在盈江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盈江县政策性甘蔗保险查勘、定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甘蔗受灾面积及损失程度的查勘、抽样定损工作。

长:许庆龙

县农业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王树龙

人保财险盈江支公司经理 副

长:徐国贤

县农业局副科干部

冯祝杏

人保财险盈江支公司副经理 李升纪

弄璋糖厂副厂长 刘正明

盏西糖厂副厂长

员:车宏茂

人保财险盈江支公司农险部经理

瞿发雄

县农业局蔗糖生产股股长 范荣武

县甘蔗技术推广站站长 李正强

县农业局蔗糖股副主任科员 张天富

县农业局甘蔗站副站长 张

弄璋糖厂农务科科长

戴应宇

盏西糖厂农务科科长

各植蔗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及甘蔗站站长。

查勘、定损工作小组成员如发生变动,由相应职务人员自行调整。

二、保险查勘、定损原则

(一)坚持准确、合理、及时、主动的工作方针,深入灾害现场,重合同、守信用,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履行赔偿责任。

(二)实事求是、便于操作,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

(三)相关部门要及时沟通,杜绝多报、少报、漏报和因理赔服务工作不到位的情况发生。

三、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期限内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灾造成的损失;

(二)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渍涝、风灾、雹灾、干旱、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造成甘蔗冲毁、淹埋的损失;

(三)病虫害造成的损失;

(四)因霜(冰)冻造成的损失;

(五)因草害、鼠害造成的损失。

四、受灾甘蔗损失面积及损失程度的查勘流程

甘蔗受灾面积及损失程度严格按以下操作流程进行查勘定损:

(一)灾害发生后,种植户报片区管理员(农务员),片区管理员(农务员)报糖厂和乡镇政府,糖厂负责对甘蔗受灾农户、受灾面积、损失程度进行收集、统计、汇总,向县政策性甘蔗保险

查勘、定损工作小组提交甘蔗受灾情况初始清单。

(二)县政策性甘蔗保险查勘、定损工作小组对甘蔗受灾情况初始清单初审后,由人保财险盈江支公司做好灾害损失的报案、立案工作。

(三)县政策性甘蔗保险查勘、定损工作小组采取随机抽样定损的方式,对甘蔗受灾情况初始清单进行现场查勘,确定受灾面积和损失程度。要求抽样面积不低于受灾面积的10%,抽取农户户数不低于10%。

(四)人保财险盈江支公司与制糖企业要做好各种灾害的影像资料、现场查勘定损痕迹资料的收集整理。

(五)人保财险盈江支公司根据现场查勘工作组抽样定损后的受灾农户清单及损失程度计算受灾农户的赔偿金额,缮制《政策性甘蔗保险赔款清单》,经盈江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在受灾村委会进行赔款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农户在《政策性甘蔗保险赔款清单》上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并作为受灾甘蔗保险赔付的依据。

五、受灾甘蔗损失程度的评定标准

(一)损失程度确定:受损面积根据损失时制糖企业及片区管理员(农务员)实地初查提供的原始查勘记录和损失清单,县政策性甘蔗保险查勘、定损工作小组采取随机抽样或实际丈量的办法确定。按实际抽样地受损蔗株全损总数与抽样地甘蔗总株数的比例计算。

(二)各灾害造成甘蔗受损的按以下方法确定损失程度:

暴风、暴雨造成甘蔗倒伏,分轻度、中度、重度三级进行核

损。生长期倒伏较轻(未贴地)或成熟期出现的倒伏甘蔗为轻度,生长期倒伏(贴地)甘蔗为中度;甘蔗在生长期或成熟期由于倒伏出现大量的断茎、翻根现象为重度。

霜(冰)冻造成甘蔗受损,分轻度、中度、重度三级进行确定损失程度。生长点死亡、生长点以下二个节以内受损且损失不在扩大的判定为轻度;生长点死亡、生长点以下三个节至整株甘蔗三分之一以内受损的,判定为中度;整株甘蔗三分之一以上受损或全部死亡的,判定为重度。

内涝且造成甘蔗产量受损,分中度、重度、绝收三级进行确定损失程度。甘蔗因内涝灾害导致蔗株感病、枯死,有效茎数、株高、茎径与同一区域、同一品种、同一宿根年限的正常甘蔗比较有明显差异且估产较正常产量减产20%-45%的判定为中度;内涝后叶片发生病变,有效茎数、株高、茎径与同一区域、同一品种、同一宿根年限的正常甘蔗比较有显著异常且估产较正常产量减产46%-65%的判定为重度;内涝后根部腐烂、叶片枯死、植株已经停止生长估产减产65%以上判定为绝收。

发生虫害造成甘蔗受损,分轻度、中度、重度三级进行确定损失程度。由于虫害造成每亩100-300植株死亡的判定为轻度;虫害造成每亩301-600植株死亡的判定为中度;虫害造成每亩600植株以上死亡的判定为重度。

当甘蔗植株、茎、根、叶面产生病变,造成甘蔗受损视为病害发生。

六、保险赔付标准

(一)凡因保险事故导致甘蔗全部损失(绝产)的,在保险金

额内,按每亩605元进行赔付。生长期保险甘蔗发生绝产损失经赔付后进行翻种的,保险责任继续生效;不翻种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因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造成甘蔗冲毁、淹埋的损失,保险公司根据受损面积、损失程度和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金额,但每亩赔偿金额最高以保险金额605元为限。

(三)火灾造成的损失

——在制糖企业未开榨,发生事故造成甘蔗受损,根据损失程度,按每亩605元计算赔付。

——制糖企业榨季期间,发生事故造成甘蔗受损,为防止人为纵火的发生,由盈江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赔付。

——榨季结束后,发生火灾造成甘蔗损失的,属制糖企业统一安排留种的甘蔗,按每亩605元进行赔付;不属制糖企业统一安排留种的不予赔付。

(四)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暴风暴雨造成甘蔗倒伏的,按轻度35元至50元,中度50元至75元,重度75元至100元进行赔付。

(五)因霜(冰)冻造成的损失

霜冻甘蔗损失:轻度按每亩80元进行赔付,中度按每亩160元进行赔付,重度按每亩240元进行赔付。

(六)因旱灾造成的损失

因干旱不出苗、宿根死亡造成损失的,赔付标准为:

——出苗率在30%以下的,在保险金额内,按每亩605元进赔付,翻种的保险否赔付季继续生效,不翻种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出苗率在30%-70%的,要求农户进行补植,并按制糖企业验收折算的实际补植面积、损失程度和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金额,但每亩赔偿金额以保额的70%为限,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出苗率达70%及以上的不进行赔付。

(七)因内涝且发生病害造成甘蔗的损失

中度按35%损失率计算,赔付标准为122.5元;重度按55%损失率计算,赔付标准为192.5元;绝收按生长期保险金额计算,赔付标准为350元。

(八)因虫害造成甘蔗的损失

轻度按10%损失率计算,赔付标准为35元;中度按20%损失率计算,赔付标准为70元;重度按30%损失率计算,赔付标准为105元。

(九)病害造成甘蔗的损失

根据盈江县政策性甘蔗保险工作查勘、定损工作小组实地查勘的情况,报盈江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共同核定损失及赔付标准。

七、制糖企业对受灾甘蔗应对措施

各制糖企业根据受灾甘蔗的灾害类型、品种、区域有计划地组织砍运,优先安排入榨,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八、保险赔款支付

制糖企业负责将受灾农户的支付信息(包括农户的身份证号、

账号等)提供给人保财险盈江支公司,保险公司将赔款理算后直接兑付到受灾蔗农银行帐户上。并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支付赔款产生退票后账号的再次确认、收集等工作。

九、本操作办法由县政策性甘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政策性请示范文
《政策性请示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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