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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19 21:03:16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有了统一合同文本 合同示本发布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有了统一合同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发布 2011年11月08日 08:33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1月7日讯 记者周芬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结束了我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二十多年以来没有统一合同文本的历史。

据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司长陈重介绍,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之一,二十多年来,我国开展工程总承包的行业已从早期启动的化工、石化等少数几个行业,推广到涉及冶金、电力、机械、建材、石油天然气、纺织、电子、兵器、轻工、城市轨道交通等全国大部分领域。实践证明,这种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推进,有利于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缩短工期,节省投资,提高工程项目的综合效益。但开展工程总承包二十多年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可参照执行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造成一些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内容不完整、责任不明确、执行不到位,给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 据了解,《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通用条款,主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推荐第2篇:中国工程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大包)合同(示本)

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合同

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部 制定 二○一五年一月

工程施工

内部承包合同

总承包人: 内部承包人: 签约地点:

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共21页

第1页

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等法律法规,为了贯彻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强化企业内部管理,适应社会市场需求,促进项目经理部对建设单位合同的承诺兑现,充分发挥项目经理部的积极性,在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优质、高速、安全、低耗”地实现建设单位合同的目标和企业效益的最大化,经确定,对 项目工程实行内部项目承包,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一、签约双方:

甲方: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项目部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设单位:

4、工程内容:按建设单位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本工程承包范围以建设单位方的发包范围为依据。

5、工程造价:人民币:

(RMB: ),其中:指定金额为:人民币:

(RMB:

),本合同为

合同。

6、工程主要日期及期限: 6.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6.2、整个项目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节点竣工日期(竣工备案时间)为: 年 月 日

6.3、缺陷通知期限:建设单位颁发的工程接受证书中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计算的贰拾肆 个月。

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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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三、施工组织:

1、受公司委托, 同志为项目经理。

2、项目经理职责:

2.1代表甲方实施施工项目管理,履行建设单位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无条件执行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维护甲方企业权益,保证建设单位合同的正确实施。

2.2履行本合同规定的目标和任务。

2.3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建设单位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2.4 接受甲方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的领导,接受企业管理层、建设单位代表和监理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2.5 施工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成本出现较大亏损或项目人员违法、违纪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可撤换项目经理 ,并及时作出该项目此阶段成本审计。

2.6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管理,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项目部名义进行签订任何协议、合同、往来信函、会议纪要等一切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2.7乙方对外发送或签署的任何电邮、协议、合同、往来信函、会议纪要等,必须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报由甲方统一审核。

3、项目班子其他成员由项目经理聘任并报甲方批准后,组织项目班子,并全面履行项目施工管理职能。

4、施工作业层:施工作业层在甲方合约部主持下,通过招、议标形式择优选择劳务队伍,由甲方同劳务层签订《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乙方参与和确认。项目班子负责管理并实施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作业层人员所需办理相关证件的费用由项目经理部负责承担。

5、辅助配合层,项目所需少数工种或特种操作人员,基本上应由公司统一调配,确因工作需要,经甲方领导批准后,可对外聘用,但应在甲方劳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签订用工协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材料及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供应方式:

6.1工程所用材料均由公司统一供应,由项目部编制施工预算,并根据施工预算材料耗用量和形象进度计划于每月25日前编制项目次月材料需用计划,注明各种材料进场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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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页

时间,公司物资部根据项目编制的材料需用计划确保各种材料及时供应项目部,零星材料由项目部提前48小时通报物资部,由公司安排材料供应处于次日直接运输至项目部,其价格按实际发生费用划归项目部。为便于项目随时了解各种材料采购价格,甲方材料部应按月度提供各种材料采购价格清单表,主要材料采购的合同签定应由项目经理参与和确认。

6.2周转材料和零星库存工具、机械设备由市场部根据项目部材料或机械设备需用计划及时供应项目部,并办理租赁手续或折价手续。周转材料、机械设备不能满足项目施工需求时,由公司负责向社会租用,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承包方式:

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对建设单位资信情况、工地现场情况、甲方与建设单位间的合同约定以及履约风险进行了全面分析和理解,乙方接受并积极兑现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各项约定和承诺,并承担甲方与建设单位履约过程中的一切风险,特别是合同性质、承包范围、工作内容、付款方式、工期、违约责任与索赔、保修期等。

乙方代表甲方按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内容全额确定指标项目承包。为了保证合同履约和工程建设的严肃性,乙方同意以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或个人财产抵押的形式对工程项目进行承包,如乙方抵押的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如乙方违约,甲方有要求乙方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赔付的权利,详见合同附件五。

五、承包指标

1、利润指标:乙方按工程结算税前总造价的 % 向甲方交纳管理费(不含税),其中建筑营业税金及综合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不在此管理费内;管理费用甲方可随时从应付或将会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乙方对此无异议。

2、工程质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并符合当地颁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建设单位方的质量要求(优良/合格以上),如三者有冲突,以较严格的为准。

3、安全生产:安全事故频率控制在0.6‰以内,无死亡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并应通过 市安保体系认证。应按安监站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组织施工,订立《安全协议》和办理有关手续,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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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包人对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有责任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项目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及处理的全部费用。并视其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文明施工:文明施工创建目标为

,施工现场形象目标为 。乙方应按建设单位合同要求及 市建委关于“文明施工”规定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担来自于建设单位、有关政府部门因“文明施工”违规造成的罚款。

六、承包范围:

乙方承包工程的范围,与甲方和建设单位签定的总承包合同的承包内容相同,本合同是与总承包合同为背靠背的承包合同。

1、承包范围:以甲方和建设单位签定的总承包合同的承包内容为准,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的工作范围及施工图纸所示的 工程,本工程承包范围以建设单位方的发包范围为依据。作为内部承包的发包人,为了保证甲方管理的主动权,甲方有权将本项目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指定发包,乙方对此无异议。

2、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各种税金计取,由项目部自行交纳。并作为乙方向甲方交纳管理费的比例基数。

3、乙方承担保险费、报监费、安监费、工程保险费、住宅工程防白蚁等工程施工所需一切费用。

4、项目管理人员工资为每月 万元人民币由乙方承担。管理人员工资由甲方财务直接扣除,乙方对此无异议。

5、乙方已知晓并充分理解建设单位方对履约保函的要求,本工程所需履约保函由乙方主承包人向甲方提供,数额等同于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要求的数额。

七、成本控制:

乙方应按照甲方制定的项目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合理测算目标成本,定期对项目成本进行分析,编制出相应的成本控制计划,做到事前预测有依据,事中控制有措施,事后分析有效果。将项目的成本核算落实到实处。

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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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员于每月30日前将材料收发存月报表报财务部;预算员于每月24日前将进度月报报合约部,并在工程施工一个月内编制出项目施工预算,每月30日前结算完劳务人工工资(或预算)报财务部;每月30日前将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费结算表报财务部,财务部于次月5日前将项目成本核算情况报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

2、在经过甲方授权后,乙方材料采购、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周转材料和机械设备租赁与项目成本相关的都必须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前都应经过考察、评比和公司相关部门审核,以便加强甲方监控力度。

3、甲方相关部门在每月例行检查中,乙方相关部门应及时配合甲方检查人员,提供相关审核资料,对甲方相关部门检查出的问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作出反馈意见。

4、对乙方因质量返工、资金外流、安全事故、贪污受贿等造成成本流失的乙方管理人员,甲方有权责令其停职并根据公司相关文件和责任轻重予以处分。

5、签证工作:以建设单位方的批复意见为准,此外不增加签证。

八、项目资金运作:

资金使用权由公司控制,项目根据工程进度于每月10日前将资金需求计划报公司财务部,财务部核准后,项目部按资金计划使用。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协助甲方满足建设单位合同进度要求,及时收取工程进度价款,在工程款未到达甲方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承包商、材料供应商及分包商的工作,不得因资金问题造成工程停工或影响工期,建设单位工程进度价款拨付并到达甲方时,甲方按合同规定安排资金付款计划或根据具体情况拨付材料款及分包工程价款,特殊情况的处理,由项目经理部报告甲方协商解决。

九、双方责任及权利、义务:

(一)甲方责任及权利义务:

1.协助项目建立项目班子并审批项目成员,使之符合建设单位合同要求。2.监督项目严格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的承包合同的承诺。

3.督促内部生产要素单位对项目的横向服务、业务指导与工作检查。4.及时组织主要材料的供应及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租赁。 5.有权对项目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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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权撤换项目班子中违法乱纪或工作不称职人员。7.有权对项目资金运作实施监控。 8.对内部经济合同纠纷进行调解或裁决。

9.负责对乙方商务结算进行审核、确认,特别强调:乙方对项目部内分包工程超合同范围的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必须在当月报送甲方审核,否则,作无效处理。10.乙方违法、不执行国家标准、不按规范进行管理施工、违反总部公司承包管理办法等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进行纠正,予以经济处罚、终止承包合同、调整承包人。 11.除建设单位指定外,有权将项目的桩基、安装和装饰等工程分包给其他专业公司。 12.负责组织施工合同“交底”和施工组织方案的审定以及建设单位、地方社会环境资源的联系衔接。

13.协助乙方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评优申报。

14.负责组织项目管理期间和终结时的考核审计;兑现项目承包人经济收益或实施经济赔偿处罚。

15.本工程所有分包合同经公司审核后由甲方统一对外签署。

16.如本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合同违约、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等行为,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随时从应付或将会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与处理上述事件所相当的费用作为乙方履约过程保证金,如乙方妥善处理上述事件后,甲方将视实际情况予以返还。

(二)乙方责任及权利义务:

1.严格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合同的承诺。

2.代表企业实施项目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所施工的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

3.根据国家规范和甲方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计划,根据甲方项目管理制度要求,实施项目经理部各项管理制度。

4.严格履行内部生产要素单位签订的各项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现场的生产要素的配置和管理。

5.接受上级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认真落实整改意见,提高管理水平;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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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6.有权撤换项目班子中违法乱纪或工作不称职人员。

7.在不违背有关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有权分配来自于项目工程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奖励及承包兑现的奖励,但必须报公司审核、备案。

8.在企业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企业管理层的工作联系协调,负责各分包、协作单位的管理。

9.解决施工现场和项目经理部出现的问题,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10.负责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提供和准备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11.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优、评奖申报。 12.负责项目员工的管理教育、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13.处理项目经理部善后工作和工程质量保修服务,完成清收工程款等债权债务的清理和移交。

14.按照甲方的要求报送完成各种指标的情况。15.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员工的各种保险等费用。

16.根据甲方的授权,组建项目经理部,主持项目经理部全面工作。

17.确定项目经理部组织构架构,选择聘用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少数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按规定程序可外聘;确定管理人员职责、权限,并组织考核奖惩。

18.有权在甲方确定的合格分包方名单中选择有相应施工资质和能力的劳务队伍,但必须报甲方备案。

19.甲方授权的范围内自行组织物资采购,所采购的物资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强制性规范(以较严格为准)和建设单位及甲方要求。

20.乙方及主要承包人对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各种纠纷、诉讼案件承担全部责任,必须妥善处理不推诿、不扯皮,并承担全部经济费用和罚款。21.按照甲方资金管理办法,决定其项目资金的使用。

22.对项目经理部人员薪酬进行分配(参照甲方对项目薪酬分配管理办法)。23.根据甲方授权,协调处理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事项。

十、库存材料及临时设施的处理:

项目临时设施的搭建及设施配备,应根据项目需要综合考虑,原则上项目临时设施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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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搭建及设施配备按全值在项目中一次性摊销(工程自购周转材料亦同)。项目工程完成后,项目班子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处理项目的废旧物资、设备,或归为己有,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废除承包合同兑现。对余留下来的临时活动房、库存材料、办公用品、自购设备、电缆、电箱等由项目作价处理给甲方或其它项目部,并冲减项目成本。

十一、兑现比例及时效:

1、项目班子成员在本项目承包期间,工资待遇及劳保福利待遇按本合同第六条“承包范围”第4款执行。项目必须发放奖金时,经报请甲方领导批准后执行。

2、工程承包结束,随同决算资料报送甲方审计,审计项目扣除应当上交的管理费用后余额不足的,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的抵押的资金、资产或第三方抵押物进行没收或折价拍卖,并由甲方组织审计,在弥补甲方损失后,乙方的抵押资产的拍卖余值视情况返还乙方。

3、决算审计为盈利时,项目部在交纳甲方管理费、税收费用后,盈利部份由甲乙双方按前款约定比例予以结算。审计结束,一个月内退还全部风险抵押金。在该工程决算完成后2个月内应完成审计工作。

4、项目最终兑现待项目决算认定并审计后,且建设单位支付甲方相应工程款项后2个月内全部兑现。

十二、违约责任

1、工期违约:如乙方不能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 的要求完成节点考核目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日历天按 万元/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总工期未达到甲方与建设单位方签订的总包合同文件的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 万元/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的误期赔偿金,并乙方自愿承担建设单位对甲方的一切索赔。甲方可从应付或将会支付给乙方的任何进度款、结算款等款项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任务、义务或职责。

2、质量违约:乙方必须按照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和甲方及建设单位的质量要求对本项目工程精心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建设单位及工程师、有关部门等的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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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的标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上述标准,由乙方承担所有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每发现一次罚款10万。

3、安全事故: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施工规范、经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的要求,严格控制工程及人员的安全,每发生一次安全事故,甲方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乙方处以2万—20万的罚款,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有权按照企业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监理、建设单位,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风险抵押资金、财产。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破坏现场等要追究法律责任。

4、各种纠纷:乙方必须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包括但不限于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纠纷,一切法律责任、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等均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有权视情况严重程度,对乙方处1千—20万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风险抵押金、财产。

三、其他

1.项目班子成员工资的发放:按现行岗薪制工资标准发放。项目经理部可自行调整。

2.以甲方名义发放的年度奖金、质量奖金等不计入乙方成本。

3.本合同与建设单位合同配套实施,乙方未能履行好甲方对建设单位合同的承诺,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费用和其它责任。

十四、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承包合同,没收风险抵押资金、财产: 1.1履行合同时,出现了乙方未能实现主要承包指标的情况;

1.2乙方没有全面履行第九条第

(二)项中约定的职责,管理混乱,工期、质量存在重大瑕疵,经甲方考核,认为难以完成承包指标的;1.3有虚盘冒验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1.4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经批评教育,未能改正的;

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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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1.6建设单位和甲方都认为乙方不称职的; 1.7经甲方核实的其他违约情况。

2、合同终止:双方约定的承包目标实现,甲方向乙方兑现奖罚后合同自行终止,但乙方主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质量保修书的约定继续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协商解决。

十六、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并经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工程结束,承包奖励兑现或亏损金额抵扣后失效。

十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发包人承包人经协商一致后,补充以下条款:

1、本合同必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5

十八、其他

1、本合同附件一《工程廉洁协议》、附件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附件三《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协议》、附件四《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五《合同履约担保承诺》、附件六《配偶声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共同产生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订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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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项目负责人/主承包人:

签约日期:

附件一:

工程廉洁协议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昆山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昆山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自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的物品。

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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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十三、本廉洁协作为劳务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项目负责人/主承包人:

日期:

日期:

附件二: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为了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根据政府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特签订本责任书。

1、建立健全综合治理管理网络,层层签订综合治理责任书,齐抓共管,群防群治。

2、加强民工队伍管理,使用队伍必须成建制,手续齐备,严禁私招乱雇;若私招乱雇,且招雇人数超过总用工人数5%,每发现一次,视人数多少,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3、加强劳务管理,禁止拖欠民工工资;若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民工闹事或上访,每发生一次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及人数多少,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做好安抚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4、严禁赌博、偷盗,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嫖娼等丑恶现象的发生,乙方应经常对属下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规范属下人员的行为,明确对属下在昆山的一切责任。若违犯上述之一,给甲方造成社会信誉受损的,视情节轻重每次予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加强消防管理,保证必要的消防设施投入,杜绝火灾事故;若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甲方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或因媒体爆光而使信誉受损,除承担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外,甲方还将视情节轻重及影响大小予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在甲方组织进行的综治专项检查中,若未达标,除责令整改达标外,同时处以每次一千元罚款。检查标准执行昆山市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考核评估标准。

7、要及时报告治安消防事故,保证信息畅通;若迟报、漏报、瞒报,每发生一次,处以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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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元罚款;迟报、漏报、瞒报重大治安消防事故,每发生一次,处以一万元罚款。

8、本责任书期限以项目施工工期限为准,责任期内若责任人变动,由继任者履行。

9、本责任书作为工程项目合同的附件,与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项目负责人/主承包人:

日期:

日期:

附件三: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建企字(2003)38号文关于印发《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条例》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协议。

甲方将本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委托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工程分包协议 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2009年月日起开工至年月日完工(详见合同条款)。

二、协议内容:

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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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应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乙方应根据甲方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4、乙方按甲方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5、乙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组织对本项目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6、施工前,乙方应对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乙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乙方和操作班组双方各执一份。

7、施工期间,乙方必须专人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检查督促施工过程中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预防事故发生。

8、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制度,接受甲方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应把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单报甲方。对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甲方有权对项目部及个人给予奖励和处罚。

9、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乙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10、乙方人员对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 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乙方有关部门完成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乙方使用的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应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应按“中建四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奖罚办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11、乙方使用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应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应按“中建四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12、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13、乙方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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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6、乙方使用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乙方应及时积极维修,维修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应按“中建四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奖罚办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17、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热力管道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乙方应向建设单位了解地下管线和障碍物详细情况。乙方在施工前应进行详细交底,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乙方应自觉地向地区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乙方应全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由乙方负责,甲乙双方共同按“中建四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奖罚办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20、乙方必须确保的安全指标: 1.) 杜绝死亡事故的发生;

2.) 重伤事故频率0.6‰,轻伤事故频率10‰;

2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JGJ59-99强制性标准,如不按规范进行施工,发生安全事故,按“中建四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奖罚办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22、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乙方:

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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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项目负责人/主承包人:

日期:

日期:

附件四: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和本分包协议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经协商一致,对本工程质量保修承诺如下。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且不限于乙方依照双方工程合同所约定的承建范围的全部内容,亦包括所有涉及该承建项目的指定分包项目、设计变更项目、签证项目、增加项目及零星项目等。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

2.所有防水层和防水涂料工程:10年担保(地下室、首层楼面、泳池、水池、屋面、外墙、厕所、浴室、厨房、阳台、湖水、有水的机房及其他潮湿区域等);

3.铝合金门窗、外墙涂料和玻璃工程:10年担保;4.外墙保温工程:25年担保;

5.玻璃幕墙与外墙饰面板系统工程:10年担保;6.花岗岩幕墙系统工程:10年担保;

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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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所有室内涂料饰面工程:5年担保;8.其他工程:5年担保。

质量保修期由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确定的竣工日期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 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内必须配备足够的维修人员,包括最少一位项目负责人,二位电工、二位水工、二位抹灰工、四位油漆工、四位砖瓦工,以及二位木工。项目负责人须经建设单位/工程师事先认可,负责在保修期内管理整个维修队伍人员。 2.保修人员应全职在工地待命。在接到建设单位/工程师或屋主的报修通知后3个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紧急维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且所有维修费用以200%的比例从乙方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3.如场地许可,并得建设单位同意,乙方须在工地现场建造一临时办公室供维修人员及建设单位/工程师代表办公。

4.在保修期内,若建设单位/工程师认为有必要采取措施以避免建筑物受损或人员受伤害的,建设单位/工程师会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开始所需的相关措施工作。

若乙方无法或不愿执行上述指令,建设单位/工程师有权将此项工作交给其他施工单位执行或自行处理,所需的一切费用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将从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

5.若由乙方负责的维修工程或缺陷工程的修复工作不能满足建设单位/工程师及顾问要求,乙方须承担一切损失及责任。6.在保修期内,乙方须每周呈交一次关于缺陷工程及修复工作的报告给建设单位及工程师。 7.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8.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等项目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负责赔偿。 9.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甲方与建设单位的总承包合同金额扣除指定分包工程的预留金额后的10%;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于工程款中直接预留,且不计取任何利息;所有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所需维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直接从乙方质量保修金中直接扣除。 质量保修金在颁发整个工程接收证书时返还一半,待工程竣工之日起24个月后或所有缺陷责任解决后(以时间在后者为准)返还另外一半。

五、其它

1. 乙方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甲方可以另行委托其它单位保修,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承担保修费用。

2. 在保修期限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甲方向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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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甲乙双方在签订本《 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时同时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项目负责人/主承包人:

日期:

日期:

附件五:

履约担保承诺

甲方: 乙方:

鉴于:

乙方系本项目内部承包人。

现甲方同意将此工程项目依法内部予乙方承包施工。乙方保证如下:

1、全面实际履行甲乙双方签订的 总承包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及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

2、全面实际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方签订的本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及与此有关的任何协议、合同,以及包括任何与此有关的协议、合同性文件所确定的义务。

3、乙方项目主承包人 愿以包括但不限于其对甲方所拥有的债权 万、个人房产(地址: 房产证编号: )作为履行甲方与乙方签订的《 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的履约担保,工程承包结束,随同决算资料报送甲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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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审计,审计项目扣除上交的管理费用成本亏损或因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害,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的抵押资产进行抵扣、折价或拍卖,并由甲方组织审计,在弥补甲方损失后,视情况返还乙方。决算审计为盈利时,项目部在交纳甲方管理费、税收等费用后,盈利部份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予以结算。审计结束,一个月内退还全部风险抵押金。

4、项目班子其他成员必须交纳相应的风险抵押金 万,其中项目经理为 万元、合约部经理为每人 万元,其他成员为 元,共计风险抵押金不少于 万元,在签订合同时一次交清,财务部开具财务收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如不亏损,则不计息一个月内一次性全部返还。

5、丙方愿向甲方就上述乙方的责任与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本承诺不因任何其他协议、合同的无效而导致本担保承诺的无效。

附件

1、债权证明复印件;

2、房产证复印件;

3、主承包人配偶声明。

甲方: (盖章) 乙方:

法人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主承包人:

日期: 日期:

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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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推荐第3篇:工程奖惩管理办法(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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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工程管理奖惩办法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在建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及时纠正和处理工程建设中不规范的施工行为及管理行为,提高参建各方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调动参建各方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公司在建工程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XXXX项目工程施工阶段建设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分包单位。

第二章

奖励基金的来源和使用

第三条 公司设立工程管理奖励基金账户,用于对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方面的奖励。

第四条 奖励基金的来源:

1、奖励基金由XXXX房地产公司部出资设立,出资额度如下: (1)XXXX房地产公司,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提奖励基金。 (2)监理公司按监理合同金额的1%交纳奖励基金。

(3)总包各栋主体按承包的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缴纳奖励基金。 (4)分包及室外建筑环境工程,室外安装工程,通风空调、电梯、智能化系统、消防等专业承包工程中标单位按合同金额的0.1%缴纳奖励基金。

2、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罚款也纳入奖励基金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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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上奖励基金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取,分配按总额的50%用于工程质量管理方面,50%用于工程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方面。

第五条 资金管理与使用:奖励基金账户由XXXX房地产公司财务资产部管理,并专款专用。由公司XXXX项目工程管理部使用,所用经费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三章 工程质量的奖惩规定

第六条 对公司XXXX项目部的奖惩

(一)奖励规定

1、在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中通报表扬一次的,奖励项目部500-1000元,连续三次获得通报表扬的额外奖励1000-2000元。

2、检查中发现,项目部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土建、水、暖、电等单项突出,对其他工程有指导和推广作用的,对该项目部奖励500-1000元。

3、在全年施工过程中,对有突出表现并在上级部门检查中为公司争得荣誉的项目部奖励2000元/次。

4、所负责的项目若有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对项目部一次奖励2000-5000元。

(二)处罚规定

所负责的项目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公司将对项目部罚款1000元/次。 第七条 对监理单位的奖惩

(一)奖励规定

1、在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中通报表扬一次的,奖励监理部500-1000元。连续三次获得通报表扬的额外奖励1000-2000元。

2、检查中发现,监理部负责监理的项目在土建、水、暖、电等单项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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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对其他工程有指导和推广作用的,对该监理部奖励500-1000元。

3、在全年施工过程中,有突出表现并在上级部门检查中为建设单位争得荣誉的监理部奖励1000元。

4、所负责的项目若有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对监理部一次奖励2000元。

5、对于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中连续获得通报表扬的,或在上级部门的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或所辖项目有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建议公司在下一年度项目建设监理招标中给予相应的加分和优先考虑。

(二)处罚规定

1、监理单位未按省、市有关文件设置现场监理机构和配置监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1000-2000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公司经营法规部依据合同约定处置。

2、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或未按投标备案文件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1000-2000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公司经营法规部依据合同约定处置。

3、进驻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出现兼岗或变动未按省、市规定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或未履行变更、兼任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1000-2000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公司经营法规部依据合同约定处置。

4、检查发现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没有监理单位的明显标识,如佩戴统一的安全帽和执业卡等,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500-1000罚款。

5、若检查中发现配备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或与投标备案文件不相符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1000-2000罚款。

6、现场监理机构未按规范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500-100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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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查发现现场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未按监理规范履行监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500-1000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公司经营法规部按合同约定执行。

8、未按建设部有关旁站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500-1000罚款,拒不改正的提交公司经营法规部按合同约定执行。

9、若发生其他违反国务院、省、市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或3次整改不到位的,将提交公司经营法规部依据合同约定和有关相应办法规定的罚则执行,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中通报批评一次的,对监理部罚款500-1000元,连续三次通报批评的额外罚款1000-2000元。

11、

12、元/次。

13、不论是否奖惩,被检查的监理单位必须对检查存在的问题整改到发生质量事故罚款1000元/次。

在省、市质监站联合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罚监理部5000-10000位,否则,取消奖励或加倍进行处罚。

14、监理单位在一个单位工程监理过程中,累计通报批评三次或三次以上的,或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拒不整改的,可依据上级有关要求和程序填报不良记录登记表,报质量监督站备案,并建议两年内不允许在公司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八条 对施工单位的奖惩

(一)奖励规定

1、由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中通报表扬的,一次奖励施工单位1000-1500元。

2、连续三次在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施工单位或中标主体,除按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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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外,另外嘉奖10000元。

3、总承包施工单位在一次检查中被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站通报表扬超过50%(含50%)奖励总包5000元。

4、对于在检查中,各单体工程项目在土建、水、暖、电等单项突出,对其他工程有指导和推广作用的,奖励该施工单位1000-1500元。

5、对于现场施工管理制度齐全,人员配备满足要求,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履行合同约定,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且经核定分部、分项和检验批工程质量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对该施工单位一次奖励20000元。

6、在日常巡检中,若施工单位在某一项工作中开展的非常优秀,经核查属实的,视情况给予500-1000元奖励。

7、在全年施工过程中,有突出表现并在上级部门检查中为建设单位争得荣誉的奖励该施工单位5000元。

8、所负责的项目若有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对承建的施工单位一次奖励20000元。

9、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业主入住三个月内,业主投诉率在10%以下且能够及时报修的奖励5000元;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业主投诉率仍控制在5%以内的,除正常返还质保金外,还给予10000元奖励。

10、对于连续三次在质量监督中心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施工单位,或在上级部门检查中受到通报表扬,为建设单位争得荣誉的,或所承建项目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建议公司在下一年度项目施工招标中可以给予加分或优先录用。

(二)处罚规定

1、违反国务院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依据条例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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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未按要求配置技术负责人、试验员、专职质检员等质量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1000元。

3、专职质检员由于工作失职而发生错检、误检、漏检或标准掌握不严,造成质量问题的,视情节罚款500-2000元

4、工程技术资料与工程进度严重不同步的,或签字手续严重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500元。

5、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在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化验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1000元/次罚款,屡教不改者按国务院有关条例处罚。

6、施工作业期间,搅拌站无配合比牌、不按规定计量、无计量器具或计量设备不好使,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1000元。

7、工程物资未履行进场报验,或报验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能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罚款2000元。

8、隐蔽工程不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检查同意,私自进行隐蔽的,罚款10000元,且必须返工重新隐蔽。

(1)工程砌体墙柱位移或倾斜,错台,灰缝不饱满及墙体平整,垂直度严重超标。直接罚总包项目部1000元,由施工队承担,项目部执行。

(2)钢筋位移严重,钢筋型号、数量不符合要求,少筋、漏绑、钢筋锚固长度、搭接长度及弯钩不符合要求,直接罚项目部500-1000元,由施工队承担,项目部执行。

(3)砼未按规定工艺要求灌注施工,多处发生漏震,过震,孔洞,漏浆,蜂窝,麻面,烂根等现象,直接罚项目部500元,由施工队承担,项目部执行。

(4)无模板设计,模板支设不牢,造成大面积跑模,严重影响结构尺寸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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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宏观质量,直接罚项目部500元,由施工队承担,项目部执行。

(5) 对基础,主体工程项目未组织人员进行自检,待监理业主验收时,发现重大质量缺陷的,直接罚项目部每处1000元,由施工队承担,项目部执行。

9、成品保护制度不健全,成品保护措施不得力,造成成品、半成品大量污染、损坏,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1000元。

10、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不履行管理职责,以包代管或把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和无能力的施工队伍,应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视情节给予5000-50000元的罚款。

11、对于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顿处理;对于逾期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2000-20000元罚款。

12、在施工期间或工程保修期间,因施工原因引发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50000元/次罚款,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给予公司补偿。对于重大质量事故,还需按有关法规文件执行;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一经查出对直接责任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13、结构验收首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不合格的,除整改外,还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14、所有房屋在分户验收均应达到合格标准,若在质监站复查时发现一户有弄虚作假,罚款500元/户,若多于总抽查户的1/5有作假现象,罚款1000元/户。

15、工程交工后,在业主入住三个月内,业主投诉率在30%以上者,除按合同履行保修外,视情节轻重给予500-3000元罚款,若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尚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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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业主对同一事件投诉,维修后仍不能达到要求,返工2次以上者,除继续履行保修外,视情节罚款1000-3000元,若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尚应按实际损失给予双倍赔偿。

17、由于回访保修处置不当,给公司形象和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方10000-30000元的罚款。

18、凡是由于施工方责任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规定,造成大面积返工的,给业主或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由公司联合检查或质量专项检查中通报批评的,一次罚款施工单位5000-10000元;施工单位在一次检查中被通报批评超过50%(含50%)罚总包单位5000-10000元。

20、对于在检查中,土建、水、暖、电等单项通报批评的,罚款1000-5000元。

21、在省、市、区联合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顿处理;对于逾期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10000-50000元罚款。

22、施工单位在一个单位工程施工过程中,累计通报批评超过三次或三次以上的;中标主体连续三次以上受到通报批评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在两年内不允许在公司承揽建设工程施工业务。

23、实行工程质量否决制度,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不到全部合格标准的,对负责承建的施工单位缓拨工程进度款;单位工程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工程不予结算。

第九条 对物资供应单位的奖惩

1、违反国务院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依据条例有关条款执行,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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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物资供应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检查中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质量监督中心或项目部有权要求该物资供应单位对其做出相应的整改处理,拒不整改或屡次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将提交公司经营法规部依据合同约定执行必要的法律程序,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同一物资供应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的供货方)在公司项目中发现3次所供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或在省、市、区联合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除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外,质量监督中心或项目部可对该物资供应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建议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在两年内不得使用该物资供应单位。

5、物资供应单位在供货质量方面获得上级部门检查通报表扬的;在质量监督中心检查中连续获得三次以上(含三次)通报表扬的;分公司(项目部)书面推荐和表扬事实清楚的,建议下一年度物资供应时优先选用。

6、对物资供应单位进行的罚款将在购货款中扣除。第十条 对工程检测单位的奖惩

1、违反国务院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依据条例有关条款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工程检测单位在省、市、区联合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越过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检测任务的,或出具假报告,或出具报告不及时的,或不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合格检测项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视情节给予5000-10000罚款。严重的应将其行为上报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并在2年内不得进入我公司开发的项目承揽检测任务。

第四章 工程进度的奖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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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单体工程进度按控制进度计划完成的,基础部分奖励1000元/单体,主体部分奖励2000元/单体,装饰装修部分奖励1000元/单体,单体工程按计划完工奖励2000元。

第十一条 单体工程各关键分部工程的施工进度落后于控制进度计划10%的,责令其采取措施,并给予警告。

第十二条 因施工方原因导致单体工程各关键分部工程的施工进度落后于控制进度计划超过10%的,视情节给予施工单位如下额度罚款:基础部分1000元/单体,主体部分2000元/单体,装饰装修部分1000元/单体,单体工程2000元。

第十三条 因设计或物资供应方导致工程未按控制进度计划进行的,视情节采取警告、责令改正,进行不良记录,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现场文明施工的奖罚规定

第十四条 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检查》,若在联合检查中发现保证项目总分达到满分60分的,除正常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外,还给予奖励1000元/次;否则,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延缓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外,还给予2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依据《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检查》评定,联合检查中若一般项目总分达到满分,奖励1000元/次;若低于30分,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延缓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外,还给予2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日常巡检中发现保证项目或保证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给予500-1000元/次的罚款,拒不整改的,延缓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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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六章 其他奖罚规定

第十七条 各参建主体无故不根据会议通知要求参加建设单位召开的各种会议,每次罚款500元,迟到、早退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5000-10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方、物资供应单位不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向住户移交的,建设单位将延缓拨付工程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奖罚程序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提的奖罚主要依据工程联合检查、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检抽查情况来执行的,以签发奖罚通知单的形式告知责任方。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依据日常巡检和参建方的日常工作表现提出的奖罚,须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方面)或质量监督中心(负责质量方面)核准后方能执行。工程管理部、质量监督中心可直接签发5000元以下的奖罚,5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奖罚须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签发。

第二十二条 奖励通知单或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执行单位、财务资产部和受奖罚单位各存一份。

第二十三条 罚款的收取和奖金的发放均由财务办理,公司其他任何部门不得直接从责任单位收取现金。受奖罚单位执相应通知单到公司财务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凭据复印件返给下达通知的单位,相关单位要每月和财务核对一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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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账目。

第二十四条 涉及扣款的由财务部门依据罚款通知单在当月拨付款中扣除,并提供扣款凭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时,应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2017-2-20 本细则由XXX房地产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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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工程总承包合同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建设工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 ;(详见施工图纸内容);

4、承包方式:_。

5、材料及工艺补充说明(详见施工图纸内容)。

二、合同工期及工期延误

1、开工日期: 年 月日 ,竣工日期 年 月日 ,合同工期总天数天(以实际进场施工之日算起);

2、由于承包人的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_ _的违约金,算至验收合格之日;

3、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a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或确认)施工图纸及开工条件;

b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c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未按约定提供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d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

e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小时;

f不可抗力;

g其他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小时。

4、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日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按照《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验收。

四、合同价款

总计合同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

五、工程款结算及支付

1、主钢构进场之日起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的的进度款;

2、纲结构主体完工之日起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的的进度款;

3、工程全部完工之日起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的的进度款;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工程合同总价款的银行保函作为保修金,发包人于壹年内返还承包人;

六、施工准备

1、承包人在合同签定后日内免费完成图纸的设计和细化,完成后由发包人提交给设计院,承包人协同参与技术交底以便图纸通过。

2、发包人在施工前应负责做好三通一平工作,提供基准测量点,免费提供施工用水、电;

3、发包人应办理完备项目报建、图样签章手续,协调好周边及有关部门关系;

4、承包人于接到审查合格图纸日内完成主构件的加工并运抵工地现场

5、承包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中的材料进行采购和加工,并提供主要钢材,彩板的质量保证书;

七、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3、如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推荐第5篇:工程总承包合同书

工程总承包合同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建设工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 ;(详见施工图纸内容);

4、承包方式:_。

5、材料及工艺补充说明(详见施工图纸内容)。

二、合同工期及工期延误

1、开工日期: 年 月日 ,竣工日期 年 月日 ,合同工期总天数天(以实际进场施工之日算起);

2、由于承包人的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_ _的违约金,算至验收合格之日;

3、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a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或确认)施工图纸及开工条件;b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c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未按约定提供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d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e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小时;f不可抗力;g其他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小时。

4、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日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按照《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验收。

四、合同价款总计合同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

五、工程款结算及支付

1、主钢构进场之日起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的的进度款;

2、纲结构主体完工之日起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的的进度款;

3、工程全部完工之日起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的的进度款;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工程合同总价款的银行保函作为保修金,发包人于壹年内返还承包人;

六、施工准备

1、承包人在合同签定后日内免费完成图纸的设计和细化,完成后由发包人提交给设计院,承包人协同参与技术交底以便图纸通过。

2、发包人在施工前应负责做好三通一平工作,提供基准测量点,免费提供施工用水、电;

3、发包人应办理完备项目报建、图样签章手续,协调好周边及有关部门关系;

4、承包人于接到审查合格图纸日内完成主构件的加工并运抵工地现场

5、承包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中的材料进行采购和加工,并提供主要钢材,彩板的质量保证书;

七、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3、如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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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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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目 录

一、总承包管理的基本原则

二、分包计划和对分包的管理措施

三、总承包对分包施工进度的管理措施

四、成品保护措施

五、总承包对分包文件档案、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措施

六、总承包对分包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和消防保卫的管理措施

七、总承包对分包商进场物资的管理措施

八、总承包对分包商劳动力管理措施

九、工程款支付办法

十、总承包对专业分包商及材料供应商的招标管理

十一、总承包对分包商的协调与服务管理

二、总承包与业主、监理、设计及其他各方单位配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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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C4#、C5#楼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一、总承包管理的基本原则

1)采取最为有效的总承包管理的模式,实现项目质量和工期等综合目标,有效地节约工程成本,优质高效地完成业主交付的任务。 2)负责总承包范围内自行组织实施项目的管理和对各分包商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施工安全等承担总包管理责任。

3)统筹协调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树立总包管理的核心地位,充分体现总包的管理地位和作用,并综合协商处理好与业主、监理、设计以及各专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之间相互关系,理顺管理程序。 4)履行总承包协调、服务、监督职能,各施工单位应服从总承包的施工安排和进度安排。总承包应对各施工单位的人、机、料、法、环进行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工序穿插和施工程序要合理安排,将专业间的矛盾和干扰降到最低。

5)按照总承包的要求,各分包商建立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管理体系,总包将其纳入业务系统管理,并检查、督促其正常运行。

6)总承包管理具有严密性、科学性、程序性和针对性。

二、分包计划和对分包的管理措施 《一》、分包计划:

外墙外保温(聚苯板粘贴)的施工;

外墙面砖的施工; 塑钢门窗的施工;

玻璃幕墙的施工;

栏杆、百叶的施工;

消防的安装施工;

前室装饰工程;

综合管网工程等; 《二》、分包管理措施:

⒈总承包对分包商施工技术管理措施

(1)根据总承包技术管理的要求,发挥总承包组织、协调和控制功能,积极贯彻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政策和法规。检查和督促各分包单位的技术管理体系,使其管理过程符合技术规范和规程。

(2)由于工程设计方案进行重新调整(现为初步设计),总承包应根据施工总体部署及工期要求,参照各分项工程的预期进度,做好图纸北京中关村建设集团重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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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计划,以便于业主协调设计部门。

(3)重视图纸深化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和图纸综合审核。我司将组织自身的力量及各专业分包商,根据设计要求,完成各专业施工详图,并进行专业之间的设计协调。

(4)加强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措施的管理,各分包单位在施工前应编制相关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按要求送审报批。各分包商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维护其严肃性。如因条件变化而修改原设计时,应经原审批人同意。

(5)严格实行“三级技术交底制”。总包要及时向分包进行施组和方案的交底;组织分包方案的相互交底;特殊节点技术要求、操作工艺、质量控制要点等应及时准确地传达到操作层。

(6)为避免设备安装的各系统管线间的相互矛盾,或管线与土建结构的矛盾,在土建施工及专业预埋预留时,由总承包组织各施工单位进行综合布线图的绘制,以便于各施工单位所负责的预埋预留满足设备安装的要求,并及时发现设计的缺陷及可能造成的相关干扰的因素。

(7)做好技术资料的管理,先对技术资料进行目标设计,分包商均按要求收集、填写,然后汇总和归档。总包定期对各分包单位的技术资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解决。

(8)设置计量管理体系,要求各分包商配备计量管理人员,开展计量工作。总承包定期对各分包单位的计量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各分包单位做好计量器具的送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9)总承包对施工测量的管理: 工程施工前,由总承包测量组对业主和勘测设计单位提供的基准点进行接收并进行复核,并在场区建立首级测量控制点,总承包负责对首级测量控制网进行维护和复核,每半年对基准点进行一次复测。 各分包按照总承包提供的统一的测量基准线、基准点进行施工测量,专业分包在使用基准点、基准线时必须进行复核。总承包测量人员对工程重要部位以及各分包商施工交接部位进行重点检查。

工程测量实行“三级”管理,由总承包测量人员成立测量小组,负责工程定位、轴线、层间标高的测量控制,对二级测量进行监管和验收,并向相关专业进行交底,同时负责测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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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总承包对施工的试验管理:

总承包负责协调和管理试验、检验,定期监督、检查各分包的试验标准、试验设备及试验资料。

对各分部分项工程,应根据国家规范及设计图纸,由施工单位提前编制试验检验计划,并做到不缺项、不漏项以及试验资料相互交圈。 总承包部对每一项试验检验项目进行监控,发现不合格项应及时进行纠正,建立一个有效的试验检验管理体系。

(11)隐蔽工程验收与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分包商按照国家规定,对隐蔽验收项目进行规划,将验收计划、报验资料经总承包检查复核后报监理工程师审定和验收。总包实行综合验收制度,即在同一部位各专业隐检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 ⒉总承包对分包商施工质量的管理措施 (1)实施“过程控制”管理

按照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质量管理程序文件的要求,建立“分级管理、分层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过程控制、动态管理、目标考核、严格奖罚”的质量管理模式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和全员参与的全面质量管理。通过严格的程序控制、过程控制和策划控制,对工程的各分部、分项、各个工序以及与之相关配合的人员、机械设备、物质、施工方案、工艺技术等要素和条件,严格按照精品工程的要求来组织实施。 目标管理:根据对业主的工程质量目标的承诺,结合工程的具体特点,对工程总体质量目标进行阶段目标、各分部分项质量目标的分解,制定质量创优计划。 精品策划:针对质量目标,按照质量管理保证体系,结合项目的特点,编制项目的质量保证文件,全面涵盖现场管理和控制的各方面,对关键工序和部位按最高标准的质量要求,做出专项的预控措施,并加强其过程控制;对关键工序的施工人员应逐一审查和备案,在工序完成前若发生人员的变更,须经总包质量部门的批准。

过程监控:主要通过各种质量监控手段来保证过程精品的实现,实行“样板制”和“三检制”,先分包单位自检—— 经总包单位检查合格后——报送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每个分项和工序开展前,先进行认真技术交底,然后组织样板施工,样板施工中总承包相关部门跟踪检查方案以及图纸要求的执行情况。样板经业主、监理、(设计)和总承包联合验收,符合要求后进入大面积北京中关村建设集团重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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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并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以保证本道工序质量,服务下道工序,不合格的工序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坚持工序挂牌制度:专业施工中在各工序全面开始前,要求将质量控制标准写在牌子上,并注明施工负责人、班组名称等,挂在施工部位,有利于每一名操作工人掌握和对照执行;也便于管理者的监督检查。 每两天(每周三次)开总分包协调会,以便发扬好的施工方法,改进不理想的方法,找出问题,共同分析产生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下步工作的控制要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跟踪落实和检查,在今后的工作中得以改进和完善,使质量得到提高。

持续改进:通过对质量的会诊、讲评、检查和考核,预测出质量薄弱环节,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有针对性的提出质量改进的办法和措施,使工程质量得到持续的改进。

(2)把握质量控制最为关键和薄弱的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质量管理和控制措施:加强图纸二次深化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及对设计的协调:只有图纸的深化设计的深度和设计质量达到完善的程度,才能为施工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减少、避免因设计不完善造成的修改、返工。设备材料选型及其质量档次,须由施工单位、业主、设计、监理等共同确定。材料设备进行严格的进场前的检查验收:对于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均严格按照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的管理程序进行严格控制。首先是分包商自检、然后由总包、监理公司验收;重要材料设备,业主、监理和设计参与共同验收,严把质量关,对进场的材料、设备,达不到质量标准或与样品不符的一律不能用在工程上。对专业分包商的能力和队伍素质的严格把关:对于专业承包商的选择,严格采用招投标制、强调资质审查、履约能力、信誉保证、工程业绩、队伍的管理素质和操作水平,并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重视对管理人员尤其是操作工人的培训教育,从根本上使他们对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操作工艺有更透彻的理解。

如分包单位因第一次工程质量检查不合格总包单位有权处罚 200~500元的罚款。

如分包单位因第二次工程质量检查不合格总包单位有权处罚 500~800元的罚款。

如分包单位因第三次工程质量检查不合格总包单位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处罚相应的责任人员。

(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实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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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分解质量目标,根据创优的具体要求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工序进行层层分解,把质量责任落实到最基层。

建立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图纸会审制、技术交底制、人员培训制、装修材料样品制、施工样板制、首检定标制、三检制、工序交接制、质量例会制、质量会审讲评制、挂牌制等到,并严格贯彻实施,通过各种手段实施过程质量的有效管理和严格监控。 建立严格的工艺和工序流程:建立各个施工工艺流程图,关键工序节点质量控制图。本工程在机电安装和装修过程中,交叉施工、内外施工同时存在,一方面从总体上详细列出施工分项和工序的流程要求和质量控制点;另一方面,利于分包商更好的投入劳动力和材料等,达到有效的投入劳动力和材料。

严格程序化管理:包括制定和执行项目质量计划、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物资管理程序、产品标识和可追溯程序、过程控制程序、检验试验程序、不合格控制程序、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质量记录程序等,以严格的程序规范各项质量管理工作。

强化过程监控:包括制定和实施过程控制计划、质量检验计划、验收质量控制实施细则、分承包方过程质量管理程序、过程标识制度、特殊(重要)工序质量控制计划、月度计划、质量分析、成品保护、新材料、新工艺质量控制程序要点。

严格关键工序的质量预控:严格实行图纸会审、综合施工详图的设计审批;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工序的控制措施;严格实行合理工序安排和管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工序彻底返工。

三、总承包对分包施工进度的管理措施 本工程将采用四级进度计划进行控制与管理,必要的部位将在四级计划的基础上编制五级以上的更详尽的实施进度计划。四级计划分别是: 一级进度计划——施工里程碑控制进度计划。此计划由工程总承包部安排确定。

二级进度计划——工程总承包部编制的工程总体进度控制计划。此计划根据各专业分包商在里程碑计划控制下编制、上报并经协调的基础上形成的,经确认后为整个工程的控制性计划。

三级进度计划——各分包商根据总体控制进度计划编制的各项工程详细施工进度计划。此计划反映各分包商对所承包的项目内容的总体北京中关村建设集团重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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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

四级进度计划——根据详细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的现场作业实施计划。此计划由专业分包商在三级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开工时间的前后,逐渐细化而来,包括季度计划、月计划、周计划等,是对三级计划的进一步分解,作为作业实施与现场进度协调的依据。 1)进度计划的编制执行

总承包根据标书文件规定的工期要求编制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并定出施工过程中的控制节点,加强监控。总进度计划充分结合施工技术方案、各分包的进度要求,确保施工的最佳均衡和连续作业。施工中要高度重视通用设备安装、调试以及专业设备安装与精装修施工的相互协调。

总承包在现场建立总体控制进度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周计划等计划控制体系,加强现场信息的传递与反馈,加大对各分包商的现场管理力度,确保施工现场各专业分包在统一指挥、统一调度下,有条不紊地有序作业。 2)进度计划的检查、控制 各级施工进度计划确定后,在施工过程中,总承包人将定期(月、周)和不定期地对各分包商施工进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召开现场调度会和协调会,及时解决矛盾,增强协调力度。

总承包将用各分项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总体计划进行比较,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强化进度计划管理过程中的动态管理和控制,保证总体进度计划的实现。如分包单位未按期完成则承担本工程直接或间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成品保护措施

⒈成品保护管理:

加强施工的现场管理和成品保护工作,定期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成品保护的教育工作,提高职工自觉保护成品的质量意识。施工过程中随着各分项工程进展和完工,项目经理部制定成品保护措施,设专人进行工程防护工作,定期进行工程成品保护检查,直至全部工程交付验收。

成品保护不只是对已完成的成品进行保护,而更重要的是对每道工序的成品进行保护,在进行下一道工序之前,必须对上一道工序的成品进行检查验收,如验收不合格,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成品保护检查必须进行详细的文字记录,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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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现场管理和成品保护实施细则,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以避免工序之间的相互干扰,凡是下一道工序会对上一道工序产生损伤或污染的,必须对上道工序采取护、包、盖、封等措施进行保护。 凡在成品或半成品区域进行施工或装卸运输时,要设专人管理,防止成品被撞或被刮。经常进行成品保护检查,发现被损坏或污染的成品、半成品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处理,对责任人要给予经济处罚。 现场的钢材、水泥、防水材料等入库保管,无法入库的物品必须用篷布遮盖,并进行支垫,防止雨淋、日晒和受潮。

大力提倡文明作业,严禁野蛮施工。对野蛮施工的行为要进行制止,无论是否造成成品损坏,都要给予经济处罚。

施工过程中,施工管理人员认真对待成品保护,由施工管理人员下达成品保护施工交底,切实维护,保养待交付的成品。

质控人员检查成品保护效果,验证措施的有效性并及时反馈信息。 ⒉成品保护措施

⑴原则:成品保护以“谁施工谁保护、谁破坏谁负责”为主要原则,并明确每个时间段、每个区域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在保护好自己单位成品的同时,避免和减少对其他单位的成品造成破坏;各分包单位严格按照总承包、监理、建设单位单位审批的方案进行施工。 3.成品保护状况检查

① 工程计划部负责检查成品保护状况,每月定期/不定期由工程计划部会同质量控制部组织对现场成品保护情况进行联检;

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项目经理部工程计划部签发“成品保护不合格通知单”,报项目总工程师审核后,由责任人在2日内反馈整改措施;

③ 对已出现严重后果的部位,由项目总工程师制定成品补救方案,同时对相关负责人、当事人处以200~500元的经济处罚。

五、总承包对分包文件档案、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措施

1)加强档案基础工作的建设,总承包将建立、健全资料收集、管理的网络,为竣工资料的完整、准确提供条件。

2)工程总承包部安排专职档案管理员,要求各分包单位也指定专职档案资料员,按照国家规章制度,以及总承包人的要求,认真收集日常资料和有价值信息,并做好竣工归档资料的整理。

3)各级资料员平时就要做好预立卷工作,及时收发各项在施工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图纸、照片等,建立分台帐及签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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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竣工档案的封面、卷内目录、案卷目录、装册盒都由总承包统一规定,对资料的分类编号,采用计算机编号系统进行统一编码,以便查询和调阅。

5)总承包部技术部门每月组织检查考核,以保证各分包单位的档案和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并有成效。在专业分部、分项工程结束以前,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档案管理员,应对工程档案资料认真自检,并按业主和总承包人的规定写出档案自检报告并交总承包审核,为工程验收做好准备工作。验收后一个月内整理完毕交总承包部汇总。

六、总承包对分包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和消防保卫的管理措施

1)总承包将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及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督。各分包商认真学习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消防、法令和规定,并予以自觉执行。

2)各分包商与总包签订分包工程的安全协议书,并接受总包对分包工程的安全交底。

3)专业分包商配备专人分管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建立安防管理体系,完善并健全各种台帐,对分包工程落实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和消防保卫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动火申请”制度。

4)分包商所有作业人员,进场前及施工过程中都须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做好分部分项工程技术安全交底工作。尤其是专业分包商范围内的安全、消防工作的重点和薄弱环节,进行针对性的教育,督促所属员工遵守现场的安全生产及消防各项规定。

5)专业分包商有义务保护现场各项安全、消防设施的完好,如施工脚手架、临边护栏及消防器材等,不得擅自变更及增加施工荷载。 6)各分包商必须接受总承包安全监控,参与工地的各项安全、消防检查工作,并落实有关整改事宜。分包商的整改工作若不能达到有关安全、消防管理标准(或不能及时达到管理要求的),总包可以协助分包商予以整改,其发生的人工、机械、材料等一切费用将由分包商承担。

7)分包商的所属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各类违章作业,总包将依据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或有关规定予以劝阻警告,作100~300元/次的罚款处理,情节严重者,责令停工整顿或退场。 8)各分包商负责自己的成品、半成品及材料的保卫、保护工作,总包将在现场及场区内设置监控装置,对整个场区的保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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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9)各分包商应按总包的文明施工要求,控制现场的材料码放、垃圾处理、污染物的存放,以及噪声、扬尘污染等,达到“文明安全施工样板”工地。

七、总承包对分包商进场物资的管理措施

1)总包对进场物资的管理由专人负责。各专业分包商应指定对口管理人员参与进场物资的管理工作。

2)专业分包商提供设备、材料进场的总计划,并按月提供月度计划,以期能够使总包统一协调与安排。

3)分包商的各种进场物资必须在10天前向总包提出申请,具体写明进场物资的名称、数量、规格及所占场地面积,待总包批复后再执行。 4)物资进场后,存放到总承包指定的位置,避免阻碍运输通道,影响其他分包和承包人的施工。

5)各分包商落实专人对进场物资予以保管,防止失窃与损坏,尤其对小件贵重物资及易燃物品重点进行保护。

6)分包商应做好其废弃物的处置工作,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废弃物与垃圾应按总包的要求集中到指定地点统一处理。

八、总承包对分包商劳动力管理措施

1)分包商应将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名单及照片向总包申报,由总承包安全保卫部门审查后办理施工现场出入证。

2)分包商须提供劳务人员的三证复印件(身份证、务工证、健康证)及特殊工种的相应操作证及上岗证。

3)分包商应专人管理外来劳动力的使用,开展必要的消防与治安方面的教育工作。

4)所有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应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违反规定者应由相应的分包商承担有关责任。

5)各分包商有责任约束所属员工遵守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政府、法令、法规及施工现场的各项有关规定,确保现场文明施工有序地进行。

九、工程款支付办法

根据总承包合同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原则。分包单位的每笔工程款必须由总承包方签字认可后放能生效。

十、总承包对专业分包商及材料供应商的招标管理

(1)为选择优秀的专业分承包商和材料供应商,对专业分包单位、大型材料供应商等采取社会公开招标。

(2)成立招标组织:由总承包总经理为组长,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北京中关村建设集团重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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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为副组长,商务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工程部门等组成招标小组,商务部门为主承办部门。 (3)专业分包商进场的条件:

专业分包商进场前必须向总承包方提交由业主和总承包确认的专业分包商的证明文件:即:中标通知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暂行施工协议)、专业分包商的经营范围及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等。同时按照总承包有关现场管理要求填妥“专业分包商情况登记表”,包括:分包商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取得合法地位和资质等级证书、提交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等,确保施工队伍能进入现场施工。 (4)在分包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中标分包商将承包项目深化设计、专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报到总承包技术部审查后,转报业主与设计单位审批之后方可进场进行施工。材料供应商将材料样品以及有关材质性能指标经总承包报设计、监理、业主审批后方可进场。

十、总承包对分包商的协调与服务管理 (1)为各分包商服务的原则

创造良好的施工作业条件,提供施工的必要设施(诸如用水、用电、垂直运输、现场办公和材料设备堆放场地、材料进出场、现场照明、安全保卫等等),对各分包商进行通盘组织和协调,做好各分包商的工序计划安排以及相互之间的工序衔接和交接,确保整个工程合理有序进行。

对于各专业分包商,我们将制定满足工程总体进度要求的施工进度计划,统一协调、指导他们的施工详图设计工作,并对各专业分包商的设计图纸进行综合协调,引导和协助其与设计单位的协调配合,严格明确各分包商的承包范围和界面,使其设计进度和设计深度满足工程的需要。

(2)总承包对分包商提供的主要服务 1)塔吊等垂直运输机械的协调配合

总承包人将向专业分包商及其他承包人提供现场已有的塔吊、棚架、爬梯、工作台、升降设备、垂直运输机械、横向运输设备等。各分包单位应每周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提出下周的材料运输量的申请,以便于总包调配安排塔吊和其他提升设备的运输计划安排。 2)施工脚手架的协调配合 在施工脚手架尚未拆除前,总承包有义务为各分包单位提供施工脚手架。各分包单位按照总承包规定的脚手架承载能力,以及安全操作规北京中关村建设集团重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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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使用脚手架。分包单位若要求总包帮助搭设脚手架,应在使用两周前以书面方式向总包提出申请,提出脚手架搭设位置、技术要求以便于提前调配材料进场搭设。 3)施工场地协调管理

施工场地安排分阶段实行动态管理。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向总包提交其施工及构件堆放所需场地面积、部位等场地计划,总包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以及现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施工场地,为各专业分包提供搭建材料设备仓库、设备堆放区、办公区的合理空间,并划分责任区。对于临建设施由总包统一规划,统一布置,各分包单位必须遵守总包对现场场容场貌的管理,不得私自乱搭临建。 4)施工运输通道及道路协调管理

总包有义务合理安排各分包单位的施工顺序、设备、材料进场时间、车辆流量控制,以确保现场施工道路畅通。各分包单位不得私自占用施工运输通道,若必须临时占用时,要有导流措施,以确保现场运输通常,不致影响其他单位施工。 5)施工用水、用电

总包在结构施工期间在现场周围布置若干供水接口,装修施工期间在每层开设供水龙头接口,以便于各分包单位用水方便。从供水接口至施工现场水管由分包单位按照总包的规定铺设。施工用水的排放按照总包要求排放至指定地点。

总包在现场周围布设若干一级配电箱,各分包单位施工前提出施工用电计划,总承包审核后提供其二级配电箱的接口位置、数量,以确保各分包单位用电方便。从一级配电箱出口至施工现场电缆布设,由各分包单位按照总包规定自行铺设。

设备测试、调试及试运转:在设备测试、调试、试运转期间,总承包人将按照专业分包商要求,提供专业分包及其他承包人所需的水压、电压及容量要求(水电费用由相应专业分包和承包人承担),保证各专业测试、调试及试运转的要求。 6)垃圾清理

各分包单位应做好各自作业面的垃圾清理工作,做到工完场清。废弃物与垃圾的处理按总包的要求集中到指定地点,由总承包统一处理。 7)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预留预埋的配合与服务 在混凝土结构施工期间,结构图上未标明的且需要总承包进行的各种预留、预埋在混凝土结构中的洞口、槽口、凹槽、埋件等,各专业分北京中关村建设集团重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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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和其他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在混凝土浇筑10天前提交相应的尺寸、位置、质量标准等资料,由总承包技术部负责汇总、核对后提前7天报监理工程师及设计师审批,审批完成后由总承包负责预留预埋施工。

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如有局部预留预埋发生遗漏,总承包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将编制预留、预埋、遗漏处理方案,在主要结构上进行大面积的踢凿、切割施工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师特别批准。

二次结构上的预留、预埋由专业分包商和其他承包人自行施工。总承包施工时提前通知各专业分包,保证预留、预埋与二次结构砌筑同时进行,尽量避免遗漏造成事后踢凿。如有局部发生遗漏,责任方必须编制处理方案,报总承包审核,监理工程师(设计)审批后实施。 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总承包按照专业分包和其他承包人要求进行的预留预埋的套管、固定件、锚栓等由专业分包人负责提供,专业分包商对所提供材料的材质负责。埋件安装完成后且在混凝土浇筑前,为避免出现差错造成缺陷,专业分包商作为埋件的使用方,必须对埋件进行检查验收。混凝土浇灌申请单经总承包和相关专业分包会签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总承包人将负责各种套管与管道之间水泥砂浆或防火材料的填塞;各专业管线安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后,总承包负责结构中各种后浇板、管井的封闭。 8)为有效协调、管理各专业分包及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矛盾,总承包将定期召开协调会议:

总承包部有关部门定期分析各专业分包商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按照向业主承诺的质量目标以及总进度计划进行施工管理。

十一、总承包与业主、监理、设计及其他各方单位配合协调 ⒈与业主的配合协调

总承包部与业主的关系是合同关系,总承包部按照总承包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业主负责。

(1)总承包部应从全局出发,认真履行总承包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义务,积极主动地为业主服务,接受业主的领导,落实业主的各项指令、决策,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助业主处理好与设计、政府监督部门、政府职能部门等的联系、沟通工作。

(2)实施用户满意战略,营造谦和氛围,不断提升企业在各层面对用户服务的意识和保证能力。教育员工牢牢树立尊重业主的意识,对北京中关村建设集团重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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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每一项要求,均要做出积极的响应,积极开展服务。 (3)定期向业主提供工程进度报告,对于业主提出的现场文明施工、保安等要求,总包负责组织落实。

(4)经常核实项目建设的施工范围是否与签定的合同与图纸一致。发现有不符的及时查找原因,并请业主或监理核实和签证。

(5)业主根据合同规定及监理单位批准的工程计量和拨款通知单及时向总承包部拨付工程款。

⒉总承包与监理工程师工作协调配合

监理单位与总承包部的关系是在监理规程等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框架下的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应向总承包部进行监理交底,制定监理规划并下发总承包部。监理单位应根据业主的委托,客观、公正地对工程进行监理。

(1)为监理单位在项目现场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为其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2)开工前将正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审定。书面报告施工准备情况,获监理认可后方可开工。 (3)重大技术方案应由监理审批后方可实施,总包负责组织各专业的重大技术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监理,对于方案中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改进,有疑问的地方,可由总包或监理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4)严格按照监理规程要求及时全面地提供工程验收检查、物资选样和进场验收、分包选择等书面资料,使监理单位及时充分地了解工程的各项进展,对工程的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理。

(5)对有见证取样要求的材料,现场取样送检时有监理或业主代表见证。变更用材时,事先应征请建筑师、监理意见。

(6)若监理对某些工程质量有疑问,要求复测时,总承包项目部将给予积极配合,并对检测仪器的使用提供方便。

(7)及时向监理报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及有关材质试验、材质证明文件。现场验收申请、审批资料的申报应在规定时间提前上报监理,为监理正常的验收和审批留有足够的时间,同时,现场应提供实施验收的环境和设施。

(8)积极组织总承包各部门、分包单位参加监理例会,听取监理对工程施工的意见,认真落实监理对总承包提出的要求。

(9)对监理提出的现场问题要及时进行总结整改,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要求全体员工,包括总承包、分包单位人员,尊重监理人北京中关村建设集团重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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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积极配合监理的工作,响应监理的指示和要求。

(10)若发现质量故,及时报告监理和业主,并严格按照设计、监理或业主审批的方案进行处理。 (11)监理应按规定的时间内对总承包的报验资料和报验申请进行回复,并按报验申请安排好验收人员。 ⒊与设计等协作单位的合作关系

(1)施工前总承包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施工图纸进行详细的会审,提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由设计单位对总承包及分包单位进行设计交底,解答图纸中的疑问,接受总承包的修改建议和意见。

(2)总承包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向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需求计划,设计单位尽最大可能满足总承包的要,保证工程进度。

(3)总承包对工程实施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问题,及时向设计单位进行汇报,征求设计意见;及时向设计单位提供各专业设计上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矛盾的情况汇报,协助设计单位解决各专业设计中存在的冲突,减少或消除设计上存在的矛盾,满足工程实际需要。

(4)总承包严格审核各种加工图、安装节点图、专业深化设计、二次设计等,并报送设计单位批准。设计单位协助、指导总承包及各专业分包单位深化设计和详图设计工作,贯彻设计意图,保证设计图纸的质量。

(5)严格执行设计图纸要求、按图施工,无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任何人无权改动施工图纸,未经设计单位批准的图纸不得使用。 (6)在与设计单位的合作中,在开工前就事先考虑好发生设计变更等情况,制定一套应急措施或方案。遇有设计变更,及时迅速地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并相应协调分包单位。

(7)建议设计单位实现现场办公制,定期派相关设计人员来现场办公,以便更快、更实际的解决施工中需设计确认的问题。 ⒋与政府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1)总承包将积极与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及时通报工程的各项进展情况,保证建设期间的水、电、气的正常供应和紧急抢修,减少或避免交通、治安等对工程施工造成的影响,及时办理各种工作手续。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工作主要由总承包技术部、工程部、安全保卫部负责,综合事务部进行协助。

(2)自觉接受政府的依法监督和指导,随时了解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掌握近期的市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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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动向工商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主动与公安交通部门取得联系,求得施工占用道路的批准和运输的畅通。

(4)主动与司法部门联系,求得法律的保护和指导。积极开展“阳光工程”,总承包部的重大经济活动应在有关政府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5)主动与市容监察部门联系,搞好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 (6)主动与质监站、市建委联系,求得他们对于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指导与认可。积极配合质检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若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向质检部门汇报。 ⒌处理好与社会公众及当地社区的关系

(1)加强与周边社区、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向其通报工程情况,宣传工程建设的意义,对给其造成的不便征得谅解,减少或避免相互间的矛盾。对周边社区居民、单位提出的问题,要合理解释和尽量予以满足和解决。

(2)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和预防措施减少噪声、强光、灰尘对附近单位和居民的危害,尽可能地保护他们的利益。做好施工区域的门前“三包”工作,保证施工区周边的环境卫生、治安、交通等秩序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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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中亿电子物流公司工程总承包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在建筑总承包合同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中××××××××××

工程地点: ×××××××××××

工程内容:桩基承台及基础底板(含)以上的主体建筑工程,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总建筑面积约:××万㎡,框剪结构,地上建筑商业最高××层,住宅最高××层,地下1层;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除外墙装饰的石材干挂甲供,所有电梯甲供安装及其他特别说明的项目外的总承包所有施工图中的内容包括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所记载的施工内容

三、暂定日期:2014年7月30日甲方给乙方提供管道配套工程图纸,及办公楼图纸,并办理开工前所有手续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工程按总价合同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

1、承包人从桩基基础完工后拨付工程款一次,按完成工程量拨付90%,从第1层完成施工至地上7层楼板节点,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拨85%支付工程进度款.8层(含8层)楼板以上每5层拨80%进度款至主体封顶,后继工程进度款按甲方确认的月完成工程量支付85%进度款。

2、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且逾期30工作日按节点完成的工程量100%款项计加利息2%支付,并按违约处理,发包人应按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赔偿20%给承包人作为违约金,承包人有权停工,直至理顺完全部金额为止,工期一并顺延。

取费标准按如下执行:

1、以甲方提供设计施工图为依据;

2、甲方提供工程量清单,经双方确认;

3、预算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清单计价规范》

(2)《辽宁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3)《辽宁省建筑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4)《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综合单价表》;

(5)工程按08定额四类取费;劳保费按建筑企业核定等级计取。

六、组成正式合同的文件

组成正式合同的文件包括:

1、正式合同协议书

2、正式合同专用条款

3、正式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正式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时间先后顺序,之后的优于之前的。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本协议签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履约保证金贰佰万元整(¥200万元),汇入双方认同账号并双控。该款作为本合同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在工程开工后1个月内返还给乙方。

十、其它有关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生效

本协议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工程施工部分履约保证金200万元整后视为生效。 十

二、失效

此协议如果甲方违约,没有将此工程给乙方,甲方无条件退回乙方履约保证金200万,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50万元。赔偿到位后此协议无效。

订立时间:年月日

订立地点:

发 包 人:(公章)承 包 人:(公章)

甲方代表人:乙方代表人:

电 话: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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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1.一般规定 1.1定义

本合同下文所列词语及文字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均需按下文所赋定义解释: 1.1.1 合同

1.1.1.1“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雇主要求、投标文件、合同附件及合同协议书中所列的其他文件。

1.1.1.2“雇主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对工程目标、工程范围、工程设计、技术标准、进度安排、支付计划等方面的说明,以及依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1.1.1.3“承包人建议”指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工程设计和(或)施工基于发包人的要求,或承包人基于有利于工程的竣工和(或)工程价值提高而向发包人提交的书面建议。1.1.1.4“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依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1.2 各方和人员

1.1.2.1“发包人(雇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或经许可的受让人。

1.1.2.2“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承包人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或经发包人许可的受让人。

1.1.2.3“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由发包人根据第2.3款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如没有,发包人代表即为工程监理人。

1.1.2.4“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由承包人根据第3.2款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1.1.2.5“发包人人员”指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和发包人代表的所有雇员,以及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员。

1.1.2.6“承包人人员”指承包人代表、承包人和承包人代表在工程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人和其分包商的任何雇员),以及承包人或承包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

1.1.2.7“分包商”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包括其继承人或经承包人许可的受让人。

1.1.2.8“其他承包人”指除承包人(包括其分包商)之外为发包人所雇用的,为工程某一部分提供服务的当事人。

1.1.2.9“第三人”指除本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除非相关条款特别指明,否则第三人不包括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或经发包人聘请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人;也不包括承包人的分包商或其代理人,或经发包人同意,受承包人聘用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当事人。 1.1.2.10“工程监理人”指本合同中的设计监理人或施工监理人。

1.1.2.11“设计监理人”指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级别,并由发包人委托其对承包人承担的设计工作进度和设计成果质量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1.2.12“施工监理人”指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级别,并由发包人委托其负责对本工程施工阶段和(或)质量保修阶段实施监理的当事人。1.1.3日期、期限、试验和竣工

1.1.3.1“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规定,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开始日期。

1.1.3.2“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规定,由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含各种竣工试验、试运转)的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3“竣工试验”指依合同中规定,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在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前,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试验。

1.1.3.4“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有),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3.5“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接收过程中向承包人颁发的,以证明工程已交接的书面证书。

1.1.3.6“竣工资料”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后交付给发包人的完整的资料(包括竣工图纸)。

1.1.3.7“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竣工试验(如有)。

1.1.3.8“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组织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并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如有)。1.1.3.9“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如有)。

1.1.3.10“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3.11“质量保修责任期”指承包人依专用条款约定对已竣工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间。

1.1.3.12“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l.1.4 款项与支付

1.1.4.1“合同价格”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列明的合同总价款,是承包人完成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如有)、试运行考核(如有)和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等工作的全部价款。1.1.4.2“费用”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4.3“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4.4“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1.1.4.5“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6“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金额、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包括设计和施工的进度款。

1.1.4.7“质保金”指发包人依专用条款扣留的一定数量的合同价格。1.1.5 工程、资料和设备

1.1.5.1“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5.2“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但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5.3“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1.1.5.4“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1.1.5.5“施工设备”指为承包人所有的且不构成工程一部分的,为承包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但施工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发包人设备(如有)、以及构成或计划构成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或)其他任何物品。 1.1.6 其他定义

1.1.6.1“方案设计”(如有)指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方案设计文件,以及发包人和设计监理人对该方案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1.1.6.2“初步设计”(如有)指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发包人、设计监理人和(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1.1.6.3“施工图设计”指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发包人、设计监理人和(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1.1.6.4“履约担保”指承包人在开工前依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发包人提交的担保。1.1.6.5“现场”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6.6“变更”指发包人书面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雇主要求或工程的任何改变。1.1.6.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6.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恰当履行合同义务所须承担的责任。1.1.6.9“不能预见”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 1.1.6.1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6.11“承包人文件”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给发包人的所有图纸、手册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如果发包人要求,包括该类文件的电子版。

1.1.6.12“适用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工程或服务有关的省、市地方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规定、命令等所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效并对工程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文件。除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法律应包括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对原有法律所作的任何修订以及颁布的新法律。 1.2 解释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采用下列解释规则:

1.2.1本合同所提到的条、节、款、项和附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指本合同的条、节、款、项和附件。

1.2.2本合同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的方便,不构成对本合同的解释。

1.2.3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次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应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2.4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本合同或其它任何合同或协议包括按该文件中所规定的方式修订、修改、补充、更换、更新、扩充或取代后的该等合同或协议,不顾及当事人身份的变化。1.2.5“包括”一词不具有限制性含义。 1.3 通信交流

根据本合同给予或颁发的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应通过专人交付、邮寄传送或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至专用条款注明的地址。

如以专人递交方式发送,则应以接收人或其指定人员签署回单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如以邮寄方式发送,则应以邮寄单位的回执载明时间作为送达时间。如以电子传输方式发送,则应以双方商定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讯信息应按新址发送。

通信交流应使用本合同第1.10款【适用法律和合同语言】中约定的合同语言。 1.4 权益转让

除非经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否则,任一方都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规定的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但任一方:

(1)在另一方完全自主决定的情况下,事先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转让; (2)可以作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款人的担保,转让其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 1.5 许可和批准

1.5.1发包人应从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方依法取得所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应以发包人名义取得的各种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在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协助发包人及时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方获得上述的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

1.5.2承包人应负责取得除应由发包人负责取得的批文及许可以外的、为实施工程所必须的所有其他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1.6 标准和规范

1.6.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工程所在地标准规范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6.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4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6.5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7 补充和修改 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方为有效。此书面补充和修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 遵守法律

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均应遵守适用法律。 1.9 不放弃权利 双方理解并同意,任何一方延迟、放弃或遗漏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解释为该方对该等权利的放弃,也不应被解释为该方对其日后产生或享有的权利的放弃。

1.10 适用法律和合同语言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以中文简体语言书写,并依中文语言习惯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中文简体语言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1.11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应遵守本合同第19条【保密】的规定。 1.12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则应该共同履行本合同中的承包人的合同义务:

(1)这些单位应被认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2)承包人应将每个单位在履行合同中的具体义务及每个单位的负责人通知发包人; (3)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改变其组成和每个单位的具体义务。

2 发包人

2.1 工程现场进入权

发包人应负责工程现场的征用、借用、拆迁、补偿及复耕安排,并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进入和占用工程现场各部分的权利。

如果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没有规定上述时间,发包人应依进度计划中的进场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入和占用工程现场各部分的权利。此项进入权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所独享。

如果因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上述工程现场进入和占用权利,而使承包人遭受工期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代表发出通知,且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2款【承包人索赔】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但如果发包人未能依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前述工程现场的进入和占用权利是因承包人的任何错误或延误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竣工日期的延长和(或)费用的增加。 2.2 资金安排 发包人应以合理的方式向承包人说明工程的资金安排情况,并确认该项资金安排可以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款项支付。如果发包人拟对其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其变更的详细的情节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应按第15.3款【进度付款】的约定方式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3 发包人代表

如有发包人代表,应遵守本款之规定。

发包人应委派一名代表履行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享有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代表应是唯一经授权代表发包人的人。发包人应将其委派的发包人代表人选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发包人代表应常驻工程现场。如果发包人代表需离开工程现场,则其必须指定一名全权代表代行其职责,并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工期及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可在书面通知承包人后随时更换原发包人代表,对新发包人代表的任命在发包人的委任通知到达承包人代表后正式生效。 2.4 指示 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为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指示。每项指示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说明承包人须履行的有关义务,以及规定这些义务的合同条款。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或根据本条受托相应权利的其他发包人人员的指示。 2.5 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材料

发包人应负责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所列为发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并及时运至工程现场或合同专用条款所指定的地点。发包人应对其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及交货时间负责。

如果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延误,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均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2款【承包人索赔】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6 协调

3 承包人 3.1 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依合同规定负责全面完成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试、缺陷修补等工作。承包人并应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全部或其部分、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试验,并保证其设计及施工能满足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

承包人应进行并提供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但为保证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且可从合同中合理推断为工程正常实施或工程达到合同规定功能所必需的工作和(或)材料,如同合同明确规定该工作和(或)材料一样。

如果本合同服务范围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已由承包人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前提供,则此该类已竣工作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即应视为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对该前期己竣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该类已竣工作的费用已纳入本合同价格中。

无论发包人代表是否给予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3.2 承包人人员 3.2.1 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要求指派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经验、并熟悉工程建设过程的合格人员作为承包人代表,该人员应具有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权力。承包人代表以承包人的名义履行本合同,是承包人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的唯一授权代表。

承包人代表可在本合同范围内将其所享有的职权授予任何胜任的其他承包人人员,亦可随时撤销授权。任何授权或授权的撤销,应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代表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或撤销授权的事先通知后生效。

如合同专用条款中未写明承包人代表的姓名,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按要求将其拟任命为承包人代表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发包人,此类任命须经发包人批准方可生效。如果发包人不批准承包人代表人选,承包人应提交其认为合适的其他人选供发包人批准。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应以任何理由撤换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接受第2.4款【指示】约定的指示。 3.2.2 人员雇用

承包人应依法雇用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员工。除非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承包人不应从发包人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员工。

承包人人员都应是在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撤换(或促使撤换)受雇于工程现场或工程的、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承包人代表: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主要规定;或

(4)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环境保护的行为。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撤换要求后应及时指派(或促使指派)合适的替代人员。 3.2.3 生活和办公设施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说明外,承包人应为所雇佣的员工提供和保持一切必要的生活和办公设施。承包人还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为发包人人员提供生活和办公设施。

承包人不应允许承包人人员中的任何人,在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建筑物和(或)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的居住场所。 3.2.4 人员和设备记录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说明工程现场各工种承包人人员的人数和各类施工设备数量的详细资料。上述资料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每月填报,直到承包人完成了接收证书上列明的全部扫尾工作为止。 3.2.5 治安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其所有人员(包括分包商人员)的治安管理,并负责处理其人员在工程现场范围内外所发生的治安事件。 3.3 转包、转让、分包 3.3.1 转包、转让

承包人应自行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及工作,不得转包予他人。 承包人不得非法将其在本合同下的部分或全部服务转让给他人。

3.3.2 分包商的选择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向合格的分包商分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服务,但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服务对外分包。承包人在选择分包商时应对分包商的资质、信誉、报价及质量进行综合考虑。

无论本款其他任何规定,承包人拟雇佣的分包商均应取得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但承包人向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分包工程、工程劳务分包、材料采购分包除外。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合同专用条款所列出的工程关键部分分包商(以下简称“主要分包商”)的资质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有权参加对主要分包商技术方面的选择确认过程,并可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发包人的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在主要分包商的分包合同签署后应及时将该分包合同(可不包括其中的价格条款)复印件提交发包人备存。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承包人应在分包商开始履行分包合同10天前将下列事项书面通知发包人:

(1)拟雇用的分包商,并附包括其相关经验的详细资料; (2)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3.3.3 指定的分包商

指定的分包商系指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商。如果承包人反对雇用指定的分包商,则应尽快向发包人发出通知,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并附上详细的依据资料,对于承包人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反对意见的分包商,承包人不应有任何雇佣义务。 3.3.4 分包商的行为 承包人应对任何分包商、和(或)其代理人、和(或)雇员的违约行为视为承包人自己的违约行为,并为之负全部责任。 3.3.5 对分包商的管理 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商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所有施工的方式、方法、技术、顺序和程序进行审查并与其他分包商工作相协调。发包人如发现分包商的工作有缺陷,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要求纠正该缺陷的书面通知。如果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之内,对其分包商的任何有缺陷的工作未予以纠正或纠正不力,则发包人可以在向承包人发出另一书面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以后,在不危害其它可能的补救措施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补救该缺陷,发包人采取此类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支付。如果承包人在发包人提出有关支付要求后未予以支付,则发包人可从任何应付给承包人的到期款项中予以抵扣。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4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4天内,按照专用条款所附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经发包人认可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承包人应对严格履约(自费)取得履约担保,保证金额与币种应符合专用条款中的规定。承包人应确保履约担保在全部工程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时持续有效和可执行。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发包人仅在出现以下情况时方有权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索赔: (1)承包人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延长至全部工程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时,这时发包人可以索赔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2)承包人未能在双方商定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后42天内,将其同意的或根据合同应付的款项支付给发包人;或

(3)承包人未在收到发包人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42天内,纠正其违约行为;或 (4)发生第17.2款【发包人提前终止】的情形。

发包人应保障并保持承包人免受因发包人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的超出其本无权索赔范围。 履约担保的金额可随单项工程的接收按比例减少。在最后一批/项单项工程接收后,履约担保应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4天内全部退还承包人。 3.5 安全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进行安全文明施工,不得以任何对安全构成威胁或对公众构成非法干扰的方式履行本合同。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实施其服务范围内的安全、卫生、消防和环保方案,并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安全措施并提供一切合理的保护,以免因其履行本合同而给下述任何人员的人身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坏、伤害或损失:

(1)承包人或分包商雇用的所有人员以及可能因此受影响的所有其他人员; (2)承包人或分包商照管、托管或控制的所有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材料和设备(无论这些材料和设备存放在工程现场之内还是之外);及

(3)其它位于工程现场或邻近工程现场的财产。

若发包人合理认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将会构成安全危险、环境危险、工程现场附近地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危险,则其有权要求承包人停止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要求承包人在自担费用和责任的情况下以其他合理的方式进行施工。

在工程现场发生任何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将事故详情通报发包人。并应按发包人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保持记录,并写出有关人员健康、安全和财产损坏等情况的报告。 3.6 工程现场

3.6.1 现场检查

承包人应被视为己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充分而详尽的检查和调查,且已查明下述事项,并对所查明的结果感到满意:

(1)工程现场(包括地面及下层土壤)的形状和性质、气候和空气状况; (2)地下或涉及挖掘所需的工程;

(3)所有进入工程现场的通道及方式,包括该通道和进入方式的通行能力;及 (4)可能会影响合同价格的与工程现场有关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应对所取得现场资料的解释负责,并无权因此而调整合同价格或延长竣工期限。 3.6.2 现场进出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或其指定人员提供随时进出工程现场的通道,以使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或其指定人员能够检查、检验正在进行的服务或为工程提供必要的工作,并监督承包人和分包商遵守本合同的情况。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或其指定人员应遵守承包人制定的工程现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和办法。

3.6.3 现场清理

3.6.3.1 工作过程中的工程现场清理

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及时清理工程现场,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不使因履行服务而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废水和化学废品)、垃圾和(或)其他瓦砾在工程现场上堆积;清除所有不需要的障碍物、临时工程,并将工程建设不再需要的施工设备撤离工程现场。 3.6.3.2 接管后的工程现场清理

除非发包人同意,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从工程现场内清除所有废弃物、垃圾和其它瓦砾,使工程现场处于整齐、洁净及可用的状态。

承包人应在有关质量保修责任期满之日或之前,撤离所有非为发包人所有的工具、施工设备、机械和多余材料。所有的清理与处理工作都应依法进行。承包人应按照法律和本合同的要求管理、处理、储存、拆除、运走和处置承包人或分包商运到工程现场上的、或承包人(或其分包商)在工程现场施工活动中产生、使用或处理的有害物质。承包人如发现工程现场上有任何有害物质存在或有任何有害物质向工程现场上释放或从工程现场上释放出来时,应尽快处理该等情况,并应及时将此情况通知发包人。 3.7 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所有施工设备,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而运到工程现场的所有施工设备均被视为仅供本合同所述的工程建设之用,承包人只有在工程不再需要此类施工设备后才能从工程现场将它们运走。无论本合同如何规定,承包人在将用于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设备撤离工程现场时应事先获得发包人的同意。 3.8 工程照管

承包人应从开工日期起承担照管工程和货物的全部职责,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但如果发包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对某单项工程和(或)分项工程颁发了接收证书,则对该单项工程和(或)分项工程的照管职责应相应的自接收证书颁发之日的下一日移交给发包人。

在照管职责按上述规定移交给发包人后,承包人仍应对在接收证书上注明的任何扫尾工作承担照管职责,直到该扫尾工作完成并移交发包人为止。

如果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由于发包人以外的任何原因,致使工程、货物或承包人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修正该项损失和损害,使工程、货物和承包人文件符合合同要求。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后由其采取的任何行动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负责。 3.9 协调与配合

承包人应对其根据本合同所采取的所有施工方式、方法、技术、顺序和程序负责,并对服务的各个部分加以协调和管理。承包人应防止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任何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害。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降低第三人可能会对其服务造成的不利影响。

承包人应依据合同的规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为被雇用的在工程现场或其附近从事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下列人员进行工作提供适当的便利(包括提供使用施工设备、准备临时设施和做出进入工程现场的安排等):

(1)发包人人员;

(2)发包人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 (3)任何政府部门的人员。

但该等人员的工作不得阻碍或干扰承包人的正常工作。如果发包人的任何此类指示导致承包人增加的额外费用,达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数额时,该指示应构成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承包人应对其在工程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按照雇主要求中规定的范围协调自己与其他承包人的活动。

如果根据合同,发包人须按照承包人文件向承包人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承包人应按雇主要求中提出的时间和方式,向发包人提交此类文件。 3.10 税款及收费

承包人应支付,并应要求其分包商支付有关部门依法对承包人或其分包商及其雇员在履行本合同时所征收的所有税款及其他收费。

承包人应对除本合同第2.5款【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材料】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于本工程的任何设备、材料、装置或其他物品(包括包含在该设备、材料、装置或其他物品价值中的技术服务或劳务)的税收,包括进口税(如该设备、材料或装置或其他物品为进口物品)及其他税费承担支付责任。 3.11 毗邻的第三人设施

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在其履行服务期间保护所有公路、排水道、铁路、管道、设施和其他第三人的设施免受损害。如果该类第三人设施因承包人履行服务的不当行为遭到损坏或毁坏,则承包人应负责赔偿或自费予以重建、修理、修补、更换。

3.12 不可预见的困难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1)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2)承包人应自行解决顺利完成工程将面对的困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如果承包人确是遇到了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都无法预见到的困难,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除非得到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否则,工期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承包人未预见到的困难或费用而予以调整。 3.13 资料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获得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其所获得的资料的准确性、全面性、充足性或适用性负责。 3.14 文物、古迹

承包人对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和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应妥善保管,并负责防止其受损或被非法转移。

一旦发现上述物品,承包人代表应及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可发出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承包人由于执行发包人代表的指示而引起工期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2款【承包人索赔】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4 工程监理 4.1 工程监理人

发包人可聘请工程监理人对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的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审核,并执行本合同中指明应由工程监理人履行的职责并签发各种决定、证明文件及指示,并可表示批准、同意、证明、确定、或类似行动。但工程监理人表示的批准、同意、证明、确定、或类似行动,并不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发包人依本身需求和(或)考虑工程的客观情况,可分别聘请设计监理人和施工监理人。设计监理人和施工监理人可为同一法人。 4.2 总监工程师任命和权力委托

工程监理人依约应为本工程指派一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为总监工程师。该总监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若在专用条款中没有明确人选,工程监理人应在工程开工5日前或工程监理人开始履行职责5日前(取二者中时间早者),将总监工程师的人选及其他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在开工前5日将总监工程师人选及其他详细资料交承包人。

若因发包人没有依约定时间向承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2款【承包人索赔】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如果发包人拟替换总监工程师,发包人应在拟替换日期7天前通知承包人,告知拟替换的总监工程师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如果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对该人选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并附有详细依据,发包人考查属实,可以不用该人替换总监工程师。

总监工程师应常驻现场。若需离开现场,总监工程师可向其他监理人员指派任务和委托权利,也可撤销此类指派或委托。其他监理人员可包括驻地监理工程师、和(或)任命为检验和(或)试验各项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独立检验人员。此类指派、委托或撤销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双方收到书面通知后生效。其他监理人人员应为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有能力履行这些任务和行使此项权利。

4.3 工程监理人的任务和权力

工程监理人可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他的权力。如果要求工程监理人在行使规定权力前需取得发包人的批准,此类要求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除得到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承诺不对工程监理人的权力加以进一步的限制。

每当工程监理人行使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则(为合同的目的)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除本条件中另有说明外:

(1)每当工程监理人履行或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或隐含的任务或权力时,应认为代表发包人执行;

(2)工程监理人无权解除任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3)工程监理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书、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为(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事情的相关义务。 4.4 委托权力的执行和异议

依第4.2款【总监工程师任命和权力委托】的约定已被指派任务或委托权利的其他监理人员,只能在被授权或委托规定的范围内,对承包人发出指示。由委任权力的其他监理人按照委托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应与总监工程师做出的行动具有同样效力。但是:

(1)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应构成批准,因而不应影响总监工程师拒收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

(2)如果承包人对委托权力的其他监理人员的任何确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人可将此事项提交总监工程师,总监工程师应尽快对该确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

5 设计 5.1 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强制性设计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等要求,在其合同约定的义务范围内,应安排专业设计人员完成工程各设计阶段的所有工作。

承包人如发现雇主需求有错误或矛盾或与工程现场有不符之处,应书面通知工程监理人,工程监理人应及时处理,并报发包人代表。本合同中各类图纸、设计文件,无论承包人完成和(或)发包人提供,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及承包人人员均不得在本合同目的之外使用或泄露相关信息。

承包人的设计应确保工程可在安全、稳定、经济状态下被使用,并使其各项功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最佳状态。 5.2 承包人完成的设计

由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雇主需求和(或)相关设计阶段文件和图纸安排本工程的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设计承包范围,依发包人提供的雇主需求和(或)其他设计文件和资料(如有),最终设计完成供施工阶段所用的施工图纸和编制完成相应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该图纸和文件必须经工程监理人审核通过方可使用。工程监理人应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审查意见形式回复,此书面审查通知书应清楚地表明工程监理人的同意或不同意。尚在审查阶段的图纸不得用于施工。

承包人应按照制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完成一切本合同所要求的所有图纸和设计文件。工程监理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设计进度计划及时检查其设计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

工程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审查后对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地应及时退回。承包人应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改,并重新提交工程监理人审核,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或)招致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如需修改其已提交工程监理人审查且尚处于审查之中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应以书面形式申请,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附于申请之后提交工程监理人要求更换。

5.3 承包人保证

承包人应保证其依合同完成的所有的设计成果、编制的施工文件及其他工作,包括一切修改及变更,均应符合本合同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4 技术标准、规范 承包人应采用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或规范进行设计。如果国家与相关行业对项目某些设备或部件没有规定技术标准,则应采用工程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标准进行设计。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要求时,应遵守专用条款的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合同中提到的上述标准或规范指合同生效时已公布并生效的版本。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上述版本有修改或有新的标准或规范生效,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并可提交遵守新标准或规范的建议书,经发包人同意后可按新的标准或规范执行。如果遵守新标准或规范将导致承包人服务的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依据适用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5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编制并随时更新一套完整的工程施工“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准确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提交专用条款中约定份数的竣工文件给发包人。

此外,承包人应负责绘制并向业主提供工程的竣工图,表明整个工程实施完毕后的实际情况,并根据第20.1.2款的规定提交发包人审核。在承包人收到依专用条款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图前,不应认为工程已经按照第9.1款【单项工程或工程的接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5.6 发包人建议

发包人有权依第5.7款【设计阶段审查】的结果对承包人的设计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承包人应合理考虑发包人提出的任何建议或意见。设计文件根据本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调整(无论是否根据发包人的建议或意见做出)均不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为便于发包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承包人在完成本合同所述的任何一项或一部分设计工作后,应在随后的10日内将有关设计的依据、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提交给发包人,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还应提供有关设计的计算书。 5.7 设计阶段审查

5.7.1 设计阶段审查及审查会议时间。本工程需审查的设计阶段和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审查会议费用和发包人上级单位(如有)及政府有关部门(如果有)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7.2 承包人根据5.6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阶段审查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要求。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7.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根据5.7.2款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7.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6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完整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和(或)发包人组织审查会议支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7.5 发包人有权在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

5.8 操作和维修手册(如有)

竣工试验开始之前,承包人应按照雇主要求编制操作和维修手册并提交发包人代表。该手册应足够详细地使发包人对工程进行操作、维护、拆卸、重新安装、调试和修理。在此类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发包人代表之前,不应认为工程已经按照第9.1款【单项工程或工程的接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5.9 设计错误

因承包人原因,即使工程监理人对该设计文件审查后并表示同意,但对于设计文件中出现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承包人应自费修正。若此错误使设计进度延误和(或)工程出现问题,承包人仍需自费采取措施赶上和(或)修补工程。

6 设备和材料 6.1 采购与管理

6.1.1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和适用法律的规定负责采购构成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并负责办理进口设备和材料(如有)所需的相关手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时除外。承包人应保证其所采购的设备和材料满足工程性能指标和安全可靠运行的需要。 承包人应对其所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或材料与设计标准或本合同的相关规定不符时,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1.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所需的所有设备和材料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存储和保护,并保障发包人免受困货物运输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设备或材料到达工程现场前15天通知发包人。承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到货期及到货顺序应满足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

6.1.3 承包人应要求为工程提供设备的所有供应商在其所供设备上贴上永久的耐磨性铭牌,以载明制造商的名称、设备型号、编号及其他所有适当的设计数据。

6.1.4 承包人应按照供应商的建议将长期和临时施工所要求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存入仓库中或以其它方式提供安全、稳妥的存储。所有储存在工程现场外的设备和材料应:

(1)安全可靠地存放在仓库或发包人事先同意的其它合适场所;及 (2)贴上适当标签,标明为工程所用以与其它物品分开。

6.1.5 承包人应妥善保管、维护或保养其根据合同采购的所有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并在工程移交时一并移交发包人。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消耗了此类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承包人应在移交时自费予以补足。

6.1.6 承包人应负责接卸发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如有),并会同发包人对其进行检查。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上述设备或材料有短少、缺陷或缺项,发包人应立即进行补救。

发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经双方检查合格后,视为已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负责对此类该设备和材料进行照管和维护。承包人的检查、照管和维护义务,不应解除发包人对在检查中难以发现的任何短少、缺陷或缺项所负的责任。 6.2 监造和工厂检验

6.2.1 承包人应负责对其采购设备和材料进行监造,并向发包人提供与设备材料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其它有关文件和复印件。

6.2.2 承包人采购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经检验或试验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方可出厂发运。 承包人采购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均应附有制造厂或生产厂出具的并经承包人签署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作为设备或材料到货时的质量证明文件。

6.2.3 发包人有权参与承包人组织的设备或材料的工厂检验及试验。发包人参与工厂检验及试验不免除承包人对设备或材料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 6.3 现场检验 承包人在其采购的设备或材料到达现场后,应尽快现场检验,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设备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设备的数量、规格和质量,并向发包人提供检验结果和记录等有关文件。承包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发包人共同参与检验,发包人如不能及时参与检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 6.4 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对设备或材科进行现场试验。在进行现场试验前5天,承包人应将试验项目、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提交试验计划。如果发包人未在承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试验,除非发包人另有指示,承包人可自行进行试验,发包人应对试验的结果表示认可。

无论发包人是否参加现场试验,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均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经充分证实的试验报告,供发包人确认。

如果试验结果表明任何设备或材料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要求承包人拒收该设备或材料或对其缺陷进行修复。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上述通知后应重新采购设备或材料或对设备或材料的缺陷进行修复,并对重新采购或经修复的设备和材料进行现场试验。该试验应按与前一次试验相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因重复试验导致发包人发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5 所有权

6.5.1 所有用于本合同项下服务并将构成工程一部分的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应在下列最早发生的时间转归发包人所有,并且该类所有权不应附带任何第三人的留置权、索赔、债权或任何其他担保物权或类似的权利要求:

(l)该部分设备或材料运至工程现场时;

(2)当根据本条件第15.8款【提前终止时的付款】的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相应的中止付款时。

6.5.2 尽管有前述规定,承包人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按本合同规定移交发包人之前,仍应承担该类设备或材料遭受损失、损毁或损坏的风险。

6.5.3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项下服务过程中所产生或发现的任何水、土壤、沙石、岩石、矿物、地下埋藏物均不属于承包人所有,除依法可以处置的以外,承包人对前述物品均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利益。

7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提供基准坐标资料。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并按约定时间将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有义务与承包人在现场交验。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的内容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因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资料的延误,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后的20日内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务。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和节点铺设。发包人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收费。发包人若无法提供的水电等,承包人应自行组织并将相应费用纳入报价。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和数量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4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5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顺延。

7.1.6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

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现场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7 承包人新发现的现场障碍。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现场障碍,承包人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提交施工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现场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9 发包人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坐标复验和放线。承包人有义务在现场与发包人共同复验基准坐标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承包人有义务提出并纠正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中的差错,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2.2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施工开工15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

(1)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进入工程现场延误,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电等。承包人在开工日期30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前,并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水电等临时使用的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永久性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除非另有约定)。

因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上述资料,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在工程开工20天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应在专用条款明确。

7.2.6 施工过程中须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临时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提前20天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有义务予以配合。

因承包人未能在20天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时要求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天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对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承包人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应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现场障碍。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现场障碍,承包人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7.2.9 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承包人有义务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工程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承包人有义务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对关键施工技术方法确认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承包人按第3.2.4款【人员和设备记录】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和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且其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和施工机具资源计划投入足够人力和施工设备,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和施工机具资源计划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和施工设备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工程监理人、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行业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或发包人委派的第三人质量检查单位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人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人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 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更换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部件,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5) 承包人的施工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返工、或更换、或重置,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工程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工程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人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按上述约定,经承包人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工程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人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第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工程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发出视为工程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工程监理人或第三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当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视为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不予延长。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使竣工日期延误,视为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7.5.6 因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监理人的指示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

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工程监理人认可。

7.6.4 再检验。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有权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验,承包人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视为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当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第24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约定程序解决。 7.8 健康、安全、环境 7.8.1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承包人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该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视为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4)当事人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

(5)当事人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卫生、安全和环保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6)当事人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对其分包人负责。

(8)承包人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工程总监的健康、安全、环境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工程监理人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工程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如有)、和(或)试运行考核(如有)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工程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如有)、和(或)试运行考核(如有)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各方人员须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所造成的伤害、损坏和损失,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须向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6)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时(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或(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承包人及时或定期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此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 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工程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 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最终结果办理。 (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地方病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8 竣工试验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义务

(1) 在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须完成相应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根据第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 根据第 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对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第5.8款【操作维修手册】。

(4) 竣工试验方案。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承包人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方案包括:

1) 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 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 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 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 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 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 其他

(5) 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第5.4款【技术标准、规范】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 发包人的义务

(1) 发包人有义务按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所提供的电力、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发包人有义务提供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库存有的话)。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免费提供。

(3)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新委托的,视为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4)根据本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的设备、材料、部件的竣工试验,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第5.4款【技术标准、规范】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 根据第5.4款【技术标准、规范】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第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 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第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后,双方人员在相关表格上签字。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使关键路径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自费赶上。 8.2.3 承包人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加,试验合格后,双方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在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指令的时间内由承包人修正并重新试验,并通知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认可并通过验收。

8.2.5 不论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当重新试验不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当重新试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的延长,视为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约定办理。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 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 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 承包人按第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对发包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人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 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 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自费赶上。 8.3.5 按第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根据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8.4.3 发包人组织的竣工试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时,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10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试验的风险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第8.1.2款【发包人的义务】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其合理费用,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相应顺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第8.1.1款第(5)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第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 不论发包人或(和)工程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第8.1.1款第(5)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第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 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 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 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 因发包人的其他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相关费用及相关事项按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 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视为通过;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使发包人增加的费用,有权根据第23.2款【发包人索赔】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5)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或(和)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且有权根据第23.2款【发包人索赔】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第16.2款【发包人提前终止】的约定,有权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 协商解决。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首先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其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根据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当双方对费用分担、竣工日期延长发生争议时,依据第23条【争议解决】的约定解决。

9 工程接收

9.1 单项工程或工程的接收

9.1.1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对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进行接收。

(1) 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 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第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接收证书

9.2.1 承包人在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日期,以第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日期,以第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并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3.3 工程的投保责任。当合同约定施工期间的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将工程投保期限保持到第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的应投保方是发包人。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当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15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16日起,发包人根据第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提交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能通过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将承担第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10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10.1 权力与义务 10.1.1 发包人的义务

(1) 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 发包人有义务组建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准备工作、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 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第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未能接受此项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按原来的组织安排、指令、通知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或指令、或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 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 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立即执行。当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再发出补充指令并送交项目经理。

(6) 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 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发包人代表及其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离开现场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

(2)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本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方案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经发包人审查并批准后实施。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在专用条款约定。

(3) 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立即执行。承包人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对此,发包人在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发出此项口头指令的补充通知时,承包人或承包人代表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代表未能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此项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

(6) 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因手册缺陷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7)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和)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 发包人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他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10.2.2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完成方案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他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准备工作。

10.2.3 发包人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或(和)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20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自第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提供的设备、设施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生产功能或(和)使用功能。

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他内容。 10.3.3 试运行考核

(1) 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的,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

(2) 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的,承包人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

(3)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 (4)试运行考核通过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根据第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 产品或(和)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 根据第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

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发包人索赔】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4.3 按第10.3.3款试运行考核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在中断或停止后的60天内重新开始,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自费修补其缺陷,并依据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进行此项试验。 10.5.2 承包人根据第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的约定,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按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

10.5.3 承包人重新进行的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发包人索赔】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根据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根据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试运行考核中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 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第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 当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时,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2 发包人根据第10.3款、第10.4款、第10.5.1款、第10.5.2款及第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或(和)试运行考核的,按第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赔偿和索赔之中。不包括的连带合同:投产、使用后的市场销售合同、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11 工程竣工验收

11.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1.1.1 工程符合第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已按第10.7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并完成了第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工程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依据第8.1.1款(1)、(2)、(3)项、第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第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的基础上,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1.1.2 发包人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的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承包人自费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或(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1.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第11.1.1款及第11.1.2款的约定办理。 11.2 竣工验收

11.2.1 组织竣工验收。根据第11.1.2款的约定,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确认后的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1.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根据第11.2.1款的约定,发包人在30日内未能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第14.12.1至第14.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第11.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自费修改。

11.2.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第11.1.3款、第11.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12 开工、延误和中止 12.1 开工日期

工程监理人应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说明,开工日期应在合同生效日期后42天内。

承包人应自开工日期后,在合理可能情况下尽快开始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并按本合同确定的进度计划进行工程建设。 12.2 进度计划及进度报告

12.2.1 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包人计划实施工程的工作顺序,包括工程各主要阶段的预期时间安排: (2)根据第20.l款确定的审核期限;

(3)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的顺序和时间安排; (4)一份支持报告,内容包括: ①承包人在工程各主要阶段的实施中拟采用的方法的一般描述; ②各主要阶段配备的各级承包人人员和各类型施工设备的大概数量。

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进度计划后10天内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出其中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否则,承包人即应按照该进度计划,并遵守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并负责协调其分包商的进度表。

进度计划应根据服务的进展情况加以更新,并应酌情写入对延误的分析和加快进度的具体措施。当原定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承包人的义务不相符时,承包人还应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及时将未来可能对工程施工造成不利影响或延误的事件或情况通知发包人。

12.2.2 承包人应保持并在每月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截止上月21日(“月进度报告截止日”)止有关工程建设的最新月进度表(包括关键路径进度表)(简称“工程进度表”)和反映本合同项下工程实际完成情况的月进度报告(简称“月进度报告”)。

月进度报告应写明以下内容:

(l)证明至月进度报告截止日止所有应付给分包商的款项均己付清;

(2)查明并评估在其所进行的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及拟改进的措施与方法; (3)详细叙述在月进度报告截止日之前已完成的工程进度及已提供的服务,以及按本合同应得到的款项和已实际获得支付的款项;

(4)材料和设备的交付情况及检验与验收结果;

(5)设备及工程的质量情况,如存在质量问题则应包括相应的改进措施及处理方法; (6)施工安全情况及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7)所有由设备供应商签发的质量报告及工厂检验与监造情况;及 (8)发包人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

12.2.3 任何时候,如果实际工程进度表明工程将不能在竣工日期内竣工,或该进度包(或将)落后于根据第12.2款的规定制订的现行进度计划,则除由于第12.4款中列举的原因造成的以外,发包人可指示承包人根据第12.2款的规定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及说明承包人为加快进度使工程在竣工日期内竣工,建议采取的修订方法的补充报告。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实施上述修订方法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增加的费用。如果修订方法的实施招致发包人发生额外费用,发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发包人索赔】的约定向提出索赔。 12.3 竣工日期

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否则,承包人应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达到第12条所述的竣工条件。 12.4 竣工日期的延长 如由于下列任何原因,致使竣工日期受到或将受到延误,承包人有权按照第23.2款【承包人索赔】的约定提出索赔:

(1)变更(已根据第14.3款的规定商定调整了竣工日期的除外);

(2)由发包人、发包人人员或其他承包人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或 (3)根据本条件,承包人有权获得延长期的其他原因。

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据以要求延长竣工日期的原因进行调查,在发包人进行调查的同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协商确定克服或缩短实际或预期的延迟时间而应采取的步骤(如有)。承包人应努力执行双方同意的合理步骤,以克服或缩短所述的延期。

在考虑按本合同第14条进行任何范围变更后,发包人应在可行的最短时间内以合理理由确定对竣工日期应予以延长的期间(如有),以及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的修订(如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2.5 政府部门造成的延误

如果因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竣工日期发生延误,则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此类延误将视为本条件第12.4款(2)项所述的延误原因,承包人有权因此要求延长竣工日期:

(1)承包人己努力遵守了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所制订的制度和程序; (2)该政府部门的行为导致承包人的工作受到延误;

(3)本款(2)项所述的延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无法合理预见的。 12.6 逾期竣工违约金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竣工日期内使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达到竣工条件,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最高限额。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外,逾期竣工违约金应为承包人就其逾期竣工行为所需支付的唯一款项。 12.6 中止

发包人可在任何情况下在提前10日发出通知后指示承包人中止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在工程施工中止期间,承包人应承担中止部分工程的保护和保管责任。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上述指示后应立即中止相应部分工程的施工,但应继续完成未予中止的服务。 12.8 中止后果

12.8.1 如果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在上述第6.6款发出的指示,及执行下述第16.10款所述的复工,而遭受工期延误或额外费用支出,承包人有权依本合同第16.4款的规定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延长竣工日期,并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因此而引起的额外费用。

12.8.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要求延长竣工日期和(或)支付额外费用的通知后,应就此类事项与承包人进行协商。

12.8.3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发包人的中止指示是由于承包人违反本合同规定或其履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做出的,则承包人无权根据本合同提出延长竣工日期和支付额外费用的要求。

12.8.4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若承包人未能在收到中止通知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其希望索赔的通知,则承包人将无权获得任何中止费用的支付。 12.9 中止时对设备和材料的付款

在下列条件下,承包人有权得到尚末运到工程现场的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价款: (l)设备的生产或设备和(或)材料的交付被暂停达到30天以上;

(2)承包人已按发包人的指示,标明上述设备和(或)材料为发包人的财产。 12.10 复工

12.10.1 发包人可自行决定接管中止的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保护、储存、看管工作,如该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已由发包人接管,则该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损失或损毁风险应转移至发包人。

12.10.2 在收到发包人复工的许可或命令后,双方应共同对受中止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对可能已在中止期间发生的工程和(或)其任何部分的磨损、缺陷或损失进行补救。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因中止引起的适当费用,经发包人合理批准后应加入合同价格内。

12.10.3 若发包人依照本款接管了中止工程的风险和责任,该风险和责任应在承包人收到该部分工程的复工许可或命令后转归承包人承担。 12.11 中止导致提前终止 如果第12.6款所述的中止持续达60天,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复工。如在提出这一要求后30天内,发包人没有发出复工许可,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中止影响的部分视为根据第14条规定的删减工程。若整个工程中止持续达120天以上,承包人可以根据第17.1款的规定通知发包人提前终止本合同。

13 责任限额 13.1 违约金限额

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对发包人所负的所有性能保证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总额累计不应超过专用条款所述的限额(以下简称 “违约金限额”)。本款不得被解释用来限制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13.2 间接赔偿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或其为工程提供设备、材料或服务的承包人(或分包商)或其代理人都不对另一方或另一方的任何承包人(或分包商)或代理人以合同、侵权行为、保证形式或其它形式引起的任何特殊的、间接的、意外的损失或损害(以下简称“间接损失”)承担责任。同时,每一方特此免除对方及对方的承包人(或分包商)和代理人承任何此类责任。但本款规定不免除承包人的下述义务:

(1)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和性能保证违约金的义务;

(2)修理或更换机组的任何部分以达到最低性能指标及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 (3)本合同第18条下的承包人的赔偿责任。 13.3 承包人的累计责任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承包人就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所要求的服务而对发包人承担的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无论是以合同、保证或其它形式引起的累计责任不应超过专用条款规定的责任限额。但该责任限额不适用于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第三人财产或人员伤亡而被要求做出的任何赔偿的责任。

14 变更和调整 14.1 变更权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发包人可自行或根据承包人的建议通过发布指示的方式,提出变更。未经发包人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更。

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递交一份建议书而随后又决定不进行变更,则承包人为此导致的费用(包括设计服务)应得到补偿。

14.2 承包人建议

如果承包人认为需采取涉及变更的措施,且该措施采取后: (1)加快竣工;

(2)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和运行的费用, (3)提高发包人工程的性能指标等级;或 (4)给发包人带来其他利益。

承包人可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此类建议一旦经发包人同意或确认,即构成本合 同项下的变更。

此类建议书应由承包人自费编制,并应包括第14.3.1款所列内容。 14.3 变更程序

14.3.1 当发包人在发出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议书,承包人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或依据14.3.3款提出他无法照办的理由,或提交一份建议书,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建议的设计和(或)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2)根据第12.2款和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人对进度计划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 (3)承包人对调整合同价格的建议。

(4)该方案对工程性能保证指标中的一项或多项可能产生的影响。

14.3.2 承包人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进行变更时,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变更申请(以下简称“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应包含足够的文件以使发包人能够确定:

(1)有必要进行此类变更的因素; (2)变更对合同价格可能产生的影响;

(3)变更对进度安排和竣工日期可能产生的影响;及

(4)发包人就该变更可能要求的其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和劳动力成本资料)。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申请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 14.3.3 如果发包人决定进行前述第14.3.l款或第14.3.2款所述的变更,则应向承包人签发一项要求其进行任何此类变更的指示。

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发包人发出的每项变更指示,除非其即时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说明(应附详细根据):

(1)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要的设备和材料; (2)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或适用性;或 (3)将对工程的性能指标产生不利的影响。

发包人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做出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14.4 工期和价格变化 14.4.1 进度变化 对于因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进度和竣工日期的调整由双方协商确定。

14.4.2 合同价格变化

因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变更的内容和数量,根据下述方法确定,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时除外: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双方协商变更合同价款。 14.5 因法律变更的调整

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因适用法律的任何变更而必须进行的任何变更,应被视为本条项下的调整。

适用法律如有改变(包括实施新的法律,废除和修改现有法律),或此类法律的司法解释有新的变动,对承包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产生影响时,合同价格应考虑由上述改变造成的任何费用增减,并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由于法律的改变,使承包人已(或将)遭受工期延误和(或)已(或将)招致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并有权根据第23.2款【承包人索赔】的约定提出索赔。 14.6 承包人错误

不论本条中是否有任何相反规定,在改正承包人或其分包商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出现的错误、疏漏、瑕疵或缺陷时,发包人将不签发任何变更指示,也不对合同价格、竣工日期、进度付款时间表、工程进度表或性能保证指标进行任何调整。 14.7 证明文件

承包人因本条项下的变更而要求对合同价格、竣工日期、进度付款进度表、工程进度表、性能保证指标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调整时,应向发包人提供充分的证明文件以使发包人能够就该要求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做出判断。这类证明文件包括分包商提供的发票和承包人对该变更所作的预算及预算的依据。 14.8 争议未决时的义务继续履行 根据本条进行的变更以及根据该变更所作的修改应于变更指示签发之日生效。无论双方是否有争议,承包人均应在发包人签发相应的变更指示后及时履行该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对合同价格或其它因素做出初步调整(如必要时)以反映发包人承认的增减量,争议解决后双方应根据争议解决结果对上述因素做出最终的调整。

15 合同价格和付款 15.1 合同价格

除非在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合同价格为承包人依合同履行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价款;

(2)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依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3)承包人应支付根据合同要求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4.5款【因法律变更的调整】说明的情况以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税费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15.2 预付款

发包人应按本款和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预付款应作为承包人用于动员和设计的无息贷款。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承包人在取得预付款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金额与预付款相同的银行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每次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进度付款中扣回。预付款扣回的起始点及每次扣回的比例由合同专用条款加以规定。如发包人某次应付给承包人的进度付款少于其有权扣回的预付款金额时,差额部分可在下一次付款时一并扣回。

承包人应确保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全部扣回前一直有效,但其总额可根据发包人扣回的金额逐渐减少。如果预付款保函中规定了期满日期,而在期满日期前28天预付款尚未被全部扣回,承包人应将保函有效期延至预付款被全部扣回为止。 15.3 进度付款

15.3.1 进度付款的计算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方式,对其每月所应得到的进度付款进行计算,并在每月末后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月付款申请单。

月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上月已实施的工程和已提出的承包人文件的价格(包括各项变更,但不包括以下(2)至(6)项所列工程)

(2)按照第14.5款的规定,由于法律变更应增减的任何款额; (3)发包人有权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4)发包人有权扣回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本合同发包人有权扣除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6)根据合同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其他款项。

月付款申请单应随附工程月进度报表和有关的计算资料。 15.3.2 进度付款的支付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月付款申请单及随附资料后应对其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的进度付款金额,有疑问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派人共同复核。发包人在对承包人提交的月付款申请单及随附资料进行审核后如无异议,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10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进度付款,但有权扣除以下款项:

(1)如果承包人供应的任何设备、材料和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在根据合同修正和更换完成前,发包人可以扣发该修正或更换所需的费用;和(或)

(2)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发包人可以在该项工作或义务完成前,扣发该工作或义务的价值。

如果发包人经核后确认应向承包人支付的金额与承包人要求支付的金额之间有差异,则发包人仅有义务按经其确认的金额进行支付。承包人可以按本合同有关规定提起争议解决程序。

15.3.3 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发包人有权对其发现的以往月进度付款的错误、遗漏和重复进行修正和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和更改的建议。经双方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予以支付或扣除。 15.4 延误的付款 如果承包人没有在按照第15.3款规定的时间收到付款,承包人有权就未付款额按照本合同规定的逾期付款率向发包人收取逾期利息。 15.5 拟用于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在具备下列条件时,承包人有权获得尚未运到工程现场的设备和材料的价款:

(1)该设备和材料己按发包人的指示,标明是发包人的财产;或

(2)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交上述设备和材料已投保的证据和按发包人要求格式签发的、数额与该项付款相同的银行保函。

承包人可将上述设备和材料的价款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发包人连同月进度付款一并支付。

15.6 质保金的扣留及支付 发包人在支付进度付款时,将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比例扣取该期应付款额的一部分作为本合同项下的质保金。

发包人应在工程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将质保金的前一半付给承包人,并在质保期满后30日内,将剩余质保金付给承包人。

但如果根据第9条和第16条的规定尚有任何未完成工作,发包人应有权在该项工作完成前,从质保金中扣留完成该工作的估算费用。 15.7 竣工报表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后20天内,应按照第15.3款的要求,向发包人递交竣工报表并附证明文件,一式六份,竣工报表中应详细列出:

(1)根据合同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2)承包人认为应付的任何其他款额;

(3)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发包人应向其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的估计款额。估计款额在竣工报表中应单独列出。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表后如无异议,应向总承包支付竣工报表中所列的款项。

15.8 提前终止时的付款

15.8.l 除非本合同因第17.2款所述的原因而提前终止,否则,一旦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服务提前终止时,承包人应有权获得下列款项(以下简称“提前终止付款”);

(l) 经一家由发包人选定且承包人合理接受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认定的、到提前终止日止承包人按本合同要求履行服务时必须且不可避免发生的而发包人以前未予支付的一切费用;和

(2) 承包人实际发生的用于购买构成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装置或其他必需物品,而又未从发包人处得到实际支付的一切费用,但条件是这些设备、材料、装置或物品应经发包人确认,且其所有权及相应的转让文件应在工程现场一起交付给发包人。

承包人应签署并向发包人交付所有文件以使发包人能获得承包人在所有购买订单、担保及其它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并以此作为发包人支付提前终止付款的先决条件。 15.8.2 提前终止付款的核实 承包人应在提前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后的9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所有发票和其它证明文件,该类文件应足以使发包人能够核实服务提供的情况和与此相关的承包人费用,并确定按上款应支付的提前终止付款。除非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否则提前终止付款不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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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口县大东门隧道BT

项目现场管理情况说明

各位领导:

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到此参加城口县大东门隧道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在此,我代表重庆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大东门隧道位于重庆市城口县县城东部,隧道全长560米,单洞双向两车道,宽10.5米,高5米,项目总投资四千多万元。 2011年6月15日正式开工, 2012年2月18日全线贯通,历时8个月。在城口县政府、县建委高度的重视和帮助下,大东门隧道如期完成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任务,这与各相关单位在技术和管理两方面的紧密合作是分不开的,我司具体管理如下:

一、责任制度:我司要求施工现场办公室工作指示牌明确指出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生产经理、安全部长、工程部长、质检员、技术员、预算员、资料员、以及后勤保卫、急救医疗、消防卫生等相关人员岗位责任说明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

二、工程质量控制:(1)我司对所有施工进场的水泥、工字钢、钢筋、碎石、沙、防水材料、防火涂料等原材料必须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协同项目业主、监理公司对规格、型号、外观检查等现场质量验收后方可进场,并按原材料组批原则及取样规定进行抽样送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投入施工。对钢筋焊接、砼试压块采取施工现场随机取样,同条件养护后送

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2)每一项工艺施工前,技术负责人、生产经理应逐级向施工作业队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隐蔽工程以及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施工部位,应由监理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全权把关,形成相关的存档资料,并严格执行“三检”制度,确保施工质量。

三、工程进度控制:我司积极配合项目业主进行前期工作洽商、现场拆迁,大大缩短了项目的开工时间,并要求施工单位结合工程自身有利条件、周边环境等编制可行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横道图,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审核,审核合格各方签字后,并按各工程节点时间要求,分解为年度、季度、月度、旬期和周进度计划,一一落实、对比,及时找出不利于工期进展的因数,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确保工程进度。

四、工程投资控制:我司依据法律法规、标底标书、设计图、施工总承包合同等分析合同价构成,明确工程费用最易突破的部分和环节进行工程风险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尽量减少承包单位提出索赔的可能。主动积极配合承包单位搞好设计、材料、设备、土建、安装及其它外部工作,避免造成对方索赔的条件。凡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窝工签证、用工签证、使用机械签证、材料代用和材料调价等的签证,经三方(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核对无误签后方可有效。对每一笔工程款支付,必须在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核对无误签字后在合同约定期内及时支付,确保工程投资控制。

五、合同管理:我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拟定相关工程合同,确保合同有效性,全面贯彻合同精神,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合同中的变更、工程款支付、工期、不可抗力、索赔、索赔计算、预结算以及工程保修等作出了特别强调和详细说明,确保合同公平、公正性。

六、信息管理:我司坚持以“规范、标准、共享、复用”的信息化方针,提高综合管理水平,确保大东门隧道施工的高效运作。

七、安全管理:我司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人口处、隧道口、基坑边沿、施工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对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全面要求持证上岗,一证一岗,不定期的对新老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发放相应的劳保用品和“安全三宝”。全面以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人为本,关爱生命”为思想,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编制科学、有效、可行的安全管理细则,并落实安全责任制。

八、全面的组织协调:我司积极配合项目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拆迁、进场道路、设计、材料、设备、土建、安装等相关工作进行洽商协调。

建设一个项目,造福一方百姓,在此我代表建设单位对大东

门隧道工程的竣工向项目业主(城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在施工过程中付出辛勤劳动和汗水的项目业主、质监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地勘单位以及施工单位表示由衷的感谢!

谢谢大家!!!

重庆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10日

推荐第10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作业指导书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作业指导书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工作手册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研究设计院总承包部

2006年12月15日

目录

第一部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2)

第二部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工作手册及工作流程………..(3)

第一章项目启动程序…………………………………………..(3)

第二章项目的批复手续………………………………………..(5)

第三章项目开工程序及条件………………………………….(12)

第四章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管理程序………………………(12)

第五章施工、安装分承包商的确定程序……………………(14)

第六章材料采购及管理程序………………………………..(15)

第七章施工过程管理程序…………………………………..(16)

第八章工程进度款支付、结算和财务管理制度…………..(21)

第九章工程竣工验收项目交付程序………………………..(23)

第十章工程资料管理及FIDIC合同条件简介……………..(25)

设计、施工、采购/交钥匙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工作指导书(代工作手册)

编制依据:

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

2、核工业第四研究设计院《质量手册》

3、核工业第四研究设计院《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7、《最新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实施手册》(当代中国音像出版社2005年7月版)

第一部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

一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职条件:

1、具有注册工程师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熟悉工程和设计且具有8年以上设计及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高级工程师担任。

2、具备决策、组织、领导和沟通能力,能正确处理和协调与业主、相关各方之间及企业内部各专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3、具备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有关项目管理的经济和法律、法规知识。

4、具有类似项目的管理经验。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特殊情况时,由各实体推荐、主管职能部门同意并经院总工程师批准、由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担任。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

1.项目经理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条文,在合同条款、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以合同条款为依据,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控制,对项目的进度、费用、质量、安全全面负责,依法履行院工程承包的义务并维护院的权益。

2.组建项目组、决定项目组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形式,选定项目组的主要成员,有效地开展项目工作。

3.主持制定质量、安全、消防、文明施工达标措施,按工程质量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主持制定项目组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

4.组织制定项目进度计划和费用预算,对进度和费用进行全面管理,,定期检查,实施有效控制。

5.组织制定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做好同业主的沟通,跟踪设计变更和设计优化进程。

6.组织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及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并根据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处理与业主、分包单位在执行合同中的变更、纠纷、索赔、仲裁等事宜。

7.定期向业主、院领导和院有关主管部门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质量问题,以及问题的处理及解决情况。

8.组织好工程的竣工交付、考核、竣工结算等工作,办理业主对工程项目的正式验收文件及交付文件。

9.负责组织处理项目的管理收尾和合同收尾工作。组织好项目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做好竣工备案手续。

10.项目结束时,对项目组成员提出考核意见,项目经理本身向工程总承包部总经理或主管院长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部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工作手册及工作流程

第一章项目启动程序:

1、确认总承包合同内容,并对合同进行评审。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合理分析和有效测算,为公司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2、为项目经理部组建及人员配备提出条件。

3、成立项目经理部,确定项目组织架构、项目组成员及人员分工。

4、组织项目组成员第一次工作会议。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5、组织编制项目实施策划文件。项目经理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要求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内容包括:

(1)、概述(编制依据、项目范围)

(2)、项目管理(项目工作分解结构WBS、组织结构、项目协调、项目管理软件、合同管理、项目文件资料管理)

(3)、项目控制(质量、进度、费用、变更)

(4)、项目实施(设计、采购、施工、开车)

(5)、风险和对策

(6)、其它规定和要求。

在项目实施计划中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明确项目的范围,包括项目可交付成果和项目目标。

○2明确项目的主要风险,对主要风险进行深入定性和定量分析,并明确应对措施和应对费用。

○3明确项目工作分解结构(WBS),对每个工作包都有成本估算、计划时间和职责分工。

○4明确设计、采购、施工、开车工作的原则、设计和采购裕量、分包方案、提前安排的工作计划以及主要控制点的实现日期。

○5明确与业主的协调程序。

○6明确项目的变更控制计划。

○7明确人力资源计划和人选。

○8明确实行月报告制度。设计、采购、施工、开车经理每月向项目经理提交月报告;项目经理每月向公司项目主管和业主提交月报告。

6、把各项工作分配落实到相关经理。根据工程特点设置:设计经理、采购经理、施工经理、开车经理等

7.根据合同总额确定项目部人数和岗位设置(选配支持人员)如下表:

合同总额

(人民币)项目人数

(人)岗位设置(技术支持人员)

1500万以下3-4人项目经理(兼现场经理、施工经理、设计经理)、采购经理、安全与控制经理施工经理、技术工程师(根据复杂程度)

1500-5000万4-6人项目经理(兼现场经理)、设计经理、施工经理、商务经理、安全与控制经理采购经理、技术工程师(根据复杂程度)

5000万-1亿6-12人项目经理(兼现场经理)、设计经理、施工经理、商务经理、安全与控制经理现场经理、采购经理、安全工程师、技术工程师(根据复杂程度)、信息管理员

1亿-5亿

15-30人

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设计经理、现场经理、施工经理、商务经理、采购经理、开车经理、控制经理、安全经理安全工程师、技术工程师、信息管理员、现场设计小组、财务经理、行政经理等。

第二章项目的批复手续:

需要国家和省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如下审批手续,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招标方案)、初步设计、年度投资计划和开工报告,这五道手续均需要报省发改委或由省发改委审核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房屋建筑项目和一些小型的农业项目(不含水利)、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审批手续可适当简化,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手续可合并为一道手续;此外,列入省重点、大中型项目中长期规划或年度前期工作计划、需要报省审批的基建项目可免予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1.所需资料

a.《***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到市报建处领取)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c.项目建议书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d.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落实证明(验资报告)

e.《**市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核定申报表》(到市报建处领取)

f.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g.《项目配套建设审核申请表》

h.《新开工审核通知单》

二、工程项目设计招标办理

1.所需资料

a.报建工程项目IC卡(如果有)

b.**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项目登记表

c.《**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报批表》(到市招标办领取)

d.《**市建设工程设计评标小组报批表》(到市招标办领取)

e.工程设计任务书

f.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g.工程项目选址意见批文

2.办理程序

a.备齐上述资料

b.到市设计招标办办理

三、设计方案评标会召开及设计单位中标办理

1.所需资料

a.项目设计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批文等若干份

b.会议通知书

c.设计方案评标会会议纪要

d.评委评标意见书

2.办理程序

a.备齐上述资料

b.提前三天分送各评委

c.到市招标办召开评标会(会务费×××元)中标办理

四、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的申办

1.所需资料

a.**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申请表(到区规划局领取)1份

b.计划批准文件1份

c.土地使用权属证件1份

d.房屋权属证1份

e.危房鉴定报告

f.地形图(划出用地范围)2份

2.办理程序

a.备齐上述资料

b.送区规划局规划科办理

五、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深化、修改,根据规划局批文要求修改设计方案。

六﹑设计方案审定会召开

1.所需资料

a.设计方案文本12份

b.项目建议书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批文,区府土文件若干份

c.邀请专家

2.申办程序

a.备齐上述资料

b.分送至计委、规划局、防疫站、环保局、消防处、住宅局、园林局等部门

c.召开方案审定会

七﹑设计方案报送审批

1.所需资料

a.选址意见书

b.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

c.地形图(划出用地范围)

d.设计方案2份

e.地名批文

f.项目建议书批文

2.办理程序

a.备齐上述资料

b.到区规划局规划科办理

八﹑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报批

1.所需资料

a.用地计划审核意见书

b.项目建议书批文

c.用地计划许可证及批文

d.营业执照

e.开发资质证书

f.住宅项目配套条件审核申请表

g.资本金出资承诺书

h.设计方案文本

i.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工业项目)

j.其他相关文件

2.办理程序

a.备齐上述资料

b.送投资咨询公司编制并准备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批文件(红头文件)

c.送发改委报批

九、扩初会召开

根据方案审定会各职能部门方案会审意见进行扩初设计

1.所需资料

a.扩初设计文本若干份

b.邀请专家

2.申办程序

a.备齐上述资料

b.分送至计委、规划、防疫、环保、消防、住宅(房管)、园林、交通、环卫、供水、燃气、供电、电信、广电等主管部门。

c.召开扩初会议

扩初意见征询及扩初批复

1.所需资料

a扩初会议纪要

b.根据扩初意见修改后的总平面图及扩初文本

c.关于要求报批扩初的申请报告(红头文件)由各职能部门签署征询意见的总平面图

2.申办程序

a.备齐上述资料

b.分送至计委、规划、防疫、环保、消防、住宅、园林等部门征询意见

c.送规划局规划科报批

十、项目配套条件审核报批

1.所需资料

a.《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报批》

b.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批文

c.地形图和管线图(划示用地范围)

d.总平面图若干份

e.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批文

f.其他相关资料

2.申办程序

a.备齐上述资料

b.送建设局总工办办理

一、勘察招投标与勘察单位的中标办理

1.所需资料

a.**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项目登记表

b.《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文件报批表》(到市招标办领取)

c.《市建设工程勘察评标小组报批表》(到市招标办领取)

d.设计中标通知书

2.申办程序

a.备齐上述资料

b.到市勘察招标办办理

二、住宅项目开发计划的办理

1.所需资料

a.住宅项目新开工申请表

b.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意见通知书

c.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d.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使用地批准书

e.申请单位现有空置房情况

f.住宅建设配套费交纳情况

2.申办程序

a.备齐上述资料

b.到建设局办理

三、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办理

1.所需资料

a.总平面图10份

b.建筑图7套

c.结构图(基础)2套

d.给排水图3套

e.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f.土地使用权或用地批准书

g.应拆房屋权属证明

h.地形图(划出用地范围及建筑物位置)10份

i.分层面积表

j.建筑工程预算书

k.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园林、住宅配套、人防等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单

2.申办程序

a.备齐上述资料

b.分送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园林、住宅配套、人防、交通、建管、土地等部门签署意见

c.将意见汇总送至规划局

十四、施工招标办理

1.所需资料

a.市招标办授权管理通知

b.招标项目登记表

c.项目建设有关批复

d.总平面图

e.报建表

f.住宅项目新开工计划

g.住宅项目配套条件审核

h.设计中标通知书

i.法人证明或对其代理人的委托书

j.委托机构招标协议

k.代理机构资质

l.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m.监理单位资质

n.监理合同

o.建设单位资质

p.建设单位申请材料

q.公开招标发布信息

r.公开招标报名登记表

s.公开招标入围条件

t.投标单位资质审核

u.招标文件报批表

v.招标文件

w.工程量清单

x.招标文件答疑会会议纪要

y.标底

A1.开标情况汇总表

B1.询标记录

C1.评标方法

D1.评标资料

E1.决标情况汇总表

F1.中标通知书

G1.外地施工企业任务量单

H1.中标单位投标资料

I1.未中标单位投标资料

J1.施工合同

2.办理程序

a.申请授权

b.发布招标信息

c.接受施工单位报名

d.初选入围施工单位,发标书

e.招标文件答疑会

f.开标

g.准备(1)项所有资料及工程造价万分之×支票一张

h.办理中标手续

五、施工监理单位甄选(略比施工招标简单,此处从略)

六、施工许可证办理

1.所需资料

a.申请表

b.建设规划许可证

c.资金入账凭证

d.三通一平的有关证明

e.施工合同副本,廉洁协议

f.监理合同,住宅项目监理登记证

g.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申报所需资料

h.中标通知书

i.施工图审核意见表

j.住宅项目建设开工计划

k.施工组织设计

l.施工安全措施

m.城建档案责任书

n.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施工方)

2.办理程序

a.将图纸送质监站审核

b.根据质监站审核意见进行图纸修改

c.备齐所需资料

d.送建管处办理

七、供电规划图设计

1.所需资料

a.总平面图2份

b.地形图一份

2.办理程序

a.备齐上述资料

b.送供电局

c.设计人员现场查看,设计出图

八、各配套部门外线设计及施工图纸审核

1.所需资料

a.总平面图若干份

b.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等图纸(根据扩初意见修改后的图纸)若干套

c.建筑立面图若干套

d.供电规划图(供电外线设计及供电图纸审核需要)

2.办理程序

a.备齐上述资料

b.送各有关部门审核并请各部门进行外线设计

九、水泵房及变电站手续办理

1.所需资料

a.总平面图

b.变电站、水泵房定位图

2.办理程序

a.备齐上述资料

b.分送供电局及自来水公司进行电气及供水设计,并鉴定合同

c.设计变电站、水泵房土建图

d.技术交底

e.工程施工

f.设备安装、调试

g.竣工验收

第三章项目开工程序及条件:

一、工程开工程序:

1所需资料:

1.1设计图纸

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4施工组织设计

1.5开工报告

2办理程序:

发放图纸,进行技术交底,规划局定位验线,开工典礼,工程开工。

二、工程开工条件:

1、设计图纸已经审查通过

2、施工单位已落实

3、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已办理完毕

4、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监理单位总监批准

5、规划局已定位验线

6、开工报告已批准。

第四章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审管理程序:

一、设计交底

1.负责组织由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的施工图交底,交底地点在建设项目所在地。

2.在接到详细设计文件后,立即分发给承担工程施工的各个单位,以及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物资供应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督促各单位对详细设计进行预审。

3.项目部负责汇总、审查各预审单位提出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送至设计单位。

4.施工图交底分装置(或单项)交底和专业交底两部分内容。原则上按主项分专业集中一次进行,特殊情况下建设单位可要求按施工程序分次进行。

5.详细设计交底的主要任务是:交代设计意图;说明设计文件的组成和查找办法,以及图例符号表达的工程意义,明确设计、施工、验收应遵守的标准、规范,介绍同类工程的经验教训,解答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

二、施工图会审

1、在单项工程开工之前,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物资供应单位的技术人员参加施工图会审,根据会审确定事项,编制会审纪要并加盖公章后发放有关单位。

2、有权拒收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图或责成修改,对由于图纸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可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相应条款提出处罚意见,对会审中确定的问题要求设计单位修改。

3、经审查确有必要对基础设计进行修改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报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

4、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条文。

5.施工图会审内容:

施工图会审内容包括符合性审查、工艺要求会审和施工条件会审三部分内容。

5.1、符合性审查指审查详细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基础设计确定的原则和内容进行,有无与基础设计不一致或重大修改。

5.2、工艺要求会审是指详细设计是否具有先进性,能否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确保正常开工投产,安全平稳运行。具体审查内容如下:

⑴工艺流程及物料平衡计算是否正确。

(2)设备选型及重要工艺管道的选材、选径及布置是否正确合理。

(3)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是否成熟、可靠、经济合理,有无可行的技术保证和组织措施,尤其要审查有无利用项目进行与工程无关的新技术开发研究的试验等情况。

(4)燃料、水、电、汽、风等辅助系统及原料、产品储运系统是否配套,设计能力是否满足生产正常运行要求,工艺设备是否可靠。

(5)是否满足国家和上级公司关于环境保护、工业卫生、节能、抗震、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法规的要求。

(6)设计依据的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公司的规定,有无采用已停止使用的标准规范,有无用错标准。

(7)有无影响开、停工及防冻、防凝等生产的重大问题的设计错项及漏项等。

(8)操作适用性会审主要包括:设备布置、管道走向、阀门位置、仪表盘位、操作通道等是否合理,便于操作、监控和管理。

3、施工条件会审的主要内容:

⑴查对图纸、说明书、相关技术文件、材料表等是否齐全,是否与目录相符,有无遗漏,有无设计漏项;施工图中的技术条件、质量要求及推荐或指定的施工验收规范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标准、规范。

(2)设计选材、选型是否合理,是否影响安装,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与国内现阶段施工条件及技术水平是否相适应。

(3)专业图之间,专业图内各图之间,图与表之间的规格、型号、材质、数量、方位、坐标、标高等重要数据是否一致,是否有“错、漏、碰、缺”及不能或不便于施工操作之处。

第五章施工、安装分承包商的确定程序:

一、对施工、安装分承包商的确定,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经营部负责实施。

二、招标文件、合同文本的确认(评价和选择)必须执行院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的有关规定。

对于一般项目由项目经理负责,工程总承包部总经理审批大型项目及新工艺、新方法、新设备、技术复杂,军工等项目由工程总承包部负责,主管副院长审批。院长指令性项目由院项目管理部负责,主管副院长审批。

三、施工、安装分承包商合同的评审必须执行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相关规定。

1.评审方式分为:会议评审和会签评审。

1.1会议评审。院长指令性项目,或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形式、技术复杂的大型项目,或业主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用会议评审方式。院长指令性项目的会议评审由项目管理部组织,大型项目由工程总承包部组织。会议应有记录,工程总承包部整理并填写“产品要求评审表”。

1.2会签评审。除1.1款外的大型项目和一般项目可采用书面会签评审方式。会签的范围:项目管理部主任,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部总经理、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部整理并填写“产品要求评审表”。

2.合同评审的时机、频次。

评审时机是投标前、签订合同文本前以及接受合同的更改前。

评审频次,如达成共识,评审一次即可;如未达成共识则组织上次参加评审的人员再次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及时向主管副院长汇报。如工程有后续合同,应再次评审,方式和内容可简化。

四、项目的分类,大型项目划分准则如下:

2.1民用项目:2万m2及以上的单体公共建筑;25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15万m2及以上小区。

2.2电力热力项目:单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发电厂(热电厂);单炉额定供热量116MW及以上的供热站;管径900mm及以上的供热管网项目;110KV及以上的单独签订的变配电项目。

2.3医药项目: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生物制药、原料药项目;投资额0.8亿元及以上的制剂。

2.4核工程项目:矿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矿冶项目;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矿冶项目;投资额0.5亿元及以上的三废治理独立项目。

2.5技术复杂或采用新工艺、新设备的项目。

五、项目的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有关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材料采购及管理程序:

一、项目部的材料管理职责:

1、审批施工单位的材料计划。

2、参与设备材料的招标。

3、组织入场材料的复验。

4、定期召开材料供应协调会,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材料缺口问题。

5、负责协调不合格材料、设备的退货工作,为材料设备索赔提供必要的依据。

二、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招标采购,由项目经理部和业主代表共同审查供货单位资质,具备条件的,方可参加投标。

2、对于特殊情况不能进行招标采购的材料,按照比质、比价,比运距、比信誉的原则进行订货。

3、订货时应以概算价为依据,原则上不可突破概算,如确实超概算的,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订货。

4、设计单位原则上不得推荐供货商,对于特殊专用设备、材料需设计单位推荐的供货厂家,应要求其推荐三家以上供货单位供择优选定。

5、施工单位自购的用于工程上的物资,供货商的选择须经项目部批准。

6、物资采购过程中应坚持公正、透明、择优的原则。

7、对于技术要求较高的设备或材料订货,应在合同签订前由工程项目经理部组织公司各有关部门、生产单位、设计单位等与供货商进行技术交流,并签订技术协议,做为订货依据。

三、进行物资采购招标时应坚持优质、优价的原则,并按相应的工作程序进行。

四、项目采购文件由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编制。

五、项目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应按照院质量管理程序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1.对院长指令性项目,由项目管理部组织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编制并经项目管理部审定,主管副院长批准。

2.对大型项目,由工程总承包部组织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编制采购文件并由工程总承包部审定,项目管理部批准。

3.对一般项目,由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购文件并有项目经理审定,工程总承包部批准。

第七章施工过程管理程序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总承包的管理工作和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使施工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程序。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2、负责按项目总工期要求组织编制项目总体建设部署和施工网络控制图。

3、组织制定和修改完善企业内部的有关施工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4、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工作。

5、负责办理各种有关施工许可证,做好“四通一平”和各项准备工作及外部协调工作。

6、负责单项工程开、竣工报告填写并上报,审批单位工程或独立分部工程的开竣工报告。

7、负责施工总平面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8、对工程的全过程、全方位进行管理,控制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阶段投资和施工安全。

9、协调设计、施工单位、物资采购部门、生产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的施工协调会。

10、组织工程中间交接工作。

11、配合生产部门做好联动试车及投料试车工作。

12、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资料及竣工图。

三、开工报告审查

1.大型总承包项目的开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填写上报工程总承包部审核,院工程项目管理部批准。

2.一般项目总承包工程中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开工报告,由施工单位填写(土建、安装由不同的施工单位承包时,也要分别填写),报项目经理部审批。

3.院长指令项目开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填写上报院项目管理部审核,主管副院长批准。

4.审查开工报告时,主要检查征地搬迁,“四通一平”是否完成,设计交底是否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编制并审批完,施工单位的劳动力、施工机具及工程材料是否已到达现场,具备以上条件后方可签发开工报告,准许开工。

四、竣工报告审查

1.大型总承包项目的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填写上报工程总承包部审核,院工程项目管理部批准。

2.一般项目总承包工程中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填写(土建、安装由不同的施工单位承包时,也要分别填写),报项目经理部审批。

3.院长指令项目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填写上报院项目管理部审核,主管副院长批准。

4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现场清理、平整完毕,达到生产使用条件,施工单位才能向项目部提交竣工报告,由项目部提请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生产、质量监督等部门对工程实体和内业资料进行检查,各方均认可后,办理中间交接手续。工业项目在工程投料试生产出合格产品72小时以后,工程项目经理部组织有关单位向生产单位办理工程交工手续或按照总承包合同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手续。

5.中间交接证书和工程交工证书由施工单位填写,由工程项目经理部、设计、施工、监理、生产等部门签字盖章认可。

五、施工总平面管理

1.施工总平面管理包括对施工单位生活、施工暂设设施布置的审查,施工现场的“四通一平”的检查,厂区总图、竖向的施工管理,定位测量的管理。

2.施工总平面管理的原则为布置合理、节约用地、节约材料、节约能源,减少交叉、便于施工。

3.组织落实“四通一平”工作

3.1“四通一平”是指施工用的水、电、路、讯通到施工现场,现场场地平整完,这是工程开工的基本条件。

3.2项目部负责“四通一平”的规划、设计实施工作。

3.3工程项目经理协调施工现场和施工暂设内的水、电等设施的使用。

3.4工程正式开工前,协调好拆迁工作

4.审核土方平衡方案

工程开工前,应该对原自然地面标高进行测量,通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的有关人员共同确认,作为土方量计算的原始凭证,然后结合设计,综合各基础挖方及回填土方量,计算出各装置需平衡的土方量,制定土方平衡初步方案,交项目部审核后,上报项目经理审批。

5.由于项目施工要求,需要铺设临时路及采取必要的措施所发生的土方拉运不算在竖向整平内,应纳入工程签证,但整个土方量也要考虑在综合平衡内。

六、施工安全管理

1、安全管理制度:工程施工期间将严格按照以下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安全技术交底制;

班前检查、班后验收制;

周一安全活动制;

定期检查与隐患整改制;

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制;

安全生产奖罚制与事故报告制。

2安全管理工作

(1)专业责任工程师负责检查各施工队及专业分包商的安全工作,并负责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书面交底之工作,签证手续须齐全;

(2)分析安全难点、确定安全重点,分析和预控施工过程中施工条件、施工特点。

(3)安全防护设备如有变动,须经项目部安全总监书面批准,并须有变动后相应有效的防护措施,工作完后须按原标准使之恢复,所有其书面资料由安全总监保管;

(4)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应进行必要的、充足的投入。且必须按公司规定购买定点厂家的认定之产品。

七、文明施工管理

1.平面布置及临设工程管理

1.1施工现场必须有平面布置图、质量标准、计划工期、安全措施,要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图物相符、对号入座。

1.2施工场区内要有施工单位标牌,要求字迹工整,位置明显。

1.3搭设的临时设施要规格、整齐,院落平整,内外清洁。工地进出口要设明显标志。

1.4现场内水、气、风等管线要摆放合理,使用方便,严禁发生跑、冒、滴、漏等现象。

1.5现场办公室内的布置应包括以下图表及内容:

(1)、组织机构图;

(2)、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统筹图;

(4)、标准化现场责任区分工图;

(5)、质量标准、安全措施;

(6)、主要材料、预制构件、设备一览表。

1.6生活区暂设严格按经审批后的规划及图纸实施,必须符合环卫、安全、保卫要求.。

2.施工过程文明施工

2.1施工现场必须保持平整清洁,材料、物品、设备存放整齐,标识明显,道路畅通。

2.2现场工作人员必须穿工作服、工鞋、戴安全帽。

2.3各工种工序同时施工时,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分清职责,注意安全,做到忙而不乱,秩序井然。

2.4在生产区域施工时,要做到施工区域与生产区域隔离,必须注意保护原有的或已完工的工程或设施。

3.材料堆放管理

3.1大宗材料做到砂石成方,用后清底。

3.2现场水泥要妥善保管,防止受潮、雨淋,其它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管材、阀门、法兰、弯头等管件,都要区分类别,堆放整齐,标清数量、规格、型号,必要时,做好防雨、防冻、防潮等措施,小件物品要及时入库。

4.设备构件管理

4.1对于未安装好的设备,现场要摆放整齐,不入库的严禁露天存放,有必要时采取防风、防雨措施。

4.2对于已安装的设备,在交叉施工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和污染。

4.3现场要有严格的成品保护制度,大家负起责任,注意成品保护。

八、施工临时用水

1.施工单位施工临时水管线时,要严格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施工前要进行技术交底,按总体平面图确认坐标点后方可放线施工。管线施工完,必须经甲方联合检查验收合格后,才允许送水。

2.及时缴纳水费。

3.浇砖和砼养护用水必须有人看管不可造成长流水。

4.施工用水管线或阀门要经常维护,减少跑冒滴漏。

九、施工现场用电管理

1.施工用电来自施工临时供电系统时,一定要正式提交用电申请,包括施工平面布置及计算所得的用电负荷,并加盖公章,经项目部审核后方可使用。

2.施工单位必须按现场负责人指定回路,将电源接至自己单位的配电箱,严禁将负荷直接接入变压器。

3.当电源、电缆线穿越正式路面时,要加保护管或进行架空,以免造成漏电、伤人事故。

4.施工单位电源箱必须挂明显的指示牌,并派专人管理,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进行妥善解决。

5.施工临设区电源杜绝私拉乱接现象,严禁使用电炉子和200瓦以上的灯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无偿地向其它与工程无关的单位及个人用户供电。

6.施工单位临设区院内的变压器及相关的设备和设施,施工单位负责看管,不得损坏。

7.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通知项目部有关人员,将拆除的施工电源及时收回。

第八章工程进度款支付、结算及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承包工程进度款支付管理制度在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分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其支付严格按照合同文件规定执行,这里不再论述。

二、项目财务管理

1一般规定

2财务的计划管理

3项目资金管理

3.1项目资金管理应保证收入、节约支出、防范风险和提高经济效益。

3.2承包商财务部门应设立项目专用账号进行项目资金的收支预测、统一对外收支与结算。项目经理部负责与项目造价有关的项目流动资金的使用管理。

3.3项目经理部应编制年、季、月度资金收支计划,上报承包商财务部门审批后实施。

3.4项目经理部应按承包商授权配合承包商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资金计收。资金计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开工前按合同规定收取预付款。

2根据合同规定收取工程进度款。如合同为现汇/现金项目,应按月度统计报表编制“工程进度款结算单”,在规定日期内报业主或项目贷款方审批、结算。如业主不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且超过合同支付的最后限期,项目经理部应向业主出具付款违约通知书,并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视工程实际情况,由项目经理决定)。如合同为延期付款项目,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出具结算单。

3根据工程变更记录和证明业主违约的材料,及时计算索赔金额,列入工程进度款结算单。

4业主委托代购的工程设备或材料,必须签订代购合同,收取设备订货预付款或代购款。

5如合同规定给予工程材料价差、汇率变更补偿等应按规定计算,并及时向雇主确认,与进度款一起收取。

6工期奖、质量奖、措施奖及索赔款应根据合同规定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收取。

7工程尾款应根据业主认可的工程结算金额及时回收。

8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及收支情况,及时筹措资金保证项目需要。

3.5项目经理部应按承包商下达的用款计划控制资金的使用,成本费用的支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成本的控制符合\"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范围。

2对费用的控制符合承包商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3严格限定不予支付的情况。

3.6项目经理部应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立财务台账,记录资金收支情况,加强财务核算,及时盘点盈亏。坚持做好项目的资金分析,通过与项目控制部门的配合,进行计划收支与实际收支对比,找出差异,分析原因,改进资金管理。项目竣工后,结合成本核算与分析进行资金收支情况和经济效益总分析,上报企业财务主管部门备案。承包商企业应根据项目的资金管理效果对项目经理部进行奖惩。

三、竣工结算

1.在项目竣工完成后,项目财务人员应立即启动项目竣工决算工作,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业主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编制竣工结算应依据下列资料:

2.1合同;

2.2合同价格单;

2.3业主变更通知单;

2.4工程预算定额、取费定额及调价规定;

2.5项目有关技术资料;

2.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7其他有关资料。

3.项目经理部应做好竣工结算基础工作,指定专人对竣工结算书的内容进行检查。

4.在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4.1以单位工程或合同约定的专业项目为基础,应对原报价单的主要内容进行检查和核对。

4.2发现有漏算、多算或计算误差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4.3多个单位工程构成的项目,应将各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书汇总,编制单项工程竣工综合结算书。

4.4多个单项工程构成的项目,应将各单项工程综合结算书汇总编制项目总结算书,并撰写编制说明。

5.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应按规定报承包商职能部门审定,加盖专用章,在项目性能考核验收合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业主审查。合同规定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的,应在送业主审查前完成。

6.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递交给业主后,项目经理应按照“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督促业主及时办理认定手续并签发项目竣工证书。项目经理部应将业主同意的结算资料送交承包商财务部门,进行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和收款,对于延期付款的项目由承包商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收款工作。

7.工程竣工结算后,承包商职能部门应将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纳入工程竣工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8.项目非正常终止后,按竣工决算的程序办理工程费用的清算。

第九章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程序

一、竣工工程验收依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文字说明、设计变更及材料代用单等;

3、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

4、现行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

5、引进项目原则上执行与外商签定的合同条款,未明确部分按有关的施工标准、规范执行;

6、竣工资料的编制应依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二、竣工工程验收的标准

1、工程已按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建成,具备了使用条件。

2、工程质量达到了《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中“合格”以上要求,具有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的证明文件。

3、工程交工技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4、已签署了工程保修证明书。

三、项目部参加验收的内部责任分工的原则要求:

1对于合同或接口程序明确需要工程总承包部组织验收的单位工程,一般情况下现场项目经理指定专人或由进度控制工程师负责组织,中小项目由现场项目经理亲自组织,对于大型建设项目由工程验收责任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组织。

2与单位工程施工相关的负有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职责的专业(土建、安装)工程师均需参加竣工验收,负责确认本专业范围的工程硬件和软件是否符合验收规定。

四、竣工验收前,项目部应办理内部会签手续。

五、软件/硬件的初验/终验

1单位工程软件/硬件的初验/终验可以分别单独进行验收,也可以一起对硬件和软件进行验收,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初验)和竣工验收(终验)。

2一般情况下应采用会议形式组织验收,参加验收的单位应按组织验收单位发出的验收通知书准时参加验收。

3初验会议议程一般为:施工单位介绍工程完成情况、自检情况、各单位对硬件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对软件进行审查〈如在会议前施工单位已提交可提前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对提出的硬件和软件存在问题确定整改限期。

4终验会议议程一般为:检查初验确定的整改事项的完成情况,确认工程是否验收合格和移交。

六、会议纪要及其要求

1验收会议均应进行会议记录,会议组织者应在会前指定专人进行会议记录并由会议记录人员编制会议纪要。

2会议纪要的编制、签字、分发、记录执行工程总承包部有关会议纪要的规定。

七、软件资料审查及签署的一般要求

1配合监理公司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包括对各种质量检查记录、试验报告以及各种有关的技术性文件的审查;该审查的依据为设计文件、有关规范和规定、有关合同和接口程序规定,如果不全或有相互矛盾和不符之处,由监理公司发出书面文件提出修改要求。

2配合监理公司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图,并与已完工程、有关的技术文件如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文件、施工记录及其它文件对照进行核查。

八、接受监理公司移交的和签认的有关验收移交手续。

九、交钥匙工程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将工程交付业主。

验收合格后,项目部将项目正式移交给顾客并办理移交手续。并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4)分承包商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根据合同的规定,搞好售后服务。验收证书由项目部存档。

第十章工程资料管理程序及FIDIC合同条件管理简介

一、工程资料管理程序

1.为了有效地对技术文件及管理资料进行控制,确保文件的适用性、有效性,防止使用失效或作废的文件,规定了项目部文件和资料的控制范围、编号、审批、标识、发放、更改、换版日常管理以及外来文件的控制要求和方法。

2.管理规定

2.1文件分类

2.1.1依据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设计文件、合同及委托书、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2.1.2基础类文件(如地形图、气象资料、工程地质资料等);

2.1.3条件类文件(如供方资质、提供的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2.1.4项目活动发生的其它文件;

2.2文件的控制要求

2.2.1总承包工程依据类文件及上级文件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负责接收,送项目经理批阅;

2.2.2技术文件及管理方案

2.2.2.1工程施工图由项目部根据合同发放到相关人员并留有发放记录;

2.2.2.2工程洽商记录及变更,必须有设计人员、顾客或其他代表与项目部专业技术人员签字生效,发放并留有记录。

2.3与生产、服务有关的各类标准、规范

项目工程施工应具备覆盖本工程施工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由项目部办公室专门保管、建帐。

2.4合同文件

合同由工程总承包部和顾客协商拟定,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根据需要下发,保留记录;

2.5项目过程中的文件

项目部办公室根据项目经理签发单分发。

3文件控制

3.1文件分为“受控”和“非受控”两种形式发放。“受控”文件加盖“受控”章并按规定作好发放记录,“非受控”文件分发作好登记记录,“受控”印章在办公室保存。

3.2记录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件,按《工程总承包记录控制程序》执行。

3.3各部门或有关人员需要复印某一程序文件或作业文件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4对作废文件的回收和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4项目管理软件

4.1项目管理软件应选用通用软件,易于操作,便于掌握。

4.2根据项目现场情况建立内部局域网,提高文件传阅和交换速度,所有存档文件均建立电子文档,并实现共享(保密文件除外)。

4.3根据工程情况选用项目辅助管理软件,对建设项目可考虑使用P3项目管理软件,将所用分包商均包含在内,同时配备专职信息管理员,负责网络和设备的维护工作。

二、FIDIC合同条件管理简介

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适用于项目建设总承包合同。

1、其合同主要特点有:

1.1承包的工作范围

业主招标时发包的工作范围为建设一揽子发包,合同约定的承包工作内容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物资供应、安装、调试、保修等。如果业主将部分的设计、设备采购委托给其他承包商,则属于指定分包商的性质,仍由承包商负责协调管理。

1.2业主对项目建设的意图

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件中,在“业主要求”条款内需明确说明项目的设计要求、功能要求等,如工程的目标、范围、设计标准、其他应达到的标准等具体内容以及风险责任的划分,承包商以这些要求作为编制方案进行投标的依据。招标阶段允许业主与承包商就技术问题和商务条件进行讨论,所有达成协议的事项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3承包方式

合同采用固定最终价格和固定最终日期的承包方式。由于业主只是提出项目建设的意图和要求,由承包商负责设计、施工和保修并负责建设期的设备采购和材料供应,业主对承包商的工作只是进行有限的控制,而不进行干预,承包商按照他选择的方案和措施进行工作,只要是最终满足业主规定的功能标准即可。

2、参与合同管理的有关各方

2.1合同当事人

交钥匙合同的当事人是业主和承包商,而不指任何一方的受让人(即不允许转让合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设定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2参与合同的有关各方

合同中没有对工程师的有关定义,合同管理工作由业主代表和承包商代表负责,涉及合同履行管理的有关各方还涉及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商和业主选择的指定分包商。

3、合同文件

构成对业主和承包商有约束力的总承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件;合同通用条件;业主的要求;投标书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5大部分。如果各文件间出现矛盾或歧义时,以上的排列即为解释的优先次序,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如果达不成协议,业主应对有关情况给予应有的考虑后做出公平的确定。

4、风险责任

4.1承包商的风险

此类合同的实施属于由承包商承担主要风险的固定价格合同。承包商应被认为在投标阶段已获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的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通过签订合同,承包商接受承担在实施工程过程中应当预见到的所有困难和费用的全部责任。因此,合同价格对任何他未预见到的困难和费用不予考虑调整。

4.2业主风险

业主主要承担因外部社会和人为事件导致的损害,且保险公司不承保的事件。

4.3不可抗力及保险

4.3.1不可抗力。合同中定义的“不可抗力”,除了业主风险外还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

4.3.2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任何一方为工程、生产设备、材料和承包商文件办理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包括拆除运走废弃物的费用以及专业费用和利润,保险的期限应保持颁发履约证书前持续有效。

4.3.3不可抗力的后果。属于业主风险事件,应给予承包商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属于自然灾害的损害,只给予承包商工期顺延,费用损失通过保险索赔获得。

第十一章项目的团队建设

1.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成败关键是要有一个优秀的项目团队。项目部团队特点是成员比较年轻,针对这些特点,应采取合理分工,明确职责的方法,创造一个和谐的团队环境;通过团队成员间的相互帮助,团队活动,形成一个团结和有战斗力的集体。

2.人员是管理的主体,团队建设是关键。管理过程中应以核工业“四个一切”精神即:“事业高于一切,责任重于一切,严细融入一切,进取成就一切”作为团队精神。加强对“精心设计,锐意创新,持续改进,提供优质产品,确保优质服务,创造四院品牌”的质量方针的宣传贯彻。

3.通过开展增强项目部的凝聚力活动,关心单身员工的生活问题,解决员工家庭的实际困难,尽可能减少项目部成员的后顾之忧,使项目成员能全身心关注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部可以通过组织旅游,聚会,联谊等各种活动来丰富团队的业余生活,增加成员集体感,荣誉感和凝聚力。

4.结合总承包部的具体特点,引进科学而有效的管理流程、方法和管理模式,更好的激发干部员工的潜力,创造有利于人才实现价值和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做到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让人才安心项目,献身项目。

第11篇:EPC工程总承包模式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

工程总承包EPC(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建设模式,指业主将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由EPC全功能工程公司进行项目建设的模式。所谓EPC全功能的工程公司,通常具备如下功能:

项目管理(Management) +

设计(Engineering) +

采购(Procurement) +

施工管理(Construction) +

技术服务(Service) EPC项目一般具有投资额高、专业技术复杂、管理难度大的特点,同时,业主要求合同总价和建设工期固定。城市轨道机电系统建设工程具有EPC建设模式的典型特征,国外同类型项目上已开始广泛地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进行建设,并取得了积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EPC工程总承包,与传统的建设模式相比具有如下的优点:

·有利于整体解决方案的优化,节省投资

·优化管理,避免了设计、采购、施工、调试间相互脱节、相互制约的现象

·项目全过程进度、费用和质量的有效的控制

·合理交叉、动态连续、缩短建设周期

·减少业主的接口和协调的工作,降低了项目的建设风险

·有利于国产化工作,以及相关的后续备品备件、售后服务等工作

·业主方始终面对总承包商,使商务模式变得更简单

·有助于让业主将主要精力投入到资金筹措及安排、市场和网络规划、营运和准备上来

EPC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对总承包商的综合能力有多方的要求,主要体现下以下四个方面:

·技术整合能力

·市场资源整合

·管理整合能力

·风险承受能力

所谓“EPC”模式,就是设计、采购、施工一条龙,全部由一家企业总承包。目前,这种国际流行的项目管理方式正显露出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如投资省,甲方可以从工程具体工作中超脱出来。但对总承包方来说,却意味着繁杂的工作和巨大的责任,对上要接受业主、监理的监督管理,对下要为众多分包商创造良好的施工作业环境,试想从工程开始到最后试运行半年,期间该有多少意外和难题。为处理好周边关系,总承包商和业主一起,多次到现场协调,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消除阻扰施工的因素,使施工得以顺利进行。由于电力市场供需的变化,设备到货成为制约施工进度的主要因素,为此,总承包商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一方面敦促协调设备厂家按合同要求及时交货;另一方面与业主进行协调,根据电力市场情况,及时向设备厂家注入设备款,保证工程设备到货及时。众多分包商也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协调管理的重点,多点作业、多专业穿插、多层面立体交叉、紧凑布局、场地狭小给施工组织、指挥、协调提出了新课题,为此,加大协调力度,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掌握施工情况,及时了解各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的需求和存在的问题,组织设计、施工、业主、监理、材料、设备等相关人员共同研究,采取调剂、调整等协调手段来解决问题,以达到作业面充分利用有限的场地和空间,合理使用有限资源,积极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使工程建设始终处在紧张有序、连续作业、松弛有度的可控状态。

EPC总承包工程管理模式浅析

国际性的大型工程公司、工程管理公司、咨询公司,已经瞄准了中国这个巨大的市场。国内的建筑行业是否也应该在参与激烈竞争的同时,站立一旁,潜心审视这种形势下即将带给我们的冲击和变革。

国内目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主流仍然是业主自行管理,例如万达集团在长沙、南昌等城市的沃尔玛大型超市项目,均由业主成立工程指挥部负责整个项目的实施和管理。但是,也已经有不少以EPC总承包管理模式出现的项目,尤其是中外合资的大型项目,如中海油与壳牌合作的南海石化项目,其中的几个总承包商大部分是EPC承包商。这种EPC的项目管理模式,有其显著的优点,同时也是国内大型建设集团与国际接轨的有效方式。

EPC总承包,英文全称为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Contractor,是指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一体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的总承包方式。其优势相当明显。

首先,它把E(设计)、P(采购)、C(施工)三者结合在一起,使整个项目在一个统一的框架下展开整体运作,目标一致、行动一致。统一运作可以有效的解决设计与施工的衔接问题、减少采购与施工之间的中间环节,也可以使施工中方案的实用性、技术性、安全性三者之间的矛盾更加迅速和顺利的解决。总承包商实际上发挥整合和协调的作用,各部门相互配合,能够使工作效率显著提高。

其次从经济上说,造价的降低设计应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设计出发降低预算也是工程费用降低的根本途径。设计与施工顺利的配合可以起到让工程在质量和造价上取得双赢的效果,另外,设计与采购之间经常性的交流能够使项目部在市场的大环境中应变的更加自如,也能够避免采购中一些不必要的失误。

还有就是工程中业主的项目运作费用和承担的风险都降低了,而且业主、EPC承包商、监理或管理公司之间各方职能、责任、权利、义务界定分明,有利于工程的顺利进行。

可以看出,尽管EPC项目优势明显,但是它对我们的建筑企业即项目承包商的能力要求也是非常高的,它是企业项目管理能力、工程技术人才、融资能力的综合体现。

不论是何种形式的项目管理,其目的都是最大限度的保证工程的工期、造价和质量。对于EPC总承包项目,如何把EPC三者有效的结合起来,使其能够发挥相互配合推动项目的作用,是关键所在,同时,EPC承包商必然面对内部、外部的整合协调问题,怎么样处理好这些问题,都对整个项目的实施有着重要影响。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一下自己对EPC项目管理的感受和想法。

一、项目的前期准备

对每一个项目而言,前期准备工作都需要有逢山开山,遇水搭桥的勇气和决心,对于EPC项目,这更是重中之重。

在合同谈判时,由于为EPC承包商在项目中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更大了,就需要更加注意合同的各项条款,尤其是细节上的规定,如业主、监理和管理公司各方权责的明确,在遇到问题时各方的处理时限,给工程带来影响后带来损失的分担。

同时,在这个阶段里,项目部的磨合也显得尤为重要,各部门应形成完善的沟通机制。设计是EPC项目总承包商担负的责任和重大风险之一,但对一般的建设项目来说,设计部门有其特殊性,若是由设计单位牵头组织的项目,融合方面有明显优势。若由施工单位牵头的项目,必须在项目初期就在项目部内建立起休戚与共、目标一致的概念。从一些经验来看,仅仅建立设计部门和设有常驻代表是远远不够的,各专业的设计师都应该和项目紧密相连,能够融入到整个项目中来,与项目专业工程师、采购部门等有着不间断的沟通,使三者联合真正显示出优势来。

目标一致这个概念从项目开始就应该被贯彻下来,它是把E、P、C三者联系起来的纽带。我认为在非设计单位牵头组织项目的情况下,应与设计建立牢固的合同关系,设立奖金制度。

二、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合同是我们做项目的依据,也是保护我们利益的武器。曾经听过一句玩笑话:“要抱着打官司的心态订合同”,虽然有些夸张,但合同牵扯双方的利益,对各方的行为都产生约束力,我们怎么能不认真对待呢。

EPC项目牵扯面较广,合同管理部门无论是在对内对外的沟通中都应扮演重要角色。对外来说,合同部是对外沟通的桥梁,在这一点上,我认为合同部应该具备一定的张力,在合同框架下配合项目经理提出一些合理的要求,解决在工程进行过程中非技术性的矛盾,以保证工程在不同形势下仍能构正常顺利的运作。

索赔工作也很重要,直接牵动各方利益,这就要求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的熟悉程度又很高的水准,同时要求其对工程进展状况有一定的了解,与专业工程师和采购等各个部门的沟通都快速且顺畅。各分包单位,以及我们与其它承包商之间的工作界面,材料采购界面也应由合同部来明确,并及时的向各部门传达。项目部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应该对合同有所了解,并主动配合合同部的工作。 合同管理部门逐渐在向着聚集精英人才的富于责任感和沟通能力的部门这个方向发展。

三、在EPC项目管理中体现张力

在EPC项目中,把几个部门用1+1的模式简单的叠加在一起是很难让项目部在运作过程中达到预期效果的;考虑到管理成本,大规模扩大项目管理队伍也并不可取,这就要求项目部里的每个部门,每一个人都具备一定的张力。张力的概念大家一定都很清楚,以水为例,在不溢出容器的前提下,它所体现出向外扩张凸出的力。整个管理团队也是一样,在权责明确的前提下,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并以此为基础,相互配合,以使EPC项目管理达到整合、协调的效果。

总的来说,目标一致、权责分明、具备张力这三点我认为应在EPC项目管理团队中应贯彻始终,总承包商的整合、协调、沟通能力也被凸显了出来。如何更好的发挥EPC的优势,如何处理好内外部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今后不断的总结研究。

EPC总承包模式,即由工程总承包商按照合同要求,对工程的设计、采办、施工进行总承包的模式,国际上俗称“交钥匙工程”。它的优势是通过总承包商的有效组织,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标准化的控制管理和统一的工作程序,最大程度地整合各类资源,达到缩短工期、降低投资、节约成本、保证质量的目的。

第12篇:国际工程总承包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甲在某市老城区参与旧城改造建设,投资3亿元,修建1个四星级酒店,2座高档写字楼,6栋宿舍楼,建筑周期为20个月,该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乙中标,甲与乙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必须保证工程质量优良,保证工期,乙可以将宿舍楼分包给其下属分公司施工。乙为保证工程质量与工期,将6楼宿舍楼分包给施工能力强、施工整体水平高的下属分公司丙与丁,并签订分包协议书。根据总包合同要求,在分包协议中对工程质量与工期进行了约定。

工程根据总包合同工期要求按时开工,在实施过程中,乙保质按期完成了酒店与写字楼的施工任务。丙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因其资金周转困难,随后将工程转交给了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收取10%的管理费,丁为加快进度,将其中1栋单体宿舍楼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

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丁施工的宿舍存在质量问题,必须进行整改才能交付使用,给甲带来了损失,丁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实际施工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乙为第一被告、丁为第二被告向法院起诉。

问题:(1)丙与丁的行为是否合法?各属于什么行为?

(2)这起事件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

(3)违法分包行为主要有哪些?

答案:(1)不合法。丙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丁作为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属违法分包行为。

(2)丁施工的工程质量有问题,给甲带来了损失,乙和丁应对工程质量问题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丁之间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根据《合同法》与《建筑法》的规定,总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违法分包行为为主要有: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它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丙和丁的行为不合法。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由乙和丁负责。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背景:A、B两栋相同的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86000㎡.施工时分A、B分区,项目经理下分设2名栋号经理,每人负责一个分区,每个分区又安排了一名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认为,由栋号经理负责每个栋号的安全生产,自己就可以不问安全的事了。

A区地下一层结构施工时,业主修改首层为底商,因此监理工程师通知地下一层顶板不能施工,但是墙柱可以施工。为了减少人员窝工,项目经理安排劳务分包200人退场,向B区转移剩余人员50人。A区墙柱施工完成后3个月复工,项目经理又安排200人进场。向业主索赔时,业主说,A区虽然停工了,但是B区还在施工,也没有人员窝工,因此只同意A区工期延长3个月。

工程竣工后,项目经理要求质量监督站组织竣工验收。

问题 :(1)该项目经理对安全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业主对索赔的说法是否正确?施工单位在A区停工期可索赔哪些费用?

(3)项目经理向质量监督站要求竣工验收的做法是否恰当?为什么?

答案 : (1)不正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负责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项目经理不能只安排了人员管理安全工作,就认为自己可以不对安全负责,应对整个合同项目内的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

(2)不正确。施工单位停工期可索赔A区如下费用:

人工费:200人进出场费。

材料费:材料价格上涨费,部分材料超期保管费。周转料具租凭费和进出场费的分摊费。机械费:自有机械停滞台班费,租凭机械实际租金和进出场费的分摊费。

现场管理费:工期延长3个月增加的工地管理费。

保险费:工期延长3个月增加的保险费。

保函手续费:工期延长3个月增加的保函手续费。

利息:工期延长3个月增加的利息。

(3)不恰当。因为,竣工验收应由施工单位先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第13篇:钢结构工程总承包协议书

规定的标准;

4、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标准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用有效的安 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安全措施造成事故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认真做好施工日记和隐蔽工程等原始记录,完整、清楚、详细、准确地积累施工资料,配备专(兼)职安全、质检人员、技术人员;做好工程安全、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及时填报各项报检资料并于每道工序验收合格后送甲方汇总;

6、按时提交预、结算、各种计划及报表,以及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手续;

7、交工前保护好工程成品,把现场清理干净;积极配合保修,在保修期内对施工质量缺陷及时进行无偿修复;

8、保护好甲方的临设,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9、乙方机械设备安装在安装前必须对设备、配件、性能与业主进行校验。

九、本钢结构工程款是(预付款)

1、乙方管理人员进场甲方支付工程款总额的5%进场费,乙方人员、设备进场后,甲方支付乙方材料费(工程款总额)的25%,以后每月25号向甲方提交报表,甲方按进度结算给乙方工程量的80%,每月以此类推进度款支付给乙方,本工程一次验收完后,支付总工程量的90%,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 97 %。

2、工程质保金:,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款的 3 %扣留工程质保金,质保金按照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的约定支付;

3、工程款转至乙方指定如下账户:

开户行:

账号:

开户名:

十一、奖罚事项

乙方从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起,制定相应的形象进度报送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报交的进度计划,分节点或分时间段进行考核,直至工程竣工为止。

奖惩办法:乙方按补充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容完成的,不做奖罚,若按补充协议约定时间拖后,按拖后天数,每天罚款壹万元,若乙方按补充协议约定时间提前完成,按提前天数,每天奖励壹万元。

协议期间,按日历天计算,除(刮风、下雨、自然灾害、停电、设计变更)不可抗拒的等因素,工期顺延。

乙方应及时上报材料进场计划(提前15天),若乙方不及时提交材料计划而影响工期,其责任由乙方自负,若乙方按时提交材料计划,但甲方未能及时提供材料给乙方,所拖延时间按天数顺延。

除补充协议约定的事项外,其余均按甲、乙双方原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十二、违约责任

合同签定后,乙方确保按甲方施工进度要求施工。甲方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若双方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其它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2、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完工、结算全部工程款后自行中止。

3、本合同壹式八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四份。

发包方:(签章) 承包方:(章签)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章签)

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4篇:会展中心工程总承包会议纪要

郑州国际会展中心工程总承包项目部

工作会议纪要

日期:2003年4月13日下午 地点:项目部会议室

参加人员:董勤顺、屠益官、聂宇文、郭慧星、赵先明、张成林、刘国治、李忠卫、王建国、左红卫

主持:聂宇文 记录:王建国

聂宇文主任介绍项目部的基本情况:

按照局对郑州国际会展中心工程的部署和要求,组建中建八局郑州国际会展中心工程总承包项目部。

一、项目部名称:中建八局郑州国际会展中心工程总承包项目部

二、项目部人员的岗位及分工

1.屠益官:项目经理,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2.聂宇文:助理项目经理,第二责任人,协助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

3.郭慧星:常务副经理,负责二类工程的施工、安全、幕墙、二次装修、CI达标、创省文明工地的管理。

4.赵芳政:总工程师,负责项目全面技术、质量工作。5.赵先明:副经理,兼财务合约部经理,负责财务、合约、预结算及成本、劳资管理。

6.陈建设:副经理,负责土建工程(不参加分配)。7.刘国治:副经理,负责安装工程(不参加分配)。

8.张成林:安全总监,负责安全、钢结构、大型设备安装的管理。9.杨蔚然:质量总监,负责项目全面工作。

10.(待定):工程调度,负责工程项目生产调度工作。11.(待定):总工助理,协助总工负责技术、质量。

12.王建国:办公室主任,负责医务室、CI达标、创省文明工地,项目档案、后勤工作。

13.左红卫:党支部书记,负责党建、民主管理工作,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项目后勤工作。

办公室与二公司办公室合在一起办公,文件档案归办公室管理。

要求同志们相互配合,体现项目部各项工作的管理、组织和落实。支持屠经理的工作,服从屠经理的领导。

会后对各自的工作做一安排和设想,以便更好地做好工作。

屠益官经理:

同志们对各自的分工有何看法可以谈一谈,我讲的目前的几件事:土建工程与安装工程的协调问题,土建工程从今年5月至明年4月5日完工,钢结构从今年9月份开始,医务室的规模;材料的采购,工资的发放。

技术工作:①抗震防烈。②将支护、降水方案提供给业主。③与设计院联系,督促提供图纸。④地下室施工图纸的设计,安装公司设计预留预埋图纸。⑤幕墙、钢结构的招投标与业主协调。

现场工作:①支护桩。②土建施工的临建工作,技术人员的进场、培训。③民工的清退,建宣传栏。

郭慧星经理:

二是工程分包人员进场前要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对分工及意见,工作到位,但不越位。 张成林总监:

对分工及意见,今后安全工作要与业主对接,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进行安全教育,请地方部门有关专家讲课。屠经理定工作计划及进度,我进一步细化分解,并提供给业主。建立文件管理程序,建立收发文件登记和分类登记册。

聂宇文主任:

1、预应力工作由我负责。

2、安全体系由张总负责。

3、质保体由二公司制定。

4、现场排水降水由郭经理负责。

5、医务室的筹建由王建国负责。项目部

印章由办公室管理,所有盖印章发出的文件要有存档1份,所有文件都要经我审核,再盖印章下发。 工地平面图由二公司设计。 工作计划以项目部名义报业主。

会议都要有记录,并打印成文报局有关部门。

除屠经理和赵芳政总工外,其他人员都要参加值班。用车由 办公室安排。

董书记讲以下几点:

一、目部人员配备的原则:

1、局对项目管理工作的深入体现法人管项目。

2、项目部配备的人员高效精干,一人多职,一职多能。

3、项目经费实行计划管理包干使用,节余分成,超支不补。

二、总承包项目部基本职责初步定位 管理、协调、指导、检查、监督、服务

三、项目部全体同志要加强团结,同心同德,多沟通,尤其是屠经理、聂主任、郭经理更要多沟通。同志们要互相尊重,时时处处要体现老同志的风范。

四、近期一系列工作

1、赵先明同志要认真研究合同,按分类交给责任人,分析合同的风险,如何回避风险。

2、土建公司、安装公司的劳务队伍和材料合同由赵先明同志把关审核并报项目部备案。

3、设计现场平面规划,包括业主分包部分。

4、现场排水问题。

5、网络计划的调整,业主提供图纸后,要有专人负责,并做好阶段计划。

6、办公自动化问题,尽快买微机、复印机、、文件档案可存入微机内,项目部与二公司办公室可合在一起办公,打字员可聘请。

7、收集总承包项目管理的资料,总结经验,有些问题与业主协商。

8、尽快落实买车。解决上下班的交通问题。

9、将工程总承包项目部的组织机构、定员、定责、通讯方式报甲方。

10、将项目部人员的工资标准报局审批,并做年度经费预算。

11、向甲方(业主)申报预付款,由陈建设、聂宇文、赵先明同志负责。

12、向业主要图纸供应计划。

13、每月有工作计划,综合后打印成文,按计划落实检查工作。

14、项目部排值班表,项目部值班人员例行检查职能,值班人员要与业主值班者和监理见面,互通情况,建立总值班记录。

15、建立施工日记。

16、会议要有记录,会议内容传达到有关人员。

17、分口对接,内部、业主和监理分口对接。

18、建立每周例会制度,我们的例会排在业主例会之前,向业主提出哪些问题需业主解决的,提醒业主该办的事情,业主例会经理、副经理必须参加。

19、制定一系列管理制度,如创优计划、资料管理规定、安全管理规定、质量管理规定、施工调度管理规定、财务预算管理规定等,组织好图纸会审。

20、抓紧落实项目部与二公司、安装公司的责任书。

21、项目部费用的报销:项目部费用报销由屠经理签字,大笔费用使用前和我通气,商量后使用。

食堂生活费建帐管理。

住宿、食堂、办公室物品建立台帐。

22、卫生所的规模不需太大,备常用药,急救药器械可与医院联系,可借用或租用,输液器械要准备,但一般情况下不要开展,必要时业主领导和项目领导另行考虑,药品建帐管理,各单位建帐并签字,费用阶段结算,项目部人员的药费阶段核算。

23、预应力由聂主任负责。

24、业主对钢结构的招投标,我们一定要参加。

25、要组织好支护桩施工队伍的招投标工作。砼搅拌站要纳入总承包管理,奖惩分明。

26、砼搅拌站的发电机问题要尽快考虑。

第15篇:装修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力度不断增加,建筑行业的工程量也不断地加大。建筑行业里面所占较大比例的装饰装修工程量也随着加大。装修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怎么一回事呢?以下是在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装修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感谢您的阅读。装修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1

建设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建设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

3.1本工程确定的承包范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提前通知),注:如因工程量的变更而造成合同造价变更,支付工程进度款也相应增减。

4、房屋结构:框框剪结构。

5、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施工安全的形式承包。

二、合同工期

1、施工总工期为____日历天(包含甲供材料安装工期),开工日期为____年__月___日,竣工日期为_____年___月___日。

2、在施工中因非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不可抗拒力除外)按______天延期罚款_____元/天、_____天延期罚款_____元/天,____天以上延期罚款______元/天。

三、合同工程造价、工程结算造价方法

1、本工程合同一次性包干造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如有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折算并出具双方确认联系单。

3、上述总价已包含下列项目的费率:劳动保险增加费、税金等一切费率。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甲方在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必须提供合法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工程款支付。

五、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在工程中使用仿冒品牌等假、次材料、配件的,经查实作以返工(调换)。

2、工程所需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必须有质保书和合格证,并符合施工图和规范要求及建设单位和设计的要求。

五、保修约定

本工程免费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年,在年保修期内因非甲方因素而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按以下约定时间进行修复。

六、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1甲方现场负责人

1.3帮助协调乙方施工进场所需水、电接驳等事项,

1.4及时协调好乙方与施工场地内各专业施工单位的关系,提供便利的施工条件和环境。

1.5接到乙方申验报告后及时组织各项工序及竣工验收,并签署验收结论。

1.6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进度款。

1.72.乙方责任

2.1乙方现场负责人

2.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操作程序,完善安全施工措施,工地必须达到区级标化工地,施工垃圾有清运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垃圾当日清运)。

2.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安全事故,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2.4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在各工程配合施工中,或对甲方提供的施工图中如有不合理或有异议的,乙方必须有预见性的提出建议,减少不必要的返工和损失。如确因乙方单位在施工中考虑不周全,又没有预见性的书面提醒业主,从而使配合工程或甲方返工和损失,乙方单位需要承担相应损失费用。

2.5乙方施工竣工后,清理现场(包括建筑材料、垃圾、生产和生活用临时设施拆除),做好施工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卫生工作(门、窗、玻璃、地面、卫生洁具擦扫干净)并承担有关费用。

2.6乙方施工竣工未交给甲方之前,乙方必须做好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则由乙方自行及时修复和赔偿。

七、附则

1、本合同一式分,双方各执份。

2、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装修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所有的装修施工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包干承包该房屋装修的全部施工工作,即实行“包工不包料”,甲方自备装修材料,乙方只负责施工,具体施工内容详见附件。

二、包干承包费用:人民币大写)整(小写元)。

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三、支付方式:

1、乙方进场施工之日,甲方向乙方预付人民币(大写)整(小写¥元);

2、乙方完成全部装修施工后,支付进度款人民币仟圆整(小写¥元);

3、全部装修施工完成后天内,甲方支付余款人民币整(小写¥元)。

四、工期:双方确定该房屋装修施工工期为天,乙方应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全部施工任务。

五、其他约定:

1、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清单及时自行负责采购装修材料;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否则按200元/天支付违约金;

3、乙方自行准备工具、聘请人员,自行负责施工安全,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不合格行为,造成返工,因此造成的装修材料损失、人工损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浪费、挪用甲方的装修材料,否则按500元/次予以处罚,并需赔偿甲方损失;

5、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全部施工任务,每延期一天按照200元/天予以处罚。如因甲方不及时付款、装修材料延误或新增施工内容等甲方原因而延误工期,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6、该房屋装修保修期为贰年,保修期内乙方应该及时负责为甲方免费维修。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装修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3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调一致,签字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范围和内容: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本工程合同工期为天(阳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六、本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七、本工程期限的变更条件:

八、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

九、双方负责事项:

(1)甲方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关系,解决水、电、库房等事项。

(2)乙方应遵守甲方现场管理制度和技术要求,严格把关。

十、工程付款方式、分三期付清:

(1)一期:

(2)二期:

(3)三期: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每延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或乙方有权停止施工。

(2)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按时竣工,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应在支付的价款中扣除)。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工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中施工工程量以工程结束验收为准,并作为结算根据。施工中增加或减少工作量及项目,在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进行施工,其相关费用在结算时计算。

十四、本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或增加条款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十五、其他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十六、本合同附件,施工结构图,技术要求和工程项目预算表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校验,结清工程尾款后失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6篇: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

发包人(全称):大连铭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大连金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铭毅房地产开发大连新视界铭城项目由承包方总承包管理。工程内容包括土建、装饰、电气、给排水、采暖、消防、燃气、机电安装、景观园林及外管网等全部内容。如上水,燃气、机电安装等专业工程,需发包人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专业承包商后,纳入本合同承包人的总承包施工范围,承包方计取总承包管理费,费率为工程造价的3%。凡发包人另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本合同承包人。

结算方式如下

1、本工程结算执行XX辽宁省定额,材料及人工费均执行施工期间大连市造价信息网网刊价。

2、本工程为总承包形式,如发包人将专业施工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承包人应收取总承包管理费费率为3%。

3、如本工程需承包方垫资施工,发包方给予垫付工程款利率,按月息%计算。

本框架协议一式六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三份。

发包人:______________(公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XX年9月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公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X年9月__________ 日期: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文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全部土建,水电安装(详见施工图纸)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资 质范围内的全部图纸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暂定20xx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20xx年x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金额(大写): 暂定捌仟柒佰万 元正 (人民币)

¥: 8700,0000万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备案后生效 后生效。

发 包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管理办公室: 鉴证机关:

(公章) (公章)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文三

发包方:海南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海口中基美域(暂定名)

1-2 工程地点:永兴镇陈安

1-3 工程内容:中基会馆、多层洋房、别墅、道路、挡墙护坡、绿化及度假中心的前期施工道路、土地平整、现有大坑回填等其他工程。

1-4 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土建工程、安装装饰工程及所有附属配套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按发包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

1-5 建筑面积:按施工图面积计算(约6万平方米)。

二、合同工期

2-1 开工日期:(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为准)

2-2 竣工日期:待定

2-3 工程合同工期: 应暂定总工期,另外总工期内是否含现场大坑回填。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四、合同价款确认方式

4-1 计价依据: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计算价款,工程量按实结算。

4-2 定额及取费标准:执行20xx年颁布的《海南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xx年颁布的《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会馆、多层洋房、小高层住宅按定额标准取费(含精装修可下浮3%);别墅按定额标准取费并总造价上浮8%(含精装修可不上浮);道路、绿化及其他建设工程按定额标准取费总造价下浮3%。明确本

工程的取费定额。

4-3 材料价格执行同期《海南工程造价信息》颁发的信息价,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由乙方提供市场采购价,经甲方确认后执行,其价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市场价+5 %采保费为材料价,经甲方认价后材料不下浮。人工工资补差按海南省定额站最新文件执行。本工程的水、电费调差按照实际缴纳单价计入决算。

五、甲方责任

5-1 开工前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配合乙方做好开工前的三通一平工作并承担所有的费用。

5-2 开工前七天,向乙方提供经图审后的施工图纸六套,并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协助乙方办理好施工所涉及的一切审批手续。

5-3 指派为甲方住工地代表,负责履行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签收手续和其他事宜。

5-4 委托 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 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责任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监理合同副本交乙方一份。 5-5 如施工过程中确需要拆改地上建筑物、设备管线或树木等,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5-6 协调有关部门作好施工现场防火、防灾和保卫等工作。

5-7 在施工过程中,负责各阶段、各部门、各环节、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申请报验,负责组织初验、签署检查验收报告。

六、乙方责任

6-1 协助甲方做好开工前的三通一平工作。

6-2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后实施。

6-3 建立强有力的施工组织机构,按质监部门要求配备施工管理人员,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保安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6-4 指派为乙方住工地代表,负责履行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6-5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会审要求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和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原始资料收集。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书和竣工图各三份,并按城建档案管理要求提供相应资料二份。

6-6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

6-7 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6-8 保证解决农民工工资,在最后提交结算书前全部付清农民工工资,并在提交结算书的同时,提供一份全部农民工工资付清证明书。

七.质量与验收

7-1 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7-2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和中间工程检查验收手续。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验收申报,甲方应在24小时内组织有关单位参加验收,如甲方不按时组织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7-3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施工中的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

八、付款方式

8-1本工程按月进度付款,甲方每月按乙方月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给乙方,直至竣工。乙方在每月的25日之前将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向甲方申报,甲方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支付工程进度款给乙方。工程全部竣工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总量的90%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7日内付到工程总价款的98%,留2%的保修金。

8-2 保修金返还执行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9-1 工程竣工乙方就所施工的单位工程应及时向甲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9-2 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书,并将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资料,城建档案管理要求乙方提供的全部资料

及农民工工资付清证明书移交给甲方。甲方在接到上述材料15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在收到工程款后3天内将工程交付给甲方。

若甲方收到结算书后15天内未提出审核意见,即视同工程结算已经批准,甲方应予支付工程款。甲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直至甲方付清工程款和保护费用为止。

十.约定事项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结算工程款,甲方可延期一个月支付,但甲方必须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息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所欠款项将本项目未售房屋按成本冲抵工程款(实际抵押房屋成本应为乙方施工范围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的费用平均值,作为冲抵房屋的单价)。

十一.材料供应的约定

11-1 本工程乙方所采购的材料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关合格证作为依据。如甲方或监理方发现材料质量或规格不符合要求,乙方必须停止使用并更换符合质量和规格要求的材料。

11-2 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相关手续必须齐全,报甲方和监理方审核并同意后方可使用。

11-3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强迫乙方使用甲方指定的材料,干扰乙方正常施工。但屋面外观材料品牌的选择必须经过甲方的认可。 十二.违约责任

12-1 甲方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及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造成乙方停工,应按乙方现场人数及实际停工天数每人每天200元支付误工费,现场施工设备和材料租赁费用按乙方需支付价格按实补偿支付给乙方,并按所欠工程款总额每天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工期顺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超过三个月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必须在一个月内付清乙方所有工程款。

12-2 乙方不按规范施工,至使质量达不到设计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工期不得顺延。因乙方的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按延期的实际天数每天 元支付违约金。

十三.本协议未约定的参照《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执行,本协议与《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有异议的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十四.其他约定:

14-1本工程甲方所分包工程,乙方需计取分包方管理、配合费用:乙方按分包方的决算总价3%收取,但分包方应承担本分包工程所需的水电费用和乙方方提供的现场仓库、人员宿舍费用。

14-2其他未约定的条款和结算依据,均按国家政策性文件执行。

14-3施工期间双方各自承担应缴纳的政策性文件规定的相关费用,乙方所承担缴纳的政策性规定费用,由甲方代为缴纳,在本工程决算后相应扣回。

十五.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海南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第17篇:工程总承包的新时代

2018,工程总承包的新时代!

建筑业发展趋势之一是建筑产品的组织管理模式越来越接近一般工业产品的生产组织方式,业主希望承包商能够承担更多的责任、义务和风险,同时愿意支付更多的费用,使得业主越来越青睐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和工程项目特许经营模式。无论是ENR(工程新闻记录)的统计还是世界银行的统计均显示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比例越来越高。正是“市场需求+企业转型+政策助力”,推动了工程总承包的形成与变迁。经过一系列政策文件的推动、试点项目的不断推进和建筑市场长时间的酝酿,工程总承包模式已逐渐孕育成熟,2018,工程总承包项目将持续落地,EPC/DB等概念将家喻户晓,工程总承包时代的钟声已经敲响! 有关“工程建设阶段”与“工程成本”的关系表明,工程造价的90%在设计阶段就已经确定,施工阶段影响项目投资仅占5%左右。在传统承包模式下,施工和设计是分离的,双方难以及时协调,常常产生造价和使用功能上的损失。施行工程总承包后,设计和施工过程深度交叉,能够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最大幅度地降低成本。施工承包商介入设计,其施工经验有可能在项目设计中为业主节省费用和缩短施工时间。另一方面,把设计的最终产品的价格纳入竞争,有可能更大程度地降低项目总成本。相对于传统的单纯的设计竞争和施工承包竞争而言,单纯的设计竞争,比较的是设计方案和设计费,参加竞争的设计者并不承受最终产品的价格的竞争压力。而在设计完成后的单纯的施工招标中,承包商改变设计内容的机会已经非常有限。采用工程总承包,参加竞争的总承包商在设计方面就要在满足业主要求的功能、质量标准的基础上,要想方设法降低最终建筑物的价格,以增加获得合同的机会。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其基本出发点是借鉴工业生产组织的经验,实现工程项目建设生产过程的组织集成化,以克服由于设计和施工分离而对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等产生的不利影响,其核心是通过设计与施工的组织集成,促进设计与施工的紧密结合,以实现工程项目建设增值的目的。

一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1、《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以上是调整我国建设领域的两部基本大法对我国工程建设中的关于总包的明文规定,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总包”的法律制度。

3、《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明确提出“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是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第19项:加大工程总承包推行力度。倡导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有实力的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推动建立适合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调整现行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现场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管理制度,为推行工程总承包创造政策环境。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设计、施工业务可以不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单位。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第9项: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

6、住建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第十五章第二款写到: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促进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第3项第3款: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政策趋势主要体现在:一是从鼓励建立工程承包公司向培育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企业转变。二是从颁发资质、资质许可证的严格管理到创造相对宽松环境的转变。三是从设计单位不能辖有施工队伍,不能与施工队伍联合投标总承包工程项目到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转变。四是推动企业改革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技术水平,为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奠定基础。设计是工程总承包的龙头,加快设计院体制改革,也是推动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基础。总体而言,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工程总承包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住建部于2011年推出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也由于合同条款没有细化,未能得到广泛推广。但是,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引导政策不断出台和试点项目的不断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已经基本具备落地条件,2017年5月,住建部发文,要求各地住建部门,每季度末准时报送“推广工程总承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和项目落地情况”,标志着工程总承包时代的来临! 二 工程总承包试点情况

1、试点省份和单位1987年4月,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发出了《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设〔1987〕619号),批准了广东建设承包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院)、中国武汉化工工程公司等12家设计单位被列为总承包试点单位。1989年4月,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物资部联合发出了《关于扩大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89建设字第122号),批准了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等31家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单位。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浙江省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吉林、福建、湖南、广西、四川、上海、重庆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2017年8月:贵州省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18家建企成为贵州第一批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2017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陕西省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除以上地区和单位,广东、云南、深圳、湖北等省市已经在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2、地方政府试点文件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对3个敏感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说法,或成为政策方向标。2016年3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5号)。2016年5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等7省市开展总承包试点工作的函》(建办市函〔2016〕415号)。2016年5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深建市场[2016]16号)。2016年6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建管〔2016〕41号)。2016年7月,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水利函〔2016〕328号)。2016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规范推进工程总承包工作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16〕906号)。2016年8月,四川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6〕644号)。 三工程总承包的类型建市[2003]30号文中关于工程总承包的定义为: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从概念可以看出,工程总承包可以是全过程的承包也可以是若干阶段的承包。但是设计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并不能算是工程总承包,因为他们不是“若干阶段”的承包。“若干阶段”的承包可以有不同的组合,可以前伸或后延。一般地,按承包商的组织形式分类,工程总承包有如下几种类型:

(1)一个组织既有设计力量,又有施工力量,由它独立地承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的任务,在美国这种模式较为常用,我国是按工程建设的资质分类管理的,目前还没有这种全功能的工程公司。(2)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为一个特定的项目组成联合体,以承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的任务。(3)由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总承包的任务,而设计单位受施工单位的委托承担其中的设计任务,即以施工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方式。(4)由设计单位承接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的任务,而施工单位作为其分包承担其中的施工任务,即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方式。事实上,工程总承包模式包括一系列的模式,如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设计建造工程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其中以DB和EPC最为典型(分别对应FIDIC合同体系的黄皮书和银皮书)。不同的承包方式,参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若干环节,每种模式均有其固有的适用范围,部分省市甚至将EPC与工程总承包混同,导向模糊,不利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健康发展。四EPC模式的特点和适用情况不同的总承包模式特点各不相同,在所有模式中,EPC模式的地位举足轻重。限于篇幅,本文仅介绍EPC模式。参照FIDIC体系为例,本文针对EPC模式的特点、适用范围和不适用情形,依照现有实践案例和国际惯例作简要归纳和总结。

1、EPC模式的特点对于EPC项目来说,总承包商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进度、费用、质量、安全管理和控制,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1)风险与收益对等。业主希望通过利用总承包商的专业优势,降低工程实施风险和提高项目效益,因此,业主在向总承包商转移风险的同时也给了总承包商创造价值和获取利润的机会。(2)总承包商承担大部分风险。在传统DBB模式下,业主与总承包商的风险分摊大致是对等的。而在EPC模式下,由于采用总价合同,总承包商需要承担包括设计、施工、采购在内的所有风险,以及不可预见且无法合理防范的自然力作用风险。该类一旦发生,通常会引起费用的增加和工期延误,在其他模式中承包商对此享有的索赔权,在EPC模式中则不存在。这无疑大大增加了总承包商在工程实施中的风险。(3)倾向于适用固定总价合同。总价合同的计价方式并不是EPC模式独有的,但是与其他模式条件下的总价合同相比,EPC合同更接近于固定总价合同。通常情况下,固定总价仅用于规模小、工期短的工程。而EPC模式所适用的工程一般都比较大,工期比较长,且具有相当的技术复杂性,因此,增加了总承包商的风险。

2、EPC模式的适用范围(1)以交钥匙方式提供工业设施,动力设备,基础设施等项目,以及其他类型开发项目。(2)固定总价合同,按里程碑方式支付。(3)业主代表直接管理项目实施过程,过程采用较为松散的管理方式。但采用严格的完工检验。(4)项目风险大部分由总承包商承担,业主愿意为此更多地承担费用。

3、EPC模式不适用的范围(1)投标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资料仔细研究和检查业主要求;进行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2)建设涉及过多的地下工程。(3)业主要严密监督或控制总承包商的工作,审核大部分施工图纸。(4)每次期中付款的金额要经职员或其他中间人确定。

4、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注意事项(参照深圳市住建局发布的《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传统招标模式由招标人提供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按规定进行应标和报价,而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时只提供概念设计(或方案设计)、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不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需自行编制用于报价的清单,因此招标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确定合理的招标时间,确保投标人有足够时间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研究、核查招标人需求、进行必要的深化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充分的时间研判)

(二)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与《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拟定合同条款。(完善的合同文本)

(三)改变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作只进行有限的控制,一般不进行过程干预,而是在验收时严格按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验收,只有达到招标需求的工程才予以接收。EPC工程总承包工程可不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也可仍然聘请工程监理,但是对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与工作形式进行适当调整。(宽松的过程控制)

(四)招标过程中,允许投标人就技术问题和商务条件与招标人进行磋商,达成一致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有效的前期谈判)

(五)工程款支付不宜采用传统的按实计量与支付方式,可采用按比例或按月度约定额度支付方式。(合适的支付方式)

(六)慎重选择定标方法,目前建筑市场中具备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和经验的承包人较少,不宜采用较大范围的直接抽签或较大范围的票决抽签定标方式。

第18篇: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本)

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村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甲方(原承包方):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 让 方):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条例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流转标的、形式、期限和交付标准

甲方将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土地(四至为: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___亩以_____________流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方式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流转给乙方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上述土地交付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按时收取流转价款权利;

2.该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补偿:

3.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该土地的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权及产品处置收益权;

2.不得改变该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环保方面应按国家标准达标排放;

5.该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青苗及乙方所搭建的建筑物补偿。

第三条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双方协商同意以第______方式支付流转价款:

(一)现金形式支付:

1.第一年流转价款为人民币______元,以后递增方式及比例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生效后______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合同定金,定金在最后一年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3.本合同生效后______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本年度的流转价款,以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流转价款。

(二)实物(稻谷)折现形式支付:

1.协议流转价款为每年每亩 斤稻谷,以后递增方式及比例为 。

2.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合同定金,定金在最后一年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3.每年结算支付两次,分别以当年______月______日和______月______日的稻谷市场价为准折以现金兑付,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和______月______日为兑付日。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土地流转价款,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的______%滞纳金。逾期______个月视为乙方单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及没收合同定金,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归甲方所有。

(二)乙方擅自改变该土地的农业用途或不合理使用土地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及没收合同定金,乙方还应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无法全部恢复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当年流转价款的______%滞纳金。逾期______个月视为甲方单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所交合同定金,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所交合同定金,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该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签协议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三)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乙方应清理所有承包土地的地面设施,将土地整平后交给甲方,如甲方提出要保留地面设施的,地面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如需继续经营,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但需与甲方重新协商签订合同。

(四)土地流转的期限超过国家规定的家庭承包期的,超过的时间无效。

(五)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补偿款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分配,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农业、工商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采取以下第______种解决方式:

(一)向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七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后可在补充栏目中(附后)完善合同内容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机关或镇土地流转指导中心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补充栏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第19篇: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本

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就我省土地流转中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和委托流转等形式,分别制定出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签约时参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转包方或出租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乙方(接包方或承租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住所:联系方式: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乡(镇)或街道村或社区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亩承包地(详见附件2)的承包经营

权转包/出租给乙方,转包/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生产经营。

二、转包/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

余年限。转包/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一)转包/出租按下列第种形式计价:

1.实物。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公斤(大写:)(稻谷、玉米、小麦等),共计每年支付公斤(大写:)(稻谷、玉米、小麦等),按该品种当年当地大宗上市时均价折算现金。

2.现金。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

写:),共计每年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3.其他。

(二)转包费/租金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逐年支付。于每年月日前支付(当年度/下年度)转包费/租金,且每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或每隔年增加元。

2.其他方式。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

流转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5.甲方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流转的土地上修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和管理的非永久性生产设施。

3.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规模性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补助。

4.流转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时,有权获得接包/承租土地后的青苗补偿、投资权属明确归己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及相关损失补偿。

5.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流转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6.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应及时交还接包/承租的土地。需继续接包/承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并于接包/承租期满前个月与甲方平等协商,重新订立合同。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无过错方依法可免除责任,有权要求过错方按照当年转包费/租金的%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逾期支付转包费/租金,每日按当年应支付金额的‰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当年转包费/租金的‰承担违约金。

3.甲方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4.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负责修复;不能修复或不能如期修复的,负责赔偿。

5.乙方接包/承租甲方的土地从事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

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

七、其他

1.签订合同时,对甲方留在转包/出租土地上的树木、竹林、地上附着物等的处理约定:;合同到期后,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投入新建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约定:。

2.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除渠系、道路等生产设施外,对改变了土地使用用途的设施,若甲方接受则乙方不负责修复;甲方不接受的部分则遵循本合同第六条第4款约定。

3.乙方因生产需要招聘员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甲方。

4.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

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协商,决定申请(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协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请求村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解;不愿协商、调

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向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县(市、区)人民法院起诉。

8.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或鉴证机构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20篇:GF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本(试行)》宣贯材料

明确权利义务 规范市场行为 促进工程总承包健康

发展

——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宣贯会上的讲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司长 陈重

(2011年10月27日)

同志们: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市[2011]139号)。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宣贯会,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正确理解和使用《示范文本》,并以《示范文本》的出台为契机,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促进我国建设领域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下面,我介绍几点情况,供同志们参考。

一、编制背景

众所周知,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有很多方式,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之一。自1984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提出在全国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以来,在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下,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推行工程总承包取得了快速发展,开展工程总承包的行业已从早期启动的化工、石化等少数几个行业推广到涉及冶金、电力、机械、建材、石油天然气、纺织、电子、兵器、轻工、城市轨道交通等全国大部分领域。据统计,2010年勘察设计企业完成工程承包收入5634亿,已占勘察设计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59%。实践证明,这种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推进,不仅有利于调整企业的经营机构,增强综合实力,而且有利于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缩短工期,节省投资,提高工程项目的综合效益。

但是,开展工程总承包二十多年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可参照执行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造成一些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内容不完整、责任不明确、执行不到位,给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因此,随着工程总承包的快速发展,并根据当前市场的实际需要,我们组织编制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

在《示范文本》编制过程中,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分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组织来自化工、石化、电力、纺织等各行业和法律界的专家组成编写组,经过调研、座谈等方式,历时六年,数易其稿,为文本的出台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此我代表建筑市场监管司向总承包分会以及各位专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另外,《示范文本》的出台,得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大力支持,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领导、专家多次参加编写组会议和审查会议,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建议,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在此,我也对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的领导和同志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编制原则

我们希望通过出台这个示范文本,对于规范、引导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履约行为,防止由于某一方带来利益失衡,维护合同公平、减少合同纠纷有所指导和帮助。总体上来说,示范文本体现了以下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示范文本》严格遵循了《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要求,与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协调一致。

二是适宜性原则。《示范文本》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工程总承包的实际特点,实事求是地约定了合同条款及内容。

三是公平性原则。《示范文本》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是统一性原则。《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广泛,适用于包括建筑、市政在内的所有行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五是灵活性原则。除法律规定以外的,允许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以提高《示范文本》的使用面。

三、主要内容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是合同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二是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款共20条,其中包括:核心条款8条,保障条款4条,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3条,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解除条款、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条款和补充条款各1条。

三是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建设工程总承包有众多的实施方式,如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总承包、采购施工总承包等,为此,我们在《示范文本》的条款设置中,将“技术与设计、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相关工作内容皆分别作为一条独立条款,发包人可根据发包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对相关建设实施阶段和工作内容的取舍。同时,《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依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示范文本》中条款的具体内容及其内涵,文本的主要起草人还要做专门的宣讲,我就不再赘述。

四、几点要求

各地要以本次宣贯为契机,积极加强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为做好下一步示范文本的宣贯和实施工作,我提出以下四点要求:

一是强化对示范文本的宣传和贯彻工作。各地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和贯彻活动,以保证示范文本得到正确理解和使用。在宣贯过程中,要注意保证宣贯的覆盖面,参与工程总承包的各方主体以及政府管理部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都应该覆盖到,尤其是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不能遗漏,以保证示范文本的正确理解和使用。我们希望通过分层次、分类型的宣贯工作,使大家都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文本的精神实质和内涵要求,从而更好地发挥示范文本的指导作用。

二是稳妥推动工程总承包发展。结合《示范文本》的发布,希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逐步推广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模式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应用,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企业,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并努力为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三是探索适合工程总承包的招投标模式。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模式的招投标管理规定,针对这个问题,我司已经组织开展了相关课题研究。希望各地在推广使用《示范文本》的过程中,积极研究探索适合于工程总承包的招投标方式,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随时与我们沟通联系。

四是促进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示范文本》在编写过程中,吸收了许多国际工程项目的先进经验,对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比较详尽的约定。希望各地继续加强对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指导,以出台《示范文本》为契机,帮助企业加强对外承包合同管理,有效防范合同风险,避免或减少合同纠纷,增强其国外工程总承包的能力,不断提升中国企业在国际建筑市场的综合竞争力 。

同志们,《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发布,对于引导、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市场行为,创造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矫正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避免或减少合同欺诈和纠纷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相信,只要我们再接再厉,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一定能够为促进工程总承包的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
《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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