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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总承包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18:11: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甲在某市老城区参与旧城改造建设,投资3亿元,修建1个四星级酒店,2座高档写字楼,6栋宿舍楼,建筑周期为20个月,该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乙中标,甲与乙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必须保证工程质量优良,保证工期,乙可以将宿舍楼分包给其下属分公司施工。乙为保证工程质量与工期,将6楼宿舍楼分包给施工能力强、施工整体水平高的下属分公司丙与丁,并签订分包协议书。根据总包合同要求,在分包协议中对工程质量与工期进行了约定。

工程根据总包合同工期要求按时开工,在实施过程中,乙保质按期完成了酒店与写字楼的施工任务。丙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因其资金周转困难,随后将工程转交给了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收取10%的管理费,丁为加快进度,将其中1栋单体宿舍楼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

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丁施工的宿舍存在质量问题,必须进行整改才能交付使用,给甲带来了损失,丁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实际施工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乙为第一被告、丁为第二被告向法院起诉。

问题:(1)丙与丁的行为是否合法?各属于什么行为?

(2)这起事件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

(3)违法分包行为主要有哪些?

答案:(1)不合法。丙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丁作为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属违法分包行为。

(2)丁施工的工程质量有问题,给甲带来了损失,乙和丁应对工程质量问题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丁之间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根据《合同法》与《建筑法》的规定,总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违法分包行为为主要有: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它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丙和丁的行为不合法。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由乙和丁负责。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背景:A、B两栋相同的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86000㎡.施工时分A、B分区,项目经理下分设2名栋号经理,每人负责一个分区,每个分区又安排了一名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认为,由栋号经理负责每个栋号的安全生产,自己就可以不问安全的事了。

A区地下一层结构施工时,业主修改首层为底商,因此监理工程师通知地下一层顶板不能施工,但是墙柱可以施工。为了减少人员窝工,项目经理安排劳务分包200人退场,向B区转移剩余人员50人。A区墙柱施工完成后3个月复工,项目经理又安排200人进场。向业主索赔时,业主说,A区虽然停工了,但是B区还在施工,也没有人员窝工,因此只同意A区工期延长3个月。

工程竣工后,项目经理要求质量监督站组织竣工验收。

问题 :(1)该项目经理对安全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业主对索赔的说法是否正确?施工单位在A区停工期可索赔哪些费用?

(3)项目经理向质量监督站要求竣工验收的做法是否恰当?为什么?

答案 : (1)不正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负责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项目经理不能只安排了人员管理安全工作,就认为自己可以不对安全负责,应对整个合同项目内的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

(2)不正确。施工单位停工期可索赔A区如下费用:

人工费:200人进出场费。

材料费:材料价格上涨费,部分材料超期保管费。周转料具租凭费和进出场费的分摊费。机械费:自有机械停滞台班费,租凭机械实际租金和进出场费的分摊费。

现场管理费:工期延长3个月增加的工地管理费。

保险费:工期延长3个月增加的保险费。

保函手续费:工期延长3个月增加的保函手续费。

利息:工期延长3个月增加的利息。

(3)不恰当。因为,竣工验收应由施工单位先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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