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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抗诉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25 15:04:4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刑事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 〕号

原审被告人„„(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人××ׄ„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

经依法审查,本案事实如下:

事实和证据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 ××××年××月××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在住所;

2.证据目录;

3.证人清单。

推荐第2篇:抗诉请求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址。如系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请求的,还应写明申请人与被害人的身份关系。因不服人民法院(年号)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此致ΧΧ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年月日附:

1、物证份

2、书证份

3、证人证言份

4、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推荐第3篇:刑事抗诉书

刑事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

刑 事 抗 诉 书

×检刑抗[××××]×号

×××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根据不同情况,理由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审判程序违法等几方面阐述。)

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院印)

××××年×月×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或者现住×××)。

2.新的证人名单或者证据目录。

说明:这是按上诉程序提起的刑事抗诉书格式。与起诉书相比,有以下不同要求:

1.在原审判决、裁定情况时,不写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对于“案由”,如果检察院与法院认定罪名不一致时,应分别表述。如果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没有超时限等程序违法现象时,不必写明公安、检察院与法院的办案经过,只简要写明法院判决、裁定的结果。

2.在审查意见部分,阐明检察机关对原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目的是明确指出原判决(裁定)的错误所在,告知二审法院,检察院抗诉的重点是什么。这部分要观点鲜明,简明扼要。

3.抗诉书属于驳论。

4.结论性意见应当简洁、明确,应写明“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5.在尾部,署检察院名称并加盖院印。

6.在附注部分,对于未被羁押的原审被告人,应将住所或居所明确写明。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如果与起诉书相同可不另附。

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刑事抗诉书格式:

原审被告人……(依此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住址,服刑情况。有数名被告人的,依犯罪事实情节由重至轻的顺序分别列出)。

×××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判决(裁定)……(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者一审及二审判决、裁定情况)。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 ),本案的事实如下:(略)

与按上诉程序提起的刑事抗诉书相比,有以下特殊要求:

1.需要写原审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刑满释放或者假释的具体日期等。

2.如果是一审生效判决或裁定,不仅要写明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主要内容,还要写明一审判决或裁定的生效时间。如果是二审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应该分别写明一审和二审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此外,还应该写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原因。

3.对于原审判决、裁定中认定的事实或新发现的事实、证据,应该作比较详细的介绍。

推荐第4篇:抗诉请求书

抗诉请求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址。如系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请求的,还应写明申请人与被害人的身份关系。

因不服人民法院(年号)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此致

ΧΧ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推荐第5篇:申请抗诉书

申请抗诉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姓名性别*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址:**省**市**区***区**号楼**单元**号

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姓名性别*族****年**月**日出生

住址:**省**市****电话:***********

申诉请求:

1、

2、申请依法提起抗诉

实事理由:

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望贵院能够依法提起抗诉,还申请人以公正!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推荐第6篇:抗诉与抗诉书

抗诉

抗诉的概念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抗诉的条件

(一).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二).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抗诉的分类

一、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二审抗诉)

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抗诉规定的具体程序是:检察院将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再审抗诉)

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抗诉的基础

《刑事诉讼法》

第204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拘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上诉审程序的抗诉与再审程序的抗诉的区别

1、抗诉的对象不同

上诉审程序的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2、抗诉的权限不同

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审程序的抗诉。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对其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可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上诉审程序的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上诉审程序的抗诉。

3、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

接受上诉审程序的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

4、抗诉期限不同

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而法律对再审抗诉的提出没有规定期限。

5、抗诉的效力不同

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再审抗诉并不导致原审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执行的停止。 抗诉的形式

1.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2.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法律监督权。 抗诉书

抗诉书的概念

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职权。认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决确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予以纠正而提出抗诉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抗诉书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又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书的种类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必须制作抗诉书。按照诉讼种类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诉讼中的抗诉书、民事诉讼中的抗诉书和行政诉讼中的抗诉书。其中刑事诉讼中的抗诉又分为二审程序抗诉书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书,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只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书。二审程序的抗诉书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抗诉书;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时制作的抗诉书。

附注:1.本文内容摘自百度搜索;

2.2006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93020件。同期,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刑事抗诉2832件(此数据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近期数据未找到!);

3.以上内容均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4.关于抗诉书的具体格式请参见相应具体法律文书格式。

2012年3月29日

推荐第7篇:抗诉请求书

文章来 源

w w

w.5 Y K J.Com 1

抗诉请求书

申请人

因不服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___ 字第_____号_____判决或裁定,特提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此致

××人民检察院

附:

(1) 行政判决书复印件1份;

(2)证据目录。

申请人:

年月日

文章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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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5 Y K J.Com 1

推荐第8篇:抗诉书练习

写作练习题(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抗诉书)

王某以7000元的价格从人贩子手中买到一女子吴 某。吴某苦苦哀求王某放了自己。王某不同意,并要与 吴某发生性关系。吴某死活不同意,王某便用暴力将吴 某打倒在床上,予以奸污。几天以后,吴某乘王某酒醉 之机逃出,向公安机关告发。

王某一案,由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甲县检察院 审查起诉,甲县检察院于1999年10月12日提起公诉,甲 县人民法院以(1999)甲刑事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作 出了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甲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有误,提出抗诉。

假设你是抗诉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抗诉书。

推荐第9篇:刑事抗诉书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字第×号

原审被告人王××,男,25岁,×年×月×日生,汉族,×省×市人,无业,住××村××厂。原审被告人王××抢劫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年×月×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王××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年×月×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上诉人王××抢劫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年×月×日××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再次以抢劫罪判处王××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仍不服,再次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法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判决:“×年×月×日晚10时30分左右,上诉人王××到该村李××的小卖部,叫醒李××后进了小卖部。上诉人在向李××要罐头、饼干后,两人发生口角,厮打中李××头部受伤,李××挣脱跑到邻居刘××家,上诉人也随之离开现场回家。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王××未构成抢劫罪。故撤消原判,改判无罪”。经我院对该案审查认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其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本院为严肃国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附:证人×××证言1份

××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93)×高刑执字第××号

罪犯王××,男,现年32岁,汉族,××市××县人,现在××市第二监狱服刑。1990年5月22日,××县人民法院作出(1990)×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维持原判,交付执行。

××市劳改局于……报我院审理。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我院认为,罪犯……鉴于罪犯王××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依据……,裁定如下:……

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

审判员蒋××

代理审判员张××

(院印)

1993年6月24日

书记员王×

推荐第10篇: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受害人、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四)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违法嫌疑人应当依法接受传唤、询问、检查、鉴定、检测和扣押等调查取证措施,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享有申辩权。

三、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证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权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第11篇:刑事抗诉书范本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X检X刑抗[XXXX]X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服刑情况。有数名被告人的,依犯罪事实情节由重至轻的顺序分别列出)。

XXX人民法院以XXX号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对被告人XXX(姓名)XX(案由)一案判决(裁定)„„(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者一审及二审判决、裁定结果)。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述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地叙述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的应当依由重至轻的顺序叙述;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当依时间顺序叙述。)

本院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根据情况,理由可以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几方面分别论述。)

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第3款的规定,对XXX法院XXX号刑事判决(裁定)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 X X人民法院

X X X人民检察院(院印)

X年X月X日

附:

1、被告人X X X现服刑于X X X(或者现住X X X)。

2、新的证人名单或者证据目录。

第12篇:16抗诉请求书

抗诉请求书

被告人____一案,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以___号文第一审判决被告人__________。我不服该判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规定,请求你院向________法院提出抗诉。

此致

______人民检察院

(签名)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____年__月__日

第13篇: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检抗[]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情况。数名被告人的依从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

原审被告人***……一案(写明姓名、案由),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诉(对自侦案件,相应改写为“本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对自诉案件,相应改写为“自诉人***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作出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如果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情况、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写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此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叙写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依由重至轻或时间顺序叙写。但是,文字应当简明扼要。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以下写明对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和抗诉理由。层次是:

1、“本院认为”之后,先概括指出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程度,依法应当如何判决。

2、再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裁定)的核心之处,明确写明抗诉焦点,如“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等。

3、集中阐述抗诉理由,具体分析原审判决(裁定)错误所在,论证检察机关正确意见。抗诉理由可以另分段、分项详细分析论证。)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引用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

2、证据目录;

3、证人名单;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的,可注明“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不必另行移送)。

第14篇:检察院行政抗诉书

行政抗诉书

行政抗诉书

_______(申诉人)因与_______(对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案由)纠纷一案,不服__文号)行政判决(或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写为:向__检察院提请我院抗诉。)[由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案件写为:我院对_______人民法院对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纠纷案的_______(生效判决、裁定文号)行政判决(或裁定)进行了审_______(生效判决、裁定文号)行政判决(或裁定)进行了审查。]

„„(该部分写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最后写明由谁提起诉讼)。 受理_______(申诉人)的申诉后,对_______人民法院对_______(原审原告)与_______(原审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简述审查过程,如查阅了原审卷宗、进行了调查等),现已审

„„(该部分写诉讼过程,写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裁定的作出日期、文号、理由、本院认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论证生效判决、裁定存在的问题及错误)。 检察机关认定事实有不同之处,要在该部分简要写明。)[如经过了再审,还要将再审情况写明。综上所述,_______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或裁定)„„(条的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题)。经本院第X届检察委员会第X次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可不写),依照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附:

„„(写明随案移送的卷宗及有关材料情况)

行政抗诉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决使用。

二、行政抗诉书按决定抗诉的时间先后编号。

三、抗诉书加盖院印,尾部日期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日期。

四、抗诉书内容及制作参考格式内容。

五、正本加盖“正本”的印章,副本加盖“副本”印章,正本送同级人民法院,同时按当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六、抗诉书正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章,加盖在正本末页个别涂改之处,应加盖校对章。

七、副本存检察附卷。

第15篇:民事抗诉书申请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性别),汉族,(出生日期),住XX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性别),汉族,(出生日期)

申请人XXX不服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自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抗诉申请。 申请抗诉的请求: 申请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自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

(六)项、第二款之规定和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XXX向贵院申请抗诉。

此致

四川省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盖手印)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

一、二审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16篇:检察院抗诉书范本

一、二审刑事抗诉书

XXX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刑抗〔

XXX人民法院以XXX号判决(裁定)书对被告人XXX涉嫌XX一案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根据不同情况,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几个方面阐述) 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X人民法院

XXX人民检察院

XXX年X月X日

附:

1.被告人______现羁押于______(或者现住______)。 2.新的证人名单或者证据目录。

二、再审刑事抗诉书

XXX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审判监督程序适用)

刑抗[

] 号

原审被告人„„(依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服刑情况。有数名被告人的,依犯罪事实情节由重至轻的顺序分别列出)。

______人民法院以______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被告人______(姓名)„„(案由)一案判决(裁定)„„(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者一审及二审判决、裁定情况)。 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述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

本院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根据情况,理由可以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几方面分别论述。)

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______法院______号刑事判决(裁定)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______现服刑于______(或者现住______)。 2.新的证人名单或者证据目录。

第17篇:刑事抗诉书格式

×××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 〕号

原审被告人„„(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人××ׄ„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

经依法审查,本案事实如下: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

××××年××月××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在住所;

2.证据目录;

3.证人名单。

【实例l】

青年朱林,高中毕业后因没有考上大学,又不愿参加工作,成为无业游民。朱林不久结识一帮“铁哥们儿”。因“铁哥们儿”好赌,朱林便自告奋勇,利用其住房独门独户十分隐蔽的有利条件,每天晚上邀请“铁哥们儿”到其住所打麻将赌钱。朱林本人自称“手气背”,从不参加赌钱,只是为其他“铁哥们儿”提供水、食等方面服务,遇紧急情况,朱林还及时通风报信。作为回报.朱林则要求几个参加赌博的哥儿们每天给其几百元的“好处费”。久而久之,这种交易已成惯例。

同村青年赵梦,素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一次偶然的机会,赵梦发现了朱林的“秘密”。赵梦灵机一动,料定朱林不敢声张,想出一个“大发一笔而不担风险”的主意。1999年5月2日深夜l时许,赵梦蒙面持猎刀闯入朱林房中,抢走赌资6000余元。朱林吃了一个“哑巴亏”,又不敢报案,只得暗中查访。终于,在朱林的几个哥儿们的帮助下,认定5月2目抢劫赌资的就是近来突然阔绰起来的赵梦。

朱林对此没有声张,伺机报复赵梦。1999年11月5日,朱林借口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与赵梦发生口角。口角中,朱林突然亮出准备已久的铁棍准备行凶。赵梦一见势头不妙,转身就逃。一会儿朱林追上,赵梦见无路可逃,便回头央求朱林“放一马”,朱林哪里肯听,举起铁棍照赵梦臂部就砸,意图打废赵梦一只胳膊。赵梦情急之下顺手拾起一根木棍招架,想夺路而逃。殴斗中,赵梦木棍戳伤了朱林的眼睛。而朱林用铁棍打伤了赵梦的右肩。事后经医院诊断,朱林右眼外伤失明,而赵梦右肩粉碎性骨折,终生残废。

本案经C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由C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于1999年12月29日向C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C区人民法院2000年3月1O 日以C法刑初字[2000]第2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朱林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不构成赌博罪;赵梦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C区检察院现在欲提起抗诉,请您拟写抗诉书。

A省B市C区检察院

刑事抗诉状

C检刑抗字[2003]第3号

原审被告人朱林,男,35岁,1965年5月3日生于A省B市c区,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略),无业,住A省B市C区大同村。1999年11月5日因涉嫌赌博罪、故意伤害罪,被C区公安分局拘留;11月10 日,经C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由C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C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梦,男,37岁,1963年7月2日生于A省B市C区,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略),农民,住A省B市C区大同村。1999年11月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C区公安分局拘留;11月10日,经C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由C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c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林赌博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赵梦抢劫罪一案经C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由C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于1999年12月29日向C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C区人民法院2000年3月10日以(2000)C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朱林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不构成赌博罪;赵梦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经本院审查,本案的犯罪事实如下:

朱林利用其住房独门独户十分隐蔽的有利条件,每天晚上邀请一些人到其住所打麻将赌钱。朱林本人自称“手气背”.从不参加赌钱,只是为其他参加赌博的人提供水、食等方面服务,遇紧急情况,朱林还及时通风报信。作为回报,朱林则要求几个参加赌博的哥儿们每天给其几百元的“好处费”。久而久之,这种交易已成惯例。

同村青年赵梦发现了朱林的“秘密”,1999年5月2日深夜1时许,赵梦蒙面持刀闯入朱林房中,抢走赌资6000余元。朱林不敢报案,只得暗中查访。终于,在朱林的几个哥儿们的帮助下,认定5月2目抢劫赌资的就是近来突然阔绰起来的赵梦。朱林对此没有声张,伺机报复赵梦。1999年1l月5 日,朱林借口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与赵梦发生口角。口角中,朱林突然亮出准备已久的铁棍准备行凶。赵梦一见势头不妙,转身就逃。赵梦见无路可逃,便回头央求

朱林“放一马”,朱林不听,举起铁棍照赵梦肩部就砸,意想打废赵梦一只胳膊。赵梦情急之下顺手抬起一根木棍招架,想夺路而逃。殴斗中。赵梦木棍戳伤了朱林的眼睛,而朱林用铁棍打伤了赵梦的右肩。事后经医院诊断,朱林右眼外伤失明,而赵梦右肩粉碎性骨折,终生残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

3、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朱林,目无国法,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并从中收取一定好处费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一审不予认定显属认定事实不清;原审被告人赵梦持刀抢劫了赌场,当场抢走赌资6000元,属于以暴力的方法抢劫他人财务的行为,应当构成抢劫罪,而其伤害朱林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不予认定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如下:

一、朱林利用自己独门独户的住房条件,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并从中收取一定好处费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的规定,赌博罪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案中,朱林虽然从不参与赌博,但其行为既属于“开设赌博”的性质,而且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应当构成赌博罪。

二、赵梦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赌资的目的,持刀抢劫了赌场,当场抢走赌资6000元,属于以暴力的方式抢劫他人财务的行为,应当构成抢劫罪。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抢劫“赌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行为,因为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务的,就属于抢劫的性质。虽然朱林和参与赌博人员的赌博行为属于违法,且赌资依法应予以没收,但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占有,就属于抢劫行为。

三、朱林与赵梦于1999年11月5日的行为应当根据正当防卫理论来分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根据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朱林出于报复

的动机和故意伤害的目的,挑衅赵梦,然后乘机行凶,其行为属于防卫挑拨而非防卫之意图,并造成赵梦重伤,依法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对于赵梦却不同,其面对的是故意行凶伤害的朱林,没有丝毫准备,而且在迫不得已情况下,为制止朱林的故意侵害而为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的要求。即属于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对赵梦与朱林的行为应当区别对待,赵梦不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综上所述,为了严肃国法,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定罪,真正做到罚当其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l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审理改判。此致

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飞

检察员刘玉

××××年×月××日

(院印)

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

第18篇: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书(新)

××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检刑抗字(19××)第3号

××省高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19××年×月××日(19××)×中法刑字第32号判决中,对被告人胡××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经我院审查认为,该判决认定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均属不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胡××应定故意杀人罪,而不应定故意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胡××于19××年秋天,因赌博与陈××打架受伤,怀恨在心,为此胡特从外地买回一把砍刀,经常带在身上,伺机报复。19××年×月××日晚,胡××和朋友袁××,在××饭店与被害人易××等3人一起饮酒。饭间,易××为一件事与胡××发生争吵,袁××等人相继劝阻无效,被告人胡××遂将易××用力一推,从腰间抽出砍刀,在易既无招架又无还击的情况下,连刺易××5刀,其中一刀刺中易的背部,另一刀刺中易胸部,分别深达六厘米、五厘米,伤及右肺下叶,致使易××当场死亡。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被告人自己也承认“用刀捅人会死,我知道。”被告人所使用的凶器,刺杀的部位、行凶的手段是足以致人死亡的。这足以说明被告人胡××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二、法院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犯罪情节认定不当

《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在旁人劝阻下停止逞凶,并叫旁人把易××送医院抢救,表示要负责医疗费”一节与事实不符。真实情况是:被告人胡××将易××砍倒在地后,还不罢休,继续踢打易××,后被过路的巡警拦住。一同喝酒的袁××也责问被告人怎么能拿刀砍人。在这之后,胡××方才叫人送易××到医院抢救,并表示要负责医疗费。法院《判决书》断章取义,所以认定的这一情节显然是有悖于事实的。

综上所述,我院认为被告人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应依法予以从重判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公诉。19××年×月××日

(院印)

第19篇: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

江 苏 省 人 民 检察 院

民 事 抗 诉 书

苏检民抗(2004 )101 号

山西新联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因与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 )通中民二终字第122 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我院抗诉,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现查明:2000 年1 月1 日,山西新联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下称新联友公司)与如东农药厂(后更名为江苏省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快达公司)签定了一份“促进剂”购销合同,约定新联友公司根据如东农药厂电话通知发货,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后新联友公司按如东农药厂的要求先后供货35 吨,并开出了合计金额为479800 元的增值税发票,如东农药厂按约支付了365000 元,后经供方催要,快达公司在2002 年分四次支付了5000 。元,尚有64800 元未付。新联友公司因索款款果,诉至人民法院。此外,新联友公司与如东农药厂曾于1999 年12 月15 日签定一份“促进剂”购销合同,该合同的首、尾部供方均为山西新联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并填写了该公司电话和传真号码、开户银行帐户等,但盖合同章为中日合资山西新联友化学滤材有限公司(下称滤材公司),需方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未加盖合同章。

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快达公司提供的2000 年1 月1 日 1

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新联友公司对快达公司提供的合同中快达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双方对供货的数量、价格无异议,新联友公司诉称向快达公司供货总价值479000 元,快达公司已付款415000 元,结欠64800 元,快达公司在举证期间提供了向新联友公司付款496000 元的证据,新联友公司未在举证期提供其他向快达公司供货的证据,故对新联友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新联友公司的诉讼请求。新联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00 年1 月1 日所签订的合同,系本案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合法有效。(l )关于快达公司于2000 年1 月28 日付的60000 元及2000 年2 月1 日付的21000 元,新联友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快达公司是履行的1999 年12 月15 日合同的货款,该合同项下的货款可由滤材公司另行主张。(2 )关于新联公司是否履行举证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庭前未进行证据交换,快达公司针对新联友公司的举证,在庭审中反证,使新联公司没有时间针对反证进行举证,新联友公司申请延期举证,应予准许。一审法院没有重新给予新联友公司合理举证期限的情况下就匆匆下判,实际上剥夺了该公司的举证权利,显属不当。但新联友公司在二审期间针对快达公司的反证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1999 年12 月15 日合同签订后的供货情况,并不能足以证明快达公司2000 年1 月28 日和2 月1 日两笔付款系履行1999 年12 月15 日合同下的货款。遂维持原判。

我院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关于快达公司于2000年1 月28日付的60000 元及2000 年2 月1 日付的21000 元,新联友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快达公司是履行的1999 年12 月15 日的合同的货款,该合同项下的货款可由滤材公司另行主张”有误,理由如下:

首先,该合同履行的供方主体系新联友公司,非滤材公司。其一,从合同内容看,虽然1999 年12 月15 日购销合同尾部供方一栏盖有名为“中日合资山西新联友化学滤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但该合同首、尾部供方均明确写明为“山西新联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合同尾部供方栏注明的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等系新联友公司的相关信息,与2000 年1 月1 日购销合同上所记载的供方信息一致。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快达公司亦是按上述合同要求将货款汇至新联友公司的相关帐户。其二,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1999 年12 月15 日购销合同签订后,新联友公司即于同年12 月23 日向快达公司发送6 吨促进剂,发货凭证用的是“山西新联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产品发运验收通知单”,快达公司于12 月26 日收货并在该凭证上签字,凭证样式与新联友公司以后数次发货所用的“发运验收通知单”样式均一致;2000 年1 月4 日新联友公司根据所发货物开出的8 .1 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票号、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与新联友公司以后数次开出的增值税票系出同一本、同一单位,票面金额及货量则表明该批货物每吨单价为13500 元,与1999 年12 月15 日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单价一

致。其三,从快达公司的陈述看,一审期间快达公司认可1999 年12 月15 日的购销合同是与新联友公司签订的,只是抗辩该合同已终止,双方于2000 年1 月1 日重新签订了购销合同一份;二审时快达公司又称,与滤材公司从未发生过业务。上述情况表明:1999 年12 月15 日购销合同的供方主体实为新联友公司,该公司开具增值税票的事实亦排除了其代“滤材公司”履行合同之情形;快达公司对于合同相对方系新联友公司自始明知且已在诉讼中自认。因此,二审认定1999 年12 月15 日合同项下的货款可由滤材公司另行主张,显属不当。

其次,根据本案合同主体之间的结算习惯,应当确认快达公司于2000 年l 月28 日、2000 年2 月1 日的两次汇款履行的是1999 年12月15日合同下的货款。新联友公司与快达公司仅就涉案的1999 年12 月15 日合同及2000 年1 月1 日合同有过业务往来,此前双方并无其它交易。1999 年12 月15 日的购销合同对于付款方式明确约定为“货到付款,铺底资金滚动结算”。合同签订后,新联友公司依约供给6 吨促进剂。2000 年1 月1 日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内容一致,仅单价有所变动的合同。此后新联友公司作为供方依约于2000年1 一4 月间分五次供给促进剂35 吨,快达公司于2000 年4 月17 日以后才陆续付款,其付款方式实际亦系以需方给付的资金先行冲抵供方前笔未结货款,以后货款依次冲抵的滚动结算方式。由此,本案所涉的两次交易因是在两个相同的主体之间进行,双方之间的结算习11 贯系滚动结算,且1999 年12 月

15 日的合同已明确约定铺底资金滚动结算,则快达公司最早于2000 年1 月28 日及2 月1 日合计8 .1 万元的汇款应当首先冲抵新联友公司1999 年12 月15 日合同项下的货款;余款依次冲抵后,决达公司尚欠新联友公司货款64800 元。

第三,快达公司与新联友公司并非长期的业务伙伴,如果认定快达公司2000 年1 月28 日及2 月1 日的两笔汇款履行的是2000 年1 月1 日合同下货款,则会出现快达公司对2000 年1 月1 日合同下货物多付款1.62 万元,而对先前的货款却未能结清之情形,有悖交易习惯和常理。

综上所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 )通中民二终字第122 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有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章)

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

附:检察院卷宗一册

第20篇: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

闫桂艮因与大同煤矿集团四台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同立字第48号民事裁定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我院抗诉。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查明: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闫桂艮(又名闫桂英),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无业,住大同市四台东路1栋2单元203室。

对方当事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台矿,住所地大同市矿区四台街。负责人刘建高,该矿矿长。

闫桂艮自述于是989年到大同煤矿集团的前身大同矿务局四台沟筹备处参加工作,1992年调到该矿行政科干部招待所当服务员,1997年被调到污水厂当开泵工,2002年被调到洗煤厂原煤队捡矸石,2006年因病请假休息,后来多次找四台矿要求安排上岗工作,四台矿一直未予安排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四台矿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有职工实行同工同酬,而且应为所有职工依法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但四台矿长年发放的是临时工工资,对其按临时工对待,从未给缴纳过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

2008年闫桂艮向大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2008年12月19日,仲裁委员会以超出法定受理时效为由作出同劳仲不字(2008)第11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09年1月12日,闫桂艮向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补缴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补发工资损失。

2009年6月29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09)矿民初字第145号民事裁定:因闫桂艮所提供证据无法证明其与四台矿之间存大事实劳动

关系,故驳回闫桂艮起诉。

2009年7月22日,闫桂艮提出上诉,2009年9月3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同立终字第48号民事裁定:因闫桂艮未能提交其与四台矿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证据,故其主体不适格,故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0年9月14日,闫桂艮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同立终字第48号裁定认定闫桂艮与四台矿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由如下: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的规定,闫桂艮虽未与四台矿签定过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四台矿行政科科长陈正太证明其担任科研单位长期间,闫桂艮1990年上半年在运销站上班,下半年调到行政科上班;王桂兰、张引富、刘清臻等证人证明他们与闫桂艮一起在四台矿运销站、行政科及污水处理厂工作过。上述证人证言已能证明闫桂艮与四台矿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次,工资支付凭证、职工工资花名册、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持有,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规定,该类证据应由用人单位。本案中,四台矿并未供该类证据,因此,应认定闫桂艮与四台矿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同立终字第 48号裁定认定闫桂艮与四台矿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第一款第

(二)项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此致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人):闫桂艮(又名闫桂艮),

行政案件抗诉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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