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范文

民事纠纷上诉状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06 12:08:22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上诉状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X族,现住XX省XX县XX镇XX村XX庄东组007号,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X族,住XX省XX县XX乡XXX村委XX村X组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XX)豫XXXX民初字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豫XXXX民初字XXX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审核双方争议的合同是否有效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将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的案件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上诉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XX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在未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违法裁决,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理由如下:

一、双方争议的购房合同自始至终系非法、无效合同。20XX年XX月XX日,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分2

1 次支付定金XXXXXX元,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但是房屋建成后,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筑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协助上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被上诉人也有法定义务为上诉人提供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筑许可证等,但是被上诉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上诉人至今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经一审法庭辩论,发现涉案房屋根本没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也没有建筑许可证,系非法建筑,被上诉人明知涉案房屋系违章建筑的情况下,欺骗上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共利益),被上诉人非法开发房地产,严重违反了土地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上诉人签订了购房协议,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自始至终都是非法、无效合同,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应依法对双方争议的购房协议是否有效进行认定。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由于双方买卖合同标的房屋系非法建筑,决定了买卖合同非法性,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没有任何约束力,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答辩观点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查范围,偏面依据购房协议所列条款,判决上 2 诉人支付被上诉人XXXXX元,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属适用法律不当。

三、未履行法定义务。法官本应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正义的职业,一审法官在明知被上诉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2.5亩,已经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犯罪,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被上诉人的刑事责任,但是一审法官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放纵犯罪,丧失了最基本职业道德。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XX 20XX年XX月XX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推荐第2篇:上诉状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

被上诉人1:(原审被告)1: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身份证号码:4521XXX,联系电话:138XXX。

被上诉人2:(原审被告)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号,联系电话:13XXX077X--XXX。

被上诉人3:(原审被告)中国XXX有限责任公司XXX支公司,负责人:XXX,联系电话:077X--XXX。

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XX市XXX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三被告共同赔偿XXX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XXX元整,丧葬费人民币XXX元整,共计人民币XXX元整,先由中国XXX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不足的部分由被告XXX共同赔偿;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XXX元整;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XXX元整;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经过质证和审查就作为定案的依据,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X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过现场勘

查、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做出的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就被界定为一种证据,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是认定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的一种证据材料。这种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庭质证和法院的依法审查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是进行民事责任划分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抗辩,依法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审查,并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一审判决书没有对事故责任划分作正确判断,而是盲目采信了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的错误的责任认定书,从而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1、《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对驾驶员XXX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认定,但未对被告XXX是否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认定,就作出被上诉人XXX不负此次事故责任的认定书,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交警大队在处理此次事故时,对XXX是否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竟然、、、、、、、、、、进而科学的分析出XXX对发生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反而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XXX饮酒驾驶车辆上道行驶”、、、、、、、、主观性较强的认定XXX负事故全部责任。此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然缺乏客观性、科学性,对被上诉人、死者XXX而言缺乏公平、公正性。

三、本案事实不清楚。

1、关于限速问题没有查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注明该路段的最高限速,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小时40公里。

2、肇事车的事发车速问题没有查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是:、、、、没有查清双方的行车速度,而按现有科学技术条件,是完全可以通过车辆刹车痕迹、车辆受损的程度和车辆被撞出去的距离等情况推测出近似于真实车速的。

3、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并不能看出XXX驾驶车辆占道行驶,交警是根据当时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车辆的摆放位置及与地面的撞击点来分析XXX占道行驶是显失公平的。

4、肇事车并没有经过有正规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无法确定被告的肇事车辆是符合安全行驶条件。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中认定:“XXX饮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XXX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事实上XXX并没有事故认定书中所认定的会车时占道,没有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相反、、、、、、、、、都戴了安全帽;从事故现场的照片并不能看出XXX会车时占道,而且从摩托车碰撞的程度来看当时摩托车的车速并不

快,认定XXX负全责是不公平的。被告XXX驾驶的、、、、、、、没有鉴定资质的汽车修理厂、、、、、、、鉴定的结果也是错误的,因此被告应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肇事车辆、、、、、、、、、、、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出发,应当先由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XXX支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根据《2010年XXX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得出XXX的、、、、、、、、、、、、、总额计算XXX元×XXX个月=XXX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XXX元整。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对原告进行赔偿,不管是经济方面还是精神上都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害,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

具状人:

年月日

推荐第3篇: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地址:__

被上诉人:__,女,身份证号:__

住址:__

联系电话:__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__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须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__元。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实质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无权要求双倍工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该文件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事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名为考核制度,实为双方签订的实质的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第三条第9小条,约定被上诉人的工作职责为:严格按员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办理员工入职、在职和离职手续。负责具体考勤统计,每月按时统计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财务核算及发放工资的依据。办好新员工入职手续和保管好员工的一切资料。而依照《员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上诉人本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为自己改签劳动局规范的劳动合同,但其为达到谋取双倍工资的目的,给其他员工改签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却未为自己改签。因为保管人事档案是被上诉人的职责,所以员工的劳动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诉人手上,上诉人一直以为被上诉人为自己签订了规范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为了个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与上诉人签订《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后,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须支付双倍工资。

二、原审法院判决书认定双倍工资差额为__元存在明显的错误。

依照原审法院在事实查明部分的数据,可以计算得出被上诉人的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的工资总额为__元,但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又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差额为__元,重复计算了__元,属于明显计算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推荐第4篇:民事纠纷协议书

民事纠纷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通过镇政府、社区干部的调解,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自调解之日起及时拆除甲方屋后摆放的水泥墙,并不得再次以任何理由堆放。

二:甲方原有栽树的小菜地,双方均不可以任何理由栽种什么植物或堆放杂物。

三:甲方损坏乙方花盆数珠,乙方砍毁甲方柚子树2棵,15年的铁树一棵,这些小矛盾均一笔勾销,不得再次提起。

四:乙方同意赔偿甲方屋前被毁坏的桃树50元。

五:双方统一思想,一致认为甲方屋后,乙方屋前是公共地方,不是双方的私人地方,若一方有重大事情需使用,必须双方协商,双方同意之后才能使用。

六:甲乙双方为邻居,都认为这次矛盾的产生,是因为不够冷静,一致协商在以后交往中,平心静气,和睦相处。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社区留一份存底。

八:调解人

程邦杰、石巍、唐凤英、李红玉、米莎、社区民警以及执法局相关干部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民事纠纷协议书

民 事 纠 纷 协 议 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纠纷内容:

乙方属于电信公司外包服务公司宽带装维员,于2018年7月份,给二路临街的鱼店安装宽带,在甲方的平房上经过,事先征得过甲方家人意见,2018年7月22日甲方联系电信公司,说安装人员上房将房瓦损坏,导致房子漏雨,并且两个房间的墙上插座不能正常使用。

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 (甲方)要求 (乙方)将甲方家里插座通过在墙面上挖线道,重新下线的方式修复,乙方只需要修复墙壁插座,将所开线道用白灰填充即可。甲方后期自行修复墙面或者自行粘贴壁纸。

二、乙方履行完协议一以后,甲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或者补偿费用要求。

三、乙方履行完协议一以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不再有任何权利和义务。以后因此次赔偿和因此事衍生的结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为双方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五、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法律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六、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七、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6篇:民事纠纷调解措施

北京兆驰律师事务所

民事纠纷调解措施

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在当前全面建设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通过调解审结案件,对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4年8月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解释对诉讼调解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在此背景下,笔者结合多年来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对如何做好民事调解工作,谈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一、做好调解的准备工作。

1、认真阅卷,熟悉案情,分析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从而搞清双方产生矛盾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以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2、利用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短暂的接触时间,尽量了解其家庭、工作等背景情况,甚至其本人的脾气、性格和喜好,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认识和意见,做到知己知彼。

二、制订合理的调解方案。

在做好调解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作为审判人员,应该对案件的性质、双方争议的焦点、当事人间矛盾的症结所在了然于胸,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要制订

北京兆驰律师事务所

出合理的调解方案。比如,如果是离婚案件,通过阅卷和对当事人的了解,你认为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本次诉讼仅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或误会引起的,双方感情并未真正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话,你就要立足于调解和好,围绕如何促使双方和好制订调解方案;如果你仅是考虑如何就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调解的话,可能就会南辕北辙,事与愿违。

三、运用正确的分析和判断,因人制宜、因案制宜,采用适合的调解方法,达到满意的调解效果。

我在具体从事民事调解工作中,经常运用以下调解方法:

1、背靠背法。在调解过程中,由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本身就已存在情感冲突,因此有时在受到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后,就极易使冲突进一步升级或矛盾进一步恶化。此时你就要想办法把双方当事人分开,使双方没有接触的机会,使他们接受不到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让他们首先冷静下来,继而能够理智地分析和面对面临的问题。此时法官则通过各个劝说的方法,使双方逐步缩小意见差距,在双方意见接近时,法官要直接提出调解方案,促成调解成功。这种方法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相邻关系案件、侵权赔偿案件、涉农案件时适用较多。

2、辩法析理,以法服人法。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工程款案件或者双方均为单位公司、委托代理人素质较高的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可能并不太在意获得赔偿的金额,但更注重的是合情合理、公平公正,通俗的讲,“要的是个说法”。这时,作为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说明白、公平的话,应当针对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纷争的焦点,将其行为纳入法律或政策的轨道进行法律适用的解说,对案件进行剖析,并提出具体适用的条款,只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让当事人信服,只有在让当事人明白其诉求有无道理及各自应付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让当事人明白你为什么要调解及你为

北京兆驰律师事务所

什么要提出如此的调解方案,从而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例如,在我审理的原告某建设公司诉被告某置业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中,我通过审阅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与原被告的沟通,我发现,双方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且在诉讼前双方多次协商,仅是因为双方对增加工程量的鉴定结果各持己见,才未能最终达成协议。这就有了案件调解的基础,我也增强了通过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从而圆满结案的信心。我通过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进一步了解了双方争议之所在,我发现原告诉求的标的550万元存在“水分”,其真实的想法在250万元左右,而被告并不否认未付清工程款的事实,只是认为原告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报告与事实有差距,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只愿意按照其工作人员的计算支付15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针对这种情况,我通过原告的代理人多次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沟通,指出其提供的证据存在的缺陷以及其认识上的错误,又通过被告的代理人指出被告方认识上的错误和不足,使双方重新回到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道路上来,通过组织双方现场勘验,指导其共同对帐、核算,及时提出小矛盾的解决办法,使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以被告一次性支付195万元,若未发生质量责任,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15万元保证金达成调解协议。

3、借助外力法。这里所说的外力,可以是当事人的亲属、其委托的代理人、其所在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甚至是其委托说情的人或与本案原本无关的第三人。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间的关系往往到了十分对立时才会到法院解决矛盾纠纷,因此,很多案件由法官做当事人的调解思想工作,当事人不一定会接受,往往有当事人会因为法官的热忱调解而怀疑法官在偏袒另一方。如果法官通过其信任的人去做思想工作,当事人可能就会接受。所以,法官在调解前一定要做好准备工作,摸清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以便选准借力点,充分利用外力,这样,在实际调解过程中才能做到事半

北京兆驰律师事务所

功倍。例如,在我审理的原告王某诉被告河南某拍卖行、第三人某保险公司拍卖纠纷案中,我发现本案涉及的拍卖标的是位于宝丰县城的一家拥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上千万、职工近200人的集体企业,双方当事人的真正争议焦点是成交的价格,且当时原告因自身拥有的企业发展过快、投资战线拉的过长而导致资金紧张,而第三人又面临如果不能将该企业成功改制带来的种种麻烦,这时,我果断引入与本案无关的第三方,使其与原告达成合作协议,继而与被告和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监督双方顺利对该企业进行了交接,一次性付清了相关款项,成功完成了该企业的改制活动,也使一场可能发生的**、一个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化于无形。

当然,在民事调解的实践中,方法各种各样,例如还有以情感人法、换位思考法、冷处理法、财产保全法等等,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解决纠纷,使双方达到“双赢”,甚至是使法院、涉及的单位和人员,乃至整个社会达到“多赢”。

民事法律关系包罗万象、纷繁复杂,每个具体案件又各不相同,作为民事法官要充分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在日常生活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分析个案的特点,针对症结所在,要用心、细心、耐心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有时可能还要综合运用多种调解方法,采用多种调解手段,才可能成功地促成一个案件的调解。不要害怕失败,要知道参与调解的过程就是经验的积累,一个成功调解案件的后面是一个民事法官,甚至是多名法官多年来调解失败的经验积累。

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环节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根据纠纷处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从以下三种形式来论述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北京兆驰律师事务所

(一)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是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三)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其特点:1.国家强制性2.严格的规范性 怎样调解民事纠纷

北京兆驰律师事务所

在民事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要有一颗“公正之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素质不断得到提高,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在他们的思想中,愿不愿意接受调解,愿不愿意接受调解结果,它的决定因素就是看你所拿出的调解方案是不是公正、合理,糊涂僧的事情决不可能使双方当事人欣然接受,如果失去公正这一“生命”,轻则调解无效,重则引起上访事件的发生,甚至民转刑悲剧。那么,怎样才能做到公正呢? 我认为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去做:

首先要依法调解,这不仅要求我们的调解程序要合法,更要求我们在调解过程中涉及的实体部分更要合法,要使我们的调解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甚至公序良俗的要求。

其次,是要求我们调解人员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仅要求我们从接待谈话的语气,对待当事人的热情程度都要相当,更重要的要在自己的心里平等看待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找熟人、托关系的情况应当说很常见,而当事人对待这个问题又特别敏感,这就要求我们只有从内心平等对待双方,才能取得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才能真正做到公正无私,也只有这样,他的调解方案才能达到公正的要求. 第三,要求我们调解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特别注意调解中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与钱物,俗话说:*****的嘴软,拿人的手软。这其中的利害关系便不言而喻了。

第四,要想做到公正,还要要求我们调解人员要有勇气。有些纠纷,可能涉及家族利益,可能引起所谓的“民愤”,有些纠纷可能涉及“村霸”,“乡霸”,而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勇气,不敢于调处,不善于调处,那么,公正只能是纸上谈兵了。

二.在民事纠纷调解过程中要有一颗“诚信之心”。

诚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人无信而不立”,这就要求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必须要恪守诚信,而且有时对于纠纷的解决起到拨云见日的作

北京兆驰律师事务所

用。记得在调解我街道杨圩村张庄组刘品全与刘金栋之间因收割小麦发生纠纷一案时深有感触,那是今年7月初的一天,刘品全家的收割机给刘金栋收割小麦,因机械故障,造成刘金栋在汴河堤上半亩地的小麦全洒了,待割完后,刘金栋发现仓里没有小麦,全洒在地里了。于是便让刘品全赔偿,由于刘金栋的侄子说话过激,造成双方争吵,发生打架事件。派出所出警后只对打架问题进行罚款处理,但对纠纷并没有调解,为此双方找到司法所要求,调查取证后,我先后在调解室进行两次调解,但一直双方就赔偿数目未能达成协议。在第二次调解后我说:你们先回去吧,都冷静考虑一下,我7月10号到你们家里调解。由于正值汛期,8号,9号两天连续大雨,10号天气仍未转晴,道路泥泞,根本无法骑车,但由于和当事人已有约定,于是我带着雨伞,步行到杨圩村,由于道路难走,我赶到当事人家中时已过上午十点半了,当双方当事人见我挽着裤腿,溅了一身泥出现在他们家门口时,他们都惊讶地说:“你怎么来了,我们以为下雨你不来了呢!”我笑着说:“说好的能不来吗!”。也许就是这种说到做到的诚信行为感动了双方当事人,在短短的十分钟之内,这起多次未调解好的纠纷便得到了解决,赔偿款140元当即给付。事后想想,为什么原以为很难的问题有时却很容易解决呢!这就是诚信,诚信不但要求我们有说到做到的勇气,还要有坦诚待人的豁达,要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民事纠纷大部分是一些小事,有时双方当事人只为了所谓"争一口气“,争个脸面。如果我们在言辞引导下,能尽力地把我们的诚信展示给他们,这样将非常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三.在民事调解过程中要有热情之心。

热情之心在具体调解过程中不仅体现在接待当事人时要热情、主动,使用方言,而且体现在调解过程中要对当事人的生活环境、性格、爱好尽可能多的全面了解,以便更好地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以便能很好的把握调解现场的氛围,营造一个有利于问

北京兆驰律师事务所

题解决,比较自由、活跃的气氛,恰当的运用热情进行调解,对于解决一些小的纠纷,特别是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更为重要。以上三点我认为是正确调解所必须具备的,也是最主要的,当然仅仅这三点决不能涵盖调解的全部技巧,如何熟练地掌握调解方法,这就需要我们在平时调解过程中不断进行总结、积累。事无难易,唯心以恒,愿我们的事业取得更大的发展与进步。

推荐第7篇:民事纠纷私了协议书

民事纠纷私了协议书

甲 方:

身份证号:

乙 方:

身份证号: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双方就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为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付款时间及条件:乙方

日内收到甲方全款后,自愿不追究甲方的相关民事和刑事责任。乙方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交撤案申请书,对本案予以撤销。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及其家属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见证人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九、乙方今后身体及精神上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 方:

乙 方:

见证人:

推荐第8篇:民事纠纷庭审笔录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法 庭 审 理 笔 录

(2011)南民初字第 号

时间:2011年 月 日

地点: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助理审判员:郭杰/ 审判长…审判员… … 书记员:孙菲

书记员:

一、查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

二、宣布法庭纪律(略) ?下面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的身份 :

?原告委托代理人身份 :

?代理权限 :

?被告的身份 :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被告:无异议

?均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双方人员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现在开庭,今天由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 诉被告 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三人

1 组成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郭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孙菲担任法庭记录。 ?原告听清了吗 :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吗 :听清了

?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证人、证物的权利

3、有法庭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

4、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义务:

1、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有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的义务

3、有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的义务 ?原告及代理人听清了吗,申请回避吗 :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听清了吗,申请回避吗 :听清了,不申请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首先由原告方宣读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宣读诉状,内容略) ?原告有无补充内容

2 原告:

?下面由被告就原告所诉进行答辩 :(宣读答辩状,内容略)。 ?被告有无补充内容 被告: ? :

?通过双方诉辩,法庭归纳一下本案争议的焦点:

一、……

二、……

?原、被告对法庭归纳的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围绕本案的争议事实及焦点进行举证,所有证据一并举证,说明证据序号、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 原告出示:证据

一、,证明 ;证据

二、,证明 ;证据

三、,证明

?下面由被告对原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对证据

一、对证据

二、对证据

三、?下面由被告举证

被告出示:证据

一、,证明 ;证据

二、,证明 ;证据

三、,证明

?下面进行证据认证:/对双方提交证据待合议庭合议后,认证

3 意见将在判决书中予以表述 ?下面询问双方几个问题 ? : ? : ? :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法庭辩论时,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依据有效证据可以确认的案件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发表意见。要依法服人、以理服人,不要涉及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原告:(宣读代理词,内容略)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宣读代理词,内容略)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解

?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鉴于双方意见差异较大,庭上不再做调解工作 ?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请法庭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请法庭依法裁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4 ?下面宣判:……双方于 年 月 日 时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将视为送达

?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现在休庭。

推荐第9篇:民事纠纷刑事化

“在一些人看来,民事纠纷用刑事办法来解决,是最简单最快捷的。”张燕生说。 “一些本来是很明显、很明确的经济纠纷案件,非得通过举报的方式,利用权力的干预,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把对方抓起来。”田文昌无奈地说

在“民事纠纷刑事化”案件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往往如影随形

“目前被„刑事化‟的民事纠纷已经有了它们自己的特点。”北京律师张青松介绍,这些民事纠纷争议的标的额非常大,往往都是数千万甚至是上亿;被“刑事化”的罪名相对稳定,一般是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逃税、虚报注册资本、抽逃资金等罪名。而且,这类案件的诉讼程序极其复杂而且时间长,其原因是因为在诉讼过程中,罪名会不断发生变化,抓的时候是用这一罪名,后来发现这一罪名确实不行,又换一种罪名;诉讼过程中,律师的辩护权很难行使。最后一点,无论多么复杂的程序,最后必然会引发当事人的申诉、上访,甚至有更为极端的当事人以同样的方法起诉对手,以毒攻毒。记者翻阅有关资料发现,“民事纠纷刑事化”的渊源可以追溯至上世纪80年代,而公安部等有关部门也是三令五申,从最初的“不得干预”,到后来“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案件”,有关部门甚至表示要把制止插手经济案件,提高到预防腐败的高度。

但是,“民事纠纷刑事化”问题为什么屡禁不止,甚至有泛滥的趋势?--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对此,江平认为,“公安机关介入民事纠纷”、“严刑主义”是民事纠纷刑事化的两大主因。

“民事纠纷刑事化的主要问题是执法上的问题,也就是说有关的执法机关用不恰当的方法将民事纠纷用刑事手段来处理。”陈泽宪直言,在“民事纠纷刑事化”的案件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往往如影随形。

陈泽宪认为,很大一部分“被刑事化”的案件与利益驱动有关,这种经济利益实际上是通过滥用执法权来实现的。此外,程序法上的问题同样不可回避。比如立案,对不该立案的案件立案,检察机关没有监督权;对逮捕之外的强制措施来说,比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也没有司法监督。

“因此,完善程序法是解决民事纠纷被刑事化的一个方法。”

颜立燕案一审开庭审理后,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富敏荣曾断言,由于颜立燕涉及挪用资金及合同诈骗两项罪名,且涉案金额巨大,“此案的结局可能会走向两个极端——被告要么被宣布无罪,要么被判无期徒刑。”但此次宣判的结果却出乎上述被告辩护律师的预料,四被告均被以一项新的罪名——违法发放贷款罪入罪。

颜立燕的辩护人,素有“中国刑辩第一人”之称的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的田文昌律师,更是多次提及“即使检方起诉的事实均成立,颜立燕也绝对不可能构成犯罪,这就是一个造出来的案子……”。

推荐第10篇:如何处理民事纠纷

如何处理民事纠纷?

一、民事纠纷的种类、什么是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就人身和财产关系等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法律关系发生的各种纠纷。

2、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3、民事纠纷包括:债权债务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二、民事纠纷处理程序、民事纠纷怎么处理

1、矛盾纠纷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填写“调处纠纷登记表”,调解干部及时做好双方当事人调查

笔录及旁证笔录,并视情况进行调解。

2、对调结案的矛盾纠纷需签订《调解协议书》,经当事人双方,调解主持人签名后加盖调委会印章后生效。

3、对经二次调处不成功的纠纷或遇与调解干部需回避的纠纷,可以移送街道调解委员会。

4、经街道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民事纠纷的种类、什么是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就人身和财产关系等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法律关系发生的各种纠纷。

2、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3、民事纠纷包括:债权债务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四、民事纠纷处理程序、民事纠纷怎么处理

1、矛盾纠纷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填写“调处纠纷登记表”,调解干部及时做好双方当事人调查

笔录及旁证笔录,并视情况进行调解。

2、对调结案的矛盾纠纷需签订《调解协议书》,经当事人双方,调解主持人签名后加盖调委会印章后生效。

3、对经二次调处不成功的纠纷或遇与调解干部需回避的纠纷,可以移送街道调解委员会。

4、经街道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第11篇:民事纠纷调解协议

民事纠纷调解协议

一.当事人:(以下简称甲方)

李振江(以下简称乙方)

二.调解人(与当事双方无利益关系):

三.调解地点:

四.调解时间:年月日时分

五.事由:

2012-3-2乙方应甲方要求到甲方住处修盖房屋,跌落导致头部严重受伤,在西安市唐都医院救治后于2012-3-21出院回家继续疗养.2012-6-21到唐都医院复查,发现脑部仍有少量积水,主治医生要求再作一次引流手术,因手术费用较高,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具体细节在此不作详述,可参见病历档案及医嘱)

六.结论:

2012-7-30乙方再次到唐都医院复查,确诊需要手术且病情随时有可能恶化,但甲方不愿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而乙方又无经济能力,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围坐一起,友好协商决定采用以下第项执行:

1》 甲方即日起承担所有相关医疗费用为乙方治疗直至头部损伤康复,康复标准依主治医生判断及相关医学报告单为准!并由甲方负责二次报销及费用领取事宜,乙方配合;

2》 甲方支付乙方第二次手术费用:伍万元整(已包含上次手术费用中乙方自己支付的贰万贰仟元)。术后康复疗养费用:贰万元整;考虑甲方轻济并不宽松,乙方的误工费用就不算在其中了。以上还需支付手术费用及康复疗养费用共计:人民币柒万元。考虑甲方实际经济状况,同时乙方病情确实存在恶化风险,在生命大于一切的情况下特作如下决议:

1.签约后48小时内甲方先一次性支付乙方手术费用伍万元;

2.康复疗养费用贰万元可以一到二个月内付清,最晚自协议生效后60天内;

3.至此之后,乙方病情如果再有变化或其它费用需要均与甲方再无任何关系;

4.第二次手术成功与否,费用是否结余或有不足,均与甲方再无任何关系;

5.乙方不能再以此为由向甲方索要任何费用;

6.此项后续费用报销及领取事宜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再参与也不得干涉! 3》 其它方案:

七. 以上决议望当事双方全力执行!如有违约或消极怠慢执行等其它有碍协议执行的情况发生,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依法仲裁!

八.此协议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相冲突的地方依国家法律为准!

九.此协议一式两份,当事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

十.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永久有效!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手印:手印:

第12篇:民事纠纷谅解书

民事纠纷谅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年月日,甲方与乙方产生纠纷一事,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人身伤害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二、上述款项于双方签署本协议当日由乙方一次性给付甲方,甲方收款后出具收条;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后,乙方不得再因任何原因向甲方及其家属索要任何款项或赔偿金。

三、甲方对于造成乙方受伤的行为深表歉意,乙方承诺从此不再打扰甲方,不再与甲方有任何民事纠纷。

四、乙方对甲方表示谅解,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乙方放弃追究甲方伤害行为的一切法律责任,双方对经济赔偿问题一次性解决完毕。

五、见证人对上述协议的签订与履行进行见证。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代理人签字或公证后生效。

双方见证人: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13篇:民事纠纷谅解书

民事纠纷谅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 年

日,甲方与乙方产生纠纷一事,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人身伤害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上述款项于双方签署本协议当日由乙方一次性给付甲方,甲方收款后出具收条;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后,乙方不得再因任何原因向甲方及其家属索要任何款项或赔偿金。

三、甲方对于造成乙方受伤的行为深表歉意,乙方承诺从此不再打扰甲方,不再与甲方有任何民事纠纷。

四、乙方对甲方表示谅解,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乙方放弃追究甲方伤害行为的一切法律责任,双方对经济赔偿问题一次性解决完毕。

五、见证人

对上述协议的签订与履行进行见证。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代理人签字或公证后生效。

双方见证人:

方:

方:

第14篇:交通事故上诉状

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文

篇1:交通事故上诉状

交通事故上诉状[格式样本

]

交通事故上诉状(二审)

上诉人:xx,男,汉族,19xx年10月20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栈街xx号。被上诉人:xxx,女,汉族,1994年5月1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母),女,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6)管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错误。

发身交通事故时,被上诉人仅系11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的技术、熟练程度及经验等均不能达到常人的技术水平、标准,再加之被上诉人驾驶自行车高速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因此,被上诉人未满12周岁擅自在机动车道上驾驶自行车高速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显然错误。

2、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仅11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行驶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事情,作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对其进行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作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履行监护义务,没有保护被上诉人的人身安全,致使违反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高速行驶。显然,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而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3、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事故车辆的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肇事司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错误,应以纠正。

上诉人与肇事司机虽系雇佣关系,但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是肇事司机,而不是车主上诉人,根据“谁侵权,谁赔偿”的基本侵权法原则,肇事司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雇主责任、义务帮工责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第1条第3项规定:“赔偿权利人只起诉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赔偿权利人释明另一方应当参加诉讼的必要性,经释明后,仍坚持不起诉另一方的,视为其放弃对另一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并列明当事人。在判决承担责任时只需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一方应承担责任的份额作出认定即可,

对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的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的份额不予判决。”而一审判决对直接侵权的肇事司机不与追加参加诉讼,对其肇事司机的重大过失也不予查明,不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仅认定上诉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而肇事司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拒不承担任何责任,严重错误,致使适用法律错误。

三、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1、被上诉人申请一审人民法院进行残鉴定时,未经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一审法院就径直委托郑州市陇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一审法院未经双方协商就径直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且上诉人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严重错误,被上诉人的伤情根本不构成9级伤残。显然,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判不论决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且程序违法,因此,上诉人特依法提起上诉,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篇2: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张三(化名) 住址: 身份证号: 原告二: 住址: 身份证号:

被告一: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钟七 住址: 身份证号:

被告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四: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在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等共计738234.5元;

2、判令被

二、

三、四在上诉请求1中被告一保险责任范围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2014年4月25日被告二驾驶粤B5498解放重型牵引车、粤A4558挂华昌牌重型半挂车从寮步方向往南城方向,发生交通事故,车身从郭二身上碾压过去,造成郭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的粤B5498解放重型牵引车所有人及实际支配人为被告三;粤A4558挂华昌牌重型半挂车的所有人为被告四,实际支配人为被告三;肇事车辆投保单位为被告一。2013年7月4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作出东公交认字[2014]第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二与被害人承担同等责任。

事发后,被告从未出面协商处理,至今未给家属一个交代。由于被告钟**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本次事故,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

二、被告三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及实际支配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起诉金额计算附表:

篇3: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本

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张某,男,30岁,汉族,司机,地址:

被上诉人:李某,女,30岁,汉族,无业,地址:

原审被告:马某,男,38岁,汉族,车主,地址:

上诉人因不服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新民五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二、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合理分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故使上诉人承担的赔偿费用超出了法定的标准,故提出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以纠正一审判决的不合理裁判。

一、误工费的计算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吴俊林在住院期间,一直声称自己是下岗职工,没有收入来源,但在开庭时,却出示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工资证明。证明吴俊林的工资为1900元,另外每个月支付其通讯费150元,合计2050元。上诉人认为,这份证明明显是不真实的,另外,工资的损失不应当包括通讯费,因为通讯费是员工在工作中需要联系业务而由单位支付的费用,并不是收入来源,不能算作工资,故工资不能够按2050元进行计算。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0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一审法院没有听取上诉人的一审答辩,做出错误的判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交通费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故要让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那么应当以吴俊林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作为作为计算的依据,而一审法院以伤残鉴定作为计算的依据是明显错误的。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案的一审原告吴俊林没有能够证明其花费的交通费与自己的住院有联系,特别是在时间上,其提供的票据与其住院时间根据不能够一致,而一审法院滥用审判权,支持了吴俊林的交通费的请求,是错误的。

三、关于吴俊林的医疗费,也有一部分与要次交通事故无关。

从医院的病历中可以看出,吴俊林在治疗过程中,用了进口的贵重药品,有与医院签订的“使用贵重药品协议书”。另外,有明显与本案无关的治疗和用药。在医院的病历中,看到吴俊林在住院期间治疗了一些与脖子无关的病。所以,这部分费用应当予以减除,而一审法院全

额支持了其医疗费14109元是错误的。

另外,本案的具体侵权人是上诉人,而与刘英武无关,故不应当由刘英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总之,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在计算上都存在一些明显错误,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此 致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9年8月17日

第15篇: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族,××××年××月××日生,住四川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族,××××年××月××日生,住×××××××××××××。

上诉人因客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09)旺苍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现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被上诉人2006年1月4日搭乘上诉人所有的挂靠于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客车,由于道路不平正常颠簸至被上诉人脊椎受伤。被上诉人于2006年5月24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诉由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12月25日该院作出判决,上诉人不服向贵院提起上诉,贵院以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为由于2007年7月2日裁定发回重审。案件发回一审法院后,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并于2008年6月25日作出案号为(2007)旺苍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驳回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不服该判决于2008年7月5日向贵院提起上诉,但在贵院未作出任何裁判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于2008年9月25日撤回了上诉。撤回上诉后,被上诉人又于2008年12月20日就本案事实以客运合同纠纷为诉由重新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判决。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于2008年9月25日撤回对旺苍县人民法院(2007)旺苍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的上诉后,该判决就已经成为生效的民事判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对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再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申诉处理。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以一审重新受理该案,并作出了与(2007)旺苍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完全相反的民事判决,不仅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而且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生效民事判决的既判力。

但一审法院在(2009)旺苍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中却混淆了“民事案件案由”和“民事法律事实”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两种不同的诉讼行为,错误的适用法律规定,认定本案被上诉人的重复起诉行为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

首先,一审法院混淆了“民事案件案由”和“民事法律事实”的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一审判决认为虽然被上诉人两次起诉源于相同的法律事实,但人身损害赔偿和运输合同是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并由此认为被上诉人针对同一事实的重复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显

然,一审法院错误的理解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和运输合同是由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两个不同诉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阐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公报案例(2004年第十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精神,认定“一事不再理”的标准是同一法律事实,而不是由法律事实产生的不同法律关系和诉由。本案中,被上诉人先后选择的“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和“运输合同之诉”都是源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车上受伤”这一法律事实。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重复起诉行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其次,一审法院错误的适用法律,混淆了“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两种不同的诉讼行为。“撤回起诉”是指当事人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作出一审裁决前,撤回其一审诉讼请求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诉讼行为的终结。“撤回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决前,撤回上诉请求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有二:1.一审判决未超过15天上诉期,则当事人仍有上诉权;2.一审判决超过了15天上诉期,一审判决生效。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的规定,认为其再次受理被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但该条被规定在“

九、第一审普通程序”一章中,说明该规定是针对当事人在一审中撤回起诉的情形而言的,而不适用二审撤回上诉的行为。本案中,被上诉人显然撤回的是对一审判决的上诉,不论在法律概念上还是法律适用上,都不可能是一审中的撤回起诉。因此,一审判决没能正确区分“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两种发生在不同诉讼阶段行为,并错误的适用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在二审法院没有作出裁判之前撤回对(2007)旺苍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的上诉时,该判决就成为了生效的民事判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五)项的规定,被上诉人只能申诉,而不是变更案由再行起诉,一审法院亦不应当按一审案件受理而应当按申诉处理。

再次,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上诉人提出的其他答辩理由只是进行简单罗列,却始终没有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抗辩理由置之不理,不仅侵害了上诉人的辩论权利,而且也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基本原则,令上诉人难以服判!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错误的适用法律,将被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行为混淆为撤回起诉,对已经被生效的判决确定的案件再次受理并作出与已经生效判决矛盾的判决,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一事不再理”原则,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同时,一审判决没有阐明不予采纳上诉人其他答辩理由的原因,侵害了上诉人的辩论权利。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

(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改判。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第16篇: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某业主诉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逸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XXXX。 电话: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富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桥梓口如意大厦788号。

法定代表人:柴鸿燕职务:董事长

电话:XX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0)雁民初字第35X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自2005年10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即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要求被上诉人增加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X圆(Y:X.00);暂计算至2010年5月6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X圆(¥:X.00),请判决并执行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维持一审判决的第

二、

三、四项。

三、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即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因房屋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金人民币X圆(¥:X.00)。

四、本案

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少判逾期交房屋违约金,严重损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

(一)一审判决将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的截止之日定为被上诉人发出验房通知之日,系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严重错误。在2009年11月23日的一审庭审过程中,经同案审理的原告先生的代理人向被上诉人追问,被上诉人明确承认了下列事实:

一、2007年7月,被上诉人下发交房通知时,被上诉人所建设之房屋未通过竣工验收。

二、直到一审庭审当日,被上诉人所建设的房屋仍然不具备“两书一表”。至于何时可以提供完备的交房材料,被上诉人表示“不清楚,无法确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

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因此,2008年7月24日,被上诉人发送验收房屋的通知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诉人在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在同案审理的先生诉被上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并没有将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日定为被上诉人发出交房通知之时。一审法院针对同一事实,居然采取两种明显不同的标准,既严重违反了法律,也自相矛盾。

二、一审法院证据采信错误,在确定逾期时间时“酌情从被上诉人逾期交房期间中扣除480天”缺少法律依据。

本案庭审中,被上诉人已认可其延期交房已构成违约的基本事实,但主张在计算违约金时,减免21个月的违约金。被上诉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三组证据:一是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上诉人公司的公章、财务印章及公司财务账本在2006年4月13日至2007年10月22日由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暂扣,据此应减免18个月的违约金。二是雁塔区建设局下发的《通知》,证明因地震原因,工地无法施工,应减免2个月的违约金。三是雁塔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所下发的《通知》,证明因为政府创卫工作需要,涉案房屋所在的工地停止施工,应当减免1个月的违约金。一审法院基本采纳了被上诉人的主张,酌情从被上诉人逾期交房期间中扣除480天,此判决在法律上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关于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证明》。

1.该《证明》形式上不具备合法性。

首先,该《证明》缺少法定的必备的形式要件。从证据形式上看,该《证明》属于单位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司法系统认可的单位证言提交方式,即单位证人可以出具书面证言,但在书面证言上要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章;要求法院必须审查单位证明文书提交形式的合法性。而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明》,仅有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加盖的公章,没有任何签字,故在形式上是不合法的。

其次,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不具备对外出具《证明》的主体资格。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是莲湖区检察院内设机构,其公章只能在检察系统内部使用,不能对外。莲湖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权对外出具相关证明。

2.该《证明》未接受法庭质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证据规则》第55条第1款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据规则》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根据以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证人,无论是自然人证人还是单位证人均应出庭作证。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莲湖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作为出具《证明》的单位分支机构,没有派员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庭询问,使上诉人无法质证,无法确认其证明内容的真实性。

3.该《证明》内容极其不严谨,于法有悖。

首先,该《证明》称“陕西富鑫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挪用公款”,不符合检察院办案的规则。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有是自然人,不可能是单位。检察院不可能犯此低级错误,将作为单位的被上诉人当成挪用公款罪的嫌疑犯。

其次,该《证明》落款为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然而加盖的公章却是其内设机构反贪污贿赂局的。检察院对外出具文件具有严肃性,不应当出此错误。合理的解释就是该《证明》不可信。

4.即便该《证明》内容为真,也不能成为被上诉人减免违约金的合法理由。 首先,双方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应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交付房屋;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检察院《证明》,检察院扣押被上诉人公章和财务账本的时间始于2006年4月13日;此时,被上诉人已逾期交房达191日了!

其次,从《证明》内容来看,被上诉人系因其公司涉嫌违法犯罪而被司法机关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其过错在于被上诉人违法经营或管理不善;若检察院是违法办案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被上诉人可依法提请国家赔偿。

第三,被上诉人主张因检察院扣押公章和财务资料,公司无法运作,该主张在实践中也是不能成立的。相反,有证据显示在此期间被上诉人仍在对外出售房屋及进行各种交易。单位公章和财务资料被扣与工程停工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在实践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签字或者公司控股股东签署授权文件,授权某人行使公司权力,公司仍然可以对外签署合同,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账本被扣时,公司可通过记临时账的方式记录财务运行的情况。被上诉人称因公章和财务账本被扣导致公司停止运作,只有两种可能:一是被上诉人向法庭作了虚假陈述,真实情况是被上诉人公司一直未停止运作,涉案工程停工另有隐情;二就是被上诉人欠缺基本管理水准,根本不懂得公司运作。若是后一种情形,则完全是被上诉人主观原因所致,而非司法上所认可的“客观因素”或“不可抗力”。

因此,被上诉人提交的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证明》在形式上不具备合法性,在内容上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有权迟延交房,该《证明》不应当成为确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二)关于地震而导致的延期。

发生地震时,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证明》,检察院已将公章和财务资料发还给被上诉人达200日。被上诉人在此期间仍未积极组织施工,因地震导致工期再次拖延,其过错完全在被上诉人自身。

(三)关于因“创卫”而导致的延期。

西安市政府启动创办国家卫生城市的相关工作是2004年,发生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任何一个建设工程的业主都应当对于政府的此项计划有所预见,并据此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创卫是一项常规工作,各单位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应当严格遵守政府的规定,保护环境卫生。且政府相关部门下发整治通知,并未要求各工地停工,只是要求各单位在规定期间内整改,以达到法定的环保标准。因此,一审法院无权以被上诉人支持创卫工作为由予以延期。

三、退一步讲,即使被上诉人主张的三项减免理由在法律上成立,判决被上诉人减免480天的违约金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事实上,在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从未告知上诉人导致其迟延交房的原因;直至上诉人起诉后,在庭审当日,被上诉人才以检察院办案、地震、创卫等三项理由要求减免违约金。因此,被上诉人未依双方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法院无权判决延期。

四、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降低购房款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并未变更设计图纸施工,没有违约”为由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违法。

首先,被上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从未将设计施工图纸作为证据提交,而一审法院却以未经公堂质证的资料作为定案依据,直接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确定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基本原则。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应由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交付房屋改变的建筑事项,无论是否经过行政机关审批或者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均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开发商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相关案例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2期)原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房屋层高为4.8米,被上诉人私自将其变更为3.5米,已使所购房屋大为贬值,一审法院无视这一基本事实,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直接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采信严重错误,针对同一事实却适用两个完全不同的标准,是典型的枉法裁决。上诉人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纠正一审判决所犯的错误,还上诉人公道!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逸民

二O一O年五月五 日

第17篇: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请求事项:

改判确认自1999年至今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法院没有查明事实而主观在原审书明“经审理查明:-----在桑种培育、桑田管理中需要一定数量的农民工,这些从业人员均系被告单位当地和周边的农民工------,就无需再找象原告一样性制质的农民工到被告处工作。为此----”。以上这些内容在开庭笔录中没有,而是由一审法院凭空臆造的事实。事实表明上诉人自2000年2月到被告处上班是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长期从事一定的劳动,且工作过程中受被上诉人的管理,并按照工作日支付工资,如超产则在年底另行进行奖励。上诉人的管理方式与别的工友一样,不存在临时劳务性质的雇佣。

2、上诉人的请求事项没有过时效。在一审开庭过程中被上诉人自始自终都没有举证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相反双方一致认可自2009年后每年向上诉人等人发放工资,对此足以说明双方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且为劳动合同关系中止状态。

3、一审法院没有认识到被上诉人为企业性质用工,不为个人用工,故对此用工性质不能认为是劳务。被上诉人有能力支付上诉人等人的各项主张赔偿数额,一审法院似有同情被上诉人的单位,被上诉人也好象在案件中很是委屈一样(向法院陈述后面还有许多同种性质的用工,如一旦支持则后果严重,其实这是被上诉人的一种小把戏,实际上象上诉人这种用工性且存续发放工资的只有这几位工友),事实上上诉人等十人在本案中一直与被上诉人发生劳动合同关系,且没有其它职业,为长期性用工,本案中十人中有的工友其户口也迁入被上诉人处,有的上诉人在家一直没有农田承包,如不予支持上诉人等人请求,将使得上诉人无生存之本,连农民都不如。

二、一审法院法律认识错误。

1、没有分清劳务与劳动合同关系。

2、没有理解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中止、中断等相关法律。

3、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实也为解决本案的一个有效途径,如法院不支持将会严重影响上诉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会使被上诉人从中取得不当得利。因为被上诉人所属地块可能存在发包他人,可能存在拆迁、征收,而对这些事处理时不能妥善处理原所属工人相关事宜,将使矛盾进一步恶化。权衡双方利益,上诉人的主张也符合相关事实,也符合相关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结合,否则一味地偏袒被上诉人,将是枉法裁判行为。

上诉人:

第18篇:交通事故上诉状

交通事故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丁x,女,198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友谊街x号院x号楼x号。系死者张x之妻。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xx,男,1949年5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熊儿河路xx号院xx号楼x单元xx号。系死者张x之父。

上诉人(一审被告):国xx,女,195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xx号院南院x号。系死者张x之母。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曹俊峰,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XX,男,195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XX乡XX村X组XX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XX,男,198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XX乡XX村X组XX号。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1年8月14日(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的第二项内容,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中原区人民法院(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中的第二项,并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谢XX驾驶车辆与张X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张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上诉人谢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被上诉人谢XX未按照驾驶证上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且未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应当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被上诉人谢XX负有严重的过错责任。且在交警队和法院庭审中多次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被上诉人谢XX都拒绝出示。其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且在客观上也影响了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划分,同时也使上诉人错过了向交警部门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的机会,其行为是在恶意规避自己的责任。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合理判决,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法院庭审的一个重要功能。鉴于被上诉人谢XX拒绝出示驾驶证的行为主观上有逃避责任之嫌,我们有必要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维护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前提下,根据自由裁量权,增加被上诉人的责任承担比例,以维护案件的公平公正。

二、死者张X没有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被上诉人谢XX驾驶的车辆和张X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责任,后张X因抢救无效死亡。因张X的过错导致其应当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张X从这一层面上属于侵权人。其因违章驾驶所导致的侵权赔偿责任系侵权之债,属于其生前个人债务,应当以张X的遗产进行赔偿。而张X生前并没有遗留任何个人财产,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张X的生前债务包括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侵权债务应当归于消灭。法院判决上诉人丁X、张X和国XX赔偿原告谢XX医疗费于法无据。

三、上诉人丁X、张XX和国XX均表示放弃对死者张X遗产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根据此法条的规定,上诉人丁X、张XX和国XX等三人因为放弃继承死者张X的遗产,也就没有为死者张X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债责任的义务。因此,三上诉人无须对死者张X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1年8月14日(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的第二项内容,并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丁 X

张XX

国XX

二0一一年九月八号

第19篇:行政上诉状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铁甲小撸,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梁平县石安镇刺竹村,邮编: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平县石安镇人民政府,地址:梁平县石安镇XXXXXX,法定代表人:董XX,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XX,副镇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梁平县人民法院(2010)梁法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 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上诉人与田XX与1995年6月在福建省福州市务工时认识,1995年11月23日在被告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不和。2000年1月6日,双方在石安镇民政办办理离婚手续未果,第二日各自外出务工,后田XX便杳无音讯。2010年XX月上诉人向梁平县人民法院福禄法庭起诉,要求与田XX离婚。福禄法庭经调查发现,结婚证上田XX的身份证号码系无效号码,由此上诉人才知道田XX是用虚假身份办理结婚登记。被上诉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由于当时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人员的失误对田XX的身份审核不严,导致原告之妻田XX身份不明。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婚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提交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给上诉人造成了间接经济损失。

《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 权利。”《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 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 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责成被上诉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 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 诉 人: 铁甲小撸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上诉状副本一份。

第20篇: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范本

作者: 时间:2009-02-28 查看(27557912) 评论(2)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魏某某,女,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滨州市**区**办事处**村63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区渤海五路62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某,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市**区新华街建行宿舍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2008年7月4日做出的(2008)*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一)、2007年7月9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国际广场A1-C59房屋给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007年7月10日起至2008年7月9日止。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该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审法院也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某某应当在房租租赁期限届满后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但自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该房屋,并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审法院判决做出的2008年7月4日,至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期限还差5天,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时间里,该房屋的使用受益权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经营,并且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而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李某某155000元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我国无论是侵权法里的侵权责任还是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都始终贯穿着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损害填补原则。法律的目的在于弥补因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使法益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而法律严格禁止当事人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该房屋,并且直到现在也未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该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租赁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一审判决却对此事实予以不顾,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

(二)、一审判决曲解法律,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与魏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根源还在于被上诉人高某某的无权转租行为,一审判决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假使一审判决正确 ,它也应当在判令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的同时判令被上诉人高某某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决。因为被上诉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也是一审的被告,而一审判决却回避了这个问题,将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明显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结合***法院(2007)滨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其并未判决被告高某某承担任何责任,可见一审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为更加明显,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也就是说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本案一审的立案时间是在2007年的年8月,而做出判决的时间是在2008年7月4日,审理期限长达近一年,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而一审判决在2008年7月4日做出后,直到2009年2月20日才送达给上诉人,整整拖了长达7个月的时间,程序的严重违法,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严重的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法律丧失公信力,希望二审法院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魏某某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纠纷上诉状范文
《民事纠纷上诉状范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