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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上诉状

发布时间:2020-03-01 22:46: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XX路392号。 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张XX(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张营镇XX村张三村177号。

被上诉人李XX(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XX县习文乡XX村。

上诉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汶民一重字第18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上诉人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21671.09元。与原审判决相差373836.5元。

二、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首先,上诉人通过详细查阅本案材料,发现被上诉人张XX的伤情根本够不上伤残等级的评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明显是不合理的。但原审法院未考虑客观情况,对该鉴定

1 结果予以认定,虽上诉人提出重新鉴定但未予支持。这无疑将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且本案是发回重审案件,其适用赔偿标准应当是事故发生时2013年的赔偿标准,而不应该适用重审后2014年的赔偿标准。这样会用判决“加重”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是不符合常理的。

其次,同样的伤情颅脑损伤,肌力4级,评残4级,北京鉴定这种伤情是不需要护理依赖的,因为4级肌力行走、吃饭、穿衣是不受影响的,这是有案例支持的。同样的伤情,首都的医疗鉴定技术必然是更为合理的。原审法院应当慎重考虑。

再次,原审法院在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时候,也没有考虑到伤残系数,其计算结果是错误的。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鉴于此,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中心支公司

2015年 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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