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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上诉状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16 09:00:27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上诉状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X族,现住XX省XX县XX镇XX村XX庄东组007号,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X族,住XX省XX县XX乡XXX村委XX村X组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XX)豫XXXX民初字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豫XXXX民初字XXX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审核双方争议的合同是否有效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将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的案件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上诉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XX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在未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违法裁决,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理由如下:

一、双方争议的购房合同自始至终系非法、无效合同。20XX年XX月XX日,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分2

1 次支付定金XXXXXX元,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但是房屋建成后,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筑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协助上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被上诉人也有法定义务为上诉人提供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筑许可证等,但是被上诉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上诉人至今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经一审法庭辩论,发现涉案房屋根本没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也没有建筑许可证,系非法建筑,被上诉人明知涉案房屋系违章建筑的情况下,欺骗上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共利益),被上诉人非法开发房地产,严重违反了土地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上诉人签订了购房协议,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自始至终都是非法、无效合同,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应依法对双方争议的购房协议是否有效进行认定。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由于双方买卖合同标的房屋系非法建筑,决定了买卖合同非法性,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没有任何约束力,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答辩观点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查范围,偏面依据购房协议所列条款,判决上 2 诉人支付被上诉人XXXXX元,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属适用法律不当。

三、未履行法定义务。法官本应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正义的职业,一审法官在明知被上诉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2.5亩,已经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犯罪,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被上诉人的刑事责任,但是一审法官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放纵犯罪,丧失了最基本职业道德。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XX 20XX年XX月XX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推荐第2篇:上诉状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

被上诉人1:(原审被告)1: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身份证号码:4521XXX,联系电话:138XXX。

被上诉人2:(原审被告)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号,联系电话:13XXX077X--XXX。

被上诉人3:(原审被告)中国XXX有限责任公司XXX支公司,负责人:XXX,联系电话:077X--XXX。

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XX市XXX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三被告共同赔偿XXX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XXX元整,丧葬费人民币XXX元整,共计人民币XXX元整,先由中国XXX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不足的部分由被告XXX共同赔偿;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XXX元整;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XXX元整;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经过质证和审查就作为定案的依据,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X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过现场勘

查、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做出的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就被界定为一种证据,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是认定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的一种证据材料。这种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庭质证和法院的依法审查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是进行民事责任划分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抗辩,依法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审查,并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一审判决书没有对事故责任划分作正确判断,而是盲目采信了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的错误的责任认定书,从而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1、《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对驾驶员XXX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认定,但未对被告XXX是否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认定,就作出被上诉人XXX不负此次事故责任的认定书,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交警大队在处理此次事故时,对XXX是否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竟然、、、、、、、、、、进而科学的分析出XXX对发生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反而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XXX饮酒驾驶车辆上道行驶”、、、、、、、、主观性较强的认定XXX负事故全部责任。此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然缺乏客观性、科学性,对被上诉人、死者XXX而言缺乏公平、公正性。

三、本案事实不清楚。

1、关于限速问题没有查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注明该路段的最高限速,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小时40公里。

2、肇事车的事发车速问题没有查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是:、、、、没有查清双方的行车速度,而按现有科学技术条件,是完全可以通过车辆刹车痕迹、车辆受损的程度和车辆被撞出去的距离等情况推测出近似于真实车速的。

3、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并不能看出XXX驾驶车辆占道行驶,交警是根据当时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车辆的摆放位置及与地面的撞击点来分析XXX占道行驶是显失公平的。

4、肇事车并没有经过有正规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无法确定被告的肇事车辆是符合安全行驶条件。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中认定:“XXX饮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XXX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事实上XXX并没有事故认定书中所认定的会车时占道,没有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相反、、、、、、、、、都戴了安全帽;从事故现场的照片并不能看出XXX会车时占道,而且从摩托车碰撞的程度来看当时摩托车的车速并不

快,认定XXX负全责是不公平的。被告XXX驾驶的、、、、、、、没有鉴定资质的汽车修理厂、、、、、、、鉴定的结果也是错误的,因此被告应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肇事车辆、、、、、、、、、、、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出发,应当先由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XXX支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根据《2010年XXX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得出XXX的、、、、、、、、、、、、、总额计算XXX元×XXX个月=XXX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XXX元整。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对原告进行赔偿,不管是经济方面还是精神上都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害,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

具状人:

年月日

推荐第3篇: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地址:__

被上诉人:__,女,身份证号:__

住址:__

联系电话:__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__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须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__元。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实质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无权要求双倍工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该文件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事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名为考核制度,实为双方签订的实质的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第三条第9小条,约定被上诉人的工作职责为:严格按员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办理员工入职、在职和离职手续。负责具体考勤统计,每月按时统计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财务核算及发放工资的依据。办好新员工入职手续和保管好员工的一切资料。而依照《员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上诉人本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为自己改签劳动局规范的劳动合同,但其为达到谋取双倍工资的目的,给其他员工改签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却未为自己改签。因为保管人事档案是被上诉人的职责,所以员工的劳动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诉人手上,上诉人一直以为被上诉人为自己签订了规范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为了个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与上诉人签订《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后,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须支付双倍工资。

二、原审法院判决书认定双倍工资差额为__元存在明显的错误。

依照原审法院在事实查明部分的数据,可以计算得出被上诉人的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的工资总额为__元,但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又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差额为__元,重复计算了__元,属于明显计算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推荐第4篇: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书格式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写明案由:申请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2.正文。

(1)请求事项:明确、清楚地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主张。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

管辖异议申请书范例

上诉状

上诉人(原异议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YY县。

法人代表XX,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异议被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淮南。

法人代表XX,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2009)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XX人民法院(2009)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YY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XX人民法院(2009)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起诉的工程款并非仅是双方2008年8月26日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2#合同)项下的,应该包含了2007年8月7日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1#合同)。这从四个方面得到印证:一是1#合同明确约定余款10%一年后一次性付清,而该工程被上诉人诉称是2008年11月19日完工,上诉人余款并未付清,现被上诉人起诉的是全部下余工程款,当然包括1#合同项下的余款;二是从被诉人所举证据来看,序号1-8证据均是1#合同项下的,既然其仅起诉2#合同项下款项,那又何必牵扯进1#合同之事?实际上,被上诉人所称上诉人已付的300多万元工程款均系1#合同项下,也只是其一面之辞,双方并没有“协议”改变1#合同付款方式。三是1#、2#合同工程款相互交织,无论是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均未将其明确分开。被上诉人所谓的部分附属工程如办公楼加层等,正是1#合同项下的调整工程,理应按1#合同结算方法结算,扣除10%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在这种情况下,1#合同岂不是法院需要审理的范围?四是本案尚未进行实体审查,1#合同工程款是否已全部付清是本案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也是本案需要查明的一个重要事实,而在此之前,法院不能仅凭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即予认定。因此,XX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起诉的仅是2#合同项下工程款是错误的,应该包含1#合同,据此认为仅根据2#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同样是错误的。

二、不管是1#合同、还是2#合同,当事人的本意只能被理解为:约定两个不同的管辖法院供原告起诉时选择。其中1号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管辖地为法人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法院,2号合同第九条约定为法人所在地或施工单位所在地法院。根据经验法则,作通常理解,两份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应该分别是两个不同的法院,而不是如XX法院所理解的是两个相同的法院,这从合同用语“或”中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再从字面上理解,《合同》中法人所在地的“法人”是合同当事人是无疑问的,但关键是合同双方均是法人,从合同有关条款中又界定不出是哪个法人,只能理解为上诉人、被上诉人所在地均可。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XX法院非常肯定地认为,此处的“法人”即为被上诉人,而不是上诉人,却又未说明认定理由。上诉人认为,XX法院的理解违背常理,违背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的本意,是非常牵强附会的,也是错误的。实际上,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是不明确的,且不是唯一的,应该包含了两个以上的法院。

三、从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争议事实来看,也恰恰表明了管辖法院双方约定不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由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YY,因此本案由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上诉人认为,法院管辖正确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与前提,否则,判决将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影响当事人实现诉讼权益。恳请中院重视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予以依法裁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级别管辖异议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goldenpen——《劝学》荀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释〔200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goldenpen——《劝学》荀子

推荐第6篇: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龚 职务:董事长

地址: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道69号。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

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正阳花园f1楼1单元1号。

被申请人:田卫杰,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现住长垣县孟岗乡田石头庄村。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田卫杰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红民初一字第627号),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本案,河南省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依据法律规定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利能力,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应列为第二被告。申请人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 1 道69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龚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2篇2: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诉讼)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 x x ,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 a a 县 c c c 镇镇府路46号。电话:xxxxxxxxxx。 申请人因y y y 诉申请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3)建民初字第000377号】,依法向你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1、请求你院将本案移送至 b b 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住所地虽为 a a 县 c c c 镇镇府路46号,但申请人于2010年7月在 b b 县 d d d 镇租房经营超市并居住至今,至原告y y y 起诉时已超过1年(即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为 b b 县 d d d 镇)。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y y y 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应由 b b 县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你院依法将此案移送 b b 县人民法院。 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辽宁省 a a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 月 日篇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按《中国律师文书范本》编写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划横线部分为可替换部分,参照中国律师文书范本制作,绝对准确、正版。) 申请人:李某某,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xx财经中心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电话:81971xxx,13661057xxx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孙某在19xx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xx年12月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xx财经中心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且双方户口所在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并未在海淀区居住满一年,孙某起诉时的租赁合同显系伪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

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依法做出公正裁定。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伟 年 月 日 申请人:李篇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

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xx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

托乡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x栋1单元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

纷案([2011]天民初字第535-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

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

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

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

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xx号,因此,本案应 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

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1年4月7日篇5: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锦屏 民族:汉 性别:女 年龄:51 委托代理人:徐xx 职业:律师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 申请人因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09年3月10日收到贵院已受理原告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本人的户口所在地是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但是在1996年底下岗后一直在越秀区大新西路连元街25号后座和文张念祖母戚伍莲双亲同住生活。现有现在大新西路连元街道部门的梅爱东、何志华、陈秀珠等给予的证明为证,证明本人确实居住此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诉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越秀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推荐第7篇: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信息)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信息) X因X诉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X 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在原告X诉申请人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申请人住所地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虽然是在

,但自2005年起长期在

工作生活。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是在

一工地受伤,即使根据原告陈述属实,侵权行为地也应该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

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本案中申请人自2005已经长期居住于

,即

是其经常居住地。

综上所述,本案当中三被告住址均为

,并且本案侵权行为地也是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该移送

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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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吕明军,男,1970年9月4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西四巷9号48号楼5单元302号。

请求事项:

申请人就吕沅姝(法定代理人王红)诉吕明军抚养费一案提出管辖异议,请求沙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中被告吕明军住所地,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西四巷9号48号楼5单元302号(见身份证)。因此,贵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本案管辖法院为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依照《民事诉讼法》与相关规定,申请人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请予准许。 此致

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一 年十 月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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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b市××有限公司

地址:b市××区××大厦××号

l 法定代表人:f 职务:经理

申请人因××省a市××商店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将该案移送至b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

申表人认为,本案中××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令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而,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b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请你院予以审查,依法处理。

此致

a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b市××有限公司

××年××月××日

篇2: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兴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篇3: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XX,男,白族,1976年2月15日生,云南省大理XXXXX职工,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XX职工宿舍402室,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申请事项:请求确定由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原告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 第八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月日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 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认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 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即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第八条仲裁条款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方式,该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均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已经具备仲裁条款的构成要件,根据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依法应当认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告知双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故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双方的仲裁条款,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附: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

推荐第10篇: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营口环渤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昌存 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钢铁村

申请人因与余元壁人才引进合同纠纷一案向营口市老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请求

请求营口市老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余元壁因劳动人事争议一事向贵委提出的仲裁申请,告知由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与余元壁合同纠纷一案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 案范围。

2011年6月30日,申请人与余元壁签订了《人才引进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工资、福利、双方权利义务、双方的违约责任等。从合同签订的形式、约定的内容均符合《合同法》中技术服务类合同的规定范围,并且双方除此合同之外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因此,营口市老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人才引进合同》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受案的依据是错误的。

二、申请人与余元壁签订的《人才引进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争

议诉讼管辖地为人民法院。

根据双方签订的《人才引进合同》第六条规定:“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依法起诉,由营口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意识自制”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使贵委认定依据该合同可以确立劳动合同关系,也应当尊重双方自愿订立其他合同条款的规定。因此,营口市老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依合同驳回余元壁因劳动人事争议一事向贵委提出的仲裁申请,告知由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营口市老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应依法驳回余元壁因劳动人事争议一事向贵委提出的仲裁申请,告知由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营口市老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4年9月12日

第11篇: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_________一案,向你院提出管辖异议。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2篇: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

申请人

【本文书由盈科律师研究院李小非律师提供】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申请人因与一案,[案号为:],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申请人实际的居住地址并不在,而是在,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因此,申请人认为贵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律师提示:此处填写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址,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综上所述,申请人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

第13篇: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郑州怡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建平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科技市场信息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新杰 职务:主任 申请事项:管辖权异议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该案件应当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人郑州怡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郑州铁路局下属企业,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高法[2004]47号文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或职工为一方当事人的下列民事、商事纠纷案件”第一款规定:“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对上列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在不违反法律和本规定的情况下,案件一般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该案件一方当事人属于铁路部门,根据以上有关规定,该案件应当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该案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州怡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2011年3月29日

第14篇:管辖异议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二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9〕17号)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六条 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第七条 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条 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九条 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第十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009年12月20日 京高法发[2009]526号)

市第

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已于2009年12月14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会议(总第248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与市高院立案庭联系。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程序,充分发挥立案审判职能作用,明确合议庭、承办法官、书记员的职责,保证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公正、高效的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高、中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包括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以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条款)或其他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情形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不应以管辖权异议审理。

第三条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第四条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0日,审理期限自立案次日起开始计算,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除外。

二、立案审查阶段

第五条 立案庭在收到案件后,立案人员应当对下级法院移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条件进行立案审查。

第六条 上诉案件应当有上诉状,上诉状应当合法送达被上诉人。上诉案件没有上诉状或上诉状没有合法送达被上诉人,案件不予立案,一律退回下级法院。

第七条 上诉人的诉讼手续应当完整、齐备,诉讼手续不完备的,案件不予立案,一律退回下级法院。

上诉人为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书、如有代理人,公民代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所函;

上诉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如有代理人,公民代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所函;

第八条 被上诉人应当提交答辩状,如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上诉案件的移送,但下级法院在移送上诉案件时对此情况应当进行说明。

三、庭前阶段

第九条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二审立案后,应当交由庭长分配案件,确定案件的具体承办法官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并于当日将案件移交合议庭,由书记员或承办人签收。

第十条 收案后,书记员应当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诉讼手续进行审查,经与当事人确认诉讼手续没有变化的,可以从一审卷宗中复印。

当事人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不包括二审,则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代理权限为代为上诉的,应当审核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限)。

第十一条 书记员在上诉材料审查完成后,应当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正卷)并登记在册,及时将案卷移交给承办法官。

卷宗可附《案件情况表》,列明当事人名称、联系方式、案件审理方式、立案时间、最后审限到期日等内容。

第十二条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可以采用召集当事人询问(谈话)后径行裁定的方式审理,也可以采用开庭方式审理,承办法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审理方式。

下列案件应当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

1、一审法院作出移送管辖的裁定时,未听取原告意见的;

2、双方当事人对确定管辖权的事实争议比较大,且通过一审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不能完全查明的;

3、上诉时当事人提供了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新证据;

4、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

5、其他需要询问的情况。

一审裁定可能错误需要改裁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后进行书面审理: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外地,参加询问比较困难;

2、案件有关管辖的约定比较明确,双方争议不大;

3、法律对管辖规定明确,双方对确定管辖的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

4、其他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承办法官在收案后的3日内,应对案件争议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以决定案件审理方式。

决定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或开庭的案件,由书记员安排询问或开庭的时间、地点,并将询问或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案件当事人。

决定书面审理的案件,书记员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案件审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以下事项:

1、法院决定采用书面方式审理,并征求其意见;

2、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并询问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如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有异议,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回避申请;

3、确认当事人的诉讼手续及代理人是否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新的诉讼手续;

4、明确送达地址。

四、庭审阶段

第十五条 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由承办法官主持,书记员记录,合议庭其他成员可以不参加。

第十六条 承办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宣布二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提出事实与理由,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十七条 在开始询问当事人之前,应当要求当事人填写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告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后果,《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作为法院法律文书唯一送达地址,按该地址送达视为法院合法送达,相关的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八条 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进行,如双方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同时到场,也可分别与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第十九条 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承办人应当围绕案件有关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及当事人争议焦点听取诉辩双方意见,如案件出现新证据,应当对新证据进行开庭质证;

决定开庭审理的,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审理。

第二十条 书记员应当真实、完整记录询问、开庭过程,庭审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五、庭后阶段

第二十一条 合议庭应当对案件及时评议,案件评议后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制作裁定书,案件评议、文书制作应当在审限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的撰写格式,适用市高级法院有关民商事裁判文书的总体格式要求,内容要反映有关管辖权问题诉讼的全部过程。

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首部,包括案件来源、案由、二审立案时间、合议庭组成人员、询问时间及当事人出庭情况。

(二)一审情况,包括一审起诉的简要事实、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主要事由、一审法院对管辖异议的认定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的裁定内容。

(三)二审情况,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事实依据,二审法院对管辖的认定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的裁定内容。

(四)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如异议成立则一审不交费用;如异议不成立则一审收70元,二审一律不收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准备维持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其它应当引用的条款制作裁定书。

对于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二审在查明事实后准备改裁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其它应当引用的条款制作裁定书。

第二十四条 裁定书制作完成后,由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共同校对。

第二十五条 裁定书制作完成后,承办人应填写《结案呈批表》,依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裁定书应当在审限内直接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当事人确认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

如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内进行公告送达,承办人应将公告内容拍照后,作为送达凭证附卷宗;当事人非本市辖区的,则应当在符合要求的报纸上公告送达。

第二十七条 裁定书送达后,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应当在3日内,在审判管理信息系统上粘贴文书并报结。

第二十八条 书记员应在案件审结并送达完成后7日内将一审卷宗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二审法院案件审结后,书记员应在3个月内将案件归档。书记员归档前,应当将案卷交由承办法官检查。

六、附则

第三十条 行政案件管辖异议的审理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高级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程序规范的说明

第二次全国立案审判工作会进一步明确,管辖权的确定和管辖案件的审理属于立案审判职能之一。为贯彻落实会议要求,经2009年2月24日高级法院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归口由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其他审判业务庭不再审理此类案件。

管辖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肇始环节,是案件进入实体审判的第一步,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对管辖及异议制度作了规定,但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程序,特别是如何处理管辖与法院主管关系以及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审理方式、裁判文书的制作、送达等程序问题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定。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归口立案庭审理后,这些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日益突出,迫切需要统一的规范。为进一步规范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高级法院立案庭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规范》作为重点调研课题,组织专人进行了调研,形成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规范》的初稿,在此基础上召开了高、中两级法院共同参加的研讨会,对初稿进行了研讨,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一、指导思想

本规范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第二次全国立案审判工作会议、2009年2月24日高级法院党组(扩大)会议要求,充分发挥立案庭的审判职能,做好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归口管理后衔接工作,围绕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总结案件的特点及审判规律,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进一步规范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全面提升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判质量与水平。

二、本规范所要解决的问题

本规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程序缺乏明确具体规定,造成审判实践中作法多样、不统一,特别是对当事人管辖权异议处理简单化,使当事人的程序救济权利得不到充分行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公正审理。例如:审理方式方面,出现法院不开庭、不谈话、不见当事人,在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情况下即进行裁判;审判公开方面,案件没有落实回避制度即裁判;文书制作与送达方面,当事人上诉后代理人二审没有代理权,给法院的审理工作造成困难,裁判文书无法送达;裁判文书制作简单,不能反映管辖权诉讼的全过程等。

三、主要内容

本规范包括总则、立案审查阶段、庭前阶段、庭审阶段、庭后阶段、附则六个部分内容。

--总则 主要内容:

明确了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属于高、中级法院立案庭的审判职能,并对案件审理的审限、适用的程序等作出规定。

对管辖与主管的关系进行了规定。

当事人以订立仲裁协议(条款)以及其他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情形为事由,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是否作管辖异议处理。

主管是解决人民法院与法院之外其他部门之间分工问题,管辖是解决人民法院内部之间对案件的分工问题。当事人提出的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或条款等涉及主管问题的事由,不属于管辖解决的问题。当事人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应当进行审理,如异议成立则应裁定驳回起诉,对当事人提出主管问题,一审法院不应以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

--立案审查 主要内容:

针对审判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一审法院移送上诉案件时不符合上诉条件的两个问题,规定了二审法院立案审查的具体内容以及处理方式。一是一审法院应向当事人合法送达一审裁定书和上诉状,二审法院审查后,对没有合法送达即移送案件的,因不符合上诉条件应退回一审法院。二是上诉人应提交完整、齐备的诉讼手续,对上诉人诉讼手续不完备的,应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案件因不符合上诉条件应退回一审法院。

--庭前阶段 主要内容:

针对不同的案情规定了案件的三种审理方式:开庭审理、询问审理、书面审理,并对三种审理方式适用的具体情形作出列举式的规定。

对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作了规定。

--庭审阶段 主要内容:

对开庭、询问的具体审理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庭审过程中法官及书记员的职责。

--庭后阶段 主要内容:

对案件的评议、文书的制作、案件的审批、审限的计算、延审报请、案件报结、归档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附则 主要内容:

对行政管辖异议处理的原则及规范的解释问题进行了规定。

北京市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 ) 民终字第

上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审原告)×××,(自然人写: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住×××)。或(法人写: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自然人写: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住×××)。或(律师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同上)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同上)。

上诉人×××(以下简称×××)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

人民法院(20 ) 民初字第

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书面审理: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开庭写: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询问写: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年××月××日召集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询问,上诉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一审中起诉称:(简要叙述原告起诉的事由)

一审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后,被告×××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管辖的认定、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

一、驳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二、将本案移送×××法院处理)

×××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简要叙述上诉理由及上诉请求)

针对×××的上诉,被上诉人×××答辩称:(简要叙述答辩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关于管辖的认定)

1、异议不成立,一审法院驳回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异议不成立,一审法院裁定移送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北京市

人民法院(20 ) 民初字第

号民事裁定;

2、本案由×××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3、异议成立,一审裁定移送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4、异议成立,一审裁定驳回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北京市

人民法院(20 ) 民初字第

号民事裁定;

2、将本案移送×××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二 Ο 一

书 记 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程序,充分发挥立案的审判职能作用,保证指定管辖案件公正、高效的审结,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指定管辖案件包括:

本市辖区内下级法院之间、本市辖区下级法院与外省市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1、受诉法院在编干警及其近亲属或离退休人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2、受诉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3、受诉法院为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

4、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

第二条 高、中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指定管辖案件。

第三条 中级法院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

1、本院辖区内不同下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2、本院辖区内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第四条 高级法院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

1、分属不同中级法院辖区的下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2、本市辖区内下级法院与外省市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的;

3、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第五条 立案庭在收到下级法院移送的指定管辖案件后,应当对案件编排案号并登记,由庭长确定案件的承办法官,内勤应于分案当日将案件移交到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签收。

第六条 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报请时应报送《申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指定管辖请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的来源及受理情况;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案由;

(三)基本案情;

(四)管辖权争议的具体事由(或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审理、不方便审理的事由);

(五)就管辖权争议的协商情况及结果;

(六)报请法院意见及法律依据。

第八条 报送材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起诉书或公诉书;

(二)主要证据材料;

(三)法院依职权移送案件的,移送法院的案件移送函;

(四)因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而移送案件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管辖异议申请书、移送法院生效管辖权裁定书复印件;

(五)移送法院与受移送法院就管辖权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工作记录;

(六)刑事指定管辖案件应当提交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的决定书;

(七)承办法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九条 承办法官收案后,应当对下级法院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要求报请法院于五个工作日内补充齐备,逾期退回报请法院。

第十条 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应当在60日内审结,并制作《指定管辖通知书》,《指定管辖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定管辖涉及的下级法院;

(二)下级法院关于管辖权争议的主要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上级法院关于指定管辖的决定及法律依据;

(四)关于案件移转的要求。

第十一条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应当在7日内审结,并制作《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定管辖涉及的下级法院;

(二)上级法院关于指定管辖的决定及法律依据;

(三) 抄送被指定管辖法院的同级检察院。

第十二条 承办法官作出《指定管辖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后,附下级法院报送的《请示函》及相关材料报请审批。

《指定管辖通知书》由庭长审批。

《指定管辖决定书》由主管副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指定管辖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审批后,由书记员负责加盖院章,于3个工作日内下发给下级法院。

第十四条 对下级法院与外省市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承办法官按法律规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十五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请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案件管辖权争议的基本情况;

(二)与外省市法院的协商情况;

(三)我市法院的意见及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 承办法官作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后,附下级法院报送的《请示》及相关材料逐级报送主管副院长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指定管辖的请示》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后,由书记员负责加盖院章,并附本院协商工作记录、下级法院报送的《请示》及相关材料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给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管辖争议案件作出指定管辖后,承办法官应当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转发或制作本院的《指定管辖通知书》。

第十九条 管辖权争议案件审结后,书记员应当在7日内将案件材料订卷。

案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卷案号、承办人姓名、书记员姓名;

(二)收案时间及结案时间;

(三)下级法院《申请指定管辖请示》;

(四)起诉书、公诉书及与管辖权争议有关的主要证据材料;

(五)汇报笔录;

(六)本院《指定管辖通知书》,如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案件包括《申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通知书》;

(七)案件审批表;

(八)向下级法院送达《指定管辖通知书》的凭证;

(九)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

第二十条 书记员将案件订卷后,将案卷送交承办法官审核检查,如无误,承办法官签字后,由书记员按照案件案号顺序进行归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指定管辖案件按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处理,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高级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说明

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是人民法院立案庭的重要审判职能,为进一步加强该类案件审理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审判质量与水平,高级法院立案庭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形成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的初稿,并召集高、中两级法院共同参加的研讨会对初稿进行了研讨,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一、本规范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规范所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指定管辖适应的情形做了规定,但该规定比较原则缺乏操作性,特别对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具体程序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造成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作法多样,缺乏统一的标准,致使指定管辖案件长期没有纳入现行的法院审判管理系统,影响了该类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解决指定管辖案件审理的程序规范问题,是司法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

二、指导思想

本规范的指导思想是:以《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为指导,在总结已有司法实践成熟经验基础上,加强指定管辖案件审理程序的规范化建设,力争将指定管辖案件纳入现行审判管理系统,不断提升审判质量与效率。

三、主要内容

本规范包括报请指定管辖案件的范围与类型、受理的条件、审理流程、附则四部分内容。

――范围与类型

对指定管辖案件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高级法院与中级法院对指定管辖案件受理的范围与类型。

――受理

对下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需要提供的材料,报请指定管辖前发生管辖权争议法院之间必须进行协商处理的前置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审理流程

对案件受理后,案件的分配、案号的登记、案件的审理方式、审限、结案方式、结案后的报批程序、法律文书的制作格式及要求、文书的送达、案件归档等具体流程作了详细的规定。

案号是一个案件在法院审判管理系统的编号与代码,长期以来,指定管辖案件一直没有案号,导致该类案件无法纳入现行审判管理系统进行科学管理,在目前纳入审判管理系统尚不具备成熟条件的情况下,规范规定高、中级法院立案庭可暂编立案庭庭内的案号,实现对该类案件的科学管理。

审限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效率的管理与规范,长期以来,指定管辖案件的办理没有具体的审限规定,导致该类案件审理期限自由幅度过宽,严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本规范针对民事、刑事案件的不同特点,对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附则

由于行政案件的指定管辖具有特殊性,附则对行政案件的指定管辖审理规范作了单独规定。

第15篇: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 辖 异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XXX,男,1952年05月3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申请人:XXXXXXXXXXXXX,男,1956年04月03日出生,回族,文盲,农民,住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申请人:XXX,男,1954年07月28日出生,回族,文盲,农民,住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申请人:XXX,男,1963年11月0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申请人:XXX,男,1940年12月0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XXX,男,39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运输个体,住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X.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2016年05月0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诉至同心县人民法院侵权纠纷一案案号(XXXX)宁0XXX民初XXXX号,基于本案的特殊性,申请人认为本案贵院无管辖权,应由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该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是:由涉嫌侵权的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申请人作为被告,其被控侵权事实发生在吴忠市利通区古城镇,申请人的住所地也在吴忠市利通区,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理由如下:

(1)本案中,根据原告所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事实理由部分提到的侵权行为地在吴忠市利通区申请人所有的基本农田里,侵权行为也发生在吴忠市利通区申请人所有的基本农田里,侵权行为与侵权事实都发生在吴忠市利通区,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即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管辖。

(2)本案中,申请人作为被告,其住所地是吴忠市利通区古城镇,那么,如果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则也应由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管辖。

3.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就是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体现了抑制原告滥诉的原理,而本案中,由于原告与申请人发生侵权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吴忠市人民政府违法征收土地一事,吴忠市人民政府因给申请人施加压力拖延时间而故意让拆迁人员在离被告住所地较远的法院起诉,给申请人带来更多的困难而屈服于吴忠市人民政府。因此,申请人请求贵院维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抑制原告恶意诉讼的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同心县人民法院

2016

申请人:

年05月07日

第16篇:交通事故上诉状

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文

篇1:交通事故上诉状

交通事故上诉状[格式样本

]

交通事故上诉状(二审)

上诉人:xx,男,汉族,19xx年10月20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栈街xx号。被上诉人:xxx,女,汉族,1994年5月1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母),女,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6)管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错误。

发身交通事故时,被上诉人仅系11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的技术、熟练程度及经验等均不能达到常人的技术水平、标准,再加之被上诉人驾驶自行车高速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因此,被上诉人未满12周岁擅自在机动车道上驾驶自行车高速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显然错误。

2、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仅11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行驶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事情,作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对其进行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作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履行监护义务,没有保护被上诉人的人身安全,致使违反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高速行驶。显然,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而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3、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事故车辆的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肇事司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错误,应以纠正。

上诉人与肇事司机虽系雇佣关系,但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是肇事司机,而不是车主上诉人,根据“谁侵权,谁赔偿”的基本侵权法原则,肇事司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雇主责任、义务帮工责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第1条第3项规定:“赔偿权利人只起诉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赔偿权利人释明另一方应当参加诉讼的必要性,经释明后,仍坚持不起诉另一方的,视为其放弃对另一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并列明当事人。在判决承担责任时只需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一方应承担责任的份额作出认定即可,

对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的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的份额不予判决。”而一审判决对直接侵权的肇事司机不与追加参加诉讼,对其肇事司机的重大过失也不予查明,不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仅认定上诉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而肇事司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拒不承担任何责任,严重错误,致使适用法律错误。

三、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1、被上诉人申请一审人民法院进行残鉴定时,未经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一审法院就径直委托郑州市陇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一审法院未经双方协商就径直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且上诉人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严重错误,被上诉人的伤情根本不构成9级伤残。显然,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判不论决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且程序违法,因此,上诉人特依法提起上诉,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篇2: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张三(化名) 住址: 身份证号: 原告二: 住址: 身份证号:

被告一: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钟七 住址: 身份证号:

被告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四: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在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等共计738234.5元;

2、判令被

二、

三、四在上诉请求1中被告一保险责任范围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2014年4月25日被告二驾驶粤B5498解放重型牵引车、粤A4558挂华昌牌重型半挂车从寮步方向往南城方向,发生交通事故,车身从郭二身上碾压过去,造成郭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的粤B5498解放重型牵引车所有人及实际支配人为被告三;粤A4558挂华昌牌重型半挂车的所有人为被告四,实际支配人为被告三;肇事车辆投保单位为被告一。2013年7月4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作出东公交认字[2014]第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二与被害人承担同等责任。

事发后,被告从未出面协商处理,至今未给家属一个交代。由于被告钟**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本次事故,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

二、被告三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及实际支配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起诉金额计算附表:

篇3: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本

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张某,男,30岁,汉族,司机,地址:

被上诉人:李某,女,30岁,汉族,无业,地址:

原审被告:马某,男,38岁,汉族,车主,地址:

上诉人因不服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新民五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二、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合理分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故使上诉人承担的赔偿费用超出了法定的标准,故提出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以纠正一审判决的不合理裁判。

一、误工费的计算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吴俊林在住院期间,一直声称自己是下岗职工,没有收入来源,但在开庭时,却出示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工资证明。证明吴俊林的工资为1900元,另外每个月支付其通讯费150元,合计2050元。上诉人认为,这份证明明显是不真实的,另外,工资的损失不应当包括通讯费,因为通讯费是员工在工作中需要联系业务而由单位支付的费用,并不是收入来源,不能算作工资,故工资不能够按2050元进行计算。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0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一审法院没有听取上诉人的一审答辩,做出错误的判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交通费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故要让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那么应当以吴俊林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作为作为计算的依据,而一审法院以伤残鉴定作为计算的依据是明显错误的。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案的一审原告吴俊林没有能够证明其花费的交通费与自己的住院有联系,特别是在时间上,其提供的票据与其住院时间根据不能够一致,而一审法院滥用审判权,支持了吴俊林的交通费的请求,是错误的。

三、关于吴俊林的医疗费,也有一部分与要次交通事故无关。

从医院的病历中可以看出,吴俊林在治疗过程中,用了进口的贵重药品,有与医院签订的“使用贵重药品协议书”。另外,有明显与本案无关的治疗和用药。在医院的病历中,看到吴俊林在住院期间治疗了一些与脖子无关的病。所以,这部分费用应当予以减除,而一审法院全

额支持了其医疗费14109元是错误的。

另外,本案的具体侵权人是上诉人,而与刘英武无关,故不应当由刘英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总之,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在计算上都存在一些明显错误,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此 致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9年8月17日

第17篇: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族,××××年××月××日生,住四川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族,××××年××月××日生,住×××××××××××××。

上诉人因客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09)旺苍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现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被上诉人2006年1月4日搭乘上诉人所有的挂靠于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客车,由于道路不平正常颠簸至被上诉人脊椎受伤。被上诉人于2006年5月24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诉由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12月25日该院作出判决,上诉人不服向贵院提起上诉,贵院以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为由于2007年7月2日裁定发回重审。案件发回一审法院后,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并于2008年6月25日作出案号为(2007)旺苍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驳回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不服该判决于2008年7月5日向贵院提起上诉,但在贵院未作出任何裁判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于2008年9月25日撤回了上诉。撤回上诉后,被上诉人又于2008年12月20日就本案事实以客运合同纠纷为诉由重新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判决。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于2008年9月25日撤回对旺苍县人民法院(2007)旺苍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的上诉后,该判决就已经成为生效的民事判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对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再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申诉处理。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以一审重新受理该案,并作出了与(2007)旺苍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完全相反的民事判决,不仅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而且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生效民事判决的既判力。

但一审法院在(2009)旺苍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中却混淆了“民事案件案由”和“民事法律事实”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两种不同的诉讼行为,错误的适用法律规定,认定本案被上诉人的重复起诉行为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

首先,一审法院混淆了“民事案件案由”和“民事法律事实”的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一审判决认为虽然被上诉人两次起诉源于相同的法律事实,但人身损害赔偿和运输合同是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并由此认为被上诉人针对同一事实的重复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显

然,一审法院错误的理解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和运输合同是由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两个不同诉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阐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公报案例(2004年第十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精神,认定“一事不再理”的标准是同一法律事实,而不是由法律事实产生的不同法律关系和诉由。本案中,被上诉人先后选择的“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和“运输合同之诉”都是源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车上受伤”这一法律事实。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重复起诉行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其次,一审法院错误的适用法律,混淆了“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两种不同的诉讼行为。“撤回起诉”是指当事人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作出一审裁决前,撤回其一审诉讼请求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诉讼行为的终结。“撤回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决前,撤回上诉请求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有二:1.一审判决未超过15天上诉期,则当事人仍有上诉权;2.一审判决超过了15天上诉期,一审判决生效。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的规定,认为其再次受理被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但该条被规定在“

九、第一审普通程序”一章中,说明该规定是针对当事人在一审中撤回起诉的情形而言的,而不适用二审撤回上诉的行为。本案中,被上诉人显然撤回的是对一审判决的上诉,不论在法律概念上还是法律适用上,都不可能是一审中的撤回起诉。因此,一审判决没能正确区分“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两种发生在不同诉讼阶段行为,并错误的适用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在二审法院没有作出裁判之前撤回对(2007)旺苍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的上诉时,该判决就成为了生效的民事判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五)项的规定,被上诉人只能申诉,而不是变更案由再行起诉,一审法院亦不应当按一审案件受理而应当按申诉处理。

再次,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上诉人提出的其他答辩理由只是进行简单罗列,却始终没有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抗辩理由置之不理,不仅侵害了上诉人的辩论权利,而且也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基本原则,令上诉人难以服判!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错误的适用法律,将被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行为混淆为撤回起诉,对已经被生效的判决确定的案件再次受理并作出与已经生效判决矛盾的判决,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一事不再理”原则,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同时,一审判决没有阐明不予采纳上诉人其他答辩理由的原因,侵害了上诉人的辩论权利。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

(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改判。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第18篇: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某业主诉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逸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XXXX。 电话: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富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桥梓口如意大厦788号。

法定代表人:柴鸿燕职务:董事长

电话:XX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0)雁民初字第35X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自2005年10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即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要求被上诉人增加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X圆(Y:X.00);暂计算至2010年5月6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X圆(¥:X.00),请判决并执行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维持一审判决的第

二、

三、四项。

三、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即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因房屋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金人民币X圆(¥:X.00)。

四、本案

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少判逾期交房屋违约金,严重损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

(一)一审判决将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的截止之日定为被上诉人发出验房通知之日,系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严重错误。在2009年11月23日的一审庭审过程中,经同案审理的原告先生的代理人向被上诉人追问,被上诉人明确承认了下列事实:

一、2007年7月,被上诉人下发交房通知时,被上诉人所建设之房屋未通过竣工验收。

二、直到一审庭审当日,被上诉人所建设的房屋仍然不具备“两书一表”。至于何时可以提供完备的交房材料,被上诉人表示“不清楚,无法确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

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因此,2008年7月24日,被上诉人发送验收房屋的通知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诉人在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在同案审理的先生诉被上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并没有将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日定为被上诉人发出交房通知之时。一审法院针对同一事实,居然采取两种明显不同的标准,既严重违反了法律,也自相矛盾。

二、一审法院证据采信错误,在确定逾期时间时“酌情从被上诉人逾期交房期间中扣除480天”缺少法律依据。

本案庭审中,被上诉人已认可其延期交房已构成违约的基本事实,但主张在计算违约金时,减免21个月的违约金。被上诉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三组证据:一是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上诉人公司的公章、财务印章及公司财务账本在2006年4月13日至2007年10月22日由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暂扣,据此应减免18个月的违约金。二是雁塔区建设局下发的《通知》,证明因地震原因,工地无法施工,应减免2个月的违约金。三是雁塔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所下发的《通知》,证明因为政府创卫工作需要,涉案房屋所在的工地停止施工,应当减免1个月的违约金。一审法院基本采纳了被上诉人的主张,酌情从被上诉人逾期交房期间中扣除480天,此判决在法律上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关于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证明》。

1.该《证明》形式上不具备合法性。

首先,该《证明》缺少法定的必备的形式要件。从证据形式上看,该《证明》属于单位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司法系统认可的单位证言提交方式,即单位证人可以出具书面证言,但在书面证言上要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章;要求法院必须审查单位证明文书提交形式的合法性。而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明》,仅有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加盖的公章,没有任何签字,故在形式上是不合法的。

其次,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不具备对外出具《证明》的主体资格。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是莲湖区检察院内设机构,其公章只能在检察系统内部使用,不能对外。莲湖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权对外出具相关证明。

2.该《证明》未接受法庭质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证据规则》第55条第1款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据规则》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根据以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证人,无论是自然人证人还是单位证人均应出庭作证。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莲湖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作为出具《证明》的单位分支机构,没有派员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庭询问,使上诉人无法质证,无法确认其证明内容的真实性。

3.该《证明》内容极其不严谨,于法有悖。

首先,该《证明》称“陕西富鑫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挪用公款”,不符合检察院办案的规则。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有是自然人,不可能是单位。检察院不可能犯此低级错误,将作为单位的被上诉人当成挪用公款罪的嫌疑犯。

其次,该《证明》落款为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然而加盖的公章却是其内设机构反贪污贿赂局的。检察院对外出具文件具有严肃性,不应当出此错误。合理的解释就是该《证明》不可信。

4.即便该《证明》内容为真,也不能成为被上诉人减免违约金的合法理由。 首先,双方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应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交付房屋;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检察院《证明》,检察院扣押被上诉人公章和财务账本的时间始于2006年4月13日;此时,被上诉人已逾期交房达191日了!

其次,从《证明》内容来看,被上诉人系因其公司涉嫌违法犯罪而被司法机关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其过错在于被上诉人违法经营或管理不善;若检察院是违法办案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被上诉人可依法提请国家赔偿。

第三,被上诉人主张因检察院扣押公章和财务资料,公司无法运作,该主张在实践中也是不能成立的。相反,有证据显示在此期间被上诉人仍在对外出售房屋及进行各种交易。单位公章和财务资料被扣与工程停工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在实践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签字或者公司控股股东签署授权文件,授权某人行使公司权力,公司仍然可以对外签署合同,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账本被扣时,公司可通过记临时账的方式记录财务运行的情况。被上诉人称因公章和财务账本被扣导致公司停止运作,只有两种可能:一是被上诉人向法庭作了虚假陈述,真实情况是被上诉人公司一直未停止运作,涉案工程停工另有隐情;二就是被上诉人欠缺基本管理水准,根本不懂得公司运作。若是后一种情形,则完全是被上诉人主观原因所致,而非司法上所认可的“客观因素”或“不可抗力”。

因此,被上诉人提交的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证明》在形式上不具备合法性,在内容上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有权迟延交房,该《证明》不应当成为确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二)关于地震而导致的延期。

发生地震时,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证明》,检察院已将公章和财务资料发还给被上诉人达200日。被上诉人在此期间仍未积极组织施工,因地震导致工期再次拖延,其过错完全在被上诉人自身。

(三)关于因“创卫”而导致的延期。

西安市政府启动创办国家卫生城市的相关工作是2004年,发生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任何一个建设工程的业主都应当对于政府的此项计划有所预见,并据此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创卫是一项常规工作,各单位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应当严格遵守政府的规定,保护环境卫生。且政府相关部门下发整治通知,并未要求各工地停工,只是要求各单位在规定期间内整改,以达到法定的环保标准。因此,一审法院无权以被上诉人支持创卫工作为由予以延期。

三、退一步讲,即使被上诉人主张的三项减免理由在法律上成立,判决被上诉人减免480天的违约金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事实上,在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从未告知上诉人导致其迟延交房的原因;直至上诉人起诉后,在庭审当日,被上诉人才以检察院办案、地震、创卫等三项理由要求减免违约金。因此,被上诉人未依双方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法院无权判决延期。

四、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降低购房款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并未变更设计图纸施工,没有违约”为由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违法。

首先,被上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从未将设计施工图纸作为证据提交,而一审法院却以未经公堂质证的资料作为定案依据,直接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确定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基本原则。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应由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交付房屋改变的建筑事项,无论是否经过行政机关审批或者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均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开发商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相关案例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2期)原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房屋层高为4.8米,被上诉人私自将其变更为3.5米,已使所购房屋大为贬值,一审法院无视这一基本事实,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直接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采信严重错误,针对同一事实却适用两个完全不同的标准,是典型的枉法裁决。上诉人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纠正一审判决所犯的错误,还上诉人公道!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逸民

二O一O年五月五 日

第19篇: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请求事项:

改判确认自1999年至今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法院没有查明事实而主观在原审书明“经审理查明:-----在桑种培育、桑田管理中需要一定数量的农民工,这些从业人员均系被告单位当地和周边的农民工------,就无需再找象原告一样性制质的农民工到被告处工作。为此----”。以上这些内容在开庭笔录中没有,而是由一审法院凭空臆造的事实。事实表明上诉人自2000年2月到被告处上班是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长期从事一定的劳动,且工作过程中受被上诉人的管理,并按照工作日支付工资,如超产则在年底另行进行奖励。上诉人的管理方式与别的工友一样,不存在临时劳务性质的雇佣。

2、上诉人的请求事项没有过时效。在一审开庭过程中被上诉人自始自终都没有举证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相反双方一致认可自2009年后每年向上诉人等人发放工资,对此足以说明双方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且为劳动合同关系中止状态。

3、一审法院没有认识到被上诉人为企业性质用工,不为个人用工,故对此用工性质不能认为是劳务。被上诉人有能力支付上诉人等人的各项主张赔偿数额,一审法院似有同情被上诉人的单位,被上诉人也好象在案件中很是委屈一样(向法院陈述后面还有许多同种性质的用工,如一旦支持则后果严重,其实这是被上诉人的一种小把戏,实际上象上诉人这种用工性且存续发放工资的只有这几位工友),事实上上诉人等十人在本案中一直与被上诉人发生劳动合同关系,且没有其它职业,为长期性用工,本案中十人中有的工友其户口也迁入被上诉人处,有的上诉人在家一直没有农田承包,如不予支持上诉人等人请求,将使得上诉人无生存之本,连农民都不如。

二、一审法院法律认识错误。

1、没有分清劳务与劳动合同关系。

2、没有理解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中止、中断等相关法律。

3、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实也为解决本案的一个有效途径,如法院不支持将会严重影响上诉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会使被上诉人从中取得不当得利。因为被上诉人所属地块可能存在发包他人,可能存在拆迁、征收,而对这些事处理时不能妥善处理原所属工人相关事宜,将使矛盾进一步恶化。权衡双方利益,上诉人的主张也符合相关事实,也符合相关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结合,否则一味地偏袒被上诉人,将是枉法裁判行为。

上诉人:

第20篇:交通事故上诉状

交通事故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丁x,女,198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友谊街x号院x号楼x号。系死者张x之妻。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xx,男,1949年5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熊儿河路xx号院xx号楼x单元xx号。系死者张x之父。

上诉人(一审被告):国xx,女,195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xx号院南院x号。系死者张x之母。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曹俊峰,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XX,男,195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XX乡XX村X组XX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XX,男,198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XX乡XX村X组XX号。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1年8月14日(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的第二项内容,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中原区人民法院(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中的第二项,并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谢XX驾驶车辆与张X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张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上诉人谢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被上诉人谢XX未按照驾驶证上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且未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应当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被上诉人谢XX负有严重的过错责任。且在交警队和法院庭审中多次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被上诉人谢XX都拒绝出示。其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且在客观上也影响了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划分,同时也使上诉人错过了向交警部门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的机会,其行为是在恶意规避自己的责任。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合理判决,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法院庭审的一个重要功能。鉴于被上诉人谢XX拒绝出示驾驶证的行为主观上有逃避责任之嫌,我们有必要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维护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前提下,根据自由裁量权,增加被上诉人的责任承担比例,以维护案件的公平公正。

二、死者张X没有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被上诉人谢XX驾驶的车辆和张X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责任,后张X因抢救无效死亡。因张X的过错导致其应当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张X从这一层面上属于侵权人。其因违章驾驶所导致的侵权赔偿责任系侵权之债,属于其生前个人债务,应当以张X的遗产进行赔偿。而张X生前并没有遗留任何个人财产,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张X的生前债务包括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侵权债务应当归于消灭。法院判决上诉人丁X、张X和国XX赔偿原告谢XX医疗费于法无据。

三、上诉人丁X、张XX和国XX均表示放弃对死者张X遗产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根据此法条的规定,上诉人丁X、张XX和国XX等三人因为放弃继承死者张X的遗产,也就没有为死者张X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债责任的义务。因此,三上诉人无须对死者张X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1年8月14日(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的第二项内容,并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丁 X

张XX

国XX

二0一一年九月八号

管辖异议上诉状范文
《管辖异议上诉状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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