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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涉烟案件移送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2 20:10: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大涉烟案件移送若干问题

作者:小小烟民 更新日期:2010年4月1日

烟草在线专稿

近年来,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紧紧围绕行业主要工作任务,严格按照国家局党组提出的“节奏要快、标准要高、工作要实、状态要好”的“四要”要求,不断深化打私打假工作。在各职能部门的协助配合下,查获的案件逐年增多,相应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涉烟案件也在增长。在这些案件的办理过程当中,由于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对于案件移交的细节问题强调得并不是很细致,给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所查获的个别案件在移交过程和移交后都带来了很多不便。

比如说,现在的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形式越来越严密,一般都是由上线组织采用单线联系等手段联系驾驶员等一些作案人员,并且所使用的联系方式都是不登记的户头,在驾驶员、搬运工人等被抓获的同时,上线就切断联系,给烟草专卖机关的查处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处。因为一般的查处中都只能抓获负责运输工作的下线人员,货主闻风而逃后就缺少了该案件的犯罪主体。在移交公安机关后,限于公安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原因,无法进一步开展案件,并且已经立案的案件,在实际操作中不便于撤案,致使案件进展往往陷入僵局。

另一方面,部分地区联合运管部门在开展打击非法涉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当中,也发现了一些查处重大涉烟案件不利的因素。一般的被查处过有涉烟运输行为的物流企业、快递公司负责人员,基本都与违法托运的当事人有联系。往往我们这边一查处非法托运的卷烟,当事人马上就收到了相关的消息,同时关闭未经登记的联系电话,使案件的进展受阻。同样,该方式也切断了追根溯源的源头,在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后,无法查明相关的违法犯罪主体。

那么,应该如何打破这一制约烟草专卖执法的僵局呢?首先一点就是要集多家意见,多余相关的职能部门召开协调会议,探讨几个部门间都能行得通的解决方案。同时,根据前期的合作经验,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尝试着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作如下探讨:

明确需要移交的案件范畴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什么样性质的案件需要移交等问题,但是涉及到烟草这些部门的细微方面,规定较笼统,无法明确给出特定的标准。按照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及现实操作来看,一般都是涉烟案件案值达5万元以上的案件开始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由于前面说到的实际操作上的问题,我们是否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探讨适合现阶段案件移交的相关规定:

根据查获案件的案值,仍旧按照原先的标准,即案值达5万元以上便移交公安机关查处;而公安部门查获的案件当中,案值未达5万元标准的则移交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查处。

根据案件的违法事实的情节,一般的查获非法运输等案值较大的涉烟案件,违法事实都是比较清楚的,案件的定性也基本可以达到量刑的标准。

根据案件的各项要素,主要考虑是否有明确的违法犯罪主体。因为违法犯罪分子的狡猾手段,一般查处的涉烟案件无法抓捕该批次卷烟的所有人,案件只能划为无主案件,这就使得移交后的后续查处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因此,是否能够商定这类无主的案件交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以烟草的相关法律法规立案查处?

规范移交案件的相关材料

达到追刑标准需要移交的案件,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该备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公安部门在接收案件后,开具相应的文书和手续;而公安机关查获的涉烟案件,又未达到追刑标准的案件,则需要备齐违法活动的初期调查报告、涉案物品及其他有关违法的材料等移交烟草专卖管理部门。

完善重大案件的移交手续

涉烟案件的移交即时对国家和法律负责,也是对公共利益的负责,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在移交相关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完善相关的手续,保证重大案件在查处到移交的过程都要是合法的。涉及到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的部门,要仔细斟酌,不断完善相关细节。

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涉及刑事案件的各项工作在公安部门及人民检察院的协助下得以顺利完成,主要还是依靠几个部门间相互的沟通和交流。在往后的各项工作当中,还需要三部门间经常召开联席会议,商讨利于各部门工作开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建立起经常性的联席会议制度。

由此基础之上,我们不妨协调公安、检察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查获具备以下条件的案件,须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公安机关:

涉案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真、假卷烟案件;

犯罪情节、事实清楚;

有当场抓获的或查证后的具体涉案当事人;

具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移交行政案件需要的其他相关要求。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查获涉案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真、假卷烟案件后,遇有以下情况的,需要查明相关要素后方可移交公安机关:

只有托运单据、外包装等标明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当场无法查实涉案当事人的案件;

犯罪事实、情节不清楚的;

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所规定移交案件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具备的。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查获5万元以上的真、假卷烟案件,经过查证后,无法查实本规定第二条第

1、2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规定有冲突的,从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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