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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烟移送案件的类型和追诉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02 12:39: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涉烟移送案件的类型和追诉标准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明知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追诉标准:

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直接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4)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5)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6)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7)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明知他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四、假冒他人专利罪

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明知他人实施侵犯专利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五、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追诉标准:

1.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 3.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4.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6.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7.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2)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鉴定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以上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

假冒伪劣烟草专用机械的鉴定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烟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六、走私普通货物罪

追诉标准: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

七、非法经营罪: 非法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涉烟非法经营,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5.知道他人涉烟非法经营而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

6.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涉烟非法经营而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

八、窝藏、转移赃物罪

明知是非法制售的烟草制品而予以窝藏、转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窝藏、转移赃物罪定罪处罚。

窝藏、转移非法制售的烟草制品,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九、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十、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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