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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起诉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26 15:07:22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房屋纠纷起诉书

房产纠纷起诉书范本

原告:———— 住址:————

电话:——————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购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购房合同成立,被告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定,被告应当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推荐第2篇:遗产纠纷上诉状

上 诉 人:陈素碧,女,1934年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木器厂退休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刘家台正街2号被上诉人:叶启均,女,195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木器厂退休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五江支路52号附1-2号

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撤销(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遗产纠纷上诉状。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

(一)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又作出(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换程序通知书决定转入普通程序。然而随后一审法院违背当事人自愿又将审判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并由独任审判员罗建于2005年11月9日以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案。这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直接影响到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各种程序权利,使得上诉人在一审中仓促应诉,导致了本案一审结果对上诉人极为不利。

(二)上诉人于2005年10月26日收到(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换程序通知书,一审法院将举证期限延长至11月5日,被告人于当日将调查取证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递交给了主审法官罗建手中。上诉方的证人将在一审中对影响本案的关键事实(即被上诉人是否对其父亲尽到赡养义务)进行举证,然而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却认定我方证人出庭作证不合法,不予采纳。而且在(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我方出庭证人刘红、胡万碧证言因何不予认可却未加以阐述。这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诉讼证据规则,从根本上导致了一审法院对本案关键事实认定不清。

(三)一审法院先判后审,明显司法不公。被上诉人领到判决书是2005年12月16日,然而一审法院判决书上的日期确是2005年10月7日。这明显是一审法院法官早在10月就已经拟定好了判决书,只等一审程序完结就可以盖章判决。一审法院漠视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庭审权利是典型的司法不公现象,望二审法院予认定,范文《遗产纠纷上诉状》。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被上诉人自1980年以来与家人基本不来往,对其父亲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同时对其父亲在1988年将房屋由41平方改建为85平方也没有作任何贡献,因此依法不应当继承财产。但一审法院却对以上事实毫不理会,也不予以认定。

(二)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存在被上诉人叶启均权利被侵害之事实,从而认为被上诉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属于认定错误。《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被上诉人自其父亲去世就知道其有继承权,且上诉人多次明确表示被上诉人未能对其父亲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当继承财产。因此被上诉人早就知道了其权利被侵害,但时日至今早已超过2年。更何况作为被上诉人应当负有证明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其一审不予以举证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此 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五年十二月 日

证 据 目 录

一、一审证人出庭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

证明内容:证明上诉人在一审中是依照法律规定提交证人出庭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

二、江北区人民法院邮寄(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换程序通知书的信封

证明内容:证明上诉人于2005年10月26日才知道举证时间延长至2005年11月5日;

三、被上诉人于1980年前后控告其父母暴力干涉婚姻的材料

证明内容:证明被上诉人与其父亲自1980年起就关系不和,说明被上诉人未对其父亲尽到赡养义务具有相当程度的可信性;

四、本案所涉房屋改建前后的产权证书

证明内容:证明该房屋改建前为41平方。

推荐第3篇:方丈遗产纠纷

王利明:“方丈遗产纠纷”服从法律还是宗教?

2012年09月22日 10:47 来源:新京报 作者: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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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生前的私人财产,理应允许其亲属继承。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本案所涉及的财产是该方丈的私人财产还是寺庙财产?这需要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

据报载,去年住在云南玉溪市某寺庙的方丈释永修不幸遇害。案发后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释永修存有400余万存款和20余万的债权单据。

其女认为,她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依据国家法律,僧人具有普通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信仰宗教的僧人也是中国公民,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在没有任何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僧人享受一般公民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根据继承法,其子女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但该要求被寺庙拒绝。寺庙认为,僧人四大皆空,不应有个人财产,自然也就没有遗产了。其所用和所持有的财产属于寺院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不能继承。

本案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十分重大的议题,即法律与宗教戒律的关系问题。 传统中国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对每个人来说,一生中最牵挂的,一是如何保护自己和亲人的身体安全,以及被称为“身外之物”的个人财产的安全;二是如何守护好自己的心灵,使自己心有所安。前一件事情是由法律来解决,而后一件事情在西方则往往要求助于宗教加以解决。

在西方社会,法律和宗教交织在一起,贯穿于整个西方文明发展史,因此,讨论法律问题自然离不开宗教。在政教合一的情形下,法律实际上是臣服于宗教的,如中世纪的寺院法,很大程度上不过是宗教的教规而已。中世纪后期,随着宗教与世俗权威的逐渐分离,政教合一统治的合法性开始动摇,法律作为一种主要的社会治理模式逐渐取得了主导的地位。到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条的修正案确认了政教分离原则,从而清晰地界分了宗教和国家的界限,既维护了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其基本理念是认为宗教是与国家无关的、私人的精神自由,属于个人信仰和思想自由的范畴。 在政教分离的情形下,国家的治理主要通过世俗的机制进行,而法律便是这一机制的主要形式。当然,如下文所述,尽管宗教在政教分离后退出了对国家治理的直接影响,但其作为背景性的社会规范,仍然在制度上、思想上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

在我国,儒、释、道统称为“三教”。但其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宗教,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儒学内容宽泛,包括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思想,也包括对大自然规律的认识和感知的哲学思想,还包括忠义、孝悌等修身做事的道德理念,因此不应简单以宗教加以概括。因此,儒学不能被视为宗教,也不应把孔子变成神。至于道、佛是否属于宗教,的确取决于宗教的概念如何定义,限于本文主题,对此不拟加以深入探讨。

总体而言,笔者倾向于认为,如果把宗教定义为以神为主体、以灵魂不灭为基础、以到达彼岸世界为精神追求,则中国传统上并没有此种意义上的、土生土长的宗教。所以,在上世纪20年代蔡元培、王国维等人提出以“美育代宗教”的观点,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结合中国自身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思想资源提出的解决方案。他们认为,人类的三种基本精神活动,“智识、意志、情感”,可以分别对应于科学、道德教化与美育,因此也就未必需要宗教。

正是因为中国传统社会缺乏一种与法律交织在一起的宗教,我们的宗教没有和法律混杂在一起,我们没有一种政教合一的传统。中国人历来相信“天理昭昭”“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但是仍未形成与西方宗教相类似的观念和信仰。

宗教与法律规则冲突时怎么办

宗教与法律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并共同服务于特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考察了西方国家宗教对其法治传统的影响,认为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为机械僵化的教条,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

我的理解,伯尔曼的观点实际上是指,在西方社会中,宗教的存在,很大程度上让法律具有了充分的正当性。因为,在早期西方社会,宗教戒律曾经是法律的基础。同时,法律的存在,也让宗教具有了规范性而不仅仅是抽象的道德教化。此外,宗教信仰的力量也确立了人们的一些基本的道德行为准则,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单纯靠法律的强制力来进行社会管理的不足。

宗教和法律的相似性,还表现在他们都是特定社会的一种文化。宗教与法律一样,也注重仪式。仪式在本质上是一种程序。而无论宗教信仰还是法律上的正义,在很大程度上都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来加以实现。在西方社会,法庭的神圣性受到了宗教仪式的影响。法官的袍服、法庭的布置、开庭前要求肃静、严格的出场顺序、誓言、致辞的形式、以及法庭上的各种仪式都旨在使正义的审判形式化、外在化。 法谚云,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要以看得见的形式伸张,而法庭的这种仪式安排,就是试图使正义的形式能够表现得更为充分。仪式性是宗教的固有特点,只要这些仪式和宗教活动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公共利益,法律就应当允许。

在政教严格分离的社会,法律毕竟是世俗的,宗教则是一种个人的信仰。法律和宗教有各自的调整领域,并且任何宗教都不能够违背世俗的法律,不能超越世俗的规则,宗教信仰也不能引导人们违背法律,这是全世界所普遍认可的。

例如,西方许多国家规定宗教不能进入课堂,教育应当与宗教分离,这或许与许多宗教的规则是相冲突的,但宗教仍然要服从法律的规定。再如,法律规定实行一夫一妻,这可能与某个允许一夫多妻的宗教教义相冲突,但宗教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否则,当事人仍然要受到法律追究。宗教只能在个人信仰自由的范围之内活动,而不能去干涉国家的政治、外交、军事、教育等领域。

还应当看到,在政教分离的体制下,宗教本身通常并不包含强制性的法律制裁。若有些行为既违背宗教教义,又触犯法律的规定,即便按照宗教的教义采取了补救措施,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要像宗教一样“被信仰”

我国实行政教分离政策。依据现行《宪法》第36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宗教自由,但任何宗教活动都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所有宗教人士作为公民,都应依法享有法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回到前面这个案例,我们认为,既然该争议涉及到财产问题,并且已经作为民事案件在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寺庙本身已经作为一方民事主体,而不是作为一种宗教团体来出现的。既然争议双方的争议在于财产问题,那么,法院应当依据国家法律作出裁判。

某人自愿出家之后,并不意味着其放弃了法律上的财产权,所谓“四大皆空”,只是佛教戒律对佛教徒心理状态的一种要求。但“空”并不等于“无”,否则,如果将“空”等于“无”,也等于否定了寺庙的财产权。

所以,笔者认为,僧人享有的财产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其生前的私人财产,理应允许其亲属继承。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本案所涉及的财产是否属于该方丈的私人财产或者是寺庙财产。这是需要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

伯尔曼从宗教的信仰出发,提出一个重要的命题,即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这句名言被法律人广为传颂,这或许是他研究宗教而得出的一个重要启示。 研究法律和宗教的关系,有助于树立一种对人类社会普遍尊崇的基本规则的敬畏。很多普适性的规则,如禁止杀人、盗窃、作伪证、欺诈,契约应当履行,损害应当赔偿等内容,在西方社会被通过宗教的形式固化为人们的道德信条,在我国也同样有所体现。

中国传统社会虽然没有宗教的传统,但是我们历来有“头上三尺有神明”之说。敬畏之心是对世间事物心怀尊重的态度,以最起码的道德底线规范自己,来守住自己的良心和灵魂,使自己不至于逾越道德底线。

当下那些行凶作恶的歹徒、鲜廉寡耻和贪得无厌的腐败分子、为追逐利益而制造危害他人生命健康食品的“奸商”,都在告诉我们:在一些人缺乏敬畏之心和道德底线的社会中,法律的应有作用也会受到限制。法律再好,也可能遭到践踏。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既要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好人民的身体、生命和财产,同时也要加强价值观的教育,劝导人们一心向善,守住自己的道德底线。这样,社会才能够真正和谐。

□王利明(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推荐第4篇:家装纠纷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住址,电话

被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住所:长安※※※※※※※※※※※※※※

法定代表人:胡※※职务:※※※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按装修合同承担违约金※※※※元。

2、责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中未履行事项及办理检验、质保等手续。

3、责令被告对原告就其擅自贻误工期行为进行书面道歉。

4、司法建议工商及家装主管部门,对不良家装公司加强监督管理。

5、本诉讼费及因诉讼维权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我在本市购买了一套面积不大的住房。装修时,因自己工作忙,缺少装修经验,就选择了被告公司。在装修中,被告公司管理层言行不

一、不讲诚信,对业主前恭后倨。公司内控严重缺位,工序混乱颠倒,业主利益毫无保障。被告公司无正当理由,延期竣工30余天,给原告带来了不少精神负担和经济损失。因此,很有一诉的必要。

2011年2月21日,我与被告公司总经理胡※※商谈的基础上,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当时也算很荣光的“总经理工程”)。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1年2月22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4月22日,总工期为60天”。装修方式为半包+主材。合同价款为※※※※元,被告公司要求原告以65%、32%、3%(工商局要求比例分别为:50%、45%、5%)的比 1

例分三次支付。具体为:签订合同付※※※※元、工程进度过半付※※※※元、竣工验收合格付※※※※元。

从2月23日(开工)前,本人支付款项※※※※元(收据为证)。其后,又于3月11日,支付款项※※※※元,但40天来该工程近乎停工状态。截止4月3日(距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不足20天),原告总共只见到3名工人,工程只完成了部分墙(地)砖的铺设和两个卧室一遍腻子。被告公司工序严重颠倒,卫生间5次防水失败后,在下层住户、物业反映强烈的情况下,竟然铺贴墙砖;在尚未进行电路改造的情况下硬刷腻子。

4月4日,本人找到公司老总胡※※反映情况,胡承认是自己公司的问题,并且令工程部加快进度,自己反复保证能够按期完工。但此后,除了第6遍防水外,工程还是没有重大实质性进展。

4月19日,本人再次找到公司老总胡※※,要求公司出具工程进度表。胡让工程部张经理出了一张便条(见附件),张在便纸上了:“明天(20日)9.30进瓦工,21日瓦工清场;明天(20日)批腻子,21号批二遍腻子,22-23包立管、厨卫吊顶,24号打砂纸、刷墙面漆一遍,第二天再刷一遍。”的保证(有字据为证),但就是不能落到实处。工程进度迟迟不能过半,地砖一直到4月20日晚才铺完。

4月25日上午(已违约3天)11:29分,该公司财务部发短信称:工程达到了中期过半标准,要求支付中期款。

鉴于前述首款支付过多,工程进展缓慢的教训,4月26日,本人在咨询西安市家庭装饰协会后,向公司交了整数款※※※※元(收据为证)。原因是:当时厨卫门、洁具尚未完全安装到位,不符合支付中期款的标准,但基于公平考虑,先交个整数,待竣工后统一结算。根据西安市工

商局2007版《合同》第11条第2款,“工程进度过半,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墙面、顶面基层工序要求全部完成,门、窗及木制品基础安装完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

5月2日,该公司洁具、门基本到位后,本人又交整数款※※※※元(收据为证),将中期款全部交清,并结了部分装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但该公司工程质量一直不尽人意,直到5月22日(违约已经1个月),尚有几处墙面开裂,厨卫门口、阳台、电视墙多处墙面发黄或块状凸起,卫生间门套松动,水泥墙面外漏。该日再次找公司老总胡※※反映后,终于争取到26日验收交房。虽然验房时,房子墙面局部存在乳胶漆涂抹不均匀,流坠、疙瘩等现象,缺少合同规定的相关材料。但原告实在是拖不起了,只求早点摆脱这个不依合同、不讲诚信的装饰公司,收了房。随后,本人主动到被告公司要求进行竣工结算,被告公司以本人延误中期款、不懂法为由,还反咬一口,作为总经理的胡※※,既不出面承担责任,又言语冷漠,态度蛮横,前恭后据,判若两人,狂傲的将人推到非诉不可的地步。

从合同规定竣工日期(4月22日)到工程实际竣工(5月23日)违约30余天。比照合同有关规定,按工程造价1‰及30天计算,应赔偿原告※※※※元。

关于厨卫防水问题。该公司工长虽称,厨卫防水自己亲自做了5遍,卫生间墙防水做到了1.8M高,但还是出现了漏水问题(物业主任、下层住户等可作证)。 本人原坚持:只认第六遍(卫生间)防水,不承担卫生间墙及厨房防水费用。但考虑到防水费用,最终会转嫁到最基层的最辛苦的工人师傅。虽然4月4日胡※※总经理也表明,防水算作中期款,已贴墙砖的卫生间防水不算,但本人还是声明放弃。

关于中期款的问题,《合同》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乙方为甲方施工项目以预算书上文字写明的为准,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的为准,竣工后进行决算”。被告公司将装修期间发生所有费用,算作中期款,于法于理无据,是经不住事实与证据的检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西安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提起本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附:

1、《西安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

2、被告公司盖章的收款收据五张 (复印件)

3、该公司张经理出具的工程进度保证单一份(复印件)

4、其他证据若干

推荐第5篇:民间借款纠纷起诉书

民间借款纠纷起诉书

原告:

,男,

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

,男,

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200元;

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14日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200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2011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60000元,另加计利息18470元,违约金61200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各项共计人民币142670元。

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

1、本起诉书一式三份;

2、借款协议复印件一份;

3、收条复印件一份;

4、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若干;

5、其他证据若干;

推荐第6篇:欠款纠纷起诉书[推荐]

起诉书

原告许友桂,男,汉族,1970年7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59号附611号,电话65669736.原告诉讼代理人王冰光,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837148510.

被告姚晓耐,女,汉族,1975年8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59号附611号,电话18737445190.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0000(玖万)元;

2.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50.41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6月9日起算,暂计算至2012年6月19日);

3.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本系夫妻,婚内口头约定双方实行AA制生活,即“各自挣钱各自花销,不对对方债权债务负责”。双方已于2011年9月21日离婚。2011年4月,被告因买房向原告借款五万元,当时未约定利息。2011年9月前后,被告以生意上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四万元。2012年5月18日,被告又以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一万元,并写下欠条一份。2012年5月20日和21日,被告针对2011年9月份的借款而先后向原告补写两万元借条(即欠条)两份。2012年5月26日,被告针对2011年4月份的五万元买房借款、2011年9月份前后的两次四万元借款以及2012年5

月18日的一万元借款,经与原告协商并经原告同意后,写下九万(玖万)元的欠款证明一份,并承诺于半个月内还清。如今,被告所承诺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不但不还款,还四处躲避原告追讨欠款。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附(相关证据及证明):

1.起诉状副本两份;

2.原告身份证一份(复印件);

3.被告身份证一份(复印件);

4.原告又名“许季军”的村委会证明一份(复印件);

5.被告于2012年5月18日所写的“欠条(借条)”一份(复印件);

6.被告于2012年5月20日所写的“借条”一份(复印件);

7.被告于2012年5月21日所写的“借条”一份(复印件);

8.被告于2012年5月26日所写的“(欠款玖万元)证明”一份(复印件)。

9.原告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推荐第7篇:房屋买卖纠纷起诉书[推荐]

房屋买卖纠纷起诉书

房屋买卖纠纷起诉书如何写?•以下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房屋买卖纠纷起诉书》的范文,仅供参考!

原告:李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电话:xxxx.

被告:张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xx年xx月xx日之前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然而直到xx年xx月xx日过后六个月,被告仍然未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其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的了原告的利益。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原告:薛某,女,汉族,1977年*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嘉园三里乙*号楼*室。

联系电话:、1370116**75

被告:薛乙,女,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号院*室。

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宠各庄镇工业西区**号,法定代表人刘某。

联系电话:010-6722**91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首付及还贷购房款共计 元人民币;

2、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购房款利息共计 元人民币;

3、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薛某与被告薛乙系姐妹关系,一直以来,双方经济往来频繁,而且,基于姐妹真情及日常行为习惯,没有刻意对每一笔财务交割书写凭证,更没有专门签订书面合同。XX年5月30日,原告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819899),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园庄西街商品房一套,房屋单价1623000元人民币,原告首付1282700元人民币,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支付。XX年9月14日,原告办理入住手续,但尚未取得产权证。200 年 月 日,被告薛乙声称自己非常喜欢原告所购买的该房屋,并要求原告将房屋转让给自己。原告基于亲情考虑,随即同意但表示需要开发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可,200 年 月 日,三方在 签字,变更房屋购买方为被告薛乙。200 年 月 日,被告薛乙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但是,被告薛乙至今未向原告支付首付及还贷购房款,原告多次要求其支付均未收到效果,无奈之至,惟诉诸贵院,请求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薛某)

200 年 月 日

推荐第8篇:出租车承包纠纷民事起诉书

出租车承包民事起诉书

原告:XXX,女,汉族,XXX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XXX,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XXX年X月14日出生,住XX,电话:XXX。 请求事项: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出租车协议》;

2、判令被告返回原告交付的包车押金8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XX年X月X日,原实行签订《承包出租车协议》,约定被告将皖XXX号出租车交由原告承包经营,双方对相应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现因为原告身体原因导致无法实际履行承包出租车协议,因与被告协商未果,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

具状人:

日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证据目录和证据各一份。

推荐第9篇:土地纠纷起诉书该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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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起诉书该如何写

发生了土地纠纷,很多人都知道应该去找人民政府进行解决。可是,如果双方或一方对解决的结果不满意,由该怎么办呢?这时,我们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是,要起诉,就必须有起诉书,那土地纠纷起诉书又该如何写呢?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就来和大家一起来了解。

一、土地纠纷的具体含义

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二、土地纠纷起诉书

原告:

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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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1.6亩土地。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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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及理由:

****年**月**日,XXX公司依法在XX镇XX村XX组征用XX亩土地,用于建设商品房。2017年8月,XX镇XX村XX组与原告XX公司接洽,希望原告代为交付22万元XX镇XX公司拖欠被告的款项,以便尽快完成搬迁,及早开工建设。

2017年5.12地震之后,村民进行了搬迁,XX镇政府却将本该属于原告的1.6亩土地再次批给XX组进行灾后重建。

其后,原告进行了数次调解,多次上访,双方仍旧无法达成一致。

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被告应停止土地侵权行为,并即刻归还属于原告的1.6亩土地。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此致 敬礼

XXX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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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状人:

2017年4月14日

三、土地纠纷的分类

土地纠纷按其争议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三类:

(一)无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的纠纷案件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现实中,承包土地流转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定形式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头约定该如何认定的问题。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双方当事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其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关系依法不成立或应认定口头约定无效。

(二)土地流转未报备案的纠纷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现实中,由于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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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加之受农村习惯的影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往往未报发包方备案,由此,实践中出现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流转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土地流转合同无效的纠纷案件。

(三)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的纠纷案件

在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纠纷中,土地流转未约定期限案件的处理,因其流转的方式不同,具体合同期限的认定也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一,承包土地采取转包、出租或代耕方式流转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实践中争议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可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处理。其二,承包土地采取互换方式流转未约定流转期限的,解释未作相应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也应按《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有的认为,应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确定互换合同的期限,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当事人不得主张解除互换合同。

通过上文小编的介绍,相信现在大家应该都了解与土地纠纷有关的问题以及土地纠纷起诉书该如何写了。写土地纠纷起诉书,首先要写清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再写出你的诉讼请求;最后写出事由及理由。对于事由及理由,一定要写清楚。另外,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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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民事起诉书 (房屋租赁纠纷) 最新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XXXXXX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XX号。联系方式:XXXXXXXX 被告:北京X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XX 号院X号楼X层X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方式:XXXXXXXX。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合同条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须按照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向原告返还租金及利息、结清水电费、赔付违约金、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依法判决被告执行如下具体条款:

(1) 返还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9月5日至法院判决做出之日的尚未交付的租金(租金为每月8000元,非整月的按天计)。 (2) 返还租金利息。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9月5日至法院判决做出之日的尚未交付的租金的利息,租金利息按银行半年期定期最低利息1.55计算。

(3) 结清水费、电费。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9月5日(租赁开始之日)至法院判决做出之日的尚未结清的水、电费,请法院依据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水电费或直接依据实际的水表数和电表数计算。。

(4) 赔付违约金16000元。被告向原告赔付违约金,违约金数目为合同约定的两个月租金16000元。

(5) 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合计: 上述条款涉及的有关金额,有数的共计XXXXXX元。

2、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委托代理关系,委托期限共计24个月,即2017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5日止,原被告双方通过合同订立租金,佣金,及交付方式。但被告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并未按约定如期支付租金,被告自2017年9月5日至法院判决做出之日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给甲方租金。2017年9月5日被告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房租,并且停机失联。被告未依照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即两个月租金16000元),同时需要结清房租,水电费用等。被告的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原告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同时

1 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也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2018年4月22日

证据与证据来源:

1、《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一份 附件:本诉状副本一份。

2

第11篇:继承遗产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范本

继承遗产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范本

(一)继承遗产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格式

人民调解协议书 (继承遗产纠纷用)

( )呼 人调字 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职业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系被继承人的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职业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系被继承人的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职业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系被继承人的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职业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系被继承人的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

1 族

职业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系被继承人的

纠纷的主要事实和争议事项:被继承人 于 年

月 日死亡。遗产范围及存放保管地点: 。

与被继承人系 关系, 与被继承人系 关系, 与被继承人系 关系。确定

为法定继承, 为遗嘱,

声明放弃继承。 有身孕,应保留胎儿的遗产份额。因

提出 ,引起纠纷,申请调解。

本案各方当事人自愿将继承遗产纠纷申请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审查,本案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条件,在人民调解员 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申请人继承遗产所占份额 ,即

2 继承,遗嘱内容 ,履行方式 履行期限 。

2、申请人继承遗产所占份额 ,即 履行期限 。

3、被申请人继承遗产所占份额 ,即 履行期限 。

4、被申请人继承遗产所占份额 ,即 履行期限 。

5、被申请人继承遗产所占份额 ,即 履行期限 。

6、没有继承权。

本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自愿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经司法确认,本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 份,由双方当事人、调解组织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 ,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

申请人(签名) 被申请人(签名) 调解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二)继承遗产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格式说明

1、关于纠纷双方当事人。继承纠纷当事人一般较多,应将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包括:(1)配偶,即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者妻,已经离婚的或者尚未结婚的不是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相互享有继承权。(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相互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相互之间由于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具有继承权;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由于形成抚养关系而相互具有继承权的,不影响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3)父母,与子女相对应。(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5)养孙子女,与养祖父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所谓的养孙子女,是指由其养祖父母直接收养为孙子女的情形,而不是指由养祖父母的子女收养为子女从而形成祖父母与孙子女之关系的情形。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把第二顺序继承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且不论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俗称爷爷、奶奶、姥爷、姥姥。第二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在一定条件下的法定扶养、赡养义务关系。此外还要把遗嘱继承人全部列为纠纷的当事人。

2、关于继承遗产纠纷的主要事实。(1)写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以确定开始继承的时间。表述为被继承人××于×年×月×日死亡。(2)写明遗产的范围及存放地点和保管人。表述如:“座落于×地的多少平方的房产一套;储蓄于×银行的存款人民币多少元,现存折由×人保管;存放于×地的电视机2台,等。”(3)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即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可表述为:“××与被继承人××系配偶关系,××与被继承人系父子关系。”(4)写明继承方式。继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此外,还有遗赠扶养协议。公民死后,如果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财产继承应按遗嘱的内容执行。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者遗嘱全部无效;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赠受领人放弃受领;遗嘱继承人、遗赠受领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未加处分的遗产;遗嘱部分无效,无效部分所涉及遗产。如表述为:“××、××、××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5)写明有无胎儿的情况。如有有怀孕胎儿,而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6)写明是否有放弃继承的情况。(7)写明纠纷的起因。

3、关于继承遗产纠纷协议内容。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份额、遗产分割方式、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

继承遗产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范例

人民调解协议书 (继承遗产纠纷用)

(2015)呼大人调字1号

申请人姓名 石艳华 性别 女 出生年月日 1962年10月2日出生 民族 汉族 职业 农民 住址 呼图壁县大丰镇南村

身份证号码 350426196210022222 联系方式 18955555555 申请人姓名石艳丽 性别女 出生年月日 1968年1月6 身份证号码 350426196801062222 联系方式 18955555555 申请人姓名 石卫东 性别 男 出生年月日 1969年5月12日出生 民族汉族 职业 农民 住址 呼图壁县大丰镇南村

身份证号码 350426196905122221 联系方式 18911111111 被申请人姓名 黄绍泉 性别 男 出生年月日 1929年6月12日出生 民族 汉族 职业农民 住址呼图壁县大丰镇南村

身份证号码 350426192906122221 联系方式 18922222222 与被继承人系 夫妻关系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6 日出生民族汉族 职业农民 住址 呼图壁县大丰镇南村 日出生 民族 职业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系申请人的

纠纷的主要事实和争议事项:被继承人 姚秀清 于 2002 年 6 月 14 日死亡。遗产范围及存放保管地点: 被申请人黄绍泉与被继承人姚秀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呼图壁县南村30号楼西单元一楼西户70型楼房1套,交购房款27124元;2003年7月,姚秀清因生前在采油厂从事家属工劳动237个月,即自1966年7月至1986年3月,获得退养家属一次性退养金利息差6744.4元,由被申请人黄绍泉领取 。

被申请人黄绍泉 与被继承人系 1986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再婚的夫妻 关系, 申请人石艳华、石艳丽、石卫东 与被继承人系 被继承人姚秀清与其前夫生育三子女 关系, —————— 与被继承人系 ———————— 关系。确定申请人石艳华、石艳丽、石卫东和被申请人黄绍泉为法定继承, 申请人石卫东 为遗嘱继承,2002年4月27日,被继承人姚秀清立录音遗嘱一份,内容为:将其个人财产70型楼房的一半处分给儿子石卫东继承。 ———— 声明放弃继承。 ———— 有身孕,应保留胎儿的遗产份额。因 三申请人提出要求继承遗产 ,引起纠纷,申请调解。

本案各方当事人自愿将继承遗产纠纷申请 大丰镇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审查,本案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条件,在人民调解员 张坚 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申请人石卫东继承遗产所占份额 占房产的50% ,即

由被申请人黄绍泉居住使用位于南村小区30号楼西单元一楼西户的70型楼房;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石卫东房屋分割款7万元,履行方式 现金支付 履行期限 2012年2月15日前 。

2、申请人石艳华、石艳丽、石卫东继承遗产所占份额 各占退休金利息差1/4 ,即 被申请人黄绍泉支付申请人石艳华、石艳丽、石卫东利息差各1686.1元 ,履行方式 现金支付 履行期限 2012年2月15日前 。

3、被申请人继承遗产所占份额 ,即 履行期限 。

4、被申请人继承遗产所占份额 ,即 履行期限 。

5、被申请人继承遗产所占份额 ,即 履行期限 。

6、没有继承权。

本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自愿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经司法确认,本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 ,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 本协议一式 5 份,由双方当事人、调解组织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人(签名)石艳华等三人 被申请人(签名)黄绍泉

2012 年 2 月 1 日 2012 年 2 月 1 日

调解员(签名)

张坚 记录人(签名) 陈敏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2012 年 2 月 1 日

第12篇:民事(遗产纠纷)案件答辩状 完美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一:XX,男,XX年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现住:XX路XX宿舍XX栋XX房,联系方式:XX。

答辩人二:xxx,女,XX年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自己填完,现住:XX路XX宿舍X栋X房,联系方式:XX。

因xxx诉xxx、xxx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状,具体答辩如下:

我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于我们母女过于残忍,完全没有考虑到我们母女日后的生存问题,所以,与法与理,我都不能完全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 1.对原告请求1/6的产权有异议。我们现在居住的房子是我在鸿发公司工作时按内部价购置的单位福利房,购房的资金除抵扣我的工资和我丈夫(被继承人)出资之外,我女儿也共同出资了XX万购买房子及付完所有的装修费,并共同居住,该房产应认定为我夫妻俩和女儿共有的财产。原告继承的份额应将除去我女儿共有的1/2产权,剩下的1/2产权的按夫妻共同财产的1/2归属于我,剩下的1/4属于我丈夫的遗产,由原告、我及女儿3人继承,依法依规原告可以1 继承该房产的1/12产权,也就是按房子(1-1/2-1/4)/3分割。

2.同意原告的请求继承1/6的职业年金和公积金。 3.抚恤金不是个人的遗产不能继承,不同意原告继承抚恤金的请求。

4.我丈夫的社保退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理应分得1/2,剩下的1/2由原告、我及女儿继承,即其可继承1/6。 5.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强烈反对,原告从XX年至XX年都是和我居住了十几年,这十几年来均由我赡养,凭什么说我不尽赡养义务,为什么要颠倒黑白?我丈夫患绝症过世后就XX元的养老金过日子,去年还做了一次大手术,自己负责累累,举步维艰,自己的生活都没法维持,怎么赡养。原告每月都有退休金,而且在广州市花都区有一套装修精美的房子,怎么就说是没有财产呢?原告除了我丈夫之外还有4个女儿,为什么说是孤寡老人无人照顾,她4个在广州生活富裕的女儿为什么不履行赡养义务!?

我丈夫身患绝症时没有一个姐妹出过一分钱或照顾过一天,我辞去工作照料我病危的丈夫,面徒四壁,负债累累,作为兄弟姐妹无人扶助。在我丈夫过世后就鼓动原告来分遗产,人性何在,有没有道德底线?我丈夫生病时所负的债拿2 我丈夫社保、职业年金及公积金都不够还债,理应把遗产抵债后,剩下的才能继承。

由于房子是我和我女儿共同唯一居所,无法分割或变卖,原告可以一起居住。原告要继承职业年金、公积金、退缴的社保可以,但关键是丈夫的银行卡密码我不知道,卡里有具体有多少钱我还不清楚,至今分文未动,也不知道怎么取出。原告要继承我丈夫的财产,我从不反对,既然她要分割遗产,提起诉讼,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有争议的标的才提起诉讼,原告对没有争议的标的也提起诉讼,不就是浪费诉讼资源吗,费用应当由其承担。

综上所述,我和我的女儿恳请各位审判长、审判员依法判决。

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证据XX

答辩人:

年 月 日

3

4

第13篇:再婚家庭遗产继承纠纷提纲

再婚家庭遗产继承纠纷

一、遗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最高院意见、遗嘱公证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常见的再婚家庭遗产继承纠纷(继承人身份资格、遗产形式、继承权丧失、遗赠抚养协议)

(一)继承人的身份资格

1、再婚夫妻是否有继承权?(案例1,适用的法条:《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顺序继承人)

2、前夫生前遗留的财产,再婚妻子能否要求继承?

3、丈夫与前妻共有的房屋,妻子能否要求继承?

4、再婚夫妻双方子女之间是否有继承权?

5、再婚夫妻去世后遗产如何分配?(案例五,法条)

5、继子女应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还是生父母的遗产?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如何确定?

6、继子女的亲生子女能代位继承吗?

7、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从前配偶处继承的财产可否自行处理?

8、老年人可以再婚吗?子女能否以不同意父母再婚为由,不尽赡养义务?

9、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二)遗产形式 什么样的财产可以成为遗产

(三)继承权丧失的情形

1、不赡养父母的子女还有继承权吗?

提问:我奶奶一直就是和我们生活在一起,姑妈嫁出去后从来没有对奶奶尽过赡养的义务,甚至是不闻不问。她本人的家庭也不是赡养不起自己的母亲,现在我奶奶突然去世了,她想回来分奶奶生前的房屋财产,您说她有权吗?

2、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还有继承权吗? 提问:

3、不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是否丧失继承权? 提问:父亲甲,有儿子乙和丙,乙娶妻,丙未娶但是经常打麻将,为此乙经常说丙。父亲死亡后,次日乙因为丙打麻将,与之发生激烈争吵,想杀死丙,后将丙杀死。请问父亲甲遗留的五万元遗产如何分配?乙是否丧失继承权?

4、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是否丧失继承权?

5、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是否是丧失继承权的法定理由? 案例:

(四)遗赠抚养协议

三、再婚家庭遗产继承中的弱势一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1、充分发挥遗嘱继承的优势。

2、公证

第14篇:房屋漏水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 被告:

被告: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限期对XX的渗水点进行维修,排除对原告生活的妨碍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定10000元(最终以评估结论为准)。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评估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XX系邻居,原告居住在一楼,二楼系被告XX所有。XXXX 原告要求三被告给出合理的解释并予以解决,三被告互相推诿,均不能予以妥善解决。事后,原告了解到像原告这样的情况,单单小区12栋楼就有几户,原告认为被告XX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具有保管义务,被告XX作为房屋开发商对房屋防水承担质量责任,,被告XX作为小区物业公司具有疏通管道等义务。被告未尽到各自责任的行为,影响了原告工作和生活,给原告的房屋及家装造成严重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备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业主临时公约》相关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6年3月3日

鉴定和评估申请书

XX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XX诉被告XX相邻权纠纷一案,为了便于明确受损的原因和数额,也便于人民法院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审理本案。现原告XX申请对XX卫生间水管爆裂、入户花园下水主管漏水等原因进行鉴定,同时对造成原告家中地板、家具、家电、装饰等受损物品价值进行鉴定,以确定本案的具体赔偿数额(附损失赔偿鉴定清单及相关资料)。特此申请,恳请准许,为感!

申请人(原告):

2016年 月 日

第15篇: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贾保胜,男 ,1963年4月30日出生 ,汉族,平谷区金海湖镇

洙水村农民,住该村东环路127号电话:13552762350

被告:贾保旺,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门头沟区居民,住

门头沟区安全下街20号电话:13716970530

被告:贾保增,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平谷区金海湖镇洙

水村农民,住洙水村东路66号电话:6999508

2被告:贾国富,男,28岁,汉族,门头沟区居民,住门头沟区安全下街

20号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5745.48元

2、责令被告赔偿我40天的误工费4800元 (120*40=4800元)

3、责令被告赔偿我22天的陪护费2640元(120*22=2640)

4、责令被告赔偿我12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50*12=600元)

5、责令被告赔偿我12天的营养费240元(20*12=240元)

6、责令被告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元

7、责令被告赔偿我交通费200元

8、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4日8点半左右,我和我儿子到洙水村村委会找村会计

要我父亲贾林平坟款被贾保增领走的证明。会计室没有人,我和我儿子

又到别的屋子找。我听到洙水村治保主任办公室有说话声,就决定去找治保主任王保珍询问村会计的去向。一进屋里,我就看见王保珍、王小海、贾保旺、贾保增、贾国富以及我母亲杜怀珍都在屋里。当时我母亲坐在王保珍对面,精神很好,不用轮椅不用拐杖也不用人扶。在法院杜怀珍坐轮椅都坐不稳,说生活不能自理,是欺骗法官的。我让我儿子赶紧把杜怀珍身体挺好的镜头照下来,以作为证据。因为我儿子用手机给我母亲拍照,三被告便蜂拥而上一起追打我儿子。为了保护我儿子,我不由上前阻拦三被告对我儿子的追打。为此,三被告恼羞成怒,遂对我大打出手。三被告先是有的人抓住我的头发猛拽,有的人抱住我使我不能动弹,有的用拳头打我;后来三被告又有人按住我头部多次撞击办公室的沙发,直把我打的头昏眼花,喘不上来气。事发当天上午,我便住进了平谷区医院。对此,平谷区医院诊断为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左眼顿挫伤、颈部不适。三被告对我的殴打,不仅给我肉体上造成疼痛,经济上造成损失,更重要的是给我精神上带来了极大伤害。为赔偿事宜,我多次请金海湖派出所与三被告协商,至今未果。

综上所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判决并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平谷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第16篇:起诉书

起 诉 书

原告:戴启良,男,现年45岁,住弦山中路西侧。手机:13839711656 被告:邹昊,男,现年20多岁,个体经商。手机:15837638000

被告:吕继清,女,现年40多岁,在光山县农村信用社工作(与邹昊母女

关系)。手机:13723124006

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工程款310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5日,我与被告邹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我给被告在光山县城美林公馆的房屋铝合金窗户安装工程,还约定了工程进度、价款与付款方式。铝合金框安装完毕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款。邹昊母亲吕继清于2012年8月10日写一证明,证明内容为:铝合金窗户工程总价款42000.00元,付款方式确定为铝合金框装了付16000.00元,玻璃装了付16000.00元,下欠10000.00元工程款验收付清;假如两个月还没验收,装了玻璃开始算两个月付清。吕继清写完证明后,于2012年8月10日付10000.00元,我给吕继清写一收条。第二天,于2012年8月11日,吕继清提出多算错1000.00元,叫我给她写一张收条,金额为1000.00元,从最后一批工程款中减除。写完证明后,我于2012年9月17日、9月28日、10月8日发货对铝合金玻璃安装,2012年11月初安装完毕后,两被告既不验收,也不付款。根据吕继清的证明,下欠款31000.00元应于玻璃安装完毕后的两个月,即2013年1月初付齐,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起诉人:戴启良

2013年1月7日

第17篇:起诉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刑诉〔2008〕108号

被告人李超,男,27岁,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河北省迁安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县迁安镇小寨村448号。2004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并列为网上逃犯予以追捕。2008年3月28日,被告前来自首,被我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超故意伤人一案,经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08年4月16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3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李超因其前女友石永慧和邬孝杰交往而心生怨恨,遂与邬孝杰相约当晚在浙江科技学院操场见面理论清楚。当晚21时许,两人见面后相互指责,并发生殴斗,被告人李超用自己携带的水果刀刺中被害人邬孝杰的左下腹部,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后李超于2003年10月11日下午在浙江科技学院保卫处同志的带领下前往我区公安局投案自首。由于当时被害人的伤势尚未鉴定且系在校学生,就由学校出面调解解决,但调解期间被告人李超潜逃,翠苑派出所于2003年11月3日将其立为刑事侦查案件开始侦查。2004年3月15日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列为网上逃犯予以追捕。

2008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李超在其姐夫等人的陪同下前往翠苑派出所投案自首,随即西湖区公安分局向其宣布刑事拘留,并关押于西湖区看守所。2008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李超缴纳保证金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邹孝杰的陈述

2、被告人李超的供述

3、证人石永慧,白帆,赵娥的证言

4、物证水果刀一把

5、书证:被告人李超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被害人邹孝杰与被告人李超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书、被害人邹孝杰收到二万元赔偿款的收条

6、杭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伤检(2003)1029号《损伤检验报告》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超持刀伤人,造成被害人邬孝杰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李超主动联系受害人邬孝杰赔偿全部损失并有明显悔罪表现,且受害人邬孝杰书面申请要求对其宽大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着情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三

二OO八年四月二十日(院印)

附:

1、被告人李超现被取保候审于杭州市西湖区xx社区5栋104室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2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三册

第18篇:起诉书

起 诉 书

×检刑诉[××××]×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

×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本院自侦案件表述为:) 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说明:单位犯罪的,改为: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代表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起诉书由七部分组成:

第一,首部

1.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

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2.文号:由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刑诉”)、起诉年度(须写4位数)、案件顺序号组成。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第二,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

1.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按顺序写。

2.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者绰号的,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

3.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一般应以公历为准。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查不出出生日期的,也可以注明年龄。

4.对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当注明。

5.被告人的住址应当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但当其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须在其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

6.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

7.被告人曾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写行政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写刑事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

8.写强制措施,须注明原因、种类、批准或决定的机关和时间、执行的机关和时间。如果强制措施有过多种,则应按执行时间的先后分别写。

9.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从关系安排顺序。

第三,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格式的要求写。涉及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应注明日期和原由。

第四,案件事实

这部分是起诉书的重点,应当注意:

1.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

2.叙述顺序合理,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先重罪(主罪),后轻罪(次罪)的顺序;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从犯、重罪。

3.详略得当,层次分明。

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立案侦查的案件,都必须详写具体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的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及认罪态度等内容,特别要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列为重点。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要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项写入起诉书,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对一般刑事案件,也应详细写明案件事实,但对其中作案多起而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实,可以先概述相同的情节,再逐一列举出每起事

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

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属于多次犯罪的,应逐一列举其犯罪事实;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应按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述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4.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在其后写明“另案处理”字样。

第五,证据

要求在起诉书中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其中的主要证据是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第283条所规定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的范围由办案人员根据本条规定的范围和各个证据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证明作用加以确定。

主要证据是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

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与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鉴定书可以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

在陈述证据时,一般应当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实后,写明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对于作案多起的一般案件刑事案件,概述案件事实时,也可以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即在该种犯罪后概括写明主要证据的种类,而不再指出认定每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六,起诉的要求和根据

1.对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要结合犯罪的各构成要件概括地表述,突出本罪的特征,语言要精炼、准确。

2.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要准确、完整、具体,写明条、款、项。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量刑情节的认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对于具备轻重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的,应当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2)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出庭支持公诉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

4.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对于涉及量刑情节的事实,可在案件事实之后作客观表述。

第七,尾部

1.起诉书应署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2.起诉书的年月日,为签发起诉书的日期。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的格式: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是否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等)

(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是否是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被害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请求:(以下略)。

第19篇:起诉书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起诉状 京门检刑诉(2012)第154号

被告人:任某,男, 1979年10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02197910120035,汉族,任北京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司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12幢102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任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月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任某酒后驾驶一辆红色奥拓牌小客车(车牌号:京N012345)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石门营环岛北侧路东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任某血液检材中酒精含量为8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任某的供述,证人梁某琦的证言,酒精检验报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查询、车辆违法信息查询、北京祥龙公交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其行为触犯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查员:代理检查员:

2012年月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的讯问笔录

2.证人梁某琦的讯问笔录

3.被告人任某酒精检验报告

第20篇:起诉书

潼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潼南县检刑诉(2009)第x号

被告人张文龙,男,52岁,群众,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潼南县人,生于1957年2月7日,住潼南县柏梓镇梅家村2组108号,因犯贪污罪,现拘押于潼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仁友,男,38岁,党员,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潼南县人,生于1971年7月17日,潼南县柏梓镇梅家村村支书,住潼南县柏梓镇梅家村2组113号,因犯贪污罪,现拘押于潼南县看守所。

潼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4月至2008年9月,被告人张文龙,在得知国家粮食补贴的事情后,主动联系农业局局长黄天银,要求其帮助虚报种粮大户的情况,意图骗取国家粮食补贴,于是鼓动村支书张仁友一起策划骗取粮食补贴,在山边村村支书付建权,山边村6社社长付世前,8社社长郑德吉的帮助下,非法取得承包土地意向协议,虚假获得土地260亩的土地面积,并在梅家村虚假申报粮食面积45亩,共非法获得粮食补贴45140元。 2 ,2007年初到2008年9月,被告人张仁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梅家村村支书职务,伙同张文龙,在山边村村支书付建权和农业局局长黄天银的帮助下,虚报种地面积274亩,并帮助陶醉虚假申报143亩种粮面积,非法获得国家粮食补贴40552元,陶醉非法获得粮食补贴2万多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三款之规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国家公共财物的,二者构成贪污罪共犯。本案中,被告人张仁友利用其村支书的职位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文龙,采用虚假手段,虚报粮食种植面积,非法获取国家粮食补贴的行为,根据被告人张仁友,张文龙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及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XX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检查员XX

2009年X月X日

附:1,被告人张文龙,被告人张仁友,先拘押于潼南县看守所。

2,《潼南县2007年度种粮大户直补资金申请书》2份。

3,《承包土地的意见性协议》。

4,信用社出具的张文龙和张仁友的储蓄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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