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刑附民诉[10]号
嫌疑人:李晓莹,女,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本市北京路102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嫌疑人:周茜,女,1980年4月6日生,汉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本市园西路2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2001年3月5日,因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同年3月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昆明市五华区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嫌疑人李晓莹和周茜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侦查终结后,移交本院,本院审查后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嫌疑人李晓莹于2001年3月5日在工作驾驶期间,因与嫌疑人周茜发生争吵,嫌疑人周茜挥拳殴打正在驾驶的嫌疑人李晓莹。李晓莹被打后,置行使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嫌疑人周茜扭打在一起,致使公交车无人控制冲出道路,先当场撞死骑自行车的人,后与出租车相撞,冲毁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李晓死亡证明,李晓莹、周茜于公安机关所做口供,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现已向人民法院提交。
上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嫌疑人李晓莹、周茜,具有危害公共安全节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当场撞死一人,后与出租车相撞,又冲毁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节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节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故意犯罪”。而且这种犯罪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少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嫌疑人应就此行为所造成的危害节果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嫌疑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根据嫌疑人的上诉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本院已于2001年3月20日以10号起诉书向贵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予以裁判。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魏志爽 刘林康
2001年4月1日
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李晓莹,周茜
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起诉书号:昆检刑附民诉[10]号
审判长、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