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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26 21:04:31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怎么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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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企业职工工伤赔偿问题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中一个特殊性的问题。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障法律制度;1953年1月2日政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正,完善了工伤赔偿的法律制度;1994年7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标志着我国工伤赔偿法律制度进入了新的阶段。需要指出的是,《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法》均没有对工伤赔偿的问题作出明文规定。1996年8月12日原国家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为解决工伤赔偿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工伤赔偿的原则及其特征

(一)工伤赔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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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伤赔偿是基于对职工人身造成伤害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它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并且以工伤存在为前提,对职工个人实行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工伤保险待遇,我国实行的是职工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是说,无论职工有无过错,只要发生了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都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对于工伤赔偿来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实行的则是职工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职工非主要过错情况下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才能请求工伤赔偿,如果人身伤害事故是由职工本人故意或者主要过错造成的,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则不属于工伤赔偿的范畴。所以,工伤赔偿对职工适用的是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工伤赔偿的特征

根据现行法规和有关政策之规定,笔者认为,工伤赔偿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工伤赔偿必须以工伤存在为前提条件。职工个人人身遭受伤害是否为工伤,应由企业或者受害职工或其亲属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经鉴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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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才能适用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经鉴定为非工伤的,不能适用有关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所以,请求工伤赔偿,必须以工伤存在为前提条件。

第二,工伤赔偿必须符合法定的伤害原因。工伤赔偿不等同于工伤保险,请求工伤赔偿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亦不同。所以,工伤赔偿必须符合受伤害的法定原因。根据《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主要包括:

(1)职工因履行职责使人身遭受第三人(自然人)不法侵害的。

(2)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

(3)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触电、树倒、房塌等意外事故伤害的。

(5)职工因公出国、出境,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

第三,工伤赔偿具有民事赔偿性。由工伤赔偿事故引发的工伤赔偿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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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不是工伤保险关系,而是一种民事赔偿关系,因此,工伤赔偿具有民事赔偿性。

二、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

出现了工伤赔偿的法定原因,受伤害职工及其亲属应当向谁请求伤害赔偿,即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试行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肇事者”,而不是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若不低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伤残补助金,企业或者工伤保险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第三十条规定:“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国内并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或者其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另外,有的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企业单位已经向人寿保险公司为职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若职工发生了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且属于工伤的,则工伤赔偿责任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参见1997年6月24日河南省劳动厅豫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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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便[97]2号复函)。

由此可见,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和政策之规定,发生了工伤赔偿事故,受害的职工及其亲属只能请求有关的“肇事者”(或合同的当事人)给付赔偿,而不能请求职工所在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付赔偿;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肇事者”(或合同当事人)。

三、工伤赔偿与工伤保险的区别

工伤赔偿与工伤保险虽然都是以职工存在工伤为前提,都是为了从经济上补偿受伤害的职工及其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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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赔偿书

伤者:

一、医疗费:17791.2元

[公司支付55000元,其中保险公司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

(总医疗费114652元-10000元)×60%-45000元=17791.2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

(按广东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

(第一次住院74天+第二住院16天)×50元/天=4500元

三、护理费:4500元

(按广东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

(第一次住院74天+第二住院16天)×50元/天=4500元

四、误工费:14800元

(住院90天+休息58天)×(工资收入3000元/月÷30天)=14800元

五、交通费:1500元

六、营养费:3500元

七、车损费:1330元

八、精神抚慰金:20000元

九、评估费220元+评残费700元=920元

十、残疾赔偿金:163968元

[(8级伤残30%+10级伤残2%×4个10级)按广东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般地区21574.7元计算)]

(21574.7元×20年)×38%[8级+4个10级]=163968元 十

一、被抚养人生活费:26705元

(按广东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019.81元/年计算)

大女儿(6周岁): 计12年×5019.81元/年÷2×38%=11445 小女儿(3周岁): 计15年×5019.81元/年÷2×38%=14306 母亲(77周岁): 计5年×5019.81元/年÷10×38%=954

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241723元×60%=145033.8元+医疗费17791.2元=162825元

赔 偿 清 单

推荐第3篇:工伤保险告知书

附件五

告 知 书

: 你单位关于工伤职工 (身份号码: )的《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因 故不同意办理该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业务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推荐第4篇:关于_______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协议书

关于_______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协议书

甲方:安徽省合肥市XX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双凤工业园区。

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是安徽省合肥市XX有限公司职工,于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在厂内食堂与十多名工友一起喝酒,因喝酒过多在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伤,致身体多处骨折而住院,现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二、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劳动五险等共计现金5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

三、乙方自愿放弃申请工伤认定权、申请劳动仲裁裁决权、民事诉讼权和执行权。

四、赔偿不足的部分乙方自愿放弃,乙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再要求甲方赔偿其他任何费用。

五、乙方必须协助甲方去评残,评残等级书须交甲方。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律师执一份,经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推荐第5篇:工伤保险赔偿的三大程序

工伤保险赔偿的三大程序

工伤赔偿的权利人,是用人单位职工,职工死亡的为其近亲属。工伤赔偿的义务人,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

工伤赔偿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

工伤赔偿的程序,分三大程序,即工伤认定程序、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程序、索赔程序。

工伤认定程序

职工或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于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关于工伤医疗待遇,分为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工亡待遇。具体以后再做介绍。

索赔程序

工伤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后,相应工伤待遇一般可以量化,即可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诉讼程序同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推荐第6篇:赔偿诉讼书

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市×××街,是××公司职工。

被告:××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任××职务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劳动部门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工,××××年××月被招入公司,担任××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因为公司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市××医院住院治疗,现已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县(市)劳动保险部门

申请人(签字):××

2004年1月25日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或受伤职工,直系亲属.如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3,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一栏如申请人为伤者本人,则填本人;如为直系亲属,则填写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如为工会组织则填写工会;如为用工单位则填写单位.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如为相关疾病,填写疾病名称.

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书填写;接触职业性危害岗位填写岗位名称;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添.

7,受伤者事故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8,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9,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

盖单位公章.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家庭详细

住 址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入厂时间

年 月 日

工作单位

单位工伤保险参保日期

年 月 日

职工工伤保险参保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诊断时间

年 月 日

伤害部位或疾病名称

伤害程度

轻伤□重伤□死亡□

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

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

职业病名称

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编号

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编号

受伤害经过简述:

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情况和受理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法院立案后程序性驳回赔偿申请) (××××)××法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地址等基本情况)。

(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赔偿请求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地址)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赔偿的案由)向本院……(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定明赔偿请求人不合法定的主体资格或者其他违反程序性规定的理由)。本院决定如下:

驳回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的赔偿申请。

××××年××月××日

(院印)

(送达本决定书应使用送达回证)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委赔监字第××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你(或你单位)为……(案件名称)一案,对××××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字第××号××决定不服,以……(申诉的主要理由)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原决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针对申诉的主要论点讲道理,说服教育)。

原决定正确,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海事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你院已受理χχχχ一案,将我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我公司认为,我公司与诸原告之间存在χχχχ法律关系,贵院不应受理将我公司作为上列诉讼的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裁定我公司退出该诉讼,或将此案移送χχ海事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简单写明整个事情的起因、经过)

此致

海事法院申请人:

年 月 日(公章) 人民法院共同赔偿决定书(供人民检察院办理共同赔偿案件时用) (××××)×检法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或所在地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共同赔偿案由)为由,向本院和×××人民法院……(申请共同赔偿的具体要求)。

经本院和××××人民法院查明:……(叙述应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和×××人民法院认为,……(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写明决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决定赔偿的,表述为:

赔偿……(赔偿请求人姓或名称职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第二,决定不予赔偿的,表述为:

对……(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不予赔偿。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人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印章)(印章)

××××年××月××日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法委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赔偿请求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地址)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复议机关……(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赔偿的案由)为由,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名称)……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与否,以及赔偿情况,复议机关及复议决定的理由,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理由,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亦应写明,要求本院赔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事项及理由。

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叙述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确认的侵权事实,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决定情况、复议情况,赔偿委员会审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决定赔偿、不予赔偿、或者维持原决定、撤销原决定、变更原决定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以下决定主文)

(一)赔偿义务机关没有作出决定的,赔偿委员会经审理决定赔偿主文

……(写明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二)赔偿义务机关没有作出决定的,赔偿委员会经审理决定不予赔偿主文

对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关于……(申请的事项)的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

(三)维持原复议决定主文

维持……(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名称)……(决定的时间及文号)的决定。

(四)撤销复议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决定,重新作出决定的主文

一、撤销……复议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决定的时间及文号)决定和……(复议机关名称)……(决定的时间及文号)的决定。

二、……(写明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五)变更复议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的主文

一、撤销……(指出撤销的原决定的款项或主要内容)

二、维持……(写明维持的原决定的款项或主要内容)

三、……(写明变更的款项的内容、重新决定定赔偿的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已决定赔偿并已支取的部分应写明予以扣除)。

本决定自收到之是起十五日内发行完毕。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年××月××日

(院印)

(送达本决定应使用送达回证)

撤回海事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海事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海事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海事法院

申请人:

附:年月日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执行通知书

(××××)××法委赔字第××号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关于……(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因……(申请赔偿的案由)申请你单位赔偿一案,我院赔偿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向……(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给付……(赔偿金或财物)。

附:决定书份。

××××年××月××日

(院印)

推荐第7篇:行政复议申请赔偿书

行政复议申请赔偿书

申请人:华济新,女64岁、汉族,无职云南昭通市缓江县人残疾人住缓江县第三中学校宿舍内,老教师家属

我和小儿子一家五口人无家可归连低保没有。被诉单位实权人物缓江县教育局局长扬书成、龙德兴、胡江会……………缓江县政府县长何敏办公室主任姚如华 残害残疾人打击迫害艾必琳老教师儿子艾叔明一事导致艾必琳老教师政协委员活活逼死一案。

依法确定人事教育机关非法治造残疾人的黑材料顶盖腐败分子的事实,严重违背党纪国法,违背社会稳定,要求申请行政复核事实经过和理由。

要求申请行政机关复核事实经过和理由

我丈夫是57年的支边大学生,由云南省教育厅,分配到缓江县一中任教39年,艾必琳是忠实于党的教育事业,对教育工作认真负责。为党和国家培养了一批双一批的优秀人才,可是就这样一个众所公认的人民教师,却于十年*之中无故受迫害被打成反及全家,被赶出单位,无家可归艾叔明正时幼儿摔伤致残,78年艾老师才评及昭雪,86年委政府高度重视贯彻落实中央政策,其他单位都落实了势不后来这两位领导调走了就被教委实权人物扬书成 陈国玺谋取私利不执行,艾老师几次不进级以不评高职,他的学生

都评高职,省上教育厅人事厅任何证据都有,这还不说85年9月份艾叔明还经过劳动部门招工考试被录取的因用人单位见他是残疾人便不接收当时就经过县长人事局,局长调解到父亲单位,90年经过县委书记张平亲笔批示,都是教委实权人物龙德兴胡江会对抗指示不解决,艾老师就是一个穷教书匠反应残儿的工作十多年,分分申请都讲,请各级领导帮助解决,艾老师还坚持干到退休,96年退休金681元,老三又考上大学,我一家七口人就靠艾老师实在无法生活下去,残疾人只好做个临时工看守大门每月工资192元,讨带做点小生意维护生活,龙德兴 胡江会,毛依群反而滥用职权,非法从父亲的养老金上扣两百元,第二天艾老师就在政协开会写信给副县长,不但不解决,又接着下午通知,在父亲养老金上加倍还扣两百元,(严重违反宪法44条至45条之规)到被腐败逼得没有吃来没有住,我们才昭通来借钱开倌子生意又好做老三大学开学了又接到残疾人的信讲胡江会毛依群强行把残作的信一个星期不吃不遏,99年9月14日早晨出去走走,然晕倒在地上经王大妈李大妈帮忙送进地区医院抢救无效去世护理,不极时还连抢救费都不报5266.00元都不报跟我,腊月初10我下给江找县政府被县长的秘书的我赶出政府大门,因我调查斗胡江会毛依群用教育局局长龙德兴夫人吴连英顶职了又不上班只领工资还比其他临时工高100元,这就是铁的事实经过将

艾必琳老教师政协委员活活逼死一案,逼死后七天毛依群和吴安能才上昭通来把艾老师张去火化,回到缓江就伪造事实来掩盖自己残忍的手段逼死我的丈夫,还要灾口家家都准过年哪,我家6口人还连稀饭都没的喝,串通政府为接待我,我又找法院解决,大权压法找居委会找民政避,残疾人一家三口人解决20元低保,孙女读幼园每个月交不起生活费还被老师拉出幼儿园,孙女的妈妈就离家出走,以经八年多,2004年24日我去找市信访局张科长接待我说,叫我不要讲艾老师死的事,就中我解决残疾人的工作就行了,如果我不听,张科长说我的几个儿女都要报废在我手头,溜斗长就叫我写信访书我说写不起,你们督出下边解决好我就不会上访溜斗长了就写好信访书,叫我按手印我不按我就大声喊黄世人强行拉我控告人的手指按下手印(严重违反涉法涉诉的有关规定)2004年8月18日我到北京找全国人大反应叫我最高人民法院解决以经上网了,叫我等斗接谈又被市信访局肖建昭强行把我拉走,头部经常发昏肚疼并不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明确的规定,当时有13.3各上访人都看见和听见,我每次上访市信访局肖建昭都要叫我的芍和领导来威息2005年5月分经过省上,法制报的记者来采访产,市记委书记陈林章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正在落实之中记者就把报登了,到现断续受迫害一个穷教书匠缓江县的教育事业贡献39年残疾人的工作最后被腐败害的家破人亡都不

解决,还要上下串通保腐败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迫害责任,2006年缓江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长的秘书,不准新县长接特我、姚如华强行我交材料主证据跟我说2006年8月分我下缓找张县长,答复我政府官员都说早就跟我解决好了说法,解决好跟那个姚主任跟我说法,解决好跟那个姚主任就叫公安来抓我去坐牢八天,2003年16日到肖上访强行把我押到驻昆办关押了一天不准我去交材料和证据,2004年1月19日在省上访政府信访办公室肖建昭叫公安强行的我拉到驻昆办三楼打来液在地上,右手打伤,我要求,故意伤害我丈夫死亡的赔偿金按同等教师工资的二十倍,要求补偿这此年对我全家最大的精神损害和这些年上访费用,一年一万元,我是二级人生要回公道要回人权,中共中央国家主席胡锦涛讲,去不正之风损害群众,利益必须补偿中共中英政法委书记周承康讲公务员干部违法违纪要坚决查处。

推荐第8篇:行政赔偿请求书

行政赔偿请求书

申请人:王志华,男,58岁,湖南常德人,家住湖南省澧县九垸乡幸福村六组。

委托代理人:王伟,湖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澧县公安局

地址:湖南省澧县翊武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向阳,职务:局长。

请求事项

赔偿请求人因赔偿义务机关澧县公安局于2009年8月18日下午的行政不作为行为给我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现请求赔偿,具体请求是:

(1)赔偿我因西瓜未卖出造成的损失6850元。

(2)律师代理费5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9年8月18日下午,我将8000斤自产的西瓜运至澧县县城出售,大概到了距离黄花大乡农贸大市场500米处,就被夏民等一行8人给拦住,以卖西瓜为名进行哄抢。见状,我儿子随后马上赶去澧县公安局报警,可值班民警以“西瓜还未被抢,不好抓人,又说,民警都已经下班,等明天上班再说”为借口,迟迟不去现场处理,导致夏民一群人肆无忌惮地哄抢我一车的西瓜,使得我一车8000斤西瓜中仅剩50斤完好无损,其余7950斤都不同程度受损,无法再出售。如果说以澧县市场目前西瓜的价格0.8元/斤来计算,我所受的经济损失为6360元。而且我装载西瓜的货车是租来的,来回的车费及餐饮费共计490元,所有的损失共计6850元。这些损失均系澧县公安局的不作为直接或间接所致,故我请求澧县公安局赔偿我所有的经济损失。具体理由如下:

(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行政赔偿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职责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经济赔偿。我的经济损失正是由于澧县公安局的值班民警不及时去现场制止夏民等人的哄抢行为而导致的,而且公安局的民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不尽自己的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仅违法,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行初字(2009)第57号判决书已经对澧县公安局值班民警的不作为行为的事实查清,证据确凿,并作出了由被申请人赔偿我6850元的经济损失和500元的律师代理费的决定。

综上所述,请求澧县公安局应赔偿我所有的损失。

此致

湖南省澧县公安局

申请人:王志华

委托代理人:王伟,湖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9月5日附:

1、澧县人民法院行初字(2009)第57号判决书一份

2、夏民、李涛等人的证言

推荐第9篇:工伤赔偿诉求书

工伤赔偿诉求书

本人,今年20岁,系公司永福商业永福御景城超市食品部男员工,员工编号:于2014年6月30日18:00-18:30分左右,在对一存在质量问题的罐装果汁清理工作过程中,由于质量问题导致变质发生膨胀爆炸,不幸被溅射铁盖正面击中,导致左眼当场出现暂时性失明,左眼上睑裂伤2cm并左眼内充血。住院观察治疗将近两个月后,目前前房积血已消,但至今尚有水肿。由于瞳孔变形并伤及角网膜、视网膜、及视神经等造成难以根治的内部损伤,现已留下外伤性白内障、眼涩胀痛、视物不清、有盲点等后遗症,日后亦不排除会出现继发性青光眼的可能性。为此医生建议每三个月定期检查一次,并只能以药物抑制胀痛,这无论是对我现在,还是日后工作造成了极大影响对生活来说不疑是个重大打击。为了日后工作、生活及后期治疗能有所保障。经与家属讨论酌商后,决定向公司提出金额万元整赔偿诉求。在此希望公司秉持人道主义精神,能易位而处妥善处理赔偿事宜。祝:

骏业肇兴

家属签名:

本人签名: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赔偿谅解书协议书

赔偿谅解协议书

甲方:

甲方代理人:(甲方代理律师) 乙方:

乙方代理人: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被乙方伤害一案的有关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人身伤害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整(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二、以上款项于双方签署本协议当日由乙方一次性给付甲方,甲方收款后出具收条。

三、乙方对于造成甲方受伤的行为深表悔意,乙方承诺从此不再打扰甲方,不再与甲方有任何感情方面的纠缠。

四、甲方对乙方表示谅解,在收到上述款项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伤害行为的一切法律责任,双方对经济赔偿问题一次性解决完毕。

五、甲方同意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建议,恳请司法机关免予追究乙方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给乙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并送相关办案司法机关一份。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

甲方代理人:

乙方:

乙方代理人:

第11篇: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赔偿竞合之解答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赔偿竞合之解答

保险,一种经济实用的以小额成本负担大额不确定损失的制度安排。因其核心所要解决的是赔偿问题,故伴随保险机制的完善,赔偿责任的细化、分配以及承担上的交叉与冲突也日渐明显。就劳动争议中工伤赔偿类案件的保险问题而言,较突出的两个触点在于,一是侵权人身损害与工伤保险竞合时的赔偿问题,二是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赔偿竞合问题。

一、侵权人身损害与工伤保险竞合时的赔偿问题

就此问题,横向比较,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的模式大体有四种,

1、取代模式。即劳动者只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不得依据侵权法或民法向侵权人请求赔偿。如法国、瑞士、南非、挪威等。

2、选择模式。即劳动者可在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择一获偿。

3、兼得模式。即劳动者可同时接受侵权赔偿救济和工伤保险给付双份利益。如英国。

4、补充模式。即劳动者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均可主张,但全部获赔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如日本、智利及北欧等国。

就我国而言,搜索现行涉工伤保险类法律法规,有《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其第二款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之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年12月28日,[2006]行他字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另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上述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及其适用尚存不同理解,但大致趋向为现有的立法模式已基本确立了我国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双赔”机制,即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工伤职工可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不同领域获取双重保障。且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多起劳动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仍再次获得侵权者民事赔偿的示范性案例也可窥见,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兼得模式已得到普遍认可并践行于审判实务。

故就该类赔偿竞合问题,有法可据、有案可循,笔者不再赘述。但应予注意的是,赔偿兼得模式立足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确与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不符,故在劳动者能享受双重赔偿时,作为承办法官对案件的赔偿数额应有所斟酌,在涉及无固定计算标准的精神损害赔偿等项目时,应权衡赔偿标准。

二、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赔偿竞合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借拙文,笔者主要想分析论述前篇提及的第二个问题,即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赔偿竞合问题,其主要涉及

1、用工单位为劳动者同时购买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

2、用工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仅购买商业保险两种情况下引发的保险赔偿竞合问题。

案例一:王某系某玻璃厂职工,工作中被玻璃割断股动脉,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工作职权对事故进行调查后,对王某死亡作出工伤认定。因王某刚入厂时,厂方为稳妥起见,在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前,为其购买了商业性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现事故发生后,几方争点在于:

1、死者家属是否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取人身意外死亡赔偿金。

2、商业性质的死亡保险赔偿金是否可以冲抵部分工伤死亡赔偿金。

案例二:李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有权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因李某所在单位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单为其购买了商业性保险,故在最初的赔偿问题上,李某家属同意由单位承担医疗费、丧葬费及交通、食宿等杂费;此外,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付李某因工死亡赔偿金10万元,其中包括单位为李某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赔付款。但在单位承担了丧葬等杂费,并已支付9.5万元赔款后,李某家属要求

1、撤销该赔偿协议,

2、在已获取商业保险赔付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应另行按照工伤保险标准再行赔付。

(二)问题一的解答

就上述两个案例,其第一个问题的难度系数都不大。案例一,用工单位购买的团体员工人身意外保险,虽然是单位支付保险费,但就法律规定而言,《保险合同》中仅能以员工个人为被保险人,且受益人范围“法定”,故商业性质的保险金应直接支付给死者家属为宜,否则,不仅有违法之嫌,也同时易诱发道德风险。案例二,因死者家属与单位签订的工伤死亡一次性赔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该赔偿协议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10万元赔偿金,并另行承担丧葬及死者家属食住等费用,故协议约定的赔偿标准已实际达到工伤赔偿标准,未违反公平原则,不存在法定可撤销事由;且协议签订后,已得到实际履行,故死者家属在协议已基本履行完毕时要求撤销协议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三)问题二的解析

值得商榷的是问题二,两个案例虽案情有所差异,但反映的问题性质是同一的,即工伤保险赔偿和商业保险赔付是否可兼得。或者,为更准确反映案例二所暴露的问题,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商业保险赔付和按照工伤保险标准的赔付是否可兼得。

就此,笔者认为,工伤保险的确立旨在以法定的强制手段分散职工风险、压缩行业风险。在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同时,降低用工单位的经营成本。与之相对的,用工单位出资为劳动者购臵商业保险,其目的亦在于出现工伤事故时转嫁、分散其事故风险,降低用工成本。人身意外保险虽是一种自愿认购的商业性保险,但单位的购买目的明确,应视为用工单位对拟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救济方式,也是对其责任承诺的一种兑现方式。为此,若劳动者未自己向保险部门缴纳保险费,其所获得的人身意外保险赔偿金也即是取决于单位履行职责中的一种有偿行为的结果。由于工伤赔偿金与人身意外保险赔偿金都是对劳动者人身伤亡的赔偿,且目的同一,故在用工单位已履行了为职工承担缴费义务,且对事故发生无过错时,面对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责任竞合,两种保险赔付不应叠加,即不应让用工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之所以在面对保险赔偿竞和时,不继续考虑“兼得模式”,还在于随着保险种类的日益繁杂,类似于商业性工伤保险或工伤死亡保险,以及企业员工团体意外人身伤亡保险等新险种,由于其价格低廉,一般保费仅是工伤劳动保险的十分之一,加之保险员的推销及回扣存在,很多用工单位在尚未明确保险性质的情况下便盲目购买,并以期能代替工伤劳动保险。且不可否认,劳动保险的费率过高,就大量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言,根本难以负担,如案例二中的死者每月工资才600元,如购买劳动保险每月将支出100多元,占其工资额的20%,单位和职工均难以接受。同时,大量私营企业,都存在员工流动性大,员工每月工资数额波动较大的问题,这些或主观或客观的问题都足以钳制单位为其员工及时购买劳动保险,加之办理劳动保险本身手续繁杂,程序拖沓,均成为制约工伤保险普及的重要因素。因此,就现实情况和既有条件而言,笔者认为不宜在保险赔偿竟和问题上推行双重赔偿。

当然,对自行出资参加商业保险的工伤人员,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依旧可依法获得商业保险赔偿。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后,应当将有关费用单据提供给工伤人员向商业保险机构索赔,并复印单据存档。

(四)“最高赔偿原则”

对此,笔者认为在处理两类保险赔付的竞和问题上,应把握“最高赔偿原则”。即在劳动者先行获得商业保险金又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的,若商业保险赔偿金低于工伤赔偿金的,应在商业保赔的基础上以工伤赔付额补足至工伤赔偿金最高额;若获得的商业保赔已高于依法应予支持的工伤赔偿金的,则无需再另行支付工伤保险赔付。反之亦然,若劳动者先行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继而主张商业保险赔偿的,若商业保赔金额低于工伤赔付的,则商业保赔额应用于抵扣用工单位支付的工伤赔付;若商业保赔额高于工伤保赔额的,劳动者则应退还工伤赔付,享受赔额高的商业保险赔偿金。换言之,笔者认为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两种赔付不能双重累加,劳动者可按照最高额的赔偿标准,择其高者,或任选其一由后者补充。如此,既充分体现了工伤赔偿制度所确立的“补偿性原则”,确保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能让用工单位明确商业保险不会也不能取代工伤保险,且这种赔偿机制尚未否定并抹杀用工单位尚处于萌芽状态的保险意识。

另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该实施意见中的第三方责任赔偿应理解为除工伤保险赔偿外的任何赔偿来源,包括商业保险赔偿。笔者之所以最后援引该条款,在于四川省的该项规定的确有下位法有违上位法的嫌疑,该规定在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侵权赔偿问题上有明显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但其确立的以工伤保险为基点的补充性赔偿原则,在面对保险赔偿责任竞合时,却能为我们提供很好的解决思路和参照依据。

故就上述两个案例,按照“最高赔偿原则”,案例一,若王某的人身意外保险赔偿金大于死亡补助金,则王某的死亡补助金可与其亲属获得的人身意外保险赔偿金予以兑除。案例二,因双方约定并实际履行的赔付金额未低于李某本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故用工单位不应再向李某家属另行支付相关待遇。

(五)赔偿基数的年度认定

审判实践中,就赔偿标准还应注意的是,赔偿基数的年度时间确定问题。如成都市一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为2007年,进入仲裁裁决为2007年底,诉至法院已时值2008年,对此,就赔偿标准的计算问题,有观点认为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即以2007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本案计算的赔偿基数。但笔者认为,作为本质为劳动争议的工伤赔偿类案件,在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前提下,不宜再适用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且由工伤赔偿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需经劳动仲裁的前臵程序,不应参照执行“解释”规定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来确定统计年度。故就上例,有关工伤赔偿中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数据,仍应按2006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数据进行计算。

第12篇:祥乐赔偿要求书

赔偿要求书

深圳市祥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

我司分别于2010年2月3日、2010年2月6日委托贵司托运共24件手机电池至成都亿普科技有限公司。但亿普科技有限公司至今只收到贵司承运的23件货物。咨询过贵公司后,贵公司成都市武侯区祥乐物流信息服务部于2010年3月11日出具了一份证明,表示2010年2月3日所承运的单号为B0179827货物有一件并未交于收货人。

而贵公司丢失货物经查为五种型号的手机电池共700块,出厂价值共14100元,而在收货地市场价值远高于此。祥见成都亿普科技有限公司订货单及我司出货单据。 贵司未能按货运合同的要求将我司货物按时按量送达收货人的行为给我司及客户亿普科技有限公司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5号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八十三条

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依据以上法律,我司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贵司赔偿我司损失货物在收货地相应价值及相应其它费用,也一定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但我司在长期经营活动中一向追求以和为贵,考虑到我司与贵司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及日后也有长期的业务往来,且丢失托运货物并非贵司故意所为,故希望贵司能够尽快联系我司并按照我司货物出厂价14100元赔偿我司损失。

附:货运专用运单、货物价格证明、订货单、深圳弘毅电池公司出货单。

深圳市弘毅电池有限公司

2010年3月18日

第13篇:申诉书(工伤赔偿仲裁申诉书)

申诉书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广西*******,电话:******

被诉人:*********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住址:*****,电话:****

仲裁请求:

1、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请人2007年10月18日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金。

2、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请人工伤伤残十级的合法赔偿金。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年**月**日入被诉人处工作,任过油机、磨光机副机长。于**年**月**日在岗位操作过油机时,被机器压伤。入***红旗医院医治,被医院诊断为:右食指皮肤撕脱伤;右中指末节缺损伤。给申请人的心理、工作、生活带来了严重的阴影和影响。

因被诉人未为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以致申请人自现在都未受到合法的待遇。期间申请人也多次向被诉人申请依法支付伤残赔付,被诉人不是推诿就是不予理会直至后来拒绝。现当事人依法向**市**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请求被诉人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内容规定,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申请人受伤前平均工资为基数(1375.80元)计发累计十一个月,共计金额为15133.8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第六条第一款内容规定,被诉人应依法为申请人自工作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而被诉人却未缴纳,直至受伤后在申请人的强烈请求下,被诉人才为申请人开始缴纳社会保险。现申请人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被诉人将申请人受伤前未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的单位应缴部分以现金方式补给申请人。

此致

******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附:

1、申请人副本一份。

2、证据9份。

证据清单:

1、劳动合同书一份。

2、****医院门诊病例一本。

3、****疾病证明书两份。

4、****医院X光报告单一份。

5、****医院出院小结一份。

6、工伤认定书一份。

7、鉴定结论通知书一份。

8、申请人受伤前银行工资清单一份。

第14篇:工伤赔偿协议解决书

工伤赔偿协议解决书

甲方: 乙方:

因乙方 身份证 在 (工程)上班时不慎受伤,经医院治疗痊愈已出院,按乙方要求甲方一次性解决,解决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找任何单位投诉,并放弃一切法律追讨权利,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医院的医疗费及各种费用¥ 元,大写 元,由甲方负责。

二、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有关乙方的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伤残费、误工费、续医费、营养费、护理费、保险费、需要二次手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一次性包干解决共¥ 元,大写 元,双方永不反悔,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付款方式:总共解决的费用为 元,扣除乙方所有借支的金额¥ 元,大写 元,实际支付金额¥ 元,大写 元,付款后协议生效。

四、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赔偿款项后不得再做工伤鉴定及向相关部门上述,乙方自愿放弃一切法律追究权利永不反悔,否则乙方每天支付甲方已付赔偿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家属:

年 月 日 班组长:

年 月 日

第15篇:工伤保险

工伤定性:怎样才算是工伤?

在工伤事故处理中,核心问题是“定性”问题,即劳动者受伤或患病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模棱两可,视是而非的工伤情形,有人说是工伤,有人说不是,那么到底该如何判定呢?如何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中的”三工“因素、几种属于/视同/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一起来探讨学习一下吧,请问:

1、你有没有遇到过一些模棱两可的工伤情形? A、有

B、没有

2、如果有,请具体举例说明(可举多个),并说出你的判定结论和依据。如果没有,也请分享你对工伤“定性”的看法和理解。

A、有

员工出现伤害或疾病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否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认定的范围,有时就存在一定争议,一是因为法律法规不可能将所有情况罗列得十分详细和具体,二是发生伤害或疾病的各种情况十分复杂或意想不到,三是各地方可能随时出台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的“三工原则”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作中实际处理工伤事件的情况,结合相关规定,简要分享如下:

1、国家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对认定、视同、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分别在14条、15条、16条做了具体规定。

(1)应当认定的情形。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案例分享。

由于时间和篇幅限制,下面与大家分享一例我们曾经处理过的未被认定为工伤的伤害事件。

(1)事件经过

2012年10月的一个下午,员工A发现同事B有违章进行操作的行为,于是想制止,一边报告了车间领导,一边用语言制止B的违章作业,但B却不买A的帐,二人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起来,B将A推倒在地,A头部撞在柱子上出血,送医院后缝合5针并住院7天,用去所有费用5000元,全部由A自行支付,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级,因为公司定性A、B二人为打架事故,第二天就将二人辞退,后因派出所介入,将B拘留5天并罚款500元。

(2)案件经过

住院期间,员工A认为自己制止违章操作,是维护公司利益,与B推搡,也是因工受到伤害,其家属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部门则认为A去制止B的违章操作不属于其工作职责,应当由车间领导出面制止,而A仍然坚持去制止,以至事态扩大,其伤害不是因工,所以认为不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的范围。

于是其家属向法院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诉讼,法院经过调查,认为A申请工伤的事由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劳动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员工A不服,上诉至中院,经过调查,中院认为,员工A发现B违章作业,虽不是职责范围,但已经向领导反映,是应当表扬的行为,但其仍然自行去制止,超出了职责范围,且

与B发生推搡致自己受伤,不能认定为是履行工伤职责而受的伤,因为A受伤与自己的工作职责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条件,于2013年6月中院驳回A的上诉,维持原判。但法院建议A的医疗费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人道援助。

2013年7月,经公司HR部门协调,公司给予员工A人道援助3000元,至此圆满解决。 (3)案件点评

该案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现场、工作岗位,似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他人的伤害,满足了认定工伤“三工原则”,其实,前“二工”符合,而“第三工”存在问题:首先,员工A不是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其次,其受伤与工作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其受伤不是工作的意外,是故意所为,非工伤案例,可另案处理。

3、经验看法。

如果因为有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情形的认定,就认为万事大吉、一切皆在我掌握,就可以对付单位发生的一切伤害事故,就可以处理和认定工伤与非工伤,那就是比较马虎的看法了,结合我们处理一些工伤事故的经验,现简单提醒以下几点: (1) 掌握立法精神。在工伤认定中,首先应掌握和理解《工伤条例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精神,而不是看具体认定的情形和条款,这样才能正确把握和理解“三工原则 ”。 (2) 收集既有案例。多收集本地劳动部门、法院对工伤认定案件的判例,以此可以对本单位发生伤害或疾病时是否认定为工伤时,对员工进行针对性的讲解和说服,以免引起其他不必要的纠纷或时间、精力和浪费。 (3) 人性化的处理。员工受到伤害,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公司都应当适当人性化管理,可以不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比如开出受伤的员工等),即使公司没有责任,也应当给予受伤员工一定的安慰和援助,毕竟公司是一个大家庭,家人受到伤害,也是一家人的事啊,这样,可以让受伤员工及家属感激公司,如果能够继续工作,一定会更加勤备和努力,还可以让其他员工产生更强的归宿感,公司真是 “花小钱办大事、何乐而不为呀”。

总之,工伤定性并不是简单依葫芦画瓢的事情,而是需要学法懂法、积累经验、情理并用的较为复杂和耐心的工作,随着定性的开始,后续的申请、认定、鉴定、预防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都将验证这一事实,不信,大家问问身边处理过工伤事件的同事、劳动部门和法院。

关于符合工伤认定的具体条件,大家可以把2011年新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的第十四至十六条仔细研究一下。这里我重点列亲身经历的两个案例跟大家分享:

一、第十四条

(六)条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案例说明:冬季,员工尹某戴着头盔骑电瓶车下班途中,因为下班时间在5点半左右,天色灰暗,尹某沿靠公路右边行驶,突然撞上了一辆路边停靠的大卡车尾部,造成中度脑震荡,颅内伴有少量淤血的伤情。据后来调查发现,大卡车无违章停靠,不凑巧的是信号灯开了,但因故障没有闪亮,尹某戴着头盔,又因风沙较大用帽檐挡住了眼睛。

我先不说结果是怎么样的,大家猜猜呢?卡友们,你们怎么看? (调皮,提前看后面的...)

这是一个典型的交通事故但又非典型的工伤事故,是让人很模棱两可的,说员工尹某负主责吧,她又没有违章驾驶;说卡车司机有责任吧,又没有违章停靠。大家觉得咋办咧?是怪天时还是地利?还是怪车灯不力?本着“让员工流血了但不能再流泪”的宗旨,我们是主张员工少些伤痛,多些经济补偿;主张企业少承担点,社保多照顾点(大家都懂的哈哈);主张卡车司机方也能赔点(毕竟也有保险的),后来,交警那边也判定了,虽然卡车司机没有违章停车,但是“车灯不亮”这个客观理由并不能掩盖“过失伤人”的事实存在,于是乎卡车负全责、个人负次责,时间、下班的事实、路线也对、证人也有,现场也经过勘察,条件都具备了,工伤认定也顺利得以通过。

二、个人过失导致伤亡是否认定工伤?

我曾经看到过一个案例:“员工李某在工作时,因业务不精,安全意识淡薄,被人提醒过相关操作的方式不对,存在有安全隐患,但李某不听劝告,麻痹大意,在一次操作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手指骨折。李某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单位安全部门认定:员工李某明知操作不当,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但屡教不改,这次事故属于个人违章操作,不应认定工伤,单位老板及其他领导也都表示“严重”同意,一致认为不应申报工伤认定,后来该员工一怒之下,自己跑劳动局去了„结果如何,大家估计也都猜到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只要是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均可认定为工伤”,所以工伤不考虑职工的过错问题,只要员工不存在“自杀自残”行为,均不影响工伤认定的合理条件。

估计有人偏激的会问:“这样都算工伤啊?那么假设这个人违章操作了,把别人弄伤了甚至是死亡,同时还伤了自己,难道还能报工伤吗?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只有“故意犯罪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可见,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过失自伤或致人死亡甚至是过失犯罪的,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能认定工伤的。若有人还是不解的,对于员工的过失,违章行为可以进行另外的考核或者是其他形式的处罚(警告、待岗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等),这个与工伤认定是两码事。 因为五金行业所以,分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及工作伤害四种。

1、产业伤害:

我司相关的工种对于50%有直接性的人身伤害,80%间接伤害。所以,凡我公司员工都有一块产业伤害资金。

2、职业伤害:

第1所说的50%直接伤害者为职业伤害,公司有10—20不等的补助金。

3、工业伤害:

这一般我司都以税务形式上交国家。

4、工作伤害:

为正常工作中,人身受到伤害引起。

二、根据劳动解析一下工作范围:

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 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案例说明

例1:员工甲上夜班,打开水从车间经过。因交接有问题,主管要求到车间核对工作事宜。交接后,返回宿舍提水时,不小心打翻了开水,把脚烫伤。事后,在行政的合理安排下,及时治疗好了员工甲的伤事。

事后,甲所花医药费用566.50元,休息七天时间。甲要求为工伤处理,主管同志申请。但经HR调查后为事后反宿舍洗澡时不小心受伤。按《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确定为工伤。虽经总经理确保视为工伤处理。但依案例分析为“模棱两可”。

例2:主管乙因车间机台设备损坏,需一重要零件,下单给采购:要求立刻购买。因事发突然,采购人手无法立即外出采购。主管乙一气之下,自己外出采购。

外出时,因有事——求成过急。返回途中,不幸发生车祸,撞伤他人。花费一定的医疗费用与索赔。乙认为该事件,自己应该按外出工干,属工伤处理。HR分析:

1、乙视为工作认真,但意外是由自己造成的;

2、且采购没要求乙自行采购,视为个人行为;

3、外出采购时,因心有不满意且个人行为居多。虽总经理也视字这工作处理,但还是“模棱两可”!

例3:招聘专员丙,外出参加招聘会。因会场人员稀少,自行提前结束招聘工作。并私自公事私办与老乡外出相聚。返厂时,被摩托车撞上手臂骨折。提出因公受伤,要求报销。经HR调查清楚,给予直接不理。丙要上报劳动申述索赔。

第16篇:工伤保险

题目:简要分析我国工伤保险制度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中的各类工作人员越来越多,因工作人员的伤亡问题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上升趋势。由于目前对工伤认定问题仅有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依据,而其规定较为原则、抽象,缺乏一定的操作性,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工伤认定司法审查的需要,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的处理和法院对工伤案件的审理造成了混乱和不协调,也一定程度上阻却了伤亡职工的权利救济。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实现伤亡职工的权利救济,本文试从当前工伤保险所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入手,进行粗浅分析。 关键字:工伤 工伤保险 制度 措施

一、工伤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二、工伤认定条件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即可享受工伤保险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保险

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四、我国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强制措施力度不够。

1、对用人单位不办社会保险缺乏硬性制裁措施。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缺乏硬性制裁措施。对于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用人单位而言,我国法律措施显然缺乏力度,不能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造成用人单位不能积极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这种现象在非公有制企业尤为突出。

2、对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缺乏刚性的惩罚措施。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见,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其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现实中,不能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往往是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本来就只能由该用人单位承担。所以,《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惩罚措施对其毫无意义,不能有效的制裁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违法行为。

(二)、缺乏配套规定,雇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形同虚设。

《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也需要为其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在实践中,由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没有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定,雇工无法参加工伤保险,致使雇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成为虚空,无法实现。

(三)、程序繁琐,维权成本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各是2个月,劳动仲裁的期限是45天,一审期限是六个月,二审期限是三个月,但要走完这些程序少则需要一年二个半月,多则要二年以上的时间。因为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于程序烦琐、时间过长,部分受伤害职工被拖得精疲力尽,甚至中途放弃。

(五)、超期申请工伤认定,工伤待遇难以保障。

《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用人单位是30日,劳动者是一年。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会以超过受理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没有工伤认定决定就无法进入劳动能力鉴定,即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保障。在实践中,对于没有取得工伤认定决定的,一些人民法院也会适用司法不干预行政的惯例,认为法院无权认定工伤,判决驳回工伤职工的诉讼请求。

五、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有机整体联动。政府要建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领导小组,采取首长负责制,开展实质性工作。因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加强与税务、安监、城建、人事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司其职,整体作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伤保险扩面牵头职能,加强督促指导和基本管理,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加大扩面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依法督促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不参加或未按时缴费的企业不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局按照《安全生产证许可条例》依法从社保局为农民工强制办理工伤保险。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氛围。

为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识,劳动保障部门不仅要开展上街咨询、散发宣传单的活动,还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进行工伤保险政策宣传,营造参加工伤保险利国利民的浓厚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高危行业和多发事故企业法人进行针对培训,提高安全生产主动性,做到预防为主。切实解决企业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认识上的不足和观念上的误区,特别是要宣传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相比具有的优越性(工伤保险支付原则是上不封顶下不兜底,商业保险实行定额支付),增强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积极性。

(三)加强依法征缴,定期通报。

基金征缴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工伤保险基金能否收支平衡、安全运转。劳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自治区、巴市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征缴范围内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要充分利用稽查手段,对参保企业的职工人数和费率进行实地稽核,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企业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参加工伤保险,对多次督促仍不参保的企业,要采取果断措施,定期通报,对责任人要依法进行惩治,绝不姑息,要依靠强有力的行政和法律手段促其参保。

(四)加大执法力度,扩大影响。

要正确处理好地方经济发展和劳动用工管理的关系,在经济不发展、企业经营困难、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宣传学习不透彻、企业不懂法的情况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必须坚持宣传教育为主的原则,不断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经宣传教育,屡教不整改,不纠正的,必须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的建设工作,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服务水平,通过不断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耐心细致地开展工作,有计划、有目标、逐户帮助企业规范劳动用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管重罚,并且在新闻媒体曝光。

(五)转变作风,简化程序。

目前,我县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多数是私营企业,如果还是拿着以前的老观念老传统去工作的话,势必将被形势淘汰。我们要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在工作思路上有所突破,要变“坐等上门”为“主动上门服务”。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后,在待遇支付环节上社保局要做到方便快捷。因此,最好和县财政局协调能拿出一部分预付费用长存社保局账户上,以备能够及时支付有关待遇。同时,牢固树立了为企业服务、为伤残职工服务的思想,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释,主动为企业和伤残职工排忧解难。

(六)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首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政府尽快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办法(自治区本级已经开展),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使我县工伤保险基金积累水平能够提高,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其次,在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施工行业,由于有《建筑法》在先,已强制建筑施工企业参加了商业保险,而今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同样也具有强制条款,因此,要做好制度设计和政策衔接工作。

参考文献:

[1]吴海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文献宗本(J).现代经济,2008(3):91-95 [2]郑尚元.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吴丽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缺失及完善.甘肃理论学刊.2009(4)

第17篇: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业务办事指南

一、工伤事故申报

参保单位应在发生工伤后,2个工作日内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大厅41号窗口)进行申报备案(表格及详情见县人社网;咨询电话:84132

219、84180001)。

同时,参保单位应在发生工伤后,30天内到县人社局社保大厅41号窗口(咨询电话:84180001,84512105)申请工伤认定。

二、工伤认定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填写《工伤认定延期申请报告书》,报县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科906室审批)。

用人单位1个月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到人社局社保大厅41号窗口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按如下材料报送申请: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出院小结(记录)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工伤

(六)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工伤须两人以上旁证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须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八)其他人社部门规定的材料。

三、劳动能力鉴定

1.什么情况下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通俗的说,劳动能力鉴定就是对工伤发生后的残疾程度进行评定以确定劳动能力受到损害的程度,据此来确定应得的工伤待遇。

参加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应在事故发生后6个月左右,不超过12个月。 2.劳动能力鉴定所需带资料及要求: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一份;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资料; (5)近期一寸照片一张。

四、工伤就医

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应到医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诊,情况紧急的可就近抢救,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及时转往协议医疗机构。

凡需要转院(统筹地区南通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须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协议医疗机构的主诊医生提出转诊理由,填写病历摘要,科主任签署意见,医院盖章后报经办机构审批(社保大厅

37、38号窗口)。凡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工伤职工,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工伤职工接到工伤协议医院出院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拒绝

工伤

出院或无故拖延出院时间,否则自出院通知下达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职工因工伤致残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用人单位持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确认后需配置或需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审批表》,报县经办机构审核,市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或更换。未经审批程序,自行配置或更换的费用不予报销。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实行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管理制度,执行《南通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规定,超出限额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承担。

六、康复治疗

工伤职工康复诊疗,必须在市康复中心实行定点康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修订的《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南通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通人社工[2011]6号)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一式三份.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县人社局、医保中心初审,再报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后,到指定的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重点中1-6级伤残人员。

七、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办事程序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范围及要求: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经审批后转往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

2、单位在工伤职工取得工伤认定(鉴定)结论后,到医保中心工伤保险科申领工伤保险各项待遇。申领时单位经办人应将相关待遇所需材料一次性备齐。

工伤

要求:报账提供的发票、收据必须是:电脑机打票,姓名正确,章戳齐全;药店及手工发票一律不予报支。申领各项待遇应提供如下材料。

(二)申请工伤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 所需带资料及要求:

1.由个人或参保单位填写《如东县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单位盖章。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门诊病历,门诊发票 4.住院收据(发票),出院小结 5.住院费用总清单 备注:

如是建筑项目参保职工还需附带工伤职工参保花名册并注明项目开工竣工日期。

如是交通事故引发工伤还需携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结果(公安交警部门或法院的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资料齐全的待遇审核2个星斯内完成。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领 所需带资料及要求: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由参保单位填写《如东县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

(四)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领

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鉴定超过一年的需要重新鉴定。

工伤

所需带资料及要求:

1.《如东县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报表》一式四份(须工伤职工本人签字加指印确认);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4.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5.社保中心确认的停保花名册;

6.退工通知单;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件一份(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交工伤职工解除合同申请原件);

7.告知函;

8.单位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财务支付凭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及工伤职工本人签字加指印确认);

9.其他(如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等)。

(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所需带资料及要求:

1.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时,根据申请对象提交以下相关补充资料: 村委会和派出所提供证明: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的直系亲属及死者关系。

①未满18周岁的子女;

②年满60周岁男配偶或年满55周岁女配偶; ③年满60周岁父亲,年满55周岁母亲;

如工亡职工兄弟姐妹为两个或以上的,请在证明中说明兄弟姐妹人数情况

工伤

并在工伤待遇申请表中指定父母其中之一人为供养对象。

5.填写《如东县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六)涉及

第18篇:工伤保险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生活护理费和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生活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保障人员生活护理的需要和因工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生活护理费(工伤护理费,下同)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凡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

上述相关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以各统筹地2006年度职工月为基数计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办法

上述相关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56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上述两项所需经费,均按原渠道解决。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

第19篇: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讲座之八: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基础知识: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而且各行各业各个单位缴费比例不一样,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根据各单位性质核定不同的缴费费率。工伤保险重视工伤事故后补偿,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发生工伤后,无论改事故是由个人疏忽、违规操作造成还是单位安全规程疏漏造成,都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的缴费参险与减少,与养老等险种一起做,在此不再赘述。主要讲讲工伤后处理程序:

线索:劳动局保险科[认定---鉴定(定级)]--社保中心[-登记---待遇---报销]

1、工伤认定申请

到劳动局保险科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请说明。按如下材料报送申请:

①填写《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4份)

②填写《个人信息表》

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工资报酬领取证明即工资条复印件或工友书面证明等) ④抢救医院初次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

⑤身份证复印件⑥交通事故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

⑦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

⑧见义勇为的,提交民政部门证明材料

⑨工伤证明材料

⑩二寸照片1张

⑾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他

⑿受伤经过简述报盘

QQ鱼注:工伤事故发生后,一般机构健全一些的单位会有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如安全科等)来负责处理。确定申报工伤的,应及时填写各种表格,报劳动局保险科审批。

以上11项材料或报表中第

6、

7、

8、9项为特定事件下才有的,一般可以不需要。第12项是工伤审批现在信息化,受伤经过简述需要录入系统,需要我们录入到电脑直接报盘,他们只需吭哧噻吭哧喂而已。注意:医院诊断证明非常重要,无论是在认定、鉴定、报销等等时候都有重要作用。

劳动局保险科经审核认定工伤后,会发《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和《工伤证》。

2、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

在工伤认定后就会发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和工伤证。这时就可以到社保中心做工伤职工登记后就报销工伤药费了。但是一般情况下我们会先做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等级确定后,再去社保中心做工伤职工登记,同时做工伤待遇核准。

每月1—10日报送材料,然后等候劳动局通知时间做鉴定:

①《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②《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③《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社保开具)

④工伤证(原件)

⑤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出具初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⑥填写完整、印章和签字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QQ鱼注:《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由社保开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必须有本人或家属签字。劳动能力鉴定不一定做,如果他觉得够不上工伤等级,也可以不去做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达到规定伤残登记后,会发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在《工伤证》上加上伤残等级说明。

3、工伤社保登记和待遇核准

在劳动局保险科做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等级评定后,就可以到社保中心做工伤登记和待遇核准了。

工伤职工登记:

①工伤证(原件)

②《工伤认定申请表》

③《工伤认定结论表》

④《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⑤本人受伤或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证明,加盖养老保险处章

⑥参统人员花名册(跨年度须带齐两年的)

⑦《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

待遇核准:

①《北京市一至十级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工表九)(伤残定级的填报);或者《北京市因工死亡职工工伤待遇核准表》(工表十)(因工死亡的填报)

②《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工表二)、《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汇总表》(工表三)(一次性的当月填报一次;如有按月支付的则每月均需填报)

QQ鱼注:本人受伤或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证明是为了核准待遇的,因为核待遇时是按照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来计算的。

参统人员花名册(跨年度须带齐两年的)是以前的规定,现在都联网了估计也不要了,最近没有办新的工伤业务,不大清楚了。

工伤伤残等级共分十级,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就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24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75%-90%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直到退休。

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16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的,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按月支付伤残津贴(60%-70%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单位支付),直到退休;二是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见省市规定。

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2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见省市规定。

如果是因工死亡的,将享受待遇:丧葬补助金(6月上年月社平工资,社保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标准比较复杂,此略,社保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60月上年月社平工资,社保支付)。

工伤待遇是工伤保险最核心的,经办者需吃透政策,跟职工本人讲清楚;对于经办所需材料,多与劳动局保险科和社保中心工伤支付窗口多联系,毕竟工伤发生的情况比较少,经办程序及材料多有变化,以其告知为准。

4、工伤报销

工伤认定发放工伤证后,并经过社保的工伤职工登记,就可以报销与工伤有关的药费了。符合其规定的全额报销。

①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

②收据、处方、检查治疗费用明细(须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QQ鱼注:工伤报销审核比较严格,首先是工伤定点医院只能选择两家(总的可选择范围比较小,具体参加北京市工伤定点医院名录);其次是只能是因工伤发生的药费才能由社保支付,譬如平时的感冒,只能走基本医疗报销,职工本人在看病时,就应说明自己是工伤,医院对待工伤的治疗会有区别;再次是工伤用药也有药品目录范围,自费药不予报销。

这些在实际中一定要给工伤职工讲清楚政策,否则先看完病,药费发生后社保拒付之后再往回找就挺麻烦。

5、特殊事项之一:更改信息

工伤职工本人信息变更,填报:

《北京市职工工伤信息变更表》(工表一 —1)

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信息变更,填报:

《北京市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信息变更表》(工表一 —2)

6、特殊事项之二:待遇调整

根据情况,选择下面相关表格填报:

《北京市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待遇调整情况表》(工表十一)

《北京市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调整表》(工表十二)

《北京市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调整情况汇总表》(工表十三)

QQ鱼注:伤残等级7-10级的,一般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登记、待遇核准、药费报销后就结束了;但是有按月支付的(1-4级)或者有供养亲属按月支付待遇(因工死亡的)的,就得注意了。不但每月要报工伤支付月报(工表二),而且北京市有调整时,他们还得单独做表。所幸的是这部分人毕竟是少数,经办过前面历次手续的,一般都会有较深刻的印象,到时候也能记住,呵呵。

7、特殊事项之三:陈旧性工伤

陈旧性工伤比较麻烦一点。一般的原则是陈旧性工伤待遇核准时不支付一次性待遇,但如能享受按月待遇的,可往后按月支付。

因为陈旧性工伤存在许多诸如材料不全、政策连续性等等方面问题,具体遇到问题时多于劳动局保险科沟通。

8、其他说明:

工伤事故后处理是一个政策性较强、手续比较烦琐的工作。但同时也是一个与职工利益非常相关的工作。相比较起来,工伤保险的缴费简直太简单了(个人不用缴费,所以大家也不关心),但是真正发生工伤事故后,很多问题就会接踵而至。

职业病的需要去指定的医院诊断鉴定。同时还有些相关法律规定。这方面的需注意。

事实上,人力资源部应该在事故刚发生的安全科处理阶段就介入(如根据工伤报销政策指导选择医院、用药等等)。并且,应及时的向基层领导、职工本人及家属讲明工伤政策和工伤待遇。

在QQ鱼两年多来的经办中,部分工伤处理是通过与区、市劳动局多次沟通后解决的,尤其是一些陈旧性的或特殊情形的。有几件都是跑了一年多才下来。

对单位来说,工伤保险是很有必要上的。因为以往没有工伤保险之前,工伤待遇很不明确,发生工伤后,职工直接找到单位,比较厉害的就得到赔偿多,一般忍气吞声的也就糊弄过去就算

第20篇:工伤保险

建筑企业工伤保险

一、实施范围

市区统筹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及其农民工均列入参保范围;交通、水利、园林等其他各类工程施工单位及其农民工参照执行。

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称农民工,是指非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离开农村居住地,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参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等的从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及基金管理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确定征缴率:

1.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1‰确定;

2.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0.6‰确定。其中设备安装工程总造价中含安装设备款的,将总造价扣除设备款后,作为征缴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三、保险期限

建筑企业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期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基准,即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

四、待遇标准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除按规定结付工伤治疗费用外,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或因工死亡的,其列入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待遇包括:

1.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农民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工伤发生当年确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支付期限最短为5年,最长为20年;护理费按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支付期限最长为20年。

3.因工死亡的农民工: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经审核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批准时确定的标准,未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支付期限最长为20年。

上述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结付后,农民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待遇计算中涉及本人工资的,按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适用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五、登记缴费

1.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应当在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苏州市区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部门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2.承包企业持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缴费凭证》,到财务部门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3.缴纳金额到账后,工伤保险部门提供《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给承包企业。

六、待遇结付

1.建筑企业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并提供经工程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方确认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因建筑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农民工经工伤认定,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按规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建筑企业持《农民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门诊病历与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农民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结付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出具《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凭证》。社保经办机构将农民工一次性工伤保

险待遇拨付至建筑企业开户银行账号,由建筑企业发放给工伤农民工或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

七、注意事项

1.承包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施工工程中农民工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报农民工增减名册。

2.建设单位凭《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合同工期内不能竣工的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竣工之日前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同时追加预算的,还应当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充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手续。

苏州市关于转发江苏省《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

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函〔2011〕1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苏州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上下班交通事故类工伤认定原则

职工上下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提交《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进行补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责任划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可依法中止工伤认定程序。

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原则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支付职工工伤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职工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生效的裁判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和人民法

院出具的执行终止裁定书。

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职工需提交生效的民事判

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终止裁定书。

三、工伤待遇支付口径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

(二)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是指工伤职工经苏州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苏州大市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门诊治疗原则上应在统筹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办机构同意。所需交通费及途中所需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交通费按实支付,食宿费用为

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

(三)2011年1月的1日之后被认定为工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

金按职工死亡时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标准

执行。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全员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待遇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登记注册时间早于2004年1月1日的,用人单位应该从2004年1月1日起全员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用人单位登记注册时间在2004年1月1日之后的,用人单位应该从登记注册之日起全员足

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五)由于统计行政部门不再公布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省厅《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97号)文件精神,苏州市工伤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按全市

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四、过去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以后国家

和省、市政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有关问

题的处理意见》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工伤保险赔偿书范文
《工伤保险赔偿书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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