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请求书
申请人:王志华,男,58岁,湖南常德人,家住湖南省澧县九垸乡幸福村六组。
委托代理人:王伟,湖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澧县公安局
地址:湖南省澧县翊武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向阳,职务:局长。
请求事项
赔偿请求人因赔偿义务机关澧县公安局于2009年8月18日下午的行政不作为行为给我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现请求赔偿,具体请求是:
(1)赔偿我因西瓜未卖出造成的损失6850元。
(2)律师代理费5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9年8月18日下午,我将8000斤自产的西瓜运至澧县县城出售,大概到了距离黄花大乡农贸大市场500米处,就被夏民等一行8人给拦住,以卖西瓜为名进行哄抢。见状,我儿子随后马上赶去澧县公安局报警,可值班民警以“西瓜还未被抢,不好抓人,又说,民警都已经下班,等明天上班再说”为借口,迟迟不去现场处理,导致夏民一群人肆无忌惮地哄抢我一车的西瓜,使得我一车8000斤西瓜中仅剩50斤完好无损,其余7950斤都不同程度受损,无法再出售。如果说以澧县市场目前西瓜的价格0.8元/斤来计算,我所受的经济损失为6360元。而且我装载西瓜的货车是租来的,来回的车费及餐饮费共计490元,所有的损失共计6850元。这些损失均系澧县公安局的不作为直接或间接所致,故我请求澧县公安局赔偿我所有的经济损失。具体理由如下:
(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行政赔偿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职责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经济赔偿。我的经济损失正是由于澧县公安局的值班民警不及时去现场制止夏民等人的哄抢行为而导致的,而且公安局的民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不尽自己的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仅违法,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行初字(2009)第57号判决书已经对澧县公安局值班民警的不作为行为的事实查清,证据确凿,并作出了由被申请人赔偿我6850元的经济损失和500元的律师代理费的决定。
综上所述,请求澧县公安局应赔偿我所有的损失。
此致
湖南省澧县公安局
申请人:王志华
委托代理人:王伟,湖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9月5日附:
1、澧县人民法院行初字(2009)第57号判决书一份
2、夏民、李涛等人的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