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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审理报告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2-21 18:09:01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税务稽查审理报告模版

根据我局工作安排,我审理组对常州××公司检查情况进行了审理,现将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常州××公司,单位地址××,成立于××年×月,投资总额×××万元,现有职工××人。该单位主要×××等业务。××年度营业收入××元,利润××元(稽查所属期每年收入和利润情况),企业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元(国税不填),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征收,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核定率为×%)。举报材料所反映的问题及核查情况。

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2008年度

1、(营业税方面:)„„,复制×××帐页、记账凭证,制作谈话笔录等。

„„

2、(企业所得税方面:)„„

3、(个人所得税方面:)„„

4、(发票违章方面:)„„

(二)2009年度

„„

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纳税人配合本次检查情况,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上述事实的

意见:„„

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内容与“二”相同

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1、对上述违法事实第×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条规定,应补缴××税×××元(列明计算公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对以上查补税款应加收×××天滞纳金(××年×月×日-××年×月×日),计查补税款×万分之五×滞纳天数=××元。

2、对上述违法事实第×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一、

二、

三、六条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元,根据国税发(2003)47号文规定,税款已责成该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该扣缴义务人应扣而未扣税款,拟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的罚款,计税款×罚款比例=××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单位采用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以上违法事实第××项已构成偷税。拟处以查补税款××的罚款,计偷税额×罚款比例=×××元。

以上应补缴税费×××元、应代扣代缴税款×××元、滞纳金×××元、罚款×××元,总计×××元。

六、移送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苏公发[2002]15号)的规定,该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未达到移送标准,不予移送)。

七、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推荐第2篇:39.1、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使用说明

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使用说明

1、

2、

3、

4、

5、

6、

7、

8、此表是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操作指南》和征管部门的要求设臵。使用范围:是在稽查工作结束以后,进入审理程序后的审理报告。 “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系统对纳税人的统一编号。 “案件编号”:与税务稽查通知书一致。 “稽查机构”:实施检查的部门。 “稽查人”:一行几人全部填上。 “审理起止日期”:受理日起至审理结束的日期。 “文书内容”:主要包括二个方面,一是对税务稽查报

告同意与否的确认;二是如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应说明原因、理由、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局长批示”:应对审理结论作出明确批示,不能简单签名或写“已阅”字样。

9、

推荐第3篇:如何提高税务稽查审理质量

如何提高税务稽查审理质量

如何提高税务稽查审理质量

案件审理是税务稽查四个环节中技术含量较高的一个环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章已作了明确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我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要不断改进稽查工作,提高审理质量,对涉税案件做出正确处理决定,达到执法公正、公平的目

的。

一、审理的重要性

税务机关审理制度的建立,不仅规范了检查行为、检查程序、文书使用,而且对正确的处理税务违法案件,提高检查人员素质,健全税务检查制约机制,强化对执法行为过程的监督,遏制不廉政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总之,规范审理对保证税务机关正确执行税法、法律、法规,对涉税案件做出正确处理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提高税务稽查审理质量的建议

(一)强化案件审理程序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我局建立了三级审理制度,规定了

一、

二、三级审理权限,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起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开展,原有的审理程序已经不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局稽查机构由过去的两个所,增加到现在的三个所,由过去的审理单位与所在一起办公,到现在的不同地方办公,为审理环节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现在的三级审理程序,已经不适应现在发展的需要。新的改革就要有新的办法与之相适应。这就要求我们改变现在的审理程序:

1、改变过去的税务检查无问题、查补税款在两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2000元、企业罚款在10000元以下一级审理程序由检查科审理的办法,转变为由各所成立一级审理组,对无问题户进行审理,并把审理户名单报检查科备案,检查科通过复核三日内转回稽查所进行结案处理;

2、二级审理由过去的查补税款在20000元--50000元以下,修改为100000元以下,由各所审理后报检查科,填写二级审理单转有关科室进行审理,审理无误后由主管局长签字,返回稽查所制作有关文书走入执行程序;

3、三级审理由过去的50000元以上、个人罚款在2000元以上、企业罚款在10000元以上,改变为查补税款100000元以上、个人罚款在2000元以上、企业罚款在10000元以上,稽查所对案件的实施报告通过二期报送检查科审理人员,同时要报送有关证据,检查科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重要的证据进行扫描,连同报告通过二期转有关科室局长审阅,定期召开审理会,由各科室领导对查补问题提问检查人员,改变过去的检查人员的汇报制度,改变案件审理会议手工记录的做法,有针对性的提问,缩短时间,提高审理质量。

(二)加强信息化网络应用

改变审理手工记录的做法,手工记录难免错记漏记,不能完全反映审理案件的全部过程,影响案件审理的严肃性。建议结合我局现在的网络设施,利用现代化的工具,对一些重大案件实行网络传输。具体做法:首先要对案件情况通过3.0检查模块传输到各科室进行分析,其次对有关的证据进行扫描,再传送到各科室或者通过投影仪,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从而达到准确、便捷、高效的效果。

(三)强化监督机制

加强税务检查业务管理,提高检查质量,强化监督机制势在必行。根据各所检查情况,不定期予以复查。对于检查的案件,在没有结论之前各所要把审理结果及有关的报告、证据报检查科,检查科会同法制科对有关问题进行审核,在确定没有问题后,通知各所归还企业账簿;怀疑有问题的,下发复查通知书,转交区局审理组与法制科对企业进行复查,避免重复调帐、文书重叠的现象,也避免在企业形成重复检查的现象。这种复查制度的实施首先是适应了市局提出“税收服务年”的要求,同时也是对稽查人员的一种鞭策,遏制营私舞弊、越权和不作为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作到了相互制约,互相监督。

推荐第4篇:如何提高税务稽查审理质量

如何提高税务稽查审理质量

案件审理是税务稽查四个环节中技术含量较高的一个环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章已作了明确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我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要不断改进稽查工作,提高审理质量,对涉税案件做出正确处理决定,达到执法公正、公平的目的。

一、审理的重要性

税务机关审理制度的建立,不仅规范了检查行为、检查程序、文书使用,而且对正确的处理税务违法案件,提高检查人员素质,健全税务检查制约机制,强化对执法行为过程的监督,遏制不廉政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总之,规范审理对保证税务机关正确执行税法、法律、法规,对涉税案件做出正确处理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提高税务稽查审理质量的建议

(一)强化案件审理程序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我局建立了三级审理制度,规定了

一、

二、三级审理权限,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起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开展,原有的审理程序已经不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局稽查机构由过去的两个所,增加到现在的三个所,由过去的审理单位与所在一起办公,到现在的不同地方办公,为审理环节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现在的三级审理程序,已经不适应现在发展的需要。新的改革就要有新的办法与之相适应。这就要求我们改变现在的审理程序:

1、改变过去的税务检查无问题、查补税款在两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2000元、企业罚款在10000元以下一级审理程序由检查科审理的办法,转变为由各所成立一级审理组,对无问题户进行审理,并把审理户名单报检查科备案,检查科通过复核三日内转回稽查所进行结案处理;

2、二级审理由过去的查补税款在20000元--50000元以下,修改为100000元以下,由各所审理后报检查科,填写二级审理单转有关科室进行审理,审理无误后由主管局长签字,返回稽查所制作有关文书走入执行程序;

3、三级审理由过去的50000元以上、个人罚款在2000元以上、企业罚款在10000元以上,改变为查补税款100000元以上、个人罚款在2000元以上、企业罚款在10000元以上,稽查所对案件的实施报告通过二期报送检查科审理人员,同时要报送有关证据,检查科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重要的证据进行扫描,连同报告通过二期转有关科室局长审阅,定期召开审理会,由各科室领导对查补问题提问检查人员,改变过去的检查人员的汇报制度,改变案件审理会议手工记录的做法,有针对性的提问,缩短时间,提高审理质量。

(二)加强信息化网络应用

改变审理手工记录的做法,手工记录难免错记漏记,不能完全反映审理案件的全部过程,影响案件审理的严肃性。建议结合我局现在的网络设施,利用现代化的工具,对一些重大案件实行网络传输。具体做法:首先要对案件情况通过3.0检查模块传输到各科室进行分析,其次对有关的证据进行扫描,再传送到各科室或者通过投影仪,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从而达到准确、便捷、高效的效果。

(三)强化监督机制

加强税务检查业务管理,提高检查质量,强化监督机制势在必行。根据各所检查情况,不定期予以复查。对于检查的案件,在没有结论之前各所要把审理结果及有关的报告、证据报检查科,检查科会同法制科对有关问题进行审核,在确定没有问题后,通知各所归还企业账簿;怀疑有问题的,下发复查通知书,转交区局审理组与法制科对企业进行复查,避免重复调帐、文书重叠的现象,也避免在企业形成重复检查的现象。这种复查制度的实施首先是适应了市局提出“税收服务年”的要求,同时也是对稽查人员的一种鞭策,遏制营私舞弊、越权和不作为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作到了相互制约,互相监督。

推荐第5篇:如何提高税务稽查审理质量

如何提高税务稽查审理质量

案件审理是税务稽查四个环节中技术含量较高的一个环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章已作了明确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我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要不断改进稽查工作,提高审理质量,对涉税案件做出正确处理决定,达到执法公正、公平的目的。

一、审理的重要性

税务机关审理制度的建立,不仅规范了检查行为、检查程序、文书使用,而且对正确的处理税务违法案件,提高检查人员素质,健全税务检查制约机制,强化对执法行为过程的监督,遏制不廉政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总之,规范审理对保证税务机关正确执行税法、法律、法规,对涉税案件做出正确处理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提高税务稽查审理质量的建议

(一)强化案件审理程序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我局建立了三级审理制度,规定了

一、

二、三级审理权限,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起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开展,原有的审理程序已经不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局稽查机构由过去的两个所,增加到现在的三个所,由过去的审理单位与所在一起办公,到现在的不同地方办公,为审理环节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现在的三级审理程序,已经不适应现在发展的需要。新的改革就要有新的办法与之相适应。这就要求我们改变现在的审理程序:

1、改变过去的税务检查无问题、查补税款在两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2000元、企业罚款在10000元以下一级审理程序由检查科审理的办法,转变为由各所成立一级审理组,对无问题户进行审理,并把审理户名单报检查科备案,检查科通过复核三日内转回稽查所进行结案处理;

2、二级审理由过去的查补税款在20000元--50000元以下,修改为100000元以下,由各所审理后报检查科,填写二级审理单转有关科室进行审理,审理无误后由主管局长签字,返回稽查所制作有关文书走入执行程序;

(二)加强信息化网络应用

改变审理手工记录的做法,手工记录难免错记漏记,不能完全反映审理案件的全部过程,影响案件审理的严肃性。建议结合我局现在的网络设施,利用现代化的工具,对一些重大案件实行网络传输。具体做法:首先要对案件情况通过3.0检查模块传输到各科室进行分析,其次对有关的证据进行扫描,再传送到各科室或者通过投影仪,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从而达到准确、便捷、高效的效果。

(三)强化监督机制

加强税务检查业务管理,提高检查质量,强化监督机制势在必行。根据各所检查情况,不定期予以复查。对于检查的案件,在没有结论之前各所要把审理结果及有关的报告、证据报检查科,检查科会同法制科对有关问题进行审核,在确定没有问题后,通知各所归还企业账簿;怀疑有问题的,下发复查通知书,转交区局审理组与法制科对企业进行复查,避免重复调帐、文书重叠的现象,也避免在企业形成重复检查的现象。这种复查制度的实施首先是适应了市局提出“税收服务年”的要求,同时也是对稽查人员的一种鞭策,遏制营私舞弊、越权和不作为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作到了相互制约,互相监督。

推荐第6篇:税务稽查类稽查审理岗试题

税务稽查类稽查审理岗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A、3日 B、5日 C、7日 D、10日 答案:C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40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税务机关对( )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 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法人作出10,000元以上 B 公民作出1,000元以上、法人作出5,000元以上 C 公民作出3,000元以上、法人作出20,000元以上 D 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法人作出30,000元以上 答案: A 解析:《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3条,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 )内审理完毕。 A、3日 B、5日 C、10日 D、15日 答案: D 解析:《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4、税务稽查案件结束后,在稽查各环节形成的各种资料应当统一送交审理部门,经审理部门整理于结案后的( )立卷归档。

A、10日 B、30日 C、60日 D、45日 答案: C 解析:《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十二条,《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5、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私自制作,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

A、永久B、十五年C、十年D、五年 答案: A 解析:《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6.对调查已查结,稽查人员未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直接提交审理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 )。 A.不予受理

B.退回稽查实施部门补办立案手续 C.退回稽查实施部门重新稽查 D.退回稽查实施部门补充稽查 答案:A 解析: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不予受理,调查尚未查结,稽查人员未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涉税事项尚未有结论等案件。

7、《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

A.处罚的直接原因 B.处罚的依据 C.处罚的决定

D.告知书面提请听证权 答案: D

解析:《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六条,《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七)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8.对于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

)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

A、1次 B、1次以上 C、2次 D、2次以上 答案:D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9.将涉税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情况的不同证据,加以比较对照,相互证实,协调一致的证据审理方法是( ) A.比较印证 B.综合分析 C.逐证审查 D.证证核对 答案:B 解析:比较印证仅对同类的证据或证明同一事实情况的证据进行审查,而未对整个案件的不同类证据组之间有无矛盾,证明方向是否一致,能否得出独一无二的结论进行审查。 10.审理时查看在复制的书证上有无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这是审查书证( )。 A.产生过程 B.内容过程 C.获取过程 D.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答案:C 解析:《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六条,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11、在缺乏完整的书证,物证,当事人又拒不合作的情形下,( )能够帮助税务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

A.鉴定结论 B.证人证言 C.视听资料 D.现场检查笔录 答案:B 解析:证人对稽查对象的情况比较熟悉,反映问题的证言一般可作为佐证证据。

12.税务稽查审理过程结束的标志是( )。 A.制作审理报告 B.税务行政处罚告知 C.制作税务局决定文书 D.移送税务稽查执行。 答案: D 解析:税务稽查审理过程始于稽查审理受理,终于移送税务稽查执行。

13、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发生法

律效力的时间是( )。 A.该决定书作出之日 B.该决定书送达之日

C.该决定书作出之日起第15日 D.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第15日 答案:B 解析: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的是( )。

A.罚款 B.加收滞纳金

C.停止出口退税权 D.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答案:B

解析:加收滞纳金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15、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A.15 B.30 C.60 D.90 答案:C 解析: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多项选择题

1、对稽查执法程序审理的内容有( )。 A.稽查对象主体是否准确 B.程序是否合法 C.手续是否完整 D.程序的时效是否合法 答案:BCD 解析:审理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先审查稽查执法程序,查看检查人员在执法程序上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整,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完成稽查任务。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的有(

)。 A、企业所得税税款 B、企业消费税税款 C、税收滞纳金 D、赞助支出 答案:A C D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3.下列行为中,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的行为有( )。

A、委托他人代销货物 B、销售代销货物

C、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D、将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 答案:ABCD 解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4.税务稽查审理内容主要包括(

)。

A、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B、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C、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D、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E 是否满足纳税人要求 答案:ABCD 解析:《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七条,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5、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在法定期限内可以(

)。

A、履行 B、申请复议 C、向法院起诉 D、要求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答案:ABC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以下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的有:( ) A、警告 B、没收违法所得 C、责令停产停业 D、行政拘留 答案:ABCD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申请行政复议应当( )。 A、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B、先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C、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D、先提供相应的担保 答案:AD 解析:《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审理中发现(

)等情况,应当通知稽查人员予以增补。

A 事实不清B 证据不足C 手续不全D 处理不当 答案:ABC

解析:《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9、关于税务稽查审理时限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审理人员必须在接到送审材料之日起10天内审理完毕 B审理人员必须在接到送审材料次日起15天内审理完毕 C审理期限不包括稽查人员增补证据资料的时间 D审理期限包括稽查人员增补证据资料的时间 答案:BC

解析:《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10、一般情况下,审理部门与检查部门对事实认定及定性问题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件,须报经()审定。A.稽查局长

B.主管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 C.稽查局集体

D.稽查局内设的审理部门 答案:ACD 解析:根据案件的情况分为三个层次:

1、对一般性案件由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审理,报稽查局长审定。

2、对涉案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案件以及审理部门与检查部门对事实认定及定性问题存大意见分歧的案件,由审理部门提请稽查局集体审定。

3、对重大案件以及稽查局难以确定的疑难案件由稽查局提请主管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

三、判断题

1.审理人员在审理案件时不需要申请回避。( ) 答案:错 解析:审理人员认为自已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近新属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2.稽查实施部门对审理部门退回补证的案件,补证后不需作出补充稽查报告的。( ) 答案:错

解析:稽查实施部门未作出被充稽查报告的,审理部门不予受理。

3.由于其它相关证据已灭失,凭借财务会计一人的询问笔录就可确定纳税人存在偷税行为。( ) 答案:错

解析:孤立的证据或者仅达到概括性确认的证据,是不应据以定案的。

4.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之前,对未达到听证标准的案件当事人不必履行事先告知义务。( ) 答案:错

解析:稽查局在拟定案件处理意见,正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事项,当事人可依法进行陈述,申辩。

5.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上可同时对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处理决定。( )

答案:错 解析:依据税务行政处理与税务行政处罚分离的制度,罚款只能通过《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

6.听证程序不是所有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 答案:对

解析:对未到达听证条件的处罚案件不须通过听证程序。

7、对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审理部门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报经批准后,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 答案:对

解析: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8.对偷税1万元以下且税务机关在3年内未发现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

答案:错

解析:征管法第68条,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9.同意《税务稽查结论》的,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后《税务稽查报告》的结论分别情况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稽查结论》。( ) 答案:错

解析:根据批准后的《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的审理结论作出。 10 所谓证据确实,就是说证据要准确无误,并足以能说明事实的存在,只有这样的证据,才能正确定案。( ) 答案: 对

四、实务题

对宏光电子厂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后,检查部门将以下资料提交审理:

1、《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被检查纳税人为宏光电子厂;

2、《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稽查报告》被检查纳税人为宏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征管资料得知宏光电子厂和宏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两户企业均为独立的纳税人;

3、《税务检查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4、《调取账簿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无《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和《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经询问稽查人员后得知其已丢失;

5、稽查底稿及根据调取的账簿资料复制的相关存在问题的账簿资料复印件,并据此认定宏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偷税80万元;假设以上文书填写上无错误。

问题:

(一)审理部门在受理审核时发现案卷与提交审理时内容不一致应如何处理?这是对稽查的什么内容进行审理?并说明审查的方法。

答案:退回稽查实施部门补正后再送审。这是对稽查对象主体是否准确进行审理。主要审查《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稽查报告》等税务稽查文书中稽查对象的名称是否与实际名称完全一致。

(二)无《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和《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对本案中审查稽查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有何影响?

答案:对审查稽查执法程序的合法性的影响有三个方面:

1、程序的合法性。如无《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不能判定其是否履行当场填制《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的法定程序。

2、手续的完整性。无《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无法审查稽查实施过程中是否办理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的法定手续。

3、程序的时效性。如无《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不能判定其调帐后是否按照法定时限完成相关的事项,即是否在3个月内完整归还。

(三)不考虑其他情况,稽查人员仅存在确已丢失无法找回的《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和《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的情况下,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案:退回稽查实施部门补充稽查或重新稽查,补正程序上的不足。

(四)根据以上资料判断,稽查报告中所述的涉税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为什么?

答案:查报告中所述的涉税违法事实不清楚,事实清楚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由证据证明,只有依靠合法取得的证据和正确的逻辑推理才能认定事实。本案中由于调帐程序不合法,导致其判段少缴税款的证据取得程序不合法,故判定稽查报告中所述的涉税违法事实不清楚。

推荐第7篇:税务稽查报告

税务稽查报告

根据市局统一布署,我局于2005年4月5日对江陵县龙祥商标辅料有限公司从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底执行税法的情况进行了稽查,现查明该公司涉税违法问题,提请审理处理。稽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江陵县龙祥商标辅料有限公司为私营独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方式为制造销售,从事商标印刷、服装面料及辅料型制品制造等自产自销活动。公司法人代表:赵德龙,男,生产经营地址:江陵县熊河镇荆洪路208号,联系电话:4744168。纳税人识别号:421024732728726,开户银行:农行江陵县支行:270201040000165。2004年度申报销售额:1,446,372.43元、销项税额:245,883.29元、进项税额:182,615.94元、应纳税额:63,267.35元、已纳税额:38,710.02元,2004年期初留抵税额:7,096.22元、2004年底累计欠税:17,461.11元(已在二00五年元月申报缴纳)。应承担的税负为:4.37%,实际承担的税负为:2.68%,帐面反映平均物耗为:73%。

二、检查情况

该公司财务核算不建全,无“成本类各明细帐”、“现金帐”及材料进出库依据,我们对以其所能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稽查,发现如下问题:

该公司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5号凭证记录以收取现金的方式让售原材料一批,不含税价为:6,00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补增值税为:6,000×17%=1,020.00元,销售电子盒、工具盒一批,价税合计6,00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补增值税为:6,000÷(1+17%)×17%=871.80元。两项合计应补增值税:1,891.80元。

三、处理意见

在稽查过程中,企业领导对稽查工作相当理解,财务人员对稽查工作积极配合支持,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缺乏所造成的,要求有关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吸取教训,不再发生违法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1,891.8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少缴增值税: 1,891.80元,从少缴税款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行为已构成偷税,除补税、加收滞纳金外,对其处以所偷税款0.5倍罚款,罚款金额为:945.90元。

稽查人员: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推荐第8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稽查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稽查审理工

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7]160号

颁布时间:1997-7-28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稽查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税务处理决定的合法、公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

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立案稽查的税务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县以上地方税务稽查分局的审理科、股,负责日常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情况复杂的大案、要案以及下级定案有困难的疑难案件的复核审查。

第四条 税务稽查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范围是:全面审核各种证据,弄清案件全部事实真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准确地认定案情,审核稽查部门对被查对象认定的违法性质是否准确,是否给予

处罚以及对其处理是否恰当,有无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的情节等。

第五条 凡立案查处所偷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税务违法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

理。

各地、市、县税务机关具体审理权限的划分,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自行制定划分办法,并报广西壮

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六条 提交审理的税务稽查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一)经过立案并已稽查终结;

(二)有关证据材料已按法定程序取证完毕;

(三)应有税务处理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四)处理决定所依据的税

收法律、法规、规章 条 款的出处或复印件。

第七条 审理人员根据《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对如下内容进行确认: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l、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责任、原因等是否清楚;

2、有关证据是否

齐全、真实;

3、有关数据的计算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是否得当:

1、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条 款的适用范围是否准确、得当。

2、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是否有效。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1、调查取证的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应办理的有关手续是否按规定办理。

(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1、对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2、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是否超越处理权限。

第八条 在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续不全等情况,应当通知稽查人员予以增补。对于大

案、要案或者疑难案件定案有困难的,应当按权限范围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后定案。

第九条 审理结束时,审理人员应当根据审理情况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

理决定书》或者《税务稽查结论》,审理部门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经过审理认定《税务稽查报告》正确,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运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得当,符合法定程序,处理意见得当,审理人员应区别稽查中有无发现问题,根据《税务稽查报告》和审理情况分别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稽查结论》,报

经批准后执行。

(二)补正《税务稽查报告》经过审理认定实施稽查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实施稽查人员应予补正。程序上不足主要指两种情形:第一,形式上欠缺,即稽查行为内容上是合法、适当的,但表达形式上有缺

陷;第二,程序上的欠缺,即稽查行为内容合法、适当,但在程序上有缺陷。

稽查人员补正程序不足后,审理人员应当根据补正后的《税务稽查报告》和审理情况,区别稽查中有无发现问题,分别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稽查结论》,报经批准后执行。

(三)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

经过审理认定原《税务稽查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不同意:

1、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处理意见不当。

(四)对不同意的《税务稽查报告》可作如下处理:

1、补正或重新稽查。根据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提出要求补充和纠正的事项,责成稽查人员作补充

或重新稽查,待补充或重新稽查完毕后,再重新审理。

2、另行安排稽查。根据审理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另行安排稽查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案情复杂,稽查力量不足或稽查人员能力水平所限无力完成案件查处任务的;二是由于稽查人员徇私舞弊或严重失职

而出现案件查处不合法、不公正现象的。

3、另行提出处理意见。经过审理认定原《税务稽查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理人员应当另行提出

处理意见:(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错误;(2)处理意见不当;(3)数据计算错误。

审理完毕,审理人员根据《税务稽查报告》所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

报经批准后执行。

(五)构成犯罪案件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审理部门应当在执行税务处理决定后,制作

《税务案件移送书》报经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条 案件审理完毕,凡拟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且处罚金额达到听证程序规定金额的,审理人员在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前,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向当事人送《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程序实施完毕后,再制作《税务处理决定通知书》报经批准后执

行。

第十一条 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十日内审理完毕。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稽查人员增补证据等资料时间;

(二)就有关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时间;

(三)重大案件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时间。

第十二条 审理期间从期间开始的第二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后第一日为期

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几种主要审理文书的制作

(一)《审理报告》的格式为:(见附表一)

1、《审理报告》的制作要求:审理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情况,要依次写明案件编号等各有关事项;第二部分为审理结论,填写结论意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税务稽查报告同意与否的确认;二是如不同意税务报告,应说明原因、理由,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等,第三部分为局长

批示,应对审理结论作出明确批示。

《审理报告》呈报时应附《税务稽查报告》及证据资料等案卷。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使用说明

1、《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格式为:(见附表二)

2、《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制作要求

(1)《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①被处理对象名称;②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时间;③处理依据;④处理决定;⑤告知申请复议权或者诉讼权;⑥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⑦作

出处理决定日期;⑧该处理决定文号,⑨如果有附件,应当载明附件名称及数量。

《税务处理决定书》所提到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

号和有关条 款。

(2)\"——\"横线处填写被查对象名称(姓名)。

(三)\"税务稽查结论\"的使用说明

1、《税务稽查结论》的格式(见附表三)

2、《税务稽查结论》的使用说明。

(1)《税务稽查结论》适用于未经立案实施税务稽查且稽查完毕未发现问题的案件,《税务稽查结论》

由稽查人员制作,一式两份,报经批准后,一份税务机关存档,一份交被查对象。

(2)本结论正文部分应包括如下内容:①稽查实施时间②稽查该被查对象有关税收问题的所属期间;③稽查范围及该被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④结论意见(3)台头\"—— -(纳税人识别号)\"横线处填

写被查对象名称(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内填写该被查对象的税务代码。

(四)《税务案件移送书》的使用说明

1、《税务案件移送书》的格式为:(见附表四)

2、《税务案件移送书》的制作要求:

(1)各类税务违法案件,经过审理对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移送时,应制作《税

务案件移送书》,经批准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送司法机关。

(2)《税务案件移送书》为左右联订本式,由审理部门按移送书和存根分别填写。

(3)移送书抬书——横线处填写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名称。

推荐第9篇:全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审理办法

全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稽查审理工作, 提高审理工作质效, 确保税务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稽查局审理部门负责税务稽查案件的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建立、健全分级审理工作制度,严格一般案件、较大案件、重大案件审理工作。

对于一般性案件,由各级审理部门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对于案情复杂或较大案件,由稽查局集体审理。 对于符合标准的重大案件,各级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

较大案件的标准由各级稽查局设定,重大案件的标准按照所属税务局设定的标准执行。较大及重大案件标准制定后10日内报上级稽查局备案。

第四条 省、市局稽查局设立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情复杂或较大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稽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稽查局分管审理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稽查局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案件检查人员、审理人员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税政(法规)及征管等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有条件的县局(市、区)稽查局可设立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对较大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受条件限制的县局(市、区)稽查局可不设立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重大案件审理标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直接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第五条 开展审理工作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审理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勤政,防止并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稽查审理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稽查审理人员回避的,或者稽查审理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稽查审理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七条 接收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时,审理部门负责人应在《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上签名并注明移交时间,同时在审理台账上序时登记。案件接收3个工作日内,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分配任务,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第八条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人员制作《补正或者补充调查通知书》,列明审理发现问题,报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交接手续,连同《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计算错误的;

(六)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十条 《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一条 检查部门补正或补充调查完毕,应当重新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并连同原《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15日内,审理人员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提出书面审理意见。

第十三条 《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理基本情况;

(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第十四条 审理起始时间为接收检查部门移交案卷时间,终止时间为出具《税务稽查审理报告》时间。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审理部门应制作《延长税收违法案件审理时限审批表》,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稽查局主管局长签署意见,报稽查局局长批准后适当延长审理时限。 第十五条 《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经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审理人员制作《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就拟定的审理意见提交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稽查局主管局长审核,主管局长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请稽查局局长批准。

案情复杂或较大需要稽查局集体审理,或者案情重大需要报请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的,应当在《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中的审理部门意见栏内明确提出分级审理意见。

第十六条 达到较大案件审理标准的,经批准提交本级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的案件,应形成《税务案件会审记录》。

审理部门根据稽查局集体审理会审记录拟制《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对集体审理讨论和决定内容予以记载,由稽查局局长签发。

第十七条 达到重大案件审理标准的,审理部门应在稽查局集体审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办理交接手续,连同案件资料一并提交所属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审理部门应在《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批准后或稽查局集体审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

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第二十条 拟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罚款500元以上,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以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的,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提出听证后,稽查局发现自己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失当,应当予以改变,并及时向税务当事人书面说明。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本案调查人员、税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记录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在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对认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及拟处罚事项无异议的,审理部门根据《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中稽查局长批准的审理意见或签发的《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决议,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税务处理决定书》,由稽查局主管局长审核后报稽查局长批准。

在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对认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及拟处罚事项有异议的,或检查部门或者当事人又提供了新的可能影响原先拟定的处理、处罚意见的证据材料时,应当重新进行审理,根据原有的证据材料、听证情况、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材料等情况形成相应的审理意见,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及《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报稽查局主管局长审核、稽查局局长审批。达到稽查局集体审理标准的,在《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及《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中提出集体审理建议,报稽查局主管局长审核、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提交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重新审理的结果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理部门按照《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中稽查局局长批示意见或稽查局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的议定意见,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稽查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河北省地方税收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执行,并注意如下问题:

(一)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符合立法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二)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对在同一区域内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应当相同,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得因案件之外的因素影响行政处罚的结果。

第二十四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七)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二十五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六)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二十六条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二十七条 《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结论;

(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二十八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执行部门执行,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比例标准的,应通知执行部门。

第二十九条 审理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或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提出的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及时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三)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四)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第三十条 对执行部门退回需审理部门更正或补充的文书,审理部门应及时更正或补充,并重新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对上月审理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填制审理台账。

第三十二条 收到执行部门转来的案卷相关资料,及时整理,60日内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归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工作,纳入绩效管理,由各级绩效管理部门考核落实。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10篇: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级稽查模式中,税务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必不可少的环节,是稽查四分离的关键和核心工作,加强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对于保证稽查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出质量、确保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还可以有助于促进稽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从而规范税务稽查具体行政行为,避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的发生,如何加强稽查审理工作,分析如下:

一、当前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一级稽查成立前,我局审理方式多局限于书面审理,影响审理工作的质量。当时审理人员只有两人,稽查审理工作只能进行案头审理,依据检查人员在实施环节取得的案件资料进行判断,难于掌握稽查案件的全面情况,加之检查人员对案件的理解以及业务能力水平的差异,因而对案件资料的取证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这就会造成审理案头材料的局限性,制约审理工作有效开展,从而影响审理定性工作的准确性。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较大,处理标准不一致。比如在2008年至2010年我局审理的案件中,定性为偷税的案件有3例,其他都定性为不申报,主要原因,由于对法律理解以及对问题存在的定性认识的区别,哪些行为应定性为偷税,哪些行为应定性为不申报,没有一个清晰的统一标准;哪些情形适用最轻的处罚标准,哪些情形适用从重处罚标准,没有统一尺度;这样造成在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保证不了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三)审理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内容。在具体操作中,只是用书面的初审情况记载存在的问题,要求检查人员进行补正,这些初审记录并不保留在案卷资料中,也没有使用限期补充调查。而在实际工作中,案件一般要经过“送审-退回补正-再送审-通过或退回”几个步骤,经过几次反复最终通过的案件,最终才能形成审理报告,所以对于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审理意见或建议在案卷中却难以反映。

(四)自稽查四环节分离实施以来,由于四环节的人员在工作中需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在实际工作中,面对熟悉面孔,审理人员受诸多因素的干扰,把关太严容易得罪人,因此会草草审理了结,这样内部之间很难起到监督作用,难以完全做到公正、客观,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案件审理质量,从而大大削弱了审理功能,降低了审理质量。

(五)对政策理解不同,引起争议,难于统一。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政策边缘性的问题,对于同一违法行为,检查和审理人员各方认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政策不统一,各说其词,难于统一,主要原因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效力等级不同、内容冲突;二是许多法规、政策的制定,对于执法中所遇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新问题的不断出现,难以面面俱到予以规范;三是审理人员与检查人员存在着对政策法规个体理解差异,对于同一问题的看法、意见难于统一。这些问题到底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和判断,没办法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判断,使得审理过程中的争议时有发生,制约的审理工作的效率,影响了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的实效。

二、加强稽查审理工作的对策

面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也深刻认识到不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审理工作难于有效进行,也难于将稽查审理工作的质量全面提高,必将影响稽查整体工作的有效开展,如何进行改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

(一)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审理工作规范制度。一要建立健全税务案件审理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全面落实审理责任,实施规范化审理。目前我局根据税务稽查操作规程制定了《昌吉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办法》,从受理、审理的内容、权限以及程序上都做了具体的要求;二是明确审理工作的业务流程,从案件接受任务后到审理、文书制作及案卷归档都由审理小组人员负责,明确责任,减少互相推诿;三是规范统一了稽查内部文书,制作了稽查内部文书规范范本,尤其是对稽查工作底稿、证据提取以及稽查报告的制作做了具体的要求,要求稽查人员按照此文书的要求出具稽查文书,提高了审理工作的效率。

(二)创新稽查审理模式,实现案头审理与实地审理相结合。今年,我局在案头审理的同时,也要加大延伸审理的力度。在案头审理时,审理人员一方面要善于利用财务分析方法,根据会计表报有关数据间存在的一定关系,进行客观分析,寻找异常差异,并通过因素分析寻找差异的原因,量化、细化重点审理项目;另一方面也要根据稽查人员提供的证据资料中寻找突破口,对发现的有异议及有疑问之处,可以延伸至企业进行调查或与纳税人直接沟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及时纠正和调整,这样既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保证案件处理的准确性。

(三)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初审记录工作制度。针对目前案卷中审理报告不能真实反映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内容,应建立审理初审工作记录,要求审理人员严格按照税务稽查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执行,经过初审发现,被查对象认定错误、违法实施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程序以及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等问题,应将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同时制作初审记录。对审理工作有全过程的反映。这样既有利于案卷使用者了解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明确各环节、各岗位的工作责任。

(四)建立业务探讨机制。对政策理解不同,引起争议,难于统一等问题,或是在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特殊问题,应建立业务讨论机制,由主管领导、审理人员、稽查实施人员及相关科室人员参加讨论,通过检查人员与审理人员的对问题的梳理、共同进行讨论,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使问题得以解决。

(五)统一执法标准、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稽查审理,对稽查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和做出处理决定的过程。为了防止出现主观臆断、随意定性、处理畸轻畸重等现象,应对同一案情、同一违法性质采取同一处理标准,保证稽查执法公正、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所以要加大集体审理制度,定期召开审理委员会,审委会成员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初审处理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辩论。最后,按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处理处罚意见,以此做到定性上实事求是,处罚上合理适当。另外,昌吉州地方税务局最近出台《昌吉州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此办法对同一违法性质规定了同一处理标准,又区分情节轻重,分别适用一定的处理标准,规范了处罚标准,有效遏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过大对案件处理的不公正、不公平。促进了稽查执法的高效、廉洁、杜绝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六)建立稽查局内部岗位轮换培训制度。可以定期将审理人员和稽查人员进行轮换培训,一方面可以让审理人员也能够熟悉实际稽查工作程序,掌握稽查工作技能,增强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审理工作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让稽查人员到审理部门实践,了解和理解案件审理工作的性质、方法、和基本要求,进一步掌握取证、执法工作中的注意事项,从而提高审理与稽查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提升稽查工作质量。

第11篇: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问题及建议

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税务稽查审理是稽查四分离的关键和核心工作,是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查处事实对稽查实施结果进行认定和修正的过程。应该说稽查审理工作的好坏,不仅能体现税务行政执法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税务稽查质量的优劣。因此加强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对于保证税收执法的合法性,正确处理税务违法案件、健全税务稽查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还可以有助于促进稽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从而规范税务稽查具体行政行为,避免、减少行政复议、诉讼等情况发生。针对税务稽查审理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探讨如下:

一、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税务稽查审理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必经程序,是一项对稽查资料进行定量分析和对案件进行定性处理的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还有一些问题不利于审理工作顺利开展,主要表现在:

(一)审理内容及标准的不确定性,造成审理方式多局限于书面审理,影响审理工作的准确性。

从广义上看,税务稽查审理可理解为是对税务稽查整个执法过程合法性的审查,并对其进行内部司法审查的一系列活动。目前除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七条所概括的审理七个方面内容外,对审理环节的具体内容及审理标准尚未制定详细明确的制度及规范要求。税务稽查审理案件只能依据审理人员个人的经验、业务素质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范围也局限于对稽查人员提交的稽查报告中所列举的违法事实及所附的案卷资料。虽然这种审理方式针对性强、工作量轻、审理效率较高,但是由于审理人员并未直接接触纳税人相关财务资料,难以掌握稽查案件的全面情况,加之检查实施人员对案件的理解以及工作水平存在个体差异,因而对案情的描述、资料的取证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难免存在对案件的审查不全面、不彻底的问题,这就会造成审理时案头材料的局限性,从而影响审理定性工作的准确性。

(二)税收政策变动频繁,业务理解差异缺乏协调解决机制,制约税务稽查审理工作。

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边缘性的问题,由于立法的原则性与执法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差异及审理人员与稽查实施人员个体理解存在差异,对于检查中所遇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随着纳税人偷、逃、骗税手段日趋多样化,新问题不断出现,面对各种错综复杂经济现象时,往往对同一问题的定性难以达成共识,使得审理过程中的争议时有发生,制约了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同时,税收政策的频繁变动也增加了审理的难度。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就要求审理人员必须熟悉新的税收政策,并且在审理过程中要区分不同时段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这就增加了审理的难度和工作量,同时不可避免地增大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差错率。

(三)人情因素干扰,审查、监督、评价功能弱化。

自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实施以来,税务稽查重要地位进一步提高。但由于稽查四个环节的人员在工作中需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面对熟悉面孔,有些审理人员受人情因素的干扰,认为把关太严容易得罪人,因此往往草草审理了结,这样内部之间很难起到监督作用,难以完全做到公正、客观,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案件审理质量,从而大大削弱了审理功能,降低了审理质量。

(四)审理报告固定格式化,对同类案件缺乏归纳、总结,规范指导作用不够。

当前工作中,税务稽查审理对于税务稽查案件的把关意识较重,审理人员将过多的精力集中在个案审理上,只是将税务稽查底稿、稽查报告与纳税人的书证、言证等材料进行对照后,以固定的格式化用语在审理报告中体现审理结果,而对于审理往返过程中涉及到的某类案件稽查建议及初审中发现的征管漏洞,缺乏归纳、总结、分析,未形成相应的指导意见,审理的规范指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五)审理力量相对薄弱,审理人员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从我局的稽查岗位设臵情况看,主要力量在检查岗位,审理人员一般要面对四个上检查组,从工作量上看,审理人员不但要对稽查违法案件进行审理,制作《税务处理决定》、《税务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而且还要完成其他岗位的工作量,加之稽查人员和审理人员对于同一案件在理解上往往存有差异,致使一些案件难于一次通过审理,审理周期的延长形成了不必要的滞纳金,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加大了审理工作的难度;从审理内容上看,具体包括审查整个稽查案件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取证的合法性、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审查案件定性处理的准确性和引用法律依据的正确性,审查稽查执法文书的规范性等。特别是目前税收政策变动频繁,这就要求审理人员必须具备法律、税收、财务等综合知识,并做到随时更新,干部的素质和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提高税务稽查审理工作质量的几点建议

(一)应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审理工作规范制度,实施“审计审理”、“延伸审理”。

一是应建立健全税务案件审理相关制度,优化审理流程,合理设臵岗位职责、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全面落实审理责任,实施规范化审理,可以通过制订分税种与分行业相结合的审理标准,细化审理内容和要求。如对与行业关系密切的流转类税种、所得类税种,可以按建筑、房地产、金融保险等行业进行细化制订审理标准。

二是应创新稽查审理模式,开展“审计审理”。稽查案件的审理不仅要针对检查人员提交的违法事实进行审理,还可以采取审计式审理。即审理人员在对案件查处内容审查时,要以“审计”的理念对被查单位稽查年度内的各经营项目、应纳的各税种及应履行的代扣代缴义务要逐一进行审核,判断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及履行纳税义务遵从度,以发现未查清的其他税收违法问题,将税务稽查案件查深查透。

三是应拓展“延伸审理”,实现案头审理与实地审理相结合。应建立首审责任制,审理人员在对稽查办案资料进行书面审理时,要善于利用财务分析方法,根据会计表报有关数据间存在的一定关系,运用各种方法进行客观分析,寻找异常差异,并通过因素分析寻找差异的原因,量化、细化重点审理项目。对发现的有异议及有疑问之处,可以延伸至企业进行调查或与纳税人直接沟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及时纠正和调整,这样既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保证案件处理的准确性。

(二)应建立健全业务探讨、岗位轮换机制,提升稽查审理质效。

一是应建立内部业务探讨机制。一方面对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特殊问题,应及时邀请主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以及稽查实施人员参加讨论,明确案件查处工作重点,找出疑点、解决工作难点,提高稽查效能。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通过实施人员介绍情况,共同进行讨论,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使问题得以解决。

二是应建立稽查局内部岗位轮换培训制度。为了使审理人员能够熟悉实际稽查工作程序,掌握稽查工作技能,提高审理工作水平,一方面,可将审理人员定期派到检查实施单位进行实践。另一方面,可抽调检查实施单位的业务骨干到审理部门,学习案件审理的方法、技巧、工作重点,进一步掌握取证、执法工作中的注意事项,从而提高审理与稽查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提升稽查工作质量。

三是应进一步规范稽查证据资料。建议建立一整套稽查工作具体案件证据规格、文书种类操作方法,如明确有问题的案件需要哪些证据材料;无问题的又需要哪些证据材料;专项检查、发票协查等需要哪些证据材料等等,让稽查、审理均有“法”可依。

(三)应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一是应建立健全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实施三级审理制度。即每一个案件必须经过审理人员初审、部门复审和集体审理后,方能进入下一环节。同时应严格重大案件审理制度,对符合标准的重大案件,应及时提交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集体审理过关后方能进入下一程序。

二是应全面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强化审理责任制,杜绝人情因素的干扰。对稽查自审案件,年内可以按一定的比例进户进行复查,在复查过程中对案件政策依据、提交的检查报告、证据、数据计算等内容一一进行复查,对复查出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以不断强化稽查案件审理责任。

(四)应建立健全审理信息采集、反馈机制,实现征管查一体化。

首先应建立审理信息采集机制。即要以工作机制的形式,要求审理人员通过调查、初审等各种渠道,取得与税务稽查相关的各种信息,并做好汇总、归纳工作。如可以规定审理人员在审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对发现检查组报送的案卷资料存在的各类问题,应定期做好整理、汇总,形成稽查工作建议及征管建议等审理信息。

其次是应建立健全审理信息反馈机制。即审理人员应将采集到的稽查工作建议及征管建议等审理信息,按一定的程序,可以采用纸质或通过“Notes”网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及时反馈给稽查其他环节及征管部门,实现以查促查,以查促管,提高税务机关整体协作能力。

(五)强化专业培训,提高审理队伍整体素质。

一是应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审理人员专业培训制度。开展分类别、分层次稽查审理专业培训。既要重视上岗前的基础培训,使审理人员了解掌握审理工作程序、掌握审案的方法、技巧及审理文书的制作,以尽快适应审理工作;更要加强上岗后的专业培训,特别是税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的定期培训,不断更新税务稽查审理人员的知识,增强审理人员敏锐的税收洞察力及科学分析问题的能力,以适应难度日益加大,日益繁重的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的需要。

二是应增强审理人员法制观念,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税务稽查审理人员必须增强法制意识,对提交审理的案件从程序上与实体上严格把关,保证证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争取做到通过稽查审理的案件,提请行政复议时不被撤销,提起行政诉讼时不败诉,把稽查案件办成“铁案”。

第12篇:【精品】税务稽查报告

【精品】税务稽查报告

http://www.daodoc.com/税 务 稽 查 报 告 案 件 编 号 稽查对象名称 法定代表人 纳税人地址 稽查所属期间 稽 查 类 型 财务负责人 联系 电话 稽查实施时间 稽查 人员 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工作安排,我检查组于*****年*****月*****日至 *****月*****日依法对******公司****年*月*日至****年*月 *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们采取调账检查的方式,调取了该单位**年度至**年度 的账簿、记账凭证、会计报表及其它涉税资料。在检查过程中, 该单位能够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涉税资料/, 我们主要采用了抽 查法,全面检查了企业的账簿、会计报表及部分原始凭证,[ 全 面详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并对该公司银行账户和往来账户等相关 资料进行了外调核实,实地查看了该公司厂房、土地/进出货现 场(,举例:从房产局**科取得了该公司的售楼登记资料并实 地查看了商品房销售入住情况,并对部分购房业户进行了访 谈) 。如果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下达限改通知书,是否采取 了突击检查场地、帐务存放地等,要作重点说明,如果有侧重 地检查部分税种,也可以说:本次重点检查了企业所得税、营 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代扣代缴)情况。[本段一般很短, 说明有关检查方法等基本情况,如果采取了外调和保全措施,突击检查措施等,

(一)、检查基本过程及采 要做重点和详细的说明,此时可以单独加标题,

(二)

(三)改成

(二)

(三)

(四)] 取得措施,相应的下面标题

(一) (一 )、企业基本情况 一 ******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号码为:********,属于独立核算的有限责任公司(简介 分支机构及其核算情况) ;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现在办公地点: ********;该公司经营范围:***,***,***。 该公司于****年*月*日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 号码为:********,隶属于***地方税务局**局征收管理;于 **** 年 * 月 * 日 办 理 了 国 税 税 务 登 记 , 税 务 登 记 号 码 为 :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开户银行及账号情况:******行营业部,开户名称******, 账号******;******行营业部,开户名称******,账号******; ******行营业部,开户名称******,账号******;******行营 业部,开户名称******,账号******;******行营业部,开户 名称******,账号******。 企业负责人: ***, 办公电话: 0539-****, 移动电话: ****。 财务负责人:***,办公电话:0539-****,移动电话:****。 该公司现有正式职工****人,年平均拥有临时工***人,[ 注:如 该单位工资水平很高,牵扯企业所得税计算,不管是正式工还是合同工,一定要 看用工合同及养老保险缴纳人数 ]截至 2007 年底该公司资产总值**** 万元、负债****万元,所有者权益****万元。 (二 )、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 二 该公司 2006 年度账面主营业务收入****元,利润总额元, 实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元、营业税****元、城市 维护建设税*****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元、车船使 用税*****元、印花税*****元、教育费附加***元,代扣代缴 **所得税目的个人所得税*****元。 该公司 2007 年度账面主营业务收入****元,利润总额元, 实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元/或说明企业所得税由国 税局管理或企业所得税由****(集团)有限公司集中缴纳、营 业税****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 产税***元、车船使用税*****元、印花税*****元、教育费附 加***元,代扣代缴**所得税目的个人所得税*****元。 (三 )、该公司自查情况 三 *****年*月*日,该公司出具了稽查自查报告,于*****年* 月*日自查申报缴纳了**(分年度分具体自查应税项目进行说 明)***元应纳的***税***元、***税***元、*****元。

二、发现问题 [《全省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对稽查报告的要求:本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案件来源; (2)被查对象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申报纳税情况、本次检 查的基本情况(如检查方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措施等要重点说明) (3)检查时 ; 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4)检查发现违法事实、证据和手段; (5)违法性质; (6) 处理意见和依据; (7)稽查建议; (8)检查人员签字和报告时间; 在列明违法事实及违法手段时,要同时列明所查处各类问题的证据出处;] (一 )、营业税方面: 一

1、2006 年度 该单位****年**帐簿记载(见营业税底稿一及附件/见营业 税底稿二及附件)**收入*********元;***账或 2006 年*月* 日*号凭证记载,收取***收入**元,从该单位的生产调度室** 取得的流水账(复印件附后/打印件附后)收取**收入******* 元,[个人:缺乏证据编码,很不好叙述,只能说复印件附后/打印件附后/底稿二 附后,如有编码就可以说附证据 7 号:底稿一,或从该单位的生产调度室**取得 的流水账(证据 9 号:复印件附后: ,建议省局改革,或我们刻蓝色方章“证据 ) 号” ,用炭素笔填写编号,证据顺序添写或分类填写如“证据营业税 2 号” “证据 土 1 号” ,如以便在报告中方便叙述,证据整理清晰 ][ 下述叙述不可取:实现账面 收入**收入*********元,收取***收入**元,收取**收入*******元,下面其他税 种有个别地方未注意,大家按照“事实、证据、手段、性质”四要素的格式叙述 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一个税种应申报金额与实际申报不符,不论是计税依据,还是适用税率,均属于 这一种类型。注意和“不列、少列收入”的区别,如果该单位能按照财务制度记 帐,列收入的都计提申报税金,未列入收入的如挂往来账的未计提申报,我们查 增的内容为挂往来帐的应税收入,则应界定为通过“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偷 税,如果该单位不能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记帐,不能清晰地反映每一笔收入计提税 款情况,而是到了年底了,匆忙大约计算一下申报税款,甚至自查时才补充申报, 甚至为保险起见政策不清的也多申报列又不好给领导知道,总之是计提税款的时 间和数额等多方面原因,致使不好严格区分每一笔收入计提申报情况,而是按年 度来计算,我们检查时也按年度来清算,此时引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 即可。 总之, “不列、少列收入”指减少应税收入的行为,这种情况也较多。列举 如下:各种收入挂在“往来账”中;非货币贸易通过转账凭证进行对转,不计收 入;纳税单位通过重组、母体裂变等形式进行资本膨胀、体外循环等方式少记收 入;纳税人把应税收入直接分流、隐瞒,流入“小金库”等。 其他手段:在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之后,税务机关查补的“调增 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按偷税处罚,其偷税的手段就是“在账上多列支出” ;纳税人 采用真假两套账的方式进行偷税就是“伪造” ;采用涂改发票、使用发票大头小尾, 使原始记账凭证失去真实性的偷税手段就是“变造” ;采用把真实的纳税资料隐藏 起来,使税务机关无法核实应纳税所得额的偷税手段就是“隐匿” ;采用不按规定 的时间和方式销毁凭证、账簿进行偷税的手段就是“擅自销毁账簿” “在账上多 ; 列支出”意味着扩大成本、减少应税所得。 ] ……… (二 )、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二

1、2006 年度 该单位 2006 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元、消费税****元、营业税****元,少申报营业税***元,合计*****元(见城建税 底稿二及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 条例》 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1、2006 年度 该单位****年度“(会计科目)”记载房产租赁收入元(出 租房产的原值****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 例》 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平方米×4 元/平方米+(***)平方米×3 元 /平方米=***元,已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元,少申报城镇土 地使用税***元。 年度应申报土地使用税小计**** 该单位 2006 年度至 2007 年度应申报土地使用税小计 已申报小计****元 , 少申报小计 元 , 已申报小计 元 少申报小计****元 。 元 (六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方面: 六

1、2006 年度 该单位****年度应税车辆**辆(详见稽查底稿二) ,根据 国发[1986]9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用万分之五的税率,应贴印花税********×0.5‰=****元 , 已贴印花**元,少贴印花税****元。 ( 7) ***年度该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金额**** )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九 )、资源税方面 九

1、2006 年度 该单位 2006 年度开采并销售原煤**吨, 自用原煤**吨 (详 见稽查底稿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证收****公司合同赔款*****元转账存入银行,未计收入;*月 * 日 ** 号 凭 证 收 现 金 ***** 元 存 入 银 行 , 未 计 收 入 ; 合 计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发(2000)84 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2)、查补城建税 3)、查补土地使用税 4)、查补房产税 5)、查补车船使用税 6)、查补教育费附加 7)、**元 ****元 ***元 ***元 ***元 ( 6) 本 次 检 查 调 整 后 , 该 单 位 ***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元(详见所得税稽查底稿

一、二 及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2) 该单位****年度支付个人集资利息*****元,根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元、营业税****元,少申报营业税***元,合计*****元(详见 稽查底稿二) 根据鲁财综[2005]15 号 , 《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 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理办法》 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 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 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建议 对该单位少申报的营业税***元,少申报的城建税***元,少申 报的房产税***元,少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元,少申报 的车船使用税***元,少申报的印花税***元,少申报的土地增 值 税 *** 元 少 申 报 的 资 源 税 *** 元 , 少 申 报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元, (分年度明细详见《查补税款计算表》 )自税款 滞纳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分别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 五的滞纳金。 ( 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 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 对 该 公 司 应 扣 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元。 (六 ) 根 据 《 税 收 征 管 法 》 的,适用《征管法》

第13篇:税务稽查

一、会议费支出

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九条:会议期间不得组织浏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招待烟、酒、糖、果等,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和发放任何物品、纪念品。(会议中用的矿泉水、茶叶适量可以记入会议费)

二、差旅费支出:

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财行(2006)313号关于差旅费补贴标准规定:(1)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卧铺票而未购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2)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3)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天数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4)到基层单位实习、锻炼、及各种工作队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开支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三、固定资产支出: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四、无形资产摊销:

财税[2008] 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

五、其他应收款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1、财税[2008]83号文件明确:企业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

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借款人所借款项与工作无关且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借款)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赠送礼品:财税【2011】50号文件明确: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活动和年会、座谈会、庆典,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送员工的礼品,按工资薪金项目纳税。

六、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下列情况不征个人所得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误餐费。

5)公务用车补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需向地税局备案,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允许扣除一定标准金额,然后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七、税收政策:

1)企业和事业单位,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补充养老保险),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达到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14篇:税务稽查

2018年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更会重点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目前有不少企业为了少缴税,就试图利用私人账户来“避税”。在这里,大白可以告诉这些企业,2018年的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更会重点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一旦被稽查,补缴税款是小事,还要缴纳大量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更是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一

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通州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均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

处罚决定: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本来想“避税”,结果被追回税款不说,还倒贴了23.9万罚款,更重要的是影响以后的企业信用等级,得不偿失! 我的女王叫萌萌:呵呵。。。很多公司收入不入账,都入老板个人账户了。

李守勤会计师:公司的收入放入老板自己的口袋里,这是中小企业普遍的现象,公布的收入只是冰山一角。 大白说会计:以后这种情况确实要小心了,不要做违法的事情,自由才是世界上最贵的东西! 越后之凤:这不叫有限公司,叫无限公司了,税务有什么权利查私人账户。 案例启示:

权利来自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限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你的监管有限,根据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涉嫌纳税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今年国税金税三期启用以来,好多没有发生真实业务,而是从朋友公司或者直接从市面上买回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都纷纷被国税的金三税务系统排查出来了,从而要求企业做进项转出。由此要补交税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企业为数不少。

有些地方参考行业利润率来定企业税负,把税负标准化,凡是不达标的一般纳税人,请明年补税,而且是按指定金额补税,不补?严查!

每月你网上报送的数据成为税务评估、稽查案源的来源,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只要金三检测出动态数据比对不对,税负率偏低,系统会自动预警。

在这里,大白再次提醒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企业节税应采取合法合规途径,杜绝税负预警和税务稽查!

马小兔兔兔兔兔:论金三的威力那是刚刚的,最近税务局挤满了抱着账去解释进项销项的,我目前见了一个企业是罚款三十万。这么强大的功能赶紧都出来这样做财务的心就不累了。 许克安:如果没有发生真实业务,千万不要从外面购买进项票抵扣。

系统一定会比对出来一张都跑不了,当初抵了多少就得补交多少税!还有滞纳金和罚款,严重的还有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2018年1月1日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地税部门的管理对象从以单位纳税人为主向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并重转变,标志营改增之后地税部门终于要发威啦!

其中这个条例,几个新提法非常明确: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和一般自然人纳税人。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完善自然人税收共治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其中最主要的合作就属于税务和银行的合作了,这个震慑作用和征管效果可能大幅提高!

案例二

老板与控制公司资金频繁交易被税务调查

2017年6月,眉山市某商业银行依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向眉山市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提交了一份有关黄某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眉山市人民银行立即通过情报交换平台向眉山市地税局传递了这份报告。

黄某在眉山市某商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在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间共发生交易1904笔,累计金额高达12.28亿元。这些交易主要通过网银渠道完成,具有明显的异常特征。(这个老板2年操作1904笔,金额这么高,这个企业出纳也够累的)

其账户大额资金交易频繁,大大超出了个人结算账户的正常使用范畴。其账户不设置资金限额,不控制资金风险,不合常规。

黄某本人身份复杂,是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账户与其控制的公司账户间频繁交易,且资金通常是快进快出,过渡性特征明显。(其实现实中大多数企业老板私户都是这么操作的)

最终税务查出来黄某2015年从其控股的眉山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2亿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万元。

案例启示:

1现在个人账户大额和可疑交易银行税务将共享信息!

为什么银行现在要跟税务合作打架大额可以交易呢?

因为国办函[2017]84号这个重量级文件,明确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务院银行业、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组成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组的工作思路。要求各部门发现异常,互相分享信息。因为之前税务掌握私人账户资金变动是非常困难的,现在变得越来越容易!

2法人和公司账户频繁资金往来风险增大!

其实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虽然有权查询个人和企业银行账户,但是程序和掌握的信息有限,执法力度往往打折扣。但是从2018年开始,各地金融机构与税务、反洗钱机构合作势必加大,到时候,老板私人账户与公司对公户之间频繁的资金交易都将面临监控。

3虚开发票路子彻底堵死!

为什么还和虚开发票有关系呢?因为目前主流的虚开发票的方式往往是高开发票扣除手续费后流回公司老板私人账户。以后这些异常的资金交易被监管之后,虚开发票的资金流水落石出!似乎虚开发票走到尽头!

4公司偷税必然遭到严查!

公司偷税的一贯伎俩往往也是公司收入频繁流入老板个人账户,这样似乎天不知地不知的就偷税了!

税务和银行没有深度合作之前,似乎税务的稽查手段有限。但是现在可能在税务局拿到银行的数据就已经大体发现企业偷税的链条了!

2018年这6类税务风险剧增!

1虚开发票将清算

税务已经打造了最新税收分类编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的大数据监控机制,今年可能将有更多企业因为历史欠账虚开发票被识别出来!

2高收入个人所得税将面临严格管控

今年中国将参与涉税信息交换,高工资、多渠道、多类型收入的将面临严查!

3股权转让税务政策面临变数!

之前中国各地热火朝天的合伙基金的避税政策可能要清理,甚至要改正。因为目前其实股权转让这一块个税已经明确了,有些地方执行出现了偏差,必须清理和改正!

4新业态征税将有大进展!

之前北京地税查处的某直播平台主播个税巨额补税案就是一个经典案例,中国没有业态不再税务监管范围之外!目前税务监管没有法外之地!

大白再次提醒:不听会计劝阻,继续以上违法行为的公司和企业,最好尽早告辞!会计也是有家有室的,操着卖白粉的心,拿着卖白菜的钱,谁又容易了?

第15篇:税务稽查

XX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报告

根据稽查工作计划,我稽查人员于2007年4月29日至2007年5月10日对该单位2005年01月0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稽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单位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成立于2001年3月,注册资金300万元,主要经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

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预征率1%)执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带征率1%)执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按应税收入额100%依适用税率核定征收。帐面体现工程结算收入1960077.61元(其中2005年1月份市场服务中心、林业局、药监局三笔工程结算收入107727元已按税款所属时间为2004年12月依率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费; 2006年1月份工程结算收入3000元已按税款所属时间为2005年12月依率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费),应税收入额为1855350.61元(1960077.61-107727+3000)。已缴营业税55660.53元、城建税2783.05元、教育费附加1669.80元、地方教育附加556.60元、印花税561.60元、个人所得税18553.52元、企业所得税18553.52元(以上税费均含2006年1月份工程结算收入3000元应缴税费)。

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4%核定征收;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征收率0.7%核定征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按应税收入额100%依适用税率核定征收。帐面体现工程结算收入2595899.26元(1月份工程结算收入3000元已按税款所属时间为2005年12月依率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费),应税收入额为2592899.26元(2595899.26-3000)。已缴营业税77848.63元、城建税3892.43元、教育费附加2335.47元、地方教育附加778.51元、个人所得税19238.53元、企业所得税33107.93元、印花税783.51元。

2005 -2006年度能按规定设置账簿,能准确核算收入,但成本费用难以核实。在稽查过程中,我们审核了该单位提供的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及有关资料,稽查方法主要采用抽查法。

二、发现问题

(一)增值税及附加

2004年度该单位实际缴纳增值税元,申报不足。

(二)营业税及附加

2004年6月该单位取得房产租金收入10000元直接用于冲减费用,未申报营业税及附加,属故意行为。

(三)房产税

2004年度从价计征房产原值104715元,未申报缴纳。

(四)土地使用税

至2004年6月份使用新办公楼,该大楼实际占用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该土地7-12月未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原因是会计人员对税收政策不了解。

(五)车船使用税

2004年有2辆1.5吨双排座工具车,2辆10座以下乘人小汽车,应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660元,多申报(附固定资产-汽车帐页和已缴税单复印件)。

(六)印花税

1、2004年1月签订购房合同100万元,未贴印花税,属工作疏忽。

2、该单位2004年核定征收印花税,8月份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00元,已申报缴纳240元,申报不足。

(七)资源税

2004年5月份收购河沙500立方米,未代扣代缴资源税。

(八)企业所得税

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计税所得额为850000元,经检查应调整项目如下:

(1)实际提取工资2000000元,允许列支计税工资1900000元,多提取工资100000元;相应多提取职工福利费14000元,职工工会经费2000元,职工教育经费1500元。

(2)实际列支业务接待费120000元,允许列支业务接待费50000元,企业在纳税申报时自行调增50000元,税前仍超支业务接待费20000元。

(3)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罚款、滞纳金7500元。

(4)2003年8月50号凭证白条入账5000元。

(九)个人所得税

2004年2月工会发放春节补贴每人1000元,未并入工薪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 发票违章

2004年8月50号原始凭证未按规定取得正式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处理意见

(一)营业税及附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一、

二、

四、五条的规定,应补缴营业税500元(10000×5%)。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

二、

三、四条的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25元(10000×5%×5%+80000×5%-2500)。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闽政[1994]13号)的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15元(10000×5%×3%+80000×3%-1500)。

4、根据《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三条的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305元(10000×5%×1%+80000×1%-500)。

(二)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

一、

二、

三、四条和《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建城区税种征管范围认定的批复》(樟政[2000]文144号) 的规定,应补缴房产税5700元[10000×12%+1000000÷2×(1-25%)×1.2%]。

(三)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

二、

三、四条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闽地税政三(1996)011号)[2006年起应为《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闽财税[2006]13号)]通知及《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建城区税种征管范围认定的批复》(樟政[2000]文144号) 的规定,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元(2000÷2×1.00)。

(四)车船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

一、二条规定,应退还车船使用税140元[200×2+(200+1.5×40)÷2×2]。

(五)印花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

一、

二、三条和《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闽地税政三[1998]38号)的规定,

(注:2005年1 月 1 日之后的适用“《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闽地税发[2004]319号)第二条”),责令补贴印花税300元(1000000×0.03%)。

印花税多贴不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

一、

二、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六)资源税

建筑用砂石扣缴资源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

一、

二、

五、十一条和《永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樟地税政[2001]92号文)的规定,应补缴资源税

其他项目扣缴资源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

一、

二、

五、十一条和《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款第三项(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责成补扣缴资源税

(注:视情况可增引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闽政[1995]综70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44号)等),应补缴资源税500元。

(七)企业所得税

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二、

三、

四、

五、

六、

七、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发现调整项目中1-4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00元,调整后企业2003年度计税所得额为10000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9500元(1000000×33%-280500)。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二、

五、十七条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9500元(1000000×33%-280500)。

(八)个人所得税

查帐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一、

二、

三、六条的规定,

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一、

二、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

核定征收股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一、

二、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

扣缴个人所得税(责成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一、

二、

三、

六、八条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及《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

(九)滞纳金

除追缴以上少缴税款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教育费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批复》(榕政综[2001]175号)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注:《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教育费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批复》(榕政综[2001]175号)仅在从费加收滞纳金时增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740.38元(10005×0.05%×150天+49500×0.05%×40天)。

四、以上合计:查补税费59505元,加收滞纳金1740.38元,责令补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责令补贴印花税300元。退还车船使用税140

元。

五、其它情况说明:

附列资料

(一)《稽查工作底稿》共50份65页,其中:

1、帐证票证证据共14份16页

2、当事人陈述、申辩共1份1页

3、其他证据材料(含原始工作底稿)共35份48页,其中: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1页

(3)稽查底稿5份5页

(4)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准通知书2份2页

(5)印花税征收方式审请表2份2页

(二)稽查文书共3份6页,其中:

1、税务稽查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3页

2、稽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2页

3、监督卡送达回证1份1页

稽查人员签名:

稽查报告日期:稽查科长签名:

第16篇: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测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序号填题前括号中。每题1分,共计25分) ( )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B),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A、营业执照 B、税务登记证件 C、营业执照即税务登记证件 D、税务机关开出的证明

( )

2、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D )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A、税务所所长 B、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C、省局税务局局长 D、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 ( )

3、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向(B)追缴。

A.扣缴义务人 B.纳税人

C.由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双方协商确定 D.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各按50% ( )

4、征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A )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A、2000元 B、1000元 C、10000元 D、500元

( )

5、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1

要追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这里所说的“税务机关的责任”不包括( D )。

A. 适用税收法律不当 B. 执法行为违法 C. 适用税收行政法规不当 D. 税务行政处罚偏重

( )

6、纳税人申报的数据电文与报送的书面数据不一致时,应以(B)为准。

A.数据电文数据 B.书面数据

C.税源管理岗调查的数据

D.对数据电文数据与书面数据进行分析比对,选择较合理的 ( )

7、税务机关和(A )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入库。

A、司法机关 B、政府部门 C、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D、工商管理部门

( )

8、以下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税务案件定案的证据(A)。A、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B、视听资料 C、物证 D、书证

( )

9、对于规模较小、经济业务不多、会计核算较简单或是

2

问题严重,财务管理较混乱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通常选择的稽查方法是(A)。

A、全查法 B、抽查法 C、顺查法 D、核对法

( )

10、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B)内发现多交税款的,只能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A、两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 )

12、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C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B、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

13、( C )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A.没收非法财物 B.责令停产停业 C.拘役 D.罚款

( )

15、行政机关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是(D)。

A.行政赔偿 B.司法赔偿 C.行政补偿 D.行政追偿 ( )

16、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C)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A.5 B.10 C.20 D.15 ( )

17、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A): A.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B.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20年 C.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D.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 )

18、典当物品的保险费和利息,属于(B)的范围。A.服务业 B.金融业 C.娱乐业 D.文化体育业

( )

19、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B)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A.1 B.6 C.3 D.12 ( )

2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是(C)。

A.在外国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B.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C.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4

( )

23、下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有(B)。

A.财产转租收入

B.外籍人员的探亲费

C.职工加班补助费

D.参加有奖销售获得的奖金

( )

24、个人取得下列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C)。

A.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500元

B.职工领取的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30000元

C.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取得劳务报酬2500元

D.职工超过退休年龄每月取得的工资1500元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至少有两个答案正确,请将答案序号填在题前括号中。每题2分,共计30分,多选、错选、少选均不得分) ( )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ABD),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A、财务、会计制度 B、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C、营业执照

D、会计核算软件

( )

2、税务案件证据的种类包括(ABCD)。A、书证

B、物证

C、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D、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 )

3、以下各项所得中适用20%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有(ACD)。

5

A.稿酬所得

B.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D.财产转让所得

( )

4、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由(AC)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D、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 )

5、税务稽查的基本原则包括(ABCD)。A.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B.必须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 C.必须依靠人民群众

D.必须加强与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 )

6、送达《税务约谈通知书》应当取得送达回证。取得的送达回证可以由纳税人的(ABCD)签收。

A.法定代表人 B.财务负责人 C.收件负责人 D.法定代理人

6

( )

7、在税务稽查方法中关于抽查法叙述正确的是(AB)。A、抽查法是对被查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有针对性地抽取一部分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 B、该方法针对性强,省时、省力,稽查效果明显 C、以抽样结果推断总体的结论比其他方法更准确 D、一般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小,经济业务不多的纳税人 ( )

8、下列何项符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要求(AB )。 A.立案 B.调查取证

C.当场收缴罚款 D.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 )

9、下列适用简易程序的有(AB )。 A.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B.对法人及其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C.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D.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1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有(CD)。A.转让固定资产的费用 B.广告性赞助支出

C.遭受自然灾害有赔偿的部分 D.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

11、下列企业的营业行为,属于混合销售,应征营业税的有(AD)。

A.某保龄球馆在提供娱乐服务的同时销售罐装饮料 B.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

7

C.某商店销售并负责为用户安装空调 D.影楼在提供照相劳务的同时销售相框

( )

12、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例是条例规定的按差额征税的是(ABD)。

A.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

B.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C.转贷业务

D.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

13、下列项目中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ABC)。

A.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B.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C.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D.一次取得稿酬较高的

( )

14、下列与个人任职有关的收入中,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ACD)。

A.年终加薪

B.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C.实行年薪制而兑现的年薪

D.实行绩效工资办法兑现的绩效工资

( )

15、下列关于居民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有(BD)。

8

A.企业一般在实际经营管理地纳税

B.企业一般在登记注册地纳税

C.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登记注册地纳税

D.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纳税

三、判断题(判断正误,并将答案序号填在题前括号中,正确打“√”,错误打“×”,每题1分,计15分) (√)

2、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

3、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1个月内完整退还。

(√)

5、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6、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

7、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

8、被查对象死亡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

9

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

10、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可以拒绝检查。

(×)

1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可以由税务机关指派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

12、以假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3、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

14、纳税人有兼营行为但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营业额。

(×)

15、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总机构在国税征管的,其分支机构应缴纳增值税的,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综合计算题(共两题,计16分)

1、某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建筑资质、勘察设计资质),从事多业经营,2009年12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将自建的商品房5000平方米全部售出,每平方米成本2000元,每平方米售价3000元,2008年建房时预收60%房款,本月收到余款600万元,另外代收房屋专项维修基金120万元。(建筑业成本

10

利润率10%)

(2)酒店营业收入200万元,其中有餐厅收入160万元,歌舞厅收入为40万元。

(3)客房部的客房收入50万元,洗浴收入200万元。

(4)本年和某公司合作建立一家五星级酒店,自己将一座10层办公楼转入合资公司,每月约定取得100万投资回报。本月已经收到该笔款项。

(5)本期承包一项省政府的建筑勘察设计项目,收取价款1500万元,将其中的部分辅助勘察设计劳务转包给另外一个设计单位,支付价款689万元。

(6)本月部分土地被政府依法拆迁,收到政府补偿款3580万元,该土地原购进价格850万元,建筑成本1280万元。(根据当地规定,娱乐业税率为20%)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完成下列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 ( )(1)计算该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税额(C)万元。。 A.33 B.33.4 C.34.02 D.36 【答案解析】:建筑业营业税=5000×2000×(1+10%)÷(1-3%)×3%÷10000=34.02(万元)

( )(2).计算该公司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额(A)万元。 A.30 B.36 C.38 D.75 【答案解析】:销售不动产营业税=600×5%=30(万元) 专项房屋维修基金不征收营业税。

11

( )(3).计算公司应缴纳的服务业营业税税额(B)万元。 A.25.5 B.66.05 C.74.05 D.97.15 【答案解析】:应缴纳服务业营业税=160×5%+50×5%+200×5%+100×5%+(1500-689)×5%=66.05(万元) ( )(4).计算该公司应纳营业税总额(D)万元。

A.104.05 B.130.07 C.182.05 D.138.07 【答案解析】:应纳营业税=34.02+30+66.05+40×20%=138.07(万元)

2、某企业2009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为:销售收入6000万元(其中属于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资源产出产品的收入为1000万元),销售成本为5600万元,销售费用为50万元,交纳的增值税为30万元,交纳的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共计47万元,发生管理费用100万(其中业务招待费24万)。通过救灾委员会向灾区捐款20万,直接向灾区某学校捐赠10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完成下列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 ( )(1)企业全年的收入总额为(A)万元。 A.6000 B.5000 C.5900 D.5100

( )(2)企业应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A)万元。

A.14.4 B.30 C.10 D.20

( )(3)捐赠支出准予扣除额为(D)万元。

12

A.26.71 B.30 C.10 D.20 ( )(4)全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B)万元。

A.48.15 B.23.15 C.43.25 D.33.75

五、操作实务题(计14分) 请阅读以下资料并回答问题: A县地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建筑公司采取少列收入、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进行偷税,2009年6月20日,县稽查局派两名稽查员对该酒店实施了检查,稽查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账簿及记账凭证进行核查;同时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实了该公司利用收入不入账方式、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偷税20万元的事实。在取得证据后,地税稽查局于6月30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以1倍即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在缴纳20万元税款后于7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上诉,又不履行。县地税局在屡催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扣押、依法拍卖了该企业相当于滞纳金和罚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了滞纳金和罚款。

请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1)地税部门在该案处理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2)该建筑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3)如该建筑企业对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可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

13

参考答案:

(1)地税部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①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人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该案中,稽查局既未下达稽查通知书,又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计1分)

②查询储蓄存款没有合法手续。《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款规定: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查询。县地税局局长无权批准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计2分)

③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本案中,稽查局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计2分)

④市地税局超越法定期限作出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裁决。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5日内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可推定为已受理。市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无效决定。(计2分)

⑤市地税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以“未缴纳罚款”作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

14

的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计2分)

⑥县地税局申请强制执行有误。《税收征管法》第88第3款规定,对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可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税款及滞纳金应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计2分)

(2)该建筑企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有异议的,应先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不服可直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故该建筑企业应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后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单独就行政处罚一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计2分)

(3)如该建筑企业对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不服,于接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计1分)

15

第17篇: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税务案件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有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人员负责;必要时

可组织有关税务人员会审。

第三条 税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依法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第四条 税务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是: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 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组织。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稽查工作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的原则,在稽查局内部设立

或明确审理职能部门;人员较少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审理人员,负责案件审理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本级稽查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有关处室(科室、股室)负责人组成。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稽查

局。

第六条 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强的法纪政策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认真负责的工作责任心。

(二)精通税收法律、法规,能熟练掌握财会知识,有较丰富的经济法律、法规和法律专门知识。

(三)有较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和熟练的微机操作技术。

第七条 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依法受理税务案件;

(二)及时组织人员依法进行审理;

(三)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案件移送书》、《税务

行政处罚告知书》;

(四)负责书面通知被查纳税人听证和安排听证工作;

(五)负责税务稽查案卷、纳税检查资料的归集、整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八条 审理的范围:

(一)各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理:省100万元(含,下同),市50万元,县(市)10

万元以上辖区内的大案、要案以及下级部门定案有困难的疑难案件。

(二)各级稽查局负责审理:直接查处的在规定限额以下的税务案件;领导交办以及上级稽查局责成

审理的税务案件;基层征收分局上报超过规定限额的案件;其他需要省局稽查局审理的案件。

第九条 税务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三)税务稽查过程中的法律程序是否符合;

(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第十条 送审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一)《立案审批表》及立案的原始依据;

(二)《税务稽查报告》;

(三)税务稽查中的往来文书;

(四)税务稽查中的证据材料。包括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

料、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察和现场笔录等;

(五)送审报告。送审报告应有当事人概况、违法事实、当事人态度、有关方面意见、拟定处理意见

等内容。

第十一条 税务案件审理程序:

(一)受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分级受理,各负其责。

(二)指定承办人。送审案件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承办人一般由两人组成,特别重大案件承

办人必须两人以上。

审理部门收到检查部门送来的《税务稽查报告》(包括工作底稿)案件卷宗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案卷资料逐项核实登记,填写《税务案件审理登记簿》,经双方核对无误后办理接收手续。然后审阅送审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如发现资料不完整,或退回或书面通知稽查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增补资

料,补办后再受理。

《稽查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更正或退回复查: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不当。

(三)审理。

1、审理部门对送审案件应就检查部门送交的案卷进行书面审核,以审卷为主;必要时也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和实地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审理时由主查人员阐述涉案对象的基本情况、涉税所属期限、违法事实及其手段、违法性质、稽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被查对象的态度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并提出处理依据

和处理意见;

2、审理部门根据主查人和主审人阐述的基本情况、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证据资料、提出的处理意见,对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逐条进行审议;参加审理的人员应充分发表肯定

或否定的明确意见;审理结束时由审理人员综合集体审议意见,作出裁定,制作《审理报告》。

(四)执行。审理部门指定记录人拟定初步审理意见;需要作出税务行政处理的,应根据《税务稽查报告》和《审理报告》,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报批手续后交有关部门执行;对依法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制作《税务案件移送书》,报经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二条 执行前应书面通知被查纳税人有关听证的具体事项。听证程序结束后依法将《税务处理决定

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移交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第十三条 经审理未发现涉税问题的,应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稽查结论》,报经批准后执行,并

送达被查纳税人。

第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的时限:

(一)查补税款在1000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案件,自收到案卷之日起2日内审理完毕。

(二)查补税款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案件,自收到案卷之日起3日内审理完毕。

(三)查补税款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案件,自收到案卷之日起5日内审理完毕。

(四)查补税款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案件,自收到案卷之日起7日内审理完毕。

(五)查补税款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大要案件,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0日内审理完毕。因案情复杂等原因,需要延长审理时间的,报经本级国税局长批准后,方可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时

间不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上述审理期限不含以下时间:

(一)稽查人员增补证据、资料的时间;

(二)就有关政策、法规问题需要向上级请示的时间;

(三)重大案件研究定案的时间;

(四)节假日或重大集体活动顺延的时间。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的税务案件,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并报局长同意后执

行;稽查局负责审理的税务案件,经各级国税局分管局长审核后,由稽查局长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参加审理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和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18篇:税务稽查审理的创新和突破(推荐)

税务稽查审理的创新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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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陈学智

日期:2010-07-21

稽查案件审理是税务稽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保证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质量,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提出几点思考,与各位同行商榷。

一、审理发现的问题

(一)检查环节存在的问题

1、共性问题。从案件主体、事实、证据、说理、适用法律依据、行政执法程序等六个方面看,当前检查环节存在的问题是:(1)有些案件办案程序未经细心推敲造成时间倒置、字体不够规范统

一、证据不够充分、部分材料缺章少签;(2)有些案件涉税问题表述言不达意、处理处罚依据不充分、卷内资料涂改未押印、税款计算失误或缺少必要的计算过程、必查项目疏忽漏查、税费已缴数有些未核准;(3)办案人员在制作文书的时候,复制粘贴出错,特别在《税务稽查报告》中出现“挂羊头卖狗肉”的尴尬情况仍然出现;(4)《税务稽查报告》虽有固定格式,但“税八股”色彩太浓,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办案人员在“办案思路”、“办案技巧”和“处罚建议”上往往唱的是“同一首歌”。

2、典型问题:(1)有些案件重要内容表述含糊,轻描淡写,次要内容表述过多,重复累赘;(2)入户检查时间过短。有的地方检查一户企业一般不超过两天,有点往往一天就完成,能发现多少问题?车间仓库里总要转一转吧;(3)发现问题浅层次的多,深层次的少;部分案件缺少稽查工作底稿。

(二)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

法规依据、逻辑勾稽和证据印证等审核不深入不仔细,文书制作不够严密等。

二、出现问题的原因

纵观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以下几方面因素造成的:

1、人力方面。突出问题是主协查工作量分配不均,主查几乎占据整个案件查处的全过程,协查大多是协而少查,主查无暇顾及案件的整体质量,为赶时间往往是为稽查而稽查,有些方面很难深入。譬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后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检查,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由33%降到25%,2007年度企业是否存在转移利润问题;再譬如查房地产企业,问题出得较多的很可能是建筑施工环节。建筑施工企业开票的税率低,房地产企业往往通过施工企业开票虚增开发成本偷逃税收。有媒体曾报道,江苏省地税机关在查处某房地产公司时,发现一幢楼的钢筋水泥用量是正常的十倍,那不是盖房子,而是在建碉堡;另外发现一部电梯的价格是正常报价的五倍等等,这些情况在检查时都要格外关注;

2、年龄结构方面。目前稽查队伍年龄老化的问题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积极意义上讲,队伍经验丰富,但从适应新形势角度讲,综合知识要与时俱进;

3、工作责任心方面。主要是检查人员贪图省力、粗心大意、顾此失彼,平时业务学习不到位。譬如,有些检查人员让被查单位自己填写实际税费已缴数,未要求被查单位提供实际已缴税费的相关证明,导致已缴税费数出现误差;

4、迫于说情压力。中国有句俗语:“图章有时比不上面张”,检查人员前脚还未跨进被查单位,说情电话已接踵而至,导致出现“甄士隐”(真事隐)、“贾雨村”(假语存)的可能性增大;

5、有些大牌企业认为头上有“红顶”,不配合甚至找借口推诿。以上1至5项主要是检查环节出现问题的原因。

6、审理环节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

1、人手不够,审理人员占检查人员的比例往往连四分之一都不到;

2、部分审理人员业务学习不到位;

3、审理人员不愿得罪人也不敢得罪人等。

三、以审促查的几点思考

针对以上发现的问题,笔者拟提出以下对策与思考。

1、加强和改进案件预、初、复审制度

建议先由检查科(股)长把好预审关,然后由审理人员初审并填写《案件初审反馈表》,每季抽取经审理已结案案件的10%,进行复审,查漏补缺,同时填写《案件复审反馈表》。特别是针对必查表所列的应缴数和已缴数的审核。有些税种是“死老虎”,譬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屋土地基本上是“死”的,这些检查应该是十拿九稳的,但在稽查实践中也不尽如人意。

2、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ISO质管体系分类、逐项处理

实施审理时,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阅《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案卷资料,并对内容进行确认,稽查审理的职责是对《税务稽查报告》中认定的被检查主体、涉税事实、主要证据、案件定性、有关数据、相关的证据资料、运用法律法规及稽查过程中的法定程序、手续等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逐项处理措施:(1)对程序手续不全或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的案件予以退查或建议另行安排稽查,限期完成;(2)对数据出现差错或适用依据错误或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调整方案,同时将更正的依据,调整的理由及更正、调整的情况作出书面记录;(3)审理同意稽查认定事实和处理意见的案件制作审理报告。以上(1)、(2)项订正工作按原移送程序还原;(4)对改变检查环节处理、处罚建议的应说明理由,同类案件应执行同样处罚幅度。

3、加强对审理环节的监督管理

切实解决检查处理随意性问题。负责审理工作的稽查干部要对案件检查的全过程进行实体、程序方面的全面审查,加强对各环节流转的工作内容、办理意见和工作记录的审核检查;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对被查对象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拟免除处罚的案件,须由稽查局集体审议决定;严格执行重大案件审理制度,重大案件应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对查补税费款数额较大的案件,建议案审环节由“一人一审”变为“三人以上会审”,借鉴法庭的合议庭做法;针对审理部门与检查部门对事实认定及定性问题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件,由审理部门提请稽查局集体审定,仍定不下的,提请上一级案审会审定。

4、实施延伸审理

对审理环节提出的整改要求,检查环节未整改到位的,建议提请稽查局长批准,由稽查局长指派案审人员(须二人以上)到被查单位进一步调查核实。

5、加强审理队伍建设

一要从检查人员中选配一批有丰富检查经验的税务人员担当案件审理员,做到“审出于查而胜于查”;二要克服三种思想,即做“老好人”的中庸思想和已成“二线人物”的松懈思想以及“案审仅是稽查绿叶”的陪衬思想;三要加强案件审理力量和业务学习;四要做到:“两颗心”,即热心和尽心;“三种意识”,即创新意识、精品意识、服务意识;“四甘精神”,即甘于寂寞、甘于坐“冷板凳”、甘为人梯、甘于奉献。这样才能起到以审促查的效果,真正把好案件质量关。

6、为检查人员减负

不为检查不知检查苦,但凡检查过案子的人都有此体会,一件案子犹如一妇人从孕育到生产,一个环节都不能缺,每个环节都至关重要,涉及文书多如牛毛,再加上各地东取经西学习,造成有些文书大同小异,重复使用,检查人员的负担进一步加重。建议取消一些不必要的稽查文书,这样既为稽查案卷“瘦身减肥”,又为检查人员“健体减负”,从而进一步提高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7、建议稽查局每月召开一次业务学习讨论会。

交流选案、检查、案审、执行四环节工作经验,特别是检查和案审的沟通和互促,把税收新政贯彻到工作实践中去,做到与时俱进。税收业务知识是“硬件”,工作方式方法是“软件”。

8、总结发案规律,加强成果应用。

案审部门要定期召开案件审理分析会,建议每月一次,主要就当月所审案件的情况、行业特点、偷税手法、稽查建议对策等广泛展开讨论分析、交流经验,并就有关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在稽查局内部进行交流,务求以审促查,提高工作成效。

9、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根据总局“一案双查”精神,建议由分管案审工作的领导和案审部门负责人兼职单位内部监察员,着力构建稽查反腐体系,强化稽查自身的内控机制。

通过以上建言献策,主要想达到三个目的:一是加强业务学习,达到进一步提高稽查人员执法水平的目的;二是防止税务稽查人员滥作为和不作为现象的发生,达到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保护国家利益的目的,三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达到规避税收执法风险,保护稽查干部的目的。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笔者认为,除了以上基本任务外,打击违法保护合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把稽查一线干部打造成为新形势下的“霓虹灯下的哨兵”是税务稽查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应该有所创新和突破。

第19篇:房地产税务稽查报告随笔

房地产税务稽查报告随笔

本报告随笔是作者总结10多年来税务稽查的重点而做,放到这里提供给各位房地产财务工作者,目的是让广大房地产公司财务工作者了解税务稽查人员的稽查重点,提高警惕,在账务处理时特别关注税收,做好税收筹划,降低税收风险,以维护公司利益。

一、少计收入篇

1、假按揭的税务处理。

假按揭有三个特征,一是按揭购房人多是本单位职工;二是,将按揭贷款的利息在财务费用中列支;三是,按揭款项,企业往往不申报预售收入,而是将收到的按揭款项转入“其他应付款”或“短期借款”,常期挂账而不结转收入。税务机关查到后,就声称自己是“假按揭”,解释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不应当纳税。

在本案件中该企业一是将按揭款项支付的利息在税前扣除,而这些按揭款项是以个人名义贷款而来,属于同企业无关的支出,因此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仅此一项调增利息费用就有比较大的数额。同时对企业其取得按揭款项未按照预售规定缴纳税款的行为进行处罚。二是,该企业声称自己属于假按揭,不是实际的销售收入,不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人员认为从法律形式上来看,既有销售合同,也有按揭收款,而认定为假按揭则证据不充分,因此企业认为是假按揭的证据不予采信,如果不是假按揭的情况下,其财务费用属于无关支出,自然也不允许扣除。

实际上,即使认定企业为假按揭,其利息属于非法性质的支出,其利息支出是否允许扣除也是存在争议的。其焦点在于假按揭取得的资金,是否按照其表面的法律形式记收入,缴纳税款,目前各地对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税务人员认定应当补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中,也是认定假按揭需要缴税的。原文如下:“二是向购房者收取的住房按揭贷款转入“短期借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主要原因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一房多售或以虚假按揭贷款的名义向银行骗取信贷资金,造成事实的应缴未缴税款。”吹牛要补税,我也同意。

2、以借款的方式收取预售房款。

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借款没有利息,二是借款将来要转为房款。这样的借款在税收上定性为房款定金,属于预售收入的范畴,不但要缴纳营业税,而且要缴纳所得税。

一般来说,属于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的非法预售。

3、非法预售,将预售款项打入老板个人账号,再以向老板个人借款的名义将款项借入,以满足支出的需要。

认为这是典型的偷税手法。不因为非法预售而减除其纳税责任。

4.房地产企业少计租赁收入。地产企业取得租赁收入不记账是常见的涉税问题,主要查看其租赁合同以及租赁业发票的开具情况,查出租赁收入很重要的方法就是到现场核实是否有租户存在。查出少计租赁收入要仔细将已售房屋同实地查看的情况核对,如果已售房屋中没有出售,而现场查看有商业网点在营业,则很可能是出租未计收入 5.销售地下室、地下车位,

销售地下室、地下车位,不做帐存入小金库或者记在预收账款,未做销售收入。在稽查中,要特别注意对地下室、人防设施、地下车库是否作为销售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要仔细看合同,看这些收入是否记在往来账,未结转收入,或者干脆将款项打在个人银行卡上,隐瞒收入。

税务的查出方法是看预收账款的组成情况,对照银行存款账,看其是否全额纳税。

税务局在检查中,要特别注意对人防设施以及地下室,开发企业是如何处理的?检查方法有两个,一是审查销售合同,看是否有补充合同。二是,检查其他应付款或者预收账款科目,检查资金流。三是,直接到现场去数车位的销售情况。四是,到物业公司检查车位的出租出售情况。

目前对于人防设施作为车位,并且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出让收入,这点在政策上没有任何疑义,但是在所得税的成本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人防设施属于取得收益权的公共配套设施,其成本应当单独计算,因此其成本应当在成本对象的总开发成本中剔出。

第二种观点:人防设施本身在法律上的定位就属于国家所有,虽然取得了收益权也不改变其定位,因此只需要将其租金收入直接记入销售收入,不用将其开发成本在总成本中剔出。

国家税总局在制定计税成本办法时,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已经明确按照第二种方法计算.

6.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应付款科”、“应付账款”科目,多年挂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税发【1999】195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稽查实践中,一是关注“资本公积”科目,看是否有将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作资本公积的情况,如果有,则坐实了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关注“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账龄,若果期限较长,要看是否可以根据195号文件的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关注应付款项长期挂账,且已经取得了发票的情况下,其对应的开发成本是否真实,必要时可以采取外部调查的方法,查明事实真相。

内资企业是否要将超过3年的应付款项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目前存在争议,各省也执行不一。

依据1:2006版本的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填表说明,第25行“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填报纳税人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帐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 依据2: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第五条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河北省国税局在冀国税函[2007]23号文件中指出,当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债务人拖欠的三年以上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债权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等;

2.债权人已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已在税前扣除[url=file:///C:/Users/user/AppData/Local/Temp/OneNote/1-7/地产稽查案例总结.DOC#_msocom_2][z2][/url]

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处理方法,企业可以第二种意见同税务机关沟通协调。

二、加大成本篇

都知道开发商偷税,无外乎隐瞒收入和加大成本,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加大成本,如何隐瞒收入?本条将开发企业加大成本的实际案例列示其加大成本的手法。

(一)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

目前我国的所得税管理,实质上依然是“以票控税”,开发企业要加大开发成本,首要的就是寻找假票或者真票虚开。因此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也要紧紧抓住发票检查,作为突破口。

具体来说分为“有没有”、“真不真”“实不实”三个层次。

1、某公司汇缴期间,开发产品已完工,因为没有支付款项,对方不开具发票,因此以预算数字作为列支开发成本的依据,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说来说去,还是发票的问题,这个项目很好检查,检查开发成本的发票要抓住几个要素。一是,有没有。即所有列支开发成本的项目,是否有发票。可以列出成本项目表来检查。二是,真不真。列支开发成本虽然有发票,看发票是否真实,对于货物发票,可以通过ctais系统查询。对于地税发票可以到地税局外调,因为营业税发票要求属地征收,因此营业税发票均在当地开具,比较容易开具。三是,实不实。虽然发票是真实的,但是要通过其他的辅助资料判断业务是否真实发生,或者是虽然有业务真实发生,但是取得“大头小尾”的阴阳票。业务实不实。即所谓的真票虚开问题。

以发票未起点,围绕以上三个方面就可以将开发产品的总开发成本真实性检查清楚。总开发成本检查清楚后,将围绕开发成本的计算去检查,重点核查总可售面积和已售面积的真实性。以上几个方面是检查开发成本的简单流程。

2、汇算清缴期满后,未取得发票在税前扣除。该问题其实就是所谓白条列支成本,本案中不允许税前扣除。

需要思考的是,如果汇算清缴期满后,纳税人取得了发票,是否允许其在实际业务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呢?是否允许在发票实际取得年度扣除呢?

目前税务机关一般引用财税[1996]79号文件规定,认为“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扣税项目,以后年度不得补扣”。因此,肯定不允许在发票实际取得年度扣除,因为如果允许在发票取得年度扣除,就等于企业可以随便的操纵税款所属年度。

对于是否可以在实际业务发生年度追溯调整,目前在学界以及总局所得税司制定新所得税法的方向来看,是允许的。但是目前在实务中,大部分省份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如果企业遇到该类问题,可以同税务机关沟通,不是绝对不能扣除的。

一些文章经常会提到国家税务总局对中移动的国税函[2003]847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来说明可以追溯调整,但是毕竟该文件只针对中国移动,并且只说了计提折旧一个方面,对于税务机关的说服力不强。原文如下:“中移动因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的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交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二)资金篇

要想加大成本,有两个难题,第一是如何取得虚假业务的发票,第二是,如何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将款项支付出去。即使取得了发票,如何虚拟资金流出就成为开发商的新难题。

1、不支付资金,在账簿上计入“应付工程款”、“应付账款”,(借:开发成本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并且已经取得发票,其实是多列成本。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没有支付款项而对方却开具发票,这种情况比较奇异,税务机关对这种情况会相当敏感。

这种方法是干脆就不管资金流了,这时要对大额应付款项的债权方进行外调,在稽查实践中,开发商甚至声称不知道欠谁的钱,这个时候,如果由于检查期限的原因,无法再深查下去,可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外资用国税发[1999]195号文件)为原因,在取得对方足够的询问笔录、自述材料情况下,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虚构资金流,掩饰多列开发成本。某企业由于要加大开发成本,需要虚拟资金的流出,由于账上没有钱(也可能是隐瞒了销售收入),就虚构资金流,多列开发成本。实际案情为该企业以向股东借款的方式,借:银行存款20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2000万元。经过核对对账单,该企业10内即将此笔款项转回股东个人银行卡上,企业在银行存款实际没有钱的情况下,为了多列“开发成本,一方面取得假发票,另一方面虚列资金流出的假象,支付工程款、设计费、策划费。本案中,核对银行对账单,是检查出疑点的关键,对列入开发成本的票据结合进行真实性验证,是固定证据的要点。

在稽查实践中,如果企业开发成本有多年未支付开发成本款项问题,可能引起税务机关怀疑,因此该企业虚构资金流,将资金流出,来掩饰多列成本的现实。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收入和加大成本是两个矛盾的方面,一方面想隐瞒收入,但是如果隐瞒收入在货币资金账上,可能没有足够的资金加大成本;另一方面要加大成本就要想办法解决银行资金账目上没有钱的问题。

该企业的检查方法说明,银行对账单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核对,仍然是检查人员的基本功,税务稽查人员应当要求企业财务人员作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在此基础上审查资金流出的真实性。

3、更为复杂的为“资金空转”

(三)成本计算方法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成本计算方法上作文章,少缴税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混淆成本对象,将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摊入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二是减少总销售面积,不将全部的销售面积作可售面积计算单位工程成本;三是,不配比结转成本,将未售的成本结转到已售销售成本中去。

1、计算单位工程成本的时候,未将拆迁面积计算在内,使得总可售面积减少,单位工程成本加大,当期销售成本加大,造成延迟纳税。单位工程成本=总成本/总可售面积,如果减少可售面积,就可以加大单位工程成本,而销售成本=单位工程成本*已售面积,就加大了当期的销售成本,少计应纳税所得额。

在稽查中,在成本方面,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要素的确认,一是确认总开发成本的发生是否真实,是否虚列开发成本,开发成本所有项目是否都取得了合法的扣税凭证。二是确认总可售面积的计算是否准确,尤其是存在拆迁户的情况下,拆迁面积是否计入总可售面积的问题要引起充分注意。三是确认计算销售成本的时候已售面积是否符合事实情况。销售成本=单位工程成本*已售面积,因此在计算销售成本的时候,要注意其已售面积的确认是否正确,同销售部门要进行核对。

销售成本=总开发成本*已售面积/总可售面积,这个公式实质上就是按照销售面积的比例确认开发成本,加大分母和减少分子都会影响销售成本的确认,因此对以上三个要素,在稽查中要充分注意。

2.不配比结转成本。销售部门实际销售面积同财务部门当年结转成本的面积不符,造成多列成本。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销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在单位工程成本一定的情况下,在结转销售成本的时候,多列销售面积,就在当期多列了成本。

一定要审查开发企业当年销售成本计算的过程,当年究竟卖了多少平方米,要结合每份销售合同的测绘面积进行计算,紧紧抓住测绘面积,防止企业不按照收入和成本配比结转成本,迟纳税款。

3.“先租后售”出售时资产成本的计量问题。该企业采取“先租后售”办法,在出租期间将商铺转为固定资产,并且已经计提了部分折旧,在销售的时候,直接将固定资产原值做为销售成本,未减除已经计提折旧部分。造成已经计提的折旧,实质上两次重复扣除了折旧部分。

税法规定,先租后售是否要视同销售,是纳税人自己的选择,但是一旦计提了折旧,就要视同销售,在销售的时候按照固定资产清理处理。本案例中,企业实际上是既要计提折旧,又要按照开发产品的原值销售。企业犯了一个错误:出售的时候将已经扣除的折旧未在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

三、其他问题篇

1、.房地产企业一般存在比较多的各类罚款,关注各类罚款的涉税问题,行政罚款一律不得列支。一是,地产企业经常将建设局罚款、安监局罚款、规划局罚款、劳动局罚款等各类罚款在税前列支,未做纳税调整,在稽查中要注意“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构成,看是否有行政罚款列支。二是,通过罚款发现其他涉税问题,例如该企业有规划局超规划面积的罚款,就要关注其超建违建部门是否出售或者出租,其取得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 2.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企业自行预提配套设施费用。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预提配套设施费用,在检查过程中最常见的是企业自行预提配套设施费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因此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本来可以享受到的政策变成了补税。

企业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和税务机关沟通,补手续,然后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本案中,企业没有和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白白的丧失了自己的税收利益。

4.混淆有扣除比例的项目与无扣除比例的费用项目。一是,将应当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科目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由于房地产企业应付福利费税前扣除有14%实际发生的限制,因此如果该单位福利费超标的话,就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将有扣除限额比例的业务招待费,在业务招待费超标的情况下,列入差旅费直接在税前列支。因此在税务稽查中,要特别注意差旅费、会议费与业务招待费的区别,防止企业将业务招待费列入会议费与差旅费。

5、“皮之不存,毛之焉付”(违反相关性原则)。一是,固定资产账目上没有汽车,或者没有那么多汽车,却支付养路费、汽油等各种费用。很多时候,提取折旧或者支付各种费用的汽车是公司买给股东或高管的,关于本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中,做了明确界定。二是,固定资产账簿上没有打印机,却支付墨盒、复印机打印机修理费等。在稽查中要特别注意发生费用与接受劳务的固定资产的关联性。联系检查增值税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对运费同购进货物、运费与销售货物的关联项,以确定业务的真实性。

6.利用军转干税收优惠政策,套取税收优惠。本案中,该企业利用财税【2003】26号文件,军队专业干部占企业总职工人数60%以上三年免所得税的规定,套取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该企业的账目混乱,在预售阶段将预售收入计销售收入,按照预计成本结转成本,在完工后却不记销售收入,全乱套了。

检查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时,税务机关会特别注意看该企业到底是否属于新办企业,在该案中,企业其实为2002年办理了营业执照,却将营业执照涂改为2004年,并在2004年办理税务登记,骗取税务机关的税收优惠,是典型的“虚假的纳税申报”偷税行为。

7、代建筑单位缴纳的营业税在税前扣除。在实践中,开发企业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根据财税[2007]177号文件,异地施工,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建设单位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此时,建设单位代扣代缴的营业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因为不属于本企业自身的费用.而是应当将完税凭证交给建筑单位.

8、将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直接在税前扣除,影响所得额1000多万元.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损失只能在当年的投资收益范围内扣除,余额无限期结转.企业在当年没有投资收益的情况下,直接将股权转让损失在税前扣除,影响了当期的所得税.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应注意企业投资收益的变化,如果为负数,则要审查是否符合118号文件的规定.一般来说,投资转让损失涉及的税款都比较大.

9、地产企业赞助政府的元宵节费用、赞助心连心艺术团的费用、以及行政罚款均不能再税前扣除。这些违法行为均是常见的违法行为,营业外支出的各种项目应在明细账摘要栏中逐一审查。

10、将开办费一次性在税前扣除。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开业后一次性在税前扣除,根据税法规定要在5年内摊销,属于典型的会计与税法的时间性差异。在稽查中,要注意企业开业后对于开办费是如何处理的,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11、以土地投资,根据土地的评估价值来作为成本。在本案中,经调查,投资方未就土地的评估增值缴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接受投资方也就不能按照土地的评估增值价值作为开发成本。如果投资方投资土地,就其评估增值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被投资方就可以按照评估增值后的价值作为成本。这是典型的历史成本原则的体现,当资产的隐含增值在税收上得到实现,就一定可以按照实现后的价值作为新的历史成本,反之资产的隐含增值在税收上未得到实现,就不能按照评估后的价值作为成本。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税[1997]77号文件规定,自行进行的资产评估增值,除非国务院的清产核资,否则在税收上一律不能得到承认。

在稽查中,要特别注意土地价款的变化,要审查取得土地的历史成本,看是否利用投资评估或者自行评估,增加土地成本,进而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现象。

12、在预售阶段扣除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国税发[2006]56号文件规定,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为纳税申报表第一行,这就明确了扣除基数。而在预售阶段,收取的预售收入不在纳税申报表第一行列示,而是在附表四第36行作为纳税调增项目。因此,在预售阶段一律不能扣除三项费用。(注意:此政策已经调整)

在稽查中,首先要分辨被查楼盘是已完工开发产品,还是未完工开发产品,从而确定检查重点。如果是未完工开发产品,就要将检查重点放在隐瞒收入上,同时要关注三项费用是否在税前扣除;而如果是完工开发产品,要收入和成本并重,适当对开发成本的真实性多下功夫。稽查中,这个检查重点的观念一定要清晰。

13、以个人名义购进的汽车在税前计提折旧,扣除汽车维修费或者汽油费、过桥费、过路费。根据所得税扣除的相关性原则,以个人名义购进的资产不属于企业资产,其折旧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为个人资产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费等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为股东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之规定,还要关注企业为员工购买汽车,是否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稽查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固定资产本身与固定资产养护费用之间的关系,本案中,虽然账目上列有固定资产,经审查汽车的手续,并不属于企业的资产,因此汽车的手续是是否属于企业的唯一凭证,要引起注意。

14、现场售楼处的装修费列为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装修费应当记入建造成本,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本案中,企业将装修费作为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违反了税法。在稽查实践中,应审查销售费用中是否有工程发票,如果有工程发票很可能是将售楼处的装修费直接列为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了。为了将证据搞扎实,还要注意审查装修合同。

15、注意企业是否变换销售主体,以物业公司名义销售车库、地下室等,少缴企业所得税。在本案中,车库的成本已经结转到开发成本中去,而以物业公司的名义销售车库,不计入收入。在稽查中,要注意最好连物业公司一起检查,方可收到较好的效果。 16.楼盘未完工,将开发项目贷款利息列为财务费用,而没有成本化。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成本对象未完工前,应当将开发项目贷款利息计入开发成本,在检查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时候,应当对利息费用引起特别注意。要审查利润表中财务费用数据情况,以迅速查清事实。 17.分期开发的项目,未将土地开发成本在不同成本对象中分摊,未在已经完工的成本对象中,区分已售部分和未售部分,多结转成本。这就是成本计算方法中典型的“混淆成本对象”和“不配比结转成本”。

在稽查中要注意几个方面,一是,检查是否将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直接成本记在已经完工的开发产品中去,这是比较明显的违法行为;二是,检查是否对土地成本在不同成本对象间分摊,是否区分已售部分和未售部分;三是,检查公共配套设施,是否在不同成本对象间分摊,是否在已售部分和未售部分之间进行分摊。

18.代垫燃气接口费,计入开发成本。在审查企业开发成本的过程中,如果有代垫费用发生,则要追查其运作模式,一般来说,代用户垫付的费用属于企业的无关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应当注意的是,在账目中要注意“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是否有收取的燃气接口费,因为燃气公司的施工费用已经在开发成本中列支,收取燃气接口费就应当确认为收入。总之,要么支付的燃气接口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么收取的燃气接口费要做收入处理。要深入检查地产商究竟是哪种模式来处理。

19.支付其他成本对象的土地评估费,不应当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前税前扣除。

20.企业的购房抽奖活动,实质上是一种捐赠行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捐赠的现金额。 21.收取购房业主实际办理产权证时的面积差收入,应当作为销售收入计税。在检查中,应注意“其他应付款-交房费用”科目是否有将面积差收入挂帐,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在稽查中,应特别注意“其他应付款”科目,要审查其贷方发生额的来龙去脉,核实是否属于收入范畴。

22.当物业公司和地产公司实际是一家时,要警惕地产企业是否将物业公司的费用在税前列支。例如,支付给物业公司的前期开办费,属于同本企业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3.审查应付账款,看其对应的开发成本是否均取得了合法扣税凭证。一般来说,企业如果未付款,很难取得发票,因此在审查开发成本时,应当将“应付账款”对应的开发成本合法扣税凭证,作为检查重点。

24.取得与付款方向不一致的发票列支开发成本。该问题应当充分运用稽查的敏锐性,查清楚是否接受虚开发票或者购买发票,以加大开发成本。

25.成本对象已经达到完工标准,仍然按照预售收入缴纳税款。在稽查中,完工标准是重要的分水岭,一定要审查原是的凭证,看企业是否达到完工标准,再确定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最近地产企业税务稽查备受重视,将我2007年组织专项检查时写的真实稽查报告随笔贴上,供参考。由于该随笔为2007年撰写的时间原因,部分表述已经有新文件代替,请注意甄别。转自会计视野winwind

第20篇:如何制作税务稽查报告

如何制作《税务稽查报告》

税务稽查报告是税务稽查人员在对一个稽查对象的税务稽查实施完毕后, 报告税务稽查情况和结果的书面文件,是必用的文书,也是审理、处理税务案件的主要依据。税务稽查报告是税务稽查人员依据现行税收法规及有关规章,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纳税事项进行税务稽查后,根据检查出的问题、情况连同作出的处理意见写出的书面报告。税务稽查报告主要反映纳税人违反税法的情况,它是纳税人税收违法违规问题的文字记录,是依法惩处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重要依据。

税务稽查报告应反映以下内容: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五)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六)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

(七)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八)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制作基本要求:

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的基本要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客观、公正。

1.事实清楚

稽查报告对稽查事项的评价结论和处理处罚结果,都必须建立在其所涉及的事实基础之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以事实为依据。只有事实清楚,才能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被稽查事项给予定性和提出处理意见。稽查报告要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基础就是事实清楚,这是稽查工作和稽查报告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支撑。

2.证据确凿

认定案件事实,一定要有证据,并且要有确凿的证据。所谓证据确凿,就是说证据是准确无误,并足以能说明事实的存在。只有找到这样的证据,才能定案。

3.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要得当

正确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是税收执法行为合法性的核心。要注意法律、法规、规章效力等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我国实行多层级的立法体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发布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因其制定发布机关的权力等级不同,其效力等级和适用范围也不同,有的内容甚至发生冲突。因此,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就有一个正确选择适用的问题。

4.拟定的处理意见要得当

对被稽查事项涉及的违法问题,稽查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给以定性,是一项十分严肃的事情。定性的准确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到税务机关对税款的查补与处罚,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反映了税务稽查人

员和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因此,对涉税案件的问题定性一定要恰当,能够经得起各方面的检验。

各种税收案件的定性必须有法律明确的规定,法律不明确的,不能定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特别是偷税的定性问题,要紧扣《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否则,不仅会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若出现《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情形时,即使定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也不能处以罚款。在任何情况下,税务局及其稽查局的罚款,仅仅是一种行政处罚,不能因当事人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就不考虑《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特殊规定。

5.行文要规范

稽查报告要按照总局的统一格式要求,做到规范美观,严肃权威。稽查报告行文要层次分明,条理清晰。语言文字要字斟句酌,简明扼要,详略得当。语言表达要准确,切忌夸张,并使用规范的文字等等。

税务稽查审理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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