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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审理的创新和突破(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2 13:48: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税务稽查审理的创新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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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陈学智

日期:2010-07-21

稽查案件审理是税务稽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保证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质量,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提出几点思考,与各位同行商榷。

一、审理发现的问题

(一)检查环节存在的问题

1、共性问题。从案件主体、事实、证据、说理、适用法律依据、行政执法程序等六个方面看,当前检查环节存在的问题是:(1)有些案件办案程序未经细心推敲造成时间倒置、字体不够规范统

一、证据不够充分、部分材料缺章少签;(2)有些案件涉税问题表述言不达意、处理处罚依据不充分、卷内资料涂改未押印、税款计算失误或缺少必要的计算过程、必查项目疏忽漏查、税费已缴数有些未核准;(3)办案人员在制作文书的时候,复制粘贴出错,特别在《税务稽查报告》中出现“挂羊头卖狗肉”的尴尬情况仍然出现;(4)《税务稽查报告》虽有固定格式,但“税八股”色彩太浓,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办案人员在“办案思路”、“办案技巧”和“处罚建议”上往往唱的是“同一首歌”。

2、典型问题:(1)有些案件重要内容表述含糊,轻描淡写,次要内容表述过多,重复累赘;(2)入户检查时间过短。有的地方检查一户企业一般不超过两天,有点往往一天就完成,能发现多少问题?车间仓库里总要转一转吧;(3)发现问题浅层次的多,深层次的少;部分案件缺少稽查工作底稿。

(二)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

法规依据、逻辑勾稽和证据印证等审核不深入不仔细,文书制作不够严密等。

二、出现问题的原因

纵观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以下几方面因素造成的:

1、人力方面。突出问题是主协查工作量分配不均,主查几乎占据整个案件查处的全过程,协查大多是协而少查,主查无暇顾及案件的整体质量,为赶时间往往是为稽查而稽查,有些方面很难深入。譬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后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检查,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由33%降到25%,2007年度企业是否存在转移利润问题;再譬如查房地产企业,问题出得较多的很可能是建筑施工环节。建筑施工企业开票的税率低,房地产企业往往通过施工企业开票虚增开发成本偷逃税收。有媒体曾报道,江苏省地税机关在查处某房地产公司时,发现一幢楼的钢筋水泥用量是正常的十倍,那不是盖房子,而是在建碉堡;另外发现一部电梯的价格是正常报价的五倍等等,这些情况在检查时都要格外关注;

2、年龄结构方面。目前稽查队伍年龄老化的问题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积极意义上讲,队伍经验丰富,但从适应新形势角度讲,综合知识要与时俱进;

3、工作责任心方面。主要是检查人员贪图省力、粗心大意、顾此失彼,平时业务学习不到位。譬如,有些检查人员让被查单位自己填写实际税费已缴数,未要求被查单位提供实际已缴税费的相关证明,导致已缴税费数出现误差;

4、迫于说情压力。中国有句俗语:“图章有时比不上面张”,检查人员前脚还未跨进被查单位,说情电话已接踵而至,导致出现“甄士隐”(真事隐)、“贾雨村”(假语存)的可能性增大;

5、有些大牌企业认为头上有“红顶”,不配合甚至找借口推诿。以上1至5项主要是检查环节出现问题的原因。

6、审理环节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

1、人手不够,审理人员占检查人员的比例往往连四分之一都不到;

2、部分审理人员业务学习不到位;

3、审理人员不愿得罪人也不敢得罪人等。

三、以审促查的几点思考

针对以上发现的问题,笔者拟提出以下对策与思考。

1、加强和改进案件预、初、复审制度

建议先由检查科(股)长把好预审关,然后由审理人员初审并填写《案件初审反馈表》,每季抽取经审理已结案案件的10%,进行复审,查漏补缺,同时填写《案件复审反馈表》。特别是针对必查表所列的应缴数和已缴数的审核。有些税种是“死老虎”,譬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屋土地基本上是“死”的,这些检查应该是十拿九稳的,但在稽查实践中也不尽如人意。

2、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ISO质管体系分类、逐项处理

实施审理时,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阅《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案卷资料,并对内容进行确认,稽查审理的职责是对《税务稽查报告》中认定的被检查主体、涉税事实、主要证据、案件定性、有关数据、相关的证据资料、运用法律法规及稽查过程中的法定程序、手续等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逐项处理措施:(1)对程序手续不全或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的案件予以退查或建议另行安排稽查,限期完成;(2)对数据出现差错或适用依据错误或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调整方案,同时将更正的依据,调整的理由及更正、调整的情况作出书面记录;(3)审理同意稽查认定事实和处理意见的案件制作审理报告。以上(1)、(2)项订正工作按原移送程序还原;(4)对改变检查环节处理、处罚建议的应说明理由,同类案件应执行同样处罚幅度。

3、加强对审理环节的监督管理

切实解决检查处理随意性问题。负责审理工作的稽查干部要对案件检查的全过程进行实体、程序方面的全面审查,加强对各环节流转的工作内容、办理意见和工作记录的审核检查;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对被查对象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拟免除处罚的案件,须由稽查局集体审议决定;严格执行重大案件审理制度,重大案件应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对查补税费款数额较大的案件,建议案审环节由“一人一审”变为“三人以上会审”,借鉴法庭的合议庭做法;针对审理部门与检查部门对事实认定及定性问题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件,由审理部门提请稽查局集体审定,仍定不下的,提请上一级案审会审定。

4、实施延伸审理

对审理环节提出的整改要求,检查环节未整改到位的,建议提请稽查局长批准,由稽查局长指派案审人员(须二人以上)到被查单位进一步调查核实。

5、加强审理队伍建设

一要从检查人员中选配一批有丰富检查经验的税务人员担当案件审理员,做到“审出于查而胜于查”;二要克服三种思想,即做“老好人”的中庸思想和已成“二线人物”的松懈思想以及“案审仅是稽查绿叶”的陪衬思想;三要加强案件审理力量和业务学习;四要做到:“两颗心”,即热心和尽心;“三种意识”,即创新意识、精品意识、服务意识;“四甘精神”,即甘于寂寞、甘于坐“冷板凳”、甘为人梯、甘于奉献。这样才能起到以审促查的效果,真正把好案件质量关。

6、为检查人员减负

不为检查不知检查苦,但凡检查过案子的人都有此体会,一件案子犹如一妇人从孕育到生产,一个环节都不能缺,每个环节都至关重要,涉及文书多如牛毛,再加上各地东取经西学习,造成有些文书大同小异,重复使用,检查人员的负担进一步加重。建议取消一些不必要的稽查文书,这样既为稽查案卷“瘦身减肥”,又为检查人员“健体减负”,从而进一步提高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7、建议稽查局每月召开一次业务学习讨论会。

交流选案、检查、案审、执行四环节工作经验,特别是检查和案审的沟通和互促,把税收新政贯彻到工作实践中去,做到与时俱进。税收业务知识是“硬件”,工作方式方法是“软件”。

8、总结发案规律,加强成果应用。

案审部门要定期召开案件审理分析会,建议每月一次,主要就当月所审案件的情况、行业特点、偷税手法、稽查建议对策等广泛展开讨论分析、交流经验,并就有关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在稽查局内部进行交流,务求以审促查,提高工作成效。

9、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根据总局“一案双查”精神,建议由分管案审工作的领导和案审部门负责人兼职单位内部监察员,着力构建稽查反腐体系,强化稽查自身的内控机制。

通过以上建言献策,主要想达到三个目的:一是加强业务学习,达到进一步提高稽查人员执法水平的目的;二是防止税务稽查人员滥作为和不作为现象的发生,达到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保护国家利益的目的,三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达到规避税收执法风险,保护稽查干部的目的。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笔者认为,除了以上基本任务外,打击违法保护合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把稽查一线干部打造成为新形势下的“霓虹灯下的哨兵”是税务稽查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应该有所创新和突破。

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39.1、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使用说明

如何提高税务稽查审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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