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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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此表是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操作指南》和征管部门的要求设臵。 使用范围:是在稽查工作结束以后,进入审理程序后的审理报告。 “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系统对纳税人的统一编号。 “案件编号”:与税务稽查通知书一致。 “稽查机构”:实施检查的部门。 “稽查人”:一行几人全部填上。 “审理起止日期”:受理日起至审理结束的日期。 “文书内容”:主要包括二个方面,一是对税务稽查报
告同意与否的确认;二是如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应说明原因、理由、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局长批示”:应对审理结论作出明确批示,不能简单签名或写“已阅”字样。
9、
《39.1、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使用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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