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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05:13: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为抓手,以推进畜禽养殖方式转变为目的,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广生态养殖技术,推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治理方式,实现畜禽养殖污染物达标排放,促进农村环境与规模化养殖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原则

(一)全面整治、突出重点的原则。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取缔禁养区内的所有养殖场,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综合治理。

(二)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引导和督促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畜禽粪便,实现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场必须承担治理责任,开展畜禽粪便、污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属地管理、综合整治的原则。各镇(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县农业、环保、水利、监察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确保污染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三、整治对象

辖区内常年生猪存栏5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标准的其他类型畜禽养殖单位。(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猪当量的折算标准为:1头肉牛(出栏量)折算为5头猪;1头奶牛(存栏量)折算为10头猪;60只肉鸡(出栏量)折算为1头猪;30只蛋鸡(存栏量)折算为1头猪;以下核算方法相同)

四、整治时间

2012年7月10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五、目标任务

力争通过两年时间,完成全县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实现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其中,对已纳入2012年全县总量减排重点项目的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必须在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治理,以促进我县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一)禁养区治理目标

将各类型水库承雨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列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各种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对现有畜禽养殖场,于2012年12月底前全部关停、搬迁。

(二)非禁养区整治目标

(1)在非禁养区要科学规划,适度发展畜禽养殖场,抓好现代畜牧养殖小区规划与建设。

(2)对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进行污染治理,严格按照“环评”和“三同时”制度要求,完善污染治理措施,确保正常运作,实现粪污达标排放和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

六、整治措施

(一)严格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1、严把建设项目关口。从2012年6月20日起,凡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在项目建设前,需到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发改、农业、国土等部门不得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企业办理项目备案、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许可手续。项目建成后,须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2、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对于目前已建成但未办理环评手续的畜禽养殖项目,必须在2012年7月31日前到县环保局补办环评手续,并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防治措施, 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环评验收。

(二)分类治理畜禽养殖场

1、对于生猪存栏100头以下(含100头)的小型养殖场,采取种养结合、简易处理、资源综合利用的办法,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进行基建改造,依据养殖规模采取“沼气池+人工湿地”的生态处理模式,对养殖废水进行综合处理后达标排放。

2、对于生猪存栏1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实现干湿分离,干法清粪,并采用工业污水治理模式或“沼气池+氧化塘”方式,污水经过“厌氧+好氧”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实现粪便污水的无害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效率。

3、鼓励具备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推广“生物垫床”零排放养殖技术或申报大中型沼气工程、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项目,向上争取政策支持。

七、整治步骤

按照“注重实效、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的原则,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2013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县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6月)

制定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宣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增强畜禽养殖场业主参与污染治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规范整治浓厚氛围。

(二)综合整治阶段(2012年7月—2013年9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方案要求,积极采用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推广雨污、粪尿、净污“三分离”技术,采用干清粪工艺,实现粪尿干湿分离,按期建设沼气池、人工湿地、氧化塘等污染处理设施,完成畜禽废渣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配套建设改造工程,实现粪尿的无害化处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10月—12月)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认真组织考核验收,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职责分工

(一)镇(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现有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进行摸排调查、统计上报;结合本地功能区划,划定本地禁养区,制定禁养区畜禽养殖场限期搬迁或取缔计划和本辖区养殖场污染治理计划;做好政策法规宣传,督促非禁养区养殖场进行综合治理。

(二)县农业局:督导畜禽养殖场依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养殖行为,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技术,发展生态养殖;抓好治理技术推广和运用,指导畜禽养殖场发展生态农业,就地消纳养殖粪便污水。对搬迁关闭的养殖企业,取消备案和补助、奖励资金。

(三)县环保局:组织实施畜禽污染治理,抓好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的监督检查和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受理畜禽养殖场污染投诉,严查不按规定落实关停、搬迁及治理措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四)县监察局:加大督查力度,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未完成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任务的相关政府及部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各镇完善农村环境整治规划和功能区划,确定禁养区范围。

(六)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土地审批和使用手续。在办理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时,应将农业、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七)畜禽养殖场:作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主体,应按所在地功能区划要求,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严格落实各项治理措施。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县大局出发,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迅速制定工作方案,层层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治理工作责任,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镇(场)于2012年7月15日前将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对象及治理方案报县环保局和县农业局备案。

(二)强化指导,做好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借鉴外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经验,探索适合当地产业发展、符合生态化养殖要求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加快推广,鼓励和引导广大养殖场积极参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牧业生态化、标准化建设。对措施得力,治理成效显著的,争取以奖代补。

(三)强化监督,确保实效。县纪检、环保、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全县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情况,对发现工作不落实、整治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污染环境、群众反映强烈和完不成减排任务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有关部门要积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引导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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