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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施方案(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8-25 08:37:20 来源:实施方案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保险电子商务SEO实施方案

保险电子商务SEO实施方案

一般项目处于初期建设阶段,是最佳进行SEO网络营销 工作的时机,SEO工作应重点关注网站链接结构优化和页面优化二个部分,外链建设可遇不可求,需要在日后的网站运营过程中逐步累积。为了更好的完成搜索引擎优化实施工作,建议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1、关键词分析首先可以通过头脑风暴分析出保险行业主要热门搜索关键词,整理关键词列表,同时利用“金花”等SEO关键词分析工具分析出比较易于优化的关键词列表,至于已经有8家以上竞争对手参与竞价的关键词一定要避开,例如“车险”,“网上买车险”就不能作为主要优化的关键词,平安和人保等多家保险公司已经购买了这样的关键词,在花大力气在搜索引擎方面进行优化不会有太好的效果。而像“团体买保险”这类关键词就可以优化,因为目前只有平安、人保等三家参与了竞价。根据以上的方法,可以通过分析整理出一份适合目前进行优化的保险行业关键词列表。其中应该包含大量的有一定搜索流量而且易于优化的长尾关键词。“网上买车险“目前百度排名示例通过上图可以看到“网上买车险”在搜索引擎第一页的前几名基本都被竞价了。 “团体买保险“目前百度排名示例可以看到只有2家竞争对手使用了竞价。

2、网站结构链接优化根据之前整理的关键词列表,按照关键词级别分别部署在各个网站导航和分类目录上,具体应在在首页进行主推关键词优化,然后在二级导航中分别放置相关保险类别、例如意外险,建议为了能让搜索引擎更好的收录网站内容,网站不要设置太多的页面访问深度,可以进行扁平化处理,变成旅游意外险、航空意外险,当然还是要根据产品是否为主推产品。一般重点主推的产品等重要的内容设置3-4层访问深度为优。其它产品则根据内链权重考虑进行整体权衡。分类不要过度细分,以降低页面权重的传递。另外从网站整体链接结构上看,网站链接需要优化成树状结构,主要是因为树状链接结构和页面访问深度较少的网站更有利于搜索引擎蜘蛛爬行。也可以利用网站地图工具,例如百度sitemap告诉百度蜘蛛全面的站点链接,更好的收录自己的网站。网络营销 网站有多少页面被收录,收录占比是多少,可以利用相关SEO工具进行查询。

3、网站页面优化网站页面优化主要是针对网页上的title,keywords,description,网站内容进行关键词的分布,针对于百度来说,需要在title上面设计多下功夫,基本思路是用正常的语序描述,然后标题要足够吸引眼球,keyword,description对于关键词排名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是网站内容需要有2-3个和标题关键词相关的词汇,主要是让搜索引擎认为该文章和题目有一定的相关性。以首页为例:例如我们主推“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团体买保险”这三个关键词,可以进行简单组合,变成“家庭、企业财产保险、团体买保险哪家好?请上太平保险网”放在首页标题中,然后meta标签中keywords可以分别排放这几类关键词,description可以进行更全面的描述,意在通过描述能更吸引用户点击链接。为了让页面和主题具有一定的相关性更好的提高页面访问权重,在页面内容设置上也要有一定的考虑。页面关键词分布可以通过CMS工具模板进行设置,同时也支持活动页和标签页的的metatags的后台手工维护。另外为了更准确生动描述产品功能、利益、适合群体,吸引用户点击,程序需要支持单品页面添加SEO-DESC功能。

4、Url访问静态化为了确保每个页面都可以通过至少一个文本链接到达,整个网站的Url需要全部静态化,包括产品分类页面、产品详情页面、产品列表页面上的分页等。Url静态化最大的好处是可以快速的让搜索引擎收录,没有收录就没有搜索引擎流量,更别不用提排名。

5、发外链获得优质外链被业内认为是最能影响SEO工作效果的因素。对于网站整体外链、具体的主推产品营销页面要适当的引入外链,提高网站或者页面权重,进而提高搜索引擎关键词排名。优质外链可遇不可求,需要在运营过程中,和其它优质网站建立营销伙伴关系,逐步累加优质外链数量。当然对于比较重要的首页和想产品中心这样频道页面还是建议先找到2-3家的pR值较高的网站进行外链。

6、SEO效果监控在开展SEO网络营销 工作之前,一般都会根据网站运营的具体目标,制定相应的SEO工作指标值,例如对那些词进行优化,例如预估搜索排名,需要经过多长时间达到这个目标,需要多少费用预算等等。然后随着SEO工作的进行实施优化人员会发现要达到这个目标有些策略需要调整,例如某些被看好的关键词却没带来流量。需要对策略进行进一步优化调整。

推荐第2篇: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

阳光财险志丹支公司

关于为我县农业人口办理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方案

根据2008年5月6日《志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5号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为途径构建和谐社会,努力建设生态文明、富裕和谐新志丹”的要求,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达到共同富裕、全面发展、和谐共享的目标,进一步缩小城乡人民群众之间的差距。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宗旨

为提高广大农民应对灾害事故的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杜绝或减少广大群众因病致贫、因灾返贫现象的发生,充分发挥保险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通过农村合疗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相互配合、相互补充,进一步健全我县的多层次保障体系,解除广大群众在致富奔小康道路上的后顾之忧。

二、基本情况

我县现有农业总人口10 .5万人。全部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只保障农民的疾病,且大病保险最高给付有限额,缺少对意外事故的保障。据了解,我县每年发生各类死亡致伤意外事故约200余起,由此导致因灾 - 1 -

返贫现象屡有发生,成为制约农民致富奔小康的重要因素。

三、具体方案

1、保险对象:志丹县的所有农业人口。

2、投保方式:全辖所有农业人口10.5万人,承保计费人数以7万人为准,不计名承保,从二00八年五月六日到二00九年五月五日,全县所有农业人口每人投保一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总保险金额7亿元

3、缴费方式:由县财政统一一次划拨。

4、阳光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意外险部,由一名副经理主管,设立24小时报案电话,并配备专车,由两名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及理赔工作,为本项业务提供全程优质服务。

5、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致死、致残、致伤,保险公司依照条款,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犯罪、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殴斗、醉酒、服用毒品,酒后或无证驾车,流产、分娩等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具体以阳光财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3、配合部门:为确保发生意外事故后及时得到补偿,提请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农业局、公安局、交警队、各乡镇和街道办为配合部门。个乡镇和街道办指定一名联络员。

5、保险金申请:发生保险事故后,各乡镇和街道办联络员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查勘拍照。由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死者的死亡证明、户籍证明,交警队、派出所或相关单位出具的事故证明;伤残者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残疾程度鉴定证、医院诊断证明,交警队、派出所或相关单位出具的事故证明。

6、服务承诺:

24小时全天候接受报案咨询服务 , 报案电话:0911—6633135;13992115820。

阳光财险志丹支公司

二00八年五月六日

推荐第3篇: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县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xxxx〔2015〕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农业保险的精神,规范农业保险经营,保护农业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支农惠农富农作用,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1.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农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覆盖面广、操作难度大,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和统筹全县农业保险工作,并协调解决农业保险工作中的相关重大问题。

2.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把农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宣传部门要把农业保险宣传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加大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检查、审核力度。季度报表数据作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指定专人认真核实数据,切实避免出现虚假和错误数据。

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负责提供相关承保基础信息,同时协同做好农业保险灾害鉴定和查勘定损工作。

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从落实支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全局出发,认真做好农业保险各项服务工作。夯实承保基础工作,履行农业保险条款应尽义务。

四、开办险种和规模

1.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保费补贴规模及要求,2015年我县主要开设的险种有水稻11.7万亩、能繁母猪0.74万头、育肥猪9.98万头和森林保险182.29万亩。水稻保险金额由每亩320元增加到360元,各生长期赔付金额相应提高40元,费率维持5%不变,保费为每亩18元。新增保费由农户、各级财政按原负担比例承担。其余各品种维持上年规定不变。

2.我县对开办的险种总规模,应按xxxx〔2015〕10号文件执行,控制在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规模为标准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承保规模(详见附件《xxxx县2015年农业保险规模确认表》)。

五、承保机构的确认

在综合考虑各承保机构承保、查勘、理赔能力,特别是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基础上,择优确定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分类承保。对于中央财政补贴品种,按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三个大类品种确定承保机构,原则上不允许交叉承保,即一个大类品种只允许一家保险公司承保,一家保险公司可承保多个大类品种。

二是一定三年。本县范围内,承保中央财政补贴品种的保险公司,一经确定,份额格局原则上应保持三年不变。

三是违规退出。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财政、保监、审计、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查处的承保机构,根据相关程序确认后,从下一年度起取消其在原区域内的承保资格。

四是稳健推进。稳定和巩固现有承保主体格局,为农业保险经营提供一个相对稳定、预期明确的环境,引导保险公司加大机构网点投入。完善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合规经营,实现农业保险良性竞争。

2015年我县农业保险由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承保。

六、保险责任和赔款支付

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承保公司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条款为准。农业保险赔款必须通过一卡通账户直赔到受灾户。

七、投保方式

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承保须按分配规模,原则上以村(场)为单位投保,不得按总数量的比例部分承保或插花性承保。 耕种方式是“土地流转”、“承包经营”、“代耕代种”等情形的,承办公司必须按要求进行现场验标,收齐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包括与农户直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或土地承保合同、费用支付凭据、营业执照、种植大户身份证等复印件)后方可承保出单,且被保险人必须为实际土地耕种者或经营者。

森林保险要充分运用林权改革成果,以县、企业为单位进行投保,以乡镇为单位出单,被保险人必须林权权属清晰。

八、保费补贴比例

1.水稻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两级财政补贴10%,农户自缴25%。

2.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农户自缴20%。

3.育肥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15%,县补贴比例15%,农户自缴20%。原则上只限于300头以上规模养殖户参保。

4.公益林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20%(含林权人承担10%部分)。

5.商品林保险保费在保额为400元/亩,费率4‰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林农自缴45%。

九、缴费方式

出单时,必须是将最小投保单位的农户自缴保费收齐,并将保费缴至承办公司账户后,方可出单承保。

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季结算。 中央、省市财政保费补贴按各承保机构实际承保签单进度给予补贴,不够部分在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后续资金到位后予以结算。

十、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的提取按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xxxx〔2015〕8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要求

1.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一是抓好日常宣传。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编印挂图、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宣传方式,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使农业保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抓好集中宣传。根据当年农业灾害实际情况,开展有广度、有深度、有力度的专题报道,提高农民防灾意识,让更多的农民自愿参保。大力宣传《农业保险条例》,以“深入贯彻落实《条例》,构筑农业保险保障网”为主题,积极开展贯穿全年的主体宣传活动。

2.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充分发挥三农基层服务体系宣传发动、信息收集、保费收取、协助查勘理赔以及基础信息维护等方面的基础作用。二是及时收集维护农户信息,按期完成农业保险承保签单工作,确保标的保险期间与作物生长期相符。三是加强对基础服务体系人员培训工作,认真推行考核制度。

3.切实做好承保理赔公示工作。一是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二是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三是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4.确保承保手续齐全,符合逻辑,为理赔提供前端支持。一是确保承保“六要素”(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保险标的名称、种养地点、保险数量、农户直补卡账号或其他银行账号)齐全准确。二是确保“三单一证一票”(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费发票)信息一致。三是确保“三清单信息”(投保分户清单、理赔定损清单和赔款支付清单)无缝链接。

5.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办发〔2014〕47号文件精神,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监管,确保无害化处理率达100%。保险公司应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前提条件。

推荐第4篇:淮北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2013年淮北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1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服务“三农”,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健全基层工作机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持续长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根据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和保险业特点,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推进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三、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农户投保率、政策到位率和理赔兑现率,实现“尽可能减轻农民保费负担”、“尽可能减少农民因灾损失”的目标要求,推动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又好又快发展。

四、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选择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和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品种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13年试点品种为:水稻、玉米、棉花、大豆、小麦、油菜、能繁母猪、奶牛。各县(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试点品种范围内自主确定本地试点品种;同时,市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鼓励各县(区)根据我市农业产业政策、当地农业生产特色以及本地财力状况,自主选择上述品种以外的其他种养品种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

(二)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按照“低保障、广覆盖”原则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其中:种植业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等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养殖业保险金额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试点县(区)自行提高保险金额而增加的补贴,由当地财政负担。

试点期间各品种保险费率,根据相关品种的多年平均损失率,并参照其他试点省份的费率水平确定。

各试点品种的具体保险金额、费率,按照我省报备中国保监会的保险产品有关规定执行。

(四)保险模式。种植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经营风险由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政府共担。养殖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试点地区。在全市三区一县全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六)经办机构。目前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为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为进一步激发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活力,提升服务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1〕52号)的文件精神,淮北市决定对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优胜劣汰机制,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对保险经办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质量跟踪考核,并定期将考核结果上报至市农险办,市农险办核实情况后将考核结果上报至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对严守政策规程,服务质量好、保险业绩显著的,允许其继续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对管理不规范、理赔不及时、服务不到位的保险经办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到期仍不纠正或者存在重大工作过失、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取消其经办资格,经政府同意后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对特色农产品保险业务各县(区)根据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开展和服务情况,可以根据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的服务情况,自主选择保险机构承办本地区特色农业保险业务。

(七)保险资金管理。按照《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1〕2276号)规定,对种植业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作、财政监督”;建立种植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种植业保险经营费用管理;积极运用再保险等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加强对农业保险资金的监督检查,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八)保险赔付责任。发生灾害事故时,各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赔付。保险超赔的,养殖业保险超赔责任由保险经办机构自担,种植业保险超赔责任由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共担。

五、保费补贴筹集和管理

(一)保费补贴筹集。

濉溪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对县补贴30%、县财政补贴10%、种植场(户)承担2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县财政补贴10%、养殖场(户)承担20%。

市辖区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与区财政各补贴7.5%、种植场(户)承担2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与区财政各补贴2.5%、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市与区财政各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20%。

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提高农户特别是“五保户”、特困户的保费补贴比例,减轻农户保费负担。鼓励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替农户承担一部分保费。县(区)保费补贴不到位的,中央和省、市财政不予补贴。

(二)保费补贴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8〕456号)规定,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决算制度,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时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核拨应匹配的保费补贴资金;在年终清算的基础上,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决算;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进一步明晰和落实部门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农险办统一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试点工作机制;加强地方政府与经办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合力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在充分掌握本地实情的基础上,合理预计承保数量,认真编排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步骤,抓好组织落实。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分工协作,切实做好面上和点上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层政府、部门的宣传,增强其做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积极利用大众传媒,认真做好面上宣传,努力营造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各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册)、理赔案例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向农户面对面的宣传,努力激发广大农户的投保意愿。

(三)创新工作机制。要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0〕31号文件,进一步理顺基层政府和经办机构的关系,建立健全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新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协同推进试点。各保险经办机构要承担起市场主体责任,加强乡村农业保险站(点)建设,加强协保员业务培训,着力提高自主展业能力;要牢记农业保险宗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扎实做好展业承保、防灾减损、查勘理赔等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质量。

(四)规范展业承保。要坚持投保自愿原则,充分发挥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户自愿参与农业保险。严禁以各种方式欺瞒、误导或者强制农户投保;严禁下指标、分任务、搞摊派,或将承保计划作为民生工程任务对下考核;严禁代垫保费、抵扣补贴、抵扣赔款。要切实加强承保管理,严格执行承保公示、“见费出单”和单证发放到户制度,推进承保工作规范化精细化。

(五)规范保险理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经办机构准确及时理赔。各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赔,不得随意降低赔付标准,严禁拖赔、惜赔、无理拒赔;要充分听取专家和被保险人意见,加强与被保险人沟通、协商,合理确定标的受损面积和损失率,严禁均摊或者变相均摊赔款;建立理赔绿色通道,严格执行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提高理赔工作时效;要加强赔款支付监管,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赔款;要坚持理赔政策公开、查勘过程公开、定损结果公开、赔款支付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着力提高理赔工作的透明度和农户满意度。

(六)加强监督检查。市农险办将对各试点单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检查站(点)建设、展业承保、查勘定损、赔款支付、资金管理的合规性,严肃查处违反投保自愿原则、强制农民投保行为,严厉打击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编造虚假赔案套取保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各试点单位要成立督导工作组,对所辖县(区)、乡镇试点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要密切跟踪试点进程,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推荐第5篇:黑龙江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版]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黑农委联发〔2011〕63号

文件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1年 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财政局、畜牧兽医局,黑龙江保监局:

现将《黑龙江省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黑龙江省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

黑龙江省2011年种植业、奶牛保险计划分配表

1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 龙 江 省 财 政 厅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 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政策性 农业 保险 方案 通知

抄送: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

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5月12日印发

2 黑龙江省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惠农政策力度,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民保险保障水平,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建立健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确保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顺利实施,为我省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提供优质保险保障。

二、基本原则

农业保险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职责明晰”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原则。省内各级政府及其农委、财政、畜牧、保险业监管等职能部门,通过财政保费补贴和其它支农惠农政策的有机结合,对农业保险进行整体调控,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发挥财政政策综合效应,引导和鼓励农户、养殖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业保险,积极推动保险业务的开展,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市场运作原则。政府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结合,农业保险业务应以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依托,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自身能力,合理规划保险业务量,注重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自主自愿原则。农户、养殖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财政等参与农业保险的各方,应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自主自愿地选择参保与否及参加的险种和规模。

(四)协同推进原则。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方,要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协作配合,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五)职责明晰原则。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方,要明晰各自职责,做到合理区分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的范围,坚持“事权与财权方向分离”的原则。农业、畜牧部门要做好农业政策的研究指导和保险计划的安排落实工作,并在目前保险经办机构经营网点和业务力量不完备的情况下,协助保险经办机构推进农业保险的保单签订、查勘定损和理赔纠纷处理等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保费补贴政策的研究和指导,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和全过程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农业保险相关费用的管理规定,并对保险计划的安排提出承担补贴能力方面的 4 意见;保险监管部门要对保险业务开展状况和经办机构执业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对政府各部门参与保险工作的合规性提出意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保险条款和补贴政策的要求,结合业务实际,依法合规经营,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地落实全省农业保险各项基础工作。各部门和单位要以“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为平台,共同推进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广、政策协调、问题和纠纷解决等项事宜。

三、工作内容

(一)保费补贴品种

1、种植业。确定玉米、水稻、大豆、小麦四种农作物作为本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同时鼓励一些有条件的县(市、区)自行探索开展其他经济作物和森林保险试点工作。

2、养殖业。确定能繁母猪和奶牛为年度保费补贴品种。

(二)保险责任

1、种植业。政府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霜冻及障碍性低温冷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等对投保农作物的损失。

2、养殖业。

(1)能繁母猪8月龄(含)以上4周岁(不含)以下保险责任为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死亡或发 5 生口蹄疫等一类动物传染病政府强制捕杀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重大疾病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篮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龙卷风、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奶牛18月龄至8周岁之间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内由于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保险奶牛死亡或发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等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捕杀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重大疾病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食道梗塞、瘤胃积食、瓣胃阻塞、创伤性网胃腹膜炎、创伤性心包炎、胃肠炎、支气管肺炎、难产、生产瘫痪、产后败血症。

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龙卷风、台风、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6 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淹溺、野兽伤害、互斗等。

(三)责任免除

1、种植业。下列七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责赔偿:国家征用或集体、个人占用耕地;行洪、蓄洪;投保人及其他人员故意毁坏或经营管理不善;畜禽啃食、野生动物损毁、动力机械碾压、盗窃;农药残留,施肥、用药不当;返青期前形成的损失或成熟以后形成的损失;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养殖业。下列三种原因造成能繁母猪和奶牛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在观察期内患重大疾病及正常淘汰宰杀;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四)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1、种植业。补贴险种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以确保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四种农作物保费均价每亩按15元计算。保险金额分别为玉米145元/亩、水稻200元/亩、大豆120元/亩、小麦125元/亩。保险费率分别为玉米10.35%、水稻7.5%、大豆12.52%、小麦11.97%。

2、养殖业。

(1)能繁母猪每头保险费为60元,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费率为6%。

(2)奶牛根据品种及畜龄确定每头保险金额在4000元至8000元之间。保险费率6-8%,由保险经办机构与承保户协商确定。

(五)保险费补贴比例

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以县(市、区)财政参补为前提,省级财政与中央财政在县(市、区)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保险保费补贴。

1、种植业。2011年我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市、区)财政承担比例不低于15%,参保农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比例不高于20%。

2、养殖业。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县(市、区)财政承担比例不低于10%,投保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比例不高于20%;奶牛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30%,县(市、区)财政承担比例不低于10%,投保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比例不高于30%。

(六)保险计划

种植业保险指标依据县(市)政府和两家保险经办机构上报数据,并参考上年度实际完成情况确定。2011年计划实施四大作物保险面积 3000万亩。

养殖业保险指标。2011年能繁母猪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实 8 施计划。奶牛保险计划实施20万头。

(七)确定理赔标准

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制定规范、明晰、农民易接受、切实可行的保险条款,并明确费率、查勘定损以及理赔等具体标准。发生定损和理赔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和业务流程进行查勘、定损和理赔兑现。同时,在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立保险理赔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农业保险理赔纠纷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八)保险经办机构和代办机构

2011年,全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由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省情,确定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为我省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经办机构。两家保险公司要在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下,充分调动各自保险资源、发挥职能和优势,按照本方案及其他相关政策,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共同为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质保险服务。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确保全省农业保险指标计划任务完成。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险行业监管要求,选择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质、农民群众认可的市(县、区)农业保险代办机构。同时,探索引入农业保险代办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

(九)农业保险相关费用

9 2011年,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所需的经营费用、经办机构和代办机构协商确定的代理费用、经办银行和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的银保合作手续费等农业保险相关费用按市场化原则,双方协商确定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四、时间安排

(一)制定年度工作方案。3月中旬制定下发全省农业保险工作方案,规划全省年度工作,制定年度保险计划,提出工作要求。保险计划指标一并下达到各县(市、区),计划指标分配的原则坚持三个倾斜:首先向2010年保险指标完成任务好的、工作成绩突出、地方政府支持力度大的地区倾斜。其次向规模经营较大的专业合作社或种、养业大户倾斜。第三向农户参保积极性高、保险运作规范的地区倾斜。对于当年工作开展不好、上年保险指标未完成以及问题较大的地区适当调减或不予考虑保险指标。

(二)宣传组织实施

3月下旬至6月末。首先,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央和省有关开展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搞好宣传发动工作,有针对性的采取可行措施,发动广大农牧民积极参加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其次,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组织实施。种植业方面,重点抓好保单签订、参保手续办理以及保费收缴工作。在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方面,按照畜牧业保险相关条款严格执行。

(三)指导督促检查

7月15日至10月15日,各试点市县区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成员单位,深入试点乡村、农户开展工作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现场解决。在此期间,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深入基层,帮助试点单位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四)总结推广验收

10月15日至12月20日。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适时开展工作检查验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年度工作内容和进度;总结经验和作法,完善制度措施,推广一批先进典型,通过示范带动,推动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发现并纠正问题,对从业行为不规范、违反政策要求承保、不规范理赔等违规行为,及时查处,限期改正。各县市要在本年度11月10日前,向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提报下一年度保险工作计划,以便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国家申报并做好各级财政预算。如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视为不参加农业保险试点

五、工作要求

(一)完善农业保险组织协调机制。在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省农委、财政厅、畜牧兽医局、保监局和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年度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省农业保险联席会 11 议办公室要加强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牵头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政策宣传、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工作考核、监督审核等工作。

(二)继续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采取多种途径,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宣传力度。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工具,大力宣传农业保险政策和保险知识,通过业务培训、媒体讲座、科技大集、送保到户、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宣传,让农民群众真正了解农业保险的惠民好处、相关政策、条款责任等相关内容,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

(三)严格执行省政府制定的保险补贴险种和规模。对本方案确定的保险政策、补贴险种和承保规模,各地要严格执行并落实到位。两家保险公司要确保当年上报保险指标的按时完成,对完不成指标的,明年在分配保险指标时按比例削减。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保险面积的,要向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单独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比例控制在5%以内。对于上述超过年初指标5%以内的保险业务,经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后,其中央和省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将列入下一年预算安排支付。对保险超计划未经批准或超过5%以上的部分,省财政不予支付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

(四)因地制宜选择投保模式。各地要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统一投保、集中投保。提倡整村投保,保险凭证到户的投保方式。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动员和带动农户投保。在选择投保对象上,要重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业大户倾斜,以提高保险效果。

(五)规范农业保险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服务质量。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方案及有关规定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规范保险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一是不搞虚假宣传和理赔,真正做到宣传到户、保单到户、理赔到户,让农民群众满意;二是严格规范参保程序,签订规范的保险合同;三是加强理赔服务。提高查勘理赔速度,缩短理赔时限,杜绝拖赔、惜赔和无理拒赔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四是保险经办机构要联合基层农经站和畜牧站,以村为单位,公开农户参保信息,提高农业保险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保监部门要强化行业管理,监督两家农险承办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认真总结经验,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保险经办机构与银行间积极推行以保险资金统一存储和使用为主要内容的“黑龙江省农业保险银保合作试点机制”,使农业保险资金在保费收缴、经办费(代理费)补贴、业务费使用、理赔资金发放、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等各环节均实现银行单一账户、集中管理、公开 13 透明、便于监督,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相关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管理。对银保合作好的地区和部门,在确定新年度农业保险规模、范围、品种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六)切实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与拨付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保费补贴承担比例,认真做好保费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项工作,采取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补贴到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把当年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在保单签订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养殖业按照本地区签订保险单的进度,适时拨付保费补贴。省财政要根据经办机构签订保险单的进度和县(市、区)财政补贴拨付情况等,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种植业方面,原则在6月末前部分预拨;养殖业方面,分年初和年中两次预拨,并于年底前进行审核清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和相关经费等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农业保险资金运行健康有序。

(七)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风险防范机制。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补贴品种当年保费收入的25%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对于巨灾超赔问题,可采取以县(场)为单位设定最高赔付率为200%等措施和办法,对赔付率在100%至200%之间的,经办机构可利用每年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或通 14 过购买再保险等方法解决。

(八)强化监督检查工作,防范道德风险。一是县(市、区)农业保险组织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指导,促进农业保险工作的平稳运行。二是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全省农业保险开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利用农业保险牟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材料,虚假理赔以及增加农民负担等问题严重的单位和部门、经办机构或个人,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推荐第6篇:北京森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附件1:

北京市森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中央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保监会《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65号)精神,落实北京市政府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战略合作的意见,根据首都生态林业现状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本着稳步推进的原则,将生态公益林列为森林保险试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首都生态环境、保护首都生态安全、稳定林农生产生活为目标,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机制,建立多元化、专业化的生态公益林风险保障体系,提高首都林业抗灾减灾能力,促进首都林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实行政策引导与支持、市场化运作,实现政府资源社会公共管理效能的最大化,逐步建立具有北京都市林业特色的保险保障体系。

2.保障生态,保障林改。通过风险转移和保险保障,提升生态公益林生态服务价值,保障林农森林资源资产安全,实现林业健康可持续经营,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提供保障。 3.以防为主,防赔结合。强化林业风险防范和安全管控体系建设,通过灾后赔偿,逐步形成完善的生态公益林防灾防损、灾后补偿的运行机制。

4.先期试点,逐步完善。试行山区生态公益林和国有林场的统保,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探索城市绿地、林权抵押保险等险种,实现对首都林业的全方位保障。

5.依法合规,提升服务。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维护生态建设和林农增收致富,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不断加强从业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二、保险方案

(一)承保内容

1.保险险种:森林综合保险

2.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所属区县支公司

3.投保人:区县园林绿化局、市属国有林场 4.被保险人:区县园林绿化局、市属国有林场 5.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生态公益林

生态公益林是指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和市属区属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

6.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火灾、旱灾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死亡或损失; 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雨凇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死亡;森林病虫害造成保险林木的重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方案及相关保险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7.保险金额: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每亩保险金额为1200元。

8.保险费率:2‰

9.保险费计算: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面积

10.免赔额(率):不设立

11.保险期限: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二)保费补贴

保费补贴按照中央、市级二级补贴形式,其中市级财政补贴50%,申请中央财政补贴50%。

(三)承保流程

1.承保方式:实行统一保险形式。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与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签订统保协议,明确承保内容。

2.签订保险单:相关区县园林绿化局、市属国有林场,根据统保协议与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各区县支公司签订保险单。

3.保费结算:保费实行市级统一结算,由市园林绿化局将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和市级财政保费统一向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支付。

(四)理赔流程

1.出险报案:发生灾害事故后,区县生态公益林保险工作小组工作人员或市属国有林场工作人员应于24小时内拨打人保公司服务电话95518向承保公司报案,人保财险分支公司或业务人员接到报案的,应及时转报95518专线。

2.查勘定损:人保财险区县支公司委托北京市认定的园林绿化资源损失鉴定机构,依据《北京市森林资源损失鉴定标准》及保险理赔查勘、检验和定损流程,开展查勘、定责、定损工作。

3.赔偿计算: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 4.赔款支付:保险赔款由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区县支公司直接支付相关区县园林绿化局和市属国有林场,用于受灾林地的造林、再植、复植和灾后抚育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市园林绿化局会同市财政局、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建立北京市森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设立保险工作联合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园林绿化局有关处室,承担保险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督促检查等组织协调工作。

(二)明确职责 1.市财政局

按照本方案,申请中央财政补贴,安排市级财政预算。根据市园林绿化局申请拨付保费,并监督管理财政资金。

2.园林绿化部门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与市财政局协调申请划拨保费财政补贴,与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签订统保协议,督促和指导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市属国有林场与属地人保财险区县支公司签订保单;负责统筹市财政局、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指导全市生态公益林保险工作。

相关区县园林绿化局统筹本区县(含区县级国有林场)保险工作,与属地人保财险区县支公司成立生态公益林保险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3.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

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要与市园林绿化局积极沟通,确定专人参加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工作。提供承保理赔服务方案,按照联席会议及办公室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各区县支公司按照区县工作小组的要求,做好宣传、承保、理赔等落地服务工作。

四、服务保障

为保证本方案顺利实施,市园林绿化局与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共同制定《北京市森林保险服务方案》,在防灾防损、宣传培训、队伍建设、科技服务等方面,做好服务,努力推进北京市生态公益林保险稳步、有序开展。

推荐第7篇:乡镇保险先进村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镇保险先进村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提高全镇广大农村居民的人身保障水平,解决农村居民在养老、医疗、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根据国务院、省有关促进保险业发展的文件及《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庆县“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08〕97号

)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不断拓宽保险服务领域。通过开展“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农村居民保险意识,为农村居民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保险保障,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村居民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全镇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和谐社会建设。

二、创建目标

“十一五”期间,通过努力,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全镇60%以上的行政村建成“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先进村保险入户率(含短险)达到60%以上。

三、创建内容及流程

(一)创建内容。广泛宣传保险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组织和发展农民参加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平安保险等,借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网络资源、人力资源和专业化运作,创建一批保险先进村,完善我镇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创建流程。

1.确定保险先进村建设点。结合实际,将符合条件的行政村统一确定为“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建设点”并进行挂牌。建设点基本条件如下:一是村委会班子团结,对保险认知度高,有合作意愿;二是经济条件好、影响力大,有保险发展的空间和基础;三是所在地理位置交通方便,经济条件较好。

2.具体工作。

(1)签订合作协议。根据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由纳入建设点的村委会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庆县支公司签订创建合作协议,明确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相关服务承诺和奖励措施;

(2)聘任保险监督员。每个保险先进村建设点聘任一名驻村保险监督员(保险监督员一般由村委会成员担任),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庆县支公司负责组织学习培训;

(3)确定驻村业务员。每个保险先进村建设点至少确定一名驻村保险业务员开展保险服务工作,驻村业务员必须经中国人寿专门培训并取得保险代理资格后方可开展工作;

(4)开展入户调查及保险服务工作。在村委会的支持下,由驻村业务员逐户进行调查,在摸清各农户家庭情况、掌握其保险需求状况的同时,宣传保险知识,推荐合适保险产品、办理投保手续和有针对性地开展保险服务。

(5)建立村民保险档案。由驻村业务员随时登记各农户新增人员、死亡人数、家庭结构、经济状况、风险记录、投保情况及理赔情况等,并定期向村委会反馈创建工作开展情况,不断改进工作方法,逐步提高建设点保险投保率。

四、创建标准

(一)村“两委”班子把保险工作列入村务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并明确一名村干部分管,具体负责落实保险工作。

(二)村内配备有1—3名专职保险营销员。

(三)达到如下考核指标

(1)各种意外伤害保险费人均≥10元;

(2)国寿学生平安保险承保面≥80%;

(3)寿险新单期交保费人均≥50元;

(4)全村保险期交入户率达60%以上。

五、考核奖励

(一)考核。

1.创建活动考评管理。创建“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考核验收工作,由县创建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活动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创建活动所需实施、考评、奖励经费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庆县支公司承担。

2.创建活动考核奖励。每年12月25日前,创建单位完成申报材料上报工作,次年1月底前,由县乡两级创建活动领导组对创建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并对考核达到创建标准的先进村予以奖励。

(二)奖励。

(1)召开创建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并在入村主干道建一块题为“国寿保险先进村”的石碑;在村委会悬挂“保险先进村” 匾牌。

(2)奖励村委会3000元,用于该村的文化、教育、卫生等建设;

(3)奖励驻村业务员及村干部1000元。

(4)聘用的保险监督员每年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庆县支公司考核合格后,每月补助不少于50元的工作津贴。

(5)每年给予2个外出考察活动的名额(限一名驻村业务员和一名村干部)。

六、时间安排

创建活动时间安排分为两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2009年1月1日—1月31日)。

主要任务是各村成立组织机构,研究制定本村具体的活动实施办法,同时初步确定“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建设点。

(二)实施阶段(2009年2月起)。

主要任务是由各乡镇按照活动实施方案负责组织落实,期间由中国人寿根据建设点达标情况

申报验收并开展经验总结、表彰奖励等相关活动。

七、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创建工作,镇人民政府成立创建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尹灿欣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副组长:张金元 人寿保险公司

李自军 镇计生办主任

成 员:高金菊 党政办主任

杨 洁 镇团委书记

杨 畅 镇计生办

瑞芬 镇劳动保障工作站

赵崇户 镇民政办主任

蒋国周 镇财政所所长

李文广 中心校校长

杨泽泉 商分局局长

陈 杰 卫生院院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镇政府,由李自军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八、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村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对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把创建“保险先进村”活动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一起规划,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村要大力宣传国家的相关惠农政策,宣传创建保险先进村的重要意义,促进商业保险为新农村建设服务。要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发放宣传资料、书写墙体广告、开展流动宣传等多种形式,宣传惠农保险的投保方式、理赔情况等,增强农村群众保险意识,调动农村群众的积极性,使农民自愿参加保险,为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推荐第8篇:长沙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长沙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长政办发〔2015〕54号

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 办发〔2015〕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 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 总体目标。2015年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 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 得到显著提升。

(二) 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 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坚持城乡统筹、政策联动。统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统一统筹层次、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招标承办、统一服务规范、统一信息平台。加强基本医保、

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

3.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 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 险的方式,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4.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 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 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坚 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保障内容

(一) 保障对象。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 日起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 遇的同时停止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二) 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相衔接。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 按规定比例补偿。 高额医疗费用是指患大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个人自付总额超过我市规定的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

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湖 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 版)》《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

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的药品费用以及经有关部门 批准同意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的药 品费用;《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费用。

(三) 补偿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 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可享受大病保险补 偿政策。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

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 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3万元 (含)以内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 6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0%,15万元以上 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引导大病患者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大病保险补偿政策与我省分 级诊疗政策衔接对应,未按相关政策分级转诊的应降低支付比例。 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效率的不断提高,适时按照全 省统一规定提高支付比例及补偿封顶线,切实有效减轻大病患者 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四) 政策衔接。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 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 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

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民政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 疗保险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对于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且符 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和罕见重大疾病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 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医疗救助报销的医疗费用范围与大病保险 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一致。

三、筹资机制

(一) 筹资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 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在大病保 险起步阶段,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的5%左右。 (二) 资金来源。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 金中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利用结余筹集 大病保险资金,如结余不足的,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保证制度的可持 续发展。

(三) 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统一 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建立全市大病保险资金 调剂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 制定。

(四) 筹资方式。大病保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市级、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将当年度大病保险资金于每年 1月底前缴入本级财政设立的大病保险资金专户。

四、承办方式

(一) 招标承办。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委托商业保险 机构承办的方式,通过政府招标从省级招标确定入围的商业保险 机构中选定2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我市大病保险业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 收入营业税、保险业务监管费及保险保障金等。

(二) 合同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省里统一制定的 大病保险合同范本与我市政府招标确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大病保 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为3年。因违反 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员权益的情况,可按照约定 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出现商业保险机构中途退 出等特殊情况,为确保参保人员权益,大病保险业务由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统筹组织市级、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并重新组织招标。

市级、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承办大病保险的商 业保险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安排。市级、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与 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承办大病保险的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要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商业保险机 构签订的大病保险合同期限一致。

五、分担机制

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佘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大病 保险承办费率(包括盈利率与经营管理成本费率)原则上控制在 大病保险筹资总额的4%。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 过合同约定的结佘应全额返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因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 亏损的,由商业保险机构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30%、70%的比例分担;非政策性亏损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因发生区 域性重大疾病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出现大病保险费用超支的,由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商业保险承办机构提出具体 解决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结算办法

(一)商业保险机构与参保人员结算。

1.参保人员在市内或与我市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市自 治区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直接结算。

2.参保人员在我市尚未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市自治区 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由其全额垫付后,凭有关资料先到参 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再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大 病保险报销。

3.单次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经多次住院累计超过 起付线的,商业保险机构可应参保人员要求即时给予报销或在结 算年度末给予一次性报销。

4.

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应当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条件,并办理异地就医相关手续。

(二)

商业保险机构与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结算。商业保险机 构按月与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结算和支付大病保险费用。

(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结算。每个社保 年度,以市级、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参保人数和当年度招标筹资标准结果计算大 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市级、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当年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按一定 比例预付给商业保险机构作为首期大病保险费,其后按季度结算拨 付,每年年终经年度清算审计后与商业保险机构决算。

七、服务管理

商业保险机构要规范大病保险资金管理,对承办大病保险获 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障偿付能力。要开设 大病保险银行专户,单独核算和报告大病保险业务,实现大病保 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相互分开,封闭运行,真实、准确地反映 大病保险经营情况。要依托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实时同步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的报销结 算数据,并按月报送大病保险专户财务和相关统计资料。要完善 大病保险服务体系,建立大病保险服务网点并在市、区县(市)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设立大病保险服务窗 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统一的服务流程。大病保险补偿报销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制度衔接,简化报销手续,为参保人 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要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 优势,推动大病保险异地即时结算。在

二、三级医院和较大的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等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建立驻院医保 代表制度,配备专职驻院医保代表,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 住院寻访,查处冒名就医等虚假医疗和骗保行为。充分利用商业 保险机构专业技术队伍参与配合大病保险资金管理。要切实加强 内部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鼓励商业 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八、信息系统建设

大病保险信息系统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级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开发 和维护,各级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支持配合大病保险信息系统 建设和管理工作。大病保险信息系统与各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信息系统、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结算终端、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系 统等无缝对接,确保参保人员在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实现即时结 算。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开发维护经费由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 机构承担。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过程中要严格加强参保人 员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防止个人信息被外泄和滥用。

九、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员满意度为 核心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日常抽查、年终考评、建立投诉 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 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市级、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本区域大病保险年度清算审计 和运行监管及考核工作。各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 加强对大病保险待遇结算、支付过程中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未 按规定政策支付大病保险待遇或出现其他违反协议的情形时,各 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介入,有权要求其及时 纠正。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从业资格审查以及偿 付能力、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利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 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强化基 金管理。审计部门对大病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管理进行依法 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民政部门要做好民政救助与 大病保险的工作衔接,切实做好困难群众的大病救助工作。

(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卫生计生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 革。抓紧制定相关临床路径,强化诊疗规范,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三)

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商业保险 机构将承办大病保险签订的合同情况、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 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按程序向社会公 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

争议处理机制Q在大病保险待遇理赔支付过程中发生争 议的,根据争议类型,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复议或诉讼。

十、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市政府办牵头,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 金融办、市卫计委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大病保险协调推进工作机 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大病保险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大病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

加强政策宣传。要加大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宣 传和解读力度,引导社会广大群众切实关注、支持大病保险政策 的实施工作,深化惠民举措认识,为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 围和舆情环境。

十一、本方案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9篇: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2014年12月22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印发了《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鲁人社发﹝2014﹞4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人民群众全面、深入地了解我省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现将《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2014年,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合,建立全省统

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同步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从制度实施情况来看,运行平稳有序,日常管理逐步规范,资金运转安全高效,大病患者医疗待遇得到较好保障。截至12月中旬,累计对61万人次大病医疗费用给予了补偿,目前补偿工作正在加紧进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1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5年的大病保险工作,促进我省大病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在对近两年城乡居民大额医疗费用和大病保险补偿情况调查测算基础上,制定了我省2015年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省政府高度重视,郭树清省长、孙伟常务副省长、王随莲副省长分别作了重要批示,12月17日,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利于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有利于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有利于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质量;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大病保险的主要政策

《实施方案》明确了居民大病保险的基本政策,对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合规费用、筹资渠道和筹资标准、支付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

居民大病保险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其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二)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

居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从2015年起,取消按病种补偿政策,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筹资渠道

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国家明确规定,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从我省的实际来看,实施城乡医保统筹后,由于农村居民用药范围扩大、待遇水平提高,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压力巨大。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水平,既要尽可能不对基本医保制度的运行产生大的影响,也要充分考虑到解决患重大疾病居民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迫切需要,在需要与可能之间找到平衡点。经过反复调查测算论证,我们确定2015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2元,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居民个人不缴费。

(四)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国家规定,大病保险的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界定范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如果放的过宽,将全部医疗费用都纳入补偿范围,由于大病保险资金有限,补偿比例将很低,居民患重大疾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沉重负担难以解决;如果范围过窄,补偿比例较高,但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得不到补偿,居民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也难以减轻。根据国家提出的合规费用的界定要体现基本保障责任的要求,参照兄弟省市的做法,根据我省实际,我们确定合规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是符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费用,包括乙类药品个人自付部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统一谈判纳入的抗肿瘤分子靶向类药品和部分特效药品费用。

二是《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中除去不予支付项目外,其余费用(包括个人自付部分)全部纳入合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三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筹资水平的逐步提高,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合规医疗费用。

(五)大病保险待遇水平

国家规定,大病保险主要解决“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问题,以各地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判定标准,要求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按照国家的意见要求,《实施方案》确定,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与2014年相比,起付标准提高了2000元,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了10万元,补偿比例增加了一档并提高5个点,体现政策向重大疾病患者倾斜。

三、大病保险经办服务流程

《实施方案》规定,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筹,全省执行统一政策,由省里统一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和协议统一结算。参保居民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即时结算,所需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及时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尚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的,由参保居民到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审核报销。参保居民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需要的凭证材料,按照统筹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济困难家庭申请社会医疗救助的,由商业保险机构为其出具规范的报销证明。

《实施方案》同时对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选定、准入条件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大病保险承办合同内容以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经办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实施方案》同时对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选定、准入条件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大病保险承办合同内容以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经办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推荐第10篇:某镇社会治安综合保险实施方案

XXX镇社会治安综合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中央综治办《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保监发[2006]44号),湖北省综治办、人保财险湖北省分公司《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治安保险深入推进平安建设的意见》(鄂综治办[2010]8号),荆门市综治办、人保财险荆门市分公司《关于开展社会治安综合保险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平安荆门建设的通知》(荆综治办[2011]1号)和XXX县综治办、人保财险XXX支公司《关于印发XXX县社会治安综合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顺利推进我镇社会治安综合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公平自愿、手续简便、赔付及时、群众受益”的原则,认真开展社会治安综合保险工作,力争全镇各村社会治安综合保险覆盖率达100%、入户率达80%,使基层治安防控网络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状况得到进一步好转,切实把矛盾纠纷和治安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社会治安综合保险工作顺利进行,成立XXX镇社会治安综合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镇党委副书记XXX任组长,副镇长XXXX任副组长,综治办常务副主任XXXX、派出所所长XXXX、人保财险XXX支公司相关人员、各片指导组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由XX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2012年3月5日至3月15日)

1、广泛宣传社会治安综合保险工作,并将宣传资料印发给农户。

2、召开镇、村动员会,安排部署XXX镇社会治安综合保险工作。

(二)组织实施(2012年3月16日至2012年5月30日)

1、成立专班。全镇各村成立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保险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保险保费收缴。

2、收取保费。各地按覆盖率达100%,入户率80%的要求制定目标计划。社会治安综合保险费的标准为每户每年59元。由村代为收取并统一上缴人保财险公司。

3、签订保单。村组织村民家庭与人保财险公司签订社会治安综合保险投保单。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明确保费来源

1、集体经济比较富裕的村,可以集体为村民投保,作为集体福利项目直接惠及村民。

2、企业发展较好的村,可由企业家或成功人士慈善捐助为村民投保。

3、被保险人直接缴纳。

(二)明确保险理赔程序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由村或被保险村民家庭直接拨打95518电话服务专线(365天×24小时开通)向人保财险公司报案,涉及盗、抢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2、人保财险公司理赔人员接到报案后,在1—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查勘定损;对于不涉及盗、抢案件,在与被保险村民家庭达成赔偿协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涉及盗、抢案件的,应在当地公安机关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3、发生大面积灾害时,人保财险XXX支公司将成立专

门的理赔工作组,并启动大灾理赔工作预案,积极主动做好查勘理赔工作,及时向上级领导小组通报理赔工作进度,协助做好灾后恢复重建。

4、保险赔款由人保财险XXX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被保险村民家庭。

(三)加强保费管理

社会治安综合保险费的管理要充分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公开、透明的原则。社会治安综合保险费用,必须统一上缴到人保财险公司,再由人保财险公司按方案支付,任何环节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11篇: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开办农业保险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大支农惠农政策,其目的在于防范农业生产风险,化解农村灾害损失,保障农民切身利益。扎实有效建立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是将党的这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进入千家万户的关键举措之一。为此,省分公司高度重视并制定了《中国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指导全省系统各分支机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

一、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的和意义

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党和政府交办公司的一项政治任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关乎公司发展大局和长远利益。因此,全为抓好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至关重要。首先是公司放眼未来,统筹发展的战略安排。随着国家对“三农”投入力度的加大,农村经济结构和农民消费水平在发生显著变化,保险需求不断增加.广阔农村具有良好的保险市场成长性。农业保险基层专业队伍和服务网络是我们占领广大“三农”市场,实现公司在县域经济板块可持续发展的一支新生力量。同时,也是我们实现营销政府,搭建平台,全面发展目标的生力军。其次是保证农业保险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公司农险业务长治久安的必然选择。电于农民对农业保险认识的差异性、农村地域的宽泛性、农业生产的季节性以及农民对政府的依赖性,决定了承办农业保险情况复杂、任务艰巨,这就要求我们有一支熟悉农村基层情况、精通农业生产业务、掌握保险专业知识的队伍以及相适应的服务网络承担农业保险基层服务工作。再次是完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赔款支付流程的重要保证。农业保险线长面广,涉及千家万户,必须有专业的队伍和服务网络。才能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五公开,三到户”(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工作要求。为此,我们要举公司之力,用心打造全新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延伸公司服务“三农触角,充分发挥宣传农业保险的阵地、服务农民兄弟的窗口、联系农村工作的桥梁作用。

二、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作用

(一)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

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两个主要方面:一是包括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在内的网络建设;二是包括乡镇保险专(兼)干、村级协保员在内的队伍建设。

1、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建设要求

1 乡镇农业保险机构名称确定为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全称为“XX县XX乡政府农业保险办公室”(详见附件1)。凡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乡镇必须设立农业保险办公室。在农业保险办公室建设具体事务中,要认真落实“八个一”建设标准。

(1)落实一个固定办公场所保险领导小组。 (2)成立一个乡镇政府农业保险领导小组。 (3)悬挂一个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牌子。 (4)配备一名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专(兼)干。 (5)制定一套工作制度并悬挂上墙。 (6)配备一套办公室桌椅。 (7)安装一部固定办公电话。 (8)设置一个宣传信息发布栏。

2、乡镇保险专(兼)干、村级协保员的要求

凡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乡镇,必须聘请一名保险专(兼)干。开办种植业保险的村,必须聘请一名协保员。只开办养殖业保险的村,聘请包村防疫员为村级协保员。

(二)乡镇专(兼)干、村级协保员选聘标准和程序

1、乡镇专(兼)干选聘标准和程序

根据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专(兼)干岗位职责要求,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专(兼)干从乡镇财政所所长、农技综合站站长、动物防疫疫站站长中选聘。具体选聘的程序为:本人填写《中国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农业保险乡镇专(兼)干审批表》(详见附件2)、乡镇政府推荐、县市区支公司初审、市州分公司审核批准方可聘用。鼓励乡镇专(兼)干参加保监部门组织的代理人资格考试,在没有获得个人代理资格证书之前,只能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不得办理群常规性商业保险业务。

2、村级协保员选聘标准和程序

根据村级协保员岗位职责要求,村级协保员从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中选聘,要优先聘请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群众支持率高的人员从事协保员工作。具体选聘程序为:本人填写《中国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农业保险村级协保员审批表》(详见附件)

3、所在村推荐、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县市区支公司初审、市州分公司审核批准方可聘用。鼓励村级协保员参加保监部门组织的代理人资格考试,在没有获得个人代理资格证书之前,只能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不得办理常规性商业保险业务。

(三)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职场布置标准 农业保险办公室职场布置要求(详见附件4):

1、“农业保险办公室”标牌悬挂在办公室大门上方或左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办公室室内配备一套办公桌椅、安装一部固定电话,办公桌上分别摆放“咨询服务”、“承保受理”和“理赔受理”三个工作桌牌。

3、办公室墙面悬挂“公司简介”、“乡镇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名单”、“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职责”、“种植业保险投保须知”、“养殖业保险投保须知”、“惠农政策保费补贴标准”、“农业保险理赔流程”、“农业保险“五公开、三到户”的主要内容”等8块模块(详见附件5),张贴省农业保险办公室标牌制作标准(详见附件6)。

4、摆放承保理赔及保险宣传资料,如承保登记薄、理赔登记薄、报案登记薄,以及水稻保险、棉花保险、油菜保险、森林保险、能繁母猪保险、奶牛保险、育肥猪保险等宣传资料。

(四)加大对乡村农业保险队伍的培训力度

2011年省分公司将举办两期乡镇保险专(兼)干、村级协保员培训班,市州分公司全年对乡镇保险专(兼)干、村级协保员培训师不少于4次,县市区支公司全年对乡镇保险专(兼)干、村级协保员培训不少于6次。同时,省分公司组织编印适合乡镇保险专(兼)干村级协保员的《农业保险工作手册》,为基层一级人员提供理赔工具书支持。

(五)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制度建设

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制度建设主要包括:乡镇专(兼)干、村级协保员的工作职责,组织管理架构,业务工作流程和绩效考核办法。

1、乡镇专(兼)干工作职责

乡镇专(兼)干在县市区支公司和乡镇政府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为:

(1)统一协调财政、农业、林业、畜牧、保险等部门工作,完成农业保险工作任务。 (2)负责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任务,制定出台具体措施与办法。 (3)负责本辖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发动和投保组织工作,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实务具体要求,防止投保逆选择。

(4)负责向协保员收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费,核对(填写)分户清单,办理相关投保手续,发放保险卡。

(5)负责受理协保员或农户的报案并向公司转报案。

(6)负责协调落实公司赔款定损到户,协助农户办理理赔手续,配合公司将赔款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的“一卡通”账户或保险人的其他银行账

3 户。

(7)负责组织开展农业保险防灾防损(防疫病)工作。 (8)办理上级政府和公司交办的其他农业保险工作。

2、村级协调员工作职责

村级协保员在县市区支公司和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具体职责为:

(1)负责本村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发动和投保组织工作,防止投保逆选择。 (2)负责向农户收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费,收齐投保农户基本信息、填写投保单与分户清单,发放保险卡。

(3)负责接收农户报案并到现场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转报案。

(4)负责协调落实公司赔款定损到户,协助农户办理理赔手续。配合公司将赔款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的“一卡通”账户或保险人的其他银行账户。

(5)负责组织本村开展农业保险防灾防损(防疫病)工作。 (6)办理公司和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农业保险工作。

3、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组织管理架构

省分公司农业保险事业分部,负责全省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制度、标准、流程、考核办法的制定和全省系统的组织推动。各市州分公司农业保险事业分部负责对本辖区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的审核确定、保险专(兼)干、村级协保员的聘用审批、工作经费的使用监管、业务培训和业务工作推动等。各县市区支公司农业保险部负责对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保险专(兼)干、村级协保员业务的具体管理、业务工作推动、绩效考核、工作经费发放等。县市区支公司提请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对保险专(兼)干、村级协保员日常事务进行协调管理(组织管理架构图详见附件7)。

4、乡镇保险专(兼)干、村级协保员业务工作流程 (1)乡镇保险专(兼)干、村级协保员承保流程为:

4 (2)乡镇保险专(兼)干、村级协保员理赔流程为:

5、乡镇保险专(兼)干、村级协保员绩效考核办法

为加强乡镇保险专(兼)干、村级协保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省分公司制定《中国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乡镇保险专(兼)干、村级协保员绩效考核办法》。分基本工作经费和浮动工作经费两大部分进行考核。浮动工作经费分保费任务、理赔情况和优质服务三大部分量化考核(详见附件8)。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农业保障基层服务体系建设

切实抓好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事关能否经营好政策性农业保险,事关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确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各分支公司务必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立足自身实际,全力完成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

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一是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服务“三农”大局,从公司可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长远目标,充分认识建立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抓好抓实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二是认真组织实施,强化责任。各分公司,特别是“一把手”要亲自抓好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省分公司成立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总经理徐如财任组长,副总经理周有颖任副组长,农业保险事业分部总经理宁松、办公室主任唐松青、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向颉、财务会计部总经理申娥英、客户服务管理部总经理杨建雄、理赔管理部总经理伍可平、销售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黄辉、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赵智国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办公室,宁松兼办公室主任。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农业保险事业部牵头,各部门相互协作、组织推动的工作格局。各分支公司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三是细化工作方案,分阶段、分步骤抓好农业保 5 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落实。

(二)积极营销政府,充分发挥引导作用

开展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政府的组织推动至关重要。在开展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时,坚持把依靠政府作为一项关键工作来抓,主动向政府领导及其职能部门汇报工作:讲解建设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争取县市区和乡镇政府通过下发文件、召开会议进行布置。并在办公场所和人员配备上给予大力支持,扎实有效推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进展。

(三)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实施步骤及时间要船

省分公司要求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在2011年3且31日前全面完成,其具体实施步骤为:

l、省分公司出台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宣讲布置。时间为2011年1月17日至2011年1月27日。

2、市州、县市区两级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并下发文件。时间为2011年1月28日至2011年2月20日。

3、乡镇政府召开会议,布置安排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确定办公场所、保险专(兼)干及协保员推荐名单。时间为2011年2月21日至’2011年3月5日。

4、县市区支公司对乡镇办公场所进行初审,填写保险专(兼)干及协保员审批表,进行初审并上报市州分公司。时间为2011年3月6日至201_1年3月15日。

5、市州分公司对支公司上报的办公场所、保险专(兼)干及协保员名单进行审批。时间为2011年3月16_日至2011年3月20日。

6、县市区支公司根据市州分公司审批通过的办公场所及人员名单以文件形式进行确定并正式聘用。同时。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按省分公司“八个一”的要求进行建设。时间为2011年3月21日至2011年3月31日。

(四)加大对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

各分支公司要充分认识建立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对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加以倾斜,确保资源配置到位。

(五)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检查验收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检查验收含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检查验收和乡镇农业保险队伍建设检查验收两个部分。具体

6 分三个阶段实施:

1、县市区支公司初检阶段(2011年3月25日一2011年4月5日)。支公司按照建设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的步骤和时间要求。在完成乡镇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后,由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填写《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建设及人员选聘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9)。根据申请表,支公司按照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八个一”标准和保险专(兼)干、村级协保员选聘标准进行初审,发现不合格的要进行整改,不予申报。

2、市州分公司复检阶段(2011年4月6日一2011年4月15日)。各市州分公司根据各支公司申报的

3、省分公司抽查验收阶段(2011年4月15日一2011年4月30日)。根据各市州分公司上报的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及人员花名册,省分公司组织人员对部分县市区支公司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建设及人员选聘情况进行抽查。

(六)实行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责任追究制省分公司要求,各分支公司必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任务,不得打折扣,走过场。同时把农村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目标纳入对分支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对于检查不合格的乡镇办公室和没有按要求完成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目标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省分公司将严格追究责任。

第12篇: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经纪[2015]21号

2015年******保险经纪信用 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监会•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保监发„2015‟16号)和•***保监局关于印发†2015年***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5]13号)及•***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关于印发†2015年***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保中协发[2015]13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以下2015年******保险经纪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

深入贯彻落实保监会•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保监发„2015‟16号)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保监局有关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要求,坚持“政府推动,各方共建”、“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统筹安排,分步实施”3项基本原则,以建立健全保险业信用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行业的征信系统和信用服务体系为基础,以推进保险商务诚信、保险政务诚信为重点领域,以加强保险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主要内容,以提高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改善保险市场环境为目的,积极探索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的新思路和新方法,通过保险信用体系建设,使全司自觉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坚持依法经营,恪守职业道德,信守合同承诺,不断优化服务,提高公司的社会公信力和行业美誉度,努力维护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

二、加强组织领导

我司成立了******保险经纪2015年***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组 长:*** 公司负责人

成 员:*** 项目运营部经理 *** 综合部经理 *** 综合部主管 *** 业务部主管

*** 财务部主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兼任办公室主任(系电话:******),负责对接***保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确责任部门

明确信用体系建设各项考核内容的责任部门,把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总体由办公室牵头或督办。

2、涉及高管人员、机构和劳资纠纷的,由综合部负责。

3、涉及违规行为及整改的,由业务部、财务部、项目运营中心负责。

4、涉及从业人员的由业务部、项目运营中心负责。

5、涉及客户服务或投诉的,由综合部牵头。

6、涉及内控制度建设的,由综合部牵头。

7、涉及行业自律的,由业务部、项目运营中心负责。

8、涉及表彰的,由办公室(工会)牵头。

四、把握主要内容

广泛开展诚信教育,认真对待信用考核,支持配合***保监局和省中介行业协会工作,把信用建设具体落实到每一位员工和每一项日常工作中。主要内容是:

1、规范广告宣传。建立健全保险产品广告宣传管理制度,突出宣传品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2、规范保险销售合作模式。完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确保双方能真正有效地依据商业合同履行职责和义务。健全经纪佣金等中介服务费给付制度,在长期人身险、车险等业务领域推行回访后付佣制度。推动信用建设,规范业务流程,抑制虚假骗赔、扩大损失、虚构业务套取费用等失信行为。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夯实销售人员的专业基础。

3、加强保险销售管理。建立健全销售渠道管理、销售团队和人员管理及相关责任追究处罚制度,规范从业人员持“两证”展业(资格证书、展业证书),不与未持“两证”的从业人员签定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规范销售行为规范,抑制制售假保单、混淆蒙骗、商业诋毁及电话、短信和新媒体扰民等违规失信行为。在保险展业过程中,客观评估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向客户推荐适宜的保险产品。规范展业工具和用语,提倡采用产品合同条款向客户进行产品推介。完善保险销售环节的风险提示制度,如实向消费者提示投保、理赔、投诉及争议解决等环节存在的风险及注意事项,维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

4、加强客户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使用及泄露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客户信息采集、共享行为,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开发利用的合法合规。

5、完善服务规范。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和监督机制,并严格实施。开展各类保险服务创新,改进服务手段,促进服务升级。

6、加强服务诚信管理。严格核保验单,控制风险,并实施科学的单证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根据客户申请和情况变化,及时做好提示提醒、变更维护、业务办理等保全服务。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在有效查勘、评估的基础上,按照事先约定的合同条款处理好每一笔赔案,提高协助理赔工作效率。

7、加强保险服务基础建设。对保险服务的内容、流程及电话等进行公示,建立回访制度,并设置意见箱、意见薄或微信、微博、网站、手机客户端等沟通反馈渠道,方便客户提出意见。采取现场监督、内部监督、客户评价、投诉管理等措施,监督保险服务品质,提高保险服务质量。鼓励保险企业参与相关产业链整合,实现资源与信息数据共享,扩大保险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8、推进保险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强保险企业的诚信管理制度建设,使诚信成为经营管理的基本准则。探索设立信用管理岗,实行专人管理。逐步建立员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构建完善的事前预防、事中管控和事后追责的信用风险管控机制。加强与保险公司等各类保险企业之间业务往来、账务处理、资金结付等环节的诚信制度建设,维系相互间良好的协作关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责任,保证信用信息客观、完整、准确和及时更新。按照信用信息属性,结合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分类管理。不断完善保险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和扩大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频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

9、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教育。持续开展对保险销售人员、服务人员、经纪人、公估人和企业管理人员的诚信教育和培训。将从业人员诚信记录与考核、定薪和职务晋升挂钩,完善企业内部诚信约束机制。

10、引导保险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加强保险法律法规宣传,提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如实告知和填写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在投保财产保险时如有重复保险及时通知保险人,在保险理赔时提供真实且尽可能完整的证明材料。

11、引导保险消费者树立正确利益观。加强保险消费理念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消费者在保险消费过程中的道德约束,防止和抑制出险后投保、重复理赔、虚构保险损失、扩大或夸大保险损失等欺诈行为发生,维护保险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12、普及诚信教育。开展诚信评议活动,对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现象进行分析评议,通过大量保险案例教育引导广大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诚实守信。开展保险信用普及教育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村屯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途径宣传普及金融保险及信用知识。

13、加强诚信文化建设。以诚信宣传为手段,以诚信教育为载体,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良好风尚。将诚信置于文化建设的核心位置,充分发挥管理者在文化建设中的引领示范效应,把诚信建设贯穿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环节。积极参加和开展“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保险业3〃15诚信维权宣传”等大型活动,突出保险信用主题,营造诚信和谐的良好市场氛围。

14、推动示范引导。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等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保险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不断提高保险从业主体的诚信意识。支持高等院校、行业组织、研究机构、征信机构等针对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深入研究。

15、强化责任落实。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做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16、加大执行力度。注重信用建设日常行为,狠抓信用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做到信用建设全年有方案、半年有总结;及时转发保监局相关文件;积极参加保监局、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真实准确报送保监局要求的各类材料、报表;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保监局、及时启动应急方案。

五、细化实施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2015年5月)

根据保监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任务分工表,5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保监局,并开展学习教育,领会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

(二)贯彻实施阶段(2015年6月至10月)

1、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讨论有关方案、制度,加深全体员工对保险信用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抓好各项方案、制度的贯彻执行,促进全公司保险信用状况的进一步好转。

2、2015年全年,按照保监局、省中介行业协会部署实施信用建设的各项工作内容。

3、不定期对信用建设执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听取各部门和从业人员意见建议。

(三)报送总结阶段(2015年11月至12月)

总结信用建设实施本年度来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下一阶段或下一年度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办法措施。于2015年11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保监局、省中介行业协会。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5日

第13篇: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云南省政府金融办网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3〕117号)精神,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不断增强云南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的和意义

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有利于创新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控制和分散信贷风险,缓解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抵押担保难问题;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放大、导向作用,扩大小微企业、涉农贷款信贷规模,对增强全省经济发展活力,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以建立财政与金融联动的资金传导机制为重点,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为突破口,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的信贷投放,强化配套政策措施,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金融机构提升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我省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试点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金融业务,试点期间由政府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取得经验后再推广,促进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2.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3.强化管理,稳健推广。金融监管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市场调研,充分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建立和完善业务管理制度、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人员队伍培训,促进业务的规范管理;坚持稳健经营,逐步稳妥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及客户群体。

三、业务运作机制

(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主要内容

1.借款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期一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作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主要申请对象。申请人所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金融行业支持政策、有持续发展潜力、有稳定现金流来源。企业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试点金融机构要积极从市场和自身客户资源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对象开展业务,优先从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企业中选择经营成熟稳定的企业优先开展业务。

2.试点金融机构: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选择若干有此业务、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的银行及保险公司开展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金融机构范围。其中,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云南保监局,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选定3至4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保,并向社会公布;由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和云南银监局负责审核确定参与试点的银行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申报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要组建专业部门、安排专业团队、制定专业方案。驻滇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向总行申请信贷额度开办此项业务;驻滇各保险机构要积极向总公司汇报,报备相关的保险产品,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先行试点,经依法确认,主动参与,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基本业务流程 1.参与试点的银行与共保体协商签订合作协议;

2.由共保体各成员公司同意确认,试点银行和共保体联合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

3.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自愿前提下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同时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4.银行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相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银行与保险公司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三)融资成本

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上浮30%,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等小额贷款利率给予优惠,支持其经营发展。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年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包括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保险费率),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借款人有条件且自愿提供抵押或反担保物的,经办银行和保险公司可结合借款人资信状况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及保险费率。

(四)风险分担

试点期间银行和保险公司原则上按照3:7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当借款人发生逾期但未构成保险事故的贷款,银行要及时将逾期信息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提前介入催收的权利;当借款人贷款逾期超过91天及以上,银行追索未果的,银行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保险机构在按约定向银行赔付的同时,可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进行追偿,银行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四、风险控制和监管机制

(一)控制小额贷款额度

试点期间,小微企业、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贷款金额单户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农村种养殖大户单户累计不超过5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借款人不得将授信资金用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项目和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借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

(二)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保费收入)达到120%或对应贷款逾期率达到10%时,相关金融机构应暂停开展此项业务,由省金融办会同金融监管机构及时对该项业务进行专项调查。对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明知借款人无还款能力而放贷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试点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该项业务发展受阻及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保监部门应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

(三)建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省财政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试点期间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20%的超赔部分给予80%的补偿,但每年补偿总额不超过省财政安排的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总额。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另行制定实施,鼓励各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相应专项资金进行配套补充,支持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银保联合风险管控机制

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实行银保共同实地资信调查。银保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银行工作人员要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尤其要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严控资金专款专用,决不能因为有了保证保险而降低贷款发放的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风险的管控。

(五)保险机构对贷款风险进行附加性承保及独立审核机制 试点期间,借款人投保小贷保证保险时,应向同一保险机构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时,保险机构有权将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参与试点的保险机构有独立调查、审核、审批及否决权,提高审批效率,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保险机构应定期向省金融办报送上月承保、逾期、理赔等业务开展情况。

(六)借款人失信行为通报机制

试点银行要将小额贷款发放及欠款信息、借款人失信行为定期报送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省财政厅,人行昆明中心支行要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财税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奖励。

五、明确职责分工

省金融办负责会同省直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组织推进试点工作,研究起草试点工作方案,跟踪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做好风险补偿资金申报的组织工作,加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宣传组织力度,普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省财政厅负责做好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信委负责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州、市推荐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优质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名单和信息,并及时将信息提交各银行,做好试点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成功获得贷款的信息分析统计工作。

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联负责确定科技类、农业类、林业类、外贸型、工商类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参与试点的标准,并按各自标准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将推荐相关信息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同时充分运用各自已有的支持政策措施,向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的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进一步提供增信手段。

人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征信查询等服务,对恶意逃债的企业和个人以适当方式曝光。

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负责指导、监督试点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进行业务检查。

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骗贷、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利。

各试点金融机构要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运营管理系统,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的保险机构,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加强联系、密切合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辖内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参加小额贷款保险试点,并制定出台相关的支持政策。

第14篇:宁夏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农牧厅等部门2009年宁夏政策性农业保

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局、宁夏银监局、保监局和中国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制定的《2009年宁夏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2009年宁夏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加快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宁党发〔2009〕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受灾农民合法利益为目的,以保费补贴政策为引导,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提高农民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我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深入开展农业保险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和社会影响,防范和化解风险,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面广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因灾受损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为我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通过实行保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投保人”)参加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业务覆盖面,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引导农民增强风险意识、市场意识、合作意识和互助意识。

(二)坚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农业保险业务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保费补贴为引导,充分运用保险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

(三)坚持投保自愿的原则。各级政府通过政策引导投保人自主自愿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四)坚持保费共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投保人及有关各方共同负担农业保险保费。

(五)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各级财政、农牧、林业、水利、气象、民政、金融、保监等有关部门及保险机构,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农业信贷、其他强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协力推进试点工作,充分发挥扶持政策的综合效应。各有关部门对保险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六)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选择自治区确定的战略性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重点生产区域,并兼顾投保人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经营机构风险承受能力,实行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先易后难、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三、试点险种及范围

(一)种植业。

1.保险品种:温棚(日光温棚和大中型移动温棚)、小麦、水稻、玉米、油葵、压砂西瓜、脱水蔬菜、番茄。

2.试点范围:

(1)温棚:各市、县(区)及农垦国有农场。

(2)小麦:平罗县、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青铜峡市、中宁县、农垦国有农场。

(3)水稻:平罗县、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青铜峡市、农垦国有农场。

(4)玉米:吴忠市利通区、平罗县、青铜峡市、中宁县、彭阳县、农垦国有农场。

(5)油葵:农垦国有农场。

(6)压砂西瓜:中卫市城区、中宁县、海原县。

(7)脱水蔬菜、番茄:石嘴山市惠农区。

(二)林果业。

1.保险品种:枸杞、葡萄、苹果、长红枣。

2.试点范围:

(1)枸杞:中宁县。

(2)葡萄:永宁县(包括自治区林科所)、青铜峡市、红寺堡开发区、农垦国有农场。

(3)苹果:灵武市、吴忠市、青铜峡市、中宁县、中卫市城区。

(4) 长红枣:灵武市。

列入以上试点范围的市、县区(包括农垦)可以全面开展,也可以选择部分乡镇(农场)进行试点。

(三)养殖业。保险险种为能繁母猪、成年奶牛和后备奶牛。试点范围为各市、县(区)及农垦国有农场。

四、承保及费率标准

(一)种植业和林果业保险。

1.承保方式。按照农民实际种植的作物面积或温棚亩数进行投保,鼓励以乡村为单位进行统一投保;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联户投保。

2.保险金额。种植业、林果业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确定。温棚:日光温棚分4000元/亩、6000元/亩、8000元/亩、10000元/亩、12000元/亩5个档次;大中型移动温棚分1700元/亩、2100元/亩、2500元/亩3个档次,由参保者自愿选择。小麦300元/亩、水稻400元/亩、玉米300元/亩,油葵250元/亩,压砂西瓜400元/亩,葡萄800/亩,苹果700元/亩,脱水蔬菜(包括番茄)1000元/亩,枸杞1500元/亩,长红枣500元/亩。

3.保险费率。根据我区相关品种的多年平均损失率,并参照其他试点省份的基本水平,试点期间各品种保险费率分别为: (1)温棚4%;(2)小麦、玉米、油葵5%;(3)水稻、压砂西瓜、脱水蔬菜(包括番茄)、枸杞、葡萄、苹果、长红枣均为6%。

4.保费承担。自治区财政补贴40%,市、县(区)财政补贴(包括农垦国有农场,下同)30%,投保人缴纳30%。

5.保险期限。(1)种植作物从种植或移栽起至产品成熟收获止。(2)温棚一年。(3)林果产品从生长起至产品收获。

6.保险责任。种植业、林果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1)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决定的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旱灾、连续降雨、花期沙尘暴等。

(2)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二)养殖业保险。

1.投保方式。以养殖户为单位进行投保。鼓励以养殖园区组织养殖户统一进行投保。

2.保险金额及费率:保险金额按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确定。成年奶牛分4000元/头、6000元/头、8000元/头、10000元/头4个档次,由参保者自愿选择;后备奶牛3000元/头;能繁母猪1000元/头。养殖业保险费率为6%。

3.保费承担。奶牛: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市、县(区)财政补贴10%,投保人缴纳30%。能繁母猪: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投保人缴纳20%。

4.保险期限:一年。

5.保险责任。养殖业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①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吸血虫病。②猪:猪丹毒、猪肺炎、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害、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决定的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在保险期内,发生高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当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专项补贴金额。

有条件的市、县(区)可适当提高财政承担的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保费补贴比例,降低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比例。

五、保险管理

(一)经营模式。根据《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要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经营风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共担。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承办(以下简称人保公司)。

(二)保费管理。人保公司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供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保险单,自治区财政厅按中央财政及自治区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人保公司;各市、县(区)承担的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人保公司设在当地的分支机构;投保人自行承担的保费由当地人保公司各分支机构收取;农牧、林业等部门及相关组织积极协助。

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行、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人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要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结余下转、一年一入的原则,分险种核算,保费盈余不作利润进行分配,逐年滚存,以备大灾之年赔付。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其农业保险保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理赔服务。理赔服务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保险公司要设立专门服务电话。投保人发生灾害后,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要及时派人核实灾情。一般情况下,保险赔案的处理由保险机构会同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勘定损并制定理赔方案。查勘定损后,人保公司分支机构负责支付赔款,赔款在定损后7个工作日内赔付完毕。发生大面积灾害时,保险赔案的处理由当地政府牵头,保险机构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要坚持“赔款到户”原则,张榜公布赔付结果。

(四)风险管理。种植业、林果业保险实行风险责任在当年保险保费3倍封顶办法,承担在此以内的保险赔付责任,即:当年全区种植业、林果业保险最高赔偿额度=当年全区种植业、林果业保险保费×3。以全区为核算单位,建立人保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全区种植业、林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的1倍以内(含1倍),由人保公司承担全部赔付责任;全区种植业、林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的1倍-2倍以内(含2倍)部分,由人保公司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全区种植业、林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的2倍-3倍以内(含3倍)的部分,由人保公司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

政策性养殖业保险实行风险责任在当年全区养殖业保险保费5倍封顶办法,承担在此以内的保险赔付责任,即:当年全区养殖业保险最高赔偿额度=当年全区养殖业保险保费×5。以全区为核算单位,建立人保公司政策性养殖业保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全区养殖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的2倍以内(含2倍),由人保公司承担全部赔付责任;全区养殖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的2倍-3倍以内(含3倍)部分,由人保公司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全区养殖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的3倍-5倍(含5倍)的部分,由人保公司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是创新支农方式,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实现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农业保险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切实加强领导、细化方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的精神,抓紧制定本地的试点意见,并于5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试点工作各项政策、办法的起草制订,以及保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农牧、林业等部门主要协助做好承保、理赔工作,并强化专业技术服务,做好防灾防病工作;研究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意见和建议。

气象、水利、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灾害风险区划、监测预警、防灾减灾和灾情评估等工作。

保监部门主要负责保险业务指导、业务监督以及保险机构的协调。组织和引导保险公司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保险条款,做好保险试点的基础性工作。在出现灾害损失时,组织指导保险公司做好查看定损和理赔工作。

人保公司主要负责制订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具体条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承保、受理、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主要参与制定相关政策和方案,加强调查研究,主动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市、县(区)政府(包括农垦)职责:制订具体试点实施方案;按照自治区确定的试点范围和保费补贴资金负担比例,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做好农业保险基础资料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协助当地保险机构落实农业保险政策。

乡村组织职责: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小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共同做好投保保险、报案查勘、责任界定、理赔定损、争议协调等工作。

(三)政策鼓励,协同推进。为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将把是否开展和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享受各类财政、信贷政策扶持的重要条件,对开展试点工作的地方及投保人在财政扶持、贷款等方面实行优惠。一是优先享受财政扶持政策。财政、农牧、林业等部门安排各类财政支农资金项目时,要把是否参加农业保险作为必要条件;二是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跨乡、跨村联户投保。财政、金融将在政策上给予扶持。三是积极配合国有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展支农惠农贷款业务,并探索建立支农惠农贷款保险机制。四是宁夏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支农惠农贷款时,可将保单质押,作为贷款担保的补充措施。

(四)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与农民技术培训结合起来,广泛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模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和保险主要条款等,提高广大农户自愿投保的积极性,为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五)强化督查,确保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切实将这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规、制度严肃查处。

发布部门:宁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04月30日 (地方法规)

第15篇: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2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省金融办 财政厅 农业厅 省林业厅 西保监局 气象局

为促进我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加快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不断提升农村保险服务水平,实现农村民生持续改善和社会安定祥和,现结合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和农村经济产业发展实际,制订《2012年度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以促进我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农村民生持续改善和社会安定祥和为目的,以农户自愿为前提,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发展农业保险的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农业工作部署,逐步建立规范有序、服务到位的我省农业保险工作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开展农业保险试点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依法合规、自主自愿、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各级政府将农业保险的组织推动纳入政府工作安排,并制订出台扶持政策和实施方案,以引导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规范发展,推动相关工作有效进行。

政策支持是指财政部门对农业保险保费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补贴,以降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农业企业、种养殖小区、合作组织等)的投保成本,提高投保积极性。

依法合规是指农业保险工作要遵守《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自愿原则进行投保。

稳步推进是指农业保险主要选择一些规模养殖、连片种植大县及保险经营机构服务网点健全的市、县区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

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仔猪、种公猪、小麦、玉米、油菜、水稻、马铃薯、棉花、森林、苹果、核桃、大枣、设施蔬菜“银保富”等16个试点品种。

(二)试点区域和规模。

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在全省范围内采取重点扶持规模化养殖企业和小区的方式开展;育肥猪、仔猪、种公猪在杨凌示范区开展,试点规模分别为1万头、5万头、2000头;小麦保险在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开展,试点面积356万亩;玉米保险在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榆林市开展,试点面积356万亩;油菜保险在咸阳市、汉中市、安康市开展,试点面积40万亩;水稻保险在汉中市、安康市开展,试点面积40万亩;马铃薯保险在延安市、榆林市开展,试点面积15万亩;棉花保险在渭南市开展,试点面积40万亩;森林保险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试点面积1800万亩;苹果保险在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开展,试点面积50万亩;核桃保险在商洛市开展,试点面积7万亩;大枣保险在榆林市开展,试点面积1万亩;设施蔬菜“银保富”在咸阳市、渭南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开展,试点面积21万亩。

(三)保障金额。

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和保障金额。中央财政补贴养殖业保险保障金额原则上以保监会、农业部确定的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奶牛每头3000—6000元、育肥猪每头不超过800元为准;我省自主开展的仔猪、种公猪保险保障金额参照当地饲养成本,确定为:仔猪每头不超过400元,种公猪每头不超过5000元;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为依据,确定保障金额:小麦每亩300元,玉米每亩280元,水稻每亩300元,油菜每亩300元,马铃薯每亩200—400元,棉花每亩400元,森林每亩400元,苹果每亩2000元,核桃每亩1000元,大枣每亩700元,设施蔬菜“银保富”每亩10000元(如附加棚内农作物保险,每亩11500元)。

(四)保险费率及财政补贴标准。1保险费率。

能繁母猪保险费率为6%,保费60元/头;奶牛保险费率为6%,保费180—360元/头;育肥猪保险费率为5%,保费不超过40元/头;仔猪保险费率为9%,保费不超过36元/头;种公猪保险费率为6%,保费不超过300元/头;小麦保险费率为5%,保费15元/亩;玉米保险费率为7%,保费为196元/亩;油菜保险费率为5%,保费15元/亩;水稻保险费率为5%,保费15元/亩;马铃薯保险费率为6%,保费12—24元/亩;棉花保险费率为6%,保费24元/亩;森林保险费率为5‰,保费2元/亩;苹果保险费率为4%,保费80元/亩;核桃保险费率为8%,保费80元/亩;大枣保险费率6%,保费42元/亩;设施蔬菜“银保富”保费400元/亩(如附加棚内农作物保险,保费520元/亩)。

2保费补贴。

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财政补贴9%);育肥猪保险保费财政补贴5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10%,省财政补贴25%,市、县区两级财政共补贴15%);仔猪、种公猪保险保费由省财政补贴70%;小麦、玉米、油菜、水稻、棉花、马铃薯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区两级财政共补贴10%);森林保险(公益林)保费财政补贴9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县区两级财政共补贴15%);森林保险(商品林)保费财政补贴5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苹果保险保费财政补贴50%(其中省财政补贴4545%,市、县区两级财政共补贴455%);核桃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省级财政补贴60%,市、县区财政各补贴10%);大枣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0%(省、市财政各补贴35%);设施蔬菜“银保富”保险保费省级财政补贴70%。各市、县区可根据自身财政、产业发展等情况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保费其余部分由投保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五)时间安排。种植业保险工作应按照试点品种的相应农时及保险合同约定提前安排。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仔猪、种公猪等养殖业保险按照前一年度的时间续转。

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应强化管理,在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保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以承保机构向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出具的保险凭证为准,坚决杜绝先出险后投保现象的发生。

(六)承办机构和业务分配。

2012年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承办。原则上,以县区为单位,一个保险品种由一家保险公司承办(大枣保险除外),区域和险种的具体分配见附表。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覆盖面广、政策性强,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各试点市、县、区政府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或协调工作组,负责本地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落实责任;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试点工作。金融办负责做好辖区内农业保险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农业灾害鉴定技术的服务和农险查勘定损的工作。气象、水利部门负责监测、预报、预警农业气象灾害,以便及早防范,减少损失。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农业保险运作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沟通相关信息。

(二)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提高基层服务水平。

各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政府支持、公司运作”的农业保险工作模式,支持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建设。一是要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在乡、村两级建设农业保险服务网点,积极为其提供办公场所。二是要从乡镇财政所、农经站、农技站、林业工作站、动物防疫站等涉农部门中推荐合适人选负责或配合农业保险服务工作。三是各行政村要选取合适人员作为农业保险协保员,协助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做好基层服务。

农业保险承办机构要从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大局出发,积极稳妥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要组织客户专职工作组,服务下乡,使农户了解、熟悉农业保险的各项政策和保险条款、业务流程,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特别是要在收到农户保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凭证,在出险时及时做好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获得赔偿。

(三)规范支付流程,加强补贴资金和工作费用的管理。

各级财政认真落实应承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财政部门根据保险承办机构的申请,以及承办机构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认真审核承办机构保费收取情况,计算按比例应补贴的保费金额,及时支付给保险承办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机构或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扣回相应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承保资格和试点资格,并报纪检、保监等部门查处。 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工作中有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农业保险工作的迅速有效开展,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可依照《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办法》(陕金融发〔2011〕14号)支付工作费用。

(四)因地制宜,选择切实可行的投保模式。

各地要与承保机构认真研究符合当地实际、便于操作的投保模式,要注重发挥规模化、集约化投保的优势。一是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挥对农户统一服务的功能,通过与承保机构签订统一的保险协议,整体为相关农户投保或带动农户参保。二是鼓励承保机构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力量,统一组织种养殖大户和农户参加保险。三是鼓励种植业险以县区或乡镇、村组为单位对试点险种进行统保。

除以上农业保险试点品种和试点区域外,鼓励各市、县、区结合当地农业产业优势自主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附件:2012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区域划分表 附件:

2012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区域划分表 险种 承办区域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分公司能繁母猪高陵、澄城、三原、西乡、岐山、岚皋、石泉、柞水、镇安、绥德、黄陵其他区域奶牛三原、眉县、临渭、富平其他区域

苹果宝塔区、宜川、印台、礼泉、澄城其他区域小麦高陵、蓝田、澄城、蒲城、华县、礼泉、泾阳、三原、岐山、金台、渭滨其他区域玉米高陵、蓝田、澄城、蒲城、华县、礼泉、泾阳、三原、岐山、金台、渭滨其他区域油菜岚皋、石泉、西乡其他区域水稻西乡、石泉其他区域马铃薯/延安市、榆林市大枣佳县佳县核桃柞水、镇安其他区域棉花蒲城其他区域森林凤县、洋县其他区域银保富富平、华县其他区域仔猪/杨凌示范区育肥猪/杨凌示范区种公猪/杨凌示范区

注:“其他区域”指在该险种试点区域内,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承办区域以外的地区。

第16篇: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1:

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加快推进农业保险体系建设,促进我省农村和谐稳定。结合去年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现制定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确保粮食安全为重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健全保障服务体系,为农业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试点地区。2008年省政府确定的60个试点县(市、区)(含青岛)试点范围不变。

(二)试点品种。按照国家财政部提出的补贴险种的保

1 险标的为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险种小麦、玉米和棉花。承保面积要根据各试点县(市、区)政府的安排,在农民自愿交足保费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应保尽保。其它险种继续按原计划做好承保工作。

山东省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鲁政办发„2007‟61号文件执行。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等其他险种的试点工作,保费补贴由各地自行承担。

(三)保险责任。根据我省主要自然灾害特点,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指:因火灾、冻灾、雹灾、风灾、旱灾、涝灾等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小麦保险:保险费5元/亩,保险金额200元/亩;保险费8元/亩,保险金额500元/亩。玉米保险:保险费6元/亩,保险金额300元/亩;保险费8元/亩,保险金额400元/亩。棉花保险:保险费18元/亩,保险金额600元/亩。其它作物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同2008年执行标准。

(五)保费补贴比例。根据《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8‟52号),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对小麦、玉米、棉花

2 保险的保费,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户自担。中央、省、市及试点县(市、区)具体分担比例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鲁政办发„2008‟38号文件执行。

(六)试点期限。试点期限为一年。2009年4月15日前为小麦保险集中投保期,6月底前为玉米和棉花集中投保期。

(七)承保公司。2009年承保公司继续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鲁政办发„2008‟38号文件执行。各承保公司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以优异的服务质量获得支持。任务确定后,各市及试点县(市、区)不得擅自更换承保单位。

(八)保险运作。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正常年景下,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当试点县(市、区)出现农业巨灾损失时,报省政府同意,赔付总额实行3倍封顶,即最高赔偿总额按承保公司当年全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3倍封顶。在运作机制上,各承保单位要认真贯彻省政府鲁政发„2009‟2号精神,探索建立保险机制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利用再保险,建立“以险养险”的补充机制,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九)勘查定损。参保农作物出险后,被保险人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在24小时内向其投保人及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办公室报案,乡(镇)在24小时内分别报

3 所在县(市、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保公司。承保公司及时组织投保人填报《损失清单》,在48小时内负责组织聘请由农业、财政、金融、气象、保险等核损理赔专家组现场查勘,专家出据的《灾害损失报告书》为理赔的重要依据。承保公司填写《初步定损清单》后,报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理赔结束后,现场查勘记录,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平面图、灾害损失报告书等重要资料由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保公司各自存档,以备缮制赔案。

跨县(市、区)受灾理赔,按照鲁农生字„2008‟19号文件要求,由各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工作。

三、资金管理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08‟41号)文件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各市及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并建立理赔专家队

4 伍。涉及的乡(镇)要成立由政府领导、农技人员、承保公司专业人员等组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办公室,有人员变化需做调整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强化日常工作管理,建立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五、建立试点工作考核机制

省政府已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和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省里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全过程进行督导检查。建立试点县(市、区)能进能退管理机制,对试点工作开展好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试点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市、区)取消其试点资格。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适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试点工作。

六、操作程序

(一)广泛发动。各试点县(市、区)有关部门要与承保公司紧密配合,密切合作,在媒体上公布保险政策、范围、标准、条件等,使参保农户全面了解相关政策。

(二)签定保险合同。各试点县(市、区)要以乡(镇)统一组织,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同一行政村只能选择同一个档次投保。在广泛宣传发动,群众自主自愿的前提下,投保农户与承保公司签定保险合同,缴纳应承担的保费。保险合同须按品种签署,保费须按品种缴纳。

(三)公示参保农户名单。承保公司要以村为单位,在

5 村委“政务公开栏”公示参保农户详细名单、参保作物及面积、保费缴纳及保险金额等情况,便于日后的理赔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七、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承保公司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农户自愿投保,提高投保率;要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确保每位投保农户都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险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规范和完善档案管理。农业部门和承保公司要做好承保、理赔档案的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的建档保管工作,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逐步规范,科学合理。

(三)建立协保员制度。为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的作用,各试点县(市、区)相关单位应支持协助承保公司在有关镇(街道)、村建立农业保险协保员制度,为承保、理赔工作提供协助。

(四)简化手续,理顺流程。承保公司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到投保农户,为农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17篇:某镇农村治安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xxx镇农村治安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xx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xx省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x综治办发[2007]19号)文件、xx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农村全面推开治安保险工作的意见》(x综治委发[2008]78号)文件精神以及x综治委发[2008]4号文件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镇农村平安建设活动的开展。按照镇党委、政府要求做好治安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建平安为目标,以构建和谐为动力,保障农村平安稳定,确保基层社会治安和谐、文明。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群众自愿”和“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农村治安保险产品的提供,使农村的治安防控网络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农民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村的社会治安状况得到进一步的好转,使我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呈现新景象,为建设美丽、富庶文明、安定的新四面做出贡献。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治安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xxx镇农村治安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政府、综治办、xx人保财险公司共同组成。

组 长:

副组长:

四、组织实施

在xxx镇农村治安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县综治委负责监管和相关政策支持,由人保财险xx分公司负责保险产品的提供,承保与勘查理赔工作。

五、工作方案

(一)准备阶段

1、为使农村治安保险工作在我镇全面开展,各村也要制定好工作方案,可根据本村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选择一半以上的组先行试点或在本村全面铺开。

2、参保指标:根据县综治委要求,我镇要完成农村人口总户数的50%,各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可全村参保或参保户数达到全村总户数的50%)。

3、人保财险xx分公司根据县综治委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农村实际情况,制定农村治安保险合同书以及相关的各种资料。

(二)宣传发动阶段

1、由人保财险xx分公司制作农村治安保险有关业务方面的宣传材料,由镇综治办审定后发放给各村。

2、保险部门xx分公司组织相关业务人员深入到村进行业务讲解及宣传。镇党委、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县保险部门在我镇设立宣传站,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农村治安保险业务,并把宣传单发放到村的每个农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农村治安保险业务具体实施阶段

1、人保财险xx分公司组织人员对村的参保户进行财产登记,列出被保财产清单

2、村委会组织农户与人保财险公司签订治安保险协议

3、按双方协议由村委会按户收取保费(或由村统一支付),并统一交付保险公司。

4、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按照自愿报名和公开竞选的原则,以每150户农户配置一名治安员的标准选拔治安员,在此期间,综治办,人保财险xx分公司具有对治安员选拔的参与权和建议权,镇政法书记要严把用人观,所选人员报镇派出所审批后,由村委会与治安员

签订聘用合同,经公安部门培训后上岗。

(四)巩固提高阶段

1、镇综治办将适时组织对参保村进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对已经制定的方案进行完善和提高。

2、11月底各村对治安保险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向镇综治办汇报。

六、有关要求

(一)治安保险费的收取原则:既要考虑农户和村级单位的承保能力,又要有利于治安防范工作正常开展和赔付费用的正常支付。

(二)治安保险费的收取标准和保险期限:每户为40元(其中治安费20元、保险费20元),治安保险保险期为一年,原则上由农户自行交纳。也可根据村级经济条件,为农户交纳全部或部分治安保险费。

(三)治安保险费的管理:治安保险费的管理要充分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不许任何环节的截留,村收取的或由村统一支付的保险费,统一上缴到人保财险公司,再由人保财险公司按承保方案中治安防范费的数额统一支付给镇综治办,由镇综治办集中管理,并由双方出具各自发票。保险费主要服务于对农户的家庭财产和人身伤亡的保险保障,治安费主要用于支付参加保险的各村聘用治安员的人工费以及治安防范设备的购置费。

(四)治安保险费收取的截止时间:11月30日全镇各村必须完成县综治委规定的任务指标(农户总户数50%)。治安保险没有完成规定任务的各村不能被评为各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该村实行黄牌警告。

(五)治安员的选聘:条件为政治素质高、身体素质好,具有一定治安防范经验的本村村民,镇综治办和派出所负责对治安员进行政审、考核、培训、调度、指导、管理、监督和器械配置等。

(六)治安保险合同的签订:以村委会为投保主体,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村委会代表辖区农户分别与治安员签订治安承包合同,在

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协议模糊不清而产生的相互推诿现象。

根据合同,村民享有安居乐业的治安环境保障和一旦发生损失获得赔偿的保险保障权利,负有按约定缴纳治安保险费和治安费的义务;治安员享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经济报酬的权利,负有维护所分担区域社会治安的责任;保险公司享有按规定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负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的责任。

治安承包合同主要内容:治安员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认真进行巡逻防范,为参保居民提供安全防范服务,具体包括:在分担责任辖区内全天候开展治安巡逻和重点部位的值班守护;了解和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及时检查发现违法犯罪苗头和不安定因素,定期向村委会和公安机关报告;对发现的现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有效控制,并扭送到公安机关或及时报警;对被盗、抢劫现场进行保护,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同时约定,凡发生盗、抢案件的,由村委会按盗、抢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对治安员进行经济处罚;未发生盗窃、抢劫案件的,由保险公司对治安员进行一定的奖励。

具体保障项目和分项保险金额(单位:元)如下表所示:

第18篇:某社区社会治安保险工作购买实施方案

XX社区社会治安保险工作购买实施方案

为切实贯彻XX镇“X政发【2017】15号关于转发《XX区社会治安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推进社会治安保险工作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保险辅助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深化平安建设,根据镇综治办要求,经研究决定,在社区推进社会治安保险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为深入贯彻“XX政发【2017】15号关于转发《XX区社会治安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推进社会治安保险工作的文件精神,小组要切实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平安XX的高度,防范治安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构建和谐社会,切实增强居民对社会治安保险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精心组织、认真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力争实现工作目标。社区工作人员及各小组组长加强组织调度,推进社会治安保险工作。

二、全面宣传,营造氛围

经社区两委班子会议讨论决定,由居民家庭自行购买购买社会治安保险。成立社区书记为组长、两委会人员、小组组长、小组信息员、网格员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在各小组入户对社会治安保险进行宣传,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宣传社会治安保险的政策、意义、作用,进一步提升社会治安保险在各阶层群众的认同感、配合度和覆盖率,有效调动群众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说明治安保险是广大居民抵御生产生活保障,能够防御意外事故发生,让广大居民了解参加治安保险能够抵御各类风险。

三、确保进度,严格督查

我社区社会治安保险工作任务是XX户,以完成率不低于80%为目标。为确保社会治安保险工作顺利进行,社区将加强工作调度。从本月开始,对各小组的社会治安保险工作推进情况将实行每月一汇总通报。对推进力度大、工作开展到位的小组、各单位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迟缓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重点进行督导,限期推进工作,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四、把握政策,严守纪律

推进社会治安保险工作,必须讲究政策。要严格遵循群众自愿参保原则,注意工作作风,不得任意摊派,为完成任务强行居民购买,加重群众的负担。要以优质的服务、客观的宣传、积极的引导,使治安保险这一“民心工程”得到群众的认同,提升社会治安保险的知晓率,调动群众自觉参保的积极性。要注重工作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人保财险公司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优化承保、理赔工作流程,畅通索赔通道、公开服务信息,在提升理赔服务和公信力上下功夫,提高理赔服务,增强居民购买社会治安保险的信心。

XX社区居委会 2017年5月19日

第19篇:关于印发水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安县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三农”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帮助广大农户规避化解自然风险,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财政支持。政府把握政策制定、调控和维护稳定的关键环节,在组织、宣传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县财政在落实国家有关农业保险补贴及其他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保障,确保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统筹兼顾、试点先行。既统筹兼顾国家、农户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各方利益,确保政策落实,又考虑我县及农户的实际,实行部分乡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三)市场运作、风险控制。本着“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健康发展”的要求,按照保险经营业务形式和专业技术手段进行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补贴保险费的引导作用,逐步建立完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

二、工作内容及试点单位

(一)工作目标。以2013年水稻种植面积为基数,试点乡镇水稻全部投保。

(二)保险责任。根据我县主要灾害特点,因暴雨、洪水、内 - 1 -

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等人力无法抗拒自然灾害对保险水稻直接造成损失,按保险条款赔偿。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收缴标准。水稻保险金额300元/亩,保费18元/亩。其中:中央、省、县财政补贴比例分别为40%、25%、5%,农户承担30%。其中:试点乡镇农户承担的30%保费由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直接向农户收取。该保费在县人保财险公司出单前一次性缴清,以便出单承保。中央、省、县财政补贴保费在县人保财险公司出单后由县财政核拨。

(四)试点乡镇和期限。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窑头镇、枧头镇、百加镇、潞田镇及韶口乡、宝山乡为首批试点单位。试点期限为二年,即到2016年6月30日止。

三、工作职责

县农业局:负责全县政策性水稻保险的综合协调和宣传等工作,对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督导检查。县农业技术综合推广站负责协助县人保财险公司对各种灾害事故的鉴定、确认等专业化咨询和定性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对政策性水稻保险各级财政补贴经费测算和组织落实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对“七项自然灾害”提供灾情气象证明等工作; 县人保财险公司:负责政策性水稻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工作;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辖内政策性水稻保险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保费收取、办理投保等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6月10日——6月30日)。试点乡镇、各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宣传发动工作。

(二)组织实施(7月1日——7月31日)。试点乡镇、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承保签单等工作。

(三)风险管控。县人保财险公司在水稻受灾后,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减灾、减损工作,并根据责任范围内的“七项自然灾害”事故情况,及时赔付到位。

(四)总结提高。每年的三月上旬全面总结上一保险年度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情况,报请上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验收,表彰工作先进,布置下一保险年度的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政策性水稻保险,对建立健全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增强农民的灾害防范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试点乡镇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成立县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由张建明同志任主任,县农业局罗瑞安、县人保财险公司赖文红同志任副主任,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欧阳兵、县人保财险公司刘晓辉同志,各乡镇农业技术综合站站长,具体负责全县政策性水稻保险的日常工作。试点乡镇也要相应成立水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乡镇水稻保险事宜。

第20篇: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优秀)

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省委1号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加快推进农业保险体系建设,促进我省农村和谐稳定。结合去年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现制定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确保粮食安全为重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健全保障服务体系,为农业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

二、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试点地区。按照2008年省政府确定的60个试点县(市、区)(含青岛),2009年度试点范围不变。

(二)试点品种。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险种为小麦、玉米和棉花。承保面积要根据各试点县(市、区)政府的安排,在农民自愿交足保费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应保尽保。其它险种继续按原计划做好承保工作。

山东省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仍按鲁政办发〔2007〕61号文件执行。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等其它险种的试点工作,保费补贴由各地自行承担。

(三)保险责任。根据我省主要自然灾害特点,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指:因火灾、冻灾、雹灾、风灾、旱灾、涝灾等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小麦保险:保险费5元/亩,保险金额200元/亩;保险费8元/亩,保险金额500元/亩。玉米保险:保险费6元/亩,保险金额300元/亩;保险费8元/亩,保险金额400元/亩。棉花保险:保险费18元/亩,保险金额600元/亩。其它作物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同2008年执行标准。

(五)保费补贴比例。根据《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8〕52号),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对小麦、玉米、棉花保险的保费,政府财政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户自担。中央、省、市及试点县(市、区)具体分担比例按鲁政办发〔2008〕38号文件执行。

(六)试点期限。试点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4月15日前为小麦保险集中投保期,6月底前为玉米和棉花集中投保期。

(七)承保公司。2009年承保公司继续按照鲁政办发〔2008〕38号文件执行。各承保公司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以优异的服务质量获得支持。任务确定后,各市及试点县(市、区)不得擅自更换承保单位。

(八)保险运作。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正常年景下,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当试点县(市、区)出现农业巨灾损失时,报省政府同意,赔付总额实行3倍封顶,即最高赔偿总额按承保公司当年全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3倍封顶。在运作机制上,各承保单位要认真贯彻鲁政发〔2009〕2号精神,探索建立保险机制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利用再保险,建立“以险养险”的补充机制,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九)勘查定损。参保农作物出险后,被保险人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在24小时内向保险人及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办公室报案,乡(镇)在24小时内分别报所在县(市、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保公司。承保公司及时组织投保人填报《损失清单》,在48小时内负责组织聘请有关专家组现场查勘,专家出据的《灾害损失报告书》为理赔的重要依据。承保公司填写《初步定损清单》后,报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理赔结束后,现场查勘记录,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平面图、灾害损失报告书等重要资料由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保公司各自存档,以备缮制赔案。

三、资金管理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山东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08〕41号)文件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各市及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并建立理赔专家队伍。涉及的乡(镇)要成立由政府领导、农技人员、承保公司专业人员等组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办公室,有人员变化需做调整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强化日常工作管理,建立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五、建立试点工作考核机制

省政府已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和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省、市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试点县(市、区)能进能退管理机制,对试点工作开展好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试点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市、区)取消其试点资格。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适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试点工作。

六、操作程序

(一)广泛发动。各试点县(市、区)有关部门要与承保公司紧密配合,密切合作,在媒体上公布保险政策、范围、标准、条件等,使参保农户全面了解相关政策。

(二)签定保险合同。各试点县(市、区)要加强协调指导,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在群众自主自愿的前提下,投保农户与承保公司签定保险合同,缴纳应承担的保费。保险合同须按品种签署,保费须按品种缴纳。

(三)公示参保农户名单。承保公司要以村为单位,在村委“政务公开栏”公示参保农户详细名单、参保作物及面积、保费缴纳及保险金额等情况,以便于日后的理赔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七、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承保公司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农户自愿投保,提高投保率;要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确保每位投保农户都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险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规范和完善档案管理。农业部门和承保公司要做好承保、理赔档案的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的建档保管工作,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逐步规范,科学合理。

(三)简化手续,理顺流程。承保公司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到投保农户,为农户提供优质服务。

保险实施方案
《保险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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