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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发布时间:2020-03-03 06:29: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西安市社保条例

1.缴纳基数的确定:

根据西安市2011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473.25元,从而确定了这4项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3473.25元的300%即10419.75元,下限为3473.25元的60%即2083.95元,工资低于2011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即2083.95元)确定;高于300%的,按照300%(即10419.75元)确定。参保职工月工资在2083.95元与10419.75元区间的,必须如实申报。

2.缴纳项目:

养老、医保、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缴纳比例: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均由用人单位来缴纳,职工个人不用缴费。目前,西安市生育保险按照全体职工工资的0.5%来缴纳,工伤保险则根据企业性质的不同,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5%~2%来缴纳

失业保险: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

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纳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总额7%缴纳,个人按本人工资的2%来缴纳。

养老保险: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住房公积金: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6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80元/月,周至县、户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30元/月,蓝田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单位缴存比例不超过20%。 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低于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的,以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单位不得擅自以本地区最低工资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单位:51.5% 个人23% 4.如何使用及注意事项

工伤保险:

1.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告知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具体工伤待遇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6、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7、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8、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9、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10、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伤残津贴:(七级至十级伤残无此津贴)

1、一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5%

5、五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0%

6、六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目)

1、五级伤残:3473.25元/月×24个月=83358元

2、六级伤残:3473.25元/月×21个月=72938.25元

3、七级伤残:3473.25元/月×15个月=52098.75元

4、八级伤残:3473.25元/月×12个月=41679元

5、九级伤残:3473.25元/月×9个月=31259.25元

6、十级伤残:3473.25元/月×6个月=20839.5元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目)

1、五级伤残:3473.25元/月×24个月=83358元

2、六级伤残:3473.25元/月×21个月=72938.25元

3、七级伤残:3473.25元/月×15个月=52098.75元

4、八级伤残:3473.25元/月×12个月=41679元

5、九级伤残:3473.25元/月×9个月=31259.25元

6、十级伤残:3473.25元/月×6个月=20839 生育保险:

(一)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住院分娩医疗费补贴标准:

①剖宫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②阴式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元;

2、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3、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同时实施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其中最高的一种标准进行补贴。

第六条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属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职工,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第五条第

(一)款第1项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发生宫外孕后实施保守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1500元;手术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3500元。

第八条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及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享受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正常发放。

第九条

参保职工必须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检查、治疗、生育,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参保女职工因急产,不能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可就近选择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分娩,分娩后应在10日内(节假日顺延)持急诊诊断证明到经办机构办理报批手续,未及时报批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参保职工因出差、派驻异地工作,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按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进行补贴。

第十条

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产的,必须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否则,经办机构拒付相关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本条所称“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而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一)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 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 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六)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医疗保险:

个人帐户的构成: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

3、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按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流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

养老保险:

职工退休时的社保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

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公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根据上述公式,假定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40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40×1%=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40×1%=3200元

个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住房公积金:

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时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注销公积金账户:

(一)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缴存人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五)缴存人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2.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账户留存最近3个月缴存额:

(一)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二)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一)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提取时做销户处理。符合前款第二项情况的,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家庭应负担的医疗费用。

4.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家庭负担部分的费用,且同一事项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账户留存最近3个月缴存额。超过时限不再受理。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可以凭有效证明提取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时的实际支出。

6.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符合缴存托管协议中约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提取存储余额。

7.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经单位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预留印鉴。

8.职工应当持审批表及有关证明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9.准予提取的,职工应当持审批表以及本单位出具的转账凭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手续。

10.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供委托手续,以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及被提取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以及被提取人书面同意材料。

1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住房合同或者有关协议;

(二)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证;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原房屋产权证明;

(二)建设、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

(三)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相关费用的票据;

(四)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12.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3.偿还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合同;

(二)借据或还款计划表;

(三)最近一次还款证明。

14.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案;

(二)当期治疗费用发票。非本人患病的,还应当提供婚姻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严重疾病的范围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15.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失业证明;

(二)其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6.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17.本办法所称大修住房是指,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大修住房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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