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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发布时间:2020-03-02 00:56: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风险的要素包括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 和 风险损失 。

2、风险因素可分为 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 和 心理风险因素 。

3、风险是损失的 不确定性 。它有两层含义,一是 可能存在损失 ,二是这种损失是不确定的。

4、按风险的损害对象分类,风险分为 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 和 信用风险 。

5、纯粹风险导致两种结果,即 损失 和 无损失 ;投机风险导致三种结果,即 损失、无损失 和 获利 。

6、风险管理技术分为 控制法 和 财务法 两大类。

7、保险的基本职能是指给付保险金和经济补偿。派生职能是 融资和防灾防损职能。

8、保险具有社会稳定器和经济稳定器作用。

9、按保险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

10、按保险的对象分类,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11、保险人把其原保险业务转让给其它保险人的方式叫再保险。

12、按业务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分为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13、保险具有 经济性、互助性、契约性 和 科学性 的特点。

14、西方国家保险学说主要有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二元说三种。

15、最初,劳合社只准 自然人 成为其成员。

16、火灾保险起源于 德国 。

17、第一家公营火灾保险社就是 汉堡保险局 。

18、尼古拉斯·巴蓬称为“现代保险之父”。

19、哈雷生命表 的编制和运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 20、1988年3月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深圳开业!

21、保险利益的存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1) 合法的利益 (2) 客观存在的利益 (3) 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

2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 所有权、委托保管权、抵押权 等。

23、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关系的存在必须以 保险利益 的存在为前提和依据。

24、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 保险利益 的,保险合同无效。

25、根据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方履行 如实告知 和 保证 的义务。

26、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 告知、保证、弃权 与 禁止反言。

27、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 无限告知 和 询问告知 两种。保险人的说明形式有 明确列明 和 明确说明 两种。

28、保证按保证存在形式分为 明示保证 和 默示保证 。保证按是否已经确实存在分为确认保证和 承诺保证 。

29、损失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 有损失有赔偿 ,二是 损失多少赔多少 。

30、保险赔偿方式主要有比例赔偿、第一危险赔偿、限额赔偿 三种。

31、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 的原因。

32、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射幸性、附合与约定并存性、双务性、要式性、有偿性、诚信性、和保障性。

3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投保人 和 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 被保险人 和 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中介人包括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和 保险公估人 。

34、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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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订立保险合同要经历两个法定程序,即 要约 和 承诺 。

36、财产保险是以保险双方 承诺 为生效条件,又叫 诺承合同 。

37、人身保险是以 交付保费 为生效条件。

38、索赔权是指 被保险人 和 受益人 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39、保险法规定,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 运输工具航程保险 合同中,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40、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包括有利于被保险人原则 和公平原则。

41、保险合同条款解释方式包括文义解释、意图解释 和 补充解释 。

42、企业财产保险有 基本险 和 综合险 之分,它们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保险责任范围方面。

43、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分为 基本险 和 附加险 两个险别。

44、家庭财产保险采用的是 定值 而非不定值保险。

45、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兼有 保障 和 储蓄 双重性质。

46、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和责任综合保险,分为 车辆损失险 和 第三者责任 两个部分。

47、当保险期不足一年时,机动车辆保险的保费按 短期费率 计收,分为两类: 按日计费和按月计费。其中, 按日 计费适用于被保险人把新购置的车辆投保,以统一续保日期; 按月计费适用于应投保人要求而签订的短期保险。

48、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可分为 基本险 和 附加险 。

49、我国的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包括 平安险、水渍险 和 一切险 三种。

50、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分为 基本险 和 附加险 两种险别。

51、责任保险按实施方式可分为 法定责任保险 和 自愿责任保险 ;按承保的方式可分为承保独立责任的责任保险 和附加责任的责任保险 。

52、保险标的价值在投保时确定的保险为 定值保险 。

53、按保险价值的确定时间分类,保险分为 定值保险 和 不定值保险 。

54、纯保费 和 附加保费 的总和称为总保费。

55、按保险事故划分,人寿保险可以分为 死亡保险、生存保险 和 两全保险 ;按照有无利益分配可划分 分红保险 和 不分红保险 ;按参加保险的人数不同可分为 单独人寿保险、联合人寿保险 和 团体人寿保险 。

56、年金保险是使用范围最广泛的 人寿保险 。

57、健康保险包括 医疗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住院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 生育保险 。

58、普通医疗保险给被保险人提供治疗疾病时所相关的一般性医疗费用,主要包括 门诊费用、医药费用、检查费用 等。

59、住院保险的项目主要是 住院房间的费用 ,住院期间的 诊断费、手术费、药费和 医院设备使用费 。

60、按保险责任的转移方式分类,再保险分为 比例再保险 和 非比例再保险 。 6

1、按再保险合同的形式分类,再保险分为 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 预约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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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费率由 纯费率 和 附加费率 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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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后备基金主要包括 集中形式的后备基金、自保形式的后备基金 和 保险形式的后备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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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基金具有 返还性资金、责任准备金 和 合理分担金 的特点 。 6

5、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 国有独资公司 和 股份有限公司 两种。 6

6、《保险法》规定:设立区域性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亿 ;全国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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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有独资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分为: 权力机关、执行机关 和 监督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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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分为: 决策机构、执行机构 和 监督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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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分业经营是指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 人身保险 和 财产保险 。

70、保险准备金按提取方式的不同,分为 法定准备金 和 任意准备金 ;按业务的不同,分为 寿险责任准备金 和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 。 7

1、《保险法》规定,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从 当年 的 自留保费 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7

2、自留保险费是指保险公司收取的全部保险费中扣除 分出保费 ,再加上 分入保费 之后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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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 有效保单的净值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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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公司实务经营活动一般包括:投保、核保、防灾、理赔等几个环节。 7

5、保险展业的方式可分为 直接展业 和 通过代理关系展业 。 7

6、保险理赔工作中应当坚持贯彻“ 主动、迅速、准确 和 合理 ” 的八字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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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险资金的运用要坚持的原则包括: 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合法性 和 分散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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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保险法一方面调整政府与保险企业、中介人的关系,称为 保险业法 。另一方面调整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称为 保险合同法 。我国采用的保险立法方式就是将这两部分合二为一。 7

9、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包括 保险法 和 保险特别法 。

80、我国于1995年制定了 《保险法》 ,为现范我国的保险市场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 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 和 失业保险 。

三、重点名词解释

1.再保险(Reinsurance):是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3.年金保险:是使用范围最广泛的生存保险,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年金的形式而得名。

4.责任风险(Liability risk):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的风险。

5.投机风险(Speculative risk):是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可能:损失、无损失和获利。

6.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可能存在损失;二是这种损失是不确定的。

7.自杀条款: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但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有时被保险人遇意外事件的打击或心态失常亦会作出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并非是在有意图谋保险给付金。

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二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

8.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9.比例再保险:是指分出人与分入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

3 10.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

1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12.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13.保险密度: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它反映一国国民受到保险保障的平均程度。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人口总数

14.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

15.受益人(Beneficiary):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6.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17.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对保险代理人的含义可理解为:①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18.被保险人 (Insured):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9.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20.保险基金:是指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保险机构,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的、专门用于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人身伤亡的给付的一项专用基金,是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

21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 ):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或者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2.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政府以法律或行政的手段强制实施的保险保障方式。凡在规定范围内的被保险人都必须投保,因此,强制保险的实施,人为地扩大了保险需求。

23.自愿保险(Voluntary Insurance):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24.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文件。

25.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政策性保是政府为了实施某项经济政策而实施的一种非盈利性的自愿保险。

26.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

27.批单(Endorsement):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28.健康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患疾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29.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其生存、年老、伤残、疾病、死亡等人身风险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30.暂保单(Binding Slip):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凭证,亦称临时保险单。

四、重点问答题

1.代位求偿的条件。简述代位求偿权产生和形成的条件?

4 答: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 代位求偿的实现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第二,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第三,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第四,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第五,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2.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其法律特征1.射幸性。2.附合与约定并存性。3.双务性。4.要式性。5.有偿性。6.诚信性。7.保障性。

3.保险投资的主要方式。 (1)存款;(2)证券投资;(3)贷款;(4)不动产投资;

4.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答: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事实上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商业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1保险性质不同。2.保险对象不同3.实施方式不同4.保险关系的建立依据不同5.保险水平不同。6.给付标准的依据不同。7.保费承担者不同。8.经营主体不同。9.经营目的不同。10.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

5.风险的组成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答: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三者的关系为: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风险事故是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上述三者关系为: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损失。

6.为何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回答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各自的定义、特征即可)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或者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由于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如厂房、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产成品为有形财产;预期利益、权益、责任、信用为无形财产。而前者属物质财产,后者属于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所以其理论定义为: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其生存、年老、伤残、疾病、死亡等人身风险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特征: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人身保险具有长期性。 7.设立保险公司的程序。

设立保险公司的一般程序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8.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4)尊重保险惯例

9.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

(1)保险的基本的职能:经济补偿和保险紧给付职能

经济补偿职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根据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

5 数额给予赔偿;

保险金给付职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是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2)保险的派生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 10.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区别。

(回答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各自的定义、特征即可)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或者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由于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如厂房、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产成品为有形财产;预期利益、权益、责任、信用为无形财产。而前者属物质财产,后者属于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所以其理论定义为: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其生存、年老、伤残、疾病、死亡等人身风险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特征: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人身保险具有长期性。

11.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答:包括: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保险期限;执行条款,含再保险的方式、业务范围、地区范围及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费的计算支付方式及对原保险人的税收处理;手续费条款;赔款条款;帐务条款;仲裁条款,规定再保险仲裁范围地点机构程序和仲裁效力;保险合同终止条款;货币条款;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争议处理包括仲裁和诉讼条款;赔款规定等。

12.保险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一,安全性。安全性是保险投资的第一原则,保险人的总资产可实现价值必须不少于其总负债的价值,以确保偿付能力。安全性的具体含义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尽可能避免风险大的投资项目,避免投资失误以保证资金安全;二是进行组合投资。 第二,收益性。收益性是指保险资金运用的使用效果。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是保险公司投资的最主要动机。保险公司的收益主要来自于承保收益与投资收益。

第三,流动性。流动性是指资产的变现能力。保险公司在投资时要考虑到有一部分资产能够随时变现,保证支付保险赔款和给付保险金的需要,关键点在于资产业务与负债业务的期限匹配。寿险与非寿险的业务性质的不同决定了投资的资产流动性要求方面的差别。寿险一般以长期业务为主,非寿险多属于短期业务,因此寿险投资的流动性要求不如非寿险高。

13.可保风险的概念,可保风险需具备的条件。

可保风险(Insurable Risk)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是风险的一种形式。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 第二,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

第三,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所谓意外,是非人们的故意行为所致。故意行为容易引起道德风险,为法律所禁止,与社会道德相矛盾;必然发生为人们准确预期。因此,故意行为引起风险及必然发生的风险,都不可能通过保险来转移。如赌博、自然损耗、机器磨损等则为不可保风险,赌博为法律所禁止,自然损耗、折旧为必然,因此就不可能为保险人承保。非意外风险属于不保风险。 第四,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以上五个可保风险条件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14.保险保障基金的作用和提取方式。。(见教材430页)

(1) 作用: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证保险公司具有一定的

6 清偿债务能力,减轻保险公司出现经营危机时,给广大被保险人带来的损失和对生产、人民生活的影响。 (2) 提取方法:按保险公司当年保费收入1%提取,提取金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10%时为止。该基金应单独提取,专户存储于保监会及其指定银行。

(保险保障基金属于保险组织的资本,主要是应付巨大灾害事故的特大赔偿,只有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赔付时方能运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需要。在我国,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15.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地发生不复存在的情况。 (二)因履约导致终止

因保险合同得到履行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仅有期限的约定,也有约定的数额的限制,即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按照赔偿或给付金额是否累加,履约终止可分为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普通的保险合同中,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

第二种情况是在机动车辆保险和船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赔付的保险金不进行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否则,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保险金,只要保险人每次赔偿的保险金数目少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且保险金额不变。

(三)因解除导致终止

1.解除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2.解除的形式。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

16.再保险的作用。

1.分散风险。2.扩大承保能力。3.控制责任,稳定经营。4.降低营业费用,增加运用资金。5.有利于拓展新业务。

17.社会保险的功能与特点。

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为: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

1.强制性。所谓强制性,是指社会保险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的内容和实施都是通过法律进行的,凡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成员都必须无条件地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并受到保险保障。

2.社会性。所谓社会性,是指保障对象是全社会的劳动者,是面对全社会系统工程。一般来说,社会保险的对象在总体上具有普遍性。

3.福利性性。所谓福利性,是指社会保险以盈利为目的,实施社会保险完全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稳定社会、增进福利,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4.社会公平性。公平分配是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之一,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分配形式具有明显的公平特征。一方面,社会保险中不能存在任何特殊阶层,同等条件下的公民所得到的保障是相同的;另一方面在形成保险基金的过程中,高收入的社会成员比低收入的社会成员缴纳较多的保险费;而在使用的过程中,一般都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剂、不是完全按照缴纳保险费的多少给付保险金,个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并不严格对价,从而体现出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平。

7 5.基本保障性。即社会保险的保障标准是使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因为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们的收入稳定、生活安定,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6.互济性,即社会保险通过法律的形式向全社会有交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社会保费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并在全社会统一用于济助被保障对象,同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可以从统一基金中相互调节。

社会保险的功能

社会保险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它既是劳动者享有的维持基本生活的权利,也是政府应承担的义务,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它能够保障人民生活基本需要,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社会“安全网”和“稳定器”的作用。社会保险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下几方面:

第一,社会保险能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社会成员的老、弱、病、残、孕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在任何时代和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无法避免的客观现象。社会保险就是当社会成员遇到这种情况时给予适当的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从而防止不安定因素的出现。

第二,社会保险有利于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意外事件,造成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停顿。而社会保险就是劳动者在遇到上述风险事故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使劳动力得以恢复。

第三,社会保险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由于人们在文化水平、劳动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就会造成收入上的差距。社会保险可以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聚集成保险基金,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劳动者给予补助,提高其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第四,社会保险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保险具有互助性的特点,社会保险更能体现出互助合作、同舟共济的精神。

18.如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会计年度决算时对未满期保单的保险费所提存的准备金。其提取方法从理论上有:年平均法、季平均法、月平均法和日平均法。

我国《保险法》规定采用的是年平均法:对经营非寿险业务,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50%。 寿险业务按有效保单的全部净值提取;非寿险业务按自留保费的50%提取;

19.试比较人身保险各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回答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即可)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患疾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20.财产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的地位有何不同。

答: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必须是对被保险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但是这种身份的变更以合同的生效为临界点:在合同未生效时,投保人仅具有投保人身份,在合同生效后只要他们是为己自的利益定立合同,则投保人的身份转换为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既可以自己的身体为标的,也可经他人同意以他人身体做标的定立合同

21.保险基金的主要特点。

答:1.保险基金是一种合理分担金。2保险基金是一种责任准备金。3.保险基金是一种返还性资金。

22.人寿保险的主要特点。 答:(1)风险的特殊性人寿保险保障的风险从整体上说,人寿风险具有一定的稳

8 定性;而从个体上说,又具有变动性。(2)业务的长期性。人寿保险一般采用长期性业务。(3)储蓄性

23.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原因。(见教材68页)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是保险人可提供保险保障的最大额度。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困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

必要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的。

24.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及其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为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该法150条规定,其他保险组织形式由有关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一)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1)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其特色。

(3)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它不是独立于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一种新的公司形态。

(4)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一种特殊的国有企业。

(二)股份保险公司。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构成。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

2、章程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25.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的主要区别

自愿保险(Voluntary Insurance)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法定保险(Compulsory Insurance),又称强制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①范围和约束力不同。②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标准不同。③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④在支付保险费和赔款的时间上不同。

26.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答: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赔偿;二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损失补偿原则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1、在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后仍有残值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进行赔偿时要扣除残值。

2、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代其行使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权

3、在善意的重复保险情况下,如果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了保险标的的价值,则应采用分摊原则分摊损失。

4、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应采取比例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27.近因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见教材74页)

答: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在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时,这些原因中可能既有近因又有远因。在损失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的情况下,需要找出一个造成事故损失的主要原因。近因原则是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它要求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才能给予赔偿。

9 28.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

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方式主要是修复;机动车辆保险赔偿中采用绝对免赔方式;机动车辆保险采用无赔款优待方式;机动车辆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采用强制保险的方式。

29.保险监管的内容与方式

保险市场监管的内容 :保险监管内容的基本内容包括保险组织的监管、保险经营的监管、保险财务的监管和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四个方面。

保险监管的方式:1.公示主义。2.准则主义。3.批准主义。

30.保证保险的特征

1)保证保险的当事人涉及三方:保证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即义务人;权利人,即受益人。

2)保证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对保证人(保险人)给予权利人补偿,有偿还的义务;而一般保险的被保险人并无任何返还责任。

3)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对另一方的债务偿付、违约或失误承担附属性责任的书面承诺。从本质上说保证保险只是对权利人的担保。 4)保险人必须严格审查被保证人的资信。

5)保险费实质上是一种手续费,是利用保险公司的名义提供担保的一种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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