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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2-18 08:32:42 来源:实施方案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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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意见》),2009—2011年重点抓好五项改革:一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二是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三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四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五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推进五项重点改革,旨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将全体城乡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切实减轻群众个人支付的医药费用负担。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方便群众就医,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降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使全体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最大限度地预防疾病。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提高公立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努力解决群众“看好病”问题。

推进五项重点改革,旨在落实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具有改革阶段性的鲜明特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从理念到体制的重大变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艰巨而长期的任务,需要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改革初期首先着力解决公平问题,保障广大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逐步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统筹利用全社会的医疗卫生资源,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推进五项重点改革,旨在增强改革的可操作性,突出重点,带动医药卫生体制全面改革。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医药卫生体制全面改革的关键环节。五项重点改革涉及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药品供应保障、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医疗卫生投入机制、医务人员队伍建设、医药卫生管理体制等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抓好这五项改革,目的是从根本上改变部分城乡居民没有医疗保障和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长期薄弱的状况,扭转公立医疗机构趋利行为,使其真正回归公益性,有效解决当前医药卫生领域的突出问题,为全面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三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现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给予适当补助。2009年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具体缴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提高。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基金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提高基金统筹层次,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改进医疗保障服务,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

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六)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制订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和管理办法。基本药物目录定期调整和更新。2009年初,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七)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参与投标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招标采购药品和选择配送企业,要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药品购销双方要根据招标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用量较少的基本药物,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定点生产。完善基本药物国家储备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对药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其中包含配送费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鼓励各地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

(八)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九)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三年内中央重点支持2000所左右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完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2009年,全面完成中央规划支持的2.9万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再支持改扩建500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县1—3所。支持边远地区村卫生室建设,三年内实现全国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三年内新建、改造3700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1万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央支持困难地区2400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公立医院资源过剩地区,要进行医疗资源重组,充实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制定并实施免费为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和招聘执业医师计划。用三年时间,分别为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36万人次、16万人次和137万人次。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每所城市三级医院要与3所左右县级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采取到城市大医院进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式,提高县级医院医生水平。

落实好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从2009年起,对志愿去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

(十一)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

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补助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十二)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对行动不便的患者要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鼓励地方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十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服务内容。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国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

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普及健康知识,2009年开设中央电视台健康频道,中央和地方媒体均应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

(十四)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从2009年开始开展以下项目: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危害;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等,预防出生缺陷;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改水改厕等。

(十五)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加强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十六)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十七)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公立医院要坚持维护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以病人为中心。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鼓励地方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

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

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的机制。

(十九)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明确辖区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和主要功能。要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民营医疗机构。制定公立医院转制政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

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

公立医院改革2009年开始试点,2011年逐步推开。

六、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组织落实,加快推进各项重点改革。

(二十一)加强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卫生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了实现改革的目标,经初步测算,2009—2011年各级政府需要投入8500亿元,其中中央政府投入3318亿元。

(二十二)鼓励各地试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一些重大改革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各地情况差别很大,要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多种形式的试点,进行探索创新。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地试点工作。要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不断深入推进改革。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宣传方案;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及时总结、宣传改革经验,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推荐第2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_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意见》),2009-2011年重点抓好五项改革:一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二是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三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四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五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推进五项重点改革,旨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将全体城乡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切实减轻群众个人支付的医药费用负担。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方便群众就医,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降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使全体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最大限度地预防疾病。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提高公立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努力解决群众“看好病”问题。

推进五项重点改革,旨在落实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具有改革阶段性的鲜明特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从理念到体制的重大变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艰巨而长期的任务,需要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改革初期首先着力解决公平问题,保障广大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逐步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统筹利用全社会的医疗卫生资源,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推进五项重点改革,旨在增强改革的可操作性,突出重点,带动医药卫生体制全面改革。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医药卫生体制全面改革的关键环节。五项重点改革涉及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药品供应保障、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医疗卫生投入机制、医务人员队伍建设、医药卫生管理体制等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抓好这五项改革,目的是从根本上改变部分城乡居民没有医疗保障和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长期薄弱的状况,扭转公立医疗机构趋利行为,使其真正回归公益性,有效解决当前医药卫生领域的突出问题,为全面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三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现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给予适当补助。2009年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具体缴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提高。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基金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提高基金统筹层次,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改进医疗保障服务,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六)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制订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和管理办法。基本药物目录定期调整和更新。2009年初,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七)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参与投标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招标采购药品和选择配送企业,要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药品购销双方要根据招标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用量较少的基本药物,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定点生产。完善基本药物国家储备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对药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其中包含配送费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鼓励各地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

(八)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九)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三年内中央重点支持2000所左右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完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2009年,全面完成中央规划支持的2.9万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再支持改扩建500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县1-3所。支持边远地区村卫生室建设,三年内实现全国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三年内新建、改造3700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1万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央支持困难地区2400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公立医院资源过剩地区,要进行医疗资源重组,充实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制定并实施免费为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和招聘执业医师计划。用三年时间,分别为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36万人次、16万人次和137万人次。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每所城市三级医院要与3所左右县级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采取到城市大医院进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式,提高县级医院医生水平。

落实好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从2009年起,对志愿去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

(十一)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

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补助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十二)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对行动不便的患者要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鼓励地方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十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服务内容。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国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普及健康知识,2009年开设中央电视台健康频道,中央和地方媒体均应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

(十四)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从2009年开始开展以下项目: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危害;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等,预防出生缺陷;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改水改厕等。

(十五)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加强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十六)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十七)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公立医院要坚持维护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以病人为中心。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鼓励地方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

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

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的机制。

(十九)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明确辖区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和主要功能。要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民营医疗机构。制定公立医院转制政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

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

公立医院改革2009年开始试点,2011年逐步推开。

六、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组织落实,加快推进各项重点改革。

(二十一)加强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卫生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了实现改革的目标,经初步测算,2009-2011年各级政府需要投入8500亿元,其中中央政府投入3318亿元。

(二十二)鼓励各地试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一些重大改革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各地情况差别很大,要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多种形式的试点,进行探索创新。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地试点工作。要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不断深入推进改革。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宣传方案;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及时总结、宣传改革经验,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推荐第3篇:国发〔〕12号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

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国发〔200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 实施方案(2009—2011年)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意见》),2009—2011年重点抓好五项改革:一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二是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三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四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五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推进五项重点改革,旨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将全体城乡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切实减轻群众个人支付的医药费用负担。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方便群众就医,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降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使全体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最大限度地预防疾病。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提高公立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努力解

决群众“看好病”问题。

推进五项重点改革,旨在落实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具有改革阶段性的鲜明特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从理念到体制的重大变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艰巨而长期的任务,需要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改革初期首先着力解决公平问题,保障广大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逐步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统筹利用全社会的医疗卫生资源,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推进五项重点改革,旨在增强改革的可操作性,突出重点,带动医药卫生体制全面改革。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医药卫生体制全面改革的关键环节。五项重点改革涉及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药品供应保障、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医疗卫生投入机制、医务人员队伍建设、医药卫生管理体制等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抓好这五项改革,目的是从根本上改变部分城乡居民没有医疗保障和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长期薄弱的状况,扭转公立医疗机构趋利行为,使其真正回归公益性,有效解决当前医药卫生领域的突出问题,为全面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三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

员实现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给予适当补助。2009年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具体缴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提高。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基金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提高基金统筹层次,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

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改进医疗保障服务,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六)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制订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和管理办法。基本药物目录定期调整和更新。2009年初,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七)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参与投标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招标采购药品和选择配送企业,要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药品购销双方要根据招标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用量较少的基本药物,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定点生产。完善基本药物国家储备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对药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在国家指导价

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其中包含配送费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鼓励各地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

(八)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九)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三年内中央重点支持2000所左右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完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2009年,全面完成中央规划支持的2.9万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再支持改扩建500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县1—3所。支持边远地区村卫生室建设,三年内实现全国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三年内新建、改造3700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1万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央支持困难地区2400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公立医院资源过剩地区,要进行医疗资源重组,充实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制定并实施免费为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和招聘执业医师计划。用三年时间,分别为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

构和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36万人次、16万人次和137万人次。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每所城市三级医院要与3所左右县级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采取到城市大医院进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式,提高县级医院医生水平。

落实好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从2009年起,对志愿去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

(十一)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

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补助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十二)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对行动不便的患者要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鼓励地方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十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服务内容。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国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普及健康知识,2009年开设中央电视台健康频道,中央和地方媒体均应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

(十四)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从2009年开始开展以下项目: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危害;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等,预防出生缺陷;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改水改厕等。

(十五)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加强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十六)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十七)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公立医院要坚持维护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以病人为中心。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鼓励地方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

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

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的机制。

(十九)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明确辖区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和主要功能。要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民营医疗机构。制定公立医院转制政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

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

公立医院改革2009年开始试点,2011年逐步推开。

六、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组织落实,加快推进各项重点改革。

(二十一)加强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卫生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了实现改革的目标,经初步测算,2009—2011年各级政府需要投入8500亿元,其中中央政府投入3318亿元。

(二十二)鼓励各地试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一些重大改革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各地情况差别很大,要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多种形式的试点,进行探索创新。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地试点工作。要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不断深入推进改革。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宣传方案;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及时总结、宣传改革经验,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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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

为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推进基本医疗保障覆盖全体城乡居民。

1.3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8%以上。(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2.两年内,将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但仍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原则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现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负责)

3.2009年,将所有在校大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给予帮助。(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民政厅负责)

4.出生3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农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保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5.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将已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或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总工会负责)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2010年,各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中央、省财政2010年补助78元,2011年增加到84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补足),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含惠州、肇庆市和江门市恩平、开平、台山市,下同)达到200元以上,全省平均水平达到130元以上。(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2.2009年,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8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0万元;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6万元;新农合镇、县、县外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70%、60%、4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5万元。2010年,城镇职工医保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2万元;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6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8万元;新农合镇、县、县外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70%、60%、4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6万元。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适当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重点降低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中医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从2009年起,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全面实施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供家庭成员看病购药、疫苗接种、健康体检及中医“治未病”。将家庭病床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2010年,新农合全面建立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制度,按当年筹资的20%预算普通门诊统筹资金,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封顶线提高到1万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普通

门诊补偿比例不低于30%。(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提高基金统筹层次,2009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有条件的市实现新农合市级统筹。建立省基本医疗保障风险调剂金制度。从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当期统筹基金收入中计提05%作为省风险调剂金,各统筹地区从当期统筹基金收入中计提5%作为市级风险储备金。市级风险储备金结余不得超过当期统筹基金收入的20%.各统筹地区新农合风险调剂金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从中计提10%作为省风险调剂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加大医疗救助财政资金投入,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加大救助力度。资助城乡低保、五保户等特困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从2010年起,农村五保户新农合实行零起付线,住院补偿比例比其他参合人员提高10个百分点。对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城镇“三无对象”(即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起付线以下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等特困居民免交住院预付款,实行先住院后结算。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不超过10%,历年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的15%。鼓励引导各类组织、个人兴办慈善医疗机构、建立慈善医疗基金,积极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由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五)完善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1.推广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手续。制定以农民工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制定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2.建立珠江三角洲地区医疗保险共同体,实现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及服务管理的统一和互通互惠,并逐步推广至全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中医药局负责)

3.2010年,选择3个市推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负责)

4.加强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县级以上设立专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乡镇、街道、社区设立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网点。(由省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5.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服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广东保监局负责)

6.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将网络终端延伸到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实现主要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处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六)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按照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统一政策、补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逐步构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可转换衔接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二、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七)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制定和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办法。完善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阳光采购模式,制定药品采购价格和配送费标准,逐步统一药品目录、药品配送和药品结算。用量较少的基本药物,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定点生产。建立省基本药物储备制度。根据国家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深入治理药品购销和使用环节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由省卫生厅、监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2.加强基本药物的生产经营监管和分类管理,实行抽验全覆盖。巩固提高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水平。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监测。(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中医药局负责)

3.2009年,在以省为单位进行集中采购的基础上,30%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及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制度。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由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3年内,各级财政共同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76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和未达标的乡镇卫生院进行标准化建设,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站建设。到2011年,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村卫生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街道全覆盖。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规范化的中医科、中药房。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中医药局负责)

2.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渠道补偿。(由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九)加强基层医药卫生队伍建设。

1.制定人才队伍培训三年计划,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训10000名以上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为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培训10000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有条件的县级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为依托,建立区域培训基地,实行基层医务人员轮训制度。(由省卫生厅、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2.招聘1000名医学院校毕业生和1000名执业医师到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对经批准自愿到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对招聘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安排在上级医院免费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招聘的执业医师给予补助。具体政策另行制订。(由省财政厅、卫生厅、中医药局、教育厅负责)

3.鼓励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开展乡村医生中等医学学历教育,提高农村基层医务人员学历水平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比例。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使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达到大专以上学历,80%的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8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中专以上学历,3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制定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

晋升评审办法。(由省卫生厅、中医药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

4.完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制度。每所三级医院要与2—3所县级医院、每所二级医院要与2—3所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实行城市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或社区服务1年以上的政策。(由省卫生厅、中医药局、教育厅负责)

(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省财政继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实行补贴。(由省卫生厅、财政厅、编办负责)

2.基层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十一)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到2011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10项以上,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4项以上。(由省卫生厅、中医药局负责)

2.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和收费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院联网运作。(由省卫生厅、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3.全面实行人员岗位聘用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服务效率和岗位责任为基础的绩效考核制度。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由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十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

1.2009年,启动6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为40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农村改水改厕,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等。(由省卫生厅、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人口计生委、妇联负责)

2.继续实施结核病和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职业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对可疑肺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检查,对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药物治疗和随访检查。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以及艾滋病预防和治疗等咨询服务。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病防治相关咨询服务。鼓励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由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口计生委、妇联负责)

3.从2009年起,逐步在全省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到2011年,农村地区建档率达到50%,城市地区建档率达到70%。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人群提供社区病例管理指导。推行重性精神疾病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康复模式。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村,力争到2011年,新增2个国家卫生城市、8个国家卫生镇。(由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4.开设健康广播电视教育节目,广播电视频道在黄金时段免费开展一定时间的健康教育公益宣传。各级媒体要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和中医药文化普及,全面开展全民健康

促进行动。(由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十三)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重点改善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卫生应急机构,完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提升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珠江三角洲地区率先建立镇级卫生监督分支机构。采供血机构达到国家基本标准和规范。(由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编办、人口计生委负责)

2.落实传染病防治机构、鼠防机构、麻防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及技术。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到2010年,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率先完成试点工作。(由省中医药局、卫生厅、物价局负责)

(十四)保障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其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09年,经济欠发达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达到人均15元(其中,中央15元,省财政675元,市、县财政675元),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人均25元以上,全省达到人均19元以上;2011年,经济欠发达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达到人均20元(其中,中央2元,省财政9元,市、县财政9元),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人均30元以上,全省达到人均24元以上。(由省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五、稳妥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

(十五)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监管机制和医药价格形成机制。

1.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明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权责,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探索实行临床路径。探索区域医疗服务联网运作,促进区域医疗服务同质化。推行电子医疗档案。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病历一本通”和区域或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由省卫生厅、中医药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由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3.逐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和部分检验、化验项目的收费。逐步减少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品种数量;对确需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品种,以及植(介)入类等高价值医疗器械实行目录管理,进行差率控制。从2009年起,将大部分常见病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制定药品统一流通差率,实行药品供货价备案制,对药品实施差别定价。(由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六)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渠道改为以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为主。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中医药局负责)

2.从2009年起,在深圳、韶关、湛江3个市试点取消药品加成的基础上,推进医药分开,全省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设药事服务费等途径同步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3.落实区域卫生规划,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数量、标准和贷款行为。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建设数所省级医疗中心和研究机构,提供疑难病症诊治和专科医疗服务,并承担医学科研和教育任务。(由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负责)

(十七)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

1.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源投资办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技术准入、医保定点、科研立项、科目设置、设备许可、转诊服务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积极稳妥推行部分公立医院转制,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设医疗保健门诊部(诊所)。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使民营医疗机构实际床位数、门诊量分别达到全省总量的15%左右。(由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扩大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在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框架下,进一步拓展粤港澳医疗卫生交流合作领域。鼓励港澳台资和外资来粤举办医疗机构。(由省卫生厅、中医药局、港澳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外经贸厅、台办负责)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财力保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实现改革的目标,经初步测算,2009—2011年我省各级财政需要新增投入420亿元。

(十九)明确职责分工。发挥各牵头部门的作用,明确医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等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推进新农合、建立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投入的落实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药品质量监督、保障药品安全等工作;物价部门要做好医药价格定价、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衔接,共同推进改革。

(二十)加强考核评价。将本方案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纳入各级政府督查重点,认真跟踪检查落实。制定考核指标,阶段性地组织考核和检查评估,通报各地进展,促进各项医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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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天水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实施方案

天水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2009-2011年) (讨论稿)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6号)和《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甘政发„2009‟97号)精神,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抓好五项重点工作:一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二是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三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四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五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为落实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结合天水实际把握改革重点,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全面完成五项重点改革任务,实现三年改革的阶段性目标,稳步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巩固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三年内,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

1 保率均达到90℅以上。(由市社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2.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面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实现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努力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对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经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待企业经营情况好转后,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由市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实施)

3.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范围。2010年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由市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负责实施)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2 1.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提高到人均30元(部分县区20元)。民政救助对象、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等个人缴费部分可由相关部门代缴。(由市社保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口委负责实施)

2.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际报销比例,2011年平均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60%合60%以上。扩大门诊统筹试点范围,逐步探索将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纳入门诊报销范围。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简、便、验、廉”的特点,降低中医药起付标准20%以上,将中医、民族医疗诊疗服务项目列入新农合和居民医保报销范围。2010年50%以上的县推行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由市社保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3.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由市社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3 1.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由市社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2.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要规范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金制度,严格风险金管理和使用审批制度,防止基金透支风险。(由市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3.严格基金管理。要规范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基金监察、审计工作力度。基金监察、审计工作要列入监察、审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要规范和完善基金收支情况社会公示制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严肃查处虚报冒领、侵吞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确保基金安全。(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负责实施)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拨付程序。资助城乡

一、二类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标准。(由市民政局、市社保局、市卫生局、市残联负责实施)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4 1.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付费方式,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由市社保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改进医疗保障服务,逐步实现市内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建立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省内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异地就业务工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由市社保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3.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初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系统。逐步推行城乡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一卡通”,完成身份认定、诊疗记录和费用结算。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加快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实现全省互联互通。(由市社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4.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

5 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一站式”服务。(由市社保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负责实施)

5.积极探索并发挥商业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鼓励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督促商业保险机构优化理赔程序,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由市医改办协调商业保险机构实施)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推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2010年上半年30%的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基本药物“三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 (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将基本药物列入重点抽验品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二)切实健全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经费保障机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制定适合本市实际的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的合理补偿,保障正常运转。 6 确定武山县先行试点。(由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一)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1.从2010年起,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备全部基本药物并优先使用,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实施) 2.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实施) 3.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且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由市卫生局、市社保局负责实施)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资源配置标准,统筹各类医疗卫生资源,完善服务体系。(由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编办负责实施)

7 2.制定并出台附合我市实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其中包括医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医务人员数量和结构,医疗设备配备数量、配备品种等。(由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编办负责实施) 3.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三年内建设12个标准化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基本医疗设备。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加快医疗废物处理等助配套设施建设。(由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1.2009年招录450名医学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为乡镇卫生院招聘32名执业医师。经选拔录用到乡镇卫生院的毕业生,全部按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与当地县市区卫生、人事部门签订就业(工作)合同,并进行免费岗前培训。其工资待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当地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工资政策标准,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按年人均1.5万元(月人均1 250元)标准补助市县,由市县按有关政策落实。从2010年起纳入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基数。(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编办负责实施) 8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期培养制度,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卫生管理人员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实习和培训,每人培训时间不少于三个月。每所三级医院支援3所县级医院,县级医疗机构都要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并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继续实施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三年内为每个县(市、区)培养15名大专以上中医药人才。(由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3.落实好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从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医学毕业生,自愿去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学生,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建立卫生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对在基层医疗机构服务五年以上的人员,在职称评定、工资晋升方面给予倾斜。(由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编办负责实施)

(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政府负责承担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

9 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所在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水平相衔接。(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事局负责实施) 2.鼓励多种形式举办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按定额定向和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补助。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提高乡村服务整体水平。(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逐步降低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加成率,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探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绩效工资等管理制度。(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社保局负责实施) 4.落实村医补助政策。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后,给予补助。(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四)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

10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要转变服务模式,要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中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病例、地方病病例管理和人群防治指导、结核病病例管理、重型精神疾病病例管理等服务,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承担相关业务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监督考核职责。要建立医疗机构分级分工制度,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及家庭病床制度。(由市卫生局、市社保局负责实施) 3.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临聘人员人事代理制和派遣制。在全市推进人员竞聘制、院长竞聘制、绩效工资制、岗位责任制、资格准入制管理模式,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由市卫生局、市人事局负责实施)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一)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1 1.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市统一建立居民健康电子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每年为全市65岁以上老年人做1次健康检查,为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由市卫生局、市社保局负责实施) 3.广泛宣传普及健康知识。大力开展以家庭为单元的健康教育活动,倡导控烟、控酒、控盐、控油等健康生活方式。从2009年起全市各级各类媒体要逐步开设健康教育专栏和健康教育频道,加强健康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广电局负责实施)

(二)实施国家增加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从2009年开始增加开展以下项目:(由市卫生局、市人口委负责负责实施) (1) 为15岁以下儿童补种乙肝疫苗。

(2) 为全市35—59岁农村妇女常见病进行检查,对重点人群进行宫颈癌、乳腺癌筛查。

12 (3) 为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预防新生儿出生缺陷。

(4)补助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 (5)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程。 (三)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改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残疾人康复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重点加强市精神病医院建设,加强1所市级、7个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由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2.加强重大疾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管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2009年为乡镇卫生院配备113辆急救车辆和设备。(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3.落实传染病医院及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四)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由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由市财政局负责) 2.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委负责)

13 3.逐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2009年按人均l 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安排(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由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一)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1.公立医院要坚持维护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探索建立和逐步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医疗机构分级分工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疗机构职责和功能定位。(由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2.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由市卫生局、市人事局负责实施) 3.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4.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规范诊疗流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5.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巩固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及医

14 疗费用清单公示制度,公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自费比例、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平均住院和门诊费用、单病种和单项检查费用、大型检查阳性率等,并进行横向比较,促使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和费用。(由市卫生局、市社保局负责实施) 6.探索推行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之间的病历共用,检查化验结果共享互认,减轻患者负担。(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7.探索建立由卫生、发改、人社、财政、审计、监察、医保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市卫生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8.积极推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第三方解决医疗纠纷机制。(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9.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业绩记录制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二)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

1.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人员工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

15 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2.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医疗机构贷款行为。(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3.探索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医院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合理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和劳务价值,适时调整中医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的机制。(由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负责实施) 4.完善医药价格监测和医疗服务成本监督审查制度,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体系和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控制指标,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抑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由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三)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6 1.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明确辖区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和主要功能。(由市卫生局、市发改委负责实施) 2.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产权多元化的医疗机构。制定公立医院转制政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由市国资委、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3.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民营非营利性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鼓励扶持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2009年10月一11月,研究在校大学生、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工作。制定出台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2.2009年10月一11月,研究出台新农合规范化管理意见。研究城乡医疗救助同基本医保制度的衔接问题,制定相关方案。

3.2010年1月一2月,落实方案中制定的各项措施。

17 4.2010年,继续巩固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5.2010年,全面落实新农合和城镇居民人均120元补助标准,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不断提高基本医保受益面和受益水平。

6.2010年,研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建立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及具体办法。

7.2011年,完善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管理,改进医疗保障服务。

(二)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1.2009年10一12月:制定我市基本药物管理办法。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做到省级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2.2009年10一12月,研究制定天水市药品和医疗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规律的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3.2010,60%以上的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不断完善基本药物管理制度措施。

18 4.2011年,全面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2010年,完成制定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完成本年度建设任务。制定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计划及定向培养计划。

2.2010年,研究制定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配套政策。完成2/3以上的建设任务。

3.2010年,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好财政补助政策,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绩效工资制等。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等补助方式,落实村医补助政策。

4.2010年,制定出台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启动实施。5.2011年,全面完成中央规划建设任务。完善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队伍建设规划,完成人员招录和在岗培训任务。

(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2009年10月一11月,研究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的政策、措施。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和考核补助办法,明确服务内容。

2.2009年,实施2009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3.2010年,继续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改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提高重

19 大疾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管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落实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4.2011年,不断完善公共卫生服务政策措施。保障公共卫生服务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管所需经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天水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谋化,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保证改革稳步推进。

(二)加强财力保障。要认真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卫生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县两级财政要确保每年增加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增长比例不低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幅度。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宣传方案;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要加强医疗机构行业作风建设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调动医务工作者支持医改工作的积极性。及时总结、宣传改革经验,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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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政府部门医改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权责明晰,又通力合作、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进的局面,建立高效联动的政府部门医改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落实医改工作责任制。

(五)加强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实施医改工作市、县区领导“一把手\"负责制,建立科学的医改工作年度考核目标和绩效评价体系,把各级政府落实医改工作的情况列为本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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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x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汇报2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汇报

根据近期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县卫生局现将五项改革重点有关情况整理汇报如下。

一、初步建立国家基本用药制度

(一)主要内容:

1、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使用国家307种、山东省增补216种基本药物,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服务回归公益性;

2、落实基本药物省级统一招标采购配送,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全省统一价格;

3、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4、落实配套改革,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人员编制,实行绩效工资政策;

5、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资补偿机制,保障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正常运行,回归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功能定位;

6、逐步在农村标准化卫生室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并落实相应补助政策。

(二)落实时间:

2011年。(临邑县作为全市医改综合试点县和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已于2009年5月5日起开始实施;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禹城市、齐河县和夏津县作为第二批实施县(市、区),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武城县属于第三批实施县(市、区)之一)。

(三)工作建议

1、根据鲁编办42号文规定,按照农业人口比例在千分之一至一点五的范围内完成乡镇卫生院编制,全县农业人口306852×1.5‰=460人;根据鲁政发„2006‟39号、鲁编办„2006‟75号规定,城区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3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37人。全县乡镇(街)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核定人员编制为497人。

2、根据全市比较认可的“财政包工资、收入包运转”的临邑模式,我县财政补助情况如下:乡镇(街)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每人每月档案工资平均为1725元,总编制497人×平均工资1725元×12个月=1028.79万元。依据省、市、县按6:1:3的比例承担药品零差率补偿的规定,初步测算,省、市两级财政将每年给予我县167万元补偿资金。在此基础上,我县财政每年还应承担对乡镇(街)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861.79万元的财政投入。各乡镇(街)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用于本单位日常支出、设备购置和维护等,以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行。

3、现9处乡镇(街)卫生院因历年来的建设和发展,背负外债共计677万元,建议也借鉴临邑县做法,由县财政解决。

二、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覆盖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2、提高筹资标准,2010年7月1日起,各级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其中市、县两级政府补助分别为7元、30元;

3、提高报销比例,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

4、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

5、开展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的改革试点。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主要内容:

1、建设4处村卫生室,中央投入16万元;

2、发展县级医院与三级医院的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

3、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工作,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500人次,培训村卫生室卫生人员500人次;

4、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保障村医的合理收入。

(二)落实时间:

4处村卫生室2011年3月底前新建完成。

(三)工作建议:

1、人事、财政部门应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吸引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

2、落实政府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乡村医生的补助政策。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一)主要内容:

1、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落实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继续实施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农村妇女增补叶酸、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等项重点公共卫生项目。

(二)工作建议:

1、按照4.5元∕人的标准,落实全县人口公共卫生经费中县级补助经费;

2、按照鲁政发„2009‟90号文件要求,落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规定,建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县妇幼保健站的经费保障机制。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目前,潍坊市作为试点地(市),正在探索中。中央、省级改革措施和配套文件也正在拟制中)。

推荐第7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2009-2011年)的通知

黑政发〔2009〕9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已经省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黑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2009-2011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五项重点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加强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参与,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全省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着力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保障广大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

——坚持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外实践经验,准确把握医药卫生发展规律,发挥中医药优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挥地方积极性,根据财力和人民群众可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强化各级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强化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维

护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性,促进公平公正。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坚持统筹兼顾。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把解决当前问题与完善体制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兼顾各方利益,注重预防、治疗、康复三者的结合,正确处理政府、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医务人员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三)主要目标。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省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稳步实施,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明显提高,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切实缓解,为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医疗卫生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四)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3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全省城乡居民。2009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力争达到1530万人,参保率达到95%,2010年、2011年参保率进一步提高。2009年,新农合参合人数力争达到1403万人,参合率达到98%,2010年、2011年参合率进一步提高。扩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2009年,将我省依法破产和中央及中央下放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将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统筹地区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实现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逐年提高覆盖面和参保率。妥善解决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2009年年底前,在校大学生和城镇在校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年提高筹资标准。2009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均为每人每年80元,2010年补助标准提高到12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筹资力度,提高政府补贴和个人筹资标准。2011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2009年,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达到30%,2010年达到50%,2011年达到100%。新农合实行住院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城乡统筹。从2009年开始,对高血压、糖尿病等35种慢性疾病进行门诊补偿。逐步提高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2009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50%和60%,2011年分别达到75%、60%和65%。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加大对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力度,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农村五保户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2011年,资助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比例达到90%以上,资助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农村五保户参加新农合的比例达到100%。

(七)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和管理水平。改进医疗保障服务。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推广参保人员

就医“一卡通”,支持省内跨统筹地区就医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实现异地就医、购药直接结算。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统筹区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搞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加强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能力建设。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障经办队伍能力和基础建设。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经办各类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

(八)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原则控制在15个月以下平均支付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当年结余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的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建立基金收支风险预警系统,完善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基金使用流程,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九)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和改造,实现规模经营。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中标企业统一配送。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基本药物厂医、厂店直接配送。在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全省基本药物价格,并向社会公布。2009年,1/3以上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2010年、2011年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十)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省内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必须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按照国家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中西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十一)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强化对基本药物生产监管,—7—确保我省生产的基本药物质量合格。强化对基本药物经营的监管,加大对各用药单位药品购进、储存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强化对基本药物的技术监督,对纳入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的药品,实行品种重点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对临床用药的监测与管理,对新上市药品全程跟踪。积极探索建立药品经营许可分类、分级管理模式。

四、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十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按照同步支持、解决的原则,支持67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使其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完成国家规划支持的164所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使每个县有1至3所乡镇卫生院达到标准化水平。支持村卫生

室建设,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新建、改造171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十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参加成人医学学历教育和在岗培训。通过学历教育、在职培训、拜师学艺、脱产进修等多种方式,为全省村卫生室培养1万名以上具备中专学历的医务人员,为乡镇卫生院培养1万名以上技术骨干,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培养1万名以上学科带头人。不断充实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力量。制定并实施免费为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和招聘执业医师计划,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增加“三支一扶”支医大学生人数,3年内每个乡镇有一名支医大学生。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医学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就业。2009年,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招聘1000名医学本科大学毕业生。从2009年起,对志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和扶贫开发县乡镇卫生院工作3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制度。每所城市三级医院与3所左右县级医院建立长期的对口协作关系,每所城市二甲以上医院与3家至5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对口协作关系。组织实施好国家“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带动和帮助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尽快提升医疗水平。

(十四)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政府负责其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通过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工作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县级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

(十五)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创新服务模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不断创新,敢于突破,采取适合于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需求的医疗卫生服务方式。乡镇卫生院要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行动不便的患者要上门服务、主动服务。制定分级诊疗标准,推广社区首诊制,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大力推广中医药,县、乡医疗机构要设立中医科和中药房,村卫生室要提供中西医服务。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在编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淘汰机制。对长期在城乡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业务培训、待遇等方面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加强分级指导。县级医院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指导,乡镇卫生院要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

五、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十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逐步在全省建立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并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规范管理。2009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分别达到70%和5%,2011年全部达到100%。重点做好老年人健康档案

建档工作,2009年农村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15%,2011年达到100%。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

(十七)全面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从2009年开始,为全省55.7万名15岁以下儿童、青少年补种乙肝疫苗,2009年补种率达到65%,2011年达到100%。为16万名农村妇女提供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服务,为3.6万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免费为420万名农村妇女开展乳腺癌、宫颈癌初步筛查,在农村支持改建27.48万座无害化卫生厕所,对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进行水质监测。

(十八)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加强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所和学校卫生室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能力建设。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推广和运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以及适宜技术。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十九)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各级政府要确保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所需发展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等支出,由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同级政府预算全额安排。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进一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省财政和市、县财政要按照确定的分担比例,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

六、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二十)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以维护公益性和社会效益为原则,以病人为中心,以建立健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和监管评价制度为重点,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探索建立以医院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科学配置医疗资源。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辖区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和房屋建设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和主要功能,推进医疗机构合理布局和结构优化调整。在三级医院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探索注册医师多地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促进区域间、机构间医疗卫生人员和技术交流。重点将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向农村延伸。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以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病历为重点,全面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2011年,实行电子病历的公立医院力争达到100%。

(二十一)探索建立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经专家论证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批准后,建立政府

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库,由政府根据轻重缓急和承受能力逐年安排所需资金。政府对包括公立医院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按服务成本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公立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由同级政府根据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发展规划,视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对于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扶持其开展正常医疗业务、改善医疗条件和提高学科发展水平。公立医院的政策性亏损,按规定动用药品收支结余弥补后仍有差额的,由同级政府核定补助。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建立医疗服务效率考评体系。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的机制。

(二十二)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对需转制的公立医院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

七、推进措施

(二十三)加强领导。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卫生部门负责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医疗卫生财政投入政策和相关的财税政策以及财政投入资金的安排和资金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密切配合,加快推进各项重点改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改革目标顺利实现。

(二十四)保障投入。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各项卫生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五)鼓励试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和方向,积极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试点。在实践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探索模式,通过示范引路,指导各项改革加快推进。

(二十六)广泛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宣传方案,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积极引导社会合理预期,增强群众信心,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推荐第8篇: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材料]

附件四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意见》),2009-2011年重点抓好五项改革:一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二是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三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四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五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推进五项重点改革,旨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将全体城乡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切实减轻群众个人支付的医药费用负担。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方便群众就医,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降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使全体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最大限度地预防疾病。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提高公立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努力解决群众“看好病”问题。

推进五项重点改革,旨在落实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具有改革阶段性的鲜明特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从理念到体制的重大变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艰巨而长期的任务,需要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改革初期首先着力解决公平问题,保障广大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逐步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统筹利用全社会的医疗卫生资源,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推进五项重点改革,旨在增强改革的可操作性,突出重点,带动医药卫生体制全面改革。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医药卫生体制全面改革的关键环节。五项重点改革涉及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药品供应保障、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医疗卫生投入机制、医务人员队伍建设、医药卫生管理体制等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抓好这五项改革,目的是从根本上改变部分城乡居民没有医疗保障和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长期薄弱的状况,扭转公立医疗机构趋利行为,使其真正回归公益性,有效解决当前医药卫生领域的突出问题,为全面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三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解读]。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现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给予适当补助。2009年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具体缴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提高。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基金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提高基金统筹层次,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改进医疗保障服务,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解读]。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六)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制订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和管理办法。基本药物目录定期调整和更新。2009年初,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七)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参与投标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招标采购药品和选择配送企业,要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药品购销双方要根据招标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用量较少的基本药物,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定点生产。完善基本药物国家储备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对药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其中包含配送费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鼓励各地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

(八)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九)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三年内中央重点支持2000所左右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完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2009年,全面完成中央规划支持的2.9万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再支持改扩建500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县1-3所。支持边远地区村卫生室建设,三年内实现全国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三年内新建、改造3700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1万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央支持困难地区2400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公立医院资源过剩地区,要进行医疗资源重组,充实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制定并实施免费为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和招聘执业医师计划。用三年时间,分别为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36万人次、16万人次和137万人次。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每所城市三级医院要与3所左右县级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解读]。采取到城市大医院进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式,提高县级医院医生水平。

落实好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从2009年起,对自愿去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

(十一)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解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

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补助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十二)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对行动不便的患者要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鼓励地方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十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服务内容。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国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普及健康知识,2009年开设中央电视台健康频道,中央和地方媒体均应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

(十四)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从2009年开始开展以下项目: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危害;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等,预防出生缺陷;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改水改厕等[解读]。

(十五)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加强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十六)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十七)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公立医院要坚持维护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以病人为中心。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鼓励地方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

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

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的机制[解读]。

(十九)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明确辖区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和主要功能。要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民营医疗机构。制定公立医院转制政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解读]。

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

公立医院改革2009年开始试点,2011年逐步推开。

六、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组织落实,加快推进各项重点改革。

(二十一)加强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卫生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了实现改革的目标,经初步测算,2009-2011年各级政府需要投入8500亿元,其中中央政府投入3318亿元。

(二十二)鼓励各地试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一些重大改革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各地情况差别很大,要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多种形式的试点,进行探索创新。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地试点工作。要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不断深入推进改革。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宣传方案;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及时总结、宣传改革经验,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五项重点改革

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医改“时间表”

看百姓未来得实惠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两份文件6日至7日相继公布。新医改备受国人期待,记者通过梳理两份文件中的“时间表”,对百姓未来求医看病有望得到的实惠进行了探求。

2009年

开始在全国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根据《实施方案》,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国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

2009年

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根据《实施方案》,国家将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从2009年开始开展以下项目: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危害;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等,预防出生缺陷;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改水改厕等。

2009年

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根据《实施方案》,2009年初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2009年

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根据《实施方案》,2009年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三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2010年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20元

根据《实施方案》,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具体缴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2011年

城镇医保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

根据《实施方案》,国家将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提高基金统筹层次,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

2011年

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20元

根据《实施方案》,国家将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

2009-2011年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并逐步推开

根据《实施方案》,公立医院改革2009年开始试点,2011年逐步推开。国家将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2009-2011年

每县至少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标准化

根据《实施方案》,三年内中央重点支持2000所左右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2009年,全面完成中央规划支持的2.9万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再支持改扩建500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县1-3所。三年内新建、改造3700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1万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央支持困难地区2400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2009-2011年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根据《实施方案》,国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用三年时间,分别为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36万人次、16万人次和137万人次。从2009年起,对志愿去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

2011年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

根据《意见》,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明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2020年

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

根据《意见》,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推荐第9篇: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依据《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三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要覆盖城镇全体居民,参保率均达到90%以上。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稳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2009年达到90%,2011年达到92%以上。

2.用两年左右时间,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将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将困难企业职工和其他各类未参保人员纳入医疗保障,确有困难的,经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现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中央和省、市、县(区)政府对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给予补助,市、县(区)政府对未纳入中央和省补助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给予补助。

3.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4.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10年新农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保持20元不变,2011年提高到30元。

5.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2009年对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和50%以上,2011年分别达到75%和60%以上。2009年,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乡级达到70%至80%,县级达到60%至70%,县级以上达到45%;2010年,乡级达到75%至80%,县级达到65%至70%,市级达到55%至60%,市级以上力争达到50%。适当降低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

6.建立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制度,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2009年底出台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实施办法,2010年正式实施;积极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首先保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四种大病医疗需求,再逐步拓宽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强门诊慢性病管理,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负担。逐步扩大和提高新农合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扩大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范围,2011年纳入统筹补偿范围的特殊病种不少于10种。

7.提高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对省政府列入儿童重大疾病救助的病种提高补偿支付限额。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8.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结余过多时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9.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提高基金统筹层次,2009年研究制定相关政策,2010年实现市、区统筹,2011年起逐步实现市域统筹,统一政策标准,实行分级管理,实现一卡结算。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10.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在全市探索建立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

一、方便快捷的医疗救助制度。

11.探索特殊人群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办法。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和社会慈善捐助、医疗机构优惠减免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救助活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医疗费用负担。

推荐第10篇: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1〕6号)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11—2011年)》(国发〔2011〕12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依据《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11-2011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三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要覆盖城镇全体居民,参保率均达到90%以上。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稳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2011年达到90%,2011年达到92%以上。

2.用两年左右时间,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将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将困难企业职工和其他各类未参保人员纳入医疗保障,确有困难的,经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现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中央和省、市、县(区)政府对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给予补助,市、县(区)政府对未纳入中央和省补助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给予补助。

3.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4.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11年新农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保持20元不变,2011年提高到30元。

5.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2011年对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和50%以上,2011年分别达到75%和60%以上。2011年,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乡级达到70%至80%,县级达到60%至70%,县级以上达到45%;2011年,乡级达到75%至80%,县级达到65%至70%,市级达到55%至60%,市级以上力争达到50%。适当降低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

6.建立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制度,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2011年底出台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实施办法,2011年正式实施;积极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首先保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四种大病医疗需求,再逐步拓宽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强门诊慢性病管理,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负担。逐步扩大和提高新农合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扩大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范围,2011年纳入统筹补偿范围的特殊病种不少于10种。

7.提高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对省政府列入儿童重大疾病救助的病种提高补偿支付限额。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8.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结余过多时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9.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提高基金统筹层次,2011年研究制定相关政策,2011年实现市、区统筹,2011年起逐步实现市域统筹,统一政策标准,实行分级管理,实现一卡结算。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10.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在全市探索建立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

一、方便快捷的医疗救助制度。

11.探索特殊人群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办法。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和社会慈善捐助、医疗机构优惠减免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救助活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医疗费用负担。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12.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队伍建设,保证经办机构编制和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在国家价格政策范围内,探索建立按病种付费、总额给付、按人头付费的医保费用结算方式。

13.改进医疗保障服务。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证)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提供并保证医疗保险卡(证)服务。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2011年底前实现在全市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即时结算报销。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间的衔接。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4.在落实财政补助的同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实行基本药物按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

15.逐步建立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全市零售药店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在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配备中药材中药饮片高级鉴别师,为患者提供准确的购药咨询和用药指导。未取得驻店药剂员资格的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直接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16.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建立药品诚信体系和药品实时监控系统,对药品、医疗器械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对我市辖区内药品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实施非现场监控并进行经常性抽检,不断加强对其他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逐步提高抽检覆盖率,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二)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17.全市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从2011年起,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按照规定使用,并达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药物使用率。

18.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督,推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加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鼓励和引导患者选用基本药物。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9.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三年内完成每县一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扩建或迁建任务,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三年内完成规划确定的11所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三年内支持全市192个没有卫生室的行政村建设卫生室,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

20.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2011年支持3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2011-2011年再支持9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21.公立医院资源过剩地区,要进行医疗资源重组,充实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确保完成人口控制任务的前提下,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技术资源合作。

22.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23.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免费为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落实省明确的为国贫县招聘执业医师的规定,为青龙满族自治县招聘25名执业医师。为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

24.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继续实施“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每所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2所县级医院,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1至2所乡镇卫生院,并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采取到城市医院进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式,提高县级医院医生水平。

25.落实好城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对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3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

(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2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解决。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由政府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并列入预算。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本县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

27.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具体补助办法,由各级财政对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补助。原则上每个行政村确定1所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

(四)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28.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中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提供以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和健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卫生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人群为服务重点,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积极开展家庭出诊、家庭护理、残疾人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慢性病管理。

29.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和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鼓励和引导居民到基层医疗机构首诊的相关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基层医疗机构考核验收基础上,确定首诊基层医疗定点机构。

3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

31.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从2011年开始,逐步在全市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推进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信息化管理。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生长发育检查,开展孕产妇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加强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

(二)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32.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等疾病的监测与控制。在中央、省补助的基础上,市、县也要对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给予补助。到2011年每名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标准达到600元,在县、乡医疗机构住院正常分娩实行限价收费,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

33.从2011年开始开展以下项目:为约7.5万名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为约9万名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对约50万名35至59岁农村妇女进行乳腺癌和宫颈癌早期检查;为约1800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农村改水、改厕等。

(三)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34.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备装备和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卫生应急工作体制,提高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落实传染病医院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四)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35.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列入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

36.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18元,2011年不低于20元。省、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一)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

37.公立医院要以病人为中心,坚持维护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探索建立以医院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及考核管理办法,明确岗位规范,推进医院管理的职业化、专业化。

38.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探索分层次评审的工作机制。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促进区域间、机构间人员和技术交流。

39.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严格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强化医疗服务管理,优化服务流程。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推行临床路径和单病种质量费用综合管理,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40.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逐步建立医院管理评价的长效机制。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职工和社会监督。积极探索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和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处理机制。

(二)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

41.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幼保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

42.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按照省要求,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

43.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的机制。

(三)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44.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辖区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和主要功能。

45.制定公立医院转制政策措施,规范转制程序和资产资金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

46.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

47.根据全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进展情况,适时开展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48.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全市医改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配备专门力量,抓好组织落实,确保各项重点改革任务落实。

49.市直有关部门要围绕重点改革,明确工作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并牵头做好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工作;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抓好财政投入的落实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主动承担配合任务。

(二)加强财力保障

50.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各项卫生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按照优先保障、分级负担的原则,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并要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实行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鼓励各地试点

51.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一些重大改革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各县区、开发区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试点,进行探索创新。

(四)加强宣传引导

52.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宣传方案;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及时总结、宣传改革经验,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11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实施方案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实施方案

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6号)、《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11年)(国发12号)》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云发17号)、《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年实施方案(—2011年)》(云政发199号)要求,按

照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要求,为积极有序地推进我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逐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全体居民。

(1)扩大城镇职工医保覆盖面。,将现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濒临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现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在85%左右的基础上提高到90%以上。

(2)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在79%的基础上提高到90%以上。

(3)进一步巩固提高新农合参合率。新农合制度覆盖农村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2011年,新农合参合率在93%的基础上提高并稳定在95%左右。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落实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合补助。,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具体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要求落实,个人缴费标准按省政府制定标准实施。

(2)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在3.5万元的基础上提高到4.5万元;提高到5万元;2011年提高到5.5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在10万元的基础上提高到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2011年提高到18万元。城镇职工医保(含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达到我州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

城镇居民医保启动,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在1.6万元的基础上增加0.4万元达到2.0万元;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达到3万元。通过逐步推广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力争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达到我州居民年平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2011年,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3万元以上,达到我州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的6倍左右。

(3)提高参保人员住院费报销比例。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从的69.5%提高到75%左右。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费平均报销比例从47%提高到60%左右;新农合参合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乡(镇)级明显高于县级,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38.16%的基础上提高55%到左右。

(4)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完善新农合门诊统筹。,在全州三县(市)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

3、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1)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层次。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实现州级统筹。

(2)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范机制。按照国家各类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使用的监管,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15%左右,累计结余原则上控制在6个月—9个月均支付水平。合理控制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的结余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率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医疗保险政策落实督查评估制度和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4、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成员全部纳入救助范围,资助城乡所有五保户、低保家庭成员、

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的参合费和参保费。按照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的原则,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

农合报销的基础上,取消病种救助限制和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封顶线,扩大救助范围,简化救助审批和资金发放程序。到2011年,城乡医疗救助最高限额提高到5000—8000元。

5、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1)健全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州、县(市)、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四级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建设,做好城镇职

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制定我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建立健全完善新农合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操作办法,简化到县域县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健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管理制度,启动新农合建卡及全州统筹“一卡通”工程,在全州“一卡通”的基础上,实施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一卡通”工程,逐步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2011年实现全州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目标。

(2)创新医疗保障服务制度。研究探索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一网通”经办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逐步整合经办医疗保障经办资源,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6、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补充机制

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的补充保险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探索开展城镇职工、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试点、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试点,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并逐步推广实施,逐步解决城镇和农村各类参保人员按规定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问题。继续抓好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完善职工医疗互助金管理。鼓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人群要求的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等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7、制定我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求及我省实施国家基本制度方案,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机制,制定我州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和监管等各项配套措施。研究制定我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8、逐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的保障机制,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向农村配送质优价廉的药品,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品价格。依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以村卫生室为主体、农村零售药店为补充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建立乡镇药品协管站,做到人员、场地和经费三到位,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和过期失效药品行为,确保广大农民用上安全放心的药品。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通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计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疟药以及计划生育药品等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外,全部纳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方案,由确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药品和选择配送企业。

在国家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幅度内,省物价局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等政策,确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统一配备基本药物,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实行按照购入价格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

制定和落实财政对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政策,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确保政府补助政策落实到位。制定基本药物储备管理办法,完善基本药物储备制度。

9、完善补充我州增补目录,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结合我州地方用药特点、地方病用药需求、地方财政支付能力和医疗保障水平,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增补目录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州增补品种。把我州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品种作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补充进行增补,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有关规定,调整我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将我州增补品种纳入州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把州傣医院的傣药制剂纳入我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新农合报销范围。完善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年内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政府举办的3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其他各类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目录作为首选,并按照规定比例使用。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患者可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逐步健全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1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1)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制定的建设标准和规范,争取将我州符合国家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要求的县级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纳入国家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3年建设规划。

根据国家《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制定、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到2011年,按照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规模,每个县至少有1个县级医院、2个中心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的相关要求。建成覆盖全州的村卫生室服务体系,确保每个行政村都有村卫生室。使中心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医院形成资源互补、布局合理的格局,方便群众就医。

(2)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到2011年,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建设3个左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据审定的规划继续加大地方投入,逐步完善我州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

(3)充分利用各种医疗卫生资源,逐步构建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社会、经济、人口的发展状况及农垦系统医疗机构移交地方管理的实际情况,加强调研、摸清情况,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1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1)组织实施国家、省为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规划和招聘执业医师计划。加大基层全科医生的培养力度。实施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使我州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执业医师。受聘医师服务期限为5年,享有中央财政每年2万元和省财政1万元的补助;按国家、省政策规定,受聘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转入单位编制内人员正常管理,不再核发项目经费。

(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培训工作。积极争取省级投入支持,力争用3年时间,培训680名在岗乡村医生。定期培训乡镇卫生院内儿、外科、妇产科、麻醉、医技等专业骨干医师和村卫生室骨干村医;完成40名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强乡镇和社区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

(3)完善政策措施,吸引优秀人才服务基层。全面推行全员聘用、岗位管理、绩效工资等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卫生机构工作。对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由政府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鼓励公立医院退休专家、专业医师到私立医院和社区服务中心继续工作,缓解私立医院和社区服务中心人才紧缺问题。

(4)建立城市卫生服务资源支援农村和社区卫生工作制度。组织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市)级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组织州、县(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轮流定期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帮助开展医疗服务和技术培训。建立州、县(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有关制度,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继续实行城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新聘用人员在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1年,同时在申报中级、高级职称前必须到农村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累计服务1年的制度。利用“西部人才培养”项目,继续在县(市)选派基层卫生人员到省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

(5)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划并启动试点工作。到2011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达20%以上。

(6)进一步完善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充分利用远程医疗会诊系统,2011年完善已覆盖的州、县医院远程医疗会诊系统会诊体系,发挥远程会诊体系的作用,开展远程教育,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13、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改革乡镇卫生院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由各级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照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补助政策,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核定。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经费纳入县(市)级财政预算。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价格,按照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农村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积极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

(2)完善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补偿机制。对村卫生室医生的补助在现有收入基础上适当提高。年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不低于现有收入水平。收入通过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政府补助3个渠道获得。

14、转变基层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1)转变服务方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以傣医药为主的中医民族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转变乡镇卫生院服务方式,以农村居民的健康需求为导向,完善新农合制度,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巡回医疗,提高农村居民健康保障服务水平。优化配置农村医疗卫生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使病人流向趋于合理,基本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的目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对行动不便的患者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方便群众就医。

(2)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继续完善乡镇卫生院业务、人员和经费的县级管理制度。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以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卫生人员执业资格准入规定。健全完善乡镇卫生院院长公开招聘制度、全员聘用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做到以事定岗、以岗定人、竞争上岗,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探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与州、县(市)医院双向转诊和委托管理机制。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5、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

(1)规范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以社区和乡镇卫生院为依托,逐步建立以居民健康电子档案为基础的统一高效、资源整合、互通互联、信息共享、使用便捷、利于监管的卫生服务信息系统,推行实施规范的管理模式。2011年,城镇居民规范化建档率达到90%以上,农村居民规范化建档率达到50%以上。

(2)实施重点人群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婴幼儿保健服务。为0-36个月儿童建立婴幼儿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3年至少随访8次,管理率达到80%;对每名0-28天的新生儿家庭访视1次,访视率达到85%。

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水平。对0-6岁儿童建卡建证,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疫苗免疫程序,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开展孕产妇孕期保健服务。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为每名孕产妇孕期至少提供5次保健服务和1次产后访视,管理率达到85%以上。

开展老年人健康指导服务。对行政区域内65岁以上的常住居民每年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管理率达到50%以上。

开展慢性病患者健康指导管理服务。为高血压、糖尿病等患者提供防治和健康服务指导,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每季度至少随访1次,每年随访4次,管理率达到30%以上;每季度至少对糖尿病患者测指血1次,对其进行健康评估和病情监测,管理率达到30%以上。

对重病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症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每年度至少随访1次,同时进行病情评估和督导服药,管理率达到60%以上。

(3)增强传染病防控能力。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登记并报告行政区域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为患者提供健康指导及治病管理服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报告,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负责可疑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

(4)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为居民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宣传材料,针对主要健康问题和健康主题开展健康宣传活动,明确每年的具体工作任务。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利用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加大对健康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全民健康素养。

16、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按省统一部署和要求,为8岁至15岁儿童补种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85%以上;按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数,为47500名35岁至59岁农村妇女免费进行宫颈癌早期检查;按省政府要求,完成对乳腺癌早期检查任务;为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孕前3个月和孕早期3个月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医疗补助,并最终达到免费住院分娩的目标;实施“光明&8226;微笑”工程,按照国家、省计划为全州具备手术适应症的白内障和唇腭裂患者进行免费康复手术。

(2)继续推进农村环境卫生建设工程。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改善农村环境卫生,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按省安排,完成农村卫生厕所建设,普及率达到20%以上;建设完善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网络,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质量和卫生防疫效果。

17、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编制、完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并对设施条件重点加以改善;加强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加强对鼠疫、霍乱、肝炎、结核病、甲型h1n1流感、艾滋病和疟疾等传染病的防控。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落实传染病医院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18、落实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各级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按照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各级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步提高城乡居民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应由州、县(市)承担的部分,按州级30%、县(市)70%的比例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五)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9、研究制定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的有关政策

编制、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在规划指导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各级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和主要功能等。对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布局欠合理的公立医院进行股份制改革或积极稳妥地转制为民营医院。制定公立医院转制政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

完善和落实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多元办医格局。鼓励发展规范的民营医院,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医院建设;允许保险机构参与州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重组。按省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民营医院在土地、税收、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考评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的同等待遇或优惠政策,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管等方面一视同仁。

20、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构

公立医院要坚持公益性和社会效益的原则,以病人为中心。探索建立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管理体制。开展医院法人治理改革试点,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和执业方式。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推广实施“一本通”就医管理模式,减少重复检查,减轻患者负担。研究建立州、县(市)综合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办医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切实把优质医疗资源服务延伸到基层。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探索建立公立医院评价制度,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发展医疗执业保险,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按省安排部署,稳步推进改革。

21、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

加大政府投入,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3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2个渠道;由各级政府承担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等公共服务经费。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院投入倾斜政策,研究制定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等特色优势医院的投入政策和具体补助办法。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规范医疗和收费行为,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核定我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完善医院补偿机制,逐步解决“以药补医”的问题。

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10%。鼓励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由利益有关方参与协商的机制。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各项改革工作。州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和州委、州政府的有关要求,抓紧提出相关配套文件的贯彻落实意见。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医药价格核定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落实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要抓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财政投入的落实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改革。各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积极组织推进各项重点改革,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统筹协调

各县(市)、各部门要从改革大局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建立健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安排各项重大医改任务。加强医药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整合相关部门医药卫生服务资源,逐步实现全州医药卫生信息共享。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建设为着力点,探索研究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并网互联和“医疗信息网”与“医保信息网”并网互联等技术方案,并研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统筹利用各种资源,适时推进“一网通”工作。

(三)加强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保障医药卫生体制重点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实施。政府对卫生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严禁违法违规使用资金。初步测算,—2011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需投入医改经费8500亿元。

(四)加强宣传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宣传方案,利用各种媒体和有效手段,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加强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要意义、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和政策的宣传,及时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认真总结、宣传改革经验,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开展改革试点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一些重大改革要先行试点,总结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开。要研究制定具体改革的试点方案,从开始,选择条件好、代表性强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六)落实目标责任

各级政府要对目标任务逐条进行分解,确定牵头责任单位和协助落实单位,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年度计划。县(市)政府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组织实施,使三年实施方案和年度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要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和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12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核心内容:

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

3年内使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提高到90%以上。2010年,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3年内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药品报销目录

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

3年内各级政府预计投入8500亿元。

《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新医改方案要点

★五项改革

从2009年到2011年,重点抓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等五项改革。

一 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3年内使城镇医保及新农合医疗参保率提高到90%以上。

二 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药品报销目录。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乡镇卫生院、边远地区村卫生室和困难地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四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

五 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今年开始试点,2011年逐步推开。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基本药物】数百种基本药物将强制首选

在前日召开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卫生部党组书记高强介绍,中央政府正在统一制定并将于今年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含了防治多种疾病必需的数百种药物,这些

药物经大量的临床研究证明安全有效,且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同时有一部分是简便验廉的中药。

在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同时,国家将制定每种基本药物的零售指导价,同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保障体系,确定本地区的统一采购价格,对基本药物实行招标采购、统一配送,以减少中间环节,保障群众用上价格合理的基本药物。

此外,各省级政府须规范基本药物的临床使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医院改革】公立医院将回归公益或改制

1月8日召开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卫生部长陈竺详细阐述公立医院试点改革方案。陈竺表示,未来三年,将选择若干城市试点,按照区域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数量,对保留下来的公立医院进行成本核算,取消药品加成,并通过政府合理补偿,增设药事服务费并将该费用纳入医保等途径,保障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但并不拖亏运行。

为了确保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卫生部还决定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标准和规模,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比例。陈竺介绍,政府增加对公立医院的投入,将主要用于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医用设备购置、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补贴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公立医院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和惠民服务经费。

对于在医疗卫生区域规划外的现有部分公立医院,卫生部亦明确,可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优化重组,包括迁建、整合、转型、改制。

【社区服务】持健康档案可享基本卫生服务

目前,正在北京等一些城市推广的居民健康档案,是确保每一位中国居民,在居住所在地,按照自己的身体状况适时享受防病、保健、疫苗接种等多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信息基础。

针对中国居民的流动性不断加强,在全国建立格式、内容相对统一的信息化居民健康档案,

将能够确保居民的健康信息,跟人流动,在异地工作居住时,依然能够享受到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卫生部部长陈竺日前表示,国家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包括疾病预防、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健康教育、职业卫生、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等内容,由城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室(所)向辖区内所有居民均等提供。国家还将加强对边远、贫困和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的卫生经费投入和服务,逐步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

第13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新信息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新信息

2012年7月19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召开。李克强主持会议, 会议强调,要围绕\"十二五\"深化医改重点工作和人民群众迫切需要,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破除以药补医,形成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把医改不断推向深入。会议审议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李克强指出,大病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准。目前,我国全民基本医保已经覆盖城乡,但大病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和风险还比较突出,往往一个人得大病,全家陷入困境。李克强强调,建立大病保障制度,要注重创新机制,把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结合起来,相互衔接、功能互补。

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指出:在设计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目标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即在平均水平上,使个人不得不支出的医疗费用低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大病保险对这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孙志刚强调,新一轮医改明确提出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主要具有几个优势:一是能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二是可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三是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

虽然新出生的婴儿属尚未纳入医保体系的人员,但据统计,近年来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截至2011年底,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国家《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无疑将减少患者医院欠费情况的出现,让医生和医院独自支撑解决欠费难题的局面得以缓解。

第14篇:关于开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改领导小组:

为确保完成三年医改任务,进一步促进医改工作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实施进展和初步效果进行中期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期评估是有效推进医改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成员单位和地方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实施方案》中期评估工作方案(见附件一)的要求,以核心指标体系(见附件二)为基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开展中期评估工作。

二、请各省(区、市)医改办公室组织省内各填表单位登录http:///wsbs/“医药卫生数据采集系统”,按照要求填写中期评估调查表(见附件三),经逐级审核后,由省医改办公室于2月28日前统一报送至国务院医改办公室。登陆用户名和密码将于2月10日前通过金宏纵网系统发送至各省(区、市)医改办公室。

三、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将于2月下旬开展中期评估现场督导,督导组由中期评估领导小组、工作组成员(名单见附 1

件四)以及评估专家和临床药学专家(名单见附件五)组成。督导组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采取召开座谈会、定性访谈和现场考察等方式,对各地《实施方案》的实施进展和初步成效,尤其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定性评估。同时按照要求对样本县市区(名单见附件六)及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样本统筹地区的调查数据进行质量核查。各督导组于3月10日前向国务院医改办公室提交督查情况报告。(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将于2月15日前把具体分省名单和定性评估提纲发送至每位督导人员)

四、请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部门评估和地方自评,组织力量进行定性和定量地调查分析,于3月15日前向国务院医改办公室提交专项改革评估报告和中期评估自评报告。医改《实施方案》中期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成员单位、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中期评估的各项工作。

王谈凌 68502791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代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中期评估工作方案.doc

附件

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中期评估核心指标体系.doc

附件

三、《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中期评估调查表.doc

附件

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中期评估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名单.doc

附件

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中期评估专家、临床药学专家组名单.doc

附件

六、《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中期评估调查抽样县(区、市)名单.doc

第15篇:关于学习贯彻《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关于学习贯彻《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以下分别简称《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的重要意义

《医改意见》明确了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构建了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制度框架,描绘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宏伟蓝图,为建立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体制指明了方向。《实施方案》的中心任务就是抓好五项重点改革,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落实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明确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保障广大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体现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从理念到体制的重大变革,是科学发展观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具体实践,标志着十七大提出的努力使全体人民“病有所医”迈出了历史性的关键一步。这不仅是人民生活质量改善、社会保障水平提高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二、深刻领会《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对保险业提出的新要求

《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对保险业提出了新要求。在制度设计上,明确了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总体思想,将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运行机制上,强调引入市场机制参与资源整合和服务管理,通过竞争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在实现方式上,明确了商业保险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途径,提出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完善医疗执业保险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的实施,必将对我国保险业产生深远影响,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联系实际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

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按照有关要求,紧紧围绕保险业的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技术、管理等优势和功能,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研究和深入实践,积极服务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一是提供优质的健康保险服务,简化理赔手续,满足企业和个人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多样化的健康需求;二是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参与各类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三是积极探索与社保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方式,创新医疗服务管理和医疗风险控制模式;四是充分发挥医疗执业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等方面的作用;五是参与居民健康档案建设,将其作为构建保险业疾病发生数据库和医疗费用数据库的基础平台之一;六是探索保险公司兴办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的可行性和有效途径。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要认真组织学习《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深刻领会两个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把学习贯彻《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保险业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和民生健康保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紧密联系各地实际,开拓视野、创新思路,不断探索保险业服务于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服务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新途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第16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全文如下: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要按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和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深入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坚持以群众反映突出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用中国式办法破解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

一、加快推动公立医院改革

重点解决公立医院规划布局不合理、公益性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就医秩序不规范以及综合改革不配套等问题。把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作为公立医院改革的重中之重,系统评估试点经验,梳理总结试点模式并加以推广。启动实施第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新增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县(市)700个,使试点县(市)的数量覆盖50%以上的县(市),覆盖农村5亿人口。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研究制订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14年每个省份都要有1个改革试点城市。重点任务是:

(一)推进公立医院规划布局调整。编制《全国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各地要按照国家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以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订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将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纳入规划,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进一步明确公立医院保基本的职能,优化结构布局,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医药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分别牵头,下同)

(二)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破除以药补医,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成本控制管理、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由各省(区、市)制订具体的补偿办法。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要求的投入政策。落实对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中医药局参与)

(三)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提高护理、手术、床位、诊疗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价格调整政策要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要制订价格调整的具体方案,明确时间表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负责)

(四)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研究拟订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政策,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严禁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机制。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不含中药饮片)要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省(区、市)为单位,采取招采合

一、量价挂钩等办法开展集中招标采购,同时允许地方根据实际进行不同形式的探索。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

中的参与度。鼓励跨省联合招标采购,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切实降低药品价格,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与基层基本药物采购联动的机制。逐步规范集中采购药品的剂型、规格和包装。推进高值医用耗材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网上阳光采购。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数据实行部门和区域共享。(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负责)

(六)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管办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公立医院法人主体地位。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明确院长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强化院长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推动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到2014年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医药局负责)

(七)健全分级诊疗体系。制订分级诊疗办法,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引导患者在基层就医,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秩序。通过技术合作、人才流动、管理支持等多种方式推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和城市大医院之间分工协作机制。各省(区、市)要按照分类指导、管理与技术并重的原则,统筹安排本省(区、市)内各项对口支援工作。国家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基层首诊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工作。研究完善方便流动人口参保和就医的政策。(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负责)

(八)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研究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政策,加强县中医院和县医院中医科基本条件和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成本相对较低、疗效相对较好的中医药诊疗服务。继续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研究制订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加快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二、积极推动社会办医

重点解决社会办医在准入、人才、土地、投融资、服务能力等方面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支持不足的问题。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努力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重点任务是:

(九)放宽准入条件。修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减少外资在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持股比例限制。按照逐步放开、风险可控的原则,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全国市(地)级以上城市,其他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设立独资医疗机构,逐步扩大试点。清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取消或合并,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审批程序和条件,提高审批效率。(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负责)1

(十)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各地要集中清理不合理规定,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研究制订在人才流动、土地、投融资、财税、产业政策等方面进一步支持社会办医政策,并向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投向医疗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倾斜,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完善按照经营性质分类的监管和评价政策,逐步建立符合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执业特点的管理制度。依法加强行业监管。(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负责)

(十一)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出台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的意见,进一步简化程序,推动

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消除阻碍医师有序流动的不合理规定,完善鼓励多点执业的政策措施。(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负责)

第17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根据XX省“十二五”医改规划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3〕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全市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如下。

一、加快健全全民

医保体系

(一)继续做好扩面提标工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率稳定在96%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0%和75%以上。新农合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力争达到65%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的部门为分别牵头部门,下同)

(二)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推进儿童白血病等20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全面开展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做好开展大病保险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医保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各类保障制度的衔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三)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制定出台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方案和工作规则。统筹建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疾病应急救助。(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改革完善医保支付制度。结合门诊统筹推行按照人头付费,结合门诊大病和住院推行按照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和质量监督体系,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五)提高医保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建立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机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基本医保经办服务和发展其他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企业、个人购买商业大病补充保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保险行业协会分别负责)

(六)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城乡统筹。按照中、省部署推进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职责整合,做好整合期间制度的平稳运行和管理的衔接。(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七)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严格实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稳固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动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销售额达35%,二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量和销售额达50%。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加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贯彻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政策力度。(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八)完善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创新绩效考核机制,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和考核结果运用。建立奖励性绩效工资向技术骨干倾斜的分配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九)巩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成效。全面落实村医政策,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创新村医各项补助考核发放办法,推动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政策落实,筑牢农村卫生服务网底。(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加快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推进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实现乡镇卫

第18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意见》),2009—2011年重点抓好五项改革:一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二是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三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四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五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推进五项重点改革,旨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将全体城乡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切实减轻群众个人支付的医药费用负担。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方便群众就医,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降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使全体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最大限度地预防疾病。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提高公立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努力解决群众“看好病”问题。

推进五项重点改革,旨在落实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具有改革阶段性的鲜明特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从理念到体制的重大变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艰巨而长期的任务,需要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改革初期首先着力解决公平问题,保障广大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逐步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统筹利用全社会的医疗卫生资源,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推进五项重点改革,旨在增强改革的可操作性,突出重点,带动医药卫生体制全面改革。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医药卫生体制全面改革的关键环节。五项重点改革涉及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药品供应保障、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医疗卫生投入机制、医务人员队伍建设、医药卫生管理体制等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抓好这五项改革,目的是从根本上改变部分城乡居民没有医疗保障和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长期薄弱的状况,扭转公立医疗机构趋利行为,使其真正回归公益性,有效解决当前医药卫生领域的突出问题,为全面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指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改革目标,在2009-2011年需要重点抓好的五项改革。主要包括: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第19篇:庆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庆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和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2009—2011年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是:一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二是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三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四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五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为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全面完成三年改革的阶段性任务,稳步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结合庆阳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巩固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三年内,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均提高到并保持在90%以上。(由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2、利用两年时间,全面解决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实现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对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待企业情况好转后,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负责实施)

3、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范围。2009年将在校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已参加新农合的学生不再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从2010年起,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学生人群为80元);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30元,新农合个人缴费提高到人均30元。农村五保户及

一、二类低保人员,计划生育“两户”家庭及手术后遗症、并发症患者奖励扶助对象等个人缴费部分可由相关部门组织代缴。(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口委负责实施)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际补偿比例,2011年平均补偿比例分别达到75%、60%和60%以上。扩大门诊统筹试点范围,逐步探索将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纳入门诊补偿范围。充分发挥中医药 “简、便、验、廉”的特点,降低中医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以上,提高中医药补偿比例10%,将中医诊疗服务项目列入新农合和居民医保补偿范围。2010年全面推行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3、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1、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时,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金制度。要规范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金制度,严格风险金管理和使用审批制度,防止基金透支风险。(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负责实施)

3、严格基金管理。要规范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基金监察、审计工作力度。基金监察、审计工作要列入监察、审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要规范和完善基金收支情况社会公示制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严肃查处虚报冒领、侵吞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确保基金安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负责实施)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拨付程序。资助城乡

一、二类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及计生“两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标准。(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市残联负责实施)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1、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付费方式,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改进医疗保障服务,逐步实现市内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建立市内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市内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异地就业务工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3、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系统。逐步推行城乡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一卡通”,完成身份认定、诊疗记录和费用结算。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加快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实现全市互联互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4、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一站式”服务。(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5、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鼓励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督促商业保险机构优化理赔程序,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市金融办、市保监局、有关商业保险机构负责实施)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推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2010年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在严格执行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基础上,市上统一组织确定药品配送企业,通过二次谈判,切实降低药品价格,实现基本药物“四统一”,即药品目录统

一、供应体系统

一、采购规范统

一、销售价格统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将基本药物列入重点抽验品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实施)

3、鼓励组建若干家市级大型医药集团公司,保障全市公立医院基本药品供应,减少中间环节,切实降低药品价格。(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负责实施)

4、市、县(区)成立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办公室,纳入事业单位管理,隶属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基本药物招标、采购、配送工作。(市编办、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实施)

(二)切实健全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1、制定基本药物管理办法。基本药物招标价格不得高于省上采购限价,其中包含配送费用。(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2010年起,市县公立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全面实行药物零差率销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3、政府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收入减少部分给予补助。(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三)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1、从2009年起,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区)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备全部基本药物并优先使用,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实施)

2、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逐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应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实施)

3、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且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实施)

三、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修订区域卫生规划。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市总体上按市区3所综合医院、1所中医医院、3—5所专科医院,其它县每县设1所综合医院、1所中医院,每个乡镇设1所卫生院(县城所在地不设),每个村设1所标准化卫生所,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医疗服务体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编办负责实施)

2、三年内建设8个标准化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和1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基本医疗设备,加快医疗废物处理等辅助配套设施建设。(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3、全面加强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将市急救中心与市人民医院分设。三年内为全市所有乡镇配备急救车辆和必备应急设备,实现“农村120”全覆盖。(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4、三年内完成全市标准化村卫生所整体推进下剩的1123所建设任务,其中2009年建418所,2010年建363所,2011年建342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5、争取2010年新建庆阳市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和庆阳市第二人民医院,2011年争取建成庆阳市精神病医院,争取立项新建庆阳市儿童医院及庆阳市职业病医院。(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6、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规划项目管理组织,全面加强全行业项目建设的规划、指导、评审、督促和管理工作,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顺利实施。(市编办、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二)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1、按照省上制定的卫生资源配置标准,重新核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力争三年内基本解决全市卫生系统缺编问题。(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2009—2010年招录800名医学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为基层医疗机构招聘600名中专以上护理人员。以后逐年增加卫生事业单位人员招录、招聘名额。(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编办负责实施)

3、充分利用再就业基金为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及市县医疗机构选聘一定数量的护工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4、制定高级卫生人才引进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博士学位或高级以上职称、能填补全市医学专业空白、带动整个学科发展的优秀卫生技术人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5、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期培养制度。在普遍培训提高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各级医疗单位每年按市级8名、县级3名、乡级1名的任务目标,选派有一定培养前途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培训,每人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三年内为每个县(区)培养15名大专以上中医药人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实施)

6、全面推行由高年资、高职称业务人员带教新参加工作或低年资专业人员的医疗单位跟师带教制度,每名高级职称人员带3—4名、中级带2—3名,一带三年,捆绑考核,综合评奖。(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实施)

7、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建立上级医院长期对口帮扶下级医院的协作关系,每所市级医院支援2所县级医院,每所县级医疗机构支援2所乡镇卫生院。继续实施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落实好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建立卫生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对在基层医疗机构服务五年以上的人员,在职称评定、工资晋升方面给予倾斜。(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编办负责实施)

(三)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政府负责承担其举办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3、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按定额定向和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补助。(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4、村卫生所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省、市财政按每村每年1万元(其中:中央、省上补助资金6000元;市、县各2000元)的标准安排村医补助资金。由县区卫生局根据其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考核结果,给予补助。(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5、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临聘人员人事代理制和派遣制。在全市推进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绩效工资制、资格准入制、乡镇卫生院院长和市县医疗机构二级科室负责人竞聘制的管理模式。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实施)

(四)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

1、要建立医疗机构分级分工制度,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及家庭病床制度。(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突出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中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病例、地方病病例管理和人群防治指导、结核病病例管理、重型精神疾病病例管理等服务。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承担相关业务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监督考核职责。(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实施)

3、全面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提高乡村服务整体水平。乡镇卫生院全面履行对辖区内村卫生所的管理职能。(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4、选择8—10所具有辐射带动作用和发展基础的中心卫生院,使其基础条件和服务功能均达到二级综合医院水平。(市卫生局、市发改委负责实施)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中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的服务。(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6、三年内每个县区建设两个具有鲜明中医特色的乡镇卫生院,西峰城区建设一个有鲜明中医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市村卫生所及其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能开展中医药服务。各级财政适当增加对中医特色卫生院和中医特色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一)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从2010年开始,逐步在全市统一建立居民健康电子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每年为全市65岁以上老年人做1次健康检查,为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3、广泛宣传普及健康知识。大力开展以家庭为单元的健康教育活动,倡导控烟、控酒、控盐、控油等健康生活方式。从2010年起全市各级各类媒体要免费逐步开设健康教育专栏和健康教育频道,加强健康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广电局负责实施)

(二)实施国家增加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从2009年开始增加开展以下项目:(市卫生局负责,市人口委配合实施) (1)为15岁以下儿童补种乙肝疫苗;

(2)为全市35-59岁农村妇女常见病进行检查,对重点人群进行宫颈癌、乳腺癌筛查; (3)为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预防新生儿出生缺陷; (4)补助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 (5)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程。

(三)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积极改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地方病防治机构、采供血机构、残疾人康复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并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口委负责实施)

2、市县建立健全卫生应急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管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3、设立乡镇医药卫生办公室,隶属于乡镇政府,正科级建制,业务上受县区卫生局指导,配备主任、专职副主任,工作人员在乡镇政府内部调剂解决。(市编办、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实施)

4、2010年建立全市120急救指挥GPS卫星定位管理系统,覆盖全市急救中心、站、点和车辆,确保群众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的急救需求都能就近、及时得到保障。(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四)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由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2、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口委负责实施)

3、逐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2010年起按人均15元安排,2011年按人均不低于20元安排。(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4、将市县乡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采供血、食品药品监管等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作为全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全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2010年,每县区选择1所医院先行试点, 2011年全面实施。

(一)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

1、坚持公立医院维护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探索建立和逐步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医疗机构分级分工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疗机构职责和功能定位。(市卫生局、市国资局负责实施)

2、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实施)

3、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按照上级规定,积极落实注册医师多点执业制度。(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4、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规范诊疗流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5、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巩固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及医疗费用清单公示制度,公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自费比例、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平均住院和门诊费用、单病种和单项检查费用、大型检查阳性率等,并进行横向比较,促使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和费用。(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6、探索推行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部分项目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减轻患者负担。下级医院对上级医院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应予认可;同级医院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应相互认可。(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7、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负责实施)

8、探索建立由卫生、发改、社保、财政、审计、监察、医保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市卫生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9、积极推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第三方解决医疗纠纷机制。(市司法局、市卫生局、有关商业保险机构负责实施)

10、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医疗卫生行业有奖举报制度、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业绩记录制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市卫生局、市监察局负责实施)

11、广泛深入地开展百姓放心医院创建活动,鼓励医院出台检查费和化验费的降价措施,实行院务政务公开,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负责实施)

(二)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

1、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负责公立医院的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精神卫生机构、儿童医院等,在财政投入政策上要予以倾斜。(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2、按照有关要求,妥善解决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费用问题。适当增加对承担县城所在乡镇公共卫生服务的县级医院,及各级医疗机构专职公共卫生人员的财政补贴。(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3、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严禁集资分红。(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负责实施)

4、探索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合理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和劳务价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的机制。(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5、完善医药价格监测和医疗服务成本监督审查制度,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体系和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控制指标,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抑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6、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三)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按照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明确辖区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和主要功能。(市卫生局、市发改委负责实施)

2、制定民营医院发展规划,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加强民营非营利性医院的监管。对考核达标的民营非营利性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鼓励扶持政策。(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3、卫生行政部门对各类医疗机构强化服务准入和监督管理。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市卫生局、市地税局负责实施)

六、总体进度安排

(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2009年,研究完善新农合规范化管理意见。研究在校大学生、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工作。制定出台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2、2010年,制定完善各类医保基金管理办法,继续巩固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3、2010年,全面落实新农合和城镇居民人均130元补助标准,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不断提高基本医保受益水平。

4、2010年,研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建立市内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及具体办法。

5、2011年,完善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管理,全面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改进医疗保障服务。

(二)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1、2010年,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不断完善基本药物管理制度措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推行药物零差率销售。

2、2011年,全面执行基本药物制度。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2009年,完成制定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2、2010年,落实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配套政策,完成2/3以上的建设任务。

3、2010年,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好财政补助政策,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绩效工资制等。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等补助方式,落实村医补助政策。

4、2010年,启动实施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5、2011年,全面完成规划建设任务。完善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队伍建设规划,完成人员招录和在岗培训任务。

(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2009年,实施2009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2010年,继续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改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提高重大疾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管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落实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3、2011年,不断完善公共卫生服务政策措施。保障公共卫生服务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管所需经费。

(五)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2009年,积极申请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开展试点准备工作。

2、2010年,每县区选择1所医院先行试点,研究公立医院财政补偿政策调整问题,完善各级医疗机构分级分工制度,探索推行电子医疗档案和常见病临床路径。

3、2011年,全面实施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庆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谋划,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保证改革稳步推进。

(二)加强财力保障。认真落实各项卫生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要确保每年增加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增长比例不低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幅度。

(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宣传方案;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要加强医疗机构行业作风建设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调动医务工作者支持医改工作的积极性。及时总结、宣传改革经验,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四)建立政府部门医改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权责明晰,又通力合作、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进的局面,建立高效联动的政府部门医改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落实医改工作责任制。

(五)加强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实行医改工作县区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建立科学的医改工作年度考核目标和绩效评价体系,把各级政府落实医改工作的情况列为本级政府绩效考核兑现。

第20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结报告

胶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结报告

(2012年5月30日)

医改工作开展以来,在胶州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有关部门和单位紧密合作、共同努力,紧紧围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立足“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探索创新,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显著成效。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周密部署医改工作

医改伊始,我市就成立以市委副书记、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以及分管卫生的副市长为常务副组长,市发改、财政、卫生、人社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作为医改工作的临时常设机构,由市发改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从市发改、财政、卫生、人社等部门抽调5名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做到人员、场所、经费三到位。市卫生局成立医改办,由4名工作人员全面负责医改相关工作。市政府与各职能部门签订了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准确把握医改政策,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共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培训15次,培训225人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培训27次,培训1000余

1 人次。联合市发改、广电等部门制作了《我市医改工作稳步推进》等3个专题片;编发医改情况简报23期;在全市卫生系统举办了医改知识竞赛活动,提高了卫生系统广大干部的医改知识知晓率;投入30余万元,统一为各卫生院配备了大型电子显示屏和大幅不锈钢宣传栏,投入200万元为公共卫生室配备村级宣传栏,进行基本药物价格公示和政策讲解宣传,让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和医务人员了解医改政策,积极支持和参与医改。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全面落实医改各项任务

1、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2010年至2011年,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1.47万人提高至1.71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3.5万人提高至3.76万人;2012年参合农民57.7万人,筹资标准由250元提高至300元。新农合

一、

二、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90%、65%、55%;最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0至14周岁参合儿童的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及参合农民的血友病等特殊疾病由3种增加到9种,患者住院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75%;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10种重大疾病患者,实行门诊报销;在卫生院和一体化卫生室实行一般诊疗费;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方式,实行单病种控费制度和总额预付制度。采取日常督查和定期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查处定点医疗机构不合理收费、不合理检查和套取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门诊和住院均次费用控制,完

2 善统计信息报告和基金运行分析预警制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2012年1至5月共为26.1万人次支付新农合基金7069.6万元。政策范围内门诊补偿比35%、住院补偿比70.2%,参合农民受益率98.3%。

2、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规范实施。2010年3月份起,全市14处卫生院严格按照规定的数量和品种足额配备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截止目前,14处卫生院基本药物销售额为5211.54万元,较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前,药品价格降低36%,门诊人次、住院人次分别增长17%和13%。2011年6月开始通过省网集中采购,截至2012年4月底,我市基层医疗机构发出订单总金额937.62万,发货总金额935.95万,到货总金额934.89万,总到货率99.71%。

为确保药品配送及时到位,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与供应,我市在青岛地区率先探索实施药房分离、药库共管新模式。制定出台了《基层医疗机构药房分离工作实施方案》,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三家省网中标配送企业,划分片区对基层药房配送药品,建立起“可选择、有竞争、能退出”的药品供应网络机制,药库药房的所有权归医院,并派驻具有相应资质的院方工作人员实时监督。将医院药库药品的管理与经营及药房药品的调剂和配送,全部交由配送公司负责。医院信息化平台与配送企业管理系统进行无缝对接,医院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药品配

3 送企业根据采购计划配送药品,医院通过扫描当批药品单据条码批量入库。从入库到销售再到报销,都被置于信息系统的监管之下。药品电子管理系统设定最大、最小和危急库存值及有效期警戒线,确保及时补充更新药品。药款结算采用第三方支付方式,由市基药采购管理中心经专户每月定期上缴至省药品招标采购中心。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药品生产、销售、配送、使用各环节的可追溯性管理,有效节省了医院的人力和流动资金,确保了群众用药的安全性。药房分离工作2011年5月份开始在我市铺集、营海、洋河、胶莱等卫生院试点,目前已在全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推开。《大众日报》、《山东新闻网》等媒体均对此进行了深度报道。

3、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完成。根据省、青岛市统一部署,我市自2011年8月份正式启动综合改革,9月底全面完成。一是组织核编定岗工作。按服务人口1.4‰的比例,14个卫生院共核定人员编制数892个。其中核定专业技术岗位810个,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729个,全科医生岗位162个,公共卫生岗位162个,中医药岗位81个。另对4处新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编制156个,人员已经开始考录。二是全面实施竞聘上岗。2011年7月份,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对全部院长、副院长进行了重新聘任,优化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班子结构;8月份,组

4 织对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共有817名工作人员重新竞聘上岗,与院方签订了聘用合同。三是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制度。根据省和青岛市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制定出台了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具体实施细则,在考核导向上体现公益性,注重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益;在考核内容上突出工作效率,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在考核方式上突出群众参与,将行政部门考核与群众满意度调查结合起来,初步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四是建立长效补偿机制。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缺口补助”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经费,同时确保各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初步建立了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持可持续性的新体制机制,人员队伍结构明显优化,人员素质明显提高,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2)全面实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投资400余万元,开发了集基本药物、医疗服务、远程会诊、健康档案和新农合管理等信息为一体的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软件,为村卫生室配置电脑和打印机,开通专用通信线路,做到院室联网、药品统供、即时监管、信息共享。借此为平台,以统一设置、统一人员、统一业务、统一药械、统一财务和统一绩效考核(“六统一”)为基本内容,对630个村卫生室实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卫生行政部门既可实现对基层门诊工作量、新

5 农合报销额、基本药物使用量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展情况的实时统计,又可对各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处方内容、药品库存、采购价格、销售价格等关键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还可对配送企业的药品配送行为进行实时监控。铺集、里岔、洋河等卫生院还实现了与北京、青岛等城 市大医院的数字化远程会诊,让农民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知名专家的医疗保健服务。

(3)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2010年,投资380万元建设2850平方米的市心理康复医院残疾人托养中心;争取中央资金234万元对胶东、胶莱和马店3处卫生院进行改扩建;完成了47处空白村卫生室建设任务。2011年我市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列入政府实事之一,投资2800万元,新建阜安、中云、三里河、云溪4处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底全部建设完成;合理调整村卫生室布局设置,采取镇(街道)、村(居)和卫生院等多种投资方式,对辖区内村卫生室进行建设改造,完成村卫生室房屋集体或国有产权转换243个,新建空白村卫生室43个。

4、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有序开展。着力开展以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等为主的10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以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等为主的6大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项目工作列入市政府实事,充分发挥财政、教育、药监、残联、水利、农业、计生和各镇、街道办事处的作用,调动各部门参与公共卫生项目的积极性。利用疾控、精神、妇幼等专业公

6 共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成立领导小组、专家指导小组,科学指导基层工作,发挥卫生院、防保所的枢纽作用,提高村卫生室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积极性,从完善实施方案、提高项目质量入手,采取“每月一质控、每季一考评”的办法,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的考核力度,努力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效率和效益。定期召开调度会议,通报进度,针对影响项目进度的客观原因,专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推动项目顺利开展,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完成。采取全方位、立体化的宣教措施,激发群众参与公共卫生项目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提高群众知晓率和满意度。

截至目前,我市共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72万份,建档率达到86%;开展9000余次健康教育讲座和健康教育咨询活动;儿童预防接种建证率达100%,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9%以上;传染病疫情报告和报告及时率均为100%;为2.4万0-6岁儿童和1.4万孕产妇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为7.2万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为9.5万高血压患者和2.6万糖尿病患者提供健康管理和随访服务;纳入健康管理的重性精神病患者3800余人;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达69%。乙肝疫苗查漏补种54296人份;完成农村乳腺癌检查33580人、宫颈癌检查33219人;农村妇女补服叶酸完成率位于青岛市五市的前列;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及时给予 7 补助,补助率达100%;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302例;1600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顺利完成,城乡居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二、主要做法

(一)组织有力,责任落实。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统一调度全市医改工作,医改领导小组领导深入到相关部门督导工作进展情况。各相关部门、单位也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全力配合,做好各项工作。各单位、部门克服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等困难,与相关责任部门层层签订了医改责任状,把每一个具体项目责任落实到科室、个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财政支持,保障到位。我市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加大,2009年至2011年,累计投入达3.145亿元,其中卫生院、防保所经费7884万元,新农合资金补助12283万元,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1029万元,公共卫生项目补助1500万元,卫生事业发展基金400万元,医疗救助150万元,居民医保资金补助1348万元,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保证了医改各项工作的顺利进展。

(三)部门参与,上下联动。医改工作不单单是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工作。围绕医改工作,全市上下联动、多部门协调合作,确保医改工作取得实效。财政部门加强经费监管,努力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专款专用,使专项资金足额、及时、安全、有效地服务于城乡居民。定期召开工作调 8 度会,部署工作进度,全市上下一盘棋,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推动医改工作不断深入。

(四)树立典型,以点带面。通过树立铺集镇中心卫生院为全市医改工作“排头兵”这一典型,以点带面,全力推进各项医改工作。多次在该院召开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及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现场会,学习该院医改工作中好的思路、举措和成效,为全市卫生系统医改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五)加大宣传,舆论引导。我市注重舆论引导,加大医改宣传力度,既重视对卫生系统干部职工和乡村医生的宣传,又重视农村社区居民群众的宣传;既注重宣传形式和方法,又注重宣传内容和效果;既有针对全市层面的政策性宣传,又有专门针对医务工作人员的项目培训;既有电视台、报刊和网络媒体的宣传,也有宣传栏、电子屏、导医台的宣传。通过多层次、多样化、多角度的广泛宣传,取得了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和医务人员的大力支持、积极参与。

(六)适时调度,严格督导。为保证医改各项任务的落实到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周通报、周调度”、“每月一质控、每季一考评”制度,及时通报各单位的项目进度和质量,查找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对其他医改工作,实行“适时督导、环节质控”制度,不定时间、不定单位、不定内容(“三不

9 定”)地对项目进展和质量进行督导检查,以调度促进度、用整改保质量,确保项目按时顺利完成。

(七)深化改革,创新举措。一是强化健康意识,推行自助式健康查体。在基层卫生院建设“自助式健康检测室”,居民可根据自身检查需求自助查体,检测结果可自动存储到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系统。此服务模式以高血压、糖尿病、60岁以上老年人等为重点服务对象,引导居民关注自身健康,养成健康生活习惯。二是依托社区优势,拓展签约式服务。自2010年底开始,我市在部分卫生院探索实行“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通过为居民提供主动、连续、综合、个性化的服务,逐步提高群众保健意识及健康水平。三是建立网络交流平台,拓宽医患沟通渠道。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设立网站、发帖跟帖、开通博客、微博、公开电子信箱和QQ号码等多种形式,听民声、体民情、解民忧,及时把握网上舆情,发布医改动态,宣传卫生知识,努力打造与职工、社会和患者三方交流的有效平台,开创医患沟通新局面。截至目前,已回复群众各类网上咨询、建议、意见近万条次。

三、下步工作打算

根据医改工作的精神要求,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加大医改工作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医改各项工作任务。

10 一是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继续开展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推行总额预付、单病种付费和按人次付费制度。要加强对资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和准入、退出机制。确保政策范围内门诊补偿比达到35%、住院补偿比达到75%;参合农民受益率达到85%,当年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0%之内,累计结余率控制在25%之内。

二是稳步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一步完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机制,健全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分析评估和监督机制。在各镇(处)卫生院全面推行“药房分离”工作并进一步加强监管。自4月1日起,我市在部分村卫生室开始试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6月底我市630个规划内村卫生室将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对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按每名乡医每年7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根据各村卫生室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经绩效考核后发放。

三是继续加强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人民医院迁建任务,力争在2012年年内开工建设门诊医技楼、病房楼8.5万平方米。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涵建设,进一步健全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配齐仪器设备装备,配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推行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社区首诊引导机制,落实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新农合门诊统筹结报政策。加强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对营海、李哥庄、里岔、

11 胶北卫生院进行迁建或扩建。重点加强中心卫生院建设,在人才培养、技术支持、资金保障等方面适度倾斜,增强中心卫生院的综合服务能力,发挥区域辐射带动作用。加强信息化建设,整合以基本药物制度、居民健康档案、公共卫生为核心的基层卫生信息系统与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区域医疗信息系统,建设胶州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组织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回头看”,完善多渠道补偿等体制机制。巩固镇村一体化管理成果,完善村卫生室市镇村一体化管理体制和绩效考核补偿机制。

四是全面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以提高项目服务质量和重点服务人群的规范化管理率为切入点,开展“居民健康档案质量提升年”活动,继续做好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努力形成项目推进的整体合力;加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增强防控重大疾病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网络媒体、宣传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提高群众知晓率和认可度;加强项目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兑现项目绩效考核资金,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我们将在上级政府和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集全市之力将医改工作落到实处,办好这项民心、民生工程,让群众得实惠,努力开创我市医改工作的新局面,真正提高全市人民的健康水平。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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