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从国税函[2008]635号文的规定看,以前年度亏损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完全可以冲减实际利润额的。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应按预计毛利率分季计算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开发项目位于省、直辖市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不得低于5%;
4、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不得低于3%;
除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视为已经完工:(已售占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时,或者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清算土增税)
(1) 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管部门备案;
(2) 已开始投入使用;
(3) 已取得初始产权证明;
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利润额”=预计毛利润+会计利润-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亏损下年起算5年内)-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预计毛利润=预售收入*15%;
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1 580+2 100-1 224=-704(万元),
(1) 利润总额=利润表中会计利润总额(不含未完工开发产品及未在报表体现的售房毛利);
(2) 纳税调整增加额=预计毛利(预售收入*15%)+40(预售收入*5‰=80>100×60%=60(万元),准予扣除
60万元,业务招待费调增)+(广告费〉收入15%部分)+350万(财务费用中应予资本化部分调增)+公益性捐赠支出〉利润总额12%部分(必须通过政府或红十字会);
(3) 纳税调整减少额=预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三、开发全部完工且对外销售完华;
(1)补缴土增值税:开发产品扣除项目金额=土价款800+开发成本1500+其他开发费用(800+1500)*10%+转让税费(营200、城、教、地教、水利26)+加计扣除(800+1500)*20%=3216万;
增值额=销售收入4000-扣除项目金额3216=784万;
增值率=784/3216=24.38%,适用税率30%;
应交土地增值税=784*30%=235.2万;
应补缴土增税=235.2-20=215.2万;
应补缴营业税=200-50=150万;
应补缴城、教、地教、水利=150*(7%+3%+2%+1%)=19.5万;
预收房款的税收账务处理:
第一种:
1,预收款时不计提税费.
2,交纳税金时:借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贷 银行存款
3,预收款结转收入时: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上市房产企业的年报,大多数企业采用此方法,形成了巨额的应交税费赤字.
第二种:
1,预收款时计提税费:借 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税费贷 应交税费.
2,交纳税金时:借 应交税费贷 银行存款
3,预收款结转收入时: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贷 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税费
上市公司中仅有极少数采用第二种方法确认了应交税费和其他流动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