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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9 03:00:23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异地就医申请

XX市医保中心:

我局干部XX同志因工作岗位需要,需长期派驻XX工作,需将医保关系暂时转移至XX,方便其在XX异地就医。请贵单位予以支持。

XX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2篇:异地就医情况

异地就医情况

一、异地居住登记办理事项

(一)申请条件:退休职工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申报办理异地居住登记。

(二)申请异地居住人员按要求填写本“登记表”,在居住地任意选择1-2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看病定点医院。

(三)办理异地居住登记并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若再回襄阳居住,必须申请取消异地居住登记。

(四)本表一式三份,市医保局、参保职工所在单位、参保职工本人各执一份。

二、异地就医

(一)办理异地居住人员要在自己选定的医院就医,不在自己选定的医院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二)如选定医院条件有限不能诊治的,可由选定医院出具转诊证明,转到上一级医院住院。

(三)异地居住期间,不能回襄阳就医,否则,其相应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三、费用报销

(一)在异地就医时,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医疗费,然后到襄阳办理报销。

(二)在异地住院的,要在出院后五十天内到襄阳市医保局办理报销,超过五十天的,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三)报销医疗费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原件;

2、异地居住登记表复印件;

3、住院费用明细汇总单(药品、检查、治疗等费用项目明细);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

5、特殊情况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在异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号资金支付 (凭门诊发票和异地居住登记表到刷卡结算);在异地住院的,符合襄阳市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

线

75%

咨询电话:0710-3605551

- 123

推荐第3篇:异地就医要求

异地就医要求:

1、核实所在地;

2、吉化医保转到吉林市医保,异地就医需要重新办理手续,到群共享中下载异地就医审批表,到当地选择一级、二级、三级、专科医院各一所盖章,然后到当地医保机构盖章,将表格于1月10日内寄回管理站;

3、医疗保险编码及单位暂时不用填写;

4、表格正反面一式两份打印,正面为表格,反面为异地办理须知;

5、省内到群共享中下载即时结算定点医院,只能选择表格中指定的医院;

6、本周五(26日)前电话告知所选择的四家定点医院的名称,如不告知将不能报销医疗费;

7、QQ群号:263634224 335304599

8、电话告知联系电话:63912796 63975708 63965184

63908409 63978817

9、表格回邮地址:吉林市龙潭区安源路9号中部管理站

收件人:刘霞

10、要求异地居住人员必须加入到QQ群中,在群中看详细

说明。

推荐第4篇:异地就医结算

突发急诊>>可先住院、后补办相关手续

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需要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但是如果患者突发疾病,来不及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卡怎么办呢?对此,省肿瘤医院医保科主任李玉权介绍:“如果患者突发疾病,来不及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卡,医院有一套突发急诊的处理流程。患者可以先到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过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下步计划>>探索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

据了解,2014年,我省将进一步完善即时结算平台功能,扩大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简化办理流程和手续,更好地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同时,探索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适时接入全国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

为您释疑>>什么情况可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业务?

答: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业务:

(1)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长期(6个月以上)跨统筹地区工作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在异地已长期(6个月以上)居住的,并取得居住地公安部门居住证明的。

(2)临时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往省内其他医院诊治的;参保女职工,因随军、户口在异地或工作在异地等情况需要异地生育的。

城市晚报讯 今年1月1日起,我省正式启动了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可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到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卡,就医后,参保人员凭卡结算,按照参保地待遇标准,只需缴纳个人承担部分,其余费用通过异地结算平台结算,有效解决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垫付医药费、往返报销跑腿等问题。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正式启动后,我省首批异地就医患者已经受益。

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

②就医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印发的《居住证》、《暂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人员可选择4所(三级、二级、一级和专科各一所)不同等级医院作为就医地定点医院。

就医前>>先到参保地登记后到就医地办异地就医结算卡

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正式启动后,目前,全省共确定了185家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试运行开通了60家。

符合4个条件的参保城镇职工、参保居民,可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办理条件:

1、因工作需要长期跨统筹地区工作的;

2、退休在异地已长期居住的;

3、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往省内其他医院诊治的;

4、女职工因随军、户口在异地或工作在异地等情况需要异地生育的。

就医前,符合条件的患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到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卡,到指定的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 [2] [下一页] 就医后>>凭卡结算 只需缴纳个人承担部分

就医后,参保人员凭卡结算,按照参保地待遇标准,只需缴纳个人承担部分,其余费用通过异地结算平台结算。例如:A地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到B地居住。首先到A地(参保地)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登记,然后经办人凭业务登记单到B地(就医地)办理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卡,在其选定的B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凭卡结算,直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再需要个人垫付报销。

在省肿瘤医院病房,记者采访了首批办理并使用异地就医卡的患者。家住吉林市的患者程淑云,由吉林市中医院转入吉林省肿瘤医院继续治疗。患者的丈夫于忠南说:“之前治疗,都是我们先垫付钱,再到相关部门去报销,一个部门一个部门跑,我们老两口年龄大了,也办不明白。”

于忠南高兴地告诉记者,今年他们到长春治病,才知道可以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卡,他在帮妻子办理转诊手续时,也办了省内医地医保即时结算卡,手续办理非常顺利,也非常快。“有了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卡可省事多了,既不用我们带大量现金垫付,也不用出院奔跑报销,这回在医院就能结算,只需花自己承担的部分就可以了。”

突发急诊>>可先住院、后补办相关手续

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需要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但是如果患者突发疾病,来不及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卡怎么办呢?对此,省肿瘤医院医保科主任李玉权介绍:“如果患者突发疾病,来不及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卡,医院有一套突发急诊的处理流程。患者可以先到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过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下步计划>>探索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

据了解,2014年,我省将进一步完善即时结算平台功能,扩大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简化办理流程和手续,更好地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同时,探索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适时接入全国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

为您释疑>>什么情况可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业务?

答: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业务:

(1)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长期(6个月以上)跨统筹地区工作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在异地已长期(6个月以上)居住的,并取得居住地公安部门居住证明的。

(2)临时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往省内其他医院诊治的;参保女职工,因随军、户口在异地或工作在异地等情况需要异地生育的。

推荐第5篇:异地就医办理流程

异地就医备案审批

一、转诊转院

因本市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患者,需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当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附件1)主治医师以上填写《日照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以下简称《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分管院长审查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社所,下同)备案审批。病情危急的,可以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审批表》先行转诊转院,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备案手续。

二、急诊住院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探亲或准假外出时,因急、危重病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须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急诊住院备案手续。

三、异地安置人员住院

已办理异地安置审批手续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和长期居外工作人员,在居住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应在入院3日内通知参保单位,单位在其入院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备案手续。转居住地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单位需持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 异地就医备案自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之日起,有效时限为60天。在转诊有效期内因各种原因转入医疗机构不能收住院的,可在转入地选择一家我市协议医院或当地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亦可到转入地以外的我市协议医院或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后即时告知参保单位,由单位在入院3日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书面办理转诊医院变更备案手续。

已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在转入医院手术治疗后需复查的,可由参保单位出具复诊证明,提供当时手术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器官移植患者和癌症放化疗患者需短期内多次复诊的,可办理一次性复诊备案手续,有效期为180天。

推荐第6篇:异地就医办理指南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2.办理窗口:双流县社保大厅二楼医保10-12号窗口 3.联系电话:85736256 4.投诉电话:85829889

二、法定依据

1.《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79号)

2.《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的补充通知》(成人社办发(2014)201号)

三、办理程序

1.长期驻外的城镇职工单位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到医保10-12窗口办理异地就医事前核准登记手续。

2.长期异地居住的城镇职工退休人员由本人或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到医保10-12窗口办理异地就医事前核准登记手续。

3.长期异地居住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由本人或代办人提供相关资料到医保10-12窗口办理异地就医事前核准登记手续。

四、申请资料

1.单位长期驻外人员需提供资料:

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

②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无驻外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租柜协议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等辅助证明材料;属劳务派遣性质的单位,派遣方与用工方签订的派遣协议中明确了工作地点的,应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没有明确工作地点的,应由用工方出具异地工作的书面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2.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需提供资料:

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

②非成都市户籍退休人员,应提供下列任一证明材料:异地的户籍复印件、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住证明原件、暂住证复印件;成都市户籍退休人员,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住证明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3.长期驻外工程施工、工作流动性强的大、中型企业职工人员需提供资料:

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名册表》;

②单位驻外工程施工情况说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长期异地居住的城乡居民人员需提供资料: 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名册表》;

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③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推荐第7篇:异地就医各市注意事项

迎接国务院大督查补充事项 (特别是8.24--9.02期间)

1、成立专门工作组,主管局长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分工,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分设经办要协调同步安排

2、文件、会议纪要、业务档案、备案表及流程、宣传资料等齐全

3、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结算系统顺畅,有问题应急处理机制

4、定点医疗机构有专门服务窗口和显著服务指南、宣传资料或条幅、显示屏宣传

5、嘱咐走访的定点医疗机构介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和结算服务,勿谈其他医保管理与结算和收费事项。

6、经办机构服务平台服务流程清晰,咨询服务电话必须有人值守

7、与国家、省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做法,要立即整改。

推荐第8篇:深圳异地就医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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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参保人因工出差、探亲期间,在国内异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急病抢救住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在费用发生之日(住院的以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备齐以下资料向所属社保机构提出审核报销申请,由所属社保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住院费用报销资料】

1、单位证明(在职员工)、个人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急诊住院的,还需提供出国护照或港、澳、台地区特别通行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3、疾病诊断证明书(收原件);

4、医院原始收费收据(收原件、复印件);

5、医院费用明细清单(收原件);

6、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需到医院病案室复印、加盖医院公章);

7、首次办理报销需提供参保人在深圳开户的活期银行存折(限中行、工行、建行、农行,银行卡无效)、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和代办人身份证(上述资料复印在一张A4纸上)。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因工出差、探亲期间,在国内其他城市(港、澳、台地区除外)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先由个人垫付,在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备齐以下资料向所属社保机构提出审核报销申请,由所属社保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门诊费用报销资料】

1、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验原件)

2、原始收费收据(收原件);

3、费用明细清单(收原件);

4、门诊病历(包括病情介绍、疾病诊断、用药或治疗方案)(验原件、收复印件);

5、相关检查报告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6、首次办理报销需提供参保人在深圳开户的活期银行存折(限中行、工行、建行、农行,银行卡无效)、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和代办人身份证(上述资料复印在一张A4纸上)。

推荐第9篇:医保异地就医如何办理

医保异地就医如何办理?

[导读]:医保异地就医手续分两种类型,一种是针对以用人单位形式参保的参保人,另一种是针对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学生等为主体的参保人的。具体办理政策有什么不同呢?看以下的详细内容:

序号 人员类别 携带资料 办理地点

携带专项资料(与类别对应) 基础资料及相关手续

1.单位在职人员 ①《工作单位办理异地就医证明表》

②异地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政府部门开具的驻外机构相关证明材料 ③参保单位与参保人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半年以上) ①近期小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②《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 广州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

2.退休人员 ①《异地就医居住地证明表》或当地派出所(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开具暂住半年以上的证明或暂住证复印件或与申请异地就医地相同的异地户口簿复印件 ②单位证明

3.

本市劳务派遣机构 ①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机构的相关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 ②被派遣机构在广州经营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申报异地就医的参保人所在分支机构的相关异地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劳务派遣机构与参保人的劳动合同(有效期限二年以上)

⑤被派遣机构出具的与参保人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⑥《工作单位办理异地就医证明表》

⑦职业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4 本市职业中介机构 ①《工作单位办理异地就医证明表》

②异地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参保单位与参保人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半年以上)

④职业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注:单位申办异地就医需提供《异地就医电子版批量导入表》的报盘文件,报盘文件可在广州市医疗保险网下载或到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索取。

推荐第10篇:最全的异地就医须知

异地就医须知

(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一、哪些人可以申办长期异地就医?

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如下参保人员可申办长期异地就医:

1.单位退休人员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

2.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常驻境内异地工作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

二、如何申办长期异地就医?

(一)参保单位经办人持单位证明,或申办人凭医保卡到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申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简称《异地就医记录册》,(首次申办异地就医记录册为免费,因遗失、损坏需补办及更换《异地就医记录册》的须按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购买)。

(二)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按规定在同一居住地选择1~3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需选择镇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并经选定的医疗机构(需注明医疗机构等级)和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异地就医记录册》审核盖章后,携带下列资料到本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

办理异地就医手续需携带的资料

注:单位申办异地就医需提供《异地就医电子版批量导入表》的报盘文件,报盘文件可在广州市医疗保险网下载或到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索取。

三、初次申办异地就医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未满3家的如何增补?初次申办异地就医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未满3家,需增补1家或2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按初次申办异地就医手续的规定和要求办理(详见问题二),并附上原办理申办手续的《异地就医记录册》原件。

四、已选定的异地就医医疗机构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一)已选定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一般情况下半年内不可以变更选定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方可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1.因病情治疗需要

申办并批准异地就医手续满半年后,可按初次申办异地就医手续的规定和要求(详见问题二)办理;办理不满半年的,因病情需要变更医院,须附上更换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病案资料及原办理申办手续的《异地就医记录册》原件办理变更手续。

2.迁移新居住地

申办并批准异地就医手续满半年后,可按初次申办异地就医手续的规定和要求(详见问题二),并附上新居住地《异地就医居住地证明表》或当地派出所(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开具暂住半年以上的证明或暂住证的复印件,及原办理申办手续的《异地就医记录册》原件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医疗机构名称变更或等级变更

持原选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办理申办手续的《异地就医记录册》原件到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三)个人资料或参保单位名称变更

按初次申办异地就医手续的规定和要求(详见问题二),持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变更证明及原办理申办手续的《异地就医记录册》原件到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五、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后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后,在经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确认选定的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如下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向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一)住院及急诊留观医疗费用;

(二)经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审批并在审批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门诊特定项目(恶性肿瘤放疗、化疗,肝、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尿毒症血透、腹透)及指定门诊慢性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已申办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回广州市医保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能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可以。需由个人现金垫付后,自出院(或结付医疗费)之日起1个月内,按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审核报销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

七、注销异地就医有哪些条件和程序?

已申办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返回广州市医保统筹区内长期居住、工作,就医可办理注销异地就医。注销后半年内不能再次申办异地就医手续。

参保人凭本人申请,持原办理申办手续的《异地就医记录册》原件到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注销异地就医手续;办理后,参保人所发生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进行记帐。

八、暂停参保或终止参保及变更参保单位后,原异地就医申请如何处理?

对已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的参保人,暂停参保(在职)、终止参保(在职/退休)、变更参保单位(在职)的,原异地就医审批失效;变更参保单位(退休)的,不及时办理变更异地就医审批手续的,原异地就医审批失效。以上情况,在此后发生的异地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注:《工作单位办理异地就医证明表》、《异地就医居住地证明表》、《异地就医电子版批量导入表》的报盘文件可在广州市医疗保险网下载或到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索取

第11篇:异地就医报销所需资料

武侯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异地就医报销所需资料

一、基本资料

1、收原件类:□住院发票、□出院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医院资质证明 (由当地社保局或医保局出具的社保定点证明及医院等级证明)。

2、收复印件类:住院病历一套(□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病理报告单、□医院提供的其他病历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成都市建设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补充资料(按申办的类别不同须另外提供的报销资料)

1、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2、已办理市外转诊备案的:□《市外转诊申请表》原件;

3、大学生、中小学生寒暑假:□户口本或原户籍证明复印件如原户籍已注销的,请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并提供在校集体户口复印件、□学校放假期间的时间证明;

4、大学生休学、实习的:□休学或实习证明原件;

5、“八市互认”:□户口本或居住证;

6、异地生育产妇产假期间:□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7、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8、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请按工作人员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9、有急救的:□提供120出诊记录和急救病历;

10、外伤报销补充资料:□本人签名的外伤承诺书。

11、异地非生育并发症:□结婚证复印件

温馨提示:

1、由医院及相关机构出具的资料及证明均应加盖其公章;

2、报销资料收取后概不退还与外借复印,如有其他用途请在交件前提前复印;

3、若报销人死亡则提供其死亡证明复印件;

4、具体事宜请及时咨询窗口工作人员,以文件规定为准;

5、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出院三个月内报销,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人(签字): 受理人: 年 月 日

第12篇:如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如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答:

1、异地就医人员须凭“社会保障卡”到参保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审批和备案手续;

2、审批备案后,异地就医人员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实行定点医疗,一般可选择居住地1至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期限为一年一定。

因公到异地出差或回乡(异地)探亲(短期异地定居)、旅游等特殊情况需异地就医的,应在急诊后三日内到参保统筹地区办理异地就医申请、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可暂行电话告知。

异地就医人员居住地发生变更或病情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定点医院时,须到参保地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3、异地就医人员应持参保统筹地区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在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发生的诊疗费用一律按参保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政策直接进行联网刷卡结算(包括门诊和住院统筹)。由于网络不通或欠费封锁等各种原因造成不能实时联网结算的,由异地就医人员全额垫付费用后,携带相关报销凭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4、异地就医发生的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本着按实结算的原则,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为结算,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和异地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结算互为垫付费用。

1.长驻异地工作的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在我市社保部门办理异地就医申报手续。办理时,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长期异地居住(工作)申报表》(以下简称“《异地申报表》”)和对应的电子版《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长期异地居住(工作)申报名册》(以下简称“《异地申报名册》”);

(2)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复印件;无驻外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协议复印件等辅助证明材料;属劳务派遣性质的单位,应提供派遣方与用工方签订的派遣协议复印件,派遣协议须明确工作地点(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3)参保人身份证及“个人活期结算储蓄户”存折复印件。

2.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在我市社保部门办理异地就医申报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异地申报表》;

(2)下列任一长期异地居住的证明材料:异地的户籍复印件;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住证明材料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父母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须包括子女姓名、身份证号码、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派驻异地工作时间、地点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限不满18周岁的参保子女提供)。

(3)参保人身份证(参保子女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本人社保卡,下同)及“个人活期结算储蓄户”存折复印件。

如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1、长住异地的参保人员,可填报异地就医申请表,在居住地选择1—5所定点医院,在所选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负担起付金,不降低报销比例。

2、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步骤

(1)填写《驻外及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备案表》;

(2)本人书面申请(简述长住异地的原因);

(3)长住异地的证明(户口簿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长住当地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的证明之一)。

3、未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在异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急诊除外)。

4、已经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异地就医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第13篇:异地就医需要的手续

医保异地就医可即时结算 下月起湖北全省试行

2011/11/26 08:11:00 来源:楚天金报 访问人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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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江汉区 万科尊悦 酒店上城生活体 8月发布 诚邀...已有1人报名 咨询:4007055811转343 昨日,记者获悉,为切实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和监管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实施办法(试行)》,自12月1日起在全省试行,有效期5年。

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参保地以外的地区就医时,提供的异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服务。 目前,省内参保患者到参保地以外的地区就医,需先垫付医药费,再回参保地报销。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样费时费力,报销周期长,大病患者医药费用垫付负担重。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后,将极大方便退休异地居住者、异地工作者、异地转诊人员等,一来不需要自己垫付医药费,二来免去来回跑路报销的麻烦。

根据该试行办法,凡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在异地退休安置居住、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的人员,经参保地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享受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凭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刷卡就医、购药,并即时结算医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通过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对就医人员身份确认后,应接受异地就医人员持卡就医或购药,合理施治,并实时将医疗费用明细录入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接受经办机构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为异地就医参保患者的服务质量情况及费用控制情况,纳入就医地对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和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及年度考核范围。

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按照参保地政策,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异地就医人员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就医地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地经办机构的审核结论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该办法实施具体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将适时对该办法予以调整

第三章

参保地以外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患病需转往参保地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转往参保地以外一家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参保地最高级别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病人病情严重而本地无条件(无设备或技术)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伤病员。

(二)符合上述转院条件的人员,先由参保地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转诊理由,填写《襄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表》,由科主任签署意见,医院医保办或业务院长审批并加盖公章,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往外地住院治疗。

(三)转院必须遵循转上不转下的原则,其医疗机构必须是国内上一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转诊一般只能选择一家医疗机构,如确需转第二家医疗机构的,必须由第一家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在住院后三日内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长期异地居住的,可在居住地选择1-2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作为自己的就诊医院,在自己选定的就诊医院住院时,要在住院三日内以电话或其它形式告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其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予以支付。在非本人选定的医院就医的,必须由选定的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在住院后三日内以电话或其它形式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否则,其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在居住地选择本人的就诊医院,必须具有当地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收据,能提供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支付凭证。

已申报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个人帐户资金的银行帐户,经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后,其个人帐户资金定期存入其银行帐户,由个人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异地(不含出国及港、澳、台地区)突然患病须在当地紧急抢救、急诊住院的,必须在入院后三天内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出院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对于在参保地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保患者,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将患者的就医信息告知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患者身份、住院期间医疗及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也可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到就医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其中,对于在襄阳市区域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抽取部分病例以上述方式进行重点核查。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转院到襄阳市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标准支付。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或在襄阳市区域内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费用时,应携带下列资料:

(一)转诊单或异地居住登记表、外出证明;

(二)乡镇以上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收据原件;

(三)医疗收费清单:包括药品名称、特种材料名称、详细收费项目名称及各自金额等;

(四)出院记录书(出院小结);

(五)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病治疗后需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的,应在医疗费用发生终结日之后的五十天内到相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在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治疗门诊慢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加计算,按规定结算。新参保的人员,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至本结算年度的最后一天为其第一个结算年度。参保人员住院过程跨上下两个正常结算年度的,以出院时间确定结算年度。

第二十五条

患者出院带药量为:急性病不得超过三天,慢性病不得超过七天。超出规定的带药量部分、针剂药品、与住院疾病无关的药品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

恶性肿瘤参保患者(含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因手术治疗或放化疗在同一结算年度内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的住院统筹金起付标准均为200元。

第二十七条

参保患者住院治疗时,普通床位费报销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三级医院33元/天、二级医院20元/天、一级医院15元/天。住院床位费超出上述规定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职工个人自付;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第二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服务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上门检查和治疗增收的服务费。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治疗色素斑、粉刺、痤疮疤痕、口吃、鼻鼾、腋臭、多毛症等费用;做双眼皮、对眼、斜视矫治、脱痣、激光美容、除皱、美容按摩、药物蒸汽疗法(热疗)、药浴、洁牙、镶牙、牙列不整矫治、色斑牙治疗等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婚育性咨询)、医疗鉴定、伤残鉴定、验伤费及其他医学鉴定费。

(三)诊疗设备、医用材料及治疗项目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5、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6、除肾脏、肝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含干细胞)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7、近视眼矫形术。

8、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食疗、磁疗等项目。

(四)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含陪护床位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6、住院用的脸盆、口盅、药杯、卫生袋等生活用品费。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和避孕药品及用具费。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疾病普查治疗项目及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费用。

3、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及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

4、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医疗费用。

5、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6、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7、参保人员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8、未经市物价、卫生部门批准的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

9、参保人员自行到非定点医院就医以及自行转诊、购药的费用。

10、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襄阳市医疗保险政策及报销申领程序

2012-07-18 10:18:28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累计满30年、女性累计满2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本条规定年限的,退休时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襄阳市医疗保险政策及报销申领程序

37名患者得到宫颈专家赵健亲诊以襄阳“捐髓男孩”为榜样竭力“十二五”深化医改确保五医公北京知名男科、妇科专家组抵樊会

一、申领条件及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个月后,职工和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累计满30年、女性累计满2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本条规定年限的,退休时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对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

(二)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

退休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为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的80%:

1.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8%,职工个人自付12%;

2.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个人自付15%;

3.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2%,职工个人自付18%。

(三)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二、申领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两定机构月度结算)

1.办事程序:

(1)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个人帐户费用报销程序:

1)每月10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医保科申报上月费用,提供《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申报表》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申报表》。保存门诊处方、购药明细及结算发票备查。并于10日前在华南结算系统中进行费用交接汇总,将系统数据提交至医保中心数据库。

2)社保处医保科对两定机构申报的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医保中心审核科。

3)审核科对两定机构申报的费用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2)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申报程序:

1)每月10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医保科申报上月住院费用,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表》、《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保存结算发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住院明细费用清单备查。并在5日前将上月住院费用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中心数据库。

2)社保处医保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医保中心审核科。

3)审核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2.办事时限:1个月

(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定点零星报销,含大额段费用):

1.办事程序:定点零星报销包括长驻外地、易地安置人员和市内无卡费用报销。

(1)长驻外地、易地安置人员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出院后一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向辖区社保处申报结算;

(2)无卡人员费用是指:参保人原卡损坏、丢失,新进已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卡未做出来,长驻外地、异地安置人员回汉在定点住院住院(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出院后10日内由其单位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医保科申报结算。

2.需提交的材料:《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发票、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等)、门诊重症慢性疾病需原始处方,无卡人员费用报销需无卡原因说明(单位盖章)。

3.办事时限:2个月

第14篇:异地居住人员就医须知

异地居住人员就医须知

1、我公司在2010年2月1日正式参加湖南省医疗保险,3月份缴费,4月1日享受相关待遇,寄给您的医保宣传手册和医保手册均由个人妥善保存,让您更好地了解湖南省的医保政策,便于您有病时能及时就医。

2、医疗费结算年度 :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大病互助医疗金:按湖南省的医保政策,所有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2016年1月由90元提高到120元人/年的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在每年的3月底统一上缴湖南省医保局,用于超过基本医疗最高限额部分。每人每年30万封顶。

4、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湖南省按单位在职人员平均工资或退休人员本人工资按3.4%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如单位人员平均工资高于本人退休工资的,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划入),用于您门诊医疗。不再报销门诊医疗费。

企业医疗补贴:由于所有在职和退休人员都参加了湖南省的医保,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因门诊费用偏低,个人自费部分负担较重,公司为了保障广大职工(退休人员)的身心健康,根据公司社管〔2010〕159号,决定继续实行企业医疗补贴,其标准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凡工龄10年以下的,每月补贴20元;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月补贴30元;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月补贴40元;工龄满30年及以上的每月补贴50元。

5、住院医疗费结算:异地居住的人员住院时个人先垫付全额医疗费,并填写一份《湖南省城镇职工异地就诊登记表》,出院时将异地就诊登记表到医疗单位医保办和当地医疗机构签字盖章,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身份证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加盖医院公章)、超过3万元以上的住院发票请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同寄单位社会事务管理部医保室收,由单位专管员统一报湖南省医保局审批。最终报销金额省医保局统一将医疗费划入单位财务,单位财务按人员名单寄发给个人。《湖南省城镇职工异地就诊登记表》每人只寄一张,请本人收到此表后多复印几张留存备用,上述加黑部分的要求,在报销住院医疗费时缺少一样资料都不能报销,切记!

6、湖南省医保特门办理需准备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半年内的门诊病历(即平时看病记录); (3)疾病诊断证明书(须加盖公章);

(4)两年内的住院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都须加盖公章); (5)近期相关检查报告; (6)近期一寸彩照两张;

办理时间: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器官移植每月20日报送省医保中心,其余病种每年申报两次(三月和九月)。

7、意外伤害住院的医疗费:是指个人在家不小心摔倒伤或毒虫咬伤、没有第三方责任受伤的住院的费用,先由个人先垫付全额医疗费,并填写一份《湖南省城镇职工异地就诊登记表》,出院时将异地就诊登记表到医疗单位医保办和当地医疗机构签字盖章,还写一份《省直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审批表》,意外伤害请按表中相应栏填写,在居委会或村委会盖章在到入院医院医保办公室盖章,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身份证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加盖医院公章)、此费用无论多少,必须请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出入院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长期、临时医嘱及各项检查报告单),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公章,页数多时,在病历首页盖清晰的公章,其他的材料盖齐封章。

以上几点是摘录于湖南省医保局现行的医保政策规定,如有不明之处可电话联系单位医保室,我们竭力您解答:0731-828334

47、82833442.以下对针湖南省医保的政策规定及报销流程中个人所要注意的事项,在此再重复说明一下:

①住院医疗费报销除住院病历是复印件外,其他所有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字迹清晰,明细单与发票金额完全一致;

②发票上的姓名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

③所提供材料时,需盖章之处应全部盖好完整清晰的公章。

④如您在当地参加了新农合或其他保险,湖南省医保可报个人自付部份,但必须提供发票原件,如当地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发票原件,只提供复印,在复印上加盖公章的,一律不受理。

⑤在寄报销材料时,请附您的个人银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的,将卡号写清晰或复印;中国农业银行或其他银行账户的,除报您的卡号或存折号外,必须提供:开户行名称,户名必须是本人的。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者,需提供儿子或他人的卡号的,请写一份说明原因,注明与报销人的关系,附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及银行的相关信息,家庭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这种银行汇款方式是便于您及时收到您的报销款。如果不能提供银行账号的,我们将视同您是选择邮政汇款方式。邮政汇款弊病是:时间长,如果当地邮局不及时给您送达,在这过程中查询都非常的不便。

邮寄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洞井铺中铁五局一公司社会事务管理部医保室 联系电话:0731-82833447 邮编:410117

第15篇:异地就医医保怎么报销

吴女士:我是重庆人,今年56岁,退休后一直随女儿在北京生活。如果我在北京看病,医疗费能报销吗,具体怎么报销?

重庆社保局有关工作人员:像吴女士这种退休后长期在外地居住的人,可办理长期异地就医,享受报销。只要在现居住地选1~3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的定点医院,以后在这3家医院看病,就能享受报销了。

长期异地就医的住院申报程序为:填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报表》,到选定的北京医院盖章(注明医院等级),并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北京医院所在区的社保部门)盖章确认,再交所在单位盖章,最后送单位所在区医保分中心登记。

特殊疾病申办程序为:如果患有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在内的20余种特殊疾病,可享受特殊疾病门诊报销,但需经申请审核通过,参保人还要从3家北京医院中选择1家作为特殊疾病门诊就医医院。

吴女士在京就医时,需先垫付医疗费,再将相关资料交给重庆相关社保部门审核。住院报销所需材料为:住院所发生的费用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证均盖鲜章(指非复印件)等。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所需材料为:一发票对应一处方及用药明细清单、单位填写特殊疾病结算表等。当年费用须在第二年3月前送交区医保局,逾期报不了。

在异地就医,没有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只能限于急诊急救情况,才可以报销的。

异地申请——先到参保地医保中心提出异地就医申请,领取一式三份审批表,在异地找不同级别的三家(或两家)医保定点医院的医保办盖章, 再送参保地医保中心备案,就可以在异地住院,现金垫付,凭结算票据、出院小结、每日清单寄回(或送回)参保地医保中心报销

若为急诊,在医院治疗后5个工作日内,由你的的参保单位经办人(或参保人)将就医情况写成书面报告(详细陈述就诊时间、地点、病情及治疗情况),经单位盖章(易地安置人员由辖区社保处盖章)后,附门诊急救病历、相关检查报告、120急救发票等资料到参保地医保中心紧急抢救申报窗口申报

患者如因病情需要,须到异地治疗的,应由指定的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转院病情证明单,并由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

第16篇:办理异地就医知情同意书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

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知情同意书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为保障您的知情同意权,在您决定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述相关内容,在确认已完全知情,并签字同意后再办理手续。

一、相关政策和规定

1.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以下简称直接结算)是指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异地安置退休、长期派驻外地工作、异地长期居住及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自主选择办理直接结算备案后,可在本人备案选定的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算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直接结清当次住院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在异地直接结算备案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和结算期等执行本市医疗保险政策;直接结算的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按日平均累计计算待遇。

3.参保人员在异地直接结算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可直接结算。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市参保人员因患精神疾病在异地精神病定点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病房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本市参保人员异地门(急)诊就医发生的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急诊留观等住院类医疗费用不可直接结算。

1

二、相关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需持社会保障卡在所属辖区经办机构办理直接结算备案。参保人员只可在异地可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本人的直接结算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已完成备案的参保人员,若备案的异地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本人的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或转外就医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如需再次转院或入院(异地转诊人员出院结算后,当次直接结算备案信息自动失效)实行直接结算时,需再次向所属辖区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直接结算备案。

2.参保人员在异地直接结算备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执行就医地相关流程。办理入院登记、出院结算等手续时,需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实名就医。

3.参保人员在异地直接结算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算时,原则上应采取直接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参保人员只需与医疗机构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结算。

4.参保人员因故需全额结算费用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原规定流程手工报销。

5.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期间,应遵守就医地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对于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可暂停直接结算,并依据本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相关内容本人或被委托人确认已完全知情,并同意办理直接结算备案。

参保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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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生育保险异地就医须知

异地生育须知

(一)异地生育审批

长期在外地(派出机构)工作、探亲(夫妻两地分居、双方父母家)等外出参保人员,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需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机构就医或生育的,应在就医或生育前持相关材料到市医保局或各所属分局办理转往外地生育、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审批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办理审批时间:每月1-20日(具体材料请详见本网站服务指南中《生育保险参保就医指南》)

(二)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1.申领时间:参保人员申领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应于医疗终结或分娩后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持相关材料于每月1-20日到市医保局或各所属分局办理申领手续。

2.携带资料:①《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医疗费收据》、《门诊医疗费用处方明细》原件或《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单》、《医疗保险缴费卡》原件(仅限灵活就业人员提供);②《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门诊患者需提供《手术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

④《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参保单位帐号表》、《异地生育申请表》或《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住院登记表》、《医院等级证明》。

妊娠分娩的另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单》或《

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符合计划生育晩育政策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原件。

(三)报销材料要求

1.医疗费收据:收费专用收据原件,并加盖就医医院住院收讫章。此收据需有所在地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票据专用章。各项费用应清晰、准确。

2.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单、日清单(特殊情况需提供)或门诊医疗费用处方明细:

①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单及日清单要列出费用名称、费用数量、费用单价、费用金额。费用总金额必须与收据总额一致。

②门诊医疗费用的处方需字迹工整,书写规范,每种药品标注单价、数量及金额,要求每张处方各种药品金额之和与该张处方合计金额相符;所有处方药品金额与收据上所对应的药费(西药费、中成药费等)相符。

③商品名的药品需标注该药品的通用名,每种药品要标注剂型(针剂、片剂、颗粒剂等)。④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单需加盖就医医院住院收讫章,门诊处方明细需加盖医师章。⑤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要求单独列出或在明细中有明确标记。

3、医学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4.因分娩或手术引起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的,患者必须要求医院自婴儿出生后转入病房或手术结束后转入病房开始,重新办理住院。将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治疗其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分别开具两张收据,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与医疗保险基金无法支付。

备注:

(1)以上材料缺一不可,不按要求提供将无法结算医疗费用。所有复印件均用B5纸复印。

(2)医保局对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后,上述材料将归档保存,概不返还并不与外借。

第18篇: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内异地就医

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

直接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精神和《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就医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指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住院诊治,并通过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第四条

各市(地)必须将《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简称三项目录)维护到医保信息系统中,实现与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及定点医疗机构实时联网;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就医。

第五条

各市(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开展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制定异地就医相关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异地就医预付金及医疗费结算资金;省社会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负责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协同监督和费用清算工作,同时负责在哈尔滨市内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工作;市(地)、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作为参保地,负责本地区异地就医人员登记备案等工作,作为就医地,进行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清算、监管等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建立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及系统培训、维护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市(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本地信息系统维护、改造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 异地就医管理

第七条

参保人员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就医申请,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

异地就医人员住院时,须持本人社保卡办理入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协议规定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并在就医过程中就本人和社保卡的一致性进行核实,防范冒名就医等欺诈行为发生。

第九条

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直接结算的支付范围执行全省统一的三项目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住异地工作人员享受的待遇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标准,不按照异地转诊标准执行。

第十条

异地就医人员因急诊抢救、年度结算停机、异地信息系统故障、社保卡挂失或损坏等原因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相关就医信息由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上传,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异地就医人员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医疗费用录入医保信息系统,经就医地医保信息系统将数据传送至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

第十二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经本人申请,可划转至个人银行账户,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

第三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并将医疗服务的情况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和分级评定的依据。探索实行与就医地付费方式改革相一致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办法。

第十四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属地管理,负责对异地就医人员的就医行为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管,对发生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异地就医人员出院时,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

第十六条

对冒名顶替、挂床、分解住院等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所发生的费用,就医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对可能存在违规行为的,须进行实地稽核,并根据稽核结果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通过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查询本地区参保人员在异地的就医记录,发现违规情况的,可向就医地经办机构发出稽核请求,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及时进行实地稽核,并在15日内将结果反馈参保地经办机构,同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异地就医人员出院后,就医地经办机构在实地稽核病历时发现违规行为的,核实后按服务协议处理,并将追回的违规费用退回参保地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与就医地经办机构就稽核情况产生争议时,由省医保局协调解决。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市(地)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单独设立异地就医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用于归集核算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资金。异地就医结算账户名称统一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称+异地就医结算账户”。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资金应单独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借用。

第二十二条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在省级及市(地)、县(市)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金作为往来账处理,医疗费支出由参保地核销列支。省医保局根据各市(地)上年异地就医医保基金支付情况核定预付金额度,预付金额度为可支付两个月资金,当年预付金结余可转次年使用。各市(地)可通过预收本级及所辖区(县)异地就医资金等方式实现资金的预付。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参保地医疗保险基金。县(市)、区预付金由市(地)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归集,从市(地)级经办机构结算账户划拨至省级经办机构结算账户中,再由省级经办机构统一缴至省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

异地就医资金按照省级统一清分,省、市(地)两级清算方式按月全额清算。发生异地就医医疗费支出时,先由省级经办机构使用预付金按月清算支付给就医地经办机构,同时通知参保地经办机构据实将资金划拨省级经办机构补足预付金。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市(地)间异地就医资金清算,市(地)级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及所辖区(县)异地就医资金清算。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在收到付款通知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请款材料及相关说明;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经办机构划拨异地就医资金,经办机构在收到异地就医资金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向上级经办机构的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异地就医资金上缴,市(地)级财政部门依据申请将资金拨付至市(地)级经办机构结算账户,市(地)级经办机构再向省级经办机构结算账户划拨,省级经办机构将各地的划拨款汇缴至省级异地就医财政专户。异地就医资金下拨,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申请将资金拨至省级经办机构结算账户,再由省级经办机构分别向各市(地)级经办机构结算账户划拨资金,各级经办机构收到划拨款后应及时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划拨异地就医资金过程中发生的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等费用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预付金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产生的利息归省级所有。异地就医资金在各级经办机构结算账户中留存所产生的利息,年终缴至同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和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预付款项和暂收款项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运行安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把矛盾吸附、化解在当地;经办机构、信息中心要做好组织实施、软件开发及相关培训工作,保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发生的异地就医工作经费不得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市(地)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第19篇:异地急症就医申请报销报告书

异地急症就医申请报销报告书

尊敬的市社保局:

我的父亲***,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到广州探亲期间,出现双眼视力严重下降的症状。于****年*月*日到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诊查。经检查,中医诊断为左眼视衣脱离、脾虚湿泛,西医诊断为左眼视网膜脱离、双眼老年性白内障、高度近视,需立即手术治疗,现申请异地急诊就医,请批准。

此 致

申请人:*** ****年*月*日

第20篇:办理异地就医申请所需材料

关于办理异地就医所需资料的通知

各生育保险参保单位:

为规范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的办理程序,根据沈劳社发〔2005〕55号文件的精神,现将办理异地就医所需提供的资料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应提供的资料:①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②《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③《沈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IC卡》、④《就医手册》、⑤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一孩生育登记单》或《

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⑥引产、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还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长期在外地(派出机构)工作的参保人员,在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上另需加盖派出机构公章。

三、探亲(夫妻两地分居)的外出参保人员另需提供相应资料

1、另需提供的资料:①配偶工作单位开具的《两地分居证明》、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户口簿》原件及配偶本人页复印件、④《房产证》复印件。其它情况需提供的资料:①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供《社区证明》、②配偶户口与居住地不符的需提供居住地的《居住证》、③在亲属家居住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及《社区证明》(配偶户口在居住的亲属家不需提供《社区证明》)、④租房居住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及《社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配偶为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军队政治部开具的《两地分居证明》及《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上述证明资料需加盖出具证明单位的公章

生育保险部

2007年10月8日

异地就医自查报告
《异地就医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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