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第1篇:建设资金使用自查报告
杭锦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
关于2010-2011年财政资金使用的自查报告
杭锦旗审计局:
杭锦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2010年-2011年水利水保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累计拨入财政资金33423.26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608万元,自治区 908万元,市级30827.26万元,旗级80万元。具体建设项目完成及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一、黄河安全防御工程
1、黄河鄂尔多斯段2009年应急防洪工程
黄河鄂尔多斯段2009年应急防洪工程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和要求,全面解决黄河鄂尔多斯段防御安全问题,2009年7月经鄂尔多斯市水务局批复,总概算33304.21万元。2009年 10月项目完成招投标工作,核定中标价26386.78万元,独立费用2571.63万元,计划市旗两级政府以8:2的比例配套投资,截止2011年底工程已基本完工,完成投资 2.62亿元。建设资金市级到位23897万元,旗级配套未到位。
2、黄河鄂尔多斯杭锦旗段标准化堤防风光互补项目工程
2011年市委、市政府安排在我旗奎素至毛不拉孔兑36.05公里高标准堤防进行亮化,并对独贵塔拉黄河大桥两侧各2公里及杭锦淖尔蓄滞洪区5公里共计9公里堤防背水面进行绿化,两项工程总投资4313.7万元。工程于2011年9月份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年底已基本完工,其中36.05公里堤防亮化工程共安装风光互补路灯1055套,完成投资2469.68万元;9公里堤防绿化工程共种植各类灌木20.12万㎡,完成投资1036.43万元。该项目建设资金到位3000万元,路灯项目支付工程款2413.15万元,,绿化项目支付工程款516万元,发生独立费用70万元。
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巴音门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010年经自治区水利厅批复,建设内容有大坝加高培厚、新建溢洪道和输水洞。计划总投资569万元,其中国家投资450万元,自治区补助62万元,市旗两级配套57万元。工程于2011年4月13日完成招投标工作,4月30日开工建设,11月20日全部完工。该项目建设资金已全部到位。现水库已开始蓄水运行,为巴音门肯嘎查近2000亩弃耕地恢复耕种提供灌溉水源。
三、人畜饮水安全工程 2010-2011年我旗共争取实施了锡尼镇乌兰台村、翻身湾村,独贵塔拉镇塔然高勒村、格点盖村,伊和乌素苏木巴音门肯嘎查、阿日善嘎查等10处饮水安全工程,完成投资889 万元,解决8775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工程于7月4日完成招投标工作并开工建设,目前已全部完工并开始供水,工程建设资金有65万元未到位。
四、水土保持治理工程
1、完成格点盖小流域坝系工程,建设淤地坝7座,控制水土流失面积19.89km,总投资501万元,其中国家投资401万元,自治区、市两级财政各配套50万元,工程已全部完工,财政资金200未到位。
2、完成减拉汗小流域综合治理二期工程,采取发展基本农田、大果沙棘造林、沙柳防护林种植,完成新增治理面积1.6km,完成投资63万元,其中国家投资50万元。
3、启动“十大孔兑”治理项目之一的毛不拉孔兑小流域综合治理,2011年实施了沟掌、亚马士和白音森布尔沟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治理措施主要以沙障、旱柳、柠条、羊柴种植为主,2011年下达投资1133.74万元,截止目前共完成投资623.41万元。
四、牧区水利项目
1、2010年牧区水利节水灌溉示范项目于2011年5月底实施完成,建设地点为伊和乌素苏木、锡尼镇,建设节水示范户30户,示范面积1528亩,完成投资155.4万元,其中国家投资100万元,地方及群众自筹55.4万元。2
22、顺利启动自治区实施的“四个千万亩”节水改造工程,其中我旗计划实施:沿河地区大型灌区扩灌26.99万亩,梁外牧区改水地(即新发展水浇地)15.78万亩,现有饲草料基地节水灌溉8.82万亩,中小型灌区节水改造(摩林河灌区)1.2万亩。2011年在伊和乌素苏木和锡尼镇实施1.5万亩节水改造,投资868万元,其中自治区投资355万元,市政府投资360万元,旗政府配套及群众自筹153万元,工程于7月2日完成招投标工作,现已全部完工,财政资金到位555万元。
五、现代农牧业节水灌溉工程
2010-2011我旗共实施喷灌项目7.3万亩,安装喷灌设备275台,其中在呼和木独镇巴音温都尔嘎查宏昌规模化种植区安装大型喷灌3.3万亩,投入财政资金972万元;在伊和乌素苏木和锡尼镇以户为单元实施4万亩。亩均投资1060元(其中设备投资600元,水、电等配套设施460元),累计拨入财政资金1113.85万元。
六、防汛抢险抗旱资金
1、抢险工程
2010-2011我局先后组织对福茂西、毛匠圪旦、芦团、刀图、奎素五处险工险段进行了抢险整治,共完成投资598万元,争取到上级防汛补助资金580万元,及时消除了险情,确保了安全度汛。
2、防旱抗旱资金
2010-2011我旗遭受特大旱灾,全旗有49个嘎查村,1.82万户、5.1万名农牧民,30万亩农作物、1800万亩草牧场、100万头只牲畜和150多万亩林地直接受灾,面对特殊旱情、灾情,我局全力以赴,迅速组织力量抗旱减灾、生产自救、稳定民心,一是争取上级投资200万元,及时购置了抗旱机械及设备;二是争取资金515万元,在伊和乌素和锡尼镇等旱情相对严重的地区,实施了60余处小型应急抗旱工程,确保了群众饮水安全,最大程度地减轻了旱灾损失。
七、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项目
2010—2012年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启动,政府专门成立了旗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水利普查办公室,于2011年1月7日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了专门会议,部署了水利普查工作,共成立了9个普查组,抽掉了148名普查人员,其中水利普查指导员43名,普查员105名,并对普查人员进行了培训,以提高普查人员的水平,确保高质量完成普查工作。目前,水利普查工作结束,并上报市水利普查办。该项工作财政共计拨入经费110万元,主要用于普查培训费、差旅费、普查设备、办公用品购置费及普查人员津贴。
综上所述,2010-2011我局水利建设开展比较顺利,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水利建设各个板块都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政府监督制等管理制度,工程款支付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重大支付实行集体决策制,以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安全和高效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部分财政资金未到位。
主题词:审计 项目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自查 报告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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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运作情况
(一)农村低保资金收支、结余情况
XX年以来,我县农村低保资金收入共计35245.31万元(其中XX年收入12947.65万元,XX年收入17297.66万元,2012年收入5000万元)。支出共计32444.7132万元(其中XX年支出10020.49万元,XX年支出15884.87272万元,2012年支出6539.35048万元 )。由于农村低保实施动态管理,低保对象有进有出,我县低保对象由XX年的173661人减少到现在的158624人,故XX年至现在共结余农村低保金2800.60万元,结余的资金将调整作为即将拨付的2012年第二季度低保金使用(预计2012年第二季度需下拨农低保资金3530.11088万元,待上级匹配的低保金划拨到账后即可下拨到各乡镇)。
(二)自然灾害资金收支、结余情况
XX年以来,我县自然灾害资金收入共计2444万元(其中XX年收入665万元,XX年收入1043万元,2012年收入736万元),支出共计2444万元(其中灾后重建项目资金支出303.7万元,生活补助资金2140.3万元),目前无结余。
二、取得的成效
XX年下拨农村低保资金10020.49万元,让83960户173661人的基本生活得到有力的保障;XX年下拨农村低保金15884.87272万元,保障了82732户169415人的基本生活;2012年下拨第一季度低保金以及临时价格补贴,保障了82732户169415人的基本生活,有效保障了民生,促进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XX年以来,我县共下拨灾后重建项目资金303.7万元,恢复重建因灾倒塌房屋925间,保障了因灾造成房屋受损的532户灾民的基本住房需求,确保灾民住有所居。
三、资金管理使用措施
(一)收支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上级划拨的所有民政涉农资金都由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专款专户专账统一管理。资金使用方面,我局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安排资金。通过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有效避免了资金管理混乱、去向不明问题的发生。
(二)划拨实行封闭运行,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资金划拨工作中,凡涉及具体救助对象的,如低保金,由财政部门按民政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将资金划拨到金融机构,然后由金融机构按人员名单、金额将资金打入到个人账户;救助对象不确定的,如救灾救济资金,由民政部门提出安排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到乡(镇),然后由乡(镇)造册发放后才到财政部门报账。我县的农村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与保障对象实名制管理相结合。只有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低保金花名册的信息与保障对象在银行登记的所有信息一致,银行才能将资金打入个人账户。划拨实行封闭运行,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减少了中间环节,极大减小了资金管理风险,有效提高了资金运行效率。
(三)使用情况公开透明,监督管理落到实处。农低保资金及灾后重建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我局严格以农低保对象花名册和各乡(镇)受灾情况为依据,按照资金分配使用程序划拨资金,并将使用情况在民政局政务公开栏、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各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工作中,我局始终坚持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低保资金及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的督促检查,及时查处涉及农低保金和灾后重建资金使用的违法违纪问题。
四、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农村低保资金以及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的使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由于个别基层干部对农村低保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把握、理解程度不够,将极少的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二是近年来自然灾害频发,救灾资金少,不能满足现阶段救灾救济的要求。
下一步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创新农村低保工作机制,采取“重心前移,服务上门”,进社区、下基层核查农村低保,实施农村低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努力打造“阳光低保”;二是健全民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确保民政涉农资金规范运行。将民政涉农资金的管理使用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制约。坚持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将民政涉农资金的监督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健全机制,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从源头上预防、从根本上纠正、从长远上解决民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上存在的问题;三是强化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出问题追究谁”的原则,加强对民政涉农资金的监督管理;四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我局将在日常工作中采取查看台账、实地查看、走访群众等方式加强对农低保资金和灾后重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以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等形式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确保及早发现并妥善处理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救灾救济资金缺乏的问题,希望上级部门帮助解决救灾救济资金。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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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自查报告
沅江市财政局
2009年9月3日
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专项补贴资金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益政办电【2009】55号)精神,我局对我市2008年度的拨付、使用、管理及绩效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自查,现将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一、补贴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2008年,我市争取的国家专项补贴资金主要有粮食直补资金、农资综合补贴、水稻良种补贴、油菜良种补贴资金、能繁母猪养殖补助资金、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扶持资金、农机具购置补贴、农村公路建设补贴、农村沼气建设财政补助、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贴、农村低保补助、移民无房户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住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贴和小型水库移民困难补贴。各项补贴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如下:
1、粮食直补资金。去年收到益阳市财政局粮食直补资金1020.5万元后,按照农户的原计税面积,按13.5元/亩的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通过乡财网“一卡通”发放到农户手中,全市共发放补贴面积75.5万亩,发放补贴资金1019.9万元,受益农户12.5万户,资金结余0.6万元。
2、农资综合补贴。2008年,收到农资综合补贴资金6092.6万元后,按照80.6元/亩的补贴标准,通过乡财网“一卡通”发放补贴资金6089.2万元,资金结余3.4万元。
3、水稻良种补贴。全市分两个批次发放2008年水稻良种补贴资金1310.2万元(2008年4月,发放第一批资金485万元,2009年3月发放第二批资金825.2万元)。其中,按照10元/亩的标准,发放早稻补贴资金482万元;按照15元/亩的标准,发放中稻补贴资金29.7万元,晚稻补贴资金798.5万元。
4、油菜良种补贴资金。2009年7月,按照10元/亩的标准,根据《沅江市2008-2009年油菜良种补贴资金分配表》,通过“一卡通”发放2008年油菜良种补贴资金381.2万元。
5、能繁母猪养殖补助资金。2009年2月,根据《沅江市2008年能繁母猪补贴发放统计表》,按照100元/头的标准,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将能繁母猪补贴资金222.4万元发放到养殖户手中。
6、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扶持资金。2008年,我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总投资275万元,其中,国家投资220万元,企业自筹55万元,分别由琼湖养殖场、新农山庄养殖场、文明养殖场、又红养殖场、石竹养殖场、三眼塘养殖场、净下湖养殖场、正屈养殖场等八个养殖场进行。
7、农机具购置补贴。去年,我市共完成购机补贴计划142台,补贴金额120万元。其中,购置大中型拖拉机41台, 2 补贴65.1万元;旋耕机45台,补贴3.8万元;收割机55台,补贴50.3万元;插秧机1台,补贴0.8万元。
8、农村公路建设补贴。2008年,我市完成农村公路建设299.3公里,通畅106个行政村,建设资金达4368.35万元,其中,中央和省农村公路建设补贴资金1765万元,市级财政配套786.7万元,乡镇村自筹1816.65万元。
9、农村沼气建设财政补助。我市2008年争取国家农村沼气国债项目资金1832万元,其中,上级财政拨入部分1307.54万元,其它为配套物资527.54万元。自去年7月启动该项目以来,已在全市14个乡镇231个村推广沼气池5266个,受惠农户5266户。
10、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2008年,收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资金2465.22万元,当年实际拨付2571.17万元,其中,拨付沅江市移民局专户1931.85万元,四季红移民后扶直补资金625.45万元,四季红项目资金13.87万元。
11、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去年,收到上级拨付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282万元后,拨付沅江市房产局269.28万元,通过“一卡通”补贴专户12.72万元。
12、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贴。2008年,我市参合人数485293人,中央补助资金1920.53万元,省级补助873.53万元,益阳市补助291.08万元,本级配套291.18万元,全年共筹集资金3861.61万元(含个人缴费10元/人),支出3843万元,每月由合管办申报,财政审核后拨付资金。
3
13、农村低保补贴。去年,上级财政拨入620万元,全年支出596.21万元。
14、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住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2008年,上级拨付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131万元,其中,中央拨付77万元,省级转移支付资金46万元,市级配套资金8万元。该项资金已全部于去年12月拨付到位。
15、其它补助。2008年,上级拨付我市特困移民无房户补助资金34万元、森林生态效益补贴资金19万元,已全部发放。但小型水库移民困难补贴0.39万元因资金过少,下发后易引发纠纷,暂时未发放。
(备注:
3、
4、
5、7项的资金全部是上级财政拨款,资金已全部下发,未结余。)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是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面比较分散,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少,不利于提高资金的整体效益。二是部分项目实施单位在观念上相对落后,在项目的管理上比较粗放,加之缺乏一定的责任心,一些项目单位重申报、轻管理的问题较为突出。三是由于财政资金分口、分部门来源渠道较多,资金管理分散,拼盘项目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每个部门各自为战,缺乏整体规划,部分项目存在前期准备不足,规划、设计深度不够,概算编制粗糙,项目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的整体效益。
三、下一步整改的主要措施
1、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力度。结合沅江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省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规划一批具有竞争能力的项目进行申报。紧紧围绕“工业强市”战略,牢固树立项目强市的意识,把抓发展真正体现在抓项目建设上。
2、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对财政支农资金进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通过民办公助、以奖代补、以物抵资、先建后补、财政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农民“互动”,形成在财政投入的带动下,主要依靠农民群众自己投工投资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机制。吸引和调动信贷资金、金融资金及社会各方面资金增加对生态小康新村建设的投入,创新资金整合方式,坚持以项目带动、以产业带动、以区域带动等方式实施支农资金整合。
3、完善项目资金监管机制。一方面按照《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围绕预算分配权、资金拨付权、行政审批权等关键环节和岗位加强内部监管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分配和财政审批程序合法、办法科学、结果公正;另一方面切实强化外部监管,当前特别是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问题,搞好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做到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检查验收、跟踪问效,杜绝挤占、挪用,随意调整项目资金,确保资金不折不扣地落实到项目上。逐步实现项目资金的安排与监督职能分离、责任明确和相互制约的新机制,使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5 监督、考评走上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
4、建立项目绩效评价机制。确定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明确各投资主体的职责、权力和利益,合理界定绩效目标与各投资主体的配比关系,把资金集中用于管理规范、效果明显地区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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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自查报告
接到局转发的由省政府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资金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经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成立了自纠自查领导小组,对单位资金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1、单位内控制度建立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其内容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
2、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各项财经管理规定、办法。
(二)、资金管理执行方面.
1、收入方面: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单位的各项收入做到应收尽收,所有收入均纳入单位财务帐簿,无私设帐外帐及“小金库”现象。
2、支出方面
所有资金支出均履行了严格审批手续,所有支出都填写费用报销单,有相关的经办员签字,并经财务科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不存在挤占、挪用、行为。
基本支出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及规定,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单位津补贴、奖金和福利均按照国家或地方的规定发放,无滥发奖金、补贴或福利现象。
项目支出均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以及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无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扩大支出范围现象。所有项目支出均合法合规。
(三)、资金安全管理方面
1、现金的管理:现金的使用范围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职工工资、奖金的发放采取银行代发。月末出纳的银行日记账与会计的账务相核对,会计的账务必须与银行和财政的相核对,确认无误后结账。
考虑到房管员收房租都是采取上门收取现金的形式,为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财务科和银行、财政协调后,住户在银行办理租金代扣存折。每月房租由银行实行批扣。
2、财务岗位职责分工明确,明确了出纳,作帐会计、审核会计、收费岗的职责权限,使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以明确责任,防止舞弊,各项业务事项得以有序进行
3、银行帐户管理方面:现有账户按照要求管理使用,对账制度每月末认真落实。
4、票据有专人管理,负责票据的收、发台帐登记工作。
5、财务印章管理: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章由科长负责保管,财务印章保存在安全地方,并且经常检查,非保管人员不得使用,非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携章外出。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严禁财务印章外借。 6.银行印鉴和空白凭证的管理:银行印鉴和空白凭证没有同一人保管。
7、严格实行了责任追究:财务人员对工作应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严守职业道德。因粗心、过失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追回并承担相应费用,无法追回造成的全部资金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四)、会计核算方面
会计帐簿均按规定设置,不存在法律规定应建帐而没有建帐,不对帐,帐目严重混乱现象。
总之,此次自查,单位领导高度重视,通过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资金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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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自查报告
接到总部转发的xxx集团《关于加强资金管控确保资金安全的通知》(xxxx财字[2013]4号)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经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成立了自纠自查领导小组,对单位资金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1、单位内控制度建立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其内容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
2、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各项财经管理规定、办法。
二、资金管理执行方面
1、收入方面:收入方面全部缴入结算资金账户
单位的各项收入做到应收尽收,所有收入均纳入财务账簿,无私设帐外及“小金库”现象。
2、所有资金支出均履行了严格的审批手续,所有支出都填写费用报销单,有相关的经办人员签字,并经财务部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付款,不存在挤占、挪用行为。
基本支出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及规定,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单位津补贴、奖金和福利均按照国家或地方及集团公司公司规定发放,无滥发奖金、补贴或福利现象。
项目支出均按照批准的项目及用途以及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无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扩大支出范围现象,所有项目支出均合法合规。
三、资金安全管理方面:
1、现金的管理:现金的使用范围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职工工资、奖金的发放采取银行代发,月末出纳的银行日记账与会计的账务相核对,确认无误后结账。
2、财务岗位职责分工明确,明确了出纳、记账、审核等会计的职责权限,使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以明确责任,防止舞弊,各项业务事项得以有序进行。
3、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现有账户按照要求管理使用,对账制度每月末认真落实。
4、票据有专人管理,负责票据的收、发台账登记工作。
5、财务印章管理: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分别由二位副经理负责保管,非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携章外出,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严禁财务章外借。
6、银行印签和空白凭证的管理:银行印签和空白凭证没有同一人保管。
7、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财务人员对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严守职业道德。因粗心、过失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无法追回造成的全部资金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总之此次自查,单位领导高度重视,通过自查,自纠,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资金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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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
1 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田水利建设,主要用于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含“五小水利”、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及配套机耕道、农业灌排电力设施、灌溉计量设施建设。
(二)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主要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建设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及中小河流重点县的水系综合整治。
(四)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主要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六)淤地坝治理,主要用于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
(七)河湖水系连通项目,主要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
2 工程建设等。
(八)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主要用于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等水资源节约与保护。
(九)山洪灾害防治,主要用于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等。
(十)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主要用于补助农田水利设施和县级及以下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等。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费用上限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确定,省、市两级不得在水利发展资金中提取上述费用。
水利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中央基建投资已安排资金的水利项目。
第五条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水利中长期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编制水利发展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六条 水利部汇总编制完成的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
3 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商财政部同意后印发实施。地方水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七条 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分配水利发展资金时,主要采取因素法。对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水利建设任务较少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采取定额补助。因素法的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目标任务(权重50%),以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通过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分省任务量(或投资额)测算。
(二)政策倾斜(权重20%),以全国贫困县、革命老区县(含中央苏区县)、民族县、边境县个数为依据。
(三)绩效因素(权重30%),以国务院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财政部、水利部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监督检查结果和预算执行进度等为依据。
省级对市级或县级分配水利发展资金的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自行确定。
第八条 财政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水利发展资金预计数和工作清单初步安排情况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水利部、省级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
4 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印发下达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文件,将水利发展资金正式预算、工作清单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批复区域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评价依据,同时抄送水利部、省级水利部门和当地专员办。
工作清单主要包括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出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对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任务或试点项目,可明确资金额度。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水利部门依据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等分解下达预算,在优先保证完成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任务、试点项目和工作清单确定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统筹安排各支出方向的资金额度;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形成的全省绩效目标、分支出方向资金安排情况报财政部、水利部,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专员办督促地方财政、水利部门分解下达预算,审核区域绩效目标,并在收到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抄送的区域绩效目标的20日内,将区域绩效目标审核意见报财政部。
第九条 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取竞争立项、建立健全项目库等方式,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5 第十条 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具体办法由地方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按照财政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有关规定,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统筹整合。分配给贫困县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水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加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财政部应当将水利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
6 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都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检查。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监管工作。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六条 水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水利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重点明确省级及以下的部门职责、支出范围、资金分配、支付管理、绩效管理、资金整合、机制创新、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抄送财政部、水利部及当地专员办。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江河湖
7 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1号)、《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5〕226号)、《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4〕1号)、《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574 号)、《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436号)、《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19号 )同时废止。
8
推荐第7篇:资金使用及管理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但懋相
一、资金稽察的必要性
要了解资金稽察的必要性,首先要明确工程建设稽察的必要性。
2004年7月19日,国调办张基尧主任在南水北调办工程建设稽察专家首期培训班开班典礼的讲话中指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稽察工作是依法行政的需要、是规范市场的需要、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这三个需要从宏观上阐明了工程建设稽察工作的必要性,具体讲就是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工程建设的进度和工程建设资金的安全,所以,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稽察。资金使用与管理在工程建设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作用。国调办领导多次强调,资金使用与管理是工程建设稽察的三大重点之
一、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的安全是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稽察工作的重要任务。由此可见,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稽察是极其必要的,十分重要的。
二、资金稽察的依据
资金稽察的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总的依据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
1 二是专业依据有:《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国调办工程基金筹资和使用管理办法》、《国调办财务管理办法》等。
三、资金稽察的主要内容
资金使用管理贯穿在整个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之中,因此,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稽察实际上是对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整个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检查。《国家重大项目稽察办法》和《南水北调工程稽察办法》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稽察内容做了规定,南水北调办将资金稽察内容汇编成稽察工作手册,概括起来有六个方面:
(一)会计机构设臵及会计人员配备
会计机构设臵及会计人员的配备,主要检查被稽察单位是否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臵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的上岗资质、任职条件、人员分工、财务印鉴保管等是否符合会计基础规范的要求。从总体评价会计机构的设臵及会计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二)内部财会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
2 内部财会管理制度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和保证,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都应根据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能满足工程建设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制度或办法,使本单位的财会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询,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行。
主要检查被稽察单位是否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内部财务制度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账务处理程序、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凭证管理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与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等十二项。从实际出发,一个单位要把这些制度全部建立起来是不现实的,也没有必要,重点要看被稽查单位所建立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需要。
(三)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整个财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会计核算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会计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对会计核算的稽察,主要检查被稽察单位是否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臵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户、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同时,按照会计基础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被稽
3 查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
(四)资金到位及使用
资金到位及使用是资金稽察的重点,也是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重点。
首先,要根据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及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下拨资金计划,稽察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看是否与下拨资金一致,是否与投资完成相适应,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
其次,资金来源的构成与投资计划是否一致。 第三,稽察资金到位后,是否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稽察:①要审核投资完成,包括: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②审核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递延资产;③审核往来账款:包括各种往来款项。重点是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④审核结存资金:包括银行存款和现金。
最后,将资金使用的总和与结存资金相加等于资金来源,说明我们的审查没有漏项。在审核中要认真细致,对
4 每一项支出要弄清它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价款结算,主要稽察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时间和手续,向承包商结算、支付工程进度款、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有无计划外、合同外的项目、有无提高或降低合同单价的情况。
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手续包括:承包商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现场管理部门审查→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合同管理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审核→单位领导签批→承包商提供发票→财务部门办理支付。
(六)执行财经法规,遵守财经纪律
主要稽察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是否有截留、挪用、转移工程建设资金的情况;是否有公款私存、公款私分和私设小金库的情况;是否有虚列成本费用、虚报冒领的情况;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搞计划外项目的情况;是否有偷漏税金的情况;是否有其他经济违纪行为。
四、资金稽察程序
资金稽察程序寓于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程序之中,但因资金使用与管理有其特殊性,应在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程序基础上,更加细化,更具有操作性,经过几年实践,我总结出资金稽察程序是:
(一)在稽察专家组召开工程项目稽察专家会议后,制定资金稽察实施计划。
每一次工程项目稽察实施前监督司或监管中心都要召开稽察专家组会议,宣布稽察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稽察任务,时间、分工及要求,根据稽察专家组长分配的任务及时间要求,制定资金稽察的实施计划,对资金稽察作出详细的安排。
(二)在听取工程建设情况汇报,现场查勘结束后,与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见面,提出具体要求。
1、按照资金稽察内容的六个方面提供书面材料。
2、填写5张表格作为书面材料的补充(表格式样附后供参考)。
A.资金稽察附表1:会计机构设臵及会计人员情况表
6 B.资金稽察附表2:内部财会制度情况表 C.资金稽察附表3:工程价款结算情况表 D.资金稽察附表4:往来账款明细情况表 E.资金稽察附表5:银行账户情况表
3、要求被稽察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
A.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年度投资计划、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或协议。
B.内部管理制度、办法或规定。
C.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 D.其他管理监督部门如:财务、审计、税收、稽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出具的与财务有关的检查、审计、稽察等报告。
(三)实施稽察
1、审查账表和凭证:要重点审查会计账簿与会计报表是否相符,审查投资完成中工程价款结算的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审查待摊投资中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的标准、依据、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审查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可信。在查阅账表和凭证中,对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
2、对已记录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向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对已核实的问题进行取证。
3、编写稽察工作底稿,并附上取证材料,一般一事一稿。
4、核实账表与被查单位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数据,作为编写稽察报告的依据。
5、编写资金稽察专项报告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要真实、全面反映被稽察单位的会计机构设臵及人员配备、内部财会制度建立与执行、会计核算、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价款结算的情况,并给于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部分存在问题:要事实清楚、有理有据,说明不符合哪个制度和办法的规定。
第三部分整改意见和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符合实际的整改意见及建议。
(四)整理资料、编写目录、移交归档
五、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五年多来 ,我先后参加了国调办组织的对项目法人或
8 建设单位的多项工程建设项目稽查复查工作,在资金稽查中,尚未发现建设资金被截留、挪用、转移的情况,也未发现严重的经济违法违纪行为,但也发现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会计机构及人员配备方面的问题
通过几年的稽察,未发现会计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情况,只发现个别单位在综合部门配备财会人员,但未明确主管会计,致使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只有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签字,没有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签字的现象,还发现有6名财会人员没有从业资格证书,不符合《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问题
通过稽察了解到绝大多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比较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控制基本上都比较健全、有效。但也发现个别单位没有制定会计核算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还有的单位某些内部控制制度尚需修改、补充和完善。
比如,有一个单位制定的费用开支管理办法,对差旅费补助规定为:正式职工每人每天按80元计发、聘用人员另行规定。经落实,该单位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聘用人
9 员的差旅费补助是正式职工的一半。在同一制度中又规定了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审批程序。但对开支标准又另行规定。后经查实,另下发文件规定了以“桌”为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开支管理办法。这个单位还制定了借款管理办法,其中有一条规定“私人借款,最多不超过两个月”,显然与国家的财务制度相违背。
以上两个制度都需要修改、补充和完善。
还有一个单位在调整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审批权限时,改变国家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程序。
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正确程序是:承包商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现场项目部审查→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工程部门审签→计划合同部门审签→财务部门复审→单位领导审批→承包商提供发票→财务部门支付。这个单位下发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审批权限调整后,只有现场项目部审批,和项目法人财务部复审。将项目法人的工程部门、合同部门和单位领导审签、审批程序都精简了,以现场项目部替代了项目法人的三个程序。
在制度的执行上发现,有一个单位的职工出差期间,即享受每人每天80元的出差补助费,同时又享受每人每天60元的工地补助,显然不符合规定。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方面的问题
1、资金到位不及时,影响工程建设
在今年的一个工程项目稽察中发现,截至稽察时已完成工程投资7亿多元,而资金到位只有5亿多元,建设单位不得不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动用一部分其他项目的工程款,二是向银行贷部分款,筹集资金,以解燃眉之急,使工程建设得以正常进行。
2、开设银行账户不符合财政部的规定
如有的单位同时在两个银行开设账户;有的单位有两个工程项目,分别在民生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又在中国银行开设备用金账户;还有的单位在多家银行开设多个账户。
3、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挪用南水北调工程银行贷款指标
稽查中发现:有一个稽查项目与相连的挡水闸工程属于地方配套项目,投资2775万元,因为地方项目投资尚未下达,资金不到位,就动用南水北调工程银行贷款指标,从银行贷款2100万元,用于该工程项目的建设,至2007年9月30日我们稽查时,地方政府只下达1000万元投资计划,并拨付资金归还了部分贷款。还有1100万元尚未归还,不符合南水北 11 调资金管理的规定。
4、支付征地款依据不足
在一次稽查中发现:有个单位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正式签订征地合同的情况下,只凭一张进区协议,支付征地款774万元,列其他应收款挂账,不符合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
5、现金管理与使用
稽察中发现在现金管理与使用方面存在两个问题: (1)超限额是使用现金支付货款,有一个单位在同一商场、同一时间购买货物一批,一次以现金支付3万元多元的货款。
(2)借款条顶替库存现金,在稽察中发现一个单位的保险柜里有17张借款条,金额达7.16万元,另一个单位的保险柜里有5张借款条,金额1.51万元,借款用途是食堂借采购款,为单位垫付购货款,为职工垫付伙食费,少量的职工出差借款等。
以上问题不符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是违纪行为,应引起大家的关注。
6、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严重
稽查发现,所有稽查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与工程项目完成的投资比例计算,普遍存在严重超支现象,如有一个单位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初设概算批准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为4600万元,建设期为66个月,至稽查时已开工建设35个月,支出建设单位管理费6132万元,已经超支33%。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初设概算偏低的因素,又有物价上涨,各种费用升高的问题,还有单位管理不严、开支失控的原因。对此问题,我们没有更多的追究,建议要加强管理,控制支出,做到开支有依据、有标准、有审批、手续完备,使建设单位管理费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
(四)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通过稽察发现,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多,也很普遍,下面我从六个方面进行介绍:
1、工程投资核算
从稽查项目看,工程投资的核算不够规范,特别是对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费划分不清。如有的建设单位将自行购臵,自行使用的办公用固定资产、用具器具等本应在待摊投资建设管理费核算,却列入了其
13 他投资核算;有的单位将结算支付给施工单位的临时设施包干费、进场费、退场费等,本应在待摊投资的临时设施费核算,却列在建安工程投资的临时工程核算;有的项目法人,将“预付设备款”列报设备投资,而有的项目法人将已基本安装完成的设备不列报设备投资,仍在“预付设备款”挂账,影响了设备投资的完成。
2、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
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存在的问题比较普遍,主要有: (1)2005年以前稽查的项目,各单位所购的固定资产基本上都未按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
(2)2006年以后稽查的项目,各单位所购臵的固定资产基本上都按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但会计核算方法有所不同,有的单位购入报账时先列报待摊投资,然后再通过交付使用财产,列固定资产管理核算;有的单位在购入报账时未通过待摊投资,而是直接列固定资产管理核算。这两种方法各有各的道理,但第二种方法不符合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3)有相当多的单位,在购入固定资产时,没有验收手续,在使用时没有领用手续,管理部门没有规范的固定资产台账,还有的存在固定资产实物与固定资产账不相符
14 的现象。
(4)概算外购臵固定资产,在稽查一个工程项目时发现,该工程为改造项目,国家发改委在审批初设概算时,没有审批建设单位开办费,也就没有交通工具(汽车)购臵费,但该建设单位在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分别购臵了价值41万元和26万元的汽车各一辆,在改造项目建设成本中列支,不符合初设概算的批复。
(5)个别单位将购臵的固定资产价值,一次计提折旧列入建设成本,使固定资产净值为零,不符基本建设会计的规定。
以上这些做法不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核算的规定。
3、工资管理核算
工资管理和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是比较普遍的,主要是:
(1)有的建设单位将应列入应付工资总额的加班费和各类补助费,未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也未计提工资附加费,而是直接列报待摊投资。
(2)有的单位将不应列入应付工资核算的返还原单位借调人员工资,列入了应付工资核算,并计提工资附加费,
15 既加大了工资总额,又虚增了工程建设成本。
(3)返还借调人员工资时,未与借调单位签订借调人员合同,缺乏返还工资结算依据。对已经发生的,但还没有返还给借调单位的工资费用,到年终结账时未预提计入当年成本,造成当年成本不实。
(4)有的单位制定的工资标准、施工补助及各类工资性津贴未履行报批手续。
以上这些,都不符合工资管理和核算的规定。
4、“预付工程款”和“预付设备款”核算
有的单位将“预付设备款”在“预付工程款”科目核算,有的单位将“预付设备款”直接列报设备投资,这两种核算办法都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预付工程款”是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用款,要在以后的结算工程进度款中分次扣回,因此在“预付工程款”科目中设臵明细科目核算。
“预付设备款”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制造厂家的设备制造费用,分首付款和进度款,它是不能扣回的应支付给制造商的设备款项。因此,会计制度要求列入“应付器材款”科目核算,但又属于预付款性质,在编制会计报表
16 时,要求在“预付设备款项”反映。
5、结算工程价款核算
有的单位在结算工程价款时,未通过“应付工程款”科目核算,而是直接支付给承包单位。 “应付工程款”科目,贷方反映结算总额,借方反映支付总额,余额反映已结算未支付总额。如果,结算工程款不通过“应付工程款”科目核算,就不能提供工程价款的结算总额、支付总额、和已结算未支付金额这些重要的会计信息。
6、会计基础工作
(1)账簿扉页不按规定填写经办人、主管会计、财务负责人等。
(2)现金、银行日记账采用打印的活页账,未使用订本式账簿。
(3)有的付款依据凭收据报账,没有正式发票,特别是支付房屋租赁费,没有发票的情况较为普遍。
(4)有的记账凭证只有制证人、没有审核、记账、主管签字。
(5)有的会计资料,特别是记账凭证未及时整理装订 17 归档。
(6)有的单位的账簿未贴印花税,有的贴了印花税未注销。
以上这些问题,是自己在稽察过程中发现,总结归纳的,供大家参考,错误难免,请批评指正。
但懋相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推荐第8篇:资金使用计划管理
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合理、有效运用公司现有资源,特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申报流程,具体事宜如下:
一、要求:
1、资金计划类别:以月为单位编制。
2、申报部门:行政部、财务部、销售部、矿山。
3、审批:总经理。
4、收集、反馈信息职能部门:财务部。
5、提交日期:
每月25号前提交次月资金计划。
6、反馈期限:
次月2号以前。
7、申报人:
(1)、日常费用,如办公费、低值易耗品,租赁、水电、差旅费,由行政部进行申报。
(2)、当公司有改造、在建、购置或其他临时性大额支出,由经办人或负责人申报。
(3)、销售费用如运输费、应酬费等由销售部门申报
(4)、工资、税务支出等由财务部申报
(5)、矿山所有支出由矿山负责人申报。
申报具体表格见《资金计划及使用表》
二、流程:
1、各申报人申报,由财务部汇总
2、总经理审批,按实际审批执行,并有财务部反馈给各部门结果。
3、计划外的或者超标资金需求需取得总经理的特别审批。
4、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付款申请,经财务部、总经理批准后予以支付,财务优先保证计
划内资金及急需资金需求。
5、财务部登记实际使用情况,并定期反馈。
2011-7-15
制表:财务经理:总经理/公司负责人:
推荐第9篇:水利资金管理的工作总结
按照省财政厅、水利厅提高水利资金管理活动的通知和市财政局、水利局咸财农业[2014]9号文件精神,我县对近年来执行的水利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认真全面清查和完善提高,现就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县财政局高度重视水利资金管理提高年活动各项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开展“水利资金管理提高年”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以“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强化管理、提高效益”为主题,按照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科学制定活动方案,成立了以县财政局、水利局领导为组长的“水利资金管理提高年”活动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水利资金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从水利财政资金的预算编制、分配下达、拨付执行、绩效考评、监督管理等全过程入手,实施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初步建立起了科学合理、层次清晰、规范有效、覆盖全面的水利资金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全县“水利资金管理提高年”活动取得实效。
二、建立健全机制,进一步强化水利资金和水利工程管理
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检查中,我们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及时进行整改。并对相关制度、规定和办法进行了梳理,修订,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机制。建立了水利资金“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成立了由主管县长任组长,财政、水利、发改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重点水利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县水利局局长、县财政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正副主任,内设工程组、质检组、财务组,分别负责工程建设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及财务管理工作。为项目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对水利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摸查。重点对2012年以来我县实施水利重点项目建设过程的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一个项目一套制度,对于已竣工验收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及时进行了清理,查漏补缺,完善了重点县项目、农村安全饮水、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县城供水、煤油气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坡耕地、口粮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强化制度在资金管理中的约束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利建设管理和资金监管工作。
三是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和资金监管。在第四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中,与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了《XX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资金报帐管理办法》、《XX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报帐流程》、《XX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操作规程(暂行)》、《XX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X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工程后期运行管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建立完善了项目法人代表岗位制度、技术负责人岗位制度、财务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法人各内设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县级报帐制,县财政局设立重点建设项目县级财政报账专户,保证“专项专户,专账核算”。财政局和水利局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水利局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财政局负责工程资金的筹措、审核拨付,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在资金支付上,工程款按承包人申报、监理工程师审核、项目法人审批,承包人提供完税发票的程序支付,支付全部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结算,积极接受审计部门监督。财政部门人员定期不定期深入工程第一线,核查工程进度,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县财政局对水利重点建设项目支出投入采取目标计划管理、定期分析通报、重点跟踪督促等机制,加强财政支出情况分析,完善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机制。
四是狠抓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立政府部门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企业保证的质量管理体系,使业主、监理和施工企业之间任务明确、责任清晰,相互监督,又相互制约。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工程进度督查,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拨付。严把工程质量关,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等四项管理制度。
五是加强工程管护,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不同工程类型,采取不同方式,落实管护责任,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明晰所有权和管理使用权。通过财政资金支持,建立完善基层水利管理服务体系,强化基层水利工程管护,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巩固活动成果
近年来,我县水利建设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在水利资金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做好水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工程安全、干部安全尤为重要。“十二五”期间,我们要继续积极争取中、省水利资金,加大县级财政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全县水利年均投入比持续稳定增长。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财政部门主动参与水利项目的考察、论证,建好水利项目储备库。紧密联系并配合水利部门,争取上级水利专项资金。
2、县财政及时足额落实上级下达的各类水利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3、整合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专项资金,落实水利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各类水利项目资金。
4、加强资金精细化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县城供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等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加快建立健全水利资金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水利资金管理水平。
推荐第10篇:乡镇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自查报告
乡镇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自查报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镇支农资金管理,全面提升支农资金的监管,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澂财农4号《关于全面开展支农资金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和8月13日县财政局召开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安全检查的会议精神,在镇党委、政府的精心组织安排下,我所组织业务人员对我镇支农资金的来源、性质、使用
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及1-7月,上级财政部门共拨入我镇财政支农资金249.8万元。其中:公路修复补助款0.7万元,农田水利工程补助资金2万元,农业生产救灾恢复资金40万元,沼气建设补助经费0.7万元,标准化养殖补助经费0.7万元,扶贫款50.4万元,退耕还林资金149.5万元,对种粮农户补贴资金8.1万元,油菜种植补贴2.2万元。镇财政共兑付财政支农资金249.8万元。其具体情况如下:(来源:好范文 http://www.daodoc.com/)
一、退耕还林资金和对种粮农民补助资金。
退耕还林资金10.6万元,退耕还林资金138.9万元对种粮农民粮食直补资金8.1万元,油菜种植补助资金2.2万元,共计159.8万元.均已全部兑现到户。粮食直补和退耕还林资金全部实行“一折通”方式发放,切实做到了“五个到户”和“六个不准”。
二、农业救灾恢复资金。
财政局拨给我镇农业救灾恢复资金40万元,我镇实际支付农业救灾资金40万元,对农业救灾资金,镇领导深入农户和受灾现场,按受灾程度,经研究以不同的标准把救灾资金解决到各受灾户,减少受灾群众的损失。
三、村道公路建设补助资金。
上级财政拨给我镇村道公路建设补助资金0.7万元,我镇按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标准按时、全额将此项资金支付给各村,并监督各村资金使用情况,确保真正用于村道路建设。
四、扶贫资金使用情况
至拨入我镇财政扶贫资金共50.4万元。其中:
1、拨入整村推进扶贫资金29.4万元(其中:潭14.7万元,铺14.7万元);
2、拨入整村推进扶贫资金21万元(其中:潭10.5万元,塘10.5万元);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所规定的项目计划进行实施,每一次项目资金的拨付均由镇长进行具体安排部署,均成立了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各部门之间做到分工到位,责任明确,同时均成立了项目监督小组,对项目的计划、实施和资金拨付进行全面监督。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坚持做到:①按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②未改变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③及时拨付扶贫资金,履行项目报帐。
2、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坚持做到:①遵守扶贫资金分配、拨付、审批程序等制度;②依法设置会计账薄、填制会计凭证;③资金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不挤占、不挪用、不截留扶贫资金。
五、整改意见及建议
我镇严格按照财经制度管理、使用财政支农资金。没有截留、挤占、挪用现象,目前镇财政对支农资金管理的簿弱环节在于对支农资金使用的监管。针对这一簿弱环节,九村镇财政所将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针对性防范措施,及时纠正,坚决堵塞漏洞,防微杜渐,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力度,重点把好支农资金使用的最后一道关口,确保财政支农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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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镇支农资金管理,全面提升支农资金的监管,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澂财农4号《关于全面开展支农资金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和8月13日县财政局召开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安全检查的会议精神,在镇党委、政府的精心组织安排下,我所组织业务人员对我镇支农资金的来源、性质、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退耕还林资金和对种粮农民补助资金。
退耕还林资金10.6万元,退耕还林资金138.9万元对种粮农民粮食直补资金8.1万元,油菜种植补助资金2.2万元,共计159.8万元.均已全部兑现到户。粮食直补和退耕还林资金全部实行“一折通”方式发放,切实做到了“五个到户”和“六个不准”。
二、农业救灾恢复资金。
财政局拨给我镇农业救灾恢复资金40万元,我镇实际支付农业救灾资金40万元,对农业救灾资金,镇领导深入农户和受灾现场,按受灾程度,经研究以不同的标准把救灾资金解决到各受灾户,减少受灾群众的损失。
三、村道公路建设补助资金。
上级财政拨给我镇村道公路建设补助资金0.7万元,我镇按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标准按时、全额将此项资金支付给各村,并监督各村资金使用情况,确保真正用于村道路建设。
四、扶贫资金使用情况
至拨入我镇财政扶贫资金共50.4万元。其中:
1、拨入整村推进扶贫资金29.4万元(其中:潭14.7万元,铺14.7万元);
2、拨入整村推进扶贫资金21万元(其中:潭10.5万元,塘10.5万元);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所规定的项目计划进行实施,每一次项目资金的拨付均由镇长进行具体安排部署,均成立了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各部门之间做到分工到位,责任明确,同时均成立了项目监督小组,对项目的计划、实施和资金拨付进行全面监督。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坚持做到:①按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②未改变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③及时拨付扶贫资金,履行项目报帐。
2、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坚持做到:①遵守扶贫资金分配、拨付、审批程序等制度;②依法设置会计账薄、填制会计凭证;③资金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不挤占、不挪用、不截留扶贫资金。
五、整改意见及建议
我镇严格按照财经制度管理、使用财政支农资金。没有截留、挤占、挪用现象,目前镇财政对支农资金管理的簿弱环节在于对支农资金使用的监管。针对这一簿弱环节,九村镇财政所将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针对性防范措施,及时纠正,坚决堵塞漏洞,防微杜渐,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力度,重点把好支农资金使用的最后一道关口,确保财政支农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12篇:资金管理自查报告(推荐)
资金管理自查报告
接到总部转发的xx集团《关于加强资金管控确保资金安全的通知》(xx财字[2013]4号)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经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成立了自纠自查领导小组,对单位资金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1、单位内控制度建立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其内容符合现
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
2、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各项财经管理规定、办法。
二、资金管理执行方面
1、收入方面:收入方面全部缴入结算资金账户
单位的各项收入做到应收尽收,所有收入均纳入财务账簿,无私设帐外及“小金库”现象。
2、所有资金支出均履行了严格的审批手续,所有支出都填
写费用报销单,有相关的经办人员签字,并经财务部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付款,不存在挤占、挪用行为。 基本支出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及规定,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单位津补贴、奖金和福利均按照国家或地方及集团公司公司规定发放,无滥发奖金、补贴或福利现象。
项目支出均按照批准的项目及用途以及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无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扩大支出范围现象,所有
项目支出均合法合规。
三、资金安全管理方面:
1、现金的管理:现金的使用范围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职工工资、奖金的发放采取银行代发,月末出纳的银行日记账与会计的账务相核对,确认无误后结账。
2、财务岗位职责分工明确,明确了出纳、记账、审核等会
计的职责权限,使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以明确责任,防止舞弊,各项业务事项得以有序进行。
3、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现有账户按照要求管理使用,对账
制度每月末认真落实。
4、票据有专人管理,负责票据的收、发台账登记工作。
5、财务印章管理: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分别由二位副经理
负责保管,非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携章外出,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严禁财务章外借。
6、银行印签和空白凭证的管理:银行印签和空白凭证没有
同一人保管。
7、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财务人员对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
苟,严守职业道德。因粗心、过失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无法追回造成的全部资金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总之此次自查,单位领导高度重视,通过自查,自纠,
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资金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篇二:2012年资金安全管理自查工作+报告(模板) 山西省电力公司送变电工程公司
电网检修公司线路二工区
2012年资金安全管理自查工作报告
一、本单位及所属机构资金管理现状
为了加强我工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深化财务集约化管理工作方案》,结合我工区实际制定了相关制度,首先出纳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存取和保管业务;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资科保险柜由出纳保管和使用,用以保存现金,保险柜不得存放私人物品;同一财务人员不得全过程办理资金收支业务;会计人员要对与货币资金支付相关的业务进行审核,每日要对收付款凭证进行稽核。
其次经办人(借款人或报销人)需按照公司相关要求,填制相关表单。会计人员对批准后的借款或报销等申请表进行复核,复核申请支付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等是否合规、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复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出纳依据经会计人员复核的支付记账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收支手续,经办人(借款人或报销人)在相关单据上签字确认后,出纳要及时登记相关账簿。
二、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1、成立了资金安全管理自查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了以我工区主任张善和为组长,财务人员为成员的
资金安全管理自查领导小组,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收到实效。
2、自查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资金管理制度》《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财务印章管理》《财务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
2)财务票据专人管理,建立台账。
3)财务机构职能职责和岗位设置明确、完善。岗位与岗位之间形成相互协调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
4)监督检查机制健全。
(二)财务管理
1)严格按照国家电网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和管理。
2现金按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无违规开设小金库现象。坚持每月对账制度落实有效。
三、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1制度管理方面,存在人员岗位设置不够健全;2票据管理方面,存在不合规票据的问题,有收据和第三方发票。
四、截至报告期已经整改的情况
制度管理方面各部门已经加强对合同收入的管理,设立了专人专岗催收应收等未达账项,确保合同资金及时入账。
五.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1、下一步整改计划
对于票据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不合规票据,我工区将要求对方企业尽快开具发票和换票
2、进一步加强资金安全健全规范管理的建议:
(一)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夯实资金安全管理的基础 一是财务人员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断更新和丰富财经知识,及时了解和掌握新财税法规,有效规避资金管理风险。二是及时分析和探讨资金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优化资金管理方式,促进资金管理效益的最大化。三是强化法规意识,严格按照财税法规和制度对资金实施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
(二)抓住工作重点,控制资金管理流程
一是控制决策过程,强化资金的全方位管理。二是监督资金的消耗过程,强化关键环节管理。三是制约资金的流转过程,强化全封闭管理。
单 位:(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篇三:资金管理自查报告
资金管理自查报告
接到总部转发的山东能源集团《关于加强资金管控确保资金安全的通知》(山东能源财字[2013]4号)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经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成立了自纠自查领导小组,对单位资金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1、单位内控制度建立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其内容符合现
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
2、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各项财经管理规定、办法。
二、资金管理执行方面
1、收入方面:收入方面全部缴入结算资金账户
单位的各项收入做到应收尽收,所有收入均纳入财务账簿,无私设帐外及“小金库”现象。
2、所有资金支出均履行了严格的审批手续,所有支出都填
写费用报销单,有相关的经办人员签字,并经财务部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付款,不存在挤占、挪用行为。 基本支出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及规定,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单位津补贴、奖金和福利均按照国家或地方及集团公司公司规定发放,无滥发奖金、补贴或福利现象。
项目支出均按照批准的项目及用途以及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无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扩大支出范围现象,所有
项目支出均合法合规。
三、资金安全管理方面:
1、现金的管理:现金的使用范围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职工工资、奖金的发放采取银行代发,月末出纳的银行日记账与会计的账务相核对,确认无误后结账。
2、财务岗位职责分工明确,明确了出纳、记账、审核等会
计的职责权限,使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以明确责任,防止舞弊,各项业务事项得以有序进行。
3、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现有账户按照要求管理使用,对账
制度每月末认真落实。
4、票据有专人管理,负责票据的收、发台账登记工作。
5、财务印章管理: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分别由二位副经理
负责保管,非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携章外出,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严禁财务章外借。
6、银行印签和空白凭证的管理:银行印签和空白凭证没有
同一人保管。
7、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财务人员对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
苟,严守职业道德。因粗心、过失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无法追回造成的全部资金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总之此次自查,单位领导高度重视,通过自查,自纠,
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资金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篇四:资金基础管理自查报告
资金基础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关于**的通知》的要求,分公司成立了由财务部资金管理岗、成本费用核算岗和各区县分公司稽核岗等6人组成的资金基础管理自查小组。自查小组于***至***对公司的资金基础管理进行了自查。重点在资金实物管理、银行账户(含个人存折)管理、支付管理、营收资金管理和“小金库”治理5个方面进行自查,各方面的自查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详见《分公司资金基础管理自查底稿》。本次自查共发现问题2个,截至***已完成问题整改1个,整改中问题1个;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具体如下:
一、银行预留印鉴管理方面
1、存在问题:分公司经理和财务经理岗位变动,未及时办理银行印鉴的个人名章变更。分公司支出户银行印鉴的个人名章为区县应收稽核岗和原分公司经理名章,分公司经理岗位变动后,受综合部未办理完营业执照变更流程的影响,银行印鉴的个人名章尚未变更为现任分公司经理名章。本部银行收入户银行印鉴的个人名章为分公司总经理和原财务经理个人名章,尚未变更为现任财务经理个人名章。
整改责任单位:综合部、分公司、财务部
整改情况:未完成整改。已经督促综合部尽快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完成后将支出户银行印鉴的个人名章更新为现在
分公司经理的个人名章。银行收入户的个人名章变更已经收集好银行所需资料,准备送银行办理。
2、存在问题:各单位的银行印鉴财务专用章、公章和个人名章没有书面的授权保管手续。检查中发现各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公章和个人名章虽然分别由不同的人员进行保管,但是缺少书面的授权保管手续。
整改单位:财务部、各区县
整改情况:已完成整改。已经补办相关印章保管的书面授权手续。
本次自查发现了分公司目前在资金基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发现的问题,分公司积极完成整改并采取措施避免以后相同问题的再次发生。本次自查还加深了分公司对于资金基础管理工作重点内容的理解,更有利于日后资金基础管理工作的开展。分公司将吸取本次自查所取得的经验,进一步夯实资金基础管理、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金安全。篇五:资金管理自查报告
资金管理自查报告
接到局转发的由省政府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资金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经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成立了自纠自查领导小组,对单位资金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1、单位内控制度建立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其内容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
2、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各项财经管理规定、办法。
(二)、资金管理执行方面.
1、收入方面: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单位的各项收入做到应收尽收,所有收入均纳入单位财务帐簿,无私设帐外帐及“小金库”现象。
2、支出方面
所有资金支出均履行了严格审批手续,所有支出都填写费用报销单,有相关的经办员签字,并经财务科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不存在挤占、挪用、行为。
基本支出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及规定,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单位津补贴、奖金和福利均按照国家或地方的规定发放,无滥发奖金、补贴或福利现象。
项目支出均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以及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无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扩大支出范围现象。所有项目支出均合法合规。
(三)、资金安全管理方面
1、现金的管理:现金的使用范围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职工工资、奖金的发放采取银行代发。月末出纳的银行日记账与会计的账务相核对,会计的账务必须与银行和财政的相核对,确认无误后结账。
考虑到房管员收房租都是采取上门收取现金的形式,为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财务科和银行、财政协调后,住户在银行办理租金代扣存折。每月房租由银行实行批扣。
2、财务岗位职责分工明确,明确了出纳,作帐会计、审核会计、收费岗的职责权限,使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以明确责任,防止舞弊,各项业务事项得以有序进行
3、银行帐户管理方面:现有账户按照要求管理使用,对账制度每月末认真落实。
4、票据有专人管理,负责票据的收、发台帐登记工作。
5、财务印章管理: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章由科长负责保管,财务印章保存在安全地方,并且经常检查,非保管人员不得使用,非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携章外出。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严禁财务印章外借。
6.银行印鉴和空白凭证的管理:银行印鉴和空白凭证没有同一人保管。
7、严格实行了责任追究:财务人员对工作应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严守职业道德。因粗心、过失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追回并承担相应费用,无法追回造成的全部资金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四)、会计核算方面
会计帐簿均按规定设置,不存在法律规定应建帐而没有建帐,不对帐,帐目严重混乱现象。
总之,此次自查,单位领导高度重视,通过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资金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13篇:资金基础管理自查报告
资金基础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关于**的通知》的要求,分公司成立了由财务部资金管理岗、成本费用核算岗和各区县分公司稽核岗等6人组成的资金基础管理自查小组。自查小组于***至***对公司的资金基础管理进行了自查。重点在资金实物管理、银行账户(含个人存折)管理、支付管理、营收资金管理和“小金库”治理5个方面进行自查,各方面的自查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详见《分公司资金基础管理自查底稿》。本次自查共发现问题2个,截至***已完成问题整改1个,整改中问题1个;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具体如下:
一、银行预留印鉴管理方面
1、存在问题:分公司经理和财务经理岗位变动,未及时办理银行印鉴的个人名章变更。分公司支出户银行印鉴的个人名章为区县应收稽核岗和原分公司经理名章,分公司经理岗位变动后,受综合部未办理完营业执照变更流程的影响,银行印鉴的个人名章尚未变更为现任分公司经理名章。本部银行收入户银行印鉴的个人名章为分公司总经理和原财务经理个人名章,尚未变更为现任财务经理个人名章。
整改责任单位:综合部、分公司、财务部
整改情况:未完成整改。已经督促综合部尽快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完成后将支出户银行印鉴的个人名章更新为现在分公司经理的个人名章。银行收入户的个人名章变更已经收集好银行所需资料,准备送银行办理。
2、存在问题:各单位的银行印鉴财务专用章、公章和个人名章没有书面的授权保管手续。检查中发现各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公章和个人名章虽然分别由不同的人员进行保管,但是缺少书面的授权保管手续。
整改单位:财务部、各区县
整改情况:已完成整改。已经补办相关印章保管的书面授权手续。
本次自查发现了分公司目前在资金基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发现的问题,分公司积极完成整改并采取措施避免以后相同问题的再次发生。本次自查还加深了分公司对于资金基础管理工作重点内容的理解,更有利于日后资金基础管理工作的开展。分公司将吸取本次自查所取得的经验,进一步夯实资金基础管理、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金安全。
第14篇:企业资金管理自查报告
企业资金管理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要明确报告出自何种角度,必须站在乡政府的高度来写,行文语气、叙述方式要适合当地政府的角色。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企业资金管理自查报告,一起来看一下吧。
企业资金管理自查报告篇1
为进一步加强对家电下乡、摩托车下乡资金的监督与管理,xxx财政所积极响应县局号召,对xxx镇XX年1—4月间的家电下乡、汽车下乡、摩托车下乡所有资金进行了全方位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在国家惠农政策的强劲东风推动下,我镇家电下乡活动掀起了热销高潮,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积极性越来越高。XX年1至4月,累计发放家电下乡、汽车下乡、摩托车下乡补贴1122671。88元。其中家电下乡补贴累计742200。68元,汽车下乡补贴累计196724元,摩托车下乡补贴累计183747。2元。1至4月,家电下乡补贴共农户2517户,汽车下乡补贴48台,摩托车下乡补贴288辆。
家电下乡推广之初,我县实行的是“乡审县兑”方式。自XX年开始,为了加大补贴兑付的力度,我县开始实行“乡审乡兑”的补贴兑付方式,更有效的降低了骗补的风险。我镇财政所抽调了一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家电下乡工作资料的收集和录入,并加强对家电下乡宣传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保障了家电下乡补贴及时到户。
在扩大宣传方面采用了以下几种措施:
一、镇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动员全体机关干部做好家电下乡政策的宣传工作并组织培训,要求相关负责部门熟悉报批手续办理流程。
二、利用村干部开会时机,多次强调,积极宣传,使广大村干部树立了解和宣传家电下乡政策的意识,并要求各村加大宣传力度,将家电下乡信息宣传到户,提高了农民的知晓率。
三、充分利用百姓赶集的机会,解答老百姓的家电下乡政策咨询,并发放相关宣传材料,扩大了宣传范围。
四、为了使每个农户都能及时掌握家电下乡政策,各经销商积极和他们的上级商家联系,利用赶集日进行形式多样的大型促销活动,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农户充分了解了家电下乡产品的购买和补贴申领程序,提高了农户购买家电产品的积极性。
通过这次自查,xxxx并没有发现有商家骗补的行为,但是疑似骗补的风险依然存在。不少的农户保护意识不强,购买了家电下乡产品之后就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薄、粮补存折都寄放在商家处,这种情况很容易产生骗补的风险。所以,我所召集商家就该问题统一作出强调,从今以后不许商家代送补贴资料,审核时候农户一定带原件,再去复印。从而进一步减少骗补风险。
希望通过这次自查进一步加强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落实以及对补贴操作流程的规范,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努力的让农户得到实惠。
企业资金管理自查报告篇2
会议时,已较为充分认识到现金管理的重要性,及时传达了市联社《***市农村信用社关于做好大额现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市中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多次组织职工深入学习《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努力增强职工对加强现金管理特别是加强大额现金管理的工作意识,自觉遵守相关内控制度,履行现金管理职责,在现金管理方面严格把关;***月份组织召开社务会学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账户现金支付做了规范,现金管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月***日及时传达市联社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的会议精神,对现金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逐步将现金管理引向深化。
各项内控制度得到较好落实。
根据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社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现金管理内控制度,现已下发的相关文件有:《关于印发反洗钱规定和操作规程的通知》、《***市***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几点要求〉的通知》。***月中旬,我社组织开展的财务、信贷、安全保卫及文明优质服务四项检查刚刚结束,已就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了一次较为全面的自查,各网点职工现金管理工作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基本上能按现金管理条例贯彻执行。
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备案制度得到较好落实。
1、落实储蓄实名制度,严格客户信息登记制度,对在储蓄业务发生大额现金支付的储户提供的有效证件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确定储户身份,相关的个人数据信息档案较为健全。
2、台帐制度得到较好的落实,由现金管理人员负责汇总并填制《开户单位大额现金支付统计表》,对大额现金支付建立台帐,逐笔登记备查。今年1至8月份,我社发生的对公大额现金支出1123笔,金额25818万元,其中20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支出497笔,金额XX7万元,支现用途以建材企业业务往来为主,占现金支付总量的45%左右,符合当地的产业格局。截止目前,暂未发现存在提取现金明显超过企业应用额度或超过现金使用范围等可疑现象。
大额现金支付分级审批授权制度得到较好落实。
1、基本存款帐户开户单位的现金支付,单笔或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不足3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有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分管副主任、主办会计审批;超过30万元但不足5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有上报联社业务科审批;超过50万元但不足10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有上报联社分管主任审批;超过10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能上报***市
信合办审批。
2、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开户单位的现金支付,单笔或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有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分管副主任、主办会计审批;超过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现金支取,均有联社分管主任审批;5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均能按规定上报审批。
3、个人银行存款帐户的现金管理均能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进行管理,暂未发现超现金使用范围支付现金等违规现象。
一是严格落实《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确保帐户开立的合规性,严禁帐户化整为零提取大额现金。今年我社新开立对公帐户34户,日常现金收付交易正常,暂未发现有明显可疑的提现活动;二是鼓励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帐户,9月26日,我社已就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帐户进行了布置,凡在我社办理10万元以上个体贷款的一律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后转存支付,现已组织信贷人员下乡,做好相关宣传和解释工作;三是做好注资、验资帐户的管理工作,对前来办理注资、验资的客户,验资成功后一律在人行开立基本帐户方给予办理支现业务,现金支付有按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是组织信贷员到各企事业单位中去,解释上级行社关于现金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争取企业的谅解和支持,积极配合我社的现金管理工作;二是开展信贷员下乡活动,动员个体工商户自觉开立个人银行,鼓励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资金通过转帐结算,避免大额现金支付;三是充分利用转帐、大同城、汇兑等结算工具,积极动员企业将大额资金通过转、汇结算,便于开展大额现金交易监控,保证现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重点检查各网点大额现金支付情况,对支付用途、提取金额、交易情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审查、分析。今年1至8月份,我社5万元以上的对公大额现金支付主要集中在建材、陶瓷、粮食加工、石油化工等支柱产业,提现用途主要用于购置荒料、原油、粮食或其它正常经营往来,提取现金的用途、额度、频率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基本相符。
通过此次自查,我社的现金管理工作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加强,管理工作进展顺得,但还是存在某些方面不足,主要有:现金管理内控制度还不够完善,相关监督制约机制未得到全面落实,部份违规违章行为时有抬头;因现金管理工作难度较大,对企业现金支付的审查管理力度不够,现金监测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对《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学习还不够深入、透彻,帐户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今后,我社将紧紧围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继续加大现金管理力度,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继续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职工现金管理的工作意识,增强现金管理的工作能力;不断加强现金管理方面的检查力度,督促各网点自觉落实相关的内控制度、台帐制度、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备案制度,完善监督制约制度;加强对大额现金支付的交易监测,对现金支付用途严格审查,严格管理,尽量避免违规支付,有效防范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套现从事经济的犯罪等活动;加强帐户管理,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确保开立帐户的合规使用;做好企业现金管理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现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15篇:食堂资金管理自查报告
营养餐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县教育局文件精神,现对我校食堂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自查情况如下:
一、学校食堂经营模式。
我校食堂工作秉承“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性”、“安全性”的原则,由学校自行经营,服务师生。食堂按成立了由学生、家长、教师等成员组成的膳食委员会,监督学校食堂的收费、菜品,每周公示食堂菜谱及营养成份,保证师生用餐质量,切实体现“非营利性”。学生根据自愿原则,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在校就餐,提前登记,多退少补。同时,我校师生同一食堂就餐,师生同饭、同菜,教师用餐每月据实结算,由学校行政账支付教师工作餐费,保证学生利益。
二、学校食堂收支管理情况。
学校食堂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规范收支管理。学生用餐代收费、教师用餐、领导值班收入等据实记入收入,学生教师午餐相关费用列入支出,每月对师生进行公示。从未违规计收列支,更没有通过学校食堂私设“小金库”,利用食堂的资金发放学校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三、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方式。
从2014年秋学期起,由胡凤喜同志负责学校食堂专账,王蕾同志负责现金保管,对学校食堂专项资金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学校将食堂聘请的炊事员工资在食堂收入中列支,食堂管理人员均为学校教师,未在食堂列支工资。
四、学校食堂物资采购模式。
2014年秋期以前,学校物资采购采取的是先由学校及膳监会代表实地考察确定的方式定点采购。2014年秋期起,学校大宗物资采购由招标确定后,学校通过教代会和膳监会代表谈判确定食堂大宗物资供应商,由食堂团长负责采购、值周教师负责验收、食堂财务人员负责结账,除临时在街道购买的少量食堂物品外,学校食堂采购结账均,有正规票据。
五、本次检查情况:
县局和学管委领导对我校营养餐食堂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现将需整改的问题如下:
(1) 食谱留样未有公示图片
(2) 工人健康证未公示
(3) 发票未开具计量单位
(4) 账簿设置不齐全
(5) 内控机制不完全等
我校积极召开膳食委员会会议,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列出整改方案,限时整改。
2018年4月
第16篇: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中央水利资金管理分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单位、部门、人员在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保证资金合法、有效使用,提高中央水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现行水利资金管理实际,制定《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中央水利资金是指纳入水利部中央级部门预算的各类资金。
对于经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财政的水利资金,水利部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决策的,其责任划分比照第四条的原则进行。
解释:对参与项目决策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决策环节的责任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中央水利资金的各级单位,包括纳入水利部部门预算范围以及与水利部发生缴、拨款关系并按规定应向水利部上报决算的各类单位。
第四条 中央水利资金责任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及“谁决策、谁负责、权责匹配”的原则,按照资金类别和流转环节,实行分级、分部门、分岗位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负总责,其授权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负相应责任。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以下统称“单位负责人”)对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中明确的应负责的重大资金管理事项承担直接责任;
水利业务项目前期决策环节的决策人应对其决策导致的项目后期执行中的资金管理问题承担直接责任,资金管理部门负间接责任。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前期决策导致的资金管理问题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上级主管单位按“下管一级”的原则对下属单位的资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相应承担管理责任; 对由相关部门、单位决策,但资金未纳入水利部部门预算下达的水利项目,该决策部门、单位对资金使用管理负监督管理责任,水利财务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不负责任。
解释:本条对责任进行总体划分,决策责任认定。
第六条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为单位负责人决定、授意办理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本条明确直接责任确定的原则是谁决定、谁授意,谁承担直接责任。
第七条 责任认定时,如责任人对应由其负责的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预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预算管理。
不编制预算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九条 预算由各单位财务机构归口管理,负责管理、协调预算的具体工作,综合平衡单位预算收支;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单位预算管理职责划分不清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解释:本条主要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划分、协调配合所负的责任。
第十条 预算编制应真实、合法、完整。
预算编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和预算编制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预算编制的基础资料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因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而导致预算编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业务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解释:预算编制责任的认定。
第十一条 预算项目立项应符合国家及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和项目预算。
项目立项依据不足,项目文本编制不规范,项目预算测算不实,项目单位(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预算项目立项责任的认定。
第十二条 各级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复的预算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发生以下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对预算批复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其中财务机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将预算全部批复到所属单位;
(二)预算批复时预留待分配;
(三)越权调整预算指标。
第十三条 预算批复执行后的调整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不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的,单位负责人及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经办人员承担间接责任。
第三章
财政资金的申请与拨付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申请、拨付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
未建立资金申请、拨付工作程序,职责分工不清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解释:资金申请、拨付工作职责分工不清责任认定。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安排或项目实施进度,向财务机构提交资金需求的相关资料。
资料不真实、不合规的,业务部门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解释:提供证明项目进度的资料不实,确定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如何划分。
第十六条 水利财政资金的申请按预算级次,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上报。
上级主管单位财务机构未及时审核、汇总、上报、批复所属单位用款计划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及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
基层单位财务机构未按规定时限和编制要求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及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
项目法人未及时上报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法人计划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本条是针对资金申请不同级次、不同人员的资金划分问题,以及基建投资计划上报的责任认定问题。
第十七条 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单位应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支付内容不真实的,申请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支付程序不合规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
解释:虚假申请财政直接支付造成资金流失责任追究问题。
第十八条 水利财政资金的拨付按照预算级次和隶属关系逐级拨付。
故意滞留应当拨付的水利财政资金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如属单位负责人授意的,由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本条确定了在资金拨付环节的责任如何认定。
第四章
收入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各项收入要做到应收尽收。
故意不收或少收的,执收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执收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解释:各单位对于应由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应上缴国库的和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其他各项非税收入、对外创收收入、各项合同尾款、押金等等,要全部足额收入单位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所有收入均应纳入本单位财务机构集中管理。 单位私设“小金库”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部门私设“小金库”的,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账务上隐瞒、虚列收入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各单位对于应由单位收取的或以单位名义收取的各项收入无论以何种理由,均应将全部收入纳入单位财务机构统一核算,并且要在财务帐簿上如实反映。
第二十一条 隐瞒、截留、挪用应当上缴财政收入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滞留或坐支应当上缴财政收入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应当上缴财政或上交国库的各项收入,各单位要应收尽收,全部上缴,不得隐瞒不交、截留应缴收入、擅自将收入挪作他用、收入滞留不交、直接在收入中坐支。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 未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擅自调整和变更批准的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收取费用的,执收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 各单位如要收取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要先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取,不允许未办理许可证收费或擅自调整许可证内容收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
预算外资金未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解释:《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有关规定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票据、发票的管理。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票据管理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一)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或不按规定的式样、数量、要求,印制收费票据、发票;
(二)私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借或代开收费票据、发票;
(三)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之间互相串用或开具的票据与实际业务不一致;
(四)擅自毁损票据、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解释:各单位要加强收费票据、发票的管理,不得出现以上四种违规行为。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财经法规,不得突破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支出范围、支出标准。
资金使用不合法、不合规的,审批人和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解释:各单位在完成工作任务时,其资金支出要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或突破预算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出,否则应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建立水利资金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
未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或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问题表现:
1、未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2、已有内部控制制度但形同虚设,执行不力。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规范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 不按规定程序支出的,财务机构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解释:各单位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单位内控制度,规范支出程序,严格控制资金支出的审批手续,对于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支出的,财务机构经办人要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人员经费中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支出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
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人员经费支出的资金来源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劳资、工会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其管理事项的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各单位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要符合国家或地方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提高工资标准或提高福利待遇,甚至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
第二十九条 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应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职责的全面履行。
支出事项不真实的,业务部门的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 审批人员超出审批范围、审批权限或批准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的,审批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各单位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应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要以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职责的全面履行为准。支出要真实、符合规定,审批、支出要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第三十条 项目支出(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依据批复的项目概(预)算,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内容使用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业务部门审核人员负责对承包供应商提交(有监理的需监理工程师审核)的预付款、价款结算凭证等支付申请进行审查,并对支付申请的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
财务机构审核人对业务部门提交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对所审核内容的合规性和机械准确性承担直接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业务部门、财务机构按照工作流程审核后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经济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基建支出(价款结算)应依据批复的项目概(预)算,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内容使用项目资金。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规范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发生以下行为的,审批人和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一)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
(二)办理无预(概)算、超预(概)算支出;
(三)伪造、变造虚假合同或发票骗取预算资金;
(四)挪用、挤占资金。
解释:水利资金的使用要规范,避免发生四种行为。
第三十二条 将中央水利资金对外贷款或违反规定进行担保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解释:中央水利资金不得对外贷借款或违反规定提供担保。
第六章 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由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立。
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核批准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和“中央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开立银行账户。二级预算单位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并有效实施,岗位责任制度须满足内部牵制制度、回避制度、岗位任职条件等要求。
未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或岗位责任制度失效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在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中,必须要建立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这是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的基本职责,因此没有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或执行不力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会计账簿的设置须满足核算和管理的需要,与水利资金的性质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相一致。
法律规定应建账而没有建账,或者虽建账但长期不记账、不对账,造成帐目严重混乱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账外设账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无论是事业单位、法人团体还是建设单位,都应按规定设帐,且应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第七章 合同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按各自的合同管理职责管理合同。
不按规定进行合同管理造成损失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合同管理要建立相关制度,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只有制度规范,职责明确才能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合同签订主体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单位的内设部门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单位内设部门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签订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单位内设部门不是合同签订主体。
第三十八条 严格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管理。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而加盖合同专用章的,用印批准人承担直接责任;用印人擅自用印的,用印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严格对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十分必要。
第三十九条 加强合同签订前的资格审查。对不按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资格审查,造成合同应担保而未担保,或与没有资格的单位签订合同的,资格审查部门负责人和审查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其中资格审查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解释:加强合同签订前的资格审查,对了解合同方的资信、业务等十分必要,各单位应重视合同签订前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规范合同管理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合同审签和备案制度。
超出审批权限审批的或违反审批程序的,审批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规范合同管理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是单位内部加强合同管理的关键所在,各单位应明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一条 认真执行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内容。除不可抗力因素和对方原因,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承办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经办人承担间接责任。
解释:认真履行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双方应尽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符合有关规定,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批准人承担直接责任,经办人承担间接责任。 解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各单位应重视这一工作,内部要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
第八章 政府采购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按规定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未进行政府采购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业务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解释:按照政府采购法确定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责任。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务机构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汇总编制、审核和上报工作,并监督检查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问题表现:
1、无预算采购
2、超预算采购。
第四十五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的汇总编制、审核和上报工作,并严格执行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
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或未按政府采购计划采购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和执行,其编制的好坏直接影响政府采购的规模、质量和效益,同时也关系到国家财政政策的贯彻执行。同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是当年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南,所有的政府采购工作都应该围绕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开展,如计划变更或调整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核或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相应的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相应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是由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权限制定,并由国务院颁布执行的,对全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直接影响国家当年政府采购的范围、品目和规模,以及国家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体现,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率,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否则一旦查出将承担法律责任。在具体的政府采购工作中,有些预算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而故意躲避政府采购,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变相实行自行采购或者将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分批采购,存在着违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现象。
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以及单一来源采购等五种方式,其中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各种方式应遵守的程序,各预算单位在实际操作时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有些单位为了躲避政府采购的程序或其他原因,擅自改变政府采购的方式。
第四十七条 在政府采购中发生下列行为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二)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解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经财政部认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有能力承担政府采购业务的法人单位。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采购人在委托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实施,但有些单位具体实施时,为照顾关系或其他原因而直接委托没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机构代理。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解释:与投标人协商谈判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履行完政府采购程序后又与投标人秘密谈判,以损失投标人的利益获取更优惠的价格。此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解释: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必须随时接受有权部门的监督检查。否则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第四十八条 按规定实施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在采购前上报有权部门审核或备案。
未经审核或备案而自行采购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品种、采购方式以及采购预算的补报、采购计划的变更等均要办理审核或备案手续,不得自行组织采购。否则,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九条 隐匿、销毁依法应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一)隐匿、销毁依法应保存的采购文件
解释:按规定政府采购的有关资料要妥善保管,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不得随意销毁。如若销毁,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否则档案保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案例略)
(二)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解释:伪造、变造采购文件是一种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真实完整的保存采购文件等资料。
第九章 决算和验收责任
第五十条 各单位编制的决算必须真实、完整。
决算编制不能真实反映本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决算内容不完整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和报表编制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财务机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解释:根据《会计法》总则“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单位决算的真实、完整性负责。财务机构负责人和报表编制人对决算内容不完整的要承担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五十一条 财务机构应根据真实的业务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按照规定编制本单位决算,并执行《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编制和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决算,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解释:按照规定编制本单位决算,并按有关办法审计。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在决算编制前,应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权债务,并根据清查、核实的结果进行会计处理。清查、核实工作由财务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负责。不清查核实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做好决算前的财务清理工作,包括固定资产清理、债权债务清理、流动资产的清理、项目法人与有关部门的经济关系清理、项目合同及账目清理。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必须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未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致使项目资产不能及时移交或项目结余资金长期挂账的,项目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它应验收的预算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
项目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项目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在预算中安排的有较大实物工作量、独立发挥作用的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
第五十五条 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 验收委员会不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致使不合格工程或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通过验收的,验收委员会承担直接责任,其中验收委员会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被验单位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被验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被验单位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解释: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机构、占有使用部门的职责分工。
职责不清导致资产管理混乱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建立制度,划清职责是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前提,各单位应做好这一工作。 第五十七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向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解释: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
注: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现已暂停办理。
第五十八条 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须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查核实,报有关部门批准。
解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注:现在对不办非转经、不及时批复非转经的行为缺少有效的惩治措施。
第五十九条 单位的新增资产应及时入账。
购置、项目移交、接受捐赠等增加的资产未在单位财务机构核算,形成账外资产的,占有、使用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解释:新增资产应及时入账,这是资产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会计核算的基础性工作。
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有关使用、保养维修、报损核销制度,确保资产良好运行。
疏于维护和管理导致资产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占有使用部门负责人和资产使用人承担直接责任,其中资产使用人负主要责任。
解释:建立有关使用、保养维修、报损核销制度并严格执行之,是保障资产良好运行,发挥资产使用效率的有力措施,各单位应重视这一工作。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产清查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未建立资产清查制度或执行不力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清查过程中发现资产流失,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未及时处理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资产清查是加强资产管理,保障资产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均要建立该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六十二条 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建立领用交还制度。
个人工作岗位变动或更新配备时,所用资产应交还而未交还的,资产使用人承担直接责任,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解释:这是人事调动时的一项规定。
第六十三条 资产处置应履行审批手续。
越权批准的,批准人承担直接责任;未经审批擅自处置资产的,占有、使用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资产处置应按权限履行审批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不得越权审批或未经审批擅自处置资产。
第六十四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处置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本条为资产处置的原则性规定。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对外投资、借款等重大财务活动的控制。单位对外投资、借款等重大财务活动的决策实行集体审议联签制度。
未经集体审议联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机构提出异议而单位负责人仍决定办理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本条为对对外投资、借款等重大财务活动控制的原则性规定。单位对外投资、借款等重大财务活动的决策应实行集体审议联签制度。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投资收益的管理。
隐匿、转移、私分投资收益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解释:投资收益应及时收回入账,不得隐匿、转移、私分。
第十一章 监督审计与考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各级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水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下一级单位的经济活动负监管责任。
解释:这是各级主管部门的职责所在。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依法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同时,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逐项整改落实。未及时整改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解释:此条是对单位接受监督检查有关责任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中应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资料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间接责任。
解释:此条是对各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中提供资料有关责任的规定。 第七十条 预算项目完成或年度终了,按照批准的考核指标和具体实施方案,对预算项目和国有资产的实际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考核评价。
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考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考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解释:本条是对考评人员的限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17篇:教育惠农资金项目使用及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教育惠农资金项目使用及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我校高度重视教育惠农资金项目使用及管理,实施使用中监管工作能落到实处,资金使用管理阳光规范,促进了学校教育事业的有序发展,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学校领导充分重视,成立了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全体班子成员、班主任为组员的领导小组,各司其职,分工明确,把自查工作落到实处。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生活设施补助资金方面,我学校已经购买足够餐桌,同时维修食堂及公寓楼,总计使用资金5万余元,不存在挪用违规使用现象 。
3、校舍安全工程方面。学校已竣工一幢教学楼,按合同书要求按进度支付拨款。工程建设有建设许可证等,证件齐全,规范施工。目前正在申请验收。
4、寄宿生营养改善专项资金方面。学校设有寄宿生管理领导小组,没有虚报寄宿生人数,有营养早餐发放花名册等,材料规范齐全,采取电脑充卡方式每月及时发放资金到学生手中,专项资金独立核算,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5、免费作业本专项进展管理方面。学校按实际在校学生人数领取作业本,并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经过自查,学校没有违规违纪现象,并且重大事项及资金使用情况能够及时公布、公开,做到透明、阳光。
第18篇: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自查报告[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民政救灾、城乡低保、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集中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市扶贫办财政局组织专班人员,深入各项目实施镇处和村组,围绕2010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方面,认真开展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0年度扶持老区建设项目、资金执行及落实情况
2010年,省下达我市财政扶贫、扶持老区建设项目资金151万元,其中,基础设施类项目7个,项目资金99万元;生产发展类项目5个,项目资金43万元;科技培训类项目2个,项目资金9万元。截止到2010年底所有扶贫项目已全部完工,资金已全部下拔到各镇处和项目建设单位,资金到位率达到100%。
二、2010年度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做法
一是强化项目监管。省扶贫资金及项目一经省扶贫办备案审批下达,我们始终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按照省办《关于进一步改进扶贫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按下达的项目资金额度和建设内容精心组织实施。同时,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多次深入项目施工现场调查了解工程进展情况,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规划实施方案施工,确保工程按规定的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完工,对不符合施工要求的责成施工单位返工。在项目建设验收合格后,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额度等内容及时录入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使全市扶贫项目资金做到无任意调整挪项、无擅自分散使用,无“半拉子”工程现象发生。
二是坚持阳光作业。严格实行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各镇、村、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充分利用镇、村公开栏、宣传单、新闻媒体等,对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规模和效益、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总额等内容在公开栏进行至少为期半个月的公示公告,确保了扶贫项目和资金充分接受群众监督,提高了扶贫项目和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严格实行竣工审计验收制,项目完工后,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镇分管负责人、村委会负责人、施工单位按照规划实施方案组织验收。严格项目建设质量监督评审制,各村成立了项目建设质量监督小组,在项目验收上,严格实行质量监督小组不签字不得评为合格项目。同时,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建设采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市扶贫办联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专班,深入到各镇处和重点村,对2010年的老区建设项目和资金进行审计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并把检查审计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扶贫资金和项目分配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三是严格资金使用。在扶贫资金的管理上,我们严格按照《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在市财政局设立了扶贫项目资金专户,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全封闭专户运行,严格把握所有项目资金必须进入项目资金账户,然后履行审批手续后使用的规定。在项目申报、审批到资金下拨、使用的各个环节,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始终做到了专款专用,足额到位,无挤占、挪用、截留现象发生。
四是注意发挥效益。对推进实施的项目,力求效益最大化,坚持做到建设一个,达到促进一片发展的目的。2010年,维修村级主干渠5000米,改善了1000多亩的农田灌溉难问题;硬化和改造老区村特别是重点老区村村级道路20公里,解决了5000多人的行路难问题;开展我市贫困地区贫困农民技术培训3000人。这些项目的实施,改变了贫困地区的面貌,为贫困地区的全面、快速、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极大地改善了老区部分群众的通行条件,使农产品卖难和农资运输难问题得到缓解,提高了贫困农民脱贫致富的能力,增加了老区农民的收入,促进项目实施区的农民年人平增加收入300元以上。
总之,我们通过自查,认为我市2010年度扶贫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省、宜昌市相关规定,资金拨付及时,项目管理规范,发挥效益明显。
第19篇: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院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付、科研立项、社会捐赠、研发收入、产业回报等,经费使用接受管委会的监督和审计。所有费用实行预算申请和决算报告制。
本院资金分为公用经费和研发建设经费。运行经费主要用于研究院日常运转开支、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市场推广开支等;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公共研发平台建设、立项项目资助和产业孵化。研究院各项经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按照“收支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提交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执行,其中运行经费由研究院向管委会提出预算申请,批准后由研究院自行使用。
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采用“评审立项,专项资助,专款专用”的方式,各建设项目经管理委员会评审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费预算,经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拨付经 费。公共研发平台建设经费由研究院提出预算提交管委会讨论审定;项目资助和产业孵化等建设经费由各项目组提出预算,提交研究院和管委会讨论审定。
第二条 本院项目包括从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申请立项的各类项目,本院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以及本院支持的入驻项目。实行项目组组长负责制。
纵向攻关和研发项目按照批准立项部门的管理文件和
1 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受托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本院入驻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本院与项目组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对项目组实施考核。鼓励入驻项目在成熟时进行产业孵化(研究院以参股形式注入资金)。
第二章 入驻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本院采取公告发布制度和推荐制度招标项目。 申报项目要以计算机、大数据及其信息学科领域研究为重点,优先支持有产业化前景的科研项目。每季度发布一次招标公告。
第四条 项目申报人以大学教师(具备高级职称或拥有博士学位)为主,鼓励申报人联合外校优势力量进行申报,优先支持项目团队结合企业技术需求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
第五条 本院组建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管委会审定后予以立项。立项后,研究院将根据评审情况给予经费和场地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助和经费管理
第六条
入驻项目获准立项后,本院即与项目组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协议进行经费拨付,项目经费实行项目组专项核算管理。联合企业申报的项目由研究院作为主体同企业签
2 订合同,研究院同项目组签订合作协议的经费,列入研究院账户。
纵向攻关和研发项目、受托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资助经费归并项目负责人所在项目组的研究院账户,实行项目单列核算管理,其经费使用按照项目委托任务书的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发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作为项目委托合同的组成部分。经费使用采用项目组总额包干制,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使用需经项目组负责人、研究院负责人共同审批签字,方可办理财务报销。
纵向攻关和研发项目、受托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的经费使用和报销需项目组负责人、财务审核共同签字方能批准。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合同及经费预算使用经费,项目经费中不得开支与项目建设或项目研发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入驻项目经费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劳务费和市场推广费等。其中,劳务费仅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财政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直接经费使用不低于总款的80%。
3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组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20%。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一般应于项目经过阶段性验收后支取。
第九条 本院据实为项目组提供必备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本院将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委会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审计。
第四章 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十条 本院对纵向攻关和研发项目、受托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进行过程管理,依规进行年度检查和中期检查。
纵向攻关和研发项目、受托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的验收由立项部门和单位组织,本院协助。本院按照立项部门管理规定和签约单位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结论使用。
第十一条 入驻项目实施周期进行到一半时,本院对入驻项目的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人员考勤情况等进行中期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中止意见。
第十二条 入驻项目中期检查实行报告制,本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合格者继续开展研究,拨付第二批资助经费;不合格者暂缓拨付,进行整改后再次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继续资助。
第十三条 入驻项目研究完成后,本院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应提交验收报告、现场答辩、专利数量、市场前景分析、
4 孵化公司数量、招引企业数量等材料。验收结果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三种。通过者拨付最后一批资助经费。暂缓者将进行整改,再行评审。不通过者停止后续经费拨付。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本院要求项目组长期驻扎研究院,鼓励在地方聘用人员,项目组聘用人员工资从项目研发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院将帮助积极争取各类人才政策支持。本院鼓励项目成果产业化并适当时给予经费和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本院将积极帮助项目组申报国家、省、市、区等各级课题和奖项。研究院对项目组获得的院外经费收取5%管理费。
第十七条大学教师获得的本院资助项目认定请参照《校地研究院管理办法》(校发【2015】27号)执行。
第十八条 本院对以项目组为主孵化出的公司实施自然入股形式。
第十九条 项目研发费用报销程序参照研究院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20篇: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一章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
(一)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立与执行
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相应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当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项目法人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人员必须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财务印鉴应按规定分离管理。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严格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立适合本项目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尤其是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资金使用
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资金应按照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到位;凡有多种资金来源的项目,要求各种资金应同步到位,尤其是地方配套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年度投资计划所列的各种建设资金要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
使用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确定的工程内容、规模、标准、设计方案和使用范围以及下达的计划。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国家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动用基本预备费应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非生产性项目支出要实行预算管理。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三)工程价款结算
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必须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及支付程序进行支付。工程价款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手续支付,由承包商提供工程结算清单、监理人员审核签证,项目法人有关业务部门审核,法人代表审批。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将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预以抵扣,同时按合同约定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用现金支付工程款和材料款。
(四)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尤其是国债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不能用于冲减建设单位管理费。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批复的概算项目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帐簿。会计凭证、会计帐目和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格式,必须符合国家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
1、基本建设财务核算必须规范
基本建设帐簿使用和会计科目的设置必须执行财政有关规定。目前我国执行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是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所有建设单位需要设置核算机构的必须认真执行。
2、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依据
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概算,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所有合同以及相关政策、税收等规定。
3、基本建设成本核算及费用控制
基本建设成本核算最终目的是考核所批准的概算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实际支出,从中找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实际成本和概算比较超降原因,在决算报告中加以说明。因此在日常核算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⑴一个工程项目的实际支出,事先作出预算,尽量控制在所批准的概算之内,确实要突破概算项目的,要尽早编制调概文件,上报原批准概算部门批复,以便实施。
⑵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中的费用支出,除建设单位管理费外,其他费用支出必须依据合同进行支付,凡超过合同的必须办理追加合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⑶严格控制间接费的支出,例如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移民补偿费、建设单位开办费及经常费,应控制在批准概算内,招待费控制在批准建设单位管理费的10%以内。
⑷支付承包商的验工计价款,必须由承包商提出支付申请,由监理单位签证,经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批准同意方可支付,支付时要扣除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质量保修金后支付。
⑸建设单位需要房屋建筑时,必须控制在所批准的概算规模以内,资金不得突破概算指标,车辆购置也必须按概算批准数量、资金额度加以控制。
4、建设单位会计机构及对人员要求
⑴机构设置。建设单位必须设立相应的会计核算部门,并安排相应人员,人员安排无论兼职或专职应不少于3人,即出纳1人,会计1人,财务负责人1人。财务部门应有岗位责任制及规章制度。
⑵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要求是:应兼备相应会计职称,持证上岗,经常到施工现场,了解工程进度。
(五)项目建设的合同管理
项目法人通过合同分别与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商、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建立起合同关系,使各参建单位紧密的联系成一个整体,共同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而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本身就是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管理,因此,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合同管理包含合同订立与管理、合同支付、合同分包管理、合同变更管理、合同索赔处理等诸多内容,由于时间关系,仅就合同订立作简要介绍。
1、水利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工程监理、技术咨询、委托代理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以及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2、编制招标代理、建设监理、施工合同应分别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上述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3、合同必须依法成立(主体合格、内容和形式合法),签订合同必须遵循合法的原则、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4、目前,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为以投标总报价中标,施工中按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单价乘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价款结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投标的补充修正资料均是合同执行的重要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