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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

发布时间:2020-03-01 18:58: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

(一)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立与执行

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相应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当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项目法人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人员必须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财务印鉴应按规定分离管理。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严格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立适合本项目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尤其是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资金使用

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资金应按照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到位;凡有多种资金来源的项目,要求各种资金应同步到位,尤其是地方配套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年度投资计划所列的各种建设资金要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

使用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确定的工程内容、规模、标准、设计方案和使用范围以及下达的计划。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国家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动用基本预备费应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非生产性项目支出要实行预算管理。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三)工程价款结算

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必须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及支付程序进行支付。工程价款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手续支付,由承包商提供工程结算清单、监理人员审核签证,项目法人有关业务部门审核,法人代表审批。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将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预以抵扣,同时按合同约定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用现金支付工程款和材料款。

(四)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尤其是国债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不能用于冲减建设单位管理费。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批复的概算项目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帐簿。会计凭证、会计帐目和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格式,必须符合国家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

1、基本建设财务核算必须规范

基本建设帐簿使用和会计科目的设置必须执行财政有关规定。目前我国执行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是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所有建设单位需要设置核算机构的必须认真执行。

2、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依据

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概算,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所有合同以及相关政策、税收等规定。

3、基本建设成本核算及费用控制

基本建设成本核算最终目的是考核所批准的概算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实际支出,从中找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实际成本和概算比较超降原因,在决算报告中加以说明。因此在日常核算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⑴一个工程项目的实际支出,事先作出预算,尽量控制在所批准的概算之内,确实要突破概算项目的,要尽早编制调概文件,上报原批准概算部门批复,以便实施。

⑵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中的费用支出,除建设单位管理费外,其他费用支出必须依据合同进行支付,凡超过合同的必须办理追加合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⑶严格控制间接费的支出,例如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移民补偿费、建设单位开办费及经常费,应控制在批准概算内,招待费控制在批准建设单位管理费的10%以内。

⑷支付承包商的验工计价款,必须由承包商提出支付申请,由监理单位签证,经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批准同意方可支付,支付时要扣除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质量保修金后支付。

⑸建设单位需要房屋建筑时,必须控制在所批准的概算规模以内,资金不得突破概算指标,车辆购置也必须按概算批准数量、资金额度加以控制。

4、建设单位会计机构及对人员要求

⑴机构设置。建设单位必须设立相应的会计核算部门,并安排相应人员,人员安排无论兼职或专职应不少于3人,即出纳1人,会计1人,财务负责人1人。财务部门应有岗位责任制及规章制度。

⑵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要求是:应兼备相应会计职称,持证上岗,经常到施工现场,了解工程进度。

(五)项目建设的合同管理

项目法人通过合同分别与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商、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建立起合同关系,使各参建单位紧密的联系成一个整体,共同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而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本身就是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管理,因此,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合同管理包含合同订立与管理、合同支付、合同分包管理、合同变更管理、合同索赔处理等诸多内容,由于时间关系,仅就合同订立作简要介绍。

1、水利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工程监理、技术咨询、委托代理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以及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2、编制招标代理、建设监理、施工合同应分别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上述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3、合同必须依法成立(主体合格、内容和形式合法),签订合同必须遵循合法的原则、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4、目前,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为以投标总报价中标,施工中按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单价乘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价款结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投标的补充修正资料均是合同执行的重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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