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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4 00:28: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北省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

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水利项目资金规范科学管理、合理高效使用,确保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和干部成长安全,根据《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水利项目资金,指实施农田水利、灌区节水改造、安全饮水、河道治理、堤防加固、水土保持、泵站涵闸更新改造、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使用的水利资金。

第三条湖北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及涉水资金项目相关主管机构在管理使用水利项目资金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防控,是对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和日常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包括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制度机制风险等,进行排查防范、实时监控、纠错处置、综合管理,以预防和减少腐败行为发生。

第五条 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防控,应着眼于治本、预防和制度建设,坚持内部防范与外部监控相结合,事前防范与预警处置相结合,专防专控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地方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纪委组织协调与部门组织实施相结合。

第二章 防控内容

第六条 在项目规划设计管理环节,重点防控项目单位编报虚假项目及“报大建小”等套取水利资金;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以权谋私;设计单位故意抬高或擅自变更设计标准弄虚作假等。

第七条 在项目审批及投资计划管理环节,重点防控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按法定程序、条件及要求审批项目或安排投资计划;资金管理部门擅自变更、调整资金计划;计划编制单位不如实申报或违规申报项目资金计划,为超计划拨付资金拉拢腐蚀审核、审批部门的干部等。 第八条在项目建设管理环节,重点防控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标投标、发包承包、造价咨询、工程结算,为本人、亲属及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项目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投标,或不按规定招标投标;项目建设单位纵容、默许租借资质承包、违法转包、违规分包;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变更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以及借进度上报、工程验收之机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

第九条在资金使用管理环节,重点防控不按规定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和单位挤占、挪用、侵占、随意调配项目资金;资金管理单位不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拨付资金或故意滞留项目资金;未经审计自行批复或批准项目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违规使用水利项目资金进行担保和投融资等。

第三章 防控措施

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水利项目资金业务承担机构要按照《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的要求,全面开展廉政风险排查,重点排查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业务流程、制度规定、内部管理、监督制约等方面的风险点。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集体决策制度。凡涉及规划编制、项目审批、计划安排、资金拨付等重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规范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业务流程。按照有效分权、科学制权、提高效率等原则,科学设置资金审批和拨付流程,强化上下环节间的监督和制约。

第十三条规范和完善水利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体系,并逐步实行水利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等业务招标投标制度。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公开遴选。及时更新充实评标专家库组成人员,采用招标投标信息系统网上随机抽取专家。 第十四条严格实行水利项目建设监理制度。实行严格的监理责任制和追责制。建设单位依据监理单位提供的规范的工程进度书面报告,并经相关单位审核后,按照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建立完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水利工程实物质量第三方抽检制度、建设工程项目后评价制度,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加大工程质量和效益监管力度。 第十六条积极推行廉政阳光示范工程,对重大设计变更、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验收、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布局等关键环节的重要信息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内部会计稽核、财务收支审批、概预算执行及财务会计分析等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实行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会计电算化。

第十八条水利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程序,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到最终用款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中途提取或者划入其他账户。

第十九条各级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勘测设计费、管理费、培训费等非工程性费用的管理,明确开支范围,规范审批拨付程序,加强使用监管。

第二十条完善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内部审计核查制度。主管部门定期对水利项目资金计划编制、项目建设、财务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审计核查,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严格落实水利项目建设财务决算制度。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时,决算由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核。并及时申请竣工财务审计,审计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竣工验收的文件之一,未实施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审核的工程不得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四章预警处置

第二十二条将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及其廉政风险防控纳入信息化管理,实行流程管理和电子监控。

第二十三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考核。

第二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廉政风险信息的收集和评估工作,及时采取谈心提醒、批评教育、信访告诫、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组织处理等措施进行预警处置。

第二十五条受到预警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接到预警处置通知后,应及时讲清问题,剖析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积极整改到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委、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建设单位应将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对下级单位开展工作情况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对不认真落实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及涉水资金项目相关主管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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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

加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

廉政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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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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