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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文书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2-11 08:38:33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法院裁判文书说理性

当事人到法院来打官司,往往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寻求公正的处理。而司法是否公正一方面取决于审判程序是否公正,另一方面取决于实体裁决是否正义。法院要树立公正司法的形象,要做到胜败皆服,应当力求使这两种公正都能够直接呈现在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面前。然而,目前我国的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这不仅导致了因当事人怀疑司法不公而缠诉、上访,也使司法权威失落,百姓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降低。

一、裁判文书说理不足

自最高法院推行裁判文书改革以来,裁判文书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的问题仍然比较明显。因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存在多种裁定书、判决书,为增强本文的针对性,笔者在本部分选择了以最常见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分析其说理性不足的问题。现行民事判决的格式大致如下: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ⅩⅩ(原告姓名)与被告ⅩⅩ(被告姓名)ⅩⅩ纠纷(纠纷种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参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有„„为证(列举认定事实的证据)。”“本院认为„„(法院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简要陈述理由)。综上,依照ⅩⅩ法第ⅩⅩ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笔者对基层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进行了抽样分析,基本都存在如下问题:

1、证据取舍神秘,事实结论突然

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证据的采信与否直接影响着案件事实的认定。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会分别提供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对方的证据,审判者在此基础上居中裁判。但是,裁判文书中往往缺乏对举证、质证的描述,而只有法院的事实结论,关于证据仅以一句“上述事实,有„„为证”带过。我们无法知道当事人都提供了哪些证据,当时人的证明目的和质证意见如何,证据被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是什么,该证据能证明什么样的事实,证据链条能否完整地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要求,对证据的表述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对主要证据进行分析论证。目前的裁判文书难以见到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的必要阐述,尤其对法院为何采纳这些证据而不采纳另一些证据的查证分析过程没有得到反映,使裁判文书成了法官的一言堂。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经过长期的探索,基本上形成以公开审判、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对席辩论未主要内容的庭审模式,遗憾的是,这些内容在现有的裁判文书中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因此,作为事实结论的“法院经审理查明”就显得突如其来,证据和这个事实结论之间的关系更是不得而知,裁判文书缺乏法官对事实认定过程和依据的论证,事实结论缺乏说服性。

2、引用法条含糊不清,法理分析欠缺

(1)裁判文书在判决前引用发条时表述为“依照ⅩⅩ法第ⅩⅩ条的规定”,而不写法条的具体内容,可想而知,当事人如果想知道判决所引用法条的内容,必须另想办法去查找。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而添加法条内容对法官来讲是轻而易举的。

(2)当事人有时会在庭审中提出其认为应当适用的法律,而判决书并未适用该法条并且未说明理由。当事人就会提出质疑,为什么适用这个法律而不适用那个法律,适用这个条文而不适用那个条文,对当事人而言,适用不同法条得出的结论可能是完全相反的。法官拒绝解释原因,就会影响判决结果的说服力。 (3)引用法律条文不全面、不充分,判决书中常有“依法应予支持”“依据法律规定”等模糊性语言。

(4)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层出不穷,当法律缺位时,法官尤其应当阐明做出判决的依据,说明法律缺位的情况、适用法律原则、相关政策、法学理论的缘由,但是目前这种说理非常薄弱。

3、案件流程不能反映在判决书中

我们看到,有些判决书中载明了立案时间,有些则没有载明。立案后的流程情况更是难以在判决书中找到。判决书是公开、公正地反映案件情况的权威文书,不仅应当载明实体问题,也应当说明立案时间、证据交换时间、法院调查取证的时间、开庭时间等主要事实,以增强司法的透明性,增强当事人的信任感。

二、裁判文书说理的主要障碍

1、案件数量的激增

近几年,案件数量迅速增长,而法官人数并没有成比例地增加。加上法院内部专业化分工制度不完善,综合部门、后勤部门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但他们并不从事审判工作。据笔者所知,北京基层法院的法官们都承受着极大的办案压力。如果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全面地分析证据、事实和法律,详尽地阐述判决理由,无疑就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使法官按期结案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2、法官素质的影响

裁判文书由法官制作,法官队伍素质的高低决定着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学素养、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独立判断能力,以及过硬的文字功底。几年来,高素质的人才不断充实进了法官队伍,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法官的专业素养。但是,目前的法官队伍中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法官队伍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接受过专门的法学教育,专业功底薄弱,论证说理能力欠缺。写作一份逻辑缜密、论证详尽的裁判文书对他们而言存在一定难度。

3、传统思维的制约

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观念在审判领域的表现就是部分法官认为言多必失,于是在判决书尽量写作地简明扼要,避免被当事人抓到“把柄”。殊不知,判决书没有充足的理由,唐突的结论更容易引起当事人的猜疑。

我国历史上的司法裁判者与地方行政长官是“二合一”的,司法裁判的任务断明是非,司法裁判者是高高在上的“青天大老爷”。传统的裁判文书往往只得出结论或以当事人招供为基础得出结论,无需详细佐证裁判结论的正确性。近代我国从其他国家借鉴经验,建立了独立的司法体系,近年来司法改革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的崇高理想,司法工作让人民满意是我们不懈追求的目标。但是,一部分法官对司法审判的定位仍不准确,仍以高高在上的裁判者自居,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必要性认识不足。 但是,上述障碍的存在都不足以成为裁判文书不说理的理由。首先,案件数量激增确实是法官更加注重结案效率,裁判文书的写作无疑要求法官付出更多的时间。但是,法官作出裁判的过程中,应当已经把根据证据得出的事实及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成竹于胸,将心中本该已有的东西书写出来不应该耗费太多的时间。如果对进行说理感到困难,只能说得出的裁判结论是依据不足的,其合法性是有瑕疵的。从另一方面来讲,裁判的说理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自然不会去上诉、申诉、上访,这也就节约了法院以及其他部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间和精力。因此,从全局和长远来看,裁判说理更符合效率原则。其次,在司法改革的过程,法官自身素质和传统思维的制约一直是一个瓶颈。我们不能以此为借口放弃进步,而应该让法官们跟上改革的步伐,通过法官自身的学习和接受系统的培训,增强法官说理的意识和能力。

三、裁判文书说理的必要性

1、利于服判息诉,节约诉讼资源

裁判文书说理不足,使败诉的当事人往往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不良的揣测。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现象,如果当事人赢了,他有可能相信法官是公正的,如果输了,他就往往认为法官是偏私的。败诉的一方难以心服口服,于是频繁地上诉甚至申诉。目前上诉、申诉和信访案件居高不下,莫不与裁判文书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有关。无休止的上诉、申诉,不仅浪费了有限的诉讼资源,而且难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标,不能有效发挥司法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美国法学家麦克尔.D.贝勒斯曾经指出:“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双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2、铺平执行道路,解决执行难问题

裁判文书的不说理或说理不足,使其公正性受到质疑,败诉的一方不服判决,自然就不会自觉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败诉方千方百计地逃避执行,与判决书的公信力不足有很大关系。我们看到调解协议往往能够得到迅速执行,甚至可以在调解当场执结,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调解协议充分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都心服口服,而裁判文书则不然,被强制要求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着较大的抵触情绪。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使当事人充分相信自己的意见得到了足够的尊重,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护,法院的裁判完全是公正合法的,有利于改善执行难的现状。

3、杜绝“暗箱操作”,避免司法擅断

法官判案,如果只需告诉当事人判决结果,而不讲如何通过对证据进行分析采信从而认定事实,如何结合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理由阐述清楚,就容易导致法官断案的随意性,使司法腐败有可乘之机,造成法官恣意,导致司法擅断。约束法官行为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将证据分析、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的全过程呈现于裁判文书之中,使法官的审判活动真实地展现在每一个监督主体面前,真正做到“阳光审判”,事项司法公正。

4、树立法律信仰,促进社会法治 审判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互和谐。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可以使人们学习到法律知识,为行为选择作出指引。上乘的裁判文书,可以展现法官渊博的法学思想,关注社会各阶层的人文思想,深谙风俗伦理的社会学思想以及评判是非的高尚人格,令人肃然起敬,通过法官的人格魅力和裁判文书的公信力建立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使人们乐于遵循法律,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应注意的几个主要问题

公正的前提必须是公开,英国上议院休尼特大法官曾经说过:“公正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正必须是公开的,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灵魂。”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不止是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书面反映,更重要的是表明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审判权运用得是否公正。这种公正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实体裁判的公正,二是裁判程序的公正。一份说理清楚的裁判文书应当充分的展示这两个方面的公正性。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事实

认定事实的基础在于对证据的认定,事实结论的正确性取决于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是否正确及根据证据链条进行的推理是否适当。

首先,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当事人所举证据、对方的质证意见、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以及对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过程。对证据的分析应当紧紧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当然,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宜直接公开的内容,可以采用附件等形式予以表述。附件只送达当事人,对外不得公开。

其次,对事实的认定应当紧紧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可以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请求以及当事人对争议焦点的认识为基础,总结出法庭认为的争议焦点,并说明理由。在总结争议焦点后逐一以证据分析,并写明证据的主要内容和对证据力的分析,应将每一证据写地明确、具体,最后就整个事实得出结论。即“争议焦点—证据分析—事实认定”的模式。运用证据证明事实时,不仅要详细说明单个证据的内容和其所能证明的事实,而且要将所有证据综合进行分析,各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形成一个有机的证据系统,以证明整个案件事实。当然,关于证据在裁判文书中的写法不好强求千篇1律,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最后,在当事人举证不能时,应当说明举证责任的分担以及举证不能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法律

裁判文书应当适用正确的法律。引用法律条文,应当注意准确、具体、防止片面性,且要列出条文内容。

首先,要处理好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凡是特别法有具体规定的,无须援引普通法。其次,要处理好同一法中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定的关系,凡是有具体规定的,应当援引具体规定,无须援引基本原则中的规定。再次,援引法律条款应当按照条、款、项、目的顺序予以具体说明。最后,在法条缺位时,应当说明得出结论的法理依据。例如,按照刑法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按照民法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此外,民事活动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程序

裁判文书应突破首部的现有格式,增加公布有关审判程序的内容,让程序有较强的透明度,既使当事人通过了解程序是否公正,从而增加对裁判结果的信任度,又使法官强化依法高效审判的意识,真正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有效发挥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保障作用。

一是有关起诉时间、立案时间、庭审时间要公开。起诉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要素,直接关系到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进而影响到当事人的胜诉权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而法院的立案时间则涉及到审限问题。缺乏有关起诉时间、立案时间等内容,有时会导致当事人对诉讼时效何时中断等重要法律事实方面与法院产生不同的认识,并进而怀疑法院的公正性。因此,除了在立案时应注意收集关于起诉时间的相关证据外,还应在裁判文书中公开起诉和立案时间。

二是有关诉前、诉讼财产保全以及证据保全情况要公开。目前,关于采取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在裁判文书中基本没有公开,而实践中这又是一个比较容易引起当事人不满和投诉的重要原因。一般而言,如果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了诉前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可通过相应的民事裁定书了解有关情况,但如果法院未批准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通常是无法得知法院不批准的具体理由的,因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未要求此等情形下法院应作出裁定或书面告知当事人。此外,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通常对方当事人是难以知悉的,实践中往往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是否吃请受贿的嫌疑。因此,在裁判文书中公开诉前或诉讼保全的情况,是十分必要的。

三是有关公告时间、公告方式、公告张贴地点等情况要公开。法院何时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有关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后,其法律意义显得十分重要。因为,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签收举证通知书的时间,直接判断当事人是否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提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申请证人到庭作证、申请委托鉴定等,进而决定是否接受证据或申请。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完全就因为法院对于以上几个因素作出不同决定,极有可能导致案件的胜诉或败诉。因而,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以上内容,对说明判决结果也是必要的。

四是有关当事人的追加和变更情况、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及原因要公开。当事人的追加和变更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化不能恣意而为,增加上述有关表述,就使判决书首部对案件审理的主要过程有一个客观、全面的反映,为判决的合法性提供程序支持。

4、逻辑和语言

裁判文书的逻辑推理应当缜密,语言表述应当通俗易懂。

两大法系的裁判文书在逻辑和语言方面的风格差别甚大。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判决整体上有一定的威权色彩,语言较为抽象化和概念化,法律推理偏重从权威前提出发的逻辑演绎模式如三段论推理;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判决整体上偏向论证和对话色彩,语言较为普通化,法律推理采用对话和理性选择模式。 之所以会存在这两种不同风格的司法判决,其原因与两大法系的司法传统和法律文化有关。大陆法系奉行相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带有一定的职权主义色彩),故决定了民事判决有一定的威权色彩。而且因原则上否定“法官造法”,因而视判决为认知、确定和适用现行法律规范的过程,法官只是机械的法律适用者,在法律推理过程中只能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个案事实作为小前提,采用演绎推理的逻辑方法得出判决结果。而对话色彩的民事判决是由英美法系绝对当事人主义为特征的对抗制诉讼模式所决定的。一名英国法官在判决中须进行四项对话:与律师,与同事,与“已死的”(先前判例)以及与后代(即须考虑当前判决书的结果)之间的对话。 法官最终得出的判决结果是通过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论点后做出的选择。我国的诉讼模式职权注意色彩严重,在民事判决说理方面基本上呈现的仍是威权色彩,很少有对话色彩,这也是受到传统文化影响的结果。仅从古代法官与当事人的称谓——“大人”、“老爷”与“小人”“小民”——的强烈对比就可略窥一二。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之下,公民素质显著提高,法院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发言权,并力求给出令当事人心服口服的判决,在判决书的写作中应尽量采用对话方式,在逻辑上,仍以传统的三段论为主。语言的风格上,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主要是针对败诉方的情况。判决中应当使用规范的法律术语,但可以进行适当的解释。

5、繁简

裁判文书的写作应注意繁简的把握。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可以采取归纳法,即对无争议的事实,按照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进行叙述,并写明当事人在庭审中对此无争议,予以认定。对于一些人尽皆知的道理,如借钱还债、打人赔偿等也不必长篇大论。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或争议不大的案件,法官就不必耗费精力去论证。这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都得到了体现。从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有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也非常简单,美国有些初审法院对大量案情重复的案件,还发展到判决书的标准化、格式化,制作判决书类似于填写表格。又如日本法院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书上记载的事实和理由,只要表明请求之目的及原因要点、有无该原因及驳回请求的抗辩理由要点。

在一个具体的裁判文书中,应当把说理重点放在案件的争议焦点上。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可以采用逐项分析认定法,即应逐项写清当事人对该事项的主张,双方举证、质证意见、法院依职权查证的情况。当事人的诉辩请求及其理由应当反映在判决书上,当然对于内容重复、层次不清的,可以适当整理和归纳,但不应改变当事人的原意,更不可断章取义、避重就轻。对于法庭调查的事实也要详细说明,并在详细分析有分歧的证据、主张的基础上得出法庭的结论。

推荐第2篇:裁判文书

(2012)浦刑初字第387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10-30) (2012)浦刑初字第38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3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卫祖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辩护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信用卡诈骗罪

2011年5月起,被告人吴某某向某某银行申领卡号为42703000470****4牡丹信用卡一张,从2011年7月10起至同年9月,其持该卡恶意透支,用于本人取现和消费,合计人民币98,803.45元,经某某银行多次催款,被告人吴某某拒不偿还。被告人吴某某因诈骗犯罪事实被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发现其另有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经讯问,被告人对信用卡诈骗事实供认不讳。

二、诈骗罪

2010年8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944,800元,后将赃款挥霍殆尽。

2012年6月5日,张某将被告人吴某某扭送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金杨新村派出所。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信用卡诈骗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吴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提出辩解;认为在实施诈骗犯罪时没有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进行诈骗,而是以借款为由从张某处取得钱款。辩护人提出在诈骗犯罪中被害人有过错;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吴某某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事实

2010年8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多次从张某处共骗得人民币944,800元,后将钱款挥霍殆尽。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证实吴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多次骗其钱款,除经催讨归还部分钱款,共被骗上述钱款。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曾经帮助吴某某归还张某部分借款。

3、被告人吴某某、被害人张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相关的借条、收条,证实吴某某向张某借、还款的部分情况。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笔录,证实其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多次向张某借款,钱款被挥霍,除归还部分外,尚有上述钱款未归还。

二、信用卡诈骗事实

2011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向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申领卡号为42703000470****4信用卡一张,从2011年7月10日起至2011年9月持该卡恶意透支,用于本人取现和消费,2011年9月最后一次还款,累计拖欠该行本金合计人民币98,803.4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2年6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因诈骗犯罪被被害人张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犯罪事实;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吴某某有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经讯问,其如实供述了信用卡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银行的报案材料及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吴某某辩解在实施诈骗犯罪时没有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进行诈骗,而是以借款为由从张某处取得钱款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多次供述其以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人张某借款,并得到被害人的印证。故被告人吴某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吴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应当两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者。被告人吴某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本院为保护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5日起至2025年6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的违法所得分别发还被害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红源 审 判 员 石耀辉 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洁

(2012)温瓯行审字第345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2-10-26) (2012)温瓯行审字第345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住所地温州市××海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640145-7。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浙江金陆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郭溪街道××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6401457。

法定代表人章某,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某某商处[2012]9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于2012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强制被申请人浙江金陆家具有限公司缴纳罚款225000元及逾期履行加处的罚款。

本院经书面审查,未发现上述处罚决定有《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执行情形,该处罚决定具备执行效力,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作出的温某某商处[2012]9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圣国 审判员

黄良聪 审判员

薛三豹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赛蓉

(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36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212-3-6)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367号

原告李xx,男 。

委托代理人章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 。

法定代表人陈x,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xx,男,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工作。

原告李xx诉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章x、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之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告自2009年12月起在被告处担任蔬菜推销员,并被安排在xxx联洋店工作,2010年5月13日原、被告补签了《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每天工作时间自6时至20时30分,做一休一,每月工资人民币1,600元(以下币种相同),被告并为原告缴纳社保金,合同期限自2010年5月13日至同年12月31日。因招不到人,应被告要求,原告工作时间调整为全年无休,实际每月工资3,800元,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2011年1月23日被告在xxx联洋店的摊位撤出超市,与原告解除劳动雇佣关系,并让原告自行找工作。被告撤出xxx联洋店时,由案外人上海yyyy专业合作社(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yy合作社)接替被告进驻xxx联洋店,原告与yy合作社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起始日为2011年1月1日,但原告实际系2011年1月23日起为yy合作社工作,yy合作社仅支付了原告2011年1月几天的工资,社保金也没有为原告缴纳。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x确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本市劳动合同条例建立雇佣关系,被告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但被告从未支付过原告加班工资,也未给原告缴纳过社保金,且2010年12月被告只发给原告该月工资462元,少发3,338元。2011年11月原告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因被告主体不适格,未予受理。现诉至法院,要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一个半月的工资5,7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12月少付工资3,338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427.59元(春节3天、元旦1天、清x节1天、端午1天、劳动节1天、国庆节3天、中秋节1天,共计11天×1,600元/月÷21.75天×300%);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24.14元(元旦1天×3,800元/月÷21.75天×300%);

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办理健康证费用120元;

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12月至2011年1月的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3,640元(260元/月×14个月)。

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至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合同并未约定任何经济补偿金,期满后合同自然终止,故被告无需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010年10月被告退出xxx联洋店,由yy合作社接替被告,原告继续在xxx联洋店为yy合作社工作,并不需要重新找工作,yy合作社接替被告前,被告从未拖欠过原告工资,接替后被告没有发放过原告工资,实际由yy合作社发工资给原告,故不同意支付原告主张的2010年12月少付工资3,338元。虽然劳动合同系2010年5月13日签订,但原告于2010年3月起即在被告处工作,由被告安排在xxx联洋店做果蔬推销员,双方自2010年3月起建立劳动关系,至2010年12月合同期满,仅包括2010年清x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共计7天的法定节假日,不包括春节、元旦,故同意支付原告2010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1,600元/月÷21.75天×7天×300%=1,544.83元。对社保费用,基于上述理由,同意支付2010年3月至同年12月的费用2,600元(260元/月×10个月)。原告主张的2011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24.14元,该节假日并不在合同期限内,不同意支付。对办理健康证费用无异议,同意支付。

经审理查x,2010年5月13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5月13日至2010年12月31日,„„工作内容xxx蔬菜理货员,工作地点xxx联洋店,„„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货币,乙方的月工资为1,600元,„„甲方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2011年11月15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未予受理。2012年1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通知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均确认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签订该合同,此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期满,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原告主张2009年12月起即在被告处工作,且实际工资3,800元/月,但就此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x,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5,700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自认原告自2010年3月起在被告处工作,本院予以确认,则至合同到期日2010年12月31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未满一年,且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600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1,6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2010年12月少付工资3,338元,被告自认2010年10月yy合作社接替后被告未付过工资,故本院认定被告未支付原告2010年12月的工资。被告主张接替后由yy合作社发放原告工资,则2010年12月工资应由yy合作社发放,然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对此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x,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自认收到被告2010年12月工资462元,本院予以确认,然基于前述理由,月工资应为1,600元,而非3,800元,据此本院认定被告少付原告2010年12月工资为1,138元,应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少付工资3,338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2010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基于前述理由,春节、元旦并不在原告为被告工作的劳动年限内,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难以支持。被告对该项请求之主张,与法无悖,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原告主张的2011年法定节假日元旦的加班工资,该期间亦未在原告为被告工作的劳动年限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社会保险费用,基于上述理由,原告主张自2009年12月起算,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被告对该费用之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办理健康证费用,本院予以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600元;

二、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2010年12月少付工资人民币1,138元;

三、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2010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1,544.83元;

四、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办理健康证费用人民币120元;

五、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2010年3月至2010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用人民币2,600元;

六、驳回原告李xx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元,由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储刘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丁 叶

推荐第3篇: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对诉讼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作出裁决的书面结论,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人民法官审判工作的结晶。

1999年7月,我院率先向社会推出了裁判文书公开举措,公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可到我院查阅已审结案件的裁判文书。这一举措的推出,为方便百姓查阅文书,宣传法制,方便在校大学生学习、了解文书写作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促进了我院文书制作水平的提高。

我院在首都政法网北京一中院网页上,分批次公布一些我院审结的有典型意义的优秀裁判文书,以实现裁判文书的网络公开。欢迎您上网查阅我院的裁判文书,并对我院裁判文书质量给予必要的监督。

声明:现已发布的裁判文书尽量保持了其原件内容。如有不同,以相关当事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为准。

>>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侵犯财产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贪污贿赂

>>渎职

>>其他

推荐第4篇:关于法院裁判文书制作的思考

关于法院裁判文书制作的思考

最近在中院参加了一次优秀法律文书评选。总体来看,这些裁判文书无论在程序描述、事实认定还是法律论证方面都较前有很大的进步,但从中也发现,在事实较复杂案件的证据分析认证方法上,在法律说理的充分性上,在对证据分析认证及法律说理论证的布局结构安排上,不少裁判文书还是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

一、关于事实认定

裁判所涉事实有繁有简,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有多有少,双方所提供证据的冲突情况也各不相同。这些对于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分析都带来了不同的要求。

1、对于案件事实简单、证据清楚且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一般可在将案件事实作简单陈述后,再以:“以上事实,有……为证”的列举式表达方式罗列相关证据名称,而不必过分拘泥于一定要对证据展开充分的分析论证,做到裁判文书该简就简。但即使对于事实简单的案件,在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上,也必须遵守按照法律要件的需要展开事实描述的原则,即陈述与法律关系构成要件相对应的要件事实。现在有的裁判文书事实认定部分看起来写得很长,但有的事实细节与当事人诉讼请求及法律关系所指向的法律要件均无关联性。

2、对于事实复杂,双方争议点较多的案件,应着重把握围绕事实争点进行证据分析和认证。现在我们的不少裁判文书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只采取简单列举证据的方式,而缺乏深入充分的分析认证,看不出事实与证据之间的逻辑关联,对证据为何采信避而不谈或避重就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事实的认定是一个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挖掘过程,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的简单堆砌并不足以发现事实,法官审理案件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对大量杂乱无序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律规范要件所需和证据规则进行分析论证,从中确定具有法律意义的要件事实。既然案件审理围绕争点进行,法官在裁判时也就不能回避争点,必须在裁判文书中逐一阐明。对此类案件,裁判文书格式上可采用在当事人诉称、辩称之后,专段列明案件事实争点,并针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质证情况,根据证据规则逐一进行分析认证,作出相关事实认定。在此基础上,最后再以专段对法院所查明的全部要件事实作综合性阐述。此外,在对证据分析认证上,法官应对证据的真伪、证据与案情的关联性、证据链的形成等问题的逻辑思辨及心证过程予以公开,从而使当事人清楚地了解法律对其相关行为的评价,一方面使其更易接受裁判结果,同时也利于促进当事人今后类似行为的规范化。这里尤其需要说明的是在对证据的分析认证过程中,也可能出现进行法律说理的情形,即运用法律及相关规则的规定,对证据的真伪或举证责任的分配等进行法律判断。有关事实认定方面的法律说理其目的在于发掘和确认法律事实,并不同于下文所述的基于事实基础上的法律责任分配的判决说理。

二、关于法律说理

以充分的证据分析认证为基础的事实认定的完成,只能说是成功了一半。一篇优秀的裁判文书离不开法理情兼具的能打动人心的法律说理。如果说事实认定方面更多体现的是法律人的逻辑严密性的话,那么法律说理不仅仅反映了法律人的逻辑性,更能表现法律人的法治思想、人文情怀以及对生活经验世俗规则的尊重。此外,近年来社会上要求扭转裁判文书脸谱化局面呼声不断,然而,面对效率价值的现实追求,要裁判文书全盘弃模式而求个性显然又是不可能的。如何在制作与创作、个性与共性之间把握平衡,我以为结合点还是在法律说理上。因此,加强对法律说理部分的研究和探索,其意义不言自寓。

开展法律说理,在我国成文法国家里总的原则是按照逻辑三段论的方法进行演绎推理。首先需找到大前提,即在分析请求权性质的前提下找到解决这种法律关系所对应的完全性法律条文,这是裁判文书取得正当性的一个重要依据。当然,由于立法的滞后,有时候会出现找完全性法条困难的情况,此时法官就只能将原则性条文或法律精神作为大前提。其次是分析小前提,即根据所引用法条的构成要件逐一分析所认定的事实的特征和当事人诉请,看是否均能对应。最后,根据事实特征、当事人诉请与法条构成要件的对应情况作出最终的法律判断。

上述原则性方法描述并不能完全涵盖丰富多彩的具体适用,事实上,在程式化的逻辑推理的表面之下,法官为价值判断和利益平衡而展开的对于大前提构成要件的分析,以及对于小前提特征对应性的分析,才能真正体现出法官的才智和理性的光辉。也许大多数案件由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并不需要法官做过于详细的说理论证。但总有一些案件,或由于立法的滞后和漏洞,需要法官对法律原则和精神予以深刻的解读;或由于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交织的情况,需要法官进行公平合理的点评;或由于基于公平正义原则或利益平衡,需要法官对当事人的责任分配进行情理法的综合考量。这时就需要法官以自己的智慧,用平实的充满说服力的语言来完成裁判文书的说理。也正是这时,出现了一篇优秀裁判文书的产生契机,出现了一篇富有创造性和法官个性的裁判文书的产生契机。

三、关于布局结构

现在法院裁判文书在基本格式上都是按照最高院要求进行布局的,包括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情况、诉讼过程及程序性事项描述、当事人双方诉辩情况、法院查明的事实、法律说理及最后的判决主文。在按照这一结构进行布局时,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证据分析认证及法律说理论证的结构安排在法官之间不尽相同,有的法官将对证据分析认证包括对证据认证时所作的法律分析说理均安排在法院查明的事实部分,有的法官则将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的分析认证放到“本院认为”说理部分。这里就涉及到对最高院裁判文书格式规范的认识问题。从最高院规范格式的逻辑结构看,法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说理是递进的关系,先有基础事实的查明,才由法官依法律进行判断。所谓的法律说理,是指针对事实所对应的法律关系所展开的演绎推理,而非是对证据是否采纳的评判。基于这样的认识,对证据分析认证包括对证据认证时所作的法律分析说理都应放在事实查明部分为妥。这样既利于所查明的事实使人一目了然,也利于法律说理部分更具针对性和逻辑性。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裁判文书各部分的详略问题。不同的案件都有不同的事实和法律争议焦点,有的事实复杂,证据真伪交织,但法律关系简单;有的事实和证据争议不大,但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有的事实和法律关系都非常棘手。针对这些不同情况,在裁判文书制作时也应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体现有详有略。事实复杂的,就着重围绕事实争议点和举证、质证、认证情况展开铺陈,做到全面反映举证、质证、认证过程、充分阐述事实认定理由;法律关系疑难的,就着重按照一定的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对法律争点予以一一回应,把法官的观点讲清讲透。当案件所涉及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较多的情况下,还应注意裁判文书的层次性,各节事实、各类争点的排列顺序要体现逻辑上的递进关系,避免凌乱或分散。

裁判文书是记录法官审判活动的重要手段,是审判活动的最终产品。一份文字精练、逻辑严密、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不仅能赢得当事人的信服,在司法公开的背景下,更能赢得公众的尊重,树立司法的权威。裁判文书的写作需要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但更需要掌握行文的一般逻辑结构。从此次裁判文书评选情况看,更需引起法院重视的似还是后一个问题。

推荐第5篇:法院裁判文书质量亟待提高解析

法院裁判文书质量亟待提高

因为工作的关系,有机会接触过两级人民法院的许多裁判文书。总的感到,随着法院队伍建设的加强,审判人员素质的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也越来越高。但是,就目前的现状看,仍有相当数量的裁判文书制作的要求不严、成文的质量不高,与其应有的严谨性、准确性、规范性、权威性显得极不相称,与全社会大力推进法治化进程的新形势、新要求也显得格格不入。裁判文书质量(不涉及裁判的结论是否正确这个问题)不高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表述不完整。有的遗漏适用>\'http://lunwen.freekaoyan.com/falvlunwen/\' target=\'_blank\' cla=\'infotextkey\'>法律条款。如刑事判决书中判决理由部分认定被告人是累犯,却不引用《刑法》第65条第一款;离婚案件缺席判决,但判决书中却未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30条。有的判决内容丢三拉四。如有的当事人有多项诉讼请求,但判决时却漏判其中一项或数项请求;有的判决理由部分表述对原告的某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判决主文部分却未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有的判决主文有给付内容,却不判决给付期限;有的判决书不交待诉讼费由谁承担,有的不交待上诉的权利、期间和上诉法院名称,以及缴纳诉讼费的银行等。

逻辑关系不严密。事实、证据、理由和处理结果之间,不是一环套一环的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而是互不联系的三张皮。有的诉审不一。如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被其借去用作抵押的房产证,房产抵押不是房产证抵押,在办理过抵押登记后,房产证应当归该房产原所有人所有。本案审理应当围绕被告借房产证用以抵押的事实是否存在来进行,但法官在查明事实部分所查的却是抵押关系及其责任,最后判决原告对抵押负有责任,驳回其诉讼请求。有的前后矛盾。查明事实、本院认为部分及判决主文内容前后不相呼应。如对原告的某赔偿请求,查明事实部分只字未提,本院认为部分虽然提及,但无具体计算依据和方法,在判决部分就直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且判决数额与原告诉请也不一致。

详略失当畸短长。有的裁判文书动辄万言,却说不出个所以然,让人看后如丈二金刚摸不着头脑。有的裁判文书一味求短,省去了不能省略的内容,或者重要的内容表述得十分简单,使人看过后弄不清讼争的前因后果和法官查明的事实和判决的依据等,使裁判文书失去了应有的告知、宣传>\'http://lunwen.freekaoyan.com/jiaoyujiaoxue\' target=\'_blank\' cla=\'infotextkey\'>教育作用。如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所欠租赁费给付时间约定不明的,经双方当事人补充协议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依照>\'http://lunwen.freekaoyan.com/falvlunwen/\' target=\'_blank\' cla=\'infotextkey\'>法律规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如双方对给付时间约定不明,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承办人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称应依照>\'http://lunwen.freekaoyan.com/falvlunwen/\' target=\'_blank\' cla=\'infotextkey\'>法律规定确定租金给付时间,但却未交待>\'http://lunwen.freekaoyan.com/falvlunwen/\' target=\'_blank\' cla=\'infotextkey\'>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当事人看了判决书后,还是弄不请法官是如何按照>\'http://lunwen.freekaoyan.com/falvlunwen/\' target=\'_blank\' cla=\'infotextkey\'>法律确定给付期限的。

文意晦涩难理解。有的裁判文书内容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存在明显的歧意,漏洞百出,让人感到“横看成岭侧成峰”,怎么推敲怎么象。有的内容表述不够到位。该涉及的问题看是涉及到了,但总是让人感到尚有一层窗户纸未能捅破。如一借贷纠纷案件,判决书中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http://lunwen.freekaoyan.com/falvlunwen/\' target=\'_blank\' cla=\'infotextkey\'>法律保护,但却未交待该案的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的裁判文书用词搭配不当,词不达意;有的语法错误,病句不断;有的渲染铺陈或夸大与缩小,尤其是归纳概括走调,以致情节事实不符,改变了性质;有的语句有多意理解;有的语言不够庄重、严肃,褒贬不当;还有的结构混乱,思路不清。

字面差错频出现。字面差错在裁判文书中是最普遍、频率最高的质量问题。一是“多”,就是在裁判文书中出现一些与内容毫不相干的文字,最常见的是电脑中的联想词组跟在某一个字的后面,如“要求被告赔偿我的>\'http://lunwen.freekaoyan.com/jingjilunwen/\' target=\'_blank\' cla=\'infotextkey\'>经济损失”写成“要被告赔偿我的确良>\'http://lunwen.freekaoyan.com/jingjilunwen/\' target=\'_blank\' cla=\'infotextkey\'>经济损失”;再比如讼争标的中的阿拉伯数字多出一位甚至几位数字;二是“少”,缺词漏字,使一些词句改变了成份,失去了原意;三是“颠倒”。如原告诉称变成原告辩称,有的甚至将原被告诉辩内容意思写反,字与字前后颠倒更是屡见不鲜;四是“错”,有的将当事人姓名弄错,同一份判决书中就同一个当事人竟然出现几个不同的名字;有的将讼争标的额或案件受理费数额弄错,五是别字,如“抵押”写成“抵压”等。

格式要素不合规。有的字号类别不统一,同类案件有几种不同的表述;有的在调解书尾部遗漏固定格式用语,使人不知调解书何时生效;有的庭审开始时未交待组成合议庭,但落款处署名却是审判长、审判员和书记员,而有的交待了由几人组成合议庭,落款处却是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的署名;有的存卷裁判文书甚至没有法院印章。

文书种类乱“戴帽”。裁判文书的种类的适用必须绝对准确,绝不能互相替代。但有的裁判文书“张冠李戴”,文种与内容严重不符。例如,有的应该使用判决书的,却戴的“裁定书”或“决定”的帽子。

如此等等,裁判文书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质量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从主观原因看,有的同志工作责任心差,制作裁判文书时草草了事,不认真推敲,不仔细校对;有的>\'http://lunwen.freekaoyan.com/falvlunwen/\' target=\'_blank\' cla=\'infotextkey\'>法律业务水平低,对>\'http://lunwen.freekaoyan.com/falvlunwen/\' target=\'_blank\' cla=\'infotextkey\'>法律原理理解不透、似懂非懂,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因而也无法以通俗的语言把别人讲懂;有的知识面比较窄,加之又不够谦虚,对审判过程中遇到的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说不清道不白,只能含糊其辞,依样画葫芦;有的文字功底薄,对于制作裁判文书过程中如何对结构进行谋篇布局,如何从逻辑关系上讲究前后照应、上下呼应,遣词造句上如何讲究语言的精炼恰当等,都心中无数,只能将就着把一些内容机械地捏合在一起。从客观原因看,基层许多审判人员工作太忙、负荷太重,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裁判文书的质量。因而,裁判文书出现结构混乱、条理不清,丢三拉

四、前后矛盾,病句不断、错别字频频等各种质量问题也就在情理之中。由此可见,要提高裁判文书制作和成文的质量,防止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必须着重抓住以下几个环节:

推荐第6篇:裁判文书讲稿

一审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与需要注意的问题

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刑事诉讼文书之一,制作高质量的刑事裁判文书是刑事法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刑事审判权的一种形式,具有公开、公正、规范、严谨等特性,是法官素质的反映。近年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以及《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等一系列关于文书样式规定的出台,全国法院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有所提高,但是由于每个法官的素质不同,对裁判文书重视程度不同,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上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特别是今后逐步要求所有的裁判文书都要在网上公开,全部面向社会,因此我认为必须重视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

一、法院刑事诉讼文书的概念、特点、作用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和使用的,或者诉讼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并递交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件。(所有刑事诉讼文书)

这一概念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1、制作主体。主要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2制作依据。即刑法、刑事诉讼法;3适用范围。只适用于诉讼到法院的刑事案件。

4、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如:判决、逮捕证等都有法律效力。如:通知书、笔录等具有法律意义。

1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的特点(4)

1、合法性。同一般行政文书相比,不能离开法律规定;

2、强制性。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的;

3、规范性。是一种高程式化的文书,文书的格式、结构要求规范化;

4、稳定性。刑事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任何团体、机关、个人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的作用(7)

1、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工具。

2、衡量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志。

3、刑事诉讼活动的真实记录。

4、宣传法制的生动教材。

5、考察法官素质的重要尺度。

6、国家的重要专业档案。

7、指导审判业务不可缺少的案例。

二、刑事判决书的制作方法及要求

我国是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国家。但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以具有相应法的法律效力,如果在法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内,检察院机关不提出抗诉,当事人不提出上诉,上诉期限届满(10日)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司法统计表明,这类案件经占一审判决总数的2/3以上。可见一审公诉案件判决书的重要性,此外,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除负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被告人,而无须等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法院 的司法解释,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尽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率,一审法院也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将已被羁

2 押的被告人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由此可见,及时、准确、合法地制作刑事判决书,对于有效地制裁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完成法律赋予人民法院(法官)刑事审判任务,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无罪的人多关押一日,绝不是国家赔偿问题。(这里强调“法施于人,虽小必慎,”多关一日是失职,其中自己可体会)

一、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概念)

指人民法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罪或免除刑罚作出的书面决定。

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的适用范围。从两方面来讲:

(一)从内容上要,现行样式(一审公诉案件判决书)适用于四种判决结果: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而作出的有罪判决;二是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它包括被告人行为的构成犯罪或者被告人根本就未实施犯罪行为两种情形,对此法理论上称之为“绝对无罪”;三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作出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相对前述“绝对无罪”而言,对这种“无罪判决”理论上又称之为“存疑无罪,”;不论何种无罪,结果都应为宣告无罪,不可写为不构成犯罪等。四是因不满14岁不予以刑事处罚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的为时候造

3 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作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二)从形式上讲,适用于对公诉案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时使用,按简要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宣告用简要的程序而依法较为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同样也适用这一样式。

我们知道,最高法院1999年4月6日1051次审委会正式通过了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并于99.4.30以法发(12)号通知决定于99年7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共计9类,164种,其中裁判文书类45种,决定、命令、布告24种,报告类19种,笔录类13种,证票类5种,书函类16种,通知类27种,书状类7种,其它类8种。后来,又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文书3种,这样达到167种。

法院刑事诉讼讼文书,这里讲的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判决书,要求分5个部分,这是一份完整的判决缺一不可的。(

1、首部,

2、事实部分、

3、理由部分、

4、判决结果、

5、尾部),同时,也是其它文书(裁定不可缺少的)。

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制作方法

(一)首部(重点7个方面的内容)

1、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法院名称一般与院 的文字一致,但基层人民法院应冠以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如系涉外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均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文书名称写在法院名称之下,单列一行。

2、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号,顺序号组成。案号写在标题中文书种类下一行右端,最后一字与 正文的名行 齐。上下各空一格,体现文书美观、清晰。

3、公诉讼机关。这一项直接写“公诉讼机关XXX人民检察院”在公诉讼机关和检察院之间不用冒号,也不用空格也不写公诉人或检察员。这样写明了提起公诉的是人民检察院而不某个人或检察员

4、被害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审判经这段的“出庭人员”中写明。

5、被告人。依次写明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因本案所受使强制措施情况,现在何处。可做酌情增减可变动,需要注意的几个:

(1)被告人称谓后直接写姓名,而不用冒号或空格,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绰号的,应在姓名的后面用括号加以注明,如系外国人应注明国籍译名、护照号。

(2)被告人的职业,一般应写工人,农民、个体工商户等,如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

(3)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项,一般应按公历写。按公历有困难根据案情不宜写公历的,也可写农历。对出生年月日确实查不清的,也可写年龄。但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必须写出生年月日。

5 (4)被告人曾经受过刑事项处罚、劳教处分、或者又在以上限制人生自由期间逃跑,可能构成罪犯或者有法定、约定从重情节的,应写明其事由和时间。

(5)因本案新受强制措施情况,应写明被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时间的起止日期,如有变更强制措施的,也应明写明,以便折抵刑期。

(6)被告人的住址,应写住所所在地,住所所在地和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

(7)因案被告人为工人以上的,按判决结果所确定的主人关系的顺序或判处罚的重轻列项书写。

6、辩护人。这项一般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辩护人是人民团体或被告人单位推荐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辩护人如原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属,还应说明与被告人的关系;辩护人如系人民法院指定的,写为“指定辩护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7、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在裁判文书上写说明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段,既是为了体现审判程序合法,也是首部与事实之间的“过渡”。写好这段要注意以下几点:

(1)起诉日期为法院签发起诉书等材料的日期。这是统一规定,以前提起诉书日期为起诉日期,这往往不是同一时间,往往影响法院审判时限的计算。

(2)出庭支持公诉的如系检察长、检察员、助检员应分别据

6 实写明,该起诉书署名检察员与出庭检察员不一致的,应以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员为准。

(3)对于该审法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重审以后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在“审理了本案”一句之后增写内容:“本院于XXX年X月X日作出(XXX)X刑和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双方提出上诉(或XXX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XXX人民法院二审后,于XXX年X月X日作出(XXX)X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首部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四个问题:

1、在写被告人姓名时,如果被告人有曾用名、别名的应该写上。如果被告人有绰号、化名的,如果和案件有关的应该写上,但和犯罪事实没有关系的就没必要写。年龄要精确到年月日,不能只写年份、月份。

2、对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原因在表述上不够统一。一般表述为被告人“因涉嫌犯某某罪”被刑事拘留,而实践中出现了被告人“因涉嫌某某”、“因涉嫌某某罪”或“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的多种写法,不能说其他的写法有错误,至少是不够严谨,就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可以固定为一个写法,不像判决书的理由部分需要法官相对自由的发挥。

3、对被告人的住址写得不准确。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情况颇为常见,刑事案件中相当一部分被告人已经离开自己户籍所在地,而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只是没有办理任何户籍迁出迁入手续,此时被告人的住址应为其经常居

7 住地,而非原户籍所在地,不过很多刑事裁判文书中依然按照侦查机关出具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写其住址,此种写法不能真实反映被告人的住所情况。被告人在外居住多年,往往其配偶、子女甚至父母也都和其一起生活,如果以户籍所在地为其住址,涉及到送达司法文书、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等相关的事项而需要通知被告人近亲属时,可能会出现无法送达或者通知的情况。法官一般是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审阅案卷主要是依据被告人的供述,会发现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与其户籍所在地不同。这就需要侦查机关出具一份相关的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和居住的年限。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可以就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住址和现住址一起表述,既能够比较准确的反映出被告人的流动情况,也有利于送达和通知工作的完成。

4、

一、二审都要注意核对原始证据材料比如身份证、户籍证明等,不能不经核对,照抄照搬。一审不能照抄起诉书,二审不能抄一审的。不是不相信别人,如果别人错了,你也跟着错。

(二)事实部分

事实是判决的基础“万丈高楼平地起,基础一定要打好”。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有关证据;经法庭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为了使事实叙述层次清楚,这4个方面的内容一般应当分4个自然段书写。事实和证据密不可分,把证据

8 放在事实部分,更符合逻辑。

下面简要讲一下在制作事实部分如何表述

1、对控辩主张的表述:即作案时间、地点、原因(动机、目的)、手段(方法)(包括犯罪经过,经济犯罪数额)、后果、涉及的人物等来表述。上述7个要素齐全,才能把事实叙述清楚。

公诉机关指控有三个方面:一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应按刑诉讼15条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规定表述。二是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主要以公诉机关起诉时附加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复印件、照片为限;三是公诉机关对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意见,包括对被告人定性、量刑情节及具体适用法律条款意见。

被告方的辩护二方面:一是被告人供述辩解维护意见是对被告人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的,可简略地表述为“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供认不讳”其次“对指控的事实及不一致或完全否认的,则应具体写照其供述部分内容,对未作供述部分辩解和提出的机关证据;最后写明被告人的辩护的意见,主要针对公诉机关指控,陈述有关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二是辩护人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在判决书写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对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帮助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判案件尤为重要。当然,对辩护人意见程度概括(要点),原则上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意见有分歧的内容作为叙述重点,忌平铺直叙或者维持”举例53页。

(3)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在控辩主张中可以不予表

9 述,而在“经审查明”的证据部分具体表述。以避免重复。

2、“经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的表述 这是制作判决书的重点。

(1)叙述“经审理查明事实”时,应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过程,结果及被告在案生后态度等。同时以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定性处的各种情节。

(2)、叙述事实层次清楚、重点突出。一般要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着重写清主要情节; 一人犯数罪的,主罪详写,相互之间没联系的数罪,应按罪行轻重程度,由主动轻叙述;共同犯罪案件、应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先总后分”可先综述集团形成和共同犯罪行为,再按主犯,从犯或重罪、轻罪次序分别叙述多被告人罪行;对共同犯罪人还有犯其他罪的,应在叙述共同犯罪后,再叙其他罪。

(3)用作定案根据的证据,一是必须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查证属实;二是对证据之间有矛盾或考主要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还应当进行分析、论证、不能品列举证据种类,而不对各类证据进行分析;三是必须与被证明的事实之间具有必然的、内在的联系,四是能够至极即证据的检扣;五是要写明证据的来源,即写明案件证据是控辩双方哪一方提供的;要尽可能写具体,不能抽象。

(4)证据的写法,应当因案而异。一般应在定完法庭审理查

10 明事实之后,另起一段,写明认定事实的证据。案件简单或控辩双方无异议的,可集中表述;案情复杂或控辩双方无异议的,可在叙述事实时进行分析论证。从犯数罪或共同犯罪案件,可分罪或逐人逐罪表述证据或对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5)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并与本案的定性处理有关的事实和证据,无论肯定、否定,都应当进行分析任何并作出是否予以认证的结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确认其中全部 因证据不是而不能成立的,应当写明其指控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

(6)叙述事实和证据,应注意不要在无意中诲淫诲盗或介绍犯罪方法。要注意保守国家机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的安全和名誉。目前,认定事实的证据的写法,公式化现象十分严重,只是简单的罗列证据,而对新列举的证据不进行具体分析。法官认证采信证据过程在裁判文书中体现不出来,使认定事实的证据轻而无力。要改变这种做法,就必须把罗列式,改为“论证式”,这是刑事判决书改革的重要内容。

1、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写得过于简单。我们要求在叙述事实时,应当写清楚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犯罪的手段、动机、目的,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以及被告人到案经过等要素。有部分的判决书按照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重新写了一遍,一字不差,当公诉机关起诉书上表述的犯罪事实的包含上面的那些要素时,法院认定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完全一致时没有问题,比如一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情相对简单。

11 但公诉机关对事实的叙述未必符合判决书对事实叙述的要求,如果起诉书上的事实遗漏某些要素,法院查明的事实依然照搬起诉书的事实,导致也未写明这些要素的话,就会出现问题,比如被告人到案经过可能是主动投案,这就涉及到自首情节,起诉书上没表述涉及该情节的事实,法院查明的事实中也没有表述,将如何在理由部分加以阐述?又如何量刑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属于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判文书的核心,是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依据,是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基础,因此事实必须写的详细、全面。

2、对证据的分析过于简单,不够明确、具体。裁判文书方式改革要求对证据证明的内容需要概括,不宜完全引用证据的原文,现实做法有些矫枉过正,概括的相当“精炼”,以至于不知证实了什么内容。如“某某证人证言,证实了物品被盗的时间、数量”,不写明具体的犯罪时间和被盗物品的数量;“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物品的价值”,不写明被盗物品价值的具体数额,甚至只表述为“物价部门对赃物价格的鉴定结论书”,连“证实被盗物品的价格”都不写,被告人会就判决书认定的盗窃数额提出异议,认为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其盗窃的数额就是这么多,因为相关证据证实的内容太过笼统。诸如此类的证据分析很不合适。对一审公诉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此类案件均是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附带相应的适用条件,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不持异议,根据文书样式要求应当在裁判文书证据部分尽量予以简化,对证据的具体内

12 容无需再行系统论证,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即可。相对于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但要引用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还要对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的主要内容进行列举,并以论证的方法归纳引用。有的法官提出,无论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案件制作出的判决书,其所引述的起诉书上的事实和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对盗窃具体数额都有所表述了,而它们在判决书中的顺序排列在证据分析之前,这样的证据写法是可行的,还避免了重复。我认为,在判决书中审理查明的事实必须要靠经过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证据来证实。事实认定中的每个细节都依靠证据证实的内容来体现。虽然在判决书中先认定的事实,后进行证据分析。但形式上的前后顺序并不意味着在逻辑以上也是这样排列。依据证据认定事实是根本。所以证据证实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至少做到与查明的事实内容应该一致。

(三)理由部分

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犯罪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刑事判决书理由的核心内容是针对案情特点,运用刑事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原理,分析论证控方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为所的判决结果定好基调。因此在说理时,应力求透彻,逻辑严密,无懈可去,并注意使用法律术语。(法官是一门专业职务,应有更高要求,既然熟悉法律及多方面知识和工作水平,不是人人都是以干的),记叙文有6何要素,议论文有3点。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国家,都要求法

13 院判决写成一份论证文。

制作要求(5点)

1、确定罪名,应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为依据。一人犯数罪的,一般先定重罪,后定轻罪;共同犯罪案件,应在分清名被告人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 提出,依次确定主、从犯或助从犯、教唆犯的罪名。

2、如果被告人具有法定或定从重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情节中一种或特殊情况的,应当分别或综合予以认定。

3、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的应当表示肯定,不构成犯罪或指控罪名不当的,应有理有据地作出分析认定,并写明变更原由和依据,不能置之不理,形成你告你的我判我的。对于辨解,辨护主要意见,应明确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

4、对刑诉法16

2(三)项存疑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应在理由部分写明“证据不足,XX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5、判决的法律依据,应当包括司法解释在内,且一律在理由部分引用。引法律条文要注意以下重点:

(1)准确完整具体。准确就是恰如其分地引用并适合判决结果。例如对抢劫罪条款中,有多人多次的入室抢劫的,如被告人犯那项引哪项。完整就是要把据定性处理据以定性处理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全部引用,不得遗漏。具体,就是要引出刑法条文处延最小的规定。既几条下分款分项的应写明第几条第几款第几

14 项。

(2)、要有一定的条理和次序。这里原则规定:一份文书有应引两条以上法律条文的,先引述有关定性处罚的条文,后引述有关具体处罚情节主要的条文;判决结果既有主刑又有附加刑内容的,先引适用主刑条文,后引适用附加刑条文;一人犯数罪的,应逐罪引用法律条文;共同犯罪案件,既然可集中引用法律条文,必要时也可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灵活性)注意先分则后总则。

(3)引用法律依据时,对既适用法律规定又适用法律解释的,应先引用法律规定,再引用司法解释。

当前,一些裁判文书时控辩双方特别对辩方意见往往置之不理,使判决没有理由,显得很苍白。总之,理由部分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在判决书制作上存在的一个大问题,应大力改进。有的判决作用不杀不足之平民愤等词,而不是从法理上讲或进行论理,看后使人感到不讲理。

判由是文书的重要部分,制作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辩方意见分析得不够透彻,说理性较差。在判决书的理由部分需要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分析,并表明是否采纳。实践中,大多数刑事案件对公诉机关的意见法院都会采纳,所以可以简单分析。而作为公诉机关对立面的辩方的意见法院支持的情况较少,既然不予采纳,就需要对该意见仔细,说明理由。很多判决书用空话套话来驳斥辩方的意见,如“辩方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像这样的分析放在任何一份判决书中

15 都能够使用,没有任何针对性,不能使被告人信服,使判决书失去了应有的权威性。每个案件的案情不一样,辩方提出的辩解意见也各不相同,这就需要法官根据认定的法律事实和采信的证据对辩方的意见加以分析论证。宋雨水法官之所以获得社会好评就因为其在“辨法析理”方面做得非常好,才使当事人“胜败皆负”。同样刑事法官要想使被告人能够认罪服法、息诉服判也需要在说理部分加强论证。加强说理性也并非要求法官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每一个意见都要详加评述,如辩方提出的合理辩解意见应该经过仔细分析后决定是否采纳,对于无理狡辩,只需要简要地说明来直接否定,比如在二审中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即为一审中的辩解意见,并且一审法官已经在判决书中详加阐述了不予采纳的理由,此时二审法官就可以很简单的以次为理由不予采纳。所以论理过分也是不可取的,会影响法官的工作效率。

2、援引法律的问题。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不够准确、具体,所谓不够准确是指出现错引、漏引、或者多引法条的情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的投毒罪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中更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并取消了投毒罪罪名,有的法官判决被告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直接引用刑法的条文,却没有引用修正案?)。312条,销赃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再如,一个被告人犯盗窃罪,另一个各被告人犯收购赃物罪,明明二被告人所犯的罪行不同,却引用共同犯罪的法条。实践中最容易漏引的刑法总则

16 的条文,特别是当被告人存在多个法定的从轻、从重情节时便忽视了某些法条的引用。在制作刑事判决书时将所有的情节都标出来,对照每一个情节引用相应的法条,可以避免漏引的情况。还有的判决书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虽然这样的情况还不多见,但需要值得注意,众所周知,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有判例法,案例可以作为审判的依据,但在我国案例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上级法院公布的案例具有指导性的作用,能够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参考,甚至可以内部掌握为依据,但是绝对不能在判决书里引用,否则可以视为适用法律错误。所谓不够具体是指判决书引用某一具体法条时没有引出法律依据条文外延最小的规定。如被告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如果仅引用到该条或者该款则是不具体的。法律条文最多可以细化成条、款、项、目。原则上只要法条下分款分项分目的,应写明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第几目,尽可能细化。

(四)判决结果

这也是对被告人作出定性处理的结论,因此要认真斟酌,严格推敲。要求:

1、判处的各种刑罚应按法律规定写明全称。既不能简化。例如对“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的,不能简单判处“死缓”,判处“剥夺政权利的,不能简写为“剥权”但也不能画蛇添足,如判处死缓案件,加上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等。

2、有期限的刑罚应当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对羁押时间的折抵办法及起止日期。可表述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此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日XXX年X月X日起至XXX年X月X日止”。

3、对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被告是精神病人在不能并认或不能控制自己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在判决结果中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4、对因证据上不足的,判决主文上仍只写“被告人XXX无罪”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可作为判决理由,但不能写进主文。

5、追缴、退赔和发还被害人合法财物,一般应在判决结果中写明名称数额。财物多、种类杂的可只在判决结果上概括表述种害和总额。

6、数罪并罚的应分别定罪量刑,不论是判死缓、无期或死刑的,也应分别定罪科刑,切忌“估计”量刑。

7、同案被告人为二人以上的,应按罪责大小和判处刑罪的重轻为序,逐人分项定罪判处,并与首部被告人排列顺序相对应。为什么增加了对刑期起止时间的表述,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 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日止”。在裁判文书中是否写明刑期起止时间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做法不尽一致,诉讼法学界观点多异。不写起止日期的主要理由主要是认为在一审判决书中括注刑期折抵原则和刑期起止日期作法弊端较多,如制作判决书时,

18 判决尚未确定,宣判后如有上、抗诉、括注就失去意义等等。修订后听样式明确规定罪判刑的刑事判决书中应当写明刑期折抵原则和刑期起止时间,其主要理由有5条:一是刑期起止时间是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份完整的裁判文书中,是不可缺少的;二是在裁判文书上写明刑期起止时间应当时审判员职责而非书记员的工作,要求审判员写明起止时间有利于增强工作其责任心。(迟志强:人生最大的痛苦莫过于失去自由);三是有利于被告人及其新属对他们的十分关注的羁押日期能否折折抵刑期特别是何时刑满释放一目了然,避免申诉、影响判决执行效果;四是,有利于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在二审程序中及时纠正一审判决可有出现的有关刑期计算方面的错误;五是有利于避免书记员在填发执行通知书时因缺乏判决根据或者不熟悉案情而要能出现差错。

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出现错误。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计算错误,如“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3日起至2013年6月12日止。”由于被告人羁押的终止日期计算错误,导致被告人实际关押七年五个月,少羁押一个月。刑事案件羁押时间计算错误的情况相对比较少,因为绝大多数法官明白这一问题涉及被告人失去自由的期限。是很认真和慎重的对待。另一种情况是由于被告人初始被羁押的时间错了,导致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出现错误。法官在判决书中叙述

19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时多是按照公诉机关起诉书的内容写,而起诉书中一般只写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即拘留、逮捕的日期,但被告人被羁押的初始日期应该以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日期计算,该日期与拘留、逮捕的日期可能并非同一天而且在先,即侦查机关先行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后一段时间才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法官照搬起诉书内容的结果就是忽略被告人被羁押的真正时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更加注重对犯罪事实的认定、罪名的确定以及量刑的考虑,容易忽视案件的其他细节。虽然是一些不起眼的细节,一旦搞错了,后果却是很严重的。刑期起止日期的错误将引起被告人提前释放或者超期羁押的后果,无论出现那种后果,都违反了审理刑事案件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提前释放是被告人应该接受的自由刑处罚尚未执行完就获得了自由,是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放纵;而超期羁押是被告人已经执行完毕了应该接受的自由刑处罚但没有获得自由,延长了被羁押的时间,明显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处罚,我认为,超期羁押的后果甚至比提前释放更加严重,提前释放可以通过再次羁押的措施重新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直至刑罚执行完毕,而超期羁押意味着被告人实际失去自由的时间要长于判决的刑期,虽然通过国家赔偿制度被告人可以得到一定的金钱补偿,相对于人身自由是不能等同的,此时被告人从某种意义上讲成为了被害人。总体上说,裁判文书上刑期起止日期出现错误对被告人非常不公,而且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也极其不好,百姓对法院

20 的判决产生不信任感,法律的权威性也讲受到严重质疑。实际上法官通过查阅案卷中的相关资料,如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可以查明到被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与被强制措施的时间是否一致的,若两者不同,应该在裁判文书的被告人基本情况中写明限制人身自由的第一时间,这样在判决结果表述刑期起止日期时就不会出现错误了。

(五)尾部

1、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交代上诉权后另起一行写明:“本判决依法报法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2、判决书尾部的年月日为当庭判的日期或签发判决书的日期。(院、庭签为准)。

其他为署名,不再赘述。写年月日一律用汉字一九九九年XX月X日。对尾部制作内容的修改主要是判决书的日期。据了解,我们司法实践中对判决尾部日期的写法真时五花八门,有决定日期、签发日期、打印日期、宣判日期、送达日期等,甚至有的写上两个日期(决定日和送达日期)显然很不严肃,也不规范。因此,修订的样式要求判决书中的日期为作出判决的日期。分两种情况表述:一是当庭宣判的,写当庭宣判的日期;二是定期,委托宣判的,写签发判决书的日期,(注)当庭宣告判决的,其不服判决的上,抗诉期限仍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

制作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对控辩主张内容不能仅仅限于起诉书和辩护意见,许

21 多刑事判决书对控辩主张的概括词不达意。

(二)如何避免和减少控辩主张与审理查明事实检重复的问题。需要明确这样几点:

一是既要写控辩主张,又要写经法院查明的事实,重复是否可避免的。二是尽量减少对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可采取此案彼简,此简彼繁,该概述的概述,该详写必须详。三是根据不同案件和审判程序需要,一份判决书宜长则长,宜短则短。不能强求越长越好或越短越好,搞一刀切。

(三)关于刑期上及拆抵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我们学习时提出问题最多的,在这里我专门就这个讲一下。

1、有期徒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一审判决书这个问题较为明确,判决的执行当然是指不上诉或不抗诉或终审生效判决。判决生效日期指当庭宣判和院庭长签发的。拘役的刑期拆抵同有期徒刑。

2、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管制的期限是3个月至二年,要注意日期计算,羁押一日折抵期二日,判决书结果中,也要写清折抵办法,并把刑期写准确。

3、无期徒刑和死缓执行的期间,日期计算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宣判日或核标签发的)。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22

4、对于被判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缓刑不存在刑期折抵问题。

另外,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目前,刑事诉讼文书制作存在以下主要几个问题

一是,不严格按诉讼文书样式要求去制作,如:不按罪行重轻排列。有的随意去舍,改头换面,有的仍按老格式,老一套的不愿用新格式,主要理由是嫌麻烦,罗嗦,重复等。

二是,格式对了但事实部分公式化现象十分严重,只是简单的罗列证据,不对罗列的证据进行分析。特别是一些案件,简单证据形成链条,证明被告人有罪,而我们在制作文书中不加以论证分析,使证据得无力。因此,改罗列式为论证式是我们写好判决书的努力方向。

三是,论理部分不论理或去论理过于简单,不能让人口服心服,所以,在制作判决书时,一定要注意这样的问脱离本案实际,讲空洞的道理,“千人一面,千篇1理;”只有共性没有个性。尽写一些事实清楚,是以认定,或不要不足的平民愤等一套话,空话。另外。只有论点,没有论据,另写被告人XX结成贪污罪,为什么构成,怎么构成不得而知。论理还要注意实事求是,注意使理由和结论相一致。有的判决论理中论述被告人罪行特别严重,而判决结果却是拘役者缓刑,容易让人感到罪行重、处罚轻。

四是,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全面表述,

23 取其其中

一、二驳点,有的认为,纯属无理狡辩而不予理采,这在某种程度上讲是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力。应把辩解和辩护理由全面反映,且逐条予以分析,论证,对的采纳,不正确的驳回。

五是,不按法律规定,罪名重轻顺序排列。另外,判决死刑包括死缓的不处没收个人财产,这不严肃,最高法院已发电传,省院也转发了,并明确了会后必须遵照执行,若再发生这种情形,一律发回重审。

关于标点符号的运用、顿号、逗号等系规范,另外,判决引用法条写成阿拉伯字母,必须按《刑法》规定用汉字书写。落款也不能写成阿拉伯字母,要写成汉字。

对刑事裁判文书的通病进行分析:

1、错字、多字、漏字现象。近日,北京一法院对以某著名相声演员为被告人的一起自诉案件作出了判决,自诉人不服提出上诉。自诉人除了对判决的实体部分提出异议外,还向众多媒体展示了判决书多达十余处的错字、多字、漏字问题,“散布谣言”写成“散步谣言”,将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写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写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刑法》,自诉人在接受采访时就说,“我虽然太懂法律,但也知道我国没有这样一部法律”。尽管从业内角度分析,裁判文书中文字上的错漏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法院刑事裁判文书样式中有一种刑事裁定书,专供法院针对本院发出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里发现个别文字上的错误或者遗漏,予以改正或者补充时使用。但法官不能据此就不考虑

24 文字质量了,一份判决书里出现那么多的文字错误,群众会怎么看待法官的工作,裁判文书是法院的形象窗口,审判人员的一切工作都体现在文书中,群众也许不明白一个刑事案件事实、证据、定罪、刑期等问题,可文字上的错误不属于法律专业范畴,很容易被发现,由此被社会公众否定我们法官的工作,岂不是法律工作者的悲哀。更何况有些文字错误可能不仅仅是表面上错字、漏字这么简单,也非一个补正裁定能解决问题的,可能会引申为深层次的错误的。就如前面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刑法》,显然这既不是一部实体法,也不是一部程序法,在我国的确没有这样一部法律,一审法院可以将其解释为笔误并通过裁定更正,但如果自诉人以适用法律有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恐怕不能说一点道理都没有,二审法院处理起来肯定会有难度,真的因为这种错误被改判,增加了错案的数量,对一审法院实在是很“冤枉”的。

2、刑事裁判文书的语言使用不规范、不严谨。中国人对书面语的不规范历来都是不可容忍的。而我们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就出现了多种不规范的情况。有的语言具有主观臆断性且带有较强的感情色彩,如“窜至”、“昼伏夜出,行动奇怪”、“一时糊涂”;有的是运用了推测性、模棱两可的语言,如“可能”、“也许”“如果”等;还有的是使用晦涩难懂的文言文或者文白掺杂,不伦不类。我认为裁判文书作为一种应用文书,其语言的运用既有一般应用文语言的要求,如语言要庄重、简明、通顺等。又因其专用文书的法律特性,使它对语言运用有着特殊的要求。因此在

25 制作过程中应该使用法言法语,为了保持法官的公正中立,不宜使用具有感情色彩或者推论性的语言,而裁判文书将面向社会,要达到使广大社会群众读懂并理解裁判文书,从中受到教育,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目的,也决定了文书语言应该朴素直白,避免使用文言文。

三、制作刑事裁判文书中出现问题的原因

1、对制作刑事裁判文书的重要意义认识不清。很多刑事法官都有“只要把案子办好了就成了,裁判文书写得好不好没关系的思想”,他们更加看重法庭审理、庭下合议的过程,他们认为这才是采信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关键,而刑事裁判文书是前面一系列工作的附属品,更像是一种形式,只要把握好了庭审、合议的工作,裁判文书的制作是水到渠成的事情。这些同志对制作刑事裁判文书的意义缺乏认识,忽视了它的重要价值。

2、工作责任心的缺失。前面提到的有些问题其实属于低级错误,并不是审判人员的写作能力和法律知识不行,主要由于工作责任心的问题造成的。制作时漫不经心,校对时粗枝大叶。像刑期计算说白了是小学数学中的加减法,哪有说能力不到算不出来的,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解决的。现在很多法院的办公条件均有所改善,裁判文书都是用电脑打出来的,一些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时喜欢利用电脑采取复制粘贴的模式,总是用以前写过的裁判文书为固定模版,填充个案的具体案情,一旦原始文书的固定部分

26 出现错误没有改正,那么后来的文书就会反复出现同一错误,另外大家都会有这种经验,电脑打字比手写出错的概率大得多,而且经常错得很离谱,法官在制作文书时就不上心,文书完成后又不再检查,习惯于直接交给书记员校对,这些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3、疏于更新知识,法学理论知识不强。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出现的另一些问题,并不是法官粗心大意导致的,而是法官的业务素质较差的表现。比如漏引了罪名的修正案,也许在修正案出台后,该法官就没有关注过,自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考虑不到。还有说理不充分的情况,有些法官分析控辩双方的意见比较简单,并非都是贪图省事,他们也确实想做到说理透彻,逻辑严密,但“非不为也,实不能也”,由于自身的法学理论功底不强,详加分析反而会被当事人抓住判决书的漏洞,倒不如用空话、套话驳斥来的干脆又无破绽。笔者感觉,许多法官进入法院以后,只顾低头办案,对不断出台的新的法律法规怠于学习,而对新的法学理论更是不敏感,他们的法学知识可能还停留于若干年前,因此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运用的是陈旧的法律知识,出现问题也是在所难免。

4、一些法官的写作能力不强。尽管刑事裁判文书是一种公务文书,有高度的程式化和相对固定的模式,文书制作的水平仍然要依靠法官的写作能力。为数不少的法官专业知识过硬,但语言文字功底差,词义辨析、遣词造句,准确使用标点符号这些文字

27 基本功或多或少有所欠缺。经常词不达意,使被告人不能理解刑事裁判文书上的内容或者产生歧义,无法正确表达法官评断是非的立场和意见,语言表达不清、不当、不准的法律文书,会让整个审判工作大打折扣。

5、工作压力很大。必须要承认,近些年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而刑事法官的数量却没有相应的增加,这就导致了每位法官承办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在审限的重压之下,加班加点已经成了家常便饭,每个人的精力都是有限的,面对越来越多的案件,为了保证案件质量,法官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了保证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等实体方面,以避免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而对于很多细节问题则有意无意的放弃或者忽视了。

四、建议提高刑事裁判文书质量的措施

为了真正实现公正、效率,有针对地改变现有刑事裁判文书上存在的问题,使需要解决的问题落到实处。要采取如下几项工作措施:

1、深化对刑事裁判文书重要价值的认识。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最基本的工作就是对各种社会矛盾作出最终裁判。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对于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结果是以裁判文书作为最终载体的,它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法院的公正形象。每一位刑事法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刑事裁判文书轻则关乎人身自由的限制,

28 重则对人生命的剥夺,一经生效 , 就要依法执行,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刑事裁判文书的法律执行性体现在刑事裁判文书在执行时具有强制性,它所决定的事项,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执行,体现了刑事裁判文书的法律权威。因此要破除“只要把案子办好就成了,裁判文书写得好不好没关系”的思想,树立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最终载体的观念。

2、提高工作责任心。(细节决定成败)提高工作责任心是消除错字、漏字、多字和符号错误等文书低级差错的有效途径。我们应当提高工作责任心,防止疏忽。低级错误最容易让当事人抓住“把柄”,往往会造成一些不好的社会影响。对此,我们不可掉以轻心,需要再在文书的制作、校对时都要认真、细致,一丝不苟,克服粗心大意的毛病,那么避免文书中的细微差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3、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一是刑事审判庭最好定期培训,就近期新提出的刑事政策、新出台的刑事法律法规集中学习,对不明白的理论问题共同探讨,达到集体提高法学理论的目的。二是法官的业务非常繁忙,因此业务庭室整体培训的机会并不多,故重点在于增加个人自修时间,现在法院系统创制了刑事审判参考、审判前沿、办案手册等一系列刑事审判指导丛书,这些书籍涵盖了方方面面的法学知识,有案例、裁判文书、调研文章等,只要我们能够挤出时间学习新知识,就能够不断将所学的知识融入到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继而减少问题的发生。三是

29 进行定期的刑事裁判文书展出评比活动。一来通过观摩,每位法官可以从中收受益,学习其他法官制作刑事裁判文书的优点、长处,从中发现自身的不足予以改正;二来通过评比活动激励各位法官力争向上,因为大家都不会在评比中甘于落后,所以更加重视文书的制作。还可以请评比出的优秀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者为大家讲一讲其制作刑事裁判文书的心得体会,通过这样的活动,提高全院刑事裁判文书质量。

4、多写多练,不断总结经验。要熟练掌握刑事裁判文书语言的运用,就要重视刑事裁判文书语言基本知识的学习,了解、熟悉和掌握刑事裁判文书语言运用的原则和要求,加强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训练,多办案,多写作,不断摸索语言运用规律,提高观察思维和分析问题及运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同时,刑事裁判文书必须仔细修改,反复推敲,字斟句酌,这样才能提高语言运用水平。

5、建立长效的刑事裁判文书的审核机制。首先要强调审书配合,一方面承办法官应该用心制作刑事裁判文书,对文书的内容、文字、语法、标点符号都要仔细推敲,写完后,需自己先进行检查,力求把错误堵在自查阶段;另一方面书记员必需对裁判文书原本仔细校对,将其中错字、漏字、标点符号以及语句的毛病一一查清并改正过来。各自校对之后,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在一起用通读裁判文书的方法来把关。其次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发挥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能动性,合议庭全体成员都在裁判文书

30 的尾部署名,因此每一位成员都要对裁判文书负责,不能将文书的制作责任完全推给承办人,合议庭其他成员一般也都有主审案件的经验(陪审员除外),他们会发现诸如事实认定、证据分析、理由论述、法条引用、定罪量刑等刑事裁判文书中可能出现的更深层次的问题,往往书记员发现不了这些问题。最后是领导严把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关。庭长对每个案件的裁判文书都要审核,主管院长不能做到每案必看的,至少对听取过汇报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审阅,鉴于领导不像合议庭成员一样熟悉案情,承办法官应将包括侦查卷在内的一切卷宗材料与刑事裁判文书一并交给庭、院长,以便于他们在审核文书的过程中全面、及时发现问题。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庭、院长组成建立起来的刑事裁判文书审核制度如果可以长期坚持下来,会见成效的,是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一条有效途径。

6、适当法官增加编制。正如上面提到的,刑事法官数量的是固定的,而案件的总数一直在高位运行,为了保证刑事案件质量,应该增加法官的数量,可以使办案人员的数量增多,工作压力大为减轻,法官有更多的时间踏踏实实制作裁判文书,还可以多学习充实自己,肯定对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是有帮助的。有人怀疑增加新任法官的数量会导致审理案件质量的下降,裁判文书的问题会越发突出。我认为,对这种担忧大可不必。现行的法官准入制度非常严格,通过“两考一培训”即国家司法统一考试、预备法官资格统一考试和为期一年的预备法官培训的人员,才有可能

31 被任命为法官,增加法院的编制只是产生更多了进入法院的机会,而并没有降低准入质量,在保证法官素质的前提下,增加办案人员的数量,有助于缓解法官的工作量,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

应当说,全省法院系统十分重视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各地法院长期探索和致力于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改革,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提高刑事裁判文书质量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要我们长期坚持前面讲的保障刑事裁判文书质量的措施,可以在社会公众面前树立公正的司法形象。

32

推荐第7篇:北海海事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拟稿纸

北海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海商初字第68号

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梁思芹,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成。 被告王家文。

被告刘琼(被告王家文之妻)。

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家文、刘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家文、刘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田信用社(下称金田信用社)属原告的分支机构,原告在本案中有权行使金田信用社的债权;被告王家文、刘琼系夫妻关系,2009年11月22日,被告王家文、刘琼共同向金田信用社申请贷款,同年12月24日,金田信用社与王家文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家文向金田信用社借款24万元,用于购买船舶及经营,借款期限约三年,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12年11月20日止,年利率8.64%,按月结息,到期还清本息,逾期还款按约定利率加收40%的罚息;王家文用自有“桂桂平货×××”号船作抵押;该借款合同第十条第六款约定: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

的费用。被告刘琼在上述借款合同连带保证人处签名确认。

合同签订后,案涉船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号码:DY1008090556),金田信用社向被告王家文发放了贷款24万元。此后,被告违约,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截止到2014年2月24日,尚欠借款本金239 390.74元,利息65 800元。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委托律师起诉被告,并支付了律师费7 000元。

请求法院判令:

一、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金田信用社与被告王家文、刘琼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

二、被告王家文、刘琼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9 390.74元及利息(计至2014年2月24日止利息数额为65 800元,之后利息按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利率计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三、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 000元由被告王家文、刘琼共同负担;

四、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上述

二、三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王家文所属的“桂桂平货×××”号船享有抵押权。

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

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贵港银监分局关于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有关事项的批复》;

证据

2、机构代码证;

证据

3、法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据1-3,拟证明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田信用社属原告的分支机构,以及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

4、王家文、刘琼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拟证明两被告属夫妻关系及其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

5、借款申请书,拟证明两名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用其自有“桂桂平货×××”号船作抵押物;

证据

6、抵押承诺书及清单,拟证明被告承诺以自有船

舶作抵押,用于抵押的船舶产权名称、数量及相关证书。

证据

7、个人借款及抵押合同,拟证明双方自愿订立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时间、用途、利率及抵押担保,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证据

8、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及船舶产权证复印件,拟证明案涉船舶在海事部门办理了登记抵押的事实;

证据

9、贷款凭证,拟证明原告已将24万元贷款发放给被告;

证据

10、还款明细清单,拟证明被告已经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证据

11、被告拖欠贷款本息清单,拟证明被告至2014年2月24日止,拖欠原告贷款本金239 390.74元,利息65 800元;

证据

12、委托代理合同;

证据

13、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证据

14、银行进账单、发票;

证据12-14,拟证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律师代理费7 000元的事实,且该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视其已放弃依法享有的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证据,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田信用社属原告的分支机构,原告在本案中有权行使金田信用社的债权,金田信用社与被告王家文、刘琼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王家文作为借款人,其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原告对被告王家文清偿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被告刘琼与被告王家文为夫妻关系,共同向原告申请贷款,且刘琼为案涉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王家文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原告对被告王家文与刘琼夫妻共同清偿本案借款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为实现本案债权,原告支付了其律师代理费7 000元,原告请求被告负担该代理费符合当事人的约定,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金田信用社与王家文就“桂桂平货×××”号船作为本案借款抵押事宜达成合意,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的规定,原告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对“桂桂平货×××”号船享有抵押权的请求合理,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金田信用社与被告王家文、刘琼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

二、被告王家文、刘琼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9 390.74元及利息(计至2014年2月24日止利息数额为65 800元,之后利息按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利率计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三、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 000元由被告王家文、刘琼共同负担;

四、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上述

二、三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王家文所属的“桂桂平货×××”号船享有抵押权。

本案受理费2 992元,由被告王家文、刘琼负担。 本案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以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账号:20-01730104000377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梁向明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推荐第8篇:法院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通知

本院各单位:近年来,随着我院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裁判文书制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裁判文书的质量有很大提高,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格式不规范、说理不充分,错漏字、病句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引用法律明显不当,错引、漏引法律条文现象时有发生等等。这些问题有损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和司法权威。为进一步提高我院裁判文书质量,更好地体现裁判文书辩法析理、定纷止争的功能,达到胜败皆明、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作裁判文书,应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充实、结构严密、层次分明、用词严谨、通畅、说理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裁判公正合法。

裁判文书的写作规范和技术规范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要求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同时遵循审判方式改革的原则。

裁判文书的说理要增强针对性,重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进行阐释,努力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

裁判文书正本必须采用打印方式(裁判文书标题中的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统一用二号字,黑体,加黑;案号、主文等用三号仿宋字体,A4双面打印,每页25-26行、每行25-27个字,不得用订书针装订)。严格控制填充式文书使用,除外出办案因有关因素不确定,经院领导同意使用填充式文书外,对外的法律文书不得采用手写方式。

裁判文书附件应注明使用的法律条文。

二、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的质量管理机制。裁判文书的审核签发除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及本院关于法律文书签发的暂行规定外,对涉及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重大信访案件以及其他有较大影响的重点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庭长审核,分管院长签发。

裁判文书的原本必须使用规范格式的拟稿纸样式,拟稿人签名、合议庭成员会签、庭长、院长签发符合法律及本院的有关规定。

实行裁判文书校对责任制。裁判文书签发制作后,在送达前由承办人负责再行校对后再进行送达,确保送达的裁判文书“零差错”。裁判文书不得以校对章纠错。

三、实行裁判文书检查评比制度。业务庭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工作人员制作的裁判文书,规范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

院案件质量评查组每月对各单位报结案件逐件全面检查案件质量,并重点检查法律文书制作情况。对质量较好和差错文书进行通报,按规定扣分。

院组织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比奖励活动,评比范围为

2 2011年10月1日以后至2012年9月30日前制作并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凡业务庭审判执行人员每人报送1份参评(报送文书须删除尾部)。奖励办法:评出一等奖一名,奖励600元;二等奖三名,奖励400元;三等奖五名,奖励200元,对获奖的法律文书报送参加市中院的裁判文书评比。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2、优秀裁判文书评审参考标准;

3、获奖民事判决书一份。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推荐第9篇: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制作现状及对策研究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是我国司法文书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裁判文书作为法院与法官的最终产品,不仅体现了审判机关公正司法的形象,而且在执行法律、化解矛盾等方面,成为展示我国法律制度、法治理念和法律文化的窗口。但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特别是在基层,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虽从整体上来讲结构较为合理、基本能起到令当事人服判息诉的作用,但仍然存在很

多问题,比如:格式化现象严重;部分裁判文书对程序性事项的记载不够,说理较少;对证据仅仅是简单罗列,未深入分析;语言上有瑕疵,事实不清;对细节关注不够,有低级错误出现等等。产生以上现象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诸如: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单

一、陈旧;受到传统文化及社会现实的负面影响;法官个人责任心不强;内部管理制度不够科学等等。笔者个人认为,要解决以上问题,宜从以下几点入手:提升认识高度,增强责任心;加强学习,提高法官个人素质;改革制度,探索科学的管理方式。另笔者针对 “合议庭不同意见” 是否应公开、“法条附后”问题、“法官后语”问题等目前理论界、实务界争论较多的几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希望得到大家的批评与指正。

法院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宪法赋予的审判权,在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它是法官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法律回答,是就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书面结论,也是对当事人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书面确认。“一份好的裁判文书是法官责任、水平与良知的宣示。” 通过裁判文书,群众可以了解到人民法院行使职能的流程、方式与依据,制作出说理透彻、论证严谨的高质量裁判文书不仅是检验法官职业能力的重要标准,也是改革审判方式的必然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希望。目前,司法界、理论界对我国司法裁判文书制作的现状讨论很热烈,在学习了各位专家、学者、同仁的文章之后,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员,我不敢在理论上妄加评论,但欲就基层现状以及几个热点问题谈点个人看法,以求教于各位老师。

一、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制作的现状

2001年6月,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工作会议召开以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质量已有了质的提高,但就基层法院来讲,仍存在着一些不足。笔者通过对平桥区人民法院近几年生效的裁判文书的研究和分析,发现当前基层法院在裁判文书的制作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

1、格式化现象严重,千案一面。很多案件的判决书乍一看似曾相识,甚至有的文书仔细一看最大的区别竟是原告与被告的名称。很多裁判文书中空话、套话较多,主文部分基本都是沿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的“三段论”, 对当事人起诉状和答辩状全盘照抄照搬,导致很多简单案件的裁判文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就是对前文的简单重复,读来让人顿生冗余之感。

2、部分裁判文书对程序性事项的记载不够,首部的表述过于简单,有些文书案件的立案时间、送达时间不做介绍,对案由的表述不够正规;“判决书的说理部分系判决书的灵魂,是充分展示法官思路,依据法律规定和精神,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根据证据规则阐述论证的平台” ,可目前很多裁判文书说理部分较少,往往是一两句话带过。有的裁判文书未将争议焦点点透,该讲的道理没有讲出来;还有的只堆砌所适用的法条,而没有运用法理分析适用该法条的道理,缺乏对法条中所蕴含精神和法理的阐释。这样做尽管在实体上可能是正确的,但有程序上的瑕疵。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应在于让普通百姓读懂并认可其公正性,使胜诉者赢得堂堂正正,败诉者输得明明白白。

3、有些文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缺乏支持,对证据的认定仅仅是简单的罗列,而未逐项分析,使当事人不能清楚的了解哪些事实和证据存在争议,看不出有关定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从而削弱该文书的法律说服力。

4、少量文书对案件事实表述不够清晰,对案情交代不够全面,省略了一些必要的细节,使下文对事实的认定中稍显证据不足,导致裁判文书有前后不一致的现象发生。另外,文书事实陈述部分语言单调,文风刻板,个性化风格无从谈起,文书可读性差。

5、很多裁判文书对细节部分不够认真,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有错别字现象出现,部分填充式裁判文书手写字体潦草,数字、时间等关键部位不易辨认;第二,计量单位和数字使用不够规范,有少量计算错误;第三,文书制作装订不规范,有的不同页码的页面设置不一致,采用字体、字号不同;第四,文书最末处加盖印章不规范,相当多的文书印章斜盖,有损人民法院的尊严;第五,文书印刷质量差,用纸规格不统一,造成订卷时纸张大小不一。

二、分析以上问题产生的根源

从总体上来说,出现这样问题其原因就笔者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1、近年来,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在不断探索和改革,但

目前我们总体上还是以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试行)》即“92样式”为主。该样式虽能基本做到层次分明、叙事清楚、说理透彻,但在今天已显得有些拘于形式。现在各种复杂、新型、疑难的案件层出不穷,所有案件都套用一个模式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了。

2、我国传统文化及社会现实的影响所致。法官是一种特殊的

职业,职业的磨练,使很多法官都养成了不显山、不露水的严谨习惯和作风,再加上传统文化里中庸之道的思想及社会大环境的双重影响,“言多必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被一部分人奉为座右铭,这直接导致了部分裁判文书的简单化、格式化和部分法官的责任心不强。

3、法官个人因素的原因。当前,在法院系统,特别是在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个人能力差别很大。有些法官经常只注重自己的审判权,而忽略了当事人的权利,判决文书说理不足,针对性不强,有时缺乏公开性,使当事人不能清楚的了解判决书的具体内容,使其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还有的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不注意细节、粗枝大叶,导致在文书中或多或少出现一些低级错误。

4、法院内部管理不够规范,相关制度未能真正落实。在基层法院,相当多的裁判文书制作工作都是由书记员完成,有的书记员认为裁判文书质量的高低并非是自己的责任,只要有承办法官的审查把关,自己机械地履行完程序,就算圆满地完成了任务。这种机械死板的管理模式必然影响书记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同时无形中也增加了法官的责任和负担。这样的结果直接造成了裁判文书在最后装订好后、送达当事人之前所必经的文检程序被省略或流于形式,导致最终在文书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以上问题由来已久,要想迅速解决也不现实。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为宜:

1、每一位法官都要从思想上提高对裁判文书制作的认识高度,增强责任心。裁判文书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沟通的桥梁,是司法权威的载体,是诉讼价值的体现。法院裁判文书不仅记录了审判权的运用过程,也综合反映了承办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只有每个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以全局的高度真正从内心认识到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意义,司法界裁判文书制作的总体水平才会进步,公平与正义的社会价值目标才会真正实现。

2、加强学习,提高法官个人素质。“要制作出语句凝练、结构严谨、论证有力、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从根本上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就必须回到基础。回到基础,就是要学好中国语文。” 法院裁判文书是应用公文,与写其它文章一样,法官除了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外,还得具备词义辨析、遣词造句,准确使用标点符号这些文字基本功。千万不能盲目自信,以为自己是科班出身就无需再学习了。此外,每一位法官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个人的法律修养和综合素质。现在新型、复杂、疑难案件层出不穷,新的法律也在不断颁布实施,要不断学习法律以外的新知识,了解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新动向,研究新法律、新政策,以更好的服务于审判工作。

3、改革管理制度,探索新路子。制度建设的生命力在于发展和创新,而发展和创新的源泉和动力在于实践。 目前,以一些沿海发达地区的法院为代表,各地司法机关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和大胆的改革,对于这些经验或教训,我们完全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借鉴,吸取长处与方法,这将对提高裁判文书的写作质量有重要启示和帮助。

4、一些具体措施。结合平桥区法院的实际情况,建议实行以下措施:第一,强化裁判文书质量的监督机制,可考虑成立裁判文书审阅小组,成员由文字功底扎实的各业务庭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组成,专门负责裁判文书的校对和审阅,以把好文书质量关;第二,减少手写填充式裁判文书的数量,统一文书装订、制作的形式要求,将文书字体、字号、纸张大小、页面设置等要求都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使每一份发出的文书都美观大方;第三,可试行取消校对章的使用,若发现文书中有错别字等文字毛病就必须重新制作;第四,可由业务素质高、文字功底深的老同志举办讲座,向大家介绍裁判文书制作经验,并定期举行优秀裁判文书的评比交流活动,以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四、对当前一些热点问题的看法

当前,网络上对一些有关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问题争论很多,笔者才疏学浅,愿就一些热点问题和大家交流思想,诚待各位的批评与指正,现就以下三个问题发表拙见:

1、“合议庭不同意见”是否应公开

2002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尝试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增加判决的透明度与可信度。该院在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时,在范围上主要选择一些法律上存在一定争议但还不至于引起当事人严重对立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民商事案件作为试点;在内容上,不得披露发表不同意见法官的姓名,不得将评议的具体过程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公开;在表述方式上,强调着眼于案件本身,针对如何认识和处理案件进行阐述,保障裁判意见的严肃性和独立性。 以上措施,虽体现了“公开”的要求,但就基层法院现实情况来看,笔者认为暂时还是不宜公开。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尚不具备公开的条件,从内部来说,依照相关制度规定“合议庭不同意见”在订卷时应订入副卷,而当事人只能查阅或复印正卷材料,如果将“合议庭不同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公开,那副卷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作为基层法院,应待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及档案管理制度修改、完善之后在做行动不迟;从外部来说,当前在法制不健全、当事人不够理性、法官存在较大职业风险的状况下,法院审判工作受地方政府、党委、人大的干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情况在基层更甚,若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时稍有不慎,就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会直接影响到案件承办法官的人身安全。

2、关于法条附后问题

法条附后,就是在裁判文书后将该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具体内容予以明示。笔者认为,实行裁判文书后附署法律条文,不仅使当事人方便明了地了解法官裁判的依据,更使裁判文书的法律教化功能得以直观体现,有利于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司法效应,应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实施。但在实施这一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对于案件事实简单、适用法条较少的案件,应尽量在主文中直接引用所依据的法条内容,避免一味的“法条附后”;第二,对确需附后的法条,特别是难以查找的法条,不仅要写明所依据内容的全文,也要将该法的颁布时间、实施时间、发布机关等相关信息写明,以使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依据更加明了;第三,保证所列法条准确无误,注重质量而非数量,避免法条的简单堆砌,走出引用法律越多越好的误区。

3、关于“法官后语”问题

“法官后语”是法官为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判决形成的理由,结合具体案件,于法理之外,在判决书后运用社会伦理道德知识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育和感化的按语,于1996年在上海二中院出现并一直实行。 关于“法官后语”,从内容上看,是表达法官个人的感悟,是对相关当事人的劝慰、疏导,也是对定案依据的解释和分析,在某些场合,法官后语的确能起到教育、感化当事人服判息诉之作用,但是若无限制的使用则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某些“法官后语”极尽道德之教化,凸显人情之能事,欲借此达到以情感人、以情服人的目的。且不说结果是否如其所愿,单单这种法官个人情感的流露,便会使公众对法官的中立性抱有怀疑。从法律制度上来说,“法官后语”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裁判文书中的“法官意见”部分,在英美等国家,裁判文书由“裁定理由”和“法官意见”组成,“裁定理由”类似于我国的事实认定部分,“法官意见”则是法官个人表达自己信仰、观点、感悟的部分,而且在英美法系国家,裁判文书是由法官个人署名,所以其裁判文书中出现法官个人意见是合适的,其“法官意见”也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而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法院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做出的法律上的判断,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代表法官个人观点,法官作为个人,在以人民法院名义发布的裁判文书后加进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个人观点,有损于法律的权威性,从某种意义来讲,在陈述“法官后语”时,法官已经不再是以法官身份来表达自己的意见了,“法官后语”与法院裁判文书正文同时出现并不合适,有画蛇添足之嫌,同时也影响了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

目前,全国政法系统都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法院来讲,制作出完整、顺畅、简洁、庄严的裁判文书是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需要精通司法实务又具法学功底的学者型法官,社会也需要说理透彻、论证严谨、看得懂且充满人性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改革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要增强法官引用和解释法条的能力,循序渐进、逐步铺开、讲求实效,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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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昆行初字第0052号

原告冯夏桃(昆山市玉山镇涛源热水站经营者),男,汉族,1975年4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胥正平,兴化市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昆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石东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杰,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桦,该局法制科科长。 第三人昆山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阿明,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夏桃诉被告昆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昆山市城管执法局”)城乡建设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3年7月2日受理后,于2013年7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材料,并于同日依法追加昆山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冯夏桃及其委托代理人胥正平,被告昆山市城管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杨杰、朱桦,第三人鑫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阿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昆山市城管执法局于2013年3月1日作出了昆城违建决字(2012)LOUJ第0009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认为冯夏桃经营的昆山市玉山镇涛源热水站在位于昆山市玉山镇萧林路2008号(鑫源公司)厂区西北侧,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冯夏桃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被告昆山市城管执法局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1、昆山市规划局作出的昆规移字(2011)第04001号违法建设认定及案件移交函;

2、违法建设现场照片一张;

3、昆城违建通字(2012)LOUJ第0009号责令停止违反城市管理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4、昆城违建告字(2012)LOUJ第000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5、被调查人为孙某的调查询问笔录(2012年11月29日);

6、被调查人为冯夏桃的调查询问笔录(2012年11月29日);

7、昆城违建决字(2012)LOUJ第0009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8、现场检查笔录(2013年2月5日);

9、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冯夏桃身份证复印件;

11、昆城违建公字(2012)LOUJ第0009号公告;

12、昆城违建催字(2012)LOUJ第0009号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

13、(2013)昆府行复第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昆山市城管执法局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1、国法函(2001)28号《关于在江苏省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节选);

2、《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3、《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

4、《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四条;

5、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作出的法工复字(1997)1号《关于如何确定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违法行为终了之日的复函》。

以上证据、依据证明被告昆山市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公正。

原告冯夏桃诉称,被告昆山市城管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违法,理由如下:

一、处罚主体错误。《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违法建设认定与处罚的主体应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故被告不具备处罚的主体资格。

二、处罚对象错误。原告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应为真正的行政相对人,但被告在限期拆除决定书中错列“昆山市玉山镇涛源热水站(冯夏桃)”为当事人,故该处罚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适用法律错误。从原告的建设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告作出处罚之日止,时间已超过两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昆城违建决字(2012)LOUJ第0009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冯夏桃向本院提供的证据:

1、昆城违建通字(2012)LOUJ第0009号责令停止违反城市管理行为通知书;

2、昆城违建告字(2012)LOUJ第000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昆城违建决字(2012)LOUJ第0009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4、昆城违建公字(2012)LOUJ第0009号公告;

5、土地租赁协议;

6、土地使用者为鑫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

7、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告冯夏桃当庭又向本院提供证据:其与鑫源公司签订的供用热合同两份。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昆山市城管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违法。

被告昆山市城管执法局辩称,

一、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昆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了维持答辩人的复议决定,但原告直至2013年6月30日才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诉讼时效。

二、经国务院、江苏省人民政府和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由答辩人相对集中行使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答辩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昆山市规划局2011年4月移交的《违法建设认定及案件移交函》,该函明确原告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属违法建设,且上述违法建设始终处于继续状态。

四、答辩人在采集充足的证据后,按法定程序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等,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持。 第三人鑫源公司当庭未发表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

1、(2013)昆府行复第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EMS快递单号查询记录清单;

2、冯夏桃亲笔签收的(2013)昆府行复第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经庭审质证,对被告所举证据1-13,原告所举证据1-

4、7,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原告所举证据

5、6,被告认为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是客观事实的反映,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对原告当庭提供的供用热合同,被告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支持该质证意见,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6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在其公司厂区内给原告提供经营场所。原告随即在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于第三人的厂区西北侧进行了工程建设。2011年4月7日,昆山市规划局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认定原告的上述建设行为违法,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属违法建设。2013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作出责令停止违反城市管理行为通知书并依法送达。2013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依法送达。2013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原告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于2013年4月17日向昆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昆山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

另查明,2013年5月14日,昆山市人民政府通过EMS快递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给原告,该封邮件于2013年5月15日妥投,投递结果载明“谢某代收”。2013年5月30日,原告至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声称并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昆山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当场将(2013)昆府行复第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交给原告。2013年6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交行政诉状,但因所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件,本院责令其重新补正。2013年6月30日,原告在补正相关材料后,重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享有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国务院《关于在江苏省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中明确,江苏省人民政府可以在苏州市(含苏州市所辖昆山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包括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本案中,作为昆山市人民政府的城管执法行政部门,被告昆山市城管执法局享有在其辖区内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罚的行政职权,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一、原告冯夏桃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二、被告昆山市城管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是否合法。

关于被告昆山市城管执法局辩称“原告冯夏桃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本院认为,昆山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14日通过EMS快递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寄给原告的邮件虽于2013年5月15日妥投,但投递结果明确记载“谢某代收”,这无法证明原告冯夏桃确实收到了该封邮件,故(2013)昆府行复第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时间应以2013年5月30日原告冯夏桃亲笔签名确认的时间为准。原告冯夏桃于2013年6月8日至本院提交行政诉状,虽因起诉材料不符合法定要件需补正的缘故致使原告冯夏桃于2013年6月30日重新提起行政诉讼,但原告冯夏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行政诉权的时间应当以2013年6月8日为准,其起诉行为发生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原告冯夏桃在未取得昆山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该建设行为显然违法。被告昆山市城管执法局依据昆山市规划局对违法建设的书面认定意见,经过调查、取证,认定原告冯夏桃搭建的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并无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原告冯夏桃搭建的违法建设,从搭建之日起一直保持原状至今,应视为违法行为存在继续状态,故原告冯夏桃提出其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被告昆山市城管执法局在限期拆除决定书中将被处罚人写为“昆山市玉山镇涛源热水站(冯夏桃)”,已将行政处罚所课予的义务直接指向昆山市玉山镇涛源热水站的经营者冯夏桃,冯夏桃也当然是该限期拆除决定书确认应当承担相应强制性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故原告冯夏桃提出被告昆山市城管执法局处罚对象错误的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昆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后,依次对原告冯夏桃作出责令停止违反城市管理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

(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夏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夏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诗茵 代理审判员

周 游 人民陪审员

倪 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晋玉芳

第11篇:民事裁判文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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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一基本要素 ▎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标题 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 (一)法院名称

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名称前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除外。涉外裁判文书,法院名称前一般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案件当事人中如果没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地方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标题中的法院名称无需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案号

案号由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组成。案号=“(”+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案号的编制、使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等执行。

三正文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诉讼地位和基本信息。2.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姓名、性别等身份事项以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为准。当事人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当事人住所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准;离开户籍所在地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连续两个当事人的住所相同的,应当分别表述,不用“住所同上”的表述。3.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当在当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代理人为单位的,写明其名称及其参加诉讼人员的基本信息。4.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经营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写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当事人是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写明字号)合伙人”。5.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应写全称,以其注册登记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7.当事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写明其经过翻译的中文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并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外国自然人应当注明其国籍。国籍应当用全称。无国籍人,应当注明无国籍。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在姓名后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外国自然人的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以其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以其注册登记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8.港澳地区当事人的住所,应当冠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当事人的住所,应当冠以“台湾地区”。9.当事人有曾用名,且该曾用名与本案有关联的,裁判文书在当事人现用名之后用括号注明曾用名。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裁判文书应当列明变更后的姓名或名称,变更前姓名或名称无需在此处列明。对于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事实,在查明事实部分写明。10.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继受人参加诉讼的,诉讼地位从其承继的诉讼地位。裁判文书中,继受人为当事人;被继受人在当事人部分不写,在案件由来中写明继受事实。11.在代表人诉讼中,被代表或者登记权利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采取名单附后的方式表述,“原告×××等×人(名单附后)”。当事人自行参加诉讼的,要写明其诉讼地位及基本信息。12.当事人诉讼地位在前,其后写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两者之间用冒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之后,用逗号。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当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和其他基本情况。有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分行分别写明。2.当事人委托近亲属或者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列在第一位,委托外单位的人员或者律师等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列在第二位。3.当事人委托本单位人员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及其工作人员身份。其身份信息可表述为“该单位(如公司、机构、委员会、厂等)工作人员”。4.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律师、基层法院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法律服务所的名称及执业身份。其身份信息表述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属于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写明法律援助情况。5.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当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写明住所。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住所,并在住所之后注明具体由何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6.委托诉讼代理人变更的,裁判文书首部只列写变更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于变更的事实可根据需要写明。7.委托诉讼代理人后用冒号,再写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后用逗号。 (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先写原告,后写被告,再写第三人。有多个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按照起诉状列明的顺序写。起诉状中未列明的当事人,按照参加诉讼的时间顺序写。提出反诉的,需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反诉情况在案件由来和事实部分写明。2.二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先写上诉人,再写被上诉人,后写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和顺序写明。被上诉人也提出上诉的,列为“上诉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后,用括号注明原审诉讼地位。3.再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其他当事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等。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诉讼地位之后,用括号注明一审、二审诉讼地位。抗诉再审案件(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写明抗诉机关(再审检察建议机关)及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诉讼地位。案件由来部分写明检察机关出庭人员的基本情况。对于检察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而依职权启动程序的案件,应列明当事人的原审诉讼地位。4.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被告”之后用括号注明原审诉讼地位。5.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并用括号注明当事人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的诉讼地位。6.特别程序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有被申请人的,应当写明被申请人。选民资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起诉人”。7.督促程序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有权利申报人的,表述为“申报人”。申请撤销除权判决的案件,当事人表述为“原告”“被告”。8.保全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9.复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10.执行案件,执行实施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案件,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异议人”,异议人之后用括号注明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其他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亦应分别列明。案外人异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四)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1.案件由来部分简要写明案件名称与来源。2.案件名称是当事人与案由的概括。民事一审案件名称表述为“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诉讼参加人名称过长的,可以在案件由来部分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表述为“(以下简称×××)”。裁判文书中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过长的,也可在首次表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诉讼参加人的简称应当规范,需能够准确反映其名称的特点。3.案由应当准确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经审理认为立案案由不当的,以经审理确定的案由为准,但应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说明。4.民事一审案件来源包括:(1)新收;(2)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3)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4)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立案受理;(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6)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7)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8)提级管辖。5.书写一审案件来源的总体要求是:(1)新收、重新起诉的,应当写明起诉人;(2)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院提级管辖的,除应当写明起诉人外,还应写明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日期或者下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下级法院报请移送)日期,以及上级法院或者本院作出管辖裁定日期;(3)上级法院发回重审、上级法院指令受理、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移送管辖的,应当写明原审法院作出裁判的案号及日期,上诉人,上级法院作出裁判的案号及日期、裁判结果,说明引起本案的起因。6.一审案件来源为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写明“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写明案号)民事判决。×××不服该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写明案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7.审理经过部分应写明立案日期及庭审情况。8.立案日期表述为:“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9.庭审情况包括适用程序、程序转换、审理方式、参加庭审人员等。10.适用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非讼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11.民事一审案件由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审理经过表述为:“于××××年××月××日公开/因涉及……不公开(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年××月××日再次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12.审理方式包括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开庭和不公开开庭。不公开开庭的情形包括:(1)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公开开庭;(2)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3)因涉及商业秘密,经当事人申请,决定不公开开庭;(4)因离婚,经当事人申请,决定不公开开庭;(5)法律另有规定的。13.开庭审理的应写明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情况(包括未出庭或者中途退庭情况);不开庭的,不写。不开庭审理的,应写明不开庭的原因。14.当事人未到庭应诉或者中途退庭的,写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15.一审庭审情况表述为:“本院于××××年××月××日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16.对于审理中其他程序性事项,如中止诉讼情况应当写明。对中止诉讼情形,表述为:“因……(写明中止诉讼事由),于××××年××月××日裁定中止诉讼,××××年××月××日恢复诉讼。” (五)事实

1.裁判文书的事实主要包括: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2.事实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依次表述当事人的起诉意见、答辩意见、陈述意见。诉辩意见应当先写明诉讼请求,再写事实和理由。二审案件先写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等诉辩意见。然后再概述一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裁判结果。再审案件应当先写明当事人的再审请求等诉辩意见,然后再简要写明原审基本情况。生效判决为一审判决的,原审基本情况应概述一审诉讼请求、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生效判决为二审判决的,原审基本情况先概述一审诉讼请求、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结果,再写明二审上诉请求、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3.诉辩意见不需原文照抄当事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代理词内容或起诉、答辩时提供的证据,应当全案考虑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辩意见和提供的证据综合表述。4.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新的请求的,应当在诉称部分中写明。5.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全部事实的,写明“×××承认×××主张的事实”。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部分事实的,写明“×××承认×××主张的……事实”。被告承认全部诉讼请求的,写明:“×××承认×××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承认部分诉讼请求的,写明被告承认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6.在诉辩意见之后,另起一段简要写明当事人举证、质证的一般情况,表述为:“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7.当事人举证质证一般情况后直接写明人民法院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情况。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原则上不一一列明,可以附录全案证据或者证据目录。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写明“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应当写明争议的证据名称及人民法院对争议证据认定的意见和理由;对有争议的事实,应当写明事实认定意见和理由。8.对于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后,按照当事人是否有争议分别写明。对逾期提交的证据、非法证据等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9.争议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可以合并写,也可以分开写。分开写的,在证据的审查认定之后,另起一段概括写明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表述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0.认定的事实,应当重点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展开。按照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根据审查认定的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对待证事实存在与否进行认定。要说明事实认定的结果、认定的理由以及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11.认定事实的书写方式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层次清楚,重点突出,繁简得当,避免遗漏与当事人争议有关的事实。一般按时间先后顺序叙述,或者对法律关系或请求权认定相关的事实着重叙述,对其他事实则可归纳、概括叙述。综述事实时,可以划分段落层次,亦可根据情况以“另查明”为引语叙述其他相关事实。12.召开庭前会议时或者在庭审时归纳争议焦点的,应当写明争议焦点。争议焦点的摆放位置,可以根据争议的内容处理。争议焦点中有证据和事实内容的,可以在当事人诉辩意见之后在当事人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中写明。争议焦点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的,可以在本院认为部分,先写明争议焦点。13.适用外国法的,应当叙述查明外国法的事实。 (六)理由

1.理由部分的核心内容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阐述原告请求权是否成立,依法应当如何处理。裁判文书说理要做到论理透彻,逻辑严密,精炼易懂,用语准确。2.理由部分以“本院认为”作为开头,其后直接写明具体意见。3.理由部分应当明确纠纷的性质、案由。原审确定案由错误,二审或者再审予以改正的,应在此部分首先进行叙述并阐明理由。4.说理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展开,逐一进行分析论证,层次明确。对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的法律关系、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分析,作出认定,阐明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5.争议焦点之外,涉及当事人诉讼请求能否成立或者与本案裁判结果有关的问题,也应在说理部分一并进行分析论证。6.理由部分需要援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时,应当准确、完整地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项序号和条文内容,不得只引用法律条款项序号,在裁判文书后附相关条文。引用法律条款中的项的,一律使用汉字不加括号,例如:“第一项”。7.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并写明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8.司法指导性文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在理由部分予以阐述或者援引。9.在说理最后,可以另起一段,以“综上所述”引出,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评述。 (七)裁判依据

1.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时,应当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引用多个法律文件的,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同时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3.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作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4.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和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5.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时,应当按照公告公布的格式书写。6.指导性案例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 (八)裁判主文

1.裁判主文中当事人名称应当使用全称。2.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3.多名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应当写明各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形式、范围。4.有多项给付内容的,应当先写明各项目的名称、金额,再写明累计金额。如:“交通费……元、误工费……元、……,合计……元”。5.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且内容相同的,应当另起一段写明抵付情况。6.对于金钱给付的利息,应当明确利息计算的起止点、计息本金及利率。7.一审判决未明确履行期限的,二审判决应当予以纠正。判决承担利息,当事人提出具体请求数额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的数额作出相应判决;当事人没有提出具体请求数额的,可以表述为“按×××利率,自××××年××月××日起计算至××××年××月××日止”。 (九)尾部

1.尾部应当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和告知事项。2.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收取诉讼费用的,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如:“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申请费……元,由……负担”。3.诉讼费用不属于诉讼争议的事项,不列入裁判主文,在判决主文后另起一段写明。4.一审判决中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判决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属于二审改判的,无论一审判决是否写入了上述告知内容,均应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上述告知内容。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如果一审判决已经写明上述告知内容,可不再重复告知。5.对依法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在尾部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6.对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尾部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四落款

(一)署名诉讼文书应当由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署名。合议庭的审判长,不论审判职务,均署名为“审判长”;合议庭成员有审判员的,署名为“审判员”;有助理审判员的,署名为“代理审判员”;有陪审员的,署名为“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的,署名为“审判员”或者“代理审判员”。书记员,署名为“书记员”。 (二)日期

裁判文书落款日期为作出裁判的日期,即裁判文书的签发日期。当庭宣判的,应当写宣判的日期。 (三)核对戳

本部分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

五数字用法(一)裁判主文的序号使用汉字数字,例:“一”“二”;

(二)裁判尾部落款时间使用汉字数字,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三)案号使用阿拉伯数字,例:“(2016)京0101民初1号”; (四)其他数字用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5-2011出版物上数字用法》执行。

六标点符号用法(一)“被告辩称”“本院认为”等词语之后用逗号。 (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本院认定如下”“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词语之后用冒号。

(三)裁判项序号后用顿号。(四)除本规范有明确要求外,其他标点符号用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执行。

七引用规范 (一)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书写全称并加书名号。

(二)法律全称太长的,也可以简称,简称不使用书名号。可以在第一次出现全称后使用简称,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三)引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条文有序号的,书写序号应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正式文本中的写法一致。

(四)引用公文应先用书名号引标题,后用圆括号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注明中文译文。

八印刷标准 (一)纸张标准,A4型纸,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 (二)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三)采用双面印刷;单页页码居右,双页页码居左;印品要字迹清楚、均匀。 (四)标题位于版心下空两行,居中排布。标题中的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一般用二号小标宋体字;标题中的法院名称与文书名称分两行排列。 (五)案号之后空二个汉字空格至行末端。 (六)案号、主文等用三号仿宋体字。 (七)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面。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时,可以适当调整行距、字距,不用“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审判长、审判员每个字之间空二个汉字空格。审判长、审判员与姓名之间空三个汉字空格,姓名之后空二个汉字空格至行末端。

(八)院印加盖在日期居中位置。院印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下弧骑年压月在成文时间上。印章国徽底边缘及上下弧以不覆盖文字为限。公章不应歪斜、模糊。

(九)凡裁判文书中出现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的,未送达的应重新制作,已送达的应以裁定补正,避免使用校对章。(十)确需加装封面的应印制封面。封面可参照以下规格制作:

1.国徽图案高55mm,宽50mm。2.上页边距为65mm,国徽下沿与标题文字上沿之间距离为75mm。3.标题文字为“××××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位于国徽图案下方,字体为小标宋体字;标题分两行或三行排列,法院名称字体大小为30磅,裁判文书名称字体大小为36磅。4.封面应庄重、美观,页边距、字体大小及行距可适当进行调整。

九其他 (一)本规范可以适用于人民法院制作的其他诉讼文书,根据具体文书性质和内容作相应调整。

(二)本规范关于裁判文书的要素和文书格式、标点符号、数字使用、印刷规范等技术化标准,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执行。对于裁判文书正文内容、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合理确定。

(三)逐步推行裁判文书增加二维条形码,增加裁判文书的可识别性。

第12篇: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

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

XXXXX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诉被 告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 作出的()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且已过法定上诉期,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证明。

承办人:

年月日

第13篇:论裁判文书改革

裁判文书改革

一、引入电子签章系统

①1②

基层法院的派出法院承担了人民法院的很多案件,与人民群众联系众多,接触广泛,“公正、效率”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传统方式下,人民法庭的裁判文书必须送回本院签章,往返周期长,既制约了法官工作效率,也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建立网上院章有其必要性,派出法庭如当场出裁判文书就需要盖章,网上印章制度能够保证裁判迅捷、便民。建立网站印章要保证印章的安全可控及权威,保障印章不能复制,各业务庭打印机添加红色粉末,有专人维护,特别是基层法庭把需要盖章的裁判文书发到指定邮箱或上传到法院网页,盖章后在发回或办案人员从法院网上下载,院章维护人员可以把盖章的裁判文书及时归档③。

二、实行裁判文书正本落款签章制度

改变以往裁判文书中署名的打印方式,实行裁判文书正本落款签章制度,副本是否也可以签章可以先试验,在每份裁判文书正本落款加盖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的签名章。法官的签名章由法官自己保管,亲自加盖。

三、裁判文书后面附录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金羊网,http://www.daodoc.com/,截止2014年7月23日.⑤⑥ 2 有益的探索,我院可以借鉴,简单的民事案件应把庭审笔录和裁判文书结合起来,把判决书里面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法院查明部分通过适当的形式转移到庭审笔录中,比如在庭审中对原告的诉称、被告的辩称进行总结,总结无争议的焦点,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诉讼焦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作出结论,庭审中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直接形成原来判决书中查明部分,只有当事人基本情况、法院认为部分在裁判文书中呈现,这样可以当庭作出裁判,结果简单明了。

但简单的民事案件有哪些,应当制定我院的适用范围及标准,可以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按照案由收集,经过三轮左右就可确定简易案件的适用范围,不符合的可以去除,达到动态平衡。同时也要细化确定每种案件的要素,以民间借贷为例,对原被告的身份是否有争议、是否有借条、是否有其他书面证据、是否有证人、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是否采信、有否约定利息、是否约定还款期限、对法律关系是否争议、对借款的事实是否存在争议、对适用的法律是否存在争议、是否愿意还款等等,确定每种案件的具体要素,让当事人先确定无争议的,对争议的要素审判人员当庭裁决。我院可以先在简单的离婚纠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情简单的交通肇事纠纷、对事实无争议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中先行试验,逐渐扩大适用范围。

五、复杂案件判决书改革

1

111 苏墨祥;裁判理由的正当性证明与法律推理[D];华东政法学院;2006年.

3 对于双方一致认可的要素,简单写明双方一致认可的内容,一笔带过;对于双方争议的要素,才写明双方的诉辩意见、证据和法院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1、完整而又不重复的写明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的内容,然后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归纳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与重点(归纳出的争议焦点与重点应征求当事人双方意见,双方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内容的表述。这样做,可以判断下文的说理是否具有针对性)12。

2、列明当事人在起诉答辩时、在庭审准备阶段、在法庭上的所有举证材料及其内容,若有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同样也列

13明,这样可以让当事人清楚地看到自己提供的证据是否遗漏。案件受理后,当事人最关心的是他们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法官是否注意到,注意的程度如何,将所有证据一一列举出来,可以了却当事人的心愿。现有“以上事实有„„证据为证”的制作模式,很难达到这一目的,当事人不知道自己所举证是否包括在内。

3、写明各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质证情况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举证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进行对质核实的情况(这是法庭下一步认证的前提。这样表述,也体现了当事人举证与质证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能反映庭审过程。)14

4、写明法庭对案件证据的认证情况,包括当事人所举证据以及人民法院收集调查的证据哪些应当采信,哪些不该采信,并 1213 韩国学;裁判文书改革刍议[D];吉林大学;2004年.

邓巍;德沃金的整体性法律阐释理论[D];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 14 陆圣斌;;坚守正义 情系百姓 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陆燕红[J];中国审判;2011年06期.

4 说明理由(这是现行裁判文书一律用“以上事实有„„证据为证”这一习惯做法的突破。现行做法可以使庭审真正发挥出来,能够让当事人对证据的采信知之其然,也知之其所以然,防止庭审走过场),文书起草人或撰写人依然采取罗列式或糅合在一块简单的表述为本院采信或不采信让人眼花缭乱,可读性差。

5、法庭根据当事人诉辩、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的情况,确定案件的法律事实,并对每一事实的认定作出合乎逻辑的说明(表述方式不再用“经审理查明„„”,而用“经过上述诉辩、举证、质证和认证,本庭认定法律事实如下„„”。现行的裁判文书样式都是先写事实,后写证据,这是不符合逻辑结构的,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应建立在所认定证据的基础上,即应是先有证据再依证据分析认定案件的法律事实。这不仅仅是单纯文字或结构上的变动,它实际上体现了诉辩式审判模式的要求,这需要我们的法官树立新的审判观念和新的思维方式)。

6、写明判决理由(此部分是整个裁判文书的灵魂,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与依据,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充分、深入地进行论证与阐述,既要有法理性分析,也要有使用法律理由的说明)。

建议在原来判决书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增加诉讼主张变更、开庭次数与审级变更情况、申请回避重新组庭情况、依据申请或依职权调取证据情况、申请诉讼保全或先预执行情况等内容要素, 1

515新华网, http://www.daodoc.com/2014-07/21/c_1111710852.htm,截止2014年7月23日.

5 以此更全面地反映审判全过程,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裁判方式的改革是为了司法公正,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

裁判文书改革是持续性的过程,应借鉴先进地区的有益经验,结合我院审判实践,探索适合我院的裁判文书改革,裁判文书改革需要一些配套措施同时推进,我相信,在院党委坚强领导下,法院同仁群策群力、集思广益下,定能取得不错的成果。

1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电子签章管理办法电子签章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院电子印章在电子公文及诉讼文书中的使用,保证公文传输的安全、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等公章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电子签章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通过在线网络流转的各类公文、诉讼文书。

第二条 适用电子签章的公文包括通过网上办公系统流转的各类行政文件、办公室文件。未经过网上办公系统流转的公文及党组文件,暂不适用电子签章。

第三条 适用电子签章的诉讼文书包括:表格类文书(如传票、送达回证等)、填充类文书(如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传票、出庭通知书等各类通知书)、制作类文书(如请示、决定、委托函、参与分配函、司法建议书、裁判文书等)。

第四条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诉讼文书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公文、诉讼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该电子文件的复印稿或经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不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章 电子签章的定制和管理

第五条 本院电子签章管理部门为办公室,电子印章的印模由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电子签章的数量,统一配发至办公室文书或指定的专人保管和使用,并做好登记工作,电子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经办公室主任同意指定他人代管,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七条 电子印章使用人员包括运行、维护、申请、管理、打印电子印章的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系统运行中相关的规章制度,按照自己的权限,熟悉系统操作,认真完成本人在系统中所承担的工作。 第八条 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账号和密码,并定期(建议每60天)更改密码。取得账号和初始密码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如忘记密码应报信息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如因用户使用初始密码、简单密码或者密码外泄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电子签章的使用

第九条 电子印章的签署流程与实物印章的加盖流程一致(详见附件)。提起电子签章的公文、诉讼文书需按照审批流程通过审批后方可申请加盖电子印章,签章人需审核是否经有签发权人签发后方可使用电子印章。公文、诉讼文书未经过审批,不能启动电子签章及在线打印程序。

第十条 文书送审批前,撰稿人或案件承办人应根据文书性质决定启动电子签章还是传统签章。文书一经送电子签章,系统自动设定该文件无法编辑。如确需修改,应重新启动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管理人只能通过信息化应用系统对已经审批的电子文件进行盖章,按规定的份数进行在线打印,并定期生成电子印章签章和在线打印情况汇总表,送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须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使用电子印章,要做到位置准确,印章端正,清晰,防止错

6 盖、斜盖和模糊。国徽梢要骑年压月。

第十三条 密级文书一律在密级电脑和密级打印机制作和打印。

第十四条 本院定制的单机版电子签章参照本规定执行。该电子印章指定专人限在镇街道工作站诉讼文书制作范围内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单机版电子印章的,须经工作站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及本院办公室主任批准,做好登记,用后立即交还。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电子签章操作流程:

一、文书审批流程

1.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的“审批人”一般为庭长或副庭长,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的为分管院领导。案件承办人拟稿后,按照传统纸质审批程序逐级送“审批人”审批,“审批人”审批后,案件承办人选择所需签章的裁判文书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通过办公系统发至办公室文书,办公室文书核实后进行电子签章,后转发文印室打印。

2.其他需签章的诉讼文书。如传票、送达回证、案件移送函、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其他需签章的司法文书,业务庭指定专人按需批量向办公室提出签章申请,由办公室文书在空白的其他需签章的司法文书上进行电子签章并确定打印份数,后转发文印室打印,再由案件承办人进行填写。

3.编号为台椒法的公文。此类公文的“审批人”为院领导。拟稿人拟稿后,按照传统纸质程序逐级送“审批人”审批,“审批人”审批后,拟稿人选择所需签章的公文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通过办公系统发至办公室文书,办公室文书核实后进行电子签章,后发文印室打印。

二、文书打印流程。所有经签章后需进行打印的文书,由打印人员按照文书提交的打印份数通过彩色打印机进行打印。

三、文书退签流程。对于签章文书经由办公系统申请签章或打印,签章人或打印人在进行签章或打印时如若发现文书内容出错、排版不正确等情况,可写明退签理由,进行退签操作。退签后的信息将反馈至文书拟稿人或案件承办人,待文书修改完成后拟稿人或案件承办人可发起重印流程进行文书的再次签章和打印。

四、文书重印流程。对于原来签章文书有错误需要重新加盖印章的,拟稿人或案件承办人在修改好电子稿件后再在系统中提交重印申请,待审批通过后由签章人对修改后的文件进行签章,最后由打印人员进行打印。走重印流程的文书,第一次送签的签章文件如果没有打印的,签章系统将自动禁止打印;如果已经打印的,签章人在重签之前先收回已打印文件再行重签、重印,并将收回文件作销毁处理。

五、文书加印流程。对于签章文书的加印,拟稿人或案件承办人需要在原系统中提交加印申请,明确加印份数,待审批通过后再由打印人对原签章文件加印的份数进行打印。

第14篇: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杭下民初字第372号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德森。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徐一雯。 被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庆周。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9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幼戎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不能就诉争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申请对诉争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出具后,本院又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德森、徐一雯,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庆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争吵,感情逐渐冷淡,2013年7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由于原告明确表示婚前购买的现代景苑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于是被告方提议婚姻与财产问题分开处理。原告与被告的财产问题主要有三点:第一,现登记于原、被告两人名下的现代景苑X幢XXXX室房产实际是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该房产实际系原告婚前独自购买,早在2008年10月原告就与开发商订立了购房合同并在当时支付了85万元的定金及首付款,剩余35万元每月2775.08元的按揭款项也一直是原告归还。只因2011年颁发产权证时按当时的政策发证部门对买房者已婚的要求必须将配偶名字一并登记在产权证上,所以产权证上会有被告的名字,但实际被告由始至终未对该房产出资过,房产非原被告的共同财产。第二,为装修现代景苑房屋,原告通过家人借款15万元,该笔款项全部在被告手中,但装修初期被告就因一些琐事与原告争吵后撒手不管装修事宜,最终装修只得由原告的家人另行再筹措资金帮助处理,但这15万元装修款被告至今未归还。第三,两人曾一起以被告名义购买过一款20万元的理财产品,该20万元中有5万元是原告的个人存款,要求被告一并归还。综上所述,诉请判令:

1、杭州市下城区现代景苑X幢XXXX室房产归原告所有;

2、被告向原告返还装修款15万元;

3、被告向原告返还存款5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乙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逐渐冷淡症结在于原告父母对儿子婚姻干预过多,尤其是涉案房屋装修好之后,被告因无力承担房租几度要求搬进去居住却遭到了原告父母的极力反对且对被告出口辱骂甚至威胁恐吓,被告因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才不得不借钱在外继续租房,自此夫妻感情愈加紧张导致被告对婚姻失去信心。涉案房产虽然购买时间发生于婚前,且购房合同上仅签署了原告的名字,但此前双方已经处于同居和财产混同状态,且在之前的离婚案件当中原告明确承认被告至少支付过涉案房屋的1万元定金,同时被告对该房屋的贷款还需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曾向原告打款16万元,参与了涉案房屋购买及装修的全过程。当初双方曾商定以双方名义买房,之所以后来购房合同上出现一个人的名字是由于双方的公积金存放于不同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比较麻烦,且考虑到以后双方还要再买一套房,婚后再买房可再享受首套房按揭利率优惠政策。综上认为,原、被告婚后按揭及其增值部分本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原告已经自愿将该房产申请登记在双方名下,以该种方式处分了其婚前财产,故其性质应为共同共有,鉴于目前被告名下无房产且携带一女生活的现状,根据处理离婚财产纠纷时应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原则,该房产应判归被告所有并由被告对原告进行补偿。原告陈述的“原告通过家人借款15万元”以及“5万元”的理财产品应当归还的意见显然也没有法律依据,原本夫妻间款项往来就比较正常,被告也多次直接将现金交付原告,其中打卡的已超过15万元。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出国旅游及购物,相关费用已经超出32万,加上房租和其他生活消费,已经远远超出20万,双方之间的夫妻共同存款及往来资金已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原告无权再要求被告予以返还。综上,要求判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将房屋判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对原告进行折价补偿。

为证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原告王某甲提交了下述证据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2.《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 3.商品房发票;

上述证据

1、

2、3欲共同证明原告婚前个人购买现代景苑X幢XXXX室房产,支付购房款、办理按揭,被告无任何投入。4.结婚证; 5.房屋所有权证; 6.国有土地使用证;

上述证据

4、

5、6欲共同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在前,诉争房屋产权证颁发在后,故产权证上有被告名字。7.打款凭证,欲证明原告为装修向被告打款15万元。 8.民事起诉状;

9.(2013)杭下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调解书一份;上述证据

8、9欲共同证明2013年7月被告起诉要求离婚并处理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未对财产问题达成一致。10.中国工商银行查询信息表二份; 11.转账凭证二份;

上述证据

10、11欲共同证明原告所付房款基本来源于父母出资。

12.国信证劵股票明细对账单;13.打款凭证;

上述证据

12、13欲共同证明原告为装修向被告所打的15万元款项均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及父母出资。14.王某甲工商银行交易明细; 15.原、被告银行卡往来明细表;

上述证据

14、15欲共同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向被告账户打款共计224065元,其中15万元是原告为装修向被告打款,来源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及父母出资,但被告并未用于装修,占用至今未归还。

16.旅行票据(澳大利亚行程单、迪拜机票、签证记录,香港机票、酒店记录、台湾机票、车票、酒店记录、信用卡记录);17.旅行消费情况说明表;

上述证据

16、17欲共同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独立,日常生活开支自行负责,旅行消费支出也基本各自承担。

18.王某甲的淘宝消费记录;19.王某甲的中信信用卡消费明细; 20.王某甲的淘宝消费明细;

上述证据

18、

19、20欲共同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却各自的日常消费,原告替被告支付网络购物款共计约5万元。

21.打款凭证(章建聪),欲证明原告出资为被告购买奢侈品。22.电器发票,欲证明男方父母出资出力装修涉案房屋、购买电器。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

1、

2、3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原告已经通过登记申请的方式将房屋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对证据

4、

5、6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房产三证恰恰证明了涉案房屋为原被告共同共有。本院认为上述六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相关,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这是夫妻之间的经济来往,主要用于共同生活开支以及还按揭款。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相关,对其真实性被告亦无异议,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对证据

8、9三性无异议,认为能够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本院认为上述二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相关,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对证据

10、1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由父母全部出资,根据打款凭证,原告父母打给原告的款项不超过10万元。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相关,对其真实性被告亦无异议,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对证据

12、1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该15万元系原告个人财产,该笔15万元也不是装修款。在婚前,原、被告是共同使用国信证券的账户,被告婚前也炒股,股票放在前夫账户,与王某甲结婚后,就将自己账户的钱打入王某甲账户,王某甲就将该笔钱打入自己的国信证券账户,股票买卖的钱本来就是原、被告两人的。对证据

14、15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根据被告之前提供的证据,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原、被告之间有款项往来,被告给原告的打款超过32万元。本院认为证据12至15对欲证事实缺乏证明力,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对证据

16、17的真实性认为无法确认,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属于混同状态,原告的工资基本用于归还按揭贷款,日常消费和开支大部分由被告承担。对证据

18、

19、20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属于混同状态,且共用一个账号,不能证明原告替被告支付网络购物款。本院认为证据16至20与本案缺乏必要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对证据21证据三性无异议,但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互相购买礼品的行为是很正常的,被告也为原告购买过手表等物品。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必要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对证据22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纠纷缺乏必要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

为证明答辩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被告王某乙提交了下述证据材料:

1.民事调解书,欲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7月16日经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房屋所有权证书; 3.房屋契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

上述证据

2、

3、4欲共同证明涉案房屋系原、被告共同共有。5.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一组,欲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2011年9月19日原告自愿将涉案房屋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 6.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表及变更抵押情况说明,欲证明被告将共同共有的杭州市下城区现代景苑X幢XXXX室房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不还款时被告需承担连带责任。

7.录音两份、保证书及彩超检查报告单一组,欲证明被告想要搬进涉案房屋居住遭到原告父母阻扰,原、被告离婚的原因在于原告父母过多干涉儿子婚姻;被告在怀上双胞胎之后因为双方对孩子抚养方法及条件无法达成一致无奈流产。 8.财产清单,欲证明涉案房屋的市值及夫妻共有的家具、电器等夫妻共同财产。

9.旅游消费及租房费用清单,欲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旅游、租房、消费支出超过20万,基本都是被告出资。10.证券交易记录,欲证明原、被告将其共用账户中的证券卖掉后用于共同生活及按揭还款。

11.广发银行账单一组,欲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刷卡消费、旅游、吃饭等各项支出的事实,其中美元多为国外旅游支出。

12.工商银行交易明细一组,欲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向原告打款共计人民币153815元,其中部分用于涉案房屋按揭还款。

13.租房协议及打款记录一组,欲证明被告自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因原告父母阻拦入住婚房无奈在外租房共计支出45000元。

14.(2013)字第F121543号评估报告,欲证明经评估杭州市下城区现代景苑X幢XXXX室房屋市场价值为211万元。15.评估费发票,欲证明被告为评估房屋花费评估费753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原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三性无异议。对证据

2、

3、4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之所以产权证上会有两人的名字,是因为办理房产证时原、被告已经登记结婚,按照当时的房产登记政策要求一并将被告登记上,但并非真实的产权情况的体现。对证据5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按照办证部门及中介的要求签字的,并没有特殊含义,不能从此表的签字中推出被告所称的“原告自愿将房屋作为双方共有”。对证据6认为也是在办证过程中按照办证部门及中介的要求签字的,并没有特殊含义,并认为登记表上债务人是王某甲,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6,恰好说明了首付款85万元以及35万元按揭款婚前婚后均由原告偿还,被告没有投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与本案争议事实相关,对其真实性原告亦无异议,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对证据7中录音的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与实际不符,双方均未搬入涉案房屋,一方面是由于双方对权属不确认,另一方面由于被告对于涉案房屋予以破坏,无法居住。对于保证书,认为婚后生育子女是双方的权利,并非可由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对于彩超报告单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对证据8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8淘宝消费记录已经完整体现了原告出资装修的一系列证据,在装修过程中原告花费约31270元,此外,被告在财产清单中提到的格力空调和热水器,原告也提交证据证明系原告父母出资购买。对证据9认为与实际不符,被告名下有两套房产,一套在马市街,另一套在和平小区。被告在有两套房产的情况下无需租房,租房是否为事实原告不清楚。对于信用卡记录中的吃饭消费,原告也不清楚。被告自行罗列的各项消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提交相应的消费凭证。对于卡地亚手表等奢侈品,原告提交的证据21证明了系原告购买。本院认为上述证据

7、

8、9与本案纠纷缺乏必要关联性,对欲证事实亦缺乏证明力,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对证据10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这个证券账户并非原、被告双方共有账户,而系原告王某甲的个人账户,被告委托原告炒股共计32000元,后王某甲超额归还。对证据11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通过该证据可看出该银行卡的消费大都是王某乙和王某乙女儿的消费,并且有大笔代刷,并非用于原、被告的共同生活消费。对证据12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从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

14、15可看出,原告对被告的打款并非用于房屋装修,而是用于炒股账户、淘宝购物以及日常消费。从双方的打款往来可看出,原告给被告的打款超过22万元。本院认为上述证据

10、

11、12能够证明原被告婚后财产混同的情况,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对证据13形式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被告有两套房产,无需租房。本院认为该证据对欲证事实缺乏证明力,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对证据1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据15三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

14、15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下述案件事实:

原、被告原系初中同学关系,2007年底确定恋爱关系。2008年10月原告王某甲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入坐落于杭州市现代景苑X幢XXXX室、建筑面积86.12平方米的房产一套,房屋为期房,房屋单价为13900元每平方米,总房款1197068元。购房合同约定原告已经支付定金10万元,于2008年10月9日前支付总房款的70.76%计847068元,余款按揭,定金冲抵房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首付款,其中2008年10月4日原告母亲沈某向原告名下的银行付款账号中存入2万元,2008年10月8日存入204103.21元,2008年10月9日原告父母王某丙、沈某共向原告付款账号中存入51×××12.34元。同时原告还按约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款,在与贷款人所签订的《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35万元,贷款期限自2008年11月25日至2023年11月25日止,每期归还本息之和2775.08元。该合同签订后至2009年12月25日原告陆续归还按揭还款本金共计18522.32元,利息共计15695.52元。××××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原告父亲分别于2011年5月1日、5月23日向原告名下的银行还款账号中各存入1万元,6月1日、7月1日各存入2万元,原告母亲于2011年4月9日存入5万元,4月17日及5月8日分别存入1万元。2011年9月19日原、被告在房屋交付后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共有产权登记,2011年9月23日两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性质为原、被告共同共有。2011年11月19日原、被告向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将房屋抵押人由原告一人变更为原、被告两人。2013年7月4日王某乙以原告父母干涉影响夫妻感情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同年7月1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2009年12月25日至2013年6月25日陆续归还按揭贷款本金64855.69元,利息47483.56元。之后一直由原告自行归还贷款至今。 另查明,2011年3月25日原告向被告账户打入10万元,4月10日打入5万元。现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承诺将上述款项用于涉案房屋的装修,故诉请归还。

案件审理中经评估,确定杭州市现代景苑X幢XXXX室房产(已装修)市场价值为211万元,单价为24500元每平方米。 本院认为,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有制,婚后任何一方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王某甲所主张的15万元为婚后向被告银行账户打入,被告亦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婚后互有款项往来,原告未主张该款项为其婚前财产,目前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款目前尚有结余应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存款5万元因无相关证据能够证实,本院一并不予支持。

本案主要争议的为诉争房屋的分割。该房屋为原告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在原、被告婚后取得房屋后房屋产权登记于双方名下。虽然原告在婚前支付了大部分房款(首付款847068元,按揭贷款本金18522.32元,利息15695.52元),且由当时原告父母的打款凭证来看,原告父母资助了首付款847068元中的742315.55元,根据婚姻法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为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根据房屋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情况,应该确定原、被告对于诉争房屋产权性质进行了约定,诉争房屋产权为原、被告双方共有,原告认为只是根据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所做的产权登记,不能视作双方的财产约定的意见理由欠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付房款在全部房屋价款中所占比例,参照房屋现有价值,本院酌情确定其中的财产价值部份164万元(930446÷1197068×2110000)应作为进行分割的共有财产部份,考虑购置资金来源以及原、被告离婚后诉争房屋的按揭一直由原告负责归还的情况,诉争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对被告进行补偿。因诉争房屋的出资部份中原告父母的出资部份占有绝大比例(包括原/被告婚前及婚后),被告并不能证明财产登记事先告知并经得原告父母认同,且原、被告双方婚姻时间不长,故在份额上原告应适当多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市下城区现代景苑X幢XXXX室房屋归原告王某甲所有,原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补偿被告王某乙50万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评估费753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5900元,由被告王某乙承担16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312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4162元,由被告王某乙承担1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1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审 判 长

章幼戎 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 人民陪审员

施伯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雪飞

第15篇:当前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当前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雷鑫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 黄文德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文明和公正司法的载体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长期以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形象。”[1]为规范裁判文书.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今年上半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组织人员对全市两级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了评查。本文拟结合评查的情况与审判实践.就目前法院裁判文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结合法院裁判文书改革情况进行研究,期望能够对裁判文书的进一步改革和规范有所裨益。

一、民商事案件中案由的确定不准确、不规范

所谓民事案由,实际上是对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高度概括,也是对民事案件所反映的法律关系在整个民事法律大坐标中的准确定位。准确地确定案由,对于裁判文书事实的叙述、说理、适法能起到一个导向性的作用。但在评查中却发现民事案由的确定不准确、不规范,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讼争案件的法律关系界定错误

与刑事案件的定性相比较,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复杂得多。关于案由,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这是民事案件审理以及制作裁判文书中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涉及到对当事人诉的准确把握,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更涉及到法律的准确适用和案件实体的正确处理。准确地识别和理清法律关系并以此确定案由是审理一个民事案件最基础性的工作。评查中发现对讼争案件的法律关系界定错误的突出表现在:一是不能正确解读、把握当事人的诉。只有诉才能启动诉讼程序,没有诉就没有诉讼。但在评查中发现.很多办案人员往往不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甚至撇开当事人诉讼请求来确定案由。在实践中,笔者认为不仅要正确解读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还要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确定案由。二是办案法官能力不够,无法准确识别法律关系。怎样从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准确地界定所办案件的法律关系.这是最能体现一个办案人员素质和能力高低的水准。如当事人以劳动争议纠纷起诉,承办法官却把案件作为一般损害赔偿案件来审理;当事人因企业内部承包问题与企业发生纠纷,明明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只因该当事人是企业的职工,就把它作为劳动争议来处理;等等。三是当一个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结在一起的时候理不清法律关系。任何一个纠纷,一般不会只存在单一的法律关系,往往是多种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是体现案件本质的基本的法律关系?这就需要从众多法律关系中进行识别。譬如,一个案件,公司股东因为股权发生纠纷,但股东之间又有合同在约束彼此的权利义务,很显然,公司的行为是由公司法来调整的,本案是涉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不是简单的合同纠纷。如果把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就错了。评查中就有一个案件,把涉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定性为合同纠纷,而且是作为一般的合同案件来处理。案件存在本诉和反诉的情况下对法律关系的识别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分案和并案审理的问题。如果本诉与反诉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法律关系,用一个案由可以包容的,那自然要合并审理;如果是两个法律关系,并案审理有利于纠纷解决,可以合并审理;其他的则应分案审理。

(二)案由的内涵把握不准确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所对应的案由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用法,但实践中我们往往把握不准。譬如,有一个案件,当事人因被打伤要求赔偿.按照新的案由规定[2]。应当确定为健康权纠纷,承办法官却把它定为身体权纠纷,出现这样的错误是由于办案人员对于

1 身体权的内涵把握不准,身体权是指自然人有在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保持身体完整的一种权利。该案保护的显然不是这样一种权利。有一案件把案由定为样品买卖合同纠纷,而2008年颁布的新《民事案由规定》里没有这样一个案由,只有一个“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它是指当事人约定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所引发的纠纷.而且这一案由也与案件实际的法律关系不相符。按照婚姻法解释,[3]当事人以解除同居关系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一个案件.法院就受理了,并以解除同居关系作为案由。这种案件本质上是同居财产的析产以及小孩的抚育所产生的纠纷,新《民事案由规定》就明确了这类案件的案由即“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案由问题最多最复杂的是。在案件审理中经常把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加工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混淆了。劳动关系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关系.就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也就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广义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概念相近似.劳务关系是一个比较笼统而模糊的概念,除去由劳动法调整的这一块,剩下的部分就被雇佣关系、加工承揽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劳动关系所充斥,再剩下的则可称之为劳务关系。但这些关系的界限都不是很清晰。怎么去区分它们?笔者认为.一是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来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二是认定雇佣关系要紧紧把握几个特征即基于主体的不平等所形成的人身依附性以及被管理支配和服从的关系。在雇佣关系中,报酬与工资的支付相对比较固定,雇员与雇主的关系也相对比较稳定:三是加工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所参加的劳动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前者所完成的劳动具有较高的技术成分,后者的技术含量则较低。

(三)民事案由适用原则使用不当

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应是法律关系的性质加纠纷构成,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新《民事案由规定》将案由分成四级,一级案由由十部分组成,二级案由有三十类,三级案由有三百多种,三级以下有一些四级案由。案由的确定首先要明确界定法律关系.再由低到高逐级适用,即最先适用第四级案由,没有的再适用第三级案由,依此类推;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确定两个案由;法律关系竞合时依当事人自主选择的请求来确定。

(四)习惯性思维定势影响严重

2008年2月颁布的《民事案由规定》对2001年颁布实施的旧的案由规定作了较大的改变,但由于思维惯性的作用,在确定案由时仍然经常适用旧的案由名称。例如,现还经常看到把案件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的情况。其实。这一旧的案由,已经细化成若干个案由,包括:人格权纠纷中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以及该三级案由下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七个四级案由;债权纠纷中二级案由下的特殊侵权纠纷中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主损害赔偿纠纷等多个案由。

(五)裁判文书中存在案由名称不规范等其他问题

在确定案由的过程当中随意性很大,案由经常多一字少一字.甚至杜撰案由。如有的把“离婚后财产纠纷”定性为“财产分割纠纷”,把“共有纠纷”定为“按份共有纠纷”,把“抚养纠纷”定为“抚养费纠纷”,这都是不规范的。类似这样的不规范的情形相当多。评查中就出现了许多稀奇古怪的案由,诸如:返还纠纷、欠款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林木损害赔偿纠纷、合伙侵权纠纷、装修装饰合同纠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等等,不胜枚举。另外,审判实践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时确定的案由不相符时,应在文书说理部分明确,或直接在案件由来经过中予以明确。

二、查明与认定事实部分存在事实表述不规范、事实认定错误或不清、证据不足等

2 问题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事实没有查清,就谈不上正确地处理纠纷。评查中发现裁判文书中查明与认定事实部分主要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事实表述不规范等问题。

(一)事实要素不完整,表述不规范

主要是有事实没有证据.事实缺乏证据的支撑或根本没有证据证明,或只是简单地罗列证据,而没有对证据进行认证分析。目前裁判文书还有相当一部分仍沿用旧的文书格式。从评查情况来看,大约还有半数以上的文书是这种模式,这类文书基本上是平铺事实,然后简单地罗列证据,有的甚至连简单的罗列证据都没有,最根本的问题是对证据的分析认证不够.对证据事实的关联性缺乏推理、分析和判断,没有对主要证据的采信与否进行分析说理,对双方争议的关键证据的认定未置可否。

事实问题的核心就是证据,这也是一直以来裁判文书的一个薄弱环节.大多裁判文书或多或少存在这个问题。过去的裁判文书,由于平铺事实,对证据一笔带过,把最核心的问题,用最简单的方式来处理。这样也招来了众多的对司法裁判的质疑。道理很简单:事实不是凭空掉下来的或是捏造出来的,它是通过证据认证分析后所再现的法律真实。事实是需要证据来证明的。是通过证据来推断认定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存在,但体现在裁判文书写作上,简简单单,反映不出当事人对证据的举证、质证以及对证据认证分析和事实认定的过程。

(二)事实表述过于简单,案件中的重要、关键事实表述有误或遗漏表述

事实表述该繁则繁.该简则简。但不能过于简单。如一个贩毒刑事案件,其审理查明的事实不足50个字,其全文为:“某年某月份以来,被告人某某数十次在某地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某某、某某、某某等人吸食”,贩卖的具体时间、地点、数量、次数、卖给了多少人等重要犯罪事实都不很清楚。还有一个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审理查明“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某某在某某县某某镇竹山坳,将本村村民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事件的起因、经过等一些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也都不清楚。有些案件中的重要、关键事实是必须表述清楚的,却没有表述。例如有一个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按理说这样的案件都会有一个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案件的一个关键事实和证据,但在该案的裁判文书当中,除了证据罗列中有这样一个证据外.在事实部分遗漏了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的内容,且说理部分完全撇开了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而对事故责任直接进行了认定。

(三)裁判文书中事实叙述与说理不一致,甚至自相矛盾

查明的事实与案件没有关联而文书中予以表述,案件查明的事实不能为说理服务,或在事实部分未查明。但在说理部分却出现未查明的事实。例如,一个离婚案件.在事实部分,不是查明当事人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和小孩情况等关键事实,却查什么彩礼送了多少以及其他的事实。说理中出现的事实并未在事实部分查明,许多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中”经常出现“经查”的字样,但不在事实部分查明,却在说理的时候查明。

笔者认为,裁判文书要做到事事清楚、证据确凿,有三点是必须注意的:一是真正发挥庭审应有的查明事实的功能.不要使庭审沦为形式。庭审中的法庭调查就是为查明事实设置和服务的,庭审的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通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然后法院认证,查明案件事实。要善于抓住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关键事实来展开调查。在庭审中真正把事实查清。最后体现在裁判文书中的查明事实就是对法庭调查进行浓缩后的文字再现。二是强化证据分析意识。强化对证据规则的运用。现在普遍存在证据分析意识不强,运用证据规则的能力欠缺,体现在办案中就是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不清

3 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对证据是否采信以及是否排除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按照法律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举证的义务.法律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除外。一般情况下。在确定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之后。可按法律的规定和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确定当事人各自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自然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提供了证据,则有一个证明力比较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善于运用盖然性优势证据的规则,采信优势证据一方的事实主张。当然,针对弱势当事人,作为一个法官必须尽到释明的责任,必要时还应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三是要提高文书的写作技巧和能力,做到把案件事实有序地组织起来。

三、说理欠缺或说理不充分

裁判文书的说理是一篇裁判文书的灵魂。文书的说理就是要把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有机的结合起来。一篇好的裁判文书,简洁明快,说理丝丝入扣,如沐春风,自然而然就得出了案件的处理结论。我们在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有这么几种情形。

一是不讲理

有的案件为什么这样判,根本就不讲理。有一案件,当事人提出自己不是合伙人的事实主张,结果承办法官在事实部分既未查明是否存在合伙的事实并予以认定。承担责任的理由也没有阐明,就直接判决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还有就是蜻蜓点水,用几句冠冕堂皇、不痛不痒的话一笔带过。这种情况在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中比较普遍。此外.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判决民事赔偿的部分经常存在不说理的情况。

二是乱讲理.也就是说理不当

有一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被告人与死者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被告人主动进行了赔偿。死者家属也表示了谅解,这本是被告人的一种悔罪表现。可以考虑从轻减轻处罚,但判决却说“社会影响已消除”,以此理由来减轻处罚。有一受贿案件,给当事人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其理由是:被告人“且在本案犯罪活动中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未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表述明显不当,如果是这样,那就不构成犯罪了,给人的印象就是,似乎法官在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在另一个贪污刑事案件中则这样说理:“且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确有明显悔罪表现,可依法认定三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那么就不构成犯罪了,这与最后有罪的判决明显矛盾。再如,一民事案件中,一老太太从一危墙下经过,碰巧危墙倒塌,将老太太压成重伤,老太太遂起诉到法院。状告危墙主人.请求赔偿医药费及各种损失费用。一审判决认为,危墙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要承担民事责任,接着又说老太太在经过该危墙时,“疏忽安全,警惕性不高,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应自负一部分责任,一审法院于是判决原告自负30%的损失。墙系危墙,围墙所有人即本案被告没有维修和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围墙倒塌压伤人,其过错是明显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应承担过错责任。老太太从墙下经过时,无法预见墙会倒塌,因此她是没有过错的,要其承担责任便无道理。

三是说不清理

因为案件承办人水平和能力问题.不能根据事实和法律充分地说理。有的裁判文书的说理完全不按照案件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来进行,不知所云,即所谓的跑题。有的撇开主要事实和关键证据来说理,有的说理与法律规定明显相背离。如有一房屋权属纠纷,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将房子卖给善意第三人.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很明显混淆了合同的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别。此外,有的判决结果中涉及金钱数额却不知从何而来,依据何在:有的判决对双方当事人未作责任划分;有的裁判未阐明适用法律的理由以及适用法律条款与案件事实关系;有的裁判对当事人的诉请和辩解未作评判,或者二审、再审对原判未作评判等等.这都是说理不清的表现。

四是说理矛盾

说理东拉西扯。经常出现说理前后矛盾,说理与查明的事实矛盾,或者裁判结果与说理矛盾,说理这样,判决又是那样。如一个案件,明明案由为劳动争议,在说理中,又将其定性为损害赔偿,但却拿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进行说理,自相矛盾,不知所云。再如,有一个案件既然把案由定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进行说理和处理。所适用的责任形式应是违约责任,而非过错责任。但是,该裁判书在说理中却又按照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规定来说理和处理。

四、法律适用不准确、不规范

通过这次裁判文书评查,我们发现裁判文书的法律适用不准确、不规范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适用的法律错误

本应适用此法却适用彼法或漏引、多引、错引法条,甚至有的未适用法律就作出判决。如有一个判决,对案件实体作出了处理,因不知道适用什么法律,于是,在适用法律时表述为:“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显然不严谨。还有,当事人虽然没有出庭,但其委托代理人出庭了,有的法官把这种情况也作为缺席审理来处理并适用缺席判决的条款。这显然是不对的。有的刑事裁判文书被告人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却错误适用《刑法》第62条。

二是不遵守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裁判文书的依据应当严格限于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行政裁判文书可以参照规章。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可以在事实部分和裁判理由部分引述,但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譬如,有一个判决,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把省高院的一个规定,作为裁判的依据,这是不当的。裁判依据引用的法律应当准确、完整、具体、层次分明。符合一定的逻辑顺序。评查中的裁判文书不遵守法律适用一般原则的问题非常普遍.主要表现有:不按先程序法后实体法的顺序引用;重复引用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相关规定或有特别法规定却引用普通法的规定:适用法律不按法律位阶的高低顺序来引用:既有原则性条文又有具体法律条文时不引用具体条文:未按先主后次的顺序引用或引用法条未具体到款、项、目:涉及共同犯罪的刑事判决书未对各被告人所适用的法条分别引用;等等。

在二审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是否可以适用民诉法第129条、157条的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目前法院这样的做法很多。其依据是参照民诉法对一审案件的规定.但民诉法对二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做确实简单.但也容易留下后遗症。当事人会以法院剥夺其诉权而缠诉。笔者认为应该以判决结案,理由有三: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这样做:二是一审这样做是因为法律规定一审必须要开庭,二审可以进行书面审而不开庭;三是上诉人只是放弃了出庭的权利而没有放弃上诉的权利。其缴纳了上诉费用.办理了上诉的相关手续,完全有理由要求得到一个二审判决的结果。

关于案件中牵涉到其他的法律关系,如何引用法条的问题也值得注意。如有一个案件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涉及车辆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因此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就适用了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如果涉及的法律关系很多,那岂不是要引用大把的条款,这无疑模糊了案件最根本的法律关系。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说理部分可以引述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论证说理的正确。而不是作为裁判适用的法条。

此外,法律修改以后。具体法条的位置、顺序往往发生了改变,因此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如适用旧的条款.则极易造成法律适用错误。如民诉法修改后,再审应引用第186条而不是第184条,涉及金钱给付内容的,应引述第229条,而不是第232条等,不一而足。

注释: [1]肖扬:《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1998年12月2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

[2]参见法发(2008)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由规定)的通知》。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3)19号)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16篇:扶余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

扶余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审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

第一条 各类

一、

二、再审判决书全部上网,但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下列六类裁定书应予上网:

1.不予受理的裁定;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3.驳回起诉、申诉的裁定;

4.发回重审的裁定;

5.执行异议的裁定;

6.执行复议的裁定和决定。

第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不上网。

第四条 调解书不上网。

第五条 具有敏感性、群体性性质的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裁判文书,庭长认为有必要推迟上网公布的,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推迟上网。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确有正当理由的,由承办人呈报庭长审核后,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可以不上网

第六条 本院制作的2010年1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的,均应当上网公布。

二、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格式

第七条 承办人应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书写,仔细校对,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不断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第八条 承办人应确保上网裁判文书电子文本与正本内容的一致性。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对上网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进行任何改动。

第九条 对于拟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承办人应当删除电子文本中当事人、证人的相关涉密信息。

第十条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一般只保留当事人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但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以“张某某”、“王某某”等代替。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

第十一条 证人的姓名以“张某某”、“王某某”等代替,其余信息删除。

第十二条 为方便查询检索,承办人应将拟上网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规范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可表述为“××公司诉××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可表述为“张三等故意杀人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等。

第十三条 各业务庭长应对本院拟上网裁判文书的案件名称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退回承办人要求其修改。

三、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审批程序及流程

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上网实行审批制,除第五条规定的两类裁判文书由主管院领导作为审核批准人外,其余裁判文书是否上网均由本部门庭长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承办人在收到文书送达回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文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裁判文书的正本报送庭长审核批准。报送时,可提出“拟上网”或“拟不上网”的建议并注明理由。

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上网的审批人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上网范围、上网格式、审批程序进行审核,对属于上网范围的裁判文书,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批准其上网;对不予上网的裁判文书,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批准其不上网并注明不上网原因。

第十七条 承办人依上述程序报送审批并做好文书上网前的涉密信息删除、文书名称规范命名等工作后,应在批准上网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裁判文书电子版交给本部门内勤。

第十八条 各部门内勤应建立裁判文书上网登记薄,按规定进行登记,并在收到承办人要求移交的上网文书电子版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应上网裁判文书电子版统一交本院机要室。

第十九条 机要室在收到各部门内勤报送来的裁判文书电子版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上网完毕。

四、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差错补正

第二十条 已上网裁判文书中发现笔误的,应由原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后,将补正裁定按前述程序上网公布,不得直接改正原上网文书。

五、对网民意见和疑问的回复及答疑

第二十一条 本院的网络评论员应定期关注网民对上网裁判文书及相关工作的评论,对涉及本院裁判文书的网民意见和疑问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回复。

第二十二条 对网民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疑问,中院办公室或网络评论员应及时通知原承办合议庭。原承办合议庭应及时提出回复意见,经庭长审核把关后,在网上回复网民。网民是当事人的,原承办合议庭应通知其当面进行判后答疑。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应定期对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的个案回复进行归纳,对网民的其它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并定期报告院领导及反馈有关业务庭。

六、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内勤认真填写《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不上网裁判文书审批情况一览表》,并确保相关数据与司法统计数据一致,将该表连同其他司法统计报表一并报审管办。

第二十五条 审管办应将文书上网情况表连同司法统计情况一并报市中院审管办。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17篇:买卖合同案例加裁判文书

卖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作者: 时间:2013-03-28 浏览量 42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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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功律师点评】:本律师作为上海和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办律师,从该案的质量异议期限入手,结合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抓住问题的核心,该案历时一年多的审理,上海和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终于赢得了这场诉讼,通过该案件本律师认为案件入手应当分析合理,切入点就是法律审理中的焦点。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宝民二(商)初字第142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徐有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1961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政立路545弄###室。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和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士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功,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上海薛廷尧律师事务所)。

原告上海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上海和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11月25日,本院受理被告提起的反诉。原告法定代表人徐有选及委托代理人宋某,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士和及委托代理人王建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诉诉称:2010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规格为zLJcRs45—5的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一台,合同总价为270万元。次日,原告将涉案起重机交付给被告,被告予以签收。嗣后,被告仅支付了货款81万元,余款至今未付。2011年4月,被告提出涉案起重机存在质量问题,原告经与涉案起重机的生产商湖南中联重科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公司”)对涉案起重机进行检查,发现被告未检查空气滤芯,造成空气滤芯损坏后不及时更换,脏空气进入发动机进而导致早期磨损,烧机油,在此情况下,原告建议被告停止使用,并提出更换发动机或整机,但被告均不予理睬。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货款189万元;

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89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上海和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辩称及反诉诉称:被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向原告支付了8l万元,剩余货款本来是准备通过融资付给原告的,但由于被告在使用涉案起重机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被告遂停止融资。涉案起重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主要反映在:涉案起重机上装载的发动机系旧发动机,在交付前已使用了近500小时;涉案起重机防倾翻固定装置上防倾翻螺丝容易断裂,无法修复;涉案起重机起吊装置油缸严重磨损,液压油漏油,无法修复;涉案起重机的空滤设计不合理,不能起到净化作用;涉案起重机存在严重啃胎现象,无法修复。同时,被告认为涉案起重机设计制作不合理,且涉案起重机的销售在上海没有售后服务。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本诉请求,并提起反诉,请求判令:

1、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8月5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

2、被告将涉案起重机退还给原告;

3、原告退还被告货款8l万元,并赔偿损失79,525元(审理中,被告撤回赔偿损失的诉请);

4、本案反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针对被告反诉辩称:涉案起重机并非二手设备,在交付给被告时,涉案起重机是正常的,被告也使用了,且被告在本案诉讼后仍在使用涉案起重机,如果涉案起重机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是不会接收的;发动机烧机油,是被告的管理问题导致的,并不表明涉案起重机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支付81万元后,剩余款项双方同意由被告通过融资解决,如因被告原因不能办理融资手续,则由被告付清全款,后来正是因为被告拒不配合,导致融资未能成功。综上,原告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1、2010年8月5日,原告(卖方)与被告(买方)签订编号为RX-XSHT-01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被告向原告购买规格为ZLJCRS45-5的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一台,合同总价为270万元;越野轮胎起重机按JB/T8716-1998,JB/T9738-2000技术要求生产,正面吊生产标准按国家标准;标的物所有权自付清全款时起转移,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卖方所有;付款方式为2010年8月5日首付20万元,2010年9月5日前支付20万元,2010年10月5日前支付40万元,如规定时间内逾期2天未付款卖方有权停止此车作业;经双方协商并请示专车公司自2010年10月底前,通知中联重科融资公司办理融资业务及合同变更,如因买方原因不能办理融资手续的,由买方全款付清车款;在三个月内按规范操作,如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无法作业(经第三方质量部门检测),则买方有权要求更换新车或退车;在三个月内,如停工2天以内每天3个小时以上,由卖方调车确保买方正常作业,在三个月内停工2天以上,由卖方租车确保买方正常作业或支付3,000元/天。

2、2010年8月6日,原告将涉案起重机交付给被告,同时交付的其他物品包括:产品规格说明书一份(包括技术参数、随车备件清单、特性表);中联重科交车记录一份;产品合格证(复印件)一份;产品使用说明书一本;产品操作手册(英文版)一本;沃尔沃发动机质保服务手册(英文版)一本;沃尔沃发动机维修记录表三份;汽车钥匙六把;DANA变速箱报关清单两份;零部件报关单4张;卡子(塑料)一只;贴纸两张。

3、2010年8月11日,同年9月7日,同年11月23日,2011年4月1日,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货款20万元,20万元,40万元,l万元。至此,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货款81万元。

4、2010年10月11日,被告致函原告,表示涉案起重机在华东地区尚无使用先例,在三个月的试用期内,涉案起重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设计方面,后桥啃胎,8月13日发函原告已整改,但后桥两个轮胎已无翻新的价格;灯光太暗,由于灯光设计不合理,夜晚在吊20GP集装箱时操作人员根本无法看清集装箱卡扣。在功能方面,空调不制冷,该问题已整改多次无效果;计量不准;吊具方面存在问题更多,间歇性不工作,14米以上不工作(理论上可伸17米),四点相差近20公分;在制造方面,启动行走有异常响声;驾驶室漏雨;外表油漆脱落,螺栓全部生锈,整车锈迹斑斑。因此,被告认为涉案起重机为非成熟产品,希望原告拿出方案,被告保留退货的权利。

5、2010年10月14日,原告回函被告,表示被告于2010年10月11日致函后,现予以回复,主要内容为:原告已就2010年10月11日的函件内容转给中联重科公司的相关人员,中联重科公司的相关人员会前往被告处作出处理,同时希望被告能够妥善安排涉案起重机的付款事项。

6、审理中,原告提交一份中联重科专用车维修记录表,证明被告提出质量问题后,原告派人进行了维修或提出了处理意见。该维修记录表反映出2010年10月22日至25日相关人员对涉案起重机存在的灯光太暗、计量不准、行车启动异常等问题进行了维修或提出处理意见。被告对该维修记录表无异议。

7、2010年11月17日,原告致函被告,函件主要内容为:被告在使用涉案起重机50天后于2010年10月11日对该设备的后桥啃胎、灯光太暗、空调不制冷、计量不准、吊具方面及制造方面等八个存在的问题向原告提出后,原告及时向中联重科公司反映,中联重科公司也于同年10月22日至25日派技术人员进行了维修处理,虽然解决了部分问题,但遗憾的是没有全部解决。原告感到抱歉,并表示原告已向中联重科公司领导反映,会认真做好三包工作,请被告放心使用;中联重科公司答应整车做漆;同意赔偿一只轮胎;关于防倾翻螺丝断裂的问题,承诺保修两年。

8、审理中,原告提交案外人上海瑞宝重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宝公司”)对涉案起重机的发动机进行检测后于2011年4月1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2011年4月11日接到报修,中联重科正面吊发动机烧机油严重,4月12日上门检查,发动机表面有油灰,启动发动机发现排烟管冒蓝烟,下排气大,具体情况需开缸进一步检查。造成此现象原因:涡轮增压器进气管破裂,属胶管材质不符要求导致,破裂造成未经过滤的空气进入汽缸燃烧,引起早期磨损;第一次保养周期长(800h),可能造成早期磨损。”。

9、2011年4月,原、被告及案外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共同签署购买合同,拟对被告尚未支付的货款189万元进行融资,原、被告确认该合同未能履行。

10、2011年5月23日,被告致函中联重科公司,表示其提出质量问题后,中联重科公司态度诚恳地进行了沟通。被告在该函件中提出了四点条件:其一,补偿前期损失。液压油漏油导致被告自行购买3桶低冷液压油,计7,200元;发动机早期磨损,烧机油,导致多加机油17桶,计6,375元;发现质量问题因检查、鉴定等因素,涉案起重机停止作业四天,租赁正面吊而支付15,750元;其他诸如换水箱循环水管、发生问题无售后人员到场延误作业等问题,放弃追究。其二,要求延长保修期一年,即售后服务期为两年。其三,要求滞留30%的质保金,待产品无任何质量问题一年后付清。其四,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11、2011年6月17日,中联重科公司致函原告,就被告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回复,主要内容为:中联重科公司同意以新车换回被告正在使用的正面吊;中联重科公司同意3桶低冷液压油费用7,200元及17桶机油费用6,375元,共计13,575元;中联重科公司提供的是国家颁发产品合格证的新车,不能同意。30%质保金;关于售后服务,新车享有三包服务,中联重科公司有做好三包服务的义务,对于设备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会第一时间尽快解决。

12、2011年10月8日,原告致函被告,表示就被告未付清余款事宜提出以法律程序维护权益。

13、2011年12月29日,原、被告现场确认涉案起重机路码表上显示数字为1,304。依据被告申请,并经原告同意,瑞宝公司于2012年3月22日对涉案起重机的发动机进行检测,并于同年3月28日出具检查报告,内容为:“3月22日上门检查(Enginetype:TWDl240ve,No.2012642840),连接检测电脑Vodia,发动机工作小时1,764.05h,未见异常报警。”。

14、审理中,依据被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微量物证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华碧司法鉴定所”)对涉案起重机的防倾翻螺丝断裂问题及起吊装置液压油漏油问题进行鉴定,华碧司法鉴定所于2012年12月7日出具司法鉴定报告书,主要内容为:涉案起重机的防侧翻盖板螺丝的头部紧固性和硬度符合GB/T3098.1-2010《紧固性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的要求,但防侧翻主轴装配间隙过大,致使防尘盖板承受过大压力,进而导致防尘盖板螺丝与禁锢螺孔位置发生偏差,导致螺丝断裂。涉案起重机所用液压油的运动粘度、外观和水分符合JB/T9737.3-2000《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液压油选择与更换》中对机械液压油选择的要求,不影响起重测试。现场对起吊装置进行勘查,各起吊部件连接正常,但起吊后臂有漏油现象,并且起吊装置的伸缩缸存在严重拉伤现象,不符合JB/T9。738.2000《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技术要求》的要求。检验结果为:涉案起重机的防侧翻固定装置中的防尘盖板螺丝断裂与防侧翻主轴装配间隙过大的物证特征存在因果关系;涉案起重机的起吊装置的伸缩缸存在严重拉伤现象的物证特征,不符合相关行业质量标准要求。 ”

原告对司法鉴定报告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被告对司法鉴定报告书无异议。 另查明,原告系中联重科公司上海区域代理商,授权期限自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8月30日。涉案起重机现存放于本市宝山区水产路1699号的原告处,并由本院依法原地查封。

以上事实,可由工业品买卖合同、原告与被告往来函件、检测报告、维修记录表、司法鉴定报告书等书面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将涉案起重机交付给被告后,被告支付了货款8l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而被告则提出涉案起重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张应予支持,理由在于:从原、被告及中联重科公司的函件往来情况来看,被告在涉案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即提出质量问题,且至本案起诉前一直就涉案起重机的质量问题与原告交涉,原告虽派人进行了维修,但仍无法全部解决,原告在其发出的函件中亦表示了歉意。中联重科公司作为涉案起重机的生产商,在函件中表达了更换新车的建议,原告在本案审理中亦表示只要被告付款就可以更换新车。以上事实证明涉案起重机自交付以来一直存在质量问题,且已影响到了被告的正常使用。瑞宝公司于2011年4月12出具的检测报告结论为涡轮增压器进气管破裂,属胶管材质不符要求导致,破裂造成未经过滤的空气进入汽缸燃烧,引起早期磨损。瑞宝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出具的检查报告结论为发动机实际使用时间为1,764.05小时,但路码表上显示数字为l,304,两者相差较大。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书结论为防尘盖板螺丝断裂与防侧翻主轴装配间隙过大的物证特征存在因果关系,起吊装置的伸缩缸存在严重拉伤现象的物证特征不符合相关行业质量标准要求。

综合上述理由,本院认为,涉案起重机确实存在重大的质量问题导致被告无法正常使用,而防侧翻装置与起吊装置均属于涉案起重机的关键装置,该两个装置存在质量问题更影响涉案起重机的作业安全,被告购买涉案起重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被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将涉案起重机退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本

院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则难以支持。涉案合同解除后,原告已收取的货款81万元应返还给被告,而对于被告使用涉案起重机产生的诸如使用费等问题,原告同意另行主张,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另因检测结果与鉴定结论均与原告主张不符,故检测费及鉴定费应由原告负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

(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和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5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解除;

二、原告上海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被告上海和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款8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上海和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原告上海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后三日内将涉案起重机返还给原告上海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四、对原告上海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8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81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758元(被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17,440元,被告负担318元;原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至上海市宝山区代理法院收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友谊 支行,账号:033319—050301011842326)。检测费1,800元,鉴定费60,000元,合计61,80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讼请求数额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缴付办法同上),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有敏

代理审判员 朱志磊

人民陪审员 郭凤英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万初雪

第18篇: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引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1-3-18 11:08:00 阅读次数:9 所属分类:常用法律法规

(2009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9〕14号公布 自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19篇:调解书是裁判文书吗

问:调解书是裁判文书吗?

答:调解书不是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撰写的结构完整、要素齐全、逻辑严谨的文书,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凭证,也是当事人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凭证。更重要的,裁判文书是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争议案件的决定意志。通常而言,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而调解书是在法院作出决定前,双方通过自行协商自行解决争议的凭证,并不体现人民法院对于争议案件的意志,而只是法院作为第三方出具的一份类似于证明的文书。

第20篇: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办发[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06-15 【生效日期】2000-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

(法办发〔2000〕4号)

为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发展,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起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裁判文书。特制订公布办法如下:

一、公布的裁判文书是指本院各审判庭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

二、裁判文书的公布主要通过以下五种渠道:

1、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商请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报刊予以公布。

2、对具有典型意义、有一定指导作用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定期地在人民法院报、公报上公布。

3、日常的裁判文书可随时在人民法院报网和我院开通的政府网上公布。这是公布裁判文书的一种主要形式。

4、所有公布的裁判文书可装订成册,放在指定部门供各届人士查阅。目前先考虑放在出版社的读者服务部,同时设置一部触摸式电脑将公布的裁判文书输入,供查阅。如当事人需要索取的,可收取成本费。

5、每年将所公布的裁判文书汇集成册,由出版社出版发行。

三、公布程序:

1、本院的裁判文书公布工作由办公厅负责统一协调。

2、各审判庭负责提供各类裁判文书的正本。

3、办公厅总值班室对各审判庭的裁判文书加盖院印时留存三份,一份供筛选公布,一份供装订成册,一份备查。

4、公报编辑部负责对裁判文书进行初选,并将拟公布的裁判文书冠一个案名,商有关审判庭提出公布的意见后,送办公厅。

5、办公厅对拟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必要时,报主管院领导审核。

6、办公厅宣传处负责对经领导审核后可予以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编号,对外提供。

7、公布时间一般以裁判文书盖章后一个月之后。对送达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裁判文书公布时间的,有关审判庭应及时通知公报编辑部。特殊案件的裁判文书协调好时间后即可公布。

四、不宜公布的几种情况:

1、裁判文书中涉及国家政治生活,公布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

2、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情况的;

3、裁判文书比较集中反映死刑数字的;

4、裁判文书中过多涉及其他人和事,因可能会给他人造成精神压力或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而无必要公布的;

5、裁判文书中的理由部分说理不透彻,不足以印证裁判主义的;

6、裁判文书文字表达存在缺陷、错误的;

7、其他不宜公布的裁判文书。

五、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公布裁判文书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2000年6月15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法院裁判文书自查报告
《法院裁判文书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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