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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支付资金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5-21 07:53:37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促进边境沿海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改善边境沿海地区民生、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明确用途、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 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其中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与口岸过货量等因素挂钩的适度增长机制。

第五条 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一并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第六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是有陆地边境线、存在边境小额贸易以及承担特殊边境和海洋管理事务的地区。

第七条 财政部按照陆地边境线长度、边境县个数、边境县总人口、行政村个数、边境一类口岸人员通关量和过货量、边境贸易额等因素,结合各地区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对省级财政部门分配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

财政部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下达省级财政部门;9月30日前,按照当年实际下达数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通知下一年度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以下财政部门下达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补助范围,同时考虑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情况的绩效评价结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落实到有边境小额贸易的市、县(市辖区),由其安排使用。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下达省以下财政部门;11月30日前,提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通知下一年度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九条 省以下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政策,向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以下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解决边境沿海地区承担的中央事权、具有显著区域特点的支出责任,以及边境一线地区、海岛等特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地方财政部门在研究确定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时,应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相衔接,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包括国门建设及其周边环境整治,界桩、界碑的树立和维护,界河河堤及河道整治,沿海岸线保护,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对边民和民兵的补助机制等。

(二)改善边境沿海地区民生。包括在全国统一的“两免一补”政策基础上,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实施“整村推进”,建设群众文化活动室、改造村民危旧房;建立和完善村卫生室制度,加强道路、桥梁、人畜安全饮水设施、敬老院、乡村中小学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基层政权建设,改善基层政府办公条件等。

(三)促进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包括边境一类口岸运转,通关条件改善,边贸仓储、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为边贸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安排贷款贴息,支持企业技术培训、科研、创新、人才引进、提升服务水平等能力建设。

第十四条 对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各级政府不得调剂用于其他边境事项。地方财政部门在安排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征求同级商务、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依据程序客观公正、操作简便高效、结果横向可比的原则,对省级财政部门分配、下达、管理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所辖边境沿海地区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边境沿海省区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十七条 对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3月31日财政部公布的《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9]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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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青岛检察院转移支付资金

青岛市检察院转移支付资金 2017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中央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 1.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1483万元。其中,办案业务费573.2万元,业务装备费909.8万元。

2.绩效目标

(1)办案业务费绩效目标。目标:用于办案相关支出。 (2)业务装备费绩效目标。目标:用于购置各类业务装备支出,优先保障基本装备需要。

(二)我市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 1.下达预算

2017年我院转移支付资金1483万元。其中,办案业务费573.2万元,业务装备费909.8万元。

2.绩效目标

(1)办案业务费绩效目标。目标:用于办案相关支出,弥补办案经费的不足,保障有效履行检察职责。

(2)业务装备费绩效目标。目标:用于购置各类业务装备支出和信息化建设。

二、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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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办案业务费弥补了我院办案经费的不足,保障了我院有效履行检察职责,该项目绩效目标已完成。

2.业务装备费

2017年业务装备费共计909.8万元。主要用于检察服务大厅建设350万元,看守所远程视频询问室建设57.59万元,智慧同步录音录像系统171.48万元,智慧青检一中心四平台建设358.23万元,完成率100%。

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

(1)检察服务大厅建设项目:检察服务大厅是检察机关对外服务的窗口,协调多个系统、多种设备配合运行,给管理者提供一个运维方便、节能降耗的系统,并能对突发事件进行紧急处理。该项目能够最大限度的合理节省运行和管理费用,体现智能建筑高效率和高回报率。

(2)看守所远程视频询问室建设项目:我院远程视频讯问系统是全省检察机关远程讯问系统的子系统,依托检察非涉密网,覆盖省、市、县三级人民检察院及全省看守所,实现任意检察院远程讯问室均可对看守所在押人员进行远程讯问。该系统可实现省院对所有远程讯问业务进行统一指挥、调度和管理,各市级院可对本市范围内远程讯问业务进行指挥、调度和管理,在满足各级院相对独立开展远程讯问业务的基础上,支持多级联合远程讯问、跨地域远程讯问。构建全省的数字化远程提讯系统数据库,远程提讯资料进行统一管理,并统一归档,实现权限查询。

(3)智慧同步录音录像系统项目:该系统主要是对辖区内办案场所90间讯(询)问室以及185台前端设备统一管理,既实现了各办案场所的互联互通,又实现了远程录制、管理、指挥、应用与监督,有效解决了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极大地解放人力,节约办案成本,初步形成了全面全程规范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同步录音录像新模式。

(4)智慧青检一中心四平台建设项目:该项目则是以大数据中心为依托,建设案件信息管理平台、侦查指挥和信息查询平台、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和基层检察室数字化管理平台。一中心四平台的建成实现了全市案件数据和综合办公数据在市院集中存储、集中管控,对各类数据资源进行多维度的查询统计和全方位的情况分析,为开展全市大数据应用提供数据资源。为各项目工作的调度的指挥和宏观决策提供参考,推动信息化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实现对各项检察工作的网络督察和视频督察。从整体上提升侦查信息化水平,达到侦查资源的高效利用,引领从传统侦查理念和侦查模式向以信息化手段为主的侦查办案模式转变。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强化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不挪用、不挤用、不占用,各项目按时完工、资金执行到位,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六、绩效评价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我院将高度重视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工作,按时对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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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管好用好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对于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成果,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根据《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和省财政厅《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湖北省财政厅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包括:固定性转移支付、过渡性转移支付、政策性转移支付(国家对税费改革后新出台的影响地方财力减收的政策给予的必要补助)、激励性转移支付(国家对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转变政府职能等综合配套改革成绩显著的县、市、区给予的补助)和地方配套转移支付。

第三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范原则。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素,按照统一公式测算各乡镇标准支出需求。

(二)公正合理原则。根据各乡镇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对不同乡镇的补助力度。

(三)公开透明原则。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案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四)适当照顾原则。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农民负担较重的粮棉主产区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项调度。

第五条 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调整机构和精简人员后仍无法解决的长期性减收,每年按固定数额予以补助。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原由乡统筹开支的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血防经费等项目支出;

(二)原由村提留开支的村级基本支出,包括五保户补助支出。各地安排的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要与农业税附加合并使用,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经费后,可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和公益建设支出;

(三)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支出;

(四)弥补因屠宰税取消、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减收形成的财力缺口。

第六条 农村税费改革过渡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机构改革没有到位而产生的临时性财政困难,过渡期为三年(2002—2004年)期满取消。具体用于乡镇精简机构、分流财政供养人员支出。

第七条 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

(一)弥补政府因农业特产税取消而形成的财力缺口;

(二)弥补政府因农业税税率降低后形成的财力缺口;

(三)弥补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地区公用经费不足;

(四)国有农场政企分开、社会职能剥离、农村税费等综合改革支出。

第八条 农村税费改革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精简机构、分流人员、转变政府职能等综合配套改革成绩显著的县(市、区)。

第九条 农村税费改革地方配套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市级配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县(市、区)配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弥补

乡镇固定性、过渡性转移支付规定的支出项目缺口和村主职干部(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岗位津贴。 第十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按以下标准安排使用: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的60%。其中,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支出部分不得少于10%。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额不能低于改革前乡统筹中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财政正常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年有所增长。

(二)优抚经费。主要包括现役军人优待和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两项。现役军人优待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水平,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标准应达到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的三分之一。

(三)村级基本经费支出。以县(市、区)为单位,村平不低于1.5万元。

(四)五保户补助支出。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1200元的标准安排,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800-1000元的标准安排。

(五)村干岗位津贴。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发放岗位津贴的通知》(荆政发[2002]26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将上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便于预算执行中接受检查和监督。其中:固定性转移支付和政策性转移支付,

按照上年补助数在年初预算时与地方财政收入统筹安排,用于满足干部教师工资发放、民政优抚(含五保户供养)、中小学危房改造、基层政权运转等公共财政支出需要;过渡性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地方配套转移支付的支出安排应按照追加预算的程序,及时报同级政府、人大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月足额将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到位,严禁滞拨。县、乡财政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改革资金支付方式,实现资金直达,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项目或人头。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严禁将转移支付资金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应重点加强预算执行中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位情况的检查;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滞拨转移支付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标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的。

(三)不按要求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管理,造成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不落实的。

(四)不按规定范围使用的。

(五)用转移支付资金抵缴税款,造成乡村两极组织运转困难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的60%。其中,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支出部分不得少于10%。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额不能低于改革前乡统筹中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财政正常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年有所增长。

(二)优抚经费。主要包括现役军人优待和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两项。现役军人优待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水平,在乡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标准应达到当地农民家庭纯收入的三分之一。

(三)村级基本经费支出。以县(市、区)为单位,村平不低于1.5万元。

(四)五保户补助支出。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1200元的标准安排,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按人平800-1000元的标准安排。

推荐第4篇:中央转移支付中医药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提纲)

2012-2014年中央转移支付中医药项目

资金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提纲)

一、基本概况

(一)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简要概述自查工作组织领导、人员组成、方法步骤以及自查项目数量、资金数额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1、经费总体情况,包括中央财政拨款、省级财政配套及其他资金的落实情况;

2、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成效等。

二、项目执行情况

(一)项目的进展及执行过程中工作内容、计划调整情况;

(二)项目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总投入及实际支出情况;

1、2012—2013年中医药项目

主要包括项目数量和资金数额,按每个项目分别列示预算批复内容、项目实施、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2、2014年中医药项目

主要中医药项目的资金拨付执行情况

(四)项目组织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三、自查自评情况

(一)基本情况分析;

(二)项目实施的社会效果、投入产出

(三)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四)项目的后续工作安排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需与自评报告同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典型项目

按照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中医药人才培养、治未病预防保健、中医药标准化等项目分类,从省、市、县、乡四级项目承担单位中挑选2-3个典型材料。典型材料要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织实施过程、项目实施前后状况、产出效益对比等,并配有反映项目标志性成果情况的照片资料。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项目资金总账/明细账复印

(三)中医药项目管理制度和具体规定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推荐第5篇: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新青区财政局

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司法业务费支出范围的规定〉的通知》(1985年9月20日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以及省市两级财政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政法办案(业务)费和政法装备经费两部分:

一、政法办案(业务)费

政法办案(业务)费每年由市级财政根据省专项资金指标文件所分配的指标额度下拨给区级财政。区级财政在接到市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政法专项资金核算账户,政法专项资金管理会计在接到区级财政拨付的政法办案(业务)费后,按照年度进度和《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和《司法业务费支出范围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

(一)支出范围

1、政法办案费的支出范围如下: (1)特情耳目费;

(2)扣留和罚没物资的运输、仓储(包括简易仓棚修建)、整理等费用;

(3)侦缉调查补助费。包括侦破、调研、审理案件的差旅费、办案专业会议等补助费;

(4)办案专用车、船的燃料及修理补助费;

(5)办案业务费补助。包括办案宣传费、大宗文卷资料印刷费,化验鉴定等补助费;

(6)其他费用补助。包括分给联合办案单位的办案补助费、告发、告密人接待费。

“办案费用补助”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编制开支和基本建设支出;严禁给执法人员滥发奖金。

2、司法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如下: (1)调解费

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文具、纸张补助费,调解人员学习专业资料费、表彰会经费。

(2)宣传费

法制宣传和业务用的报刊、资料、书籍、简报、汇编、图片等的印刷、翻译、购置费;举办展览会、报告会、制作幻灯片等费用;组织指导和协助制作法制宣传影片的费用及法制宣传报刊、杂志的补助费。

(3)短期培训费

短期培训基层司法干警、公证员、律师、司法助理员、调解员、公证联络员、法制报告员、法制宣传员所需差旅费、住宿、公杂、伙食补助、误工补贴、讲课、书刊资料、场地租赁费等。

(4)专业会议费

不属于行政工作的各种司法专业会议、座谈会所需的开支,其开支标准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议费标准执行。

(5)业务设备消耗费

司法行政业务用的器材设备的保养费、修理费、燃料费、饲料费、武器修理费。

(6)公证、律师业务补助费

实行定额补助的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等事业单位的各项业务费用的定额补助费。

(7)科研费

司法行政部门业务专题科学研究经费。

(8)其他

上述一至八项未能包括的其他司法行政业务费用。

(二)资金管理

1、定点维修

机动车辆维修(护)须在政府指定车辆维修地点进行维修维护。

2、严格执行开支标准

差旅费核销标准执行《新青区(局)关于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3、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

杜绝大额付现,当地出具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外地出具发票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资金须转账支付。

4、规范票据

工作人员发生业务时所取得的原始发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必须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二、政法装备经费

区级财政每年在接到市级财政下发的政法装备采购计划后,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的采购级次确定本区的采购计划。

一、省级和市级统一采购

本年内采购计划由省级或市级统一采购时,区级财政应督促政法部门及时编报当年政法专项设备采购计划并报上级批准,装备到货后及时验收登记,并将装备分配单及验收证明及时上报财政登记固定资产账簿,政法部门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备查。

二、区级采购

本年内采购计划由区级采购时,区级财政在接到市级转移支付补助指标文件后,应及时组织政法部门编报采购计划

上报审批。收到上级部门批复的采购计划后,由政府采购部门组织装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确定投标对象后,按照采购计划签订采购合同。待装备全部到货后,由政法和财政双方进行验收,并根据购货合同、发票、设备验收单等相关资料支付货款,登记固定资产账簿,政法部门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备查。

2009年12月6日5

推荐第6篇: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收支情况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收支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上级转移支付收支情况。2017年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6.22亿元,主要用于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农村路网水利等项目建设、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内行政村农村居民生活补助等。2017年专项转移支付收入3.03亿元,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兴边富民专项行动等。截止2017年底,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5.64亿元,支出率为90.7%;专项转移支付支出2.72亿元,支出率为90%。

2.政府性基金上级转移支付收支情况。2017年上级补助基金收入1309万元,主要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示范项目建设等。截止2017年底,上级补助基金支出666万元,支出率为56.5%。

推荐第7篇: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293号

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

区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革命老区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研究制定了《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附件: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

第四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第六条 财政部参考对各地区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财政部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级财政部门;9月30日前,按照当年实际下达数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通知下一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范围。

省级财政部门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参考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以下财政部门;11月30日前,提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通知下一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政策,审核、批复省以下财政部门申报的年度项目,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项目计划,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

第十一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

(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是指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有关事务,包括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事项和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十二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

第十三条 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当设立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的具体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年度补助的革命老区县个数不得少于财政部核定的补助县个数,县均补助额不得少于中央财政县均补助额的一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省份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省以下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定期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十六条 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30日财政部公布的《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9〕3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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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政法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帮助贫困地区提高政法部门经费保障水平,促进不同地区政法工作协调发展,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原则是(1)重点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的原则;(2)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3)专款专用的原则;(4)讲究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投向重点是县级贫困地区政法部门,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级转移支付县(市、区)和其他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困难县(市、区)公(含森林公安)、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第五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用于弥补办案经费、执行公用经费标准后的经费不足和帮助购置基本装备设施等需要。

第六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共同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因素法”计算分配。

第八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采用财政状况、贫困差异、政法工作量、激励机制和其他客观情况等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所占权重,计算各地分配数额。

(一)财政状况以各地人均可用财力指标为依据,并根据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规模确定享受补助的县(市、区)。

(二)贫困差异因素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级转移支付县(市、区)和其他困难县(市、区)三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三)政法工作量因素以各地政法部门人数和案件数两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四)激励机制因素以各地财政部门对政法部门经费投入增幅情况和资金管理实绩两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五)其他客观因素主要考虑不可抗力和政法工作特殊需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政法委研究确定。

采用因素和各因素所占权重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采取“两下一上”的方式进行分配和下达。即:首先,由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按“因素法”计算分县(市、区)的预分配方案并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将预分配指标下达到县(市、区);其次,各县(市、区)财政局和政法委将预分配指标具体预分配到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并将分部门预分配意见逐级汇总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审核;最后,根据审核结果,由省财政厅正式下达各县(市、区)分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的资金指标,并抄送省委政法委和省级相关政法部门。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基层政法部门,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也不得冲抵预算拨款。各设区市财政局在收到省资金指标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此项资金下达到县(市、区),并抄告设区市委政法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区)和其他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省或设区市资金指标文件后10工作日内,应将资金下达到政法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政法部门收到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县级政法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此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同级财政局和政法委,各县(市、区)财政局和政法委应于每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汇总上报设区市财政局和政法委,各设区市财政局和政法委应于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

第四章资金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建立绩效考评制度,纳入省财政厅政法专款管理工作考核体系,并纳入省综治工作年度考评内容,实行专项考评。

第十四条 考评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定量考评采取百分制方式评分,产生考评结果。定性考评根据定量考评结果,结合实地抽查及其他监督检查情况,确定考评成绩。考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考评成绩由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共同确认,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激励因素重要依据之一。对考评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奖励,在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成绩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责令查找原因,限期整改。

第五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政法委要加强对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局和政法委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将对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督查。对资金到位不及时或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将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冲抵、挤占、挪用资金的,将如数追回违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和政法委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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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支付知识

一般性转移支付

是指上级政府为达到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对存在财力缺口的地区给予的补助。该项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可自主安排使用,所以又称无条件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

是指上级政府对承担委托事务、共同事务的下级政府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补助,以及对应由下级政府承担的事务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奖励或补助。(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以及对委托下级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资金接受者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财力性转移支付

是指对自有财政收入(含按财政体制规定上级财政给予的返还与补助收入)不能满足支出需求、或上级政府出台减收增支政策形成财力缺口的地区,按照规范的办法给予的补助。接受补助的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 财力性转移支付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以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为主的转移支付制度。现行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地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上述资金。

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

为了保障县乡财政的基本运转和逐步提高县乡财政的公共服务水平,缩小地区间的差距,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特定政策目标,1996年起建立了转移支付制度,并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不断完善。目前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六挂六奖”补助、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等;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主要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村低保转移支付、城市低保转移支付、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转移支付、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转移支付以及其他专项拨款等。

财力性转移支付的主要内容

财力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拨款的政府自主使用,所以又称一般性转移支付或无条件转移支付,其目标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前,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

一般性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是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手段。作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从1995年起中央对财力薄弱地区实施一般性转移支付。基本思路是,按照规范和公正的原则,根据客观因素计算确定各地区的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以各地标准财政收支的差额作为分配依据。在标准支出测算方面,主要选择了人口、可居住面积、冬天平均气温、平均海拔、行政区划个数、都市化程度、学校个数、学生人数、门诊人次及住院天数等因素;在标准收入测算方面,主要选择了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状况、企业规模状况、企业营业盈余、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分组情况等因素。财政越困难的地区,补助程度越高。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

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起实施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其总量来源有二:一是2000年专项增加对民族地区政策性转移支付10亿元,今后每年按上年中央分享的增值税收入增长率递增;二是对8个民族省区及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的增值税收入,采用环比办法,将每年增值税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的80%转移支付给民族地区。其中,这部分增量的一半按来源地返还,以调动地方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同时,考虑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客观上存在差异及地区之间财力不均衡等情况,为体现公平原则,将另外一半按照因素法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对象为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2006年起,又将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县(区)也纳入转移支付范围。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

1998年以来,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缓解国内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在加大政府投资的同时,出台了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一系列政策, 1999-2006年,五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出台发放一次性年终奖金和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考虑到地区之间财政状况相差较大,各地对增加支出的承受能力不一,中央决定,实施这些政策增加的支出,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财政困难的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为推动农村税费改革顺利实施,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统筹考虑各地区提高农业税率增收因素和取消乡镇统筹、降低农业特产税税率、取消屠宰税减收、调整村提留提取办法等因素,对地方净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转移支付资金全部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重点向农业大省、粮食主产区以及民族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倾斜。为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鼓励粮食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统一部署,2004年开始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逐步取消农业税。由此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自行消化,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适当给予转移支付。地方财政减收额原则上以2002年为基期,按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实收数(含附加)计算确定。中央财政补助比例分别为中西部粮食主产区100%,非粮食主产区80%;东部粮食主产区(含福建)50%,非粮食主产区不予补助。

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针对县乡财政困难状况,2005年起,中央财政建立“三奖一补”激励约束机制,即对财政困难县政府增加税收收入和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给予奖励,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对以前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补助。

其他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中央实施某些宏观调控政策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所进行的财力性补助,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财政减收补助、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地方减收补助、退耕还林还草减收补助等。其中有些项目具有专项性质,但大部分为财力补助性质。

目前,中央对地方各项财力性转移支付全部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按照客观因素,采用公式统一分配,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增强了财力薄弱地区基层财政的保障能力,加快了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为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财力性转移支付以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拨款的政府自主使用。目前,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

(1)一般转移支付。现行一般转移支付按照人均标准财力计算确定,人均标准财力不足省定标准的部分由省、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2003年,为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鼓励县级财政增收节支,实行省对县(市)一般转移支付补助一定五年不变,县(市)支出和收入增减均不调整省对县(市)转移支付补助。

(2)“六挂六奖”补助。为进一步做大财政经济“蛋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2005年,我省结合中央财政“三奖一补”政策制定了《省财政对县(市)财政的“六挂六奖”补助办法》。

(3)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2006年,省财政扩大了公共服务的保障范围,将教育、卫生、计生、社会保障、公检法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纳入了转移支付标准支出的计算范围,依据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的差额及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规模等客观因素,按统一公式计算确定增加对县(市)的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补助。

(4)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根据中央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精神,为确保调资政策的落实,省财政对市县调整工资给予了转移支付。转移支付依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月人均增资额及市县的财力状况分档确定补助系数,其中对享受一般转移支付的县(市)给予了全额补助。

(5)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2003年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以来,我省相继停征屠宰税、免征农业税、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为确保市县财政的平稳运行,省财政依据各地减收数和财力状况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专项转移支付的主要内容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附加条件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转移支付提供者在某种程度上指定了资金的用途,转移支付接受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这些资金,专款专用是最基本的特征。目前主要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村低保转移支付、城市低保转移支付、农村“六大员”转移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移支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转移支付以及各类专项拨款等。专项拨款外的各类专项转移支付主要依据各项政策减收或增支的数额和各地财力状况分档补助,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切实保障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惠民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专项拨款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林水、教育、卫生、社保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多数已采用客观因素分配,有专门的管理办法。

税收返还

包括消费税、增值税“两税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分别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时,为保护地方既得利益,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固定收入或共享收入后,对地方给予的补偿。

结余或结转

结余即财政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结转即结余中有专项用途、需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结余减去结转等于净结余。如*年地方财政收支相抵,有***亿元的结余或结转。主要原因:一是*年中央财政超收较多,超收中绝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但由于超收要到年底才能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相当一部分超收资金要在*年底和结算时才下达,包括归还地方政府出口退税陈欠、解决退耕还林粮食挂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教育、社保等支出。二是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年预算执行中严格控制国债项目资金拨付进度,补助地方国债项目资金约结转*亿元,另有*亿元的补助地方国债项目资金*年12月份才拨付。上述资金由于未拨付或拨付得比较晚,地方财政*年支付不出去,形成结余。三是*年地方财政超收较多,有一部分资金未支付出去。 结算财力

结算财力是指当年财政预算内可用于安排支出的财力。计算公式为:当年地方财政收入+补助收入-上解支出。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和基金收入。补助收入是指上级财政通过结算补助所形成的收入,主要包括税收返还收入、专项补助收入和结算补助收入。上解支出是指下级财政根据体制应上解上级财政的支出,主要包括体制上解支出和专项上解支出。

财政省管县

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就是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年终结算等方面,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直接联系,开展相关业务。

财政省管县5方面

确定收支

市、县不得要求对方分担应属自身事权范围内的支出责任。合理划分省与市、县的收入范围。

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税收返还、所得税返还等由省直接核定并补助到市、县;专项拨款补助,由各市、县直接向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申请,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下达市、县。

财政预决算

市、县各自编制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年终决算。 资金往来

建立省与市、县之间的财政资金直接往来关系。省级财政直接确定各市、县的资金留解比例。

财政结算

年终各类结算事项一律由省级财政与各市、县财政直接办理,市、县之间结算事项,必须通过省级财政办理。

科学科技三项费用

科技部归口管理的科学科技三项费用(简称科技三项费用)由科技部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财政部联合下达。科技三项费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应严格执行财工字[1996]44号文件印发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1)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实行合同化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必须用于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其科技计划的实施,不得用于研究开发课题以外的会议、编书、期刊、调研等工作以及支持机构的经常性运行和经营性活动。

(2)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费,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鉴定费,验收费,管理费,其他费用。

(3)科技三项费用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在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过程中,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和决算的规范化管理,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和鉴定、验收等情况,认真把好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关。

(4)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策,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原拨款财政部门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额上缴原拨款财政部门,由原项目主管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计划。

(5)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并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指标。

推荐第10篇:省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_管理和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东莆小学

省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和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我校高度重视,保障日常公用经费的投入,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现对2013-2015年省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教育经费的保障情况

近年来,上级教育部门对我校义务教育经费按要求按时、足额到位,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兑现,统一发放。财政对基础教育转移支付经费由教育主管机构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教育。

二、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我校属事业单位,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教育的方针,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对教育经费的使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1、经费使用无存在挪用、移用、挤占和截留的情况,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也无存在发放教职工津补贴和奖金福利。

2、学校实行经费公示制度,对需要公布的项目逐一公布。

3、学校学生数每一个学期都是如实上报。学籍登记规范,学校学籍信息真实、正确、完整,真正实现了一生一学籍,无多学籍,漏报学籍现象。

4、教育教学中从无强制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培训机构举办的兴趣班等学习,学校也无存在从中获利用于日常开支和教职工发放福利的行为。教师也无参与办班活动。

5、学校按教育局和中心学校的要求来编制教育阶段学校预算。

今后,我校将继续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合法、合理、高效地管理和使用上级财政拨付的每一笔资金,办好人民的教育。

潮安区金石镇东莆小学

2015年12月10日

第11篇:云南省科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云南省科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15‟8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科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科普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州(市)、县(市、区)科协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科普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向主要包括: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扶贫脱贫攻坚、兴边富民工程行动计划、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流动科技馆巡展、科普大篷车运行、少数民族科普示范、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社区科普益民计划、科技助力产业发展、学会科普活动、科普网络建设、社区科普大学教育、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农技协发展示范、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创建、农函大教育培训、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科技馆展教设备购置、州(市)承办联办省级活动等。

第四条 科普专项资金依据“公开公平、绩效导向”和“重点工作为主、其他工作为辅”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章 科普专项资金的分配

第五条 科普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重点工作因素、支出绩效因素、专项工作因素和自然基础因素四个,各因素的权重分别为52.88%、10.08%、30.56%和6.48%。

第六条 根据确定的因素和权重,计算出应当分配给各州(市)的科普专项资金额度。

州(市)应得转移支付资金总数=重点工作因素补助资金+支出绩效因素补助资金+专项工作因素补助资金+自然基础因素补助资金。

(一)重点工作因素(占52.88%) 1.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占10.08%)

根据省综合考核办公室印发的考核办法,对各州(市)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按照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行,分三个档次确定补助州(市)的资金额度。排行前六位的补助40万元;排行第七至十一位的补助30万元,排行后五位的补助20万元。

2.科普示范县创建工作(占20.16%) 对获得命名的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每个补助30万元,省级科普示范县(市、区)每个补助20万元。同时属于省级科普示范县(市、区)和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按照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补助额度计算,不重复计算补助资金。对被摘帽或过期失效的科普示范县(市、区),不安排补助资金。

3.科普惠农示范村创建工作(占20.58%)

按照省科协、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云南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确定的目标任务,每个年度创建100个科普惠农示范村,每个村安排资金10万元。根据•云南省深入实施兴边富民工程改善沿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行动计划‣的工作安排和目标任务,补助到25个边境县(市)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资金,应全部安排在沿边行政村创建科普惠农示范村。

4.扶贫脱贫攻坚工作(占2.06%)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滇单位扶贫攻坚挂联县方案‡的通知‣要求,直到2020年,省科协挂联大理州南涧县乐秋乡麻栗村不变。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单项计入大理州资金额度),专项用于支持南涧县乐秋乡麻栗村产业发展科普示范、农技协发展,实施精准扶贫。

(二)支出绩效因素(占10.08%)

根据•云南省科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各州(市)科普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按照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行,分三个档次确定补助州(市)的资金额度。排行前六位的补助40万元;排行第七至十一位的补助30万元,排行后五位的补助20万元。

(三)专项工作因素(占30.56%) 1.科普大篷车运行(占2.16%) 根据•云南省科普大篷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省科普大篷车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按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行,对排行前1/3的,每辆补助5万元。随着科普大篷车数量逐年增加,运行补助资金也将逐年增加。在转移支付资金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增加的运行补助资金通过压缩“自然基础”因素的权重来解决。

2.流动科技馆巡展(占4.12%)

根据•云南省中国流动科技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每个巡展站点(县、市、区)补助5万元。站点数根据年度流动科技馆巡展计划确定。根据中国科协规定,每套流动科技馆每年巡展站点数不得低于4个,展期不低于2个月。随着流动科技馆数量和巡展站点的增加,巡展补助资金也将逐年增加。在转移支付资金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增加的巡展补助资金通过压缩“自然基础”因素的权重来解决。

3.科普示范社区创建(占5.15%)

根据省科协、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云南省科普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每年创建50个省级科普示范社区,每个社区补助资金5万元。

4.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占2.06%)

省科协联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创建省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每年创建50所,每所补助资金2万元。

5.少数民族科普示范建设(占2.06%)

省科协联合省民宗委在少数民族县(市、区)创建少数民族科普示范点,开展少数民族双语科普示范及脱贫攻坚示范。

6.农函大教育培训(占3.09%) 根据上年度农函大实际培训人数计算:

某州(市)农函大培训资金=(120万元/上年度全省统办专业培训人数)×该州(市)上年度统办专业培训人数+(30万元/上年度全省地方特色专业培训人数)×该州(市)上年度地方特色专业培训人数。

7.社区科普大学创建(占2.65%)

根据•中国科协社区科普大学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州(市)建总校、县(市、区)建分校、社区建教学点。每年每个县在社区创建1个教学点,每个补助1万元。 8.院士专家工作站创建(占4.12%)

创建专家服务站和院士工作站,助力产业发展。 9.承办联办省级活动(占4.12%)

州(市)承办省科协学术年会、与省科协联办学会科普活动,根据省科协确定的该项活动所需资金补助到相关州(市)。

10.科普网络建设(1.03%)

根据州(市)科协开展科普信息化工作情况、科普网络建设情况及对网络科普工作贡献大小,确定补助对象和经费。

(四)自然基础因素(占6.48%)

根据各州(市)所辖县级行政区数量计算补助资金: 自然基础因素资金总数=全部转移支付资金数-按照前述三个因素计算的补助资金数

某州(市)应得自然基础补助资金=(自然基础因素资金总数/全省县级行政区数)×该州(市)县级行政区数

第七条 根据中国科协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的变化情况,省科协、省财政厅可以对资金分配因素的设置和权重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到各州(市)科协和财政部门。

第三章 科普专项资金的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省科协在每年6月30日前负责做好资金分配相关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根据分配因素和权重比例提出下一年度科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在省科协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 在预算经人大批准后60日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将科普专项资金下达到各州(市)。州(市)科协、财政部门收到科普专项资金后,须在30日内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科普项目计划(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安排到具体科普项目,并及时组织实施。科普项目计划(资金分配方案)须分别报省科协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科普专项资金由州(市)、县(市、区)科协用于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实施科普项目。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购置支出,包括科普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展品展具费。

(二)科普示范和科普活动支出,包括科普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场地租赁费、劳务费、新技术新品种引进示范及推广费等。

(三)其他支出,指在开展科普工作、实施科普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除上述各项支出以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包括科普项目评审论证、考核验收过程中支付给专家的费用。

科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奖励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境)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房屋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五)与开展科普工作、实施科普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严格科普项目管理。科普项目计划下达后,应及时组织实施。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按原计划实施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调整方案,逐级上报至州(市)科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由州(市)科协、财政部门分别报省科协、省财政厅备案。已调整的项目不得再次调整。

第十二条 科普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全过程信息公开。根据政务公开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要求,省科协和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做好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分配结果的信息公开工作。各州(市)分配科普专项资金的结果也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科普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加强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省科协和省财政厅对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按照绩效评价、追踪问效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上年度科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科普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直接挂钩。

第十五条 对科普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使用绩效不明显的州(市)和县(市、区),省科协、省财政厅将责成其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各州(市)、县(市、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省科协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12篇:爱民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审批拨付

爱民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审批拨付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明确审批职责,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根据《预算法》和《爱民区人民政府议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门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既包括当年资金也包括上年结转资金。

转移支付资金包括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结算补助资金以及市对区级的转移支付资金等。

第二章 审批程序及拨付时限

第三条 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区长、主管战线领导和部门对专项资金共同会商,确定项目类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或经费类专项资金的拨付频次后,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主管战线领导签字,报区长审批后,财政部门一次性核拨到承办部门。在承办部门实际支付时,每次支付时均由主管战线领导签批、把关。

第四条 上年结转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和区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条 转移支付资金,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指标文件后30日内,拨付到预算单位或承办单位。有特殊规定的,

1 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乡级财政的下级往来资金,依据乡级上解资金的额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办理适时办理。对区直单位的临时借款,在收到区政府批件后,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第七条 部门或项目单位要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预算批复后及时提报用款申请,加快资金的使用和拨付进度,确保财政拨付资金当期列支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每年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方案,原则上按年度计划定期检查,必要时可随时安排检查。每年监督检查面要达到50%以上。

第九条 在部门自查自纠的前提下,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时限一般以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

第十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纪违规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3篇:林业绿化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2016年 林业绿化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一、专项资金绩效情况

(一) 专项资金设立情况 设立时间:2015年8月

设立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5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城市建设提升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某政办字【2014】101号

设定用途:对造林面积进行补贴,充分市财政局补贴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调动各区市及社会各界的造林积极性,增加全市森林资源总量。对森林抚育工作进行补贴,提高林下卫生状况,加快林木蓄积量的增长速度,促进森林健康生长。

(二) 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2016年的绩效目标:计划造林面积15万亩,其中新增造林面积4万亩,退化林修复改造面积11万亩;计划森林抚育面积30万亩。

绩效目标完成程度:全额或超额完成。经检查验收,2016年全市共完成造林面积约16万亩,完成率106.7%,其中新增造林面积4.4万亩,退化林修复改造面积11.6万亩;完成森林抚育面积30万亩,完成率100%。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主要经验和做法:专款专用,严格管理,验收合格后有区市财政拨付补贴资金。

二、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情况

(一)2016年专项资金预算批复情况

《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林业绿化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某财农指〔2015〕160号),批复金额6580万元,其中造林补贴资金3580万元,森林抚育补贴资金3000万元。

(二)2016项目安排情况

1.安排概况:下发了《某市林业局关于下达2016年营造林生产计划的通知》(某林发〔2016〕25号),将年度计划分解下达到各区市,包括造林和森林抚育两项内容。

2.各项目绩效情况: (1)造林项目

项目安排及预算:预算安排3580万元,预算执行3580万元。项目计划造林面积15万亩,分解落实到各区市为:某区1200亩、区32000亩、区1800亩、x市25000亩、x市26000亩、x市34000亩、x市3000亩。从预算资金中,按每亩300元标准,对x市、x市造林予以补助;按每亩200元标准,对x市造林予以补助;x区财政条件较好,没有造林补助。

年度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超额完成。经检查验收,2016年全市共完成造林面积约16万亩,完成率106.7%,其中新增造林面积4.4万亩,退化林修复改造面积11.6万亩。

2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主要经验和做法:专款专用,严格管理,验收合格后有区市财政拨付补贴资金。

(2)森林抚育项目

项目安排及预算:预算安排3000万元,预算执行3000万元。项目计划森林抚育面积30万亩,分解落实到各区市为:x区11万亩(其中崂山林场3万亩)、x区9万亩、x区1.2万亩、即墨市2万亩、x市0.7万亩、x市5万亩、x市1.1万亩。从预算资金中,按每亩100元标准,对各区市森林抚育工作进行补助。

年度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全额完成。经检查验收,2016年全市共完成森林抚育面积30万亩,完成率100%。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主要经验和做法:专款专用,严格管理,验收合格后有区市财政拨付补贴资金。

第14篇:转移支付 文档

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民族地区的帮助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各级政府之间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对一国而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使不同区域的居民大致均等地享受公共服务,它是主要的区域补偿政策,也是在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实践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政策工具,在开发欠发达地区、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上具有转移和调节区域收人的作用,从而直接调整和重组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不平衡状况。

一、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现实背景

现行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其运行也要依托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运行中出现的具体状况和问题,构成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现实背景。

分税制改革是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整,逐步提高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建立合理的财政分配机制”原则设计的。分税制改革后,从全国的情况看,造成了资金向上集中和事权向下转移,财权的重心在中央,事权的重心在地方(尤其是旗县一级)。具体到民族地区,则在分税制模式下出现税收负担加重、税源与税收收人背离、财政收支差额扩大等问题。这些构成了现行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实背景。

(一)民族地区税收负担加重

分税制改革后,虽然宏观税负基本不变,但基础原材料等“上游产业”的实际税负有所上升,而加工、零售等“下游产业”的实际税负有所下降,民族地区原材料等行业比重大,加工、零售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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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比重小,税收负担加重。有研究表明,分税制改革前的1993年,民族地区工商税收负担率为10.7%,高于东部地区1个百分点;分税制实施后,两者的差距扩大为1.8个百分点。总体上,东低西高的区域税负格局与东高西低的区域经济发展格局形成明显反差,民族地区承担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能力极不相称,区域税负差距已成为拉大区域发展差距的重要因素。

(二)民族地区税源与税收收入的背离

在设计税收制度时,需充分考虑税源与税收收人的对应性,以体现公平的原则。负税人(对间接税而言,纳税人往往不是负税人)付出税收应当获得相当的公共产品利益。而在我国的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中,流转税中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实行生产地(进口地)课税而非消费地课税办法,营业税部分税目也是对劳务提供者课税。这样的流转税制存在一个重要特点是可转嫁性。流转税主要由消费者负担,但并未按一定比例在负税人的居住地政府间分配。这是一种不能体现财政公平原则的非对称财政机制。具体到民族地区,则税源与税收收人的背离问题带来的结果比较严重。

(三)民族地区地方财政风险凸现

在分税制模式下,地方财政的收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地方政府收人部分,二是中央与地方共享收人中按比例归地方的部分。作为我国欠发达地区,自我积累和发展的能力和条件相对较差。另一方面,贫困旗县主要分布在边远地带,自然条件较为艰苦,财政支出成本高。分税制后,财政收支差额逐渐扩大。2003年,民族地区财政收支差额达到-1435.34亿元,财政自给率下降。地方财政(尤其是基层的旗县财政)的风险问题早已进人学者的研究视野。

民族地区的财政困难折射出我国的横向财政失衡问题。横向财政失衡是指同一级不同地区财政地位的差别,即同一级不同地区财政满足本地公共支出的能力不同。从公平的角度讲,横向财政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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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导致财政的非均等化,违背了人人平等不能地区有别的原则。从效率的角度讲,横向财政失衡会导致效率的损失。由于地区间财政地位的不同产生的财政横向失衡会诱导人们重新选择居住地,而这种由于财政待遇不同所导致的诱导性迁移,并不反映实际要素成本的差异或其他与资源有效使用相关的因素,因此,这种迁移会造成效率损失。要消除因各地财政地位的差异所造成的不公平和低效率,需要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提供一种旨在均等化各地财政地位的无条件拨款,并以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两种形式来实现。

二、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架构及其存在问题

上述现实背景的存在,使得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于民族地区尤其是贫困旗县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现行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架构包括两个层面,即中央对民族地区各省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地区各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

(一)中央对民族地区各省区财政转移支付

1.中央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它是以1993年为基年,按照分税制规定,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人数额如数返还给地方。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在1993年基数上递增,递增率按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的1:0.3确定。

2.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体制补助和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体制上解。这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流动的财政转移支付。

3.年终结算补助(或上缴)。它是对已经过去的财政年度内,由于政策变化以及中央与地方相互交叉支付对地方收支影响所进行的调节,也属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双向财力转移,是对既定财政体制的补充。

4.专项拨款补助。这是中央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项目确定的补助形式,是一种具有特定用途的补助。在专项补助中,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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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社会保障和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等项目占有重要地位。

5.一般性转移支付。200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中央因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增加的收人,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中央通过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增加的收人全部进人一般性转移支付,实行统一分配,原来的“过渡期转移支付”概念不再沿用。基本做法是:参考国际经验,按照规范和公正的原则,根据客观因素计算确定各地区的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将其作为财政转移支付的分配依据。

(二)民族地区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

1994年分税制改革只是初步确定了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而省区以下转移支付并没有触及。1995年以来,民族地区各省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计制定了各具特色的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办法。2002年,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各地方政府结合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民族地区各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呈现如下特点:

1.基本上是比照中央对地方的形式进行设计。这可看做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模式在各省区内向下的延伸。

2.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加成使用。地方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基础上,根据财力情况,一般都再安排一部分资金对下进行财政转移支付。

3.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为调动和鼓励各县市增加财政收入、压缩财政供养人数,避免依赖思想,各省区在转移支付办法中建立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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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省区间差异大。各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统一,各有各的模式。

总体看,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民族地区得以维持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加强地方建设,为当地人民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例如,1950-2001年,新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5015.15亿元,其中,中央投资达2662.23亿元,占同期全社会投资的53.1%;从1955年到2000年,中央政府支付给新疆的各项财政补助累计达877.41亿元,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的帮助可见一斑。再看一下云南省的情况。从纵向上看,1994-2004年,云南省级财政的收人比重与其支出比重的差值逐渐由正转负,由 1994年的5.4转变为2004年的一3.2,与此同时,县级财政的收人比重与其支出比重的差值逐渐由负转正,由1994年的一13变为2004年的一0.7,云南省以下转移支付的纵向效果积极而明显。从横向上看,1994-2004年,云南省各地州(市)之间的人均财政收人和人均财政支出的变异系数都呈逐步缩小趋势,各地区间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趋势明显。

在看到上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认识到,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级包干”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和分税制提出的转移支付的混合体,带有明显的“双轨”制烙印。实践表明,这种“双轨”制的转移支付制度对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加强中央宏观调控等起到明显作用,但它仍是一种不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1.体现公平性、照顾特殊性的作用未充分发挥。体现公平性、照顾特殊性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性质。而现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量不动,增量调整”和税收返还不封顶、多缴多返、少缴少返的做法,对中央和经济较发达地区而言,是有利的,对民族地区却不利。以1999年为例,东部地区的上海、广东、江苏、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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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从中央得到的税收返还总额为595亿元,占当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总额2120亿元的28%,而西部12个省(区)得到的税收返还额为447.16亿元,占当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总额的22.5%。民族地区产业竞争能力弱,企业普遍规模小、经济效益差,农牧业生产水平低,不仅税收返还基数小,而且财政收人增长缓慢,税收返还比例逐年下降,在现有转移支付模式下,与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差距不仅不能缩小,反而逐年扩大,陷人财政赤字严重,甚至出现连正常的吃饭财政都难以保障的被动局面。例如,内蒙古自治区101个旗县中,1990年有16个赤字旗县,赤字额为0.48亿元;2000年分别为47个旗县和3.7亿元。截至2005年末,鄂伦春旗累计债务总额高达2.25亿元,其中财政赤字2082万元;需财政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方面欠账达6336万元(失业保险570万元、医疗保险2301万元、养老保险1793万元、住房公积金1672万元);阿一根公路5301省道等贷款2654万元;财政工资性借款等1400万元;欠付个人差旅费、鄂伦春免费医疗、煤款、电费及基建欠账等6233万元。民族地区县级财政困难、财政风险大的问题与现有转移支付制度没有充分发挥体现公平性、照顾特殊性的作用密切相关。

2.从结构上看,税收返还和专项拨款所占比重过大,具有地区平衡功能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偏小。税收返还是在照顾各地区既得利益的基础上,按照以来源地为基础的原则进行分配的,既不与均等化目标联系,也不与中央政府特定的其他政策目标相联系,是由基数法来确定;专项拨款在规模上仅次于税收返还,有不少也变成了用基数分配,只能增不能减。基数法中包含了过去体制中的不合理因素,且在逐年滚动的过程中,不合理因素继续扩大,缩小地区差异的总体效应弱。民族地区历史上属经济不发达地区,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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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基数小,在税收返还和专项拨款占绝大部分以上的转移支付制度中,明显不能得到有效支持。

一般性转移支付不指定特定用途,地方政府有权自主安排支出用途。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作为中央或联邦政府向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一般占到全部转移支付的50%左右。这样可以给予下级政府更大的财政支配权,也有利于基层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公共服务需要安排财政支出。但2004年的数据表明,我国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全部转移支付的比重按照宽口径计算只有7.2%,按照窄口径计算占12.4%;2005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全部转移支付的比重按照宽口径计算只有9.8%,按照窄口径计算占15.3%. 3.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保障,资金分配和使用办法尚待规范。发达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般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日本的《地方财政法》、德国的《基本法》等。我国目前只有1995年财政部制定的规章《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转移支付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较滞后,人为因素影响大,随意性较大,缺乏规范性。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和标准,存在“人情款”和“撒胡椒面”现象;立项审批不规范,项目的确定和范围选择不合理;使用缺乏事权依据,亦无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法规和单项事业法规可依,随意性大,分配过程不透明;违背专款专用原则;要求地方配套资金,对于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而言,是锦上添花,对于民族地区而言,往往不堪重负,甚至导致地方以假数字上报。 4.与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模式缺失。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分为单一纵向模式、单一横向模式和横纵向结合模式。横向转移支付是解决地区间财力的不平衡和消除不同地区间财政地位的差异所造成的不公平和低效率、实现财政均等化、减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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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政府财政压力的一种有效手段。对我国来说,较理想的模式应为横纵向结合模式。但现有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制度中,只有中央对地方的纵向转移支付模式,缺失了民族地区与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模式。

5.转移支付资金运行路线单一。纵向转移支付模式包括纵向逐级传递式和纵向全覆盖式两种。我国实行的是纵向逐级传递式,即上级只面对下级转移支付,而把对更下级的转移支付由下级承担,由其再向更下级传递的办法。纵向逐级传递式的转移支付路线,带来两方面问题:一是资金链长,在各个环节都有沉淀,在途时间长,不能及时到达基层,加剧基层财政紧张状况;二是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到达地方时,往往先用于平衡本级财政,然后再向下转移,这样几经传递,到达基层的就所剩无几了。近年来,民族地区县乡财政困难,就与此密切相关。

6.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仍需规范。民族地区在建立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相对滞后:一是一些省区层层从下级财政集中财力,但对下转移支付却没有相应跟上,使县乡财政风险凸现。二是一些地方仍然沿袭财政包干体制的做法,公式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建立起来;而一些地方即使制定了以公式化为基础的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和财力均衡措施,也比较简单和粗放,在因素选择、公式设计、数据选取和测算方面都存在问题,导致省区内部财力差异悬殊问题突出。三是各地规范化程度不一,有的地方已经建立了较完整的转移支付计算指标体系和实施程序,而有的地方尚处起步阶段。省区以下存在的问题使得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形不成一个上下衔接、相互协调的体系,均衡效率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

三、优化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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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前,虽是宽泛意义上的,但较充分地起到了体现公平性、照顾特殊性的作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后,在我国形成了财权上移而事权重心下沉的局面,导致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严重不对称,需要通过大规模转移支付来弥合地方收支缺口,以保证地方政府能够行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鉴于目前的分税制模式,较大规模的转移支付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并且实践证明,如此大规模的转移支付仍无法使各地方政府都拥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对民族地区而言,更有税收负担加重、税源与税收收人背离、地方财政风险凸现等问题的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又进一步导致从全国的角度看,横向财政失衡状况日益突出。在此背景下,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勉力支持,但其不规范的特征使得该制度既有“越位”也有“缺位”。“越位”体现在原本并不属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职能也要通过该制度实现,“缺位”则表现在公平性和均等化的作用未得到充分体现。因此,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优化是个系统工程,除了应就该制度进行调整之外,更重要的在于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明确划分政府间事权和财权,这是优化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在此基础上,科学确定财政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是优化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根本依据。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应定位于确保各地都能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重点用于能源、交通、通讯、环境保护等基础产业,以及教育科技、医疗保健、就业培训等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

同时,在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优化的过程中,应避免认识上的偏向:

1.对转移支付政策功能的认识出现“泛化”,超越人均财政支出水平均等化这个基本作用范围,试图去解决那些主要应由其他区域政策工具去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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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讨论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准时,忽视范围和标准的适度性,没有把它与在一定经济发展水平上国家财政的负担能力联系起来加以考虑。

3.对于人均财政支出的区际均等化问题,不能认识到适度差距存在的不可避免性,试图去完全消灭这种差距,而不是把差距控制在一个适当的限度内。我们应防止上述偏向,以使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调整能做到方向正确、力度适当、措施稳妥,使这一政策工具能高效率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具体措施包括:

(一)适度增加中央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

近年来,我国以税收返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体现中央政府政策意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方面功效显著,但对公平性的体现则明显不足,这与转移支付制度的本质是不相符的,也背离了中国区域间的公共服务水平严重不均衡的现实。因此,为了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巨大差异,应矫正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将实现各地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突出区域间的公平作为转移支付的首要目标。为此,有必要适度增加中央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

从现实看,我国财政体制的显著特征之一是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在财政转移支付上的高度依赖性。一方面,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使民族地区人民能够享受到与东部较发达地区人民大致相同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消除在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公共设施方面与东部较发达地区的差距,为民族地区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另一方面,帮助民族地区解决好县乡财政困难问题,设立保工资、保稳定、保机构运转等最低支出保障额度,实行财政转移支付保底政策。需注意的是,增加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要维持在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合理界限内。所谓政府间转移支付规模的合理界限是指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下所确定的转移支付规模:(1)能够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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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体现中央的权威,而非过度集权。(2)能够使中央拥有较充足的财力来缩小地区间公共提供能力的差距。(3)能够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税收筹资的积极性,避免对上级政府的过度依赖。(4)能够保证地方政府拥有行使其所应承担的支出责任的财力。(5)能够降低转移支付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提高公共提供的效率。

(二)对目前存在的各种转移支付形式进行调整,优化结构

有研究表明,动态地看,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并不能阻止省区间财政支出差异的逐年扩大。因此,降低我国地区间财力差异程度,实现各地居民享有公共服务水平相对均等化的目标,仅依靠增大转移支付资金在中央财政支出中的比重是不够的,优化转移支付体系结构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当务之急。

要对目前存在的各种转移支付形式进行调整,逐步归并为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种形式。(1)取消原体制上解。(2)把税收返还的一部分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主要资金来源。在保证转移支付资金来源的前提下,逐步削弱返还基数中的不合理因素。在不改变“两税”为基础的返还模式的前提下,提高民族地区增值税的留存比例。目前对民族地区增值税的年环比增长部分采用二八分成,即中央得小头,地方得大头。此举既可调动地方政府税收筹资的积极性,提高地方政府对地方纳税人的负责程度,又可减少大规模转移支付中存在的高额交易成本。(3)缩小专项转移支付的覆盖范围,体现特定政策目标,加强监管。(4)将年终结算补助按照具体内容的性质分解,划人一般和专项转移支付。(5)将原体制定额补助与一般性转移支付合并。

(三)加快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进程,建立有效透明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以立法手段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用法律手段来约束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明确转移支付目标、原则,调整和规范转移支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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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依法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监督管理,实现转移支付法制化,为转移支付目标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

在管理机制方面,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完善操作规程,包括审批制度、检查制度和验收制度。在监督机制方面,强化权威性,对使用不当、截留、挪用、挤占、克扣等现象依法处理,包括减少拨款、停止拨款甚至追还拨款等。同时要建立群众监督机制。

对民族地区困难较大的专项拨款要求配套比率的规定,首先,应明确只有具有外溢性的公共服务或设施才适用要求地方配套的规定;其次,具有同等外溢程度的服务或设施,针对民族地区的配套要求应相对低,以适应其财力的实际状况,防止地方为拿到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而做假。

(四)建立纵向与横向转移支付模式相结合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通过纵向转移支付,实现国家的调控目标;通过横向转移支付,补充欠发达地区的财力不足,缩小地区间的财力差异,以保证各地区居民能够享受到大致相同的公共服务。民族地区和东部较发达地区的区域差异大,其横向转移支付既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建立民族地区与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有助于减轻中央财政集中度,变“暗补”为“明补”,调动地方积极性,缩小两者的财力差异,谋求经济的整体共赢与和谐发展。要对纵向、横向转移支付的规模进行统筹考虑。考虑到东部较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是独立的经济社会体,横向转移支付应以专项转移支付为主。横向转移支付建立后,纵向转移支付范围可适当收缩。且纵向转移支付要与横向转移支付相结合,并发挥横向转移支付不能发挥的均衡作用,因此,应重点采取一般性转移支付形式。

(五)转移支付资金运行路线多元化,纵向逐级传递式与纵向全覆盖式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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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持现有纵向传递式的同时,增加纵向全覆盖式转移支付路线。其目标在于有效地为民族地区各族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目前情况看,各省区大都把县级辖区作为转移支付的主体,省、市级同时对县级辖区实施转移支付,可以此为基础,构建纵向全覆盖式财政转移支付路线。在向县级辖区转移支付的时候,不必层层传递,可建立中央、省和市分别向县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提高转移支付的效率。

在纵向全覆盖式中,应突出重点,本着“雪中送炭”原则,调整财政转移支付对象,由直接补助公共机构转向直接补助少数民族贫困人口,直接补助那些需要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低收人、低支付能力的少数民族贫困人口;不再补贴民族地区城镇高收人居民,转而补贴广大农牧民,增加农牧民的转移性收人,以使广大农牧民等弱势人群优先受益。

(六)完善民族地区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民族地区可结合实际,适时调整省区以下财政体制,遏制财力差距进一步扩大,确保县乡政权正常运转的需求。省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均衡本地区财力水平的职责,进一步健全并规范省以下的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在进一步明确财政保障范围的基础上,确定各县、乡所需的最低财力要求,作为省和市对县、乡实施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依据。继续推进“三奖一补”,并探索将其制度化的切实途径。对特别困难的地区,省区政府除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外,还可对市、县财政体制进行适当调整,有选择地推行“省管县”体制。

将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原则、形式、目标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编制转移支付预算,建立完善的预算程序;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转移支付工作,制定客观的测算方法,审查、研究转移支付的规模,监督制约转移支付的使用。

第15篇:财政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 中文名

财政转移支付 外文名

Financial transfer payment 基 础

各级政府之间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 主 旨

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 目录 形式

转移支付的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 二是横向转移,

三是纵向与横向转移的混合。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由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构成。

财力性转移支付是指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由地方统筹安排。财力性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等。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对委托地方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或中央地方共同承担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需按规定用途使用。

专项转移支付重点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支农等公共服务领域。

2009年起,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简化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两类。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是中央对地方的财力补助,不指定用途,地方可自主安排支出;而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服务于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财政设立均衡性转移支付,包含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补助的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1] 原则

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前,我国做了大量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工作,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后才从西方引进了转移支付的概念。我国中央财政是从1995年开始正式实施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根据IMF《政府财政统计手册》中的支出分析框架,政府转移支付有两个层次,一是国际间的转移支付,包括对外捐赠、对外提供商品和劳务、向跨国组织交纳会费;二是国内的转移支付,既有政府对家庭的转移支付如养老金、住房补贴等,又有政府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还有政府间的财政资金的转移。一般我们称的财政转移支付,是指政府间的财政资金转移,是中央政府支出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地方政府重要的预算收入。在西方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分类就是分购买支出和转移支出。 现况

我国仍实行的不是很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主要制约因素:一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事权尚未明确划分,财政支出的划分与事权是紧密联系的,难以确定标准的收支概念;二是我国的中央财政仍十分困难,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三是既得利益调整的力度过大,困难很大;四是由于体制、经济结构、自然环境和人口状况等因素影响,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发展能力存在极大差别,致使通过转移支付实现地区均衡难以在短期内实现;五是基础性数据统计、收集有很大难度。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双向的资金往来关系,不仅包括上级对下级的拨款,而且包括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缴款。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1.体制补助或上解 2.税收返还 3.专项拨款 现状

目前我国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包括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及体制补助四种方式。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又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和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方式。 按照转移支付形式的性质划分,转移支付又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1)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和结算补助,这几部分是1994 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性质是维护既得利益,是旧体制的延续,不具有均等化功能。

(2)一般性转移支付,是在支付过程中按规范和均等化的原则进行,这是国际上通常称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

(3)专项转移支付,服务于中央宏观政策目标,用于增加农业、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专项拨款,这些重点项目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但其核定并不规范,加之往往被层层截留和被挤占、挪用,其性质属于非均等化转移支付。

(4)其他转移支付,包括上述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三奖一补”转移支付等,其性质属于专项转移支付,但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均等化的性质。

第16篇:转移支付问题

第六章 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

国际经验与借鉴

我国遵循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真学习、借鉴国外转移支付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在分税制改革中成功地建立了中国特色的转移支付制度。

1、您经常提转移支付,并且强调转移支付是政府间关系的核心。我知道您所指的都是关于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据我所知,还有些政府对企业的优惠也称为转移支付,是这样的吗?另外,转移支付作为财政学范畴的专有名词,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您能否给我们界定一下?

2、您能否同我们说一下历史上最早的政府间财政补助或转移支付制度是如何产生发展的?

3、现代财政转移支付的存在通常被认为与政府的财力和事权划分有关,具体说来是由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力和事权不匹配导致纵向财政失衡的结果。而且,通过转移支付“弥补纵向财政缺口”有可能会被地方滥用,为什么不通过赋予地方政府足够的课税权满足其支出需要呢?

4、转移支付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弥补横向财政缺口”,也即实现均等化。要求基本公共服务和财政能力的同步均等化的标准有什么不同?

5、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普遍实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其目的既是基于弥补纵向财政缺口和横向财政缺口的考虑,但也有基于政治方面的考虑。您能否介绍下转移支付的不同作用?

6、教材中一般都将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条件。但中国的转移支付体系名称错综复杂,不做深入的研究很难理解其中的玄机,您能不能从历史发展角度给我们讲讲中国各类转移支付名称的由来和演变过程?您认为究竟哪些属于无条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哪些又属于有条件转移支付,效用又有何不同?

7、世界各国政府都通过转移支付来实现弥补赤字,缩小地区差距等目的,但是各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又千差万别,那么财政转移支付有没有共同特征呢?

第七章 中国特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的重大制度创新。

1、一般的专家学者都认为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为什么您认为只有税收返还的1:0.3增量部分才属于转移支付呢?

2、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财政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加快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什么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3、地方政府一般都偏爱中央政府给予一般性转移支付,而中央政府则倾向于更多的专项转移支付。他们各自是有什么不同的特点和优势?哪个多更好?专项转移支付又有什么作用?

4、姜司长您到过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对他们的转移支付制度应该有很多了解,能不能给我么讲讲几个印象深刻的典型国家?比如联邦制的德、加、美等国和单一制的日、法等国。特别是实行全面均等化的澳大利亚和实行横向均等化的德国,对我国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很有借鉴意义,您能否详细介绍一下这两个国家的转移支付制度?

5、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因素法能够保证拨款的客观性,而不容易受到个别地区和人物的影响。94年分税制实行的因素法计算方法究竟是怎么想出来的呢?具体考虑的因素都有哪些?此外,采用“因素法”必须废除传统的“基数法”,引入“标准收入能力”和“标准支出需要”等概念,当时是如何规定的?另外统计数据不完整、测算方法不完善等技术性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6、转移支付是政府间关系的重要环节,世界各国往往都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转移支付资金的公平有效分配。例如澳大利亚有专门的联邦拨款委员会、加拿大有财政安排委员会,这些国家都转移支付机构,人员众多,机构复杂。但反观中国,就由预算司一个处负责,几个人分几万亿的资金,能够分配好吗?

7、国际上转移支付做得好的国家往往都有严格的预算法和转移支付法,这样才能保证转移支付资金的公平分配,但却也导致转移支付的灵活性不足,甚至产生很高的成本。您觉得转移支付制度如何才能结合法制化与灵活性呢?

8、我国转移支付的规模总量早已突破2万亿了,这么大的资金量在种类结构和地区分布结构上有什么特点?这其中体现国家的什么方针政策呢?中央对东部发达地区、中部欠发达地区和西部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政策有很大不同,您能否给我们举个实例说明呢?

第17篇:湖南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 农综改资金)管理,推动中央、省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 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我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省统一领导和部署,具 体工作由市州、县市区开展,支出责任主要在市州、县市区,省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第四条 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 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 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以及中央和省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展事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奖补资金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农综改资金,其分配、使用和管理执行《湖南省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农综改资金应创新投入和使用方式,可采用以 奖代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七条 农综改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 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国家直接投入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付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集体组织和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

第八条 省财政按照农村人口、乡村个数、国土面积、财 政困难程度、重点改革任务、考评结果等因素分配农综改资金,原则上,省级资金在预算批准后30日内下达,中央资金在收到文件后30日内下达。

中央和省里有明确试点任务要求的,如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等,根据政策规定,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择优遴选方式进行分配。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统筹整合使用的农综改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 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安排本级资金,与上级下达的农综改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资金需要。 第十条 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中期财政 规划要求,编制农综改资金使用三年规划,提出明确的任务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及 时分配和使用农综改资金,并将资金分配文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农综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 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农综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州及县市区财政 部门具体负责。市州及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加强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

农综改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级财政部门 应当及时将资金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综 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进展等情况进行自评考核。省财政厅根据各地自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考评,考评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将采取适当方式通报绩效考评结果, 并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考评结果的运用,将考评结果与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等工作挂钩,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农综改资金管理和监督 检查,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农综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及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 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18篇:天津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要求,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中央和市级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予以适当支持引导,具体工作由各区开展,支出责任主要在各区。

第四条

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等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展事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农综改资金应创新投入和使用方式,可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七条

农综改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国家直接投入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集体组织和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农村人口、乡村个数、财政困难程度、重点改革任务、考评结果、项目储备情况等因素分配各区农综改资金。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向区财政部门告知下一年度农综改资金预算;并于每年收到中央农综改资金后30日内,将当年中央和市级农综改资金下达到区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将预算资金安排分配方案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条

区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告知的农综改资金预算和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全额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上级农综改资金以及区配套资金及时下达到乡镇财政部门,并将下达的资金文件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各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中期财政规划要求,编制农综改资金使用三年滚动规划,提出明确的任务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农综改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加强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建立资金分配结果公开公示制度。区财政部门要将当年收到的上级财政奖补资金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安排情况以及年度建设项目资金批复计划在本地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公示。

第十四条 各区自评情况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全市考评情况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根据需要组织驻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重点改革事项及相关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考评。

第十五条

加强考评结果运用。市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各区自评和市级考评结果,将考评结果与分配农综改资金挂钩,并对考评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对农综改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存在弄虚作假或挤

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各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可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财政局 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改〔2015〕12号)同时废止。

第19篇: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中央森林公安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森林公安资金是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开支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中央森林资金主要用于县级以下(含县级)森林公安机关,自治区财政可在中央森林公安资金中预留不超过5%的预备费,专项用于市县森林公安机关跨区域重特大案件、市县森林公安机关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装备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经费补助等。

第四条

中央森林公安资金适用范围是:

(一)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查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维持社会稳定、处理突发事件、禁种铲毒、民警教育培训等业务的直接支出(具体支出范围见附表1)。

(二)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按照本地区业务装备配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勤务(含警用交通工具)、处理突发事件、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用业务装备的支出。

第五条

中央森林公安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弥补机构、人员经费或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不足。

(二)用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用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购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固定资产。

(三)购买应由日常运行公用经费解决的办公用品和非业务用高档设备、设施改造等。

(四)偿还基本建设债务。

(五)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支出。

第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1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使用情况和附表(见附表

2、

3、4)联合上报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林业局及时汇总分析全区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于每年3月10日之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林业局根据森林公安业务工作量和业务装备年度实施计划,结合我区实际,按照规定的用途研究确定全区的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下达资金。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使用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及内控机制,加强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森林公安机关应严格控制办案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装备配备标准和年度实施计划,合理配置资源,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业务装备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八条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立足森林公安能力建设与长远发展要求,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的原则,自2013年起,每五年编制一次森林公安业务装备配备规划,联合上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并抄报财政部。

第九条

中央森林公安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森林公安资金的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林业局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

第十一条

对违法规定管理使用中央森林公安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20篇:食品药品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工作自查报告

青阳县2010-2011年度中央专项转移

支付工作自查报告

一、项目总体情况

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我局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万元(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万元,食品药品监管队伍能力建设**万元,不良反应监测能力建设**万元,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2万元)

2011年中央财政补助我局重大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万元(不良反应监测**万元,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安全监管0.9万元,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万元,队伍能力建设**万元)

二、分项目具体情况:

(一) 不良反应监测项目

(下拨**元,支出**元,余额**元 )

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两年来,我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在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在各相关部门的配合 下,不断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健全组织、完善制度,促进了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一是健全组织,加强领导。2011年4月,我县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站正式成立,并确定了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选定了工作场所,购买了空调及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购臵经费支出**元; 二是履行职责,强化监测力度。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核实、反馈、统计、上报工作,并定期汇总上报到市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控制的紧急措施,对需追踪的药械不良反应病例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 2010年至2011年,我局共接 1 到药品不良反应1014份。开展工作发生差旅费、办公费、邮电费等经费支出合计 **元。三是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和协调。于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促进了我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深入开展。材料费、办公费支出**元;四是加强培训,提高认识。两年来,我局举办不良反应监测培训班三期,有500余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资料费及场租费经费支出**元。

2、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在市局的指导和部门的配合以及我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两年来,我局共接到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186 例。(此项工作开展的费用涵盖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经费里)

(二) 队伍能力建设项目 (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两年来,我局不断加强职工培训教育,旨在提高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强化队伍能力建设,多次参加省市局组织的培训班,差旅费、培训费经费支出共计**元。并组织到周边兄弟单位及外省参观考察学习,考察费支出**元;在纪念党的90周年之际,我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唱红歌纪念活动,统一购臵服装,服装费支出**元;另外创先争优、群众观点主题教育、五级书记大走访、党风廉政、文明创建等活动的开展差旅费、办公费、材料费经费支出等合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促进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认真履行职责,我局每年都组织全县的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培训,2010年和2011年举办培训班2期,培训班资料费、场租费、中餐费支出** 2 元。

(三) 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项目 (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为保证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专项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我局及时制定了《青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专项经费使用工作方案》,明确了项目目标、范围及内容。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专项经费。两年来,我局通过开展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专项整治、举办培训班等活动,有效的保障了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的市场安全,交通费、无线上网、差旅费等经费支出**元。

(四) 不良反应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为了保障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顺利开展,我局利用中央补助经费购臵了不良反应监测专用设备,如路由器、交换机、打印机等,同时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电子监测报告网络的建设及其维护工作,办公设备购臵经费支出**元;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人员参加省市局业务培训差旅费、培训费经费支出**元。

(五)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项目 (下拨**元,支出**,超出**元)

一是组织领导、积极动员。召开了全县各乡镇分管领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药品批发和部份零售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动员会。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代表在会上进行了公开承诺,各经营企业也都积极签订了《药品质量安全承诺 3 书》;二是狠抓落实、认真开展整治。这次专项检查覆盖了全县所有药品零售企业,检查覆盖率达100%,共出动人员180余人次,出动车辆40余台次,着重从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养护管理、票据管理、人员管理等五项内容开展检查,共立案调查5家企业、其中酉华大药房、杨田大药房、木镇百姓缘大药房三家企业已按《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罚,共没收违法销售药品和违法所得**元、罚款**元。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份,这些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涉及到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进货及未认真按照GSP操作等内容。开展此项活动交通费、邮电费、接待费等经费支出**元。

(六) 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 (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2010年开展了安全饮食用药知识进社区活动,组织干部职工分别到城区九华、双河、蓉城等六个社区和龙山花园、银杏花园、山水华城和中天花园等居民小区宣传安全饮食用药知识,共发放安全饮食用药宣传画、《家庭安全用药知识手册》和《安全合理用药宣传手册》4000余份。同时,在县电视台的主要时段滚动播出安全饮食用药,提高健康水平的宣传字幕。去年9月1日,举行了“全国用药安全宣传月”青阳县启动仪式,全面启动了用药安全宣传月活动,并相继组织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大讲堂、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进社区等形式多样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科普宣传活动,同时,在县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全国安全用药月”、“谨防网络欺诈销售假药”、“合理使用抗生素”等公益广告,宣传 4 药品安全科普知识。活动期间,共制作宣传展板15个,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500余次。宣传费、展板制作费、办公费、交通费经费支出合计**元。

三、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任务完成存在的问题

1、普遍性问题:一是在ADR监测方面,一些单位对上报ADR报告仍有顾虑,片面地把ADR等同于药品质量问题而不愿报,药品经营企业担心影响销售不想报,医护人员认为ADR在临床中很常见不需报,以致ADR漏报率较高。有的单位至今仍是零报告;二是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农村医疗机构的多数药品都是从规定的招标企业集中购进,但也有部分基层医疗机构除了从定点的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外,还从其他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同时,存在供货企业资质档案未建立或建立不完整等问题。三是基本药物目录品种过窄,不能完全满足群众看病需求。

2、特殊性问题:一是个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没有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管理制度,部分单位虽然建立一整套的药械管理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意识,没有落实管理制度。特别是村卫生室,在药品质量管理中存在不向药品经营企业索取采购票据、不建立药品验收记录、不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不妥善保管采购票据,药品摆放不规范,外用药、口服药、注射剂等药品随意混放一起等现象,还有一些单位养护等记录不全或造假,存在过期失效药品等问题。二是药房设施设备不齐全。除了兼做防疫工作的村卫生室配有冷藏柜外,多数村卫生室没有配备冷藏设备,“五防”设施不全。个别村卫 5 生室药房环境卫生状况差,药品堆放杂乱无章,药品该冷藏的不冷藏,该避光保存的不避光保存。部分村级卫生室的温湿度表损坏后未更换。

(二)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

虽然建立的辅助账,但是由于很多工作性质相似,导致在经费使用方面存在交叉现象。比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工作基本上是相结合在一起开展,所以经费使用方面不能分得很明确。

四、所存在问题的原因

对于ADR 监测方面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医疗机构领导重视不够,临床医护人员积极性不强,监测机构未能真正发挥作用;二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医疗机构有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只能由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处理,而卫生部门未将ADR监测列入目标考核,致使医疗机构的ADR监测难以推进;三是部分单位监测人员责任意识较差,缺乏收集报告的主动性、积极性;四是宣传培训力度不够。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完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进一步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审核制度、内控制度和资金使用台账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二)防微杜渐,扎实开展警示教育

坚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注重专项资金管理的严肃性,强化干部职工遵规守纪教育,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高度负责地

6 履行工作职责,构建规范权力运行的长效机制,牢固树立专项资金是开展专项工作的“生命线”、“高压线”的观念,切实增强各专项资金的安全意识,坚决杜绝专项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确保我局各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转移支付资金自查报告
《转移支付资金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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