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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自查报告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3-01-17 09:09:58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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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总结:

1、当天货物检查情况表(盘点指定料件、生产车间、货仓库存、原料主料当面盘点);

2、当天计算出合同实际的结余数量;

3、在查厂第二天需提交要计算的相对应的表格,即BOM表(正常是一周内全部统计好)

4、按盘点资料做出货物检查表,供应商(原材料)的送货与转厂情况库存汇总表、执行手册出口成品折原材料汇总表、执行手册进口原料汇总表、手册执行情况平衡表;

5、按合同结余数不能有负数,怎么是没进口就出口呢?只能解释为单耗签大或者有国内购料。合同余数应存库的是溢余转登合同上。反之实际存仓数量少于合同数要罚款及补增税(增值税17%+进口关税)(罚款金额是短少的金额的10%~30%)。

另一情况说明:短少金额超过50W,移交到稽查科(立案后再被征税,时间长则一年,多则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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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行政,规范海关稽查行为,保证海关稽查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维护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海关对《稽查条例》规定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实施的所有稽查行

第三条 本规程所规范的海关稽查行为包括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处理、稽查评估四个阶段。

第四条 海关稽查原则上由被稽查人主管海关管辖。两个以上海关发生稽查管辖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必要时报请上一级海关决定。需要跨关区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时,相关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原则上由其主管海关管辖,也可由报关地海关管辖。主管海关实施稽查时,报关地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报关地海关对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实施稽查,被稽查人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待稽查结束后,报关地海关应当向被稽查人主管海关通报稽查的结果。

上级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海关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

第五条 稽查人员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需要回避的,由其上一级行政领导决定回避。 第二章 稽查准备

第六条 直属海关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包括常规稽查计划和专项稽查计划。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年度稽查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本关区的稽查工作,并根据海关总署的部署和本关区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和补充稽查工作计划。

第七条 海关实施稽查前,应当组成稽查组。稽查组人数应当根据稽查工作量来确定,但不得少于2人。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决定稽查组成员,并指定其中1人任组长。稽查组组长负责组织稽查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 稽查组开展稽查之前,应当制定稽查方案,填制《海关稽查方案审批表》。稽查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稽查人基本情况:包括被稽查人的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性质、地址、海关注册日期、工商注册资本、海关管理类别以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

(二)稽查时间:估算稽查组实施稽查所需的工作时间;

(三)稽查缘由:列明确定开展稽查的原因和类别;

(四)稽查组情况:列明稽查组成员的姓名;

(五)稽查方式:列明实施稽查方式。如以径行稽查的方式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应当特别列明;

(六)近三年内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情况,应当列明实施稽查的具体时间和稽查结果;

(七)稽查的范围和重点:列明拟核查的大致范围和内容以及经分析后确定的主要风险点;

(八)稽查组组长签名。稽查方案应当由稽查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具体的审批程序由直属海关根据本关稽查业务职责和权限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有《实施办法》第十条所列需径行稽查的,要经海关关长批准。

第九条 稽查方案经批准后,稽查组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通知书》(以下简称《稽查通知书》)。 《稽查通知书》应当加盖海关印章。

第三章 稽查实施

第十条 实施稽查3日前,稽查组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人(以下简称“被稽查人代表”)。

《稽查通知书》的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并由被稽查人代表签名后交回海关留存。

与被稽查人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单位属于《稽查条例》规定的被稽查人范围的,海关如果对其实施稽查时,稽查组也应当向有关企业、单位送达《稽查通知书》,适用海关稽查程序;但稽查组仅是到与被稽查人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单位进行一般性的查询、调取单证和资料,一般不用制作《稽查通知书》,可以直接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行使检查、查阅、复制等权力。

径行稽查时仍应当制发《稽查通知书》。

第十一条 稽查组应当向被稽查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同时应当说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稽查组在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时,应当运用审计方法,通过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被稽查人的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通过符合性测试,对被稽查人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执行度、可靠性和有效性进行抽样检查和测试,寻找薄弱环节和高风险点,以确定下一步实质性测试的重点目标;通过实质性测试,对被稽查人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账簿、单证等有关数据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和检查。

第十三条 稽查组复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时,应当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到场,由其按照稽查组的要求,在复制的资料首页上注明出处、页数、复制时间及“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字样,由被稽查人代表签名并逐页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如复制的材料页数较多时,不必逐页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可以在首页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后,其他各页材料加盖骑缝章。

需要对被稽查人的计算机文件拷贝的,拷贝后应当由被稽查人代表以书面形式注明储存数据的原计算机的放置地点、型号、文件所在的路径、文件名、字节数、文件最后修改时间(年月日时分)、拷贝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由拷贝人和被稽查人代表签名并加盖被稽查人印章。

需要对被稽查人的计算机文件打印的,应当由被稽查人代表将相关的计算机文件以书面形式打印出来,并由被稽查人代表签名并加盖被稽查人印章

第十四条 被稽查人所在地不具备稽查组查阅或者复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工作条件或者因其他原因稽查组需要在其他场所进行查阅、复制的,经稽查组组长批准并征得被稽查人同意后,由稽查组制发《账簿单证调审单》,实施异地查阅或者复制。经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被稽查人代表在《账簿单证调审单》上签名并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同时至少有两名稽查组成员签名,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海关留存。

稽查组实施异地查阅或者复制的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稽查组在完成异地查阅或者复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后应当将相关资料完整归还被稽查人。归还后,稽查组应当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归还《账簿单证调审单》正本,或者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在《账簿单证调审单》正本和副本“归还签收”栏上同时签收并加盖被稽查人印章。 实施异地查阅或者复制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稽查组依法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时,应当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到场,由其按照稽查组的要求,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开启和重封货物包装,打开生产经营场所、提供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文件资料(包括计算机文件资料)等。

检查结束后,稽查组应当制发《检查记录》,并由稽查组成员和被稽查人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稽查组询问被稽查人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时,事前应当准备好询问提纲,确定询问人、记录人、询问地点、询问对象、询问要点和询问方法。

询问多个被询问人应当分别进行;询问聋哑人或者其他语言不通的人员,应当有翻译人员参加。询问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稽查组可以录音、录像。《询问笔录》制作完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按指印,并在末页注明“以上记录经本人核对无误”字样,如有翻译,翻译也须签名或按指印。如被询问人对笔录要求更正、补充的,可在错漏之处进行,也可在笔录末页进行补正。每个更正、补充之处均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或按指印。

询问时,稽查组应当双人作业,《询问笔录》制作完毕,询问人、记录人应当逐页签名,不可相互代签。

第十七条 经海关关长批准,稽查组依法暂时封存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封存其进出口货物时,应当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到场协助清点,双方确认后由稽查组对封存标的物加施海关专用封志并制发《封存通知书》及《封存清单》,经双方签名并盖章后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由海关留存。

暂时封存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出口货物的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对于暂时封存的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稽查组在查明有关情况或者取证后,经海关关长批准,应当解除封存。

对于封存的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稽查组在排除被稽查人违法嫌疑后,经海关关长批准,应当解除封存。

解除封存时,稽查组应当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到场协助清点,双方确认后由稽查组制发《解除封存通知书》,经双方签名并盖章后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由海关留存。

部分解除封存时,稽查组除按照上款要求制发《解除封存通知书》外,还应在双方的《封存清单》所对应封存物的“备注栏”上注明“已于*年*月*日解封”字样,并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在《解除封存通知书》副本上签名。

第十九条 经海关关长批准,稽查组到商业银行、邮政企业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被稽查人的存款账户、汇款时,应当开具《协助查询通知书》交协助查询单位。《协助查询通知书》应当加盖海关印章。查询的结果应当由协助查询单位在《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联上填写清楚、盖章确认后交还海关留存。

第二十条 经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稽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的,稽查组经稽查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限期改正通知书》应当加盖海关印章。

稽查组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时应当将正本交被稽查人代表,副本由被稽查人代表签收后交还海关留存。

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根据被稽查人存在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

限期改正到期后,稽查组应当检查被稽查人是否改正,并将检查情况报告稽查业务主管领导。 第四章 稽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查清基本事实后,稽查组应当根据发现的事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如发现被稽查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交由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一)涉嫌违反《稽查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走私行为(以下简称“涉嫌走私情事”);

(二)涉嫌违反《稽查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下简称“涉嫌违规情事”);

(三)存在《稽查条例》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追征补征税款情事(以下简称“追补税情事”);

(四)存在违反《稽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应处以罚款或者取消报关资格的行为。

(五)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

各海关可根据关区实际在稽查部门内部设立审核岗位。审核人员既负责对稽查组前期稽查程序进行复核,又负责根据稽查组发现的事实进行定性,并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交由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如遇到重大或疑难问题可以由集体审核议定。原则上审核人员不得由稽查组成员担任。

审核工作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在提出稽查报告前,稽查组应当根据审核所认定的事实就稽查报告相关内容征求被稽查人意见,制作《海关稽查报告反馈单》,送达被稽查人。《海关稽查报告反馈单》由正副本组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稽查人名称;

(二)稽查工作时间及稽查通知书编号;

(三) 稽查范围;

(四)稽查认定的事实;

(五)要求被稽查人反馈意见的时限;

(六)其他有关事项。

《海关稽查报告反馈单》应当由稽查组组长和至少一名稽查组成员签名。送达时应当将正本交被稽查人代表,副本由被稽查人代表签收后交还海关留存。 被稽查人对稽查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的,稽查组应当将被稽查人反馈的意见交由审核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由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决定是否进行复查,再由稽查组通知被稽查人是否复查。

稽查组对被稽查人复查的,应当在被稽查人对《海关稽查报告反馈单》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之日起20日内实施。

对被稽查人复查的,待查清事实后,不再征求被稽查人意见。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认定被稽查人有涉嫌走私情事或者有涉嫌违规情事的,应当将有关情况移交缉私部门。

在稽查过程中认定被稽查人存在涉嫌走私情事的,应及时通知缉私部门提前介入并按规定办理移交事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移交后再完成征求被稽查人意见、撰写稽查报告、做出稽查结论等稽查程序;在向被稽查人征求意见时以及在缉私部门对涉嫌走私情事开展案件经营期间,稽查组应当做好相关保密工作。认定被稽查人存在涉嫌违规情事的,应当在完成征求意见之后办理移交事宜,如有必要可在征求被稽查人意见前即通报缉私部门介入调查。

涉嫌走私情事移交后,稽查组应当继续完成稽查方案中原定的范围和稽查作业程序。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并完成征求意见后,认定被稽查人有追补税情事,应当由相关部门完成计税、制发相关追补税文书,并执行追补税事项。追补税过程中涉及计税、制发文书、执行等具体办法由直属海关自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并完成征求意见后,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稽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处以罚款或者取消报关资格的行为,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被稽查人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五章 稽查评估

第二十六条 征求被稽查人意见后,稽查组应当写出书面《海关稽查报告》,并报送稽查业务主管领导,由稽查业务主管领导提出批复意见。《海关稽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稽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稽查工作时间及稽查通知书编号;

(三)稽查方式;

(四)实施稽查的基本情况(包括稽查范围、内容和过程等);

(五)稽查发现的事实;

(六)被稽查人对稽查组发现事实的意见;

(七)稽查处理的情况;

(八)其他有关事项。

《海关稽查报告》应当由稽查组组长和至少一名稽查组成员签名。

第二十七条 《海关稽查报告》经稽查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稽查组应当根据《海关稽查报告》制作相应的《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稽查组向稽查业务主管领导递交《海关稽查报告》与送达《海关稽查结论》之间不得超过30日。 《海关稽查结论》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稽查人基本情况;

(二)稽查时间、内容、范围等;

(三)稽查结论:稽查后发现的主要事实及稽查处理的情况;

(四)其他有关事项。

《海关稽查结论》应当加盖海关印章,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由被稽查人代表签收后交还海关留存。

第二十八条 经查,未发现被稽查人存在问题的,应当做出相应的海关稽查结论;发现被稽查人存在问题的,可以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做出稽查结论:

(一)发现被稽查人存在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情事,应当做出“经稽查,发现涉嫌走私情事(或者涉嫌违规情事),已由**海关缉私部门继续查处”的稽查结论。

(二)发现被稽查人存在追补税情事,应当由稽查组根据稽查报告或计税结果做出相应的稽查结论。

(三)发现被稽查人违反《稽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处以罚款或者取消报关资格的行为,应当在移交有关部门后由稽查组做出相应的稽查结论。

(四)如果稽查程序结束时要求被稽查人限期改正的,应当在稽查组检查完被稽查人限期改正情况后做出相应的海关稽查结论。

发现被稽查人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可比照本条第

(三)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完成稽查原定任务后,稽查组应当结合该次稽查所涉及的范围对被稽查人的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评估,并结合发现的问题向海关内部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管理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评估:

(一)根据符合性测试的有关情况,评估被稽查人与进出口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执行度、可靠性和有效性。

(二)根据实质性测试的有关情况,评估被稽查人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账簿、单证等有关数据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通过上述两方面的评估,对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做出客观的评价。对被稽查人的进出口活动的评估情况以及有关管理建议,可以体现在《海关稽查报告》中,也可以撰写专门报告或者其他形式体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因各种原因对被稽查人无法继续实施稽查的,可以暂时停止稽查程序。如半年内仍无法对被稽查人继续实施稽查,稽查组应当写出相应的《海关稽查报告》,经海关关长批准后,可以终止稽查程序,并做出相应的海关稽查结论。

第三十一条 在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全部程序结束后,应当按照海关总署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建立档案。

第三十二条 稽查业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及时完成计算机数据的录入工作和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所列法律文书(包括海关封志)上使用的海关印章均指海关行政公章。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中“稽查业务主管领导”是指科级以上(含科级)并具有海关稽查业务职权的有关部门的行政领导。稽查业务主管领导的具体级别、职责和权限,由直属海关根据本关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中被稽查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供由被稽查人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者委托的相关授权书或者委托书。如果当时不能提供,事后应当由被稽查人法定代表人提供书面代理行为确认书及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中,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被稽查人代表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稽查组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书及业务单证上予以注明,并至少有两名稽查组成员签名,同时应当请在场的见证人在有关法律文书及业务单证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所列法律文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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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并将第一款中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修改为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将第二款中的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修改为应当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管。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账、核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

五、删去第八条。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

七、将第十条修改为: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在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

八、将第十四条中的经海关关长批准修改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

十、将第十六条中的经海关关长批准修改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将封存修改为查封、扣押。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

被稽查人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十

二、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在报送海关前应当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海关应当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将其中的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修改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二)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删去第三十二条。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的,依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九、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制定本条例前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

(二)将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修改为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删去第三条第六项中的从事。

(三)将第十九条中的或其指定的代表修改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

(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并将其中的封存修改为查封、扣押。

(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并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6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 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四条 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

第六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管。

第八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账、核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九条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

第十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在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

第十一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组成稽查组。稽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海关稽查证。

海关稽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

第十三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三)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四)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 第十六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物。

第十七条 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被稽查人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被稽查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海关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账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

第二十条海关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

被稽查人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在报送海关前应当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第二十三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海关应当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

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经海关稽查,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

被稽查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经海关稽查认定违法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海关通过稽查决定补征或者追征的税款、没收的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以及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被稽查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依照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二)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第三十一条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的,依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4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0号

(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6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 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四条 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 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

第六条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管。

第八条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账、核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九条 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

第十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在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

第十一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组成稽查组。稽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海关稽查证。 海关稽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

第十三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三)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四)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

第十六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物。

第十七条 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被稽查人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被稽查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海关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账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

第二十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

被稽查人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在报送海关前应当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第二十三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海关应当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

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海关稽查,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

被稽查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经海关稽查认定违法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海关通过稽查决定补征或者追征的税款、没收的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以及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被稽查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依照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二)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第三十一条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的,依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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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法律体系

海关稽查法律体系是指全部现行的海关稽查法律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稽查法律体系既是海关稽查制度重要的组成内容,同时也是海关稽查工作开展的基本依据和重要保障。自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建立与推行海关稽查制度以来,海关稽查立法工作不断发展,目前已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海关稽查法律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多个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在保障海关稽查依法行政、推动稽查工作顺利开展、促进管理相对人守法经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篇仅对海关稽查法律体系作总体介绍,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内容在后续期刊中再作详细介绍。

海关稽查法律体系的立法原则

除了遵循强制性、规范性等立法的一般性原则之外,海关稽查法律体系还具有符合稽查工作自身特点的立法原则。

赋予海关稽查监督管理职能。保障海关稽查依法行政既是海关稽查立法的出发点,同时也是海关稽查立法的根本目的。通过立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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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是海关一项法定的管理职能,赋予海关可以对所有“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或单位”开展稽查的权力。通过有计划、有重点地对被稽查人开展稽查,发挥监督管理进出口活动、促进企业守法经营、验证企业守法状况的作用。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稽查的对象、时限和内容,赋予稽查人员外部审计等手段,为稽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执法依据。

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平衡。法律在赋予海关稽查职能的同时,也限制了稽查活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以防止出现稽查执法的随意性,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一方面,对于海关稽查人员来说,在依法行使稽查权力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于被稽查人来说,其义务是必须依法接受海关稽查,依法设置并妥善保管账册、单证等进出口资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被稽查人还享有对稽查结果提出异议,要求听证、复议乃至提起诉讼的权利,以监督海关稽查执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与海关整体法律制度相配套。在整个海关监管格局中,海关稽查承担后续管理职责,与海关一线监管和打击走私共同构成完整的海关监管体系,对进出口活动进行全面的管理。与稽查职能定位相适应,一方面海关稽查法律体系建立在《海关法》基本框架之上,与关税、监管、统计等其他海关业务法律规范相互配套,共同构成完整的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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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海关稽查法律体系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结构上单独成文,在内容上自成体系,充分体现了海关稽查的职能和特点。

海关稽查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

在总体结构上,海关稽查法律体系分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个层次,分别从不同层面对海关稽查进行了规定。

《海关法》为海关稽查提供了基本执法依据。《海关法》赋予了海关运用稽查手段实施海关管理的职能,明确了海关稽查的法律地位,是整个海关稽查法律体系的“根本大法”。2000年修订的《海关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本条规定明确了海关具有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和单位开展稽查的权力,是海关稽查最基本的执法依据。此外,《海关法》对于海关及管理相对人一般性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稽查工作。

《海关稽查条例》对海关稽查作了全面的规定。《海关稽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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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97年颁布实施,是最早制定的单项海关行政法规之一,极大地推动了稽查工作法制化进程。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的层次,主要是对《海关法》基本规定作了具体表述和进一步明确,以强化海关稽查的执法基础,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对于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海关稽查条例》全文包括总则、账簿单证资料的管理、海关稽查的实施、海关稽查的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内容,共三十三条条款,对海关稽查执法活动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确定了海关稽查的概念、稽查对象、稽查时限、稽查内容、稽查程序等稽查工作的基本要素,明确了对账簿及单证等有关资料记录及保管的有关要求,规定了海关稽查人员与被稽查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使海关具体执法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是海关稽查具体的执法规范。《〈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于2000年制订并实施,是对《海关稽查条例》的进一步细化,属于部门规章的层次。《〈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对海关稽查的程序及相关事项作了详细的规定,使海关稽查的立法原则和基本规定落实到具体操作层面,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准确有效的实施。

《〈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的结构与《海关稽查条例》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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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全文共分为六章三十五条,重点是规定海关稽查的具体操作程序、方式手段、法律文书、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有利于海关稽查人员以及被稽查人在实际稽查过程中加以理解和运用。

在上述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海关总署还制订了《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等内部稽查工作规定,从稽查执法主体的角度,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严格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统一全国海关的稽查工作程序和执法尺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按章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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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海关稽查与企业财务管理

海关稽查与企业财务管理

(一)海关稽查与企业内部控制

任何一个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这不仅是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开展海关稽查工作的基础,海关在此基础上确定稽查的重点、范围和方法,进行有的放矢的稽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将会给海关的稽查工作带来困难。

(二)海关稽查与企业财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账册。\"账册是海关稽查的基本目标和主要对象。企业财务管理水平高、账册齐全、规范,就便于海关稽查。海关稽查能有效地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务账册,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三)海关稽查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

企业的生产过程是海关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对进口料件核销依据来源于生产过程,因为企业为保证实现生产管理的目的,就必须采用最经济的生产方式,以尽可能少的人、财、物的消耗,取得尽可能大的效益,而此时所生产一个单位消耗掉的物料正是海关核销保税料件的唯一标准。

三、企业管理的现状

在目前的稽查工作中我们发现,多数企业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大多数三资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未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记账和进帐,账册和票证管理混乱。具体表现在:一是设立的账册不完善,会计科目不全;二是原始凭证残缺不全,很多是白条抵账;三是对外付汇不以发票作原始凭证,而是以主管人员的批条入账;四是企业没有专职会计人员,长期由外单位会计兼职;五是对结转的保税料件未在账册上反映出来。

2、企业档案资料保管不善,会计凭证、帐簿、进出口过程中的合同、提单、装箱单等资料丢失的情况时有发生。

3、仓储管理制度不完善,交接手续不清楚。原材料从进口--入库--车间--成品入库--成品出口环节,交换单证不规范、责任不清、货物摆放未达到整齐有序;进口货物与国内采购货物未分货架存放,货架上也未显示出入库时间、数量、使用部门,账物不相符。

4、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各部门、各环节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制度差。如报关于仓储、财务与业务之间未能起到相互监督和制约的目的;如报关与仓储之间未有签收制度,仓库人员未及时将出入库的单据报送财务部门,财务人员就不能据以入账,因此对合同的执行情况不了解。

5、进口包装物管理不善。外贸公司对由客户免费提供的包装物料没有建账,认为包装物料由客户提供,且用于包装客户所需的产品出口,就无所谓进帐。

6、企业对报关员的管理不够严格,普遍认为对报关员的管理是海关的事,没有让报关员参与企业管理,使大多数报关员对于企业的相关决策过程一无所知,因此,报关员就不能从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来处理报关报核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也就谈不上提高办理海关手续的质量。

四、对策

实施海关稽查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不能一蹴而就,应该切实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要求开展工作,针对当前稽查工作和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本人认为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宣传到位。

海关要大力开展宣传解释工作,使企业认识到建立海关稽查制度不仅有利于现代海关监管制度的建立,而且有利于企业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改善经营环境,有利于企业形成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促使企业建立和保持良好的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符合企业自身利益。

(二)、要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工作。

实施海关稽查制度要求以综合的技术信息、情报为保障,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广泛收集企业进出口活动的各类情报、信息、数据等资料,通过重点分析,选择重点对企业实施稽查。一是建立完整的企业档案,实施海关稽查制度必须对企业的各类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应该建立起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信情况的企业档案,对企业的注册档案、合同档案及减免税审批档案分类按照企业的类别设档管理,同时注意将审单、验货等有关情况收集起来归入企业档案,有利于随时了解企业动态。二是要深化分类管理,企业分类管理是实施海关稽查制度的前提,实施分类管理,才能有重点地实施稽查,提高稽查工作的效率。分类管理一是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主要是对企业进行评估分类,经过对企业的经营情况、投资情况、财务状况、进出口情况以及有关的信息,情报和举报等进行评估,把企业分为AA、A、B、C、类,实行动态管理,锁定稽查重点。二是对货物的进行分类,对高税货物,感性商品进行重点管理,将使用、经营、加工上述货物,物品的企业作为稽查的重点。

(三)、帮助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状况和财务账册是海关对企业实施稽查所涉及的两大主要内容,也是海关对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划分信誉等级的重要依据。因此,帮助企业完善内部经营管理,建立健全符合会计法规和海关要求的财务账册,是海关稽查人员的应尽义务。

(四)、对企业会计账册实行分类稽查。

稽查企业的会计账册是稽查制度的核心,通过调阅、审核企业所有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财务往来账册,验证企业在进出口活动中的申报是否真实,货物流向是否合理等。一是结合企业月报制度,及时掌握保税料件的加工和流向,及时掌握保税货物的进口、加工、销售情况是海关监管的重要环节。二是对企业账册实施分类稽查,建立在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视企业资信档案以及其经营范围的不同,突出稽查重点,分类对其进行外部审计。如核对减免税设备的使用情况,是否搞保单耗,是否\"飞料\"走私料件、倒卖成品、都可运用审计查账的手段分别对\"供应业务帐目\"、\"生产业务帐目\"、\"销售业务帐目\"及\"固定资产\"账及相关帐目、单证进行核查。

(五)、加强稽查队伍建设,形成有利于建立海关稽查制度的管理机制。

海关稽查是以稽查会计资料为中心内容的,查账是稽查的基本方法,因此,要求会计人员通晓海关的政策法规,还需要了解和熟悉有关的财务会计知识。稽查人员只有掌握我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设置、记录等情况,才能在企业众多纷杂的相关资料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找出问题的症结。因此要加强稽查人员的培训,调整知识结构,着重充实财会、审计、企管、金融等专业知识,增强稽查意识和专业技能,全面提高稽查干部队伍素质,是稽查制度成功的保证。

(六)、密切海关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和配合。

海关内部各部门只是分工不同,其任务是相同的,但目前存在着关与关之间,关内部各部门之间衔接不紧,联系配合不够,这给不法企业有机可乘。因此,海关各部门之间,尤其是货管、征税、稽查部门之间要相互协作,及时沟通信息,做到分工不分家,这样才能更好的打击走私违法活动,保证国家利益。

(七)、积极借助社会力量,形成社会共管的合力。

一是加强与税务、工商、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联系,利用其管理网络和手段,提高海关执法效能;二是加强与经贸、金融、主管部门的联系,通过对企业立项审批,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发挥前期管理效能;三是借助专业报关行,减轻海关管理的压力;四是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和协调。这样,既有利于各方管理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

以上就是我对海关稽查的一些认识!

推荐第7篇:稽查科工作职责(海关)

1.负责本关一般贸易货物的税后稽查、加工贸易货物的核销后稽查、减免税货物的审批后稽査等工作。2.负责本关风险管理工作。3.负责本关贸易和市场调查工作。4.负责本关企业、报关员注册和分类管理。5.负责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工作。6.负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案件査处工作。7.完成关领导及总关稽查处、风险管理处、企业管理处和法规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推荐第8篇: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解读

新《实施办法》解读

9月26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作为10月1日起施行的新《稽查条例》的重要配套规章,实施办法对《稽查条例》的规定予以明确和细化,为《稽查条例》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对进出口企业来说,应当了解掌握相关规定,重点关注主要变化,为合理合法应对海关稽查,充分维护企业权益做好准备。我们从实施办法变动的概况、具体变化、企业应注意的主要事项和实施办法存在的问题几个方面为您进行分析解读:

一、实施办法变动概况

原实施办法分6章35条,新实施办法分5章34条。仅从数量上看,似乎变化不大,但仔细研究一下会发现,新的实施办法是对原实施办法的全面修改:

1.章节方面:删除第四章“海关稽查的处理”和第五章“法律责任”,增加一章“主动披露”作为第四章,第二章标题“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改为“账簿、单证等资料的管理”;

2.条文方面:除原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没有任何变化外,其他条文均有变动,删除13条,增加12条,修改21条,修改条文既有内容的增、减,也有个别文字调整,还包括对原条文的拆解、合并。

二、实施办法的具体变化

原实施办法的35条规定,除1条保留以外,其余34条或删或改,另外增加12条,可见此次新实施办法改动力度之大。为全面、细致地了解掌握这些变动,我们为您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与《稽查条例》统一。根据《稽查条例》的修改变化,对原办法中的相关表述做出调整。

1.将原实施办法中“封存”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改为“查封”或“扣押”,与《行政强制法》表述相一致;

2.在被稽查人需要保管并向海关提供以及海关有权查封、扣押的对象中增加“电子数据”或“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3.将“经海关关长批准”改为“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4.删除被稽查人“提供有关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库存情况的书面资料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的规定。

二是对《稽查条例》细化。在执行方式、内容等方面对《稽查条例》的原则性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5.规定贸易调查的方式、内容;

6.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引入中介)的方式、内容和责任;7.规定主动披露的例外情形、责任和处理; 8.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收发货人”为“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9.规定有权实施稽查的海关的具体范围。

三是删除部分重复规定。一方面,在海关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无需再在实施办法中重复规定;另一方面原实施办法的部分条款是对1997年《稽查条例》的补充,新《稽查条例》已增加这些内容,实施办法无需重复规定。需要注意,删除这些内容,并不代表取消相关规定,只是不再重复规定。

10.删除“海关稽查的处理”一章;11.删除“法律责任”一章; 12.删除有关“径行稽查”的规定; 13.删除双人作业的规定;

14.在“进出口活动”的内容中删除“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和“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合并入“其他进出口活动”。

四是增加新规定。在稽查程序、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方面增加具体要求。

15.扩大稽查人员应当“回避”的事由范围;16.增加“终结稽查”的规定并列明具体条件;

17.强调海关稽查应当由具备“稽查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18.增加“记录人”在《询问笔录》中签字确认的规定; 19.对期间计算方法和“签章”的含义做出明确;

20.增加“编制和保管能够反映真实进出口活动的原始单证和记录等资料”,在财务资料之外,强调对进出口业务单证的管理要求;

21.增加被稽查人应提供“中文译本”的规定;

22.对被稽查人拒绝签收文书、拒绝确认资料的处置做出规定;

23.增加将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的情况“通报被稽查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

三、企业应注意的主要事项

在此次实施办法的修改中,我们建议进出口企业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视新增贸易调查、引入中介和主动披露的细化规定。毫无意外,新《稽查条例》增加的这三项规定在实施办法中均得到细化规定,其中,尤其以主动披露着墨最多,单独列为一章,充分显示出海关稽查部门对这一工作的重视。企业应当结合《稽查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对照企业实际,积极适应变化,掌握三项工作的条件、标准和法律责任,慎重应对,必要时充分借助专业机构的经验,做到合理合法维护企业权益。

二是积极用好“扩大回避范围”的规定变化,维护自身权益。新实施办法将稽查人员应当“回避”的事由范围予以扩大,既是海关主动严格规范稽查执法行为,杜绝“人情”、“关系”因素影响公正执法的积极举措,也为被稽查人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被相关关系人借稽查执法“夹带私货”损害企业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三是准确把握有权实施稽查的海关范围。实施办法规定“注册地海关”和“报关地或者进出口地海关”有权实施稽查,此外,总署和直属海关有权指定海关实施稽查。这些规定一方面规范了海关的稽查行为,降低了执法随意性,另一方面也提示企业注意,对于无权实施稽查的海关开展的“稽查”应当予以抵制。

四是正确认识删除的内容。我们在具体变化中已经介绍过,实施办法删除的稽查处理、法律责任、径行稽查、双人作业等规定,并不意味着取消这些内容,而是因为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不再重复而已。企业切不可对此产生错误认识。

四、实施办法存在的问题

应当看到,新的实施办法尽管作出了大量的修改,在规范海关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和维护企业权益方面都进行了努力,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一是对被稽查人逾期不改正的的情形,《稽查条例》明确规定对企业以及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罚款数额较原《稽查条例》相比有大幅提高,并增加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然而,在实施办法中,对这一情形的处理并未提到罚款,如果这样做还可以理解为在实施办法层面全部去除涉及处罚的内容的话,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实施办法却另外增加了“依据海关相关规定调整其信用等级”的规定,在海关现行规定中,并没有被稽查人逾期不改正时,海关可以调整其信用等级的规定,按照《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实施办法的这一规定已经涉嫌违法。

二是在征求被稽查人意见的情形中增加被稽查人“少征、漏征税款”的内容,突破了《稽查条例》规定仅在“涉嫌违法”一种情况下才征求被稽查人意见的限制,增加企业程序性负担,并可能导致将“少征、漏征税款”与“涉嫌违法”划等号的错误认识,有损执法严肃性。另外,所谓“少征、漏征税款”的说法,对应的主体应为海关,以被稽查人为主体时,这一情形应表述为“少交、漏交税款”,实施办法在此处的表述为“稽查组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违法或者少征、漏征税款的”,易引发主体与行为错位的质疑,显示立法技术尚欠成熟。

三是在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的效力方面,《稽查条例》仅规定了“被稽查人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并未对海关委托专业机构所作专业结论的效力作出规定,而在实施办法中,却增加了海关委托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经海关认可后可以作为稽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的规定。在国务院制定的《稽查条例》中没有授权的行为,由海关总署制定的作为下位法的实施办法却为海关自己增加了可以将专业结论作为证据材料的权力,违反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应当予以纠正。

推荐第9篇:最新海关稽查文书解析

前方高能!一次搞定13种海关稽查文书

随着新修改的《海关稽查条例》和《实施办法》先后于今年10月1日和11月1日正式施行,与之相配套的海关稽查文书也已面世。10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61号公告,公布了13种海关稽查法律文书格式,自11月1日起施行。

这13种海关稽查法律文书分别为: 1.海关稽查通知书 2.海关稽查调审单 3.海关检查记录 4.海关询问笔录 5.海关协助查询通知书 6.海关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7.海关查封/扣押决定书

8.海关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9.海关化验/检验期间告知书 10.海关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11.海关限期改正通知书 12.海关稽查结论 13.主动披露报告 海关稽查文书是海关在执行稽查过程中履行法定职权的具体手段,对执法过程起着规范和记录的作用,对稽查结果起着证明和宣告的作用,对进出口企业的权利义务和切身利益将产生直接的影响。

由于法律文书本身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严格的规范性,进出口企业应当充分重视海关稽查文书的格式、内容、适用条件等,学会看懂文书,一方面避免因为看不懂文书导致企业利益受到损失,另一方面可以针对文书瑕疵等程序性问题维护企业权益。

我们将逐一为您详细介绍现行的13种海关稽查文书,帮助您看懂文书,维护权益。

1.海关稽查通知书

点评:

《稽查通知书》是稽查程序开始的标志,新的格式最大的变化在于背面增加了“被稽查人权利义务和海关职权义务”的说明,便于企业了解和掌握,也有助于海关规范执法。

提示:

无论是通知稽查还是径行稽查,海关都要向企业制发《稽查通知书》。

企业应当认真研读并核实通知书载明的实施稽查的海关、稽查起始日期、稽查时间范围、稽查事项、海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海关印章等内容。

通知书注明“必要时,海关可对你单位其他进出口情况进行稽查”,说明稽查范围可能不只局限于通知书列明的时间段或者业务范围,企业应当对所有可能被稽查的业务都做到心中有数。

通知书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由企业签收并加盖企业印章后(以下凡区分正副本的文书均有此要求)交海关留存。

2.海关稽查调审单

点评:

海关稽查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企业的账簿、单证等资料,通常会在企业进行这项工作,如果需要在企业以外的其他场所进行查阅或者复制,须向企业出具《稽查调审单》。

提示:

海关只要将账簿、单证等资料带出企业查阅或者复制,就必须出具调审单,如未出具,企业可以提出要求;如无法出具调审单,或者以白条等非法定文书形式作为凭证,企业有权拒绝配合。

企业应当对调审单载明的资料名称、数量、备注、稽查人员签名和日期等内容进行仔细核实,如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要求改正。

企业需要在调审单上两次签字确认:一次是海关将资料调出企业时,一次是海关归还资料时。

调审单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由海关留存。

3.海关检查记录

点评:

海关稽查时有权检查货物,以《检查记录》对检查过程和结果进行固定。但是,检查并非在所有的稽查过程中都有必要,这一文书也不是所有的稽查中都会出现。

《货物检查情况表》是《检查记录》的附表,不会单独出现,用以具体载明检查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提示:

企业应当仔细核实《检查记录》以及《货物检查情况表》记录的时间、地点、货物信息、稽查人员签名等内容,并对可能存在的“受托加工、外发加工、借出借入货物、厂外存放、他人货物存放本企业、在途货物等情形”按照要求作出说明。

《检查记录》是关系到稽查结论认定的主要证据之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全程参与检查过程,仔细核对相关信息,对存疑的内容必须落实清楚,切不可掉以轻心。

《检查记录》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由海关留存。

4.海关询问笔录

点评:

海关稽查过程中有权询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相关业务人员等,但并不是都必须制作《询问笔录》,通常对于关系到稽查结论认定的关键人员提供的关键信息,会以《询问笔录》予以固定。

提示:

被询问人对于《询问笔录》载明的个人信息、时间、地点、询问人和记录人信息以及问答内容必须认真核实,尤其是问答内容,如有任何存疑之处,都必须在签字确认前指出并要求订正。

《询问笔录》无正副本之分,由海关留存。

5.海关协助查询通知书

点评:

海关稽查时有权到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企业的存款账户,查询时需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这一文书是向金融机构出具,企业通常不会接触到。

提示:

被要求协助的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海关查询,并向海关提供《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说明查询事项有关情况。

企业通常接触不到《协助查询通知书》,但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了解到海关协查的情况。

6.海关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点评:

海关稽查时有权查封或者扣押企业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以及进出口货物,对查封或者扣押过程以《查封/扣押现场笔录》予以记录。

提示:

这一文书是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的记录,企业如果对于执法过程有争议,应要求海关在笔录中的“被稽查人陈述申辩情况”部分予以记录,但是,如果对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事由或者程序有争议,应以相应的决定文书为对象提出诉求并寻求救济。 《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无正副本之分,由海关留存。

7.海关查封/扣押决定书

点评:

海关稽查时决定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以及进出口货物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时,须向企业制发《查封/扣押决定书》,说明行政强制措施的事由、对象、期限和救济途径。

《查封/扣押清单》是《查封/扣押决定书》的组成部分,具体列明货物、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地点等信息。

提示:

海关有权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必须依据法定的事由和程序,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条件是“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对进出口货物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条件是“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所有查封或者扣押均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企业应当仔细核实决定书和清单列明的事由、对象、期限、名称、规格、数量和地点等信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配合,否则有权拒绝配合。

《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由海关留存。

8.海关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点评:

当《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的期限到期但仍需要继续查封或者扣押时,海关应向企业出具《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提示:

除延长期限以外,《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的其他主要内容与《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清单》一致,涉及货物、物品的信息超出《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清单》范围的属于违法行政,未列入延长期限决定的货物、物品应当按期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原《查封/扣押决定书》规定期限到期,且未向企业出具《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由海关留存。

9.海关化验/检验期间告知书

点评:

海关对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货物、物品进行化验或者检验的期间不计入查封或者扣押期间,须向企业出具《化验/检验期间告知书》说明化验或者检验的货物、物品信息、起止日期及结论。

提示:

海关并非在所有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的稽查程序中都会对所有的货物、物品化验或者检验,因此,一方面告知书并非在所有查封或者扣押的稽查程序中都会出现,另一方面未列入告知书范围的货物、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期限不受告知书影响,如果超过原《查封/扣押决定书》规定期限,海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化验/检验期间告知书》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由海关留存。

10.海关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点评:

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向企业制发《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提示:

企业应当认真核对《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与原《查封/扣押决定书》的内容,如果出现超期限或者未全部解除等情况,及时主张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由海关留存。

11.海关限期改正通知书

点评:

海关稽查时,发现企业存在《稽查条例》第三十条所列三种情形的,有权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应当向企业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

提示:

海关有权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的事由由《稽查条例》予以明确规定,非法定事由,海关不得采取限期改正的措施。

企业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应当核实所列事由,如果有合理解释,应当及时与海关稽查人员沟通说明。

《稽查条例》对于海关限期改正而企业逾期不改正的情况,规定了对企业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海关的限期改正要求,确保按期改正,避免遭受到处罚。

《限期改正通知书》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由海关留存。

12.海关稽查结论

点评:

海关稽查结束,应当向企业制发《稽查结论》,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

如果说调审单、协查通知书以及查封或者扣押等文书并非在所有稽查程序中都会出现的话,那么《稽查结论》和《稽查通知书》则是所有稽查程序都必须出现的文书。

提示:

《稽查结论》载明的内容将对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除了未发现问题的以外,随之而来的将是补税、罚款或者缉私部门立案调查等处置,因此,企业必须对于《稽查结论》高度重视,认真核实结论认定的事实以及稽查时间、范围等内容。

企业如果对于结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进行救济,但不得以不服结论为由拒绝签收结论。

13.主动披露报告

点评:

主动披露是新《稽查条例》增加的稽查工作方式,《主动披露报告》和《主动披露报告签收单》是与之配套的新增文书,企业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海关出具《主动披露报告签收单》。

提示:

主动披露的事项限定为“少缴、漏缴税款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企业应当准确把握《主动披露报告》披露事项的性质。

《主动披露报告签收单》是海关收到企业报告的凭据,对签收单载明的企业名称、海关名称、收到时间、收到内容及签收人等信息应当仔细核实。

《主动披露报告》无正副本之分,由企业填报,交海关留存。 《主动披露报告签收单》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由海关留存。

番外篇:13种之外的那些文书

看了上面的介绍,希望对进出口企业在遇到海关稽查时准确认识和把握各种稽查文书能够有所帮助。

但是,可能有的朋友会提出这样的疑问:根据以往接受海关稽查的经验,好像海关在稽查过程中使用的文书不止以上13种,企业还收到过其他的一些文书,为什么在这里没有介绍呢?

首先应当明确,根据海关总署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海关稽查过程中使用到的就只有上述13种文书,至于有的企业之前还收到过其他的文书,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的文书已经取消,二是有的文书原本就不属于稽查文书。

第一种情况以《稽查征求意见书》为例,11月1日之前的稽查过程中,每家被稽查的企业都会在海关核实工作基本完成之后、正式《稽查结论》制发之前的时间段里收到一份《稽查征求意见书》,列明稽查范围、过程和查发的主要问题,要求企业对此予以反馈,如果企业反馈有异议,还可能启动复查,如果企业无异议,海关将制发《稽查结论》。

11月1日之后,《稽查征求意见书》这一文书被取消,主要原因是《稽查条例》和《实施办法》对征求意见的程序进行了修改,原来的规定是无论稽查认定企业是否存在问题,均需向企业征求意见,因此,《稽查征求意见书》是一种必备的文书,而新的程序要求,仅在“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情况下才征求企业意见,而且对于征求意见的方式未作规定,征求意见的载体仅笼统地表述为“相关材料”,但规定了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应”。

可以预见,按照目前的规定,征求企业意见的程序将被弱化,海关执法的随意性空间增大,企业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渠道和机会减少,企业利益遭受无形的损失。如果海关随意地采取口头通知等方式,企业很有可能因为根本意识不到是在征求意见而错失申辩的机会,也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对企业而言存在巨大风险。

我们在此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对于海关在核实工作基本完成之后与企业的沟通要格外关注,如果涉及有关问题认定方面的内容时,一定要争取要求海关提供书面材料,并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反馈意见,同时做好相应的证据留存工作。必要时,应当充分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智力支持,全程参与接受海关稽查的工作,全面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种情况以追补税程序涉及的文书为例,海关经稽查发现企业存在追补税情事时,会向企业出具《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主要载明追补税原因、税款数额及纳税期限等内容。《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一式二份,企业和海关分别留存一份。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文书并非随着新规定的施行而取消,今后企业在遇到稽查追补税情事时仍会收到,但为什么没有在此次公布的13种文书之中呢?是因为其本身并非稽查专用文书,而是依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追补税的情况都需要向企业出具的文书。

企业收到《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后,应当仔细核实企业名称、追补税事由、税款数额以及纳税期限等信息,对名称等信息如有异议,及时向海关提出改正,但是,如果是对追补税的事由、税款数额等事项有异议,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税款,可以在纳税之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进行救济。

推荐第10篇:海关稽查和风险管理

浅谈风险管理与海关稽查

摘要 本文首先介绍了稽查制度的建立背景及其含义,风险管理与稽查制度的关系,并阐释风险管理在海关稽查中的应用。其次介绍了我国海关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关键词 海关稽查 风险管理

一.建立稽查制度的背景及其含义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全球化,进出口活动日趋频繁,传统的海关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严密监管和高效运作的矛盾尤其突出。为满足企业要求,简化海关现场环节的手续,提高效率,加速验放。另一方面,为行使海关的宏观调控职能,遏制走私等违法活动,推行海关稽查制度,建立以稽查为核心的现代海关监管模式势在必行。

海关稽查是海关在规定时间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核查,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稽查的内容包括进出口申报;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其他进出口活动。稽查的对象包括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二.风险管理和海关稽查的关系 1.风险管理是稽查的一项任务

海关总署于2005年重新设立稽查司,明确了风险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稽查作为海关稽查的三大任务。

风险包括风险评估和风险预测分析。风险评估其实就是一门收集信息的技术,通过收集的各类相关信息,对本口岸存在的风险、以及执法部门在管理中存在的缺陷,会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的风险进行评估。以明确本口岸工作中的高风险区域及不法分子可能利用执法管理部门在管理中的那些弱点逃避监管的情况。接着就是进行风险预测分析,收集本口岸查获情况的相关信息,从获取的信息中将相应的调查指标进行摘录,制作一份信息图表,然后进行对比分析,找出走私的共同特征。进一步缩小目标范围,以明确近期本口岸走私物品的种类、手段和方法。拟写风险预测报告并及时发送到现场一线关员手中,加强对确定为高风险人员、货物及运输工具实施重点查验。风险预测报告必须由专门的部门和人来完成,并且还要随时根据变化着的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完善和维护。

风险管理是通过系统的管理策略,管理程序,管理实践而确立的风险内容,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处置,风险监管和风险联络,是战略策划和决策的重要方法。海关实行风险管理使海关更加有效的利用有限资源,不利于监管不断增长的进出口贸易。,同时,在为守法的进出口企业提供贸易便利方面和降低行政成本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海关风险管理体系与海关业务紧密相连,涉及海关业务的方方面面。稽查作为海关业务的一个方面 ,离不开风险管理的支持。风险管理从最基本环节入手,为稽查工作的展开指明了方面,做到科学严密和准确效率相统一,目的是将风险降低或控制在有效的范围内,预防和减弱海关稽查工作中风险的发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质量,真正做到有效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风险管理作为提升海关管理效能的重要助动力,总署于1998年在《关于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决定》中,提出两步发展战略,其中第二步发展战略是以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作为中心环节。

2.风险管理与稽查工作相互促进

实施风险管理是各国海关应对新形势和挑战,化解矛盾和压力的共同选择。世界海关组织在修订《京都公约》时就将分险管理纳入了其中,作为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一项具体措施。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也将风险管理正式列入了各国海关的集体行动计划中。因此,许多国家都将实施风险管理作为推进本国海关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并在一些发达国家成功实行获得成效。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实行以实际查验为辅,后期稽查为主的方针,可以对存在漏洞却未检查的货物通过后期稽查进行处理并将最新信息及时反馈到海关风险管理部门。海关根据各公司的通关违规和纳税记录为企业评出守法率,守法率高的企业可以享受通关和稽查的优惠待遇,而手法率低的企业则是风险管理和稽查的重点对象。海关的后期稽查和风险管理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从而使海关的监管工作更加有成效。

三.我国海关风险管理现状 1.运用风险管理思维

海关内部从思维理念,管理模式,工作制度等方面实施了大量的创新举措,主动采取风险分析的方法审视和处理问题,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于海关监管全过程。

2.应用风险管理平台

近年来,我国海关逐步建立了海关自动化系统,目前基本建立起了自己的风险管理平台。风险信息管理平台帮助海关对风险信息进行采集,维护,管理和使用,实现资源的整合和信息的共享。

3.采取确切的风险处置措施

海关根据各类风险程度,确定相应规范的风险处置方式,选择合理风险处置方法和手段,达到风险管理有效控制和化解海关管理中的各类风险的目的。

4.实现风险管理的业务联动

各海关通过风险信息平台开展风险分析,实现信息交流,建立多业务部门相互协作,互为条件的风险管理协调运作制度,全面提升海关风险化解能力。

四.现代海关监管模式下存在的风险管理问题

1.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或操作流程导致一线海关面临执法风险

随着进出口贸易增多,海关业务逐渐复杂,可能会出现上级海关对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滞后于日益发杂的通关监管操作,而一线海关作为执行层海关,则必须面对因为缺乏规定章程而带来的执法风险。

2.现场关员业务素质的不足和职业技能的欠缺使其无法有效甄别执法风险 海关内部由于实行轮岗交流制度,业务专家型的人才培养不足。并且隶属海关内部有效地业务技能培训较少,不能真正达到提高关于业务素质的目的。同时,由于部分官员年龄和知识结构老化,接受新知识学习新技能的那你管理和意识不强,对H2000,风险管理系统等需要一定专业知识的工作无法胜任。

3.税收征管机制不完善

由于税源监控力度不够大,税收预测,征管监控和质量评估体系尚未完善,无法满足风险管理的要求。同时没有规范标准的归类工作质量量化评价指标,归类工作准确率不高。为提高执行减免税政策的水平,应当建立健全减免税项目的枸杞监管稽查和绩效评估制度。

4.风险管理整体建设落后

风险管理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系统工程,需多个部门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同时要有先进的网络作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相关人员必须受到全面系统的良好培训。但目前的情况是:一方面,旧管理模式的条块分割、资源分散,决策分散,工作效率低、整体效能不高的问题仍未彻底解决。另一方面,广大关员对风险管理的基本内涵、运作机制、方法手段的认识和实践还没有系统的理解和掌握。全系统各部门的协调运作机制未真正建立,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风险管理工作的整体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强化。

五.针对以上问题应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牢固树立稽查的风险意识

强化稽查人员的风险意识,提高海关稽查的准确性,从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入手。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加强与之相关的审计知识。二是强化海关的职业培训教训,使稽查人员的知识不断更新,适应企业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从而满足风险管理在稽查工作中应用的要求,和加强海关稽查力量的要求。

2.提高现场关员业务素质及职业技能

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海关关员的业务技能。营造人人积极进取、崇尚学习的良好氛围;在网络普及的今天,利用网络学习也是一个提高统计人员素质的重要渠道。其次要以岗位练兵为契机,加强教育培训,运用岗位培训、讲座、知识竞赛、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商品归类、统计原理和方法、数据规范与安全管理、各类系统操作等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操作水平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三是实施“人才强关”战略,鼓励关员争当业务能手、业务尖子,建立完善专家型和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为高质量完成统计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3.建立税收征管长效机制

加大重要税源监控力度,建立以纳税大户为单位的属地管理制度,按照风险管理的思路和要求,完善全面税收预测,征管监控和质量评估体系。不断完善审价制度,从而加强反价格瞒骗的能力。强化原产地规则管理,保证优惠原产地规则有效实施。加强归类基础工作,设定科学合理的归类工作质量量化评价指标,提高归类准确率。提升执行减免税政策的水平,建立减免税项目的后期监管稽查和绩效评估制度。

4.有效整合各职能部门,现实信息共享

风险管理是一项团体工作,必须理清各部门的具体职责,统一思想,协调一致。通过风险管理的几个步骤将海关的各个环节有效整合起来,发挥其应有的效能。整合各部门资源,实现工作决策联动,提高工作效能。各部门要做好自己的职责工作,既要分工负责,又要通力合作,实现齐抓共管。

总结 海关管理如今面临着复杂的国际形势与挑战,要适应海关业务的飞速发展,实施风险管理势在必行。高水平的风险管理,不仅实现了对海关监管的主要对象和主要风险的有效防范与控制,加快了通关速度,改善了海关的执法水平和服务效率,同时,极大地舒缓了海关人力资源快发的突出矛盾。因此全面实施风险管理是我国推进海关现代化建设的当务之急。在海关风险管理机制下,只有做好通立稽查的风险意识,提高现场关员业务素质及职业技能,建立税收征管长效机制,有效整合各职能部门,现实信息共享,才能更加有效的进行海关稽查工作,才能更好的建设现代海关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随清春,《中国海关的风险管理机制与海关稽查》.2.王道隆,《浅谈大监管体系下隶属海关风险管理工作实战应用之策略》.3.《由“缉毒执法培训”谈风险管理在海关监管工作中的启发和应用》,海关总署网.4.张京清,《发挥优势 迎接挑战 建立高素质的海关统计队伍》.

第11篇:海关办事处自查报告

从去年以来,我办在工作中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们对办事处工作进行了全面、深入调研,对当前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办事处科学发展的问题,在深入查找其主要原因的基础不断有效探索研究解决。现将出现的问题报告如下:

一、当前存在的不符合办事处科学发展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基础还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工作中存在大局意识不强、不到位的情事和科级领导班子的能力建设还无法满足新形势下顺利开展海关工作的需要。

主要原因: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文化思潮和新思想、多种价值观念不断渗透到海关工作中,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难度越来越大、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二是办事处存在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压力不大的错误观念,思想政治工作的切入点不够深;三是二级班子建设特别是科级领导班子的自身能力建设力度不大,满足于完成具体工作任务,自觉学习和主动学习的能动性还比较低,有些关员大局意识不足、不到位;有些关员“大窗口”、“大接待”、“大通关监管”意识不够强,工作热情高,但争创一流的思想基本没有;意识理念和工作能力还有可提升的空间。

(二)业务基础工作薄弱。主要表现在:业务规范化程度低、业务工作中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事。

主要原因:一是业务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严格按照业务规章制度落实业务操作规程,造成业务工作中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事;二是办事处业务量小,业务种类较单一,有不太重视业务工作“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的思想和做法;三是业务理论、知识技能水平不高,业务清晰度低,业务规范程度不高;四是业务工作人力资源不足。综合业务科只有2名关员。

(三)香格里拉办事处筹建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基础设施建设和业务开展两方面。

主要原因一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还没有到位;二是基础设施规划、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及相应工作机制还不到位、不完善;导致香格里拉办事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暂由丽江办事处驻香格里拉筹备工作组3人开展;总署要求暂不开展业务,香格里拉办事处的业务规划、业务拓展等还没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

(四)丽江国际机场口岸预计明年开通后海关工作中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机场业务机制和后勤保障机制不完善、人力资源不足。

主要原因:一是丽江国际机场口岸准确的开通时间不明,只是预计明年开通,因此丽江机场口岸海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不明,海关在机场开展旅检工作、货运监管、综合办公、后勤服务用房还没有明确;同时,机场口岸开通后,当前丽江办事处的工作用地、工作用房无法满足机构增设和人员增多的需要,办公及生活用地和用房及建设资金无着落。后勤保障机制还没有明确。二是丽江办事处虽然有多次临时客包机和专机监管经验,但受制于业务基础工作薄弱和人力资源不足,在解决人力资源不足的同时完善和规范旅检工作机制和货运监管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

以上,是我办事处工作中确实存在的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新形势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我们以统筹兼顾的方法正在逐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二、解决方法

(一)找准工作中的切入点,扎实开展思想政治、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1、强化科学发展观教育,切实树立和完善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整体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完善自学为主、积极参与讨论和集中学习解决疑难问题为辅的学习型海关建设,进一步巩固岗位练兵和“基层基础建设讨论”活动成果,打造一支“政治坚强、业务过硬、值得信赖”的准军事化海关纪律部队。服从命令听指挥,令行禁止。

(四)落实全办事处一盘棋思想,积极主动,强化协助补台意识和制度,严格遵循双人作业制度,在目前人少事多的情况下,多种渠道解决办事处工作中人力资源不足。

综上所述,我们工作中还存在四方面不完全符合科学发展的问题和挑战,我们通过四个方面的工作正在逐步解决这些的问题和挑战,开创办事处新局面同时,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

第12篇:海关办事处自查报告

从去年以来,我办在工作中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们对办事处工作进行了全面、深入调研,对当前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办事处科学发展的问题,在深入查找其主要原因的基础不断有效探索研究解决。现将出现的问题报告如下:

一、当前存在的不符合办事处科学发展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思想政治

工作和队伍建设基础还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工作中存在大局意识不强、不到位的情事和科级领导班子的能力建设还无法满足新形势下顺利开展海关工作的需要。

主要原因: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文化思潮和新思想、多种价值观念不断渗透到海关工作中,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难度越来越大、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二是办事处存在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压力不大的错误观念,思想政治工作的切入点不够深;三是二级班子建设特别是科级领导班子的自身能力建设力度不大,满足于完成具体工作任务,自觉学习和主动学习的能动性还比较低,有些关员大局意识不足、不到位;有些关员“大窗口”、“大接待”、“大通关监管”意识不够强,工作热情高,但争创一流的思想基本没有;意识理念和工作能力还有可提升的空间。

(二)业务基础工作薄弱。主要表现在:业务规范化程度低、业务工作中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事。

主要原因:一是业务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严格按照业务规章制度落实业务操作规程,造成业务工作中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事;二是办事处业务量小,业务种类较单一,有不太重视业务工作“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的思想和做法;三是业务理论、知识技能水平不高,业务清晰度低,业务规范程度不高;四是业务工作人力资源不足。综合业务科只有2名关员。

(三)香格里拉办事处筹建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基础设施建设和业务开展两方面。

主要原因一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还没有到位;二是基础设施规划、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及相应工作机制还不到位、不完善;导致香格里拉办事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暂由丽江办事处驻香格里拉筹备工作组3人开展;总署要求暂不开展业务,香格里拉办事处的业务规划、业务拓展等还没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

(四)丽江国际机场口岸预计明年开通后海关工作中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机场业务机制和后勤保障机制不完善、人力资源不足。

主要原因:一是丽江国际机场口岸准确的开通时间不明,只是预计明年开通,因此丽江机场口岸海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不明,海关在机场开展旅检工作、货运监管、综合办公、后勤服务用房还没有明确;同时,机场口岸开通后,当前丽江办事处的工作用地、工作用房无法满足机构增设和人员增多的需要,办公及生活用地和用房及建设资金无着落。后勤保障机制还没有明确。二是丽江办事处虽然有多次临时客包机和专机监管经验,但受制于业务基础工作薄弱和人力资源不足,在解决人力资源不足的同时完善和规范旅检工作机制和货运监管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

以上,是我办事处工作中确实存在的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新形势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我们以统筹兼顾的方法正在逐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二、解决方法

(一)找准工作中的切入点,扎实开展思想政治、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1、强化科学发展观教育,切实树立和完善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整体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完善自学为主、积极参与讨论和集中学习解决疑难问题为辅的学习型海关建设,进一步巩固岗位练兵和“基层基础建设讨论”活动成果,打造一支“政治坚强、业务过硬、值得信赖”的准军事化海关纪律部队。服从命令听指挥,令行禁止。

2、完善“发展海关、成就关员、与人为本”的科学治关理念,政治上和工作中充分肯定和鼓励关员,重视关员的发展需求,结合个体实际制定发展规划;密切关注和积极有效帮助解决关员工作、生活、学习中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共同营造工作、生活中互相帮助互相关心和原则问题上互相监督互相提醒的团结干事氛围,构建和谐的内部执法环境;

3、切实加强大局意识和工作能力建设,针对科级干部及个体差异,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创建和完善切实能够有效增强关员大局意识、提升个体工作能力的机制,把科级干部领导意识水平的高低、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水平作为二级班子建设的基本标准。

4、结合工作实际扎实扎实开展思想政治、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确保有效防范业务和后勤保障工作中“两个风险”,深入贯彻落实“大窗口”、“大接待”、“大通关监管”,争创一流。

(二)、立足于加强前期介入、沟通对话,不断完善沟通联络机制,建设有利于海

第13篇:有限公司海关自查报告

我司是xx粮油(中国)有限公司在XX市投资的大型外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各种油脂,油脂化工产品和油脂有关的食品及所需的各种包装材料制品,开展油脂仓储中转业务。我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守法自律,规范经营。近三年来我司在贵关的指导下,学习了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账簿、单证管理规范》及《企业进出口行为规范(暂行)》,积极改进工作,使我司的进出口业务运作更加顺畅。在贵关的指导和协助下,2000年我司进出口总额为:248万美元;2001年我司进出口总额为:348万美元;2002年我司进出口总额为:2238万美元;2003年至9月止我司进出口总额已突破:2694万美元,遂年上升。我司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工作由XX部负责,XXX先生主管,由XXX先生负责具体操作及管理。目前我司有注册报关员三名,对进出口货物申报及时,交验的报关单证完备,无错报、滞报、滞纳关税费等行为出现,并积极配合海关查验,至今无一例错报,误报。在部门内部设置了报关专用文档,有关报关纸质单证、账册由专人负责整理、保存,做到有条不紊,完整齐全。我司财务部门目前由集团总部指派XXX先生(新加坡籍)管理,财务职员一共X名。财务部门严格按公司章程管理,财务制度健全完善,账目设置合理完整,账务资料、纸质单证分类别由专人进行管理、保存;实现全程电子管理,使用专用财务软件,所有财务数据均输入计算机系统中,做到安全,有效并及时迅速处理。我司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实行专账注册管理,使用、报废、解除海关监管均按程序执行并有明细记录,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做到妥善保管。好范文版权所有经过自查,我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帐簿、单证管理规范》及《企业进出口行为规范(暂行)》,为今后改进工作细节,提高工作效率,使我司与海关的业务联系能更加紧密,请贵关给予指导为盼。特此报告

《有限公司海关自查报告》

第14篇:海关办事处自查报告

海关办事处自查报告范文

从去年以来,我办在工作中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们对办事处工作进行了全面、深入调研,对当前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办事处科学发展的问题,在深入查找其主要原因的基础不断有效探索研究解决。现将出现的问题报告如下:

一、当前存在的不符合办事处科学发展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思想政治

工作和队伍建设基础还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工作中存在大局意识不强、不到位的情事和科级领导班子的能力建设还无法满足新形势下顺利开展海关工作的需要。

主要原因: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文化思潮和新思想、多种价值观念不断渗透到海关工作中,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难度越来越大、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二是办事处存在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压力不大的错误观念,思想政治工作的切入点不够深;三是二级班子建设特别是科级领导班子的自身能力建设力度不大,满足于完成具体工作任务,自觉学习和主动学习的能动性还比较低,有些关员大局意识不足、不到位;有些关员“大窗口”、“大接待”、“大通关监管”意识不够强,工作热情高,但争创一流的思想基本没有;意识理念和工作能力还有可提升的空间。

(二)业务基础工作薄弱。主要表现在:业务规范化程度低、业务工作中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事。

主要原因:一是业务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严格按照业务规章制度落实业务操作规程,造成业务工作中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事;二是办事处业务量小,

业务种类较单一,有不太重视业务工作“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的思想和做法;三是业务理论、知识技能水平不高,业务清晰度低,业务规范程度不高;四是业务工作人力资源不足。综合业务科只有2名关员。

(三)香格里拉办事处筹建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基础设施建设和业务开展两方面。

主要原因一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还没有到位;二是基础设施规划、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及相应工作机制还不到位、不完善;导致香格里拉办事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暂由丽江办事处驻香格里拉筹备工作组3人开展;总署要求暂不开展业务,香格里拉办事处的业务规划、业务拓展等还没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

(四)丽江国际机场口岸预计明年开通后海关工作中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机场业务机制和后勤保障机制不完善、人力资源不足。

主要原因:一是丽江国际机场口岸准确的开通时间不明,只是预计明年开通,因此丽江机场口岸海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不明,海关在机场开展旅检工作、货运监管、综合办公、后勤服务用房还没有明确;同时,机场口岸开通后,当前丽江办事处的工作用地、工作用房无法满足机构增设和人员增多的需要,办公及生活用地和用房及建设资金无着落。后勤保障机制还没有明确。二是丽江办事处虽然有多次临时客包机和专机监管经验,但受制于业务基础工作薄弱和人力资源不足,在解决人力资源不足的同时完善和规范旅检工作机制和货运监管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

以上,是我办事处工作中确实存在的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新形势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我们以统筹兼顾的方法正在逐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二、解决方法

(一)找准工作中的切入点,扎实

开展思想政治、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1、强化科学发展观教育,切实树立和完善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整体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完善自学为主、积极参与讨论和集中学习解决疑难问题为辅的学习型海关建设,进一步巩固岗位练兵和“基层基础建设讨论”活动成果,打造一支“政治坚强、业务过硬、值得信赖”的准军事化海关纪律部队。服从命令听指挥,令行禁止。

2、完善“发展海关、成就关员、与人为本”的科学治关理念,政治上和工作中充分肯定和鼓励关员,重视关员的发展需求,结合个体实际制定发展规划;密切关注和积极有效帮助解决关员工作、生活、学习中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共同营造工作、生活中互相帮助互相关心和原则问题上互相监督互相提醒的团结干事氛围,构建和谐的内部执法环境;

3、切实加强大局意识和工作能力建设,针对科级干部及个体差异,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创建和完善切实能够有效增强关员大局意识、提升个体工作能力的机制,把科级干部领导意识水平的高低、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水平作为二级班子建设的基本标准。

4、结合工作实际扎实扎实开展思想政治、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确保有效防范业务和后勤保障工作中“两个风险”,深入贯彻落实“大窗口”、“大接待”、“大通关监管”,争创一流。

(二)、立足于加强前期介入、沟通对话,不断完善沟通联络机制,建设有利于海12全文查看

第15篇:有限公司海关自查报告

XX有限公司海关自查报告

我司是xx粮油(中国)有限公司在xx市投资的大型外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各种油脂,油脂化工产品和油脂有关的食品及所需的各种包装材料制品,开展油脂仓储中转业务。我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守法自律,规范经营。近三年来我司在贵关的指导下,学习了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账簿、单证管理规范》及《企业进出口行为规范(暂行)》,积极改进工作,使我司的进出口业务运作更加顺畅。在贵关的指导和协助下,2000年我司进出口总额为:248万美元;2001年我司进出口总额为:348万美元;2002年我司进出口总额为:2238万美元;2003年至9月止我司进出口总额已突破:2694万美元,遂年上升。

我司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工作由xx部负责,xxx先生主管,由xxx先生负责具体操作及管理。目前我司有注册报关员三名,对进出口货物申报及时,交验的报关单证完备,无错报、滞报、滞纳关税费等行为出现,并积极配合海关查验,至今无一例错报,误报。在部门内部设置了报关专用文档,有关报关纸质单证、账册由专人负责整理、保存,做到有条不紊,完整齐全。

我司财务部门目前由集团总部指派xxx先生(新加坡籍)管理,财务职员一共x名。财务部门严格按公司章程管理,财务制度健全完善,账目设置合理完整,账务资料、纸质单证分类别由专人进行管理、保存;实现全程电子管理,使用专用财务软件,所有财务数据均输入计算机系统中,做到安全,有效并及时迅速处理。

我司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实行专账注册管理,使用、报废、解除海关监管均按程序执行并有明细记录,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做到妥善保管。

经过自查,我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帐簿、单证管理规范》及《企业进出口行为规范(暂行)》,为今后改进工作细节,提高工作效率,使我司与海关的业务联系能更加紧密,请贵关给予指导为盼。 特此报告

第16篇:关于海关稽查的6个误区

关于海关稽查的6个误区

一提到“海关稽查”,多数进出口企业仅凭感觉能够认识到这是海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对企业的利益可能带来不利的影响。可是,一旦深入探究一下就会发现,实际上很多企业对海关稽查存在着较多的认识误区,如果不能及时加以纠正,真正面对海关稽查时,企业将难以做到合理合法应对,自身权益将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误区一:只有违法的企业才会被稽查,企业守法经营,就不会被海关稽查。

海关稽查当然是要查发违法企业的违法行为,但在选择确定稽查目标时,面向的是所有的进出口企业。为了查发问题,海关在稽查之前会进行多角度的分析,筛选高风险目标,确定具体风险点,而这些过程都与企业守法状况的自我认知没有半点关系,况且,企业自认为守法和海关是否认为企业守法完全是两回事,自认为守法经营所以不用担心海关稽查的想法反而可能使企业因为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而陷于更加危险的境地。

误区二:海关既然有权稽查,那么只要是海关就可以到企业来稽查。

虽然法律授予了海关稽查企业的权力,但是,同时也规定只有两类海关才有权对企业进行稽查:一是注册地海关,二是通关地海关,除此之外,即使是海关,也无权对企业进行稽查。判别是否是有权稽查的海关的方法是看《稽查通知书》中发出通知书的海关,如果是企业的注册海关,或者是企业有过进出口行为的海关,则属于有权稽查的海关。

误区三:只要是海关关员,都可以对企业实施稽查。 海关稽查当然应当由具有关员身份的人员实施,但是,并非所有的海关关员都可以对企业实施稽查,只有拥有稽查证的稽查人员才可以,否则,即使是海关关员也无权对企业实施稽查。法律规定,海关对企业进行稽查时,稽查人员应当主动向企业出示稽查证,如果未出示,企业可以要求出示,如果仅出示海关工作证,则仍不能证明其有权实施稽查。

误区四:企业的所有进出口业务都要接受海关的稽查。 海关稽查的内容当然是企业的进出口业务,但并非所有的进出口业务都在海关稽查范围之内,法律规定了稽查的时间范围,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在这个时间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海关有权稽查,超出范围的业务则无权稽查。需要注意的是,看似都有“三年”的规定,实际针对不同贸易方式,海关稽查的时间范围并不相同。

误区五:海关稽查只针对进出口活动,国内贸易不在海关稽查范围之内。

海关稽查时,为了实现监督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目的,除了对进出口货物和相关资料单证进行核实之外,对于企业的国内贸易并非完全不予理会,当国内贸易可能涉及进出口货物时,海关可以予以一并核实,例如:通过核实国内销售情况,核实有无擅自内销保税料件和成品的问题;通过核实国内采购情况,核实加工贸易生产中有无擅自串换使用非保税料件的问题等。

误区六:海关稽查只查货物,进出境运输工具和物品不会被稽查。

法律确实只授权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海关监管对象中的另外两类—进出境运输工具和物品不在海关稽查对象范围之内。但是,因此就简单地认为稽查一定不会涉及运输工具和物品就错了,实际上,当具备贸易属性时,运输工具和物品都有可能被纳入海关稽查范围。例如:实际付汇购买但却由旅客作为行李物品随身携带入关的物品,因为具有贸易属性,同样会被作为货物纳入稽查范围,而且,此种情况还会因涉嫌瞒报进口而被作为走私处理。

龙旭海关部可以帮助进出口企业走出认识误区,准确理解和把握海关稽查,提前预防和化解风险,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17篇:浅析加工贸易与海关稽查

浅析加工贸易与海关稽查

【摘要】我国人口众多,创新能力相对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市场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充分发挥我国廉价劳动力的优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展开,国际间贸易逐年增加,对于我国而言,加工贸易企业迅猛增长。加工贸易企业在发展的同时也给我国海关稽查带来了一定的压力。本文从加工贸易的发展及其转型出发探讨海关在加工贸易稽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

【关键字】 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转型 海关稽查

一、加工贸易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规定,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二、加工贸易的发展现状

1、加工贸易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形成了较大的加工制造能力。目前,世界500强已有480家落户我国,全国加工贸易企业已逾12.6万家。从数据看,今年前3季度,加工贸易占同期我国进出口总值的比重为35.9%,较去年同期减少3.1个百分点。但从总量看,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仍同比增长14.8%,这仍然是个不小的增长幅度。

2、加工贸易正在实现由低级到高级的转型。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积累了各方面的经验,为加工贸易的转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目前,加工贸易产业结构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变;产品也逐渐从低层次的简单产品转向同一产业内更复杂、更精细的产品。比如从黑白显示器到彩色显示器,再到液晶显示器等。此外,企业在价值链上也从低附加值环节向高附加值环节转移。例如,按“简单组装一复杂组装一零部件制造一零部件研发一最终产品研发一自有品牌的研发、设计、生产或营销”这种形式呈阶梯状演进。

三、加工贸易对海关稽查的影响

1、加工贸易的发展中,出现了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等保税加工的加工形式,加之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使得传统的“申报-审单-查验-征税-放行”这一橄榄型通关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为解决上述矛盾,我国海关在传统模式的基础上改进为“预申报-先放后验-后续核查”的哑铃型通关管理模式,充分扩大了海关监管的时间和空间,这也就使得海关稽查在通关程序中担任了更重要的角色。

2、保税加工监管与保税加工相伴相生,如今,传统的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的监管模式也不能满足高效率的要求。为此,海关实行新型的保税加工监管模式,逐步实现“网络化、规范化、区域化”的目标,以电子账册、电子手册及电子化手册等取代纸质手册管理。同时以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技术为指导,依托海关各部门现有的风险管理系统的数据源建立具有保税业务特色的风险管理子系统。

四、面对加工贸易的转型,海关稽查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

1、企业进出境行为一般在多个口岸,故掌握企业完整的档案材料难度比较大。由于我国口岸较多,企业进出境可在不同的口岸,在对企业进行稽查时,如果不能对企业的全部交易记录进行整合,就不能一次性对企业进行查核,会增大工作量或者造成漏查后果。

2、加工贸易中不少三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不完善,记账、相关职务分离等方面不规范,影响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不少企业对海关的稽查工作有抵触心理,不愿配合海关工作。

3、加工贸易企业因为私营的小企业居多,而且大部分加工贸易企业既有出口,又有内销,很容易串料。来料加工企业由于加工费非常少,加工一件也就几十元钱,为了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企业在单耗上作文章的可能性也很大。

4、加工贸易相比减免税企业形式较多,包括进料对口、进料非对口、跨关区深加工结转、异地委托加工等,核定较复杂,但是稽查监管力量相对有限。一个关区寥寥几个专业稽查人员,面对数百家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其中包括减免税业务、一般贸易业务、加工贸易业务,另外每年还有总署下达的专项稽查任务,验证稽查任务,监管压力较大。

五、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的相关对策

1、要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工作。建立完整的企业档案,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信情况。对企业的注册档案、合同档案及减免税审批档案按照企业的类别设档管理,同时注意将审单、验货等有关情况收集起来归入企业档案,有利于随时了解企业动态。同时,海关应该完善企业的分类管理,加强海关的验证稽查,定期对等级较低的企业进行抽查。此外,加强审计部门对企业的管理力度,严格规范企业的内部控制,特别是在保税料件和国内料件的分类管理。

2、宣传海关稽查制度的重要性,培养企业的合作意识。海关要纠正企业的错误理解,使企业认识到建立海关稽查制度不仅有利于现代海关监管制度的建立,而且有利于企业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改善经营环境,促使企业建立和保持良好的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符合企业自身利益。

3、加强海关各部门间的联系和配合,同时积极借助社会力量。由于海关稽查人员有限,面对繁重的任务,应该明确海关各部门的职能,避免职能的交叉与重复,如,企业稽查与保税核查的执行。此外,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联系。一方面,加强与税务、工商、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联系,利用其管理网络和手段,提高海关执法效能;另一方面,加强与经贸、金融、主管部门的联系,通过对企业立项审批,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发挥前期管理效能。这样,既可以减少工作量又可以实现各方的管理目标。

【参考文献】

1、王鹏.基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中的海关保税稽查与企业稽查研究 200

8、10

第18篇:海关常规稽查实施工作指引

海关常规稽查实施工作指引

为加强稽查制度建设,明确稽查实施内容,规范稽查人员行为。根据《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海关稽查操作规程》、《海关常规稽查作业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关区稽查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旨在让海关稽查人员在常规稽查实施过程中得到一种简便明确、易于操作的工作指引。海关稽查人员对企业实施常规稽查时应根据据本《指引》开展稽查。

常规稽查指引

一、常规稽查的特点

常规稽查,是指海关以监督和规范被稽查人进出口行为为主要目标,以例行检查和全面“体检”为基本特征,有计划地对被稽查人一定期限或业务范围内的进出口活动实施检查的一种稽查作业方式。海关实施常规稽查,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以被稽查人注册地海关为主,相关海关予以协助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业务支持。海关实施常规稽查,应当依据监管任务要求、企业信用等级、风险高低、规模大小等的不同,实施差别化稽查作业。

二、常规稽查适用范围

直属海关负责组织制订对高信用企业的常规稽查计划,每年度应当对关区不少于三分一的高信用企业实施常规稽查,确保每3年完成一次对所有高信用企业实施常规稽查的全覆盖。直属海关应当在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通过海关综合业务管理平台(HZ2011)将本季度拟实施常规稽查的高信用企业名单报总署稽查司备案。

1 直属海关应当以下列高信用企业作为当年度常规稽查对象的选取重点:

(一)超过2年未实施常规稽查的高信用企业;

(二)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风险程度相对较高、但未纳入专项稽查的高信用企业;

(三)存在行业性走私违法风险、但未纳入专项稽查的高信用企业;

(四)其他需要实施常规稽查的高信用企业。

对高信用企业常规稽查的时间范围原则上为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有明显风险指向的外,相关时段可以不纳入常规稽查时间范围;

(一)企业管理类别上调为高信用企业之日前;

(二)同一企业正在实施或已经办结的验证稽查作业,与常规稽查时间范围重叠的部分;

(三)被稽查人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并经海关认可的审计报告所涉及的时间范围。

对高信用企业实施常规稽查,稽查组原则上应当将稽查时间范围内所有进出口业务纳入稽查业务范围。

对同一报关单及其涉及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以往稽查或核查作业对同一事实已经审查过的,或通关监管环节已经实施过查验或专业审单的,除有明显风险指向的外,可以不纳入常规稽查的业务范围。

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关区需要,选取适量除高信用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其他企业”)实施常规稽查。选取企业的具体数量或比例,可以结合高信用企业常规稽查和相关绩效考核指标要求统筹安排。

直属海关可以将下列其他企业作为常规稽查对象的选取重点:

(一)超过3年未实施稽查或核查的企业;

2

(二)超过3年未被通关监管环节查验或专业审单的企业;

(三)通过稽查、核查、巡查或贸易调查,或经通关监管环节查验等发现存在风险点或经营管理不规范问题的企业;

(四)风险管理部门提供风险线索涉及的企业;

(五)其他需要实施常规稽查的企业。

三、常规稽查具体实施

(一)开展符合性测试

实施符合性测试前,稽查组应当调查、了解被稽查人与常规稽查有关内控制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关联关系及关联方的主要经营范围、管理人员的风险控制意识、采购、关务和财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关务部门人员流动是否频繁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货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作业流、人力配制或贸易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和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1、货物流、单证流的审查

(1) 货物进出口业务部门及人员岗位责任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2) 货物进出口及生产加工各环节的计算机信息控制管理情况;

(3) 一般贸易货物采购、库存、销售等内控制度、单证管理、财务管理、进出口活动等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4) 保税货物的采购、仓储、生产加工、销售、处置、报核等的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5) 减免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处置和报核的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6) 报关企业报关代理业务审核、纠错等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2、企业财务经营管理制度的审查

3 (1) 财务机构与人员岗位责任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2) 财务会计计算机信息控制管理情况;

(3) 会计账簿、报表和其他单证设置、记账、核算等基础性财务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4) 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采购、销售、生产加工等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5) 报关企业报关代理业务财务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3、账簿、单证审查

(1) 进出口业务有关资料(包括报关单、合同、发票、协议、运输单据、函电、许可证、批件、结汇单等)是否纳入会计或业务档案管理;

(2) 是否设立进出口业务登记台账,并记录进出口的相关信息; (3) 是否按照账务制度规定期限和《稽查条例》要求保管相应资料; (4) 是否按照规定设置海关监管货物相关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账簿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4、海关监管货物管理

(1) 对海关监管货物是否准确记录货物流向; (2) 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是否分开存放、分开记录;

(3) 是否能够真实反映海关监管货物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丢失等。

(二)符合性测试的方法

稽查组可以采取印证式询问、书面文件检查、实地观测、穿行测试、重新执行等方式进行符合性测试,逐项或抽样测试和印证有关内控制度的规范性、健全性和有效性。

1.通过向企业负责人的相关人员询问了解相关管控机制,查阅被稽查人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

4 2.3.4.5.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调取相关单据,审查是否按照规定制定执行; 实地观察被稽查人的业务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实际运行情况; 按内控制度规定对实际业务运作执行情况进行抽样测试; 对业务流程进行穿行测试等。

抽样测试、穿行测试的单证应当归入案卷。

在具体各项管理制度的检查中,可以把重点放在查看企业有无内部管理混乱、人员经常变动、各种原始记录残缺不全、仓库收发退料没有规章制度、进口原料和国产原料堆放杂乱无章、会计不按规范记账、原材料只有总账无明细账、财务账册根本不能反映进口料件的生产使用及库存情况、生产过程无任何记录、账册单证管理不善甚至丢失、产品既有国产料件,又有进口料件难以把握耗料定额的情况等方面。

(三)实质性测试的数量和范围

稽查组应当在稽查准备和稽查实施过程中,对被稽查人开展必要的风险分析,确定常规稽查的重点。

实施常规稽查,稽查组应当以报关单为单元,以报关单涉及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为内容,采取随机抽样和人工抽样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检查。

稽查组进行人工抽样时,应当根据风险分析情况,选取风险明显的报关单和其涉及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检查。

对被稽查人经营的一般贸易业务,稽查组应当重点对以下内容实施检查:

(一)一般贸易货物价格情况,审查货物的会计记录、合同、发票、往来函电、完税价格及项目调整、运保费、特许权使用费等;

(二)一般贸易货物归类情况,审查货物的实际品名、规格型号、技术参

5 数、功能用途和以往归类记录等;

(三)一般贸易货物数量情况,审查货物的会计记录、收录货记录、出入库记录等;

(四)一般贸易货物原产地情况,审查货物的合同、发票、原产地证明、厂商认证材料等;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被稽查人经营的加工贸易及保税进出口业务,稽查组应当对以下内容实施检查:

(一)保税货物进口使用情况,审查保税料件进口、加工、串换、承揽和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库存盘点、成品复出口等;

(二)保税货物单耗情况,审查工艺流程、实际投入产出、净耗损耗记录、残次品及边角料耗料、库存盘点等;

(三)保税货物转内销情况,审查转内销保税货物的入账记录、款项往来、价格及数量等;

(四)保税货物进出口平衡情况,审查一定稽查时段内保税货物的总量平衡;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被稽查人经营的减免税货物(含不作价设备)进出口业务,稽查组应当对以下内容实施检查:

(一)减免税货物技术指标情况,审查审批文件、品名、规格、功能、用途及相关技术参数等;

(二)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审查货物使用地点、使用主体、使用范围、实际用途等;

6

(三)减免税货物处置情况,审查货物销售、转让、出租、抵押等;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被稽查人经营的其他进出口业务,稽查组应重点对以下内容实施检查:

(一)对保税物流业务,审查保税仓储及运输费用是否如实申报、货物存放及出入库是否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等;

(二)对报关业务,审查代理报关业务是否如实申报、账簿单证及营业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等;

(三)对免税品业务,审查有无违规销售免税品、有无出租、出让或转让免税店经营权等。

稽查组以报关单为单元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检查时,对应的报关单票数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稽查范围内报关单总票数为3000票以上不足20000票的,检查的票数不少于报关单总票数的1%,其中随机抽样票数不少于总票数的0.5%;

(二)稽查范围内报关票数不足3000票的,检查的票数不少于30票,其中随机抽样票数不少于15票。稽查范围内报关单总票数为30票以下的,应当全部检查;

(三)稽查范围内报关单总票数为20000票以上的,检查的票数不少于200票,其中随机抽样票数不少于100票。

实施抽样检查时,稽查组可以通过必要的内控制度测试检查被稽查人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薄弱环节,分析风险点;稽查组可以通过对抽样报关单证及相关资金流、货物流的核实,检查被稽查人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

稽查组的合理审查责任,以实际检查的报关单及其涉及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为限,对未被检查的其他内容不承担审查责任。

7

(四)实质性测试的实施

1、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实质性测试的重点 (1)支付货款情况

调阅、审核“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现金”、“预付(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等账户及有关凭证,审核资金流情况、货款收支人情况,核实已付和应付的资金,并与进口申报价格进行比对;

(2)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特殊经济关系或特殊安排情况

调阅、审核“长期投资”、“实收资本”、“公司内部往来”等账户及有关凭证,了解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情况,了解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经济关系;调阅、审核会计报表附注,了解关联企业交易及佣金、代垫费用、红利、股利等支付情况,了解买卖双方是否为关联交易或存在特殊安排。

(3)账册纪录情况

调阅、审核“原材料”、“固定资产”、“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制造费用”、“库存商品”、“销售成本”等账户及有关凭证,分析入账价格、品名、规格、成分、型号、币制、成交方式等与进口货物申报是否一致,归类是否正确。

(4)原产地

调阅、审核原产地证书,通过协定国(地区)双方备案的印模、签字等甄别原产地证书的真伪。通过调阅、审核合同、发票、业务传真、电子邮件及有关进出口货物说明书、查看实物的品名、规格、生产厂家及调阅有关承载进口货物船舶的运输路线、停靠港口,起运港、货物更换承载船舶等情况,审核进口货物原产地申报是否属实,适用进口关税税率是否正确。

8 (5)特许权

① 调阅银行存款、管理费用、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应缴税金——所得税,掌握特许权支付情况;

② 了解企业申报情况及所涉及货物进出口情况、内外销情况; ③ 分析《进口货物合同》、特许权支付合同、协议等。如:《技术转让协议》、《技术目录清单》、《装配零件清单》。《合资合同》、《组装件供应协议》(或《散件供应协议》)、《商标使用合同》等资料;

④ 要求被稽查人提供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其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稽查组应当根据被稽查人书面说明和有关材料,分析、判断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进口货物有关,是否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2、进口和使用减免货物实质性测试的重点

(1) 特定减免税规定进口额度和使用范围(特定地区、特定对象、特定用途)。减免税货物申请只能以自用为目的,企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2) 进口减免税货物适用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稽查核实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减免税进口货物,是否有挪用、出租、倒卖及以各种方式骗取海关优惠政策等情事。

(3) 实地查看货物:对减免税货物进行实地盘点,并做好检查纪录。核实实际进口减免税货物的品名、规格、技术指标、用途等是否与申请减免税货物的理由相符;核实进口减免税货物是否按向海关办理减免税设备审批时申报的用途使用,目前是否仍按规定使用。

9 (4) 调阅“物资采购”、“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累计折旧”等账册以及固定资产登记簿、固定资产卡片,核实实物与申报情况是否相符,核实申报的价格、型号等是否与入账一致。主要核查各账簿和凭证之间记录的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数量和金额是否与进口申报相符,有无伪报价格、品名、规格等情事。

重点核查固定资产和资金往来等账目。具体主要核查各账薄和凭证之间记录的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数量和金额是否一致,是否与进口申报相符,是否在位,核实减免税货物的财务处理,核实其所有权等问题。

(5)转让、抵押贷款、提前解除监管前是主动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6)调阅、核实“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现金”、“预付(收)账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固定资产清理”等账册,核实是否存在变卖、出租、出借减免税设备。

(7)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是否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

3、加工贸易货物的实质性测试的重点

稽查组对加工贸易货物实施稽查时,应重点了解企业运作模式、生产流程、有关内控制度、作账方法、管理情况、计算机技术使用情况,BOM表、生产配方、投料单、定单、作业单、进出仓单等环节,具体对财务部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品质鉴定部门)、销售部门、仓库、进出口部门及负责人、经办人均应深入了解。

(1)调阅、分析以下账册:

10 ① “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成本”等账册,核实企业内外销情况,核实企业销售实际情况,出口客户与实际收款客户是否一致;

② “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在途商品”、“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现金”、“预付(收)账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账册,核实企业申报是否属实;

③ 供货商明细表、销售明细表、成本核算表、产成品进销存账、原材料和产品月、季度、年度仓库盘点表或报表、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入、出仓单、缴纳进口税款等资料;

④ 调阅有关生产记录、配方、BOM表等资料。

⑤ 审核发票上的各项原始记录,例如:采购部门对购料发票的审核签字、单价、品名、数量、采购订单等。从进口发票追查到相应的验收单、报关单,并核对其名称、数量、价格是否相符,追查到相应的库存商品明细,核对其数量、单位成本、日期和凭证号码。 (2)仓库账册、实物的稽核

稽查组采用盘存法,即对被稽查人库存原材料、产成品及在生产材料、半成品进行实地清点,了解被稽查人实际存货情况,盘存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类情形,做到不遗漏,不重复。

① 对原材料仓进行盘仓。收集仓库账、原材料验收单、原材料入仓单、原材料出仓单、生产指令单、月度季度年度的仓库盘点表或报表。重点向原材料仓负责人了解原材料仓库管理的方式和特点,全面掌握企业原材料的实际原材料进货的渠道、品种、数量及使用情况。

② 对成品仓进行盘仓。收集仓库账、成品入仓单、成品出仓单、生产指

11 令单、月度季度年度的仓库盘点表或报表、出货表或送货单,重点向成品仓负责人了解成品仓库管理的方式和特点。全面掌握企业成品的实际品种、规格型号、生产和销售数量,成品出仓后的去向是出口还是内销。

检查结束后,稽查组应当制发《检查记录》,并由双方人员签名并同时加盖海关印章和被稽查人印章。 (3)生产实际方面的稽查

收集生产指令单、领料单、成品入库单、月度季度年度的生产报表。重点向车间主管了解生产过程中实际领料的品种、数量,产出成品的品种、数量,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状况,并将外销生产和内销生产成品加以区分。 (4)采购营销方面的稽核

① 收集相关的材料订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采购订单。重点向营销主管了解进口料件的品种、数量、价格,区分企业内外销合同。

② 调阅企业存档的购货合同、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报关单等进口单证进行审核,证实其是否真实、完整、一致。主要注意审核进口单证有无涂改、变造、伪造的痕迹;进口单证之间的钩稽关系是否一致,有无相互矛盾之处。

③ 调阅合同和其他单证中存在的附件或备忘录条款,审查其是否影响成交价格;审阅发票的内容,如品名、规格、数量、重量、件数、价格、生产国别等是否与合同和相关单证一致,是否存在伪报原产地国、伪报品名以套用较低税率的情况,是否有低报价格、少报数量等情况。

④ 收集相关的订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采购订单、付汇情况,审核有关函电文件和进口商品合同中公司购买进口商品等条款,来确认所处理的经济事项是否正常。

12 (5)电脑资料方面的稽核

收集由电脑开出生产指令单,由电脑记录进口保税材料和国内采购实际的品种、数量以及成品内销和外销等数据。重点向负责人了解电脑和网络系统在企业的实际应用情况,第一时间掌握企事业生产经营运作的真实数据。稽查时要派熟悉电脑的网络的人员,并以最快速度控制电脑及其网络(包括主机和网络交换设备),注意保存好电脑资料,不能让企业销毁资料或在网络系统中设置障碍。

(6)来料加工业务因不涉及付款,业务相对简单。稽查重点为:审核加工费收入,核算加工的数量;稽核仓库账或收发存本或明细账;稽核费用账户,核算加工数量。

(7)外发加工的稽核

核查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加工材料”、“委托加工物资”、“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制造费用”“应付账款——**公司加工费”等账册等账户及出入库单,审查有无外发加工、是否经海关批准。核实外发加工货物的流向、加工的成品是否如数收回以及有无异常支付加工费等。 (8)单耗的稽核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包括耗用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和非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数量。

① 查阅、复制加工贸易项下料件、成品的样品、影像、图片、图样、品质、成分、规格型号以及加工合同、订单、加工计划、加工报表、成本核算等账册和资料;

② 查阅、复制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

13 能反映成品的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过程以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根据每份工料单、配料表等核算成品单耗;

③ 要求加工贸易企事业提供核定单耗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司; ④ 对保税料件和成品进行查验或者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者化验; ⑤ 询问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涉及单耗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⑥ 进入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存放场所、加工场所,检查与单耗有关的货物以及加工情况;

⑦ 核算投入产出。了解企业成本核算,调阅原材料、半成品、生产成本等账册,根据企业投入的问题与最终生产成品的产量相比较,核算成品的单耗。

4、保税监管场所实质性测试的重点 (1)保税仓库的稽核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对保税仓库实施监管。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稽核重点:

① 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② 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③ 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14 ④ 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加工贸易进口货物;转口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外商暂存货物;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⑤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2)出口监管仓库的稽核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对出口监管仓库实施监管。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稽核重点:

① 经海关批准,出口监管仓库可以存入下列货物: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② 出口监管仓库不得存放下列货物: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未经批准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其他货物。

③ 出口监管仓库必须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④ 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

⑤ 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在仓库内进行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加刷唛吗、刷贴标志、打膜、

15 改换包装等流通性增值服务。 (3)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稽核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下称《暂行管理办法》)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实施监管。物流中心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稽核重点:

《暂行管理办法》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条件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营企业具备的资格条件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① 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 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物流业务。即:国内出口货物;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外商暂存货物;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等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

③ 根据规定,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开展下列业务:商业零售;生产和加工制造;维修、翻新和拆解;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④ 物流中心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中心。

⑤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海关规定,对货物进行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即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

16 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

(4)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的稽核

“免税商店”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场所和存放免税品的监管仓库,向规定的对象销售免税品的企业。具体包括:口岸免税商店、运输工具免税商店、市内免税商店、外交人员免税商店和供船免税商店等。

以对口岸免税商店实施稽查为例,稽查组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的规定,从销售小票、进出境名单、销售报表、库存及有关账册核实;

① 销售对象是否限于已办结出境手续、即将前往境外的人员,以及尚未办理进境手续的人员。

② 是否凭有效证件销售免税品。

③ 是否按照海关要求制作免税品销售发货单据,即在免税品销售发货单据上填写进出境人员搭乘运输工具凭证或者其进出境有效证件信息等有关内容。

④ 是否建立专门的仓库管理制度和账册,是否编制月度进、出、存情况表,是否配备专职仓库管理员,并且报海关备案;

⑤ 是否存放其他非免税商品或非所属免税商店的免税品; ⑥ 是否未经海关批准,对入库免税品进行加工或者组装。

5、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稽核 (1)保税区

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税区。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实行围网封闭管理,24小时卡口值勤制。海关依照《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保税区实

17 行海关稽查制“度。

稽查的范围包括保税区的贸易、加工及物流企业。稽查组根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从账册上加以核实;

① 调阅、审核“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成本”等账册,核实申报价格是否为出区价格;

② 调阅、审核“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账册,核实企业销售实际情况。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客户与报关发票等进行比较,核实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经济关系;

③ 调阅、审核“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在途商品”;“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现金”、“预付(收)账款”、“原材料”、“产成品”及“经营费用”等账册,核实保税区内所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是否按照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予以计入销售价格,是否存在低报价格;

④ 对加工贸易货物销往非保税区的稽查重点,首先应根据内销的加工贸易耗用料件的来源,确定控制成品征税或按其耗用料件征税。其次,确定制成品申报是否真实、合理;确定加工贸易货物单耗是否据实核销,料件申报是否真实、合理;

⑤ 区内企业销往非保税区的货物,其申报品名、数量、规格、价格是否与备案相符。

(2)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设立出口加工区是我国规范加工贸易管理,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采取的重要举措。

稽查重点:

18 ① 进出加工区申报的品名、规格、数量等与实际是否相符; ② 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是否按制成品征税;

③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否经过实质性加工; ④ 出境货物是否经过区内企业进行实质性加工。 (3)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稽查重点:

① 进出园区申报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申报是否和实际相符,重点是低瞒报价格、品名和归类申报不实等问题,主要针对进出口环节是否如实申报开展稽查;

② 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其申报价格是否包括仓储等费用; ③ 园区内企业有无按规定开展业务;

④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海关规定,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等辅助性简单作业。

19

第19篇:试述海关法的海关稽查制度

试述海关法的海关稽查制度

内容摘要:从本质上看,海关稽查是海关监督管理职能的实现方式,也是海关监管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然而海关稽查与传统的海关监管相比又有着显著区别。常规稽查是指海关根据关区的实际情况,以监督进出口活动,提高海关后续管理效能为目标,以中小型企业为重点,采取计划选取和抽样选取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开展的全面性稽查。 关键词:海关稽查,被稽查人,海关监管。

(一) 海关稽查制度概述

1.海关稽查的概念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海关稽查的范围

(1) 海关稽查的主体范围——被稽查人

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这些企业、单位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经营报税业务的企业;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2) 海关稽查的客体范围——应接受稽查的进出口活动 被稽查人应当接受的稽查的进出口活动包括:进出口申报;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进出口许可证的交验;与进出口货物有伏案的资料记载、保管;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以及其他进出口活动。

3.海关稽查的特征

从本质上看,海关稽查是海关监督管理职能的实现方式,也是海关监管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然而海关稽查与传统的海关监管相比又有着显著区别。其特征主要表现在:

(1) 将原有海关监管的时间、空间进行了大范围的延伸和拓展,海关监管不仅局限于进出口的实时监控和进出境口岸,二十通过评估验证企业守法状况或贸易安全情况,有针对性地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引导企业守法自律,保障其更好地享受海关监管便利,海关对未放行结关货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和在货物结关放行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企业和单位的会计资料、报关单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稽查。 (2) 将海关监管的主要目标从控制进出口货物转变为控制货物的经营主体——进出口企业,不再人为地将企业和货物割裂开来。海关围绕企业的进出口活动实施动态和全方位的监管,通过监管企业的进出口行为来达到监管进出口货物的目的。

(二) 海关稽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1.海关稽查的方式 海关稽查包括常规稽查、转向稽查和验证稽查三种方式。 (1) 常规稽查是指海关根据关区的实际情况,以监督进出口活动,提高海关后续管理效能为目标,以中小型企业为重点,采取计划选取和抽样选取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开展的全面性稽查。 (2) 转向稽查是指海关根据关区的实际情况,以查缉企业各类问题,为税收和防范走私活动提供保障为目标,以风险程序提高或政策敏感性较强的企业或行业为重点,采用风险分析、贸易调查*等方式,对某些企业或某些商品实施的行业式、重点式、通关式稽查。

(3) 验证稽查是指海关以验证企业守法状况或贸易安全情况,动动态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保证企业守法自律为目标,对申请评为和已评为A或AA类管理的企业分别展开的准入式、监控式稽查。

2.海关稽查的常用方法

(1) 查账法

查账法是海关稽查最主要最基本的方法。海关稽查人员根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的内在关系,通过对被稽查人会计资料记录及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稽核、检查,以核查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它以被稽查人的各种会计资料为稽查的直接对象。 (2) 调查法

调查法是指海关稽查人员通过观察、询问、检查、比较等方式,对被稽查人的进出口活动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查了解,以核实其进出口行为是否真实合法。 (3) 盘存法

盘存法是指海关在检查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状况时,通过盘点实物库存等方法,具体验证核实现金、商品、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固定资产和其他商品的实际结存量的方法。 (4) 分析法

分析法是指海关利用现有的各种数据信息系统,充分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对海关监管对象及其进出口活动进行全面综合统计、汇总,进行定量定量分析、评估,以确定被分析对象进出口活动的风险情况和基本方法。

(三) 海关稽查实施的基本程序

按照《稽查条例》和《(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海关稽查的实施由下列环节组成: (1)稽查通知

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代表人。

被稽查人在收到稽查通知书后,正本留存,副本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并由被稽查人代表签名后交向海关留存。

在特殊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但进行稽查时仍应制发稽查通知书。 经典考题06年 考核要点:径行稽查 判断: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径行稽查,但进行稽查时仍应制发稽查通知书。 答案:对 (2)稽查实施

海关将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根据进出口企业、单位和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制定稽查工作计划。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组成稽查组,其成员不少于2人。

海关稽查组应当向被稽查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同时应当说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有关事项。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稽查报告与稽查结论

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提出稽查报告,稽查报告报送海关前,应当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四) 海关稽查中当事人的职权与义务

1.海关的职权

(1) 查阅、复制权。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2) 检察权。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3) 询问权。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4) 查询权。经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5) 暂时封存权。海关进行检查时,发现被稽查人可能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暂时封存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 资料物品扣留权。海关进行稽查是,发现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可以扣留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

(7) 货物封存权。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嫌疑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

(8) 处理权。当海关依法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时,可以做出稽查结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被稽查人的义务

(1)被稽查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置,编制会计资料和其他与进口有关的资料;

(2)被稽查人应当依法保存会计资料,报关单证以及其他进出口资料;

(3)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被稽查人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向海关反映情况,提供帐薄,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5)海关稽查人员查阅,复制被稽查人帐薄,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核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帐薄,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

(五)法律责任

1.被稽查人的行政责任

(1)被稽查人不如实提供详细资料的

如果被稽查人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或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被稽查人未按规定设置或编制账簿、单证的

被稽查人未按规定设置或编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被稽查人的刑事责任

海关经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考文献:

邵铁民 陈晖主编:《海关法学》,中国海关出版社,2010.4 http://baike.baidu.com/

审计0901 陈邦杰 10# 2011.5.15

第20篇:某有限公司海关自查报告

XX有限公司海关自查报告

XX有限公司自查报告 XX海关: 我司是xx粮油(中国)有限公司在XX市投资的大型外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各种油脂,油脂化工产品和油脂有关的食品及所需的各种包装材料制品,开展油脂仓储中转业务。我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守法自律,规范经营。近三年来我司在贵关的指导下,学习了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账簿、单证管理规范》及《企业进出口行为规范(暂行)》,积极改进工作,使我司的进出口业务运作更加顺畅。在贵关的指导和协助下,2000年我司进出口总额为:248万美元;2001年我司进出口总额为:348万美元;2002年我司进出口总额为:2238万美元;2003年至9月止我司进出口总额已突破:2694万美元,遂年上升。 我司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工作由XX部负责,XXX先生主管,由XXX先生负责具体操作及管理。目前我司有注册报关员三名,对进出口货物申报及时,交验的报关单证完备,无错报、滞报、滞纳关税费等行为出现,并积极配合海关查验,至今无一例错报,误报。在部门内部设置了报关专用文档,有关报关纸质单证、账册由专人负责整理、保存,做到有条不紊,完整齐全。 我司财务部门目前由集团总部指派XXX先生(新加坡籍)管理,财务职员一共X名。财务部门严格按公司章程管理,财务制度健全完善,账目设置合理完整,账务资料、纸质单证分类别由专人进行管理、保存;实现全程电子管理,使用专用财务软件,所有财务数据均输入计算机系统中,做到安全,有效并及时迅速处理。 我司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实行专账注册管理,使用、报废、解除海关监管均按程序执行并有明细记录,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做到妥善保管。 经过自查,我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帐簿、单证管理规范》及《企业进出口行为规范(暂行)》,为今后改进工作细节,提高工作效率,使我司与海关的业务联系能更加紧密,请贵关给予指导为盼。 特此报告

海关稽查自查报告范文
《海关稽查自查报告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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