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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察个人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4-23 07:42:36 来源:其他个人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安全生产监察个人工作总结

关于2011年度的工作总结

时光飞逝,岁月如梭,转眼之间2011年已经离我们远去。在这岁终年初之际,回首过去的一年由衷的感觉到这一年是转折的一年,适应的一年,充实的一年。因为在这一年中我完成了一名大学生村干部到一名安监执法人员的角色转变。仍然清楚的记得自己刚到中队工作时候的稚嫩,由于专业和经历等等各个方面的原因,开始时的工作真是举步维艰。但是在各级领导的悉心关怀和培养下,在各位专家的认真指导下,在各个同事的热心帮助下。我逐渐完成了从不知道干什么到明白要干什么,从不知道怎么干到怎么去干的转变。在这样的转变过程中我学会了很多,感悟了很多,总的可以概括为四句话:钻研业务打基础,重视法律提水平,学习理论强素质,加强团结优环境。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

一、钻研业务打基础。

作为安监局的一名新同志来说,最重大、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尽快的学会学精业务知识,这是自己开展好眼前工作和规划好今后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我从在中队工作的第一天开始就把学习业务知识作为自己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由于本身的专业和工作经历的限制,虽然经过了一个多月的培训,在工作刚开始的时候仍然深切的感觉到工作的棘手。进入到一个企业之后根本不知道要干什么,要怎么干。我相信这样的感受对于一个刚参加工作的人来说是正常的也是必然的。问题是如何让自己尽快的适应工作的环境,掌握工作的方法。我认为首先要明确工作的思路,要清楚自己的工作目的是什么,要如何去达到这个目的。比如说到企业后如何检查出存在的隐患,检查出隐患应该怎么处理,整改好的隐患应该怎么处理,没有及时整改的隐患应该怎么办。理清了工作思路之后就成为了有的放矢,就能够更加准确的把握学习的重点。因此要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就要从第一步做起:如何检查出企业的隐患。为了提高自己这方面的能力,我不仅认真向队长学习,对于学到的东西认真钻研,弄清楚事情的前因后果,对于不懂的问题虚心的向队长请教,而且每逢领导和专家到我们辖区内检查我都尽量的跟随,认真学习和记录他们检查出的隐患,弄清楚这些隐患产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整改的方法。“集腋成裘,积少成多”通过这样的学习我逐渐把平时零敲碎打学来的东西系统化,慢慢熟悉了业务知识,开展工作也更加的顺利,为自己今后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重视法律提水平。

法律对于一个执法人员来说是工作的生命线,只有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律观念,强化严格执法的法律意识,才能够做一名合格的执法人员。因此,我始终把学法懂法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在工作之余我尽量抽出时间学习相关的法律。通过老同志们的指导,我重点学习了《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增长了法律知识,增强了法律意识。学法懂法是为了能够更好的用法,因此如何运用才更关键。在平时的工作中,我尽量将自己学习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依照法律严格查处企业的违法行为,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和规定处理,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我想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把自己培养成为一名合格的执法人员。

三、学习理论强素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对于政府的要求更加的多元化,党和国家也在不断的进行重大理论创新,特别是十七大以来,党和国家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作为一名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只有加强对自己的要求,主动学习党和国家提出的新理论新知识,才能更好的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才能够更好的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平时我主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严于律已,增强自身素质。

四、加强团结优环境。

孟子曰:敬人者,人恒敬之;爱人者,人恒爱之。同样,助人者,人恒助之,一个队伍只有团结才更有凝聚力和战斗力。在单位中与领导、同事共事,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工作人员,就要团结互助,营造出和谐良好的工作环境。做为一名工作人员,我始终把尊重领导,团结同事做为自己为人处世的原则,在工作中认真领会领导意图,努力做好领导交办的任务。在生活中主动关心同事,帮助同事,加强团结。我想只有具备这样的品质,才能够担当起建设单位和谐大家庭的重任,才能够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虽然在工作上、学习上、思想上、生活上都取得了进步,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与成为一名优秀的执法人员仍有一定距离。比如说安全生产理论知识水平还较低,对辖区安全生产状况还要进一步了解,工作方法还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在2012年我打算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提高自己。

1、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知识的学习,更加认真、细心的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比照先进找差距,主动改正自身的不足,提高执法水平。

2、加强检查力度彻底弄清本辖区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辖区安全生产档案建立的工作,认真了解和学习企业的档案资料,特别是企业的安全设施设计,弄清楚企业各个系统、尾矿库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认真学习和贯彻中队制定的各项工作计划,加强工作的针对性,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推荐第2篇:安全生产监察工作

安全生产监察工作

8月16日,淮安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支队长徐永刚带队到金湖县安监局调研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安全生产监察工作。

调研组听取了金湖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情况汇报,查看了金湖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队伍建设情况及装备情况,就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考核机制,听取了意见和建议。

调研组充分肯定了金湖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取得的成绩,认为金湖县安监局不断深化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覆盖,加大执法力度,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工作总结《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县镇两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在体制机制、执法能力、执法装备配备等方面逐步实现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徐永刚支队长结合调研情况和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新形势对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的要求,一要更新执法理念。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将执法与教育、指导、服务相结合,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责任意识和自觉性。二要增强执法力量。要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对执法监察工作的支持,规范执法监察机构,配足执法监察力量,进一步加大对执法监察人员业务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训,促进执法监察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三要创新执法方式。要按照“一岗双责”和“条块结合、属地监管”的原则,通过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当地政府的联合行动,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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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安全监察工作个人总结[材料]

安全监察工作个人总结

2007年是我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第四年,也是我对本岗位工作从忙于应付到主动开展的一年,可以讲07年之前,我对本岗位工作都是在摸索熟悉阶段,但进入07年以来,我对本岗位工作已经有了一个充分的认识,并且已经建立了自己的一套思路去主动开展工作。今年以来,我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的确也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是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自己的岗位技能。工作也是不断学习的过程,在企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人的知识不进步就很难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不断通过各种途径提高自己的岗位技能,以适应岗位工作所须。我继去年考取了中级注册安全主任后,今年又报考了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并一次性通过了3个科目(共4科)。另外,还积极撰写管理和技术论文,今年在《广东农村电气化》上先后发表了《基层供电所管理工作探讨》和《降低10kV配网事故跳闸率的措施》两篇论文。通过撰写论文,不断提高自己管理和技术水平。

二是工作态度认真,勤奋敬业。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全身心地投入工作,认真遵守局的各项规章制度。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按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我的 1

本职工作是输配电的安全管理,日常除了履行好这本职工作外,还专门负责组织局月度安全分析会的召开,这包括会议材料的准备和会场安排、做好会议记录、出会议纪要等工作,本年度12个月的安全分析会,我都尽职尽责地完成任务,确保了每次会议都有序、高效地完满召开。另外,我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监督,在现场跟生产人员打成一片,做到以理服人,及时纠正现场违章作业行为。

三是工作质量较高,业务能力较强。我在开展工作之前都先做好个人工作计划,有主次的先后及时的完成各项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工作效率高,同时在工作中学习了很多东西,也锻炼了自己,经过不懈的努力,使工作业务能力有了长足的进步,开创了工作的新局面,为部门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四是政治思想觉悟不断提高。通过多年的努力,不断向党组织靠拢,今年,终于被党组织接收为预备党员,并进行了庄严的宣誓。入党对我政治思想觉悟是一次飞跃性的提高,作为一名预备党员,我正式意识到自己所在岗位的重要性,正式以“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觉悟指导自己开展工作。

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比如有创造性的工作思路还不是很多,个别工作做的还不够完善,这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今后,我还

2要努力使思想觉悟和工作效率全面进入一个新水平,充实自己安全管理经验,业余时间加强学习新技术应用,为适应安全管理的发展大趋势,加大对现场监督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完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管理力度,采用先进科学的管理理念,不断武装和充实自己,为继续稳定局的安全生产局面做出更大更多的贡献。

2008年1月 3

推荐第4篇:安全生产个人总结

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今年来我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工作部署,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以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为目标,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化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坚持立足防范,常抓不懈。今年来,认真分析我镇安全生产形势,针对薄弱环节,提出切实对策,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

2、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根据区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行业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协助办公室制订相应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制定《×××镇重大生产安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我镇危险化学品的基本情况、可能发生事故的基本预测、应急救援力量的组成职责分工,事故现场救援、报警信号、事故调查和相关事项都作了规定,对我镇加强对因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突发性重、特大事故的处理能力,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4、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中开展以建章立制为重点的“基础工作大行动”。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两种制度(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书(安全生产责任书)、一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6表(即:生产经营单 1

位基本情况表、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登记表、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特种设备登记表、安全事故情况备忘表、重大危险源情况登记表)、4簿(安全生产会议记录簿、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簿、安全设备检修维护记录簿)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档案。从而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

5、协助办公室抓好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建设。目前,镇、村(居)、企三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形成,在原有整治的基础上,突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等专项整治,各专项整治都能够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把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是在“两会”和节假日期间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单位的专项治理,对镇域×个人员密集场所、×家喷涂加工企业、×家纸张印刷企业和×家服装加工企业进行×轮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当场责令其整改,同时督促企业做好安全值守工作,严禁企业在易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二是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结合区安委会部署的“六小”企业消防专项治理以及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对镇域内的 “六小”单位、“三合一”场所以及其他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和行业进行消防安全拉网式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现场讲解并指导完善。

三是开展物流、特种设备企业安全专项治理。结合我镇近几年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我们加强对×家重点钢材储运单位的监管力度。今年进行了×轮专项治理整顿,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

四是开展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专项治理行动。对×单位开展了二次专项治理活动,和企业法人签订了《×××镇硫化氢危险

场所安全责任书》。

五是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对村(居)生活区内不易发现的死角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并处理一起在民房内违规存放大量易燃危险品和化学试剂案件,取缔居民区内非法生产的黑作坊。

六是开展危化和烟花爆竹专项治理行动。对×个危化企业从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整改隐患×处。春节期间对×个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实行采取联合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等多种形式,确保了春节期间生产生活安全。

七是开展“厂中厂、园中园”专项治理行动。针对“厂中厂、园中园”中安全意识不强、隐患较大的企业,以“查基础、查设备、查隐患、查整改”为重点集中整治,对检查出的隐患建档登记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八是积极推动创建安全社区活动。建立跨部门合作的组织机构,整合社区内各方面资源,推动×产业园、×小区达到市级安全社区标准。期间,指导协助二个申报单位建立基础档案和硬件设施,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具;制作各类展牌×余副、宣传资料×份,投入专项资金×余元,确保安全社区建设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二、广泛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在主要街道、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地、工业区、商场机关、学校、社区及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地点悬挂“安全生产月”宣传标语,“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共发动宣传材料×份,悬挂宣传画×次××张和宣传布条×幅,张贴标语×张,努力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同时,组织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家企业×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资格证培训、考试,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推荐第5篇:个人安全生产总结

2010年年终个人安全生产总结

巡查员:

一年来, 作为安全巡队一员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安监局的各位领导的领导下,在各社区、部门密切配合支持下,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做好本职安全生产工作为主,为确保障XX辖区安全作出努力。以下为个人安全生产工作作一个简单的总结:

一、抓好个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义务

根据上级要求,本人主要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巡查监督工作、安全生产执法、宣传工作和兼顾其他上级领导交达各项工作任务指标。宣传方面:

1、日常活动中经常组织、通知各安全生产企业法人安全生产积极参与到市、区组织的各项宣传培训活动;

2、做好每年6月份“安全生产月”的宣传工作;全年共制订安全生产横额21条及派发各种安全生产宣传资料500多份,较好完成上级下达宣传培训任务。

3、根据《关于举办XXX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班的通知》(XX安管协[2010]4号文)的要求,于今年11月11日-12日我们积极配合好区安监办在我办事处举办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业务培训班活动;7中旬月份巡查队参加了市安监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培训,并通过了考试获得执法证件,并且在12月份我们巡查队员参与到区安监的执法行动队伍中去,努力学习如何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践,使得巡查队对辖区内安全生产执法和监督方面的工作能力有所提高。

二、以安全生产日常巡查、检查工作为重点,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力度 一年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按照巡查人员制度,以2个人一组分片分区对辖区内企业开展安全巡查监督工作,今年较好完成上级下达安全生产任务;本人负责的XX片的安全生产工作,日常主要工作是对本片区人员密集场所(如:加油站、天然海鲜酒家,大酒店、洋鱼翅酒家、制衣厂等)等重点单位及废品回收

站隐患突出单位开展安全巡查、检查工作,总体上今年对XX片区的29家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工作行动,行动中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企业29家,核查出的安全隐患78条,已整改、复查安全隐患78条,安全隐患销号率达100%,及时消除了本片企业一些安全生产隐患。今年本人参与到区安监执法大队的执法行动,对于辖区一些对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开展执法行动,以处罚为手段警醒其企业法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执法行动中,区安监执法大队联同我们巡查队员对辖区内XX片1间企业进行执法警醒和整顿,并完成区安监下达执法任务。每年按照上级要求制订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层级责任制,有效防止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办事处与社区、企业逐级签订2010年安全生产责任书和2010年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层级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各社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检工作,发现安全隐患企业单位立即整改,把事故苗头扼制于萌芽状态

三、下一年个人安全生产思想部署

将一如既住继续按照上级的总体部署,针对存在的问题,提高认识,对前期工作进行认真分析总结,查找问题,认真改进不足,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破解工作中的问题,加快安全隐患查处工作步伐。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持之以恒,抓好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指导社区和企业抓好隐患自查自改工作,集中精力、花大力气落实好隐患整改核查工作和销号制度,确保排查出来的隐患能够100%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切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八日

推荐第6篇:安全生产个人总结

2013安全生产个人总结 2013年初公司设立安全部以后,我的工作是协助分管副总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安全宣传

更换安全标识牌16块,安全展板5块,横幅4条。

2、安全培训

完成新员工安全培训11次,市级培训7人次,各类安全知识试卷编辑19份,

3、安全制度管理

本年度编辑和修改了5项规章及操作规程。

4、日常工作

坚持安全巡查,对于巡查中发现的违规现象,及时纠正,劝说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佩戴防护用具等。做好设备报检工作,完成行车、叉车及压力表的报检工作,接待区特检局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一次,辖区派出所消防安全检查二次。

5、三标一体化

完成法律法规辨识106项及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方面文件资料的准备。

6、其它

根据《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完成201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总结报告 根据《2013年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完成自查整改工作报告,

高新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奖励申请表

国家安全文化创建示范企业评定标准相关资料及报名表

推荐第7篇:个人安全生产总结

安全生产月已经结束了,在安全月活动期间,运行车间全体职工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主题,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以实际行动积极投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中去,为确保安全优质供水,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并对自己在安全月中的工作做出深刻的总结。以下几篇是车间职工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希望大家能够以此为借鉴,汲取经验,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发挥长处,弥补不足。

个人安全生产总结第一篇: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培训,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我国将6月份定为“安全月”,以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来立足防范,强化监管,今年的活动主题是“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在“安全月”期间,我同大伙一道认真学习上级精神,认真贯彻厂、车间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严格按照“十个一”要求进行工作,认真学习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了事故的发生,工作期间,经常针对电气设备和水泵进行检查,查出隐患及时汇报,及时维修,6月中旬的一天,我在巡视中发现泵房温度较高,并有较大杂音,经仔细观察,查出是风机电机烧坏,不能运转,若不及时排除,会使电机温度升高,引起事故,因此,我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得到及时的维修,杜绝了一起事故的发生。

本人一直负责管理和填写班组台帐工作,为了提高班组成员的安全意识,首先从自身抓起,学习安全知识,并以台帐形式进行宣传,协助班长搞好每一次的安全生产例会的记录和教育,刻苦学习有关安全技术知识和业务知识,按照要求读一本安全生产的书,记一次事故教训等活动。虽然6月份我轮休,但是逢班组召开安全会和业务学习,我都积极参加,从不缺席,并且在一次防事故演习中同副班一起成功地演练了有关预案。

总之“遵循科学,虎口能拔牙,盲目蛮干,小河会翻船”。“安全月”即将过去,但是作为我来说,会把每一天、每一月当作安全天、安全月。工作中以科学的态度老老实实地干,因为安全生产的改进和提高是无止境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生产安全,才能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才能为自己在工作中提供保证。

个人安全生产总结第二篇: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国务院把今后每年的6月定为“安全生产月”就是说明了这一点。6月的娇阳给我留下了火热的感觉,6月的工作使我总结出关于安全生产的诸多经验。

要想搞好安全生产,作为生产一线的一员,就应有搞好安全生产的目标,就得有实现目标的计划及措施。“安全措施订得详,能把事故来预防”。在“安全生产月”中,严格按照自己关于安全生产制订的安全措施:勤巡视、细查看,遇问题、不简办,不明之处、追根求源,问以明白,排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记得刚进入“安全生产月”的第4天,上午10点30分调度通知我们停7#车,按规程操作,停车后7#泵止回阀一声闷响,把我们在场的几个人吓了一跳,大家都知道7#机组的止回阀在停机时比其它的都响,但这一次响声要比平时大得多,过后问了两个班,都说最近特别响,是什么原因呢?如出现事故掉闸,止回阀就会不起缓闭作用,甚至造成恶劣的后果,这一隐患一定要查除!在以后开7#车的几天内,我们对7#机组的止回阀从水路到油路,从油位到排气孔,从伸缩杆到密封装置及零件作了大量检查,发现没问题,那为什么会不起缓闭作用呢?找来资料,仔细查对,发现图纸上除了油杆上有一排气孔外,在阀体上还有一排气阀,它与排气孔一样,都处于常开位置,拿着资料对照实物,又与其它止回阀比较,发现7#排气阀从外表根本看不到,原来是在施工时不慎被水泥封住了,这一天是6月10日,我和班长何延华及刘喜春找来工具,把水泥砸开,才使它露出庐山真面目,拆下后查看,水泥已经把阀堵死,用钉冲了几下,终于通气了,在6月22日停车时已明显感觉声音小多了。通过这件事,自己既学到了技术,也为生产排除了隐患。使我在工作中受益匪浅。

正是由于自己生制订了严格的安全产措施,工作起来得心应手,安全生产才有保障。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因此,对自己的每一次操作,每一回检查都与自己学习的安全知识联系起来,做到有的放矢,防患于未然。“安全生产月”已经结束了,但安全生产的意识早已植根在我们心中,只有安全生产天天抓,安全生产大家抓,我们的供水事业、我们的生活才能开出幸福花。

个人安全生产总结第三篇:

为保障职工企业生命财产,提高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意识,推进安全生产活动深入开展。****年6月被定为 “安全生产月”。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与生产就如一对孪生姐妹,紧密相连,“忽视安全抓生产是火中取栗,脱离安全注求效益如水中捞月”。6月份是“安全生产月”,同时也正值我厂“安康杯”活动期间。为此,安全生产将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在“安全生产月”当中,遵章守纪是第一位的。严格遵守我厂的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月班组学习材料》,通过阅读,使我更深一步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尤其是那些因小失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给人的沉痛的教训,从而牢记“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很多事情都是我们忽视了一顶点儿而酿成大祸。针对夏季停电掉闸,暴雨时如何处理进行防范。班组也针对这些内容进行了防事故演练,大家相互探讨,从粗到细,比较详尽了掌握了处理措施,我也从中受益匪浅,学到了许多易忽略的小问题。“遵循科学,虎口能拔牙,盲目蛮干,小河会翻船”。安全生产也要有科学的方法,也要不断学习。通过学习,会让我们了解更多的安全生产知识,“抓基础从小处着眼,防隐患从小处着手”。我们应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我公司特为“安全生产月”订制了宣传栏在办公楼展出,我认真看了。公司、厂、车间对安全生产十份重视。因此作为一名制水工人更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掌握更多的安全知识,工作中胆大心细,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一定能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安全第一记心头,生产一步一层楼。”有了安全做强大的后盾,就有生产的保证,就有企业效益的提高,就有企业美好的未来!

个人安全生产总结第四篇:

这个6月,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因为这是全国第一个安全生产月。为进一步落实安全规范,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生产知识,我国将原来的安全周延续为安全生产月,这个生产月,不但使我学到了更多的安全知识,更重要的是让我积累了不少实际工作中的宝贵经验,使我在以后的工作中受益匪浅。现在,我就将安全月的工作做一总结。

要做到安全生产,首先要有足够的安全知识。在安全月中,正是学习安全知识的大好时机。我通过认真阅读了《设备知识问答》,《“安全月”班组学习资料》等几本安全书籍,学到了关于设备维护、生产操作等方面的安全知识,并了解了安全知识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另外,为了提高班组的整体素质,使大家在突发事件中具有较高的应变能力,加矾班进行了一次防事故演练,由班长列出几个事故预案,每个人进行预防演习。通过这次活动,使我认识到只有在平时工作中胆大心细、认真留意观察生产情况,具备各种安全知识,才能有效的防止事故的发生.现在是高峰供水期,也是暴雨季节,这对我们处理水质有很大的影响。偏偏在这个月中,我有三次上夜班遇上了暴雨天气,这对我是极大的考验,但通过我和师傅一起努力,暴雨没有对我们造成威胁,保证快前水完成达标。我们接班以后,首先检查药剂是否充足,设备是否正常,避免药剂不够用影响生产。由于暴雨时,南沟污水流入西流湖,污染源水,我们每隔半小时观察一次南沟情况,半小时检验一次源水浊度,了解水质情况,及时调整药剂,保证快前水质,为观察水质,我和师傅来回穿梭在南沟观察口,沉淀池、明渠之间,没有停下一刻。因为雨实在太大了,伞好象不起作用,通常一趟下来浑身湿透。南沟开始排水,我加紧源水检验次数,浊度越升越高,水也开始有臭味。我们在请示领导以后,开始投加活性炭,同时通知停氯,一夜风雨过去了,在我们努力下,不但快前水达标,也做到了安全生产万无一失。遇上暴雨天气,是我的幸运,虽然辛苦,但它使我明白遇到事故问题应正确对待,并加以预防和处理。

作为一名副班,每天工作中配合主值班做好安全生产,每次交接班,我认真协助主值班检查设备、工具、药剂、水质等各种生产情况,为生产工作做好准备。我参加工作时间不长,安全知识、生产经验比起师傅们相对要少,安全月给了我一次学习实践的机会。6月4日晚,新系统北计量泵漏药,南计量泵抽气,加药量太小,无法保证新系统水质。关键时刻,当班的郭建华老师及时报告领导,关闭新系统,调整新、老系统各个阀门,加大投药量。通过一系列措施,使滤前水质得到保证。这次事件使我深思,假如是我遇上类似事件,是否能解决呢?首先要镇定、迅速想出解决办法,并及时报告领导等待请示。无论发生何事,首先要想方设法确保水质,然后做好自己能力范围内的准备工作,协助领导和其它同志共同解决问题。增加工作经验,提高生产知识,我想这是安全月带给我最大的收获。

经受了考验,提高了应能力,也为以后的安全生产积累了宝贵的经验。6月即将过去。但这期间,每个人都有不小的收获,我会牢记自己的责任,时刻遵循“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并且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月延续到以后的每个月、每一天。

推荐第8篇:个人安全生产总结

安全生产月已经结束了,在安全月活动期间,运行车间全体职工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主题,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以实际行动积极投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中去,为确保安全优质供水,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并对自己在安全月中的工作做出深刻的总结。以下几篇是车间职工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希望大家能够以此为借鉴,汲取

经验,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发挥长处,弥补不足。个人安全生产总结第一篇: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培训,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我国将6月份定为“安全月”,以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来立足防范,强化监管,今年的活动主题是“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在“安全月”期间,我同大伙一道认真学习上级精神,认真贯彻厂、车间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严格按照“十个一”要求进行工作,认真学习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了事故的发生,工作期间,经常针对电气设备和水泵进行检查,查出隐患及时汇报,及时维修,6月中旬的一天,我在巡视中发现泵房温度较高,并有较大杂音,经仔细观察,查出是风机电机烧坏,不能运转,若不及时排除,会使电机温度升高,引起事故,因此,我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得到及时的维修,杜绝了一起事故的发生。

本人一直负责管理和填写班组台帐工作,为了提高班组成员的安全意识,首先从自身抓起,学习安全知识,并以台帐形式进行宣传,协助班长搞好每一次的安全生产例会的记录和教育,刻苦学习有关安全技术知识和业务知识,按照要求读一本安全生产的书,记一次事故教训等活动。虽然6月份我轮休,但是逢班组召开安全会和业务学习,我都积极参加,从不缺席,并且在一次防事故演习中同副班一起成功地演练了有关预案。

总之“遵循科学,虎口能拔牙,盲目蛮干,小河会翻船”。“安全月”即将过去,但是作为我来说,会把每一天、每一月当作安全天、安全月。工作中以科学的态度老老实实地干,因为安全生产的改进和提高是无止境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生产安全,才能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才能为自己在工作中提供保证。

个人安全生产总结第二篇: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国务院把今后每年的6月定为“安全生产月”就是说明了这一点。6月的娇阳给我留下了火热的感觉,6月的工作使我总结出关于安全生产的诸多经验。

要想搞好安全生产,作为生产一线的一员,就应有搞好安全生产的目标,就得有实现目标的计划及措施。“安全措施订得详,能把事故来预防”。在“安全生产月”中,严格按照自己关于安全生产制订的安全措施:勤巡视、细查看,遇问题、不简办,不明之处、追根求源,问以明白,排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记得刚进入“安全生产月”的第4天,上午10点30分调度通知我们停7#车,按规程操作,停车后7#泵止回阀一声闷响,把我们在场的几个人吓了一跳,大家都知道7#机组的止回阀在停机时比其它的都响,但这一次响声要比平时大得多,过后问了两个班,都说最近特别响,是什么原因呢?如出现事故掉闸,止回阀就会不起缓闭作用,甚至造成恶劣的后果,这一隐患一定要查除!在以后开7#车的几天内,我们对7#机组的止回阀从水路到油路,从油位到排气孔,从伸缩杆到密封装置及零件作了大量检查,发现没问题,那为什么会不起缓闭作用呢?找来资料,仔细查对,发现图纸上除了油杆上有一排气孔外,在阀体上还有一排气阀,它与排气孔一样,都处于常开位置,拿着资料对照实物,又与其它止回阀比较,发现7#排气阀从外表根本看不到,原来是在施工时不慎被水泥封住了,这一天是6月10日,我和班长何延华及刘喜春找来工具,把水泥砸开,才使它露出庐山真面目,拆下后查看,水泥已经把阀堵死,用钉冲了几下,终于通气了,在6月22日停车时已明显感觉声音小多了。通过这件事,自己既学到了技术,也为生产排除了隐患。使我在工作中受益匪浅。

正是由于自己生制订了严格的安全产措施,工作起来得心应手,安全生产才有保障。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因此,对自己的每一次操作,每一回检查都与自己学习的安全知识联系起来,做到有的放矢,防患于未然。“安全生产月”已经结束了,但安全生产的意识早已植根在我们心中,只有安全生产天天抓,安全生产大家抓,我们的供水事业、我们的生活才能开出幸福花。

个人安全生产总结第三篇:

为保障职工企业生命财产,提高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意识,推进安全生产活动深入开展。××××年6月被定为“安全生产月”。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与生产就如一对孪生姐妹,紧密相连,“忽视安全抓生产是火中取栗,脱离安全注求效益如水中捞月”。6月份是“安全生产月”,同时也正值我厂“安康杯”活动期间。为此,安全生产将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在“安全生产月”当中,遵章守纪是第一位的。严格遵守我厂

推荐第9篇:安全监察总结

2008年安全工作总结

各位领导、同事:

2008年已过去十一个多月的时间了,回顾这十一个多月的工作,安全监察部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

1、对XX分公司宣威片区的六个供电所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力保春节期间的安全供电。

2、对110kV大松树变电站技改工作现场人身轻伤事故进行了调查,向曲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报工伤事故报告并获批准,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要求提供资料索取相关赔偿。

3、参加抗冰抢险工作,在对220kVXX厂线倒塔的电力线路进行抢险工作时,主要承担线路停电、复电联系、工作票填写、抢修工器具及材料的供应协调等工作,确保了东源铝厂线在2月29日两回线如期投运。

4、完成2008年度“两措”计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

5、对电力开发部下属供电所进行一次“两票、三制”的专题培训。

6、编制春季安全大检查计划及开展春季安全大检查工作。

7、配合事业部完成35kV电石厂线停电拆除工作。

8、按要求对公司承担的施工、建设工地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9、下达春季安全大检查整改意见。

10、配合综合生产经营部对抢修的220kV东源铝厂线铁塔第 1 页

共 9 页 进行消缺工作。

11、认真组织开展6月安全月活动。

12、完成公司系统集体员工的意外伤害保险及公司系统直供区的供电责任险的保险工作。

13、完成公司系统生产单位的安全帽、工作服的配臵工作。

14、协助选煤分公司安装输煤机械控制装臵。

15、对选煤分公司人身轻伤事故进行了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指导意见。

16、编制秋季安全大检查计划及开展秋季安全大检查工作。

17、完成公司承担的各类大修、技改工程的施工“三措”会审、会签工作。

回顾2008年十个多月的工作,基本保住公司年初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但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章工作行为突出,导致人身伤害事故没有从根本上杜绝,到目前为止,公司系统共发生人身轻伤事故三起,分别简要通报如下:

1、2008年1月12日,在XX110kV大松树变电站技改工地现场,工作人员代利祥按工作安排在110kV开关场检修电源箱接临时施工电源,10:10时许临时电源接好后代利祥合检修电源内的空气开关,在合空气开关的过程中,空气开关突然燃弧起火,造成代利祥右手及右面部烧伤。现场其他工作人员立即将代利祥第 2 页

共 9 页 送当地XX医院进行救治,1月17日将伤者代利祥转XX第一人民医院烧伤科继续治疗。

事故发生后,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事故调查与分析,通过事故调查与分析,倾向性的意见认为可能有三个原因导致本次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一个原因可能是该空气开关运行时间长,2000年投入运行至今,多次开断负荷及故障电流,开关灭弧与绝缘性能下降,在合空气开关时因空气开关所带负荷过重,导致开关合闸过程中起弧燃烧,另一方面的原因可能是空气开关负荷侧可能有短路故障,代利祥将空气开关合在故障线路上导致开关起弧燃烧,最终导致工作人员代利祥受伤。第三个原因可能是代利祥将空气开关引出线接错,形成相间短路,在合空气开关时因空气开关引出线短路而起弧燃烧。

2、2008年8月16日晚8时,XX公司压滤机机组员工XX同志,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过程为:在卸精煤时,XX发现滤布偏斜。在未停止机器运行的情况下,他伸手拉滤布。被处于工作状态中的后面一块滤板把手夹到,造成右手大拇指虎口下方的肌肉裂开和肌腱断裂。

应急救援情况:事发后,值班人员立即通知了XX分公司领导,并在XX分公司厂里的医务室对其伤口进行了简单的消毒、止血处理,再用值班车辆将其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检查,未伤到骨头,医生对伤口进行消毒、止血、处理包扎后伤者并无大碍,现在家中修养。

第 3 页

共 9 页 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就是:员工在操作过程中不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此次事故也充分暴露了员工安全意识的淡薄以及对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忽视,该岗位本应2人一左一右操作,在其他人员还未就位的情况下他就一个人进行操作;在发现设备有异常时应先将设备停止运行后,再对事故部分进行处理,但他也未按要求进行操作,在机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去处理事故部位。根据以上事实,此次事故是一起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责任事故。

3、2008年10月14日7时00分,XX分公司XX供电所10.14习惯性违章工作造成的人身轻伤事故,XX供电所台区电工XX和他父亲XX按照电费月结月清制度进行管辖范围内农户及台区变计量箱表计的抄录工作,在进行到炉房村委会姚坪子变台时,姚文林和姚东城已抄录完农户表计,12时16分两人在姚坪子组长家吃完饭,姚东城便叫他儿子姚文林一个人去抄录姚坪子变台计量箱表计,他在组长家喝水。准备到梁山变台抄录表计,12时28分听到老百姓喊XX从电杆上摔下来了。

事故造成XX头部右侧头皮及头顶裂伤、右肘部及右大腿部擦伤。

事件发生后,姚东城12时30分电话汇报给供电所所长XX,所长立即叫他组织送到丁家包包公路上,请相邻村委会一私家车到炉房村委会卫生所和医生李XX一起赶到丁家包包把伤者简单处理后立即送医院,又请XX镇卫生院救护车和医生赶往炉房,第 4 页

共 9 页 然后把事故经过简单向农电分公司领导汇报,XX和供电所职工XX、XX立即赶往出事地点。在半途遇到私家车,把伤者转移到救护车上送往镇卫生院。2时45分送到镇卫生院,医生做了缝合等必要处理后,又把伤者送到会泽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4、上述事故的发生再次说明,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基础是不牢固的,违章工作行为是非常突出的,除此之外,我们一线员工的工作技能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大多数值班人员业务技能难以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可以说很多需要一线员工落实的项目到一线后难以落实,必须反复折腾若干次。暴露出公司下属基层单位在平时的工作检查中存在检查、指导、督促、整改不力的问题,今天在这里再次强调,公司各类管理人员的工作检查,必须将工作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一一指明,应该怎样进行整改讲清楚,必要时你就是要手把手的教会人家怎样做,否则你的检查就没有实效,因为你工作检查中发现并需要整改的问题没有得到整改。

二、因局大修、技改工程项目流程的调整,安全监察部目前的工作难以满足这一变化,同时也给基层单位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1、因局大修、技改工程项目全部调整到公司来完成,仅10月份220kV及以上的项目达28项之多,110kV及以下的还没有算进来,每一个项目工程都必须有施工“三措”,而每一个项目工程的施工“三措”都非常的急迫,有的甚至是已经开工但没有完成施工“三措”的审批手续,迫切需要完善手续避免违章工作第 5 页

共 9 页 的,如此一来,施工“三措”的会审、会签是怎样进行的可想而知,在此情况下完成的施工“三措”是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工作要求的。

2、严格的讲,如此之多的施工点、面安全监察部应该重点检查几个施工点、面,通过现场检查的沟通与交流,协调、解决好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但现阶段无法做到,安监部的三个人一人专门负责与局相关部门办理施工项目的开工审批等手续,此外还得有人与市建设局等单位沟通、协调,参加市建设局的各类会议,准备市建设局要求的各类报表等,而局

6、24整改各专业组的会议,施工“三措”的会审、会签等工作让现有人员应接不暇。施工现场、生产工作现场的检查指导就无从谈起。

3、由于安监部的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工作不能到位,给基层单位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个别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本身就有一定的难度,除需要有实际工作及管理经验外,还需要一个熟悉、了解及适应过程,目前安监部急需进人以缓解人员不够的矛盾。

三、公司安全监督管理涉及面广,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非常大的难度。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发电公司多且分散,而进入发电公司的路又多为便道,每去一次都十分不方便,进行一次系统的安全检查要耗去很多时间,且存在一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另业务繁杂,各业务块管理标准不一,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更高,同第 6 页

共 9 页 时安全管理难度加大。非电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难度非常大,缺乏相关专业的管理人员,此外涉及制造、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及环境污染等行业,生产过程中的人身事故隐患未能从根本上消除。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不够与存在过期现象的问题

1、工程建设施工要求的项目经理证、安全员证等证件持证率不够,难以满足项目施工的严格要求。

2、电工及进网电工持证率也未完全满足要求,并且存在证件过期的问题。

五、交通安全管理存在一定风险

公司目前管理范围大,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更大,而进入施工现场的道路又多为便道,有的甚至没有道路,是因为我们的项目施工而临时开的简易道路,这样给交通安全管理带来较大的安全风险。

下一步工作的打算:

一、整治违章工作行为是安全监察部当前以至今后相当长时间范围内的工作重点。

1、今天通报的几起人身事故,没有一起是不违章的,要求各基层单位一定要在反习惯性违章方面抓出实效,同时必须加强基层工作现场的管理,基层单位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工作现场,及时发现与制止违章行为,对违章行为制止后,应讲清楚为什么?该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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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对基层单位的工作检查与考核中,将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汇总到人事教育部门,作为员工教育培训的培训需求,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不定期或每季度请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专题技术讲座,解决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要求各分、子公司建立员工违章记录,对违章原因进行分析,展开讨论。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4、公司安监部在今后的工作检查中,将员工违章记录列入检查范围,基层单位自己查处并整改的可以不考核;对没有查处并整改的纳入公司考核。

二、按照“检查、指导、协调、服务”的工作要求服务好基层。

1、结合公司系统正在开展的大修、技改工作,抽几个工作现场进行检查、指导,根据检查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以发通报、快报的方式发往各施工单位,要求各施工单位对照通报指出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整改。

2、针对公司机构调整后的变化,加强对农电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全技术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尤其是“两票、三制”的培训指导,力争每季度检查一到两个供电所、变电站,争取每月参加农电分公司的站、所长会议。在部门人员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派员参加农电分公司本部门的工作检查。

3、配合好人事教育部门做好各类工作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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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沟通、协调好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司安全生产及工程建设工作的要求。

三、建立、健全并完善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汇报制度

1、建立并完善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汇报制度。

2、检查、督促下属分、子公司建立并完善该制度。

四、加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1、将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监察部日常工作监管范畴,待局新的《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并颁布后,立即完善公司的这一制度。

2、重申有车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同样也是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新的《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未完善之前,应履行好自己的管理职责,严禁工车私用、严禁酒后驾车的基本原则不会变。

五、配合完成

6、24事故整改

按照总公司及分公司

6、24事故整改各专业组的整改步骤,督促各相关单位完成相应的整改。

安全监察部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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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安全监察总结

平罗县质监局 安全监察工作总结

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保证平罗县有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我局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布置,落实责任,强化检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电梯、气瓶、锅炉、压力容器和冶金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活动。通过检查,及时消除了不安全隐患,确保了全县的经济和社会稳定。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工作方案

为确保平罗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的放矢、有序进行,我局根据区、市、县的的要求制定了检查方案。成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领导小组,确定了执法队伍,确定了检查的时间,落实了检查责任,明确了检查的内容,规定了检查的要求,强化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2月7日,我局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会,要求各科室实行“一个目标,三个原则,四项保证措施”的工作方针。一个目标,即全年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三个原则,一是科室管理原则。无论在何地注册的企业,凡在平罗县使用的特种设备,都要由稽查科负责安全管理,出现安全问题由稽查科负责。二是负责人管理原则。分管副局长对本县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三是行政领导行政追究原则。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的规定,要对发生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管领导给予相应处罚。四项保证措施,一是制定严密的特种设备管理、防范网络。具体办法是,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成员要积极配合稽查科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随机检查。二是坚决消灭事故隐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下发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并督促检查,落实到位,要定期巡视,避免反复。三是即时通报事故情况。一旦发生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保证在一小时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县政府、安监局汇报。四是利用新闻媒体,对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在全县范围内给予暴光。五是制定周密的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人员的职责,从企业的机构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备检验和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定期演练情况入手,强化检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对于检查工作中出现问题的,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的规定,对发生安全事故单位的领导及相关人员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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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气瓶专项整活动中共收缴报废液化石油气气瓶2000多只,集中送至银川市煤气供热有限公司钢瓶检验站进行现场监督销毁。监督送检氧气和乙炔气瓶500多只。

二是开展电梯专项整治。为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监管,根据市局《石嘴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要求,平罗县质监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此次检查把使用电梯的居民小区、机关、学校、医疗单位、超市、宾馆酒店、商场、娱乐场所等人流密集的地方以及电梯的维保单位作为重点检查对象,采取现场检查、查看电梯使用单位相关管理和维保资料以及对电梯维保单位进行备案的方式,督促指导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电梯隐患排查治理,推进电梯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实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此次检查共检查了31家电梯使用单位的95部电梯(其中自动扶梯28部,乘客电梯64部,载货电梯3部),检查中发现1家电梯使用单位的三部自动扶梯存在未登记注册、未经检验、电梯应急救援预案不完善情况,针对以上行为,执法人员已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对12家维保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并备案。

三是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平罗县生产安全。我局高度重视,于4月5日召开会议,通报了“4.03”福华公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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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乙炔气的黑窝点,4月9日在农牧场场部附近发现1家非法生产柴油的黑窝点,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向县安委会汇报进行取缔。主要存在的问题:特种设备方面:

1、部分企业领导不重视,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

2、部分企业特种设备超检验期、操作人员无证操作。

3、大部分企业虽然制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从没进行过演练。

4、部分企业对职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够。食品安全方面:部分企业的原辅料进货台账记录不全、添加剂索证索票不全、成品堆放不规范、计量器具未经鉴定、工作人员健康证过期、出厂检验记录不规范。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局将把平党办发[2012]60号文件作为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次契机,继续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对检查中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我局将进行复查,对复查中发现企业领导不重视,不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积极进行整改的企业,我局将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从重进行严厉处罚。

通过此次专项检查,有效杜绝特种设备和食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超”(超压力、超温度、超能力)、继续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三非”(非法生产、非法使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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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监察审计部个人总结

大学毕业后,我就走上了现在这个工作岗位,检察审计部工作人员。刚开始的时候很不适应,因为对工作没有任何的了解,只能在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下摸着石头过河,不过还好,我的领悟能力和学习能力不错,在审计部工作几个月以后,已经对我自己工作业务非常的熟悉了。这一工作就是几年过去了。

2009年,我们在省联社和各级人行、联社党委、纪委的正确领导下,适应融竞争要求,解放思想,加强内控管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加大了检查力度,严肃执纪,狠抓查处,清除风险隐患,防范经济案件的发生,与各部门密切协作,为信用社在新形势下的稳健经营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现总结如下:

1、切实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履行监察职能 为有效遏制员工职务犯罪,必须要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我们把认真做好来信访和案件查处工作作为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大信访举报的办理力度,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对今年*次来信来访,根据主任室的布置,及时客观地进行了解、调查,分别找当事人谈话、核实,在较短的时间内给予处理和回复。加强对苗头性问题的控制的化解,通过开展诫免谈话,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妥善化解矛盾,维护了稳定。

2、深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自身廉洁自律工作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把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来抓。根据市纪委的《2009纪检监察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1)加强纪律教育,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要求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对信用社主任实行离任审计制度,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对照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廉政自律的各项条款,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加遵纪守法自觉性。从实际效果看,广大干部员工的整体素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有效地预防了经济案件和腐败现象,切实加强了廉洁自律工作,塑造了企业良好的形象。

(2)加强思想理念教育,组织全体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促进党员干部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再由党员干部普及到全体员工,使学习教育不断深入,打牢拒腐防变的思想根基。

(3)加强道德教育,培养高尚情操,提高道德素质。重大节日来临前在社务会、基层网点负责人及联社人员等会议上重申纪律和规定,教育广大干部员工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保持清醒头脑。严禁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物品,要求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转变员工工作作风,树立信用社文明廉洁的社会形象,促进了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今年以来以各种形式向全市与信用社有信贷关系的客户发放“信贷服务工作征询意见表”***封,收回 ***封,密切了我社与客户的关系,为规范信贷行为、促进信贷人员做到廉洁自律、按章办事、保持清醒头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为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廉洁从业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坚持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制度,联社党委成员和中层干部将本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和执行党风建设的情况分别进行述职述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围绕信贷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民主化、规范化,实行廉政放贷制度,小额贷款授权发放,大额贷款由联社审批小级决策,规范和完善审贷分离操作程序,联社制定修改了贷款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各项贷款、处理抵债资产和投资业务操作程序和审批权限,强化管理责任,努力遏制资金投入的风险。实施“阳光工程”,切实加强了物资采购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了费用管理委员会,对基建装潢、维修及大宗物品采购,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了物资采购质量,建立结报制度,基层网点的相关费用核定限额实行包干,定期结报,联社的日常行政管理费用由分管主任审批,并每月对费用列支的情况进行稽核检查,向费用管理委员会汇报,增加了费用开支的透明度。

3、严肃执行加大查处,切实加强案件防范工作 坚持把查处各类违规违纪案件,作为从严治社、惩治腐败、维护金融秩序和稳健经营的重要环节来抓。为体现以防为主、以人为主的原则,我们修改制订了 “2009年度经济案件防范责任书”,在金融工作会议上,由理事长与各网点、部门负责人共同签订,明确了双方的职责和义务,确定了年度防范目标实现的奖惩依据及办法,各网点、部门负责人与职工之间也签订了相应的经济案件防范责任书,增强了干部员工的自我防范意识。稽核监察部门强化自律管理,狠抓对各岗位的检查监督,加强了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章操作行为,全年对*个网点进行了通报批评,对**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戒勉谈话通报批评,通报批评*人,*人接受了下岗处分。通过监督检查和严肃执纪,促使干部职工遵章守纪意识增强,平时注意搜集别的联社有关违纪情况通报,及时通报基层,传达到每一位员工,针对案例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及内控制度遵守情况的自查活动,并将落实情况反馈到本部门,通过学习分析,提高了认识,增强了广大员工的监督意识,各项业务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切实加强了案件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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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党风建设,开展系列教育,统一思想认识,提高队伍整体形象 我们结合纪委监察室要求,进行多种形式的廉政教育,根据市纪委要求,开展了“严格自律、秉公执纪”专题教育活动,认真学习关于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组织全辖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就二个条例进行了测试。认真学习党风廉政教育材料,组织收看了《廉政时空——大要案聚焦》、《“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先进事迹报告会》等电视专题片,收看后及时地把大家讨论和基层反馈的情况向纪委汇报,起到了正面示范与反面警示教育效果,不断增强了党员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深入开展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开展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办事公开,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法纪观念,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树立为民、务实、清廉和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今年的工作做的是我工作以来做的最好的一年,我也知道工作时间已经不短了,业务熟悉的都差不多了,也到了该出成绩的时候了,今年工作的出色只不过是我这几年积攒的能力的爆发,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做的更好。

在审计部工作,就应该对自己的工作极度认真,不能怕得罪人,要将自己审计的账目和资料整合的清清楚楚,不能有任何的污点出现。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会更加的努力的,我相信只要我努力,我的工作能力和业绩一定会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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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监察中队个人总结

2005年个人工作总结

转眼,我参加景区行政执法工作已经半年了。这半年是我人生旅途中的重要一程,期间在中队领导的培养帮助、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我逐步完成着从象牙塔到执法单位、从大学生到执法队员这种环境和角色的双重转变和适应;这半年,也是硕果累累的半年,在大家的努力下,我们西湖风景区取得了全国文明景区的光荣称号,自己也较好地完成了一名执法队员应该完成的职责;这半年,又是幸福与泪水共存的半年,期间遇到了以前从未考虑过的经济、生活、工作等困难,同时又真切体会到自己在工作、生活上的独立能力有了的全面提高。 2005年的年终,我静心回顾这半年的工作生活,虽然平凡,但收获颇丰。现将我这半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2005年的景区执法工作,摊子多,任务重,正赶上西湖风景名胜区争创全国十佳旅游风景名胜区,又面临“禽流感”和台风带来的巨大困难,给景区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面对各种问题,我虽然作为一名新进的执法队员,但也和大家一样,为了创建工作和西博会的顺利进行,积极配合管理处和中队的安排,在需要加班的时候加班,需要加点的时候加点,加大工作力度,扩大工作范围,不管严寒酷暑和风雨交加,始终坚持在自己的工作岗位。在遇到困难的时候,也能够以以一名干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努力工作,积极思考,力求先进。

其次,在业务学习方面,我虚心向中队的领导,向身边的同事请教,通过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努力使自己在尽短的时间内熟悉工作环境和内容。同时,我也不忘自觉学习景区执法过程中所需要用到的各种法律、法规,从一开始的完全不懂,到现在,已经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在堤西执法的过程中,常常遇到因不懂法而违反有关公园管理和绿化管理的有关条件的农民工和外地旅游者,我就应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积极地进行劝导并讲解在景区游玩所需要注意的各种事项,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避免景区的环境受到进一步的破坏,另一方面,又可以使法律、法规让更多的人了解。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虽然有时候会遇到一些人无理地、无知地谩骂,自己也能保持克制,始终坚持自己是一位文明的执法队员,始终坚持自己应该保持执法队员的文明形象。

此外,既然身为景区执法队员,自己也明白自己与其他执法队员的区别,既然在景区工作,就要时时刻刻以景区建设为重,所以在完成自己执法工作的同时,我也能经常配合其他公园管理人员的工作,比如说冒着酷暑检查了堤西景区所有灯泡、音响设备的情况,又比如在台风席卷之后,和景区管理人员一起检查花草树木的损坏情况。

半年来,我在工作中逐步成长、成熟,但我清楚自身还有很多不足,比如业务能力还有能多不足,在处理复杂事件的时候还欠缺经验,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还很不够等等,都需要我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努力和提高。

05将逝,06既来,我感觉自己在半年的时间里渐渐地成熟了不少,做每一项工作都有了明确的计划和步骤,心中有了底,所以对06也有了等多的期待。

经过这样紧张有序的煅练,我感觉自已工作技能上了一个新台阶,做每一项工作都有了明确的计划和步骤,行动有了方向,工作有了目标,心中真正有了底!基本做到了忙而不乱,紧而不散,条理清楚,事事分明,从根本上摆脱了过去只顾埋头苦干,不知总结经验的现象。

就这样,我从无限繁忙中走进这一年,又从无轻松中走出这一年,当2002年来到我面前,我只想说,来吧,我已从工作中长大!

在世纪边缘,透视过去一年,工作的风风雨时时在眼前隐现,回眸望去过去的一幕慕在不知不觉中打湿眼睑。似乎年初的记忆依然就在心头展现!

自跨世纪的丧敲响的那一瞬起,我就已深深地感觉到新一年的工作重担已向我无情地压来,企业的不断扩建与化验室规模不变的冲突已无形中为化验人员上紧了一根弦!本已绷紧的神经再一次被重重地牵动了!为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我只能在过去的基础上对化验的相关知识进行重学习,加深认识。使之更加系统化,从而融会贯通,便化验专业水准提到了一个新的起跑线。

有了新起点,下一步就是怎样在实践具体发辉作用,在岗位人员严重吃紧,工作量与日俱增的前提下,要想不被压跨,唯一的解决办法只有两个,一是加强岗位练兵,增加自已对实验各个环节的熟练程度,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一是加强内部各人员间的团结合作,互相紧密配合,充分挖掘集体的潜力。

在此基础上,我顾不上去管夜黑楼高,也没时间去看月暗天阴,风狂雨急,不顾一切,只管一人独自前行,取样化验,日夜不停。虽不见工作有什么硕果呈现眼前,却只觉汗水一次次湿透衣服,眼角的皱纹多了一层又一层,手上的皮肤退了一次又一次,辛酸的眼泪咽下一回又一回!

曾几何时,我从梦里一回回惊醒,却以为自已仍在工作中,也许象我们这样的人真应该叫做工作狂才对,但我们却必须面对现实,不仅仅要能够工作埋下头去忘我地工作,还要能在回过头的时候,对工作的每一个细节进行检查核对,对工作的经验进行总结分析,从怎样节约时间,如何提高效率,尽量使工作程序化,系统化,条理化,流水化!从而在百尺杆头,更进一步,达到新层次,进入新境界,创开新篇章!

经过这样紧张有序的煅练,我感觉自已工作技能上了一个新台阶,做每一项工作都有了明确的计划和步骤,行动有了方向,工作有了目标,心中真正有了底!基本做到了忙而不乱,紧而不散,条理清楚,事事分明,从根本上摆脱了过去只顾埋头苦干,不知总结经验的现象。

就这样,我从无限繁忙中走进这一年,又从无轻松中走出这一年,当2002年来到我面前,我只想说,来吧,我已从工作中长大!

第13篇:监察审计部个人总结

大学毕业后,我就走上了现在这个工作岗位,检察审计部工作人员。刚开始的时候很不适应,因为对工作没有任何的了解,只能在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下摸着石头过河,不过还好,我的领悟能力和学习能力不错,在审计部工作几个月以后,已经对我自己工作业务非常的熟悉了。这一工作就是几年过去了。

2009年,我们在省联社和各级人行、联社党委、纪委的正确领导下,适应融竞争要求,解放思想,加强内控管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加大了检查力度,严肃执纪,狠抓查处,清除风险隐患,防范经济案件的发生,与各部门密切协作,为信用社在新形势下的稳健经营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现总结如下:

1、切实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履行监察职能

为有效遏制员工职务犯罪,必须要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我们把认真做好来信访和案件查处工作作为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大信访举报的办理力度,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对今年*次来信来访,根据主任室的布置,及时客观地进行了解、调查,分别找当事人谈话、核实,在较短的时间内给予处理和回复。加强对苗头性问题的控制的化解,通过开展诫免谈话,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妥善化解矛盾,维护了稳定。

2、深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自身廉洁自律工作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把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来抓。根据市纪委的《2009纪检监察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1)加强纪律教育,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要求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对信用社主任实行离任审计制度,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对照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廉政自律的各项条款,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加遵纪守法自觉性。从实际效果看,广大干部员工的整体素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有效地预防了经济案件和腐败现象,切实加强了廉洁自律工作,塑造了企业良好的形象。

(2)加强思想理念教育,组织全体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促进党员干部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再由党员干部普及到全体员工,使学习教育不断深入,打牢拒腐防变的思想根基。

(3)加强道德教育,培养高尚情操,提高道德素质。重大节日来临前在社务会、基层网点负责人及联社人员等会议上重申纪律和规定,教育广大干部员工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保持清醒头脑。严禁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物品,要求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转变员工工作作风,树立信用社文明廉洁的社会形象,促进了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今年以来以各种形式向全市与信用社有信贷关系的客户发放“信贷服务工作征询意见表”***封,收回 ***封,密切了我社与客户的关系,为规范信贷行为、促进信贷人员做到廉洁自律、按章办事、保持清醒头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为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廉洁从业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坚持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制度,联社党委成员和中层干部将本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和执行党风建设的情况分别进行述职述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围绕信贷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民主化、规范化,实行廉政放贷制度,小额贷款授权发放,大额贷款由联社审批小级决策,规范和完善审贷分离操作程序,联社制定修改了贷款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各项贷款、处理抵债资产和投资业务操作程序和审批权限,强化管理责任,努力遏制资金投入的风险。实施“阳光工程”,切实加强了物资采购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了费用管理委员会,对基建装潢、维修及大宗物品采购,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了物资采购质量,建立结报制度,基层网点的相关费用核定限额实行包干,定期结报,联社的日常行政管理费用由分管主任审批,并每月对费用列支的情况进行稽核检查,向费用管理委员会汇报,增加了费用开支的透明度。

3、严肃执行加大查处,切实加强案件防范工作

坚持把查处各类违规违纪案件,作为从严治社、惩治腐败、维护金融秩序和稳健经营的重要环节来抓。为体现以防为主、以人为主的原则,我们修改制订了 “2009年度经济案件防范责任书”,在金融工作会议上,由理事长与各网点、部门负责人共同签订,明确了双方的职责和义务,确定了年度防范目标实现的奖惩依据及办法,各网点、部门负责人与职工之间也签订了相应的经济案件防范责任书,增强了干部员工的自我防范意识。稽核监察部门强化自律管理,狠抓对各岗位的检查监督,加强了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章操作行为,全年对*个网点进行了通报批评,对**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戒勉谈话通报批评,通报批评*人,*人接受了下岗处分。通过监督检查和严肃执纪,促使干部职工遵章守纪意识增强,平时注意搜集别的联社有关违纪情况通报,及时通报基层,传达到每一位员工,针对案例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及内控制度遵守情况的自查活动,并将落实情况反馈到本部门,通过学习分析,提高了认识,增强了广大员工的监督意识,各项业务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切实加强了案件防范工作。

第14篇:环境监测、监察个人总结

考核期工作总结

2013年8月进入******环境监测站工作以来,进行认真学习和执行环保局的各项规定和制度。对*****工矿企业的生产工艺、环保治理设施工艺及现场实际情况等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在各位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下,我在环境环境监测、环境监察业务工作上的能力、水平有了较大提高。进一步加深了环境保护工作理论与实践相互转化的认识,形成了一些工作经验和方法。

一是统一思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不断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使自己在思想上、行动上和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学习新知识,新技能,迅速适应现在的新岗位,摆正自己的位置,虚心向每一个前辈学习,加强理论知识学习,切实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水平,增强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是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工作上,我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工作模式及工作方式上都有了新的突破和较大转变。工作有文书处理、档案管理、信访接待、企业现场检查、监测站空气质量监测、废气废水监测以及数据的整理上报,噪声监测及数据的整理分析上报,环境监察每月、每季度相关报表总结的撰写、上报。作为环境保护专业研究生,进入监测站以来,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和特长,加强监测专业理论、环境监测实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学习和研究,积极投入我站环境监测户外采样监测、实验室样品分析及相关考核工作,顺利通过了环境监测上岗考核,配合各科室负责人落实及完成我站其他各项工作。工作中我虚心向有经验的同事请教学习、工作认真负责并热心帮助其他同事,与人相处和谐融洽。面对繁琐的事务工作,我深知必须要强化自己的工作意识,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统筹兼顾,冷静办理好各项事务,把握住细节,认真对待每项工作。工作中我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努力做到使本职工作有计划、有落实。

三是自身仍然存在的不足。我深知进入环保局以来,时间不长,由于自身原因及客观原因我存在的问题也比较明显,这与我的社会经验和自身能力有很大关系,比如于企业负责环境保护工作人员接触不多,造成对接不畅;处理环境保护工作事项认识不够深刻,考虑不够周全,对企业环保设施及运行工艺了解还不全面;环境监测业务工作还没有做到全面熟悉;环境监测与环境监测工作没有兼顾的现象也有发生。

四是加强学习,提高工作水平,创造工作成效。今后我应注意多向局领导、同时虚心学习工作的方式方法,多与企业环保负责人员及同事进行工作上的协调、沟通。立足自身的理论优势及学习领悟能力,对我县环保工作的热点及难点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将扬长避短,奋发工作,克难攻坚,力求把工作做得更好,不断进步充实自己,盼望能尽早独当一面,为单位做出更大的贡献不辜负领导对我的期望与栽培;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我会用谦逊的态度和丰满的热忱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做好环保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15篇:环境监察个人总结

篇1:环境监察试用期转正个人总结 环境监察试用期转正个人总结

刚刚踏上工作岗位的时候,我的心情激动、兴奋、期盼、喜悦。我相信,只要我认真学习,好好把握,做好每一件事,工作肯定会有成绩。但后来很多东西看其简单,其实要做好它很不容易。因为它除了要求我们有过硬的专业知识、极高的工作热情外,还要求我们有很好的团队配合意识、熟练的工作技巧和正确的工作方法等等一些方面的能力和观念。经过几个月试用期下来,现总结如下:

1、认真学习,坚决做到忠于职守,严格执法

由于专业的对口,我很快的适应了单位的整体情况和工作制度。通过理论学习和日常工作中的积累使我更对环境监察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工作起来已经能基本适应。同时我也很注意利用工作之余时间去不断充实自己,加强自省教育,认真学习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六条禁令》、《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原则,坚决做到忠于职守,严格执法。积极响应胡锦涛主席提出的“八荣八耻”的号召。

2、不断加强思想政治修养,提升思想素质

同时我也不断加强思想政治修养,提升思想素质。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加强学习贯彻党重要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与时俱进,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与做好环保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深刻理解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的《环保系统执法人员职业操守教育方案》(xx号)文件。认识到学习“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必要性,不断提高职业操守认识,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了一致。

3、积极工作 认真对待工作,塌实的做好自己的工作。在试用期间本人严格遵守单位的工作制度,不迟到、不早退;虚心向同事学习、认真对待工作;钻研业务技能、干一行,爱一行,干好一行。

4、热情办理人民群众信访,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环境

认真做好各有关日常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试用期间我随同事们先后参与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70余件,在接待投诉群众时能够做到,认真对待每一位来信来访群众,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置。我个人认为我们的国家之所以成为人民的国家、我们的党之所以成为人民的党,正是因为我们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积极采纳人民意见、处处听取人民的声音。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多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同时积极接受人民,也是对我们的工作的进一步提高,对我们的党政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我们应该认真吸取人民的建议真正使辖区人民群众有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为创建“和谐伍家”做出了自己的努力。

5、按规定完成排污费征收工作,落实国家排污费征收政策

本人在试用期间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规定的程序,配合单位同事对本区企事业单位的排污量进行了核定,所有排污单位的缴费额有较大提高。加大相应宣传,通过组织座谈、上门释法、发放资料、计算演示等方式,使广大排污单位了解《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遵守法定义务,自觉缴纳排污费。今年全年完成收费41.4万余元,较好的完成了全年任务。

6、加强参与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在今年xx市政府提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目标。我积极参与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我们围绕创建工作在五一广场和市环保局的领导同志进行了大型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宣传工作。参与了市环保局的领导同志对我区的调查工作。我个人认为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是我工作的重中之重,因为无论是我们对违反环境单位或个人进行的处罚还是限期整改等行政手段,目的都是为了让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在环境保护的行动上做出本质的改变。而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是有他们的心理特征所决定的,所以我们只有从他们的内心深处改变他们的错误观念,使他们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才能致使他们行为上去做到加强环境保护。我们的宣传工作就是让他们从心里上接受并认识环保的重要。

7、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在试用期间局、大队领导给予了我大力关心指导,同事们给予了很多帮助,本人因此有了一个较全面的综合发展。但是要进一步做好工作,当一名出色的工作人员,离组织和领导的要求还有不足和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工作经验有待于积累和行政能力工作水平有待提高等,这需要在今后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今后,我将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指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立足岗位,奋力进取,艰苦拼搏,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方位提升作为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和水平,为我区的环保事业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篇2:环境监察2010年工作总结(个人) 个人工作总结

(环境监察大队 环境监察员 )

一年来,在局领导和大队的带领下,本人紧紧围绕工作重点,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圆满地完成了本职工作,现将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在思想上,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应思想、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利用电视、电脑、报纸、杂志等媒体关注国内国际形势,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治思想文件、书籍,并把它作为思想的纲领,行动的指南;积极参加局里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及教育宣传活动,积极投身到基层工作,严格要求自己,真正做到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在工作上,围绕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现场执法工作为中心,认真学习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做到依法办事,严以律己,较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本年度主要完成了如下工作:

1、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项目**个;

2、参与对企业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现场监察**余次,对县污水处理厂进行驻厂监督检查**次,并完成县污水处理厂2010年上半年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网上填报减排监察系数和污水厂月调度表及报告**次(份);

3、完成2010年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简报编制及上报**期;

4、截至11月份,参与完成县饮用水源和地表水断面水样采集工作**次;

5、参加省环保厅环境现场执法和污水处理厂运监管培训各一次,并通过学习考核;

6、高考中考期间,根据局机关的统一安排,对各建筑施工场地、娱乐场所发放噪声管制公告**多份,为考生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在作风上,能遵章守纪、团结同事、务真求实、乐观上进,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生活中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耐劳、乐于助人的优良传统,始终做到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勤劳简朴的生活,严格要求自己;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苦在前,享乐在后的无私奉献精神。

这一年工作当中,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一是业务知识水平有待于提高,未能及时学习更新业务知识;二是对手上的工作认识不到位,对工作定位认识不足,时常拖延办理时间;三是未能及时主动向领导回报工作情况。 在今后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改正和完善工作中的不足;积极发扬工作中突显出来的优点,更加勤奋的工作,刻苦的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水平,提升个人修养素质,更好、更快的完成工作任务。

2010年12月28日篇3:2016环境监察队个人工作总结 2016环境监察队个人工作总结 环境监察队个人工作总结

2016年11月15日,从部队转业到***环境监察支队,转眼3个月已经过去了。这段时间是我人生旅途中的至关重要一程,期间在领导的培养帮忙、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我逐步完成从一名军人到一名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向环保人士双重改变和适应。岁首年终,我静心回想这段的工作生活,收获颇丰。现将这段时间以来本人的学习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自觉增强理论学习,提升个人素质

首先,自觉增强政治理论学习,提升党性修养。我积极参加党内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并重视自学,认真学习了胡锦涛在邓小平诞辰百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胡锦涛七一重要讲话、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增强党的执政才能的决定等,进一步提升了自己的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保证了自己在思想上和党保持一致性,加强了清廉自律的自觉性。

其次,在业务学习方面,我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通过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努力使自己在尽短的时间内熟悉工作环境和内容。期间针对工作性质,我自学了《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手册新编》等。同时,我还自觉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政策,积聚自己的业务知识。

此外,依据组织安排我参加了2016年全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人员培训。在为期一周的培训生活中,丰富的课程学习使我的知识储备和层次得到了提升,实际工作操作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为我更好的投入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好各项业务工作

通过这段时间学习和实际操作,在领导和同事们的细心指引下,我在熟悉的基础上已经基本能完成支队赋予的各项日常工作,期间我具体参与的工作重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配合领导做好我市河道乱排整治工作。在跟进工作中,我懂得了对****河区以及****河区周边进行整治重要意义,认识到河区水质监察是我市的重要工作之一。我们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的工作要求,对**河区以及**河区周边进行了仔细的排查,做到不漏一家企业、不放过一条排水沟。使得河区水质有了较大的改善。

第二,完成了支队布置的重点监控企业信息化档案的初步收集工作。通过对各企业资料的收集整理,一方面对各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同时,也到实地进行了详细的对比检查,进一步了解了企业的生产及环保处理工艺,对我然后的开展工作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第三,完成了环保部对我市国境交界地区调研的接待工作;协同安监局完成对部分矿、企业的检查工作;完成了支队赋予的**县重点监控企业的安全大检查工作等。

第四,完成好领导交办其他各项基础性和临时性工作。

三个月以来,我在学习和工作中逐步成长、成熟,但我明白自身还有很多不足,比如工作才能和创新意识不足、业务水平有待提升。今后我将努力做到以下几点,愿望领导和同志们对我进行监察指引:

1、自觉增强学习,强化理论学习,强化专业知识学习,向身边的同事学习,逐步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才能。

2、战胜年青气躁,做到脚踏实地,提升工作自动性,不怕多做事,不怕做小事,在点滴实践中完善提升自己。

3、继续提升自身政治修养,加强为人民服务的主旨意识,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优秀的环保人。

第16篇:劳动监察个人总结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年终总结

一年来,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局党组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关怀指导下,按照我局及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始终围绕当前阶段劳动保障的中心任务,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案件为突破口,积极工作,奋发进取,在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科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全体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今年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一年,我们把宣传、学习《劳动合同法》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在开展日常巡查和接受上访投诉的过程中,及时向劳资双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提高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法制意识,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权的能力,使广大劳动者在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懂得通过正确的方式和渠道来解决问题,同时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为切实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xx经济建设发展,结合xx市劳动用工的实际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会同公安、国土、煤炭、安监、煤监、卫生、建设、工商、民政、税务等执法部门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劳动用工执法大检查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90户,对其中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37家企业全部下达了整改指令书,并联合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

(二)配合我经办社保机构做好推进非公经济社保扩面、征缴工作。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根据省政府、省厅文件和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维护非工经济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不留空白点,我支队配合社保机构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非公经济社保扩面专项行动。全面协助我局开展社保基金扩面、征缴工作。

(三)继续完善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制度推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发展xx市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要求,我队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对全市范围内的中央驻忻、省以上市直企业分三个组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执法检查,并通过深入企业调查登记给企业都建立了网格化电子档案,查阅一目了然,提高了支队的执法效率。今年,我队共计收录用人单位300户,现已经建立200家企业用工网格化档案。

(四)劳动监察案件结案率100%以上,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台账档案。以实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契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在日常检查、抽查、专查和受理举报投诉中,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违规企业进行曝光。一是在目前全市开展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中,继续加强对非国有企业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各项社会保险金缴纳情况;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专查。二是继续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将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接受投诉举报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建立健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及时预防和处罚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三是继续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特别是对建筑施工、餐饮等重点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早预防,提前介入,防止拖欠工资情况反弹。全年劳动监察案件立案23件,结案23件,结案率100%,为350名工人追回工资95.6183万元。

(五)起草制定xx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劳务分包制度,探索在其他行业建立欠薪保障制度。

根据省政府文件今年我们将建立健全xx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保证金制度,加强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收缴力度,我支队起草制定xx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制度,已经上报市人民政府。

(六)加强普法环境建设,完成行政执法。

目前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我们主要通过日常巡查的方式重点检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就业准入、劳动保护、禁止使用童工等情况。开展劳动力市场秩序整顿专项检查、制止建筑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贯彻执行《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此优化执法环境。

(七)建立健全维稳工作预警、完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解决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年来,无论是在抗震救灾、奥运会期间,我队始终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热情接待每一位来电来访群众,抗震救灾、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支队全部人员分片深入企业调查了解企业用工情况,支队根据省劳动保障厅(晋劳社明电[2008]2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抗震救灾和奥运期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和(晋办发电[2008]26号)文件《关于做好当前和北京奥运会期间突发事件上报工作的通知》制定了《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临近年关又到了拖欠工资的高发期,支队马上制定了《解决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预案要求将各种涉及劳动保障监察方面可能激化的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为全市的和谐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二)、加强理论学习,敢于在工作中面对问题、思考问题。

(三)、克服畏难情绪,发扬不怕吃苦的精神,解决了多件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案件。

(四)、进一步加强与城建、公安及上级业务部门的联系,强力推进工作的开展。

三、存在的问题: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由于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的不足,各类举报突发事件不断增多,导致劳动保障监察队的工作疲于应付,创新不足。

(二)、新形势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形成长效机制还要作艰苦的努力。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尽快加以解决。

(三)、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新问题层出不穷,热点、难点问题较多。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处理难度也越来越大,维权和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繁重。

四、新的一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求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然十分繁重,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给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在新的一年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第一,依法行政观念不可动摇;第二,把握一条主线--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职工维权为企业服务的意识要进一步强化;第三,要继续加强基础性工作;第四,要加全市全体监察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要进一步把一些好的经验体会转化为宝贵的精神动力和工作推力。

第17篇: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2014年以来,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在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在局各科室配合下,以安全生产年为契机,以滨州市交通安全生产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考核为主线。在“基础建设、透明执法、队伍素质、创新方法”上下功夫。在全市交通安监系统标准化建设考核中, 荣获了2014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在代表全市安监执法系统迎接省局考核中,得到了省局领导的高度赞扬。为全市执法监察队伍在全省规范化建设考核中取得了荣誉。在市执法监察工作会议上,我执法监察大队以东道主的身份以饱满的热情和最佳的状态迎接了全市安监执法系统兄弟单位的观摩与学习。真正起到了安监系统排头兵的作用。在大队全体队员一年的努力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09年度执法大队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建章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管理上的标准化。

自大队组建以来,局领导就针对大队的规范化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把大队建设成为政治合格、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有力的监察队伍,成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战线上的一把利剑。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局领导大队领导审时度势,把建立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作为大队建设的基础,并以此规范大队建设的标准、约束执法人员行为。先后制定和完善了管理方面的制度11项,执法监察方面的制度8项,做到了制度完备、职责到位,做有标准、行有尺度。

二、、执法监察情况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执法监察责任制

为了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执法监察责任制,执法监察大队根据人员组成,设置了三个执法组,把39个乡镇场和重点监管企业分成三个管辖区域,分别由三个副大队长负责一组。在检查时间、次数上,大队规定周一到周四为深入生产一线进行执法检查,周五上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日,下午为执法检查小结和案件整理时间。对规模以上企业检查每月不得少于3家,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二)严管重罚,加大打击违法行为力度 今年以来,执法监察大队克服了人少、面广、企业相对分散的特点,想办法、出主意、谋策略,全身心的投入到生产经营一线,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执法监察,确保了全县1300多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一年来,大队共检查各类企业和经营单位3600多家次,查出各类安全生产隐患1100多次处,下达整改指令书132份,共查处违章、违规案件87件,结案87件,实施简易程序处罚49件,一般案件38件。截止到目前为止累计罚款41.45万元。违法案件查处率、结案率均实现了100%。

三、行政执法程序逐步规范化、法制化、人性化

1、今年下半年新一届领导班子组成后给执法大队带来了新的契机。让我们对依法行政有了更新一步的了解。进一步加强了我执法监察大队的行政执法能力,规范了行政执法程序,优化了执法环境,提高了执法水平。

由执法监察大队与相关股室相互配合联合执法,做到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总的原则是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严格执法与服务帮助相结合,在具体实施中,坚持先教育、后整改、再处罚的执法模式。互相监督增加了执法的透明度。从源头上杜绝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从严查处瞒报事故,认真核查举报案件,我执法监察大队在全县39个乡镇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同时,与检查企业建立了监督举报机制,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截至目前我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接到举报案件 5件,已经结案 5起。对群众举报做到有报必查,经查必果,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着落,充分发挥了群众监督举报的职能。

2、在案件审理方面坚持查、审、定、三级分离制度,即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负责案卷的审核。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的案件审理委员会经过集体讨论后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突出抓好案件双审工作,提高案件查处和卷宗质量。在工作与实践中,为了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的科学管理,更好的为行政执法工作服务,推行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拟定了《昌图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立案归档办法》全年年的工作中我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做到无行政复议实现零投诉.

四、配合各股室完成局领导交付的各项工作。

1、6月份在“安全生产月”活动中

,突出“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主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安全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在北山文化广场组织大型文艺演出。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通过活动,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程度得到进一步加强,在站前广场设立了咨询台发放2000多份关于安全生产相关宣传资料 。为人民群众讲解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重要性与职业病的危害性。 接受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自觉性得到进一步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百日督查、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得到有力推动。

2、安监执法队伍加大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无证上岗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培训职责和义务,为我县安全培训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解放思想拓展安监执法新思路

在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我执法大队在全市率先实现了安监执法办公制动化。局领导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为执法大队配备了笔记本电脑。安监执法软件。下一步还要采购便携式打印机。实现了现场办公、执法文书打印、个股室资源共享。安全生产许可证查询、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查询、鞭炮证查询。安监执法系统的启用大大提高了安监执法效率。提升了执法形象。

六、积极宣贯和认真落实国家局24号令

国家局新近颁发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是一部规范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行为和准则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保护安监执法人员职务安全和行政、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我们大队在24号令颁布实施后,先后两次组织大队全体同志认真学习,并将24号令作为今后监察、管理人员长期学习、研究细化的主要工作来抓,目的是将我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规避的风险,找到一个合理的、安全的平台,再不能让我们辛苦工作的同志,因为工作的上的马虎、管理上的疏忽、执法中的盲目,承担不应有的后果。大队全体同志认真研读法律法规的内容,加强业务知识的提高,为更好地履行安全监察监管职责奠定基础

七、不畏困难、保持整体形象、团队精神充分体现

1、大队全体同志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克服重重困难。在检查过程中冒着寒风顶着大雪,放弃节假日和双休日,早出晚归深入企业排查隐患。针对非煤矿山企存在无证开采擅自经营的情况,对矿山企业进行多次夜查。队员冒着生命危险在崎岖的山路上调查取证,稍有不慎人车就会随时发生意外,即使是这样全体队员没有一个叫苦叫累的。

2、在迎接省、市安监执法系统领导的考核中,全体同志集思广益,舍小家保大家以集体利益为重。认真完成领导交付的各项工作。 简单来说就是大局意识、团队荣誉、协作精神。全体同志的向心力、凝聚力得到了充分验证,是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统一。这就是团队精神充分体现

总之,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局、市支队及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关怀下,今年我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工作得到了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充分肯定。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快大队规范化建设步伐,提高规范化建设质量和标准,让执法监察队伍真正成为安全生产管理战线上的一把利剑,为实现昌图县安全生产形势上的稳定和好转,做出突出贡献。

安全监察大队

2009年12月11日

第18篇: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 法律法规汇编

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编印

二○一七年十二月

一、国家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1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74

二、行政法规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310号令) ...............................................83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86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370号令) ............................................................................96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 ................................................................................99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国务院419号令) ..............................................................................10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 ..........................................................................108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 ..........................................................................11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66号令) ..................................................................12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129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 ......................................................................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499号令).................................................152

三、部门规章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4号令) ......................................................15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号令)..................................................167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号令) .....................172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1号令) ....................................................178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1号令) .............................................................................................................................183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2号令) .......................................186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3号令) .................................191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4号令) ........................................................19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5号令) .......................................20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6号令) ...............................21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7号令) .......................................215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号令) .......................221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1号令) ...................................228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2号令) ........................................................232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4号令).......238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6号令) .......................................247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0号令) .......................251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1号令) .................26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4号令) ........................................................................................................................................................265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5号令) ........................................................................................................................................................268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 .......................271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8号令) ....................................................276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9号令) .......................28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0号令) .......................28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1号令) ...............297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3号令) ...................................305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4号令) ........................................................31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5号令) ...........................315

II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7号令) .......................................32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8号令) ....................................................331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9号令) ...............................33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0号令) .......................337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1号令) ...............344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3号令) ....................................................35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5号令) .......................................355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6号令) ...............................361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7号令) ...............................366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9号令) ...........373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0号令) ...........................377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2号令) ...............................380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5号令) ...............................................386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6号令) .......................392

四、广东省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96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405

五、广东省政府规章

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广东省政府54号令) ...............................................410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147号令) .....................................415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政府164号令) .........................................419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196号令)..................................................422

六、广东省安全监管局有关文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工作指引(粤安监〔2012〕196号) ........................................................................................................425

七、附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铝镁制品机加工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6〕29号) .........................................................................................441

III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关于取消安全主任职业资格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粤安监函〔2016〕44号) ..............................................................................................442 关于1至2人重伤事故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粤安监函〔2015〕367号) ..............444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对明确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粤安监函〔2015〕247号) ........................................................................................................................446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安监函〔2015〕248号) ................................................................................................448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违法行为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5〕41号) .................................................................................45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相邻采石场之间最小间距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5〕131号) .........................................................................................................................................45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公路安全距离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107号) ........................................................................................................455 关于电梯作业人员取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456 关于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批发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安监管三〔2015〕43号) ..................................................................................................45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5〕152号) ........................................................................................................459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安健函〔2015〕13号) ........................................................................................................................................................46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安全生产法》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5〕11号)......................................................................................46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193号) .......................................................................................46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取消有关安全资格认定后相关工作的复函(安监总厅宣教函〔2015〕61号) ..........................................................................................................465 关于明确药化企业安全监管相关问题的复函(粤安监函〔2015〕87号) ........................467 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储存安全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安监管三〔2014〕36号) ........46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安全生产法部分条款适用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12号) ........................................................................................................................46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号) ................................................................................................................47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金属加工等企业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188号) ....................................................................................................................47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

IV

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3〕180号) ...............................................................475 关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最小安全距离问题的复函(粤安监管一〔2013〕27号) ........477 关于小型露天采石场定义与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安监函〔2012〕198号) ..............47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距离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12〕200号) ........................................................................................................................48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违法行为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5〕154号)………………………………………………………… 483

V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 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

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 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

生产条 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

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 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 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

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三)供电系统;

(四)提升、运输系统;

(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

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

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五条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在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撒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二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三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

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

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九条

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第四十一条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

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

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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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八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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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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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四十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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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五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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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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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六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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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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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七十六条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八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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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八十六条 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第八十八条 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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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决定〙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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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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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三十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五章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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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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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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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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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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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三节 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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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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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八章 执行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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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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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9号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2

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七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第八条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九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

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

43

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三)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

(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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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第八章 安全生产监督监察

第八章 安全生产监督监察

一、单项选择题

1.《 劳动法》、《工会法)和《安全生产法》 中对于( )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职权和责任所作的规定实质上也是一种重要的监督。 A .社会公众 B .中介机构 C .监察机关 D .工会

2.( )是指国家法规授权行政部门设立的监察机构,具有法律形式的监督管理。

A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B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监察 C .安全生产监督体制 D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威性首先根源于( )。

A .制度的健全 B .严密的组织 C .坚强的后盾 D .法律的授权 4.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综合监督管理和监察管理,由于是依法行使的监督管理权,它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这是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 )。

A .权成性 B .强制性 C ,组织性 D .普遍约束性

5.履行《 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职责,不允许存在超越于法律之上的或逃避、抗拒《安全生产法》 所规定的监督管理,这体现了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具有( )。 A .权威性 B .强制性 C .特殊性 D .普遍约束性

6.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 ) 负责。

A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B .特种设备行业主管部门 C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D .国家安全局

7 .( )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A .公安部 B .国家安全局

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D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8 .( )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A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B .卫生部 C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D .公安部

9 ( )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A .公安部 B .卫生部 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D .国家计委 10 .技术监察是对( )的监督检查。

A .生产条件 B .技术方案 C .物质条件 D .安全措施 11 .( )多从设备的“本质安全”入手。

A .物质监察 B .行为监察 C .意识监察 D .技术监察 12 .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是( )的特点。

A .技术监察 B .一般监察 C .行为监察 D .特殊监察 13 .( )是对企业日常生产活动常规的全面监察

A .行为监察 B .技术监察 C .专门监察 D .一般监察 14 .( )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正式成立。 A .1999 年l 月l 日 B .1999 年12 月30日 B.1999 年12 月31 日 D .2000年l 月l 日

15.( )是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煤矿履行国家监察职责。

A .公安部 B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C .卫生部 D .煤矿安全监察机关

16 .煤矿安全监察是对涉及煤矿安全的煤矿生产建设过程进行的( )、全面地监察工作。 A .准确地 B .合理地 C .公正地 D .系统地 17 .对某些时间、某些季节加强的监察工作是( )。

A .视时监察 B .重点监察 C .一般监察 D .特殊监察

18 .( )监察是指对特殊情况、特定的煤矿企业以及特殊的内容所进行的监察工作。

A .视时 B .重点 C .一般 D .特殊

19 .一般监察是在日常情况下进行的监察工作,这种监察具有( ) ,亦称常规监察。

A .定期性 B .经常性 C .随机性 D .个别性

20 .重点监察是对监察的不同场所和人员有所侧重,其关键问题是依据实际情况正确地确定( )。

A .监察对象 B .监察方式 C .改进措施 D .监察重点

21 .煤矿安全监察员是( ) ,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受法律保护和约束。

A .国家公务员 B .执法人 C .协会会员 D .注册安全工程师 22 .每个煤矿安全监察员都必须符合( )规定的条件,按法定程序并经考核考试录用。

A .《 安全生产法》 B .《 劳动法》

C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D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3 .( )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颁布。 A .1999 年12 月30 日 B .2002 年2 月l 日 C .2003 年12 月31 日 D .2003 年2 月19 日

24 .按照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及进出口等环节,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实施( )的安全监察。

A .全方位 B .一体化 C .全过程 D .全过程一体化 25.特种设备安全( )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法律保障。 A 法律 B 条例 C 制度 D .法规体系

26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 )监察体制。国务院、省、市(地)以及经济发达县的质检部门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A .专项安全 B .综合安全 C .日常安全 D .强制安全

27.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由政府设立的( )负责。

A .公安部门 B .安全部门 C .安全监察部门 D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是指代表(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执行安全监察任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

A 县级以上 B .省级以上 C .国务院 D .各级政府

二、多项选择题

1 《安全生产法》 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体制包括( )。 A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B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C .公安机关的监督

D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 E .新闻媒体的监督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实施的,是以国家名义并运用国家权力,对企业、事业和有关机关程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 ( )的工作。

A .实施 B .监察 C .监督 D .纠正 E 惩戒 3 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基本特征有( )。

A .群众性 B 权威性 C .强制性 D 多样性 E .普通约束性 4 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有( ) A .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B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C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D .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E .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重要职责有( )。 A .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B .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

C .具体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D .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

E .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级以下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6 .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 )。

A .统一管理 B .地域管理 C .分级管理 D .分级负责 E .行业负责 7 .公安部负责烟花爆竹( )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A.生产许可证发放 B .运输通行证发放 C .销售许可证发放 D .行业规划 E .运输路线确定

8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定烟花爆竹( )。

A .行业规划 B .生产许可 C .产业政策 D .有关标准、规律 E .禁放管理

9 .安全生产监察程序是指监督检查活动的步骤和顺序,一般包括( )。 A .监察准备 B .调查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情况 C .调查作业现场 D .提出意见或建议

E .发出《安全生产整改通知书》或《安全生产处罚决定书》

10 .行为监察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 )的实施等工作。 A .组织管理 B .安全监督 C .规章制度建设 D .职工教育培训 E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11 .一般监察的具体方式有( )。

A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察 B .“三同时”监察 C .不定期地组织监察执法活动

D .按照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标准进行系统地检查和评定 E .根据举报进行监察活动

12 .一般监察的基本内容是( )。

A .安全管理 B .安全技术 C .安全评价 D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E .职业危害管理

13 不属于专门监察的基本内容是( )。

A .未成年工特珠保护 B .女职工特珠保护 C .安全教育培训 D .防患治理 E .伤亡事故管理

14 安全生产单位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是( )。

A .单位主要负责人 B .安全管理人员 C .特种作业人员 D .从业人员 E .行政人员

15 属于一般安全生产监察范围的是( )

A .建筑设施 B .持证上岗 C .事故统计 D .安全设施设计 E .职业病

16 煤矿安全监察实行( )的管理体制。 A .横向管理 C .分级管理 E .行业监察 B .垂直管理 D .分级监察

17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特点包括( )。 A .加强执法监督,由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 B .实行政企分开,按精简、统

一、效能原则,改革现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C .把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分开,实行垂直管理 D .加强“预防为主”的监察原则 E .强化有效安全管理

18 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的职责有( )。 A .实施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 B .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C .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队及其应急救援工作 D .审核开办煤矿的安全标准

E .组织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察工作

19 在安全监察中,必须考虑到( )及安全状况的各异性,选择不同的安全监察工作方式。

A .行业的特殊性 B .环境与生产条件的多变性 C .工作地点的移动性 D .作业情况的不一致性 E .工作时期的长期性

20.煤矿安全监察的方式( )。

A .专业监察 B .重点监察 C .视时监察 D .一般监察 E .特殊监察

21.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可概括为“五查一看”, ( )属于五查的内容。 A .思想 B .制度 C .要求 D .安全设施 E .隐患 22 .煤矿安全监察的重点内容包括( )。

A .是否提取和使用安全保障基金和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B .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C .是否对各类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D .是否在依法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采矿作业

E .工会是否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工作,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

23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有( )。

A .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的情况 B .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职工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的情况

C .依照有关规定参加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D .受理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E .依法实施行事处罚

24 .我国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制度,它具有( )的特点。 A .强制性 B .科学性 C .层次性 D .体系性 E .责任追究性 2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A .实施方案 B .管理体制 C .行政许可 D .监督检查 E.事故处理 26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的是( )相结合的工作体制。 A .综合监督管理 B .综合安全监察 C .专项安全监察 D .专项监督管理 E .特殊安全监察

27 .目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五个层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结构。其中法律层次主要包括( )。 A ,《劳动法》 B .《 商品检验法》

C .《安全生产法》D .《产品质量法》 E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8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 )。 A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B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 .各级地方技术监督局 D .各级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E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9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建立了两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即( )。 A .特种设备生产前备案制度 B .特种设备运行监督制度 C .特种设备保养制度 D .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 E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3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式有( )。 A .行政许可制度 B .监督检查制度 C .事故应对措施 D .事故处理方案 E .风险预防程序

31 .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制度是对特种设备实施( )。 A .市场认证制度 B .市场认可制度 C .市场准入制度 D .设备准用制度 E .设备检查制度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 5 DBDBD 6 ~10 CCABC 11~15 DADBD 16~20 DADCD

21~25 ACDDD 26~28 ADA

二、多项选择题

1 BCE 2 BCDE 3BCE 4 BCDE 5 ABD 6 CD 7 BE 8 ACD

9 ABCD 10 ACDE 11 CDE 12 ABE 13 CDE 14 ABC 15 ACE

16 BD 17 ABC 18 BCE 19 ABCD 20 BCDE 21 ABDE 22 ABCD

23 ABCD 24 ADE 25 BCDE 26 AC 27 ABCD 28 BC 29 DE

30 ABC 31 CD

第20篇:上半年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汇报

龙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1年上半年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汇报

半年以来,区安监局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在上级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全区工作大局,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通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增强法制教育,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强化队伍管理,以安全生产检查为重点,严格执法,规范调查程序,强化事故处理,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开展。

一、主要工作和措施

(一)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监督监察

在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面,一是实行了分管领导负责制度。局执法人员分成4个工作组,按辖区按行业对企业开展安全监管检查,既抓安全生产业务,又负责执法检查现场监督。二是指定专门的法律工作人员负责对执法工作的审查,严格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执法审批等事项。三是对重大案件坚持领导集体研究决策。四是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学习和法制教育,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二)依法办事,认真搞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半年来,区安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夏季

- 1 -

安全生产大检查,在保证65家执法计划监督企业监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危化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劳动防护用品、重点领域行业安全隐患排查等专项整治,扩大监管覆盖面,加大了监管检查工作力度,深化检查效果。

到目前,区安监局已按计划完成30家执法计划监督企业的监管检查,复查企业20家,联合执法检查6家,查处安全问题和隐患350余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督促落实整改,对存在拒不执行整改或有较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等情况的企业严格执法,有效地打击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在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中,有计划地开展了专项检查,加大了工作力度。清除了排查中发现的非法加储油、气点,责令存在问题的企业限期整改,督促有条件的企业申办许可证。共检查危化品企业35家,发现隐患183处,整改75处,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全部责令停产,处罚整改不到位企业5家。

针对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高峰,在销售旺季适时开展了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检查。从2010年11月份,对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统一规划布局经营销售网点,严把审批关口,做到底数清、位置明。反复开展了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在元月份开展了拉网式安全检查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商户门店进行了查封。春节期间突出重点,领导带队,深入清风街、三家庄集贸市场等场所,进行现场监管,紧盯死守,对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保证了全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形势平稳。

(三)积极协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监察工作

为推动全区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区安监局发挥综合监管、协调指导作用,积极促进基层和行业安全生产监察工作。

基层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把实现乡村两级监管工作经常化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第一,把乡村两级日常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列入考核目标,建立相应台帐,规范日常监管行为。第二,坚持每月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实行日常工作月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基层工作动态。同时议会代训,有针对性开展业务培训。第三,坚持季度督查,定期评比,及时通报,督促、指导乡村两级全面开展日常监管工作。通过重抓乡级,带动村级,有效地促进乡村两级监管工作的开展。

目前,全区安全生产基层监管机构、队伍基本健全,乡村两级成立专门的机构,落实了专职或兼职人员,区、乡、村(社区)三级安全监管机制形成。安全监管在乡级落实运作,开展了日常监管检查,延伸启动了村级,部分村(社区)已经开展了安全监管实质性工作,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发生可喜变化,有了突破性进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乡村两级监管工作正在上台阶,迈入正常化、规范化。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初步意见

从近年来的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情况看,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法制观念淡薄,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突出表现在对安全生产监察工作不配合,造成执法监察工作难度较大;二是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在事故单位内部还没有得到严格落实。

针对存在的问题,在下一步工作中,一要在加强法制教育的同时,强化监管监察工作,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二要进一步严格查处事故,落实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1、搞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整治。继续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重点,深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安全等专项整治。

2、加强乡级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加大督察工作力度,对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强化措施,推动乡级监管规范化、村级监管正常化。

3、强化监管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制定和完善执法检查计划,加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促进隐患整改。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以及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严厉的处罚。

安阳市龙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1年6月10日

安全生产监察个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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