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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党建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0-19 08:35:27 来源:党建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律协党建工作述职报告

律协党建工作述职报告

市律师协会党总支书记 饶继勇

根据市直机关工委《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现将本人抓律师行业协会党建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抓组织机构建设,夯实律师党建组织基础

市律师协会自2007年成立以来,一直没有单独设立党的组织。其党建工作均由市司法局党组和机关总支负责。2011年10月本人调市司法局任副局长,接照局党组分工,负责分管律师工作。自任现职以来,本人高度重视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先后深入到全市21个律师事务所开展党建工作调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人向局党组提出了在市律师协会建立党总支的建议,得到了采纳。2012年9月,经中国共产党铜仁市司法局机关委员会铜市司机党字【2012】4号批复同意成立铜仁市律协党总支。经过认真筹备,2012年11月14日,铜仁市律师协会召开党总支成立大会。根据《党章》、《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与会的全体党员按程序选举六位同志为总支委员,本人担任总支书记。目前,市律师协会和市直属6家律师事务所有党总支一个、独立党支部一个、联合党支部一个。这些组织机构的建立,为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及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抓为民服务活动,彰显党员律师形象

今年来,本人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先后组织全市党员律师开展了争先创优、党员律师为民服务月、学雷锋律师在行动等一系列活动,受到了好评。

在开展“党员律师为民服务月”活动中,各律师事务所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将事务所及律师个人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搭建咨询平台,部分律所还在双休日安排律师值班为基层群众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据统计,全市21个律所共义务解答法律咨询2103人次。驰铭所始终把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做为首要工作任务来抓,深入开展 “五好”党支部创建工作,所主任刘振明被司法部评为“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党员律师标兵”。11月13日中国共产党铜仁市直机关工委“五好”党支部验收组对驰铭所“五好”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验收,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政府涉法信访接待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市通过律师陪同接访,共化解矛盾纠纷,使上访人息访达30余件,有力促进了和谐稳定。

在开展律师服务社区和农村活动中,每个律师事务所与一个社区居委会或一个贫困边远的乡村结对帮扶,全市各所共与12个社区和16个乡村结对帮扶。组织律师深入社区、乡村开展法律咨询、举办法制讲座30期、受理法律援助案件42件、参与排查调处社会矛盾纠纷65件。各所还积极开展助学、助贫等公益事业,德江县毅力所开展助学助残助老公益活动,捐助2000元。松桃虎渡峡所为长坪乡地甲村送帮扶资金1000元。驰铭所向石阡县大屯小学捐赠2万元,帮助改善学生们的生活和学习环境。锦江河所在“六一”节向留守、流动、孤残儿童捐款8000元,用于帮助建立“亲情聊天室”,还向印江县木黄镇小学捐赠5000元,用于关爱留守困难儿童。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积极为招商引资、工业园区、库区、城镇建设等方面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活动期间,鸿丰所共为当地审查招商引资合同16份,出具法律意见书9份。新大陆所积极参与调解恒兴铁合金厂等三家招商引资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案件6件,最终使政府满意、使企业和劳动者都认可。驰铭所派律师赴京参与处理我市驻京办事处的一纠纷,历时十余天,查清纠纷实际情况,评估法律风险,提出多个方案,供政府决策。

在开展义务“法律体检”活动中,全市各律师事务所积极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开展义务“法律体检”活动,共为40余家企业开展免费法律咨询,审查劳动合同和各类经济合同400余份,规范管理制度200余个,出具律师函21份,切实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合理使用资金,形成和谐劳动关系,防范生产经营风险提供法律帮助。

通过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坚定了全市广大律师的理想信念,增强了律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端正了律师的执业理念; 进一步完善了律师行业为民服务的措施,进一步弘扬律师行业为民服务的宗旨,展示我市律师行业良好的精神风貌。今年全市21个律师事务所共计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等法律顾问181家;承办各类诉讼案件1354件,其中刑事辩护324件,民事代理诉讼案件972件,行政诉讼代理58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9件;开展法律咨询1877人次;代写各类法律文书365件;办理农民工、妇女、未成年等法律援助案件120件,为公益事业捐款6.8万余元。

三、抓教育管理,切实提高律师行业的党员队伍素质

各律所党支部经常利用党课、政治学习、党员活动日等多种形式,组织法律服务行业党员进行党性、法纪、廉政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他们增强了党性意识,坚定了理想信念。通过开展 “党员挂牌上岗”、“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窗口”、“党员责任区”等具有行业特点的活动,增强了党员律师的奉献意识和服务意识。

由于律师党总支成立才一个多月,加上本人能力和水平,律师党建工作还有许多问题和不足,有待今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在下一步工作中,本人将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对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认识,切实把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抓好,抓出成效。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切实抓好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情神。

二是进一步增强抓律师党建工作的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抓党建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要建立健全党总支各项规章制度,将律师党建工作落到实处。

四是指导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抓好党建工作和党员发展工作。

2013年1月18日

推荐第2篇:律协,工作报告

篇1:浙江律师协会2012年度工作报告 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 责

为建设“两富”现代化浙江贡献智慧和力 量

——浙江省律师协会2012年度工作报告

2012年,是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之年,也是落实“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一年来,省律协带领全省律师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和浙委办?2012?10号文件精神,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团结奋进、开拓进取,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效。

队伍日趋壮大。截止2012年12月底,全省共有律师11679人,比2011年增长10.1%,其中专职律师10486人、兼职律师506人、法援律师347人、公职律师309人、公司律师31人,每万人口律师比已突破

2.1;律师事务所1021家,比2011年增加6.7%,其中合伙所686家、个人所333家、国资所2家。

业务逐步增长。全省律师共承办各类案件237845件,其中刑事辩护代理27396件、民商事诉讼案件代理173321件、行政案件诉讼代理3337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5949件;全年业务总收入38.07亿元,比2011年增加24%,交纳税收6亿元,比2011年增长30%。全省律师担任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法律顾问2539家,比2011年增长6.2%;担任企业法律顾问38093家,比2011年增长35.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全省95%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有律师参与;全省3万个村(社区)聘请法律顾问,覆盖率为90.1%。

先进不断涌现。省律协先后开展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浙江省优秀女律师评选活动,共有22名青年律师与30名女律师获得殊荣;卢礼成荣获“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章碧珍荣获“浙江青年五四奖章”;金道所等5家律师事务所、姚武强等10名律师分别被司法部评为全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成绩突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李根美等6名女律师经省律协推荐入选“中国女律师”风采录;黄廉熙、金鹰获 “浙江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荣誉称号;黄侃在“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中表现突出,被省司法厅记二等功,并与章碧珍一起成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第三届“十大最具影响力人物”,另有10名律师获“百名优秀人物”称号;陈三联、黄廉熙、邹峻获省委统战部、省知联会颁发的“浙江省知联之星”荣誉称号。此外,我省近30人分别担任全国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10名律师担任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

影响力有效提升。我省律师工作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肯定,省部领导全年对我省律师工作批示22次;时任省委书记赵洪祝、现任省委书记夏宝龙等领导对我省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律师进农村社区等工作作出肯定批示;省人大副主任厉志海,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秘书长周院生以及省级相关部门领导分别到省律协调研指导工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宋光宝先后4次在省律协专报上作出批示。《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国律师》等中央媒体记者团先后采访我省律师开展创先争优及服务中小企业工作。一年来,《人民日报》、新华社、中新社、《法制日报》、法制网、《浙江日报》、浙江卫视、浙江在线以及各地方媒体宣传报道我省律师工作110余篇(次),其中中央级26篇,省级45篇,6名律师担任央视《法律讲堂》主讲人。省律协被授予“2012年度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我省律师事业取得新成效

(一)服务经济发展工作深入推进

举办以“律师服务国际商贸及中小企业”为主题的第二届浙江律师论坛,编印《律师服务国际商贸及中小企业发展》论文集;认真落实《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服务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为金融改革提供法律服务;出台40万字的《浙江省律师服务中小企业操作指引》并下发全省律师;与省知联会开展合作,在全省成立9个“同心律师服务团”,开展系列法律服务活动;与省工商联签订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成立由我省百名专业律师组成的浙商律师服务团;开展第三届律师知识产权全省巡回宣讲。2012年,全省律师共走访企业9.4万家,开展各类法律宣讲活动1万场,对3.2万家企业开展“法律体检”,帮助企业解决各类问题3万个;调解处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

3.5万件,提供涉及经济领域的法律援助案件1.1万件,参与160余家企业的清算、重整和重组,接受300多家破产企业债权人、债务人的法律代理;接受各级政府委托,为50余家企业的债务危机制定化解方案,律师参与企业重整重组和债务处理的标的额近1100亿元,涉及12.6万余名职工的权益保护。《人民日报》以“律师到,企业笑——浙江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为题,报道我省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取得的成效。

(二)专业水平不断提高以专业委员会为依托,开展内容丰富的业务研讨活动。一年来,省律协举办了12场大型专业研讨活动,主办“宏观调控新视野下建筑与房地产法律实务论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专题培训班”、“矿业企业法律服务及矿业案件仲裁实务专题讲座”、“新刑诉,新刑辩”研讨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热点问题研讨会”等,并分别与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新加坡法律委员会、香港联交所、省高院、浙江大学、杭州仲裁委等联办“第二届中国律师版权实务论坛”、“新加坡国际仲裁程序庭审观摩研讨会”、“内地企业赴香港上市法律实务”、“民间融资理想与现实专题研讨会”、“美国公司治理与诉讼法律实务研讨会”、浙江省第一届“企业破产法与浙江实践论坛”;组织浙江律师代表团参加第十届华东律师论坛,12篇论文获奖;出台《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专业委员会工作考核细则》,各专业委员会全年业务活动踊跃,共召开各类专委会工作会议、年会20余次。

以人才培养为目标,构建全方位律师培训体系。继续与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共同主办llm培训项目,选送7名青年律师赴美接受高端专业培训;举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大型示范培训班,邀请北大、全国人大等专家作专题讲座;选派资深刑辩律师、县域所主任参加全国律协新刑诉法、中小所发展培训;组建刑辩律师讲师团在全省开展新刑诉法轮训工作,共举办培训班20余场,受众人数达2000余人。继续完善实习律师上岗培训工作,着力提升新律师执业技能,全年共举办5期培训班,共有1500余名实习律师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结业证书;继续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合作为全省律师免费提供在线网络继续教育,共有2517名律师参加并完成培训课时。

(三)队伍建设扎实推进 加强党建工作,确保律师队伍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全省党员律师中部署开展建功立业、文化建设、合作共建、示范引领、诚信公益等“五个平台”建设;通过下发文件、走访党建工作联系点等方式,积极部署全省律师行业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活动。目前,全省共有中共党员律师4107人,占律师总数的35.2%。律师事务所中,已建立独立党支部324个,联合党支部92个(涵盖469家所)。满江红所等10家律师事务所、章靖忠等25名律师分别获得司法部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杭州市律协党委等5家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被省委授予“省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温州市律协等5家市级律协和阳光所等6家律师事务所被列为新一轮省级“双强”先进新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对象;60家律师事务所和100名律师个人分别被评为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模范所”和“模范党员律师”。全国律协连续刊发3期简报,介绍和推广我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先进做法。

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确保律师执业环境得到逐步改善。与省高院继续开展业务领域的广泛合作,成功推荐150家律师事务所、18名律师分别成为第二批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派遣律师参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联合调研组”在浙江召开的调研座谈会以及省高院召开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座谈会等。与省检察院开展各类业务交流活动。与省公安厅联合召开座谈会,对《辩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干问题规定》进行讨论和研究。篇2:全国律协民事委员会工作报告 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

2009年度工作总结2010年度工作计划

过去的2009年是我们伟大祖国的六十华诞,也是我国律师制度恢复的30周年,2009年注定是一个值得庆祝的年份。这一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下称民委会)的各项工作由于全体委员的共同努力得以顺利开展,在原有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进步,取得了骄人成绩。

一、2009年工作的回顾与总结

回首2009年,我们有理由为完成以下的六项工作感到欣慰。

(一)成功召开“一大一小”两次论坛会议 近几年来,民委会坚持每个年度内在组织民委会年会同时召开一次民商法实务论坛即大论坛,并在本年度内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召开各专项论坛即小论坛,这已经成为民委会几年来形成的基本工作制度。大论坛与小论坛结合的研讨方式展现了民委会更有实效、更加深入的实务研究理念。2009年,民委会成功召开了“一大一小”两个论坛,分别为2009年8月13日至15日在成都召开的第十一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暨年会和2009年12月19日至20日在湖南长沙召开的民委会2009年建筑房地产论坛。

1、关于“第十一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

第十一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在四川汶川地震一周年以后家园重建、信心重建的关键时期,选择在四川成都召开,并与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同时举办,民委会的论坛成为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意义。民委会的全体委员在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中的精彩展现,为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成功举办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全国律协最大的专业委员会之一,民委会主持了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的“土地与房地产论坛”和“侵权责任法论坛”两个实务论坛,讨论的热点、难点问题吸引了众多与会律师,由于参会的人数超过了预计,很多律师都是站在会场,参加了整个研讨活动。 在“土地与房地产论坛”上,民委会主任朱树英针对这次律师论坛关注和热议的上海闵行“河畔景苑”倒楼事件中的“楼脆脆”问题做了专题演讲,详细阐述了由此案延伸的居住房屋质量、验收、交付的立法修改问题;民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李晓斌做了《从房地产开发中的几个问题谈房地产法的修改》的演讲,都受到了与会者的极大关注。本次论坛,邀请到了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前来作“关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的专题演讲。王司长是国土部土地管理法立法修改小组组长,讲座的信息量很大,内容具备开阔性和务实性,受到了广大听众的好评。现场王司长还与与会者进行了互动问答。

在“侵权责任法”论坛上,民委会侵权法论坛整理了《侵权责任法立法热议80题》,由全国律协印制在会场分发给与会律师,这为与会律师参与立法热议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在这次论坛上,民委会邀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作了专题演讲,这是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上所有分会场中份量最重的。演讲后开设了“两分钟热议”,成为这次会议的又一大亮点,原本设定50人100分钟,最后连茶歇时间都占用,约有65人参加了这次热议。发言律师在两分钟内简单扼要地阐明观点、提出建议,从“同命不同价”到医疗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与会律师畅所欲言、踊跃发言,使得在这次会议用最短的时间汇集了最多、最有价值的立法建议。

这两个专题论坛,是参与律师最多、持续时间最长的两个论坛,得到了全国律师协会领导和广大律师的肯定和好评。

此外,民委会委员在其他各分论坛也有精彩展现。徐永前副主任协助中国律师论坛策划并主持“城乡统筹发展分论坛”;朱树英委员在“律师新业务新视点论坛”做了题为《基础设施建设合同新规制与律师服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金融海啸背景下法律服务的新契机》的主题演讲,郝惠珍委员在“新时期律师党建工作的着力点与创新点论坛”做了题为《党建是律师业可持续发展的组织保障》的主题演讲;朱树英主任、徐永前、胡祥甫副主任还分别担任了其他各分论坛的主持人、点评人、嘉宾等。

同时,借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全国律师欢聚一堂的机会,民委会委员与不同专业的律师进行了充分交流,对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提升律师执业水平、完善专业委员会建设等问题得到了很大启发。

2、关于“2009年建筑房地产律师论坛”2009年是建筑工程、房地产领域专业律师较为活跃的一年,在建筑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的同时,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也迎来了机遇与挑战。因此,在朱树英主任的带领下,民委会建设工程论坛于2009年12月19日、20在湖南长沙召开了2009年建筑房地产律师论坛。这是民委会建设工程论坛与不动产论坛第一次联合组织的一次论坛。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唐云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高级法官王忠、湖南省司法厅律管处处长向新林、湖南省律师协会会长戴志坚、湖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杨建伟、湖南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周爱梧、长沙市司法局副局长谢朝晖、贝先明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朱树英、副主任兼秘书长李晓斌以及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各地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沙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各地专业律师近150人参加了这次论坛会议,在初冬的湘江畔激情荡漾,共同研讨建筑房地产的法律热点、难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厅高级法官王忠做了题为“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实务操作问题”的演讲,深入细致地讲解了再审案件的受理程序、处理方法及法官考量标准等问题,并专门针对再审案件中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为在场的律师做了讲解。全国律协民委会主任朱树英做了题为“当前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特点以及律师提供服务的应对策略”的演讲,并且同与会律师进行了广泛的互动交流。在这次论坛会议上,民委会委员和各地律师就新形势下房地产纠纷案件的特点及难点,律师应当如何应对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大家都认为分论坛与地方律协联手举办,并紧扣时代脉搏,这样的形式是应当继续推广的。

(二)出版《民商法律师实务丛书》,积极配合全国律协出版《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并继续制定民商事律师业务新的操作指引

民委会近年来把汇集、整理、出版民商事律师业务研究成果以及制订相关业务操作指引,作为专业委员会实务研究和指导广大律师的最重要工作,这两项工作在过去一年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果。

1、《民商法律师实务》丛书两本论文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近年来,民委会出版《民商法律师实务》丛书已经形成了良性发展机制,至2008年底已正式出版了13集,在律师以及法学实务工作者中产生重要影响。2009年,第十一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收到262篇论文,由副秘书长庞标编辑,完成了该丛书的第

14、15集,并在论坛召开之前由中国法制出版社正式出版。律师协会述职报告

律师协会述职报告

各位理事: 过去的一年,为了更好的组织会员进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深圳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开拓深圳律师业务,我们以规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探索加强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不断开拓律师业务为核心,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开展了以下的工作:

一、继续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工作 的计划性和规范 化,落实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根据我们规划的规范体系,本年度,我们通过深圳律师网上广泛征询了全市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制定并实施了《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费用使用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继续建立和完善业务培训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发展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都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并能很好的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本年度是《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计分办法》实施的第一个年度,我们对平时的考核登录都作了具体要求,在今年年检注册前,我们对全年的情况进行了统计,统计显示大部分律师都能积极参与、认真完成《计分办法》的各项要求。但是,也有一些律师未能完成继续教育的积分要求,甚至有个别律师全年没有参加过一次培训。为此,我们紧急召开了发展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协商,把律协全年组织的培训情况向全市律师进行通报,并组织律师进行补课,在规范考核工作的情况下,保证了年检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和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积极探索全面加强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培训体系

(一)2004年9月,我们举办了为期五天的“2004年度实习律师岗前教育培训”,我们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新执业的律师进行了系统化专项培训,这次岗前培训包括3名香港律师在内共有290名实习律师参加并全部通过了结业考试。我们还就培训课程设置、任课教师授课效果等进行了问卷调查,收集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本年度共举办由专家学者针对新法颁布、理论前沿、律师实务热点等重大课题所作的大型讲座22场,各专业委员会研讨会28场。公司、知识产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这方面的工作比较突出,另外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积极参与进行刑事律师的执业环境的改善工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金融法律业务委员会对零售商与银联的纠纷把握时机及时召开研讨会讨论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市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提交了教育培训计划,业务部也参加了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基本上已经通过《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把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纳入到律协业务培训体系

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大型讲座、专业委员会研讨会、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培训为主线,并且通过《业务培训学分计分办法》鼓励律师参加全国性、地区性业务培训、研讨的多层次、多方位培训体系。

(二)本年度,我们加强了涉外法律业务的培训交流和研讨,先后邀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副主席,联系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部主任、美国洛杉机县高等法院法官分别进行了国际仲裁、英美证据法、公司法及美国律师制度的主题讲座,与美国律师协会等机构联合举办了房地产交易研讨会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讲座大多数主讲人都不要报酬,作为相互交流进行的。另外,我们还开展了关于深圳律师留学人员情况问卷调查,希望在律师队伍中发现、培养一批涉外法律及法律英语的师资人才。

(三)为更好的服务会员,我们联系中法图深圳分公司在举办大型讲座时进行主讲人专著及与专题讲座相关的著作展销。中法图还现场向律师免费赠送会员卡,对购书的律师进行8.5折优惠,并向律协资料室赠送了一批价值近2000元的法律图书,为律师购买专业图书、到会所查阅资料提供了便利条件,受到律师们的欢迎。

2004年8月,我们面向全市律师进行了2004年度大型讲座综和评价问卷调查和业务培训征询意见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1000余份,律师对一年来律协组织的业务培训认为满意的为68.8%,对律协的培训工作不满意的为2.2%。业务部及时对相关数据进行了统计,我们对数据进行了分析,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

三、加强对律师的业务指导,积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 我们不断加强专业委员会对律师的业务指导,组织专业委员会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研讨,提供咨询意见。同时,推动制定律师业务操作规范和律师收费指引。我们还确立了以律师在国企改制,农村城市化建设中发挥作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为切入点逐步确定重点课题深入研究、不断拓展深圳律师业务新领域。我们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了《关于申请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的请示报告》、律师在国 [1] [2] 企改革中的具体业务规范、《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推进国企改革的报告》。目前,国资委正在起草《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规定》,我们也组织专业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我们计划联络深圳国资委联合举办一次关于深圳律师参与国企改革方面的研讨会,加强双方的沟通积极推进深圳律师参与国 企改革。我们通过组织律师为行业协会和市民讲课,专业委员会联系各行业协会举办研讨会、律师所参加香港“中小企国际市场推广日”博览会等方式,扩大交流,为开拓律师业务创造条件。我们推荐律师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团,扩大深圳律师影响面,积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

四、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性立法及政策制定活动。

我们组织专业委员会先后协助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修改意见;接受广东省律师协会委托起草《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组织专业委员会召开主题研讨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学者拟制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务院《专利代理条例修改草案(送审稿)》、中国证监会《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深圳房地产条例(代拟稿)》出具修改意见,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受到社会好评。;

五、组织“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第二届深圳律师论坛,积极推动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去年,深圳律师事务所出现了重组整合的趋势,不少律师事务所在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方面进行了的尝试。为了积极引导,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交流,2004年12月,我们组织召开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第二届深圳律师论坛,此次论坛共有深港两地十三名律师进行了发言,就各律师事务所发展中的经验与问题进行广泛交流和深入研讨。此后,在徐建会长的倡导和直接领导下,律协先后组织多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专业化发展的交流会,前不久还召开了晟典律师事务所内部分配模式经验交流与研讨会,积极推动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六、编撰、筹备出版深圳律师论文集、案例集

为加强深圳律师对理论及实务方面的研究,我们决定编撰出版深圳律师论文集,在去年4月份和6月份就发出通知,面向全市律师公开征集论文和案例,还对各专业委员会做了具体要求。此次共征集到到论文73篇,案例26篇,由发展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进行审稿,并将刊登的文章进评定为优、良、一般三等,论文集最后选稿共77篇,保证了深圳律师论文集的质量。期间,业务部联系了中政、海天、民主法制、法律等四家出版社,会长办公会从整体费用、影响力等各方面考虑,决定将文集交由法

推荐第3篇:律协,工作报告

篇1:浙江律师协会2012年度工作报告 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 责

为建设“两富”现代化浙江贡献智慧和力 量

——浙江省律师协会2012年度工作报告

2012年,是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之年,也是落实“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一年来,省律协带领全省律师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和浙委办?2012?10号文件精神,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团结奋进、开拓进取,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效。

队伍日趋壮大。截止2012年12月底,全省共有律师11679人,比2011年增长10.1%,其中专职律师10486人、兼职律师506人、法援律师347人、公职律师309人、公司律师31人,每万人口律师比已突破

2.1;律师事务所1021家,比2011年增加6.7%,其中合伙所686家、个人所333家、国资所2家。

业务逐步增长。全省律师共承办各类案件237845件,其中刑事辩护代理27396件、民商事诉讼案件代理173321件、行政案件诉讼代理3337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5949件;全年业务总收入38.07亿元,比2011年增加24%,交纳税收6亿元,比2011年增长30%。全省律师担任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法律顾问2539家,比2011年增长6.2%;担任企业法律顾问38093家,比2011年增长35.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全省95%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有律师参与;全省3万个村(社区)聘请法律顾问,覆盖率为90.1%。

先进不断涌现。省律协先后开展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浙江省优秀女律师评选活动,共有22名青年律师与30名女律师获得殊荣;卢礼成荣获“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章碧珍荣获“浙江青年五四奖章”;金道所等5家律师事务所、姚武强等10名律师分别被司法部评为全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成绩突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李根美等6名女律师经省律协推荐入选“中国女律师”风采录;黄廉熙、金鹰获 “浙江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荣誉称号;黄侃在“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中表现突出,被省司法厅记二等功,并与章碧珍一起成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第三届“十大最具影响力人物”,另有10名律师获“百名优秀人物”称号;陈三联、黄廉熙、邹峻获省委统战部、省知联会颁发的“浙江省知联之星”荣誉称号。此外,我省近30人分别担任全国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10名律师担任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

影响力有效提升。我省律师工作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肯定,省部领导全年对我省律师工作批示22次;时任省委书记赵洪祝、现任省委书记夏宝龙等领导对我省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律师进农村社区等工作作出肯定批示;省人大副主任厉志海,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秘书长周院生以及省级相关部门领导分别到省律协调研指导工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宋光宝先后4次在省律协专报上作出批示。《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国律师》等中央媒体记者团先后采访我省律师开展创先争优及服务中小企业工作。一年来,《人民日报》、新华社、中新社、《法制日报》、法制网、《浙江日报》、浙江卫视、浙江在线以及各地方媒体宣传报道我省律师工作110余篇(次),其中中央级26篇,省级45篇,6名律师担任央视《法律讲堂》主讲人。省律协被授予“2012年度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我省律师事业取得新成效

(一)服务经济发展工作深入推进

举办以“律师服务国际商贸及中小企业”为主题的第二届浙江律师论坛,编印《律师服务国际商贸及中小企业发展》论文集;认真落实《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服务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为金融改革提供法律服务;出台40万字的《浙江省律师服务中小企业操作指引》并下发全省律师;与省知联会开展合作,在全省成立9个“同心律师服务团”,开展系列法律服务活动;与省工商联签订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成立由我省百名专业律师组成的浙商律师服务团;开展第三届律师知识产权全省巡回宣讲。2012年,全省律师共走访企业9.4万家,开展各类法律宣讲活动1万场,对3.2万家企业开展“法律体检”,帮助企业解决各类问题3万个;调解处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

3.5万件,提供涉及经济领域的法律援助案件1.1万件,参与160余家企业的清算、重整和重组,接受300多家破产企业债权人、债务人的法律代理;接受各级政府委托,为50余家企业的债务危机制定化解方案,律师参与企业重整重组和债务处理的标的额近1100亿元,涉及12.6万余名职工的权益保护。《人民日报》以“律师到,企业笑——浙江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为题,报道我省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取得的成效。

(二)专业水平不断提高以专业委员会为依托,开展内容丰富的业务研讨活动。一年来,省律协举办了12场大型专业研讨活动,主办“宏观调控新视野下建筑与房地产法律实务论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专题培训班”、“矿业企业法律服务及矿业案件仲裁实务专题讲座”、“新刑诉,新刑辩”研讨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热点问题研讨会”等,并分别与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新加坡法律委员会、香港联交所、省高院、浙江大学、杭州仲裁委等联办“第二届中国律师版权实务论坛”、“新加坡国际仲裁程序庭审观摩研讨会”、“内地企业赴香港上市法律实务”、“民间融资理想与现实专题研讨会”、“美国公司治理与诉讼法律实务研讨会”、浙江省第一届“企业破产法与浙江实践论坛”;组织浙江律师代表团参加第十届华东律师论坛,12篇论文获奖;出台《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专业委员会工作考核细则》,各专业委员会全年业务活动踊跃,共召开各类专委会工作会议、年会20余次。

以人才培养为目标,构建全方位律师培训体系。继续与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共同主办llm培训项目,选送7名青年律师赴美接受高端专业培训;举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大型示范培训班,邀请北大、全国人大等专家作专题讲座;选派资深刑辩律师、县域所主任参加全国律协新刑诉法、中小所发展培训;组建刑辩律师讲师团在全省开展新刑诉法轮训工作,共举办培训班20余场,受众人数达2000余人。继续完善实习律师上岗培训工作,着力提升新律师执业技能,全年共举办5期培训班,共有1500余名实习律师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结业证书;继续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合作为全省律师免费提供在线网络继续教育,共有2517名律师参加并完成培训课时。

(三)队伍建设扎实推进 加强党建工作,确保律师队伍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全省党员律师中部署开展建功立业、文化建设、合作共建、示范引领、诚信公益等“五个平台”建设;通过下发文件、走访党建工作联系点等方式,积极部署全省律师行业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活动。目前,全省共有中共党员律师4107人,占律师总数的35.2%。律师事务所中,已建立独立党支部324个,联合党支部92个(涵盖469家所)。满江红所等10家律师事务所、章靖忠等25名律师分别获得司法部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杭州市律协党委等5家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被省委授予“省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温州市律协等5家市级律协和阳光所等6家律师事务所被列为新一轮省级“双强”先进新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对象;60家律师事务所和100名律师个人分别被评为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模范所”和“模范党员律师”。全国律协连续刊发3期简报,介绍和推广我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先进做法。

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确保律师执业环境得到逐步改善。与省高院继续开展业务领域的广泛合作,成功推荐150家律师事务所、18名律师分别成为第二批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派遣律师参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联合调研组”在浙江召开的调研座谈会以及省高院召开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座谈会等。与省检察院开展各类业务交流活动。与省公安厅联合召开座谈会,对《辩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干问题规定》进行讨论和研究。篇2:全国律协民事委员会工作报告 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

2009年度工作总结2010年度工作计划

过去的2009年是我们伟大祖国的六十华诞,也是我国律师制度恢复的30周年,2009年注定是一个值得庆祝的年份。这一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下称民委会)的各项工作由于全体委员的共同努力得以顺利开展,在原有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进步,取得了骄人成绩。

一、2009年工作的回顾与总结

回首2009年,我们有理由为完成以下的六项工作感到欣慰。

(一)成功召开“一大一小”两次论坛会议 近几年来,民委会坚持每个年度内在组织民委会年会同时召开一次民商法实务论坛即大论坛,并在本年度内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召开各专项论坛即小论坛,这已经成为民委会几年来形成的基本工作制度。大论坛与小论坛结合的研讨方式展现了民委会更有实效、更加深入的实务研究理念。2009年,民委会成功召开了“一大一小”两个论坛,分别为2009年8月13日至15日在成都召开的第十一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暨年会和2009年12月19日至20日在湖南长沙召开的民委会2009年建筑房地产论坛。

1、关于“第十一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

第十一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在四川汶川地震一周年以后家园重建、信心重建的关键时期,选择在四川成都召开,并与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同时举办,民委会的论坛成为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意义。民委会的全体委员在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中的精彩展现,为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成功举办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全国律协最大的专业委员会之一,民委会主持了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的“土地与房地产论坛”和“侵权责任法论坛”两个实务论坛,讨论的热点、难点问题吸引了众多与会律师,由于参会的人数超过了预计,很多律师都是站在会场,参加了整个研讨活动。 在“土地与房地产论坛”上,民委会主任朱树英针对这次律师论坛关注和热议的上海闵行“河畔景苑”倒楼事件中的“楼脆脆”问题做了专题演讲,详细阐述了由此案延伸的居住房屋质量、验收、交付的立法修改问题;民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李晓斌做了《从房地产开发中的几个问题谈房地产法的修改》的演讲,都受到了与会者的极大关注。本次论坛,邀请到了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前来作“关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的专题演讲。王司长是国土部土地管理法立法修改小组组长,讲座的信息量很大,内容具备开阔性和务实性,受到了广大听众的好评。现场王司长还与与会者进行了互动问答。

在“侵权责任法”论坛上,民委会侵权法论坛整理了《侵权责任法立法热议80题》,由全国律协印制在会场分发给与会律师,这为与会律师参与立法热议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在这次论坛上,民委会邀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作了专题演讲,这是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上所有分会场中份量最重的。演讲后开设了“两分钟热议”,成为这次会议的又一大亮点,原本设定50人100分钟,最后连茶歇时间都占用,约有65人参加了这次热议。发言律师在两分钟内简单扼要地阐明观点、提出建议,从“同命不同价”到医疗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与会律师畅所欲言、踊跃发言,使得在这次会议用最短的时间汇集了最多、最有价值的立法建议。

这两个专题论坛,是参与律师最多、持续时间最长的两个论坛,得到了全国律师协会领导和广大律师的肯定和好评。

此外,民委会委员在其他各分论坛也有精彩展现。徐永前副主任协助中国律师论坛策划并主持“城乡统筹发展分论坛”;朱树英委员在“律师新业务新视点论坛”做了题为《基础设施建设合同新规制与律师服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金融海啸背景下法律服务的新契机》的主题演讲,郝惠珍委员在“新时期律师党建工作的着力点与创新点论坛”做了题为《党建是律师业可持续发展的组织保障》的主题演讲;朱树英主任、徐永前、胡祥甫副主任还分别担任了其他各分论坛的主持人、点评人、嘉宾等。

同时,借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全国律师欢聚一堂的机会,民委会委员与不同专业的律师进行了充分交流,对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提升律师执业水平、完善专业委员会建设等问题得到了很大启发。

2、关于“2009年建筑房地产律师论坛”2009年是建筑工程、房地产领域专业律师较为活跃的一年,在建筑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的同时,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也迎来了机遇与挑战。因此,在朱树英主任的带领下,民委会建设工程论坛于2009年12月19日、20在湖南长沙召开了2009年建筑房地产律师论坛。这是民委会建设工程论坛与不动产论坛第一次联合组织的一次论坛。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唐云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高级法官王忠、湖南省司法厅律管处处长向新林、湖南省律师协会会长戴志坚、湖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杨建伟、湖南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周爱梧、长沙市司法局副局长谢朝晖、贝先明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朱树英、副主任兼秘书长李晓斌以及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各地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沙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各地专业律师近150人参加了这次论坛会议,在初冬的湘江畔激情荡漾,共同研讨建筑房地产的法律热点、难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厅高级法官王忠做了题为“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实务操作问题”的演讲,深入细致地讲解了再审案件的受理程序、处理方法及法官考量标准等问题,并专门针对再审案件中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为在场的律师做了讲解。全国律协民委会主任朱树英做了题为“当前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特点以及律师提供服务的应对策略”的演讲,并且同与会律师进行了广泛的互动交流。在这次论坛会议上,民委会委员和各地律师就新形势下房地产纠纷案件的特点及难点,律师应当如何应对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大家都认为分论坛与地方律协联手举办,并紧扣时代脉搏,这样的形式是应当继续推广的。

(二)出版《民商法律师实务丛书》,积极配合全国律协出版《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并继续制定民商事律师业务新的操作指引

民委会近年来把汇集、整理、出版民商事律师业务研究成果以及制订相关业务操作指引,作为专业委员会实务研究和指导广大律师的最重要工作,这两项工作在过去一年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果。

1、《民商法律师实务》丛书两本论文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近年来,民委会出版《民商法律师实务》丛书已经形成了良性发展机制,至2008年底已正式出版了13集,在律师以及法学实务工作者中产生重要影响。2009年,第十一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收到262篇论文,由副秘书长庞标编辑,完成了该丛书的第

14、15集,并在论坛召开之前由中国法制出版社正式出版。律师协会述职报告

律师协会述职报告

各位理事: 过去的一年,为了更好的组织会员进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深圳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开拓深圳律师业务,我们以规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探索加强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不断开拓律师业务为核心,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开展了以下的工作:

一、继续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工作 的计划性和规范 化,落实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根据我们规划的规范体系,本年度,我们通过深圳律师网上广泛征询了全市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制定并实施了《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费用使用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继续建立和完善业务培训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发展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都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并能很好的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本年度是《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计分办法》实施的第一个年度,我们对平时的考核登录都作了具体要求,在今年年检注册前,我们对全年的情况进行了统计,统计显示大部分律师都能积极参与、认真完成《计分办法》的各项要求。但是,也有一些律师未能完成继续教育的积分要求,甚至有个别律师全年没有参加过一次培训。为此,我们紧急召开了发展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协商,把律协全年组织的培训情况向全市律师进行通报,并组织律师进行补课,在规范考核工作的情况下,保证了年检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和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积极探索全面加强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培训体系

(一)2004年9月,我们举办了为期五天的“2004年度实习律师岗前教育培训”,我们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新执业的律师进行了系统化专项培训,这次岗前培训包括3名香港律师在内共有290名实习律师参加并全部通过了结业考试。我们还就培训课程设置、任课教师授课效果等进行了问卷调查,收集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本年度共举办由专家学者针对新法颁布、理论前沿、律师实务热点等重大课题所作的大型讲座22场,各专业委员会研讨会28场。公司、知识产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这方面的工作比较突出,另外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积极参与进行刑事律师的执业环境的改善工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金融法律业务委员会对零售商与银联的纠纷把握时机及时召开研讨会讨论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市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提交了教育培训计划,业务部也参加了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基本上已经通过《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把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纳入到律协业务培训体系

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大型讲座、专业委员会研讨会、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培训为主线,并且通过《业务培训学分计分办法》鼓励律师参加全国性、地区性业务培训、研讨的多层次、多方位培训体系。

(二)本年度,我们加强了涉外法律业务的培训交流和研讨,先后邀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副主席,联系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部主任、美国洛杉机县高等法院法官分别进行了国际仲裁、英美证据法、公司法及美国律师制度的主题讲座,与美国律师协会等机构联合举办了房地产交易研讨会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讲座大多数主讲人都不要报酬,作为相互交流进行的。另外,我们还开展了关于深圳律师留学人员情况问卷调查,希望在律师队伍中发现、培养一批涉外法律及法律英语的师资人才。

(三)为更好的服务会员,我们联系中法图深圳分公司在举办大型讲座时进行主讲人专著及与专题讲座相关的著作展销。中法图还现场向律师免费赠送会员卡,对购书的律师进行8.5折优惠,并向律协资料室赠送了一批价值近2000元的法律图书,为律师购买专业图书、到会所查阅资料提供了便利条件,受到律师们的欢迎。

2004年8月,我们面向全市律师进行了2004年度大型讲座综和评价问卷调查和业务培训征询意见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1000余份,律师对一年来律协组织的业务培训认为满意的为68.8%,对律协的培训工作不满意的为2.2%。业务部及时对相关数据进行了统计,我们对数据进行了分析,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

三、加强对律师的业务指导,积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 我们不断加强专业委员会对律师的业务指导,组织专业委员会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研讨,提供咨询意见。同时,推动制定律师业务操作规范和律师收费指引。我们还确立了以律师在国企改制,农村城市化建设中发挥作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为切入点逐步确定重点课题深入研究、不断拓展深圳律师业务新领域。我们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了《关于申请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的请示报告》、律师在国 [1] [2] 企改革中的具体业务规范、《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推进国企改革的报告》。目前,国资委正在起草《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规定》,我们也组织专业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我们计划联络深圳国资委联合举办一次关于深圳律师参与国企改革方面的研讨会,加强双方的沟通积极推进深圳律师参与国 企改革。我们通过组织律师为行业协会和市民讲课,专业委员会联系各行业协会举办研讨会、律师所参加香港“中小企国际市场推广日”博览会等方式,扩大交流,为开拓律师业务创造条件。我们推荐律师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团,扩大深圳律师影响面,积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

四、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性立法及政策制定活动。

我们组织专业委员会先后协助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修改意见;接受广东省律师协会委托起草《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组织专业委员会召开主题研讨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学者拟制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务院《专利代理条例修改草案(送审稿)》、中国证监会《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深圳房地产条例(代拟稿)》出具修改意见,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受到社会好评。;

五、组织“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第二届深圳律师论坛,积极推动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去年,深圳律师事务所出现了重组整合的趋势,不少律师事务所在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方面进行了的尝试。为了积极引导,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交流,2004年12月,我们组织召开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第二届深圳律师论坛,此次论坛共有深港两地十三名律师进行了发言,就各律师事务所发展中的经验与问题进行广泛交流和深入研讨。此后,在徐建会长的倡导和直接领导下,律协先后组织多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专业化发展的交流会,前不久还召开了晟典律师事务所内部分配模式经验交流与研讨会,积极推动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六、编撰、筹备出版深圳律师论文集、案例集

为加强深圳律师对理论及实务方面的研究,我们决定编撰出版深圳律师论文集,在去年4月份和6月份就发出通知,面向全市律师公开征集论文和案例,还对各专业委员会做了具体要求。此次共征集到到论文73篇,案例26篇,由发展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进行审稿,并将刊登的文章进评定为优、良、一般三等,论文集最后选稿共77篇,保证了深圳律师论文集的质量。期间,业务部联系了中政、海天、民主法制、法律等四家出版社,会长办公会从整体费用、影响力等各方面考虑,决定将文集交由法

推荐第4篇:实习协议(律协)

深圳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实习协议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雷秉影

实习律师事务所: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

说明:

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适用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使用。

2、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和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协议。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协议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自行约定和补充约定内容不得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相抵触。协议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实习协议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姓名: 雷秉影身份证号: 44078419810926184X出生日期: 1981年09月 __26_ 日,性别: _女______________ 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_A20074404001959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1371466814883760125_____________

实习律师事务所: _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执业证号: _____19029910072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国际科技大厦1706-1708室______ 邮政编码: _518033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83760130、83760131_____ 实习指导律师姓名: ___王建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执业证号:__1902961100569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业年限: __13_年________联系电话: __13352988866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和实习律师事务所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实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实习期限

第一条实习人员自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在实习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限为一年。

二、实习内容

第一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制定《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可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二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应该听从实习指导律师的安排,虚心学习,认真完成指定任务。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的安排,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

三、实习纪律

第一条实习人员必须遵守律师执业纪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维护集体荣誉,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各项制度的管理,保守实习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

第二条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的,实习指导律师可以教育纠正,如情节严重,实习律师事务所有权终止实习。

第三条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详细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纪律规范》,作为本协议附件。

四、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权利:

1.实习人员有权接受指导律师的实习指导,参与实务训练;

2.实习人员有权在实习期满及实习考核合格的情况下,申请律师执业。

第二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义务:

1.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不得以律师名义签署法律文件或者发表法律意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2.实习人员应根据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的安排,按时出勤,积极主动的参与实习;

3.实习人员应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不得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4、不得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5、不得有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五、实习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实习律师事务所的权利:

1.实习律师事务所有权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实习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实习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具体表现,对其品行、操守及其是否适合律师职业作出初步判断;

3.在实习人员违反实习协议或者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时,有权解除实习协议。

第二条实习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1.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环境和条件;

2.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表现,如实作出《实习鉴定书》;

3.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正式实习前,对实习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4.实习期满,在实习人员考核合格的情况下,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协助实习人员办理执业申请,出具相关文件。

六、违约责任

第一条实习人员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

1.给实习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实习人员应予以赔偿;

2.实习律师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协议,实习律师事务所认为其实习不合格的,可以不向市主管市律师协会提交实习人员执业申请材料。

第二条实习律师事务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

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赔偿实习人员的损失;

第三条协议双方共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

1.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七、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费用

第一条协议双方就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费用问题约定如下:

1.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因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而支出的培训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由实习人员自行承担;

2.实习人员因从事实习指导律师安排的工作而支出的费用,由律师事务所承担。

八、实习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一条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

第三条实习协议的解除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1. 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2. 协议期满,自动解除;

3. 协议双方或一方出现违反相关规定或约定的行为,本协议可以单方解除;

九、其他约定

第一条协议双方还就以下事项达成约定:

1.除国家规定允许兼职的以外,实习人员应保证在实习期间专职实习;

2.实习人员为律所聘用人员的,可以获得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标准由双方另行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无劳动关系。

第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协议及附件共5页,一式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实习人员1份,实习律师事务所1份,审核登记机关1份。

实习人员(签章):实习单位(签章):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时间: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深圳市

推荐第5篇:川律协45号

川律协„2011‟45 号

关于2011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备案管理,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及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省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二、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 -

3、品行良好;

4、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5、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三、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满一年;

2、具有3名以上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

3、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4、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四、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1、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2、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3、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4、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五、拟申请实习登记的实习人员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

以下材料:

1、《实习人员登记表》电子版及纸质件一份(见附件1);

2、《实习申请表》电子版及纸质件一份(见附件2);

3、《实习协议》一份(见附件3);

4、实习人员身份证(非实习地户籍人员还需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5、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复印件和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书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执业的材料复印件一份;

6、实习人员在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派遣证复印件;

7、实习人员为离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的,应提供退休证(离岗退岗)批准文件复印件;

8、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一份;

9、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一份;

10、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一份;

11、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六、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需向律协提交以下材料:

1、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文件第四条情形的说明一份;

2、该所申请实习人员提交的个人材料纸质件(统一装订、提交)

3、该所申请实习人员的《实习登记表》、《实习申请表》电子版;

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件一份(见附件6)。

七、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实习人员登记表》一份(见附件1)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见附件4);

3、《实务训练项目证明材料》(见附件5);

4、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总结。

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填写、提交申请材料的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

1、《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申请表》要填写完整(“存档号”如没有,可不填),提交材料时须贴2寸近期免冠照片,个人简历时间从前到后,要求日期连接紧密,起止时间为高中至今。

2、《实习协议》中除“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号”不填外,协议正文的内容不得有空项,例如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等不能有空项。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只要求提交副本的第1页(身份证号、资格证号)复印件,学历证书只有毕业证复印件没有学士学位证复印件则视为没取得学士学位。

4、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中应写明律师事务所在1年内是否有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以及所内是否具有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

5、提交的材料大小应为A4纸规格,提交的复印件需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受理实习备案登记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1、办理时间:2011年6月27日至8月17日每周一至周三上午9:00-12:00(如遇节假日时间重合,顺延至下

一周);

2、电子版材料请发邮件至scslsxh@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加“实习备案”。

3、联 系 人:张灿

联系电话:(028)86621287转8026

传真:(028)86621228

地址:成都市世纪城路198号假日酒店西楼(写字楼)7层;

附件:

1、《实习人员登记表》

2、《实习申请表》

3、《实习协议》

4、《实习鉴定书》

5、《实务训练项目证明材料》

6、《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汇总表》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2011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备案通知报:厅领导

送:厅办公室、厅律师公证工作处、省律协党委委员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四川省律师协会秘书处2011年6月15日印发

推荐第6篇:安徽省律协工作计划

二○○六年工作计划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省律协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并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大局,拓展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律师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贯彻落实司法部、全国律协和省司法厅有关会议精神,落实司法部关于律师队伍专项整改精神,探索行业管理模式,增强行业管理能力和活力,推进我省律师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一、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党和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律师队伍贯彻落实司法部、全国律协和省司法厅有关会议精神,开展政治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培养和树立律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为民、诚信为本的执业理念。

引导组织律师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新农村,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倡导和推动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等社会公益活动,组建省律协农民工维权工作站,推进律师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以律师独有的专业知识,服务社会,服务民众,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以更多的作为,赢得社会尊重,提升行业形象。探索新形势下律师党建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在省司法厅党委的领导下,健全省律协党委,以推动全行业党建工作有效开展。

二、围绕规范执业行为、改善执业环境,继续推进律师工作规范化建设

在去年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基础上,重点抓好统一收案收费、档案、执业责任保险等基本制度的健全落实,巩固规范建设年活动成果。

进一步完善行业惩戒工作,健全惩戒机构,按照省司法厅有关投诉查处程序的规定,统一受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加大查处力度,惩处矫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行业形象。上半年召开律师惩戒工作会议,进一步规范、推进律师惩戒工作。

加强与司法、执法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业内的协作配合,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益。召开全省维权工作会议,总结经验,研究工作,进一步推动维权工作开展。同时加强与财税部门沟通协调,解决律师税收问题,努力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建立健全领导决策机制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机制,推进行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建立健全党委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修改完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提高效率。根据行业管理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建设,制定修改“两专”工作规则,制定并落实工作计划,促进“两专”委员会有目标、有重点、有实效地开展活动,进一步发挥“两专”委员会在引导律师参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和民主法制建设、推动行业建设和业务发展等方面的功能。重点支持涉及社会公益行动。

四、加大律师宣传工作力度,树立先进典型,提升行业社会形象

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有赖于律师服务民众、奉献社会的业绩,也需要宣传的推动。充分发挥宣传联络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功能,整合宣传资源,重点宣传律师制度和律师行业先进典型,特别是在服务大局、奉献社会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努力使律师宣传形成一定声势,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结合律师法颁布十周年纪念活动,宣传国家关于律师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宣传律师协会行业建设成果,宣传改革开放以来律师业在我省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事业中做出的成绩和贡献。举办全省优秀青年律师和“十佳”青年律师评选活动,推介行业新人。做好第二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安徽赛区)的工作,力争取得较好成绩。成立安徽律师文体团队,通过开展文体活动,展示律师风采,提高律师品位。改版《安徽律师》、“安徽律师网”,完善编辑流程,增强贴近性和文化品味。

五、加强培训交流,提高律师业务素质

根据业务发展和律师需求,制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支持帮助地方律协开展培训,探索建立地方培训基地。继续举办示范培训,适当增加培训次数;落实常务理事免费培训计划,扩大培训,特别是对县域律师培训的覆盖面。在突出法律业务培训的同时,增加政治文化等方面内容,提高律师的综合素养和文化品味。依据行业规范,探索职前教育的办法,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通过多种途径,探索网络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加强继续教育,特别是学历教育。积极争取国外培训名额指标,加强对具有较强涉外业务能力律师的培养。

继续扩大对外交流,组织律师参与全国及地区范围内的业务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境外交流,组织律师赴美国等国家学习考察,进一步拓宽视野,更新理念,促进自身发展。

六、加强调查研究和协会机关建设,促进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围绕行业建设和业务拓展理论与实践问题,深入律师事务所,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增强管理服务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组织律师就律师工作为现有领域和新型领域服务、律师生存环境进行座谈调研,提出对策。加强对市级律协工作指导,开展对律协联络组工作的调研,发现培育典型,召开律协联络组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广典型,促进县域律师工作的发展。

加强协会机关建设,切实发挥秘书处的执行功能。开展学习教育和培训,强化服务理念和意识,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选聘适当人员,充实管理力量。完善制度,进一步发挥机关人员工作积极性,推动机关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向高效、务实、精干的目标迈进。

推荐第7篇:律协培训心得

律师培训心得

3月末,根据xx律师协会的统一安排,本人有幸和成都诸多业内翘楚共汇xx大学学习交流,聆听了几位法学专家、教授的精品课程,感觉收获颇丰。

本次主办方考虑周祥充满人文关怀,培训水准较高;老师们理论功底扎实和研究数据细致,注重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分析,敢于直面社会现实问题;分组交流坦诚愉快,使我直观感受到了西部律师素质的整体提高和法律服务品质的日益精进 ,以及共同面临的挑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培训虽已结束,但培训的所带来的知识进步和素养提升却使人难以忘却,思索良久特作此心得记录如下:

第一、对中国法治的理解和分析。中国经历过最漫长的封建社会,期间也经历过辉煌与荣耀,所以专制集权的稳定性与合法性的延续力仍不可小觑;但进入近代后民主与法治的潮流不可逆转,专制治理模式变得不得人心,法治的呼声遍及世界各个角落;中国人民也历经探索寻求法治之道,无数仁人志士为此抛头颅洒热血却甘之如饴不弃不舍,但现实屡屡挫败,在新中国成立前期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法治之旅也终非一帆风顺。岁月变迁,然而对于当代中国最重要的政治命题仍是如何由人治到法治,真是百年宿命不增不减。从人治到法治也是改革最初的目标,也是一个非常长远的目标。在一开始的时候,提出的目标就是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十六个字可以说在这三十多年来,进展还是蛮大的,第一个目标我们大体达到了。有法可依,原定的目标到2010年,我们国家能够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上做到了。但是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这三个方面,现在离我们的目标还相差甚远。为什么说相差甚远?因为人治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首要从政治关系上,原因正如胡教授所说权力没有被监督没有被放进笼子里,权力的授予方式被倒置了。其次从社会治理上,我们对发展、改革和稳定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辩证思考出现了混乱。奉行稳定压倒一切,就是发展和改革都服从于稳定的目标。现实结果是地方政府首脑往往从维稳的角度来包办一切,强化了人治。最后价值取向上,人治的深层原因是希望以部分人的思维来代替全部人的思维,但人的诉求各异价值多元,不适合简单统一否则就会出现个人必须服从集体的粗暴处理。比如:现 1

实中一边政府主张“拆迁有理”放言“没有拆迁就没有新中国”,一边是被拆迁者妻离子散、自焚抵抗的悲剧。以上这些都是人治的不同层次原因,导致法治迟滞缓慢。但值得一提的是,整个中国对法治都充满的渴望,这代表了民意人愿,足以震动高层。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也高呼要深化改革实行法治誓言力惩腐败,要将权力装进笼子里。这些都是应当颂扬的!但如何实现真正的法治跨越,我们仍需要党和政府给出准确的步伐和时间蓝图,否则法治依旧迟到。

也许,有人为此焦虑不安。但我认为或许我们应该保持乐观,也许前途就在当下。如马克思所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环境的变化足以反逼政治。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了30多年了,三辆马车我们紧着一辆投资快跑,实话说这种发展模式人治最佳。可跑得再快也有累的时候也有停的时候,中国的宏观经济以政府为主导的投资性路线现已经被经济规律否定了, 08年的大规模政府投资行为并没起到预想后期效果,中国经济不可逆转的放缓了,进入下行周期阶段,规律或会迟到但却不会总不到!而中国的人口红利也释放殆尽面临老龄化。中国政府保增长的压力是巨大的,唯一希望就是进一步的释放改革红利的,那么解除政府对经济的捆绑和干涉,打破垄断保护和自私利益集团将是必然措施,而要实现如此的市场目标政治改革和法治建设是重中之首要,法律的兴盛也必然孕育其中;也许有人会问,如若不这样会这么样呢?答案就是中国会陷入发展陷阱之中进入死循环,沦为二流国家。但我坚信时代和人民绝对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发生;党和政府的现行举措也可以证明决不允许这种情况发生。由此推断中国的法治走向是富有规律性的不会停滞不前。这一点,在崔老师的课堂上对我启发很大。以上就是我对中国法治的些许见解,一句话概述: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

第二、当代中国律师的自身定位与发展问题。我始终坚信律师行业属于精英行业,虽然我们的法学教育没有按精英模式培养,但社会是最好的学校,客户是最好的严师。我们依然可以在大浪淘沙之后,骄傲的宣称这个时代我们必将彰显!中国的法治进步推动者司法改革,审判体系的科学化、司法相对独立和法官终身负责制这些恐怕都会为期不远,届时律师的权益和地位也必将扩大和提高,这是我们的幸运之处将见证中国律师的真正起步腾飞,分享更多的法治进步成果。时代的前景是非常广阔美好的,但我们怎么努力才不负美好年华?才不负黄金时期

呢?这是每个律师和律所都应该深思的!以上这是激励的一面,那么可怕的一面是什么呢?按照入世协议,在2015年之前中国将彻底开放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服务业市场。这个时限距今已迫在眉睫了!这意味着在今年之后,中国律师业将面对外国事务所大举进入的强劲冲击和挑战,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势必发生某些实质性变化。为了图存求变,中国律师所不得不调整执业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客户的忠诚”;同时也不得不在那些不会受到跨国律所威胁的诉讼领域建立稳固的根据地。随之而来的变化是,中国的公检法各机关将不得不面对一群豹变着的律师和前所未有的法律语境,调整自己的姿态。司法官僚们“堂上一呼、阶下百诺”的风光恐怕是一去不复返了。由此可见,整个社会都有必要重新认识律师的地位和作用。

在此,笔者只呼召三点供大家参考:

一、回顾本职定义。《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律师这三个“维护”完善了“律师”这个名称的内涵,明确了律师肩负的社会责任,确定了律师职业的社会定位。每个律师都应该以此为座右铭,以此为使命,从而树立律师形象、建立律师价值、培养律师文化。

二、走团队化道路。传统律所只能是一个框架,一个律师生存的简单平台,律师只做自己,而不是律所的一分子,没有归属感。律所的好与不好和普通律师无关,仅和合伙人有关,律师全凭自己的能力和信誉招揽案源,一个律师既是业务员又是专业法律人,还是一个小型的管理者、社会活动家、心理学家,多种角色集于一身,常常分身乏术,疲于奔命,往往不见效益。这样,律师大多是接触一些简单、代理费微薄的案件聊以过活。根本没有实力和资本承接高端的、需要集团化运作的案件,效率可想而知。

三、放眼宏观,自觉学习,适应经济发展。律师的大使命是为社会和经济形势服务的,目前我国的律师发展还远不能适应即将到来的经济转型发展。那么,律师加强学习就变得非常重要,学习内容尤其是应该贴近社会服务和经济服务需

求,比如金融、公司治理、债务风险管控、知识产权等核心竞争业务。否则,现在不学,将来会被国外律所抢占市场,中国律师处境雪上加霜。

三、营销策略与时俱进。对于律师而言案源就是生命力,如何有案源?如何有优质案源?是对律师行业的整体挑战,关系到服务团队的品质提升和服务链条的含金量。答案就是:自我营销,不倦的自我营销!营销渠道要多元化:

首先,不放弃传统营销策略,即人脉圈、朋友圈,国情必须不再累述。 其次,网络传媒已成大事,要趋利避害积极运用。推荐一下几种方式:

1、营销策略一:网络搜索关键词

2、营销策略二:视频营销

3、营销策略三:微博营销

4、营销策略四:团队网站建设

第三、加强东西部律师界交流。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转型,矛盾纠纷多发易发,老百姓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旺盛。西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推动法治建设的空间更广阔,意义更重大。这也对西部律师的自身素质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但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区域环境制约,西部律师业发展在全国还处于较低水平。西部律师行业面临着队伍数量严重不足、业务素质亟待提高、办公条件十分有限等各种困难。特别是新入行的年轻律师,由于案源少、收费低等原因,生存堪忧。东西部律师整体水平有差距,而且这种差距近年来还在持续拉大。发展不均衡问题愈发凸显。支援,不仅仅是物质上的,还要有业务上的精心指导,律所管理经验的无私分享;需要全国律协进行统筹协调,从“输血”转为“输血造血”并举。我们欢迎更多组织类似的针对西部骨干律师的培训计划,也希望组建更多的“大腕”级律师团到西部办巡回讲座,免费为广大年轻律师授课,提高其见识和执业水平。提高西部地区,尤其是提高像成都这种中心地区应对高端业务的能力。

以上就是本人的学习感悟和整理,愿与大家一起分享学习。最后,再次真挚感谢本次培训的老师们、主办方和律协的相关领导们,你们的辛勤付出使我们西部律师受益匪浅,非常期待下一次的培训交流。

推荐第8篇:律协培训心得体会

培训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实习律师,非常有幸参加了律协举办的申请律师执业培训班,通过培训,收获很多,受益匪浅,作为一名执业律师至少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要讲政治。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做到敬畏法律、忠于事实、诚实守信、执业为民。

二、要守规矩。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规矩意识是律师行为规范和诚实守信的关键,要将守规矩的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要有本事。律师作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不仅要有扎实专业的法律知识,还要有丰富的执业技能。做好自己的定位,走好专业化发展之路。

推荐第9篇:实习律师总结律协

律师实习培训小结 6月16日,2014年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律师集中培训结束,今年共有一百五十多人参加实习律师培训。本次培训授课的教员都来自法律实务部门的领导和南京地区律师行业在各个专业领域表现突出的律师。培训课程上,注重技能和实务,结合南京法律服务市场的特点和法律服务主要领域,对实习律师进行岗前培训。我作为一名刚入行两月的实习律师,在经过此次集中培训我受益良多,对此主要有以下两点培训结业总结:

一、本次培训课首先由律协的几位领导授课,培训涉及内容:律师执业道德与律师执业规范的必要性、重要性,从总体上让我了解了律师行业的特点。首先,律师执业规范是律师执业道德的抽象具体化。律师行业的内容是鉴于社会冲突的焦点中,律师作为社会冲突问题的调节器应当具备很好的执业道德规范,在此前提下公正合理的适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其次,律师执业道德规范是律师安全执业的有效保障。律师行业内容复杂性预示了律师执业的风险性。作为一名执业律师认真遵守律师执业道德规范,可以保障自己的职业生涯得到律师组织的认可。最后,律师行业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律师执业过程中应处理好与各类人员的关系。律师与客户、法官、检察官等人员关系处理有所不同应当区别对待。律师应当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条件下,合理适用法律使当事人的利益依法最大化;律师与与法官、检察官应当彼此相互尊重的前提下进行工作间的沟通,彼此之间不应存在特殊关系并以此对当事人有所执业之外的承诺。

二、随后的培训是从事多年职业的专业性律师对各专业性法律服务的学习指导。其涉及领域包括:传统民事诉讼业务的办案经验总结、传统刑事业务的办案心得、合同纠纷业务的审查注意问题、经济社会最普遍的劳动争议案件劳资纠纷、医疗纠纷涉及的法律业务及一些非诉讼业务办理。以上的培训内容包括各资深律师对相关法律的理解行政程序中的细节问题、取证的技巧,更为重要的是在每一堂培训课上,各培训律师均细心地将其办理各类专业性案件的多年工作经验对我青年律师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提醒。在传统的案件办理中,律师应当遵循律师业务指引性文件,在此基础上做好律师代理工作,确保律师安全执业的基础上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律师与客户当事人之间利益价值的双赢。保证律师与参与案件各类人员之间的平衡关系,最终实现律师执业环境的良性化发展。 短暂的实习培训即将结束,此次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是律师协会对青年律师的关怀,是各专业领域具有多年经验的资深律师对青年律师的眷顾。对此,作为刚入行不久的实习律师,我会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保证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篇二:实习律师实习总结

实习人员个人总结

时光荏苒、日月如梭,一年的实习期在忙忙碌碌中度过。在指导老师和律师所精心指导下,经过一年踏实、勤恳、务实的学习,本人深感确实收获颇丰。具体从下面从对律师职业认识、业务学习、执业态度、人际交往和执业规划几个方面予以总结:

一、执业态度

一年来,跟随所里各个律师办理业务,勤奋和认真是他们的共同特点,这给我感受很深,我想这是一个律师应有的执业态度,在这一点上我要检讨自己的惰性和准备不足,这反映自己对律师工作的认识和从事律师职业仍显准备不足。律师不仅不是一个轻松休闲的职业,而且还是一个充满挑战、需要付出艰辛的工作,独立、勤奋和认真是一个律师必须具备的执业态度。人固有惰性和依赖心理,但为了所从事的职业和自我实现,必须克服这种惰性和依赖。

二、对律师职业的认识

首先,对律师职业的认识更深刻。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具体为: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最为基本的职责。

(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新《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要求。

(三)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实践证明,律师参与诉讼、仲裁有利于推动纠纷解决,有利于配合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解决纠纷。

四、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负有职业上的责任。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而法律的核心是公平和正义。

其次,对律师职业道德了解更深入。律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在于诚信。律师

诚信是律师职业道德重要的基本原则。律师宣传时,做到规范宣传。律师收费过程中,做到规范收费。代理案件过程中,保守当事人及国家秘密。办理案件过程中,注意处理好法官、检察官、警察、仲裁员其他法律职业人员关系。

最后,对律师执业技能感悟更深刻。最为根本的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切案件都要以案件客观事实和证据,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准。要以一种“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事实和法律之间”的心态去办理案件。对于案件客观事实,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因为事实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事实是靠证据来证明的。因此,对证据的收集、提交、运用、质证是很关键的。证据越充分、越完整、越客观,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还原就越有力。对于案件适用的实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定要研究透。对其立法目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适用范围、条件等务必要吃透;对程序法律问题一定要非常的娴熟。因为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没有程序,实体公正则无法启动、无法推进。 一年的实习对律师职业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和体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不仅是《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名合格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在今后的法律人生涯中,我会将思想付诸行动,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三、律师业务学习

去年十月,申请在 律师事务所实习。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学习律师实务。

(一)完成律协组织的申请执业律师培训,并考核合格;(二)参与当事人咨询接持活动;(三)阅案并撰写法律文书;(四)跟随指导律师出席庭审活动,参与法庭调解;(四)协助完成案件辅助工作;(五)参加培训和法律调研。 经过一年的实习,参与协作办理案件近二十多件,通过从事具体的律师实务,对法律职业的理解不断加深,也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在往后执业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和克服这些差异和冲突,学会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现实的法务工作。学习法律实务,办理各种案件,与不同的人打交道,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丰富了自己的知识。看人生百态,观社会风云,这正是律师行业的魅力所在。社会在发展,情势在变化,新的问题,需要新的思维,只有不断的努力学习,勇于实践,才能做与时俱进的合格律师。

在现实社会中,深感律师的责任和压力。很多法律现象和法律事实,不是单纯依靠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能够解决的,法律本身的漏洞和法律制度的弊端,个人是无法克服的,需要整个法律界以及全社会为之努力,才可能改变。作为一名律师,既要尊重事实、也要恰当运用法律,更重要的是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这不仅需要扎实的基本功,还需要有驾驭社会的艺术。

四、人际交往

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是一个优秀律师的重要素质。自己在人际交往方面存在缺陷,一年实习期,这方面有所改善,紧张、无序、混乱、拘谨这是缺乏自信的表现。对此,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自己要加强学习,充实自己,提升自信心,人际交往从日常生活做起,从身边做起,得体表现自己,做到不卑不亢,不急不躁,在人际交往中找到自己,实现自己。

五、执业规划

一年来,自己所从事的诉讼业务更多一些,这为我扩大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对律师业务也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诉讼业务是律师业务的基础,也是非诉业务的基础,诉讼能准确地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规避风险,在接下来 的执业中,自己应当加强非诉业务的锻炼,主动参与非诉业务,以期更全面的发展。在专业化方面,自己一年实习期从事的业务基本属于民商事领域,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应当适当地拓展专业面,以扩大视野和见识,但重点仍然应当放在民商事领域。

以上总结,为实习一年的感受体会。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刘新局律师!感谢律所全体同仁。

实习岁月已经结束,即将迎来我的执业生涯,我希望用自己的汗水与辛勤的努力,书写新的篇章。

实习人员签字: 2011年 月 日篇三:实习律师面试考核总结

面试考核前提交鉴定表(一式三份)时请带好实习证、在线培训的学习档案打印件、社保证明、工作周报和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面试前登记报到时,在一个会议室里等,报到签到的老师会让你在门那边看面试流程的及自我介绍的方向什么的。主要是周记好好写,周记的问题要答好。律师要冷静,言简意赅。业务方面会根据周记内容发问,或者问印象深刻的案子。

面试流程-自我介绍、业务方面案子及题库 1,中间的老师让你先自我介绍(姓名,所,毕业院校、司考等情况,在所里主要业务方向,不少于2分钟),中间那个考官在听自我介绍,右边那个在翻实习周记。 2,自我介绍完,问你以后从事哪方面业务?问实习律师有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的? 左边的考官就问你将来的职业规划? 3,职业规划答完,右边翻周记的考官就问周记里的案子或实习期间做的案子,或者你把你印象最深的案子说说?(说周记时,一定要记得说不是主办,是参与,是观摩。) 4,答完业务方面的,开始题库客观题一至两道题!

注:a《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出的,重点背处罚情形。 b《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重点背取消会员资格的情况。有冲突的,以司法部为准。

c两个收费,怎么收费,什么案件不能风险代理,这个要了解。 最后一定要熟悉写的每个案子及实习鉴定里的内容!

客观题库: 1,给个律师法的利益冲突情境,问怎么处罚?被处罚了的律师会受到什么限制?也会直接问什么是律师法的利益冲突?问你处罚怎么样? 2,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有哪几种?怎么处罚? 3,律师妨碍对方举证的情形?处罚怎样? 4,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缴纳社保的处罚? 5,什么是违反援助义务?违反援助义务受到的处罚? 6,怎么收费,什么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7,我面试题目就是司法处罚第二十条 8,我是司法机关的行政处罚种类,以及哪些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9,律师在什么情况下不参加开庭是可以的? 10,我是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有哪些,以及如何处罚? 11,问我的是提供虚假证据及其处罚? 12,律协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处罚? 13,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行为有哪些?怎么处罚?

实习律师面试题库

1、你先自我介绍下学习经历工作及实习经历及以后的发展方向?谈谈你为什么要做律师? 实习期间,参与了简单的民事案件(合同纠纷,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的证据整理制作证据目录及写起诉状立案,养老院起诉住养人给付托管费(含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和其它必要费用。)、公司非诉业务(为法律顾问单位合同审核协议起草等专项法律服务)。

2、民事一审与二审有什么区别? 对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二审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直接生效。

一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有一名法官独任审判;二审必须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可以作为合议庭成员;二审只能由法官组成合议庭。

3、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前,需要审查些什么?(利益冲突、时效、管辖、证据)

4、哪些案子不能分险代理

考官举例子,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婚继抚赡劳恤工,刑事行政国赔三。

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同时,该办法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另外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5、在接到法院判决书后怎么办?

让当事人来所里拿判决书,原则上不邮寄,然后与当事人分析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帮助当事人正确决断。告诉当事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以及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如需上诉,是否继续委托及后续服务写上诉状等等。

6、实习律师能否在法庭开庭时上发表讲话?

不能,法院也不会允许的,实习律师在庭审中,应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辩,做好庭审笔录,重点是审判人员对案件焦点的归纳、对方的新观点、新理由,辅助指导老师举证、质证、辩论,修正代理词,积极参与民事调解。

7、实习律师能否以非律师身份从事公民个人代理?

不能,实习律师不能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8、在介绍案子的时候先介绍我方是代理原告还是被告

9、实习律师能否单独接待当事人,解答法律咨询?

不能

10、归纳下这个案子的焦点问题在哪里?

11、案卷的归档步骤:

民事案件案卷的装订顺序:1,立案审批表;2,委托代理合同;3,委托书;4,起诉状或上诉状或答辩状;5,开庭传票等法院文书;6.相关证据;7,代理词;8,裁判文书;9,案件小结;10,服务质量跟踪卡。

刑事案件卷宗整理顺序:1,立案审批表;2,委托代理合同;3,委托书;4,强制措施文书;5,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6,开庭传票等法院文书;7,相关证据;8,辩护词、代理词;9,裁判文书;10,案件小结;11,服务质量跟踪卡。

体会:整理材料时,除法院文书、律师事务所委托书、委托协议、发票、公函使用原件外,其他使用复印件;平面边缘等距离打三个孔,用塑料钉或白色棉线扎紧;封皮上还需注明案件内容及装订时间、装订人。

12、刑事,在公安和检察院叫犯罪嫌疑人,在法院阶段叫被告人,在检察院叫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三个阶段律师的权利,会见等等

13、你了解律所100%考核吗?

14、注意民事各阶段庭审程序。

立案、庭审、调判、执行

第一章 庭前准备: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

第二章 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是否同意简易程序,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回避,是否同意调解

第三章 法庭调查:先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陈述答辩意见,审判长对案件的焦点进行归纳,原告提交证据,被告对原告

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被告提交证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双方当事人相互发问,审判长对案件有疑问,可以随时对原被告进行发问。

第四章:法庭辩论(代理词,主要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等)

第五章:当事人最后的陈述

第六章:评议宣判

15、律师有什么义务?

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或辩护,不得在同一案子,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利用法律服务谋求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务,保守职业中知悉的秘密。

16、在办理一般民事案子的时候存在什么风险?

17、这么处理和法官之间的关系?

18、注意什么是利益冲突及相关的内容

19、在代理时,证据原件一般情况下是不留的,留复印件,特殊情况下,写好证据收据,让当事人签字,在把证据原件放到所里的保险箱里面。 20、会见难怎么办?

快递与去人相结合,递交会见申请书。电话与书面材料相结合要求会见。向办案单位领导反映或打投诉电话。如实告知家属,让家属反映。

21、律师执业中有哪些风险?律师应当具备哪些素质?

22、实习律师心得、感受?

(律师执业非常具有挑战性,特别是青年律师。社会现实不仅要精通法律,还有人际关系,懂得营销。律师执业有很大风险。老律师应更多关注青年律师成长。)

23、案子里的内容(当事人、案由等)

24、庭审前要做什么准备?

先衣着方面其次在物质和精神上做好准备,在物质上书面材料,证据,笔,白纸,等。精神上结合对方提供的材料,预测对方可能作出的诉讼行为,制定对策,拟订发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代理词等。篇四:实习律师实习期间的心得体会

实习律师实习期间的心得体会

经过一年的实习,我成长了很多。在此,特别感谢我的指导律师对我的帮助和教导,使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逐步提高,为我从一名实习律师到有能力独立执业给予了极大的帮助。

非常感谢所里能给我机会,给我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让我开始自己理想的第一步;非常感谢同事们的帮助,使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正逐步提高。一年的实习生涯已经结束,在即将拿到律师执业证、能成为一名真正的执业律师、开始自己的执业生涯之际,我感慨万分。

回顾一年多的实习生活,我强烈的感受到律师生活就象百味瓶,甜酸苦辣,在追求目标的过程中,虽然常常能够体味到喜悦,但同时总会伴有淡淡的苦涩味。虽然是实习,但已渐渐体会到要想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必须保有坚强的信念和意志。

进入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后一直担任指导律师的助理,他是一名敬业、专业、优秀的律师。他做事非常认真、细致,精深的专业水平受到我所律师及客户的一致肯定。跟着他学习的时间里,在他的悉心指点和正确引导下,我很快适应了律师工作,对律师工作也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跟着指导律师做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我常常感觉到理论与实践的巨大差异:一条看似明确的法律规定,运用到现实中,问题却是层出不穷,一个看似简单的实际问题,反馈到法律上,往往却是模棱两可,而在自己进入律师行业以前对这种现象可能是既看不见,也想不到,而这正是律师赖以生存的空间。实习一年多,自认为在业务上最大的收获不是理解了多少法条,学得了多少技巧,而是明白了终身学习能力对于一个律师业务发展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性。以前的学习只是给从事律师职业打了一些基础,或者说是仅仅为了迈过律师职业的门 槛。社会飞速发展,新的情势不断出现,法律持续更新,现在是一个学习型的社会,根本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学习,律师行业更是如此,没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律师注定是要被淘汰的。终身学习能力对一个律师的生存至关重要。

执业能力方面,在过去一年的实习期间,我学会了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拟订各种法律文书,然后请指导老师审查并给予指导;我还跟着指导律师或者其他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跟着指导律师参与了诉讼案件的调查、开庭以及和当事人谈判等。空闲时间也经常向律师拿一些案例学习,以吸取经验。通过上述具体工作,使我对律师工作有了深切的了解。扶轮所也很注重培养我们实习律师的素质和能力,每一周我们所都会安排讲座或者培训,也对我们实习律师的业务能力进行了专门的培训,这些学习与培训都是许多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能力强的律师的经验之谈,不仅扩大了我们的视野,也使我们的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职业道德方面,经过一年的实习,我熟知并领会了最基本的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我知道要想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应该时刻谨记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诚信做人,认真做事,与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我还深刻的认识到,要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还要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不仅要不断学习业务理路知识,还要不断学习与之相关联的各学科知识。 执业态度方面,一年来,跟随所里各个律师办理业务,勤奋和认真是他们的共同特点,这给我感受很深,我想这是一个律师应有的执业态度,在这一点上我要检讨自己的惰性和准备不足,

这反映自己对律师工作的认识和从事律师职业仍显准备不足。律师不仅不是一个轻松休闲的职业,而且还是一个充满挑战、需要付出艰辛的工作,独立、勤奋和认真是一个律师必须具备的执业态度。人固有惰性和依赖心理,但为了所从事的职业和自我实现,必须克服这种惰性和依赖,以自我实现成为习惯,而不是惰性和依赖。

人际交往方面,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是一个优秀律师的重要素质。所以,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自己要尽可能多向其他擅长于交际的同事们学习,并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以提升自己的自信心,让自己在与人的交往中更加自信。人际交往从日常生活做起,从身边做起,得体表现自己,做到不卑不亢,不急不躁,在人际交往中找到自己,实现自己。 执业规划方面,在一年的实习过程中,深深觉得诉讼业务才是律师业务的基础,也是非诉业务的基础,诉讼更能准确的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规避风险。在接下来的执业中,自己应当加强诉讼业务的锻炼,主动参与诉讼业务,以期更加全面的发展。在专业化方面,自己在实习期所从事的业务基本属于民商事领域,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应当适当地拓展专业面,以扩大视野和见识,但重点仍然应当放在民商事领域。 实习期已经届满,在未来执业的日子里,没有了指导老师的呵护,更多地需要自己去摸索、决策,我更应该用实习期中的这种孜孜不倦、求知若渴的精神去工作,同时要加强专业学习,因为我深信,要成为一名专业的大律师,扎实的法学功底及高超的执业技能两者缺一不可,既然今后时间更充裕,就更要加强法学功底的学习,珍惜律协及所里给我们的那么多的培训、讲座的学习机会。从事律师职业的道路是坎坷的,前途却是光明的。 想要做一名优秀的律师,从成为一名合格的实习律师开始,我一直告诫自己要耐得住清贫和寂寞,要踏踏实实做事,认认真真做人,我一直在努力坚守着自己的信念。我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将利益和诚信分得更清,不为利益而毁掉自己的诚信。我领会了最基本的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我知道要想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应该时刻谨记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诚信做人,认真做事,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我今后的律师职业生涯中,争取将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不求达到令每一个当事人满意,但至少要尽力做到无愧我心,无愧我心中对法律的信仰。 经过一年的实习,我掌握了最基本的案件处理流程,在协助指导律师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不仅学会如何起草各种法律文书,还学会了如何分析案情。实习期间所遇到的好多案件,不是单纯依靠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能够解决的,法律本身的漏洞和法律制度的弊端,是个人无法克服的,需要整个法律共同体以及整个社会为之倾注心血,才可能改变的。作为一名律师,首先要尊重事实、其次要恰当运用法律,更为重要的是要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

知识也许很重要,但比知识更加重要的是应用知识的方法。实习过程中,具体到个案,一开始往往很难找到头绪,于是常常会感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匮乏,但每每经过指导律师的指点后,总会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其实就法律专业而言,并

不是案件所涉法律知识的缺乏,而是缺乏以什么样的切入点去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律师行业的苦与累。律师,在世人眼中,往往代表着自由、体面、风光,然而,律师行业的酸甜苦辣,只有真正投身于这一行业才能体会到,律师职业的自由,我总认为是对律师职业的一种误解,律师有太多的“不自由”,律师的工作时间往往非律师的意志能决定,法定程序的要求、当事人的需要,都是需要律师围着它们转,而非它们围着律师转的,律师工作,需要牺牲业余时间,当然,严格意义上,律师是没有业余时间的。律师行业的工作难度之强,比之其他职业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每个案子都必须做通盘考虑,如法律法规查询是否全面,法律分析是否严谨,法律建议是否可行,是否触及政治敏感问题,是否有另外更和谐的解决方法等等,诸如此类的细节不能有一丁点的疏忽,这些细节既关乎当事人的利益,亦关系到律师自身的风险,天堂与地狱只一线之差,在律师行业体现得淋漓尽致。 自从对律师行业回归理性认识之后,我一直问自己,是否要坚持将律师之路进行到底?每当我有这样的念头时,我总会被一位“老”律师的历经深深震撼,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让一位曾经是“反革命分子”的长者,在经历那段让共和国沉思的历史浪涛的摧残之后,仍然对律师职业如此热衷,如此义无反顾地站到律师行列中,为祖国的法治建设不遗余力?我想那是一种信仰的力量,对法律的信仰!律师行业势必薪火相传,我只不过是涛涛篇五:实习律师执业总结

实习总结

姓名:

实习单位:

总结时间:2014年 月 日 一年的实习期已过,时间说快也快说慢也慢,快的是自己将完成由实习生到执业律师的角色转换,慢的是一年来经历了诸多艰辛与痛楚,经过一年多的学习与锻炼,明显感觉到自己的变化,已由最初的无所适从变成有条不絮,对于想象中的律师行业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经过一年的实习,我成长了很多。在此,特别感谢我的指导老师韩涛律师对我的帮助和教导,使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逐步提高,为我从一名实习律师到有能力独立执业给予了极大的帮助。非常感谢所里能给我机会,给我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让我开始自己理想的第一步。非常感谢同事们的帮助,使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正逐步提高。一年的实习生涯已经结束,在即将拿到律师执业证、能成为一名真正的执业律师、开始自己的执业生涯之际,我感慨万分。 律师是一份需要不断学习的职业,大量层出不穷的法律法规需要我们的法律知识不断更新,当事人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不同领域,而作为律师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去回答去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在最开始有当事人来咨询指导老师的时候,我就把当事人的问题拿来问自己,如果当事人问到我,我的回答是什么,经常我会回答不上来。为避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状态,我借阅了不同领域的法律书籍,从劳动案件、合同案件、交通事故案件„我都一本一本地认真研读再结合自己实习中所碰到的案件来运用。随着我接触的案件不断增多,我也慢慢学会了如何运用所学的法律原理去回答当事人的咨询。当有朋友或是陌生人来电咨询我法律问题,我不再像以前那样害怕出现别人把我问得我哑口无言的尴尬场面,就算是在做面对面的法律咨询的时候,我有时也可以自信满满地有条不紊地帮当事人分析案

情解决问题。在面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当事人的时候,我还算沉着冷静。但有时在面对文化程度较高的当事人,当事人问的问题又比较棘手的时候,那份沉着冷静有时也是装出来的。这方面还要不断加强学习,想赢得别人认可的同时也必须付出辛勤的汗水。 一年来,在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韩涛律师的指导下,认真进行律师实习,基本完成了《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作任务。参与当事人咨询接持活动,阅卷并撰写法律文书,跟随指导律师出席庭审活动,撰写实习日记和实习论文,参加培训和法律调研,从理论知识学习、执业能力、职业道德、执业态度、人际交往、职业规划等各方面有很多收获和启示,现总结如下: 执业能力方面,在过去一年的实习期间,我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包括谈判能力,辩论能力,协调能力等。专业素质必备,综合素质地位同样举足轻重,有时甚至对案件起决定性作用。大凡成功的律

师,其过人之处并不仅仅因为他扎实的专业素质,还有让人折服的综合素质以及个人魅力。我认为综合素质的提高,主要是多参加具体的案件处理,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锻炼自己的协调能力,谈判能力,在具体的庭审过程中,锻炼自己的临场应变能力,辩论能力,法律运用能力。而且这些综合能力,完全可以通过实践经验不断积累完善。要想成为一名优秀法律工作者,经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学会了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必须是具体的法律条文,力争做到于法有据。因为在处理具体的案件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找到法律依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坚持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同时我积极协助指导律师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拟订各种法律文书,然后请指导老师审查并给予指导;我还跟着魏律师或者其他律师到工商局等部门调查取证,跟着魏律师参与了诉讼案件的调查、开庭以及和当事人谈判等。空闲时间也经常向律师拿一些案例学习,以吸取经验。通过上述具体工作,使我对律师工作有了深切的了解。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也很注重培养我们实习律师的素质和能力,每周周三我们所都会安排讲座或者培训,也对我们实习律师的业务能力进行了专门的培训,这些学习与培训都是许多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能力强的律师的经验之谈,不仅扩大了我们的视野,也使我们的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职业道德方面,经过一年的实习,我熟知并领会了最基本的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我知道要想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应该时刻谨记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诚信做人,认真做事,与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我还深刻的认识到,要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还要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不仅要不断学习业务理论知识,还要不断学习与之相关联的各学科知识。 执业态度方面,一年来,跟随所里各个律师办理业务,勤奋和认 真是他们的共同特点,这给我感受很深,我想这是一个律师应有的执业态度,在这一点上我要检讨自己的惰性和准备不足,这反映自己对律师工作的认识和从事律师职业仍显准备不足。律师不仅不是一个轻松休闲的职业,而且还是一个充满挑战、需要付出艰辛的工作,独立、勤奋和认真是一个律师必须具备的执业态度。人固有惰性和依赖心理,但为了所从事的职业和自我实现,必须克服这种惰性和依赖,以自我实现成为习惯,而不是惰性和依赖。

人际交往方面,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是一个优秀律师的重要素质。所以,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自己要尽可能多向其他擅长于交际的同事们学习,并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以提升自己的自信心,让自己在与人的交往中更加自信。人际交往从日常生活做起,从身边做起,得体表现自己,做到不卑不亢,不急不躁,在人际交往中找到自己,实现自己。我特别注意处理好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努力把工作处理的让当事人满意。避免让其对律师产生意见,增加不信任感。如今律师工作面临很大压力的一方面是来自于自己的当事人,由于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维权意识越来越强,部分当事人因为对律师的工作不够满意,也有部分律师的个人原因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到第二次损害的案例,这样的结果就会导致当事人对律师产生抵触情绪,有可能会向律协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更有甚者向法院起诉律师要求赔偿损失。据我了解,律协每年都会收到几十起当事人投诉律师的事例,也有一些律师工作尽心尽力,但是忽略了与当事人的沟通,及时向当事人汇报工作进展,以致当事人对律师产生误解,认为律师只收钱不办事,也影响了律师行业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形象。

执业规划方面,在一年的实习过程中,深深觉得诉讼业务才是律师业务的基础,也是非诉业务的基础,诉讼更能准确的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规避风险。在接下来的执业中,自己应当加强诉讼业务的锻炼,主动参与诉讼业务,以期更加全面的发展。在专业化方面,自己

在实习期所从事的业务基本属于民商事领域,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应当适当地拓展专业面,以扩大视野和见识,但重点仍然应当放在民商事领域。

实习期已经届满,在未来执业的日子里,没有了指导老师的呵护,更多地需要自己去摸索、决策,我更应该用实习期中的这种孜孜不倦、求知若渴的精神去工作,同时要加强专业学习,因为我深信,要成为一名专业的律师,扎实的法学功底及高超的执业技能两者缺一不可,既然今后时间更充裕,就更要加强法学功底的学习,珍惜律协及所里给我们的那么多的培训、讲座的学习机会。从事律师职业的道路是坎坷的,前途却是光明的。我坚信我一定能成为一个优秀的律师。

推荐第10篇:天津律协工作简讯

天津律协工作简讯

[2008]第4期

总第30期

天津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编2008年7月24日

【业务研讨及培训工作】

4月17日,市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在市律协报告厅举办行政诉讼实务培训。讲座邀请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厅副庭长刘莉就行政诉讼法律实务进行了讲解。近70余名律师参加培训。

4月21日—29日,市律协举办了2008年度实习律师集中培训班(第一期)。173名实习人员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4月28日,市律协与市司法局律管处联合举办了“学习贯彻《律师法》”专题讲座。讲座邀请了司法部律公司副司长周院生就《律师法》出台背景、主要修改内容以及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讲解。

—1—

办了主题为“劳动立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研讨会。会议邀请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勉就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呈现复杂化、多样化发展的趋势和实践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向律师们做了介绍。与会者对劳动法实施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研讨与交流。

5月15日,新《律师法》与刑诉法衔接专题研讨会在市律协会议室召开。市律协会长韩刚、副会长李宁,市司法局律管处副处长史玉荣,市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市公、检、法机关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新修订的《律师法》与现行刑诉法之间存在的法律效力衔接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决定由公、检、法、司有关部门就相关问题做进一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经协调磋商后达成共识,采用多部门联合发文的方式加以解决,确保新《律师法》的正确实施。

5月24-25日,市律协金融业务委员会在市律协报告厅举办了“创业板上市发行与私募股权融资实务操作高级培训班”。培训班邀请了国内多名相关领域专家就国内外资本市场形势分析、创业板市场介绍、中小企业上市前股份制改革、中小企业多渠道融资、私募股权融资以及中小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律实务操作等内容进行了讲解。近60位委员律师参加。

了“执业三年以下(含三年)律师刑事业务”培训。刑委会副主任杨玉芙就律师从事刑事业务的基本规范、应注意的基本问题、《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等内容进行了讲解。

6月6日,第二届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评选结束。市律协投送优秀调研论文二十篇,共有六篇获奖,其中一等奖一篇、二等奖二篇、三等奖三篇。

6月17日,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在市律协报告厅举办了“劳动立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系列研讨会

(二)”。研讨会邀请了天津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处李延军处长做主题演讲。会议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精神、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变化与调整进行了研讨。会议同时确定了新一届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及常务委员名单。

6月18日,天津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律协金融业务委员会在律协报告厅举办了美国金融证券法律制度讲座。讲座邀请了美国加州律师、客座教授梁福麟律师主讲。讲座就美国证券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美国对冲基金的特点,美国法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和境外上市的要求等内容进行了介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报: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全国律协、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领导 送:各省、区、市律师协会

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理事

发:各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印200份存档5份)

第11篇:山东省律协培训总结

07.19-07.22 培训总结

(一)通说 1, 律师的概念

行业市场属性不等于律师行业过度商业化。 2, 3, 4, 党和政府对律师在政治上的要求,“五者”核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者。 法学教材等对律师的定义 国外

需要注意的是“自有法律职业者”和“社会中介组织”两个概念要慎用。

(二)我国律师制度的沿革

1,行业自治和行政管理两种管理结构相结合

律师从业考试、律所许可、律所每年的核验和考核、行政处罚、日常管理与监督、行政指导与服务。

(三)律协对律师的帮助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总结经验、制定行业规范、组织培训职业道德、组织考核实习人员考核、对律所的奖惩、受理律师投诉举报、法律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律师行业自治和自律

(五)业务特点

1,律师业务范围拓展、数量增多、提高收入;担任各种合法组织领导人、参政议政提高全国影响。

2,问题是对律师作用认识不足评价偏低、业内底线要守住、学习要成为一种习惯、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价值观

1 二,概说

(一)概念与性质

1,律师概念,“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分为公司律师、政府律师、社会律师。

律师的执业权利来源于当事人特定的委托行为。通过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司法公正,从而体现制度价值;权力制约、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体现其社会价值。

2,一般而言,律师不是委托合同的一方,而只是承办人。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是律所和当事人。而法律援助律师得到代理权不是通过当事人的授权,而是法律义务。

3,律师执业条件。

律师受刑事处罚不得执业的情形,是否包括缓刑?包括,已经许可的要吊销。 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本质作用在于通过规范来引导律师的执业行为,保证律师遵守法律服务的基本规则,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律师行业的秩序,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基本内容:与委托人的关系、与第三人的的关系、与司法人员的关系、与同行的关系、与律所的关系、与管理机构的关系。

5,律师收费

原则是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降低成本、特殊见面;方式有计件、计时、按

2 标的额、风险。考量因素是时间、难易、承办能力、风险与责任、信誉名声、工作水平;

(二)

1,特点:资格要求,行业规范的指引和要求,营业性、私权性、责任性。

2,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原则上是客户的帮助者;当事人不了解自己权利时,律师是当时合法权利的倡导者;经过授权律师是当事人权利的行使者。

3,与法官的关系: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力和公正判决的职责;律师是在诉讼过程中法定的对法官审判工作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人员之一,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服从过程;律师工作有助于法官查明案情,提高审判质量。

(三)律协

1,律协性质是社会团体法人,律师自律性组织。

职责:制定章程、登记管理、惩戒、调节纠纷、维护律师利益、培训再教育、联系与培训、完善立法等。

2,我国对律师的管理以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为主导,以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为辅。

3,律师协会今后应着力解决:在律师的行为规范中强化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职能;健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体系,协调相关内容;突出律所的组织行为规范;完善律师职业责任制度。 4,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律师惩戒规则;加强律所管理;坚持对律师进行教育培训;经常性通报、评析、提高风险意识。

三,注意事项

(一)

服装、语言、书面用语、思维、业务内容 “案件无对错,只有更合理” “像律师那样树立形象”

“法律是什么?法律存在于我们的意识、法律条文当中,是法官说的话”

“管自己、管社会、管好你的上级” “如何寻找一个好律师” 四,民事

(一)

律师职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私权无限扩大的结果

(二)

1,“不拼关系拼业务”“不能代位上访”“群体性、敏感性时间不要试图利用舆情左右审判结果。”

2,“将案件操作程序化、不要凭感觉”“代理思路文字化、意见形成法律书”“保持最低限度的恪守”“不张扬、讲理”“物质期望要降低” 3,和当事人的关系

这是案件成败的影响因素之一,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必须有有效的沟通,防止“见事不见人”

接待时,形象好——办公场所(“公事公办”“不要在家里接待当事人,除非病重老弱,需

4 要2名律师前往有成年家属作陪”)——产生信任——实质性的代理关系的订立 五,公司法

(一)公司诉讼的司法权干预原则

1,增强可诉性是新公司法出台、强化制度的关键。 2,基本原则

1)私法自治,尊重正常的商业判断,要处理好司法干预与公司自治之间的关系是法院必须要做的。比如公司股东之间发生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先由公司自定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如董事会。

公司自治权体现在章程的约定、是利益妥协的结果。可以先看看章程上对纠纷有无约定,接受案件时就要有这样的意识,如表决权、股东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对外担保等。法院也会审查章程,看其是否有违反交易安全或商业管理、严重侵害社会公共道德等现象,如果有也可以管辖。干预值得是对于实际控制人滥用自制权等现象,法院要提前考虑。 2)一般不认定章程无效

章程可以避免实际控制人滥用自治权,除绝对必要约定事项当事人仍可再约定其他事项,更不能因章程无效而认定公司设立无效,可通过另立协议进行工商登记等补救事项。

如接案子时,有客户想要抽回出资,不可使用此法。一些投资者觉得无法盈利又产生经营矛盾,不可必然实现其目的。

司法权一般不干预分配权、比例等问题,比如长期不分红之类的事情,股东可在董事会 5 违规作出决议60日内提起异议。

现有司法解释无法完全满足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法院对公司法案件自有裁量权特别大,很多是针对法律的简单的文义解释,要求律师能有准确的把握,好与法官沟通。

因高管行为导致股东认为公司受损,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高管的责任,因为只要不是故意、重大过失,要保护高管的经营权,参观经营判断原则。用法官的思维、现对案件做一个全面把握,然后再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努力。

(二)公司股东出资

1,公司出资以登记成立为准,而不是资金到账户的节点,不管财产是否在此期间有增减等市场风险,数额都以登记数额为准。

对于抽逃资金,公司法有明确规定,之规定了5种情况,但要参考很多情况,如剩下的资本是否够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否参与过公司经营,公司利润报表的利润分配方式,借贷方式,是否关联交易(母子公司或其他有财产、人员关联上的企业)

某些公司以大量借款的形式抽逃资金,会计和出纳可能是各个股东的代表,相互制约也相互协助,公司的经营资金有可能最终清零。但是有的第三人债权人,如房地长行业的供应商希望楼盘尽快套现,也不一定都要求落实股东的出逃责任。除此以外,还有置换资产、为股东设置财产担保,股东不必承担责任等形式抽逃资金。 2,责任

1)虚拟出资对其他出资人的违约责任,章程是基础。

对公司要差额补充,即便市场风险非货币出资贬值,同样要补足。因为差额补足责任是

6 公司的法定责任,不论是否有过失,也不能用股东会或其他决议推翻,因为连带责任出资人都有补足义务。实践中存在很多股东少出资的情况,司法解释三对此有特别规定呢。

对第三人,股东无论是否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都有连带责任。如果出资不到位,法律上认同公司未成立,只是合伙组织。(虚假出资+出资总额低于或等于注册资本最低限,如果大于注册资本最低限,多名股东人要承担补充责任,但公司成立。) 2) 抽逃

对其他股东,仍然行使股权权利,承担违约责任,出资到位的可追求抽逃股东的责任;对公司,现实困难,能抽逃的一般是大股东,公司很难起诉,此事就有股东代位诉讼。 例如一起股东纠纷案件,双方都出具了有公司印章签盖的文件,都声称代表公司利益。

被告

原告 大股东

公司

小股东

公司 不同意解散

要求解散

原来的印章

利用经侦部门查封后的公司印章 举证责任的界定,看其是否有控制权,若无可申请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3)“过桥借款”,抵消股东对第三人的欠款或凭空编造第三人,体现在财务上就是“应收帐”一栏有相关借款,但无人索要。 股东——第三人——公司

借款

出资

(三)公司人格否定制度

1,股东与高管身份重合时,否定人格易被滥用。 原告

被告

控制/支配地位股东(不等于股权最多)

(实质性的,拥有经营管理权;积极股东)

2,行为要件

1)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 A合同义务

某位股东有竟业禁止的义务,通过设立新公司逃避。

某外籍一人公司,中国A公司外国B公司,管辖权无法调整此类行为,如来料加工贸易转为一般贸易形势,外国公司委托外籍代理,但是外籍人士以个人名义签订加工合同,以中间企业名义出口,办理退税,然后该公司逃离,欠下大量加工费,无法追讨。

“金蝉脱壳”,摆脱旧有公司的巨额债务。

利用公司形势对债权人进行财产欺诈。 B,法律义务

防止公司不法业务,有意拆分公司

8 社保等。

2)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 A人格混同

公司与股东、公司于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分别,背离财产分离原则,“一套人马,两套牌子”。

母公司

——

子公司

——

第三人 承包项目工程

将工程转包

判定转包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互不赔偿,只支付工程成本

得益

受损

受损 B财产混同

公司财产与原公司成员及其他公司财产不能清楚区分,与一般的帐目混论相区别。 C业务混同

公司集团内部实施大量交易活动,交易行为、方式等均已母公司利益为准,交易无持续性资金纪录走向。 3,结果要件

1)必须给他人(第三人、债权人,而非股东)或社会造成损害

如上市公司做虚假盈利报告,不适用。

9 2)因果关系必须是直接的,由受害人举证。

(四)公司股东诉讼制度与适用

(五)公司关联交易问题

1,公司发展的必然结果,积极作用是合理使用人、财、物,有主次之分,从属者的责任无法对外债权第三人实现。 2,限制

公司法,不能损害任意公司的利益,否则违约;私法,有无偿交易以便减少税收;上市,关联企业之间财产是否被抽逃。

主体,一般情况,内部人或其他知情人;特别,经营者(私法),资源义务的转移者(上市)

交易动机、恶意损害。 交易行为,不合理、不公正。 交易结果,是否公平。

(六)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1,被告的适格 2,调解为必经程序

3,行使自由裁量权如释明权、考虑大多数人的权益,可能判令转让等。

参照公司查顿制度,如责令公司修改章程,撤销公司决议等(股东退离机制),“股东离散”而非“公司解散”。 六 执业风险

(一)职业风险的类型与原因

关键是缺乏防范意识

(二)律师执业制度的建立

(三)

1,律师8种禁业执业行为 2,收费

(四)

1,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风险2,被害人及家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 4,自己当事人的风险 5,证人 6,社会公众

(五)

“不能私下服务,不能承诺结果,不能超出辩护人的职责” “注意与共犯辩护律师的关系,与媒体关系” “会见必须2个人”

“不要代替证人写证言、签名” 七 刑事代理

(一)形式收费案件收费

(二)刑事业务的特点

传统性,易出名;规范性,犯罪最具暴力性,对律师要求最多;挑战性,维护弱势群体;风险性,第36条。 1,侦查

1),主要以会见这种形式,帮助当事人正确地行驶权利、树立正确心态,第一时间抓住先机很重要。笔录(侧重律师问话,不要被抓住把柄。尤其面对检察院自诉案件、强奸等口供定罪单一性的案件,要格外谨慎,因为口供牵扯到翻供的问题);刑讯逼供、指使;要巧妙、模糊地告诉被告人案件结果;必要时可向机关出具法律意见。

2),调查取证也有风险,见被害人是律师根据案情的自己决定,律师不是当事人的附属。可用录音录像、采取公证保护律师权益。 2,起诉阶段,积极行动,同样可以解决问题。

12 1),事实证据辩论 2),罪名辩

“黑社会罪名,要异地关押”

“判决无罪很少,检察院要留面子大多撤诉” 3),情节辩

“民事附带赔偿可以给被告人机会,开庭前可以存到法院,可以作为减轻情节” “不典型的自首,材料不明确,律师要提出来,自首认定比较宽松。” “社会贡献也可以作为减轻情节,如纳税、社会捐赠等。” 4),程序辩 西方多用此法,

“仔细查看公检部门的调查笔录,如果发现同一时间的两份调查,可利用两人以上做笔录等程序问题”

5)语言要法言法语,不要太学术化,要抓住要害、案件要点。不要因为细枝末节影响了法官的耐心。无罪辩护、有罪辩护律师不宜过分替被告人做决定,要把方案告诉被告人机器家属,阐明优劣,并用笔录的形式记下对方的选择。

民间借贷增多易被上升为诈骗,关键是当时“借”的时候的想不想还。

3,“语言表达要注意方式,不同的场景、北京决定了不同的策略,比如对被害人的安慰,与

13 被害人握手等缓和气氛、尊重被害人。” “利用感情,尤其是利用弱势群体”

“辩护观点要有层次,几轮辩论要有轻有重,有战略;有无一二审的策略问题,被告有新的立功表现也可以启动二审,而且在二审有新的减刑因素,反而比在一审的时候全部罗列出来更有利于被告人。”

4,良好的心理素质,正确面对压力,把结果说清楚;身体素质要好,关键是过程,而不是结果,尽管是死刑被告人心理意愿;专业技术扎实,充分准备是成功的保障;良好的协调和沟通能力,在当事人、司法人员当中争取尊重,避免反感(例如某案例领导行政办案,律师要求法院集体回避,因为发现某法院层集体到某企业开会,涉嫌财务问题,具体经办人员也愿意依法办案,所以要有理有据协调。)

(三)风险来源及防范

1,司法机关及人员,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证人,自己。 2,防范:

与当事人保持距离,比如会见的时候“纸条问题”,如果是被告人要求串通的不予传递,不串通的保留好,以防检查;比如“案卷”问题,绝对不可以给当事人家属看,其他的起诉类材料,一般的可以但是检察院自侦、经济类的案件材料不可以。

保持良好心态,输赢有度。

第12篇:律协公司法专委会工作细则

武汉市律师协会

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讨论稿)

第一条为完善、规范、促进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委会”)工作,充分发挥本专委会作用,推动本市律师在公司法领域业务的健康发展,依照《武汉市律师协会章程》、《武汉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讨论稿)》(以下简称“《活动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专委会为经武汉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设立的市律协专业委员会。根据《活动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本专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开展公司法领域的理论和业务研讨,并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技能培训,增加律师之间在公司法领域的经验交流,提高专业律师的执业水平。

(二) 对公司法领域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在本市律师范围内建立行业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三) 在总结执业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业务预测展望,提出律师从事公司法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四) 对有影响的公司法案件进行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

(五) 就涉及公司法领域的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立法活动和司法、行政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加强与省内外律师之间、律师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协调和推动律师在公司法领域的业务合作,同时建立律师在公司法业务领域与其他相关各界良性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拓展律师从事公司业务的领域和深度。

(七) 行业宣传,即宣传公司领域专业知识,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宣传律师从事公司业务情况及发展,提高律师从事公司业务的知名度和社会认可度。

(八) 市律协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律师,经律师事务所推荐,本人可以向市律协及本专委会提出成为本专委会委员的申请:

(一) 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或在行政、司法机关、教学单位和企业从事法律

工作满5年,且主要从事公司领域法律服务工作3年以上;

(二)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 有较扎实的公司法理论功底、公司法实务经验丰富,发表过公司法领域论文或专著或承办过公司法领域内较有影响的案例;

(四) 热心公司法领域理论与实务的探索、研讨,愿意积极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 具有较强的公益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愿意积极主动地为本专委会的工作、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符合前条所述条件的执业律师提出申请以后,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以担任本专委会的研讨员,参加本专委会各项活动,但不参与表决等限于委员身份的活动。

担任研讨员6个月以上且完成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工作的,经本专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并报市律协秘书处审核后,转为本专委会正式委员。

本专委会委员名单每年定期予以公告。

第五条本专委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 注重理论研究和业务总结;

(二) 积极参与公司法领域律师业务能力建设,发挥自己在公司法专业领域的作用和影响;

(三) 积极参加本专委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 恪守律师执业准则,模范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五) 热心倡导和组织律师业务拓展、交流和研讨活动;

(六) 积极为本专委会的工作和发展建言献策。

第六条本专委会委员的权利:

(一) 对本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参加本专委会活动;

(三) 由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 监督本专委会的经费使用。

第七条本专委会委员(或研讨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或研讨员)资格:

(一) 无正当理由、又未事先书面向专委会秘书请假,不参加本专委会全体活动的;

(二) 研讨员在考察期内累积两次请假缺席本专委会全体活动的;委员在一个年度中累积3次请假缺席本专委会全体活动(含担任研讨员期间请假次数)的;

(三) 在一个年度内未向本专委会提交业务研究论文或个人办理相关案件(或法律事务)的经验总结的;

(四) 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

(五) 不完成本专委会工作任务的;

(六) 不履行委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七) 有其他严重违反《活动规则》及本细则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本专委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并报市律协秘书处批准聘请顾问。顾问享有应邀参加本专委会活动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对本专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顾问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本专委会的各项活动,自主选择接受承担本专委会邀请其完成的相关工作。顾问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本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人选由市律协会长办公会提名,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

本专委会下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人选由主任提名,报市律协秘书处同意。

第十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应由在公司法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和业务水准、有一定专业影响力,热心公司法业务研究、热心律师事业,具有较强组织和拓展能力的委员担任。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 提名本专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候选人;

(二) 召集本专委会主任会议;

(三) 执行本专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向委员布臵工作;

(四) 经授权代表市律协或者以本专委会名义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 完成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副主任委员根据委员会分工,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暂缺或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责的,经本专委会申请,市律协秘书处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职责,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本专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出辞职,或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直接予以免职;或者由半数以上委员提出免职要求,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免职。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会议,作为本专委会指导、执行机构。主任会议一年召开主任会议不少于2次,会议有关决议应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本专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 提请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增补和取消本专委会委员、研讨员资格;

(二) 决定本专委会顾问的聘请;

(三) 讨论、制定和修改本专委会的工作细则;

(四) 制定本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中期工作规划;

(五) 落实本专委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项活动;

(六) 向市律协提出本专委会年度活动经费及下年度预算;

(七) 与部、省及其他城市相关专业委员会建立工作联系;

(八) 与相关机构建立工作关系;

(九) 就律师的专业评优、境内外培训、继续教育、对外交流等项目提出意见;

(十) 向市律协秘书处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十一) 向本专委会做出年度述职报告;

(十二) 完成市律协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本专委会组织业务活动或召开全体会议应当经过主任会议通过。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联名提请主任会议组织本专委会业务活动或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业务活动或全体会议的方案、内容及议程等应当至少提前10日经主任会议通过并通知全体委员、研讨员和顾问。

全体委员会议一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将会议有关决议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超过半数的委员和超过半数的主任会议成员出席,本专委会方得举行全体会

议。超过半数的出席委员一致同意方得做出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专委会主任会议及全体会议召开时,所有参会人员应签到,未签到者视为缺席。

每次会议均做会议记录;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由参会人员签署。 第十八条 本专委会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公众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本专委会组织委员开展业务活动的主要形式为:

(一) 在本专委会网络信息平台上发表学术论文和专业意见;

(二) 在本专委会组织的学术研讨、实务交流和咨询活动中发表专业意见;

(三) 在有关媒体上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条 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本专委会可下设专业问题分论坛,负责组织具体专业方向的学习、研讨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专委会每年度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活动。

第二十二条 委员针对公司法业务涉及的若干社会热点问题发表专业意见,以及针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发表学理解释意见,应当审慎严谨,并对所发表的意见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专委会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为市律协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等。活动经费由主任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专委会应合理、节约使用活动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本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决议通过,并报市律协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本专委会主任会议。

武汉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

第13篇:律协证明申请书(推荐)

申请书

广州市律师协会:

我所正在参与项目编号为:CZ2017-XXXX的广州市XXXXXXXX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的投标项目。根据采购人的要求,需要贵单位出具我所及我所执业律师近X年无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书面证明。

特此申请

XXXXXXXXXXXXX律师事务所 2017年X月X日

第14篇:全国律协民事委员会工作报告

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

2009年度工作总结 2010年度工作计划

过去的2009年是我们伟大祖国的六十华诞,也是我国律师制度恢复的30周年,2009年注定是一个值得庆祝的年份。这一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下称民委会)的各项工作由于全体委员的共同努力得以顺利开展,在原有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进步,取得了骄人成绩。

一、2009年工作的回顾与总结

回首2009年,我们有理由为完成以下的六项工作感到欣慰。

(一)成功召开“一大一小”两次论坛会议

近几年来,民委会坚持每个年度内在组织民委会年会同时召开一次民商法实务论坛即大论坛,并在本年度内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召开各专项论坛即小论坛,这已经成为民委会几年来形成的基本工作制度。大论坛与小论坛结合的研讨方式展现了民委会更有实效、更加深入的实务研究理念。2009年,民委会成功召开了“一大一小”两个论坛,分别为2009年8月13日至15日在成都召开的第十一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暨年会和2009年12月19日至20日在湖南长沙召开的民委会2009年建筑房地产论坛。

1、关于“第十一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

第十一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在四川汶川地震一周年以后家园重建、信心重建的关键时期,选择在四川成都召开,并与第

八届中国律师论坛同时举办,民委会的论坛成为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意义。民委会的全体委员在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中的精彩展现,为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成功举办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全国律协最大的专业委员会之一,民委会主持了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的“土地与房地产论坛”和“侵权责任法论坛”两个实务论坛,讨论的热点、难点问题吸引了众多与会律师,由于参会的人数超过了预计,很多律师都是站在会场,参加了整个研讨活动。

在“土地与房地产论坛”上,民委会主任朱树英针对这次律师论坛关注和热议的上海闵行“河畔景苑”倒楼事件中的“楼脆脆”问题做了专题演讲,详细阐述了由此案延伸的居住房屋质量、验收、交付的立法修改问题;民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李晓斌做了《从房地产开发中的几个问题谈房地产法的修改》的演讲,都受到了与会者的极大关注。本次论坛,邀请到了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前来作“关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的专题演讲。王司长是国土部土地管理法立法修改小组组长,讲座的信息量很大,内容具备开阔性和务实性,受到了广大听众的好评。现场王司长还与与会者进行了互动问答。

在“侵权责任法”论坛上,民委会侵权法论坛整理了《侵权责任法立法热议80题》,由全国律协印制在会场分发给与会律师,这为与会律师参与立法热议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在这次论坛上,民委会邀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作了专题

演讲,这是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上所有分会场中份量最重的。演讲后开设了“两分钟热议”,成为这次会议的又一大亮点,原本设定50人100分钟,最后连茶歇时间都占用,约有65人参加了这次热议。发言律师在两分钟内简单扼要地阐明观点、提出建议,从“同命不同价”到医疗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与会律师畅所欲言、踊跃发言,使得在这次会议用最短的时间汇集了最多、最有价值的立法建议。

这两个专题论坛,是参与律师最多、持续时间最长的两个论坛,得到了全国律师协会领导和广大律师的肯定和好评。

此外,民委会委员在其他各分论坛也有精彩展现。徐永前副主任协助中国律师论坛策划并主持“城乡统筹发展分论坛”;朱树英委员在“律师新业务新视点论坛”做了题为《基础设施建设合同新规制与律师服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金融海啸背景下法律服务的新契机》的主题演讲,郝惠珍委员在“新时期律师党建工作的着力点与创新点论坛”做了题为《党建是律师业可持续发展的组织保障》的主题演讲;朱树英主任、徐永前、胡祥甫副主任还分别担任了其他各分论坛的主持人、点评人、嘉宾等。

同时,借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全国律师欢聚一堂的机会,民委会委员与不同专业的律师进行了充分交流,对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提升律师执业水平、完善专业委员会建设等问题得到了很大启发。

2、关于“2009年建筑房地产律师论坛”

2009年是建筑工程、房地产领域专业律师较为活跃的一年,在建筑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的同时,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也迎来了机遇与挑战。因此,在朱树英主任的带领下,民委会建设工程论坛于2009年12月19日、20在湖南长沙召开了2009年建筑房地产律师论坛。这是民委会建设工程论坛与不动产论坛第一次联合组织的一次论坛。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唐云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高级法官王忠、湖南省司法厅律管处处长向新林、湖南省律师协会会长戴志坚、湖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杨建伟、湖南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周爱梧、长沙市司法局副局长谢朝晖、贝先明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朱树英、副主任兼秘书长李晓斌以及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各地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沙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各地专业律师近150人参加了这次论坛会议,在初冬的湘江畔激情荡漾,共同研讨建筑房地产的法律热点、难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厅高级法官王忠做了题为“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实务操作问题”的演讲,深入细致地讲解了再审案件的受理程序、处理方法及法官考量标准等问题,并专门针对再审案件中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为在场的律师做了讲解。全国律协民委会主任朱树英做了题为“当前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特点以及律师提供服务的应对策略”的演讲,并且同与会律师进行了广泛的互动交流。

在这次论坛会议上,民委会委员和各地律师就新形势下房地产纠纷案件的特点及难点,律师应当如何应对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大家都认为分论坛与地方律协联手举办,并紧扣时代脉搏,这样的形式是应当继续推广的。

(二)出版《民商法律师实务丛书》,积极配合全国律协出版《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并继续制定民商事律师业务新的操作指引

民委会近年来把汇集、整理、出版民商事律师业务研究成果以及制订相关业务操作指引,作为专业委员会实务研究和指导广大律师的最重要工作,这两项工作在过去一年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果。

1、《民商法律师实务》丛书两本论文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近年来,民委会出版《民商法律师实务》丛书已经形成了良性发展机制,至2008年底已正式出版了13集,在律师以及法学实务工作者中产生重要影响。2009年,第十一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收到262篇论文,由副秘书长庞标编辑,完成了该丛书的第

14、15集,并在论坛召开之前由中国法制出版社正式出版。

2、为出版《全国律协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作出突出贡献。民委会截止2008年底累计完成了13部律师办理各类民商事实务的业务操作指引。为配合全国律协正式出版《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民委会于2009年6月12日在北京华侨大厦召开了各指

引主笔人在定稿前的论证会,对已完成的12部操作指引进行了最后修改定稿。除一部条件不成熟外,其余的11部都被编入该《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中。全国律协正式出版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总共收入16部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民委会提供的有11部,与其他委员会合作编写的1部,占总数的70%以上。在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上,该书一经面世,立即受到全国各地与会律师的高度首肯和热捧。

3、2009年民委会又完成2部新的操作指引,组建了两个新的课题组。

2009年,民委会在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制定民商事系列其它业务操作指引。由民委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贺倩明领衔的《律师办理“城中村”改造业务操作指引》的课题组,以及由民委会委员、天津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冬梅领衔的《律师办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务操作指引》课题组已完成初稿提交2009年年会讨论,目前两课题组正进行最后的修改、定稿工作。由民委会副主任、广西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刘晰领衔的《律师办理采矿权、探矿权业务操作指引》课题组、由民委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林镥海领衔的《律师办理房屋租赁业务操作指引》课题组和由民委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王芳领衔的《律师办理继承业务操作指引》课题组,计划在2010年民委会年会召开前完成课题成果并提交

年会讨论。

(三)积极参与立法、修法,为法制健全建言献策 民委会在过去的2009年,积极参与了多项国家法律的立法和修法工作,并且积极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起草、修改,为健全我国法制建言献策,发挥了律师的作用。

1、参与制订《侵权责任法》的修改、讨论工作。2009年最受社会瞩目的莫过于《侵权责任法》的颁布,这部被法律界人士称为具有支架性意义的法律经过了专家、学者、法官、律师以及全社会的多次讨论、修改,已于2009年12月26日颁布,并将于2010年7月1日实施。在这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民委会侵权法论坛的律师们积极踊跃,发表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民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李晓斌、民委会副秘书长兼侵权法论坛副主任庞标,受全国律协委派作为律师代表多次赴人民大会堂与人大法工委的同志共同讨论《侵权责任法》的起草研讨工作。

2、参与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的制定工作。2009年初,民委会得知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为表达律师行业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完善,婚姻家庭法论坛征得最高院的同意,组织成立了《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建议稿课题组。课题组由婚姻家庭法领域的30多名各地律师组成,刘晰副主任任组长,王芳和贾明军委员任副组长,2009年5月8日召开的课题组会议对工作进行了分工。经过两个多月的工作,形成了建议稿初稿,

共计24条,约83000字,每一条款分为条文主旨、法条表述、相关法条、背景及问题、法理分析、补充说明六部分。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形成第二稿和第三稿。2009年9月,课题组将最终稿呈报最高院。该研究成果得到了全国律协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高度肯定。

3、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2009年内,民委会委员还参与了多项法律、法规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修改、讨论工作。朱树英主任参加了建设部委托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持的对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改起草工作组;民委会也组织委员对该法的修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李晓斌副主任应中房协邀请,作为课题组负责人组织律师、学者及房地产业人员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进行专题研讨;民委会还组织委员对《农村承包经营仲裁法(讨论稿)》提出修改意见。曹文衔委员全程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于“物业管理”司法解释的制订工作。民委会委员为立法、司法机关提供的大量颇具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得到了各有关部门的好评。

(四)民委会讲师团在全国各地开展法律讲座和业务培训 2009年,民委会讲师团成员和民委会委员参与的在全国各地的讲座多达百余次,朱树英主任以及李晓斌、徐永前副主任等积极带头,在全国各省市律协组织的培训班任课。民委会庞标、王芳等委员在中央、地方的各大电视台开展了近百次的电视法律

讲授活动,内容涉及建筑、房地产、婚姻、侵权、律师职业技能等不同领域,在各地律师和相关行业内产生重大影响。

1、民委委员在央视《法律讲堂》的讲课己成为亮点节目。庞标委员在中央电视台CCTV12法制频道担任“法律讲堂”主讲人已有四年之久,2009年录制并播出了22期节目,主要涉及侵权领域的法律问题。今年年春节更是录制了七期“法律年话”春节系列特别节目,从大年三十到正月初六播出,让老百姓过了一个“听故事学法律”的春节。

王芳委员参与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节目的录制,已连续播放了近百集,她还参与了电视台“经济与法”、“有法大家帮”、“为您服务—律师支招”、“大家看法”、“非常看法”等婚姻家事节目的录制。

庞标、王芳已经成为录制节目次数最多,最受观众欢迎的主讲人,与全国的电视观众结下了深厚情缘。通过参与央视法制节目录制,塑造了民委会的专业性和社会影响力。民委会不仅在提高律师专业水平、深化律师服务领域方面做出了贡献,在普法、讲法方面也走在了各专业委员会的前列。

2、讲师团赴广西为“婚姻、家庭、侵权法律事务大型专题培训班”授课。

2009年10月11-12日,民委会讲师团走进西部,参加了由广西律协组织的全省1000多名律师参加的“婚姻、家庭、侵权法律实务大型专题培训班”,进行了为期四天的讲座。庞标委员

做了“侵权立法中的热议问题”的讲座,将侵权立法中热烈争论的问题提炼整理为“十八个最”,令在座的广西律师大开眼界、受益匪浅。王芳委员在向同行传授婚姻家事专业知识的同时,更是把如何挖掘自己的潜在客户的成功经验拿出来与与会律师分享。贾明军委员作了“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的建设和发展》”的演讲,内容涵盖了律师事务所如何进行办案质量管理、市场营销等热点话题。这次讲座完全为公益性,没有收取任何报酬,获得广西律协和律师的高度评价。

3、庞标委员在全国律协组织的“侵权责任法示范培训”中授课。

伴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和即将施行,全国律协在北京举办了侵权责任法培训班。王利明、梁慧星、贾东明、杨立新、张新宝等知名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进行了全面诠释。受全国律协委派,庞标委员从律师业务的角度作了题为“侵权责任法的律师实务”的讲座。来自全国各地500余名律师接受了此次培训。

4、朱树英主任应邀为大连律师授课,获得好评。2009年11月22日,受大连市律师协会邀请,朱树英主任为大连律师作了“能说会写----律师的立身之本”的主题演讲,用一连串的生动实例,通俗易懂地阐明演讲、写作能力决定了律师的业务拓展和服务质量,引发了现场四百余名律师的共鸣和热议。在此之前,朱主任在上海市律师学院培训课上作“律师写作

司法文书的目的和说服力对于提高办案效果的作用以及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的专题演讲,吸引了1800名上海和江浙律师到场聆听,反响热烈。就同一主题,朱主任又收到了贵州、青海、浙江律协及几个地市律协的演讲邀请。律师们对演讲、写作能力相关培训的普遍需求,凸显出“提高律师演讲和写作能力”已成为专业委员会应该关注和共同解决的一项工作。

5、徐永前副主任在相关部委、地方律协讲授法律风险管理。经济危机时期,企业普遍关心法律风险管理问题。徐永前委员参与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并承担了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课题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徐永前受邀请在中央党校国资委分校领导干部培训班和安徽、河南省律师协会举办的培训班上,主讲“大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操作实务”。他阐述了对大型企业的法律服务从事后到事前、从个案到全面、从被动到主动、从服务到管理的变化。

(五)积极组织相关社会活动,发挥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2009年民委会在以下两项工作中取得了成效:

1、与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达成妇女法律援助项目合作意向。民委会婚姻家庭论坛通过与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接洽,促成了与“中国妇女法律援助项目”的合作。该合作包括为权益遭受损害的妇女儿童提供诉讼或非诉讼的法律服务,开展论坛和培训。

2、与全国妇联“心系女性”办公室达成合作意向。婚姻法论坛与全国妇联“心系女性”办公室合作,在2009年取得实质

性的进展。王芳委员参与撰写了女性教育手册,并担任“和谐家庭建设工程”的主讲专家,为北京各大企业女职工开展了“关爱女性,和谐婚姻”的法律讲座。

(六)加强民委会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1、优秀律师加入民委会,委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09年底,民委委员数量已达到137人,各省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各地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占有相当的比例。为了健全制度,2009年修改了民委会《委员资格管理办法》并已征求了全体委员的意见,计划2010年通过。

2、组织委员考评主任、副主任的工作绩效。

根据各业务论坛工作成效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和部分委员的建议,秘书处给全体委员发了考评表,对七名正、副主任的工作绩效进行打分考评,由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统计投票结果。通过这次考评,民委委员充分肯定了民委领导班子的工作成绩和工作能力,对工作不够主动的成员起到了鞭策和推进作用,并极大提高了民委领导班子的工作热情。

3、动员委员为患病的前任主任募捐。

当得知民委会前任主任曹星律师患重病住院治疗后,朱树英主任、副主任及部分委员先后去医院探望慰问。因医治费用高昂,民委会动员委员为曹星主任捐款。朱树英主任代表全国律协和民委会带头捐款2万元,李晓斌、徐永前、贺宝健、胡祥甫副主任各捐款1万元,张捷副秘书长、任旭荣、楼韬、陈明媛、王勇伟、12

王芳等委员也积极捐款。吴清旺委员,他不但自己捐款还号召所里律师捐款。截至到今年1月底,先后有20多名民委委员为曹星主任捐了款。春节前夕,曹星主任特意委托秘书处向民委会委员们表示答谢。

2009年民委会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是全体委员的共同努力和广大专业律师支持的结果。实践证明:律协的专业委员会虽然是非常设机构,但只要有信心和思路,班子团结,凝聚人心,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委员的积极性,就能为律师的业务指导和实务研究做出应有的成绩。

二、2010年的工作计划与展望

民委会2010年在继续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将集中精力做好八项重点工作。

(一)组织以“侵权责任法”为主题的第十二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暨民委会2010年年会

2010年民委会的论坛暨年会将选择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实施之前召开,将“侵权责任法”设定为论坛主题,这将是进一步发挥民委会民法传统优势及扩大民委会影响的重要时机。

因此,2010年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的工作重心是:

1、使律师了解掌握《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依据、指导思想,以便于在实务操作中灵活运用;

2、结合难点、热点,探讨该法实施对社会各领域产生的重大影响,拓展律师办理侵权案件业务的领域;

3、

汇总该法实施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问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提供具有建树的意见。

民委会各分论坛将配合该主题组织会议期间的分论坛讨论。目前,有关侵权责任法专题的论文征集已经开始。

(二)计划4月份在杭州举办合同法论坛的研讨会 为纪念《合同法》颁布十周年,民委会合同法论坛正在积极筹备4月上旬在浙江杭州市召开的合同法专题研讨会。拟邀请江平等著名法学家和社会知名人士作专题演讲。已经开始征集合同法方面的专业论文。目前各项筹备工作正在紧张推进中。

(三)计划上半年与山东律协会共同举办建筑房地产业务论坛

此论坛定于2010年4月17-18日在山东聊城举办。针对新形势下建筑工程和房地产法律的相关问题展开演讲和讨论。朱树英主任、李晓斌、林橹海、曹珊等委员将与会发表演讲。

(四)年会前起草完成三个业务操作指引,成立两个新的业务指引课题组

《律师办理房屋租赁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继承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侵权案件实务指南》讨论稿已经完成,将提交年会讨论;将成立《律师办理开发区建设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和《律师办理统筹城乡发展业务操作指引》两个新的课题组。

(五)计划下半年与相关地方产业协会共同举办“沿海经济开发区建设法律服务”专题研讨会

2009年5月到7月,国务院公布《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通过《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并通过《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国家对沿海经济区的规划布局,应当引起为建设项目服务的专业律师的关注。民委会建设工程论坛计划2010年以此为主题,动员专业律师深入研究,拿出有质量的专业论文,并争取取得上述省份发改委的支持,和其下属产业协会共同举办“沿海经济带开发区建设法律服务”的专题研讨会,以提高律师参与沿海开发区建设法律服务能力。

(六)不动产论坛拟与相关单位联合组织对《土地管理法》提出修改建议

目前《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工作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民委会准备联合中国土地学会、中国房地产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法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中心地产研究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组织专题研讨。

(七)诉讼法论坛争取组织“律师在民事诉讼业务领域的执业风险防范”专题研讨会

“李庄”案后,律师执业风险成为行业关注热点。2009年,浙江省共有11名律师因涉嫌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等被刑事拘留,其中不少发生在民商事诉讼案件中。诉讼法论坛拟在2010年召开专题研讨会,就律师在民商事诉讼业务中的执业风险进行交流研究,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纪律,同时维护好律师的合法权益。

(八)联合其他行业协会共同开展评优活动,共同举办论坛

计划年内与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共同分专项评选、表彰“中国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和企业法律事务管理60强”,以推进、提高建筑房地产行业的法务能力和专业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水平。

与中国房地产协会联合举办“2010中国城中村改造法律事务高端论坛”。

全国律协民委会2010年新的工作已经全面展开。我们任重道远,同时也深深地感觉到民委会队伍在不断壮大,工作模式和研讨方式也日渐成熟。我们相信在新的一年以及未来的更长的时间里,民委会将继续秉承“专业领先、服务深化”的指导思想,在提高律师专业化水平、更好地发挥律师社会作用等方面做出更有成效的贡献。

第15篇:渝中区律协分会工作要点

2010年渝中区律协分会工作要点

(征求意见稿)

2010年律师协会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协会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律师队伍为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民主与法制建设发展做出贡献。

一、加强党建,开展各类创建活动,确保政治方向。

1、继续学习贯彻中组部、司法部和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党建工作的文件和全国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实践教育活动。

2、进一步调整组织结构,保持组织的稳定性和全覆盖。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规范组织生活。

3、围绕打造党建先锋区和“两新”党建示范区,开展各类创建活动。争取创建2-3个区级党建示范点和一批系统(部门)示范点。

二、加大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提升行业形象。

1、充分利用网络、报刊、杂志、电视台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律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职业形象,提升律师行业的社会美誉度。

12、深入学习贯彻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尤其是*书记讲话和重庆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精神,引导律师正确认识当前所面临的政治、经济形势,增强大局意识,增强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3、加大对律师行业先进集体、个人的表彰力度,为律师争取尽可能多的单位部门表彰机会,引导律师的执业方向,提升行业形象。

三、搭建平台,建立横向联系机制,增进行业了解。

1、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建立定期联系机制,努力推进制约律师业发展问题的解决,努力推进律师执业条件的改善。

2、加强与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协会和会计师协会、新闻记者协会等其它行业团体的交流,强化行业间的联系,为律师执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积极开展律师业务交流与协作活动,组织到先进发达地区的律师协会考察学习,促进律协的各项建设;组织与市内区县律协分会相互交流,提高律协工作成效。

四、加强培训,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提高行业素质。

1、针对律师行业的不同需要,依托高校教育资源,分别组织律所主任培训班,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经验的培训;组织实习律师集中进行岗前培训,做好律师入门教育,增强培训的实用性。

2、创新培训形式,研究网络培训,逐步实现律师继续教育

常态化、多样化。开展律师业务研究成果(论文等)展评活动,引导律师形成钻研业务的良好风气,达到业务培训目的。

3、举办渝中律师论坛,围绕打造金融核心区和内陆香港城市理想展开讨论交流,进一步扩大渝中律师影响力。

4、组织召开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律师座谈会,交流提高律师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

五、丰富载体,加强律师文化建设,凝聚行业合力。

1、加强律师文化建设调研,拟定出台全区律师行业文化建设规划方案。

2、开展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试点,选择条件、基础较好的律师事务所,选择适当的题材和载体,进行律师文化建设的实践活动。

3、关心律师健康,在全行业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按照健康重庆的要求,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

六、正确引导,参与五个重庆建设,增强服务能力。

1、加强敏感性、群体性和社会高度关注的“三类案件”的律师代理呈报制度,正确引导律师代理行为,确保三类案件的代理质量。

2、组织律师开展“法律进社区”等社会公益活动,为群众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深化律师服务和谐社会主题实践活动,提升律师社会责任。

3、继续坚持律师参与政府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咨询工作,推

动此项工作向常态化发展,协调解决长效工作机制问题。

4、落实律师法律援助义务,创新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指派模式,打破地区界限,引入名所名律师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高援助质量。

5、积极引导律师参与“五个重庆”建设,为相关工作提供法律顾问,为重大项目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帮助,不断增强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能力。

6、大力倡导律师参与社会帮贫扶困工程,支持律师以一对一的方式帮助困难家庭,提供必要的物质帮扶和法律服务,引导困难群众脱贫解困。

第16篇:温律协团发2号

温律协团发〔2011〕2号

关于温州市律师行业基层团组织建设的

指导意见

各律师事务所团支部:

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团结我市青年律师,加快落实共青团温州市委、中共温州市司法局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团建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就各县(市、区)联合团支部、各市直律师事务所团支部的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团支部的构建

1、根据我市律师行业团员人数的分布,各县、市、区(洞头县除外)律师事务所由各地律协党建联络组负责牵头、协调成立以“共青团温州市律师协会***(如乐清市、瑞安市)联合支部”冠名的联合团支部,并务必在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团支部的组建。

2、各市直律师事务所,凡具有3名以上(含3名)团员的,均可独立成立团支部。团员人员不足3名的,可与其他市直律师事务所成立联合团支部。

二、团员身份的确认

1、凡温州市律师行业的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各律师事务所行政辅助人员,年龄在28周岁以下,承认自己团员身份,且具有2名以上证明人的,并自愿遵守共青团章程、履行团员义务,缴纳团费的,均可以成为团员。

2、年龄在28周岁以下,已经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当然为共青团团员。

3、担任团干部的,年龄不受28周岁限制。

三、建立团支部程序

依照《中国共青团章程》的规定,成立团支部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拟建立团支部的单位,应向上级团委提出成立团支部的请示报告;

2、获得上级团委准予成立的批复后,召集全体团员(人员众多的,可以是团员代表)召开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团支部委员。

3、当选的团支部委员,召开委员会议,选举产生支部书记、副书记。

4、向上级团委报告团支部的成立情况,并请求批复。

三、在团支部成立过程中如有不详之处,可联系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刘宾宾(13706655290)、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王智江(13606879950)。相关请示报告请直接提交温州市律师协会团委组织委员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王智江。

有关请示报告格式见附件。

共青团温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

2011年3月22日

主题词:团支部建设指导意见

主送:各律师事务所团支部

抄送:各县(市、区)律协党建工作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团委

共青团温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2011年3月22日

关于成立共青团***支部的请示

共青团温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

***(单位),现有执业律师人,其中青年团员人。 为了…….(写成立团支部的目的)特申请成立“***团支部”, …….(写成立团支部后的展望)。

以上申请妥否,请予以批复!

***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备注:联合支部盖拟联合的各律师事务所公章

关于成立共青团***支部的报告

共青团温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

为…….(写成立团支部的目的),**** 年**月**日****(单位)召开了团员(代表)大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了共青团****支部委员*名,分别为…….(当选人员姓名)。 根据共青团****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选举结果,由****担任支部书记,****任副书记。

妥否,请批示!

***单位(加盖团支部公章)

年月日

第17篇:广州律协考试刑事卷

律协考试刑事卷

各位老板,当你感觉你的手就快要断的时候,请放心,你的手真的会断,或者已经断了。。。

发挥身残志坚精神的时候到了,好好写,或许以后小学语文课本会以你为正面例子喔,史铁生什么的被比下去了!

说点正经的,本卷涉及多份文书写作,笔者根据办案经验已书写草稿,请各位老板发挥你们的小宇宙,且抄且创作。

一、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需要什么材料清单?

1、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专用介绍信;

3、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原件+复印件);

4、若案件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必须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许可会见决定书》

二、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

1、向犯罪嫌疑人介绍自己,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愿意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

2、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其他工作:(1)确认授权委托书;(2)制作会见笔录;(3)适当传递亲情。

三、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所要了解的案件情况是什么?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知道自己被拘留(或逮捕)的罪名,是否知道这一罪名和自己的什么行为有关;

3、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了与罪名有关的案件;

4、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5、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6、侦查机关是否已经对其进行过讯问,了解侦查机关对其讯问情况;

7、是否签署了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

8、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9、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如,是否签署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反映何种情况等)。

四、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所能提供的法律咨询是什么?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案件办理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要求侦查、检察及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

3、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4、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要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5、侦查人员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即侦查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犯罪嫌疑人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自己承认涉嫌的犯罪事实,作出有罪供述;

6、在接受司法机关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正常的饮食和必要的作息时间;

7、除指认现场外,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所有的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进行;

8、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的权利,以及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的义务;

9、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向其告知的权利,以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10、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

11、对于办案机关非法行为,犯罪嫌疑人享有申诉权、控告权;

1

12、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有关规定;

13、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规定;

14、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五、侦查阶段再次会见需要什么材料清单?——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上)P17

1、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专用介绍信;

3、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原件+复印件);

4、若案件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必须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许可会见决定书》

5、部分公安机关要求律师在第一次会见后到公安机关备案,在第二次会见前或公安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

六、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七、取保候审申请书的写作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被申请取保候审人:薛某,性别:*,身份证号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月*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申请事项:申请为犯罪嫌疑人薛某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薛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月*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看押在****看守所。

根据本律师依法与犯罪嫌疑人会见,阅读相关证据材料并与犯罪嫌疑人家属沟通,向贵院申请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一、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并无犯罪预谋和恶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在本案中,薛某作为深圳创维集团驻南通TV办事处的员工,在受害人丁某要求以陈列电视机作为抵换VCD、DVD影碟机时,薛某多次劝导和解释,后向公司领导报告情况、让同事看管好电视机、拨打110向市公安局求助,后丁某强抢薛某所属公司财物时,薛某急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财物,上前阻止丁某的无理行为。因此,薛某并无故意伤害丁某的预谋与恶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薛某患有严重的脑血栓,生活不能自理,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薛某家属的陈述和其长期就医的病历报告,薛某患有严重的脑血栓,发病时生活不能自理,而且病情严重时危及其生命安全。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不因薛某为犯罪嫌疑人而遭受

2 剥夺。且根据上文关于其主观恶性的描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对薛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符合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

三、薛某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并因此在**医院住院就医。薛某其他家人在外地工作,以承担薛某父亲高昂的医药费用。因薛某涉嫌犯罪一事,其父亲病情一度恶化,其父亲现急需薛某在身边照顾。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的证据材料和薛某及其家庭的情况,其符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故根据犯罪嫌疑人薛某及其家属的要求,申请人为薛某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犯罪嫌疑人薛某及其家属愿意缴纳保证金10万元或提供保证人。保证人保证做到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嫌疑人的情况,且薛某保证做到:遵守法律;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不离开本市。请求贵原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八、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应如何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享有阅卷、调查取证的权利。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九、审查起诉阶段,法定不起诉的事由是什么?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审查起诉阶段,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十一、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意见书的写作

请求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

****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薛某及其家属的委托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薛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现经办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本案所有证据材料,结合证据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为薛某没有犯罪的故意,缺乏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恳请贵院依法予以采纳并不予起诉:

一、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并无故意伤害犯罪预谋和恶意,其作为深圳创维集团驻南通TV办事处的员工,在公司财物被丁某强抢时,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误伤丁某。因此,犯罪嫌疑

3 人薛某并无故意伤害犯的预谋和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犯罪嫌疑人薛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本案中,薛某作为深圳创维集团驻南通TV办事处的员工,在受害人丁某要求以陈列电视机作为抵换VCD、DVD影碟机时,薛某多次劝导和解释,后向公司领导报告情况、让同事看管好电视机、拨打110向市公安局求助,后丁某强抢薛某所属公司财物时,薛某急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财物,上前阻止丁某的无理行为。因此,薛某并无故意伤害丁某的预谋与恶意,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贵院对薛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二、在本案中,受害者丁某具有重大的过错,犯罪嫌疑人仅维护公司和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对薛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正如上文所述,丁某不顾薛某的劝导,也不寻求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盲目、粗暴地强抢丁某所属公司的财物,其行为或已构成犯罪,薛某维护其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对丁某不法行为的防御性措施,请求贵院依法对薛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薛某并无故意伤害犯罪的故意,丁某强抢薛某所属公司的财物,或已构成犯罪,薛某仅是对丁某的不法且粗暴的行为作出防御,使其公司财物免遭损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贵院充分考虑上述事实和本法律意见,依法对薛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敬请采纳!

辩护人:

年 月 日

十二、罪轻辩护的辩护要点(考虑到各位老板在这个阶段,手或许可以评上伤残等级了,这题主要陈述要点,如各位体力充沛,请结合案情详细叙述,友情提示,答题手断了估计没有工伤报喔。。。。。。。。。。。。。。)

(一)根据阅卷和会见所得材料,考虑薛某是否构成自首(因事前薛某已拨打110报警,薛某在伤害丁某后是否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或是否主动投案)。若薛某构成自首,请求法院减轻处罚。

(二)考虑薛某是否有立功成分。若薛某立功,请求法院减轻处罚。

(三)薛某此前并无刑事犯罪记录,且认罪态度良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在本案中,由于丁某具有重大的过错,甚至或已构成犯罪,薛某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财产和权益而误伤丁某,请求法院充分考虑上述事实,对薛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薛某属于“激情犯罪”,其此前并不认识丁某(或许),与丁某无冤无仇,其一心只想尽可能维护公司财产。因此,薛某并无犯罪的预谋,属于因丁某的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激情犯罪”。尽管我国刑法并无对“激情犯罪”作出相关规定,然而,上述事实请求法院充分考虑,对薛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薛某悔罪态度良好,已充分认识自身的过错,并对此后悔不已。薛某及其家属对于丁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强烈的和解意愿,希望通过赔偿丁某损失弥补过错,请求法院考虑和解的态度和结果对薛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七)薛某患有严重的脑血栓,发病时生活不能自理,甚至影响生命健康和安全,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八)薛某是家里的顶梁柱,薛某父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现住院治疗,不仅急需薛某照顾,而且需要庞大的医疗费。正是薛某想保住这份工作,解决家里的经济问题,才在丁某强抢其公司财物时奋力去维护公司利益。请求法院充分考虑薛某及其家庭的苦处,对薛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十三、简述刑事案件一审开庭的各种程序

(一)开庭开始。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在庭审开始之时,被告人和辩护人享有向法院提起关于管辖权异议、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

4 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具体程序有: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对起诉书发表意见;

3、讯问、发问被告人;

4、经审判人员同意,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可向被告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审判人员自身也可以向诉讼参与人发问;

5、核实证据等。(包括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经审判人员同意,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和鉴定人员进行发问。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法庭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依次互相辨论。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

(5)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6)评议和宣判。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②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③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评议结束后即可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决,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第18篇:市律协纪委年终工作总结及明年工作计划

今年以来,市律协纪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建设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科学发展观、群众观、政绩观,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较好地保障了律师行业拓展与规范,律师行业的党风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一、今年工作成效

市委、市政府和市司法局党委的领导下,市律协纪委根据新时期纪委工作的需要和律师行业发展的实际,经过认真充分的调研和探索,初步形成了具有律师行业特色的“党风带行风,行风促党风,党风、行风同步发展”的工作思路。一年来,市律协纪委以教育和规范为突破口,狠抓律师行业党风、行风建设,为律师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纪律和政治保证。

今年市律协纪委工作可以概括为:开展了四项教育,实施了四项规范,取得了三大成效。

开展了四项教育:一是高质量地开展了律师行业第二批保持共产党先进性教育。在律协党委的组织协调下,天册、星韵、浙杭、援手等16个律师事务所党支部2003年9月以后加入党的组织和进入杭州市律师行业的38名中共党员,统一集中在星韵、天册、凯麦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参加了此次教育。第二批先进性教育活动从7月下旬正式启动到11月底结束,前后历时四个多月。在教育活动中,律协党委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原则,真抓实干,创新载体,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如在市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了党员示范岗,天册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专门邀请老红军子弟《体坛》报记者龚建平作《重走长征路》的报告等。9月底,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耀梁、市政法委副书记迟爱国视察了市律协党委第二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并充分肯定了本次先进性教育活动所取得的成绩。

二是以第二批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在全行业开展“回头看”教育。各党支部按照律协党委年初工作部署,参照第二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七个一”工作:4月底组织律师党员参观杭州市历史展览;7月前举办了以“律师党员先进性”应体现在哪些方面的征文,并将获奖征文材料编印成册下发至每个党员;9月中旬,律协党委组织各党支部书记赴伟人故居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各党支部每季向律师事务所提合理化建议一次;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党员和群众座谈会等等。总的来看,绝大多数党支部都很重视“回头看”工作,充分地将支部工作融入到了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中去。

三是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平,强化执业纪律观念,是律协党委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律协党委领导曾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执业纪律教育的重要性,并结合各种活动开展相应的教育。新出台的《杭州市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暂行规定》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全体执业律师必须参加;11月18日市律协举办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律协党委书记方绍清同志就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等内容作了重要讲话。

四是加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教育。引导党员律师致力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律师的应有贡献。5月,及时转发了中共杭州市纪委“关于共产党员信访行为的规定”。要求全市律师党员增强党性观念,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自觉维护党的形象。特别值得提及的是,针对当前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这一重要课题,律协党委书记方绍清同志亲自带头,深入调研,撰写了《浅谈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之重要作用》,客观全面地评价了律师参与信访,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和意义,并多次获奖,较好地向外界宣传了律师为维护社会稳定所作出的贡献。

实施了四项规范:一是规范了党支部的思想建设。对基层党支部的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方法、学习所要达到的效果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和要求。特别强调了学习要进思想、进工作、进生活,重视解决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增强学习针对性和有效性。使党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提高党性修养,在法律服务工作中争当标兵模范。

二是规范党的组织建设。明确了组织建设内容,凡有3名党员律师的事务所应建立党的支部,7名以上党员律师事务所应设党的支部委员会,每二年或三年参照律协党委拟制的党支部书记人选条件,报经律协党委批准,按时进行党支部换届选举。落实律协党委提议的今后聘请行政人员时,注意将有党务工作经验的同志聘请到行政岗位,实行党务行政一肩挑。重视和指导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群众组织工作。

三是规范了党的作风建设。党的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要求基层党支部从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出发,求真务实、锐意进取,永保党的先进性,自觉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相统一,多为群众做善事、好事,诚信执业、守

第19篇:律委会工作总结

律 委 会 本 学 期 工 作 总 结

2014年12月7日

律委会工作总结

光阴荏苒,如白驹过隙。转瞬间,2014年度第的工作已经接近了尾声,逐渐划上圆满的句号。在这一年里,发生了太多太多的事情。快乐与痛苦与我们相伴相随,我们流下的有汗水,也有泪水。在这一学年中,我们自律委员会成员付出了很多,同时也收获了很多。网络部抓住了这样不可多得的发展机遇,在校领导和院领导的大力支持下,规模迅速扩大,已经成为自律的一部分。在这一年里配合校领导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共同促进校园文化的健康发展,开展了许多利于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活动,丰富了同学们的课余文化生活,调动了同学们的积极性。

网络部在过去的一年中不仅对干事进行了系统的培训,使之告别了过去的颓势,而且我们网络部在每一次社联的活动中,总是在幕后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并且很好地完成了任务。

美拍大赛中,表现优秀,不仅参与负责了美拍大赛的策划,并且负责了整场活动,在过去半年中每一个活动都费尽心思。

网络部是我们自律必不可少的左膀右臂,虽然他还不到一岁,每次活动的现场总有他们匆忙的身影,网络部,是社联一切网络宣传的依托,所以网络部工作重大。在工作进行中,负责学院人人网网络信息更改及宣传,做到活动宣传总结展览的效果。关于图像资料的收集、拍摄和上传。由于我院相机性能方面的原因,前期大部分活动都只能拍摄较少的照片。但经过后期培训掌握了大量的拍摄技巧,在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短剧大赛,安全消防演练活动拍摄中,都做到基本技术要求。而且对于社联人人微博等的维护做到了很大的贡献。 网络部的不足:

网络部的成立时间不是很长,很多事情都处于摸索阶段,因此有些工作做得并不是特别全面。 管理工作需制定相应制度,解决现在所面临的问题。工作划分不够细致,落实不到位,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有时采取方式不对,或许考虑问题不够周到,有时不能以最好的方式解决问题

干事有存在积极性不高,干事本身网络知识基础不是很好,学起来也比较费劲。

但我相信我们自律永远是一家人,只要网络部的人都团结友爱,积极上进网络部的明天会更好,只要我们每个部门都很好的通力合作,自律只会越来越好。

生命科学学院

吉 农 律 委 会 下 学 期 工 作 计 划

年12月7日 2014

吉农律委会工作计划

过去半年里,在生命科学学院团委老师的指导下,在全体生命自律委员会人的努力下,生命科学学院自律委员会已经日趋完善。接下来的这一学期,我们将继续同心同力,将生命自律委员会做到更好更强。以服务于学校,服务于同学,服务于自我为宗旨,一手安排安全活动开展,一手抓校园规范建设,将一个体系化,规范化的自律委员会推向新的发展阶段,以让所有同学在自律委员会举办的活动中都有所收获为目标。

自律委员会网络部在本学期的奋斗目标是首先要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考勤管理制度,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为基础,树立良好的自律委员会的形象。再要加强网络部与其他各院网络部的联系,提升自律委员成员素质水平,还有就是提高自律委员会学生干部整体技术水平,打造一支战斗力强,业务精通,有组织,有纪律的学生队伍。

具体内容:

1、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会议,可以分类分形式召开会议,及时了解自律最新动态,对自律各项活动进行跟踪。

2、做好日常资料收集,开展完一个活动后及时整理好所涉及资料并上传到群共享,更新群动态。

3、积极配合学校学院活动,发挥调成员动积极性。

4、对成员技术各项活动进行查漏补缺,提升能力。

当今社会竞争急剧转变,大学生综合素质亟待提高,培养文化修养、丰富精神世界对大学生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而学生组织作为校园文化中最活跃的因素,理应站在时代的前沿,用飞扬的激情、舞动的青春和博大的胸怀拥抱广大青年学生,让更多人在学生社团中认识自我、挖掘潜能、实现价值 .

生命科学学院

第20篇: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结案

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六节出庭准备

第七节法庭调查

第八节法庭辩论

第九节休庭后工作

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收案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第十一条律师收案应分别根据下列情况办理委托手续: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二)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之后;

(三)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四)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

(五)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

(六)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后;

(七)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

第十二条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律师受理案件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三)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后建立卷宗。

第十五条对于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指派律师承办,但须按本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或者委托人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由于以上事由解除委托关系,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并记录在卷。

第二节结案

第十七条律师承办刑事业务结案时,应写办案总结,整理案卷归档。

第十八条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说明原因,并附上相关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十九条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以下简称“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办理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二十条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二十二条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的近亲属应该在场。

第二十三条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第二十四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按照《中央六部门规定》在四十八小时内或五日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侦查机关不依法安排会见的,律师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

第二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侦查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律师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如果不是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本身涉及国家秘密,律师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明、文件:

(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二)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 《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二)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三)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型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四)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工作借给其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第三十条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第三十二条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律师 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三十三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二)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五)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七)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八)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九)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规定;

(十)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十一)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三十四条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主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三)犯罪嫌疑人正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

(四)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

(五)法律规定的其它取保候审条件的。

第三十五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也可协助其直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第三十六条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向有关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申请事实及理由,保证方式等。

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

第三十七条律师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后,可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三十八条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第三十九条律师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收案

第四十条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办理有关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 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它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摘抄、复制时应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十五条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会见的其他事项参照本规范第三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注明律师身份、通信地址,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以证明其律师身份。通信内容应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情况及其对案件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但其内容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可能妨碍侦查的有关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原件并附卷备查。

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一般应由二人进行。

第五十条经本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事先应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同意。

第五十一条律师可以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记明。

第五十二条律师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第五十三条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应提取原料;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但对复制件、照片或录像应附有证据提供的证明。

第五十四条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对被调查人录音、录像的,必须经被调查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律师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时,必须忠于事实真象,不得伪造、变造、断章取义。

第五十六条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须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应由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由其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十九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第六十条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第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第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自诉程序办理委托手续。

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收案

第六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第六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六十五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等情形,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和移送。

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六十六条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六十七条律师应当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分析案件。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第六十八条审判阶段的律师认为必要时可向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应予配合。

第六十九条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并应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的人员。

第七十条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着重了解以下事项:

(一)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二)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 等;

(三)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四)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五)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六)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七)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八)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九)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和疑点;

(十)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十一)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七十一条律师阅卷应注意的事项参见本规范第四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七十二条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当携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

第七十三条律师会见被告人,事先应准备会见提纲。会见时,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一)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二)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三)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四)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五)被告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

(六)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七)是否有立功表现;

(八)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等情况。

第七十四条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第七十五条律师会见被告人的其他事项,参见本规范第三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七十六条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七十七条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证人不同意作证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

第七十八条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时,律师可以参加。

第七十九条开庭前,律师应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举证时将原件提交法庭。

第八十条律师调查和收集证据的具体办法,参见第四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

第六节出庭准备

第八十一条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第八十二条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第八十三条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一)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

(二)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三)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

第八十四条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与委托人协商,妥善解决。

第八十五条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第八十六条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第八十七条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的人员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

第八节法庭调查

第八十八条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第八十九条两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多名律师出庭的,辩护律师应按指控被告人的顺序依次就座。

第九十条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和翻译人员代为申请回避,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九十一条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第九十二条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

第九十三条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应问明情况和理由。

第九十四条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

第九十五条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进行争辩。法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发问内容或方式。

第九十六条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证言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第九十七条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鉴定人的资格;

(四)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五)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六)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七)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八)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第九十八条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的真伪;

(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四)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五)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第九十九条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

(二)书证的真伪;

(三)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书证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五)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第一百条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一百零一条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七规定的其它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零二条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二)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

(四)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五)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六)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第一百零三条在控诉方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应向法庭申请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

第一百零四条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

(二)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

(三)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四)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

对本方的举证,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

第一百零五条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零六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第一百零七条案件每项事实的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

第一百零八条法庭调查活动,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律师可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

第九节法庭辩论

第一百零九条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

第一百一十条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第一百一十一条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外罚等方面进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

第一百一十五条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所引用的证据、法条一定要清楚准确,核对无误。

第一百一十六条律师的辩护发言应观点,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谨,用词准确,语言简洁。

第一百一十七条律师辩护应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以期得到采纳,不应以旁听人员为发言对象,哗众取宠。

第一百一十八条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当以理服人,尊重法庭,尊重对方,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他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律师多次辩护发言应避免重复,突出重点,着重针对控诉方的新问题、新观点及时提出新的辩护意见。

第一百二十条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提出拒绝或更换律师的,应依法与之解除委托关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律师拒绝辩护的法定事由,可以请求休庭,参照本规范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委托手续。

第一百二十二条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第十节休庭后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休庭后,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一百二十四条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辩护意见。

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休庭后律师应及时与审判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一百二十五条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律师承办二审公诉案件,办理委托手续与一审相同。必要时,二审律师可向一审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一审律师应予协助。

第一百二十七条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第一百二十八条二审辩护律师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等方面的要求与一审相同。

第一百二十九条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律师参加庭审的要求与一审相同。

第一百三十条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一条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应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对于二审法院决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继续委托律师的,应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它法律帮助。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诉案件被害人和代理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收到出庭通知的,代理律师有权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法院已决定开庭而不通知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的,代理律师有权要求法院依法通知,保证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

第一百三十六条代理律师收到法院开庭通知后因故不能按时出庭的,参照本规范第八十三条、八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代理律师应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的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代理律师应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应依法指导、协助或代理委托人行使以下诉讼权利:

(一)陈述案件事实;

(二)出示、宣读有关证据;

(三)请求法庭通知未到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

(四)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发问;

(五)对各项证据发表意见;

(六)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被害人提出的威胁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提出异议;

(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八)必要时,请求法庭延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条在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应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代理律师应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并可与公诉人展开辩论。

第一百四十一条休庭后,代理律师应告知委托人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或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再签名或盖章。

第一百四十二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其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律师的代理工作参照一审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律师可以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前,应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定自诉案件范围和立案条件。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代理律师应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起诉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自然情况;

(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

(三)被告人行为所触犯的罪名;

(四)具体的诉讼请求;

(五)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状时间;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

(七)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等。

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起诉的副本。

第一百四十六条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应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第一百四十七条律师代理提起自诉时,应携带下列材料和文件:

(一)自诉人身份证件;

(二)刑事起诉状;

(三)证据材料及目录;

(四)授权委托书;

(五)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六)律师执业证。

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民事部分单独起诉的,应单独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要求自诉人补充证据或撤回自诉的,律师应协助自诉人作好补充证据工作或与自诉人协商是否撤回自诉。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做出不予立案的,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一百五十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的,代理律师应作好开庭前准备工作。对于自己无法取得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

第一百五十一条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提起反诉的,代理律师可接受自诉人委托,担任其反诉辩护人,但应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第一百五十二条代理律师应向自诉人告知有关自诉案件开庭的法律规定,避免因自诉人拒不到庭或擅自中途退庭导致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自诉人因故不能委托代理律师出庭的,代理律师应按时出庭履行职责。

第一百五十三条自诉案件开庭审理时,代理律师应协助自诉人充分行使控诉职能,运用证据证明自诉人的指控成立。

第一百五十四条自诉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代理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要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自诉案件依法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代理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对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提出异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自诉案件法庭辩论结束后,代理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授权参加法庭调解。

第一百五十六条代理律师应协助自诉人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决定是否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一百五十七条代理律师办理二审自诉案件,参照本节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一百五十八条律师可以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

(二)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三)自诉案件可以调解;

(四)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一百六十条对于被羁押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辩护律师可代其申请取保候审。具体办法参见本规范第三章第五节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在一审、二审及简易程序中的活动,参照本规范第五章、第六章及第十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六十二条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授权委托律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包括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律师接受委托前,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提的刑事诉讼是否已经提起;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除刑事被告人外,还包括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等);

(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否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

(四)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是否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代理委托人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其基本内容包括:

(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二)具体诉讼请求;

(三)基本事实和理由;

(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状时间;

(五)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六十五条对于人民法院决定不予立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建议委托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六十六条代理律师应指导、协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展开调查,申请鉴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代理律师可以建议或协助委托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查封。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律师应注意并告知委托人,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将导致自动撤诉的结果。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律师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委托人授权可以对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二)陈述案件事实;

(三)出示、宣读本方证据;

(四)申请法庭通知本方证人出庭作证;

(五)经审判长许可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六)对对方证据提出异议;

(七)对对方代理人的不当发问提出异议;

(八)发表代理意见。

第一百七十条代理律师应指导委托人参加调解,准备调解方案。

第一百七十一条原告人对于一审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代理律师应协助其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附带民事诉讼进入二审程序后,律师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具体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律师代理参加二审附带民事诉讼的,参照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七十四条律师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可接受委托,同时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代理律师应帮助被告人撰写答辩状,进行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进行辩论,发表代理意见。其诉讼权利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律师相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于一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代理律师应协助其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和自诉案件被告人均可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被害人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均应向委托人阐明关于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对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八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不出庭的,在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后,辩护律师可以出示相关证据,并发表辩护意见。

第一百八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证人出庭时,辩护律师可以与公诉人互相质证,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法庭许可,可以互相进行辩论。

第一百八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律师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依法陈述,举证质证,发表代理、辩护意见,互相进行辩论。

第一百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时,辩护律师应建议法庭中止审理,转为普通程序: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的应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辩护律师准备作无罪辩护的;

(五)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一百八十四条律师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律师有理由认为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决定再审的,律师按照原审程序进行辩护或代理,但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八十七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律师承办刑事辩护业务与刑事代理业务,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律师协会制订的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一百八十九条本规范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自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一九九七年颁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试行)》同时停止试行。

律协党建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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