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工作总结

国际税收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1-13 08:36:21 来源:其他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国际税收工作总结

2011年国际税收工作总结

2011年,我局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省局、市局文件精神和各项税收政策,切实加强国际(涉外)税收管理,促进税收征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现将2011年国际税收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国际(涉外)税收征管水平。

认真学习了总局王力副局长《提高认识 狠抓落实 全面加强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讲话,进一步提升了对国际税收工作的认识,明确了国际(涉外)税收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努力方向。

二、高标准、严要求、圆满的完成市局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国际(涉外)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涉外税收政策性、专业性强,情况复杂,要求税务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既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又要切实维护涉外企业的合法权益,目前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员对涉外税收业务接触较少、实践较少,对相关业务知识掌握较少,企业财务规范又多,税收管理员已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经济发展形势,难以适应工作的要求,应加大对涉外税收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力度,提供必备的资料。

四、对加强国际(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几点体会

(一)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政策宣传,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积极性,逐步形成税务机关跟踪管理,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国际税收情报收集和交换网络。

(二)要明确职责和分工。按照总局和区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落实,明确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工作职责,在未设置国际税收管理机构的情况下,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国际税收情报,及时进行处理。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完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工作机制,形成以税务机关为主,各部门密切配合的监控体系,确保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顺利开展。

2012年我地区将按照市局对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和涉外工作的统一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涉外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和日常管理力度,及时掌握和交换国际税收情报,分析了解和涉外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收增减变化等情况;采取措施不断增强干部执法能力,使我局国际(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推荐第2篇:国际税收

企业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

班级:2012级税务硕士

姓名:

谭梦玲

学号:

81220694

指导老师:伍红

摘 要

世界各国税收制度各异、税收管辖权不同以及税收征管效率的差别,为企业海外投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应选择适宜的税收环境、企业组织形式和国际税收协定条款进行税收筹划,并提出了企业在海外投资中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本文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介绍了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背景及意义,第二部分列举了国际税收筹划的几种主要方法,最后结合跨国公司自身情况,分析了具体的筹划策略。

关键词:企业;海外投资;税收筹划

第 1 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进入 21 世纪后,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跨国经营战略已经在中国众多企业,特别是集团公司中广泛实施。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虽然中国企业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但跨国经营业务也实现了迅猛的发展。截止至 2011 年底,中国境内投资者对非金融类进行的对外直接投资累计达到 3220 美元,设立的境外企业有18000 多家,投资分布在全球 178 个国家(地区),并且外派的劳务人员已经达到了 588万人。其原因在于,在世界范围内,各国为了应对此次危机,促进经济复苏,出台了很多刺激性的经济政策和计划,国与国之间的投资合作日趋活跃,为中国企业带来了更多对外投资的新契机。从国内来看,中国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的工业体系日渐完善,同时在“走出去”的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营经验,这都为企业进行跨国经营提供了有利条件。随着跨国经营业务的迅猛发展,集团公司作为中国跨国经营企业的主力军,其现有的财务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企业的国际化经营,集团公司急需构建国际化的财务管理体系。同时,国际上大型跨国经营企业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由于国家间税收制度差异和税收优惠的存在,合理安排企业的跨国经营活动,利用税收差异和优惠政策,不仅是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有效途径,还是提高企业国际核心竞争力的必要策略。目前中国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策略在实践和理论上都十分不足,理论研究跟不上实践的脚步,实践活动在实施中阻力重重。因此,深入研究集团公司跨国经营税收的具体筹划策略,为其跨国经营过程中进行税收筹划提供参考显得尤为必要。 1.1.2 研究意义

目前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冲击还未完全消退,国际生产经营环境十分复杂,跨国集团公司将面临与以往相比更为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及法律环境,同时随着各国政府为了应对企业的国际化经营,不断的完善和调整税收制度,国际税收环境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对集团公司跨国经营税收筹划进行系统深入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深远的现实指导意义。

(1)理论价值。在理论上对集团公司跨国经营过程中税收筹划方面的合法权利和可利用空间进行系统分析,根据集团公司跨国经营特点提出具体税收筹划策略,对充实财务管理理论,加强财务管理领域对国际税收因素的探讨,构建中国跨国经营税收筹划理论体系,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2)实践意义。一方面,集团公司了解和把握国际税收环境,加强跨国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进行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被更多的社会公众认可,降低潜在经济损失和税务相关成本,巩固和发展国际竞争中的市场地位。另一方面,将跨国经营税收筹划融入到集团公司的跨国财务管理活动中,能够发挥税收的制约导向作用来优化集团跨国理财行为,实现集团公司跨国经济利益增长的同时降低应纳税款的增长幅度,为中国跨国经营集团公司制定全球化的税收筹划策略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二章公司跨国经营税收筹划方法分析

可见,基于追逐最大税后利益的驱使以及各税制差异提供的可能,跨国公司把国际税收筹划纳入经营管理策略的需要与可能都在不断增长。而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诸多因素均为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活动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其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愈来愈多,层出不穷。 2.1利用各国优惠政策

跨国公司在对外投资经营中,非常重视研究各国税法。往往利用非居住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投资抵免、差别税率、加速折旧、专项免税、亏损结转等进行税收筹划。如西班牙税法规定:在该国的某些费用和投资,有资格获得5%的税收抵免形式的税收减除。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上。而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出于迅速发展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解决普遍存在的资金匮乏和技术、管理水平较为落后的矛盾,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给予普遍优惠,进而达到调控经济发展,引导跨国投资方向的目的。跨国公司正是利用这些税收优惠,结合其居住国和所得来源国之间签署的订有税收饶让条款的双边国际税收协定,用以减轻其在非居住国的纳税负担,减少纳税金额。 2.2利用避税港进行税收筹划

避税港是指为跨国投资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及低税待遇的国家或地区。由于避税港良好的“避税乐园”环境,为世界众多跨国者所青睐。其诱人之处关键为三点: (1)是无税负担或税负很低; (2)是银行与商业交易活动的保密制度; (3)是外汇管理没有限制。目前,跨国公司主要通过在避税地建立的基地公司也叫招牌公司,起到减轻税负的作用。这类基地公司实际上是高税国纳税人建立在避税地的虚构的纳税实体。利用基地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形式有: (1)把基地公司作为虚拟的中转销售公司。通过设在避税港的中转公司将高税国利润转移其下,因此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 (2)基地公司为控股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就要求子公司将获得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回基地公司,这样也就减轻了整体税负; (3)基地公司作为收付代理。基地公司作为收付代理来收取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劳务费和贷款。现在已有愈来愈多的跨国公司将商标和其他无形资产及所有权转移到在国际避税港注册的控股公司,然后反过来向使用这些无形资产的附属企业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以降低税收支出; (4)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在高税国的纳税人可将其财产或其他资产委托给避税地的一家信托公司或信托银行,由其处理财产的收益。跨国纳税人利用信托资产的保密性还可通过信托资产的高割将其财产转移到继承人或受赠人的名下,则可免予缴纳有关国家的继承税、遗产税或赠予税。 2.3精心选择在国外的经营方式

当跨国公司决定在国外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时,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建立分公司,二是建立子公司。如何在这两者中做出选择,取决于许多财政性和非财政性条件。一般而言,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另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母国企业,而分公司与总公司由于是同一法人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便可汇入总公司账上。因此,跨国公司对外投资时,便可根据所在国企业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常,跨国公司为实现税收计划最优化,是在初级阶段组建分公司,当经营活动全面开展后再组建子公司。 2.4避免构成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目前,它已成为许多缔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公司对外投资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随之避免了在该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公司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它辅助性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一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予纳税的优惠。如加拿大多伦多某大公司经研究发现美国市场特别是其中西部地区,有很大的发展潜力。这家公司通过广告公司在美国的商业杂志上进行广告宣传,不久,公司收到了不少订货单。该公司即以FOB的条件装运自己的产品,并签发发运单,尔后又收到买方寄来的支付账单。这家公司在美国并没有设立任何代表处。按照美国的法律,外国公司只要不在美国境内直接从事贸易活动,就不承担美国的税收义务。由于该公司的贸易活动完全适用美国的法律规定,因此,它向美国出售产品的所得不必向美国政府交纳所得税。 2.5利用延期纳税规定

延期纳税,是指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国外子公司利润,在没有以股息形式汇给本**公司前,不对母公司征税,只有当子公司将其利润汇给母公司时才要求母公司承担纳税义务。这实质上是不能减少跨国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它只能推迟纳税人的纳税时间。而纳税人在纳税延迟期里,就可合理占用本应及时交纳的税款并加以使用,从而使纳税人从中获得了较多的利润,达到降低税率的目的。所以跨国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常用到这种方式。

第 4 章 公司跨国经营活动税收筹划策略选择

为了实现集团公司跨国经营税收筹划目标,可以将集团公司跨国经营活动按照财务活动进行划分,包括:跨国筹资活动、跨国投资活动、跨国收益分配活动三项。这些财务活动的决策都直接或间接的受到税收因素的影响,集团公司的跨国税收筹划就以这四项跨国财务活动为主线进行。 4.1 集团公司跨国筹资税收筹划策略 4.1.1 集团公司跨国筹资方式

在 2011 年第五届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研讨会上,代表指出中国企业“走出去”最大的困难之一就是筹资难问题,同时指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采用境内外发行股票、债券以及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筹集资金是集团公司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集团公司的跨国投资活动也需要进行资金的筹集和融通,集团公司的跨国筹资方式有很多种,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可以将集团跨国筹资划分为跨国负债筹资、跨国权益筹资和跨国其他筹资。

不同跨国筹资方式所取得的境外资金,对企业所纳税款的影响存在差异。目前集团公司主要倾向于用负债筹资、集团内部负债筹资中的组建金融公司和融资租赁筹资来获得税款的降低。 4.1.2 跨国资本弱化筹划策略

集团公司采取跨国资本弱化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东道国最好选择不征税或 税收负担较小的国家,以控制合理的资本结构为前提,在充分了解和掌握跨国筹资地的税收政策和资本弱化税收限制基础上,合理安排跨国负债筹资和股权筹资。同时由于西方各国普遍采取浮动汇率制度,在衡量预计未来要贬值的软货币和预计未来要升值的硬货币利率的基础上,选择对集团偿债更有利的负债筹资货币.4.1.3 组建国际金融公司筹划策略

集团公司母公司和海外子公司可以通过海外借款或发行债券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在这个过程中会涉及到借款或债券利息的预提税。通常境外借款者不愿意承担这笔预提税,而是将税收负担转嫁给集团公司。有些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会对支付给协定国的利息不征收或征收很轻的预提税,这就为集团公司在海外借款筹集资金降低利息预提税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集团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第三国设立集团内部充当信贷中介的国际金融公司。 4.1.4国际融资租赁筹划策略

集团公司对国际融资租赁进行税收筹划,首先要了解集团公司所要租赁的资产出售国家都有哪些,比较各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税收法律法规,选择将融资租赁资产所有权认定为出租人所有、准予加速计提折旧或存在投资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的国家进行交易,如选择美国、英国、法国、瑞典等。由于出租人在该国获得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的降低了融资租赁成本,集团公司在与出租人就融资租赁事项进行谈判的过程中能够争取到更多的租金价格优惠。在融资租赁资产运达中国境内之前,要向中国海关缴纳资产的进口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受到租金价格优惠的影响,总体上会有一定的降低,从而获得一定的关税节约。另外,由于租赁资产是以租金分期支付的方式获得的,可以选择分期缴纳关税的方式,来获得延期纳税带来的资金时间价值。租赁资产到达境内并达到使用状态后,资产的承租人集团公司可以对资产计提折旧,集团公司可以选择计提加速折旧的方式,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同时折旧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集团公司又降低了企业所得税。总之,通过国际融资租赁为集团公司筹集资金的同时,集团公司可以在对母国和东道国税收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获得企业所得税的降低和延期缴纳关税的资金时间价值,最终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

4.2 集团公司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策略

集团公司的跨国投资活动要从选择投资地点和投资组织形式两个方面考虑,分别进行筹划。

4.2.1 跨国投资地点选择筹划策略

选择跨国投资地点除了要考虑资源、原材料、劳动力、技术、基础设施(交通、通讯)、金融和政治环境等因素外,还要考虑投资地的税收环境,以保证获得尽可能多的税后利润。选择跨国投资地时要考虑的税收环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国基本税收制度,主要包括:税收负担、税率、税基、税收优惠;二是,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税收抵免。

4.2.2 跨国投资组织形式筹划策略

为了有利于海外机构的经营管理,集团公司一般会选择设立公司制的组织机构。这些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分公司、子公司两种,两种组织形式在税收上都有各自的优势,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投资的具体情况,选择有利的组织形式,做出税收安排。

两种组织形式都有各自的税收优劣势,集团公司在东道国的投资活动是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集团公司跨国投资地即东道国的税率和投资初期的盈余情况,进行判断。

(1)对中国与东道国的税率进行比较。中国的税率低于要进行跨国投资的东道国税率,集团公司就应该在东道国设立分公司进行汇总纳税。如果海外分公司盈利,其应税所得会按照中国的税率计算缴纳,如果海外分公司发生亏损,亏损可以抵补集团总公司的利润。海外分公司不管盈利还是亏损,都会从整体上减少集团公司的税收负担。中国的税率高于要进行跨国投资的东道国税率,集团公司应该在东道国设立子公司进行独立核算纳税。原因在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投资者在低税率东道国能享受免税或低税率的待遇,设立独立核算的海外子公司,能够享受低税率带来的好处,同时还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将中**公司利润转移至东道国,使整个集团税负最低。

(2)预计投资初期是否亏损。集团公司应该在跨国投资初期预计最初几年的盈余状况。如果预计投资后前几年会发生亏损(海外拓展业务会遇到一定的困难,经费开支也会比较大),就要在东道国设立海外分公司,其原因在于分公司的亏损汇总纳税可以抵补集团总公司的利润,最终减少集团公司总体税负。如果预计投资一开始就可以盈利,就要在东道国设立海外子公司,其原因在于与海外分公司相比,海外子公司作为东道国的居民企业,能够选择享受东道国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和所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 集团公司跨国收益分配税收筹划策略

4.3 集团公司跨国收益分配税收筹划策略

集团海外分公司无论是否将利润汇回母国,集团母公司都要将其利润合并入集团总利润,在中国缴纳所得税,当海外分公司发生亏损时,可以在集团母公司税前利润中进行弥补。集团分公司利润分配税收筹划在前文跨国投资组织形式税收筹划中已经提及,此节就不再对其进行分析。对于集团子公司,其主要是通过向集团母公司发放股息红利来进行收益分配,这个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了股息预提税和集团母公司要缴纳的股息所得税,集团公司可以通过降低股利支付率、商品支付代替股利支付、利用延期纳税条款和套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税收筹划。

4.4.1 降低股利支付率筹划策略

通常情况下,各国政府允许企业对其经营收益有一定的保留不进行分配。集团海外子公司出于自身经营的需要会保留一部分自有资金,来缓解短期资金短缺或进行再投资。运用自有资金比股权筹资或债券筹资的成本更低,而且更能降低风险。通过降低股利支付率,就能达到向集团母公司少分配收益,积累自有资金的目的,同时它还能降低所负担的股息预提税和集团母公司的股息所得税。 4.4.2 商品代替股利支付筹划策略

有时由于东道国与中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股息的预提税率会很高,集团海外子公司就要在向集团母公司支付股利的同时负担很高的股息预提税,这笔预提税可能不能完全在母国抵免,增大了重复征税的风险。但由于集团母公司在客观上有获得股息的需要,集团子公司不能一直不进行利润分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集团子公司可以采用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向集团母公司销售商品,集团母公司暂不支付货款,使集团母公司获得商品和延迟支付货款的资金时间价值,降低集团子公司所要承担的股息预提税,避免双重征税的风险。 4.4.3 利用延期纳税条款筹划策略

对于集团海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中国税法规定按照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集团子公司汇回中国的股息不能获得延期纳税所带来的好处。但在有些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在税法中规定:本国居民企业从外国设立的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按照股息汇回日确认收入实现。在股息汇回日和做出利润分配决定日之间有一定的时间差,海外子公司可以利用这一点,尽量延迟汇回股利时间,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虽然中国没有这样的延期纳税条款,但中国集团公司同样可以在其众多东道国中寻找出具有延迟纳税条款的国家,在此国设立的集团海外孙公司尽量延迟向集团海外子公司汇回股利,使集团海外子公司延期缴纳股息所得税,集团海外孙公司获得股息延期支付带来的资金时间价值。 4.4.4 套用国际税收协定筹划策略

大多数发达国家在本国税法中规定的股息汇回预提税率比较高,有的国家税率达到35%。在集团海外子公司要汇回母国的股息数额一定的情况下,为了降低股息预提税,只有通过降低股息预提税税率的方法来实现。国家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约定了缔约国双方居民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条款,有些条款中就包括缔约国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税收协定的股息优惠条款大大降低了预提税税率,甚至是零税率。目前,中国已与 90 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有很多国家是中国集团公司投资的东道国,同时有些协定约定了比较低的股息预提税税率。当集团公司的东道国与中国签订了股息预提税税率的税收协定时,东道国子公司就可以直接利用低税率,使其为汇回的股息缴纳较低的预提税。当中国与东道国间没有相关的税收协定时,集团公司可以在与中国有相关协定的第三国设立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获得低股息预提税税率的优惠。这是一种套用税收协定的税收筹划方式,在实际操作中集团公司可能要在相关国家设立直接导管公司、踏脚石公司或低股权控股公司,来符合税收协定的规定,达到降低股息预提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铁军,苑新丽.国际税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2] Arthor Young.Taxation in Hong Kong[M].England: Longman Group, 1984: [3] 张钊琳.税收筹划成本浅析[J].中国商界,2010,(5):40. [4] 邓卫红.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规避[J].商场现代化,2011,(1):170-171. [5] 倪沈键.国际税务筹划策略浅析——利用国际避税地[J].经济管理者,2011 [6] 李玉英.企业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问题[J].会计之友,2007,(9):26-27 [7] 黄朴,许玉瀛.外贸企业进出口环节的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2010,(28): [8] 杨绮.纳税筹划的层次分析法研究[J].税务与经济,2006,(1):31-34. 9] 徐炜.浅谈新形势下进出口企业的税收筹划[J].中国外资,2011 [10] S.H.Hymer.The interational operations of national firms: A study of Direct ForeignInvestment[M].Boston: MIT Pre, 1976.

推荐第3篇:国际税收

试论我国涉外税收流失的治理对策

摘要:近几年我国税收流失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尽管现在征管手段不断得到加强,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但偷税、避税的情况仍然层出不穷。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大量涌入,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国之一。而在其起到投资拉动、技术提升等正面作用的同时,投资者由于受“利益最大化”和“税收最小化”的目的驱使,利用各种方式进行逃、避税带来的税收流失现象日趋严重,涉外税收正在大量流失,让人触目惊心。

关键词:涉外企业 税收管理 税收流失 治理措施

一、我国涉外税收流失现状及原因

随着各地招商引资、选资力度加大,涉外经济风起云涌,宜春市涉外企业2007发展到279户,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4户、合作经营97户、外资企业178户。从事的主要行业有制造行业、房地产业、通讯业、娱乐及服务业等。2007年共征收涉外税收收入46175万元,占全年税收收入10.31%,其中涉外地税收入5545万元,占全口径收入的4.12%。涉外经济的发展不仅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引进了新的管理理念和生产技术上的创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全市地税系统涉外企业税收征管体制是县(市、区)局税政部门业务上指导,各属地分局管理,税收管理员兼管。目前,涉外企业税收征管问题主要有:

(一)涉外税收未专业化管理

1、税务管理员对涉外企业涉税信息缺乏足够了解。据调查,各基层税务机关管理涉外企业税收基本上都是税收管理员兼管,实行与内资企业同样的征管办法,未完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工作规程要求,开展涉外企业审核评税、税务审计,使税务机关对涉外企业纳税情况、代扣代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不能进行动态监控和综合评审,同时也不能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目前,我国已和89个国家(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但熟

知和了解协定条文的人员很少,对外藉人员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无法准确确定和进行必要的管理。

2、对外藉人员涉税缺乏科学的管理制度。当前,对外藉人员和我国港澳台藉人员还没有一套手段先进、管理较为严密的制度,他们入境后的涉税资料及外藉人员的其他基础资料很少或不全,在纳税义务的判定上存在困难,容易造成税收上的流失。

3、对我国公民取得境外应税收入管理几乎是空白。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中国公民须将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全球范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在境外的本地居民取得收入后都应在每月初7日或年度终了后30日内到居住地(户籍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据调查,2007年宜春市外出劳务人员达86.28万人,到目前,我市地税机关还没受理过此类纳税申报。

(二)涉外税收法律亟待完善

1、假外资企业难以遏制。现行外资企业税务登记办法是先经外经贸委部门批准,然后工商部门审资(外商投资实际出资占投资总额比例25%以上)认定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依照营业执照颁发税务登记证。有为数不少的涉外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后,外资就不在了,但仍保留外资营业执照;还有一种是以\"挂靠\"形式存在的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实际上是个体户。税务对此缺乏相应的政策处理依据,只能按外商投资企业对其管理。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假外资企业可以堂而皇之的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形成不公平的竞争,税务机关对此只是无奈。

2、外商分支机构缴税地不明确。如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其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津贴、奖金等由总机构支付,同时履行代扣代缴。但是现行税收法律中没有界定这些人员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是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还是由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带来的弊端是征管权限不明,由此容易造成税务机关间的工作摩擦,税款征收不及时。

3、网络经营纳税义务难以界定。按我国税法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判定是以纳税义务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地点确定为前提的,即只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才能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当前许多跨国提供劳务是通过网络等来实现,并不亲临现场,在这种情况下,劳务的地点很难界定。

(三)涉外企业变动异常难以控管

由于地税机关与外经贸委、工商、国税等有关部门没有建立定期交换信息的机制,因此在户籍管理上出现断链现象。如一些企业已在外经贸委、工商等部门注册,但没有及时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还有的外商企业由外资转为内资,或由于内资企业扩股转化为外资等,但没有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或变更地方税务登记。一些企业在国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并纳入了正常的征收管理,但没有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据调查,宜春市近两年来有2户内资企业由外商参与投资转为外资企业,有9户企业投资变化由外商转变为内资企业,108户外商投资不到位,未参加联合年检被注销。但工商部门未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或撤消税务登记。

二、治理措施

(一)从纳税人方面看, 防止税收流失可采取的对策

1.采取有力措施遏制地下经济活动的蔓延,加强税源监控。首先,区别对待,分而治之。对一些破坏性较大,本身具有危害性的地下经济活动,如走私、制假、盗版等,应采取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对一些破坏性较小,本身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的地下经济活动,则应通过加强管理、适当减轻其税费负担和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意识等措施,使之由地下转为地上公开经营。其次,建立遏制地下经济活动蔓延的制度,加强税源监控。全面实行储蓄存款和金融资产实名制,在各种支付中广泛使用支票、信用卡,扩大源泉预扣税制度适用范围,推行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唯一税务代码注册登记制度,以加强对纳税人的监控,不断压缩地下经济的活动范围和税收流失的存在空间。

2.强化惩罚措施, 加大违规行为惩罚力度。在纳税人选择违规时,一个重要的考虑是其所面临的风险,亦即企业违规行为发生后将面临的被检查罚款的可能性和轻重。企业违规的博弈模型告诉我们,检查和惩罚都是防止和减少违规行为的有效措施,但由于高检查率相应地会增加检查成本, 且检查的概率与惩罚轻重成反比, 所以高罚款比率比高检查率更加有效。我国的企业之所以对违规风险持无所谓态度,每年的税收大检查之所以收效不佳,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重检查而不重处罚,不能触动违规企业的切身利益。所以在检查和惩罚的选择上,今后应更加重视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 因为税收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犯罪, 其犯罪手段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税务警察

和税务法庭,以提高对违规行为的查获率, 保障审理涉税案件的顺畅进行,从而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 让违规者望而生畏,以有效地遏制违规行为。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利用声誉效应, 根据纳税人过去的依法纳税记录, 将纳税人分成若干类。对于有不良记录、声誉差的纳税人给予惩罚性的管理待遇, 如重点稽查、曝光等; 对于诚信的纳税人给予表彰,如减少稽查次数、授予荣誉等, 让纳税人重视自身的声誉, 这样有助于纳税人激励机制的建立。

(二)从征税人方面看, 防止征税人违规或低效能可采取的对策

1.加强征税人的基础性工作,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通过税收征管的精细化和规范化,全面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水平,解决长期以来一直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2.强化约束机制,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要从逃税产生的根本原因出发,加大纳税人的逃税成本。逃税成本的增加,主要是增加逃税被发现的概率和加大逃税被发现后的惩罚力度。对于前者,主要是从税收征管方式入手,运用科学的方法选择好税收稽查的广度与频率,努力提高稽查效率;对于后者,主要是从政府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发,对逃税者予以严惩。征税人违规的博弈模型告诉我们,严惩比检查更有效。税务机关要提高执法透明度,制约执法权,建立科学、完善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形成强有力的征管约束机制, 以增强违规风险来规范征税人的社会行为, 从源头上杜绝税务人员“寻租”行为的发生。

3.采取激励措施,引入竞争机制。征税人违规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获取违规收益。如果国家在加强监督的同时给依法征税的征税人以高额报酬或者相应的激励,那么征税人就没有必要冒违规之风险;如果在税收征管人员岗位上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 则会加大征税人的违规风险和机会成本,从而有利于征税人自律和增强工作的努力程度,降低企业行贿成功的概率。

4.加强税收能力评估体系的研究和建设,弱化棘轮效应。要加快建立税收能力评估体系,将征税努力和征税收入联系起来, 真实反映和评价下级税务机关的征税努力情况。棘轮效应或称“鞭打快牛”现象在我国的税收管理中相当普遍。在棘轮效应中征税人(下级机关或个人) 工作越努力业绩越好, 委托人对其业

绩评价指标就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下级税务机关在实际征收中都不愿意“超收”(即超过上级下达的税收收入计划数) , 因而不能做到应收尽收。因为本期超收, 下期的基数会更大,将来的税收任务会更重。上级机关会认为收入增长是由于地方存在相当的税源, 并非全是征税努力提高的结果。

(三)建立健全税务代理机制

在信息完全不对称的条件下,建立博弈模型,可得出征纳博弈均衡解(发现、不偷税), 这个理想的税收流失最小的状态是可能达到的。但是征纳双方在多次博弈条件下,纳税人会对征税人的“发现”能力做出评价,当他认为征税人的“发现”能力低于1/ ( n+ 1) 时,理性的纳税人就会选择“偷税”。在无税务代理的条件下,征纳双方的密切接触会使纳税人对征税人的“发现”能力了如指掌,因此,在下一轮征纳博弈中纳税人就可能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安排,如做出让征税人“不能发现”的假账等。其实税务代理除了在国内减少所谓“人情税”外,更主要的作用是:它作为一个中介组织横插在博弈双方之间,使博弈双方信息更加不对称,减少纳税人对征税人“发现”能力的主观估计,从而减少其选择“偷税”的可能性。最后, 激励征税人和限制征税人的“自由裁量权”。

(四)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解决税收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信息透明度

首先,要推行税务代码制度,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这个制度不仅要在现实的纳税人中推行,而且也要在潜在的纳税人中推行,税务代码将伴随着每个人的一生,对税源监控起重要作用。其次,推广电子网络系统。一方面全面推行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纳税信息的集中管理。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并加强检查和监督,凡要求使用而不使用的,要进行严厉的处罚。另一方面在国家统

一、规范的前提下,应尽快完善全国系统的网络管理,积极推进税务、工商、银行、海关、公安等部门之间的联网,实现管理信息网络化,切实提高税收信息的社会化程度。再次,限制现金交易量,建立现代信用制度。这是有效抑制地下经济、治理税收流失的重要措施。

(五)营造诚实信用、依法纳税的良好社会环境氛围

一是加强对税法知识的宣传教育,形成依法治税、协税护税的良好环境。

二是国家财政支出要尽量公开公平,使纳税人了解自己缴纳的税款用途,以增加其成就感和奉献感。

三是利用新闻舆论工具激浊扬清,抨击各种税收流失行为及其危害,褒扬纳税模范和先进个人。使依法纳税成为企业和个人信誉高低的重要标志, 并与劳动就业、取得贷款、受社会尊敬等建立起内在的联系。从而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 减少税收流失的发生。

参考资料:

《国际税收》 朱青

《国际税收学》 葛维熹

《国际税收学》 程燕婷

《国际税收》 张志超

《中国税制》 刘佐

《国家税收》 杨帆

推荐第4篇:地税局国际税收征管工作总结

一、涉外企业基本情况:

二、加强涉外税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

2009年我州在涉外税收管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税源分析工作。州局对做好税源分析提出了明确要求,就做好税源分析工作从八个方面再次进行了明确和要求。各县(市)局按月召开税收分析会,根据税收完成情况、重点税源的发展变化、税收收入特点、经济税收政策等情况,结合税收增长规律、相关经济指标及经济增长趋势,准确预测税收情况,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和经济发展对税收的影响,为完成税收收入计划奠定基础。

2、规范涉外企业的财务管理,对涉外企业有形资产的转让和租赁及无形资产的转让加强征管。严格核实关联企业之间是否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出租和转让房产。

3、按照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我州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联合年检。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上报了xx年年度涉外税收业务报表。本年度我局未开展税收情报交换、售付汇凭证、反避税等业务。

4、积极做好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基层局对涉外企业财务人员涉外税收政策进行培训,还注意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及时讲解。同时针对部分税务管理人员对涉外方面的知识欠缺的情况,加强组织业务学习,有针对性、结合实际工作的学习,使涉外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税务干部管理服务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

5、进一步加强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做到税收政策公开、优惠规定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将国家现行的涉外税收法律法规向企业做出及时全面的宣传,尤其是直接涉及到某个企业的政策规定要及时通知到该企业。

6、审批手续简化到位。简化办事程序,减少报批环节,突出"事前服务、事后管理"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在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方面的中间环节。在减免税审查过程中,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不越权减免,切实让国家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实实在在服务于纳税人,积极主动地把国家的税收法规和优惠政策贯彻到企业。

7、为进一步规范涉外税征收管理工作,有效的提高管理效率,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重点抓好任务分配、税源管理、户籍管理、工作考核四个环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促进税收管理员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不断完善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明确税收管理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加强涉外企业税收管理。 按照总局精细化工作要求,结合我州工作实际,制定了工作动态登记制、涉外税工作汇报制等办法加强对涉外税管理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制作统一管理台帐,对日常开展的管理工作中要了解、采集和掌握的管理信息资料内容以及各项财务、税收指标等进行具体规定,要求作到下一户,基本情况清楚,应纳税种清楚,涉税辅导到位,税务发票清楚,并及时、准确、真实的登记管理笔记,通过以上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存在的问题:

1、涉外地方税收收入增长后劲不足。从今年看我州的涉外企业数量增长较快,但经营业绩不够理想,今年涉外税收增长主要来源于中国移动、联通通讯业,增长了1330万元。而多数企业应纳税额在下降。部分企业处于无收入状态。新增10家企业只增加税款47万元,对我局的涉外地方税收收入贡献不大。

2、目前涉外企业的会计人员素质偏低,除个别几个企业外,财务核算不是十分健全,且规模也较小,针对这种现状应加大对涉外企业财务人员税收知识的培训,提高办税质量和纳税意识,加强对涉外企业的管理和检查,以查促管,及时纠正涉外企业涉税过程中的一些违规行为。

共2页,当前第1页12

3、提高涉外税收征管水平。涉外税收政策性、专业性强,情况复杂,要求税务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既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又要切实维护涉外企业的合法权益,目前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员对涉外税收业务接触较少、实践较少,对相关业务知识掌握较少,企业财务规范又多,税收管理员已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经济发展形势,难以适应工作的要求,现在虽保持了对涉外企业的相对集中管理,但涉外税收管理人员岗位不稳定,参加过涉外税收培训的人员并没有管理涉外税收,没有学以致用,人尽其才,上级局应加大对涉外税收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力度,提供必备的资料,要求基层局保持工作岗位和人员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根据我州涉外税收的工作实际及涉外企业的具体特点,在2009年我们将继续加强对涉外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培训和税收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涉外企业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税收政策知识水平。争取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作,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更好地引进外资,为发展**州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

1、涉外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2、涉外企业分行业统计表

3、涉外企业分类型统计表

4、外籍人员情况统计表

5、国际(涉外)税务机构及人员情况统计表

共2页,当前第2页12

xiexiebang.com范文网[CHAZIDIAN.COM]

推荐第5篇:地税局国际税收征管工作总结

2009年,**州地方税务局在区局的正确领导下,紧密结合区局党组制定的“健全制度、创新机制、落实责任”工作主线,贯彻州局提出的“建制履责年”工作主题,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积极完善各项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强化税源管理,较好的完成了涉外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在全体税务干部的共同努力下,我州直地税系统共组织税收收入141746万元。其中:涉外地方各税收入为267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收578万元,增长28%。圆满完成了全年税收计划任务。现将一年来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涉外企业基本情况:

目前,我州直共有注册登记涉外企业35户,分别分布在:伊宁市19家、奎屯市9家、霍城县有4家,巩留县有1家,霍尔果斯口岸有2家。较上年增加10户。其中:中外合资企业28家,外商独资企业6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家。涉及到制造业的有20家,商业4家,通讯业4家,农业1家,旅店业2家,房地产1家,文化体育业1家,其他服务业2家。2009年共缴纳地方各税2679万元,比上年增加578万元,增长了28%。涉外地方各税已占到我州税收收入的2%。税收收入增长较快的行业仍然是通讯业,4家通讯企业缴纳地方各税共计2280万元,比上年增加1330万元,增长了140%。

新增10家企业中,中外合资企业8家,外商独资企业2家。共缴纳地方各税47万元。

二、加强涉外税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

2009年我州在涉外税收管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税源分析工作。州局对做好税源分析提出了明确要求,就做好税源分析工作从八个方面再次进行了明确和要求。各县(市)局按月召开税收分析会,根据税收完成情况、重点税源的发展变化、税收收入特点、经济税收政策等情况,结合税收增长规律、相关经济指标及经济增长趋势,准确预测税收情况,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和经济发展对税收的影响,为完成税收收入计划奠定基础。

2、规范涉外企业的财务管理,对涉外企业有形资产的转让和租赁及无形资产的转让加强征管。严格核实关联企业之间是否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出租和转让房产。

3、按照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我州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联合年检。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上报了XX年年度涉外税收业务报表。本年度我局未开展税收情报交换、售付汇凭证、反避税等业务。

4、积极做好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基层局对涉外企业财务人员涉外税收政策进行培训,还注意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及时讲解。同时针对部分税务管理人员对涉外方面的知识欠缺的情况,加强组织业务学习,有针对性、结合实际工作的学习,使涉外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税务干部管理服务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

5、进一步加强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做到税收政策公开、优惠规定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将国家现行的涉外税收法律法规向企业做出及时全面的宣传,尤其是直接涉及到某个企业的政策规定要及时通知到该企业。

6、审批手续简化到位。简化办事程序,减少报批环节,突出"事前服务、事后管理"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在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方面的中间环节。在减免税审查过程中,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不越权减免,切实让国家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实实在在服务于纳税人,积极主动地把国家的税收法规和优惠政策贯彻到企业。

7、为进一步规范涉外税征收管理工作,有效的提高管理效率,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重点抓好任务分配、税源管理、户籍管理、工作考核四个环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促进税收管理员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不断完善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明确税收管理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加强涉外企业税收管理。 按照总局精细化工作要求,结合我州工作实际,制定了工作动态登记制、涉外税工作汇报制等办法加强对涉外税管理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制作统一管理台帐,对日常开展的管理工作中要了解、采集和掌握的管理信息资料内容以及各项财务、税收指标等进行具体规定,要求作到下一户,基本情况清楚,应纳税种清楚,涉税辅导到位,税务发票清楚,并及时、准确、真实的登记管理笔记,通过以上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存在的问题:

1、涉外地方税收收入增长后劲不足。从今年看我州的涉外企业数量增长较快,但经营业绩不够理想,今年涉外税收增长主要来源于中国移动、联通通讯业,增长了1330万元。而多数企业应纳税额在下降。部分企业处于无收入状态。新增10家企业只增加税款47万元,对我局的涉外地方税收收入贡献不大。

2、目前涉外企业的会计人员素质偏低,除个别几个企业外,财务核算不是十分健全,且规模也较小,针对这种现状应加大对涉外企业财务人员税收知识的培训,提高办税质量和纳税意识,加强对涉外企业的管理和检查,以查促管,及时纠正涉外企业涉税过程中的一些违规行为。

推荐第6篇:国际税收考题

P15 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5点

1、在商品课税领域,增值税秒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步取代关税的国际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2、在所得税领域,国民国之间的税收竞争将更为激烈,为了防止“财政降格”或公司所得税税率“一降到底”的情况发生,国际社会有必要对各国资本所得的课税制度进行协调。

3、随着地区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区域性的国际税收协调将会有更为广阔的前景。

4、各国之间将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对付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和偷税行为。

5、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税收领域将出现许多新的课题,亟待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加以研究解决。P65 实行单边免税的国家对本国居民国外来源所得免税往往有严格的限定条件 4点

1、能够享受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源于那些课征有与本国相似所得税的国家,而且对来源于不征得所得税或税率很低的国际避税地的所得一般不给予免税。

2、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一般应为本国纳税人从国外分公司取得的利润或从参股比得达到一定比例的外国居民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

3、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如果要享受“参与免税”,基在国外企业持有股分的时间还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限(一般要求持股期限为1-2年),否则就不给予办理“参与免税”

4、还有一些国家(如德国)在实行“参与免税”时还要求派息分红公司必须是从事制造业、商业、银行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其目的是促进这些海外子公司的竞争力。

P91 税收饶让负效应的认识 4点

1、税收协定中的税收饶让条款很容易被一个第三国居民滥用,给国际避税提供可乘之机,从而会给居住国和来源国都造成一定的税收收入损失;特别是这种滥用很难发现,即使发现了,居住国也很难采取应对措施。

2、税收饶让会刺激居住国的投资者将东国的投资利润汇回居住国,从而鼓励投资者进行短期投资,抑制其在东道国的长期经营活动。

3、在各国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税收饶让会诱使一些国家采取“吸引税基”的税收竞争政策,特别是金融和服务业对税率的差异比较敏感,因而在税收协定中加进税收铙让条款会加剧这些领域的国际税收竞争。

4、发过国家对本国纳税人的海外投资给予税收饶让,会造成国内的相关产业无法与之进行公平竞争,甚至会导致国内企业破产或被迫迁移到低税国从事经营。

P108国际避税地的非税特征 4点

1、政治和社会稳定

2、交通和通信便利

3、银行保密制度严格

4、对汇出资金不进行限制

P113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可以达到的非税收方面的战略目标很多7点

1、将产品低价打入国外市场。

2、降低国外关税对关联企业出口产品的影响。

3、独占或多得合资企业的利润。

4、绕过东道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及时把海外子公司的利润汇回国内。

5、为海外的子公司确定一定的经营形象

6、规避东道国的汇率风险。

7、如果跨国公司的居住国实行归属抵免制的公司所得税,则母公司多纳税就可以多冲抵一部分是终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P152跨国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 2点

1、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2、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P166美国提出的可比利润法与经合组织的交易净利润率法之间存在着以下区别 6点

1、交易净利润率法比较某项交易的利润水平。

2、交易净利润率法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先用受检方与非受控进行的交易来确定利润率,如果受检方没有从事过这类交易,才可以采用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可比交易来确定利润率,但可比利润率法没有这种要求。

3、交易净利润率法要求使用多年的利润数据进行分析,而可比利润法明要求使用3年的利润数据进行分析。

4、交得净利润率法和可比利润法使用的利润水平指标均为净利润率,但两者略有不同。

5、利润指标的范围不同

6、美国的可比利润法要求合用四分位点数值域。即它的范围应在最高值的25%和最低值25%之间。 P175预约定价协议几个目标 4点

1、使纳税人在三个基本部问题上与税务部门达成谅解;A预约定价协议涉及的公司间交易的真实性质; B适用于这些交易的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C应用这些转让定价方法所能期望取得效果的范围。

2、创造一种使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的环境

3、能够以比传统方法更快的方式与纳税人达成协议

4、以一种对于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来说成本更低,更有效率的方式达成转让定价协议。

P201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3点) 2(3点)

1、法规不够健全:A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过于精略,有些法规不好操作。B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法规也缺乏对无形资产和劳务收费调整的具体标准。C目前对违反转让定价法规的纳税人没有处罚的规定。

2、管理存在问题 A许多地区为了吸引外资,把放松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的管理作为创造宽公投资环境的一种手段;B税务部门缺乏反避税的专业人员 C我国与国外税务部门在转让定价调整方面进行的合作还很不够。

P220资本弱化的法规过严会有较大的副作用 4点

1.虽然资本弱化法规会限制跨国公司从本国转移利润,众而有利于增加税收收入,但这却可能影响跨国公司对本国企业 注入信贷资金,因而会给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2.资本弱化规定主要是限制本国的企业从境外关联企业借入资金,但如果企业可以众国外关联企业以更优惠的条件借入资金,那么在资 本比化法规这种人为的限制下,企业 就可能被迫从非关联企业借入利率较高的资金,这对企业的经营效率是十分不利的

3.资本弱化规定会限制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这与整个国际经济的大趋势是不相符合的

4.严格的资本弱化规定还可能会增加跨国公司的税法遵从成本。

计算题: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来源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为简化起见,假定甲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8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5%,81万元—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若甲国实习免税法,现计算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全部免税法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对国内所得70万元按适用税率征税.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35%=24.5万元

累进免税法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用税率是40%,然后用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70万元,求得该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40%=28万元

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 =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总额/境内、境外应税所得总额

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分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一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选择题:

国际税收的本质: 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跨国企业的收入分配原则:独立核算原则

内部保险公司避税条件: 受控外国公司需满足的条件:

推荐第7篇:国际税收论文

关于国际税收的论文

当前国际税收抵免与国际税收饶让

专业班级:

名: 指导老师:

目录

一、内容提要………………………………………………[1]

二、关键字…………………………………………………[1]

三、当前国际税收抵免与国际税收饶让的背景…………[1]

四、关于国际税收抵免问题…………………………………[1]

(一) 双重征税的产生及税收抵免的出现…………………[1]

(二) 相关事例…………………………………………….[2]

(三) 国际税收抵免的原则、做法和形式…………………[2]

五、关于国际税收饶让问题……………………………………[3] (一) 税收饶让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税务关系中具有实际的意义……………………………………………….[3] (二) 对于税收饶让的问题,发达国家的看法…………………[4] (三) 相关事例………………………………………………….[4]

五、参考文献…………………………………………………[4]

1 当前国际税收抵免与国际税收饶让

「内容提要」在世界现代税收制度中,在国际税收方面,关于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它对于解决重复课税和实行税收鼓励,促进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都有着积极意义。

关 键 词:国际税收;税收抵免;税收饶让

因为球化的日益深入和现代世界市场经济所固有的供求矛盾的加剧,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新生市场经济国家都已经进行又一轮的减税政策,目的有二:一求吸引外资,二求刺激国内经济。这些减税运动在客观上却造成了国际税收竞争的加剧。这就表明了在新的经济环境中,税收政策在政府对经济管理上越来越重要了。但其前提是,减税是和税制规范和优化结合在一起的。国际税收抵免与国际税收饶让以及税收中性、收入公平分配还有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等等多重原则之间的有效结合日渐成为各国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过程中所致力实现的目标。

一、关于国际税收抵免问题

所谓国际税收抵免,就是本国的企业、公民或居民,在外国缴纳了所得税回到本国缴纳所得税时,将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款加以扣除。它是现代税收制度中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的一种主要方式。

(一)双重征税的产生及税收抵免的出现

双重征税就是指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由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征税。双重征税主要是由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引起的。

按照国家主权原则,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可以按照属地和属人两种不同的原则来确立。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地域管辖权,也叫收入来源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在本国发生的收入实行征税。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居民管辖权,也叫居住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本国的居民或公民在世界各地取得的收入实行征税。一个国家究竟是按属地或是按属人或是 2 既按属地又按属人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以及行使到何种程度,这纯属一个国家的主权问题,国际法并无明文规定。目前,由于世界各国一般都按收入来源行使税收管辖权,但有许多国家又是按居住行使税收管辖权,所以,就可能产生纳税人及其收入要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发生税收关系的问题。这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情况,便使得纳税人由于来自国外的那部分所得而需承受双重纳税的负担。

采用税收抵免方式的国家是以纳税人的居住地而不是以收入来源地为根据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所以这些国家的所得税法都规定,对本国居民来自国内外的全部收入所得进行征税。但同时又规定,对来自国外的收入所得,如果在收入来源国已经缴纳所得税款的,允许在支付给本国政府的应税所得额中加以抵免。世界上最早实行税收抵免的国家是美国,在1918年制定的美国税法典中规定了税收抵免的方法。

我们试举例说明之: 现在世界上实行税收抵免的国家越来越多。除美国是实行抵免此较典型的国家之外,还有英国、联邦德国、瑞典、日本等。我国也是采取抵免法的国家之一。一九八○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营企业及共分支机构,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

(二)国际税收抵免的原则、做法和形式

根据国际实践的经验,抵免一般要符合以下的原则或条件:第一,只有税才能抵免,费不抵免。关于税和费的区别,很多国家都有明文规定,美国规定得此较严格和详尽。第二,只有所得税才能抵免,非所得税不能抵免。并且须是双重征收的所得税才能抵免,非双重征收的所得税也无所谓抵免。第三,只有已支付的所得税才能抵免,未支付或将要支付的所得税不能抵免。第四,必须是相互给予抵免,单方面给予抵免的情形极少。达就是说要贯彻对等的原则。第五,实行限额抵免。即对国外所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按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所应交纳的税款额。如果超过本国国内所得税率时,本国实行限额抵免。美国税法规定的关于外国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是:

实行税收抵免的做法和形式。由于税收抵免涉及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因此 3 在实施方面,除各国政府在自己的税法(国内法)中明确规定税收抵免的原则和政策及其具体规定之外,一般都要通过收入来源国与居住国之间进行谈判,缔结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或多边协定(国际法)。征税时,按照税法规定或协定办理。税收抵免,大量的是企业、公司所得税的抵免。由于企业、公司的隶属关系不同,它们在外国所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的形式也就不同,一般可以分为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多层抵免等。

二、关于国际税收饶让问题

与税收抵免有联系的是国际税收饶让。所谓国际税收饶让,通俗地说就是一段时间内不征税,税收放假。确切地说,一般是指发达国家(往往是居住国) 不仅对于已向发展中国家(往往是收入来源国)缴纳的税额给予税收抵免,而且对发展中国家(往往是收入来源国)为了鼓励外国资本进行投资而规定的税收豁免或取消的税额,也给予抵免。这就叫国际税收饶让。它是一种特殊的抵免法。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它不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了,而是一种无可比拟的、独特的免除征税的照顾法,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特殊优惠。

(一)税收饶让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税务关系中具有实际的意义

为了尽快摆脱落后、贫困的面貌,都比较重视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为此,他们在税收上提供了很多优惠。如有的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外资不征或减征所得税。有的国家虽然不免除所得税,但却规定在几年内不再提高现行税率等等。但是根据1980年联合国范本和国际税收惯例,收入来源国只有征税的优先权,而无独占权。如果收入来源国少征或免征所得税,居住国补征的税款差额就会相应增加,达实际上就取消了(至少是削弱了)发展中国家的税收鼓励作用,并且本应由发展中国家征收的税款无形中就转移到了发达国家,这种现象与建立国际新经济秩序是不相符合的,所以发展中国家迫切要求纠正这种情况。于是,发展中国家提出了税收饶让的问题,并力图通过税收条约实现税收饶让,以取得远比实行税收抵免避免双重征税更多的东西。

4 我们试举例说明之: 有一家甲国子公司在乙国经营业务活动,假设乙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5%,乙国为了鼓励甲国的公司在乙国投资,把其税率降低到30%,减少了15%,甲国子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股息时,甲国对达家母公司收到子公司的股息要征税,这就涉及是否实行税收饶让的问题了。如果按照甲国税法规定,只允许对甲国子公司在乙国按30%的税率缴纳的税额实行抵免,而对乙国优惠免征的15%的税款仍然要向甲国政府缴纳,则甲国子公司对于乙国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根本没有得到好处,而乙国也不能通过少数征税来刺激外国资本积极向本国进行投资。但是采取税收饶让,通过国家之间的谈判来实行特殊的优惠,使得乙国减征的15%的税率的税款,不至再流入甲国政府国库,而让甲国子公司其正得到了实际好处。

(二)对于税收饶让的问题,发达国家的看法

有些国家认为它是不可取的,认为它将使国家的税收制度同一种对投资的鼓励办法搅在一起,它在对待投资人的待遇方面,将会产生不平等的现象,形成差别待遇。美国就是持这种态度。有些国家认为应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的要求,达一要求有可取之处。而大多数国家只是同意税收饶让仅限于减少预提税,不随便地把税收饶让用于公司所得税上,不过也有在对股息征税、对公司的所得征税上使用税收饶让的。现在世界上实行税收饶让的国家有日本、瑞典、英国、丹麦、联邦德国等。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税收饶让还需通过国家间缔结税收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例如日本到1978年为止已与十一个发展中国家签订了税收饶让的双边协定。

参考文献:1.“‘深化税制改革中的税收负担问题’理论研讨会发言摘要”,《税务研究》,2008年第4期。

2、安体富:“税收应在宏观调控中扮演重要角色”,《中国税务报》,2008年第4期。

3、陈贺菁:“关于税收竞争的若干思考”,《税务研究》,2008年第2期。

4、邓力平陈涛:“当代西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评述”,《亚太经济》,2008年第7期。

5、邓力平:“经济全球化、WTO现代税收发展”,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年12月版。

推荐第8篇:国际税收补充

国民保险税也称社会保险税,是对雇主、雇员以及自营人员征收的一种税。

1、简述德国税制改革趋势。

德国2001——2005年的减税法案中心内容是:逐步降低各类所得群体的适用税率。公司所得税税率大幅下降;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下降,子女的免税额增加。

2005年以来,为增加财政收入并扭转德国财政状况恶化的趋势,德国两大政党缔结的两党联盟政权,提出了废止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以及2007年开始提高增值税率为主的一系列税制改革方。改革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的负担,增加就业岗位,减少税前扣除等免税规定,增加财政收入。2006年开始实施的主要税制改革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1)废除了与解雇补偿金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2)取消与结婚以及生育补贴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3)取消住房补贴制度。

2、简述德国税收管理体系的划分。

德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实行分税制,是一种共享税与专享税相结合、以共享税为主的分税制。共享税为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或两级政府共有,并按规定的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成;专享税则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所有,作为本机政府的固定收入。

从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来看,联邦政府要拥有绝大部分税收立法权,如对关税的单独立法权,对共享税、联邦税、州级政府专享税的优先立法权;地方政府拥有收益权和征税权。从税率确定权来看,地方政府可在联邦政府规定的税率范围内确定地方税收税率。联邦与地方政府的共享税必须经过地方政府同意才允许改变。从税种划分和税收收入归属来看,个人所得税、工资税、公司所得税、资本收益税、流转税和进口营业税都属于共享税;矿物油税、燃料油税、照明材料税、烟草税等等都属于联邦税;机动车辆税、财产税、遗产税、地产交易税等等都属于州政府;营业税(上交联邦和州各9%)、地产税、酒类营业许可税、渔猎税等等都属于地方政府的税收。从税收管理权来看,德国将税收管理权分散于州及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工作由各州财政总局负责,总局内设联邦管理局和州管理局,分别负责联邦与州的税收征管工作。

3.试述丹麦环境保护税的主要内容。

答:丹麦的环境保护税主要有:能源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垃圾税、车用燃油税、自来水税、特定零售商品包装税、氯化溶剂税、杀虫剂税、生长促进剂税、镍镉电池税。

推荐第9篇:国际税收论文

国际税收抵免与国际税收饶让

会计1121 马博110330638

「内容提要」在世界现代税收制度中,在国际税收方面,关于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税收抵免,它对于解决重复课税和实行税收鼓励,促进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税收饶让在保障各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方面起着积极作用,但由于自身无法克服的弊 端,也给全球的公平性带来了负面。

一、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式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二、国际税收抵免与国际税收饶让的背景

因为球化的日益深入和现代世界市场经济所固有的供求矛盾的加剧,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新生市场经济国家都已经进行又一轮的减税政策,目的有二:一求吸引外资,二求刺激国内经济。这些减税运动在客观上却造成了国际税收竞争的加剧。这就表明了在新的经济环境中,税收政策在政府对经济管理上越来越重要了。但其前提是,减税是和税制规范和优化结合在一起的。国际税收抵免与国际税收饶让以及税收中性、收入公平分配还有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等等多重原则之间的有效结合日渐成为各国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过程中所致力实现的目标。

三、关于国际税收抵免问题

(一)国际税收抵免

所谓国际税收抵免,就是本国的企业、公民或居民,在外国缴纳了所得税回到本国缴纳所得税时,将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款加以扣除。它是现代税收制度中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的一种主要方式。

(二)双重征税的产生及税收抵免的出现

双重征税就是指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由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征税。双重征税主要是由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引起的。按照国家主权原则,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可以按照属地和属人两种不同的原则来确立。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

权称作地域管辖权,也叫收入来源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在本国发生的收入实行征税。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居民管辖权,也叫居住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本国的居民或公民在世界各地取得的收入实行征税。一个国家究竟是按属地或是按属人或是既按属地又按属人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以及行使到何种程度,这纯属一个国家的主权问题,国际法并无明文规定。目前,由于世界各国一般都按收入来源行使税收管辖权,但有许多国家又是按居住行使税收管辖权,所以,就可能产生纳税人及其收入要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发生税收关系的问题。这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情况,便使得纳税人由于来自国外的那部分所得而需承受双重纳税的负担。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各国都先后采取了一些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中,有些国家对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实行免税。即绝对免税法。这些国家只对来源于国内的收入课税,而对其居民或公民来自国外的收入不行使税收管辖权,达就单方面地避免了双重征税问题的产生。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一直实行这种制度,但目前实行绝对免税法的国家已经很少了。还有些国家在免除双重征税的实践中常采用减免法,即对在国外已纳税的所得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如此利时对已在国外纳税的所得只征正常所得税的五分之一。另外有些国家采取扣除法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即居住国政府在向其本国居民或公民来自世界各地的收入进行征税时,允许把已缴纳的外国的所得税额,作为汇总申报本国政府应税所得的一个扣除项目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以上这些办法人们认为并不能彻底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实践证明,在那些实行综合或单一税制的国家里,采用税收抵免法才是解决双重征税的主要方式。

(三)国际税收抵免的原则、做法和形式

1、国际税收抵免的原则

根据国际实践的经验,抵免一般要符合以下的原则或条件:第一,只有税才能抵免,费不抵免。关于税和费的区别,很多国家都有明文规定,美国规定得此较严格和详尽。第二,只有所得税才能抵免,非所得税不能抵免。并且须是双重征收的所得税才能抵免,非双重征收的所得税也无所谓抵免。第三,只有已支付的所得税才能抵免,未支付或将要支付的所得税不能抵免。第四,必须是相互给予抵免,单方面给予抵免的情形极少。达就是说要贯彻对等的原则。第五,实行

限额抵免。即对国外所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按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所应交纳的税款额。如果超过本国国内所得税率时,本国实行限额抵免。美国税法规定的关于外国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是:

抵免限额 =收入来源国的所得*居住国税率

在实际抵免中往往产生三种情况:一是收入来源国与居住国的税率相同出现“十足的抵免”。二是收入来源国的税率低于居住国的税率,出现其差额补征。三是收入来源国的税率高于居住国的税率,那么居住国政府只能允许按照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缴外国所得税作为可能抵免的限额,而不能允许将本国自己国库的一部分收入去贴补纳税人承担外国政府较高的税收负担。

2.实行税收抵免的做法和形式

实行税收抵免的做法和形式。由于税收抵免涉及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因此在实施方面,除各国政府在自己的税法(国内法)中明确规定税收抵免的原则和政策及其具体规定之外,一般都要通过收入来源国与居住国之间进行谈判,缔结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或多边协定(国际法)。征税时,按照税法规定或协定办理。税收抵免,大量的是企业、公司所得税的抵免。由于企业、公司的隶属关系不同,它们在外国所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的形式也就不同,一般可以分为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多层抵免等。

3.国际税收抵免的结果和作用

双重征税是涉及纳税人与两个以上国家政府之间的一种征纳关系,涉及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而实行税收抵免避免双重征税之后,原来的税收关系就主要成为国家之间的财政关系了,涉及到国家之间对国际收益的分配。因此采取税收抵免的结果是:①承认了按收入来源国行使税收管辖权优先于居住国行使税收管辖权,但也不是承认收入来源国享有税收独占权。这是符合国家主权原则的。②对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之间的财政收入产生直接影响,如果一个国家税收抵免数量过大,特别是如果只实行单方面的税收抵免,势必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导致财政外流。因此,现代有些国家(如美国)实行税收抵免比过去严格了,很多国家的税法对税收抵免作了一些比较复杂的规定。尽管如此,实行税收抵免的积极作用是很明显的。第一,避免了双重征税,有利于扫除国际投资和经济贸易上的一大障碍,解除外商、国际投资者向外投资、资本输出怕承担双重纳税的

顾虑,从而有利于各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第二,既避免了同一笔所得的双重征税,又防止了国际逃税,保证了一笔所得必征一次税。第三,有利于维护各国的税收管辖权和财政经济利益,使税收达个经济杠杆在国际经济方面更好地成为参与权益分配的工具

四、关于国际税收饶让问题

(一) 税收饶让、税收饶让抵免的范围

1.税收饶让

与税收抵免有联系的是国际税收饶让。所谓国际税收饶让,通俗地说就是一段时间内不征税,税收放假。确切地说,一般是指发达国家(往往是居住国) 不仅对于已向发展中国家(往往是收入来源国)缴纳的税额给予税收抵免,而且对发展中国家(往往是收入来源国)为了鼓励外国资本进行投资而规定的税收豁免或取消的税额,也给予抵免。这就叫国际税收饶让。它是一种特殊的抵免法。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它不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了,而是一种无可比拟的、独特的免除征税的照顾法,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特殊优惠。2.税收饶让抵免的范围。

各国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在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时,对税收饶让的范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看,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对预提税的减免税优惠予以税收饶让抵免。例如,中、法税收协定中,对我国给予合资企业中、法方合营者的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免征收的预提税,法国政府予以饶让抵免。实践中,据以计算饶让的预提税税率主要有以下三种:(l)以非居住国税法规定的预提税税率为准。我国与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新加坡对其居民来源于我国的利息应按我国税法规定的20%的预提税税率予以抵免。(2)以同一税收协定中规定的非居住国征收预提税的限制税率为准。在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中,法国、日本、挪威、加拿大、芬兰、瑞典等国对其居民来源于我国的利息和日本、新加坡、法国对我国中外合资企业支付的股息均以10%的协定税率计算抵免。(3)以缔约国双方商定的税率为准。例如在中、德税收协定中,德国对其居民来源于我国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按收人总额的15%计算抵免〕。

2.对营业利润所得税的减免给予税收饶让抵免。例如在中、日和中、英税收协定中,日、英两国对我国政府按照合营企业和从事农林牧的外国企业的营业利润,所享受的减免税优惠,予以饶让抵免。

3.对双边税收协定签订后,非居住国政府所做出的新的减免税优惠措施,若经缔约国各方一致同意,可给予税收饶让抵免。例如,中、日和中、英税收协定中,都曾有过这方面的规定。

(三)税收饶让抵免的实施

一般情况,税收饶让存在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从有利于自身经济发展出发,规定了一些减免税优惠措施,因而积极要求发达国家(投资者居住国)给予跨国纳税人税收饶让抵免待遇,以确保外国投资者能够真正得到实惠;多数发达国家为了增加资本输出,有利于本国经济对外扩张以及从支持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也同意通过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给予本国投资者税收饶让抵免待遇。

大部分经济发达国家,如英国、日本、丹麦、德国、瑞典等,在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协定中,一般愿意实行税收饶让抵免;但有些发达国家并不赞成,如美国是反对实行税收饶让抵免的重要国家之一。美国政府曾在分别与巴基斯坦、印度、以色列谈判的税收协定中写入了税收饶让条款,但全部遭到国会的否决。所以,时至今日,美国正式对外签订的所有税收协定中,没有一个包含税收饶让条款。

(四)税收饶让的利弊分析

1.税收饶让的合理性。税收饶让实际上是居住国政府对非居住国政府在引进资金和技术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可和配合,其作用不在于避免实际的国际重复征税而在于保证在居住国实行税收抵免的情况下,不使非居住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失效。因此,税收饶让能使跨国纳税人真正得到实惠。

对非居住国来说,采用税收优惠政策,对来自外国的投资实行减免税等措施,短期内自身的税收利益会有损失。但从长远看,经济得到发展以后,税收利益会随着经济利益的扩大而水涨船高。因此,税收饶让能使非居住国的税收优惠真正加惠于纳税人,从而起到引进资金和技术的作用,有利于带动本国经济的发展。作为非居住国,我国与经合发组织成员国中的27个国家签订了税收饶让条款,其中24个规定饶让条款,20个国家单方面给予我国饶让;4个国家与我国相互给予饶让。

对居住国来说,税收饶让丝毫不会影响居住国政府行使其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正常权益。因为这部分饶让抵免的税款,本来就属于非居住国政府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范围内应征收的税款,只是为某种需要,采取部分或全部放弃给跨国纳税人的特殊优惠。所以居住国政府对其予以饶让,根本无损于本国的税收利益。况且,如果居住国的过剩资本较多,实行税收饶让还可以起到鼓励资本和技术输出、增加外汇收人和占领国际市场的作用。但在税收实践中,有些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丹麦、瑞典等,对税收饶让采取积极态度;而有些国家如美国则采取消极态度。一般说来,对税收饶让采取不同态度的原因在于国家所奉行的财政经济政策不同:奉行鼓励过剩资本输出和技术输出的国家和采取鼓励吸引外资政策

的国家,一般对税收饶让采取积极的态度。作为居住国,我国在税法中,也规定了有关税收饶让的条款,具体包括:(1)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照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法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税款准予抵免。(2)内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得该国家(地区)政府减免的所得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批准,视同已缴纳所得税准予抵免。

2.税收饶让的弊端。

1.对居住国来说,在全球化的新格局里,税收饶让的过多采用了其竞争力和经济利益。例如,由于不可能对纯国内的经济活动实施减免税,居住国的部分由于无法与享受税收饶让待遇的海外投资进行竟争,可能不得不关闭。这破坏了资本输出中性,对投资于居住国的投资者形成税收歧视。并且如果把税收饶让当作居住国对非居住国的一种经济援助,那么这是无法体现援助者意图、不透明和很难控制的援助方式。

2.对非居住国来说,由于实行税收饶让,投资者就会把较大部分的利润汇回居住国,而不是将这些利润投到非居住国用来巩固原来的投资或扩大再生产,这样就使非居住国鼓励投资的目的落空。而且,税收优惠的实行,也违背了资本输人中性的原则,对非居住国的国内投资者不公平。对家来说,虽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并不一定能使其达到引进外资和技术、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但发展中国家应立足本国的实际国情,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从长远角度对利弊做出:只要选择税收优惠政策是利大于弊,就一定要坚持在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中列入税收饶让条款,以免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落空。

3.税收饶让容易引起税收协定的滥用,带来避税行为。利用税收饶让条款避税的四种典型方式是:(1)转让定价。指的是居住国或第三国的公司利用饶让条款,通过转让定价的手段,增大在非居住国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利润,从而导致居住国税收收人的流失。(2)转移避税。这种现象比较常见,是利用居住国对股息、利息等给予税收饶让的待遇来进行避税。例如,若居住国的某家银行欲给外国投资者贷款,可以通过发展中国家的一家机构划拨这笔款项,这样根据两国签订的税收饶让条款,该银行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3)居住国被用作避税渠道。这种情况是指第三国的投资者利用居住国和非居住国的税收饶让条款,在居住国成立一个或多个公司,通过它(们)对非居住国进行投资,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4)政府对税收饶让条款的滥用。主要指的是非居住国在一定程度上人为地保持高税率,以保证给予跨国投资者更大的饶让抵免利益。

推荐第10篇:国际税收论文

中国企业国际化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世界各国正不断地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也将迅猛发展的开放型经济与全球经济更加紧密地融合在了一起,中国经济在积极实施开放战略的同时,中国的优秀企业也在积极进行国际化。我国企业的国际化关系到我国今后发展全局和前景的重大问题,也将对全球经济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本文将对我国企业国际化进行较为全面的思考,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国际化的内涵;

2、我国企业国际化的现实意义;

3、我国企业国际化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

4、我国企业成功进行国际化的对策。

关键字:中国企业;国际化;战略

正文:

一、企业国际化的内涵

从广义上讲,企业国际化是指产品、服务、技术、劳动力、管理及企业本身走向国际市场开展竞争与合作的战略取向;狭义的企业国际化是指企业到国外投资,设立生产经营机构,向境外延伸研发、生产和营销能力,在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合理配置资源。

二、我国企业国际化的现实意义

(一) 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需要

中国企业实行国际化的第一步是改革开放,大力发展外贸和吸引投资。经过三十几年的发展,外贸和投资已经成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马车。2001~2005年,中国外贸总额、利用外资总额已达到377256.83亿元,占5年来国民生产总值总值的53.44%。从数字可以看出,国内企业开展国际业务,给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动力,因而进一步深化国内企业的国际化程度,是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内在需要。

(二) 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需要

中国企业曾经一度处在国家政策的保护之下,导致了国内一些企业效率低下。虽然政府对此进行了一系列的整顿,但是仍有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行业垄断问题没有解决,根本的原因在于其行业在国内市场上缺少竞争机制的作用,因而形成了家天下的局面。当前,世界性的社会化大生产网络已经形成,传统的以自然资源、产品为基础的分工格局已被打破,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活动中的突出作用日益明显,“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竞争国内化”的新竞争格局已经形成。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要求企业成为国际化的企业。促进企业走向国际化,迎接国际市场上的激烈竞争,让其不断地提高自身竞争能力,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所在。

(三)中国经济更快融入世界的需要

随着一些行业的国内市场日趋饱和,价格疲弱导致市场机会越来越少,而企业积累的资本、技术、和产品需要更新、更大的市场容量。自加入WTO之后,中国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进入国际市场的障碍大为减少,大大改善了中国企业的国际经营环境,为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然而,

中国入世较晚,对于WTO的一些规则了解尚不完全,因而在与美国或其他发达国家进行经济来往时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这样有碍于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所以推动国内企业走向国际,逐步熟悉WTO规则,使中国经济的发展能够尽快适应新环境,不仅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宏观上更是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途径和方法。

总之,中国企业进行国际化是顺应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必然选择。世界其它国家都相继融入国际化、全球化发展浪潮中,中国企业若不做出相应反应,那么就无法真正地参与国际分工,无法提高世界市场上的地位,而且还会面临国内市场被侵占的危险。只有在竞争中才能更好地壮大和发展自己。张瑞敏指出:“应对跨国公司的挑战,最好的办法是你自己要成为跨国公司,既然要‘与狼共舞’,你自己就必须成为‘狼’,否则等待你的结果只有一个:被吃掉。”中国企业实施国际化战略已经刻不容缓。

三、我国企业国际化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企业在国际化发展战略方面,已有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也不乏失败的例证。总结成功的经验,汲取失败的教训,对于促进我国企业国际化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成功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许多企业积极投身于国际市场竞争,拓展对外贸易,发展跨国经营,使我国经济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在确立国际化发展战略方面,比较成功的有海尔、格兰仕等企业。

1、海尔国际化发展战略

海尔集团是在1984年引进德国利勃海尔电冰箱生产技术成立的,在青岛电冰箱总厂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产品多元化、经营规模化、市场国际化的国家特大型企业。海尔的发展经历了三个战略阶段。第一是名牌发展战略阶段。自1990年以来,海尔采取“先难后易”的出口战略,即首先进入发达国家建立信誉,创出牌子,然后再以高屋建瓴之势占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取得了显著成效。以海尔产品的高质量树立了国际市场信誉,并坚持在发展中对国际市场布局进行多元化战略调整,因此创出了在国内市场稳固发展的同时,有力地开拓了国际市场的大好局面。海尔在走向国际市场时由于坚持了创中国自己的国际名牌的战略,因此,出口产品都打海尔自己的品牌,并努力通过质量、售后服务等树立海尔品牌的国际形象。第二是多元化发展战略阶段。第三是国际化发展战略阶段。在做海尔的国际化的时候,就是要海尔的各项工作都能达到国际标准,主要是三方面:质量、财务、营销。质量要达到国际标准;财务的运行指标、运行规则应该和西方财务制度一致起来;营销观念、营销网络应达到国际标准。

2、格兰仕国际化发展战略

格兰仕从一个不知名的乡镇企业,在经过不到十年的发展之后成为全球最大的微波炉生产企业。格兰仕通过贴牌生产开始创业,也通过贴牌生产走向海外市场,并创出了一条与众不同的、以成为“全球最大的微波炉制造中心”为目标的

国际化经营之路。格兰仕坚持低成本战略,逐步形成了以低成本为核心的竞争优势。格兰仕一方面发展低成本的比较优势,另一方面积极谋求新的竞争优势。格兰仕不断关注全球微波炉等家电业的产品、市场和管理发展动态,力求集成全世界最先进的技术、工艺、装备和管理。

格兰仕与外国跨国公司在组织形态方面大多是“哑铃型”结构——两头(研发、营销)大、中间(生产制造)小——的模式不同,格兰仕以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模式与跨国公司的“哑铃型”模式形成了很强的互补关系,体现出我国劳动力资源成本较低的特点,突出了企业以低成本为核心的竞争优势,同时也弥补了国际经营能力、经验以及人才不足的弱势,从而使得格兰仕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巧妙地避开了与外国巨型跨国公司的正面交锋,进而在竞争实力悬殊的情况下,找到了企业生存机遇和较大的发展空间。同时,通过OEM参与国际竞争的方式以及逐步向外渗透“格兰仕”品牌的策略,又为将来一旦资源和能力积累达到一定水平时以自身品牌自行开展跨国经营做好了准备。

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道路是曲折的、艰辛的,总结中国企业国际化的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循序渐进地走国际化发展道路;二是借鉴成功经验建立后发优势;三是实施地区化战略降低经营成本;四是基于优质产品和服务塑造品牌的国家形象;五是里有集群优势提高国际化的实力。

(二)存在的问题

1、战略不清晰

许多中国公司向海外扩张时没有形成一个清晰的战略重点,一些投资决策带有浓厚的机会主义色彩,有的企业由于投资决策失误,不仅没有获得预想的收益,反而付出了巨大代价。从国际化发展战略目标来看,很多中国企业创品牌的目的是为了荣誉、名声,而不是可持续发展,这肯定创造不出国际品牌。品牌管理是个复杂的、科学的过程,需要用严谨的手段和务实的精神来塑造品牌。中国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应该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如海尔走的是分销战略,它在美国找到了一个很好的合作伙伴为其作分销,通过分销方式打进国际市场,在国际市场上分得了一杯羹。现在我国的企业战略虽然做得不少,但真正达到国际水平,能够按照现代战略理论、结合中国国情,把成为跨国公司、超越竞争对手作为目标的企业发展战略,还不多见。

2、管理体制落后

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管理体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海外投资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逐步形成的,已经不能满足目前海外投资和企业跨国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近些年来,海外投资经济效益较低、重大投资损失事件时有发生,正是管理体制落后的直接反应。如果说战略规划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大方向,管理体制则在更广泛的操作层面上左右着企业国际化的兴衰成败。如何构建一个分散而又相互依存的组织管理模式,使企业能够在复杂多变的国家经营环境中灵活决策、快速反应,是中国企业国际化面临的又一个挑战。许多中国企业虽然在形式上建立了法人治理机构,具备了现代企业的形式,但还远

未达到内部权力相互制衡的效果,这就导致了企业高层领导的行为凌驾于各种管理制度之上。这种权力的缺陷制约着我国企业国际化的进程。

3、高端技术的研发能力不强

在过去的30年中,我国企业,特别是沿海地区的企业依靠低成本优势迅速发展起来,但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企业享有的成本优势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将是依靠技术能力建立竞争优势的时代。然而,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我国企业在科技方面总体比较落后,许多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偏低,没有自主的核心技术。以最能体现技术差距的知识产权为例,2002年中国的年专利申请量为25.2631万件,但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发明专利为5868件,占总量的5.23%,是同期日本的5.5%,美国的7.21%,韩国的26.82%。

国际上一般认为,研究和开发资金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低于1%的企业难以生存;占2%的企业可以维持简单的生存;达到5%以上的企业才有竞争力。2007年中国500强企业只有31家企业的研发投入比例超过5%,达到或超过2%的只有98家。企业研发投入不足导致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不强,这样,产品的附加值不但很低,产品的质量、品牌及价格也处于中低档次,缺乏国际竞争力。

中国企业进行国际化,必须抛开“低成本”的拐杖,谋求向产业链的高附加值环节的发展。这就需要企业加大对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增强技术研发能力,创造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技术。

4、高素质人才匮乏

市场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企业国际化需要高素质、多元化的人才。这类人才一般都应有多个国家工作的经验,具备全球化的意识,精通外语、外贸等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高素质人才的匮乏,是中国企业进行国际化的重要制约因素。国际运作相当复杂,而国内的企业经理人普遍缺乏相关的财务和法律经验,更缺少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往往过于依赖国外的银行、律师和一些国外中介机构,这不仅影响到中国企业的正确、及时、科学的决策,有时候还会因合同缺陷等原因上当受骗。目前国内无论国企还是民企,不少涉外管理人员大多只是有外语专长或在国外行政事务部门有过工作经历,但缺乏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实际上很难有效实施企业的国际化战略,甚至还造成了企业商业风险的增加。对文化差异重视不足,加上僵化的薪酬和聘用制度,我国企业很难吸引国际顶尖人才,而由于缺乏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国际化发展战略到目前为止很多以失败告终。

5、相关政策法律环境不够完善

虽然中国政府提出了“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企业进行国际化,但是由于相关的法律、政策还不够健全,涉及企业国际化的财务、税收、信贷、外汇、统计等制度尚不完善,有关国际化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不够明确,不能够更好的管理和引导企业进行国际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企业进行国际化的进程。

6、对文化差异不够重视

中国企业在确立国际化发展战略过程中所面临的另一项巨大挑战则是文化无法兼融的风险。这包含了企业文化的不同和跨国、跨地域文化的巨大差异。对国外企业并购后整合过程绝不可能仅仅是一小部分领导参与便可以完成的,必须需要大量的从总部到运营层面的人员的积极参与才能成功,企业必须面对突破文化障碍的艰巨挑战。

四、我国企业成功进行国际化的对策 国际金融危机使得我们更加深切的体会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程度,金融和资本市场更加开放和统一,国际分工深入到生产领域,渗透到产业内部。中国企业要把握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势,抓住资本、技术、人才、市场格局变化的机遇,加快企业国际化经营步伐。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国际化经营会使企业的经营环境更加复杂,对决策的科学化程度要求更高。近几年,我们在中央企业进行建立规范董事会的试点,企业的决策层和执行层,决策权与执行权基本分开,外部董事超过半数,初步建立起一套科学决策的机制。决策更加科学,管理更加有效,风险防范意识内部管控能力大大加强。下一步为中央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提供坚实的体制保障。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战略规划。要明确企业发展的使命,制定切合实际的国际化战略,延伸和提升企业的价值链,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的实力和竞争力,对国际化发展战略进行系统的分析和全面的评估,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和重大决策失误。

(三)加强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当前积极谋求新的技术革命,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化解金融危机摆脱困境的重要出路,大企业必须发挥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主体作用,切实走在企业自主创新的前列,树立全球竞争的理念,逐步建立全球的研发体系,实现企业发展由成本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由依靠传统比较优势向创造新的竞争优势转变,努力改变在全球产业链中的低端地位,培育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成为对行业进步有所贡献的国际化企业。

(四)切实提升国际化的经营能力。根据适应更高水平竞争的要求及进一步加大职工队伍的力度,合理规划培训内容,真正把员工队伍素质提高到国际水平,尤其要加快培养具有国际化经营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逐步改善人才结构,使我们的骨干员工队伍,更加了解国外市场的经营环境和司法体系,以适应国际化经营的要求。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中国企业良好的国际形象,中央企业是我国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的骨干,在海外生产经营活动中,我们要求中央企业要遵守所在国法律,尊重所在国的习俗,保护当地环境,维护当地员工的权益,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实现互利共盈共同发展,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五、结语

企业国际化是一个渐进的、不断完善的过程。虽然我国企业国际化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是我相信,随着中国的崛起,通过我国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我国企业国际化进程一定会日益加快。将来,在我国内部经济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同

时,一定会有越来越多的我国跨国知名企业和知名品牌走向世界,在全球化的舞台上向世界展现中国企业的强劲的实力。

参考文献:

1、原毅军:MBA跨国公司管理 第五版 第13章,2010年1月18日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邵宁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的讲话,2010年3月

3、谷歌网上资料:企业国际化经营;国际化经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对策探讨;对中国企业国际化战略的思考;中国企业国际化发展战略思考;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

第11篇:国际税收调研

目录

一、大企业税源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性 ...................................................................................2

1.大企业的主体地位 ...........................................................................................................2 2.税源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 ...............................................................................................3

二、大企业税源管理信息化的阶段性成果 ...........................................................................3

1.应用系统基础建设快速发展 ...........................................................................................3 2.税源信息监控能力稳步提升 ...........................................................................................5 3.信息化服务水平显著加强 ...............................................................................................6 4.信息集中和共享程度不断提高 .......................................................................................7

三、国际大企业税源管理现状 ...............................................................................................8

1.美国的大企业税源监控经验 ...........................................................................................8 2.澳大利亚的大企业税源监控经验 .................................................................................10

四、我国大企业税源管理信息化的不足 .............................................................................11 1.税收信息化管理体系不完善 .........................................................................................11 2.信息化网络建设不健全 .................................................................................................12 3.数据采集及应用质量不高 .............................................................................................12 4.专业人才缺口较大 .........................................................................................................13

五、加强我国大企业税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13 1.健全税收信息化管理体系,完善顶层设计 .................................................................13 2.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打破信息孤岛 .............................................................................14 3.重视应用系统的数据问题 .............................................................................................15 4.组建税收信息化专业人才队伍 .....................................................................................16 参考文献 ........................................................................................................................................18

中国大企业税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的

现状研究和国际比较

摘要:现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要在国际化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依托国家财政税收收入,保持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税源管理的作用日渐凸显。其中,大企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标尺和强劲推力,是税源管理的重中之重,包括我国在内,很多国家的税务机关已成立专门的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其进行重点管理。税源管理信息化能极大地帮助税务机关对大企业进行税务监管,实现全社会范围内的税源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本文通过详细阐述我国大企业税源管理信息化发展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并与国外的发展现状相对比,进一步剖析我国信息化建设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我国的大企业税源管理信息化建设有所贡献。

关键词:税源管理 大企业 信息化

一、大企业税源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性

1.大企业的主体地位

大企业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大企业的生产规模、员工数量、资产总额通常较大,生产经营复杂性、发展速度、信用水平也相应大于其他类型企业。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到:由于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的出现,企业规模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有

利于提高劳动生产力。2015年,中国企业500强上榜公司的门槛提升至年收入84亿元,总收入达到了30.4万亿元,较去年增长5%;利润达到2.7万亿元,增长6%。从世界企业500强排行榜中也可以看出,上榜企业数量与国家经济发达程度基本成正比,另外,美国大企业占比随国家经济优势地位逐年下降,欧盟、中国、日本、巴西等新兴经济体则处于强劲增长的势头。这表明大企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支柱作用,对经济发展有着极大的主导作用,也是国家综合实力的展示平台之一。

大企业在所处国家或地区内普遍具有巨大的规模和影响力,但其认定门槛根据国家和地区不同,具有明显的区域性,我国内部的衡量标准也因行业、股权、销售额、纳税额等结合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2.税源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

税源管理信息化以控制管理税源为目的,依靠设立在计算机网络上的信息数据处理中心,构建覆盖税务系统和其他部门的信息采集平台,再由专设的税源管理机构进行整合分析,运用到税收管理乃至国家经济领域。大企业的税源信息数据较为繁琐庞杂,提高税源信息化管理水平能更加实时、准确、全面反映其税收状况,从而有效提高对大企业进行税源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二、大企业税源管理信息化的阶段性成果

1.应用系统基础建设快速发展

国税系统广域网运行顺畅,各省市地税局全部与总局联网,大部分地税局开通运行了广域网,硬件配备满足工作要求。2013年2月22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作为全国首家金税三期试点单位,成功在全市范围内实现金税三期主要征管应用系统的单轨运行。此后,金税工程三期优化版陆续上线各省市,并不断优化升级,实现了税收征管业务在线上的顺利运行。金税工程三期在业务重组、优化的基础上,建立了业务范围覆盖税收征管、出口退税等所有税收业务,满足省局集中的数据分布模式,以及支持多种数据库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作为核心业务系统,功能涵盖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款入库、发票管理、稽查管理、会计统计等税收主要环节,应用范围覆盖各级的国税局、地税局。所有办理税务登记的大企业和由税务部门组织的税收收入均已纳入该系统管理,逐步建立了事前控制、事中监控和事后核查三大环节紧密相扣的征管数据质量监控体系,为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管理决策等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资源。同时进一步构建了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行政管理系统,加强了国、地税局和与其他各部门的信息合作。

在人员素质方面上,经过多年的引进和培养,信息化人才队伍规模逐步扩大。税务系统人员计算机应用技能普遍提高,几十

万工作人员通过了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一批税务干部在学习和实践中得到锻炼提高,增长了信息应用和管理的才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9月制定《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

(2013-2022年)》,强调培养全国税务领军人才是党和国家“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税收工作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的重要战略工程。再次督促各级税务机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有关工作。 2.税源信息监控能力稳步提升

税收管理核心业务子系统进一步细分和强化。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系统纳入了税务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在大企业跨国税收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将各海关取得的出口报关单数据实时传送到海关总署,海关总署通过电子口岸中心实时将报关单数据传输到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再将收到的报关单信息实时逐级下发到各地的退税部门。此过程全程依靠计算机和网络自动实现,保证了税收数据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及时性。通过实行出口退税的计算机管理,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信息共享基础上的专业化分工得到加强,各岗位之间能够相互制约和监督,减少了执法的随意性,提高了退税的规范性、严谨性、科学性,工作效率大大提升。2014年,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发完成并试点成功,便民办税信息化的新举措促进了税务人和纳税人双减负、征管与服务双增效,营改增等税收改革任务得到有效保障并顺利实施。大企业税收征管规范编制取得明显进展,内部管理信息化程度大幅提升等,为打响金税三期工程建设总攻战役打下了良好基础。此外,各个应用系统都采取了防火墙、数据备份等措施,税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正在不断加强。

对大企业税源的行政管理也依托信息技术得到了优化。如税收宏观经济分析系统的建立,将整合的各类税收数据应用于税收经济分析,为决策及时提供参考。在实施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增值税转型、消费税改革等措施时,应用该系统进行测算评估,确保了税制改革和政策调整的科学准确。 3.信息化服务水平显著加强

目前,我国税务系统对纳税人信息资料实行“一户式”储存管理,网上办税成为纳税人主要的办税方式。部分数据实行总局和省级集中后,加强了数据综合分析和整合利用;积极推行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等多种方式,大力推广使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多种缴款方式。有些地方还探索实现了税库银联网,推行申报缴款同步模式;推进了与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系,探索企业基础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加强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使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纳税咨询辅导水平。我国税务系统正在努力把实体办税服务厅主业务移植到网上,用快递将纳税人网上购领或代开的发票寄至指定地点,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纳税人足不出户就能办理涉税业务,征纳双方不用见面就能征收缴纳税款,不仅缓解办税前台压力,降低了办公成本,也为偏远地区纳税人提供了方便。

北京市国税局于2015年7月22日首次对全市159户大企业推出“票E送”发票领用便民服务,提供“纳税人网上申领、云平台自动处理、物流限时配送上门”的一条龙发票领用服务,省

去了更多物流配送、人工处理的成本;武汉市“税企通”掌上办税平台,已让11.67万户纳税人轻松自主享受服务;苏州市纳税人有拍照认证、“扫码秒杀”网上零申报、网购发票签收等业务;广州市国税局全功能电子税务局每年减少纳税人上门1000万户次,办税服务厅流量减少80% ,纸张减少2000多万张;青岛市地税局研发在线社会媒体涉税信息监控平台,自动抓取散落于互联网的异地法院拍卖、土地招拍挂、产权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等涉税信息,上半年采集信息上万条,入库税款7亿元;而重庆市地税为大企业设立的税企QQ群等得到了良好反响,地税局“电子税务局”一期工程已于9月1日在5个试点局成功运行,为“互联网+税务”时代的开启奠定了基础。大部分地区地税局已经或计划开通官方微博、微信,方便为纳税人辅导答疑;推出了税务APP,供纳税人足不出户办理纳税;同城通办服务,使纳税人自由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事项。无纸化、自动化办公流程提升了管理效率,各地信息化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征管资源更加合理有效配置,大企业税源管理更加方便迅速。

4.信息集中和共享程度不断提高

全国省级国税局已全部实现以省级集中模式运行综合征管系统,统一版本、统一推广、统一应用、统一维护。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稽核协查系统等主体应用系统的省级集中与之同步开展,预警分析、纳税评估等系统也普遍投入运行。税收主体应用

系统省级集中格局的形成,为税源管理信息化的统一规范和全面提高提供了有力支持,实现了省局对基层税收征管状况及时有效地监控。与此同时,推广使用数据集中管理系统,直接将数据从省级系统抽取到国家税务总局数据库,部分核心征管数据还实现了实时集中,数据集中的效率、质量大幅提高。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信息交换不断深化,促进了跨地区的税收信息共享,实现了局部信息向全局信息的转变。

三、国际大企业税源管理现状

1.美国的大企业税源监控经验

美国的信息技术一直位居世界之首,因此,美国也较早的将信息技术运用到税收监管中来,于上世纪60年代组建开始建成并运用税收征管网络。有数据显示,美国82%的税收是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征收的,成为美国税收监管的重要组成。到目前为止,美国共建立10个数据处理中心,该信息中心可处理至少13亿条信息,足见美国税源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强大。

不仅如此,美国还具有发达的社会监控网络。该社会监控系统是由1.8万名具有很高权威的税务专家和数据库专业顾问为管理中心的团队组成,同时该网络信息与银行、社保局、人口普查等部分信息共享,以获得更多的纳税人相关信息,以监管纳税人的违法信息。现在,美国又采用“信息挖掘”技术的新征管软件,这种新的征管软件可以在录入时就发现有问题的纳税申报数据

并由此发现纳税违法人,从一开始就发现问题所在,提高税务违法行为人的查处率。美国联邦税务局还有一套“货币——银行——企业”的检查系统,这套检查系统包含了银行、企业和货币使用者的资金流动信息,一旦出现高额(目前美国使用1万美金)资金流,相关专业人员必须填写纳税表格,否则储存的信息就会检测到相关税务违法行为,并为执法人员提供证据,进行处罚。在这样严密的机制下,民众想要偷税漏税很难实际实施,保障了政府的税收收入。

在具有相关机制的同时,需要法律法规来保证该机制的正常运行。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经过几十年的相关判例,已形成比较完成的法律体系,辅之与发达的信用管理机制,建立了完善的信用制度。美国法律规定,银行、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社会机构的相关资料不能对税务部门保密,税务部门可以查看纳税人的相关资金信息,并具有执法权,从机构权力上保证了税务部门的权威。因此,美国人民不仅具有很强的信用意识,而且在严密的经济监控之下,一旦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以后的社会生活将会寸步难行,这也促使美国的税务监管的有效实施。

从以上可以看出,美国在税源监控上,一方面通过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利用其他组织信息提高纳税人资金信息监控和权威的税务机构、严密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通过美国人民很强的信用意识,两者相辅相成,形成了良好的税务监管系统,有效减少了民众的偷税漏税行为。

2.澳大利亚的大企业税源监控经验

澳大利亚税务局的信息化税收征管水平较为高超,以E-tax系统为基础,依托风险管理系统、审计支持系统、欠税处理系统、遵从情报系统和报告系统等,建立了健全的信息化征管体系。

大企业税源管理在澳大利亚又被称为“复杂监控”,有专门设立的管理机构对其实施重点监控。澳大利亚税务局为大企业量身定做优质的纳税咨询、风险评估服务,相应的,也要求大企业必须准确提供税源信息,实施更严格的监控标准。税务机关每年派出高级官员到排名靠前的大企业进行经营和税收方面的沟通交流,同时定期邀请行业专家、经济学家参与税源管理工作,提高官员对大企业所处行业和经济环境的认知,从而增强税源管理能力。对跨国大企业,更是双管齐下,对海内外的资金收入和经营贸易都实施严格监控,一旦发现偷税避税行为严惩不贷。

除此之外,澳大利亚还有一系列制度做支撑基础,例如统一税务号码制度和信息服务体系等。统一税务号码制度要求每个纳税人获取一个固定、唯一的税务号码,办理各项涉税业务需提供该税务号码,大大提高涉税信息的采集效率;信息服务体系不仅涵盖了税务、保险、金融、法庭、行政等各个领域,也提供电话、互联网、文字出版物等多种信息获取渠道,甚至囊括了包括中文在内的多种语言以方便纳税人获取信息。此外,专业的数据处理、审计、财务服务等系统也丰富了澳大利亚的征管体系,为大企业提供专业的财务管理,也更好地将企业的财务管理与税收管理相衔接,为据实纳税提供了保障。

四、我国大企业税源管理信息化的不足

尽管我国税收管理信息化发展势头良好,阶段性成果捷报频传,我们仍应看到其中的不足之处。大企业信息化税收管理普遍存在重操作、轻管理、轻数据建设和应用等问题,特别是大数据技术应用仍不成熟,智能化计算机处理和分析能力相对较弱,难以满足大企业的纳税需求。具体说来,我国针对大企业税源管理信息化建设方面的不足主要体现在:

1.税收信息化管理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税收信息化管理体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各自为政现象较为普遍,难以相互协调,缺乏统一性,造成浅层工作过剩而深层挖掘严重不足。 (1) 组织机构冗杂

我国现行税务机关的组织结构是四级垂直管理的“金字塔”式职能导向型结构,导致管理层级较多,信息传达不畅通,上传下达流程复杂,影响建设效率。此外,我国现行的是国地税分设,地税与国税的分离难免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分立,尽管金税三期的上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各自为政的问题,但仍难以形成一体化管理。 (2) 金税三期尚不成熟

由于上线时间不长,金税三期系统仍处于完善改良阶段,只上线

了一部分功能,且系统的使用受到征管机构改革不同步、基础数据缺失等因素制约,导致金税三期系统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与征管业务不匹配、稳定性不足等问题,如出现系统登陆不上、操作页面不响应、流程说明不明确等现象,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2.信息化网络建设不健全

仅仅是税务系统的信息共享还远远不够。我国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的缺失已经成为阻碍当前税收信息化进一步发展的掣肘因素,特别是大企业纳税人往往同时涉及工商、银行、海关、公安等多个部门,信息网络的不畅通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税源的监控和征收。各部门之间的系统封闭、系统不兼容等问题,造成严重的“信息孤岛”,税务机关无权查询企业的存款账户等涉税信息,无法获知纳税人的真实情况,不但会使得税务机关征税能力大打折扣,还会使某些新税种面临难以开征的尴尬局面。

3.数据采集及应用质量不高

数据采集是税务机关征税的依据和基础,也是信息化建设最基础的部分。然而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数据采集工作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一方面,税务机关用于分析和计税的原始数据大部分来源于纳税人的自主报送,囿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以及一些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控制不到位、存在税收不遵从行为等,使得数据分析工作受到局限,无法提供更全面、更完善的深层税收服务。另一方面,一些企业纳税人和基层税收人员等信息录入人员在录入第一手数据时难免会产生失误,在校验程序不够严密的情况下往往会造成数据的失效,影响数据

质量。此外,数据的笼统、滞后、丢失等问题,也会给数据采集带来相当的困难,拖慢整个数据采集工作的进度。

数据应用方面,一方面,数据采集工作的步履维艰使得数据应用的优势无法完全发挥,影响税务机关利用信息技术进行分析和应用的积极性,而数据应用功能的缺失也会反过来造成对数据采集工作的轻视,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另一方面,数据应用空间的开拓不足,一些部门对于数据的应用仅限于登记、申报、开票、发票管理等简单的基础性工作,而对于数据的整合和分析远远不够,大数据技术对大企业纳税人的管理、监控甚至寻规预测等功能都尚未发挥完全。 4.专业人才缺口较大

在税务机关内部,既精通计算机技术又熟悉税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十分稀少,大部分工作人员只掌握其中一种知识,容易产生知识壁垒,使得技术与业务无法很好的协调和融合,这就对信息化的普及和发展造成一定阻碍。此外,税务人员思想和知识的更新往往滞后于技术的发展,影响了信息技术优势的充分发挥。

五、加强我国大企业税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1.健全税收信息化管理体系,完善顶层设计

成熟健全的管理体系架构是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的基石,因此必须不断探索完善税收信息化管理体系。 (1) 不断加强国地税的合作,推动国地税合并

近年来,国地税即将合并的消息一直不绝于耳,诸多专家学者也

认为国地税分设已不再适应目前我国的发展需要。国地税合并一方面能够精简办事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另一方面也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成本,不需要跑两个地方,不需要研究两个税务局的政策,不需要接待两个税务局的检查,不需要接受两个税务局的培训等等。对于信息化建设来说也有相当大的推动作用,国地税合并有利于形成统一的管理、流程,建立统一的操作系统,从而促进信息的交换,切实提高办事效率,让各为其政的问题得到解决。 (2) 进一步完善金税三期系统

金税三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信息化的发展,但仍有一些瑕疵等待完善。一方面,要尽快实现金三系统的应用整合,实现应用程序的一体化管理,同时加快所有模块的上线进度;另一方面,也要尽快完善软件功能,例如完善和规范操作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口径,强化核查功能,使得系统操作更便利、更专业。 2.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打破信息孤岛

信息壁垒是阻碍信息化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因素,打破信息壁垒需要建立内部外部双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平台,促进信息的自由交换和流动,实现信息管税。

(1) 对内,应加快建立涉税信息采集平台

一方面,坚持应用统一税号,方便采集大企业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不仅能够提升纳税信息的质量,保证其真实性,更使得“灰色地带”无所遁形,提高税务机关的稽查和风险控制能力。

另一方面,在金税工程内增加一个功能强大的第三方信息收集平

台,科学归纳和整理全社会范围内的涉税信息,并将海量的涉税信息分析处理为有指向性的税源信息,从而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实现涉税信息的有效整合。

(2) 对外,应完善信息传递机制,打破信息壁垒

税务机关可以乘着我国大力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东风,积极争取政府支持,由政府牵头督促工商、国土、社保、民政、法院、公安等部门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强税务与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合作,在全社会范围内联合建立一个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交换、资源共享。 3.重视应用系统的数据问题

解决数据问题,主要是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做好数据的录入和应用工作,既要尽可能导入和补足历史数据,又要保证以后数据录入的数量和质量,还要尽可能将数据用起来、活起来、新起来。 (1) 要做好数据录入工作,不断规范和拓展数据来源

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可导入系统的历史数据往往残缺不全或真实性存疑,严重影响了数据库发挥应有的作用,制约了税收信息化的进一步建设。为了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一是要尽可能的还原历史数据,通过查阅备份数据、计算得出数据等等方式补足历史数据,同时检验数据真实性,宁缺毋滥,打好数据库的基础。二是要规范数据录入,强化数据真实性的逻辑性核查,增设审核程序,防止人为录入信息错误;对大企业纳税人设计有针对性的申报表,增设行业信息、关联信息等信息要求;同时引入第三方信息平台,对涉税信息进行采集

和验证。

(2) 要创新数据应用技术,完善数据应用机制

信息化建设重在数据的处理和应用,不断提升数据应用深度,拓展广度。通过对税收的宏观分析、区域分析、征管现状分析等,明确把握税收质量情况、行业税源分布、总体风险情况等等,掌握税收基本规律。并通过建立税源信息库及预警机制,对大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自动监测、评估和预警,进行反避税监控,实现“问题找人”、“数据找人”,实现智能化管理,切实提升管理水平。 4.组建税收信息化专业人才队伍

信息化建设能否成功主要取决于人如何作为,要通过各种手段组建一批税收信息化专业人才队伍,优化人员分配,使人力资源的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着力实现人才强税。 (1) 强化“选人”

即今后在人员的选拔上,要更加注重人才的专业性和复合性,把好入口关。要不断拓展人才引进渠道,不仅是从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中引进,还要从企业、从海外引进,特别应将留学归国人员作为人才引进的重点。一方面可在公开招聘公务员的环节设立针对计算机的专业岗位,在全社会范围内招聘计算机专业人才;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人才引进计划,从各行各业引入既精通计算机技术又精通税收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作为骨干;此外,公务员内部的人才流动也是补充人

才队伍的重要途径,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部门引入相关人才来充实专业人才队伍。 (2) 强化“育人”

即不断提高税务工作者的专业素养,提升工作能力。要建立一套生机勃勃、行之有效的人才培育机制,针对不同的人才采用不同的专业培训方式,长期与短期相结合,脱产与在岗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同时鼓励税务工作者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提高自身业务能力。要以中青年人为主要培养对象,切实抓好三个方面的人才培育:一是着力培养领导管理人才队伍,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意识的领袖是信息化建设的要件;二是要大力培养一般性人才队伍,专业素质过硬、服务意识到位的人才是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力量;三是重点培养特殊人才队伍,对于一些具备特殊专业能力的人才,要开通“绿色通道”,使之成为信息化建设的中坚力量。 (3) 强化“用人”

即激发专业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活力,发挥最大个人潜能。选人、育人的目的在于用人,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着力构建绩效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将用人纳入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一是要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年终考核,细分为信息录入、数据更新与维护、信息技术使用率、纳税人满意度等子项进行分别考核,并与年终奖金、评优等相挂钩,提高税务工作者的重视程度。二是建立激励机制,实行特殊岗位的津补贴,及时维修更新

设备以改善信息技术人员的工作环境,在评优评奖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提高技术干部各项待遇,同时,在重大决策上听取信息技术人员的意见建议,给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平台,着力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意气风发走进“云时代”——2015年税务工作半年报之一[N].2015-07-28.http://www.daodoc.com/ [2]童光辉,朱志钢.我国税收信息化的成效、问题与建议[J].中国财政.2013,(12).[3]朱广俊,张林海,张景华.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研究[J].税收经济研究.2015,(03).[4]李智敏.中国大企业的税务管理[J].西江月.2012,(21).[5]何乐.信息化: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方向与保障[N].中国税务报.2014-04-25.[6]吴洁蕙.澳大利亚税源管理及对我国的启示[J].涉外税务.2007,(3)

第12篇:国际税收亮点工作

以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为切入点,做好税款源泉扣缴 运用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手段构筑非居民税源管理防线,严格落实管理办法和规程,把好事前审核和事后复核关口,实现了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全面控管。建立了层级审核制度和管理台帐制度,即税务管理员受理审核、国际税收管理岗调查落实、税务所出具意见、税政科国际税收管理岗复审、主管局长签署意见上报市局、进行台账登记。经主管税务所初审,认真细致做好调查,同时辅导扣缴义务人正确履行扣缴义务,审核经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确定纳税义务,征收税款,出具调查报告,税政科复核把关,确保了税款征收到位、资料复核到位、档案规范到位,杜绝了税款流失现象的发生。

2011年征收非居民各项税收119万元,比去年同期增收62万元,同比增长108.77%。其中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48.54万元,房产税64.27万元,印花税0.1万元,征收个人所得税5.5万元。既维护了国家税收主权,又增加了地方税收收入。

第13篇:国际税收知识点总结

国际税收知识点总结

名词: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凡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那么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区分总机构所在地和实际管理和控制地:

总机构所在地,即公司总部所在地,它强调的是法人组织结构主体的重要性。

实际管理和控制地,强调的是法人权力机构和权力人物的重要性,一般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地或公司董事的居住地来判断。

2、注册地标准:凡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业务活动地是否在本国境内。

经营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3、常设机构标准:一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取决于该企业是否在本国设立了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1)实际联系原则:一国只对非居民公司通过本国常设机构实际取得的经营所得征税,而对其通过本国常设机构以外的途径或方式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征税

(2)引力原则:如果非居民公司在一国设立了常设机构,即使它在本国的一些经营活动没有通过这个常设机构,只要与这些经营活动与该公司的业务活动相同或类似,也要对其征税。

5、预提税: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投资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由支付人源泉扣缴所得税的一种征税方法。一般单独规定比例税率,按收入全额(即没有费用扣除)计算征收。

6、法律性重复征税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7、经济性重复征税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8、税收饶让:是居住国对来源国因采用税收优惠而减少的应纳税额视同已纳税额同样给予抵免的措施。税收饶让不是一种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

9、导管公司:第三国居民为了利用非居住国税收协定达到避税之目的,而在该协定缔约国一方成立的完全受其控制的子公司。

10、基地公司:在避税地设立而实际受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其全部或主要经营活动在避税地境外进行。 避税地:指人们在取得收入或资产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所得税、实际税收负担远低于国际一般水平的地区。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没有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的税负远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的国家或地区;对某些经济活动领域,特别是对离岸经济活动给予特殊的减免税优惠的国家或地区(离岸中心)。

11、资本弱化: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

12、滥用税收协定: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质检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

13、正常交易原则: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原则行事,即按照市场竞争原则进行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其定价应当与非关联企业之间在相同情况下的交易定价一致。也称独立核算原则。

14、预约定价协议:指在进行跨国交易前,跨国关联企业纳税人和税务当局之间就其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期间内照此执行,税务局不再进行转让定价调整。 优点:

(1)可以为征纳双方创造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的环境,使双方在转让定价的有关问题上达成谅解。 (2)可以将费时费力的事后调整变为事先裁定,减少不确定性,增加可预见性。 (3)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保留原始凭证、文件材料的负担 (4)可以避免没完没了的诉讼程序 缺点:

(1)申请复杂,费时费力

(2)需要披露的信息过于详细,涉及公司机密

(3)有效时限问题,商业环境变化很快,预约定价协议只能适应于短期

15、受控外国公司:被本国居民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公司实体

16、基地所得:基地公司虚构营业的各种形式的所得

17、受益所有人(是否适用协定):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人”

知识点总结:

1、国际税收的本质: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2、所得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直接投资:在国外创办企业或购买外国企业10%以上的股权 间接投资:购买外国债券或购买外国企业10%以下的股权

3、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

4、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住所: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5、停留时间标准: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停留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也要视为本国的税收居民。(我国是满一个纳税年度,即从1月1日到12月31日,跨年度住满365天不是)

6、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采用“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只要具备一个,就属于中国的居民企业

7、我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实际上采用常设机构标准,且不实行“引力原则”

8、投资所得:因拥有一定的产权而取得的收益,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所得等

9、股息所得来源地:我国依据分配股息公司的居住地为来源地。

10、利息所得来源地:我国主要以借款人的居住地或信贷资金的使用地为标准判定借款利息的来源地

11、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我国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12、租金所得来源地:我国采用的是租赁财产使用地标准

13、财产所得:指纳税人因拥有、适用、转让手中的财产而取得的所得或收益。一般以不动产的坐落地、转让股票的公司的所在地为所得的来源地。

14、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15、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1)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2)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3)两国对企业之间收入分配和费用扣除的看法和法规存在差异(4)两国对关联企业转让价格看法不一致

16、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约束各国的税收管辖权

17、居民与居民重叠

依照下列顺序确定居民管辖权:(1)长期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习惯性住所(4)国籍 当法人的居民身份发生冲突时,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来决定哪个国家有税收管辖权

18、来源地与来源地重叠

经营所得根据“常设机构”为标准来确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

劳务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由其居住国征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目前没有统一的规范

19、对于投资所得中股息所得和利息所得,支付人所在国与所得受益人所在国共享征税权。(预提税)

20、不动产转让所得由不动产所在国征税;动产转让由转让者的居住国征税

21、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

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交叉重叠: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承认所得来源国的优先征税地位,并在行使本国征税权的过程中采取某种方法减轻或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22、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扣除法: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扣除法可以缓解重复征税,但不能完全消除重复征税) 免税法: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给予全部或部分免税待遇。(可以有效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全额免税法:仅以国内所得部分确定税率

累进免税法:以国内税率作为适用税率,以国内所得为税基

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内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其国外所得已纳外国所得税款的全部或部分,根据一定条件从其应纳本国所得税额中冲抵。(可以有效的免除重复征税) 在国外分公司均盈利的情况下,采用综合限额法比实行分国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

在国外分公司既有盈利又有亏损的情况下,采用分国限额法对纳税人比较有利,可以避免盈亏相抵减少抵免额的情况

我国目前对企业和个人的国外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主要采用分国限额法(企业所得:分国不分项;个人所得:分国分项)

对于母子公司,股息预提税属于直接抵免,所得税属于间接抵免。

多重间接抵免:

子公司采用累进税率时:

在我国直接或间接持股20%以上才能享受间接抵免的优惠(可以连乘,比较蛋疼)

23、避税与偷税:

相同之处:两者都是有意采取减轻自己税收负担的行为。

区别(1)偷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避税纳税义务被规避(2)偷税违反税法,避税钻税法的空子,形式上并不违法(3)偷税构成犯罪,受法律制裁;避税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解决避税的措施:(1)完善税法(2)在税法中引入“滥用权力”或“滥用法律”的概念

24、国际避税: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其在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解决措施:(1)完善涉外税收法规(2)与他国签订税收协定 国际避税的成因:(1)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的来源地存在差异(税收管辖权的真空)(2)税率差异(避税地)(3)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滥用国际税收协定)(4)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

25、国际避税地的类型:(1)不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开曼群岛)(2)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瑞士、英属维尔京群岛)(3)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中国香港)(4)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卢森堡)(5)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荷兰)

26、转让定价: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钱财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国际转让定价:跨国公司集团内部跨国交易的转让定价

27、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一)避税性移居

(二)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三)转让定价

(四)资本弱化

(五)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六)利用国际避税地

28、避税性移居避税原理:避免成为高税国的居民纳税人

改变公司组织形式的避税原理:总、分公司合并纳税;母子公司独立纳税

转让定价的避税原理:利用转让定价将公司利润从搞税国关联企业转移到低税国关联企业

资本弱化避税原理:利息和股息的税务处理不同,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股息为所得税后分配。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原理:第三国(非缔约国)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立完全受其控制的子公司(称为“导管公司”)。以享受国际税收协定的优惠(主要是规避预提税) 利用避税地避税原理:……

29、关联企业的判定:(1)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2)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或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满足两个条件之一就是关联企业)

31、只要一方对中间放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32、转让定价调整的原则:

总利润原则:指按照一定标准将跨国公司的总利润分配给各关联企业

正常交易定价原则: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应按照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所体现的独立竞争精神进行分配,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不能影响利润在两者之间的合理分配。

34、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根据相同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类交易时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是最合理、最科学的方法)

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有形资产的交易、贷款、劳务提供、资产租赁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交易。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买方(再销售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销售利润及其他费用后的余额确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 公平销售价格=再销售价格×(1-合理销售毛利率) 适用于:销售企业(不需要加工)

在销售方使用了无形资产的情况下,再销售方法不适用。

成本加成法:又称成本加利润发,即以关联企业发生的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后的金额为依据,借以确定关联企业间合理的转让价格。

35、转让定价调整中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当一国税务机关依据正常交易原则对跨国关联企业一方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初始调整)时,对受该调整影响的关联企业另一方也要进行适当的相关调整,即相应调整。否则,便会带来转让定价调整中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经济性重复征税) 解决办法:(1)通过双边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等条款来规定相应调整义务(2)通过仲裁条约(如欧盟)或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入调整委员会仲裁程序(3)签订多边预约定价协议

36、关联企业的判定(具有下列关系之一):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25%(含25%)以上的股份

(2)一方与另一方的借贷资金占实收资本的50%(含50%)以上,或借贷资金总额的10%(含10%)以上是由另一方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事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有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有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双方在利益上有相关联的关系

37、转让定价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企业: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道德企业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匹配的企业 (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材料的企业 (7)其他明显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37、调整方法的选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

38、对付避税地法规:取消推迟课税的规定以阻止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立法,叫做对付避税地法规或受控外国公司法规。

38、受控外国公司(CFC)需要满足的条件:

(1)本国居民在该外国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或选举权不能低于一定比重 (2)本国每一居民股东在该外国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也应达到规定的比例 (3)受控外国公司所在国的税负水平较低 (4)受控外国公司大量从事校级业务

39、应税外国公司保留利润的特点:(1)所得一般都是消极所得(2)商业经营利润是CFC与关联企业之间开展交易取得的所得,或是CFC与所在国之外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这两项又叫做质变的所得)

39、对付避税地法的豁免规定:

实体法:实体符合豁免条件则股东不再适用对付避税地法规,实体不符合豁免条件则股东适用对付避税地法规

项目法:只有受控外国公司取得积极所得付给股东的部分不适应对付避税地法规,其他“变质的所得”适用对付避税地法规

40、我国CFC(受控外国公司)法规: (1)受控外国公司

实质控制: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

股份控制: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10%以上、共同持有50%以上;

(2)低税国: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或地区

(3)归属所得: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

41、国际税收协定的地位: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更为优惠,则一般应遵照执行国内税法。

42、有关特别规定:税收无差别待遇;相互协商程序;情报交换(反避税)

43、《经合组织范本》强调居民管辖权《联合国范本》注重地域管辖权

44、设在避税地的中介公司的组织形式:信托公司(普通法系人为信托割断了所有权链条)、自保险公司、中介国际控股公司(滥用税收协定)、中介国际金融公司(滥用税收协定)、中介国际贸易公司、中介国际许可公司(滥用税收协定)

45、我国针对资本弱化的法规:债权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超过规定的标准而发生的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第14篇: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名单

(176名)

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原有理事132人。由于工作职位调整,需要增补理事73人,减少理事29人,调整增补后共有理事176人。

姓名 性别

单 位

职务或职称 杨文俊 男

北京市地税局办公室

主任 李宗定 男

北京市地税局人事处

副处长 舒 涵 女

北京市地税局宣传教育处

处长 王 炜 男

北京市地税局法制处

处长 吕兴渭 男

北京市地税局征管处

处长 金燕齐 女

北京市地税局计会处

处长 朱兴有 男

北京市地税局检查处

处长 范力军 男

北京市地税局营业税处

处长 孙长海 男

北京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处

处长 刘安乐 男

北京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

处长 刘玉洁 女

北京市地税局地方税处

处长 钱剑兰 女

北京市地税局奥税办

处长 姜松霞 女

北京市地税局评估处

处长 刁艳芬 女

北京市地税局档案处

处长 李海燕 杨玉杰 高学江 吕新利 金志雄 商 尚 苏建英 刘传玲 李建十 朱剪云 杨 涛 刁维列 张 康 肖慧宗 矫卫建 高丽英 宋榜捷 徐 滨 苏茂华 魏正臣 王瑞龙 男

北京市地税局残保金处

北京市地税局计财处

北京市地税局研究室

北京市地税局监察处

北京市地税局基层处

北京市地税局巡视一组

北京市地税局巡视二组

北京市地税局老干部处

北京市地税局保卫处

北京市地税局工会

北京市地税局科技信息处

北京市地税局票证中心

北京市地税局博物馆筹备处

北京市地税局纳服中心

北京市地税局后勤服务中心

北京市地税局信息中心

北京市地税局公报编辑部

北京市地方税务学会

北京市地税局干部培训中心

北京市地税局干部培训中心

北京市地税局老干部活动中心 处长 处长 主任 处长 处长 组长 组长 处长 处长 常务副主席处长 主任 处长 主任 主任 副主任 处长 秘书长 主任 副主任 主任

柳昌荣 王秋亭 赵 辉 何培伦 庞黎静 陈合庄 郑 志 陆 坤 宗立元 徐 涛 张 争 李秀荣 刘东升 姜学东 张秀娟 晋国常 曲建华 杨连波 黄 健 王治国 缴荫龙 何建忠 男

北京市地税局老干部活动中心 女

东城地税局

西城地税局

崇文地税局

宣武地税局

朝阳地税局

朝阳地税局

海淀地税局

丰台区地税局

石景山地税局

门头沟地税局

通州地税局

顺义地税局

怀柔地税局

平谷地税局

房山地税局

昌平地税局

大兴地税局

密支地税局

延庆地税局

燕山分局

西站分局

副主任 副局长 副局长 副局长 副局长 局长 副局长 副局长 副局长 副局长 副局长 副调研员副局长 副局长 副局长 副局长 副局长 副局长 副局长 副局长 副局长 副局长

史保华 李怀成 陈 侠 孙振刚 金 兴 张富珍 金宝福 顾方周 刘凤江 李德元 邢贞仁 刘玉慈 郝如玉

王庆雯 毛夏鸾 丁 芸 刘 颖 叶 青 安体富 张文春 朱 青 男

开发区分局

副局长 男

第一稽查局

副局长 女

第二稽查局

副局长 男

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会长 男

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副会长 男

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会 主任 男

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秘书长 男

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部长 男

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部长 男

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部长 男

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部长 男

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信息中心 负责人 男

全国人大财经委

副主任

首都经贸大学

副校长、博导 女

首都经贸大学会计学院

副教授 男

首都经贸大学会计学院

副教授、硕导 女

首都经贸大学财税学院

教授、硕导 女

首都经贸大学财税学院税务系 主任、副教授、硕导女

首都经贸大学

副教授 男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教授、博导 男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教授 男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主任、教授

汤贡亮 刘 桓 王国华 左金玲 李桐连 倪红日 米建国 许志刚 徐 华 姜汉雄 郭海斌 兰东武 石 君 唱和平乔淑平何坤明 朱 桉 杜桂屏 费文卿 陈 明 李德玉 孙洪起 男

中央财经大学

教授、博导 男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

副院长、教授 男

中国财经大学

教授、博导 女

北京市财政局税政处

原处长 男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

原局长 女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室

主任 男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

主任 男

北京市审计局

处长 男

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作公司 主任会计师 男

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作公司 总经理 男

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作公司 市场主管 男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 男

北京盛胜税务师事务所

总经理 女

北京鸿臻税务理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女

北京华信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主任 男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 男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 女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咨询顾问 女

北京祺顺税务师事务所

主任 男

北京朋信缘和税务师事务所

总经理 女

北京华信佳税务师事务所

所长 男

北京市华颂会计师事务所

主任会计师 周绍君 朱 谦 吴丽光 张玉琴 王新生 王建都 张金辉 张广生 叶 虹 朱希颜 张雨望 孙 刚 王 培 李荣君 冯蕴生 李 莉 陈益坚 刘志忠 姜金邦 范景笃 王 进 王书桐 女

北京泽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董事长 男

北京开邑诚信税务师事务所

总经理 女

北京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北京晓丰恒宏税务师事务所

主任 男

北就正欣宇税务师事务所

所长 男

北京正衡东亚会计师事务所

主任会计师 男

北就诚信誉达税务师事务所

所长 男

北京指南针税务师事务所

所长 女

北京晟安同欣税务师事务所

部门经理 男

北京次鹏东税务师事务所

监事 男

北京次鹏东税务师事务所

所长 男

北京中伦金瑞税务师事务所

总经理 男

北京金华融税务师事务所

总经理 女

北京中金阳税务师事务所

经理 男

北京中京瑞税务师事务所

所长 女

北京勤可信税务师事务所

所长 男

北京中顼达税务师事务所

总经理 男

北京中税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董事长 男

北京中税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总经理 男

北京鑫新世纪税务师事务所

所长 男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董事长 男

北京德瑞通税务师事务所

总经理 张 沛 王嘉本 雷振刚 骆 莹 韩凤岐 张冬梅 方建一 王保民 曹 加 吕京枝 郑秀平马学毅 王洪军 陈国高 邓介正 林 楠 侯建钢 俞昌建 谢德春 张锡杰 吕德明 张景龙 男

中孚恒税务师事务所

所长 男

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男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 女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副总监 男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总会计师 女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计财部副经理 男

首钢总公司

总会计师 男

首钢总公司

计财部部长 男

北京祥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女

北京祥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部副部长 女

北京纺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总会计师 男

北京纺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处长 男

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总会计师 男

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会计师 男

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总会计师 男

北京市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总会计师 男

北京市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处长 男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男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计财部经理 男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总会计师 男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总会计师 男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部长 马传骐 男

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总会计师 张建勇 男

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部副经理 直 军 男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总会计师 董 杰 男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处长 孙志让 男 杜美华 女 穆怀亮 男 郑光昭 男 王彩俊 男 蔡金芳 女 史 宇 男 周庆彤 男 马 放 女 王 威 男 唐苏政 女 张 英 女

张艳钊 男 杨 健 男 冯 祎 女 赵寿森 男 叶志刚 男 郑 博 男

北京市总会计师协会

北京市总会计师协会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造纸包装工业公司

燕山石化有限公司

联想控股有限公司

联想控股有限公司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供销社

北京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

新燕莎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

副会长兼秘书长 培训部主任 高级会计师 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 财务总经理 财务经理 副总裁 财务 财务部部长 财务处长 财务总监 财务处长 财务经理 财务部会计 总会计师 财务部助理

财务部助理 王 勇 男

北京六建集团公司

总会计师 王 胜 男

中华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部总经理 钟 瑾 女

北京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总监 倪晓静 女

北京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总经理 房淑清 赵世东 关永进 郑 玲 崔明慧 林满玲 女

北京斯贝兰房地产开发公司

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辅仁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女

北京市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女

北京市通讯公司财务部

北京产热力集团财务处

财务部经理

财务副总监

董事长

处长

会计核算部经理

处长

第15篇:国际税收领域问题

理性看待国际税收竞争

国际税收竞争是跨境税源管理中必然遇到的一个现象,而通过完善税制来实施更好的跨境税源管理又是各国在国际税收竞争中必然采取的措施。因此,理性看待国际税收竞争,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跨境税源管理的效率。然而,在现实中,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理解都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十分值得关注。

现在有很多观点认为,国际税收竞争就是税收优惠的竞争,法定税负的高低决定国际资本流入的规模。我认为,这是不全面的,应该从税收成本的角度综合地来看税收竞争。因为对于纳税人来说,其负担的税收成本既包括法定税负,也包括遵从成本。前者是与税制状况紧密相关的。不可否认,税制中对于某些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鼓励资本加速进入该产业。但是,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在制定税收制度的同时,还需要有相应的税收征管手段协调配合。而税收征管的不到位会显著提高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低法定税负带来的资本流入的积极效应。

例如,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由于办税网点较少从而导致排队时间过长,这带来一些时间成本;再例如,由于税法本身较为复杂,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也许与税务机关不一致,所导致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的可能性等,会显著提高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而推高企业的遵从成本。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法定税负非常低,如果税收征管不科学导致纳税人遵从成本提高,也会极大地影响税收竞争的效果。因此,国际税收竞争的成败决定于国家税制的竞争力,而该竞争力是包含税制本身以及相关征管制度的一个结合体,两者缺一不可。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对吸引资本流入中有作用,但这个作用究竟有多大呢?众所周知,稀缺资本流入或者流出时所考虑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这些因素当中,首要的因素就是国家的政治因素和法律制度因素。一个国家政治稳定和法律制度的健全是保证资本回报率稳定的前提,这也是资本所有者选择投资地点的首要因素。市场需求的规模、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则是吸引资本流入的几个重要因素。在投资者对上述因素都较为满意的情况下,法定税负的高低才成为投资者所要考虑的问题。税率的高低、税收优惠的多寡会影响投资者的税后收益,从而影响其行为。所以说,在国际税收竞争中,要具体分析影响资本流入地点选择的各种因素,有针对性地分析税收制度在诸多因素中的地位,抛弃“税收万能论”和“税收无用论”的观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对跨国企业而言,税收优惠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因此,有很多人认为,税收优惠是一个国家在国际税收竞争中经常使用的重要手段。然而,这些手段能发挥相应的作用么?以企业所得税为例,现有企业所得税法中行业优惠的类型非常多,而且优惠手段也多种多样,例如低税率、投资抵免、加计扣除等。然而,设想一个航空高新技术企业,生产一种高精尖的航空设备,这种设备的研发周期非常长,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这种情况就意味着,虽然该航空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但它在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内都没有任何利润,而且还承担着巨大的研发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显然对企业发展初期的发展起不到所需的支持作用。因此,在用税收优惠的方式吸引投资的时候,我们也应该看到,有些优惠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适当地评估这些税收优惠的效率,并及时做出调整。

第16篇:国际税收信息二

梳理事项、理清思路

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力度

一、继续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

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力度,做好“一户一档”的管理方式;加强售付汇凭证的管理,做好对境外企业税收的源泉扣缴工作。

二、继续加强反避税工作力度。进一步落实省市局反避税工作文件精神,探索建立反避税工作机制,规范业务操作程序;积极开展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在逐步充实反避税信息资料库基础上,提高反避税信息的利用效率。

三、落实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要求。贯彻落实省市局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提高分局人员对情报交换工作的认识和操作能力;规范情报核查流程,加大对外来税收情报的查核力度,把每一份税收情报都作为国际税源的重要线索进行处理;要增强利用情报交换取得的信息为强化国际税源监控服务,主动寻找和发现税收情报的线索。

四、做好“走出去”企业工作。提高为“走出去”战略服务的意识,重视在税收协定法律框架内协助解决纳税人在境外遇到的税收问题。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加强对“走出去”和“引进来”的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征管,切实维护我国税收权益。

第17篇:国际税收模拟题3

第3----7部分测试题

姓名: 分数 :

一 填空题

1、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

2、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 向 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 提出申请。

3、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

件);

(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 报送。

4、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

5、境内机构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取《申请表》:

(一)在主管税务机关 领取;

(二)从主管税务机关 下载。

6、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出具《税务证明》(一式三份)并编码,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后, 一份,另两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 办理相关手续。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在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 上填写相关项目并加盖“ ”,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 办理付汇手续。

7、对于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审核,并于 日内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出具《税务证明》或填写相关栏目。

8、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征税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持征税机关的完税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到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9、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出具《税务证明》 后 内,对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复核。

10、主管税务机关在复核时发现已支付的项目在税收判断上有差错的,应当及时纠正,并 或为纳税人 。

11、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 ,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 ;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

(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港杂等各项费用;

(六)境内个人境外、、等因私用汇;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12、规定税收协定待遇的税收协定条款包括

(一)税收协定 条款;

(二)税收协定 条款;

(三)税收协定特 条款;

(四)税收协定 条款。

13、在提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

(三)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 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四)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

14、同一项所得是指下列之一项所得:

(一)持有在同一企业的同一项权益性投资所取得的

(二)持有同一债务人的同一项 的利息;

(三)向同一人许可同一项权利所取得的

15、在备案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

(二)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16、在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接受非居民享受税………..应说明理由:

(一)由县、区级及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为 日;

(二)由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为 日;

(三)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为 日。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7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已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发生变化的信息 非居民继续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可继续享受或执行相关税收协定待遇;

(二)发生变化的信息导致非居民改变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 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三)发生变化的信息导致非居民不应继续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 或 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或执行扣缴义务。

18、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可享受但未曾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该本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自结算缴纳该多缴税款之日起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在按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或审批手续,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的税款;超过前述规定时限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19、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已经享受或者执行了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该取得并保管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凭证、资料,保管期限 10年。

20、在审查非居民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或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时,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将有关情况向 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启动相互协商或情报交换程序的,应同时按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程序;决定暂不退税,或者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暂不享受或执行税收协定待遇,或者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将 及理由 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21、各级税务机关应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根据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补充完善以下内容:

(一)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或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工作机制。

(二)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反映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过程和结果的档案,妥善保管各类档案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评查。

(三) 。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协定情况的监督,不断提高执行税收协定的准确度。

22、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已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23、应填报或提交的资料与同一报告责任人以前已经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或提交的资料相同的,该同一报告责任人可 填报或提交相关资料。

24、下列时间不计入税务机关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规定处理有关事项所占用的工作时间:

(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要求 的时间;

(二)与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 或 的时间。

2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是对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责任。

26、“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7、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做出涉及本规定的各种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 定、申辩意见、要求听证、提起 或者 。

28、非居民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规定应由其办理的事项;代理人在代为办理非居民的委托事项时,应出具非居民的 授权委托书。

29、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可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按规定应该提交的凭证或者证明,但应标注原件 ,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30、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含当日)的,一律按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执行;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需要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 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领事馆的外交代表、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32、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 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33、上题中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或者地区内 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34、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 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年。

3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 终了 后 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6、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 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 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 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 。

37、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 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8、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 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39、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

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

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

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

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40、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 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1、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 住 日。临时离境的, 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 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 日的离境。

4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 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 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44、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 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45、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 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46、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 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 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 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 确定,或者按照、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47、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此类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8、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 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 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49、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控制,包括:

(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

业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 以上股份;

(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

(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企业25%,非居民20%)的 。

50、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 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 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 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5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52、情报交换通过税收协定确定的主管当局或其授权代表进行。

我国主管当局为 (以下简称总局)。省以下税务机关(含省)协助总局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情报交换工作,具体工作由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承办。

53、情报交换应在税收协定 并 以后进行,税收情报涉及的事项 溯及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之前。

54、情报交换的类型包括 情报交换、情报交换、情报交换以及同期税务检查、授权代表访问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等。

55、在确定密级时,应该同时确定保密期限。绝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 年,机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 年,秘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 年。

56、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在税收情报涉及的、,以及《 》或《税务处罚决定书》等税务文书中披露税收情报的来源和内容。

57、“走出去”企业日常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完善税收政策

二、加强宣传辅导

三、

四、

二、简答题

1、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分别包括什么?

2、什么是税收协定待遇?

3、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享受哪些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需要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

(二)

(三)

(四)除第

(一)至

(三)项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以外的

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4、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作出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处理有哪几种情况?什么情况下改正行为后可以申请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5、哪些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6、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哪些?

7、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就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其中实际联系是指什么?

8、什么是情报交换?

9、情报交换的范围是什么?

10、什么是“走出去”企业?

第18篇:国际税收管理科工作思路

2008年,是分局机构改革后的第一年,也是“国际税收管理科”成立的开局之年。根据市局和分局的部署,结合我局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国际税收管理科”工作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2008年全市地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巩固、完善、规范、提升”的发展思路,坚持做到“六个不动摇”,强化外籍个人档案管理

,实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按照上级要求履行行政事务管理线的“综合、服务、协调、督察”四项职能,提高依法治税工作水平,推进我市涉外税收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

2008年国际税收管理科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是: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局相关科室的工作联系,制定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为加强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税收管理形成外部保障和业务支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外籍个人“一人一档”源泉控管工作,全面详实准确地收集外籍个人有关档案,力争归档率100%;严格核查涉外经济合同内容,严格把握对外国企业“售付汇”的征免权限,防止税款流失;积极探索适应于我局实际情况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方法,深入研究国际间反避税工作技巧,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在行政事务管理方面围绕收入中心,服务大局,协调科室间关系,当好参谋。

三、措施和要求

(一)外联工作

积极争取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公安局的出入境管理部门、人民银行的外汇管理部门和国税局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工商局外籍管理科、市商务局等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建立联系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和定期交换信息,及时掌握我市外籍个人出入境、外汇支取和经营收入情况。

(二)外籍人员“一人一档”工作

根据湘地税发[2006]18号文件规定,制定《岳阳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做到“四个管理”,即:

1,台帐管理。对辖区内有外籍人员就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无论人数多少,也无论外籍人员是否居民纳税人,都要求该企业建立管理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姓名、国籍、职务、任职时间等信息;

2,档案管理。尽快设计出“一人一档”数据库软件,采用纸质和电子档案共存的方式记录登记情况。具体包括:外籍个人基本情况及变更资料、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资料、税务审计(检查)和纳税评估资料、情报交换和查资料等相关资料。

3,动态管理。根据外籍人员的增减变化、职务变动、居住时间、出入境时间、收入变化等及时更新档案资料,切实做到对外籍人员的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4,制度管理。建立外籍个人“一人一档”工作与考核相结合的制度,把外籍个人“一人一档”管理档案中的有关数据与涉外税务审计(检查)和审核评税结论进行对比,作为纳税单位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促进纳税单位自觉配合开展此项工作,按时报送有关资料,完善管理档案,保证“一人一档”工作自行完善。

(三)国际情报交换和反避税工作

逐步探索和建立非居民纳税人税收管理体系,结合近年来为企业办理售付汇凭证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将向境内涉外企业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利息、股息等费用的外国公司及为境内涉外企业提供承包工程、设计、检测等服务的外国企业作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重点,做好售付汇证明的审核与开具的同时,通过加强日常审核管理和开展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等工作,不断提高对跨国税源的监管能力。

(四)开展对涉外纳税事项的纳税约谈工作

(五)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围绕组织收入这一中心,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征管一线服务,为机关正常运转服务。

1,做好参谋工作。纵观全局,在搞好调查研究,信息采集的基础上为领导决策服务;综合分析,研究论证,提出办文、办公、办事的建议,为领导提供参考资料;认真执行领导决定和指示,协助处理日常事务,为领导当好助手;加强同上级、同级和各部门的联系,加强机关内部之间的协调、配合,沟通磋商,使各方面和谐统

一、步调一致。

2,做好文秘工作。及时处理分送各种公文,传递部门信息;按时完成工作情况的综合汇报、工作规划和总结,完成市局下达的税务信息、宣传报道和课题调研任务;及时整理各种文件档案,按上级要求做好档案工作。

3,做好后勤服务,合理安排公务用车和办公器具的使用调度;热情接待来客,接受咨询并负责协调有关科室予以答复;及时了解分局干部职工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报请分局领导酌情解决;加强与市局后勤中心的联系,保障分局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19篇:国际税收思考题(优秀)

国际税收思考题

第1章

1.国际税收是如何产生的?

2.什么是国际税收?其本质是什么?

3.如何理解国际税收和国家税收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第2章

1.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实施状况如何?

2.居民的判定标准有哪些?

3.什么是无限纳税义务?哪种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3.当发生双重居民身份时有关国家如何行使征税权?

4.不同性质所得的来源地分别如何确定?

5.对跨国投资所得,有关国家如何分配征税权?

6.两个协定范本对各种性质所得征税权分配的规定有什么不同?

第3章

掌握国际重复征税的各种免除方法的计算原理及其相互之间的负担差异。

第4章

1.避税与逃税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2.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有哪些?

3.什么是滥用税收协定?跨国纳税人如何通过滥用协定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4.什么是资本弱化?为什么说资本弱化也是一种避税手段?

5.跨国纳税人如何通过转让定价实现国际避税?

6.什么是避税地?避税地有哪些主要特征?

7.跨国纳税人如何利用避税地实现国际避税?

第5章

1.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2.转让定价调整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3.转让定价调整三个基本方法的计算原理?

4.什么是预约定价协议?其目的是什么?实践中存在哪些局限性?

5.发达国家对付避税地的有关法规(CFC法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6.各国资本弱化法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7.如何防止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第6章

1.说明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关系。

2.国际税收协定有哪些基本内容?

3.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4.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第20篇: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

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国际税收协定处于优先执行的地位。我国是主张税收协定应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国家 。目前其他许多国家也主张国际税收协定不能干预缔约国制定、补充和修改国内税法,更不能限制国内税法作出比税收协定更加优惠的规定;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更为优惠,则一般应遵照执行国内税法。

国际税收协定在少数国家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地位,例如美国。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举例: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日,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就应向中国纳税;而中日协定有关条款规定,只有当日本国居民在一个日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在我国居住超过183天,才可以征税。

按照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等投资所得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而中日协定规定,对这类所得征收的预提税税率不能超过10%。再如,对建筑工地等常设机构,我国涉外税法中没有规定时间期限,而协定规定了6个月以上才构成常设机构。

国际税收工作总结
《国际税收工作总结.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