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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模拟题3

发布时间:2020-03-02 15:13: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3----7部分测试题

姓名: 分数 :

一 填空题

1、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

2、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 向 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 提出申请。

3、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

件);

(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 报送。

4、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

5、境内机构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取《申请表》:

(一)在主管税务机关 领取;

(二)从主管税务机关 下载。

6、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出具《税务证明》(一式三份)并编码,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后, 一份,另两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 办理相关手续。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在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 上填写相关项目并加盖“ ”,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 办理付汇手续。

7、对于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审核,并于 日内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出具《税务证明》或填写相关栏目。

8、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征税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持征税机关的完税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到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9、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出具《税务证明》 后 内,对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复核。

10、主管税务机关在复核时发现已支付的项目在税收判断上有差错的,应当及时纠正,并 或为纳税人 。

11、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 ,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 ;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

(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港杂等各项费用;

(六)境内个人境外、、等因私用汇;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12、规定税收协定待遇的税收协定条款包括

(一)税收协定 条款;

(二)税收协定 条款;

(三)税收协定特 条款;

(四)税收协定 条款。

13、在提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

(三)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 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四)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

14、同一项所得是指下列之一项所得:

(一)持有在同一企业的同一项权益性投资所取得的

(二)持有同一债务人的同一项 的利息;

(三)向同一人许可同一项权利所取得的

15、在备案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

(二)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16、在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接受非居民享受税………..应说明理由:

(一)由县、区级及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为 日;

(二)由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为 日;

(三)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为 日。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7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已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发生变化的信息 非居民继续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可继续享受或执行相关税收协定待遇;

(二)发生变化的信息导致非居民改变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 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三)发生变化的信息导致非居民不应继续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 或 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或执行扣缴义务。

18、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可享受但未曾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该本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自结算缴纳该多缴税款之日起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在按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或审批手续,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的税款;超过前述规定时限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19、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已经享受或者执行了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该取得并保管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凭证、资料,保管期限 10年。

20、在审查非居民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或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时,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将有关情况向 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启动相互协商或情报交换程序的,应同时按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程序;决定暂不退税,或者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暂不享受或执行税收协定待遇,或者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将 及理由 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21、各级税务机关应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根据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补充完善以下内容:

(一)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或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工作机制。

(二)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反映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过程和结果的档案,妥善保管各类档案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评查。

(三) 。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协定情况的监督,不断提高执行税收协定的准确度。

22、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已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23、应填报或提交的资料与同一报告责任人以前已经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或提交的资料相同的,该同一报告责任人可 填报或提交相关资料。

24、下列时间不计入税务机关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规定处理有关事项所占用的工作时间:

(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要求 的时间;

(二)与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 或 的时间。

2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是对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责任。

26、“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7、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做出涉及本规定的各种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 定、申辩意见、要求听证、提起 或者 。

28、非居民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规定应由其办理的事项;代理人在代为办理非居民的委托事项时,应出具非居民的 授权委托书。

29、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可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按规定应该提交的凭证或者证明,但应标注原件 ,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30、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含当日)的,一律按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执行;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需要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 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领事馆的外交代表、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32、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 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33、上题中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或者地区内 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34、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 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年。

3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 终了 后 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6、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 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 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 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 。

37、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 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8、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 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39、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

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

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

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

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40、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 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1、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 住 日。临时离境的, 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 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 日的离境。

4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 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 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44、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 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45、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 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46、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 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 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 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 确定,或者按照、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47、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此类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8、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 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 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49、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控制,包括:

(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

业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 以上股份;

(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

(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企业25%,非居民20%)的 。

50、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 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 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 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5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52、情报交换通过税收协定确定的主管当局或其授权代表进行。

我国主管当局为 (以下简称总局)。省以下税务机关(含省)协助总局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情报交换工作,具体工作由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承办。

53、情报交换应在税收协定 并 以后进行,税收情报涉及的事项 溯及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之前。

54、情报交换的类型包括 情报交换、情报交换、情报交换以及同期税务检查、授权代表访问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等。

55、在确定密级时,应该同时确定保密期限。绝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 年,机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 年,秘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 年。

56、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在税收情报涉及的、,以及《 》或《税务处罚决定书》等税务文书中披露税收情报的来源和内容。

57、“走出去”企业日常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完善税收政策

二、加强宣传辅导

三、

四、

二、简答题

1、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分别包括什么?

2、什么是税收协定待遇?

3、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享受哪些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需要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

(二)

(三)

(四)除第

(一)至

(三)项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以外的

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4、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作出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处理有哪几种情况?什么情况下改正行为后可以申请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5、哪些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6、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哪些?

7、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就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其中实际联系是指什么?

8、什么是情报交换?

9、情报交换的范围是什么?

10、什么是“走出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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