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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商会

发布时间:2020-03-03 20:58: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巢 湖 商 会第八期(总第33期)

巢湖市工商联(总商会)主办 2007年12月

目 录

重要信息

☆全国工商联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2 会务动态

☆南京市巢湖商会成立„„„„„„„„„„„„„„„„„„„„„„„„„4 ☆我市开展第二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6 ☆晏文胜等获得巢湖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光荣称号„„„„„„„„„„„„7 县区工作

☆含山县工商联组织常委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8 ☆庐江县工商联超额完成招商任务„„„„„„„„„„„„„„„„„„„8 ☆含山县工商联与上海虹口区工商联建立友好商会关系„„„„„„„„„„„9 ☆庐江县工商联积极配合县人大开展民营企业调研活动„„„„„„„„„„„9 ☆含山县工商联召开八届二次常委会„„„„„„„„„„„„„„„„„„9 企业快讯

☆68家无为县电线电缆企业联合发布质量安全承诺书等11则„„„„„„„„10 政策速递

☆三部委解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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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

全国工商联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07年11月17日至20日在北京隆重召开。大会听取并审议了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代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九届执行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通过了《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关于第九届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关于〈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修改草案)〉的决议》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决议》。

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届执行委员会,新选出的全国工商联第十届执委会由480人组成。其中,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首次超过六成,共304名,占执委总数 63.33%,比上届提高了4.31个百分点;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312名,占总数65%;平均年龄48.36岁。大专以上学历的占总数 94.58%,几乎半数执委是研究生以上学历,其中有46名博士执委;拥有109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有5位执委是中共十七大代表。

2 大会强调,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对于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壮大爱国统一战线,鼓励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目标的必然要求。

大会号召,各级工商联组织一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教育活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转变企业经营方式,推进科学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节约资源能源,注重环境保护,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目标任务上来。各级工商联组织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体现特色,全面提高履行职责能力和工作服务水平,不断增强吸引力、凝聚力和影响力,努力开创工商联工作新局面。

市工商联会长、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晏文胜,省、市工商联副会长、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后力,省、市工商联副会长、北京希玛企业集团董事长、安徽省北京企业商会会长何帮喜作为巢湖市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后力同志被选举为全国工商联常委。会议期间,晏文胜会长接受了《中国民营经济周刊》就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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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务动态

南 京 市 巢 湖 商 会 成 立

11月25日,南京市巢湖商会成立大会在南京隆重召开,在宁巢湖籍企业界人士300余人参加了会议,这是我市继浙江、上海、北京之后成立的第四个异地商会组织,是由南京市从事生产、经营的巢湖籍企业家和私营业主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市巢湖商会章程》,选举产生了南京市巢湖商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南京松林集团董事长张培林当选为南京市巢湖商会会长,南京海翔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尹修明等12位同志当选为南京市巢湖商会副会长,南京平山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志华当选为南京市巢湖商会秘书长。会议还聘请了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施建军等6位在宁巢湖籍人士为名誉会长。

原南京军区司令员向守志,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夏望平,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宋国权,市委副书记孙丽芳,副市长薛少云,市政协副主席、市委统战部部长严从怀分别

4 为南京市巢湖商会题词。市领导孙丽芳、薛少云、严从怀,市政府副秘书长乔东来及市直有关部门、市开发区、各县区负责同志应邀出席成立大会。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屈国平主持会议,晏文胜会长代表市工商联致辞。

市委副书记孙丽芳在成立大会上讲话。孙丽芳同志指出,南京市巢湖商会的成立,不仅是巢湖市民营经济界的一件盛事,也是巢湖商会史上的一件喜事,更是巢湖对外合作交流、扩大开放的一大成果。巢湖和南京地缘相邻,人文相亲,属于同一经济圈,有很强的经济互补性。这次在南京组建巢湖商会,为展示巢湖形象,扩大巢湖影响开启了一扇窗,同时也为广大在宁务工人员和创业者搭建了一个平台,为巢湖实施东向发展战略,加快融入长三角,共同打造南京都市经济圈架起了一座桥梁。孙丽芳同志指出,南京市巢湖商会要充分发挥商会在促进巢宁两地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商会在服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要加强领导,切实为商会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在宁创办的各类企业有400余家,经商务工人员超过20万人,企业主要涉及工业制造、电缆电线销售、建筑、服装、餐饮、家政、电器、农副产品批发和服务行业等。南京市巢湖商会的成立,为维护巢湖籍在宁工商界人士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间的联系,推动巢湖与南京两地经贸合作提供了平台和纽带。

我市开展第二届

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调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投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和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精神,经市委负责同志同意,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等六部门将联合开展巢湖市第二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比表彰活动。本次评选由市委统战部牵头,市工商联、市发改委、市经委、市人事局、市工商局联合组成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比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市政协副主席、市委统战部部长严从怀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联,负责日常工作。

本次评选将在全市范围内选拔30名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积极支持建立党、团组织和依法建立工会组织,重视企业文化建设,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发展生产,上缴税金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的优秀民营企业家。通过对先进典型的表彰,影响和带动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6 为引导民营企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参评人所在企业的就业人数、产品的科技含量、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某一方面有突出业绩均可作为参评的充分条件。

晏文胜等获得巢湖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光荣称号

为在全市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在各县区和各市直机关推荐的基础上,经过严格考核,11月5日,中共巢湖市委、巢湖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傅爱国等40名同志巢湖市第五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市工商联会长、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晏文胜,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曹中年,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后博,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谢平,安徽省庐江龙桥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斌,安徽香泉湖禽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谢道兵,巢湖香枫塑胶助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潘学松,安徽新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巫志,安徽省百春制药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毕焰华等一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获得这一光荣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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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工作

☆含山县工商联组织常委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日前,含山县工商联组织全体常委认真学习了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上所作的报告。常委们一致认为,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这“两个毫不动摇”、“两个平等”的提出,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发展环境,也为我们工商联发挥作用、履行职责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广大民营经济人士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的要求,不断做大做强,为小康社会的早日实现多做贡献。县政协副主席、县工商联会长刁节波就十七大报告中的十八个亮点和热点问题作了专题发言,并要求工商联全体常委在搞好企业的同时,要把十七大精神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在全县民营企业中掀起学习十七大精神的热潮。 (含山县工商联 葛兴先)

☆庐江县工商联超额完成招商任务。面对县委、县政府下达的8000万元招商任务,庐江县工商联不等不靠,充分发挥工商联联系广泛的优势,认真研究招商策略,深入挖掘资源,千方百计寻求招商线索,全方位,大密度推介庐江,积极探索、创新招商方式,努力搞好招商服务,取得了较好成绩。截止1

18 月底,已完成招商任务1.3亿元,超额完成了招商任务。

(庐江县工商联 宋丰悦)

☆含山县工商联与上海虹口区工商联建立友好商会关系。应含山县工商联邀请,11月9日至10日,上海市虹口区工商联党组书记李绍阳组织上海宝英船务贸易有限公司等12家民营企业来含山进行商务考察。含山县政协副主席、县工商联会长刁节波和上海市虹口区工商联党组书记李绍阳代表两地工商联签订了友好商会协议。签约仪式上,含山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罗兆好向客人们介绍了含山县经济发展情况和投资环境及项目等。考察团一行还参观了含城建设和含山工业园。

(含山县工商联 葛兴先)

☆庐江县工商联积极配合县人大开展民营企业调研活动。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县,奋力崛起”这一目标,12月5日-8日,庐江县工商联积极配合县人大,就工业性民营企业发展情况,对县经济开发区、6个镇的工业集中区及20多家民营工业企业进行了专题调研。

(庐江县工商联 宋丰悦)

☆含山县工商联召开八届二次常委会。11月13日,含山县工商联召开八届二次常委会。会议期间,全体常委认真学习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听取了含山县工商联今年以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讨论通过了《含山县工商联常委会议工作规则》,审议通过了《含山县工商业联合会会费收缴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含山县工商联 杨柳应 葛兴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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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快讯

☆为进一步树立“诚信为本、守法经营”的行业风尚,创建国家电线电缆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最近,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等68家无为县电线电缆企业联合发布无为县电线电缆行业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做出六项郑重承诺。

☆近日,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信号数据电缆项目建成投产。该项目是省“861”重点项目之一,引进世界上先进的瑞士数据电缆生产线生产。投产后可形成年产1.2万公里电缆的生产能力,预计年产值达3.5亿元,利税5000万元。

☆近日,华星化工新建110KV变电站启动试运行成功。变电站投入运行后,华星化工电压等级将由35KV提高到110KV,为园区所有项目提供电力保障。

☆10月17日,大平油脂公司含山分公司年产10万吨棉籽生产线正式竣工投产。该生产线的投产,进一步提高了大平集团的油脂加工产能,扩大了加工范围,使企业更适应地方油料生产结构调整的新变化。

☆11月18日,安徽槐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新建现代化精米加工厂竣工投产。该厂是省“861”工程和市重点建设项目之一,新上的两条全自动进口精米加工流水线具有世界领先水

10平,年加工能力10万吨。至此,槐祥集团稻米加工能力达50万吨,位居全省前列。

☆11月21日,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工典礼在和县经济开发区隆重举行,新厂区建设整体工程分两期建设, 2009年竣工。预计两期工程结束后,到2012年可实现年产值5亿元,上缴税金3000万元,增加500多个就业岗位。

☆近日,国家下达2007年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专项(第八批)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00吨/年精喹禾灵原药、10000吨/年草甘膦原药等农药结构调整项目共获1259万元国债资金支持,目前第一批资金832万元已下达。

☆11月24日,2007中国企业成长百强正式揭晓。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今年再次成功入围,排名由去年的37位上升至今年的第20位。“中国企业成长百强”调研排名迄今已成功举办6届。

☆近日,槐祥集团公司“槐祥牌”香粳米荣获第六届中国优质稻米博览交易会“金奖大米”荣誉称号。

☆11月13日,省劳动保障厅公布2007年“安徽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安徽省含山瓷业股份有限公司获此殊荣。

☆日前,富煌集团在北京奥林匹克花园建设项目中,因生产的樘门套设计精良、材料环保、质量过硬、价位合理而一举中标,将为工程提供13108樘门套,实现销售收入1300万元,利税1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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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三部委解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2月1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1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共分八章一百三十三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内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实施条例对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作了哪些规定?

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而影响到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实施条例规定,准予企业税前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此基础上,实施条例对企业支出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主要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一)明确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具体规定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老税法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老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四)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采取在比例内扣除的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

1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明确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

实施条例对税收优惠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关于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三)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4 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四个方面的税收优惠,实施条例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据此明确,这一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

15 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五)关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实施条例据此从登记程序、活动范围、财产的用途与分配等方面,界定了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同时,考虑到目前按相关管理规定,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规范此类组织的活动,防止从事营利性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实施条例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

(六)关于非居民企业的预提税所得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对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是如何界定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现行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

16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规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以解决现行政策执行中产品列举不全、覆盖面偏窄、前瞻性欠缺等问题。具体领域范围和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同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指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均不低于规定标准。这样规定,强化以研发比例为核心,税收优惠重点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

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为此,实施条例对“实际管理机构”的政策含义做了明确,即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对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政策含义也做了明确,即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工程作业的场所等,并明确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17 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同时,实施条例明确了企业取得的各种形式收入的概念,以及收入实现的确认方法。

实施条例在特别纳税调整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借鉴国际反避税经验,实施条例对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关联业务的调整方法、独立交易原则、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义务、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进行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加收利息;对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为什么实施条例没有对汇总纳税和合并纳税的具体办法作出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分别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纳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纳税。由此,可能出现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各界都非常关注。由于税源转移处理属于地方财政分配问题,实施条例不宜规定得过细,授权汇总纳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条例施行后,将根据“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分配”的原则,合理确定总分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分享比例和办法,妥善解决实行企业所得税法后引起的税源转移问题,处理好地区间利益关系。

18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了法人税制,企业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原则上应独立纳税,合并纳税应从严掌握,这样也有利于减缓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因此,没有在实施条例中规定合并纳税的范围和条件,对个别确需合并纳税的,由国务院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作具体规定。

为什么实施条例没有对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作出规定?

为了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对原依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这些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内容较多,而且属于过渡性措施,为保证实施条例的稳定性,由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比较妥当,因此实施条例没有对此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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