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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6:14: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马鞍山市金家庄工业园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马鞍山市金家庄工业园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金家庄工业园内从事生产经营,注册登记的民营企业法人,自愿组成以共同创业、共同发展、互相联谊为基本原则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民间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艰苦创业的徽商精神,弘扬中华文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团结进取,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金家庄区工商联(商会)。 第五条 本商会的办公地点在:马鞍山市金家庄工业园管理办公室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一) 以“交流感情、沟通信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方针;以“宣传政策、协调关系、服务会员、发展园区经济”为主要职责。同时做好会员的守法自律,互相协调工作;

(二) 向会员传达并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反映会员的合法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 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科技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会员调解经营纠纷、协助解决生产经营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帮助提高企业知名度,不断推动经济发展;

(四) 组织会员参加商品展销会、供货会等交流活动,接受委托开展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

(五) 举办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和交流,开展各种有益活动; (六) 制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引导教育会员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发扬爱国、敬业精神,坚持打造诚信会员企业品牌;

(七) 积极扶持会员创业;

(八) 接受金家庄区工商联委托承办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金家庄工业园内注册登记、生产的个私企业及相关人士,其经营稳定,信誉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代表性,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自愿申请;

(二) 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 热爱马鞍山、热爱商会,在工业园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 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 参加本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当会员的生产经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提请本会协助解决。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纪守法,维护本商会声誉; (二)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根据工作需要,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 结合自身情况和特点,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共谋发展。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退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商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过应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决定增补商会班子成员; (三) 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的副会长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督促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 (四)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有偿服务收入; (四) 会员企业冠名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出纳应按时定期进行对账和结账,并按时公布财务经费收支状况,接受会长办公会的审计和监察,并按照会长办公会的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区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会长办公会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金家庄区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动意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金家庄工业园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金家庄工业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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