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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措施

发布时间:2020-03-03 15:33: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盐城市园林管理处园林绿化工程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处罚措施)

为了高速度、高质量、高品位地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根据市建设局《城建工程管理指导手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组织管理

1、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项目经理到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其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全权代表)、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于次天到市园林管理处进行工作衔接,按照《盐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

2、项目部及管理人员要求。施工企业项目部各类人员必须齐全(其中:项目经理或施工技术负责人须是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园林绿化中专以上学历证书),职责明确,管理有序,分工明确,按时到位。项目经理、技术员、材料员、质检员、资料员、安全员、施工队长施工前必须全部到位。项目经理必须在工地附近定点办公,并与市园林管理处通讯联系保持全天畅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擅自离开或超过约定时间2小时不到现场的,一次可扣违约金1000元。

3、服从指挥。市园林管理处依据工程合同、施工设计文件以及国家和省、市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对施工企业以及该企业的施工、养护等活动进行管理,施工企业必须认真、全面履行投标文件的承诺及合同规定的内容。不履行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责令整改。对整改通知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每次每条款可扣违约金10000元,并可组织部分工程量替代施工。累计三次以上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可以解除合同,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按60%结算。

二、施工准备

1、设计交底。市园林管理处组织召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工地代表等人员召开设计交底会,与会各方进行技术会商,并形成《会议记要》。

2、施工组织方案审查。施工企业必须在设计交底会后2日内提交施工组织方案,报市园林管理处审批,逾期一天,可扣违约金500元。施工组织方案未能被批准的,施工企业必须在接到审批意见后的2日内修改完善,重新提交审批。仍未能被批准的,市园林管理处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因此而导致的实际损失由施工企业承担。

3、开工审批。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组织方案审批后的当日,向市园林管理处提出开工申请,并报送《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对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由市园林管理处批准开工,对突击性工程,市园林管理处可直接通知施工企业确定开工日期。施工企业必须按投标时的组织设计与市园林管理处的要求,按期组织先行施工。同时按上条规定报批施工方案。开工日期以市园林管理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施工企业逾期不申请开工或通知后仍不施工的,每逾期一天可扣违约金1000元,造成工期延误,另按规定处理。

4、工、料、机进场。开工报告审批后次日内,施工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各类施工人员、机械和开工时必备的材料都必须全部进场。每逾期一天进场的,可扣违约金1000元,机械每少一台的,可扣违约金3000元。

三、工序管理

1、施工工序。施工工序包括施工中的各个程序和各种技术措施。一般包括以下程序:场地清理、地形改造、土壤改良、施腐熟有机肥、翻耕整地、定点放线、挖种植穴、苗木修剪(包括修枝、修根,剪口、伤口处理等)栽植、浇水、扶正压实、绕干支撑、栽后养护以及个别树种的特殊工序,如搭遮阳网、覆地膜、输生长液等。

2、工序验收。各道工序完成后,经施工企业自检合格的,填写相关表格,经项目经理签字、施工企业盖章后提前6小时通知设计人员、工地代表验收。设计人员、工地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签署明确意见。工地负责人复核签字,并于一周内报市园林管理处工程科备案。工序验收不报验或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否则,无论质量优劣,一律无条件返工。

3、报验要求。每道工序必须一次报验合格,一次验收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可扣违约金1000元。一道工序两次验收不合格的,加倍扣款。三次验收仍不合格或一个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有三道工序二次验收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合同,已完成的合格工程可按60%结算。

4、报验资料。报验单位资料不全或不出具相关资料的,可视为一次验收不合格。资料齐全,参加验收各单位应在验收后签署明确意见,参加验收而不签署意见的,施工企业不得施工,由此引起的误工等费用由相关单位及人员承担。

四、质量管理

1、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园林绿化施工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规定执行,确保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力争创优质工程,并形成优美的园林景观效果。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或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责令整改,并按照规定报请相关部门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责令返工,并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予以扣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建设局对该施工企业作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同时建议市建设局二年内不允许其参加市本级招投标。

2、施工过程质量管理。违反以下质量规定要求的,每一项可扣违约金1000-5000元。

(1)种植土。施工前施工企业必须对场地进行全面清理和地形状况实测,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土方调运和地形改造,更换种植土。更换的种植土必须是耕作的沙壤土或人工调配的沙壤土,土壤的理化指标要基本达到江苏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园林植物种植土质量要求。

(2)苗木。各类苗木必须符合设计的规格要求,树形优美,生长健壮,土球完好,符合江苏省有关规定明确的苗木质量标准。进场苗木修剪要适度,修剪时必须对树枝、树根大于2m的剪口进行防腐处理。修剪后树势不平衡,树冠不匀称、不完整或修剪过度,剪口未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的苗木都为不合格苗,不得栽植。

(3)栽植。苗木栽植穴的规格要符合江苏省有关规定明确的质量标准。同批次栽植的苗木种植穴必须同时报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施肥栽植。当天到场的苗木在24小时内必须完成栽植。栽植时必须将苗木土球上不易腐烂的包装物予以拆除,栽植深度应保证在土壤下沉后,根颈和土面等高。栽后当日必须浇足定根水。

(4)养护。施工企业必须有专人负责养护,有专门设备用于养护,确保苗木成活率和植物景观效果。大苗、大树要在浇足水的同时每天组织树体喷雾,天旱或高温时每天喷雾一般不得少于5-6次。

3、由于设计或其它原因未明确的标准、指标或有争议的质量问题,按国家或省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

五、进度管理

1、进度计划。

施工企业除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申报总进度计划外,还要根据市园林管理处的要求报日进度计划、苗木进场计划,并按市园林管理处批准的日进度计划,苗木进场计划组织实施。有一次不按报批后的计划实施的,可扣违约金1000元,并在次日的施工进度中给予调整补救,连续二次不能按报批的计划实施的,可扣违约金3000-5000元,同时市园林管理处有权组织其他单位替代施工。

2、工序进度。工程的施工步骤、节奏和进度要服从特殊情况下的特殊要求,施工企业有一道工序不能按期开工或完成的,必须在下一道工序中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施工总体进度。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可扣违约金1000元。有两道工序或两项局部工程任务不能按期完工的,市园林管理处有权组织其它单位替代施工或部分解除合同,也可解除合同。市园林管理处确定解除合同的,同时建议市建设局取消其二年内参加市本级招投标的资格。

3、特殊情况下施工。为保护土壤结构,大雨后要留足土壤排水时间,未经市园林管理处同意,6小时内不得安排施工。雨天和雨后停工,总工期不变。突击性工程或综合性工程必须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服从市园林管理处的安排,组织24小时施工或缓工、停工。

4、替代施工。在工程施工和养护中,因施工突击、灾害性天气、重大活动需要时,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或已通知整改,施工单位坚持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市园林管理处可组织队伍(包括市绿化管理所)替代施工,所发生的工程量可按实际费用的1.5倍予以扣款,市园林管理处在组织替代施工时需通知施工企业派人到现场计算工程量、监督工程质量,接受所移出苗木。施工企业不派人到场的,其工程量凭替代施工的施工企业报验单和工地代表现场签证确定,所发生的扣款金额在替代施工完成后14天内通知施工企业,替代施工的质量由被替代的工程施工企业负责。

六、现场管理

1、工序协调。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必须主动与相关单位联系,做好协调工作,服从管理方的指挥。

(1)与市政、景观、管线等施工企业联系、协调,做好交叉施工中的工序衔接等。

(2)与标段内市政及景观、管线等工程施工企业联系,做好双方成品或半成品的保护。

(3)与标段内市政、景观、管线等施工企业和相邻施工企业联系,不干扰双方施工,确有影响的必须征得双方同意等。

2、文明施工与安全施工

(1)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有序、垃圾日产日清,现场保持整洁。

(2)有专职安全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台账齐全、规范,各种安全措施到位,无安全隐患。

(3)不合格材料和苗木不得进场,已进场的必须于次日清理出场。对合格苗木或材料应清出场而不出场的,市园林管理处有权作垃圾清除。

(4)施工人员要编班编组,着装和佩带标志,施工井然有序。

(5)竣工面清洁。

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可扣罚违约金500-1000元。

七、竣工验收

1、工程量。工程竣工验收报验时必须完成标段内全部工程量,包括批准变更的工程量,否则不予竣工验收。

2、资料。申报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资料齐全。包括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设计、各种工程联系单、签证单、通知单、各种检测证明、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及单位工程的工程质量自评、自测资料、工程施工总结、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等。竣工验收时未提供的资料,不再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3、验收程序。施工企业准备好施工现场和施工资料,自检合格,提出申请。市园林管理处按规定程序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结论,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按《江苏省城市绿化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八、养护管理

1、标准。养护管理必须达到《江苏省城市绿化养护管理预算定额》中绿化养护等级标准1级标准。

2、考核。工程养护的考核按工程现场考核、台账资料考核、专项考核中的具体内容,对照《盐城市园林管理处绿化养护工作百分考核办法(拭行)》和《盐城市区绿化养护工程百分考核计分标准(试行)》进行。养护考核实行日巡查、周考核、月评分;施工企业养护考核连续三个月得分在80分以下,或养护任务经通知后仍不落实或整改累计2次以上,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工程质量不合格,市园林管理处有权解除合同。

3、养护工作的具体要求

违反以下规定的,除按《盐城市园林管理处绿化养护工作百分考核办法(拭行)》扣分扣款外,每一项还可扣违约金1000-3000元。经通知整改而未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罚违约金。

(1)养护计划。施工企业必须根据要求正常参加养护工作会议,每月底前报送下月养护计划和当月养护总结,灾害性天气应积极主动地做好抗灾工作,随时汇报工程中的地形、苗木等损坏情况和采取的补救措施。

(2)苗木清理。施工企业要每周安排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苗木清理或移植,对死亡树木要清理,对成活后长势不良造成的不合格苗木、该发叶而未发叶或发叶后落叶的苗木,必须移出本工程范围内的绿地。苗木清理情况必须在10日内报市园林管理处验收。对不按通知要求清理的,市园林管理处有权将其视为垃圾予以组织清除,施工企业损失自负并需承担替代清理的费用。 (3)补植完善。养护期内树木出现缺株的,施工企业必须按市园林管理处的要求进行补植。补植和换植苗木前,施工企业须先向市园林管理处报送补植施工计划,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时须按初植苗木施工的管理规定,通知工地代表到场,并按栽植管理要求,逐项验收。未报补植计划或计划未经批准擅自补植的,或所植苗木未经验收的视为缺株。单位工程一般可以补植两次,不换植、不补植,或补植、换植不到位,并经市园林管理处通知后仍不整改的,施工企业不得再进行补植、换植,因缺株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4)成活率。施工企业施工和养护期间要按月向工地代表报苗木成活情况;补植苗木不计入初植苗木成活率统计,初植苗木成活率一般应达到95%,外地苗、新引进的苗木达90%以上,非栽植季节栽植的常绿苗木成活率一般应在80%以上,裸根苗成活率一般应在70%以上,合同有明确的成活率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经过第一次补植,成活苗木缺株率必须控制在5%以下,经过第二次补植应无缺株。

(5)日常养护。施工企业必须有计划地主动实施绿化工程日常养护的各项措施。市园林管理处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施工企业整改,涉及抗旱、排涝、治虫等整改要求的,24小时内实施完毕。对日常养护中的浇水、施肥、植保等工作,施工企业必须事前通知,事中接受监督检查。在灾害天气(大风、暴雨等)期间,施工企业必须派人对工程状况进行巡查,无论有无情况都要及时报告。出现树木倾斜、倒伏或断枝等问题,4小时内必须处理完毕。

(6)重大活动中要配合做好养护工作。

4、工程移交前发生的人为损坏及一切安全事故都由施工企业承担,并负责解决。

5、需要临时占用绿地或移植合格苗木的,必须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九、工程移交管理

1、移交程序。工程养护期满,施工企业应对工程苗木状况进行全面实测,对工程质量进行自评,在此基础上向市园林管理处提出工程移交申请。市园林管理处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工程进行移交验收和养护责任交接,复查质量等级。

2、移交时质量问题的处理。

(1)工程质量。工验收时为优良工程但移交验收时质量降为合格等级的,按合格工程支付工程款。工程移交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必需整改至合格,或按本规定扣除相应的整改费用。

(2)不合格苗木,诸如半边苗、半截苗、半冠苗、半死苗、脱脚苗、破皮苗、病虫苗都为不合格苗。

(3)缺株处理。不合格苗木按缺株处理。工程移交时,缺株补植款的扣款标准为:乔木、单植灌木可按中标价2倍扣款,地被灌木可按中标价3倍扣款。苗木缺株补植款在施工企业工程款中扣除,移交后将扣款划转接受管理单位组织补植完善。

3、养护期解除合同的处理。因施工企业责任,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园林绿化工程解除合同后,扣除履约保证金,还须按本规定中有关标准扣除养护费用及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

4、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及相关费用由市园林管理处组织对工程的完善和相关工程施工与养护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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