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著作权重点

发布时间:2020-03-02 08:42: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著作权: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二、法人作品:视为法人作品的条件:(1)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创作作品的组合者;(2)创作人创作的作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3)有作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有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三、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就是由民是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作品,但是公民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没有或基本没有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条件,或不必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特殊职务作品,指公民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作品,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的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区别:创作普通职务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享有完整著作权;创作特殊职务作品的自然人只享有署名权,有作品产生的其他著作权归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

四:著作权内容:著作权同时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种权利平行

1、著作人身权:指作者或著作权原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行权利 著作人身权的特点:

(1)无期限性:指法律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我国《著作权法》授予作者的四项人身权,除发表权外,其余三项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不可分离性:指作者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具有专属性,为作者终生享有,不得与作者相分离,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3)不可剥夺性:指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著作人身权即归作者享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作者的这种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对此未作规定。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利用或许可他人利益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获取收益权 14.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我国著作权的期限(保护期)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反映作者和作品之间不可更改的人格利益联系,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作者终生享有:生前享有,死后人身利益依然受保护。

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著作财产权反映权利人通过对作品的利用带来经济收入的可能性,法律赋予作者因控制、利用和支配作品的使用而获益的权利,但有时间的限制

4、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一般原则

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最后生存者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发表权同。

5、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特殊规定

三类特殊情形: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

2、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

3、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作者身份一旦确定后,适用公民作品的保护期限)。

以上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发表权同上。

五、邻接权(相关权)

1、邻接权(NeighboringRights),是指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

2、著作权相关权的特点(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1)劳动性质。著作权:基于创造性智力劳动产生;

邻接权:基于技能性劳动产生。

(2)主体。著作权:作者,多为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少数特殊情况下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邻接权:传播作品之人,主体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主,自然人为辅。

(3)活动目的。著作权:创作作品;邻接权:传播作品。

(4)权利内容。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邻接权:除表演者享有身份表明权外,通常只有财产权。

(5)客体。著作权:作品;邻接权的客体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3、保护期限:出版者权: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表演者权:表演者的经济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录制者权: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广播组织权: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六、(种类见课本78~~~)

1、合理使用:作品的合理使用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非营利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必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合理使用的条件:

1、使用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2、版权作品的性质。

3、使用者所使用的部分占版权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

4、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4个条件同时具备。

2、法定许可使用:是指特定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作品进行营利性使用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二)条件:(1)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使用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3)著作权人未发表不得使用的声明;(4)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区别:

著作权的限制法定许可使用合理使用

使用主体四类特殊主体不特定的任何人

被使用对象少数作品任何作品

目的营利为主非营利

付费付费付费

注:四类特殊主体: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规划教材的编写者;报刊社;录音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

七:著作权集体管理:非官方的非营利性组织,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管理活动。(课本113)

案例:一稿多投违法吗?

所谓“一稿多投”是指,作者违反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同一作品向多家报社、期刊社投递的行为。“一稿多投”的违法性表现在,作者将自己的作品投递到报社15天内,或者投递到期刊社30天内,又将同一作品投递到其他报社、期刊社,并分别许可各家报社、期刊社对同一作品拥有专有使用权。

如果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报社、期刊社都在法定的期间内向投稿作者作出刊登的承诺,“一稿多投”者必然是对多家报社、期刊社违约,违约行为直接侵害了他们对作品的专有使用权。

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侵权”,往往涉及侵害第三者权益问题。没有注明\"已发表\"的相关信息,损害的可能是某个媒体的利益,并不直接损害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不作说明的“一稿多投”应该是一个科学工作者学术品德的问题,不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

案例:《梁山伯与祝英台》引纠纷

上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刘南薇创作完成了越剧剧本《梁山伯与祝英台》。刘南薇去世后,其子女依法继承了该剧本的著作财产权。2008年7月22日,刘氏子女发现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出版发行的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VCD中使用了该剧本,且未署名,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称其制售行为不仅侵犯了刘南薇的署名权,也损害了原著继承者复制、发行及获得报酬权。

法院经调查,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虽为一传统剧目,但现有证据可证实1951年发表于《人民文学》第二期第五卷的剧本是最早公开出版发行的剧本。因署名改编者为“南薇”即刘南薇,此后多种书籍、文章中均提及《梁山伯与祝英台》越剧剧本最早的改编者为刘南薇,法院据此认定《梁山伯与祝英台》越剧剧本的最初改编者是刘南薇,其对改编作品依法享有

著作权。但两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违法所得,考虑涉案作品的历史演进因素、侵权VCD的发行数量及被告的主观过错,最终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著作权

安徽省六安市政法干警民法重点:著作权

著作权指引

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需求

游戏著作权

著作权独创性

著作权合同

著作权案例

著作权合同书

著作权重点
《著作权重点.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