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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独创性

发布时间:2020-03-02 08:42: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何谓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

作品的独创性也称为原创性,是著作权法特有的概念,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

“独”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1)无中生有。(2)在他人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如果结果相似、差别细微,那么不能说是具有独创性。如抄写导师论文并修改错别字,只是复制行为,因为没有显著差异。

“创”的要求:

(1)有智力创造活动的空间

把英文小说翻译成中文,符合。把汉字作品改成盲文,不符合。修改错别字,不符合。

(2)不同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

(3)“创”不意味着高度文学或美学价值

(4)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创”的高度不同

现代著作权制度发源于英国,标志为《安娜女王法》。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大陆法系“创”的高度更高。如一作者通过速记法记录政治家演讲,没有体现智力创造成分,不属于侵犯版权。但在英美当时,是被认为受到版权法保护的,“额头流汗规则”,后被美终止。

对于电话号码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受版权保护,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合同法等保护

英美法系认为只要不是机器纯拍或翻拍,其他照片都为作品;大陆法系认为专业摄影师拍的才为摄影作品,其余不是,为普通照片,只能作为邻接权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只有具备独创性的脑力劳动成果才能被称为作品,不具备独创性的脑力劳动的成果就不属于作品。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司法实践中又都普遍遵守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享有著作权这一规则。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在作品内容合法的前提下,具备了独创性的作品才有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何谓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两者区别?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法定许可使用指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著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的制度。

区别:(1)合理使用人不特定;法定许可使用者只能是特定的

(2)合理使用只能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合理使用目的是非营利性的;法定许可使用者大多是以营利目的

(4)合理使用不必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法定许可使用者必须支付报酬

(5)合理使用范围较广,有12种;法定许可使用范围较窄,有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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