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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教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03:18: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1、产品的定义: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包括工业、手工业品、工艺品及经过加工的农副产品。

2、产品质量的定义:通常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可维修性、经济性等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3、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在生产、流通、交换、消费领域中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有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和狭义的产品质量法之分。

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现状

广义的产品质量法主要由产品质量基本法、基本法的配套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构成。我国产品质量立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具体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商品检验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质量技术管理部门的相关行政规章、制度等。

三、《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一)立法宗旨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条规定,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其最终目的是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切实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

(二)适用范围

主要指客体上的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但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职权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县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分别主管全国或地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具体的记过设置为,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县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主要是指对食品卫生和药品的质量监督,应分别按《食品卫生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和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要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保障产品质量法的实施。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根据企业申请,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认证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等保证产品质量的诸因素进行全面的评审,对符合认证要求,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标准的活动。

《产品质量法》规定,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应当“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国家标准组织颁布了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际标准,为开展国际间的质量体系认证提供了统一的依据。我国于1988年正式发布等效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的国家标准。

(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所谓产品质量认证,是由依法取得产品质量认证的认证机构依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和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工厂审查和产品检验,并对符合条件要求的,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证明该产品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活动。 实施产品质量认证的机构,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只咯监督部门组织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应以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为重点进行抽查。应避免重复抽查和加重企业负担。

(四)社会监督制度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述,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责任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生产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产品的质量合法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其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保证产品无缺陷。即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产品具有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产品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保证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真实、准确、合法

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准确、合法,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可能危及认识

6、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示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等。

(三)特殊产品包装符合要求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运输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四)不得为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二)保持产品原有质量的义务

(三)保证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真实、准确、合法

(四)不得为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

三、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产品民事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西方国家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西方国家产品责任主要经历过几个阶段:合同责任、疏忽责任、担保责任、严格责任等,现阶段主要是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

(二)我国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1、产品质量合同责任

产品质量合同责任是指销售者违反明示或者默示的产品质量担保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产品质量合同责任的基础是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销售合同关系。

销售者销售产品违反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的,应承担产品质量义务,即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2、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掌握产品责任主要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产品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一般认为,产品缺陷分为三类:①设计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②制造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没有完善的控制和检验手段,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的因素。③警示上的缺陷,是指在产品的警示说明上或在产品的使用标志上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人应当注意的使用方法,以及应当引起警惕的主义事项。

产品存在缺陷是责任人承担产品责任的重要前提条件。 (2)生产者的责任。 ①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也有人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亿万的其他财产损害的,无论生产者有无主观过错,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产品缺陷;有损害事实存在;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③产品责任的免除。生产者能证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3)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在两种情形下承担产品责任。销售者在两种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①销售者因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②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主要是过错责任。 (4)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和先行赔偿人的追偿权

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根据《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受害人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遭受人身、财产损失后,可以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受害人有选择赔偿人的权利。

先行赔偿人的追偿权。受害人选择赔偿责任人后,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5)产品责任的范围。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承担产品责任的范围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相同; 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6)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和责任期限。

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时效。虽然《民法通则》规定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但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2年的时效。

责任期限(赔偿请求权除斥期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自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时起丧失,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产品质量行政责任 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产品质量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根据责任的主体不同,产品质量行政责任可分为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行政责任,服务业的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产品质量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机关的行政责任等。

实践中最主要的行政责任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三)产品质量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刑事责任,是指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犯罪主要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渎职罪、妨害公务罪等。

第四节

产品质量法律实务

一、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的条件和程序

(一)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的条件

1、申请人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2、申请认证的产品,其质量应当符合我国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其他补充技术要求,包括已转化为我国国家标准的国际先进标准。

3、申请认证的产品, 应当是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

4、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其企业质量体系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要求。

(二)企业取得产品质量认证的程序

1、申请。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应当向具有认证资格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应内容。申请书经审核被接受后,有认证机构向申请单位发出“接受认证申请书”。

2、审查和检验。企业产品质量认证申请被接受后,认证机构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审查。经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依照认证标准进行抽样检验。

3、批准。企业通过质量体系检查和产品样品检验后,认真机构负责对“企业质量体系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报告”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企业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二、产品质量纠纷的处理

产品质量纠纷的处理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节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仲裁协议和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法律适用问题 思考:《产品质量法》规定,建筑工程和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法。但在实践中一些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则难以确定。如血液制品,病人使用血液制品后,出现感染等现象时,是否认定血液制品为《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受害人是按照产品质量问题处理还是医疗事故来处理?还有无形物、智力产品等如何认定?我国《产品质量法》未作规定。 造成缺陷产品本身损失,如何进行赔偿?盗窃的物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盗窃者或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是否得到赔偿? 以上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课堂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范围是(

)。

A.药品质量

B.建筑工程质量 C.食品卫生质量

D.建筑材料质量

2、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后来样品有6件丢失。1996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持某厂立场?(

A.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B.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

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

3、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高压锅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本案中,可以以下列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A.产品存在的缺陷

B.产品买卖合同约定

C.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D.产品明示担保条件

4、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花瓶漏水,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乙商场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的,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担责任。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下列答案中不正确的是哪项?(

A.乙商场应予退换并赔偿损失

B.乙商场退换并赔偿损失后可向甲公司追偿

C.消费者丙被花瓶裂缝划伤,可向甲公司直接索赔

D.乙商场无过错,不应当对此负责

5、产品或其包装上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对此种行为应如何处理(

A.责令改正

B.没收违法所得

C.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D.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产品或其包装上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对此种行为应如何处理?(

A.责令改正

B.没收违法所得

C.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D.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案例分析题

2008年3月20日,李女士在本市人民商场购买了一只电吹风机。当日,李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吹风机过程中,因电吹风机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9年4月2日,李女士以人民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人民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吹风机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人民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吹风机的生产者某省B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人民商场败诉。

问: (1)被告人民商场的第一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2)被告人民商场的第二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3)如果经鉴定,电吹风机漏电确系由于该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工艺缺陷所致,人民商场赔偿后,对某省B电器厂享有什么权利?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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