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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的几个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2 02:56: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当代社会中,同居现象普遍存在,目前,建立同居关系的人群数量仍处于不断增长之中。但是,同居关系并不同于婚姻,我国现行法律不承认同居关系为合法行为,因此同居关系的定性、效力、解除,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往往争议较大。本文就同居关系涉及到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同居关系的定性

随着我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未经婚姻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前后作出了三种不同规定,相应出现了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三个概念。 2001年12月2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的法律界定作了新的概括,即:“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可见,自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以后,1994年以后未经登记的“事实婚姻”关系不再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结婚登记是成为合法夫妻的必要条件,举行婚礼并不能使男女双方成为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两人开始同居的时间是处理案件的关键所在,即以1994年2月1日为分界点。因此,同居关系不同于事实婚姻,更不同于婚姻,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婚姻法》没有溯及力,确定男女双方是同居关系,还是事实婚姻,需依据双方同居的时间予以判断

二、同居关系的解除

结婚了可以离婚,那么,同居关系是否可以请求解除呢?男女双方同居基本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当然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解除。如果一方纠缠,另一方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诉诸法律的,法院是可以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里有两个例外,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者除外,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要求解除时,法院均准予解除。

二、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因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为了当事人解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权益,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这里说明一下,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解除不同,事实婚姻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解除时,法院要根据婚姻双方的实际情况而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法院按双方具有婚姻关系处理,同时,要求双方补办婚姻登记手续;而同居关系的解除,法院不予受理,总体上看来,解除同居关系主要靠双方的协商沟通。

三、同居协议的效力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前或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签订“同居协议”的做法在未婚青年中悄悄流行起来,同居者试图以此将易变的同居关系加以稳固。对同居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一种观点认为签同居协议是将爱情买卖了,将经济上的合同关系引入同居关系,以金钱保证来确立同居关系,是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应当认定为完全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同居签协议为解决今后可能产生的纠纷提供了依据,应当认定为有效并予以执行。

笔者认为,同居协议是否有效,需结合签订协议当事人的意识状况及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根据>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具备以下要件:(1)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笔者认为,只要同居协议不侵害任何一方的人

身自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但如:“不得解除同居关系,否则××将赔偿××现金××元”的“同居保证协议”,因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甚至可以说是一种钱性交易,违反了道德要求和公序良俗,不符法律规定,故属无效协。但是其他的关于财产方面的协议,如果符合民法及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应该确认其合法效力。

笔者在这里提醒同居的男女,同居关系毕竟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签订的协议也不一定完全得到法律的支持,要达到共同生活的目的,还应通过结婚登记的方式。但是如果一定坚持同居,为防止以后的纠纷,签订同居协议是一个不错的方法。同居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约定;2、孩子的抚养教育;3、家庭成员间关系的约定;4、同居关系解除的约定;

5、补偿约定等等。男女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同居协议中作出一些适合自己的特别约定。

四、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

同居期间免不了双方财产共有,分手时少不了财产分割方面的争执。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自然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从法律规定而言,双方同居前的个人财产仍属个人所有,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若证明不了是双方的,那么财产登记在哪方名下,即属哪方的。至于房屋,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必须登记的不动产,因为其价值高,对双方的影响较大,必须采取谨慎处理的原则。一般情况下,非登记一方没有证据证明登记的财产是双方共同购置,且登记方又否认不动产系双方购置,则该不动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应属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笔者认为,解除同居关系时,首先应尊重双方自愿协商同意达成的财产处理协议,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按协议处理。如果同居的双方就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同居期间财产争议提起的诉讼可以受理,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起诉,不予受理。

五、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所谓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方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因血亲形成的,所以无论父母方是合法夫妻,还是非法两性关系所生子女,在权利义务上都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可见,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男女双方由于主观或客观等因素解除同居关系,但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不因父母同居关系的解除而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血缘产生的,即使男女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仍负有扶养、教育义务,非婚生子女无论由生父或生母任何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虽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仍奉告同居男女慎重行之。因为父母双方的非法两性行为会给非婚生子女带来很多负面、消极的影响,现实中诸多实际问题难以解决,如非婚生子女的户口、上学、认领等问题。首先,人们在道德观念上是不接受非法两性关系的;其次,这种观念上的不认可又波及到他们非法结合生产的非婚生子女身上。这对非婚生子女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为了使下一代不再背负父母非法关系的阴影,请依法结婚生子。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姜涛律师

作者:mugua

发表时间:2007-4-27 17:47:47

第一个问题:同居是不是义务?

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夫妻有同居的义务,夫妻尚且没有同居的义务,没有婚姻关系的两个个体又怎么会有同居的义务呢?

第二个问题:能不能在协议中表述解除同居?

我的意见是可以。同居并非义务,却是一种客观事实或者说一种客观状态,对此事实或者说状态双方协议改变(尽管本来就没有义务维持),此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民事协议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只要意思表示中没有违法内容,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第三个问题:能否协商分割财产?

如果取得该财产系双方共同投入,亦或是双方共同劳动所得,可以认为形成事实上的共有关系,符合这样的条件的财产才能协议分割,例如双方共同出资经营的小店,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否则只能按赠与的形式来办理。

是否共同所得,应当要求双方提供证据。

第四个问题:关于非婚生子的抚养问题?

非婚生子的父母对非婚生子有抚养义务,这自不待言,但问题在于是否是双方所生子女?具体的说就是是否与男方有血缘关系?当然你可以要求当事人亲子鉴定,但估计当事人对此要求比较反感,如果当事人不接受亲子鉴定的建议,应当告知非婚生子女不能从婚姻关系上推定与父亲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确与男方有血缘关系,即使没有同居也有抚养义务,否则男方没有抚养义务,如果双方不愿意以亲子鉴定来明确男方的义务,那么对不能明确的义务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如果男方日后发现非婚生子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理由要求变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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