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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版)

发布时间:2020-03-03 10:40: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巨作《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留给人类最伟大的遗产,直至今日很多国家的法律的制定或者现在沿用的法律都深受此书的影响,我通读此书,在此做一读书笔记。 孟德斯鸠是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从孟德斯鸠的生平来看,其出生在1689年1月18日,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布雷特庄园,自幼受过良好的教育19岁就获得了法学学士学位,由于是贵族阶级出生,其继承了起祖父和伯父担任过的波尔多法院院长,长期接触法律对其政治主张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之后其辞去职务游历欧洲大陆,在1748年回到法国后写了伟大的著作《论法的精神》,此书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贡献,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他特别强调法的功能,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孟德斯鸠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他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其中还提出了“地理环境决定论”,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感情、道德、风俗等会产生巨大影响,认为土壤同居民性格之间,尤其同民族的政治制度之间有非常密切的联系,认为国家疆域的大小同国家政治制度有极密切的联系。

全书中译本共分上下两册,六卷,三十一章。总的来说可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法律、法律原则、政体原则、法律与其他力量的关系。他从法的概念以及法的分类出发,继而引申到了法律与政体的关系。孟德斯鸠讨论了很多话题,例如教育、美德、荣誉、奢侈、节操、刑罚、安全、战争等等。其中谈到很多典型的例子。用充分的史实来说明了他的政治观点其中比较有意思的是,孟德斯鸠多次谈到中国和日本的问题。他西方的例子大多数古罗马、古希腊时期的事实和法国查理大帝时期的情况。他认为这些国家代表了西方。而中国、日本、印度则是东方文明、东方法律的代表。在第六章的第十三节,他谈到了日本法律的软弱。在第七章第六节,他谈到了中国的奢侈。在第八章的最后一节,他又讲到了中华帝国的气候、人口、制度问题。,在此我不经为孟德斯鸠的学识中西贯通所折服。

第二布部分,自由、自由与其他要素的关系。在这一部分,作者谈到自由的法律意义和政治意义。在自由的基础上,延展了很多与之相关的问题。比如自由

与政体的关系,这是很精辟的论述。如何用法律保障自由,保障自由的实施维度,进一步,他讲到了“冒犯”自由,或是“失去”自由的几种情况,当然这就意味着刑罚的出现。在此他很好的把握了,自由与法律约束,政体阶级关系之间的平衡,法律所要保障的是相对的自由绝非绝对的自由。其实,这里的自由可以和我们现在所说的民主划等号,法律保障民主,民主赋予法律权威,相辅相成,这是法律的重要核心。

第三部分,不同类型的法律与气候、土壤等自然要素的关系。这是很有意思的一部分,其中,书中有个很典型的观点就是—由于东方(或者就是中国)的水灾问题、地理环境,导致东方国家形成了专制集权的社会形态,很巧妙的概括了地理与政体形成的影响。我看了这部分想到,现在很多政府所提出的“政治生态学”所包含的内容和孟德斯鸠所提出的自然与法律的联系不谋而合,或者说,孟德斯鸠所倡导的按照自然的环境选择政体是政治生态学的开端吧。其实这一部分内容所阐明的正是孟德斯鸠两大法律观点“自然法”与“人文法”之一自然法的几点核心内容。那么孟德斯鸠的自然法主要是什么呢?孟德斯鸠在第一章便开宗明义的指出:“从最广泛意义上讲,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都有他们的法,上的有上帝的法,物质世界有物质世界的法;高于人类的 “智灵们”由他们的法。”

我总结下他认为人只有在自然状态当中,感觉自己的力量同大自然相比是弱小的时候,人才是处于和平状态中的,于是也就人人平等了。而人一旦生活在社会中便不再感到弱小,平等不复存在,战争状态于是就开始了。和平于是成了自然法的第一条;人总是要生存的,于是自然法的另一条就是设法填饱肚子;人在感到畏惧的时候,就会让彼此亲近起来,而且亲近会让人感到愉悦,这就造成了一种循环。因此,两性之间互献殷勤便是自然法的第三条;人总是社会的动物,人有了知识之后就与他人有了第二联系,有了相互结合的另一个理由,在社会中共同生活的愿望便是自然法的第四条。

孟德斯鸠看的非常清楚,“人是不断地违背上帝所制定的规律的,并且更改自己所制定的规律”。人是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不能免于无知与错误,受到千百种的情欲的支配,善于遗忘,所以,“上帝通过宗教的规律让他记起上帝”;“哲学家们通过道德的规律劝告了他”,让他记得自己是谁;“立法者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孟德斯鸠可以说很好的发扬和完善了自然法哲学的观点,人总是生活在一些既定的规律中的,即使这些规律人们也许并没有意识到,或者说,在人们意识到之前我们就已经这样做了。

第四部分,宗教,货币,贸易,人口和和法律的关系。这一部分我所感觉的是,孟德斯鸠的学识范围广博,在此,孟德斯鸠俨然成了,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宗教学者等。

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是很大的,毕竟宗教和政治是密切相关的。各个政治制度和宗教的联系各有不同,所以影响也各不相同。

货币与法律的关系,在第二十二章第二节和第十节中,孟德斯鸠对货币的贬值、贷款利息的调整、商品溢价导致的货币问题、存款的利息、国家公债和货币政策与国家体制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简单的论述,虽然我无法全部看懂,但是孟德斯鸠的学识能力,深深的折服了我。

贸易与法律的关系。在第二十和二十一章共74页的内容中,孟德斯鸠向我们解释了贸易的精神、不同政体下的贸易、政治性行为对贸易的影响、贸易对文明的影响等等问题。孟德斯鸠对于经济学中的贸易思路是建立在重商主义之上的。即贸易的主要形式是生产—消费—扩大再生产—消费,中间自然伴随着激烈的竞争,尤其是海外贸易和国家贸易的竞争。在这一部分,有些地方他谈得很细。例如,在第二十章第十一节,他说道“经营节俭性贸易的国家可以设立一个自由港口。”他对此的解释如下:建立自由港口由于免除关税所招来的损失,可有共和国勤劳致富而获得补偿。但是在君主政体之下,如果没有这种港口,便是荒谬背理的。因为这种港口惟一的效用就是给奢侈免除赋税的负担。

人口与法律的关系。概括来说,人口与法律的关系主要在地域和数量上,孟德斯鸠主张政治制度的选择要根据人口地域的不同而不同,所以人口对法律的影响还要从国家人口数所选择的政治制度着手。

第五部分,罗马和法国法律的变革、关于封建法律的学说。这是本书中对法律的专业解释中最为精到的一部分,也是体现法的精神的良好载体。也就是在这里,我深感自身知识的浅薄与不足。作为一个政治学专业的学生,对于如此正统的法律问题还真有点“隔行如隔山”的感觉。第二十七和第二十八章,分别介绍了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第三十和三十一章,又讲到了法兰克的封建法律理论及与自身君主国的关系和影响。由于其中涉及到的历史、地理、种族概念例如哥特人、勃艮第人和伦巴底人,《勃艮第法》《撒利克法》和《西哥特法》还有“野蛮民族的和解金”等等让我困惑的概念,致使我最终在这样部分“挥挥手,不带走一片云彩”。

第六部分,法律的一般结论。什么叫法律的一般结论呢?本书中的意思是指—法律自身的逻辑和方式。从创造法律的思想、起草、颁布、实施、到对法律的限制和避免法律冲突,法律应该存有自身的发展逻辑和运作方式。这应该是一整套的与国家政体、意识形态、风俗习惯、自然条件、国家环境有关的成熟的法律精神和思路。这些一般结论通常包括:如何避免法律的冲突、法律裁判的原则、法律的解释、本国法与国际法的关系、立法的精神等等。

法律与很多方面都有着密切的联系,政治,经济,文化等等等等,而《论发的精神》从各个方面阐述了孟德斯鸠关于法律的认识与主张,那么此书的最重要

的核心是什么呢,我想就是孟德斯鸠一生所主张的三权分立了吧。

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谓三权分立,就是通过法律规定,将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执掌,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现在,不少国家根据自己国情,积极吸取三权分立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努力建成高效、廉价的国家政治体制。西方国家对三权分立的认识与应用已经很久远了。如美国自1787年宪法颁布以来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比较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看完此书我思索的问题是,到底什么样的法律才是适合我们当下的社会的呢?

从立法者的角度,孟德斯鸠认为“立法者不应为属于习俗、社会现象、道德和宗教的束缚制定法律规范”。从当代角度来看,就是说,立法这应当独立地、按照法定程序来制定法律。同时,我认为,立法者应该广泛听取意见,但是要有自己最终独立的决断。同时,在为雅典制定法律时,梭伦并没有为雅典人制定就法律本身而言的最佳法律,而是为他们制定了他们所能拥有的最佳法律。也许法律并一定能够完完全全实现其基本价值目标——公正、秩序、利益,但是,法律必须适合一个国家的国情。由于一个国家气候、土地、制度、文化习俗等多方面的不同,人们对同样的事件所持有的价值观是不一样的,所以处理的方法和态度也必然是要有差异的。因而,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能完全适用于另一个国家。

在执法方面,“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无论团体利益有多大,官吏永远只是官吏,待人处世不因亲疏和好恶而不同,他们就像法律一样,宽恕不是因为爱,惩罚不是因为恨。”这和我们现在所持有的司法独立是相同的。作为适用法律的过程,司法活动一定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的干预,不受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预。而作为具体实施司法活动的个人,法官,必须要能够抛却个人情感,公正地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只有真正实现司法独立,法律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其价值目标。当然,在这上面,中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感慨颇多,作为启蒙思想的先驱,孟德斯鸠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教材,无论研究他的著作,研究他的经历,他的学识,都能为你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而我所研读的《发的精神》里面所交代的不仅是孟德斯鸠的对法的理解,我所感受到的更多是孟德斯鸠所关注的全面,他不仅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明,更从经济学,人文学等角度来说明,其所举得例子更是囊括古今中外,其博学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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