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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博帕尔事件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12:19: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印度博帕尔事故分析报告

2011/10/2

4一、博帕尔事故概述

(一)事故的发生经过

1984年12月2月子夜,博帕尔市郊联合碳化物公司农药厂的一个储气罐的压力在急剧上升。储气罐里装的四十五吨液态剧毒性异氰酸甲酯,是用来制造农药西维因和涕灭威的原料。3日零时五十六分,储气罐阀门失灵,罐内的剧毒化学物质漏了出来,以气体的形态迅速向外扩散。一小时之后,毒气形成的浓重烟雾已笼罩在全市上空。

从农药厂漏出来的毒气越过工厂围墙首先进入毗邻的贫民区,数百居民立刻在睡梦中死去。火车站附近有不少乞丐怕冷拥挤在一起。毒气弥漫到那里,几分钟之内,便有十多人丧生,二百多人出现严重中毒症状。毒气穿过庙宇、商店、街道和湖泊,飘过二十五平方英里的市区。那天晚上没有风,空中弥漫着大雾,使得毒气以较大的浓度继续缓缓扩散,传播着死亡。

(二)事故的影响

据印度官方统计,剧毒气体当即造成4000多人死亡,事件造成死亡总人数约2.5万人,20万人致残,博帕尔地区有约100万居民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大部分死者都是因为皮肤挤满液体,导致相当于溺毙的死亡。另一部分的人则死于心脏病。这次灾难对老人和儿童的侵害最为严重,因为他们的肺不是太小就是太弱,无法抵抗毒气的侵袭。许多幸存者永远失明,有些人的鼻腔和支气管收到严重损伤。

(三)事故的审理与判决

事件发生后,印度向受害者及死者家属提供了一定数量的紧急救济,而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则否认对这起灾难负有责任,说它既不直接拥有也不直接经营这家农药厂。 1985年1月2日,印度决定成立一个最高法院法官领导下的法律援助委员会,为这次事件的受害者争取必要的赔偿。印度议会通过法令,授权印度政府作为58.3万名要求赔偿损失的受害者的唯一合法代表与美方交涉。在美国法院以“对在印度发生的事无裁决权”为由拒绝受理此案后,印度政府于1986年9月向博帕尔地方法院起诉,控告美国这家公司未在农药厂安装足够

的安全装置,导致这次事故,要求赔偿30亿美元。但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也不示弱,不仅不承认对事故负有责任,而且提出反控告,说事故是厂里一名雇员破坏造成的,印度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应分担部分责任。

1989年2月14日,印度最高法院对发生在印度的世界最大毒气泄漏案做出终审判决,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被罚处4.7亿美元,作为对这起世界最大工业事故的赔偿。但此后仅有115亿卢比(1美元约合45印度卢比)赔偿资金到位。2004年,印度最高法院再次要求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付清150亿卢比余款。

2010年6月7日,印度中央邦博帕尔地方法院判定8名“毒气泄漏事故直接负责人”有罪,判处其中7人(另1人已经去世)两年有期徒刑。

二、博帕尔事故回顾

(一)时代背景

20世纪后半叶,公害问题在发达国家得到广泛的关注,制定环境的标准高,许多企业把目标转向了环境相对不高的发展中国。这些企业利用发展中国家为获取较大经济利益热衷于吸引外资,重视技术设备,忽视安全和环境保护,把一些发达国家机会不允许设立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博帕尔惨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

(二)反思意义

博帕尔事故是一个典型的危机事件。事故的严重性及其所造成的恐慌令全球震惊。它是一场人类的灾难。为了纪念在灾难中丧生的受害的人们,并警示农药危害,国际农药组织将每年的12月3日确定为“世界无农药日”(No Pesticide Use Day)

(三)事后事故国法律制定 印度:1986年出台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1987年,印度对1948年颁布的《工厂法》做出大幅的修改,引入了高危险性工业必须有效应对其给工人和工厂邻近地区公众造成的风险与危险的规范。1991年,印度颁布了《大众责任保险法》,此法正是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从事危险行

业、涉及危险物品的当事人一旦使公众受到伤害,须立即提供相应救济。 美国:国会很快制定并通过了《紧急事态和信息知情权法》,美国政府分别制定了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和有毒物排放清单,用作对工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测定和披露的监管措施,公众得以了解特定企业每年所报告的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情况。而企业公布自己的环境污染数据以后,许多社团组织开始应用这些数据,动员社区里的人一起来评判公司的行为,促使公司更加负责。十年之后,人们发现美国的环境污染减少了50%,列入清单的有毒物排放减少了65%。

(四)事故的启示

发展生产,发展经济不能以降低安全标准为代价。在高度工业化的城市,加强公众的安全防护意识。做好生产工序的安全防范管理,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厂区及相关社区的防灾教育,配备专门的急救医疗人员和准备相关的救治资料是以防万一的重中之重。

三、博帕尔事故法律启示

从博帕尔案来看,不方便法律原则的存在使得跨国公司在处理跨国公司环境纠纷的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劣势。中国和印度同为发展中国家,而且都是发达国家高污染低技术产业的转入国。因此都面临着跨国公司产业转移带来的环境风险。

从博帕尔案我们应该深刻地认识到,完善在华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刻不容缓。我们将从国际与国内法两个方面来分析中国应该如何完善跨国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

(一) 要求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承担环境法律责任

这是由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特征所决定的。一般来说,各国通常遵循地域管辖原则,对本国跨国公司在海外的子公司行为不加干涉,子公司的行为只是受东道国国家法律的约束。这必然造成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整体经营、整体决策、责任的各自分担。母公司也会因此减少对子公司技术与设施等支持和放松对子公司的管理。这些无疑会增加子公司的经营风险,从而也加大了对东道国的威胁;因此我国应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协商。

(二) 缩小与跨国公司母国的法律差距

我们知道印度博帕尔案如果在美国审判的话将可以为印度人们争取到更多的赔偿。但是美国法庭却以“不方便法律”原则把此案拒之门外。

因此,为了减少“不方便法律”原则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我国应当积极完善相关的环境法律制度,包括跨国公司环境星系披露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严格责任原则等。

1、完善跨国公司环境披露制度

我国政府应该要求跨国公司公开其环境信息,这样一旦跨国公司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时,可以及时保护我国国家和人民的环境安全。这一义务不仅要求在华的子公司履行,还应该要母公司予以必要的配合,因为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往往是有母公司统一指挥和控制。通常跨国公司在母国都会严格遵循环境披露制度,但是进入发展中国家后,跨国公司往往会以“商业秘密”为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这一义务。

对此,我国应当尽快建立严格的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制定科学的具体操规范,确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评价标准,促使跨国公司更好地履行这项义务。

2、完善环境标准制度

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不高,发达国家环境标准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法律标准相对较低,对外审批也相对宽松,加上一部分地区知识重视GDP而忽视对环境的保护,不惜减低对跨国企业的准入标准。

为此,我国要想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就不能拿环境利益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利益。所以我国需要尽快完善各项环境标准制度。提高对跨国公司的准入要求,保证我国的长远利益。

3、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印度博帕尔案中的受害人没有得到赔偿,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缺失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作用却是不容忽视的。它能够把企业生产所带来的风险社会化、市场化,而且使受害人的法律救济在经济上有保证。

其更加积极的因素还体现在:处于经营风险的考虑,保险公司在对排污企业进行保险前,必定会对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能力、风险状况等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在此基础上分析,在此基础上分析企业的污染危险等级,并决定环境责任保险的税率,这就与企业的成产成本洗洗相关。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必然会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尽可能的采用高新的环保技术降低污染,从而降低保险费率。

所以说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促使跨国公司积极履行环境义务的,这无疑有利于我国的长远发展。

(三) 跨国公司的责任制度

毫无疑问,印度博帕尔一案中美国联合碳化公司是承担有限责任的。正因为如此,印度几十万受害者所得到的赔偿才会远远低于他们所受到的伤害。这些受害人的利益才受到了如此严重的损害。为了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强化跨国公司的责任意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较为完整的有限责任制应当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规定跨国公司有限责任的一般适用条件;二是列举规定跨国公司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但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不能普遍化,否则其社会作用将会削弱甚至失去。毕竟,规定例外情形的本意在于弥补有限责任制度的不足,防止该制度遭致滥用。但是跨国公司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应该是相对那些污染性强或者危险性高的企业。

理由如下:

0.1子公司在权力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和行动所导致的严重的环境灾难,其母公司对所在国及人员负主要的、绝对的和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坚持子公司独立承担有限责任的话,就无法约束跨国公司的行为,势必造成对受害人极大地不公平。甚至使有限责任沦为跨国公司逃避债务风险的武器。 0.2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在我国的许多跨国公司正是利用了我国较低的环境标准,转移环境危害、故意输出严重污染环境的产业和技术。而且,面对法律环境的不完善,他们也不能自觉地做到与在母国一样严格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环境违法事件也屡屡发生。已有的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案例显示:环境污染造成的伤害往往影响巨大,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环境污染相当严重,

设计社会公共利用而且赔偿数额巨大,仅要求跨国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对于这类污染大、危险度高的跨国企业我国应该让他们负无限责任。这样既可以完善整体责任制度既有利于有限责任制度的扬长避短,也有利于完善跨国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

公司作为独立人格主体,必须独立承担全部债务责任。股东与个人是不同的人格主体。尽管前者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形式可以成为后者的意志,但却不必承担因此可能带来的额外的债务风险,(这正是有限责任对经济巨大刺激作用所在,也是其最大的缺陷。)特别是在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从事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行业的情形下,依照有限责任制度则可能给无过错的环境侵权债权人带来极大的不公正,有限责任制度存在缺陷与困境尤其凸显。因此,在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追究机制中,合理采纳法人人格否认、完善整体责任制度既有利于有限责任制度的扬长避短,也有利于完善跨国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

四、博帕尔事故企业启示

(一)民众利益放首位

沃伦·安德尔在危机发生的时候直接飞往事故现场显示了公司对整个事故的关心。公司是有人组成的,忽略对人的关心往往会给一个企业的经营带来极大地损害。一如沃伦·安德尔时候的转变。

(二)表明公司态度

要有发言人来表示公司对事件的态度,告并诉公众公司正在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解决问题。例如一开始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就表明已派遣一名医生四名技术人员前往印度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的事宜。

(三)掌握对外报道主动权 以组织为第一消息发布源,如:对外宣布发生了什么危机,公司正在采取什么补救措施,等等。联合碳化物公司在事故发生之初就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并表示采取各种补救措施。

(四)保证与公众沟通

一个公司经常会在其危机发生期间所采用的成功传播手段而受到称赞。相反,如果企业采取逃避的方式,则会为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多负面的影响。

五、中国面对灾害危机事件风险及其管理展望

(一)“污染天堂理论”

工业重新布局——把污染的企业从受控制区域向不受控制区域转移,被称为“污染天堂”理论。

贫困、工业缺乏和对环境服务要求不高,表现为倾废设施经济价格不高。一个国家如有丰富的“自净”能力的资源,有足够的自净潜力,“精洁”工业就会相对不发达;如果“自净”能力枯竭,则“肮脏”工业衰竭,而“清洁”工业发达。目前,这种“污染天堂”战略被污染企业广泛在发展中国家运用,给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良性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跳转。

(二)中国现状

2007年来自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的“环保黑名单”中披露,百余家跨国企业在中国的多个投资公司或分公司都存在超标排放、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现象。百事、雀巢、通用、三星??这些在环保方面一直拥有良好声誉的跨国企业,竟然“榜上有名”。

2008年环保总局公布一份年报指出,2004年至2007年间,共有130家跨国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地域涉及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上海、山东等19个省区,包括食品、发酵、化工、机械制造、电子、造纸等行业。这130家跨国公司多数来自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既有世界知名品牌,也有“世界500强”。 从2010年4月开始,多家民间环保组织通过实地调查发现,29家国际知名IT企业产业链中的生产企业存在重金属排放超标问题。

2011年7月14日,康菲石油公司首度披露漏油事故数据,溢油量达1500桶。以1吨石油约等于7.3桶计算,漏油量约205吨。康菲石油对渤海湾大面积污染,已对当地渔民和海洋生态造成短时期内无法挽回的损失。

2011年8月31日,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达尔文、自然之友、环友科技、南京绿石等5家民间环保组织联合发布了苹果公司供应商环境污染调查报告――《苹果的另一面2》,报告称苹果公司的污染排放正随产量扩张而蔓延,严重威胁了当地环境和公众健康。

(三)中国vs.印度

1、印度和中国同为发展中国家,且同为人口大国,在环境问题上有许多共同点,如对资源的超负荷使用,环境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环境标准和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等。

2、对于发展经济和环境保护的问题,政府和政府官员必须改变政绩观。绿色GDP的考核应予推行。

3、政府在引进外资时,事先应查清其投资方式、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在准入时,应严格把关和谨慎审批,评价其环境影响,预测其风险及建立应急处理机制。权利和义务对等。既然是政府审批许可,同时政府又是受益者,当然就要承担风险。

4、中国和印度在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制度方面都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事故发生后,很多企业都希望能隐瞒真相,避免事态扩大。这说明,信息公开势在必行,一定要让政府和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这也有利于控制污染损害的扩散和减少公众的损失。(中国政府2007年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2008年5月1日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彰显了中央政府要求通过信息公开维护公众利益的决心。

5、中国和印度都存在执法不力的问题,建立健全环境法律制度十分重要,但有法可依只是第一步。

(四)建立危机管理制度

危机管理不仅是一种社会管理,更是一种政府管理。中国政府有必要将危机管理作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分阶段地构筑起新型的政府危机管理体制。

构筑危机管理体制,制定中长期目标:;(1)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出发审视危机管理;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和国内环境,为了使灾难的影响减;(2)加强法治建设,规范危机管理;①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发布综合性的“紧急状态法”;②继续完善单行的危机管理法规;(3)构建完备的制度,提高制度运行的效果;中国政府也应从被动应付突发事件的体制逐渐转向主动;①责任政府;②信息政府;③

构筑危机管理体制,制定中长期目标: (1)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出发审视危机管理。

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和国内环境,为了使灾难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政府需要有一个应对危机事件发生和控制危机事件扩散的战略,把危机管理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之中,在此基础上,制定国家危机管理的战略、政策和规划。

(2)加强法治建设,规范危机管理。

①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发布综合性的“紧急状态法”。该法规定危机时期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权力、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区别于常态社会的管理制度,避免权力出现真空与公民权利受到非法剥夺。

②继续完善单行的危机管理法规。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体制的同时,有必要建立其他领域突发事件的应对体制,如农业、交通、医院、学校、水、电、气和油井等领域。通过集中精力重点制订某一类比较突出又非常紧迫的单一危机管理法规,逐年积累,最终建立起突发事件多发领域的应对体制。

(3)构建完备的制度,提高制度运行的效果。 中国政府也应从被动应付突发事件的体制逐渐转向主动迎战突发事件的体制,弥补体制漏洞。

①责任政府。如何预防危机,把危机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这是危机管理体制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为此须建立职、权、责、利四位一体的责任政府,并把完善危机管理体制作为政府行政改革和考核政府绩效的重要内容,使各级政府真正履行起社会监管与提供服务的职责。

②信息政府。就信息市场而言,社会需要得到充分而全面的信息,通过畅通的信息传播机制,使信息能够迅速传递给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者。这就要求政府提高透明度,充分发挥媒体在危机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有效沟通政府与社会之间相关信息,疏导社会公众情绪。

③危机政府。危机事件的生命周期一般分为潜在期、突发期、持续期、解决期和善后处理期五个阶段。政府根据危机事件的五个阶段的不同内涵与任务要求。第一,及时反应。第二,组建机构。三,完善措施。针对突发性的危机事件,采取一些补救性的措施。第四,公开透明。第五,实行警戒等级制。第六,善后处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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