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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1:27: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安全管理队伍,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配备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经理部、直属项目部、子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三条 委派人员指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委派到各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简称委派人员),被委派单位和委派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委派

第四条 公司委派人员的范围:

(一)公司直属项目部安全总监;

(二)二级单位、直属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直属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子公司或直属单位委派人员的范围:

(一)下属单位、项目部安全总监;

(二)下属单位、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下属单位、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子公司或指数单位委派以上人员前,需报请公司安全监管部同意。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人员储备库,负责对储备库中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再教育。所有委派人员一律从储备库中选派。 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安全管理人员档案,按照管理权限、经公司领导批准,下达委派文件。

二级单位和直属项目部负责对安全管理后备人员的培养,通过内、外培训和实践等多种方式,加强安全管理后备人员的理论学习和实际技能的不断提高,待其具备一定能力后推荐至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经考核确认,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储备库。

第七条 委派的程序:由被委派单位提名推荐,经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报请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同意,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聘任、委派。委派人员解聘时,按照同样程序办理。

第八条 委派人员的工作对被委派单位和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分为ABC三类,可任职范围如下:

A类可聘为子公司或直属单位安全总监或产值1亿元以上项目部安全总监;

B类可聘为各级安全部门负责人或1亿元以下项目部安全总监;

C类可聘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 委派人员任职条件:

1、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上工作;

4、经所在单位推荐或公司指派。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考试、继续教育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共同负责,德州管理中心职工培训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考试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上岗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续期登记手续。 委派人员每年应接受一次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报考条件: A类:取得工程类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年以上,至少在一个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管理(或与安全生产管理直接相关)的工作;或有10年以上施工工作经历。

B类:取得工程类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4年以上,至少在一个及以上项目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或有6年以上施工工作经历。

C类: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有4年以上施工工作经历。

第三章 安全管理委派人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 委派人员的工作对被委派单位和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

第十五条 委派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经常督促和提醒第一责任人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六项职责。

第十六条 委派人员对存在事故隐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部位、设备、设施和作业有权下令停工,对不执行停工令的项目部可越级报告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委派人员应及时将被委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和重大事项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报告,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委派人员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书面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汇报本人的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委派人员在履行派驻单位岗位职责的同时,发挥公司委派人员对派驻单位的安全监督职能,贯彻公司的管理意图,协助派驻单位完成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安全总监、安全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贯彻和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股份公司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并贯彻实施;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按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要求,负责对本单位所属各单位(包括分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五)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监督安全技术交底;

(六)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及验收;

(七)组织对项目危险因素的辨识和监控工作,编制项目有关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和组织演练;

(八)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包括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十)负责组织安全信息报送和安全生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四章 安全管理委派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每年对委派人员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进行工作评价,根据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安全总监、安全部门负责人的考核由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组织;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由被委派单位制订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安全总监、安全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在每年十二月份对二级单位(项目部)进行安全考核时一并进行,同时征求被委派单位对其平时工作的评价意见,作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考核的程序以个人述职、考核组考核评价的方式进行,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五章 安全管理委派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委派人员按照“统一委派、统一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即:由公司对全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实行统一的委派;由被委派单位对被委派人员的人事档案、党、工、团组织关系、工资奖金、福利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委派人员的级别待遇不得低于被委派单位同级或同类人员的待遇水平,工资、奖金等费用由被委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被委派单位要加强对被委派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努力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 二级单位和直属项目部应每年从新分大学生中挑选、培养一定数量的安全管理后备人员,公司把安全后备人员的培养纳入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第二十九条 被委派单位要支持委派人员工作,为委派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其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被委派人员按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被委派单位领导人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被委派单位不得阻挠干扰委派人员开展正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委派人员在任职中发现不称职的按照委派管理权限可随时按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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