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安全生产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4:01: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北省XX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冀XX字[2009]59号)

为加强消防工作,减少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河北省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的消防工作坚持集团党委领导和依靠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条 集团消防工作实施“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会同本单位的安全保卫职能部门所有相关人员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消防工作纳入集团的整体工作计划,集团各单位要根据需要每年按计划划拨消防专项经费,保证按经费投入比例,保障消防器材、设施及时维修、更新添置和消防隐患的整改。

第四条 集团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集团安全办”)是集团消防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火灾的扑救协调组织,并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集团各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完善职责内容,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对本单位预防火灾事故和发生火灾事故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各单位必须接受政府及集团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对其落实安全消防责任情况实施的依法监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救灾器材;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季度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七条 集团办公楼和南裙楼的消防工作由各产权单位全权负责,公共部位及设施(含电梯间、步行梯、电梯、外墙、楼顶、地下室、上下水设施、公共用电设施等)的消防安全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集团本部各办公室的消防安全由使用人各负其责,会议室、机房等房屋的消防安全由管理部门负责。中华北大街3号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金圆大厦要做好南裙楼自动报警灭火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值班等工作;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分工负责,并服从金圆大厦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开展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必须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工作范围,签订安全责任书;没有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如发生问题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负责。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集团各单位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要符合消防规范要求,要提前将施工设计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审核并批准后方可施工。由于南裙楼消防报警喷淋系统由金圆大厦统一管理,各入驻单位进行装修、改造时,施工设计要报金圆大厦审核批准后再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下列单位或部位是集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1、金圆大厦(含代管锦恒公司,其中夜总会、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为重中之重);

2、储运公司;

3、集团办公楼及南裙楼等高层公共建筑;

4、资产办、燃料公司各出租单位;

5、金回公司的拆解场地、修配车间;

6、石家庄轨枕厂。

第十一条 集团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报集团安全办备案,集团整体责任构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集团各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消防工作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集团各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事关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集团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到集团相关单位安全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动火手续,证件齐全,落实现场监护人。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集团下属各单位的夜总会、歌舞厅、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十五条 集团消防重点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经营工作期间在无专人值班的情况下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六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疏散人群、扑救火灾,同时报集团值班室和公安消防部门。应急灭火队在扑救火灾时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一切相应措施,如截断电源、可燃气体的输送、实行局部交通管制等。

各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发生火灾和安全责任事故后,必须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的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的不放过)的原则,保护现场、查明原因,总结教训,严肃处理,落实整改。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十七条 集团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和使用是否规范;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金圆大厦及代管锦恒公司应加强巡查力度,切实保证营业期间的防火安全;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集团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集团各消防重点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其他单位至少应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并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条 金圆大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专业消防检测机构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集团各单位应当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集团各单位的防火重点部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到定点、定责任人、定措施,切实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 消防工作责任人要做好消防器材管理、维修的组织工作以及防火检查、火灾隐患的发现与整改情况的记录、建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集团各单位要根据有关防火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不断建立健全生产操作规程、用火用电安全、消防公约和安全制度以及值班巡逻,消防预案等项消防制度,做到执行严格,检查经常,措施落实,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要定期组织对中华北大街三号区域高层建筑物的防雷装置和设施进行检查,谨防雷电引起火灾。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用电安全责任划分对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对电线老化和不符合安全的电气设备要及时更换,对电气线路短路、超负荷、产生电火花等现象要及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电气线路老化而发生火灾。

第二十六条 严格火源、火种的管理。

1、办公楼内严禁使用明火烧火做饭,蜡烛照明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未经批准,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仓库要严禁烟火。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焚烧废纸、杂草、落叶,严防火灾发生。

4、未经批准,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检查出来的火灾隐患要逐条登记备案,抓紧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为督促安全隐患整改的落实,集团及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有权下达《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各相关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集团各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因资金落实不到位而引发消防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事关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被下达《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并书面报安全管理部门复查,双方均要在复查结果上签字并存档。逾期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安全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勒令停业。

第三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消防安全复查合格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本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该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集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集团不能解决的再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集团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复查,同时报集团安全办备案。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 集团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集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同时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 集团各单位的娱乐经营场所、餐饮、客房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3项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六条 集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 集团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三十八条 集团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集团各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

2、

3、

4、5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6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7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二条 集团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年终要将各单位的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并把考核结果作为防火责任人晋升、评先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2、及时组织扑灭初期火灾或积极支援、领导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3、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四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3、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4、积极扑灭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6、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四十五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个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等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防火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的;

2、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3、违反集团“消防安全工作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集团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特点制定相应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报集团安全办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安全生产检查办法

安全生产奖罚办法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安全生产办法
《安全生产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