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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20-03-02 02:35: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年,我县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在省水利厅、农水局、市水务局的帮助和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级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XX]45号)和省、市有关水管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搞好调查摸底,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于XX年12月底,完成了我县水管体制改革任务。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水管体制改革总体进展情况

我县有120座水库,其中:中型水库1座,小

(一)型水库25座,小

(二)型水库94座。改革前,由于管理体制不顺,存在着不少弊端,严重影响水库效益的发挥,也潜伏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为:一是管理混乱,有的水库由乡镇管理,有的水库由村社管理,未统一到《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水利法规上;二是管理机构不健全,无经济来源,职工补助低,人员不稳定(均属临时人员);三是产权不明,责任不清,水费征收困难;四是工程管护责任不落实,特别是跨乡镇区域的水库,用水矛盾突出,水事纠纷频繁等,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按照省水利厅水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我县水务局、人事局和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富顺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随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出了《关于水务片区站、水库管理站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通知》。按照《富顺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建立了九个片区水库管理站(不包括木桥沟水库管理所,该所于XX年已完成改革),择优选用了片区水库管理站工作人员和负责人(站长、副站长),同时完成了水库临时人员的安置。目前,各片区站人员全部到位,已正常地开展了工作。

二、县属工程改革进展情况

我县有骨干工程26处。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XX]45号)和省、市有关水管体制改革要求,在此次改革中纳入国管的骨干工程有26处、一般水利工程94处。改革前的水管单位120个,改革后设立水管单位10个(含木桥沟水管所)。

三、水管单位分类定性、定岗定员、经费测算情况

1、分类定性情况:根据我县小型水库所承担的防洪、排涝、农业灌溉和农村安全饮水等任务,对全县120座水库管理单位界定为纯公益性,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2、定岗定员情况: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利部水建管[XX]188号)关于“小一型水库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管理人员、重点小二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的要求,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按岗定员的编制原则,测算并经批准编制为135名(其中:木桥沟水库管理所16名)。

3、经费测算情况:水库管理单位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财政全额拨款。水库管理单位在职职工统一执行由县人事局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按照财政事业人员人均支出标准1.9万元/年计算,县财政年基本支出为256万元。对水库的维修养护也按有关标准进行了测算,维修养护资金年需72万元。

四、两项经费落实情况及经费落实渠道

水库管理单位在职职工统一执行由县人事局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类保险。

县财政已落实公益性工程养护资金72万元;水库大型维修整治及更新改造,积极争取上级投入资金解决。非公益性部分的日常维修养护及更新改造工程建设由经营性单位自行确定。

五、管养分离情况

为提高我县水利工程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我县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通过管养分离,使管理单位能够将精力全部投入到管理工作中,同时也能使养护工作更专业、更规范。按照《富顺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要求水管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招投标工作,择优选择维修养护单位,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工程的维修养护范围、费用、技术标准等内容,努力降低维修养护费用,提高维修养护水平。

对水厂:

1、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通知规定,从XX年12月开始,乡镇水厂一律不得出让、延续承包和租赁时间;需改建和改造的,必须先报县水务部门同意。

2、由政府投资形成的水厂,凡租赁承包的,一律由乡镇中止承包合同,并配合县水务部门将水厂交由县水务投资公司管理。

3、对已出售或拍卖给单位或个人的水厂,通过清资核产,扣除投入到水厂的资金外,应交回县国有资产部门,用于水厂的改、扩建再投入。对水厂的经营管理,由县水务部门与业主协商,可以采取股份合作、收购等方式。

4、对个人投资或已出售给私人的水厂,其经营管理方式由县水务部门主动与业主进行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应督促业主改善供水设施和经营管理,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5、县水务局未接收水厂之前,其管理责任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水厂所在的乡镇政府负责。

对小型水库:

1、从XX年12月开始,小

(二)型及以上水库的管理权一律收回县水务局管理。承包合同到期的,一律交给县水务局,未到期的不得延续承包期。

2、由村、社发包的水库,由乡镇政府负责收回,并移交给县水务局统一管理。

3、对承包、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水库,要坚决禁止肥水养鱼,可由发包方或承包方提出终止合同,同时变更发包主体。

4、对合同未到期的水库,经双方协商达成终止合同协议时,由发包主体或收取承包费的单位退还未到期内的承包费。

对全县的水库和水厂,待条件成熟后,将委托各片区水务站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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