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全面履行政府职责,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产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政策,安排部署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务;
(二)分析、研究全县食品安全形势,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全县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四)向县政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协调重大执法行动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
(六)对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执行联席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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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全县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发布;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县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食安委办提议随时召开。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主要领导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的,由分管领导参加并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主要领导汇报相关会议事项。根据议题内容的需要,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县食安委办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负责联席会议议题的拟定,做好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制定全县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具体任务分解到各成员单位;对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情况及完成联席会议事项决定情况进行总结和督办;对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提出的不同意见、建议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和转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做出决策;负责搭建信息平台,使食品监管信息互连互动。
第六条 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联席会议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联席会议的决定,主动向联席会议提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促进食品产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和措施,及时报告本单位完 - 2 -
成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
第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保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同时要鼓励、支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为我县食品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食安委负责解释。
XX食品安全委员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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