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转让协议
卖方
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买方:
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一事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交易房产情况。
卖方所拥有的房地产座落于深圳市区花园/大厦栋/阁/座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地产证号码为
第二条:成交价格。
1、该物业之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元整(¥元);
2、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为人民币元整(¥元); 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
1、买方在签署转让协议时向卖方支付人民币元整(¥元)作为购房定金,卖方在收取定金后向买方出具收据。
2、双方到国土局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时,买方需向卖方支付人民币元整(¥元)。
3、人民币元)作为第二部分楼款,付款方式如下(买方只可选择一种):
⑴一次性付款( )
①上述第二部分楼款人民币元整(¥元)须在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时或之前全部付清,且该合同须于年月日或之前签署。
②买卖双方同意,上述第二部分楼款由买方先交予银行做资金监管。
③国土局正式受理由买卖双方签署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且过户转让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并领取新房产证后,监管银行将第二部分楼款付清给卖方。
⑵银行按揭付款( )
①买方须于交纳定金后天内将首期款打入指定银行做资金监管帐;并前往银行签署有关按揭的文件。
②在银行承诺贷款并出具承诺书后的天内,买方须和银行落实计清首期房款(补交或多退),即上述第二部分楼款总额减去银行承诺贷款之金额,同时买卖双方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并且办理过户手续。
③过户转让手续全部办理完并且买方领取到新房产证后,银行将监管的房款付清给卖方。
第四条:缴纳有关税费
按政府有关规定,买卖双方需付税费:⑴营业税;⑵教育附加税;⑶印花税;⑷城建维护税;⑸产权登记税;⑹所得税;⑺贴花;⑻查证税;⑼房地产交易服务费;⑽土地增值税;⑾契税。
其中买方支付上述项费用,卖方支付上述项费用。
第五条:交楼时间
买卖双方同意交楼是时间为。
第六条:在该物业交付给买方使用前、卖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如水电、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及土地使用费等)。交楼后由买方承担,相关转名费用由买方支付。
第七条:卖方须保证对上述该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有关该物业在本次转让之前已产生的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事宜,卖方应在转让完成前处理完毕,并保证转让后买方无须负责,否则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引起一切损失。
第八条:违约责任
如买方未能履行本合约之条款以至本合约不能顺利完成,则已付之定金将由卖方没收,而卖方有权再将该物业转让予任何人。
如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合约条款将该物业售予买方,则卖方须返不买方双倍定金予买方以弥补买方之损失。
第九条:于本合约之外双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协议之内容,如有与本合约不相符的,以本合约为准。
第十条:买卖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须经双方签章。
第十一条:本合约一式贰份,自双方或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约产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时,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该委员会之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备注:
买卖双方约定在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时,转让成交价格填写的是本物业 的转让成交价格,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不含在内。
卖方:买方:日期:日期:
收条
兹收到买方购买该物业之定金人民币元整(¥元)。
卖方:
日期: